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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水泥厂公私合营文献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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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水泥厂公私合营文献的意义

迫于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道路。首先,中国的先师苏联就是个榜样。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一旦确立,国家即成最大的资本集团,通过计划经济手段垄断了社会一切资源……;在这种生产制度下,中小资本家要么被吃掉,要么被自杀,死是必然的;还不谈苏联那种血腥政治大清洗……;其次,中国的建国之初的社会主义道路是逐步进行的,从土改到粮食统购统销,基本上割断了城市中小资本家集团赖以生存的农村广大市场,城市里的中小资本家成了死鱼……;第三,执政党通过抗美援朝、三反五反运动,基本上把一些唯利是图,坑蒙拐的资本家彻底的扫除干净,仅存的民营企业里,发展起来依靠执政党的工会和妇女组织也让资本家不敢为所欲为的压榨工人,资本家的利润也越来越微薄……。最后,国家通过引进一百多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建立起独立自主的工业体系;中国旧社会残存的资本家集团与之相比,就像个蚂蚁跳蚤,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渐式微……;因此,中国的民营资本家们试大体,顾大局,在党号召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时,虽然是不情不愿,晚上躲在家里抱头痛哭,白天还是装做坚决拥护,敲锣打鼓送喜报公私合营……;当然,执政党也并不是强买强卖,而是采用赎买的办法,把资本家的资产作价入股,资本家拿定息吃利息,本人如果愿意也可以参与企业的管理,甚至有的资本家的阔少爷后来还担任了国家领导人。

所谓公私合营,含两个方面:公主要是指工人是公家的,不再是资本家奴役的奴仆了;私是指离了奴仆不会转的破机器是私人的。只有磨,没有驴,磨不再是奴役驴道具了。以前多打驴几遍子,多赚几十两银子。时代不同,有毛主席做主,打驴子,上纲是轻,可蹲大牢,上线是反革命造无产阶级的反,要脑袋搬家。卖了才是最明智的选择,丢了一堆废铁,何况那废铁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他娘生他时胎里带着的,羊毛出在羊身上。自家除了数钱,没出过几天工。捡了一个金贵的反革命的脑袋,白赚了几顿酒钱,白送一个拥护国家的好名声,给自己留了一条好学上进的后路一举三得。

关于水泥材料的论文

砌筑技师论文(部分题目)多孔砖的砌筑工艺要点和质量控制措施 预拌商品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方法对墙体砌筑砂浆质量问题的探讨 不烧铝镁碳砖砌筑钢包衬的试验 大容积焦炉砌筑的实践经验 砌筑砂浆和芯柱混凝土材料性能对砌块砌体力学性能影响的试验研究 混铁炉综合砌筑工艺实践 粘贴法在回转窑砌筑中的应用 粉煤灰砌筑干粉砌体轴心受压性能试验研究 做好班组经济核算 砌筑降低成本基石 气态悬浮炉耐火砖砌筑耐火泥的选用 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砌筑操作技术 库区内竖井式机房的砌筑与防渗 用混凝土砌块砌筑墙梁的组合作用 影响砌筑砂浆强度的因素探讨 回转窑砌筑工艺及质量控制 碳素焙烧炉砌筑施工工艺 焦炉砌筑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石灰膏在砌筑砂浆中的作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专用砂浆与灌孔混凝土用掺合料的生产和工程应用 砌筑砂浆贯入法统一测强曲线在福建地区的适用性研究 粉煤灰砖专用砌筑砂浆的探索 援佛泡衣崂水坝项目腹石砌筑优化方案 鞍钢新一号高炉陶瓷杯炉衬砌筑 材料因素对保温砌筑砂浆性能的影响 钢包透气砖砌筑工艺优化 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研究与应用 浅谈砌筑工程冬期施工的几种方法 用实验方法确定新型墙体材料砌筑的安全含水率 焦炉砌筑工序质量管理 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砌筑质量控制措施 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砌筑操作要点 影响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结果的原因 冬期施工砌筑工程质量通病及防治措施 绝热旋风筒循环流化床锅炉砌筑的质量控制 浅谈CFBB的炉墙砌筑 关于浆砌片石砌筑 正确砌筑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 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的应用体会 重视快装锅炉炉墙砌筑质量 砌筑、抹灰水泥的研究及应用 粉煤灰砌筑砂浆粘结强度的试验研究 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试验研究 浅谈如何保证毛石砌筑质量 电解槽侧部碳块砌筑工艺的改进 砌筑砂浆试块和进行强度评定的方法 如何保证防护工程的砌筑质量 浅谈硫酸干吸塔防腐砌筑技术 新型砌筑用保温砂浆的研制 新型砌筑用保温砂浆的研制 控制生产M5砌筑水泥 毛石砌体砌筑质量的探讨 弧形墙体的砌筑方法 构造柱处马牙槎的砌筑方法 气化炉砌筑技术改进对施工质量的影响 新型白色砌筑水泥 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强度的应用实践 混凝土空心砌块墙体砌筑施工技术 利用电厂废弃物生产阿利特‐硫铝酸钙砌筑水泥 墙体砌筑后出现裂缝及控制措施 包钢4~#高炉热风炉砌筑施工技术 流化床锅炉飞灰生产砌筑水泥的试验研究 粉煤灰砌筑干粉在砌体结构中的应用试验研究 简谈微沫剂的掺入对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的影响 高炉炉底和炉缸内衬的砌筑施工规范及验收方法 蒸压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与普通抹灰施工工法 应用“EDTA”滴定法检测砌筑水泥沙浆配比 碳素制品在高炉上的砌筑施工实践 新标准砌筑水泥的生产 磷酸在燃煤型塔式锌精馏炉砌筑中的应用 观音山大坝细石混凝土砌筑料有关参数的选择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填充墙的防裂措施 干砌块石砌筑中应注意的问题回转窑窑口耐火砖改型与砌筑 窑衬砌筑锁缝模板的应用 砌筑水泥国标修订的几点建议 关于毛石基础砌筑质量的分析 DDS石灰窑砌筑工艺 砌筑砂浆强度评定标准应有待提高 水泥砂浆砌筑支护采空区回收采场特富矿柱方案在金窝子金矿的应用 顶杆法拱模砌筑小型沼气池池盖 砌筑水泥国标修订的几点建议 关于印发砌筑工等8个职业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砌块填充墙的砌筑要点 也谈构造柱马牙槎砌筑新法 利用废弃的泡沫塑料生产保温砌筑砂浆 砌筑型湿排渣多管旋风除尘器的设计 环境协调型保温砌筑砂浆的试验研究 TJS砌筑砂浆外加剂的研制 砌筑砂浆的改性分析和试验研究 粉煤灰混凝土用于农田渠道砌筑现场工业试验 加热炉复合砌筑体界面温度的计算机模拟 砌筑砂浆塑化剂在工程中应用的问题 用电石渣改性湿排粉煤灰生产砌筑水泥试验 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的强度 砌筑用粉煤灰砂浆性能研究 砌筑砂浆的改性分析和试验研究 优质结构工程中墙体砌筑粉刷施工技术 配筋砌筑结构在美国高层建筑中的应用 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砌筑操作施工技术 砖混砌筑45°角马牙槎留置的应用 研磨面混凝土单元空心砌块砌筑工法 提高焦炉砌筑工程质量的探讨 回转窑筒体局部变形的内衬砌筑方法 快装锅炉炉墙砌筑中的质量问题 装饰混凝土砌块墙体砌筑注意事项 使用干垒挡土墙块砌筑的立柱 小型空心砌块的砌筑砂浆和施工方法 双马水泥厂5~#回转窑内衬工程砌筑施工 胶凝材料总量对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专用砌筑砂浆和易性的影响 谈水工浆砌石砌筑施工措施 利用电炉钢渣作为砌筑水泥原料的试验研究 梯地埂坎砌筑技术 毛石砌筑质量通病及防治 建筑工程砌筑砂浆强度离散性偏大的原因与预防 DK高温胶泥在回转窑砌筑上的应用 砌筑砂浆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事故原因分析 砌筑工程旁站监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加气混凝土保温砌筑砂浆研制 毛石砌筑质量问题及施工控制措施 预制砖锚焊砌筑与不定型浇注结合在回转窑中应用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专用砌筑砂浆粉的研制【提示】来自技师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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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水泥论文

一、渗防水材料 渗晶防水材料由胶凝材料、细骨料、渗透材料、活性物质、催化剂、辅助材料等经烘干、研磨、 棍合拢拌而成。其防水机理是在水的引导下,以水为载体,借助强有力的渗透物质,在混凝土徽孔 及毛细孔中进行传输、充盈、发生物化反应,也和未水化水泥顺粒或游离的Ca(OH)2、Cao等喊性 物质发生反应,生成不溶于水的枝艾状结晶体,结晶体与混凝土结构结合成封闭式的防水层整体, 堵截来自任何方向的水流及其它液体侵蚀,以达到防水目的。经试脸得知渗晶防水材料具有以下性 能特点: 1、用渗晶材料涂刷后的混凝土结构能长期抵挡液体压力,可承受2MPa以上的液体压力。 2、在棍凝土基面涂刷渗晶防水材料后所产生的物化反应,逐步向棍凝土结构内部进行放射性 渗透,随时间的延续渗透深度可达70nliu以上。 3、渗晶材料具有长时间自我修复功能,经过用该材料涂刷过的棍凝土结构,如若干年后由于 温度、沉降、振动等原因而产生的不规则的裂缝进行自我修复,因为渗进混凝土毛细孔内部的催化 剂遇水后使激活休眠状态的活性物质重新进行物化反应,生成新的晶体将新产生的混凝土裂缝密 实,堵截水分子。经试脸得出:种种原因出现的小于4~以下的混凝土裂缝该材料的活性物质 物化反应可以自我修复防水。 4、该材料与其它材料兼容性好,涂刷该材料后的棍凝土基面上傲任何建筑材料的涂刷、刮抹 及装饰材料粘贴,不起物化反应,无影响防水及结构的饰面。 5、防水施工简便、快、周期短,省工省力,综合造价低,该防水材料对混凝土墓面要求简单, 混凝土基面无需做找平层,经涂刷后不孺要做保护层,只要防水涂层固化后它不怕破、撞、剥落及 磨擦,渗晶防水材料以它的防水机理及特性可做地下室(库)、隧道、人防工粗、带有草坪花园的 屋顶广场、游泳池、水池、厕卫间等混凝土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水。 二、防水材料的配方及生产工艺 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由胶凝材料、填充料、渗透材料、活性材料、催化剂、细骨料等材料 所组成,国内建材、化工市场均有销售经过试验确定的渗晶防水材料的配合比及其生产工艺见表1。 最大抗渗压力与基准混凝土最大抗渗压力比值的百分率为渗晶材料的抗渗压力比%,涂层试件抗渗 压力为渗晶材料28d抗渗压力值Mpa,第二次抗渗压力系指第一次抗渗试件全部透水后的试件里 于水中继续养护28d(56d),再进行第二次抗渗试验所侧得的抗渗压力。GB18445·2001标准中规 定抗渗测试标准与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的防水机理存在有些问题,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 料的防水机理本文一中讨论过,顾名思义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中的活性物质渗透到棍凝土毛 细孔、裂缝中与水进行物化反应,生成不被水溶解的枝艾状结晶体,封闭混凝土的水通道达到防水 目的,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与其它聚合物水泥砂浆、防水砂浆的表面成膜、表面密实防水是 防水目的相同,防水机理完全不同的。 2、我国防水材料上百种,有些成本很低的防水材料也靠GB18445·2001标准检侧,改名为水 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使得市场棍乱,防水质量下降,已使用的建筑物渗漏现象频频发生。这 些问题与GB18445·2001标准中抗渗试脸标准的缺陷有关。我们做过以下最简单试脸,从表3中看 出在混凝土截面上粘结、涂抹的防水材料,只要把涂抹层章掉就失去防水功能。 撒渗晶防水材料千粉的形式均匀撤在润湿的混凝土垫层上,以skg一()地/衅 2、钢筋混凝土侧墙(剪力墙)防水:钢筋混凝土拆模后即可做防水。检查混凝土表面,清理混凝 土基面浮灰,出现的蜂窝麻面用渗晶防水材料加水搅拌成腻子状刮抹填平。渗晶防水材料涂抹前 30min,混凝土基面用水喷、刷、滚的方法湿润。渗晶防水材料:水l:4一5比例搅拌,采用毛 刷、滚刷、涂刷或喷涂8峪一IZk留m’,待终凝结束后重复按第一次施工方法,湿润基面、配料、 涂刷,其两次涂刷总用量以5·0k岁m,为准。其防水材料在混凝土基面上的总厚度应smm以上。 每次涂刷后即检查有无漏刷部位,漏刷部位应随时涂刷处理。渗晶材料终凝后应浇水、喷雾养护 2-3d即可。养护后的防水层基面无须做保护层,侧墙按设计要求或直接回填土 3、地下室顶层板:可参照地下室底板防水施工法,即模板上铺设钢筋后,混凝土浇注前30min 润湿的模板上撒渗晶防水材料干粉,5绍一0峪/叮。混凝土浇注完毕初凝后撤在现浇混凝土面 上压实(根据防水工程设计一道或二道防水)。防水层终凝后用水润湿养护2一3d可做水泥砂浆饰面层 或培土、草坪、花木均按设计。地下室底板、剪力墙防水施工示意图l一。

去参考下(土木工程)里面的资料,找下自己的写作思路

建材是土木工程和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统称。可分为结构材料、装饰材料和某些专用材料。 结构材料包括木材、竹材、石材、水泥、混凝土、金属、砖瓦、陶瓷、玻璃、工程塑料、复合材料等;装饰材料包括各种涂料、油漆、镀层、贴面、各色瓷砖、具有特殊效果的玻璃等;专用材料指用于防水、防潮、防腐、防火、阻燃、隔音、隔热、保温、密封等。

合同法的意义论文

目录: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三、关于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之思考  (一)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  (二)、缔约过失责任表现形式  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  主题词:合同法 缔约过失责任  内容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它的提出其目的是解决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缔约当事人一方的不谨慎或恶意而使将要或缔结的合同归于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信赖其合同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也可能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简言之,就是合同缔结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正是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重要意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正是由于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各自调整范围上出现的真空地带,对在缔约阶段因一方过失、过错致他方受损害均无法解决。为了弥补这一漏洞需要从法律上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又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密切相关,在新的合同法中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其中,实是一种创举。本文试从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构成要件着手,准确把握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不同点。为实践中适用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上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适用时间上,准确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先合同义务;在适用空间上,准确确认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的产生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各种表现形式及补偿范围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  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  缔约过失责任有的学者们称之为先契约责任,先合同义务或直接称之缔约过失。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归纳的定义不尽统一,一般认为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应当认为我国并没有相对完整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对缔约过失责任原来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才较系统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何时,何时终结,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主要理由是因为要约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时要约分别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双方才能进入一个特定信赖领域。在这种特定的信赖领域内,合同当事人双方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约合同的必要的准备。另种观点认为,由于缔约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想要确立一个时间点非常困难,而且是僵化的。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先合同义务,灵活确立一个可变的时间点较为理想。  本文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缔约过失责任以要约生效为起始,是因为缔约过程中是一种双边行为,缔约之初双方不具有缔约上的实际联系,不可能产生信赖利益,也不产生先合同义务。必须是双方之间接触、了解、确信后才能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对相对方构成损害,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要约生效,终止于合同生效,判断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产生先契约义务,或称之为先合同义务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负有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附随义务。正是由于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才导致了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也须有损失,但这种损失须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或称消极利益,一般是指无过错一方因合同无效、不成立等原因遭受的实际损失。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界定,在目前法律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较难以把握,在司法中可能会出现赔偿过宽、过窄,也可能出现同一类案件有不同的裁决结果。本人认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范围可以包括: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  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补偿性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在现行法中尽管已经得到明确,但附随的先合同义务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只是适用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他只存在于缔结合同过程中,一方因信其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即损害的是对方的信赖利益。故缔约过失责任救济方式仅为补偿性,其目的是为了达到与契约磋商未发生时相同的状态。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须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具体而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五个: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2。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或者在合同已经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而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后,合同的缔结过程就已经结束,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只能构成合同的违约责任,而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必须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存在。有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缔约一方当事人在缔约的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义务的行为。一般认为《合同法》第42条、43条之规定,即是只有合同缔约人的一方存在上述行为时,才可能承担因此行为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3、必须有损失的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给缔约合同的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存在赔偿。赔偿的损失也是基于信赖利益的范畴,不包括履行利益。  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一方在主观上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过错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也不例外。过错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协力、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如果缔约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是受害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则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合同缔约人一方的损失并不是因对方的过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其受损失的一方合同缔约当事人也不得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义务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它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仅仅适用于合同缔结过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判断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看合同是不是有效成立。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则适用违约责任,如果双方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仅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责任承担的形式不同。缔约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承担形式,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定金等条款。而缔约过失责任它排除了缔约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免责条款,而是直接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归于无效,其责任承担只能是损害赔偿,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一般以受到的损失为限,赔偿的是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3、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1。即只有在缔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或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缔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无过错,虽然也存在着损害并造成一方或双方的损失,也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缔约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在主观上确实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作为例外或补充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均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将该原则予以确认。同时,对于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第320条、第374条、第406条、第425条等,从而形成了严格责任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立法格局。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第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  (三)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当于国外的不得违反公共政策或者不得损害公序良俗的规定。随着民事法律的不断完备,不少过去属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现在已经有法律规定,成为遵守法律的内容。但法律与社会存在相比,毕竟是第二性的,法律很难对社会上的形形色色事无巨细地都作出规定。遇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又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怎么办,最后的法律武器就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这一原则,才可以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  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新的合同法,不仅在第8条确立了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也在合同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等方面维护这一原则。在合同订立方面,详细规定了要约、承诺制度,共22条之多,使合同的订立较之于过去规定清晰可辨,具有操作性。在合同变更方面,《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在合同解除方面,合同法规定了约定解除;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也在第94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特定情形。  最后谈一下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问题。《合同法》第3条至第8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人认为,有关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不够全面。这个意见是对的。要在短短的一、二句话中全面表达合同法的每一个基本原则十分困难,事实上也做不到。那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怎么写呢?一是类似于民法通则的办法,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有针对性地作出最难体现该项基本原则特征的规定。合同法有关基本原则的表述,采取的是后一办法。

一是保证合同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保障了简易安全。三是保护可合理信赖利益。四是规范了合同行为。四点展开。望采纳谢谢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改变了企业长期以来习以为常的宽松的劳动用工管理环境,给企业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带来很大的冲击,使企业不得不思考如何改变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劳动合同法》时代的到来,预示着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必须改消极、被动的管理为积极、主动的管理。如何架构其积极、主动的管理模式,规章制度是关键。因此,在《劳动合同法》时代,规章制度的重要性无论怎样被强调也不过分。具体而言,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劳动用工的规范化管理   1、正面引导与教育作用   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内部规范员工行为的一种准则,具有为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指引方向的作用。规章制度公布后,员工就清楚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怎样获得这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如何履行义务。比如规章制度中规定上下班时间,员工就知道了什么时候是工作时间,什么时候是休息时间,就可以指引员工按时上下班,以防止因迟到或早退而违反劳动纪律。再如,规章制度中规定工作中的行为规范,可以引导、教育员工约束自己的行为,防止出现不良行为。由此可见,优秀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设置,可以使职工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其工作积极性。   2、反面警戒与威慑作用   反面的警戒和威慑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通过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做出规定来威慑员工,使员工能够事先估计到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如果作为以及作为的后果,自觉抑制不法行为的发生。其次,通过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惩处,让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从中受到教育的同时也使其他员工看到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达到警戒和威慑全体员工的效果。   3、防患未然与预防争议发生的作用   企业生产劳动的过程,也是劳资双方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过程。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多种措施来保证,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国家法规政策是其中的重要保证之一,而企业规章制度也是重要的保证之一。规章制度不仅可以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可以更为具体的明确劳资双方实现权利和义务的措施、途径和方法等。因此,当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和义务实现的措施、途径和方法通过规章制度加以明确、具体后,就可以大幅度防止纠纷的发生,从而可以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比如,休息休假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是劳动合同中可能仅仅涉及假期的种类,至于各类假期的请假条件、请假手续、假期期间的待遇等等一般不会在劳动合同中进行详细约定,这就需要企业在规章制度中对休假进行详细规定,否则,会引起很多纠纷。   4、事后支持与提供处理劳动争议证据的作用   由于劳动关系具有对抗性的一面,因此,企业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劳资矛盾是无法避免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所能做到的也只是尽量缓和劳资矛盾,无法消除、杜绝劳资矛盾。当劳资矛盾爆发无法通过协调解决时,诉诸法律就是唯一的选择。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需要依据国家法规政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由于规章制度也涉及到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裁判机关也会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来裁判案件。特别是在国家法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对纠纷的有关事项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时,规章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内容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同时,又把制定规章制度,并以此对员工进行实际管理的权利留给了企业。比如《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什么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要企业事先作出规定,即首先用人单位必须要有明确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存在,其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中必须对何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绝大多数企业在面临劳动争议纠纷中解除劳动关系这一难题时,都输在了“规章制度”上。规范的企业则正是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就充分考虑所有的情形,将可能成为争议焦点的内容加以细化,并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一旦发生争议,这样的规章制度便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可以说,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贯穿于企业管理和纠纷解决的全过程。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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