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从以下方面写:一、绿色食品生产将成为农业发展的主导模式二、绿色食品的技术标准及认证体系国际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三、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将成为绿色食品发展的主要动力四、绿色食品生产经营产业化发展趋势将进一步凸现
一、我国绿色食品发展现状: 管理机构及产品标准。 中国于1989年提出绿色食品的概念,1990年5月15日正式宣布开始发展绿色食品,设立了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逐步开展了绿色食品基地建设、标准的制定以及对外出口等工作。1993年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加入了有机农业运动国际联盟(IFOAM),开始与国际相关行业交流与接触。1996年在参照有机食品国际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制定与颁布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对绿色食品的生产和开发进行规范管理,逐步建立了涵盖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包装储运、专用生产资料等环节的质量标准体系框架,制定了49项绿色食品标准,注册了我国第一例证明商标——绿色食品标志商标,该标志在日本和我国香港地区也成功注册。 产品生产和开发现状。 经过10余年的发展,绿色食品产品数目从1990年底的127种发展到2000年底的1831种,占中国农产品分类标准中的7大类,29个分类,包括粮油、果品、蔬菜、畜禽蛋奶、水产品、酒类、饮料类等。共中初级产品占30%,加工产品占70%。绿色食品实物生产总量达1000多万t,使用的农田、草场和水面达到333万公顷,贸易额达到400亿元人民币。从全国来看,产品开发已经覆盖了绝大部分省区,东北几省区及江苏、山东等由于开发较早,产品数量也较多。 全国参与绿色食品生产和开发的省区和企业也越来越多,到2000年底参与绿色食品开始的企业共有964个,企业年生产总值达到40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为285亿元人民币,税后利润17亿元人民币。国内一些著名的大企业也开始积极申报绿色产品,从事绿色食品的开发和经营,如内蒙古伊利集团、中国蓝田集团、山东鲁花集团等。目前从事绿色食品开发和经营的国内上市公司达到20家,绿色食品产值达亿元的企业达到35家,在全国确定的151家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中有12家为绿色食品生产企业,绿色食品“生产基地——龙头企业——品牌——市场”的产业链条正在形成。 二、绿色食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绿色食品管理体系还不完善。 (1) 绿色食品的标准和规范未能与国际接轨。(2)组织管理体系未能协调统一。 绿色食品开发力度明显不足生产和加工还没有形成规模。 绿色食品市场体系还不健全。 宣传力度不足。 三、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优势: 自然资源优势。 中国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国土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地理环境条件都不尽相同,生态类型多样,动植物种类繁多,为绿色食品的生产提供了有利条件。 劳动力资源优势。 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较低,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开发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良好的生态农业基础。 10多年以来,中国的生态农业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成功模式。截至1997年,全国已有51个县建立了2000多个生态农业基地,面积达7万公顷,约占总耕地面积的7%,这些生态农业基地为安全、优质、无污染的绿色食品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四、我国绿色食品产业的发展策略: 强化管理机制健全管理体系。 通过政策宏观调控加大绿色食品开发与发展。 尽快建立健全绿色食品市场流通体系。 加大宣传力度。 技术研究开发与培训。 绿色食品产业是技术密集型产业,在生产中需要大量的技术投入,如优良品种的选育、专用农药和肥料研制开发、作物病虫害的生物防治、产品的贮藏与保鲜技术,以及符合环保和食品要求的包装材料的开发生产等,这些实际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加大技术研究与开发。同时由于我国农民普遍文化水平不高,要进行绿色农产品的生产也需要接受技术培训,才能掌握绿色食品生产的相关技术。绿 色 食 品 作者:吴荟敏 Return 在环保日益重要的今天,许多食品商家都说自己的产品是绿色环保食品,但是到底什么才是绿色食品?绿色食品与普通食品有什么不同之处?人们应该如何对待和鉴别绿色食品呢?在中国绿色食品的发展状况和前景又如何呢?这都需要我们调查研究和思考。 所谓绿色食品并非指"绿颜色"的食品,而是特指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食品生产的基本条件, 由于与生命、资源、环境相关的事物通常冠之以 “绿色”, 为了突出这类食品出自良好的生态环境,并能给人们带来旺盛的生命活力,因此将其定名为 “绿色食品”。 国际上与绿色食品相类似的食品在英语国家多称有机食品,在芬兰、瑞典等非英语国家称生态食品,在日本称自然食品。虽然叫法不同,但基本上都是指,限制产品生产过程中化学肥料、农药和其它化学物质使用而生产的食品。 在中国,绿色食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2 、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3、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 4、产品外包装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特定的包装、装潢和标签规定。 严格地讲,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是绿色食品的特征。无污染是指在绿色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通过严密监测、控制,防范农药残留、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有害细菌等对食品生产各个环节的污染,以确保绿色食品产品的洁净。绿色食品的优质特性不仅包括产品的外表包装水平高,而且还包括内在质量水准高;产品的内在质量又包括两方面:一是内在品质优良,二是营养价值和卫生安全指标高。为了一般的普通食品区别开,绿色食品由统一的标志来标识。绿色食品标志由特定的图形来表示。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由三部分构成: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蓓蕾。标志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安全。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媚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绿色食品标志还提醒人们要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通过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创造自然界新的和谐。 很显然的绿色食品与普通食品有着不小的差别,其中,绿色食品与普通食品 相比有三个显著特征: (一) 强调产品出自最佳生态环境。绿色食品生产从原料产地的生态环境入手,通过对原料产地及其周围的生态环境因子严格监测,判定其是否具备生产绿色食品的基础条件。 (二) 对产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 。绿色食品生产实施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 控制。通过产前环节的环境监测和原料检测,产中环节具体生产、加工操作规程的落实, 以及产后环节产 品质量、卫生指标、包装、保鲜、运输、储藏、销售控制 ,确保绿色食品的整体产品质量,并提高整个生产过程的技术含量。 (三)对产品依法实行标志管理。绿色食品标志是一个质量证明商标属知识产权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知道了什么是绿色食品并不代表我们就能鉴别绿色食品,现在有些商贩把“绿色”当箩筐,什么食品都往里装,乱贴绿色商标,让消费者上当。所以我们要了解绿色食品的特点,它的标志是一个很重要的鉴别点,另外它的编号也十分重要,是鉴别真假的又一重要标志,它一般都由12位数组成,最前面的“LB”为“绿色标志”的汉语拼音缩写,接下来的两位数字是按食品类别的分类编号,如粮油类为“18”,它后面的10位数字都代表不同含义。以LB—18—9901053711为例,“99”是该产品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的年份,“01”代表中国,“05”代表内蒙古自治区,“371”是该产品被认定时的序号,最后一位“1”则指该绿色食品为“A”级,“AA”级国内很少,代表数字为“2”。 而且,凡绿色食品产品的包装上都同时印有绿色食品商标标志、文字和批准号,其中标志和绿色食品四个字为绿色衬托的白色图案。除包装标签上的印制内容外,尚贴有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统一防伪标签,该标签上的编号应与产品包装标签上一致。 绿色食品的概念是1989年提出来的,而正式启动这项工作则是1990年。起初提出发展绿色食品的目的,简单地说有两个,一个是生产绿色食品,保护生态环境,一个是通过消费绿色食品,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中心就是 “以人为本”,落脚点就是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食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绿色食品的开发,其效果最终要通过市场来检验,其进一步发展也需要市场的力量来推动,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消费领域出现了两个积极变化,一是对生态环境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近几年来我国一些地区的城市市区陆续建立了生态农业区、绿色农庄、观光农场等类型的示范基地,这说明人们崇尚自然、追求健康的意识越来越强。二是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要求越来越高。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大中城市的超市、食品店,绿色食品产品以其过硬的质量、鲜明的特色深受广大市民的欢迎,部分绿色食品产品还出现了供不应求的现象。 90年代初期,在绿色食品推出不久,我们就曾预言:21世纪的主导农业是生态农业,21世纪的主导食品是绿色食品。在世纪交替的时候看来,我们当初的判断是正确的,绿色食品事业10年发展取得的成效和产生的影响已印证了这一点,而且通过这10年的实践探索,我们不仅进一步认识到了发展绿色食品事业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而且看到了这项事业美好的发展前景。 2001年是“绿色消费”年,要大力提倡绿色食品。又有一些报道说,有机食品也是有益于人体健康的绿色食品,两者到底有什么关系呢?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追求安全、环保、健康的食品成了一种持续的需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就应运而生了。实际上,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都是以环保、安全、健康为目标的食品,代表着未来食品发展的方向。但是,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又有一定的区别。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区别就是有机食品的标准比绿色食品高,被人称为 “纯而又纯”的食品。它从基地到生产,从加工到上市都有着严格的要求。首先,有机食品在其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绝对禁止使用农药、化肥、激素、转基因等人工合成物质,而绿色食品则允许有限制地使用这些物质。第二,有机食品的生产和加工要比绿色食品严格得多。第三,有机食品在整个生产加工和消费过程中更强调环境的安全性,突出人类、自然与社会的持续和协调发展。 绿色食品事业在国内外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其所倡导的生产和消费观念、食品安全意识、质量标准、商标品牌已被广大的农户,生产加工企业和消费者接受。在中国,绿色食品已成为优质安全食品的代名词,市场覆盖面日益扩大,市场占有率越来越高,中国绿色食品事业在国际社会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亚太经社会、有机农业运动国际联盟、世界持续农业协会等国际组织充分肯定了中国的绿色食品事业,”中国绿色食品工程”被誉为全球可持续农业发展20个最成功的模式之一。 当我们消除了污染因素,才能放心的食用绿色食品,保证我们的身体健康,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保证全人类的稳定与发展! 参考资料: ok!!!
一、我国绿色食品发展现状: 管理机构及产品标准。 中国于1989年提出绿色食品的概念,1990年5月15日正式宣布开始发展绿色食品,设立了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逐步开展了绿色食品基地建设、标准的制定以及对外出口等工作。1993年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加入了有机农业运动国际联盟(IFOAM),开始与国际相关行业交流与接触。1996年在参照有机食品国际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制定与颁布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对绿色食品的生产和开发进行规范管理,逐步建立了涵盖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包装储运、专用生产资料等环节的质量标准体系框架,制定了49项绿色食品标准,注册了我国第一例证明商标——绿色食品标志商标,该标志在日本和我国香港地区也成功注册。 产品生产和开发现状。 经过10余年的发展,绿色食品产品数目从1990年底的127种发展到2000年底的1831种,占中国农产品分类标准中的7大类,29个分类,包括粮油、果品、蔬菜、畜禽蛋奶、水产品、酒类、饮料类等。共中初级产品占30%,加工产品占70%。绿色食品实物生产总量达1000多万t,使用的农田、草场和水面达到333万公顷,贸易额达到400亿元人民币。从全国来看,产品开发已经覆盖了绝大部分省区,东北几省区及江苏、山东等由于开发较早,产品数量也较多。 全国参与绿色食品生产和开发的省区和企业也越来越多,到2000年底参与绿色食品开始的企业共有964个,企业年生产总值达到40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为285亿元人民币,税后利润17亿元人民币。国内一些著名的大企业也开始积极申报绿色产品,从事绿色食品的开发和经营,如内蒙古伊利集团、中国蓝田集团、山东鲁花集团等。目前从事绿色食品开发和经营的国内上市公司达到20家,绿色食品产值达亿元的企业达到35家,在全国确定的151家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中有12家为绿色食品生产企业,绿色食品“生产基地——龙头企业——品牌——市场”的产业链条正在形成。 二、绿色食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绿色食品管理体系还不完善。 (1) 绿色食品的标准和规范未能与国际接轨。(2)组织管理体系未能协调统一。 绿色食品开发力度明显不足生产和加工还没有形成规模。 绿色食品市场体系还不健全。 宣传力度不足。 三、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优势: 自然资源优势。 中国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国土辽阔,各地气候条件、地理环境条件都不尽相同,生态类型多样,动植物种类繁多,为绿色食品的生产提供了有利条件。 劳动力资源优势。 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较低,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开发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良好的生态农业基础。 10多年以来,中国的生态农业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成功模式。截至1997年,全国已有51个县建立了2000多个生态农业基地,面积达7万公顷,约占总耕地面积的7%,这些生态农业基地为安全、优质、无污染的绿色食品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四、我国绿色食品产业的发展策略: 强化管理机制健全管理体系。 通过政策宏观调控加大绿色食品开发与发展。 尽快建立健全绿色食品市场流通体系。 加大宣传力度。 技术研究开发与培训。 绿色食品产业是技术密集型产业,在生产中需要大量的技术投入,如优良品种的选育、专用农药和肥料研制开发、作物病虫害的生物防治、产品的贮藏与保鲜技术,以及符合环保和食品要求的包装材料的开发生产等,这些实际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加大技术研究与开发。同时由于我国农民普遍文化水平不高,要进行绿色农产品的生产也需要接受技术培训,才能掌握绿色食品生产的相关技术。绿 色 食 品 作者:吴荟敏 Return 在环保日益重要的今天,许多食品商家都说自己的产品是绿色环保食品,但是到底什么才是绿色食品?绿色食品与普通食品有什么不同之处?人们应该如何对待和鉴别绿色食品呢?在中国绿色食品的发展状况和前景又如何呢?这都需要我们调查研究和思考。 所谓绿色食品并非指"绿颜色"的食品,而是特指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食品生产的基本条件, 由于与生命、资源、环境相关的事物通常冠之以 “绿色”, 为了突出这类食品出自良好的生态环境,并能给人们带来旺盛的生命活力,因此将其定名为 “绿色食品”。 国际上与绿色食品相类似的食品在英语国家多称有机食品,在芬兰、瑞典等非英语国家称生态食品,在日本称自然食品。虽然叫法不同,但基本上都是指,限制产品生产过程中化学肥料、农药和其它化学物质使用而生产的食品。 在中国,绿色食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2 、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3、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 4、产品外包装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特定的包装、装潢和标签规定。 严格地讲,绿色食品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是绿色食品的特征。无污染是指在绿色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通过严密监测、控制,防范农药残留、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有害细菌等对食品生产各个环节的污染,以确保绿色食品产品的洁净。绿色食品的优质特性不仅包括产品的外表包装水平高,而且还包括内在质量水准高;产品的内在质量又包括两方面:一是内在品质优良,二是营养价值和卫生安全指标高。为了一般的普通食品区别开,绿色食品由统一的标志来标识。绿色食品标志由特定的图形来表示。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由三部分构成: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蓓蕾。标志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安全。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媚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绿色食品标志还提醒人们要保护环境和防止污染,通过改善人与环境的关系,创造自然界新的和谐。 很显然的绿色食品与普通食品有着不小的差别,其中,绿色食品与普通食品 相比有三个显著特征: (一) 强调产品出自最佳生态环境。绿色食品生产从原料产地的生态环境入手,通过对原料产地及其周围的生态环境因子严格监测,判定其是否具备生产绿色食品的基础条件。 (二) 对产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 。绿色食品生产实施从土地到餐桌全程质量 控制。通过产前环节的环境监测和原料检测,产中环节具体生产、加工操作规程的落实, 以及产后环节产 品质量、卫生指标、包装、保鲜、运输、储藏、销售控制 ,确保绿色食品的整体产品质量,并提高整个生产过程的技术含量。 (三)对产品依法实行标志管理。绿色食品标志是一个质量证明商标属知识产权范畴,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知道了什么是绿色食品并不代表我们就能鉴别绿色食品,现在有些商贩把“绿色”当箩筐,什么食品都往里装,乱贴绿色商标,让消费者上当。所以我们要了解绿色食品的特点,它的标志是一个很重要的鉴别点,另外它的编号也十分重要,是鉴别真假的又一重要标志,它一般都由12位数组成,最前面的“LB”为“绿色标志”的汉语拼音缩写,接下来的两位数字是按食品类别的分类编号,如粮油类为“18”,它后面的10位数字都代表不同含义。以LB—18—9901053711为例,“99”是该产品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定的年份,“01”代表中国,“05”代表内蒙古自治区,“371”是该产品被认定时的序号,最后一位“1”则指该绿色食品为“A”级,“AA”级国内很少,代表数字为“2”。 而且,凡绿色食品产品的包装上都同时印有绿色食品商标标志、文字和批准号,其中标志和绿色食品四个字为绿色衬托的白色图案。除包装标签上的印制内容外,尚贴有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统一防伪标签,该标签上的编号应与产品包装标签上一致。 绿色食品的概念是1989年提出来的,而正式启动这项工作则是1990年。起初提出发展绿色食品的目的,简单地说有两个,一个是生产绿色食品,保护生态环境,一个是通过消费绿色食品,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中心就是 “以人为本”,落脚点就是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食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绿色食品的开发,其效果最终要通过市场来检验,其进一步发展也需要市场的力量来推动,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消费领域出现了两个积极变化,一是对生态环境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近几年来我国一些地区的城市市区陆续建立了生态农业区、绿色农庄、观光农场等类型的示范基地,这说明人们崇尚自然、追求健康的意识越来越强。二是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要求越来越高。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大中城市的超市、食品店,绿色食品产品以其过硬的质量、鲜明的特色深受广大市民的欢迎,部分绿色食品产品还出现了供不应求的现象。 90年代初期,在绿色食品推出不久,我们就曾预言:21世纪的主导农业是生态农业,21世纪的主导食品是绿色食品。在世纪交替的时候看来,我们当初的判断是正确的,绿色食品事业10年发展取得的成效和产生的影响已印证了这一点,而且通过这10年的实践探索,我们不仅进一步认识到了发展绿色食品事业的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而且看到了这项事业美好的发展前景。 2001年是“绿色消费”年,要大力提倡绿色食品。又有一些报道说,有机食品也是有益于人体健康的绿色食品,两者到底有什么关系呢?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追求安全、环保、健康的食品成了一种持续的需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就应运而生了。实际上,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都是以环保、安全、健康为目标的食品,代表着未来食品发展的方向。但是,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又有一定的区别。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区别就是有机食品的标准比绿色食品高,被人称为 “纯而又纯”的食品。它从基地到生产,从加工到上市都有着严格的要求。首先,有机食品在其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绝对禁止使用农药、化肥、激素、转基因等人工合成物质,而绿色食品则允许有限制地使用这些物质。第二,有机食品的生产和加工要比绿色食品严格得多。第三,有机食品在整个生产加工和消费过程中更强调环境的安全性,突出人类、自然与社会的持续和协调发展。 绿色食品事业在国内外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其所倡导的生产和消费观念、食品安全意识、质量标准、商标品牌已被广大的农户,生产加工企业和消费者接受。在中国,绿色食品已成为优质安全食品的代名词,市场覆盖面日益扩大,市场占有率越来越高,中国绿色食品事业在国际社会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亚太经社会、有机农业运动国际联盟、世界持续农业协会等国际组织充分肯定了中国的绿色食品事业,”中国绿色食品工程”被誉为全球可持续农业发展20个最成功的模式之一。 当我们消除了污染因素,才能放心的食用绿色食品,保证我们的身体健康,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保证全人类的稳定与发展! 参考资料: ok!!!
建议参考建筑材料相关的期刊 例如《建材世界》 我之前发表过一篇
绿色建材的概念和意义 摘要: 绿色材料的概念是在1988年第一届国际材料科学研究会上首次提出。1992年国际学术界给绿色材料定义为:在原料采取、产品制造、应用过程和使用以后的再生循环利用等环节中对地球环境负荷最小和对人类身体健康无害的材料。 关键词: 绿色建材 建筑材料 1-1 绿色建材的概念 绿色材料的概念是在1988年第一届国际材料科学研究会上首次提出。1992年国际学术界给绿色材料定义为:在原料采取、产品制造、应用过程和使用以后的再生循环利用等环节中对地球环境负荷最小和对人类身体健康无害的材料。 70年代末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的科技工作者就己着手研究建筑材料对室内空气质量的影响及对人体健的危害性,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基础研究。到了90年代对绿色建材的发展、研究和应用更加重视,思路逐渐明确,制定出一些有机挥发物散发量的试验方法,并推行低散发量标志认证,同时积极鼓励开发生产绿色建材新产品和建造健康住宅。我国环境污染程度处在世界前列,首都北京的污染程度又处在世界十大严重污染城市之列。我国在1992年发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把保护环境、发展绿色产品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国家环保总局正在抓环境标志产品及认证工作。目前,住宅室内装修热方兴未艾,人们除了讲究装修格局、色调、材质、做工和价格外,更关注所用装修材料对人体健康有无危害。近一段时期一些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时有报导入住新装修的房主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对某些装修材料的危害性也有说法,如花岗石衰变会产生氡气,人长期处在高浓度的氡气环境中会有致癌的危险;木材类复合板的生产,多用脲醛树脂、酚醛树脂或三聚氰胺甲醛树脂为胶粘剂,在使用过程会释放出游离甲醛,它可以使蛋白质发生硬化,人长时间接触高浓度甲醛气体会导致癌症的产生;涂料所用成膜助剂主要是毒性较大的乙二醇单乙醚、乙二醇丁醚,二乙二醇和苯甲醇等;油性涂料中的氯化物溶液或芳香类碳氢化合物以及塑料制品中使用的铅类热稳定剂等对人体都有很大的危害性等等。这些说法一方面提高了人们选材的环保意识,提醒厂家生产中少用有害物质,另一方面也使百姓在选用装修材料时不知所措,因此,已经到了为绿色建材建立正确概念的时候了。 然而,对人体健康的直接影响仅是绿色建材内涵的一个方面,而作为绿色建材的发展战略,应从原料采集、产品的制造、应用过程和使用后的再生循环利用等四个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方能界定是否称得上绿色建材。众所周知,环境问题已成为人类发展必须面对的严峻课题。人类不断开采地球上的资源后,地球上的资源必然越来越少,为了人类文明的延续,也为了地球生物的生存,人类必须改变观念,改变对待自然的态度,由一味向自然索取转变为珍惜资源,爱护环境,与自然和谐相处。人类在积极地寻找新资源的同时,目前最紧迫的应是考虑合理配置地球上的现有资源和再生循环利用问题,走既能满足当代社会发展的需求又不致危害未来社会的发展,做到发展与环境的统一,眼前与长远的结合。 1-2 绿色建材的定义与基本特征 1、绿色建材的定义 1992年,国际学术界明确提出绿色材料的定义:绿色材料是指在原料采取、产品制造、使用或者再循环以及废料处理等环节中对地球环境负荷为最小和有利于人类健康的材料,亦称之为“环境调和材料”。 建材工业是国民经济非常重要的基础性产业。是天然资源和能源资源消耗最高、破坏土地资源最多、对大气污染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 绿色建材又称生态建材、环保建材和健康建材等。绿色建材是指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少用天然资源和能源、大量使用工业或城市固态废弃物生产的无毒害、无污染、无放射性、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人体健康的建筑材料。 2、绿色建材的分类 在制造和使用总过程中,对地球环境负荷相对最小的材料称为\"环境材料\"或\"绿色材料\";而有益于环境健康的材料称为\"保健环境材料\"或\"环保型材料\"然而,环保型建材在国际上却仍处于研究阶段。 传统天然材料及大多数人造新材料均属于\"绿色建材\"的范畴。\"健康材料\"的概念系指具有特定的环保功能和有益于健康功能的材料,可具有空气净化、抗菌、防霉功能或电化学效应、红外幅射效应、超声和电场效应等。\"绿色建材\"主要针对地球环境负荷,而\"保健材料\"是指直接与健康有关的居室内小环境,也有人把二者总称为\"生态环境材料\" \"生态环境\"是指气、水、地球环境及光和热等自然条件之外,微生物、动植物等与人类有关的一切环境。因此,把\"生态环境材料\"分为如下几种: (1)气环境材料-净化空气材料 (2)水环境材料-净化水材料 (3)地环境材料-改良土地、利用废渣 (4)循环材料-零排放废气、废水和废渣 (5)保健环境材料 1)空气净化建材 2)饮水净化材料 3)保健抗菌材料 4)健康功能材料 3、绿色建材的基本特征 绿色建材与传统建材相比可归纳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1、其生产所用原料尽可能少用天然资源,大量使用尾矿、废渣、垃圾、废液等废弃物。 2、采用低能耗制造工艺和无污染环境的生产技术。 3、在产品配制或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甲醛、卤化物溶剂或芳香族碳氢化合物;产品中不得含有汞及其化合物;不得用铅、镉、铬等种金属及其化合物的颜料和添加剂。 4、产品的设计是以改善生产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为宗旨,即产品不仅不损害人体健康,而应有益于人体健康,产品具有多功能化,如抗菌、灭菌、防霉、除臭、隔热、阻燃、防火、调温、调湿、消磁、防射线、抗静电等。 5、产品可循环或回收再利用,无污染环境的废弃物。 绿色建材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做到了发展与环境的统一,现代与长远的结合。既满足现代人的需要,安居乐业,健康长寿,又不损害后代人对环境、资源的更大需求。总之,建材工业的发展、绿色化进程,不但关系到建材工业目前的发展问题,还关系到能否和国际市场接轨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关系到我国人民生活质量的大事,关系到功在当代,造福千秋的大事。因此要以战略的眼光、时代的紧迫感和历史责任感努力促进各种绿色建材的发展,以绿色建材建造健康-安全-舒适-美观的建筑和室内环境,造福于社会,造福于人民。 1-3 发展绿色建材的意义 本世纪七十年代以来,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等系列全球性环境问题的日益加剧,人们已逐步认识到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已不再只是政府、民间团体、科研机构的事情,每个人都应以自己的行动来直接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作为建筑材料而言,在生产、使用过程中,一方面消耗大量的能源,产生大量的粉尘和有害气体,污染大气和环境,另一方面,使用中会挥发出有害气体,对长期居住的人来说,会对健康产生影响。鼓励和倡导生产、使用绿色建材,对保护环境,改善人民的居住质量,作到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据资料介绍,自然界中每年大约有400-500亿吨的 CO2被绿色植物的光合作用所消耗,同时每年动植物呼吸、微生物的分解及燃烧等,又把数量相当的CO2释放到大气中去,所以千百年来大气中的CO2含量基本保持不变,长期稳定在03%这个水平上。但近一个世纪以来,随着现代工业和运输业迅猛发展,大量化学燃料被燃烧,数以百万吨的CO2释放到大气中去,严重干扰了大气中的CO2循环的动态平衡。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的报告,大气中CO2的浓度已经从1800年的280PPm,上升到1995年的364PPm,增长了30%目前正以每年8PPm的速度继续增加,预测新世纪时为600PPm以上,这将给地球大气的变化带来严重后果。 为了解决温室效应,降低CO2排放量并回收排放的CO2,因而提出了许多治理CO2方法。例如: (1)节省能源,减少化石燃料的燃烧; (2)开发氢能、原子能等无污染的能源; (3)CO2的分离、吸附和再利用; (4)CO2的化学和生物法固定; (5)海洋固定; (6)地下或海洋中储存等。 在以上这些方法中,虽然用化学、物理方法可以回收CO2,如气体吸收或膜分离技术等。问题是回收后如何处理,即如何把它变成其它无害甚至有用的物质。另外把回收的CO2送入大海或废弃的天然井中,不但所需费用昂贵,而且储存在海洋里的CO2还不知道对地下水资源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据日本Ounma的估计,不论是采用太阳能发电、CO2的分离和海洋储存,还是种植物等各种方法处理,每吨CO2要花掉3-4万日元。所以,用以上方法处理CO2问题,目前从技术上和经济上都很难达到降低CO2排放量和有效利用的水平。我国每年排放CO2量为23亿吨,12亿人口和居室小环境中CO2排放量为6亿吨,占总排放量的1/4左右。 除了CO2以外,更为严重的是燃烧和机动车排放的NO2和SO2等气体不仅对人体有害而且可产生酸雨及光化学烟雾。 谈到空气污染,人们往往只意识到大环境中的大气污染,却对居室内空气污染认识不足,其实,居室内的污染对人体的侵害更为直接。这种小环境是大环境的组成部分,它与人们朝夕相伴,与健康息息相关。 居室内污染物质有化学物质、放射物质、细菌等生物性物质。据美国环保局对各类建筑物室内空气连续五年的监测结果表明,迄今已在室内空气中发现有数千种化学物质,其中某些有毒化学物质含量比室外绿化区多20倍,已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新建筑物完工的的前6个月空气中有毒物质含量比室外完工后有害物质含量高100倍。因而致使许多人患上\"厌恶建筑物综合症\",即眼鼻不适、头痛、疲劳、恶心和其它一些不适症状,甚至致癌。 因此,解决小环境污染、保护人类健康环境成为我们刻不容缓的责任。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 (三)质监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 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 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 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 (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 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长期以来,我国对食品实行多头管理,一方面执法中各部门职责交叉、都可以执法,另一方面则出现模糊或真空地带,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这样就出现了我国食品安全"都管但都管不好"的局面,也为一些部门权力寻租制造了借口。2003年3月10日,国务院宣布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意图很明显,在政出多门的情况下,希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能起到协调作用。但由于管理构架、职责划分、行政成本以及部门协调等诸多原因,想要在短时间内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问题,尚不容乐观。有学者认为,应改变多头管理,向相对集中统一的方向发展。我们认为,由于食品的产业链太长,我国的地域范围大,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不平衡,不可能也不必要将食品安全的监管统一在一二个部门。当前,应重点解决食品监管职责过于分散的状况,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相对集中,权责进一步明晰,并通过建立一种有效率和权威的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国务院总理或副总理出任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卫生部、质检局、工商总局、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委领导或主管领导均成为该委员会成员(关系较为重大的正部级单位的一把手可作为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秘书长(或常务副主任)及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或秘书处可以设在某个部委(局、办),承担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1)审议食品安全的有关法规或实施细则;(2)研究确定加强食品安全的重大政策;(3)审议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计划;(4)确定需要向国务院汇报的重大议题;(5)督促规划、计划和有关重大工作的落实;(6)协调部门、地方间的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重大事故的查处;(7)指导各部门、各地区及全社会支持并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推动食品安全健康发展。此外,各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应当成立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对应的机构。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
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2004年9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食品卫生法》关于执法主体职责的内容应当顺应现实的改变做出相应的调整。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第四,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严、衔接不顺、内容不全。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为例,对违反该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是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要求,对违反卫生规定的当予重罚。然而根据该法,在一般违法情况下,除了责令改正和警告之外,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落在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且不说罚款的上限太低,如此"可以"也为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创造了迂回的空间,极有可能连区区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也不了了之。类似的规定总和起来,执法不力也就难免了。再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即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两者相比较可以看出,在同一罪名上,《食品卫生法》要求违法行为具有人身伤害后果才构成犯罪,而《刑法》则强调当违法行为具有危害人身健康的危险性时即构成犯罪。两者尺度的不统一,往往会造成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待"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仅仅因为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就依据《食品卫生法》做出不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决定,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法律衔接的不统一给了违法食品业主以喘息的可能,削减了法律的惩处力度,也为司法机关再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造成了时间上的拖延。其主要原因是《食品卫生法》修订在前,《刑法》修订在后,这段时期内无论是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均有加重之势,《刑法》的修订是顺应了当时食品安全的要求。可见《食品卫生法》的滞后性已经显现。第五,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在是否将《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的问题上,还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建议方法有二:一种是把《食品卫生法》更名为《食品安全法》,作一次全面修订和补充;另一种是重新制订一部《食品安全基本法》,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母法",其基本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1)目的:综合促进和保障食品安全。(2)定义:明确"食品"、"食品安全"等名词的法律涵义。(3)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国家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4)监管体制: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我国食品安全基本监管框架和各方职能。(5)食品安全监管原则: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等等。(6)社会其他各阶层的食品安全责任。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主,还包括与食品相关的行业、食品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等。(7)应急处理。(8)标准检测,含市场准入。(9)安全风险评价。(10)信用体系。(11)食品安全信息网络。(12)宣传教育。(13)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的推动。(14)法律责任。强调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做好与《刑法》的衔接、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设置严厉罚则。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从我们了解并研究的一些案例看,有不少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失职或渎职等执法不力造成的,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中的一个顽症,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不强、碍于情面和各方压力办"人情案"以及部分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地方保护等等。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注重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制订严密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决定制度,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