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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专利有关的国际保护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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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专利有关的国际保护公约

优先权:巴黎公约专利的优先权原则指的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中的公民向本国提出了专利申请之后,如果再像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申请的话应该享有优先权。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是12个月,外观专利的优先权为6个月。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指的是同一个申请在不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权彼此没有联系。也就是说专利申请人在其中一个成员国取得了专利权但另一个国家不一定也能顺利取得。同样的,在一个国家被驳回不代表在其他国家会申请失败!强制许可专利原则:《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展览产品临时保护:巴黎公约各成员国应该按照自己的法律规定对各个成员国领域内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产品和专利提供临时性的法律保护。

保护专利的国际公约

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物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该公约与《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一起构成了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经济“硬实力”和文化“软实力”的两个“基本法”。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我国政府在加入书中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28条第1款的约束。

保护专利权的国际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专利合作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专利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公约

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主要有:《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992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加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92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1989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1993年加入);《关于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1994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9年加入)

专利的国际保护

法律分析:《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法律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第一条 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该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该国国民的待遇《专利合作条约》 第四条 专利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局,负责受理中国国民,或者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提出的国际申请,并按照条约、条约实施细则和条约行政规程的规定对该国际申请进行检查和处理。根据中国与其他的条约缔约国签订的双边协定,专利局也可以受理该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提出的国际申请。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或者英文向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该申请应当包括请求书、说明书、一项或者几项权利要求、一幅或者几幅附图(需要时)和摘要各一份。《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第一条 WIPO除履行各联盟的行政工作以外,还开展一系列的活动,其中包括:(i) 准则制定活动,具体涉及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准则与标准;(ii) 计划活动,具体涉及向各国提供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和技术援助;(iii) 国际分类和标准化活动,具体涉及各工业产权局之间开展专利、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文献方面的合作;以及 (iv) 注册和申请活动,具体涉及与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以及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有关的服务。

法律分析:专利保护期限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各国专利保护期限都有所不同,我国专利保护期限为二十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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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护专利的国际公约
  • 保护专利权的国际公约
  • 专利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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