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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学院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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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若干法律问题  任进  一、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界定、法律地位和范围  (一)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界定  公共管理组织,是指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需要和满足公众的要求,依法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各项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政府组织及其他公共组织。  传统观念认为,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职能仅属于国家所有,即“公共管理”局限于“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是惟一的公共管理主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现代公共事务日益增多,一些公共事务特别是社会性、专业性较强的公共事务,逐渐由国家行政机关转移或下放给各种非政府公共组织(NGO)管理或参与管理。因此, 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行使某种公共职能的社会组织(如非营利性的行业、专业协会组织)的行政。(注:罗豪才:“行政法与依法行政”,《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第2000年第1期,第53页。)相应地, 公共管理组织分为政府组织和非政府公共组织。这在许多西方国家表现得比较明显。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一些原先由政府行使的公共管理职能逐步转移、下放或还给某些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甚至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使。这些公共组织依法进行登记,并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公共事务管理,被称为“准公共管理组织”。  关于非政府公共组织, 根据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Lester MSalamon教授的定义,一般将具有以下7个属性的组织称为“非政府公共组织”。这7个属性是: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 志愿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注:王名:“中国的非政府公共部门(上)”,《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5期,第32—33页。)  在我国,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定义和范围,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中国的非政府公共组织,就是指政府以外的其它公共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某些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甚至企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但企业单位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性为目的的组织;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 )似乎不太符合国际上“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一般属性如非营利性、民间性等。有学者认为,从中国有关规定来看,中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定义与国际上的非政府公共组织定义在内涵上是基本一致的,比如非政府性、非营利性、非政治性和非宗教性。另外的三种属性,即组织性、自治性和志愿性在有关规定中也都不同程度地有所反映。因此,中国的非政府公共组织中,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形式。(注:王名:“中国的非政府公共部门(上)”,《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5期,第33—34页。)  (二)中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法律地位  从一般意义而言,中国非政府公共组织,具有准公共管理主体、公共管理相对人和民事主体三种法律地位和身份。  1、作为准公共管理主体  从其依法管理公共事务而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作为准公共管理主体,但须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  2、作为公共管理相对人  从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指导、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而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作为公共管理相对人,具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地位。  3、作为民事主体  从其从事各种民事活动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0条的规定,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的地位,即依法经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民办非企业单位有的具有法人资格,有的是合伙或个体性质,依法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  (三)中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范围  根据“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一般定义和属性,中国的非政府公共组织,主要有:  1、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社会团体成为公共管理组织, 需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而社会团体成为公共管理主体,还需经过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等职能。又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12条的规定,红十字会的职责之一是:“依照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2、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  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等,性质上属于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主要是非营利性社会中介组织,经合法登记后成为公共管理组织;而他们参与公共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中介服务,还要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7条、第9条、第10条、第35条和第37条的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向其注册的会计师申请并办理注册或不予注册;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有依法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权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又如《民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对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规定,关于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的审查和管理,均委托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负责。  3、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 )同社会团体一样,民办非企业单位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先进行合法登记,然后再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而成为公共管理主体。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31条规定,经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的学生,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  有些组织未进行合法登记并由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就按照各自的组织规则、自治章程、会员大会决定或内部规章制度行使公共管理职能。从严格法律意义上看,这些组织不是非政府公共组织,也不具有公共管理的主体资格。  二、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行为  非政府公共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或有关机关或组织的委托,行使某些公共管理职能。这种授权或委托,有的是概括性的,如根据《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具有业务协调和部分行业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必须执行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有的是专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专门授权或委托规定,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行为主要有:  (一)行业管理和服务  履行行业管理和服务,是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主要职能。如《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规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履行对电力工业的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  (二)制定行业规章、章程或规则  非政府公共组织可以制定本行业的自律性规范。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62条和167条的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业协会履行“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等职责。这类规章、章程或规则经批准、备案或批转,具有法律效力,违反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管理或参与管理价格  许多非政府公共组织特别是行业协会有一定程度管理各自价格的职能。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7条的规定,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又如1998年12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中规定,对削价竞争严重,并对行业发展造成危害的工业品,由国家主管部门提出,报请国家计委同意,列入制止低价倾销的范围。授权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定期发布行业平均成本,引导企业合理制定价格。  (四)审批或许可  审批或许可一般由行政机关作出,但在少数情况下,某些非政府公共组织,可根据公共管理相对人申请,通过颁发批文或许可证等形式,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事项或活动的资格和权利。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系统举行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并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五)审查  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申办护照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会员因商务和其他私人事务出国(境),归口由市、县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负责审查并出具意见。  (六)日常监督检查  某些非政府公共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具有对公共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如根据《基金会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 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的资金。  (七)注册登记  某些非政府公共组织依法履行注册登记管理职能。如《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 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各级律师协会负责办理律师事务所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  (八)协调  如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由进出口商会承担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市场、客户(少数关系国计民生和特定商品除外)的协调职能;由对外承包工程商会承担海外承包工程招标的协调职能。  (九)奖励  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0条的规定,律师协会依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  (十)对违反行业自律性章程的成员的惩戒  许多非政府组织的自律性章程有对违章者惩戒的规定。如根据《出口商品行业商会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违反出口商会章程的会员,出口商会理事会有权批评、警告、通报;对严重违反者,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可建议外经贸部有限期地停止其出口活动。  三、对非政府公共组织及其公共管理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非政府公共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数量及管理公共事务的范围将日益增长和扩大。为了规范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保障它们的合法权益并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除了宪法规定了公民有结社自由外,还由法律、法规规定了非政府公共组织及其公共管理行为的各项制度。这些制度大致涉及两个大的方面:一是非政府公共组织与主管行政机关的关系方面;另一个是非政府公共组织与其所管理的事务关系以及其代表的利益关系方面。  (一)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登记管理  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必要的程序,这是其得到国家认可、取得合法性的前提条件。因此,法律、法规规定了非政府公共组织成立的必备条件、登记管理的机关及必经程序。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该条例还详细规定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条件和必经程序。  (二)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业务指导  如根据《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对经核准登记的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业务指导,包括通报对外经济贸易的形势和有关政策、规章;根据需要和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的要求,由有关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社会团体的工作报告;对社会团体的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有关规定,转发或发送有关对外经济贸易的文件。有关出版、印刷和广播电影电视等管理条例中也规定,全国性的出版、印刷、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三)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合法性不仅体现在其成立、变更、注销的过程,还体现在其活动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和不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以及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因此法律、法规在规定非政府公共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管理和必经程序的同时,还授权国家行政机关对非政府公共组织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对外经济贸易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主管机关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此外,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也有这方面的类似规定。如《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中规定,民办高等学校由所在地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民办高等学校校长的任命,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四)对非政府公共组织及有关个人法律责任的追究  法律、法规规定了对非政府公共组织违反公共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制度。这种法律责任的形式和种类有:(1)行政责任:包括警告、 责令改正、限期补办登记手续、撤销登记、罚款、没收非法财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以及取消从业资格、罚款等;(2)民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3)刑事责任。 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分别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有关管理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81条规定,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取消从业资格, 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非政府公共组织公共管理职能和权限的确认、委托或授予  非政府公共组织作为公共管理主体,具有一定的公共管理职能和权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9条和第31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有权对本项目的运动员进行注册管理,有权管理全国的单项体育竞赛,有权对违反体育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罚等等。  (六)非政府公共组织对政府活动的监督和对公共决策的参与  非政府公共组织一方面作为公共管理主体,要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另一方面作为代表某些社会成员利益的代言人,也要参与对政府活动的监督和公共管理的决策,因此法律规定了有些非政府公共组织对政府活动和行政决策的参与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关于有关社会组织参与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的规定,以及对认为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社会团体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的规定。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制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用户、生产单位、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单位、学术团体及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草拟和参加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七)对非政府公共组织公共管理行为不服的救济  当非政府公共组织处于公共管理主体地位时,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非政府公共组织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时,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八)对政府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  法律、法规规定了对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制度。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对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不服时的救济  当非政府公共组织处于公共管理相对人地位时,如果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某些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对符合法律条件的行业协会的设立申请,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或者社会团体管理部门不予登记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立法完善  建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政府职能极其广泛,非政府公共组织只有很小的活动空间。改革开放以后,有关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立法有所发展。除了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外,还颁布了一系列的专门法律、法规、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2000年)等。  但总的来说,现有的立法不能适应或不能完全适应非政府公共组织的发展需要,一是立法不健全。一些应当制定的法律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制定,如结社法;对有些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问题,没有及时立法;对政府职能转变以后,从政府机构转移、下放或还给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许多职能如何行使和管理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等等。二是立法不完善。有的立法带有较重的政治与行政色彩;有的规定不够规范;有的规定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触;一些本应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往往由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规定,层次较低,缺乏应有的效力;有的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规定得多,对其应有的权利保障不够;有的对非政府公共组织对政府活动的监督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规定得不够;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有认识上的原因,有理论研究不够的原因,有体制改革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为了进一步规范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行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构建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法律机制,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有关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立法加以健全和完善。  首先,要正确认识非政府公共组织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重大意义。一方面,它既可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协助政府对社会及成员进行管理,实现公共管理的目的,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另一方面,又可以作为其联系的某些社会成员利益的代表,对政府进行监督,并参与政府决策,维护社会成员的利益。因此要转变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一些偏见,如把非政府公共组织看作是政府的附属物,或把它作为某些社会成员利益的代表而处于与政府对立地位的认识。  其次,要加强对非政府公共组织有关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要弄清非政府公共组织的法律意义、范围、法律地位及其与有关各方的关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和各类非政府公共组织的职能和权限等问题进行研究,分清哪些职能和权限只应由政府行使,哪些职能和权限既可以由政府行使也可以由非政府公共组织行使,哪些职能和权限宜由非政府公共组织行使;加强对国外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研究,学习和借鉴其有益形式为我所用。特别是要加强对我国加入《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和WTO等组织对我国公共管理影响的研究。  再次,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有关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立法。要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进程,适时制定《结社法》,以落实宪法的有关规定;要随着政治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制定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在立法中既要规范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又要加强非政府公共组织对政府活动的监督和对公共事务的参与;要建立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管理行为不服时的救济制度和对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制度,并引入公法人制度;针对长期以来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中存在的政治和行政痕迹,在立法中不仅要规范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管理和监督,还应更多地体现对非政府公共组织社会自治能力的培育,反映其代表的利益关系。总之,要通过加强和完善立法,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管理模式。

在报刊和会议发表论文60余篇,2002年以来发表论文30余篇,主要论文有:(1)冯华、薛鹏:《中国高速铁路的综合效益和支持政策探析》,《广东社会科学》(CSSCI期刊)2011年第3期,P12—P19(2)冯华、孙蔚然:《服务业发展评价指标体系与中国各省区发展水平研究》,《东岳论丛》(CSSCI期刊)2010年第12期,P5—P9(3)冯华、黄凌鹤:《发挥铁路现代化作用 实现高速铁路综合效益最大化》,《中国铁路》(中文核心期刊)2010年第10期,P4—P7,国研网转载,(4)冯华、孙燕:《家族企业的人力资源配置与生命周期》,《改革》(CSSCI期刊)2009年第6期,P135—P141;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F31《企业管理研究》2009年第9期全文转载(5)冯华、司光禄:《基于演化视角的中国服务业发展分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CSSCI期刊)2009年第4期,P57—P61(6)冯华、司光禄:《商品属性视角下的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国工业经济》(CSSCI期刊)2007年第11期,P31—P38(7)冯华:《可持续发展理论在中国的思想渊源考察》,《复旦学报》(CSSCI期刊)2002年第4期,P50—P55,《光明日报》2002年10月12日,《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2年第6期,人大复印资料《理论经济学》2003年第2期转载(8)冯华、司光禄:《新经济条件下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趋势与政策建议》,《宏观经济研究》(CSSCI期刊),2008年第5期,P37—P42(9)冯华:《新经济背景下现代服务业的兴起、演化和发展》,《天津社会科学》(CSSCI期刊)2008年第4期P84—P87(10)冯华、司光禄:《商品贸易集中度与竞争力的实证分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CSSCI期刊)2007年第2期,P25—P28(11)冯华、宋振湖:《中国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评价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CSSCI期刊)2008年第3期,P43—P46(12)冯华、宋振湖:《山东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评价》,《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CSSCI期刊)2008年第4期,P94—P98(13)冯华:《中国传统文化为什么没有孕育出现代化》,《世界经济文汇》(CSSCI期刊)2003年第6期,P81—P88(14)冯华、雷娟:《从比较优势到竞争优势:中国外贸新视点》,《财经科学》(CSSCI期刊)2006年第5期,P120—P124(15)任少飞、冯华:《中国经济增长与煤炭消费结构的关系》,《财经科学》(CSSCI期刊)2006年第12期,P108—P114,人大复印资料《产业经济》 2007第02期 和人大复印资料《国民经济学》 2007年第3期转载(16)冯华、张贝旎:《人民币汇率自由化的实现条件和过程分析》,《中央财经大学学报》(CSSCI期刊)2006年第11期,P27—P31(17)冯华:《司马迁的市场经济思想及其现代意义》,《齐鲁学刊》(CSSCI期刊)2003年第1期,P102—P104(18)冯华、任少飞:《有效政府与有效市场:改革历程中的政企关系回顾与前瞻》,《山东社会科学》(CSSCI期刊)2007年第7期,P85—P89(19)张淑梅、冯华:《电子商务对企业组织结构的影响和管理方式创新》,《山东经济》2004年第4期,P71—P74(20)冯华、张淑梅:《中小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和策略》,《山东师范大学学报》(当年的CSSCI期刊)2004年第2期,P27—P30(21)叶世昌、冯华:《论荀子的以欲望论为基础的经济思想》,《河南师范大学学报》(CSSCI期刊)2004年第2期,P29—P32,《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2004年第4期和人大复印资料《理论经济学》2004年第7期转载(22)冯华、张淑梅:《西方失业理论的回顾与我国就业政策反思》,《学术论坛》(CSSCI期刊)2002年第6期,P38—P41(23)冯华、王仪祥:《从企业理论分析企业家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P26—P31(24)张虎、冯华、王志勇:《智力资本与人力资本、无形资产的比较研究》,《现代管理科学》2006年第11期,P84—P85(25)冯华、叶世昌:《论齐文化中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入选第五届齐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齐国治国思想论集》,P1—P6,山东文艺出版社2002年8月版(26)冯华:《以制度创新推动农业产业化》,《大众日报》2002年10月27日第二版《论丛》栏目特约专家署名理论文章,半版(27)冯华、张淑梅等:《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服务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汇编》,P128—P149,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5月出版著作和教材(1)冯华、张淑梅著:《鲁商文化与中国传统经济思想》,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6月(2)冯华主编:《西方经济学》(21世纪高等院校公共课精品教材),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3)冯华著:《怎样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国可持续发展思想和实现机制研究》,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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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行政法》,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杜1989年版。副主编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独著《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论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版。主编《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版。主编《行政诉讼法学》,陕西旅游出版杜1999年版。主编《行政法治探索》,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主编《行政强制与行政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副主编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材《行政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独著《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版。独著《行政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版。合著《法定行政程序实证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5年6月版。分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独著《国家赔偿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版。独著《重大行政案件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独著《行政诉讼问题研究与制度改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版。主编《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8年10月。“二十世纪西方国家行政权的扩张”,《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6年第2期。“法院主持行政诉讼中的几个问题”,《政治与法律》1987年第1期。“试析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差异”,《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7年第3期。“关于检察机关参加行政诉讼的探讨”,《法学与实践》1988年第2期。“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思考”,《法律科学》1991年第2期,该文被《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摘转。“内外行政法律关系的理论与实践”,《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该文被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法学》1993年第6期全文转载。“关于建立与完善行政法学分论体系的思考”,《法律科学》1994年增刊。“行政诉讼补证问题探析”,《当代法学》1998年第3期。“析行政诉讼上的授权与委托”,《法商研究》1998年第3期,该文被人民大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8年第11期全文转载。“行政处罚量化理论探析”,《法律科学》1998年增刊。“政府机关推行合同管理应当遵守的若干法律规则”,《经济改革》1998年第4期。“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制度与理论”,《人文杂志》1998年增刊。“关于仲裁与第三人的法律思考”,《经济改革》1998年仲裁专刊。“论行政合同的特征、法律性质”,《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试论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强措施的区别及其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该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司法制度》1998年第12期全文转载。“依法行政的概念新探”,《东吴法学》1998年号,苏州大学出版社出版。“经验的民主与理性的宪政”,《法治研究》,1998年杭州大学出版社出版。“正确认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模式”,《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该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司法制度》2000年第3期全文转载。“关于行政认定行为的法律思考”,《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行政强制设定权的原则与规则”,《求是学刊》2000年第4期。“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怠于履行行政义务及其赔偿责任”,《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行政被告资格错别“辨析”应该改成“辨析””,《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该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司法制度》2004年第3期全文转载。“程序违法撤销与重作行政行为的限制”,《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对行政复议书面审查方式的异议”,《法律科学》2005年第4期。该文被在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复印中心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5年第10期上全文转载。“怠于履行职责的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国家赔偿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和谐社会与纠纷解决制度”,《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5年5月号“行政诉讼案件理论的发展与检讨”,《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中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与实践”,《中国法律》2005年12号。“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会议纪要’与行政诉讼”,《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年第6期。“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影响与利害关系”,《法治论丛》2006年第4期。“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和谐社会”,载于《和谐社会建设与纠纷解决法律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5月版。“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之检讨”,《法商研究》2007年1期。该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7年第4期全文转载。“契约与依法行政”,《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我国刑事赔偿范围辨析”,《人民检察》2007年第18期。“契约对行政职权法定原则的影响及其正当规则”,《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政府应急法制体系建设的若干问题”,《中国应急管理》2007年第11期。“从兰州牛肉拉面最高限价看政府如何依法行政”,《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8年第2期。“国家赔偿制度革新与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载于《宪法与行政法治演讲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版。“坚持科学发展观,完善行政立法”,载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思考与探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10月版。“拒绝签字致孕妇胎儿双死亡案件的法律分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从法律视角看服务型政府”,《法治论丛》2008年第6期。“市民要看政府‘账本’的法律分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9年第1期。“试论行政作为请求权”,《北方法学》2009年第1期。“行政不作为形式及其违法性”,《重庆工业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行政不作为问责的性质与构成要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独著。“论公民的政府信息知情权”,《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若干法律问题”,《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反思”,《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创新体制机制,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载于《政府法制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的作用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10月。“校园绑架案引发的‘公开’讨论”,《人民法院报》2009年12月20日。参编法学研究生精品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22章,行政赔偿,5万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5月版。“消费券的法律问题”,国家行政学院《送阅件》,2009年3月10日。“扩大住房公积金用途的法律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国家行政学院《送阅件》2009年4月23日。“重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宣传教育的建议”,国家行政学院《送阅件》第52号。“关于新疆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对策建议”,国家行政学院《送阅件》第59号,2009年11月11日。“积极应对贸易摩擦维护国家经济权益”,国家行政学院送阅件第46号,2010年5月18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潜伏’性缺陷”,《海峡法学》2010年第1期。“城管执法机构性质与城管执法体制”,《行政管理改革》2010年第4期。“‘全裸’乡政府所公开的信息”,《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0年第4期。“契约与依法行政”,《全球时代下的行政契约》,2010年6月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契约与行政职权法定原则”,《全球时代下的行政契约》,2010年6月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国家赔偿法修改问题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城管执法机构性质与城管执法体制”,《行政管理改革》2010年第4期。“‘全裸’乡政府所公开的信息”,《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0年第4期。“官员问责从风暴走向常态 2009年被问责官员超7000”,2010年01月27日人民日报海外版。“规范执法裁量权的制度建设”,《学习时报》2010年5月3日。“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法律问题”,载于《科学发展与行政改革》,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0年出版。“积极应对贸易摩擦,维护国家经济权益”,国家行政学院送阅件第46号,2010年5月18日。“民族地区矛盾纠纷调处的问题与建义”,国家行政学院送阅件第84号,2010年10月28日。

国家行政学院期刊

中国的核心主要七大类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   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   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正在建设中的“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

中文核心又叫北大核心北核各几年都在变动的,所以需要发表什么方向的刊物,该刊物是否是核心期刊,可以实时的进行查询 查询网址如 知网、万方、维普、之类的。但是只要是核心期刊知网都会收录的。所以一般都是在知网查询就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学院是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和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而建立的。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c刊

马特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2005年获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民法总则、人格权法、法学方法论。先后荣获2004年度美迈斯律师事务所(O'Melveny & Myers LLP)颁发的“美迈斯”法学奖、2007年度最受学生喜爱的十位教师、2010年王林生奖教金、2011年北京市“教育先锋”标兵等荣誉。迄今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等多项课题,并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及若干国家级课题研究,发表论文五十余篇,出版专著、教材十余部。 《权利冲突中的利益衡量与动态抉择——以罗伊诉韦德案为例》(1万字),《江西社会科学》(CSSCI期刊)2014年第8期。《公共治理视角下的知情同意规则改革》(8万字),《管理世界》(CSSCI期刊)2014年第7期。《论同居权与婚内强奸》(1万字),《山东社会科学》(CSSCI期刊)2014年第7期。《民事视域下知情同意权的权利基础及规则建构》(2万字),《江淮论坛》(CSSCI期刊)2014年第5期。《登记对抗主义适用空间研究》(9万字),《甘肃社会科学》(CSSCI期刊)2014年第4期。《不动产登记条例争议问题探讨》(9万字),《理论与改革》(CSSCI期刊)2014年第4期。《隐私权的谱系学考察》(1万字),《湖南社会科学》(CSSCI期刊)2014年第3期。《美国隐私权的历史与发展》(合著,第一作者,2万字),《国外社会科学前沿》,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权利冲突解决机制的整体构建》(1万字),《国家行政学院学报》(CSSCI期刊)2013年第2期。《<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69条的再审视——以现行规范比较为视角》(合著,第二作者,1万字),《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个人资料保护之辩》(5万字),《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SSCI期刊扩展版)2012年第6期。《学校事故责任辨析——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的解释论考察》(2万字),《学术论坛》(CSSCI期刊)2012年第7期。《从意思自治到人格保护——隐私权视角下的现代民法范式移转》(2万字),《私法研究》(CSSCI集刊)第十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版;《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2年第2期转载。《云计算时代下的个人信息保护》(8万字),《中国信息安全》2011年第9期。《父爱主义与“还地于民”》(1万字),《北方法学》2010年第6期。《英美法中的个人隐私保护》(8万字),《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0期。《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还是无因管理——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辨析》(3万字),《民商法争鸣》第2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谁谋杀了隐私——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的困境与出路》(3万字),《月旦民商法杂志》2009年第6期。《论人格权救济体系的建构》(1万字),杨立新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侵权行为类型与发展中的人格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版。《隐私语义考据及法律诠释》(7万字),《求索》(CSSCI期刊)2008年第5期。《市场经济建构中的信用问题》(7万字),《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人格权与宪法基本权关系探讨》(1万字),《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SSCI期刊)2008年第5期。《论讨论式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6万字),《中国成人教育》(CSSCI期刊)2008年第5期。《谁之过——“艳照门”事件折射出的众生相》(3万字),《信息网络安全》2008年第4期。《隐私权的法经济学解读》(6万字),《政治与法律》(CSSCI期刊)2008年第4期。《工伤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合著,第二作者,9万字),《法学论坛》(CSSCI期刊)2008年第3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刍议》(8万字),《河北法学》(CSSCI期刊)2007年第11期。《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辩》(1万字),《东吴法学》2007年秋季卷。《无隐私即无自由》(1万字),《法学杂志》(CSSCI期刊)2007年第5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8年第2期转载。《信用风险与担保物权之发展》(5万字),《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7年第1辑,安徽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版。《侵犯隐私权的构成及类型化研究》(1万字),《北方法学》2007年第4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视野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万字),杨立新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用益物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人格权独立成编辩》(1万字),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月版。《人格权与财产权关系考》(9万字),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月版。《中国人格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合著,第三作者,1万字),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月版。《民法中“人”的再发现》(5万字),《法学论坛》(CSSCI期刊)2006年第3期。《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与抗辩》(2万字),王利明、葛维宝(Paul Gewirtz)主编:《中美法学前沿对话——人格权法及侵权法专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版。《德国法上的隐私权保护》(翻译,6万字),王利明、葛维宝(Paul Gewirtz)主编:《中美法学前沿对话——人格权法及侵权法专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版。《评“事实上的信托合同关系”——TMT商标权属纠纷案的法律思考》(1万字),《判解研究》(CSSCI集刊)2005年第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3月版。《隐私权制度中的权利冲突》(7万字),《法学论坛》(CSSCI期刊)2006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6年第5期转载。《论配偶间同居义务的效力》(8万字),《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换届暨2004年年会综述》(合著,第二作者,2万字),《中国法学》(CSSCI期刊)2005年第1期。《民法体系化的个案考察——以无权处分问题为中心》(7万字),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CSSCI集刊)第四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版。《连环交易中的物权变动与债权保护》(1万字),《判解研究》2004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3月版。《配偶权问题检讨》(7万字),王利明、郭明瑞、潘维大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2月版。《“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研讨会”观点综述》(1万字),《判解研究》2003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版。《民法典人格权编争议问题探讨》(6万字),《人民法院报》2003年9月12日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3年第11期转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辨》(2万字),王利明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无权处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2002年民商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合著,第二作者,3万字),《法学家》(CSSCI期刊)2003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3年第6期转载。《论配偶权》(2万字),《判解研究》2002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2月版。《两个“老干妈”,到底谁更辣——权利冲突的个案分析兼评“老干妈”风味豆豉不正当竞争案》(1万字),《判解研究》2001年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1月版。《从历史与社会的角度看过错和违法性的融合》(7万字),杨立新主编:《侵权法热点问题法律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1月版。 专著:《隐私权研究》(独著,45万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版。专著:《物权法前沿理论与实务研究》(独著,27万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7月版。专著:《英美合同法导论》(合著,第一作者,承担13万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版。专著:《物权变动》(独著,20万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5月版。论文集:《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副主编,53万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月版。立法报告:《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合著,承担20万字),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版。译著:《隐私与传媒》(合译,第一作者,承担5万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3月版。编著:《人格权法案例评析》(主编,23万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版。编著:《侵权责任法释义》(参编,承担3万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1月版。编著:《物权法案例评析》(主编,38万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版。编著:《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合著,承担12万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编著:《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和规避》(合著,第一作者,承担20万字),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版。教材:《民法学》(参编,承担9万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版。教材:《人格权法教程》(合著,第一作者,承担15万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版。教材:《民法总则讨论教学教程》(主编,60万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版。 2007年——201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社会中的隐私权保护”,课题主持人。2010年——2015年,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项目“生命权的价值冲突”,课题主持人。2011年——2015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生命权的伦理反思和制度重构”,课题主持人。2012年——2013年,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生命伦理与侵权法改革”,课题主持人。2002年——2005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主要参与人,承担王利明教授受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专家建议稿”及理由书的撰写工作。2008年——2009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教学研究项目“物权法案例式教学教程”,课题主持人。2011年——2012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教学研究项目“人格权法案例式教学教程”,课题主持人。2010年——2012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术创新团队项目“民事权利保护研究”,主要参与人。2008年——2011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三期项目“国际电子商务贸易中个人信息的保护”,课题主持人。2005年——2008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二期项目“民法总则讨论式教学教程”、“物权法案例选评”、“人格权法教程”,课题主持人。 2004年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O'Melveny & Myers LLP)颁发的“美迈斯”法学奖2006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教学优秀教师一等奖”2007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最受学生喜爱的十位教师”2008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奥运荣誉志愿者2009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十佳优秀教师”2009年《民法总则讨论教学教程》荣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教育优秀成果奖”2010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王林生奖教金”2011年北京市“教育先锋”标兵2011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教学新秀奖”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投稿

经济社会自己又不是不懂,怎么可能不收费。

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环境的战略选择王宝明 【摘要】: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建立化解社会矛盾的法治环境,通过制定建立和谐社会急需的法律法规和修改现行的滞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建设高质量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体系。制定《政府活动听证法》使"听证"成为行政活动的必经程序;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建立"信访复议局"。【作者单位】: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 【关键词】: 和谐社会 法治环境 战略 【分类号】:D0【正文快照】: 一、我国的社会矛盾与国际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社会矛盾是一个社会人与人之间、人与组织之间、不同族群之间基于物质或精神权利的冲突而产生的矛盾或纠纷。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也是一个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一)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各种社会矛盾及其特点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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