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期指的是承建方对于工程质量的质量保证责任,其防水保修期是五年,其它工程项目均为两年,工程质量保修包含全部承建内容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房屋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 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法律规定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房屋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法律规定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房屋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 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法律规定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内容如下: 1、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包括两方面: (1)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的专有权利,或者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以及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使用权和销售权; (2)专利权人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特权。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允许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转让权 是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许可实施权 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4、标记权 标记权即专利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请求保护权 请求保护权是专利权人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以保护其专利权的权利。保护专利权是专利制度的核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侵犯专利权并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6、放弃权 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缴纳年费的方式自动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权人提出放弃专利权声明后,一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其专利权即可终止。 放弃专利权时需要注意:a、在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有时,必须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才能放弃;b、专利权人在已经与他人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情况下,放弃专利权时应当事先得到被许可人的同意,并且还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赔偿被许可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否则专利权人不得随意放弃专利权。 7、质押权 根据担保法,专利权人还享有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进行出质的权利。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内容如下: 1、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包括两方面: (1)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的专有权利,或者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以及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专有使用权和销售权; (2)专利权人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特权。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允许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允许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转让权 是指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许可实施权 许可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4、标记权 标记权即专利权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请求保护权 请求保护权是专利权人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以保护其专利权的权利。保护专利权是专利制度的核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侵犯专利权并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6、放弃权 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缴纳年费的方式自动放弃其专利权。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权人提出放弃专利权声明后,一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其专利权即可终止。 放弃专利权时需要注意:a、在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有时,必须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才能放弃;b、专利权人在已经与他人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情况下,放弃专利权时应当事先得到被许可人的同意,并且还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赔偿被许可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否则专利权人不得随意放弃专利权。 7、质押权 根据担保法,专利权人还享有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进行出质的权利。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实务上知识产权主要包含商标、专利、著作权(版权)、计算机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等等。【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个也很重要。著作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商标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的理解与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国际条约】《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巴黎公约》、《伯乐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
相关的法律法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司法解释等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1、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2、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三)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不予减缓专利费用;已经减缓的,全部或者部分追缴;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 (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 (四)建议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建议全部或者部分追还; (五)建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必要时建议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 (六)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第六条 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引导公众和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提交专利申请。 专利代办处发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