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日新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经国家权威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用作公司注册资本金。自此,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软件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业秘密等在内的无形资产都可以直接用来投资融资,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70%(目前,许多省已经100%)。专利评估是指对专利权人获得的专利技术进行评估,确定其在一节点的价值。将专利技术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值合理量化主要有以下几点好处:1、可以利用它来吸引投资、将知识产权资本化、增资扩股、或作价入股2、可利用无形资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工商注册、许可使用、转让、租赁承包、清算拍卖等3、提高品牌知名度,展示企业实力;使企业与国际标准接轨,进而打入国际市场的需要4、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为企业打假、侵权提供索赔依据5、通过评估,可以摸清家底,为经营者管理提供更详细的信息
回答 专利权可以作为注册资本。 自公司法改革之后,为了能够让企业更加容易创业。除了由实缴注册资本改为认缴注册资本之外,还修改了一项出资规定,就是不再限制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等)的出资比例(以前最高不得超过7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同时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更多1条
专利可以作为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出资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同时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扩展资料:一、知识产权常见出资方式:1、知识产权所有人以转让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方式出资。2、知识产权所有人以使用许可方式出资。二、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注意事项:1、作为非货币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2、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3、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须注明知识产权出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方式。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需说明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5、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经国家权威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用作公司注册资本金。自此,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软件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业秘密等在内的无形资产都可以直接用来投资融资,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70%(目前,许多省已经100%)。专利评估是指对专利权人获得的专利技术进行评估,确定其在一节点的价值。将专利技术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值合理量化主要有以下几点好处:1、可以利用它来吸引投资、将知识产权资本化、增资扩股、或作价入股2、可利用无形资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工商注册、许可使用、转让、租赁承包、清算拍卖等3、提高品牌知名度,展示企业实力;使企业与国际标准接轨,进而打入国际市场的需要4、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为企业打假、侵权提供索赔依据5、通过评估,可以摸清家底,为经营者管理提供更详细的信息
可以啊 对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进行了规定。《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意味着非货币出资(包括无形资产)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原来《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与原来相比,非货币出资比例大大提高,从股东来说,出资更加灵活,从评估机构来说,评估业务大大增加。法律之所以还要对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作规定,而不允许全部以非货币出资,主要是为了避免公司财产如全部属于非货币财产带来的价值不确定性和变现困难,有助于维持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 《公司法》中直接涉及资产评估的规定主要是公司设立和法律责任的内容,具体有以下几条: 一、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这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出资形式的规定。这条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 1.出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采取了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列举的方式,是因为这种方式比较直观,容易理解,便于操作。之所以列举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这几种出资形式,是因为货币出资必不可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是公司设立中最常用的出资形式。采用概括的方式,是因为现实中公司的出资形式种类繁多,无法—一列举,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还会不断有新的出资形式出现,所以,在“土地使用权”后有一个“等”字,这意味着除了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这三种形式外,经股东一致同意,符合作为出资条件的其他非货币财产,比如债权、股权等,也可以作为出资。可见,可以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种类是很多的。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要放宽公司设立条件,鼓励创业,鼓励投资,尊重公司运作方式的多样性和创业者以及经营者的能动性。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实物是最普遍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包括房屋、机器设备、车辆、原材料等,种类非常多,选择何种形式的实物作为出资,要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确定。公司经营需要各种物质资源,允许实物出资可以节约货币资源,降低公司的购买成本,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很多国有企业在改制为公司的时候,都以原企业的实物资产作为出资,而且所占比重还比较高。 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范围非常广,根据《世界知识产权公约》规定,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发现权、表演权等都属于知识产权。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原公司法使用的是“工业产权”一词,只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新公司法以“知识产权”代替“工业产权”,意味着著作权也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一方面,出资方式更广了,另一方面,著作权的价值也得到了体现。现代杜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对经济杜会的影响越来越大,高科技公司不断涌现,一般公司的科技因素份量也越来越大,不仅成为公司运作的手段和条件,在很多情况下,还成为决定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土地是重要的经济资源,是公司企业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场所,但由于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所以,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只能是土地使用权,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能作为出资。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如果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先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权利负担,如抵押、担保等;否则,土地使用权具有不确定性。 2.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有一定的限定条件。第一;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财产,因为非货币出资也是公司的注册资本的一部分,注册资本最终是以货币数额来体现的,因此,无法用货币估价的财产不能作为出资;第二,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因为股东财产一旦作为出资,即成为公司资产,必须办理相关财产转让均,如果不能转让,就不能成为公司资产。如劳务、自然人姓名不能转让,因而不能成为出资。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能转让,公司经营过程中在使用这些财产时就具有不确定性,公司也不能将其作为担保财产,公司在对外清偿债务时,也不能合法地将这些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影响公司的信用。需要说明的是,仅是能够转让还不够,还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可流通物,法律不允许转让的不能作为出资;第三,即使可以用货币估价,也可以依法转让,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是不能用做出资的,比如烟草等专卖物品,不得作为非专卖企业的出资。3.确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应当经过评估这个环节。这里包括了三层含义,即为什么要评估作价?由谁来评估作价?对评估作价有什么要求?对于为什么要评估作价?第一,上面说过,公司注册资本多少,要以货币数额体现。对于非货币财产,必须折算成货币。同时,《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结果是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的重要依据。第二,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当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时,需要以包括注册资本在内的公司财产进行赔偿,不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就无法进行赔偿,也无法确定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是否真实可靠。对于由谁来进行评估?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曾经主张可以由股东以书面形式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作价评估,也可以由独立的评估机构作价评估,引起了激烈讨论,不少专家认为;由股东以书面形式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作价评估存在明显弊端:第一,股东作为公司出资人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有高估的冲动;第二,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种类很多,评估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股东一般不具备专门的评估知识,难以准确评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第三,即使股东具备专门的评估知识,也由于其身份不独立,难以取得债权人和公众的信任;第四,股东自我评估作价还可能导致利用公司设立进行洗钱的行为,比如,股东以非财产出资,故意低估该财产价值,通过公司运作高价套现,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第五,股东自我评估作价,给国有股东故意低估国有资产以谋取私利提供了便利。因此,应当有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现在的《公司法》没有股东可以自我评估作价的规定,毫无疑问,应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来评估作价。
回答 专利权可以作为注册资本。 自公司法改革之后,为了能够让企业更加容易创业。除了由实缴注册资本改为认缴注册资本之外,还修改了一项出资规定,就是不再限制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等)的出资比例(以前最高不得超过7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同时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更多1条
最新规定,不得全部以无形资产进行增资入股
可以当作注册资本啊!
根据现在最新的《公司法》中可以知产做价入资,并且比例完全可以实现100%知产出资。除非国务院有特此约定必须货币实缴的大约有28类公司外,其他基本都可以实现100%知产实缴。从理论形式上来讲,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转让,另一种就是您所提出的知产使用权出资,但这种操作的后期法律风险及税务上都有隐患,主要原因是公司无法对该专利有处置权。简单说明一下流程: 1、知产确权,2、评估,3、验资,4、工商变更,5、税务备案, 知识产权出资必须需要评估的。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从登记角度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因此,申请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要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4个要件的要求,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我整理几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给你看看,如有不清楚或者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随时可以联系我,留言也可以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 有明确说明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工业产权、专有技术都可以出资;然后你在查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十五条,多读两遍你就知道要还是不要的好。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目的通常包括转让、许可使用、出资、质押、诉讼、财务报告等。 确定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 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中评协等国家部委主管机构为规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无形资产》制定了《知识产权评估指南》,后期又提出“《加快完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准则和指南体系》”。 我们在知识产权评估方向特设立了事业部做专项研究,可以实现对知产的转让、许可使用、出资、质押、诉讼、财务报告等等,相信定能够帮助到您。《指南》所称知识产权资产,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带来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权益。知识产权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 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指南》所称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指南》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指南》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目的通常包括转让、许可使用、出资、质押、诉讼、财务报告等。《指南》执行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恰当选择价值类型。《指南》确定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 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该《指南》中明确了实操中必要流程、内容、方法、目的、范围、用途等等,以上信息中有您所需要的所问,另,再附对《指南》中的部分做截图分享如下,相信定能够帮到您。
可以啊 对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进行了规定。《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意味着非货币出资(包括无形资产)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原来《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与原来相比,非货币出资比例大大提高,从股东来说,出资更加灵活,从评估机构来说,评估业务大大增加。法律之所以还要对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作规定,而不允许全部以非货币出资,主要是为了避免公司财产如全部属于非货币财产带来的价值不确定性和变现困难,有助于维持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 《公司法》中直接涉及资产评估的规定主要是公司设立和法律责任的内容,具体有以下几条: 一、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这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出资形式的规定。这条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 1.出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采取了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列举的方式,是因为这种方式比较直观,容易理解,便于操作。之所以列举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这几种出资形式,是因为货币出资必不可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是公司设立中最常用的出资形式。采用概括的方式,是因为现实中公司的出资形式种类繁多,无法—一列举,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还会不断有新的出资形式出现,所以,在“土地使用权”后有一个“等”字,这意味着除了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这三种形式外,经股东一致同意,符合作为出资条件的其他非货币财产,比如债权、股权等,也可以作为出资。可见,可以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种类是很多的。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要放宽公司设立条件,鼓励创业,鼓励投资,尊重公司运作方式的多样性和创业者以及经营者的能动性。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实物是最普遍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包括房屋、机器设备、车辆、原材料等,种类非常多,选择何种形式的实物作为出资,要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确定。公司经营需要各种物质资源,允许实物出资可以节约货币资源,降低公司的购买成本,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很多国有企业在改制为公司的时候,都以原企业的实物资产作为出资,而且所占比重还比较高。 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范围非常广,根据《世界知识产权公约》规定,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发现权、表演权等都属于知识产权。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原公司法使用的是“工业产权”一词,只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新公司法以“知识产权”代替“工业产权”,意味着著作权也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一方面,出资方式更广了,另一方面,著作权的价值也得到了体现。现代杜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对经济杜会的影响越来越大,高科技公司不断涌现,一般公司的科技因素份量也越来越大,不仅成为公司运作的手段和条件,在很多情况下,还成为决定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土地是重要的经济资源,是公司企业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场所,但由于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所以,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只能是土地使用权,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能作为出资。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如果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先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权利负担,如抵押、担保等;否则,土地使用权具有不确定性。 2.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有一定的限定条件。第一;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财产,因为非货币出资也是公司的注册资本的一部分,注册资本最终是以货币数额来体现的,因此,无法用货币估价的财产不能作为出资;第二,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因为股东财产一旦作为出资,即成为公司资产,必须办理相关财产转让均,如果不能转让,就不能成为公司资产。如劳务、自然人姓名不能转让,因而不能成为出资。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能转让,公司经营过程中在使用这些财产时就具有不确定性,公司也不能将其作为担保财产,公司在对外清偿债务时,也不能合法地将这些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影响公司的信用。需要说明的是,仅是能够转让还不够,还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可流通物,法律不允许转让的不能作为出资;第三,即使可以用货币估价,也可以依法转让,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是不能用做出资的,比如烟草等专卖物品,不得作为非专卖企业的出资。3.确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应当经过评估这个环节。这里包括了三层含义,即为什么要评估作价?由谁来评估作价?对评估作价有什么要求?对于为什么要评估作价?第一,上面说过,公司注册资本多少,要以货币数额体现。对于非货币财产,必须折算成货币。同时,《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结果是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的重要依据。第二,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当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时,需要以包括注册资本在内的公司财产进行赔偿,不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就无法进行赔偿,也无法确定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是否真实可靠。对于由谁来进行评估?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曾经主张可以由股东以书面形式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作价评估,也可以由独立的评估机构作价评估,引起了激烈讨论,不少专家认为;由股东以书面形式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作价评估存在明显弊端:第一,股东作为公司出资人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有高估的冲动;第二,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种类很多,评估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股东一般不具备专门的评估知识,难以准确评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第三,即使股东具备专门的评估知识,也由于其身份不独立,难以取得债权人和公众的信任;第四,股东自我评估作价还可能导致利用公司设立进行洗钱的行为,比如,股东以非财产出资,故意低估该财产价值,通过公司运作高价套现,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第五,股东自我评估作价,给国有股东故意低估国有资产以谋取私利提供了便利。因此,应当有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现在的《公司法》没有股东可以自我评估作价的规定,毫无疑问,应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来评估作价。
回答 专利权可以作为注册资本。 自公司法改革之后,为了能够让企业更加容易创业。除了由实缴注册资本改为认缴注册资本之外,还修改了一项出资规定,就是不再限制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等)的出资比例(以前最高不得超过7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同时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更多1条
可以的,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但是知识产权需要评估,估算实际价值。
可以的,但必须要有专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相对应的资本是需要相对应的价格。一般来说,以100万一下含100万为例 需要千分之八的费用和需要人员费用,总共需要11000左右的费用
可以啊 对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进行了规定。《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意味着非货币出资(包括无形资产)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原来《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与原来相比,非货币出资比例大大提高,从股东来说,出资更加灵活,从评估机构来说,评估业务大大增加。法律之所以还要对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作规定,而不允许全部以非货币出资,主要是为了避免公司财产如全部属于非货币财产带来的价值不确定性和变现困难,有助于维持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 《公司法》中直接涉及资产评估的规定主要是公司设立和法律责任的内容,具体有以下几条: 一、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这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出资形式的规定。这条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 1.出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对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采取了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采用列举的方式,是因为这种方式比较直观,容易理解,便于操作。之所以列举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这几种出资形式,是因为货币出资必不可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是公司设立中最常用的出资形式。采用概括的方式,是因为现实中公司的出资形式种类繁多,无法—一列举,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还会不断有新的出资形式出现,所以,在“土地使用权”后有一个“等”字,这意味着除了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这三种形式外,经股东一致同意,符合作为出资条件的其他非货币财产,比如债权、股权等,也可以作为出资。可见,可以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种类是很多的。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要放宽公司设立条件,鼓励创业,鼓励投资,尊重公司运作方式的多样性和创业者以及经营者的能动性。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实物是最普遍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包括房屋、机器设备、车辆、原材料等,种类非常多,选择何种形式的实物作为出资,要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确定。公司经营需要各种物质资源,允许实物出资可以节约货币资源,降低公司的购买成本,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很多国有企业在改制为公司的时候,都以原企业的实物资产作为出资,而且所占比重还比较高。 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范围非常广,根据《世界知识产权公约》规定,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发现权、表演权等都属于知识产权。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原公司法使用的是“工业产权”一词,只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新公司法以“知识产权”代替“工业产权”,意味着著作权也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一方面,出资方式更广了,另一方面,著作权的价值也得到了体现。现代杜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对经济杜会的影响越来越大,高科技公司不断涌现,一般公司的科技因素份量也越来越大,不仅成为公司运作的手段和条件,在很多情况下,还成为决定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土地是重要的经济资源,是公司企业最基本的生产经营场所,但由于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或农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所以,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只能是土地使用权,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能作为出资。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如果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先向国家补交土地出让金。作为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权利负担,如抵押、担保等;否则,土地使用权具有不确定性。 2.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有一定的限定条件。第一;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财产,因为非货币出资也是公司的注册资本的一部分,注册资本最终是以货币数额来体现的,因此,无法用货币估价的财产不能作为出资;第二,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因为股东财产一旦作为出资,即成为公司资产,必须办理相关财产转让均,如果不能转让,就不能成为公司资产。如劳务、自然人姓名不能转让,因而不能成为出资。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能转让,公司经营过程中在使用这些财产时就具有不确定性,公司也不能将其作为担保财产,公司在对外清偿债务时,也不能合法地将这些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影响公司的信用。需要说明的是,仅是能够转让还不够,还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可流通物,法律不允许转让的不能作为出资;第三,即使可以用货币估价,也可以依法转让,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是不能用做出资的,比如烟草等专卖物品,不得作为非专卖企业的出资。3.确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应当经过评估这个环节。这里包括了三层含义,即为什么要评估作价?由谁来评估作价?对评估作价有什么要求?对于为什么要评估作价?第一,上面说过,公司注册资本多少,要以货币数额体现。对于非货币财产,必须折算成货币。同时,《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结果是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的重要依据。第二,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当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时,需要以包括注册资本在内的公司财产进行赔偿,不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就无法进行赔偿,也无法确定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是否真实可靠。对于由谁来进行评估?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曾经主张可以由股东以书面形式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作价评估,也可以由独立的评估机构作价评估,引起了激烈讨论,不少专家认为;由股东以书面形式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作价评估存在明显弊端:第一,股东作为公司出资人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有高估的冲动;第二,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种类很多,评估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股东一般不具备专门的评估知识,难以准确评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第三,即使股东具备专门的评估知识,也由于其身份不独立,难以取得债权人和公众的信任;第四,股东自我评估作价还可能导致利用公司设立进行洗钱的行为,比如,股东以非财产出资,故意低估该财产价值,通过公司运作高价套现,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第五,股东自我评估作价,给国有股东故意低估国有资产以谋取私利提供了便利。因此,应当有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现在的《公司法》没有股东可以自我评估作价的规定,毫无疑问,应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来评估作价。
如果要实缴注册资本的话,1,先要找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告诉他你要实缴资本,他会给你出具验资报告)2,然后你确定实缴资本的银行和账户,让这个银行给你找的会计师事务所发一封询证函3,给你的验资银行账户用股东本人的银行账户转账(转账时注明“投资款”)4,把转账凭证发给会计师事务所,让他们和银行对账,出具验资报告即可
公司有2亿认缴资金,用发明专利知识产权作实缴资本,怎样做?
回答 专利权可以作为注册资本。 自公司法改革之后,为了能够让企业更加容易创业。除了由实缴注册资本改为认缴注册资本之外,还修改了一项出资规定,就是不再限制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等)的出资比例(以前最高不得超过7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同时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更多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