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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责任编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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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责任编辑管理规定

期刊出版单位的学术编辑的职责:在主编的统领下进行期刊稿件的采集、录用,对稿件的学术水平负责,其工作内容包括根据行业动态及热点话题确定选题,与本专业专家学者密切联系,进行组约稿和推荐相关审稿专家,与主编共同决定稿件录用与否。学术编辑中负责不同栏目的编辑又称为栏目编辑,其工作职责主要是主持一个栏目的编辑工作,包括确定所负责栏目的定位,根据行业动态及热点话题确定栏目选题,进行栏目策划,并与本栏目专家学者密切联系,开展组约稿和推荐相关审稿 专家的工作,还负责该栏目投稿的初审。

根据年度出版计划及工作要点,收集、整理并审阅已经“三审”的稿件,对照审稿单和修稿单,查看修改稿是否已经按照要求修改,尤其要注意查看图、表是否符合制版要求。对稿件进行政治和保密方面的审查。复核全部发排稿件,包括格式、数据、计量单位、符号、图表、缩略语以及字体、字号等的统一工作,核查参考文献。检查关键词、中国图书法分类号、封面与版权页的著录项目是否齐全、准确。安排并负责排版、编辑加工、校对工作。进行图书出版后的编、排、校质量分析。

出版编辑是从事以生产出版物的精神文化内容为目的,策划、组织、审读、选择和加工作品的一种专业性的精神生产活动的人员。我国期刊出版单位的版面编辑的职责:整理稿件的专家审稿意见,与作者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对终审通过的稿件进行必要的文字修改和技术加工,并承担一定的校对任务,确保差错率符合国家有关要求;轮流担任期刊的责任编辑,注意编辑规范的检查和统一,中英文目录的编定,封面及版权页的核准,校样的审阅、统编、统校、核红;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期刊出版单位网络编辑:负责期刊网站系统管理与开发,包括整体程序的 设计和编写、后台管理系统的开发等;负责期刊网站服务器的运行监 控、系统优化、测试和维护;负责期刊网站服务器的系统稳定与安全; 负责期刊网站数据库的管理;负责期刊网站数据及页面的上传、维护和备份;负责期刊出版单位相关信息的发布;负责期刊出版单位局域 网的使用和维护;完成期刊出版单位临时交给的其他工作。出版编辑的职责:根据作者投稿时间和编辑部的安排,提出自己分工栏目的组稿计划及约稿意向,经主编同意后实施;按照分工、完成稿件的初审工作;编辑对终审通过的稿件,需进行必要的文字修改和技术加工;按照本刊编校合一的工作制度,编辑必须承担一定的校对任务;根据编辑部的统一安排,具体运作每期学报的编排校等事项,协助责任编辑解决编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计算机编排修改,做好计算机软、硬件维护;参加学报印刷、发行、订阅和交流工作。

责任编辑注册管理系统

回答 责任编辑和主编区别:责任编辑对负责编辑的文字负责 执行主编是实际操作的; 主编在编委会或总编辑领导下,按编辑方针实施某个方面的具体业务。其工作内容为研究、制订某一方面的工作计划,组织并领导日常编辑事务,如审稿、审样、撰写重要言论等。 总编副总编出现在出版社。 主编副主编出现在杂志社。 责任编辑责任最大。一个小编辑也可以是某本书的责任编辑。 责任编辑需要考完中级登记注册的。 针对不同的项目,这些名词所代表的的意思会有所区别,比如书籍,杂志,报纸,出版社,杂志社,报社,这些职位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划都会不一样。 以杂志社举例: 责任编辑就是负责具体细节工作的,策划选题,跟作者约稿,收稿、审稿、改稿。 主编的工作职责:在编委会或总编辑领导下,按编辑方针实施某个方面的具体业务。其工作内容为研究、制订某一方面的工作计划,组织并领导日常编辑事务,如审稿、审样、撰写重要言论等。 责任编辑的工作职责:至少有三大责任,其一是业务责任,亦即技术层面上的观点把握;其二是政治责任,亦即思想,层面上的观点把握;其三是经济责任,亦即利润层面上的创收指标。 更多1条 

就是改改文字的样子就可以了不要有错别字

期刊责任编辑职责

简单点说责任编辑就是带有责任的编制,比如是业务的把关审核,主编仅仅是主要编写内容的人,这个不含有审核的意思

责任编辑一般是负责每一个门类统筹,责编一般是由高级编辑来担任,或者是具备相当经验的编辑负责。

期刊的责任编辑

是,责任编辑主要负责期刊的编排、定稿、送主编终审、刊后审读等工作。

编辑包括责任编辑和执行编辑,编辑负责组稿、编稿、审稿等,责任编辑就是你编辑的文章你负责,有问题你承担。执行编辑就是期刊的某一期由你负责联系各个编辑开展编辑活动。

责任编辑岗位职责   对所执编的某期学报,根据稿源情况和编辑意见,提出组稿计划,经主编同意后实施。   对责任刊(期)进行统校、核查、组织编辑活动,安排排版并对质量和进度负责。处理主编委托的工作,对主编负责。   对进入排校中的稿件,要按时分、收、送,一般三周内完成终校。其中每校收回校样后,应通览一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独立完成稿件的初审、送审(函审)、退修、编辑加工、图表处理、校对、互校以及所编稿件各个环节的检查,参加学报交流和发行。   进行计算机编排修改,做好计算机软、硬件维护。并对所负责期刊的网页定期更新。   收集并及时研究和处理作者、读者意见和反馈信息,索要课题获奖证书和效益证明材料。   研究有关专业学术动态和编辑出版信息提出选题和组稿设想。   努力学习编辑业务和相关专业知识,不断提高编辑水平、文字能力、相关专业水平和外文水平。   每年撰写编辑学论文至少一篇,指导编辑工作。  编辑岗位职责   组稿。根据作者投稿时间和编辑部的安排,提出自己分工栏目的组稿计划及约稿意向,经主编同意后实施。组稿计划和约稿意向要兼顾校内外两个渠道,重点组约专家学者的优质稿件,并在组约稿件过程中,逐步建立作者群体和网络。   审稿。按照分工、完成稿件的初审工作。审稿中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本刊的特点及学术规范,对稿件提出准确具体的审鉴意见,认真填写编辑流程工作单中编辑加工意见,按规定提交主编终审。   改稿。编辑对终审通过的稿件,需进行必要的文字修改和技术加工。稿件修改加工要尊重原作,遵循规范,防止草率从事。   校稿。按照本刊编校合一的工作制度,编辑必须承担一定的校对任务。校对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确保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三。要注意及时处理稿件中存在的其它问题。   编稿。根据编辑部的统一安排,具体运作每期学报的编排校等事项,协助责任编辑解决编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承担主编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进行计算机编排修改,做好计算机软、硬件维护。对所编刊网页更新提出可行性建议。   参加学报印刷、发行、订阅和交流工作。   努力学习编辑业务和相关专业知识,不断提高编辑水平、相关专业水平和外文水平,每年撰写编辑学论文至少一篇。  编辑岗位职责  一、组织稿件。以本校为主,同时有目的向外单位专家邀稿,保证不断提高学报质量,扩大学校的影响。  二、审查稿件。主要是做好初审和联系送审工作。  三、编辑稿件。主要是文字上的删减、修改、标点订正。  四、编排版面、初审清样。主要是科学的安排版面,并对清样校对,报主编审定。  五、发行、交流。主要是搞好与有关院校、科研单位交流刊物。  六、收集反馈信息,对学报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七、帮助作者掌握与学报编辑出版有关的国家标准,提高论文写作能力。  八、坚持学习政治理论与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水平和政策水平,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学习、汲取兄弟院校的办刊经验,不断提高编辑水平和学报质量。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责任编辑一般是负责每一个门类统筹,责编一般是由高级编辑来担任,或者是具备相当经验的编辑负责。

期刊管理规定201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本省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制作或者复制、发行等活动(以下简称出版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主管出版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出版活动。第四条 设立出版单位,必须符合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由其主办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第五条 出版单位应当有确定的主管、主办单位,主管、主办单位负责领导和监督所属出版单位依法从事出版活动,保证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制作或者复制、发行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六条 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其办社宗旨和专业分工范围出版出版物,不准擅自超越范围。  出版社不准擅自出版丛刊,报社、期刊社不准以报刊登记号变相出版图书或者其他报纸、期刊。出版与本报纸宗旨相符的增刊,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版与本期刊宗旨相符的增刊,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报社、期刊社、出版社出版报纸、期刊、图书不准侵犯他人著作权。第七条 出版公开发行的图书,由依法设立的出版单位出版。其中按规定需要对内容进行专门审定的,必须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第八条 出版社出版图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向省人民政府主管出版的行政部门报送选题计划。  出版国家规定应专项申报的图书,除报送选题计划外,必须提出专项申请,经省人民政府主管出版的行政部门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出版。  省人民政府主管出版的行政部门对出版社选题计划实施情况负责监督检查。第九条 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出版物印刷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第十一条 印刷单位承印本省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应当有出版社出具的《委托书》、发排单和付印单。  印刷单位承印本省报社、期刊社出版的报纸、期刊,应当根据《报刊登记证》签订合同;承印本省报纸、期刊的增刊、增页,应当有省人民政府主管出版的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印刷单位承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纸、期刊、图书,必须有我省人民政府主管出版的行政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  承接印刷单位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制的出版物,不得盗印出版物。第十二条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  邮政企业发行报纸、期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对申请许可或者批准所需附带的书面材料,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第十四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出版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征订发行报纸、期刊、图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出售、出租非出版单位出版的、走私入境的、国家明令禁止的报纸、期刊、图书。  任何单位不得提价、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和摊派各类出版物。第十六条 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单位歇业、转业、变更原登记事项时,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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