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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电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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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电话是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邮政编码:100088电 话:总 机:62083114 局值班室:62083334 局信访室:62083357 咨询服务电话:62356655 专利申请咨询:62085599 专利申请受理:62085500 专利申请收费:62085566 专利复审受理:62801799 国际申请咨询:62085577 审查流程管理:62085588 专利文献咨询:62083246 / 3238 网站技术(专利检索)支持电话:82000860-8212、8214

电话总机为62083114,咨询服务电话 62356655。邮政编码:100088,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扩展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是是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行政级别为副部级。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等。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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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下称专利局)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专利局申请复议。第三条 专利局设立行政复议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者适当进行审查。第四条 专利局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第二章 申请复议的范围第五条 对专利局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的;  (三)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作出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决定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决定将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作出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决定不服的;  (六)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作出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决定不服的;  (七)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专利权终止决定不服的;  (八)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其申请视为撤回、取得专利权的权利视为放弃或者专利权终止,要求恢复权利而专利局不予恢复的;  (九)撤销专利权请求人对专利局不予受理其撤销请求不服的;  (十)撤销专利权请求人对专利局作出的撤销请求视为未提出不服的;  (十一)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  (十二)强制许可请求人对专利局作出的终止实施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  (十三)专利代理机构对专利局作出的撤销其机构处罚不服的;  (十四)专利代理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处罚不服的;  (十五)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六条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的;  (二)撤销专利权请求人对专利局作出的维持专利权决定不服的;  (三)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撤销专利权决定不服的;  (四)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撤销专利权请求人及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第七条 依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指定或者选定中国的国际专利申请,下列情形可申请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根据《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所作决定不服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根据《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作决定不服的。  指定或者选定中国的国际专利申请已进入国内程序后,有本规程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规程的规定。第三章 复议机构第八条 专利局设行政复议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第九条 行政复议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二)受理复议案件;  (三)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  (四)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  (五)制作和发送复议法律文书;  (六)受专利局局长委托出庭应诉。第四章 复议参加人第十条 依照本规程申请复议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复议申请人。第十一条 权利共有人中一人或者一部分人提出复议的,行政复议处应通知其他共有人参加复议,并可追加为复议申请人。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程申请复议的,专利局是被申请人。第十三条 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第十四条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人、律师或者经行政复议处许可的其他公民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得知专利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前款规定的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提出复议申请。但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得超过一年。是否受理,由行政复议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邮编:100088。专利申请受理咨询:010-62085500专利申请收费咨询:010-62085566/8166。

国家专利局也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电话如下:总 机:010-62083114客户服务中心:010-62085588/5599、010-62356655专利复审受理咨询:010-62801799PCT申请国际阶段咨询:010-6208847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咨询:010-62088216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咨询:010-62084282电子申请咨询:010-62356655代办处服务监督:010-62088375专利事务服务咨询电话:010-62086383专利文献咨询:010-62083246/3238扩展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是是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行政级别为副部级。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等。标志是由五星和英文字母IP组成。标志的左半部分是由一颗大星和四颗小星构成的红五星图案,象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国家性和权威性。五星对外又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志的右半部分是由英文字母IP演变而来,字母IP是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的字母缩写,体现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范畴和性质,加强了运用于国际范畴时的可识别性。标志采用红蓝两色相配,红色代表中国,蓝色表示知识和信息。参考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网-联系我们  百度百科-国家知识产权局

回答 您好,我是平台合作律师,已经收到了您的问题,很高兴为您服务。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邮政编码:100088 总机:010-62083114 代办处服务监督:010-62088375 专利事务服务咨询电子邮箱: 专利文献咨询:010-62083246/3238 专利和商标公众咨询服务统一电话:010-62356655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咨询:010-6235665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提问 个人可以去专利局直接申请专利吗? 回答 可以的, 申请途径 途径1:申请人自己申请(将申请文件递交专利局或地方代办处,并缴纳相关费用); 途径2: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 一般应该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以避免由于自身对相关法律知识或相关程序了解不足而导致授权率降低或保护范围不当。 申请文件 申请专利时提交的法律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申请不同类型的专利,需要准备不同的文件。 (1)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具有说明书附图时须提供)各一式一份。 (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一份。 (3)申请外观设计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一份。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一份。 (4)公司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一式一份,还应当提交发明人身份证号码,一式一份。申请地址、邮编、电话等通讯方式。 (5)个人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申请人和发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一份,还应当提交申请地址、邮编、电话等通讯方式。 更多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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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专利局

国家专利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前身,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成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紧紧围绕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三大功能定位的要求建设设置了政务、服务、互动、政务公示、信息公开、专利申请指南、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成为发布保护知识产权信息、提供保护知识产权服务、进行保护知识产权交流的主要平台和阵地。其主要职责有:1、受国务院委托,对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提出修订方案,并负责解释专利法实施细则;参与制订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2、依法受理、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对复审、撤消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3、制订全国专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指定专利工作的方针、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4、指导、协调地方、部门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5、制订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和指导专利许可贸易;参与、指导以知识产权的评估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工作。6、规划、推动专利法的宣传普及和专利队伍的培训工作,负责专利代理人的考核和资格确认工作,审批专利代理机构,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7、管理国家专利文献,向社会提供专利信息服务;指导部门、地方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工作,加强专利信息向社会各个领域的传播,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8、管理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交流活动,参与和协调知识产权方面的涉外事务。9、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下称专利局)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规程向专利局申请复议。第三条 专利局设立行政复议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适当进行审查。第四条 专利局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第二章 申请复议的范围第五条 对专利局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以的;  (二)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的;  (三)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确认其优先权不服的;  (四)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决定将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五)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其申请被视为撤回、视为放弃或专利权终止,要求恢复权利而专利局不予恢复的;  (六)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七)专利代理机构对专利局作出的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八)专利代理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九)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第六条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依照本规程申请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的;  (二)异议人对专利局不予受理或驳回其异议的决定不服的;  (三)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第三章 复议机构第七条 专利局设行政复议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第八条 行政复议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条件;  (二)受理复议案件;  (三)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  (四)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  (五)制作和发送复议法律文书;  (六)受专利局局长委托出庭应诉。第四章 复议参加人第九条 依照本规程申请复议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复议申请人。第十条 依照本规程申请复议的,专利局是被申请人。第十一条 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专利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前款规定的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提出复议申请,但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得超过一年。是否受理,由行政复议处决定。第十三条 有权申请复议的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向专利避申请复议,申请予以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专利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夽@ 第十五条 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第十六条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通信地址(法人的名称、通信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第十七条 复议申请书应当向行政复议处邮寄或者递交,以邮戳日或递交日为复议申请日。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复议申请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复议申请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第六章 审理与决定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采取书面方式,但行政复议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口头方式。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转交专利局有关部门,该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答复意见,连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一并送交行政复议处。

行政机关 大多数人不是公务员,但是享受公务员待遇只有很少一部分人为公务员编制

申长雨申长雨,男,汉族,1963年6月生于河南省南阳市,中共党员,教授,博士生导师,2009年12月4日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技术科学部)。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973项目首席科学家,塑料成型及模具优化设计专家。以第一完成人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及“中国载人航天工程突出贡献”奖励。发表SCI收录论文70余篇,出版专著4部,指导博士生20余名,硕士生110余名。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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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利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电话总机为62083114,咨询服务电话 62356655。国家专利局同时设立了官网,网站有信息查询、政务公开、局长邮箱等等功能。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紧紧围绕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三大功能定位的要求建设设置了政务、服务、互动、政务公示、信息公开、专利申请指南、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成为发布保护知识产权信息、提供保护知识产权服务、进行保护知识产权交流的主要平台和阵地参考资料:国家专利局官网

国家专利局也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电话如下:总 机:010-62083114客户服务中心:010-62085588/5599、010-62356655专利复审受理咨询:010-62801799PCT申请国际阶段咨询:010-6208847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咨询:010-62088216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咨询:010-62084282电子申请咨询:010-62356655代办处服务监督:010-62088375专利事务服务咨询电话:010-62086383专利文献咨询:010-62083246/3238扩展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是是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行政级别为副部级。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等。标志是由五星和英文字母IP组成。标志的左半部分是由一颗大星和四颗小星构成的红五星图案,象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国家性和权威性。五星对外又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志的右半部分是由英文字母IP演变而来,字母IP是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的字母缩写,体现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范畴和性质,加强了运用于国际范畴时的可识别性。标志采用红蓝两色相配,红色代表中国,蓝色表示知识和信息。参考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网-联系我们  百度百科-国家知识产权局

开不了了,正在家里搞机构改革呢

国家知识产权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六号电话:(010)62356655   国家知识产权局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朱辛庄中路与朱辛庄西二路交叉路口往西北约50米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电话:(010)63218500, (010)63219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1号楼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北三环西路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停车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大楼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朱辛庄中路   国家知识产权局-东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辅路77号118幢附近   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黄亭子路   国家知识产权局-停车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五道口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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