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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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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保护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里的一部分,即专利权就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用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专利,一般在有限期限内才有效。其中智力劳动成果主要包括商标、发明、标志及各种设计都被认为是知识产权。而专利权的话,是对专利而言,若是发明未申请专利,就没有获得专利权。 如需了解更多可咨询——广金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商标秘密、版权、专利、商标、商号、原产地名称,以及植物新物种权、工业设计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所以专利是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

专利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包括:1、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3、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知识产权局专利保护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智力劳动成果包括的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章第3节第94—97条界定:知识产权主要分类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 企业或个人获得知识产权有两种途径: 一、根据具体类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商标局或国家版权局申请注册; 二、花费大额资金向知识产权持有人进行购买。 知识产权具有四个基本特点: 一、专有性。也称为垄断性、排他性,即除非权利人同意或许可或法律规定,任何其他人都无权享有,这种专有性受法律保护; 二、地域性。知识产权在法律上享受的保护权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有限的,受国家领土的限制,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但可以申请国际知识产权。 三、时效性。知识产权在法律上享受的保护权在时间上也有一定期限,商标、外观专利保护期为10年、发明专利则为20年,著作权可以延伸为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四、无体性。知识产权属于企业或个人的无形财产,无法用五官触觉去认识、占有。 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加强自身知识产权意识;加强知识产权意识是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只有尽快熟悉和掌握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树立知识产权意识,才能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知识产权。现在中国的企业或个人在这方面的意识相比加强多,比如专利申请世界第一。 二、尽早申请获得知识产权; 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是拥有知识产权,只有尽快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成功获得知识产权,才能在预防侵权的同时做好知识产权保护。 三、申请途径要选择好;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在中国甚至世界,都是一门专业学科和行业,因此相关知识非常多且专业,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单单在申请环节就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现在中国在进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中,对刚创业人士,可以有两种方式做好申请保护工作,一个是自己申请,缺点是需要学习很多知识和流程,比较繁琐,另外一种是找相关代理商,缺点是产生一点服务费。不管是刚创业人士还是企业,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专业人士(企业)做专业事的运营理念,合理运用各种工具或资源是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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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中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可以续展,续展一次为十年。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五十年。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0年;均自专利申请日起计算;我国公民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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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你要知道专利申请有多难,要是你的专利真的对你很重要的话,真心建议找代理机构。你不知道专利申请前期的专利检索有多复杂。不是说你有专利就能够申请成功的,不是说已觉得你自己的新发明产生之后,就只是你自己的。这个世界这么大,有60%的几率发明是重复的。如果不想让钱打水漂,真心建议找代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优化服务外包产业投资和发展环境,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以信息技术为依托,通过签订合同向其他企业、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等服务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服务外包企业,是指根据其与服务外包发包方签订的合同提供外包服务的承包方。第四条 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坚持激励创造、科学管理、诚信高效、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则,研究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政策,并协调本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场监管、公安、文化广电旅游、商务、财政、司法行政、经济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开展下列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一)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全市服务外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组织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指导服务外包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三)受理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和违法举报,在有关部门间建立信息共享和案件线索传递机制;  (四)建立、维护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执法综合信息库;  (五)协调执法案件移送,组织开展对重大案件的联合调查;  (六)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作用,规范服务外包企业的经营活动,维护服务外包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具体开展下列工作:  (一)指导服务外包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二)调解服务外包行业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建立服务外包企业及相关个人的知识产权诚信档案;  (四)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会员按照章程进行惩戒,并将惩戒情况载入诚信档案。第二章 企业保护措施第八条 服务外包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第九条 服务外包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对服务外包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保护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并履行各自承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第十条 服务外包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缔结阶段、履行阶段以及合同终止后,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开发的项目,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在项目合同中约定。未作明确约定的,由接受委托的企业享有。第十二条 服务外包企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保护其知识产权:  (一)依照著作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独创性的作品进行作品登记;  (二)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对其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  (三)依照浙江省企业商号保护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  (四)依照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有关规定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或者杭州市著名商标;  (五)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申请认定中国名牌产品或者浙江名牌产品;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并依照浙江省、杭州市有关专利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申请使用专利专项资金;  (七)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其知识产权。第十三条 服务外包企业应当明确保密岗位,落实保密责任制,对计算机、网络、服务器及相关设备采取访问及存取控制、密钥管理、权限设置、使用正版软件及安全防护软件等安全防护措施。  服务外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制订并实施商业秘密档案归档、保存、借阅、复制、销毁等各项制度,采取技术性保密防范措施,加强对涉及商业秘密场所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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