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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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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三)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不予减缓专利费用;已经减缓的,全部或者部分追缴;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  (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  (四)建议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建议全部或者部分追还;  (五)建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必要时建议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  (六)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第六条 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引导公众和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提交专利申请。  专利代办处发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通过互联网传输并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专利电子申请)有关的程序和要求,方便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提高专利审批效率,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提出专利电子申请的,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专利电子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开办专利电子申请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以该专利代理机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申请人委托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电子申请业务的,无须另行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第三条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以提交电子申请的申请人为代表人。第四条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以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出。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可以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交。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五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  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专利申请需要保密的,应当将该专利申请转为纸件形式继续审查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后续程序中应当以纸件形式递交各种文件。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保密审查请求和技术方案应当以纸件形式提出。第六条 提交专利电子申请和相关文件的,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专利电子申请和相关文件未能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第七条 申请人办理专利电子申请各种手续的,应当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接受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不符合本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后,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外,申请人可以请求将纸件申请转为专利电子申请。  特殊情形下需要将专利电子申请转为纸件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出请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转为纸件申请。第八条 申请人办理专利电子申请的各种手续的,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或者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应当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可以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  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电子申请时请求减缴或者缓缴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需要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提交证明文件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未提交电子扫描文件的,视为未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第九条 采用电子文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各种文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之日为递交日。  对于专利电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决定或者其他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申请人收到文件之日。第十条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相关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专利电子申请。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2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五号发布的《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

行政机关。大多数人不是公务员,但是享受公务员待遇只有很少一部分人为公务员编制。拓展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行政级别为副部级。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负责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等。主要职责国家知识产权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为:1、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承担规范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拟订专利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处理、调解侵犯专利的纠纷案件以及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3、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开展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4、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制订专利工作计划,审批专项工作规划,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承担专利统计工作。5、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确权判断标准,指定管理确权的机构。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判断标准。制定专利代理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6、组织开展专利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按规定组织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申请文件可直接向专利局递交,也可通过邮局以挂号方式邮寄,申请文件一般不许折叠,应使用能装下A4纸的信封以挂号方式邮寄。但最好的方式是通过邮局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 中国知识产权局国家专利局地址: (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专利申请文件递交或通过邮局挂号邮寄到:中国专利局专利受理处 专利费用直接递交或通过邮局邮寄到:中国专利局费用管理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北三环蓟门桥东北角)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62093114

国家专利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前身,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成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紧紧围绕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三大功能定位的要求建设设置了政务、服务、互动、政务公示、信息公开、专利申请指南、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成为发布保护知识产权信息、提供保护知识产权服务、进行保护知识产权交流的主要平台和阵地。其主要职责有:1、受国务院委托,对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提出修订方案,并负责解释专利法实施细则;参与制订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2、依法受理、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对复审、撤消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3、制订全国专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指定专利工作的方针、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4、指导、协调地方、部门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5、制订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和指导专利许可贸易;参与、指导以知识产权的评估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评估工作。6、规划、推动专利法的宣传普及和专利队伍的培训工作,负责专利代理人的考核和资格确认工作,审批专利代理机构,指定涉外专利代理机构。7、管理国家专利文献,向社会提供专利信息服务;指导部门、地方的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工作,加强专利信息向社会各个领域的传播,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8、管理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交流活动,参与和协调知识产权方面的涉外事务。9、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行政机关公务员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第四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对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无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可以要求在指定期间内附送中文译本。第五条 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和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城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七日,其他地区满十五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申请人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如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除申请人能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第六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七条 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拒 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一个月内,可以说明理由,请求顺延期限。但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句、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期限除外。   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因有正当理由要求延长期限的,应当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并附具有关的证明。第八条 国防系统各单位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其专利申请由国防科技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受理,专利局应当根据该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第九条 除前条规定外,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专利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需要保密的,专利局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且通知申请人。第十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第十一条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期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第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将其与他人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备案。第十四条 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所称的专利代理机构是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专利事务所和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第十五条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应当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是指:   (一)申请人的国籍;   (二)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专利代理人的姓名;   (四)申请人是单位的,代表人的姓名;   (五)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六)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清单;   (八)附加文件清单。   申请人有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未指定代表人的,以第一署名人为代表人。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还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法》所称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直属的行政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查、复审、授权以及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业务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承担。专利局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直属事业单位。因此,全国所有专利申请都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统一审查和授权。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提交或者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一)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二)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三)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除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不予减缓专利费用;已经减缓的,全部或者部分追缴;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  (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  (四)建议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建议全部或者部分追还;  (五)建议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对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人采取行业自律措施,必要时建议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  (六)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采取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处理措施前,应当给予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第六条 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引导公众和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提交专利申请。  专利代办处发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收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会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入收据”。

要有发票才可以的吧?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没有正规发票???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可以做会计报销凭证的,但必须是有国家财政局监制的红章。2,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按一定格式编制的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书面证明。用来记载经济业务的发生,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根据的书面证明。有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3,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最初发生之时即行填制的原始书面证明,如销货发票、款项收据等。4,记账凭证是以原始凭证为依据,作为记入账簿内各个分类帐户的书面证明,如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等。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各种专利费用的,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出的收费发票后,应当及时核对发票上开列的专利申请号、费用名称、金额和汇款日期。如发现上述项目与原汇单项目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发票之日起15天内用标准格式的意见陈述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陈述意见,说明差错项目,附具发票和汇款凭证或证据的复印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确无缴费人责任和过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予以改正差错并维持原缴费日。如发现专利申请号有明显笔误,而且责任和过错又在缴费人的,可以在收到发票之日起7天内用标准格式的意见陈述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陈述意见,说明出错原因和正确的专利申请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后予以改正差错并以缴费人提交意见陈述书之日为缴费日。

可以行政事业收费收据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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