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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期限可以恢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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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期限可以恢复吗

如果申请专利复审的时间超过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逾期再申请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作出不受理复审的决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进行实质审查的要求,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五条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专利驳回提复审期限可以恢复吗

看是否符合规定。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允许恢复,且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专利复审期限过了能恢复吗

看是否符合规定。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允许恢复,且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专利复审恢复权利请求期限

法律分析:专利复审提出有时间限制,申请人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程序是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一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专利复审的案件。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权启动专利复审程序,而且必须在接到驳回通知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法律分析:专利复审的期限是自收到驳回专利申请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发明专利恢复期限

恢复权利请求: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专利权期限: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优先权时限: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与其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同样主体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专利局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未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根据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5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申请续展3年。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所获得的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10年。保护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此处所指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对于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不是自优先权日起计算,而是自专利申请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请求专利权利恢复时间是2个月到2年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恢复权利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专利权时效的,可以据此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后,请求恢复权利。并且请求期限为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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