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农户意愿的脆弱生态区生态补偿模式的构建
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生态系统所提供的各种服务。过去几十年以来,为了满足人口迅速增加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人类对生态系统改变的规模和速度超过了任何一个历史时期,导致60%以上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处于退化或不可持续利用状态[1]。这种改变的后果正日益显现,尤其是对居住在生态脆弱地区的贫困人群。尽管许多地区已采取了许多措施来遏制或者减缓生态退化的进程,然而由于自身生态环境条件的限制和不合理的经济结构,成效甚微[2-5]。根本原因是对居住在这些生态脆弱区贫困人群的生计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没有给予很好的考虑。
作为一种调节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经济手段,生态补偿政策的制定及其实施机制正日益受到学者和决策者的广泛重视和应用。在国外学者的研究中,生态补偿被认为是人类为利用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给予付费(Payment for Ecosystem/Environment Service)的具体措施,并大多注重从市场交易的角度来定义生态补偿。在这方面,国际森林研究中心(The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Forestry Research)开展的研究最具有典型性。在综合分析基础上,其提出了以自愿性为基础、具有确定的交易双方和明确与持续的交易物等五个准则来定义生态补偿[6]。在一些社会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一定方式的市场运作可使交易双方达到互利,这一定义是比较适合的。但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生态系统的退化主要由不断增长的人口的家庭生计的需求和社会经济发展所致。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越来越多的学者对生态脆弱区贫困人群的生计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给予了关注,并倾向于将生态补偿与减少贫困和区域发展结合起来。这样有助于采取和实施有利于贫困群体的生态补偿政策与措施,增强生态补偿的效果和可持续性[3,8-11]。
近年来,我国许多学者对生态补偿的基本理论[12-13]、制度[7,14]、补偿标准[15-21]和区域实施机制[22]开展了广泛深入的研究。目前,生态补偿作为以经济手段为主要方式,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主要目的,以调节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为主要对策的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已被学术界和决策者们所接受和应用[14]。除了在一些地方尝试的以市场交易为手段的水资源和流域生态补偿项目外,我国已在全国范围内对脆弱生态区实施了退田还湖、退耕还林和京津风沙源治理等大型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程。在这些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国家运用经济手段,向参与退田还湖、退耕还林、休牧禁牧和生态移民的农牧户提供经济补贴,形成了以政府为补偿者、农牧户为受偿者的一种生态补偿机制。
为了能够取得最好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效益,国家还鼓励地方政府将大型生态补偿项目同农业发展、饮水安全、水土保持、新农村建设和扶贫等其他涉农资金进行整合,加快农户生产结构的改变和农业劳动力与人口的转移。这使得地方政府能够根据区域特点制定和实施适宜的生态补偿方式,产生了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模式[23]。极为重要的是,一些地方政府构建和实施了一些具有造血式功能的生态补偿措施[7]。这些措施产生了良好的生态效果和社会经济效应,不仅对区域生态建设的顺利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且还对农户家庭经济结构调整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24-25]。但是这些措施过分依托国家实施的大型生态建设项目,因而其可持续性一直受到质疑[26-28]。
在我国现阶段,脆弱生态区农村家庭的农业生产主要是以满足家庭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生计农业。我国脆弱生态区的生态补偿,一般是根据生态建设中农户从事生态建设的投入和耕地的收益,选取一定区域内的平均水平作为补偿标准,对农牧户进行补贴。从这个角度来看,这部分资金主要是对农牧户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避免农牧户的家庭生产和生活水平受到显著影响,从而激励农牧户改变生计方式,积极参与生态建设。然而,对农户参与生态补偿的微观社会经济因素研究表明,替代生计、项目收益、农业收益和从事农业生产的流动资本投入是农户参与生态补偿意愿的主要决定因素[16,29]。因此,单从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来看,由于地区耕地产出能力的不同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目前实行的生态补偿标准将越来越不能抵消农户的建设成本和机会成本,而且还带来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与问题。在一些地区,受益于生态建设的经济补偿,农户经济收益在补偿期内增加明显。但由于这些家庭耕地的减少,对经济补偿依赖性很强,一旦停止补助,将会失去基本生活来源[30]。因此,生态补偿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够达到预定目标[7]。尽管国家会根据农户收入情况来确定是否延长退耕还林的补助期限,但是缺乏补偿终止的具体标准。脆弱生态区落后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国家在确定补偿期限上陷入困境。这说明,除了补偿中的利益关系问题外,解决受偿农户家庭生计受生态建设影响的问题,也是国家实施生态补偿首要考虑的问题之一,是国家达到生态建设中对农牧户进行补偿的目标之一。
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土地多功能的利用和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迅速发展[15],为解决生态补偿问题提供了契机。通过比较分析和小尺度上开展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仿真模拟发现,构建具有造血功能的生态补偿机制,既能够获得很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又能够明显地缩短生态补偿时限和降低补偿成本[7,31]。然而,区域尺度上我国典型脆弱生态区农户生态补偿意愿变化和农户劳动力转移对生态补偿的影响尚缺乏足够的研究。
基于对鄱阳湖区农户实地调查的结果,本研究详细分析了决定农户接受生态补偿意愿的主导因素和目前在我国脆弱生态区开展的生态补偿实施效果与存在问题,提出了分别以耕地、劳动力转移和生产结构调整为主要方式的三种典型生态补偿模式。然后通过对区域单位土地产值与劳动力随时间变化的分析,建立了相应的生态补偿模型。在模拟分析中,以实地问卷调查的样本年份2007年为基础年,对未来20a三种模式下的生态补偿总额进行预测。最后,对三种生态补偿模式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分析,并提出了建议措施。
1 研究区概况
1.1 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概况
鄱阳湖区是鄱阳湖水域、湖滩、洲地所隶属于南昌、九江和上饶三市的12个县市(包括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德安县、永修县、星子县、都昌县、湖口县、
余干县和鄱阳县,以及南昌和九江市区)行政疆域的总称(图1)[32]。湖区的森林覆盖率为31.18%,低于江西省平均水平。近几十年来,原有优势的湿地植被逐渐减少,湖区面积不断缩小,呈现出湿地植被不断退化、水土流失日益加剧、土地沙化与洪涝灾害日趋严重、水质污染和生物多样性逐步减少的生态环境严重恶化趋势[33],水环境质量与社会经济发展处于相互冲突阶段[34]。
图1 研究区域范围和地理位置图
Fig 1 Location of the study area
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城乡和各县差异显著(表1),具体表现在:①各县域乡村人口比重相对较高,大部分县乡村人口比重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5.06%)和江西省平均水平(60.2%);②农民收入区域差别很大,收入最高县(南昌县,5 225元/人·a)是最低县(鄱阳县,2 098元/人·a)的2.5倍多,县域间城镇职工收入差别不大,而县域内城乡收入差别较大,其中鄱阳县城乡收入差别最高,其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达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之多;③人均财政收入普遍较低,最高的南昌县为889元,而最低的鄱阳县只有148元,并且财政支出远大于财政收入,其中鄱阳县人均财政支出是人均财政收入的5.99倍,县域政府财政支付能力低下;④农户家庭经济能力普遍较低,其中5个县人均储蓄不足5 000元,人均储蓄水平最低的余干县只有2 660元,最高的南昌县也只有6 271元,家庭生产的经济投入能力较差。
受区域生态环境脆弱性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的影响,农户和工农业经济应对鄱阳湖区洪灾风险的能力十分低下,主要表现为农业生产条件不仅平均相对滞后,而且区内差异显著,基本生活设施条件相对不足,贫困人口比重偏高,农户收入水平偏低,总体经济实力相对较弱,农户收入来源多依赖于单一的农业生产等。此外,农户教育水平相对滞后,整体文化素质偏低,农业结构发展不均衡,长期以种植业为主,林牧渔副业发展水平低,人均GDP、路网密度过低和洪灾淹及面积过大[34]。湖区在1998年实施退田还湖政策后,圩堤内由于降低了防洪标准,频繁遭受洪涝灾害,其社会经济的脆弱性呈加剧趋势[35]。
1.2 生态补偿实施情况
1998年,在以“中流量,高水位”为主要特点的长江特大洪水给鄱阳湖区造成巨大灾害后,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联合下发了《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在该政策指导下,江西省在鄱阳湖区实施了“退田还湖、移民建镇”生态建设工程。鄱阳湖区的生态补偿主要是依靠这一生态建设工程开展的。
根据《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移民建镇若干规定》,退田还湖根据圩堤类型分为单退(退人不退田)和双退(退人退田)两种类型,具体措施主要包括移民建镇和退田还湖。移民建镇要求居住地低于特定水位以下的农户一律采取搬迁措施,国家和当地政府向搬迁农户提供住房建设补贴(在笔者的实地调研中,该标准为15 000元/户左右),同时也向受损严重和新建集镇的基础设施如交通、供水、教育和医疗卫生等提供一定标准的补助。退田还湖主要包括土地管理(土地权属变更)和土地补偿(对农户和集体组织土地所有和使用权益的补偿)两个方面。土地管理方面,规定双退圩堤内特定水位以下的土地要求恢复为滩涂和水面,所有权归国有,其他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土地补偿方面,免征农业税收,但不给予经济补偿。实施外迁移民、但继续从事种植业生产的农户,可以得到不低于人均666或者数量上不低于安置地人均水平的耕地。对于自愿选择从事其他产业的农户,政府将不再为其提供耕地。经过1998-2002年4期工程建设,国家财政提供35.32×元资金,共计移民22.1×1户,合计90.82×人,退田8.67×,其中双退2.1×,单退6.57×。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国家在鄱阳湖区自1998年以来实施的“双退”与“单退”相结合的生态补偿,在背景、目标和补偿内容上都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在背景方面,区内实施的生态建设工程是区域内原有生态环境在社会经济的影响下出现严重退化,以至影响到当地乃至区域社会经济和生态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特别是在退田还湖规划实施时,灾区面临着重建和受灾群众安置的迫切需要。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在退田还湖决策和规划实施上都比较匆忙,虽然注意到了区内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恢复的需要,但是更多是按照国家和省级政府的安排,边规划边建设。特别是在生态建设目标方面,主要目标是治理、恢复和改善区域内生态环境,但重点是解决灾后安置以及人员和固定财产的避灾等问题。补偿内容方面,着重于移民搬迁的补贴,而对退出湖内耕种的土地的补偿较少。在当时灾后重建的背景下,退田还湖和移民建镇措施的实施,使受灾和面临洪水威胁的群众得到妥善安置,种植业受洪水风险影响较大的农民负担得以减轻,给灾区群众带来了明显的实惠。因此,这两项措施在当时具有非常强的积极意义,受到了群众和地方政府的积极响应和普遍支持。
2002年5月至2005年4月,鄱阳湖区退田还湖工程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巩固,但退田还湖政策的实施基本上告一段落,政策影响有弱化趋势,致使此期间内的土地利用变化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逆转。与此同时,国家在保障耕地和粮食安全方面的农业政策也同退田还湖政策产生了一定交织作用[35]。从实地调查的情况来看,在进行退田还湖规划时,虽然也注意到了退田还湖后农民的生计和后续发展问题,但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受调查的乡村中,大多数青壮年劳动力均外出打工,但大部分农户的生计主要依赖于低下的农业收入,基本上没有能力改善家庭生活水平,无法有效开展生态保护。在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费,向农民提供农业补贴的情况下,从事农业种植也开始能够获取一定收益。但在单退圩堤内,防洪标准的降低增大了圩堤内农户耕地遭受损失的几率。在近年来气候环境双重变化作用下,虽然发生的洪水尚未造成很显著的损失,但当地政府和受调查农户对大洪水的风险意识非常高,要求提高圩堤防洪标准的愿望均十分强烈。
这些实际调查结果表明,在鄱阳湖区采取“单退”与“双退”相结合的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减少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使湖区生态系统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但湖区还有很大一部分湿地仍然由农户耕作,它们经常会遭受到洪水的侵扰。即使这些“单
退”的耕地在洪水期的淹没损失能够得到有效补偿,但由于该地区人多地少,农户仅靠耕作这些农田获得的收入是无法得到显著提高的。也就是说,这一地区的农户将长期处于贫穷状态,进一步开耕湖区湿地不可避免,彻底恢复湖区生态系统的设想将会落空。为提高单退圩堤内农户的生活水平,有效推动生态建设,迫切需要了解湖区农户对退田还湖的态度和受偿意愿,并结合农户生计来源的变化情况,制定出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和农户家庭发展需要的生态补偿标准和模式。
2 数据收集与分析
2.1 数据收集
为了了解湖区生态补偿的社会经济与环境变化效应,本研究收集了湖区人口、耕地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基础数据,并通过实地农户和机构问卷调查收集到了与生态补偿关系紧密的农户与机构数据。实地农户调查主要在2008年4月18日至25日期间开展。由于位于鄱阳湖区的都昌县、湖口县和鄱阳县境内的一些乡镇在退田还湖措施实施前后土地利用变化比较明显,此次农户实地问卷调查主要在这3个县的5个乡镇中进行,共走访了8个村落,获取有效农户调查问卷256份。问卷内容包括受访农户的家庭人口、劳动力、家庭收入与支出、耕地状况、生态补偿补贴情况、受偿意愿以及一些与生态补偿紧密相关的家庭经济和农户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看法等信息。在2009年9月21日至30日期间,又对江西省山江湖办、林业厅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等省直属机构,都昌县、星子县、湖口县、永修县、余干县和鄱阳县等6个县的林业局和农业局等的37位政府机构官员和研究学者进行了问卷调查,获取了有关生态补偿措施实施时可供选择的部分产业模式及其运行参数等信息。
鄱阳湖区各县退田还湖面积数据来自《〈江西省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工程措施总体实施方案〉(修订本)》和各县退田还湖规划资料[35]。从《2005年江西省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汇编》获取了该省2005年分年龄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并从1986-2009年《江西省统计年鉴》中获取了各县市有统计年份的国内生产总值、种植业产值、乡村户数和乡村劳动力等主要社会经济指标。另外,还收集到了湖区1981-2005年各县市包括耕地面积和乡村劳动力在内的主要农业统计指标和其他社会经济要素等数据。
2.2 数据分析
2.2.1 农户受偿意愿特征
农户的受偿意愿是生态补偿的核心要素之一。在已有生态补偿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虽然注意到了农户生计问题,但是补偿标准同农户受偿意愿的联系仍然不够紧密。利用Logistic方程对农户受偿意愿和其占受调查农户累积百分比进行回归分析,可以获取到生态补偿标准与农户接受程度的满意度曲线,然后对该回归模型求得农户生态补偿意愿的期望值,即可获得农户理论受偿意愿值[36]。基于这一理论和笔者在鄱阳湖区获取的实地农户调查数据,对鄱阳湖区农户的受偿意愿进行分析,得到湖区持一定受偿意愿的农户所占比重、农户受偿意愿满意度,以及农户受偿意愿满意度与受偿意愿值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
图2 农户受偿意愿满意度分布
Fig. 2 Distribution of agricultural households' willingness to accept eco-compensation
从图2中可以看出,农户中接受以15 000元/hm[2]作为补偿标准的比重最高,受偿意愿满意度拟合曲线的拟合程度总体上较好。受偿意愿满意度随着受偿意愿值从3 000元/hm[2]的不足5%增加到15 000元/hm[2]的60%以上,其变化也在该受偿意愿值达到最大。随后,变化趋势迅速放缓,继而可以求得湖区调查对象的理论受偿意愿为16 974元/(hm[2]·a),略低于农户耕地单位产值19 631.22元/(hm[2]·a)。计算结果表明,在对农户进行补偿时,若以单位耕地产值为补偿标准,则能够满足不低于61.82%农户的理论受偿意愿,即满足了大多数农户的受偿意愿。这说明农户受偿意愿的期望值与其单位耕地产值基本是一致的。因此,本文用耕地的单位产值来分析农户受偿意愿的变化。
2.2.2 农户劳动力就业结构特征
目前分户耕作土地经营模式,使得鄱阳湖区农户来自耕地的收入远不如来自非农就业和非农经营的收入所得。外出务工成为当前劳动力特别是新增劳动力首选的就业取向。随着新老劳动力的更替,参与生态补偿农户劳动力总的就业结构将发生一定的变化。此外,一部分农户通过耕地流转,将土地出租,以地租收入作为土地收益[15,37-38]。这样,非农经营和从事非农生产活动成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分析农户劳动力就业结构随年龄增加的变化特征,本研究将调查农户家庭劳动力(16~65岁)按照5岁差异划分成不同年龄组,每组又分为农业、非农产业和其他(学生等)三类。
鄱阳湖区劳动力就业结构结果如图3所示。可以发现,湖区学生群体所占比例随年龄增加而减小,在26~30岁年龄组所占比例已经微乎其微。而从事非农工作的乡村劳动力比例随着年龄的降低而增加,在26~30岁年龄组达到最大。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比例则随着年龄的增大一直保持增加趋势,在40岁以上各年龄组中,绝大多数劳动力都从事农业劳动。
图3 鄱阳湖区按年龄分组劳动力分布
Fig 3 Labor structure grouped in terms of age difference in the study area
这一结果说明,在研究区域,乡村劳动力从事农业、非农和其他(学生)职业的分布具有随着人口年龄的增加而变化的特征。在当前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这种特征随着时间的推移,年轻劳动力将逐渐取代年长劳动力成为从事社会劳动的主体,乡村地区劳动力总体结构将由以农业劳动力为主向非农劳动力为主转变。这一转变也使得农户家庭经济收入来源发生了变化,一些农户已不再依赖耕地作为家庭生计的主要来源,继续对这些农户给予生态补偿就变得没有必要了。
3 生态补偿模式与模型构建
3.1 生态补偿模式构建
从农户受偿意愿与劳动力就业结构的实地调查情况来看,随着各县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不断增加,农户受偿意愿和劳动力结构都将发生动态变化。特别是农户劳动力随着年龄的变化和向城镇转移,使得农户的主要生计来源也发生变化。由于劳动力随时间发生转移因素没有在实施生态补偿措施时给予考虑,致使一些全家移民到城镇的农户还依然接受着国家的补偿。此外,从近年来在我国许多地区实施生态补偿措施的效果来看,由于没有考虑农户受偿意愿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增加的情况,在长时段内在同一地区采取同一补偿标准短期效果明显,但
长期就会造成补偿标准过低的情况,导致部分农户又会返回去耕种已放弃的农地。最为重要的是,国家在实施一系列的生态补偿措施时,没有充分考虑发挥地方政府的应有作用,致使各方面的资金来源没有得到综合利用,使得无法在大多数地方实施一些能够有效帮助解决放弃耕地农户的生计和就业问题的措施,致使大多农户主要依赖国家补偿来解决家庭生计[15,39-42]。因此亟待充分发挥当地政府的应有作用,实施具有解决劳动力就业等造血功能的生态补偿措施,以解决生态建设对农户家庭生计影响的问题,完成国家生态补偿中对农户补偿的目标。基于这些经验与教训,本研究认为有必要对三种生态补偿模式的优缺点进行比较分析,以确定最合适的模式与实施措施。
模式一主要根据退耕面积对农户进行补偿,简称为按地补偿模式。目前我国在大多数地方实施的生态补偿措施都是按照此模式开展的。但为能更好地反映农户的意愿,在此模式分析中,笔者利用农户受偿意愿变化模型,计算得到预测年期间鄱阳湖区各县和湖区农户的平均受偿意愿。参考当地近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将当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未来20 a内的增长速度设定为13%、11%、9%和8%四个阶段,以2007年人均GDP为起点,预测2008-2027年人均GDP变化情况。
模式二主要在考虑劳动力转移的基础上对退耕农户进行补偿,简称为劳动力转移模式。这一模式将补偿范围限定在以土地收入作为家庭生计主要来源的农户。在此模式分析中,将各年农业劳动力与2007年总劳动力作比较,计算各预测年的必要补偿系数,作为农业劳动力应得到补偿的比重。然后利用必要补偿系数与按地补偿总额之积,计算湖区的必要补偿总额,作为生态补偿中应给予退地的补偿。这样可以保障农业劳动力人均享受补偿的耕地面积至少不低于基础年2007年的标准,以充分保障这部分农户的生计来源。
模式三主要在考虑生产结构调整的基础上对退耕农户进行补偿,简称为生产结构调整模式。笔者开展的机构调研结果表明,农林业、水产养殖业、农产品销售经营和农林渔产品加工业等涉农产业平均每个劳动力投入5 000元至10 000元,经过3~5 a,即可使该劳动力从传统的农业种植业转向受洪水风险影响较小的涉农产业或者非农产业。由于劳动力随着年龄的增加,转向非农工作的能力和成本分别呈现递减和递增趋势,这里将21岁到45岁农业劳动力群体按照年龄分别划分为易于转移组(21~25岁)、适于转移组(26~35岁)和难以转移组(36~45岁),对于45岁以上劳动力,不考虑将其转移到其他产业。考虑到未来投入成本的增加,将这些劳动力转移的成本分别设定为平均转移一个劳动力需要7 000、9 000和11000元,每年转移劳动力比重占当年该年龄组农业劳动力比例分别为20%、10%和5%。
3.2 生态补偿模型构建
详细计算上述三个补偿模式所需补偿资金在不同阶段的变化情况,需要对农户受偿意愿、劳动力动态转移和补偿资金投入的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为此,本研究根据实地社会调查结果和收集到的县、市社会经济统计数据,建立了相应的数理分析模型。
3.2.1 农户受偿意愿变化模型
由于鄱阳湖区各县经济结构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各县单位耕地产值(P)随人均生产总值(G)呈现不同的增长趋势。根据收集到的社会经济统计数据(1987-2005年),这些趋势可以用以下对数模型进行定量描述:
P=a+blnG (1)其中a和b为两个需要确定的系数。
利用SPSS对各县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和单位耕地产值进行回归分析,得到表2所示的、适用于各县的模型参数和拟合优度(Sig=0.000),将用来计算预测年各县农户的受偿意愿。
注:模型中用于回归分析的数据为各县1987-1992年和1998-2005年两个阶段共14 a的数据。
3.2.2 劳动力动态转移模型
对未来人口和劳动力变化趋势的分析,采用了以下年龄移算预测方法[43]。由于缺少2007年的人口数据,以2005年全国人口抽样调查结果为基数。根据《2005年江西省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中乡村人口的年龄和性别构成,以及生育和死亡情况,逐年推算各年劳动力数,其假定条件和推理过程如下:
首先,假定各年龄段的育龄妇女生育率不变,因此每年新生儿(即0岁)人口数量为:
其中:为新生儿数量,和分别为年龄i的年龄组育龄妇女生育率和数量。由于15~19岁年龄段和40~49岁年龄段育龄妇女生育率较低,因此将这些年龄段的育龄妇女生育人口合并处理,以减少误差。
其次,由于存在较高的漏报率,利用2005年的0岁人口进行校正,得到校正系数λ,假定这一数值为定值,则实际出生人口应为:
根据鄱阳湖区人口变化趋势,对退田还湖范围内人口变化进行预测时,首先假定各年龄组人口的抽样比例是相同的。根据江西省2005年人口抽样调查公报数据,抽样比例为1.02%,即可得到各年龄组乡村劳动力总数,进而得到预测年份各年龄组乡村人口总数与2005年相应年龄组乡村劳动力总数的比值,并建立劳动力预测矩阵。其次,利用江西省统计年鉴中乡村户数和耕地面积,获得各县户均耕地面积,进而得到各县退田还湖农户总数。然后根据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获取各县户均劳动力总数,从而得到2005年各县退田还湖农户总劳动力数量。最后,计算2005年各县退田还湖农户总劳动力数量同上述劳动力预测矩阵的积,得到各预测年份年龄组的劳动力数量。
根据劳动力年龄特征,对劳动力变化预测分两个年龄段进行。对于24岁及以下年龄组劳动力,由于其就业结构稳定,因此假定其劳动力结构不发生变化。对于24岁以上年龄组劳动力,采取以下年龄移算方法进行预测:
通过将各预测年退田还湖农户分年龄组劳动力的数量,按照当年分年龄组就业分布进行分割,可得到按地补偿和劳动力转移补偿模式下,各预测年内各年龄组从事各种就业类型的劳动力数量。
在生产结构调整补偿模式中,假定某年龄组i的劳动力转移数量占该年龄组农业劳动力的比例为则各县实施了劳动力转移后的劳动力结构分24岁以下和以上两个年龄组进行计算。
对于24岁以下年龄组,劳动力转移后农业劳动力和非农业劳动力比例可由下式分别计算得出:
3.2.3 生态补偿资金投入计算模型
鄱阳湖区农户生产损失风险主要由洪水风险来决定。因此,在按地补偿模式中,生态补偿的主要考虑因素为洪水风险、农户受偿意愿和需要补偿耕地的面积。对于湖区j县而言,资金投入计
算模型可以表达为:
整个湖区按地补偿(CL)的总值为各县成本的总和:
在鄱阳湖区,涉及退田还湖的共有9县2区。由于无法获取九江市的共青城和浔阳区的相关数据,这里采用临近的德安县数据代替,故上述j值的上限p取10。
考虑到劳动力的动态转移,有必要将补偿的对象加以限定,即只对从事农业的劳动力进行补偿。在劳动力转移补偿模式和生产结构调整补偿模式中,必要补偿总额CN为按地补偿总额CL与必要补偿系数κ之积:
CN=κCL (13)
对于劳动力转移补偿模式,所需补偿资金CB就是必要补偿总额CN。而对于生产结构调整补偿模式,其所需资金包括必要补偿资金CN和劳动力转移成本CT两部分。劳动力转移成本是指转移劳动力到非农产业或者从事非农经营所需要的成本,这里采取机构调研所得的平均成本来估算总的成本。
4 结果分析
4.1 按地补偿模式
由于农户受偿意愿与耕地单位产值具有一致性,根据对湖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变化的设定和湖区单位耕地产值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之间的关系模型,得到湖区在预测年内农户受偿意愿情况如表3所示。
从表3中可以发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湖区各县农户的平均受偿意愿随人均GDP增长的速度不尽相同,其中南昌县增长幅度最小,预计2027年农户受偿意愿为34 349元/,是2008年23 800元/的1.44倍;德安县增长幅度最大,预计2027年的农户受偿意愿将是2008年的1.80倍。从总体上来看,各县都呈快速增长趋势,导致湖区农户平均受偿意愿将从2008年的22 330元/,迅速增加到2027年的36 537 元/。
利用模型(11)和(12),计算得到未来湖区及各县实施按地补偿模式所需的资金总额,计算结果如图4所示。结果表明,如果以受偿意愿作为生态补偿标准,对湖区内所有退田还湖耕地进行补偿,湖区总的补偿总额将从2008年的2.69×元/年,增加到2027年的4.43×元/a,20 a总的生态补偿资金支出将达72.87×元,将给国家和当地地方财政支出带来压力(图4)。而且,由于湖区各县实施退田还湖耕地面积的差异,尽管生态补偿成本增加速度相差不大,但是对退田还湖面积较大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鄱阳湖东部各县,如鄱阳湖东部星子县、都昌县、湖口县、余干县和鄱阳县等,如果按照当前生态补偿中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承担补偿成本的财政分担方式,地方财政所承担压力将普遍较大。
4.2 劳动力转移补偿模式
在此模式中,由于生态补偿的范围限定为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生态补偿所需资金投入将由劳动力转移情况和农户受偿意愿决定,实际上取决于必要补偿系数和各县单位耕地产值。由于新增劳动力更加倾向于非农就业,在未来20a,随着劳动力的新旧更替,整个湖区依赖耕地作为家庭生计的劳动力数量将从33.15×减少到23.86×,必要补偿系数也从60.47%降低到43.52%(图5)。从时间变化过程上来说,随着年龄较大的劳动群体逐渐退出社会劳动,必要补偿系数的减小总体呈现先快后慢的趋势。
图4 湖区各县按地补偿总额
Fig.4 Total compensation for land abandonment in the study area
图5 劳动力转移补偿模式下湖区生态补偿变化
Fig.5 Total compensation under labor transfer eco-compensation mode
在农户受偿意愿变化和劳动力动态转移两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湖区的必要补偿总额将从2008年的1.63×元增加到2019年的峰值2.01×元,随后逐年降低,最低可达1.92×元,而总的必要补偿金额也会从原先的72.87×元减少至37.98×元。另外,笔者发现,必要补偿系数经历一段快速下降后,降速趋缓。与此相应,必要补偿总额在预测年的最后一年也有所回升。
4.3 生产结构调整补偿模式
此模式中,由于各级地方部门能够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劳动力的转移,因此,政府资金投入和劳动力情况将由农户受偿意愿和政府推动劳动力转移的力度与成本决定。在本研究设定的补偿模式中,政府的资金投入和必要补偿系数变化与劳动力转移补偿模式对比如图6所示。可见,在实施生产结构调整补偿模式的情况下,生态补偿总额和必要补偿系数都呈逐年降低趋势,分别从2.50×元减少到0.81×元和58.60%降低到17.64%。从生态补偿总额来看,尽管在前6年,由于生产结构调整补偿模式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到劳动力转移上,所需资金投入要高出劳动力转移模式的资金投入,总计需要多投入2.82×元资金。但是在随后预测年份内,随着需转移劳动力和需补偿耕地比例的降低,所需补偿的总金额将持续低于劳动力转移补偿模式。预测年份内,总的补偿金额为31.94×元,低于劳动力转移补偿模式的37.98×元。
图6 劳动力转移和生产结构调整补偿模式关键指标对比
Fig.6 Comparison of key indices between labor transfer and production-structure adjustment eco-compensation modes
上述比较结果表明,采用具有造血功能的生产结构调整补偿模式对劳动力转移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能够加快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业劳动力转移的速度,而且劳动力转移方面支出资金的减少幅度从2019年开始趋于平稳,生态补偿的必要系数在2014年就可达到劳动力转移补偿模式中预测年末期水平,到2023年已经减少到25.31%。这些指标表明,最迟到2023年,研究区域内大多数农户将不再依赖于耕地收入作为维持家庭生计的主要来源。
5 结论与讨论
在我国生态补偿的实践过程中,由于生态环境系统结构和功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区域差异,形成了多样化的补偿方式。对不同地区来说,这些方式的生态效应可能会完全不同,有的可能会使生态系统完全得到恢复,而有的可能仅会遏制生态系统的进一步退化,却无法从根本上达到恢复生态系统的目的。基于在鄱阳湖区开展的实地考察、机构与社会抽样调查分析结果表明,在鄱阳湖区采取“单退”与“双退”相结合的方式不仅能极大地减少大洪水灾害,而且还能使湖区相当一部分土地得到有效利用。但这一方式的不足之处是,在湖区从事耕地的农户经常会遭受到洪水的侵扰,即令是洪水侵扰损失能够得到有效补偿,由于人多地少、农业收入无法显著提高等根本性问题依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人与自然的不和谐关系是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愈合的。
为探讨从根本上解决鄱阳湖区人地关系不和谐问题,本研究构
建了分别以耕地、劳动力转移和生产结构调整为主要补偿对象的三种可能实施的生态补偿模式,并利用回归分析和年龄移算法,对湖区未来20 a三种生态补偿模式下的退田还湖生态补偿总额变化过程进行了详细模拟和逐步比较分析。结果表明,如果仅考虑农户受偿意愿随着单位耕地产值变化的情况,生态补偿资金投入将呈逐年递增趋势。在考虑劳动力转移的情形下,由于农业劳动力的减少,尽管在单位耕地产值增加的趋势下,生态补偿资金投入在前期仍然呈上升态势,但后期会转为下降趋势。尽管在实施前期因为推动农业劳动力向非农工作岗位和非农经营转移,需要有较大的资金投入,但从总的演化趋势上来看,具有造血功能的生产结构调整补偿模式能够加快农业劳动力转移的速度,极大地提高当地农户的生活水平,使生态补偿早日达到目的,从而能够明显降低生态补偿资金的投入总额。
尽管生产结构调整补偿对推动劳动力转移、缩短结束生态补偿所需时限和减少生态补偿资金投入有明显的积极意义,然而由于农户在资金、技术和生产管理等方面,以及应对市场风险的意识和经验方面的不足,参与者会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另外,劳动力转移的速度会受到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就鄱阳湖退田还湖农户而言,农户受偿意愿还会因洪水风险变化而可能发生变化。未来研究和具体生态补偿政策的设计与实施,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的影响。
2009年12月12日,国务院正式批复《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鄱阳湖区社会经济发展作为国家实施中部崛起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升为国家战略。在此背景下,鄱阳湖区,特别是滨湖地区的城乡社会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大规模的沿湖生态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迅速,为解决湖区农业劳动力转移问题提供了良好的社会背景。但由于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就发生在湖区及其毗邻地带,对湖区的土地利用和生态系统必然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对这一影响的程度和范围进行系统研究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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