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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再投稿期限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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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再投稿期限多少天

1 投稿类型不对 2 文章段落太长 3 错别字太多,觉得你敷衍 4抄袭。

这个具体你得问哪家媒体啊,每家媒体审核时间会有些差异。你还是直接给这家媒体发信息或者打电话询问一下。

法定是3个月,但是在起点如果你没签约的话就可以投给其他网站。如果你的是专属作品也可以。

向期刊社投稿,法定再投稿期限

同上

一般来说要看对方(出版社或出版商)公布的时间。一般来说是三个月。其实,在此期间你可以打电话过去询问,假如得到了无法出版的回复后,可以再投。求采纳O(∩_∩)O~

回答 一、首先是联系出版方 一个是直接联系出版社,另外一个是联系书商或者版权中介; 直接联系出版社,顾名思义,就是你直接跟出版社打交道, 另外一个就是你把版权交给第三方代理,由他们帮你操作出版事宜。 二、第二步: 就是将样稿的一部分交给出版方 根据你们协商的结果,你可以拿出作品的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给出版方审阅,如果对方认可,那么可能需要看你的全稿, 此处你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跟正规出版社合作,可以放心把全稿交给对方, 一般不会出现出版社侵权的行为, 如果是书商或者是版权代理公司,你则需要了解对方的背景,最好找有信誉的, 并且有成功出版经验的来合作。 三、第三步: 1、下面就是双方商谈合同细则,如采用什么方式来计算稿酬,一种就是对方一次性买断,比如给你按照千字N元来算,一次性支付你一笔钱,在作品授权期间, 你将得不到其他的报酬;另外一种是按照印数来发稿酬,就是按照你书的发行数量来支付, 定价*发行数量*适当的百分比=你的所得;第三种是基本稿酬+印数稿酬,就是先给你一笔小钱,然后按照发行量来结算,当然,因为前面给过你一部分钱,所以印数报酬里的百分比就会相应降低。 目前出版社考虑到市场风险,大多采用第二、三种方式。如果作者对自己作品比较有信心,我也建议采用第二、三两种方式 2、其次是合同期限 就是你的作品交给某某出版社出版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由他们出版发行,你不能再给其他的出版机构。重复出版,等过了合同期,你则可以自由选择把版权转移给另外的出版商。 3、另外就是版权的衍生部分 主要是包括简体中文版权、繁体中文版权,翻译后的英文版权等等,以及海外发行权限等等。 你需要考虑清楚,一般都是一次性都给一家出版社,如果你的作品非常好,你有充分的信心,可以考虑。只把其中的简体中文大陆版权给对方。 四、第四步: 等双方都商谈的差不多了就是正式签合同。 如果你是跟出版社直接谈的,就是你跟出版社直接签就行了。如果你是跟书商谈的,他们是需要自己发行的,你就在合同的作者签字处签上你的名字就行了,另外一个单位由,代理你的公司和出版社签;如果你找的是版权中介,那么也是你跟出版社直接签,不过你需要把稿费的一部分当做佣 更多16条 

如果向期刊社投稿,则法定再投稿期限为

投稿前,您需要对该出版物进行了解。清楚它常报道的主题、风格、语气和文章的一般长度。这些可帮助您挑选出目标出版物并为其读者精心撰写合适的文章。相对而言,地方性出版物的门槛较低,是不可忽视的投搞对象。今后您可以借助自己与地方出版物的合作经历打动那些大型出版机构,促使其发表您的非学术著作研究成果。

结论: 您好!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您只要不是在文章中指名道姓或者描述上明显侵犯他人隐私或名誉的一般都没有问题,因为类似名誉及隐私等公民人身权本来就很难界定,所以,您在文章中轻易不要涉及。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您有权就作品出版问题与出版签订合同并取得财产,您是否有权再次授权要看出版社与您签订的合同中式如何规定的了,一般出版社合同中都有专有出版的要求,您是不能违反合同约定的。 法条参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著作权法》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地区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条 作者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的,六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六个月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对于补充问题的回答:您这样的汇编完全有可能涉及原来的作品,要看您原来的合同中规定的作品专有权期限为多久而且是否规定关于期限内涉及作品的再发表的禁止条款,总之,看合同规定

回答 一、首先是联系出版方 一个是直接联系出版社,另外一个是联系书商或者版权中介; 直接联系出版社,顾名思义,就是你直接跟出版社打交道, 另外一个就是你把版权交给第三方代理,由他们帮你操作出版事宜。 二、第二步: 就是将样稿的一部分交给出版方 根据你们协商的结果,你可以拿出作品的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给出版方审阅,如果对方认可,那么可能需要看你的全稿, 此处你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跟正规出版社合作,可以放心把全稿交给对方, 一般不会出现出版社侵权的行为, 如果是书商或者是版权代理公司,你则需要了解对方的背景,最好找有信誉的, 并且有成功出版经验的来合作。 三、第三步: 1、下面就是双方商谈合同细则,如采用什么方式来计算稿酬,一种就是对方一次性买断,比如给你按照千字N元来算,一次性支付你一笔钱,在作品授权期间, 你将得不到其他的报酬;另外一种是按照印数来发稿酬,就是按照你书的发行数量来支付, 定价*发行数量*适当的百分比=你的所得;第三种是基本稿酬+印数稿酬,就是先给你一笔小钱,然后按照发行量来结算,当然,因为前面给过你一部分钱,所以印数报酬里的百分比就会相应降低。 目前出版社考虑到市场风险,大多采用第二、三种方式。如果作者对自己作品比较有信心,我也建议采用第二、三两种方式 2、其次是合同期限 就是你的作品交给某某出版社出版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由他们出版发行,你不能再给其他的出版机构。重复出版,等过了合同期,你则可以自由选择把版权转移给另外的出版商。 3、另外就是版权的衍生部分 主要是包括简体中文版权、繁体中文版权,翻译后的英文版权等等,以及海外发行权限等等。 你需要考虑清楚,一般都是一次性都给一家出版社,如果你的作品非常好,你有充分的信心,可以考虑。只把其中的简体中文大陆版权给对方。 四、第四步: 等双方都商谈的差不多了就是正式签合同。 如果你是跟出版社直接谈的,就是你跟出版社直接签就行了。如果你是跟书商谈的,他们是需要自己发行的,你就在合同的作者签字处签上你的名字就行了,另外一个单位由,代理你的公司和出版社签;如果你找的是版权中介,那么也是你跟出版社直接签,不过你需要把稿费的一部分当做佣 更多16条 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你的作品中,只要没有上述行为,一般是不会构成侵犯名誉权的,比如,你在作品里引用某个名人说的一句话,这时根本就不会存在侵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在这里,并没有禁止一稿多投,但是当你的作品别人采用后,你依然享有著作权,但是别人给你搞酬后,别人就有了你的作品的专用权,要是你再向别家搞稿的话,如果别人采用了,你是可以多一份报酬,但却侵犯了原出版单位的专用权从法律上讲,并不禁止一稿多投,但是著作权人如果要一稿多投,应当符合15天或30天的标准才行,否则就违反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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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前,您需要对该出版物进行了解。清楚它常报道的主题、风格、语气和文章的一般长度。这些可帮助您挑选出目标出版物并为其读者精心撰写合适的文章。相对而言,地方性出版物的门槛较低,是不可忽视的投搞对象。今后您可以借助自己与地方出版物的合作经历打动那些大型出版机构,促使其发表您的非学术著作研究成果。

结论: 您好!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您只要不是在文章中指名道姓或者描述上明显侵犯他人隐私或名誉的一般都没有问题,因为类似名誉及隐私等公民人身权本来就很难界定,所以,您在文章中轻易不要涉及。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您有权就作品出版问题与出版签订合同并取得财产,您是否有权再次授权要看出版社与您签订的合同中式如何规定的了,一般出版社合同中都有专有出版的要求,您是不能违反合同约定的。 法条参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著作权法》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地区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条 作者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六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的,六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六个月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对于补充问题的回答:您这样的汇编完全有可能涉及原来的作品,要看您原来的合同中规定的作品专有权期限为多久而且是否规定关于期限内涉及作品的再发表的禁止条款,总之,看合同规定

鲁 迅 “ 爱 书 ” 鲁 迅 先 生 从 少 年 时 代 起 就 养 成 了 爱 护 图 书 的 好 习 惯 。 每 次 看书,他 总 是 先 洗手, 一旦 发 现书 脏了,就 心 它 擦 干净; 他还 学 会 了 钉 书 补 书 的本 领, 备 有 一 套工具, 如发 现 书有 , 及 时细 心整理、修补,使之面貌一新。 凿 壁 偷 光 汉 朝 时 , 少 年 时 的 匡 衡 , 非 常 勤 奋 好 学 。 由 于 家 里 很 穷 , 所 以 他 白 天 必 须 干 许 多 活 , 挣 钱 糊 口 。 只 有 晚 上 , 他 才 能 坐 下 来 安 心 读 书 。 不 过 , 他 又 买 不 起 蜡 烛 , 天 一 黑 , 就 无 法 看 书 了 。 匡 衡 心 痛 这 浪 费 的 时 间 , 内 心 非 常 痛 苦 。 他 的 邻 居 家 里 很 富 有 , 一 到 晚 上 好 几 间 屋 子 都 点 起 蜡 烛 , 把 屋 子 照 得 通 亮 。 匡 衡 有 一 天 鼓 起 勇 气 , 对 邻 居 说 : “ 我 晚 上 想 读 书 , 可 买 不 起 蜡 烛 , 能 否 借 用 你 们 家 的 一 寸 之 地 呢 ? ” 邻 居 一 向 瞧 不 起 比 他 们 家 穷 的 人 , 就 恶 毒 地 挖 苦 说 : “ 既 然 穷 得 买 不 起 蜡 烛 , 还 读 什 么 书 呢 ! ” 匡 衡 听 后 非 常 气 愤 , 不 过 他 更 下 定 决 心 , 一 定 要 把 书 读 好 。 匡 衡 回 到 家 中 , 悄 悄 地 在 墙 上 凿 了 个 小 洞 , 邻 居 家 的 烛 光 就 从 这 洞 中 透 过 来 了 。 他 借 着 这 微 弱 的 光 线 , 如 饥 似 渴 地 读 起 书 来 , 渐 渐 地 把 家 中 的 书 全 都 读 完 了 。 匡 衡 读 完 这 些 书 , 深 感 自 己 所 掌 握 的 知 识 是 远 远 不 够 的 , 他 想 继 续 看 多 一 些 书 的 愿 望 更 加 迫 切 了 。 附 近 有 个 大 户 人 家 , 有 很 多 藏 书 。 一 天 , 匡 衡 卷 着 铺 盖 出 现 在 大 户 人 家 门 前 。 他 对 主 人 说 : “ 请 您 收 留 我 , 我 给 您 家 里 白 干 活 不 报 酬 。 只 是 让 我 阅 读 您 家 的 全 部 书 籍 就 可 以 了 。 ” 主 人 被 他 的 精 神 所 感 动 , 答 应 了 他 借 书 的 要 求 。 匡 衡 就 是 这 样 勤 奋 学 习 的 , 后 来 他 做 了 汉 元 帝 的 丞 相 , 成 为 西 汉 时 期 有 名 的 学 者 。 [ 篇 后 一 语] 这 篇 寓 言 写 了 匡 衡 少 年 时 读 书 的 两 件 事 , 一 件 是 凿 壁 偷 光 , 一 件 是 借 书 苦 读 。 他 赞 扬 了 匡 衡 勇 于 战 胜 艰 苦 的 条 件 , 勤 奋 的 读 书 的 精 神 ; 为 我 们 树 立 刻 苦 读 书 的 好 榜 样 。

专利和版权是有保护期限的,专利最长的发明专利保护期是20年。版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

法定再投稿期限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我觉得不能,一稿多投是一种不讲诚信的做法如果你的文采好,完全可以多写几份风格,内容不同的文章告诉你我也投过稿,投了两份给报社,有一份还发表了我想如果你有写作的才华,根本不必去动一稿多投的脑筋,一切都得靠实力去说话!!!!!!何况多写几份还可以提高写作的能力,不是吗?!

大多数报刊杂志都反对一稿多投,也就是不能同时投给两家或以上的刊物,只有等到一家杂志说不能刊用,你才可以再投另一家杂志!《今晚报》今晚副刊电子邮件地址: 《今晚报》休闲版电子邮件地址: 《天津日报》满庭芳电子邮件地址:呵呵,原来是好友啊!稿费多多啊!

业内坊间都有明确规定不能一稿多投但是也有很多人这么做 因为就这么点小文 不值当的追究你什么法律责任 撰稿人又不是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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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再投稿期限多少天
  • 向期刊社投稿,法定再投稿期限
  • 如果向期刊社投稿,则法定再投稿期限为
  • 如果是向期刊社投稿,则法定再投稿期限为
  • 法定再投稿期限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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