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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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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特区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于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依本条例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第四条 设立公司实行依法直接登记制。第五条 公司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规的,并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和股东具有约束力。第七条 公司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公司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有限责任股东时,其出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第八条 公司资金不得借贷给股东。公司不得为股东提供担保。第九条 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二章 设立第十条 公司采取下列形式设立:  (一)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二)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单独出资设立;  (三)国家单独出资设立;  (四)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的投资者单独出资设立。第十一条 出资人设立公司应当订立协议,明确各出资人在设立公司期间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 设立公司应订立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公司宗旨;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四)公司注册资本;  (五)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额;  (七)股东的权利、义务;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和程序;  (九)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组织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和任期;  (十一)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十二)财务会计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  (十三)公司的终止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四)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五)公司章程订立日期;  (十六)股东认为应订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股东每人各执一份。第十三条 公司的登记注册,按《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执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股东认缴的股本总额。不同行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公司不得公开向外募股。第十五条 股东应按本条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  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督促股东按期缴纳出资。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出资。  股东的全部货币出资不得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七条 作为出资的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应当经依法核准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涉及到国有资产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确认,并应当依法办理转移财产的手续。第十八条 股东出资后,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和登记日期;  (二)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的出资总额、现注入的出资额和注入日期;  (三)出资证明的签发日期。  出资证明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第十九条 由两个以上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应当置备记载下列事项的股东名册: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和已注入的出资额及注入日期;  (三)出资证明编号;  (四)其他必备事项。第二十条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股东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有过错的股东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公司未能成立的,出资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特区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于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依本条例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第四条 设立公司实行依法直接登记制。第五条 公司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规的,并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和股东具有约束力。第七条 公司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公司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有限责任股东时,其出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第八条 公司资金不得借贷给股东。公司不得为股东提供担保。第九条 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二章 设立第十条 公司采取下列形式设立:  (一)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二)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单独出资设立;  (三)国家单独出资设立;  (四)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的投资者单独出资设立。第十一条 出资人设立公司应当订立协议,明确各出资人在设立公司期间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 设立公司应订立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公司宗旨;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四)公司注册资本;  (五)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额;  (七)股东的权利、义务;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和程序;  (九)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组织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和任期;  (十一)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十二)财务会计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  (十三)公司的终止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四)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五)公司章程订立日期;  (十六)股东认为应订明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股东每人各执一份。第十三条 公司的登记注册,按《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执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股东认缴的股本总额。不同行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公司不得公开向外募股。第十五条 股东应按本条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  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督促股东按期缴纳出资。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出资。  股东的全部货币出资不得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七条 作为出资的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应当经依法核准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涉及到国有资产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确认,并应当依法办理转移财产的手续。第十八条 股东出资后,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  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和登记日期;  (二)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的出资总额、现注入的出资额和注入日期;  (三)出资证明的签发日期。  出资证明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第十九条 由两个以上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应当置备记载下列事项的股东名册: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和已注入的出资额及注入日期;  (三)出资证明编号;  (四)其他必备事项。第二十条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股东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有过错的股东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公司未能成立的,出资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在新的公司法中,已经删掉了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现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是需要进行估价的,以及办理相关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资,会在事实上使公司的注册册资本大大低于其登记注册的资本甚或陷于虚无,从而使公司成为在事实上没有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的空壳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资或股本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其他股东的擅自单方解约,这种单方解约的当然后果也是注册资本的减少,并易导致公司因难以正常运营而终止。由于公司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商事主体,因而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及其设立与终止是否稳定,对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秩序极为重要。惟其如此,广义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外,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其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的公司的客户单位、用户单位、合作单位等社会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约相对人等。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的特有性质,决定了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出资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股东在公司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大小。而是否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真实地足额地出资则又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正常地运转、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以及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履行出资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法第80条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第82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另根据公司法第24条、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金额。其中,对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法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也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值得强调的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除公司发起人可以采用以实物等五种出资方式当中的任何一种进行出资外,其他股东都不得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出资,而只能以货币购买公司股票的方式而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法以上的规定,都是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所作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是上述所称的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2、必须有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第一,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其中,以发起方式设立者,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者,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但由于响应其募集的认股人,在公司成立前既不具有发起人身份又不具有股东身份,即不具有本罪主体资格,因而本罪所谓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者,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仅指发起人,一般不包括发起人之外的认股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本应在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之前缴足其认购的股款;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应在申请公司登记之前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或缴股的方式大致相同:都是既可以是货币、实物,也可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折股。基于此,所谓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2)以货币方式缴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二、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同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为是《公司法》第209条所明令禁止的行为。所谓抽逃出资,包括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抽逃其出资和转走其出资两种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转走其作为股金存入银行的资金、将已经作价出资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又转移于他人等。但是,要注意将抽逃出资与合法转让其出资区别开来。合法转让出资,只是更换股东,其资金仍属公司占用的资本。3、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划清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如果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不能构成本罪。以上三方面缺一则不构成本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就可构成本罪,不须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同时具备。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包括中国人、外国人或者海外侨胞;后者既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包括到我国投资设厂的外国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2、发起人应当5人以上。3、发起人中必须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所谓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其资格在一般情况下都没有限制,根据公司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国家都可以依法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公司的出资人,依公司法规定,公民、法人、国家以及外商投资者均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当国家成为股东时,应通过授权投资的部门或者机构进行,公司法第20条第2款即对此明确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于由于某种过失造成虚假出资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例如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出现一些误差造成的虚假出资等。这是因为货币以外的财产价值不能自我表现,且经常在变动中,有些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本身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种种原因造成评估误差较难避免,只要不是故意的,都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

法律分析:在新的公司法中,已经删掉了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现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是需要进行估价的,以及办理相关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技术股25% 营销股15% 60%就是资金股。。创业初期,不要为了一个钱字把团结这两个字给忘记了,创业初期贵在风雨同舟,股份这个以后都是可以调整的,团结没了 就永远不能调整了,公司必须上下一条心,不要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如果一开始股份给的太低,压榨你的合作伙伴。到最后他们可能会离你而去。这种前车之鉴见了太多。希望楼主考虑。

首先提供给你两个信息《1》技术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所占比列一般不超出20%,但经国务院同意,高技术的可以达到25%,《2》营销人员不存在股份,只可以当做普通员工。他们不参与分红,可以给奖金 所以你可以考虑资金股占80 技术股20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

股份制公司是怎么成立的

必须先要有自己的公司 然后重点就是公司的上市问题了 上市以后就能融资啦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募集设立方式。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如果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一则发起人太少难以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二则防止少数发起人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发起人的最高限额则无规定。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额。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对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缴付现金。发起人以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由发起人转归公司所有。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这里讲的股份的发行是设立发行,是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为了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筹集组建公司所需资本而发行股份的行为。设立阶段的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两种。发起设立发行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应发行全部股份的行为;募集设立发行是公司发起人只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并由社会公众认购该股份的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及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由银行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4)认股人的权利、义务;(5)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文件,其中规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项,它不仅是设立公司的基础,也是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准则。因此,公司章程虽然由发起人制订,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召开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并经创立大会决议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领取,并按要求填写。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四、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十三项。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是其《居民身份证》,因此应提交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决议,由符合法定表决权的股东签名或盖章。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因此应提交董事会的聘任书。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司住所证明;  十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募集设立方式。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如果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一则发起人太少难以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二则防止少数发起人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发起人的最高限额则无规定。 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额。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对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缴付现金。发起人以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由发起人转归公司所有。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这里讲的股份的发行是设立发行,是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为了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筹集组建公司所需资本而发行股份的行为。设立阶段的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两种。发起设立发行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应发行全部股份的行为;募集设立发行是公司发起人只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并由社会公众认购该股份的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且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及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由银行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招股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2)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3)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4)认股人的权利、义务;(5)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文件,其中规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项,它不仅是设立公司的基础,也是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准则。因此,公司章程虽然由发起人制订,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召开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并经创立大会决议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还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对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股东大会是由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都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是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对董事、经理和公司的活动实行监督;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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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
  •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
  •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
  • 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
  •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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