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盈余操纵相关问题的研究
【摘要】盈余操纵或利润操纵的提法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和批判性,表达的是人们对企业合法但不合理行为的不满,因此盈余操纵应是指企业管理者为了达到某种利益目的, 违背企业伦理道德,通过合法的会计手段及实际交易使企业的账面盈余达到所期望值的行为。通常盈余管理概念中不合理的部分,对企业盈余操纵的防治必须坚持法德相济、惩教并举的指导原则,才可实现标本兼治的目标。
【关键词】盈余操纵;空间;法制法规;伦理道德
一、引言
企业盈余操纵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虽然目前学术界对此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无论是规范分析还是实证研究,都论证了这种行为的存在。盈余管理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这主要是基于Ball和Br0wrl(1968)对会计盈余与股票价格之间的关系研究,证明了会计盈余的有用性,现在这一问题正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业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关于盈余操纵(管理)的定义、范围、目的、方法和表现形式等,学术界已经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在许多方面都形成了共识,但也存有很多争议。由于该问题涉及的层次较多、范围较广,对社会经济、法制法规建设、资源配置等都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如何正确的看待和研究相关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关于盈余操纵的概念界定
在谈盈余操纵的概念之前,不能不提的是学术界经常所用的几个术语即盈余管理、利润管理、利润操纵。受司克脱(Scott)对盈余管理所作定义的影响,国内学术界大多认同盈余管理是“在公认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以及实际交易的安排使企业的盈余达到希望水平的行为”,这是一种游戏规则所允许的行为。而利润管理则通常被认为是“指通过科学合理地规划目标利润、进行利润分析、制定利润分配政策等达到提高收入、降低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一种管理过程”(邵娟,财会月刊,2007.4)。不含有利用会计政策选择以及纯粹为了调整账面盈余而对实际交易进行安排的行为,很显然这种管理是应该提倡和鼓励的,也是人们所期望的,对此,本文不进行讨论。关于利润操纵,国内学者常引用Schipper(1989)所下定义:“earning management就是旨在有目的地干预对外财务报告以获得某些私人收益的披露过程。”(徐浩萍,财经研究,2005.2),显然,这里是把利润操纵和盈余管理当作同质事件处理的。笔者赞同这一思路。首先,无论是盈余操纵还是利润操纵或盈余管理问题的提出,其缘由是相同的,即都是针对企业管理者为了某种利益, 通过会计手段及实际交易的安排等操纵利润水平,误导那些以公司业绩为基础的利益关系人的决策或者影响那些以财务报表数字为基础的契约产生的后果;其次,笔者以为盈余操纵、利润操纵和盈余管理所讨论的问题,都应是在现有法律法规、会计准则框架之内进行的,否则我们所讨论的内容将会变得漫无边际,一直延伸到违规违法的方法、手段、鉴别、防治、惩处等等,这属于假账及其识别和防治的范围。对于违规违法的行为无论哪个国家毫无疑问都是要予以坚决打击的,而对合法的盈余操纵应该如何防治则是困难的,因为它们虽然不合情但却合法,这也正是需要认真讨论和研究的核心所在。从这个角度出发,盈余操纵、利润操纵和盈余管理的说法实际上是等价的;第三,盈余操纵或利润操纵的提法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和批判性,表达的是人们对企业合法但不合理行为的不满,假如所有的企业在盈余管理方面都能一直严格遵守“既合情又合法的原则”,假如对于盈余操纵可以像对待违法犯罪那样进行及时、有力的打击,试问我们还会提出盈余管理这样的问题吗?笔者不否认盈余管理有合理和科学的一面,但盈余操纵所指显然不是这些。因此笔者认为盈余操纵的概念应该重点突出以上几点,即盈余操纵是指企业管理者为了某种利益, 违背企业伦理道德,通过合法的会计手段及实际交易使企业的账面盈余达到所期望水平的行为。是通常盈余管理概念中不合理的部分。例如为了误导那些以公司业绩为基础的利益关系人的决策而进行的盈余操纵,为了减少所得税费而进行的利润转移等,它们采用的手段也许是合法的,它们的目的也许能够达到,但它们的价值取向却不值得提倡。如何鉴别合理的盈余管理和盈余操纵,是一个道德标准问题, ① 据统计,我国的三资企业,每年的亏损面大都在40%-55%之间,但这些亏损企业却一面连年亏损一面不断追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其中之原因应该是不言自明。面对这种现象我们除了不欣赏之外,也只有通过加强研究,不断完善法制法规和通过道德力量的呼唤来遏制这种行为。这种应对之策与运用法律手段对违法犯罪现象进行有力打击相比显然要困难得多且有无奈和软弱无力的成分。
三、关于盈余操纵的测量
盈余操纵的测量不同于盈余作假的测量,对于盈余作假,我们可以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逐条进行审计与核查,对凡不符合规定的记录、计量等均可视为 “盈余做假”,并可以此为依据进行坚决的打击和惩处。这种测量,概念边界清晰,罚则明确,操作相对简单。而对于盈余操纵的测量则相对要困难得多,尽管我们可以采集大量的样本进行实证研究来证明盈余操纵行为的存在,但要判断会计盈余管理和实际盈余管理活动中哪一个行为属于盈余操纵则要看该活动的动机以及所产生的后果。因此盈余操纵的测量应以动机为观测点,以是否为了实现该目标而进行异常的安排——包括会计盈余操纵和实际盈余操纵为根据来判断企业是否进行了盈余操纵行为。从实证的角度看,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基本上都是沿着这个路径展开的。如亏损上市公司是否为了扭亏而进行了盈余操纵(陆建桥 1999) ;上市公司是否为了影响股票市场对公司的评价进行了盈余操纵(DeAngelo.1998); 企业管理层是否为了提高管理层奖金计划进行了盈余操纵(Healy.1985;DeAngelo.1988等); 企业是否为了避税进行了盈余操纵(Gramlich.1988); 企业是否为了上市融资进行了盈余操纵(魏明海和林舒,2000); 上市公司是否为了配股进行了盈余操纵(蒋义宏.1998;孙铮等.1999;陈小悦等2000) 等等。如果脱离了动机和目的,盈余操纵的测量将失去最基本的判断基础从而变得毫无意义,因此笔者以为,我们进行盈余操纵行为的研究,其目的主要在于:1)证实盈余操纵行为是否存在;2)盈余操纵行为产生的动机和种类;3)盈余操纵行为都会产生哪些不良影响,影响的程度如何?4)为完善法制法规和有效遏制盈余操纵行为提供依据。明确了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盈余操纵变量的侧度路径选择也就有了基础和框架。
四、关于盈余操纵的空间
所谓盈余操纵的空间,笔者以为主要是指:法律法规和公认会计准则允许范围内可供盈余操纵运用的途径和手段,它们包括实际盈余操纵途径和会计盈余操纵途径。这里笔者想说明的是:第一,盈余操纵的空间是一个有限空间而不是一个无限空间。即盈余操纵的途径和手段应是法律法规和公认会计准则所允许的,否则我们就无法讨论空间的大小以及空间的消长。盈余操纵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盈余信息的有用性,主要表现在它可以帮助企业管理层实现他所期望的目标。如获得在资本市场融资的资格、按照契约获得经济利益、按照税法规定获得税收利益等。由于期望达到的目标以及目标实现的难易程度不同,可能需要配合的盈余操纵途径以及数量也不同。通常可供盈余操纵运用的途径和手段越多,盈余操纵的目标就越容易实现,反之盈余操纵目标的实现就越困难。因此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堵塞盈余操纵的途径,控制、减少盈余操纵的手段是我们研究盈余操纵空间的重要原因之一。需要注意的是研究的范围应是法律法规和公认会计准则允许范围内的途径和手段,超出这个范围的,则应是如何处罚的问题。第二,自新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陆续颁布实施之后,关于盈余操纵空间的话题又引起了会计学术界的热烈讨论,其核心内容就是新准则与以前相比对盈余操纵的空间究竟是压缩了还是放得更宽了,对此学术界的认识不尽相同,有学者认为新准则对盈余操纵空间的影响消大于长,有学者认为,长大于消,甚至认为“会计天下”从此就要大乱了。笔者以为,如果单纯从可供企业进行盈余操纵的会计途径看,企业盈余操纵的空间有增有减,增减基本持平。如新准则规定可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从以前的四项增加到八项,研发费用与无形资产列支和摊销的规定等扩大了盈余操纵的空间;而取消存货计价中的后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且规定计提的长期资产减值准备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进行了明确,扫除了制度规范中的一些灰色地带;对合并报表编报的范围进行了重新调整,规定母公司需将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以投资比例作为惟一的衡量标准;完善了会计披露的要求,增强了企业经常性和非经常性损益信息的透明度等却消减了盈余操纵的空间。但这种基本持平并不反映每种途径可操纵的幅度以及难易程度,仅仅是一种途径数量上的消长平衡,因此如何判断新准则对盈余操纵空间的影响应看判断的标准是什么。笔者以为:应当引起重视的是每种途径可操纵的幅度以及难易程度,例如新准则取消了存货计价中的后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这种规定在物价变动不大的时期对盈余操纵的空间几乎没有什么影响,而资产的减值准备、转回和摊销几乎使得企业“随时”可能产生巨额的费用或利润。第三,对于盈余操纵的空间必须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财务通则、会计准则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会计信息的确认、记录、计量、披露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科学、规范,也正是因为有了规则,才有了操纵空间的概念,操纵空间是与规则相伴而生的,不可能为了防范操纵或压缩操纵的空间使制定的规则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创造活力,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更不能规定不允许企业改变信用标准,进行信用销售;不能进行关联交易;规定每一笔交易的价格等,如果真的那样,就成了本末倒置、因噎废食了,这样的规定也将会因为它的“不合时宜”而很快会被淘汰。因此规则的弹性和操纵的空间是一对矛盾,如何才能使制定的法制法规和会计准则使之在能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同时又不损害企业的利益,是我们期望达到的目标。第四,不能寄希望于法制法规的完善和监管打击力度的加强来消除盈余操纵,因为只要规则存在企业可自行选择的空间,只要诸如分红、税收、融资、上市等事项与会计数字有关,只要有信息不对称的存在,盈余操纵就不会停止。因此,要实现企业盈余操纵的标本兼治,除了加强法制建设和监管打击力度之外,还需要从现在着手、加强企业伦理道德建设,提高企业管理层的法律意识、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素质,增强其自我约束能力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尽管企业伦理道德的建设是一条漫长的道路,但却是治理盈余操纵的根本之道。只有企业管理层、财会人员等的整体职业道德水平提高了,才可能大幅降低企业盈余操纵的频度、广度和深度。而只有企业盈余操纵的频度、广度和深度降低了,提高全社会会计盈余等信息的质量、减轻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压力、构筑社会经济的和谐环境才能成为可能。坚持法德相济、惩教并举是防范、治理盈余操纵的根本出路和科学选择。
【主要参考文献】
[1] 陆建桥. 《中国亏损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实证研究》. 会计研究, 199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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