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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研论文发表过程中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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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研论文发表过程中也存在

造假不是一个人的现象,而是社会现象,是一个区域的高发现象。究其原因,论文署名作者或不具备足够的完成科研的能力而强行推出论文成果;或是署名作者一路投机取巧,只会用虚假的论文结论编造出来,公之于众;或是单位机关对于作者有论文数目要求,必须达成什么样的标准有硬性规定,所以才会论文造假,略禁不止。此类写论文的人不是在做科研,而是在做职位升迁,在做仕途。须知前不久俄罗斯也发生了一件官员进行兼职科研活动,挂职提升履历的事情发生,其结果是涉事官员被辞去公职,不仅没有偷成鸡,反而蚀把米。在俄罗斯那样一个腐败严重,举世闻名的国家,尚且不断追求学术的纯洁性,避免政治染指学术活动,防止腐败的污垢浸染到科研教育领域。而在中国,这样的挂名现象却并不少见,官员也是教授,官员也在搞科研。他们没有时间,更没有精力,却仍然为了履历显得丰富多彩而绞尽脑汁,穷其职权来换取一个教授职称,一个博士学位,试问这样的官员,究竟应该用什么来打动模式审核的裁判?用什么来完成博士毕业的论文要求?用了多少时间来完成别人多年坚持才得以完成的学业?在这,在这样的教育系统中,权不仅可以换钱,还可以交易学位,交易名利。这样的乱象,靠什么来维系学位的权威性?靠什么来保证论文的质量?只有真正在做科研,做的是自己的科研,做的是实事求是的科研,才能够减少论文造假的数量,提升论文成果的质量。科研是严肃的,更是严格的,是可以经得起别人去实践检验,经得起实践检验的。中国科研韩春雨的结论正确与否尚无定论,论文造假也是泛滥成灾。究其原因,是社会风气太浮躁,人们太急功近利,对于科研也满是功利气息,把投机取巧的习惯带到了这种本不允许其存在的领域。科研不是工厂流水线式的工业生产,科研需要科研人员静下心来,需要相关单位机构耐得住性子,更需要这个社会,这个国家,报以正确的态度来看待。

我国申请专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的专利保护制度,一项专利申请必须按照一定程序的审查,才能授予专利权。实体方面的审查主要是要求发明专利要具有“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实用新型申请虽然不进行“实审”,但从本质要求上来说,还是要具有一定程度的“三性”;外观设计申请也不进行“三性”审查,但是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也明确规定了授权专利在一定地域、时间、范围内获得保护。其中,专利法第十一条明确了授权专利不得侵害。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专利侵权诉讼和专利审查过程中,从技术层面上都要涉及到“相同或相近似”判断原则的问题。以下就两者判断的异同进行简要分析。 判断的主体、对象 专利审查中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主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做出,其中涉及复审和无效的决定,起主导作用的是审查员,终审权在法院的法官;专利侵权诉讼有管理专利的部门和法院两条解决途径,司法途径方面,起主导作用的是法官。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我国*度建立的相对较晚,专利审查员相对于法官有较强的理工科背景,对背景技术及技术方案的理解更加专业;而法官往往具有更深的法律背景,对法律普遍原理、原则理解更深、更透,综合各种因素的能力更强。由于以上判断主体差异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判断原则和结果的异同。 从对象上来看,审查员判断的对象是发明创造内容与现有技术(对比技术),针对的是专利申请人;法官审理的对象是专利产品和被控侵权产品,针对的是原告和被告。两者的共同之处是都涉及到专利所要确定和已经确定的保护范围,关于保护的范围,专利法第五十六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判断的依据 专利审查在相同和相近似判断方面主要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公告、局令等。专利审查指南是依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部门规章,专利审查部门包括专利复审委员的多数决定都是依照审查指南做出的。 专利侵权诉讼在相同和相近似判断方面主要依据专利法、细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批复等,在此特别需要提及的是: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06/22� 》、《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93/08/16)》、《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能否直接裁判涉案专利属于从属专利或者重复授权专利问题》的函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001/09/29�虽然只适用于北京市的法院范围,但对全国法院系统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都有一定参考价值。 判断原则 法官在侵权诉讼中所面对的是被控侵权物和稳定的授权专利,由审查员最终确认的授权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是侵权判定的核心内容,目前法官就相同或相近似判断的原则基本上都是采用技术特征比较法,即将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排列出来与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一一比较,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覆盖了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全面覆盖原则),则可以判定侵权成立,另外还有“等同替换”、“禁止反悔”、“多余指定”等原则,其中对“多余指定”原则的采用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多余指定”原则的提出是基于独立权利要求中有必要技术特征就可能存在非必要技术特征这一前提,假如非必要技术特征的存在与否不影响该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其结论就是专利授权范围是不确定的,审查员对专利保护范围不清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是明显不对的。 另一种观点则强调在进行侵权判断时,如果机械地拿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保护范围中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比,缺少一项技术特征就认定不侵权,那么由于权利要求书撰写的疏忽或不严谨,就可能导致使很多侵权行为被认定为不侵权,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将无法得到公正、有效保护。 综上所述,专利审查对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规则更细,考虑的纯技术的因素多;而专利侵权诉讼从保护权利人利益方面多有偏重,有些判定规则尚待斟酌。两方面都应当从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既要鼓励发明创造,充分考虑专利权人的利益,也不能纵容专利权滥用,损害广大公众的利益。

要想获得专利权,不是一申请就完事了,中间还有一些过程,有一些事情是要注意的,比如,专利有没有优先权,有没有宽展期,申请的时候,有没有发审查意见,有没有发补正通过,这个过程中,如果错过了时间怎么办,比如第一次审查意见要在4个月内答复,可是自己没时间,可不可以延长,中间要做什么手续,这些都是事情。  另外,在提交专利申请的时候,专利的申请日如何确定,如果是电子申请的倒是好说,倘若是纸质的呢,专利的有效期限是从专利的申请日开始算的,而不是从授权开始算,这点大家可以留意一下,专利权的无效也是要关注的。另外,实用新型是必须有说明书附图的,如果没有说明书附图,专利局可能不会受理,当然,不受理还有其它很多情况,比如申请人的地址不详啊,申请类型不能确定的,都可能是不会受理的,不然自己辛辛苦苦的写,到时不受理,那可就亏大了。  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事情,就是费用的问题,如果没交费,很多程序就会中止,导致专利下不了证的,比如专利申请后,收到受理通知书后15天内就要交费的,当然也可以在申请日的二个月内交费。不然过期了,就得交恢复费了,还有授权也是一样,授权的费用也是有时间限制的。

我国专利申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反馈的信息重新补材料吧,尽量要清楚细致点。

按照我国现行的专利保护制度,一项专利申请必须按照一定程序的审查,才能授予专利权。实体方面的审查主要是要求发明专利要具有“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实用新型申请虽然不进行“实审”,但从本质要求上来说,还是要具有一定程度的“三性”;外观设计申请也不进行“三性”审查,但是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也明确规定了授权专利在一定地域、时间、范围内获得保护。其中,专利法第十一条明确了授权专利不得侵害。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专利侵权诉讼和专利审查过程中,从技术层面上都要涉及到“相同或相近似”判断原则的问题。以下就两者判断的异同进行简要分析。 判断的主体、对象 专利审查中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主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做出,其中涉及复审和无效的决定,起主导作用的是审查员,终审权在法院的法官;专利侵权诉讼有管理专利的部门和法院两条解决途径,司法途径方面,起主导作用的是法官。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我国*度建立的相对较晚,专利审查员相对于法官有较强的理工科背景,对背景技术及技术方案的理解更加专业;而法官往往具有更深的法律背景,对法律普遍原理、原则理解更深、更透,综合各种因素的能力更强。由于以上判断主体差异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判断原则和结果的异同。 从对象上来看,审查员判断的对象是发明创造内容与现有技术(对比技术),针对的是专利申请人;法官审理的对象是专利产品和被控侵权产品,针对的是原告和被告。两者的共同之处是都涉及到专利所要确定和已经确定的保护范围,关于保护的范围,专利法第五十六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判断的依据 专利审查在相同和相近似判断方面主要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公告、局令等。专利审查指南是依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部门规章,专利审查部门包括专利复审委员的多数决定都是依照审查指南做出的。 专利侵权诉讼在相同和相近似判断方面主要依据专利法、细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批复等,在此特别需要提及的是: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06/22� 》、《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93/08/16)》、《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能否直接裁判涉案专利属于从属专利或者重复授权专利问题》的函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001/09/29�虽然只适用于北京市的法院范围,但对全国法院系统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都有一定参考价值。 判断原则 法官在侵权诉讼中所面对的是被控侵权物和稳定的授权专利,由审查员最终确认的授权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是侵权判定的核心内容,目前法官就相同或相近似判断的原则基本上都是采用技术特征比较法,即将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排列出来与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一一比较,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覆盖了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全面覆盖原则),则可以判定侵权成立,另外还有“等同替换”、“禁止反悔”、“多余指定”等原则,其中对“多余指定”原则的采用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多余指定”原则的提出是基于独立权利要求中有必要技术特征就可能存在非必要技术特征这一前提,假如非必要技术特征的存在与否不影响该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其结论就是专利授权范围是不确定的,审查员对专利保护范围不清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是明显不对的。 另一种观点则强调在进行侵权判断时,如果机械地拿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保护范围中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比,缺少一项技术特征就认定不侵权,那么由于权利要求书撰写的疏忽或不严谨,就可能导致使很多侵权行为被认定为不侵权,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将无法得到公正、有效保护。 综上所述,专利审查对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规则更细,考虑的纯技术的因素多;而专利侵权诉讼从保护权利人利益方面多有偏重,有些判定规则尚待斟酌。两方面都应当从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既要鼓励发明创造,充分考虑专利权人的利益,也不能纵容专利权滥用,损害广大公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你的补正书上应该有审查员的名字。打电话找到这个人。问题就解决了。我也遇到过这样的问题。解决方法是,我最终找到了审查员。当面把问题解决了。而且她们那得人很好的。

论文研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人的步调有快有慢,该紧的就是那么几步,高考、大学毕业、考研、择业、择偶。对于四年大学生活,毕业就是我们最该紧一紧步子的那步。如何走好毕业这一步,小毕来给你们来支招。

这个你就可以写你当前所要研究的问题究竟是什么就可以了,然后再提出了解决的办法。

(一)选题方面。毕业论文选题是否得当会直接影响毕业论文的质量,常见的选题方面的问题有以下几种。 选题过大。毕业论文的选题应选取有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有现实可能性、大小适中的题目。选题太大,难以把握问题的切人角度。此外,题目太大,难以深人细致地剖析问题,容易泛泛而论。选题过难。由于学生受时间、精力的限制,以及材料方面的局限,应注意选题的难度既不要过大,也不要超出自己所学的专业领域。虽然毕业论文的选题不能过大过难,但也不能太小、太简单,否则毕业论文的工作量不够,质量也不会很高。选题陈旧。选题不要太陈旧,如果查阅文献有太多类似的文章,缺乏新鲜感,最好换一个话题。切忌一切照搬别人的材料和结论,应该在前人的基础上,敢于提出前人没有提出或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最好多选一点与现实生活、当代经济与科学技术发展密切相关的课题,注重研究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二)观点方面。观点是文章的灵魂,确立一个明确的观点是毕业论文写作的关键,观点要力求正确,有新意,有理有据,这是写好毕业论文的基本前提。常见的观点方面的问题有以下几种。基本观点错误或有偏颇。基本观点是指统率全篇毕业论文的基本论点与总结论。如果基本观点错了,其他一切论点、论据都不能成立,整篇论文也就站不稳脚跟了。 观点主观、片面。要避免毕业论文的观点走极端,妄下结论,也要防止观点只顾一头,缺少唯物辩证法所要求的全面性。例如,有一篇论文为了说明企业分配制度改革,提出用“三铁”打破工人的“铁饭碗”,这“三铁”是“铁心肠、铁手腕、铁面孔”,这就在批判“铁饭碗”时走了极端,把工人放在被改革的一面。又如,有的是捕风捉影,主观臆断,任意夸大或缩小,然后就匆忙地谈看法、下结论,这样的论文,缺乏准确性和真实性,所以也就缺乏科学性。

我国专利申请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要想获得专利权,不是一申请就完事了,中间还有一些过程,有一些事情是要注意的,比如,专利有没有优先权,有没有宽展期,申请的时候,有没有发审查意见,有没有发补正通过,这个过程中,如果错过了时间怎么办,比如第一次审查意见要在4个月内答复,可是自己没时间,可不可以延长,中间要做什么手续,这些都是事情。  另外,在提交专利申请的时候,专利的申请日如何确定,如果是电子申请的倒是好说,倘若是纸质的呢,专利的有效期限是从专利的申请日开始算的,而不是从授权开始算,这点大家可以留意一下,专利权的无效也是要关注的。另外,实用新型是必须有说明书附图的,如果没有说明书附图,专利局可能不会受理,当然,不受理还有其它很多情况,比如申请人的地址不详啊,申请类型不能确定的,都可能是不会受理的,不然自己辛辛苦苦的写,到时不受理,那可就亏大了。  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事情,就是费用的问题,如果没交费,很多程序就会中止,导致专利下不了证的,比如专利申请后,收到受理通知书后15天内就要交费的,当然也可以在申请日的二个月内交费。不然过期了,就得交恢复费了,还有授权也是一样,授权的费用也是有时间限制的。

按照我国现行的专利保护制度,一项专利申请必须按照一定程序的审查,才能授予专利权。实体方面的审查主要是要求发明专利要具有“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实用新型申请虽然不进行“实审”,但从本质要求上来说,还是要具有一定程度的“三性”;外观设计申请也不进行“三性”审查,但是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也明确规定了授权专利在一定地域、时间、范围内获得保护。其中,专利法第十一条明确了授权专利不得侵害。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专利侵权诉讼和专利审查过程中,从技术层面上都要涉及到“相同或相近似”判断原则的问题。以下就两者判断的异同进行简要分析。 判断的主体、对象 专利审查中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主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做出,其中涉及复审和无效的决定,起主导作用的是审查员,终审权在法院的法官;专利侵权诉讼有管理专利的部门和法院两条解决途径,司法途径方面,起主导作用的是法官。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我国*度建立的相对较晚,专利审查员相对于法官有较强的理工科背景,对背景技术及技术方案的理解更加专业;而法官往往具有更深的法律背景,对法律普遍原理、原则理解更深、更透,综合各种因素的能力更强。由于以上判断主体差异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判断原则和结果的异同。 从对象上来看,审查员判断的对象是发明创造内容与现有技术(对比技术),针对的是专利申请人;法官审理的对象是专利产品和被控侵权产品,针对的是原告和被告。两者的共同之处是都涉及到专利所要确定和已经确定的保护范围,关于保护的范围,专利法第五十六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判断的依据 专利审查在相同和相近似判断方面主要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公告、局令等。专利审查指南是依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部门规章,专利审查部门包括专利复审委员的多数决定都是依照审查指南做出的。 专利侵权诉讼在相同和相近似判断方面主要依据专利法、细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批复等,在此特别需要提及的是: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06/22� 》、《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拥有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93/08/16)》、《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能否直接裁判涉案专利属于从属专利或者重复授权专利问题》的函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001/09/29�虽然只适用于北京市的法院范围,但对全国法院系统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都有一定参考价值。 判断原则 法官在侵权诉讼中所面对的是被控侵权物和稳定的授权专利,由审查员最终确认的授权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是侵权判定的核心内容,目前法官就相同或相近似判断的原则基本上都是采用技术特征比较法,即将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排列出来与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一一比较,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覆盖了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全面覆盖原则),则可以判定侵权成立,另外还有“等同替换”、“禁止反悔”、“多余指定”等原则,其中对“多余指定”原则的采用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多余指定”原则的提出是基于独立权利要求中有必要技术特征就可能存在非必要技术特征这一前提,假如非必要技术特征的存在与否不影响该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其结论就是专利授权范围是不确定的,审查员对专利保护范围不清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是明显不对的。 另一种观点则强调在进行侵权判断时,如果机械地拿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保护范围中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比,缺少一项技术特征就认定不侵权,那么由于权利要求书撰写的疏忽或不严谨,就可能导致使很多侵权行为被认定为不侵权,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将无法得到公正、有效保护。 综上所述,专利审查对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规则更细,考虑的纯技术的因素多;而专利侵权诉讼从保护权利人利益方面多有偏重,有些判定规则尚待斟酌。两方面都应当从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既要鼓励发明创造,充分考虑专利权人的利益,也不能纵容专利权滥用,损害广大公众的利益。

这不可能吧,通过电子申请的案件,只能通过电子提交中间文件的,国家局也不可能发纸件的中间文件,只有纸件申请可以转电子件,根本就没有电子件转纸件的,你完全可以打电话给第一次发补正通知书给你的审查员咨询的,你这个案子应该都是同一个审查员审查的。

可以的,但是你申请的专利必须具备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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