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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的本质和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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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的本质和核心

创新才能促进学术的发展。所以创新确实是灵魂的本质。

学术规范的灵魂和本质是创新的,就说明它的一个不管是任何的学术,它都是需要不断的创新,不断的钻研,之后才会更好的发展。

学术规范的灵魂和本质是创新,这句话说的非常正确,没有创新淡化,就没有灵魂,也没有本质

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标准中,创新思想是评价的核心指标,研究规范是评价的基础指标,学术价值与社会价值则是评价的重要指标。研究规范是科研成果科学性的保障,研究方法规范化不代表成果的创新性。倘若我们的主要学术建构方式是引用别人的论述,那么,加了注的引用与不加注的引用在学术效果上并不具有本质性的区别。加了注的引用依然是引用,其学术效果并不因为符合学术规范而获得实质性的增强。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标准中,创新思想是评价的核心指标,研究规范是评价的基础指标,学术价值与社会价值则是评价的重要指标。目前,这些基本上已经在我国学界取得了一定共识,因为,科学性、创新性与价值性基本上可以代表研究成果评价的三个维度。但是,具体到科研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与价值性及其间关系的准确判断,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处理过程。

学术规范的本质和核心是

创新才能促进学术的发展。所以创新确实是灵魂的本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道德准则,坚持以科教兴国为己任、以创新为民为宗旨的科技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技伦理,拒绝参加不道德的科研活动。 (二)遵守诚实原则。在项目设计、数据资料采集分析、公布科研成果,以及确认同事、合作者和其他人员对科研工作的直接或间接贡献等方面,必须实事求是。研究人员有责任保证所搜集和发表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三)遵守公开原则。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公开科研过程和结果相关信息,追求科研活动社会效益最大化。在合作研究和讨论科研问题中要共享信息,提供相关数据与资料。在向公众介绍科研成果时,要实事求是。 (四)遵守公正原则。对竞争者和合作者做出的贡献,应给予恰当认同和评价。进行讨论和学术争论时,应坦诚直率,科学公正。对研究成果中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承认。不得以各种不道德和非法手段阻碍竞争对手的科研工作,包括毁坏竞争对手的研究设备或实验结果,故意延误考察和评审时间,利用职权将未公开的科研成果和信息转告他人等。 (五)尊重知识产权。研究成果发表时,做出创造性贡献且能对有关部分负责的人员享有署名权,未经上述人员书面同意,不得将其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对参与一般数据搜集的研究助手、对研究团组进行过支持与帮助的人员和提供设施的单位,可在出版物中表示感谢。 (六)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在研究、调查、出版、向媒体发布、提供材料与设施、资助申请、聘用和提职等活动中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所有有关人员有义务声明与其有直接、间接和潜在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在这些利益冲突中可能对其他人利益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回避。 三、加强学术环境建设 学术讨论坚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尊重学术自由,提倡学术争鸣,提倡理性质疑,不受地位影响,不受利益干扰,不受行政干预。院属机构或部门领导有责任通过合理组织、协同力量、调节矛盾、有效推进科研工作、监督和保证高质量研究,营造合作融洽的学术环境。 研究团队的负责人有责任通过整体把握各个工作环节,明确研究分工和责任,把握研究工作方向,在研究团队内营造团结合作的学术环境,有效发挥研究团队所有成员的专长和潜质,保证研究工作按科研行为规范进行,并进行有效监督。 要进一步提倡提携后学。各研究单元有责任指定经验丰富的高级研究人员对新进青年研究人员进行指导。对研究生和青年研究人员的培养,不应只教授必要的专业知识,还应教授科研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研究生导师有义务向学生提供与科研行为规范有关的各种规章制度,并向他们讲解有关规定。 四、防治科学不端行为 (一)科学不端行为的认定 科学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其认定标准为: 1、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有意做出虚假的陈述,包括:编造数据;篡改数据;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以及职位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 2、损害他人著作权,包括: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如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名单,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列入作者名单,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允许用其它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如将他人材料上的文字或概念作为自己的发表,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事实,使人产生为其新发现、新发明的印象,或引用时故意篡改内容、断章取义。 3、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包括:未经许可利用同行评议或其它方式获得的上述信息;未经授权就将上述信息发表或者透露给第三者;窃取他人的研究计划和学术思想据为己有。 4、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中的科学不端行为,包括: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将基于同样的数据集或数据子集的研究成果以多篇作品出版或发表,除非各作品间有密切的承继关系。 5、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损坏、强占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数据、软件或其它与科研有关的物品。 6、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包括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滥用科研资源,用科研资源谋取不当利益,严重浪费科研资源;在个人履历表、资助申请表、职位申请表,以及公开声明中故意包含不准确或会引起误解的信息,故意隐瞒重要信息。 7、对于在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非有意的错误或不足,对评价方法或结果的解释、判断错误,因研究水平和能力原因造成的错误和失误,与科研活动无关的错误等行为,不能认定为科学不端行为 (二)科学不端行为的处理 对科学不端行为的处理,要本着实事求是、严谨慎重的态度,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和正当权益,对投诉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涉嫌科学不端行为的投诉一般由院属机构受理。对于有明确涉嫌科学不端行为的事实和理由,且有真实署名的书面投诉,应予受理。处理程序一般包括初步调查、正式调查、公布结论和处理意见等环节。 对认定为非科学不端行为的,应在所有知情人和被投诉人要求的范围内公布事实和结论,被投诉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为其恢复名誉。 对认定为有科学不端行为的人员,应由所在院属机构最高行政决策会议做出处理决定并报院备案。处理决定应包括:视情节轻重给予科学不端行为人的相应处分,对科学不端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采取的必要补救措施。被处理人对认定结论不服,并能提供新的证据,可向所在院属机构提请复议。 对于主动参与他人的科学不端行为,与他人合谋隐瞒其科学不端行为,严重疏忽监督职责,在参与处理科学不端行为过程中严重违规,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承担科学不端行为的共同责任。

第一条 学术引用应体现学术独立和学者尊严作为学者,在学术写作的过程中,应当在各个环节遵循学者的职业伦理,需要对学术研究事业心存虔敬,抵御曲学阿世、将研究作为迎奉权贵的不良风气。在引用环节上,所有征引文献都应当受到必要的质疑。事实上,是否存在这样的怀疑精神,乃是学术引用与宗教或准宗教式宣传的引用之间的重要界限。第二条 引用必须尊重作者原意,不可断章取义无论是作为正面立论的依据还是作为反面批评的对象,引用都应当尊重被引者的原意,不可曲解引文,移的就矢,以逞己意。当然,从解释学的道理而言,这是不大容易达到的一个目标。首先是作者表意的过程是否能够曲折妥帖地达到原初目的是大可怀疑的,所谓“常恨言语浅,不如人意深”;接下来的问题是,任何理解都是在读者与文本之间的互动中产生的,读者本身的价值预设会投射到文本之上,使得文本相同意义却因人而异,所谓“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不过,这种解释学的言说若走向极端,则不免有“子非鱼,安知鱼之乐”的不可知论之嫌。那个经典回应“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分明是将人和鱼混为一谈了。作为可以运用理性的动物,人与人之间总是可以通过研究、交流而产生理解的。时间的流逝可能给后人解读前人文献带来困难,但时间也能够带来某种知识的确定性。随着解读者的增多,一些误解逐渐祛除,作者真意终究可以为人们所认知。否则,哲学史或者思想史岂不完全无从写起?况且,以尊重作者原意的心态进行引用,会促使人们对被引用者的同情和理解,减少误读曲解,这也是没有疑问的。第三条 引注观点应尽可能追溯到相关论说的原创者建立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的新作,需要对于此前研究尤其是一些主要观点的发轫、重述或修正过程有清晰的把握。否则,张冠李戴,不仅歪曲了学术史的本来面目,而且也可能使得相关思想学说本身在辗转之间受到歪曲。而对于思想或学术谱系的认真梳理,清楚地区别原创与转述,正是一个研究者的基本功,通过引文,写作者的这种基本功是否扎实往往可以清楚地显示出来。第四条 写作者应注意便于他人核对引文不少文献存在着不同版本,不同版本之间在页码标注甚至卷册划分上并不一致因此,如果引用者不将所引文字或观点的出处给出清晰的标示,势必给读者核对原文带来不便。第五条 应尽可能保持原貌,如有增删,必须加以明确标注为了节省篇幅,或使引文中某个事项便于读者理解,引用者可以作一定限度的增删。通常增加的内容应以夹注的方式注明;删节则通常使用省略号。删节之间,引用者应留心避免令读者对引文原意产生误解。第六条 引用应以必要为限学术研究须具有新意,引用是为了论证自家观点。因此,他人文字与作者本人文字之间应当保持合理的平衡,要避免过度引用(尤其是过度引用某一个特定作者),否则的话,势必令读者产生疑问:“为什么我不干脆直接读原着呢?”当然,对于研究对象特定于某种文献或只能依赖某种文献的写作者,这种“专项”引用是不得已之事。总之,所谓过度引用,与其说是量的问题,不如说是必要性的问题。第七条 引用已经发表或出版修订版的作品应以修订版为依据在作品发表之后,作者又出修订版,或者改变发表形式时(如论文收入文集)作出修订,这在学术着作史上是屡见不鲜的现象。修订,意味着作者对于原来作品的观点、材料或表述不满意,因此代表着作者晚近的看法或思想。不过,这条规则有一个限制,如果引用者所从事的恰好是对于特定作者学说演变的研究,则引用此前各种版本便是必要的。第八条 引用未发表的作品须征得作者或相关着作权人的同意,并不得使被引用作品的发表成为多余。学术研究中经常需要引用尚未公开发表的手稿、学位论文、书信等。除非只是提供相关文献的标题、作者等技术信息,否则,对于正文文字的引用,需征得作者或着作权人的同意,这是为了确保尊重作者对于某些不希望披露的信息的权利。尤其是私人书信,不经同意而擅自发表,足以构成侵犯民法所保障的隐私权,引用时尤需慎之又慎。另外,由于引用先于被引用作品可能的发表,过度引用也可能导致原作内容过分公开,从而损害被引用作品发表的价值,因此有必要对此类引用作较之引用已发表作品做更多、更严格的限制。第九条 引用应伴以明显的标识,以避免读者误会通常的引用有直接引用与间接引用,直接引用需用使用引号,间接引用应当在正文或注释行文时明确向读者显示其为引用。引用多人观点时,应避免笼统,使读者可以清楚区分不同作者之间的异同。直接引文如果超过一定数量,应当指示排版时通过技术方式进行更为清晰的标示。第十条 引用须以注释形式标注真实出处,并提供与文献相关的准确信息引用时的作伪,常常表现为在注释中的出处信息等方面弄虚作假,如掩盖转引,将转引标注为直接引用。另外,一些作者引用译着时本是引中文版却标注原文版。边码(边白处标注的原着页码,以便读者核查原文和利用索引)更便利了上述作伪现象。将转引标注为直引,将引自译着的引文标注为来自原着,均系伪注,属于学术不端行为。这不仅是对被转引作品作者以及译者劳动的不尊重,而且也是学术态度不诚实的表现。任何严肃的学术研究、学术写作过程都应切实尊重知识产权和学术伦理,严禁抄袭剽窃,充分理解、尊重前人及今人已有的相关学术成果,并通过引证、注释等形式加以明确说明,从而在有序的学术对话、学术积累中力求推进学术创新,这是学术规范的本质要求。欲将学术规范落到实处,其关键性环节之一就是学术注释规范。因此,“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鉴于目前学术论文、专着中存在的各种各样的注释作假问题业已相当普遍,并造成学术失范、弄虚作假、甚至侵犯知识产权的后果,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注释问题。学术注释规范既是一个形式规范问题,又是一个从根本上保障学术继承与学术创新的实质规范问题。正因为如此,“有责任感的学者们会在文章中保留大量的注释,包括对自己观察的解释,也包括对来自他人的重要资料的说明。””技术层次的规范同样是非常关键的,科学家默顿尝言:“在学术领域中,引文和参考文献不是一件不重要的事。当许多一般读者——科学界和学术界以外的普通读者,认为文章的脚注、最后的尾注或参考文献都是不必要的和令人讨厌的时候,我们要说,这些是激励系统的核心和对知识进步起很大促进作用的公平分配的基础。””引证标注规范是学术自身发展、职业道德的要求和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不能认为是和学术内容没有多少关系的细枝末节。”从注释规范人手,严格学术规范,“不但有利于学术交流,而且可以表明一种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这是使读者建立学术信任的前提。”

学术规范的灵魂和本质是创新,这句话说的非常正确,没有创新淡化,就没有灵魂,也没有本质

学术规范的本质和核心是什么

创新才能促进学术的发展。所以创新确实是灵魂的本质。

学术规范,是指学术共同体内形成的进行学术活动的基本伦理道德规范,或者根据学术发展规律制定的有关学术活动的基本准则。学术规范的意义是有助于彰显学术研究的价值,使学术活动制度化、学术研究标准化和专业化。有助于学术积累和创新,强调学术史的研究和学术传统的养成,从而推动学科发展。有助于解决学风建设问题,规约和惩处学术研究活动中的各种不良行为。学术道德是指在学术界约定俗成并得到学者认同和共同遵守的观念道德和价值取向,包括对待学术事业的态度、学术责任等。学术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之一,它对行为者的约束作用是以自觉为特征的。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之间的关系是学者在进行学术活动时自律与他律的关系,也就是说“学术规范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性的约束机制,而学术道德则是学者内在的自我修养机制”。

关于本质的一些创意是不一样的,一定要注意,讲究微商。

学术规范的核心

关于本质的一些创意是不一样的,一定要注意,讲究微商。

学术规范,是指学术共同体内形成的进行学术活动的基本伦理道德规范,或者根据学术发展规律制定的有关学术活动的基本准则。学术规范的意义是有助于彰显学术研究的价值,使学术活动制度化、学术研究标准化和专业化。有助于学术积累和创新,强调学术史的研究和学术传统的养成,从而推动学科发展。有助于解决学风建设问题,规约和惩处学术研究活动中的各种不良行为。学术道德是指在学术界约定俗成并得到学者认同和共同遵守的观念道德和价值取向,包括对待学术事业的态度、学术责任等。学术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之一,它对行为者的约束作用是以自觉为特征的。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之间的关系是学者在进行学术活动时自律与他律的关系,也就是说“学术规范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性的约束机制,而学术道德则是学者内在的自我修养机制”。

学术规范的灵魂和本质是创新,这句话说的非常正确,没有创新淡化,就没有灵魂,也没有本质

学术规范的核心是

学术规范的灵魂和本质是创新,这句话说的非常正确,没有创新淡化,就没有灵魂,也没有本质

创新才能促进学术的发展。所以创新确实是灵魂的本质。

学术规范的灵魂和本质是创新的,就说明它的一个不管是任何的学术,它都是需要不断的创新,不断的钻研,之后才会更好的发展。

学术规范,是指学术共同体内形成的进行学术活动的基本伦理道德规范,或者根据学术发展规律制定的有关学术活动的基本准则。学术规范的意义是有助于彰显学术研究的价值,使学术活动制度化、学术研究标准化和专业化。有助于学术积累和创新,强调学术史的研究和学术传统的养成,从而推动学科发展。有助于解决学风建设问题,规约和惩处学术研究活动中的各种不良行为。学术道德是指在学术界约定俗成并得到学者认同和共同遵守的观念道德和价值取向,包括对待学术事业的态度、学术责任等。学术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之一,它对行为者的约束作用是以自觉为特征的。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之间的关系是学者在进行学术活动时自律与他律的关系,也就是说“学术规范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性的约束机制,而学术道德则是学者内在的自我修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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