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会计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发布时间:2015-07-09 10:06
[摘要]日本作为东南亚国家,在文化上与我国具有许多相似之处,其会计制度的独特体系和内容,对于我国会计制度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日本是一个善于吸收外来文化、善于创新的国家。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开始了建设现代国家的道路,放弃了闭关锁国政策,1890年制定的商法受到了德国的深刻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又要向美国学习,1948年参照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为模式,制定了证券交易法,1949年参照美国的会计原则制定了《企业会计原则》,加上1947年修订的法人税法,构成了以商法为中心,辅之以证券企业交易法和法人税法的“三法体制”的会计制度,但商法采用德国模式、证券交易法采用美国模式,从而其会计目标使具备了既保护债权人利益又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双重特性,形成了基于法律规范的、由商法会计、证券交易会计和税法会计构成的会计制度体系,包括会计原则方面的会计制度、商法方面的会计制度、证券交易法方面的会计制度、税法方面的会计制度和会计职业方面的会计制度五个方面,其中会计职业方面的规范不属于本文探讨的范围,下面仅就其他四个方面所涉及的会计目标、会计原则、会计确认与计量、会计记录与保管、会计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作一简要介绍与评价。
一、日本会计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会计目标
日本的会计目标大致有三:一是反映企业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二是计算企业的可分配利润,三是为投资者提供有助于决策的信息。其中第一、二项为商法所关注并予以规范,第一、三项为证券交易法所关注并予以规范,第二项则为税法所特别关注。无论是日本的企业界(包括股东、经营者等)还是政府、地方公关团体,都更加重视第二个目标,认为可分配利润的多少既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标志,也是国家税收确定的基础。而对于第三个目标,由于个人股东的比例较低,人们对证券市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这与日本资本结构中银行债权的比例较高有着必然的联系,在这一点上与德国十分相似,在会计目标上也偏向于德国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会计原则
日本的会计原则由大藏省所属的“企业会计审议会”制定、由大藏省以整套集中发布的方式颁布,这与英美的会计原则由民间机构制定、发布大不相同。1948年日本经济安定本部设置了“企业会计制度对策调查会”,作为咨询机构,该机构的成员来自注册职业会计师、企业家、证券交易所代表、学者以及政府官员,主要从事财务会计原则、成本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和会计教育的研究,1953年经济安定本部解散后,该机构移交给大藏省,改称“企业会计基准审议会”后更名为企业会计审议会。可见,该机构实际上是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在会计规范上的影响日益增强。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后,为了加强与国际会计标准的协调,日本将大藏省分解为财务省和金融厅等单位后,将原来大藏省下属的证券局和银行局合并成金融厅,会计准则的制定权便由这一金融厅行使,经过金融厅的批准,2001年7月又设立了日本财务会计准则基金会和日本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两个民间机构,具体负责会计准则和会计实务指南的制定工作,但最后决定权仍在金融厅,由此实现了会计准则的制定由政府部门向民间机构的转移,进而转向美国模式。所制定的企业会计原则包括一般原则、损益表原则、资产负债表原则和会计原则注释四个部分,具有鲜明的特色。
1、一般原则。一般原则是其他原则的基础,包括以下七项:
(1)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有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必须真实,只要符合各项会计原则提供的信息,就认为是真实的。
(2)正规簿记原则。企业必须按照正现的记账方法将所有交易正确的在会计账簿中登记。这里包含了全局性和重要性原则。会计原则注释1中指出,对于不重要的会计业务不必要按照严格的会计处理方法处理,可以采用简便的方法按照正规的记账原则处理,如对于不重要的低值易耗品可以在购入或支付时作为费用处理,对于不重要的有关存货的交易费用、关税、采购费用、运输保管费用等可以不计入存货成本,对于重要的并变动的会计政策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包括有价证券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存货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折旧方法、递延资产处理方法、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
(3)明确区分资本交易与损益性交易原则。要求区分资本性交易和收益性交易,尤其要分清责本公积金与盈余公积金,不得相互混淆。
(4)明了性原则。要求企业会计必须通过财务报表向利害关系人提供必要的会计事实,使他们对企业状况作出准确的判断。在贯彻这一原则时,也必须考虑重要性。
(5)连续性原则。要求企业应当将所采用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手续在各个会计期间连续使用,不得随意更改。这一原则是基于对同一会计事项可以有多种处理方法的选择而设立的,目的在于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6)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财务状况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时,应采用适当的会计处理加以预防,但不得进行过分的会计处理,以免破坏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7)单一性原则。要求为了满足不同目的(向股东大会报告或为了满足信贷、纳税)的需要,必须编制不同形式的财务报表时,必须以单一、可靠的会计资料为依据,不得出于企业政策性考虑而歪曲事实。可见,这一原则是对真实性原则的补充。
上述各项原则是围绕真实性原则而从不同角度作出的规范,包含实质上的原则和形式上的原则两个方面(图略)。
2、损益表原则。
(1)发生主义原则。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收入与费用。
(2)总额主义原则。对于收入和费用必须分别按照总额反映,不得将收入项目与费用项目直接报销。
(3)实现主义原则。销售收入必须在实现时才能确认入账,如委托代销以受托者销售商品日作为销售收入实现日,分期收款销售原则上以商品交付日作为销售收入实现日等。
日本是一个善于吸收外来文化、善于创新的国家。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开始了建设现代国家的道路,放弃了闭关锁国政策,1890年制定的商法受到了德国的深刻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又要向美国学习,1948年参照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为模式,制定了证券交易法,1949年参照美国的会计原则制定了《企业会计原则》,加上1947年修订的法人税法,构成了以商法为中心,辅之以证券企业交易法和法人税法的“三法体制”的会计制度,但商法采用德国模式、证券交易法采用美国模式,从而其会计目标使具备了既保护债权人利益又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双重特性,形成了基于法律规范的、由商法会计、证券交易会计和税法会计构成的会计制度体系,包括会计原则方面的会计制度、商法方面的会计制度、证券交易法方面的会计制度、税法方面的会计制度和会计职业方面的会计制度五个方面,其中会计职业方面的规范不属于本文探讨的范围,下面仅就其他四个方面所涉及的会计目标、会计原则、会计确认与计量、会计记录与保管、会计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作一简要介绍与评价。
一、日本会计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会计目标
日本的会计目标大致有三:一是反映企业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二是计算企业的可分配利润,三是为投资者提供有助于决策的信息。其中第一、二项为商法所关注并予以规范,第一、三项为证券交易法所关注并予以规范,第二项则为税法所特别关注。无论是日本的企业界(包括股东、经营者等)还是政府、地方公关团体,都更加重视第二个目标,认为可分配利润的多少既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标志,也是国家税收确定的基础。而对于第三个目标,由于个人股东的比例较低,人们对证券市场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这与日本资本结构中银行债权的比例较高有着必然的联系,在这一点上与德国十分相似,在会计目标上也偏向于德国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会计原则
日本的会计原则由大藏省所属的“企业会计审议会”制定、由大藏省以整套集中发布的方式颁布,这与英美的会计原则由民间机构制定、发布大不相同。1948年日本经济安定本部设置了“企业会计制度对策调查会”,作为咨询机构,该机构的成员来自注册职业会计师、企业家、证券交易所代表、学者以及政府官员,主要从事财务会计原则、成本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和会计教育的研究,1953年经济安定本部解散后,该机构移交给大藏省,改称“企业会计基准审议会”后更名为企业会计审议会。可见,该机构实际上是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在会计规范上的影响日益增强。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后,为了加强与国际会计标准的协调,日本将大藏省分解为财务省和金融厅等单位后,将原来大藏省下属的证券局和银行局合并成金融厅,会计准则的制定权便由这一金融厅行使,经过金融厅的批准,2001年7月又设立了日本财务会计准则基金会和日本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两个民间机构,具体负责会计准则和会计实务指南的制定工作,但最后决定权仍在金融厅,由此实现了会计准则的制定由政府部门向民间机构的转移,进而转向美国模式。所制定的企业会计原则包括一般原则、损益表原则、资产负债表原则和会计原则注释四个部分,具有鲜明的特色。
1、一般原则。一般原则是其他原则的基础,包括以下七项:
(1)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的有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必须真实,只要符合各项会计原则提供的信息,就认为是真实的。
(2)正规簿记原则。企业必须按照正现的记账方法将所有交易正确的在会计账簿中登记。这里包含了全局性和重要性原则。会计原则注释1中指出,对于不重要的会计业务不必要按照严格的会计处理方法处理,可以采用简便的方法按照正规的记账原则处理,如对于不重要的低值易耗品可以在购入或支付时作为费用处理,对于不重要的有关存货的交易费用、关税、采购费用、运输保管费用等可以不计入存货成本,对于重要的并变动的会计政策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包括有价证券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存货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折旧方法、递延资产处理方法、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
(3)明确区分资本交易与损益性交易原则。要求区分资本性交易和收益性交易,尤其要分清责本公积金与盈余公积金,不得相互混淆。
(4)明了性原则。要求企业会计必须通过财务报表向利害关系人提供必要的会计事实,使他们对企业状况作出准确的判断。在贯彻这一原则时,也必须考虑重要性。
(5)连续性原则。要求企业应当将所采用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手续在各个会计期间连续使用,不得随意更改。这一原则是基于对同一会计事项可以有多种处理方法的选择而设立的,目的在于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6)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财务状况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时,应采用适当的会计处理加以预防,但不得进行过分的会计处理,以免破坏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7)单一性原则。要求为了满足不同目的(向股东大会报告或为了满足信贷、纳税)的需要,必须编制不同形式的财务报表时,必须以单一、可靠的会计资料为依据,不得出于企业政策性考虑而歪曲事实。可见,这一原则是对真实性原则的补充。
上述各项原则是围绕真实性原则而从不同角度作出的规范,包含实质上的原则和形式上的原则两个方面(图略)。
2、损益表原则。
(1)发生主义原则。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收入与费用。
(2)总额主义原则。对于收入和费用必须分别按照总额反映,不得将收入项目与费用项目直接报销。
(3)实现主义原则。销售收入必须在实现时才能确认入账,如委托代销以受托者销售商品日作为销售收入实现日,分期收款销售原则上以商品交付日作为销售收入实现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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