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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说明书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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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说明书的修改

可以修改的。只要原来公开的内容指向豆类指的就是大豆即可。

发明专利说明书附图补正的修改,一定要仔细阅读补正通知书的内容,对照说明书附图和审查员指出的法条,真正搞清楚审查员指出的错误是什么,如审查员在补正通知书里面已经有提示,则一定要按审查员的意见并且对照相应的法条去做更改。一般说明书附图的补正可能会有以下几点:1 出现了多余的文字,如“图1 锁定装置示意图”,有事审查员会要求将“锁定装置示意图”文字删除2 没有图的编号等等。无论如何,补正应该就是一些格式问题或明显笔误问题等的更改,怎么更改都不能超出原来提交的说明书的范围

一般来说,缩小保护范围,而且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是可以修改的

对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和补正也是申请人可以视需要选择的一项手续。 申请文件存在各种缺陷时,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补正或者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提出修改。补正主要是对申请存在的形式或格式上的缺陷,或者手续上的缺陷进行补正。修改主要是指对申请内容的修改。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允许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仅允许在提出实审请求和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在上述规定期限之外提出的主动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作出视为未提出的处理。 对说明书的修改一般来说主要限于非实质性的部分,对说明书实质部分即发明目的、技术解决方案、效果和实施例的修改一般是不允许的,只有在很特殊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对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只限于对不清晰的线条描清,涂覆不能予以保护的文字,或对视图的明显差错和不一致进行改正。 任何主动修改或补正都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或表示的范围。

专利说明书附图修改

发明专利说明书附图补正的修改,一定要仔细阅读补正通知书的内容,对照说明书附图和审查员指出的法条,真正搞清楚审查员指出的错误是什么,如审查员在补正通知书里面已经有提示,则一定要按审查员的意见并且对照相应的法条去做更改。一般说明书附图的补正可能会有以下几点:1 出现了多余的文字,如“图1 锁定装置示意图”,有事审查员会要求将“锁定装置示意图”文字删除2 没有图的编号等等。无论如何,补正应该就是一些格式问题或明显笔误问题等的更改,怎么更改都不能超出原来提交的说明书的范围

一般来说,缩小保护范围,而且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是可以修改的

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的修改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修改的时间是有时间限制的。修改时间看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首先会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对于超过两个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授权的前景,则审查员一般会接收该修改文件;对于不予接受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超过主动修改期限提出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一般不予接受。

专利申请提交后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修改,但是有时间及修改范围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一款: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第二款: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针对申请文件所有修改,都要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

专利补正能不能修改说明书

这样的修改是允许的,因为不会超出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但是提出修改的时间必须在距申请日两个月以内。主动提交一份补正书并把原申请的说明书相应页进行替换即可。 如果你在距申请日2个月以后再提出该修改,审查员有权利不接受你的修改请求。补充:没有什么后果。审查员如果发现了,会给你发一个审查意见通知书,让你修改,你照着通知书的意见改就行了。当然,很多情况下直接就给你授权了。毕竟,不是啥大问题。

可以修改的。只要原来公开的内容指向豆类指的就是大豆即可。

一般来说,缩小保护范围,而且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是可以修改的

下列关于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的修改

有下述几个方案:1、要求在前申请的优先权,把你的改进加入到其中,重新提出申请,则在先申请都会被视为撤回。2、如果你觉得这种零件的替换非常有创造性的话,可以直接另提一份新申请,专门保护该替换方案。3、如果你觉得这种零件的替换只是一种等同替代的方案,你可以不采取任何动作。将来如果有人实施该替代方案时,你就以这是你的在先专利的等同方案为由,控告其侵犯你原来的那个专利的专利权。4、对于发明,可以在提出实审请求或者收到进入实审阶段通知书三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要求,将你的那个变化方案作为等同替代方案补充到说明书中(在说明书中简单地提一句:某部件可以有其他等同的替代方式,例如……)。但实用新型的,你已经错过机会了,就别动了。考虑到现在对于修改超范围把控的比较严,这个方案失败的可能性比较大,但如果你技巧足够高的话,也有成功的可能性。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初步审查中,只有当审查员发出了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时,才需对申请人就此作出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进行审查。修改明显超范围的,例如申请人修改了数据或者扩大了数值范围,或者增加了原说明书中没有相应文字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或者增加一页或者数页原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的发明的实质内容,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在初步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提出了主动修改文本的,审查员除对补正书进行形式审查外,仅需对主动修改的提出时机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作出合格的处理意见后存档;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供实审参考的处理意见后存档。对主动修改文本的内容不进行审查, 留待实质审查时处理。

已经受理了吗?如果受理了 ,好象就没什么了,如果不受理 ,那就再改了再申请。这些不影响你的权利,主要还是看你的权利要求书等的书写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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