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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期刊管理办法中,把科技期刊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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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期刊管理办法中,把科技期刊分为

第一条 管理范围  委机关各厅、司、局、室,机关党委,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主管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委属单位)创办的具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的正式期刊和内部准印证期刊。第二条 方针  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的科技、出版政策和法规。第三条 办刊条件  1.有明确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报道范围。  2.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人员按任务定编,一般专职编辑人员,季刊不少于3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月刊不少于7人。此外,还要配备必要的编务人员。  3.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发行和必要的经费及物质条件。第四条 管理职责  1.各主办单位应有一名负责同志主管期刊管理工作,负责对期刊进行质量监督,在政治上、技术上、保密工作等方面严格把关。  2.主办单位每年要对期刊进行一次全面质量审读,并写出审读报告,送交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  3.国家科委各级行政部门主办的期刊、报纸,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以编辑部的名义开展工作。报刊内不得出现“国家科委主办或主管”的字样。主办单位应对各自主办的报刊严格管理,监督报刊编辑部不得擅自以主办单位、更不得以国家科委名义开展活动。第五条 合作办刊  1.如确有必要,委属单位可与外单位合作办刊。编辑部设在委内单位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编辑部设在委外单位的,由委外单位通过其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申报。  2.编辑部设在委内单位的,主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编辑部的管理。编辑部设在委外单位的,委内主办单位原则上应有专人参与期刊的编辑、管理工作,或指定专人负责对期刊的监督把关,不得仅派“挂名”编委。第六条 申报程序  1.由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具体承担科技期刊的管理职能。  2.创办正式期刊,由主办单位写出申请报告,送科技信息司审核同意后,填写《科学技术期刊申请表》,经办公厅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3.创办非正式期刊,由主办单位向科技信息司提出申请,科技信息司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厅审批。  4.已办期刊变更刊名、文种、登记地、增刊等事项,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5.每年5月、12月集中两次办理申报手续。第七条 未尽事宜,参照《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办理。第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和科技信息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科技期刊管理办法中把科技期刊分为指导类学术类技术类

(1)按期刊内容分类:综合性期刊、学术性期刊、技术性期刊、检索性期刊、科普性期刊。(2)按出版方式分类:正规期刊、非正规期刊。 (3)按期刊文献产生顺序分类:一次文献期刊、二次文献期刊、三次文献期刊。(4)按期刊主管部门分类:全国性期刊、地方性期刊。(5)按出版周期分类:可分为周刊、旬刊、半月刊、月刊、双月刊、季刊、半年刊,还有少数一年出版5期、20期的期刊。(6)按载体形式分类:可分为印刷型期刊、缩微型期刊、声像磁盘型期刊、机读型期刊等。(7)按刊登文章的写作方式的不同分类:分为著作类期刊、译文类期刊、文摘类期刊。

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对科技

| 通知通告 | 规范性文件 | 政策法规 | 人事信息 | 财政公开 | 规划计划 | 科技厅大事记 | 科技统计 | 政策解读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 >>国家【手机阅读】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时间:2015-01-22来源:科技部作者: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字号: TT 打印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科学技术部2007年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技部部长 万 钢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科学技术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适应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设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法制环境,科技部对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同意,现决定:  一、对《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予以废止,对《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规章宣布失效(见附件1)。  二、对《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等16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等10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见附件2)。  附件: 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7件)  1.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89年12月6日 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令第6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外经贸部《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1998年10月30日 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代替。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0年7月6日 国家科委令第7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2月16日 国科发政字[2000]63号)代替。  3.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1年6月5日 国家科委、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2号  说明:有关科技期刊的行政许可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实施,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科技期刊的管理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科技部《关于调整科技期刊申报程序和审批办法的通知》(2005年4月20日 新出联[2005]9号)的规定执行。  4.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2年6月1日 国家科委令第14号  说明:已被《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1999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265号发布,2003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396号修订)及其实施细则代替。  5.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3年12月11日 国家科委令第16号  说明:已被《药品非临床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8月6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号)代替。  6.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4年2月8日 国家科委令第18号  说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2年3月5日 国办发[2002]30号)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2003年4月4日 国科发政字[2003]94号)已涵盖本办法内容。  7.技术交易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0年12月7日 国家科委令第10号  说明:科技部已取消对技术交易会的审批管理。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3件)  1.发明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89年8月2日 国家科委令第5号  说明:其上位法规《发明奖励条例》已废止。  2.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0年9月25日 国家科委令第9号  说明:星火奖已取消。  3.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3年5月8日 国家科委令第15号  说明:其上位法规《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已废止。  附件2:科学技术部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大型精密仪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与机关:1982年3月25日 国家科委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9月10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7]430号   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和危房修缮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3年8月31日 国家科委、财政部 [93]国科发财字476号  说明:已被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代替。   关于加强仪器设备更新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6年3月6日 国家科委、财政部 国科发财字[1996]104号  说明:已被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代替。   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11月27日 科技部、教育部国科发高字[2000]530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87号)代替。   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6年1月28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火字[1996]042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代替。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成果申请国际专利补助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10月20日 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 国科高联字[2000]007号  说明: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已涵盖本办法内容。   关于“863”计划外事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87年10年27日 国家科委 [87]国科发外字078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内国际科技会议及展览会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9年1月11日 科技部、外交部、海关总署 国科发外字[1999]012号  说明:已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中办发[2006]10号)和科技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外字[2001]311号)代替。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5年6月15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5]249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2月9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7]061号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与机关:1993年5月17日 国家科委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与机关:1990年6月9日 国家科委  说明:已被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办字[2007]87号)代替。   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7月2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   关于正确处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5年4月5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政字[1995]134号  16.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12月7日 科技部 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件)  1.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8年8月11日 科技部 国科发高字[1998]292号  2.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1997年5月9日 国家科委 国科发计字[1997]223号  3.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评审程序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2年4月9日 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 国科计联函[2002]1号   863计划主题项目和重大专项管理主体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2年7月22日 科技部 国科发计字[2002]230号   863计划滚动支持和快速反应课题立项原则和程序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3年4月16日 科技部 国科发计字[2003]104号   “十五”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验收规范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4年8月19日 科技部863计划联合办公室 国科计联函[2004]9号   国家863计划成果产业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3年5月20日 科技部 国科发计字[2003]166号  8.国家星火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与机关:1987年7月2日 国家科委   首都圈(环北京)防沙治沙应急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1年1月16日 科技部 国科农社字[2001]6号   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机关与文号:2000年4月26日 科技部、财政部 国科发财字[2000]177号

第五条 科学技术期刊包括:(一) 综合性期刊,指以刊登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科技发展动态和科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二) 学术性期刊,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三) 技术性期刊,指以刊登新的技术、工艺、设计、设备、材料为主要内容的期刊。(四) 检索性期刊,指以刊登对原始科技文献经过加工、浓缩,按照一定的著录规则编辑而成的目录、文摘、索引为主要内容的期刊。(五) 科普性期刊,指以刊登科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第六条 科学技术期刊,按其主管部门分为全国性期刊和地方性期刊。全国性期刊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门、中国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管的期刊。地方性期刊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委、厅、局主管的期刊。第七条 科学技术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正式期刊是指经国家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正式期刊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和销售;内部发行的期刊只限在国内征订和销售,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非正式期刊是指经中央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商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只能用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和销售。

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对科技期刊的定义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使科技期刊更好地为机械电子工业的科研、生产、教育服务,为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服务,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共同制定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和新闻出版署印发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机械电子行业的科技期刊,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第三条 科学技术期刊的出版工作是机械电子工业科学技术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及部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公布新的科技成就。传播科技信息,交流学术思想,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期刊是指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以报导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连续出版物。根据报导内容、方式、读者对象可分为:  (一)综合性期刊。指以报导国家和部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科技发展动态和科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二)学术性期刊。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三)技术性期刊。指以刊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新设备、新材料为主要内容的期刊。  (四)检索性期刊。指以刊登对原始科技文献经过加工、浓缩,按一定的著录规则编辑而成的目录、文摘、索引为主要内容的期刊。第五条 科学技术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发行范围、审批方式的不同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两种。  正式期刊是指经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家科委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正式期刊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公开发行”的期刊可在国内外公开征订和销售;“内部发行”的期刊只限在国内征订和销售。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  非正式期刊是指经部审核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仅限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和销售。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管理范围第六条 由部审核报国家科委批准或由部批准的部属研究院所、设计单位、行业归口单位、大专院校和挂靠在机械电子工业部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中心)主办的全国性正式和非正式科学技术期刊,均由部科学技术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第七条 机械电子工业部设科技期刊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期刊办)。期刊办由部机械科技情报研究所和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联合组成。期刊办在部科技司的领导下,负责科技期刊的业务管理工作。  机械系统科技期刊的具体工作由机械科技情报所办理。  电子系统科技期刊的具体工作由电子科技情报所办理。第八条 部对科技期刊工作的管理范围为:  (一)研究、制定部科技期刊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负责科技期刊的调整和整顿。  (二)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新创办的科技期刊和在办期刊的变动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和审查批准工作。  (三)负责制定机械电子工业部的科技期刊质量标准和编辑规则,并检查,督促贯彻执行。  (四)负责组织从事科技期刊管理、编辑、出版、发行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工作、不断提高办刊人员的业务素质。  (五)组织科技期刊评审工作,奖励优秀期刊和优秀办刊人员。  (六)负责对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的科技期刊进行查处工作。第三章 办刊条件第九条 应有明确的办刊宗旨、方针、报导范围和相对固定的读者对象。第十条 应有切实负责的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有一位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主管期刊工作和保密审查。第十一条 应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部的专职编辑人员应按任务定编,一般为:月刊不少于7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季刊或半年刊不少于3人。也可按编辑每人每年15一20万字的工作量确定人数。并需设一定数量的编务人员。  编辑部要有专职主编(或副主编)主持编辑部工作,并对期刊质量负责。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并且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广博的知识面,较高的文字修养和编辑业务水平以及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  专职编辑必须具备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一定的科技专业知识、文字水平和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  各期刊是否建立编辑委员会,由各刊自定。

《现代汉语词典》把质量定义为:(1)产品或工作等的优劣程度;(2)事物的优劣程度和数量;(3)物体中所含物质的量,即物体惯性的大小。我国1991年发布实施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给科技期刊下的定义是:“科技期刊是指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以报道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连续出版物”,这反映了科技期刊的本质属性。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今后的科技期刊是否还要印刷成册也许是未必的。但在一个固定的用刊名规定了的办刊方向上连续出版的方式还是有必要长期存在的,而以报道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出版特征还会长期存在。

《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是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ISTIC)受国家科技部委托,按照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ISI)《期刊引证报告》(JCR)的模式,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结合中国科技期刊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了在中国出版的1405种科技期刊作为统计源期刊,选择了总被引频次、影响因子、平均引用率、基金资助论文比例等十几种期刊评价指标,利用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十几年积累的丰富数据,编辑出版了《2001年度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这对中国广大科技工作者、期刊编辑部和科研管理部门能够快速地评价期刊,客观准确地选择和利用期刊提供了依据,也为广大科研人员和科技期刊客观了解自身的学术影响力,提供了公正、合理、客观、科学的评价依据。

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

《一棵开花的树》--席慕容如何让你遇见我在我最美丽的时刻为这我已在佛前求了五百年求他让我们结一段尘缘佛于是把我化作一棵树长在你必经的路旁阳光下慎重地开满了花朵朵都是我前世的盼望当你走近请你细听那颤抖的叶是我等待的热情而当你终于无视地走过在你身后落了一地的朋友啊那不是花瓣是我凋零的心如何让你遇见我在我最美丽的时刻为这我已在佛前求了五百年求他让我们结一段尘缘佛于是把我化作一棵树长在你必经的路旁阳光下慎重地开满了花朵朵都是我前世的盼望当你走近请你细听那颤抖的叶是我等待的热情而当你终于无视地走过在你身后落了一地的朋友啊那不是花瓣是我凋零的心

席慕容《一棵开花的树》

第八条 出版科学技术期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二) 有明确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报道范围。(三) 有健全的编辑部。专职编辑人员按任务定编,一般季刊(或半年刊)不少于三人,双月刊不少于五人,月刊不少于七人,并设一定数量的专职编务人员。外文版期刊编辑部应配备外文专职编辑。(四) 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单位以及必要的经费和物质条件。第九条 科学技术期刊实行“分口审核,总口审批”的办法。创办全国性的正式期刊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其部委级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科委在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商定的数额内审批。批准件抄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创办地方性的正式期刊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其厅局级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由科委商新闻出版局后审批。审批前应当报国家科委核准。批准件报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和当地新闻出版局备案。第十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必须确定主管部门和一个主要主办单位,由一个部门报批;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办的(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由中央单位按第九条规定办理。第十市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原批准件作废。主办单位办理登记注册后应当及时出刊。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出刊的,原登记注册自动注销。第十三条 正式期刊改变办刊方针、刊名、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文种、发行范围、分刊或合刊的,应当按第九条规定报批。第十四条 正式期刊变更刊期、增减页码、改变出版印刷发行机构的,全国性期刊由中央各主管部门核批,地方性期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商新闻出版局核批,均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第十五条 新办的期刊,五年内不得更改刊名和变动主办单位;并应当按期向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缴送样本。第十六条 正式期刊每年只允许出版一期增刊。全国性期刊增刊由国家科委核批;地方性期刊增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商新闻出版局核批。批准件报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和当地新闻出版局备案。凡经批准出版的增刊,均需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期刊增刊许可证”。增刊的宗旨、开本、出版形式和发行范围应当与正刊一致,并在版权页上刊印正式刊号、增刊编号,在封面上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但合订本及年度目录索引不在此限。第十七条 期刊因故停办,主办单位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件到原登记注册新闻出版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期刊登记证”或“内部报刊准印证”;期刊停办半年以上不申报者,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不得继续出版。凡注销的期刊,由新闻出版局报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

废止的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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