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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远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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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远论文参考文献

文科专业毕业论文注释表述格式

1.文科专业毕业论文必须有适量适当的论文注释,用以注明所引资料的来源,或用以作者对文中某观点、某概念等的补充说明。文科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的论文注释统一采用脚注(即页末注)形式,每页的注释单独排序号。

2、理工科专业毕业论文(设计)不采用脚注形式进行注释,需要进行注释的,置于参考文献中。理工科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的参考文献集中放在论文(设计)的正文之后,单独成页排版,数量应不应少于5种。具体表述格式见后。

3.文科专业毕业论文注释的表述统一采用下列格式:

(1)引自著作的,表述格式为:作者:《书名》,××××出版社××××年版,第××页。如果所引注的著作为两人以上合著,则作者名并列,中间用顿号间隔,其他不变;如果所引注的著作为主编或编著类的著作,则在作者后加上“主编”或“编著”字样。例如:

①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86页。

②余能斌主编:《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xx年版,第189页。

(2)引自论文的,表述格式为:作者:《论文的篇名》,《期刊杂志的`名称》×××年第××期。例如:

王家福:《21世纪与中国民法的发展》,《法学家》xx年第4期。

(3)引自报纸的,表述格式为:作者:《文章的篇名》,《报纸名称》×××年××月××日第××版。

(4)引自译著的,表述格式为:[德]伯恩·魏德士著,丁小春、吴越译:《法理学》,法律出版社xx年版,第16页。

(5)引自网络的,表述格式例如:

[美]w.n.赫菲尔德著,陈端洪译:《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

(6)引自外文文献的,表述格式如下:

著作类如:h . h . marshal , natural justice , london : sweet & maxwell ,1959 , p.8.

期刊论文类如:w . stanners , inflation and growth , cambridge journal of economics , 1996 (20) , p.378 .

(7)凡著者(主编者)在4人以上的,只列第一名著者(主编者)名称,后加上“等”字。例如,刘少阳等(主编、编著):………,其他同上述。

《合同法》与招投标问过好多招标代理机构的年轻人,整个招标投标程序操作至全过程结束的目的是什么?大都一脸的茫然加疑惑,部分人能回答:省钱。这种答案不能不说是行业中的悲哀了,其实答案只有三个字:签合同。招标投标的整个过程是一个为签订合同做准备直至合同签订完成的过程。招标代理则是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为招标人寻找一个完成招标项目的合同当事人,即选一个有能力又经济的合作伙伴。既然是签订合同的过程,就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事。《合同法》中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基本过程,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要约成立(即到达受约人处),发出的一方即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同样,承诺成立,发出承诺的一方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招标投标就是通过招标方式,完成“要约-承诺”的全过程,用于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看似简单,其实具体落实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阶段,对比起来就比较复杂了。现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投标”与《合同法》中规定“要约-承诺”他们之间的关系分析一下。一、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是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一种特殊方式。它不是要约的意思表示,只是要约邀请,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要约邀请”引诱的不只是一个要约人,而是不少于三个,所以应当广而告之。要约邀请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如果你有兴趣,可以按照我“要约邀请”中的提示,即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了解项目情况,了解向招标人发出要约的有关事项。二、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编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项目情况进行详细阐述,并初步规定(这里是规定,不是协商)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要约人了解更详细的项目情况。招标文件算“要约”、 “要约邀请” 还是“承诺”,现在还有些争议。一般大家习惯把它算做“要约邀请”,即我编制招标文件邀请你来向我发出要约,你要是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投标,即不递交投标文件。它符合《合同法》的“要约邀请”条件。可招标文件中又有一些受要约人和要约人双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在里面。例如合同部分,大家都知道,合同是附在招标文件里的,是承诺人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而要约邀请不属法律行为,招标文件的解释顺序一般又在投标文件前,也就是说此处的本应“承诺”的内容跑到“要约邀请”里面去了,还有要约的内容也搀杂其中,所以单讲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还有些问题。大部分行内人士认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内容的具体化,是要约邀请的继续,是要约邀请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个人认为招标文件有别于合同法的“要约邀请”,它包含了部分“承诺”的成分和本应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信息。它应该属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即招标人的提前承诺,虽然不受《合同法》的约束,但在《招标投标法》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开标前十五天受其约束,不得随意改动。这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问题,有些盘根错节。《招标投标法》有其特殊性,依据《招标投标法》的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出要约的要约人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准备通过竞争来获取承诺的多个当事人,招标文件是向多个投标人发售的,它不是《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双方的哪一方,因为合同的另一方还没有确定,即要约人还没有确定。招标文件自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至,这一段时间招标文件还可以认定为“要约邀请”,因为还可以做必要的澄清和修改。但开标前十五日后,招标文件对招标人产生了的约束力,此时只认定是事实行为而没有法律行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就有些太随便了,不能因为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在法律上认定为“要约邀请”,没有法律行为,就可以在承诺前回避或逃避责任,对于做为参加投标的要约人和当事人的投标人来讲,就谈不上公平了。在实际项目操作中,有很多招标人对这个十五天的规定极端的不重视,经常随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其实与只认定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有很大关系关系。招标文件有好多内容是招标人自己给自己规定的法律责任,所以不能单单将招标文件认定为“要约邀请”或“要约”。它是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招标人做出的部分“要约邀请”加部分的“提前承诺”揉合在一起的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三、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开标是要约到达的时间即要约生效时间。其实,对于投标人来讲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才是比较重要的时刻,因为要约人的所有法律责任在这一时间成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包括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均应在这一时刻之前),即要约成立。《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要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招标过程中生效时间即为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合同法》规定了撤消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也就是说投标截止后就不可以撤回投标,当然也就不可以补充和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开标时)发出要约的投标人,已经接受了要约邀请,作出了要约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成立。投标人受其约束,不可随意改变法律条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不得随意改变,如改变将按违约处理,承担响应责任。四、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的过程,是从众多发出要约的人中选出最优秀的法律意思表示人,接受要约的过程。对各要约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评比直至确定中标人,即要约—承诺。整个过程在《合同法》中没有时限要求,只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这里可理解为双方的事先约定。《招标投标法》也没有对其作出明确时间限制,只是规定了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的时间,但《招标投标法》有其特殊性,它使要约人和承诺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投标有效期的约束,所以各部委又在各种办法和规定中相应制定了部分时间的限制,而且各部委之间的规定各有差异,不好掌握,是个有待统一解决的问题。五、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招标人做出了承诺,它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发出通知后是否可以理解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就成立了,其实不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是一个不完善的合同,如果代理机构认真负责些,业主又比较明白,那么合同会严谨和完整些,如果文件编制肤浅粗糙,那么合同的签订便十分麻烦和困难。此时已经承诺确定了中标人,再谈合同细节内容,互不相让,这时候再回头看招标文件的性质时,还能看做只是“要约邀请”吗?对双方来说,它还含有一部分“要约”和“承诺”在里面。还有一个经常被业主和代理机构以及监督机构忽视的问题,即《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此处的“招标人”有可能是业主,也有可能是招标代理机构,还有可能是他们双方,看是如何委托的了。在招标活动实际操作中,招标代理机构往往习惯以自己的名义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此项工作就由代理机构代劳了。那么,代理机构有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吗?我个人认为,如果招标人全权委托代理机构,并对中标结果予以认可,还是可以的,但往往代理合同在双方权利和义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我看招标代理机构不去自以为是的代理此事也罢。谁来做出“承诺”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律地位主体能否成立的重要条件,所以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发出中标通知书,总归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些篡权的味道。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人的第一承诺,是确定合同主体的第一个正式文件,可不能儿戏。如果中标人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是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发出的,那么一旦发生问题,招标人可以否认其合法性,到时约定俗成的东西,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官司难打。虽然此类事情极少发生,但合同主体还是清楚点比较好,这也是招标人的权利。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我是一个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所加盖的红章是招标代理机构的,我会放心吗?我又不是与你们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你哪有权利向我的要约做出承诺,承诺人是项目业主,讲的通俗些,是支付给我工钱的人,我哪里会承认你。现在是买方市场,投标企业竞争太激烈,大家都不去计较这些,赶快签了合同,我投标人再也不用与代理机构打交道了。签订合同后,承诺的主体确定下来,大家即可按照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下步工作也就按部就班了。了解了以上内容后发现,以《合同法》解释招标投标的过程,其中有一个问题不好确定,就是招标文件的定位,是否理解为“要约邀请”,还是“承诺”?我想不好加以定义。那么如果算做“要约邀请”,只是招标人一方的意愿,是否能理解为双方的前期沟通,那么是否需双方协商法律责任?而不是招标人自己说了算。倒是理解为“提前承诺”或含部分“要约”比较合适,招标人已经将自己签订合同后的法律责任和部分承诺事先写在里头了,例如:工期、付款方式、计价方法等,并且规定了一段时限的法律约定,就不能只认作是“要约邀请”了。看来,两部法的融会贯通还是个复杂的问题,或许法已经到了该重新修订的时候了。二○○六年十月

摘要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各种各样的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影响着我们的方方面面。但同时,不履行合同的事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甚至给当事人带来毁灭性的打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合同责任的性质这一问题,学术界、司法界素有争议,主要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责任是属于补偿性质,在于补偿债权人利益受损而为之救济,即因受损方的违约行为而约债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债权人因此而获取的救济。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责任是违约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具有惩罚性,惩罚金可高于受损方实际损失。这是从违约方角度来说,认为责任本身就是一种制裁。第三种意见认为,合同责任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但以补偿性为主。因此,研究合同责任制度,维护受损失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本论文通过比较当前国际和我国学术界多合同责任内容的研究,侧重探讨了合同责任形态等一些基本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合同责任体系构建提出了几点自己的观点。关键字合同 合同责任 合同义务第一章 合同责任概述(一) 合同责任的定义及体系在大陆法系,合同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此定义得知:“违约责任”是违犯合同义务的产物。同时,反映出立法者立法意图对于违反合同义务这种行为的一种制裁,在于对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的追究。以此构建的合同责任体系为:将合同义务不履行划分为各种违约形态,以违约形态为中心,为不同的违约形态设定不同的合同责任。“责任”成为大陆法系定义合同责任物构建合同体系的基点。而英美法系没有使用合同责任这一概念,与之相似的概念是“违约救济”。依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021条第34项对“补救”的解释,所谓“违约救济”是指合同一方违约后,合同另一方(受损方)通过或不通过法院而取得求助的权利。可见,在英美法系,当一方违约时,法院首先考虑的是从保护债权人(受损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应该赋予债权人哪些救济的权利,这是和大陆从违约方考虑如何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是不同的。而且,这些救济的权利不会因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的内容而受到影响。由此可见,英美法系更强调的是权利与责任的关系、权利与救济的关系,从而构建的责任体系是以“违约补救”为中心,违约形态只是对各种补救手段的行使起辅助性的设定条件和范围的条件。总之,英美法系的合同责任体系的基点是债权人的救济权利。我国合同法采用“违约责任”这一概念,从上面的分析比较,笔者认为用“违约救济”来代替“合同责任”是比较合理的,主要原因有三:第一,如上述分析所述,大陆法系“合同责任”概念侧重于对违约方的不定评价,法律制裁也是从违约方如何被追究来设定的。而目前我国合同法所采用的无过错责任则说明了我国合同体系已了英美“违约救济”中的思想,已从原来的侧重于对违约行为的制裁向对债权人提供充分救济转变。用“违约救济”更符合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第二,在大陆法系中,合同责任类型和它们的构成要件都是法定的,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必须符合现行法上的合同责任类型,并符合其规定的要件,否则债权人得不到救济,这无形中限制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违约救济”这一概念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不会出现因为现行法所确认的合同责任类型而得不到救济的情形,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适应了现代复杂社会日益发展的需要。第三,目前大陆法系上某些明确规定的救济措施,如合同解除等,学术界对些颇有争议,若用“违约救济”来替代“合同责任”,则能减少争议的呼声,达到统一,促进交易游园和社会经济的繁荣。(二 )合同责任的性质合同责任的性质这一问题,学术界、司法界素有争议,主要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责任是属于补偿性质,在于补偿债权人利益受损而为之救济,即因受损方的违约行为而约债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债权人因此而获取的救济。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责任是违约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具有惩罚性,惩罚金可高于受损方实际损失。这是从违约方角度来说,认为责任本身就是一种制裁。第三种意见认为,合同责任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但以补偿性为主。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理由如下:首先,从合同责任的立法目的看,是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违约行为的发生一般都以一定程度的损害事实为显形特征,这种损害是发生在违约方和守约方之间的,并且同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有关联。根据报应学说,就必须找到守约方和违约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平衡点,给予守约方权利救济,补偿其损失。同时,给予违约方惩罚,以实现社会法的公平价值。其次,从合同责任的内在要求看,主要侧重于赋予债权人利益的权利救济,弥补其受到的损失。这种损失中应该包括一些不能够精确计算的部分,在某种意义上讲,这一部分是带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质,而可计算的部分属于补偿性质。再次,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看,双方订立合同时,都希望从合同中获得期待利益,并因此产生了依赖关系。基于这种原因,双方自愿设定一些保证条款以促成合同实现,一旦发生违约行业,守约方将理所当然取得补偿损失的请求权利,而违约方则承担处罚。这种当事人之间权利的取得和义务的设定都基于双方自愿,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公抶良俗,法律是应该支持的。最后,从合同责任的社会效果来看,应该支持其积极地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方面。如果将合同责任只限于补偿性,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或仲裁机关,将必须花很多时间去弄清一些细小问题,或者查清的确很难查清的隐形损失,这样将浪费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对社会资源则无益是种浪费,而且也加大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负荷量。不如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及时做出裁决,只有当违约金过高或不合理的情况下,法院可予以变更,这样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也可减少举证、质证的麻烦,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三) 合同责任的范围合同责任的范围在学术上有不同的理解。一般认为,合同责任是合同制度中的违约责任,这在《民法通则》第6章中也有完整的体现。在这一章中,立法者只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即民事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这难免对人们的思维形成一种误导。目前,这种分法已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被证明有其不妥当之处。造成合同责任范围界定不同的主要原因在于合同概念理解的不同。目前存在如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概念只包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其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是不属于合同范畴的,因此只产生从合同有效之时到合同履行完毕这一段的责任范围,即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不仅包括有效合同,还包括无效合同。这种观点把合同时限延伸到合同生效前成立后,无益是大的进步。而有的学者认为:合同概念不仅包括有效合同,而且应该包括无效合同,此外,还应当包括负责的缔结阶段,以及合同消灭之后的后契阶段。这样,就将整个缔结、成立、生效、履行以及后契约义务的履行阶段都包括在内了。本人赞同最后一种看法,主要理由为:合同始终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上建立的从人们开始订立合同而发出要约之日起,双方便产生了相互依赖关系,认为对方会真实地进行意思表示,诚恳的进行合同磋商,会信守自己的要约和承诺,会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在合同订立之日起,基于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而合同生效后则当然履行合同约定中的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也基于诚信原则,当事人之间还负有后契约义务,比如在一定时期内的免费保修义务等。因此,可以说从合同缔约之日起到履行完毕都应该属于合同范畴。基于以上认识,合同责任范围应该包括:缔约过失责任,预期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后契约责任这四种形态。第二章 合同责任责任种类(一) 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第四种观点认为,缔约责任是种“未尽到注意”所产生的责任。这是台湾王泽鉴先生基于产生缔约责任的原因而提出的理论。这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犯同样错误,以点盖面,将缔约责任的内涵大大缩小了。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四种观点均不从同角度来阐述缔约责任,但都或多或少欠周全。在目前这个瞬息万变的合同社会里,一种定义必须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和无限的扩展力,这样才不至于被新情况弄得措手不及。因此,笔者认为,缔约责任就是指在合同未生效的缔约阶段,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基于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和合同成立有密切联系,因为合同成立标志着缔约责任的开始。从本质上讲,合同成立属于意思表示范畴,只要达成合意就可以说明合同存在。它不像合同生效那样明显增加了法律干预成份,把当事人意志上升为法律强制意志。但也并不是说合同成立没一点拘束力。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就受拘束力,这种拘束力来源于各方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做出要约,既给自己设定了权利,也设定了义务。同样,承诺人也受承诺的约束。总之,一旦形成含意,则发生合同成立的效力,各方都受共同意志的拘束,履行自己同意接受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基于诚信原则,当事人应该负有的先合同义务有互相协助、通知情况、照顾对方、保护双方,诚实信用等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其中之一,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来讲,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这种意思表示瑕疵是发生在要约与承诺中的意思表示瑕疵,而不是其他的意思表示瑕疵。2、有损害事实发生。这种损害承受者可以是一方,也是双方。但损害只能是显形的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失一般不被支持。但也有些人认为“精神损害虽难认定,但它的存在是不容否定的。”3、缔约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自己的缔约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并且这种因当事人的缔约过错行为而造成是合理的,是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在相同情况下也会造成的损失。这种考虑来自于公平受方与违约方的利益,不会因个别情况出现利益的不平衡。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是对行为人承担缔约责任时主观状态的要求。有的国家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做严格要求。如英美法系运用允诺禁反制度追究行为人的缔约责任时,也不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提出要求。但基于当事人应积极促进合同的订立,加速财产流转,笔者认为这一条件是必要的。因为该条件严格限制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同时增强了当事人双方的谨慎注意义务,利于平衡违约方与守约方之间的利益。当事人具备以上四个要件时,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而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仅限于因一方违背诚信义务所至对方依赖利益的损失,而非现有财产或履行利益的损失。通常表现为费用的支出不能补偿,或者是因为依赖对方将要订立合同而损失的利益。(二) 预期违约责任预期违约是首先在英美法上确立的一种违约理论。它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为界,将合同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即违约责任)。其含义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引而产生的责任即为预期违约责任。依预期违约定义,将其分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预期违约制度为世界上一切国家的合同法律制度所认可,它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这一制度与当今社会法律所追求的公正、效率、效益、安全价值目标密切相关,具有追求经济效益的合同合理性。预期违约的构建基础亦是诚信原则下的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约后,即使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合同中也显然包含着下列条件,即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是以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愿意履行、准备履行或已经履行为条件的。一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履行期届满前发出明示违约或默示违约,这一条件便丧失。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为履行的期待权,就被一方预期违约行为所侵害。虽然违约方这种预期违约行为引发的危险是未来的一种可能,但这种可能性颇大,如果在此阶段,法律不给予债权人以权利救济,而有等到履行期满后再对这种违约行为进行制裁,这将对债权人以权利保护是非常不利,也有失公正。同时,在此阶段采取预期违约制度,对违约方也是一种解脱。因为违约方之所以违约,也是从经济角度考虑,如合同按期履行,履约成本将也许比违约金还要高,甚至履约后无效益还有。因此,采取预期违约制度对合同当事人都是有利无害的,而且基于诚信原则,法律也应该支持这一理论的运用。各国对预期违约认定标准规定各不相同,因此在救济措施上也有很大差异。对于明示违约,英国分为“违反担保”和“违反条件”。“违反担保”一般是违反次条款,造成的是一般损害;而“违反条件”是指违反主条款,造成的是重大损害,这种损害程度的认定法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而美国法律将其区分为“轻微违约”和“重大违约”。“轻策违约”是有履行瑕疵但获得了合同的主要利益,履行瑕疵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而“重大违约”是指这种预期违约的瑕疵严重影响到债权人不能实现合同主要利益,使合同目的实现根本不能。因此,基于不同的认定标准,英美法系反映在救济方式上也不一样。对于明示违约,法赋予非违约方以多种选择权。可以行使诉权请求违约救济;也可以不得使权利而等待违约方的合同履行,而等到合同履行期届满,让违约方承担实际违约责任,承担更大的损失赔偿;也可以中止履约合同,减少损失(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双方同时享有债权债务)。而我国合同法在第94条规定和第108条规定中分别规定明示违约标准为严重的违约行为和一般的违约行为,其实这二条规定没有太大差异,另外,在我国合同法上,也没有采用明示违约。对于默示违约来说,它的认定标准是一种主观判断具有较强的主观因素。英美法系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判断标准,在救济方式上主要是寻求提供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为救济措施。而我国合同法上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在法条上列出了其适用的情况。与英美预期违约救济制度相比较,不安抗辩权制度有其适用上的狭窄性。因为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它本身不是请求权。一旦对方提供了有效的担保,就应立刻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对方提供不出或不能提供有效担保,债权人应否有合同解除权?或者说法律应该有合情理的规定,才能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利益救济。对此,英美法系创新了先期违约制度,而大陆法系创立了不安抗辩制度。英美法系的先期违约制度包括先期起诉权、解除权、拒绝权、中止履约权、自助救济权。“相比较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制度更具有适用性,它既适用于明示先期违约,也适用于默示先期违约,而且它平等的赋予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更加注重合同双方的权益平衡和权利平等。因此,本人是赞同租用先期违约制度的。(三 )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双方约定的义务将转化成法律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像遵守法律一样遵守合同义务,违反合同义务就是违反法律。有的学者认为这种合同义务的履行是合同之债的第一次给付义务,当合同之债不履行时,则发生合同之债的第二次给付义务,实际上就是违约责任的承担。违约责任,亦叫实际违约责任,是指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这里的“不履行”既包括全部不履行,亦包括部分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既指主合同义务,也指从合同义务。实际违约责任始终围绕着“合同约定义务”展开,可以说“合同约定义务”的是否适当履行则关系着实际违约责任的是否发生。当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合同之债。合同之债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合同债权,二是合同债务。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是当债务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权利救济。合同债权作为权利的同时亦是种约定义务。而合同债务一般是包括法定和约定二种,是按照债权人的请求为一定给付的义务。严格意义上的合同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有的还包括附随义务。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类型,是合同固有的、必要的,必须被履行。在双务合同中,主给付义务构成对等给付义务,在对方未为对等给付义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而从合同义务若构成违约责任,即应缺少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合同目的的实现就根本不能,债权人利益也不能获得最大满足。对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二大法系历来存在分歧。大陆法系传统理论主张构成要件为四个方面,即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违约人有过错。而英美法系中,通常只考虑违约行为一个要件。我国目前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中,确定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看出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英美法系的优点。在合同法中确立无过错原则,即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强了当事人的责任感,也更符合公平原则要求。当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确立合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完全都是自己选择的,符合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当违反时,就应该让违约方承担责任和给予守约方以救济来惩罚,以显示法律的强制性,同时也利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中的调试谨慎注意以避免因此带给自身的不利承担。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失去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解除合同等,主要赔偿债权人因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而失去的期待利益。当违约行为一旦发生,债权人利益遭到损害时,人就可以享有对债务人的请求权,使债务人承担不利。在此,须注意的是,损害赔偿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可直观判断。对于间接损害又要增加一个损害事实与违约行为间的合理预见因果关系这个要件。即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可预见到期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害范围,超出此范围,则不应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合理预见理论第一次出现在《法国民法典》中,后在1854年哈德勒诉巴克森德尔一案正式即普通法系确立,现在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理论精神。合理预见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人救济权利的滥用,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此外,对于违约中的非财产损失赔偿问题,学术界对此见解不一,但大多数人持慎重态度,因为这类损害十分主观,又无市场价值。而且也有恐非财产之利益(如人格权,名誉权等)被过度“商业化”而漫无边际,以至于无法予以规范控制。而我国在有的判例中应该说承认了债务不履行时的非财产损害赔偿,或者说至少可以此客观立场作这样的解释。笔者认为只有当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时,才可以给予债权人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之救济,使债权人利益得到满足。(四) 后契约责任当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是否还有合同义务?理论界以前很少论及这一问题,但现实中的确存在。比如说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磋商履行过程中获知对方的商业秘密,是否就可以擅自使用和扩散,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这就涉及到后契约责任问题。因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后契约义务,造成的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后契约责任。后契约责任承担的前提是当事人违反了后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从本质上讲,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上的运用。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仍存在一定的关系。有学者称其为合同后契约阶段的附随义务。它的主要内容是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等。这些内容被我国合同法所吸收,具体体现在第92条之中。同时,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在合同履行终结后,双方当事人还要履行某种附随义务。只要不违反根本上性规定,法律应当予以保护。比如买鞋后一定时期内的保修义务,这就是一种约定的后契约义务。在后契约责任构成要件上,应当包括损害事实的存在,违反后契约义务的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在此须注意的是,这里的主观过错是推定的,应由违反后契约义务的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证明成立后,免除其赔偿责任;证明不足或者证明不能,则推定成立,将构成后契约责任。承担后契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继续履行等。此外,后契约义务与实际合同义务有必要予以明确。首先,两者发生的时间不一致。实际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到合同履行期届满;而后契约义务发生在合同终止后。再者,两者产生的责任形态也不同。实际合同义务产生实际违约责任;而后契约义务产生后契约责任。最后,二者在合同中的地位也不一样。实际合同义务处于主要地位,而后契约义务也许和合同实现无关,只是附随性的。 第三章 我国合同责任体系的重新构建(一) 我国合同责任法系的现状我国合同责任体系大陆法系以违约形态的划分为基点的“原因途径”,在目前我国合同法上可以看到其影子,即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粗略的规范了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后契约责任。可以看出责任形态的不完整,而且在规定中显得过于粗糙,对很多细节问题没有明确的解决途径。(二) 合同责任体系的重新构建鉴于我国合同责任法系的不完整性,本人认为,首先,我们应该加强立法举措使其更完备。其次,结合英美法系的“违约救济”的优点,应该用“违约救济”代替“合同责任”这一概念。再次将合同解除作为一项重要的违约救济手段列入到“违约救济”一章,不要与合同变更、终止规定在一起。虽然合同解除和合同变更、终止有一定联系,但从本质上讲,合同解除主要是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提前结束合同效力。从守约方看是守约方所采取的一种救济手段,而对于违约方来看,合同解除将给违约方带来一定的不利后果。目前我国合同法将合同解除规定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对于法定解除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障,而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从本质上看属于意思表示范畴,将其归入“违约救济”一章,一则可以使受人的救济更趋于完善,二则也利于提高违约方的注意义务。最后,用“根本违约”来作为违约标准。目前我国把违约标准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这种分法局限性过大,而根本违约在形式上是限制合同解除权,但实质上在于平衡违约方与非违约方之间的利益及社会利益。而且根本违约适用于四种合同责任形态,内容范围更广、更详尽,应该被我国法律所吸收,这样也可防止债权人救济权的滥用,保护债务人合法利益。总之,我国合同责任体系应重新构建,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参考文献1、《合同责任研究》,崔建远著,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2、《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北京大学法律系法理教研室主编,北京大学出版 社,1987年。3、《合同法总则》王利明、崔建远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4、《中国合同责任研究》,杨立新著,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5、《对缔约责任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蓝蓝著,沈阳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2000年。6、《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价值与经济分析》,史凤强著,沈阳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2000年。7、《先期违约的法律救济权及比较研究》,齐恩平著,天津师大学学报,2000年。8、《法学基础理论》,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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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航学报崔平远

崔平远,男,1961年11月出生,博士,教授,科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深空探测器自主导航与控制、轨道设计与优化。承担“973计划”项目1项,“863计划”重大和重点项目3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5项。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10项,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50余篇,其中被SCI和EI收录100余篇,授权发明专利12项,出版专著3本。曾任国家月球探测工程重大专项论证组成员,863计划“深空探测与空间实验技术”重大项目总体专家组成员,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五届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学科评议组成员。目前,担任863计划主题专家组成员,绕月探测工程科学应用专家委员会主任助理、兼月球探测技术组组长,中国宇航学会理事,中国宇航学会深空探测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美国《数学评论》评论员,《深空探测研究》主编,《自动化学报》和《宇航学报》编委等社会兼职。1996年获黑龙江省杰出青年基金,1998年入选航天工业总公司跨世纪学术和科技带头人,2005年入选国防科技工业“511人才工程”学术、技术带头人,2012年受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远红外论文参考文献

以资讯科技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使军事领域正在发生一场深刻的变化,高新技术使军事面临一场革命,也引发了新的军事伦理问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范文一:建立军事装备保险机制分析

摘要:在包含着复杂装备系统的各种军事行动中,风险无处不在。从装备事故发生的必然性和危害出发,重点分析了当前装备事故处理机制的不足之处;从当前巨集观形势、军队发展、装备建设与训练等方面论述了建立装备保险制度的客观必要性。

关键词:军事装备;装备保险;装备事故

现代军事装备系统复杂、技术先进,不仅在研发生产阶段,而且在使用保障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风险,能否引入保险机制来分散风险、分摊损失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中,市场是军队保障的源泉,军民融合是军队保障的趋势,装备要获得更大的保障力,只有走向社会、充分运用市场。运用保险这种市场化的方式来保障装备使用和部队训练,是适应市场经济下装备建设发展和战斗力生成的新要求。

1装备事故和装备风险

风险是由于不确定性因素所导致相关主体利益损失的可能性。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任何活动都存在着风险,尤其是包含着复杂装备系统的军事行动。战争历史和军事行动的经验已经表明,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了战斗或军事行动本身造成的损失[1]。从装备事故产生的主要风险因素来看,包括5个方面:人、装备、环境、管理和任务。随着我军装备不断发展,装备系统复杂程度不断增加,部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联络也越来越紧密,新形势下我军必须具备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而随着训练环境越来越复杂、节奏越来越快、强度越来越高,这就使我们在装备训练和军事行动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越来越大,所造成的损失、危害和影响也越来越大。尤其是动用大型装备和执行高强度的军事任务时,不管采取何种措施都不能绝对保证部队人员和装备的安全。近几年我军部队所发生的一些重大恶性事故也证明了这一点。例如,仅2013—2015年之间公开报道的战机坠毁事故已有7起之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2]。我们必须客观评价、科学对待事故的发生。在进一步强化装备使用风险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率的同时,也要客观地认识到,军事行动中的风险是始终存在的,事故发生是不可避免的,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客观现实[3]。因此,在尽可能降低风险的同时,减少事故损失一直是装备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2现行事故处理方法的局限

一般来说,对军事装备风险规避通常有避免、自留、预防和转移等几种常用的方法[4],不同处理方式会对各要素产生不同的影响。我军目前以避免、自留、预防为主,对于相关事故处理一般采取“事后处理”的方式,按照“谁出事谁负责谁赔偿”的个例式原则,在部队内部消化和由部队具体承担事故责任,其中还包括事故中涉及的民事侵权责任或赔偿责任。这种处理方式会产生以下不利影响,与新形势下部队实战化训练的客观需求不相适应,不利于装备战斗力形成这一核心任务的完成。

2.1影响部队正常战备秩序

由于各级部队一般都缺乏处理事故的能力,也没有专门的机构和相应的专业人员,如果是涉及赔偿等问题,更是无从下手。所以,由一线训练部队直接全面负责协商事故处理和赔偿事宜,就会造成一旦发生事故,部队各级的主要精力都会转移到事故处理和赔偿问题上,除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协调外,往往还需要安排人员保障事故赔偿物件和其他相关工作。由于装备事故往往涉及面广,为了减轻负面影响,部队只能“低调处理,私下协商”,整个事故处理周期长,过多地牵扯了部队的时间和精力。这对部队来说是扩大了事故的影响面,不仅在事故处理期间不能正常开展训练,往往还会影响部队后续的正常生活、训练和战备秩序。由于惧怕同时承担事故责任和高额赔偿的压力,有的部队不愿主动从严组织装备训练,有的部队降低实训难度和要求,甚至取消一些危险性较高的训练课目,这也是产生“消极保安全”思想的一个重要原因,长此以往,会严重制约战斗力的生成和提高。

2.2影响部队官兵心理

随着我军装备建设稳步推进,大量高新技术武器装备列装部队,以及装备实战化训练强度的加大,装备训练使用中事故发生的潜在风险明显提升。当前,我军装备事故已经成为威胁官兵人身安全的首要因素,一线部队官兵在训练过程中本来就已经承受了较大的人身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对相关人员还采取“既打又罚”的处理方式,就会造成不好的示范效应。这不仅会影响到直接责任人,还会影响其他人员,给一线部队官兵带来较大的心理压力和负面影响,加剧事故影响的深度,极易造成官兵对实战化训练的逆反心理,可能导致不敢训、不愿训的局面,降低实训效果,制约装备战斗力的形成。

2.3影响装备改进

如前所述,影响装备事故的核心因素之一就是装备系统本身。由于装备事故风险处理机制不健全,导致部队不敢展开真正的“实训”,装备在实战中的缺陷和隐患得不到充分地暴露,有些部队甚至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影响了对装备设计、研制和生产的有效反馈,制约了装备安全性、使用性的提高,影响了装备质量的持续改进。

2.4影响部队社会形象

目前,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部队对于同类性质事故的赔偿标准存在较大差异,而且与地方已有同类性质事故的赔偿标准也不一致。如军用飞机训练事故与民用航空赔偿标准差异相当大。非标准差异化处理既与我国地区差异大的客观条件相关,更重要的是相关事故处理过程中缺乏客观标准和共同认可的依据。差异化的赔偿使各方花费大量的精力进行协商与谈判,这不仅使部队难以承受事故处理过程中各方面的压力,而且容易造成双方均不满意的结果,导致事故处理久拖不决,从而积聚矛盾,干扰部队正常工作。同时,由于缺乏独立第三方进行调解和裁决,而且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我国各地法院基本不受理民告军的官司,导致民间受损方在与军队赔偿协调不成时,极易采取较为极端的手段来表达诉求。这类军民问题容易受到社会的关注或被利用,特别是在当今资讯时代,相关的负面新闻会直接影响部队的社会形象。

2.5影响部队经费

管理部队的经费是由国家供应的,部队自身没有其他经费来源,而且部队经费都有统一的开支科目和标准,实行专款专用,没有专门用于事故赔偿的经费。装备事故发生的偶然性使得部队无法预先进行计划和预算安排,装备事故发生的必然性又使经费开支实际发生。因此,一旦发生事故,部队就不得不挤占有限的训练经费或装备维修经费等进行赔付,这不仅不符合经费管理规定要求,造成超范围开支,给经费审计监督造成事实上的违规行为,还会因训练费用不足而直接压缩训练时间或降低训练强度,直接影响部队战斗力的生成和提高。而且责任事故赔付金额的不断攀升,也使得部队苦不堪言。

3建立装备保险机制的优势

装备战斗力的提升并不仅仅只是装备问题,而是复杂的军事、技术、经济与人员素质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装备使用过程中必然存在风险,而在风险管理中最为常用的工具是风险转移,尤其是在军民之间的相关责任即民事侵权责任主要指赔偿责任,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采用保险转移机制来实现风险的转移。有风险才有保险,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最早起源于14世纪的义大利,在随后的几百年里,世界各国的保险业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并服务于经济建设,在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5]。保险实质是一种有偿配置稳定资源的制度安排,稳定资源的有偿配置过程也就是提供保险物品的过程,其本质就是对风险的分担[6]。目前,我军军事训练和装备使用管理中必须面临诸如因装备事故而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等各种难以防范和避免的风险,现行事故处理主体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十分有限。从调研情况看,现在已经有部分单位通过各种渠道为编制内的通用车辆购买了地方商业保险,特别是那些近期发生过伤亡事故的单位。但这些单位的尝试范围小、险种选择少、能保障的装备型别少,而且这种尝试性的做法是部队自发行为,于法无据,也不能满足现实的广泛需求。因此,迫切需要一种风险转移机制使之能够向全军或全社会分摊装备使用过程中带来的经济损失,从而减轻各单位的经济压力和使用人员的精神压力。保险制度主动作为的特点恰好与装备管理活动的这种需求相适应。装备保险在这种背景下呼之欲出并将成为降低军事训练及装备使用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

3.1有利于拓展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新领域

《 *** 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将保险机制引入军事装备领域,不仅能够给装备训练增加经济保障、促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良性互动,还能够有效推动军内保险走军民融合式发展道路。目前,国家和军队已经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保险法规制度,为军人商业保险的实施提供了政策依据,并在军人保险的军民融合式发展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而军事装备保险必将成为军人保险军民融合式深度发展的又一个新领域。因此,装备保险不仅有利于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避免部队经济活动独立于社会发展形成“孤岛”,而且还有利于促进保险资金与装备管理创新的融合,充分利用整个社会资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3.2有利于建立健全装备风险管控体系

受传统计划管理的影响和制约,我军对利用现代社会风险管理手段有效评估、管理和规避装备事故风险的能力不足。将保险机制引入军事装备领域,保险机构将担负因军事活动而引发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双重义务,保险机构专业性强、风险防范经验丰富[7],能够为部队提出专业化的指导和建议。一方面,可将现代风险管理逐步引入装备管理中,创新管理制度,全面识别和评估装备在研制、建造、使用训练、保障、退役等各个阶段的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方案,减少部队装备全寿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可以全面提高部队官兵风险管理意识,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率,提高部队执行任务的成功率,进而提高部队的战斗力,这既是保险机构降低赔付率的必要措施,也是部队保障安全的有效策略。另一方面,利用保险机制的风险分担功能,可将潜在风险进行社会转移,不仅可保障装备使用管理者和装备本身的利益,弥补装备事故经济损失,更可从整体上提高军事装备应对风险的水平。

3.3有利于促进部队实战化训练

随着大量高新技术武器装备列装部队,装备动用频率和实战化训练强度不断加大,使装备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风险加剧,相关事故处理必将投入更多的精力。将保险机制引入军事装备领域,可以将不可预见的装备事故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事宜交由专业化的保险机构处理,给部队松绑,剥离部队在装备事故处理中的社会职能,纯化部队的军事职能,使部队更能集中精力、全身心地按照从严要求实施实战化训练,提高部队训练的积极性和实战化水平,减轻官兵心理负担,有效保持并促进部队战斗力的生成。

3.4有利于提高经费使用绩效

军队正规化建设必须要向军队建设的核心任务和“能打仗、打胜仗”的核心能力聚焦,而经费保障是事业任务建设规范化的基石和根本保证。长期以来,装备事故赔偿一直没有明确的经费来源、处理标准和规范化的处理程式,而且装备如军机、军车伤亡事故的第三方赔偿金额一般远远高于地方同等责任事故。将保险机制引入军事装备领域,一是开辟了装备经济损失补偿的新渠道,用每年缴纳一定保险费的形式,保障了装备事故损失赔偿经费的稳定,且合乎来源;二是可依据保险条款,对发生事故损失赔偿的程式和标准额度进行统一规范,减少部队经济损失,有利于实现部队经费开支的计划管理,增强经费保障的正常化和稳定性;三是由于经费规范管理、按章使用,不再像以往那样变通处理,有利于促进依法理财,提高经费管理的计划性,充分发挥经费使用的军事经济效益。

3.5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军政、军民关系建立

装备保险机制,利用专业保险机构的规范化理赔机制、专业化理赔人才、资讯化理赔网路以及规模化金融体系等优势[8],将装备事故中的责任事故和损失赔偿交由保险机构办理,不仅定损机制比较规范,标准明确具体,赔付也容易达成共识,而且按照事先约定的赔偿合同,对受损民众的意外财产和人身损害能够及时给予合理赔偿。更重要的是,由专业的保险机构全权负责理赔事宜,可以将基层部队从复杂的赔偿协调工作中解脱出来,能有效避免部队因事故经济赔偿问题而引发的军政军民纠纷,化解军民矛盾,减少不必要的利益冲突,有助于军政军民关系的融洽与社会和谐的构建。

4结束语

在军事装备保障领域引入保险机制,是充分利用国内社会资源和经济发展成就,扩大市场范围,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举措;是推动装备建设与国民经济深度融合发展、全面开拓装备保障新局面的重要环节;更是解决装备战斗力生成关键问题,实现“能打仗、打胜仗”要求的重要保障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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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魏汝祥,刘宝平.军事装备经济管理学[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1412:146-171.

[5]胡晓宁,李清,陈秉正.科技保险问题研究[J].风险管理,20098:57-64.

[7]胡慧源,王京安.政策性科技保险存在的经济学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4:101-104.

[8]邵学清.科技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中国科技投资,20079:44-47.

范文二:军事通讯技术的应用

摘要: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通讯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社会各个发展领域都有所渗透,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方式,为社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技术基础,在军事领域,通讯技术也得到了极大地应用和进步,本文将就通讯技术在军事方面的应用进行相关探讨。

关键词:军事;通讯;技术;应用;发展

引言:

1通讯技术在军事方面的应用概况

1.1脉冲无线通讯技术

全称为脉冲无线电超宽频技术,属于无线通讯技术的一种,脉冲无线电通讯技术是在超宽频无线电技术基础上产生的,具有诸多的优势特点,成为在军事领域中一项非常重要的通讯技术。脉冲无线电通讯技术在持续的应用中耗电量较低,在较低的占比空间条件下,能够发挥出比一般远红外通讯技术更强的穿透效能,其最突出的优势就在于能够较为灵活的进行收发动态资料的调整。

1.2多媒体通讯技术

多媒体通讯技术是将传统的语音通讯、视讯、资料传输、数字电视等各种通讯手段相结合,形成更加完整和统一的通讯网路,是未来军事通讯领域的重要发展趋势。给军事通讯提供了更为安全和有效的保障。一是战术通讯技术,主要是在战术指挥的应用,二是在战前训练中的多媒体通讯技术应用主要应用在模拟教学和模式互动式实战操作中,对于提高训练效果具有重要的作用;三是多媒体通讯技术的应用能够实现更加全面、及时的资料、情报等资讯的共享,四是有利于丰富军事人员的业余生活,对于军人业余生活的丰富以及学习交流都是十分有益的;五是利用多媒体通讯技术能够实现电话电视会议,对于及时的进行作战安排部署以及传达指示都是十分便捷和有效的;六是利用多媒体通讯技术能够实现对关键的军事部位的实时监控,能够及时的发现各个部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理,并将隐患、故障以及对应的处理情况存档备案。

2国内外通讯技术在军事方面的应用及发展

2.1卫星通讯

卫星通讯是通过无线电通讯中继站的人造地球卫星来进行的,是整个卫星通讯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无线电讯号来实现地面站之间或地面站与航天器之间的通讯,可传输电话、电报、电视、传真和资料等。卫星通讯可作为大型地面站之间的远距离通讯干线,也可为机载、船载和车载的小型机动终端甚至手持终端提供通讯服务,还能根据需要迅速建立同各个方向的通讯联络。卫星通讯已成为现代通讯的重要手段,在军事指挥控制方面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通讯卫星已成为现代军事通讯的重要手段,在联合作战方面它将分布于陆、海、空、天的侦察监视系统,指挥控制系统和武器打击系统,用资讯链连成一体,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2英国军事通讯卫星移动

空客防务与航天公司还出租Telesat公司的“阿尼克”-G1卫星的X频段寄宿载荷——它覆盖了美国和太平洋部分割槽域包括夏威夷和复活节岛。空客防务与航天公司英国分公司主管科林•佩因特称,“Skynet-5星座是世界上最强大的、抗核辐射加固和受保护的、军事X与UHF频段卫星”。“天网”-5A卫星从东经6°移至东经94.8°,将扩充套件空客防务与航天公司向结盟 *** 提供亚太区域受保护与安全军事卫星通讯服务的能力。该卫星将在2015年秋季达到新位置。空客防务与航天公司在2015年3月举行的“卫星2015大会”上宣布了关于“天网”-5A军事通讯卫星的移动计划。该计划将使“天网”星座可覆盖西经178°到东经163°得范围,涵盖了印度洋和西太平洋区域。这将提供近全球军事X和UHF频段覆盖,保障该区域英军获得核心服务并增强盟军能力。

2.3国外发展

目前国外已经建立军用通讯卫星系统的国家和国际组织有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和北约组织。典型的军用通讯卫星有美国的“国防通讯卫星”、“军事星”、“宽频全球卫星”和“先进极高频通讯卫星”,俄罗斯的“闪电”、“虹”、“地平线”、“子午线”、“鱼叉”中继卫星,英国的“天网”-5D,法国的“电信”、“锡拉库斯”和北约“纳托”等。通讯卫星曾在近期的多次区域性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为战场提供通讯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移动卫星通讯在未来的一个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多地采用Ka波段。正如上面所说,许多移动卫星通讯系统的使用者装备了在X波段和Ku波段工作的移动卫星通讯终端。采用X波段进行军事通讯的问题是只有大约500兆赫的频谱分配,这意味着它远远不能满足对于卫星通讯服务的高度需求。采用Ku波段提供了一个潜在的解决方案,但是它也难以满足军事和商业卫星通讯使用者不断增长的需求。因此,寻求新的、未充分利用的无线电频谱将变得越来越迫切。在未来几年,Ka波段在这方面可以为一些军事卫星通讯使用者提供急需的空间,不论是移动还是其它方式。

2.4美国卫星服务

美国海军已经接受了第三颗洛克希德•马丁公司制造的移动使用者目标系统MUOS通讯卫星提供的服务。2015年1月20日发射的MUOS-3已成功完成在轨测试,正在准备相关迁移业务的受理工作。MUOS-3利用与商用手机技术类似的先进波形,提供移动使用者超视距通讯,包括安全的语音和资料传输,以及高速网际网路协议为基础的系统任务资料。MUOS-3将网路扩充套件覆盖到全球的四分之三,能够提供移动军事力量更显著覆盖的网路服务。MUOS-4预计于2015年末加入该网路,以提供接近全球覆盖的网路服务。

3结语

综上所述,在军事方面通讯技术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技术内容,这就需要我们不断的进行创新和发展,推动我国军事的不断进步和完善,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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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兵.数字签名技术在军事网路通讯安全中的应用[D].兰州理工大学,2005.

[3]王亚.影象资讯隐藏技术及其在军事隐蔽通讯中的应用研究[D].四川大学,2005.

[4]俞飞,郭义喜,李瑛.超宽频通讯技术及其在军事通讯方面的应用[J].资讯保安与通讯保密,2005,07:55-57.

远大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应该怎么写 什么是论文的参考文献呢?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征引过的文献在注释中已注明,不再出现于文后参考文献中.那论文的参考文献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我们介绍几种论文的参考文献的写法和参考范文:1.专著、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 (论文的参考文献)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任选). [1] 刘国钧,陈绍业,王凤 翥 .图书馆目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57.15-18. [2] 辛希孟.信息技术与信息服务国际研讨会论文集:A集[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3] 张筑生.微分半动力系统的.不变集[D].北京: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研究所,1983. [4] 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管道与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1997. 2.期刊文章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5] 何龄修.读顾城《南明史》[J].中国史研究,1998,(3):167-173. [6] 金显贺,王昌长,王忠东,等.一种用于在线检测局部放电的数字滤波技术[J].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3,33(4):62-67. 3.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 [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A].原文献主要责任者(任选).原文献题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起止页码. [7] 钟文发.非线性规划在可燃毒物配置中的应用[A].赵玮.运筹学的理论与应用——中国运筹学会第五届大会论文集[C].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6.468-471. ;

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及范文

大学生活将要谢下帷幕,毕业论文是毕业生都必须通过的,毕业论文是一种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形式,怎样写毕业论文才更能吸引眼球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及范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一、参考文献的类型

参考文献(即引文出处)的类型以单字母方式标识,具体如下:

M——专著 C——论文集 N——报纸文章

J——期刊文章 D——学位论文 R——报告

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

对于英文参考文献,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作者姓名采用“姓在前名在后”原则,具体格式是: 姓,名字的首字母. 如: Malcolm Richard Cowley 应为:Cowley, M.R.,如果有两位作者,第一位作者方式不变,&之后第二位作者名字的首字母放在前面,姓放在后面,如:Frank Norris 与Irving Gordon应为:Norris, F. & I.Gordon.;

②书名、报刊名使用斜体字,如: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English Weekly。

二、参考文献的格式及举例

1.期刊类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举例】

[1] 王海粟.浅议会计信息披露模式[J].财政研究,2004,21(1):56-58.

[2] 夏鲁惠.高等学校毕业论文教学情况调研报告[J].高等理科教育,2004(1):46-52.

[3] Heider, E.R.& D.C.Oliver. The structure of color space in naming and memory of two languages [J].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1999, (3): 62 – 67.

2.专著类

【格式】[序号]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举例】[4] 葛家澍,林志军.现代西方财务会计理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42.

[5] Gill, R. Mastering English Literature [M]. London: Macmillan, 1985: 42-45.

3.报纸类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举例】

[6] 李大伦.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性[N]. 光明日报,1998-12-27(3).

[7] French, W. Between Silences: A Voice from China[N]. Atlantic Weekly, 1987-8-15(33).

4.论文集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

【举例】

[8] 伍蠡甫.西方文论选[C].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12-17.

[9] Spivak,G. “Can the Subaltern Speak?”[A]. In C.Nelson & L. Grossberg(eds.). Victory in Limbo: Imigism [C]. Urbana: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88, pp.271-313.

[10] Almarza, G.G. Student foreign language teacher’s knowledge growth [A]. In D.Freeman and J.C.Richards (eds.). Teacher Learning in Language Teaching [C].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50-78.

5.学位论文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D].出版地:保存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

【举例】

[11] 张筑生.微分半动力系统的不变集[D].北京: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研究所, 1983:1-7.

6.研究报告

【格式】[序号]作者.篇名[R].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

【举例】

[12] 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管道与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 1997:9-10.

7.条例

【格式】[序号]颁布单位.条例名称.发布日期

【举例】[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Z].1991—06—05

8.译著

【格式】[序号]原著作者. 书名[M].译者,译.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三、注释

注释是对论文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注释前面用圈码①、②、③等标识。

四、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与文中注(王小龙,2005)对应。标号在标点符号内。多个都需要标注出来,而不是1-6等等 ,并列写出来。

附、范文

摘要:

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是企业确定的财务管理活动的预期结果,而企业财务核心能力则是企业所具有的可持续盈利成长能力与可持续价值增值能力。二者对企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研究财务管理目标的现状,简要阐述企业的财务管理与核心能力内容及企业的财务管理与核心能力的关系,并相应地提出企业的财务管理及财务核心能力问题的解决措施,旨在推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关键词:

财务管理目标;财务核心能力;企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地深入,经济发展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企业应提高对财务报告质量的重视,为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提供重要保障,实现企业的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然而在现阶段,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存在较多的问题,例如:企业财务报告不能够与经济发展同步,无法为企业的决策者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持,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管理的质量及效率。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在一段时间范围内需要完成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并且与企业的发展目标保持一致,推动企业的管理目标的实现。

一、传统财务管理目标的现状

(一)不考虑企业的运营风险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管理工作始终需要围绕着总体计划开展,企业的目标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依赖于国家颁布的各项的规制,才能够真正地落实财务的管理目标。现阶段,大多数的企业的负责人及财务管理工作人员未能够充分地认识到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例如:一部分的企业拆除自身之下的大多数的分公司,对于原先价格比较高的厂房及机械设备,企业对其进行报废的处理,然而,企业却未能够统计报废的固定资产,造成同实际的价格存在较大差距的问题,虽然现阶段一部分企业已经做出相应的改善,对管理模式进行适度的调整,但是,企业的整体财务工作与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存在比较大脱节的现象,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后续的发展。

(二)财务管理系统亟待完善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目前的企业的管理工作在长时间范围之内,对自身的运营状况缺乏足够的研究及预测,直接造成企业的利润出现不够真实的状况。虽然企业都在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对管理目标进行一定的设定,而后进行企业的财务分析计划预算及控制等方面的内容,但是在决策方面的内容比较少,导致企业的财务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较多的问题,例如:企业应构建一整套完整的科学的系统,从而进行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的买进报废的处理,在经过系统后,而后进行生产运营。此外,大多数的企业在管理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往往只重视对原料进行采买应用及划分,而严重忽视了对商品报废环节方面的管理,致使给某些人员一些可趁之机,加大了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实现的难度。

(三)资金回收缺乏科学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建设与发展,在日常生活中,商业信用显得尤为重要。大部分企业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通常会采取赊销的方式,从而拓宽市场的占有率。在一定意义上,赊销能够提高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由于企业缺乏对客户的了解,无法正确认识客户的信用,经常造成企业无法收回商品款项的问题,甚至会造成出现严重的坏账及死账的状况。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较多的坏账及死账,会危及企业的资金流动,从而降低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四)员工缺乏积极性员工的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企业的发展,员工自身的积极性则影响着工作的质量。因此,在企业的财务管理的工作中,应充分地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参与至企业财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的过程中,从而合理地解决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二、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进步与发展,现代企业在管理模式与管理手段等方面发生巨大变化,企业已经具备明晰的产权与职能,形成政企分开的科学化的管理模式,因此,现代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应发挥出财务管理功能,其中,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则成为企业进行财务活动的最终目的,成为企业进行决策的准则,更成为企业理财绩效的考核标准,更是财务行为的重要依据与标准,财务管理一方面决定着企业的成败兴衰,另一方面则关系着企业的运行方式与运行的方向,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财务管理的目标在企业的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的资本市场产权等发生巨大变化,企业的财务管理在企业的发展具有越来越重的位置,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可以综合地体现企业内部与外部环境间以及现实与未来间的关系。

三、企业的财务管理与核心能力内容

(一)企业的财务管理内容企业的财务目标从以往的利润最大化转变为利益相关者的最大化,一方面,体现人们对企业目标的主体的认识,另一方面,体现了人们对企业的本质的认识,其中,生产要素与企业的经济利益紧密相连,在传统的思想模式下,企业作为资本要素的所有者,并且资本所有者的目标直接决定着企业的目标,与此同时,决定着企业的财务目标,企业的财务目标是实现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

(二)企业的财务核心能力内容企业的财务能力一方面能够维持企业的能力,另一方面,能够确保企业的持续发展,成为企业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是一个完整的能力体系。在企业的财务的能力体系之中,企业的盈利及成长能力居于比较核心的位置。其中,企业提高营运能力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并且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极社会的贡献能力,促进企业的成长。企业通常会运用经营管理、融资策略。股利分配及投资管理等,推动企业的发展,获得更多的利益。企业的财务能力经过一系列的整合与转化之后则形成企业的财务的核心竞争力,而企业的财务能力则是由财务资源所构成,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企业的财务的核心竞争力不会有所损耗,并且成为系统地无形资产,随着财务核心竞争力的应用,则会增加企业的价值,推动企业的发展。

四、企业的财务管理与核心能力的关系

(一)统一的本质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企业的财务核心能力,是企业的各项的财务管理活动所要到达的目的,更是企业的财务管理的归宿与出发点,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财务管理的组织原则指标体系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企业的财务核心能力指标需要反映出财务管理的各项基本的内容,并且能够与之保持统一。

(二)主体具有独特性企业的核心能力具有异质性及不可仿制性的特点,所以,企业的财务核心能力同样具备不可仿制性急异制性的特点,换言之,每个企业的财务核心能力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并且不能够相互进行仿制,其中,异质性及不可仿制性并不是体现在形式与指标的不同,而是体现在内容与含义的异质及不可仿制性。

(三)一致的目标对于企业的核心能力,人们还存在较大的分歧,其中,企业的可创新能力属于企业的核心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企业的可持续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分别是:观念、组织、技术、产品、管理及市场等,因此,提高企业的可持续的创新能力,能够推动企业的可持续的发展,提高企业的可持续的盈利的成长能力,其中,企业的财务核心能力需要充分地展现企业的盈利性持续性及发展性等三个目标,并且需要与以上三个目标保持一致性。

(四)相互关联的能力在企业的财务能力中,企业的财务核心能力占据核心与统帅的地位,是企业的财务能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企业的财务核心能力应与企业的各种的财务能力相互关联,并且能够包容与体现企业的各种财务能力,其中,企业提高营运能力,能够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并且能够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与此同时,能够提升社会的贡献能力,推动企业的可持续的发展。

五、财务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开展审计跟踪工作在对审计过程进行跟踪的过程中,企业应严格把关各项任务各个环节,加强对各个时间点的审计管理,帮助企业及时地发现问题,并且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指导,确保各项管理项目的合理性及规范化。此外,在项目的开展过程中,应严格地跟踪与审计整个项目的原料购买及项目实施。在最后的检验环节,同样需要进行跟踪审计。由此可以看出,开展多个方面的审计全过程的跟踪与改善,能够有效地提升审计工作的效率,并且有效地预防贪舞弊的行为的产生。

(二)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很多的经济学家对于企业的财务核心能力存在较大的分歧,然而,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的创新能力获得较多人的一致认可。站在企业的发展角度上,企业的创新能力能够完善企业的多个方面。

六、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地向前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地推进,我国的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发展环境,企业的各项的运营活动面临更多的挑战,限制了企业的发展,更影响了企业的财务管理的目标。因此,企业应培养自身的财务核心能力,尽力实现企业的内部的财务管理的目标,提升企业的经济收益,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让企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占据有利的市场竞争的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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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n analysis of female character Miss Havisham in Great Expectations JOURNAL OF CHENGDU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第22 卷 2007 年8 月 作者:Tang Wangxia&Xie Benyu p:133-188[2Symons, J. (1974). Introduction to great expectations. London: Pan Books Ltd.[3]Zhang, D., & Wu, G. (2002). A New Concise History of English Literature. Shanghai: 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远期和期货论文参考文献

相关范文:金融虚拟化对信用制度僭越的动力机制与表现[摘要] 虚拟经济在全球经济中的渗透与发展,贯穿着金融虚拟化的自我膨胀和扩张。货币虚拟化和信用创造为金融的虚拟化趋势提供了正向的内在动力,而以金融衍生品为特征的金融创新则为金融虚拟性不断突破信用框架提供了逆反的规避动力。当前,金融虚拟化扩张正在国际信用体系架构、信用货币发行和信用对象规制等过程中不断践履着对信用制度的僭越。 [关键词] 金融虚拟化 信用制度 动力机制 表现 一、引言 伴随着货币虚拟化的发展,虚拟经济已渗透到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纬度。以货币虚拟化为基础的金融虚拟化以及对金融虚拟化正负功能影响的探讨层出不穷,尽管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各执一词,但不可回避的是,虚拟经济作为脱离传统“实体经济”范畴的新范式,在整体经济中的比例膨胀与金融虚拟化的不断扩张息息相关。金融虚拟性作为当代金融的一个突出特征,其演变历程中否定之否定的发展态势,在经济虚拟化和全球化的催化下,似乎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由弱变强、以几何级数膨胀的趋势和规律。 从人类经济发展史的脉络看,任何经济逻辑中都留有人类的烙印,人们不仅参与经济活动,而且干预甚至掌控经济的内生过程,这个过程也匹配着人类经济制度的衍生过程。诺思认为:“制度变迁决定了社会演进的方式,因此是理解历史变迁的关键”。(诺思,2000,第110页)经济是一种复杂的制度安排,任何制度缺陷的存在都会使经济偏离正常的轨道。货币虚拟化发展趋势和信用的不断创设为金融虚拟化扩张提供了内在动力本源,而当前国际经济体系中金融规避行为所引发的金融创新则为金融虚拟化扩张提供了外在制度条件。下面我们将从金融虚拟性扩张与广义信用制度关系角度探讨当前金融虚拟化如何从不同层面突破信用制度框架。 二、正向动力:货币虚拟化与信用创造 金融活动依托货币运动与信用创新实现对实体财富和虚拟财富的优化配置。货币是金融最原始的形态和萌芽,也是金融产生的内在本原,信用则为二者的过渡创造权利与义务的外在制度保障。货币虚拟化与信用创造的伴生与互动共同构建了金融虚拟化的正向动力激励。 金融虚拟性的扩张过程内始于货币虚拟性的内在特性外化,货币虚拟化的趋势是在商品的内在矛盾外化为商品与货币的矛盾,并使货币在表现商品价值的材质上不断与实物背离的过程中实现的。“用一种象征性的货币来代替另一种象征性的货币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马克思,1976,第95页)货币起源于商品之间的联系,使直接物物交换的自然过程转向了以货币为媒介进行间接交换的社会过程,这个过程本身也孕育着信用。信用从一开始就具有替代货币流通和支付形式的原始冲动。 贵金属货币的出现是价值形式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它出现之前,商品交易是单纯的物物交换,偶然性的存在使商品所有者面临诸多交易“瓶颈”。货币虚拟性无论内在特质还是外在表现都受到货币形式原始状态的制约。此时,人与人之间交换的延续更多依赖于一种社会契约。“尽管这些条款也许从来就不曾正式被人宣告过,然而它们在普天之下都是同样的,在普天之下都是为人所默认或者公认的。”(卢梭,2002,第39页)贵金属货币的出现虽然缓解了商品内在矛盾,并使后者外在的表现为商品和货币的矛盾,却只是为货币虚拟化外溢提供了可能。之所以是可能,除了实物货币自身价值的存在限制了价值虚拟表现外,不成熟的信用关系也从外部环境上制约着货币虚拟化的发生。这种可以与之结合并内化的制度框架,直到信用货币条件下才使货币虚拟化外溢成为可能。 信用货币(银行券、法币等)对贵金属货币的替代从一定程度上摆脱了货币虚拟化受货币材质的限制。尽管金本位、银本位或双本位制度是信用货币得以流通的基础,但公众对信用货币的认可度和信誉性仍存疑问,这种疑问在国家权威性和银行信用性的双重作用下被成功地解答了。此时,公众对信用货币的认可,已经超脱了实物商品或服务范畴,转而将前者提升到了国家和银行的信用层面。考夫曼(Gorge·Kaufman)有如下叙述:“随着时间的推移,……,发行纸钞(随后被称为通货)的权利被转移给政府,……或者可以这么说,通货仅有名义价值,而且它的供给完全由政府决定。”(考夫曼,1998,第15页)银行信用可以创造货币,从而使货币数量实现多倍增长,存款准备金制度以及非现金结算制度的建立,为银行的货币创造机制提供了前提,在此前提下的货币增长并不是国家货币发行量的增长,而是通过银行信用扩张来实现的,这使得原本看得见、摸得着的纸币演化为纯粹的价值符号,货币实现了虚拟化的外溢。 经济信用化使经济过程逐步摆脱了经济主体自身积累的依赖,转而依托外部资金来源的融资。由此,资本支付手段的职能被部分货币所有者创新为价值增值的手段。生息资本,进而虚拟资本开始登上经济舞台。客观地讲,虚拟资本的产生是货币虚拟化与信用创造双重作用的结果,它亦成为金融虚拟化的开端。马克思认为虚拟资本是指以有价证券形式存在的,能够带来预期收入的资本。它是由债券(汇票)、国家证券(它代表过去的资本)和股票(对未来收益的支取凭证)构成的。“它们所代表资本的货币价值也完全是虚拟的,是不以它们至少部分地代表的现实资本的价值为转移的;既然它们只是代表取得收益的权利,并不是代表资本,那么,取得同一收益的权利就会表现在不断变动的虚拟货币资本上。”(马克思,2004,第451页)对资本增值无限制的追求与自有资本有限性之间的矛盾限制了扩大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从而抑制了虚拟经济的发展。此时,为虚拟资本发展保驾护航的信用制度应运而生,“还有一种促进集中的力量,这就是信用制度。”(齐威格,1997,第280页)通过信用的媒介,一部分闲置的货币资本就可以由货币资本家贷给企业经营,使虚拟资本的积累大大超过了实体资本的积累,从而也就推动了金融虚拟化的蓬勃发展。 无论是贵金属货币还是信用货币,他们均是在一国内部以贵金属作为储备而介入金融活动的。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国与国之间的往来核算也仍然以国际公认的世界货币——黄金作为交易的货币汇兑基础,可以说,此时的货币虚拟化仍然提留在一国母体内部,还没有具备占领全球金融贸易活动的能力。战后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在世界范围内维持着黄金的国际货币地位,这成为虚拟资本跨越国界进行世界范围资本配置的障碍。随着20世纪60年代末世界性的通货膨胀以及美国黄金储备的大量流失,布雷顿森林体系受到了严重的冲击。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使国际虚拟化能力终于装备在货币身上,金融虚拟性也随之超越国界限制,真正在全球范围内来发挥其强大的虚拟化功能。 三、逆反动力:金融虚拟化对信用制度的规避动力 金融虚拟化过程随着对信用制度成熟和完善要求的不断提出而发展,两者存在着紧密的辩证联系。虚拟资本产生之前,金融虚拟化相对独立于信用制度之外,它的运行更多的是一种基于货币内生虚拟性突破各种束缚发展壮大的自然发展过程;虚拟资本产生之后,金融虚拟化一方面得到了实现虚拟性外溢的强大信用保证,另一方面自身的独立性又始终成为突破制度设定的框架在更大范围实施虚拟性扩张的内在冲动。 制度存在的本身就是一种约束。诺思(North)认为:“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关联影响的框架,它们确定了构成一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讲,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尽管金融虚拟化要求信用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起着制度保障作用,但这种制度保障的存在也意味着将金融创新抑制在已知制度框架内,客观上又为金融虚拟性的扩张套上了一副无形的“锁链”。毕竟金融虚拟化源于货币虚拟化所表现的商品经济(或者说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作用与外化,是一个主观意志无法控制的客观过程,制度的衍生则是人类寻求自身价值实现得以保证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是人类主观意志对客观规律遵循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辩证地讲,信用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始终是落后于金融虚拟扩张的,这就决定了早期金融虚拟化所推动的信用生成在虚拟性膨胀后又反过来成为制约其内在发展的桎梏。由此可见,金融的内在虚拟性仅仅表征着金融具有虚拟化的倾向与能力,而其虚拟化程度是否显著则受到不同历史阶段制度(尤其是信用制度)环境的影响与制约,这也为金融机构规避信用约束,实现虚拟创新提供了动力来源。 美国经济学家凯恩(E.J.kane)于1984年提出规避型金融创新理论。规避创新就是指回避各种金融规章制度的管制以期达到理论最大化的目标模式。规制型金融创新意味着内在市场自发力量与外在市场机制相结合共同回避金融控制和规章制度时所寻求的金融创新行为。凯恩的理论实际也为我们诠释当前金融虚拟化的全球性扩张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借鉴。金融市场的微观行为主体——金融企业或机构与宏观规制主体——政府和银行之间,存在着自由与管制的博弈。金融企业或机构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整体,其寻求的是以市场力量的自发运动来维系其价值创作、增值过程,实质上是金融虚拟化得以发展的内生动力在企业或组织制度层面的体现。而以金融稳定为宏观目标的政府和银行则必须兼顾双面责任,即一面保持金融市场的活力和动力,为金融企业或机构提供信用制度支持;另一面要对这种动力实施管制,使其限制在可以调节的范围内,即设定并实施的规章制度框架。金融企业或机构通过创新来规避管制,一旦危机金融稳定,政府又会加以管制,这种管制将导致新一轮的规避行为。管制和规避引起的创新总是不断交替,形成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 从当前全球虚拟经济发展的态势看,金融虚拟性的规避创新主要通过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创设与泛化表现出来。广义的金融衍生品不仅仅涉及金融期货和商品期货合约,而且应当涵盖基于实体标的产权证券化或债权证券化所形成的混成组合型衍生产品。这种宽口径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交易是对既定制度规范圈设框架的突破,它使国家决策和信用规制的对象“进化”得虚无化,从而为金融虚拟化的膨胀与扩张提供了一种逆反动力。 四、金融虚拟化对信用制度的僭越 从理论上讲,当前金融虚拟化的扩张是失去了有效信用控制的必然结果。当贵金属非货币化之后,所有的货币形式都失去了自然控制其在市场中流通的数量机制,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面对货币的不断虚拟化显得力不从心。此时,各国的货币发行主体必须依靠国家制定的信用制度来控制各国信用货币的供给量,约束金融虚拟化的扩张。然而,20世纪后半叶的全球化和虚拟经济的强势发展使得任何一个进入世界经济大家庭的国家和地区都失去了独立有效控制信用供给的能力。金融虚拟性扩张使国别信用制度一方面无法再为金融虚拟性提供强有力的信用保证,另一方面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金融虚拟化在全球的扩张。因此,实现对信用制度多方位、全角度的僭越越来越成为金融虚拟化在全球扩张的必然要求。当前,金融虚拟化扩张对信用制度的突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一国虚拟化货币主导国际信用体系 布雷顿森林体系框架所设定的是以美国为中心国家,欧洲和日本为边缘国家的世界经济格局。在这个框架内,经济货币格局表面上是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的,但实质却是以美元为核心的单极货币体系。因为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发达国家都在试图维持两个固定比率,即美元与黄金的固定比率和美元与各国货币的固定比率。尽管1973年固定汇率制度的解体使美元与黄金之间的固定比率“脱钩”,但各国与美元之间的汇率关系却固定下来,并且成为当今全球国际汇兑的主体,“美元金本位”成为了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的现行国际金融秩序。例如,从美元在国际贸易中货币计价的比例来看,美国的国际贸易只占全球国际贸易的13.5%,而以美元计价的国家贸易却占全球国际贸易的近半数,政府部门的国际资本流动基本上是以美元计价的,有的国家甚至国内也采用美元计价。在国际汇兑中也不例外,世界上大概40个国家的货币采用钉住美元或钉住以美元为主的一揽子货币。 美元在全球货币市场的独霸地位使这种一国的虚拟化货币支配着国际金融体系。各国储备的不再是黄金和美元,而是只有美元或美元资产(以美元计价的外债)。这就使美国政府或企业可以凭空创造出各种金融虚拟工具来实现以前“金本位”下无法平衡的国际收支逆差。从下表所表现的美国从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到2005年的国际收支平衡状况看,2005年的7915.08亿美元的经常项目逆差与1973年的71.40亿美元的经常项目顺差相比,32年的经常项目逆差增长了大约112倍。在这些经常项目中,除了美元外还存在着大量以美元计价的外债。另外,与1973年44.86亿美元的金融项目逆差相比,2005年美国7854.49亿美元的金融项目顺差较之1973年增长了近176倍,从而实现了美元的巨额“出口”。尽管美国现在是世界最大的“债务人”,但他却成功的使美元触角伸入到世界各个角落。这表明一国在拥有国际“铸币权”的条件下,可以使一国虚拟化货币不再受到任何国别信用制度的约束,彰显了金融虚拟化扩张对信用制度的突破和国际信用制度的严重缺失。 资料来源: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 U.S.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s Accounts Data 2.“美元金本位”引发各国信用货币的膨胀 美元对国际金融体系的支配地位决定了各国在外汇储备中主要以美元储备为主。从上表中可以看出,美国在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的32年里,经常项目逆差导致的结果就是美元大量无节制的外流,贸易顺差国获得美元货款,除留在各国商业银行境外金融机构的美元头村外,大部分回到本国按照美元与本国货币的汇兑比率兑换成本国货币。大量美元的涌入必然促使本国货币管理当局增加本国货币的供给,从而使本国信用货币出现膨胀。这一点对于国际经常项目顺差的国家显得尤为明显。以中国为例,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末中国外汇储备余额达1.53万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3.3%(新华网)。按照1美元兑换6.8元人民币的比率计算,中国累计发行了近10.4万亿人民币,即使中央银行用短期债券对增发的人民币进行对冲,也会导致银行间市场的扩张。作为仅次于现金的流动性非常强的资产,短期债券使银行市场只有通过不断地对冲才能使这部分现金始终停留在银行间而不扩散到民间市场上。另外,各国滞留下的大量美元则作为国家的外汇储备通常以购买美国等货币开放国家的政府或大企业债券保存下来。(刘骏民,2007,2)这些债券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虚拟资产,这无形中又加大了外汇储备国的金融风险。比如我国经济在2008年初所遭受的美国次贷款危机的影响就是一个极其明显的例子。由此可以看出,一国的信用制度在外来国际货币的冲击下不仅显得非常脆弱,而且在不知不觉中为国外虚拟化货币在本国的扩张提供了信用服务。 3.金融衍生品泛化加速信用规制对象虚无化 信用制度所规制的对象主要是各种信用行为和关系,其借助的工具就是对信用货币供求机制的有效管理来保证信用的维系。然而,随着金融虚拟化的不断扩展,信用制度所规制的对象变得逐渐虚拟化、缥缈化。金融衍生品的泛化则使信用规制的箭头更加无所适从。在以往货币金融工具和普通证券阶段,由于金融交易是以实体经济的存量作为交易基础的,尽管具有一定虚拟性,但它仍然受到实体经济的制约。期货与期权、指数期货与期权等从出现就是十足的虚拟资产或产品,不仅其质是虚拟的,而且从量上也是交易者想象的结果,具有绝对的虚拟的特点。由此带来的结果就是,信用制度所规制的对象变得越来越可望而不可及。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就像脱缰的野马一样带着众多投机者对未来虚无缥缈的预期冲击着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稳定。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已有较长的历史。1849年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BOT)就正式推出了远期和期货交易。当今,金融衍生品交易正在爆炸式地增长,据美国《福布斯》杂志1995年载文称,国际金融市场已知的金融衍生工具已有1200多种,并且还将不断增加。2004年有组织金融衍生合约交易总额为1143.9万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30.7%。货币衍生合约交易名义金额为7.2万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62.7%。利率衍生合约交易名义金额为1043.2万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31.3%。股票指数衍生合约交易名义金额为93.5万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23.4%。场外衍生市场交易未清偿合约名义金额在2004年6月底比2003年12月底增长11.6%,达220万亿美元(2004年世界统计年鉴)。以上数据说明,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壮大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创新。从某种意义上说,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几乎可以无限设计,只要符合人们短期牟利的投机心理,人们就可以不断地实现金融创新的泛化。 五、结语 虚拟经济的最本质特征在于其虚拟性,它可以凭空创造、无中生有,基于它脱离实体经济的特性给予国家经济表面的繁荣或泡沫,使国家信用在调控国别信用行为和规避风险方面变得软弱无力。金融虚拟化扩张表现出巨大的投机性,而这种投机性背后却隐含着无法估量的危机。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金融虚拟化已经在宏观领域支配着国家乃至全球的经济活动,在这个过程中,我国也不可避免的被卷入其中,中国股市的暴涨暴跌、中国外汇储备的巨幅增加都说明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中,任何国家都可能成为金融虚拟化支配或牺牲的对象,谁也不能逃脱。既然不能逃避,那就勇敢面对。所以我们应当通过增强人民币的国际地位,加速国家金融、信用体系的成熟,完善对金融产品和工具的信用规制等措施,保障我国金融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02 [4](英)乔治·考夫曼:现代金融体系:货币、市场和金融机构 [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5](美)保罗·齐威格:资本主义发展论[M].商务印书馆,1997 [6](美)D·C·诺思:制度、意识形态和经济绩效.发展经济学的革命(中文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7]刘骏民李曙军:全球流动性膨胀与经济虚拟化[J].开放导报,2007年(2)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与监管 通过半年多对金融的学习,基本上了解什么是金融?而且通过自己在网上的一些了解,和老师的指导了解到一些与金融有关的东西,例如金融的衍生工具,它的发展直接影响着金融行业的发展,所以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与监管在金融行业里起者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要在金融行业有所发展一定要了解什么是金融衍生工具?它的发展将会怎么样?而它的相映监管制度又是什么样的?以下就是我自己的一点浅显的认识。 首先说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作为金融工具创新,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应用实践,在世界范围都是一个前沿领域。金融衍生工具在我国的存在还是近十年的事。我国曾经存在或现在仍存在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有货币期货、股票指数期货、可转换债券、国债期货等,外汇远期和货币互换也曾经在小范围内存在过。但除国债期货外,其它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都未能形成较大规模。故基本上可作出以下结论: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的品种少,规模小,加之所依赖的证券市场属于新兴市场,故其发展还处于幼稚阶段。但是,随着衍生工具的功能和作用慢慢在为我国企业界人士所认识,我国开展衍生工具的条件也在逐渐成熟,再加之我国即将加入WTO,金融的开放需要与之相适应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开展。 在金融自由化的趋势下,20多年来,国际金融领域发生了一系列巨大而深刻的变化。金融对经济的渗透力与影响力与日俱增,金融活动日趋市场化、技术化。在这些变化中,金融创新经历了一个持续的过程,金融衍生工具得到了蓬勃发展。当今的全球金融市场,平均每星期都有新的衍生工具在产生,而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被喻为20世纪最重大的金融创新。从金融创新到金融衍生工具从没有如此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视线里。我国亦应从战略上作好安排,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创造条件。 只有全面准确地认识金融衍生工具,才能合理地评价其对金融业及经济发展的作用,这是我们对其进行研究的前提。 (一)金融衍生工具属于衍生工具中的一类。衍生工具包括金融衍生工具和商品衍生工具。对于金融衍生工具,是相对于金融原生工具(如现金、债券、股票、利率、外汇、指数等)而言的,既属于金融工具的范畴,又属于衍生工具的范畴,是二者的交集。如我国曾开展过的国债期货属于金融衍生工具。目前国内开展的小麦、大豆、铜等商品期货则属于商品类衍生工具。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应涵盖完整的金融市场。人们习惯于将金融衍生工具按照交易方式和特点分为以下四类:金融远期、金融期货、金融期权和金融互换,许多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研究也是以此为基础而进行的。这种分类无论从方式上或者是内容上已无法总括当前所有的金融衍生工具,束缚了人们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全面认识,使人们仅仅停留在利率、汇率、指数等原生工具的衍生工具上。而与完整的金融体系相对应,基础工具不但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的金融工具,还包括保险、信托等专业市场的产品或工具。伴随着银行业务业务创新、证券业务创新、保险业务创新、信托业务创新,将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衍生工具及组合性衍生工具。 (三)不能忽视场外交易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目前国内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研究中,一般集中在交易所内交易的产品上,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场外交易品种,从研究到实践则相对较少。而场外交易则以其量身定做的灵活性和低廉的交易成本广泛存在于国际金融市场之中。如利率互换与货币互换,其交易量的增长幅度已经超过了有组织的场内交易的增长幅度。 研究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不能脱离金融环境,也离不开金融创新 (一)金融工具及金融市场创新直接促进了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一是原生工具的创新,为新的衍生工具的出现提供了基础。二是衍生金融工具的创新,作为金融工具创新的最高层次,直接丰富了衍生工具的品种。 (二)金融制度创新为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提供了厚重的制度基础。际上当我们讨论金融创新时,很难离开制度创新。制度是带有全局性的,制度创新是最根本的,从监管制度、金融机构产权制度、金融管理制度,其对发展金融衍生工具的作用是基础性的。通过金融制度的创新,可以为我们提供这样一个环境,价格、供求关系、竞争、成本、收益这些机制都开始发挥作用,使得所有的金融机构及其中的每个人都成为创新的源泉。 (三)金融机构创新为金融衍生工具提供更多的投资主体和创新主体。我国金融业经过20年的改革与发展,已建立了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等在内多种金融机构,在将来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将会出现新的金融机构并发生变化。 其次再说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复合称谓。金融监督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的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所有的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是在上述监管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与稽核的自律性监管、同业组织的互律性监管、社会中介组织和舆论的社会性监管等。 众所周知,金融衍生工具既能规避风险,又能产生风险,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加强市场监管和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同样必不可缺,而作为加强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的一部分——会计制度监管也变得十分重要,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对金融衍生工具的不反映和不规范反映都将引致不可预期的严重后果。在国内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呼声高涨的大环境下,改革企业有关金融衍生品的会计核算制度也显得日益紧迫。 在经济和金融发展的不同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内容、方式和力度都不尽相同,金融监管体系也是随着经济和金融的发展而不断充实和完善的。各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监管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①本世纪30年代前的相对宽松阶段;②本世纪30-70年代的严格管制阶段;③20世纪70年代初至今:完善强化阶段。 金融监管体制的类型有两种划分方法。如按监管机构的设立划分,大致可去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中央银行独家行使金融监管职责的单一监管体制;另一类是由中央银行和其它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指责得多元监管体制。如按监管机制的监管范围划分,又可分集中监管体制和分业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目标是实现金融有效监管的前提和监管当局采取监管行动的依据。金融监管的目标可分为一般目标和具体目标:一般目标应该是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健康的发展,从而保护金融活动各方特别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动经济和金融发展;具体监管目标各国有差异。 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目标可概括为:一般目标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保护公平竞争和金融效率的提高,保证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具体目标是经营的安全性、竞争的公平性和政策的一致性。 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包括: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原则;依法监管原则;“内控”与“外控”相结合的原则;稳健运行与风险预防原则和母国与东道国共同监管原则。这些原则渗透和贯穿在监管体系的各个环节和整个过程的始终。 金融监管的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和市场退出的监管。 金融监管的手段与方式有:依法实施金融监管,运用金融稽核手段实施金融监管和“四结合”并用的全方位的监管方法。 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对设立和组织机构业务范围的监管、市场运作监管-对资本充足性、存款人保护、流动性、贷款风险、准备金、财务会计的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 金融市场监管大致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其一是指国家或政府对金融市场上各类参与机构和交易活动所进行的监管;其二是指金融市场上各类机构及行业组织进行的自律性管理。 金融市场监管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制止背信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的原则。监管内容:①金融工具发行的监管;②金融工具转让交易的监管;③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监管。 金融市场监管机构是指专门对金融市场行使监管职能的机构。中央银行和国家专设的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属于外部监管;证券交易所和金融系统内各类行业性协会组织是金融市场的自律性监管机构。我国的金融市场管理机构主要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自律性监管机构,除深圳、上海两家证券交易所外,影响最大的是中国证券业协会。 这些或许并不是那么全面,因为我的知识量还是比较匮乏,有的知识只是浅显的描写了一下,但好多东西都是通过网上了解到的,或许老师会说你大部分是抄袭的,或引用了别人的东西,但是事实就是这样,好多东西根本不是课本上所涉及到的,也不是平时能够学的到的,通过网络真的学到好多东西,通过这次作业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和监管就有了初步的认识,为以后的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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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和期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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