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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皮书论文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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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领导经验的心理探讨”《南京党校论坛》第1期(1988.1)2、“探索内心世界的第三条道路——现代西方人本主义心理哲学”3、“从无意识到‘看不见的手’——现代西方精神分析哲学”《西方最新哲学流派20讲》(东南大学出版社出版,1987.9)4、“科恩与〈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一个辩护〉”(合作)《国外社会科学》第1期(1988.1)5、“‘理论热’中的青年文化心态调查”《南京社联》第2期(1988.2)6、“对当前‘物价热’的心理调查与思考”《南京党校论坛》第2期(1988.2)7、“埃尔斯及其〈理解马克思〉”(合作)《哲学探讨》第4期(1988.8)8、“理解马克思”(合作)《国外社会科学》第9期(1988.9)9、“皮亚杰认识发生论对认识客观性的启示”《南京社联学刊》第5期(1989.5)10、“心理测验——科学的心理测量与诊断技术”《教学资料》第8期(1989.8)11、“经济心理学概述”《国外社会科学》第1期(1990.1)* 人大复印资料《心理学》90年第3期全文转载12、“麦克法德恩与《经济心理学:理论与应用》”《社科信息》第3期(1990.3)* 该刊物为华东地区优秀期刊* 江苏省优秀期刊13、“当代西方功能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评述”(合作)《青岛大学学报》第1、2期(1990.4)14、“个体时间知觉差异性的实验研究”《南京社会科学》第4期(1990.4)* 该刊物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江苏省优秀期刊* 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等大学认定的核心期刊15、“近十年国内外有关Muller_Lyer错觉研究概况”《心理学动态》第2期(1990.6) 16、“影响时间知觉差异性的一些因素实验研究”《心理科学》第2期(1991.4)* 人大复印资料《心理学》91年第6期全文转载17、“魁格的人格悲剧”《南京日报》第三版(1991.4.19)18、“色词干扰效应的年龄差异实验研究”(合作)《心理学动态》第1期(1991.1)* 人大复印资料《心理学》91年第2期全文转载19、“博物馆视知觉与格式塔建构”《文博》第3期(1991.6),8600字20、“两种价格评估类型的心理——数学标定”《南京社会科学》第5期(1991.5),10,000字21、“影响孩子个性的主要因素是什么”《南京日报》第二版(1992.7.26)22、“棍棒之下难成材”《南京日报》第二版(1992.8.21)23、“关于老干部发挥作用的调查与思考”《老干部工作论文选编》江苏省委老干部局编(1992.5)* 江苏省老干部工作研讨会优秀论文二等奖(1992)24、“心理学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微观机制”《思想政治教育的多学科透视》(东南大学出版社出版,1992年)25、“对党员违纪情况的分析与思考”《南京纪检》第1期(1993.1)26、“马斯洛整体方法的内在逻辑探索”《南京社会科学》第3期(1993.6)27、“关于企业职工积极性的调查与思考”《南京政工研究》第3期(1993.6)28、“评价中心:评定和选拔管理人员的新方法”《学习纵横》第2期(1994.2)29、“CI:企业步入市场的通行证”《学习纵横》第5期(1994.5)30、“两个文明的内结构特征”《南京政工研究》第6期(1994.12)31、“亨迁顿其人其事”《学习纵横》第8期(1994.8)32、“制度理性从形式走向实质的现实难点”《学习纵横》第7期(1995.7)33、“党校学员学习行为的心理特征研究”《南京成人教育》第3期(1995.6)34、“人情关系:企业发展的文化障碍”《南京社会科学》第8期(1995.8)35、“党建工作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新格局”《学习纵横》第11期(1995.11)36、“公务员选拔必须强调人格因素”《河洛论坛》第3 期(1996.3)37、“老年评估体系科学化辨析”《南京社会科学》第4期(1996.4)38、“航运事故人员的MMPI测查比较”《中国心理卫生杂志》第10卷(1996.5)* 该刊物为R74B84双核心期刊39、“老年评估体系:老年学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社科信息》第5期(1996.5)40、“城市政府与城区政府之关系”《淮海学刊》第2期(1997.2)41、“经济心理:透视现代经济的微观窗口”《南京社会科学》第4期(1997.4)* 人大复印资料《心理学》97年第5期全文转载* 获南京市委党校97年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1997年)42、“关于市区两级政府事权划分问题的思考”《理论阵地》第2期(1997.2)43、“经济心理学:现代经济学的行为革命”《社科信息》第3期(1997.3)44、“现代经济研究的心理探点及其提示”《长白论丛》第4期(1997.8)45、“关于现代激励理论发展困境的几点分析”《南京社会科学》第4期(1998.4)* 人大复印资料《心理学》98年第4期全文转载* 南京市党校系统1996—1998年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江苏省党校系统1996—1998年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46、“经济心理学的产生和发展”《经济学动态》第10期(1998.10)* 该刊物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要期刊”* 该刊物名列全国政治经济学类核心期刊第一名47、“关于老龄化的几个问题”《老龄问题研究》第8期(1998.8)48、“关于公务员培训需求的调查”《南京人事》第42、43期合刊(1998.9)49、“人口老龄化对现代社会发展的新挑战”《南京师大学报》增刊(1998.12)50、“南京市防灾减灾工作的现状及其对策研究”《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软科学通报》第126/98—26(1998.12)51、“从跨文化研究看我国现行教育中的几个问题”《南京社会科学》第2期(1999.2)* 人大复印资料《教育学》99年第5期全文转载* 南京市第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2001.11,南京市人民政府)52、“有效激励”《基层干部必备知识讲座》人民出版社(1999.1) 53、“传统家庭养老模式解析及其现实适用性质疑”《南京社会科学》第6期(2000.6)54、“老年大学教育的社会心理价值探索”《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2期(2000.4)55、“我市处级干部科技素质亟待提高”《情况与建议》第84期(2000.8)56、“对职工下岗再就业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南京通讯》第11期(2000.11)57、“老年学子,朝霞满天——关于老年大学学员老年生活与学习情况的调查”《老年教育》增刊(2000.12)58、“南京发展民办教育研究”SSRN《科学研究通报》2000年第18期,总第169期,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1999—2000年度南京市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 南京市第六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59、“民办教育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南京社会科学》第3期(2001.3)注:* 在南京市第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中,获二等奖(2001)60、“提高领导干部科技素质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唯实》第五期(2001.5)* 该刊物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江苏省一级期刊* 中国新时期人文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61、“老年精神生活:一个亟待关注的社会问题——老年人群精神生活现状的调查与研究”《南京社会科学》第4期(2002.4)* 该刊物为全国人文科学核心期刊* 江苏省优秀期刊* 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62、“孩子,错了就改好吗?《家长报》第3期(2002.5)63、“关于老年群体精神生活现状的调查与研究”《学习与探索》第13期(2002.5)64、“城市老年人精神生活的现状及问题分析”《江苏社科规划要报》总第47期(2002.7)注:* 2002年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基金项目65、“城市老年人群精神需求状况的调查与研究”* 2002年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基金项目﹡2003年11月经审核准予结项(证书号:2003048)66、“关于南京市提前离岗退养人群精神生活状况调查及其工作对策研究”SSRN《软科学研究通报》2003年第1期,总第210期,南京市科学技术局(2003.3)* 南京市2002-2003年度软科学课题重点研究项目67、“不断完善提前离岗退养政策 重视并做好‘内退’人群的心理疏导工作”《调研参考》【2003】3号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10,440字(2003.3)* 南京市2002-2003年度软科学课题重点研究项目68、“不断完善提前离岗退养政策 重视并做好‘内退’人群的心理疏导工作”《调查与研究》第21期,总第1697期,中共江苏省委研究室,7200字(2003.5)﹡ 南京市2002-2003年度软科学课题重点研究项目69、“国外私立教育评估:经验与借鉴——兼论南京市民办教育评估体系的构建”《南京社会科学》第10期(2003.10)* 该刊物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 华东地区优秀期刊* 江苏省期刊方阵双效期刊70、“南京民办教育的发展”《2002南京教育绿皮书》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3.8)71、“如果他抓到一根救命稻草——老年人的危机干预”《延长生命的另一种方法——老年心理健康漫谈》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1)72、“重视市民科学素培养 提高南京市的综合实力与竞争力”SSRN《软科学研究通报》2003年第04期,总第213期南京市科学技术局(2003.12)﹡南京市优秀调研成果三等奖(2003-2004年度)2005.3(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73、“重视市民科学素质培养 提高南京市的综合实力与竞争力”《调研参考》〔2003〕37号,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政策研究室)(2003.12)74、“城市老年人群精神需求状况的调查与研究”《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1期(2004.1.)75、“关于当代市民科技素质的实证研究”《南京社会科学》第3期(2004.3)* 该刊物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 华东地区优秀期刊* 江苏省期刊方阵双效期刊76、“南京市民办教育评估体系研究”SSRN《软科学研究通报》2004年第03期,总第217期南京市科学技术局(2004.1)77、“老年人的自尊与他尊”《健康指南》第6期(2004.6)﹡ 该刊由国家卫生部主管、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主办78、从老年科技素质谈老年大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实践与探索》第15期(2004.7)﹡ 该刊为年刊79、老年群体社会参与高意愿低能力现象及其对策思考《金陵老年大学学报》第1期(2005.5)80、南京城区公众人文社会科学素养状况的调查与分析《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3期(2005.7)81、老年社会参与同自我和谐的相关性 《南京人口干部管理学院学报》第2期(2006.4)82、关于农民工社会角色边缘化的心理分析《南京社会科学》第5期(2006.5)83、关于老年自我和谐与社会参与的相关研究《金陵老年大学学报》第1期(2006.5)﹡ 获中国老年学奖:2006年老年学学术高峰论坛优秀论文奖(2006.9,北京,中国老年学会)84、老年人社会参与的高意愿和低能力现象《上海老年教育研究》第3、4期合刊(2006.8)85、提升老年素质 完善老年教育《老年教育》第9期(2006.9)86、积极老龄化框架下老年社会参与的难点及其对策《南京人口干部管理学院学报》第4期(2006.11)87、老年人社会参与的需求与能力《乐龄时尚》总第4期(2006.10)88、南京锁金社区老年心理健康调查《上海老年教育研究》第1、2期合刊(2007.2)89、重视老年生涯规划教育《老年教育》第5期(2007.5)90、充分开发老年人力资源 建构广阔的社会参与平台——锁金社区老年心理健康调查《社区心理健康普及教育初探》,中国文史出版社,2006年,11770字91、社区老年人心理健康现状及其相关因素调查《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行政学院学报》第4期(2007.8)

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各国乃至国际组织也增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很重要的就是协调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得到利益状态的合理分配,既能够鼓励创新,又可以通过适当的权利限制使知识产品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和运用。因此,利益衡量机制便很自然地融入到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中。本文拟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为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提供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寻求后 TRIPs时代我国处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纠纷的策略和方向。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利益衡量 适用限制原则 合理价值判断原则 1、WTO体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的产物。自十八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保障知识产品私有的法律问题。资产阶级要求法律确认对知识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品同物质产品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在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了与传统财产制度相区别的新的财产方式——知识产权。但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的标志。因此,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品市场的不断扩展。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识产品所有者以专有权,促使知识产品进入交换和流通,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项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更有国家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发展战略。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产业结构的知识化带动并加快了世界产业结构演进进程,知识资源的推动更是加速了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领域在拓宽,保护力度增强,知识产权已成为贸易竞争的焦点。为更好地维护作为世界科技与经济强国的地位,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不仅在国内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而且极力推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大国的强力、发展中国家的妥协和稳定、健康、互益的世界经贸、科技发展的需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则之一。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作为WTO的三大支柱。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伊始,就承诺无保留全面执行TRIPS协议的规定,并明确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目标是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中国入世以来,不断加快了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的步伐,是国内相关立法能够迅速与WTO规则接轨,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改革浪潮。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机制,在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在逐步承诺履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成熟和完善起来。 可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较为完善,但保护水平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差,以至知识产权纠纷时常发生。这一切,都需要我们不仅要熟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国内保护的基本规范,还要强化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去应对市场竞争。然而,究竟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知识产权的保护限度?比如说,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成为时代发展主旋律的今天,是应当以鼓励民族产业的发展创新为标准,还是以知识产权的全面权利为标准,或者说,是应当以国内产业的利益为考量,还是应当以知识产权的完全独占利益为考量,这已经成为制约当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走向的关键因素。 2、利益衡量理论简述 (1)利益衡量的由来 利益衡量论(Balance of Interest)是源于德国自由法学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利益法学的一种主要理论,它是由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在批判概念法学各种弊病的基础上于60年代提出的。该理论主张对法律的解释应当更自由、更具弹性,解释时应当考虑实际的利益。在处理两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时,强调用实质判断的方法,判断哪一种利益更应受到保护。具体到法官在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判决时,不是直接通过法律规定来得出结论,而是首先通过利益衡量得出结论,然后再从法律条文中寻找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 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设立法者本身对各种利益业已衡量,而加取舍,则法义甚明,只有一种解释之可能性,自须尊重法条之文字。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斯即利益衡量。换言之,利益衡量乃在发现立法者对各种问题或利害冲突,表现在法律秩序内,由法律秩序可观察而得之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所谓利益衡量,就是在法律所确认的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时,由裁判者对冲突的利益确定轻重并加以权衡与取舍的活动。 (2)利益衡量的功用与正当性 简单说来,利益衡量的最大功用就在于对相互冲突的多元利益进行权衡和取舍。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首先就是弥补法律的漏洞。由于法律与现实发展的不协调,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漏洞,因此从利益衡量的角度,以利益为基础来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对法律未及之事实作出评判是弥补法律漏洞的恰当方式。其次,利益衡量是社会需求的体现。法律确定性和公正性的期望,要求据以衡量的规则应当具有客观性。实际上,如果利益衡量不考虑到“社会需求”,就很难具备正当性的基础。一般认为,社会需求可以包括有公众舆论、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效果等等。有活力的法律和法律实践不能与社会相脱节,私法独立的真正本意并非使法院与社会相隔离,而是在独立的环境下使法官得以冷静对待社会价值和社会期望。这些社会需求能够为利益衡量提供必要的客观评判标准,成为利益衡量的基本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利益衡量是一种法律的解释方法而非法的创造。利益衡量是在尊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立法者未对利益的位阶或利益的选择规则作出界定时所作的一种价值判断和选择。 利益衡量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作为司法过程的伴生物,利益衡量在个案中实现了利益的平衡或调节,实现了个案的正义,但这种正义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的正义。由于利益衡量是一种主观性相对较大的法律解释方法,如何发展出利益衡量的客观性标准,一方面通过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作,通过个案的审理来达到利益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借助于客观外在的标准,体现利益衡量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主体思考与客观世界的契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利益衡量体现了立足于个案但又超越个案事实的基础之上,发展出为社会所接受的一般准则。 (3)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 显然,利益衡量不能随意进行,应有所节制,在适用时应考虑实用的可能性并应与具体的条文相结合。利益衡量的原则,或决定着利益衡量的适用界限,或贯穿利益衡量过程而对其有重大的影响和作用,并对利益衡量的进行具有一般性的指导意义。具体而言,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首先是适用有限原则。一般地,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实质性判断,有利于软化法律的刚性。在有些情况下,立法中已经对法律的这种刚性通过“但书”的形式予以缓解,这样的情况不适合运用利益衡量。但有些情况下,法律并未注意到这些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利益衡量的方式予以适当处理。由于在此情况下利益衡量是为软化法律的刚性而存在的,因此这种作用不能过扩大,否则就不仅仅是一种软化作用,而是影响到法律的安定性了。然而如果矫枉过正,则也偏离了利益衡量的初衷,超过了利益衡量软化法律刚性之目的。由此可见,利益衡量的适用应进行一定程度的节制,适用时在法律未及时可以一般原则进行衡量,在反对解释排除时的适用上,要注意其目的仅在于软化法律之刚性,依此并根据具体的条文来进行妥当处理。 其次是合理价值判断原则。法律是作为国家的强制来确保人们对正当行为的基本要求的服从而存在的,但人们对行为是否正当的认识同时还受到特定价值伦理观念以及相互间利益关系的制约。法律体现了价值观念,并将大部分纳入法律体系之中,但仍有很多价值原则游离于法律之外,不能直接从法律进行正当性评价。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适用法律的法官的自身局限性,使法律及其解释并不一定符合价值观念要求。因此,从人们一般性的正义、公平等价值观念出发来对适用过程中的法律进行解释是很多学者都不断进行探索的方法。价值判断是否合理,是利益衡量得以运用的基础和前提,而利益之正当性和法律目的之正当追求就成为利益衡量的判断标准。 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利益衡平机制 利益的衡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无论是鼓励创新,还是促进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和利用,无论是对权利加以保护还是限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利益衡平机制,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核心理念之一。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利益衡量包括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平衡,以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实际上,这样的利益衡量主要就是实现利益主体的利益状态的平衡以及禁止权利的滥用。在考虑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的同时,还应当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然法是一种追求正义秩序的信念,成为人定法权利赖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据。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与不协调,无疑是对法律正义的追求。 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开始,立法者一直在为权衡私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不断努力。遗憾的是,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利益衡量机制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甚至有利益失衡的倾向。这一点在国际条约或协定中比较突出。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利益之考量,往往提出最大限度保护发达国家利益的要求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随着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影响越来越重要,这种利益失衡的状况也突显出来。我国于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近年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为的就是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能够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但是由于基本国情的不同,不可能要求发展中国家能够象发达国家要求的那样极尽完善地保护知识产权。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利益衡量机制联系得更加密不可分。 4、如何在我国跨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适用利益衡量理论 (1)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利益衡量 知识产权,从法律角度看,是一项民事权利;从经济角度看,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和资源;从市场角度看,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手段。本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鼓励创新、促进知识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具有独占性质的知识产权往往会使得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来限制和排挤竞争,对反垄断法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竞争造成了破坏,从而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这种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必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产业政策甚至于立国之本,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相应地,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垄断问题也将会越来越突出。 由于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各自选择不同途径追求共同目标,因此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相当重要。这就需要确定以何种标准来衡量 “知识产权人的行为是否超出权利自身的界限,从而对市场造成不应当有的限制,而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禁止”我们认为,市场竞争和权利与利益的关系密不可分,因此运用利益衡量既能够解决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问题,也可以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达到使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目标均能实现双赢的局面。 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它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承认知识产权不等于说可以不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加以约束。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任何权利都有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的滥用只是民事权利滥用的一种情形,所以民法上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当然可以约束知识产权人的行为。但是,该原则的运用毕竟只是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抽象的规制,缺乏具体的制度规范。知识产权滥用导致了技术市场中各个主体(包括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而这些利益也正是反垄断法所关注的,所以,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成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连接点,并且这样的连接点是以利益为导向的。具体而言,如果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超出法定范围,依据利益衡量的判断方法,权利人已使原有的利益关系失衡,那么该行为即构成权利滥用,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 总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要考虑到相关主体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充分考虑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上的竞争及其相互关系,把握好各种利益要求之间的平衡。这也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利益衡量 由于TRIPs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并不完善,许多利益失衡之处需要解决,因此,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不断要求修改TRIPs协议,重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 2001 年11月9日至14日,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在多哈召开,并最终通过了《多哈部长宣言》、《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关于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的决定》,涉及的问题主要有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以及非违约之诉的问题。这些议题已经引起世界贸易组织和各个参加国的不同程度的重视,其提出预示着TRIPs协议的利益失衡即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是一种“历史的突破,利益的平衡”。实际上,利益的衡量是一种动态的机制,由于利益导向的不同,利益倾斜能够使一方多受益而使另一方多受损。法律的主要作用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在进行利益调整之时,应当是尽可能地多满足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限度。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乃是各国政府与民间的共识,但在保护权利人利益之余,也应当注重社会公益与文化发展之平衡,否则在数字化时代的今天,将产生更为严重的数字落差。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止于法律层面,更与产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文化发展有关。同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不同的保护水平。利益衡量是一把双刃剑,发展中国家可以用以维护本国利益,改善在国际经济贸易和交往中的不利地位,而发达国家也可以借此主张自身利益的绝对保护。事实证明,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适度的权利限制有利于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因此,对于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所提出的要求,必须以我国国情为立法前提。具体而言,我国专利法既要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给予药品以专利权保护,又要建立有效的强制许可制度和明确专利产品使用的例外情况,既要顺应基因技术的发展潮流授予基因专利权,又要严格审查基因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注意基因资源的保护,既要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增加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又要规定相应的合理使用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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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毕业论文应该先搜集资料,再确定题目,进行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通过后再开始书写正式的论文。(一)毕业论文资料的组成1、毕业论文评语。2、毕业论文(包括:封面、论文题目、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等)。(二)毕业论文资料的填写毕业论文统一使用学校印制的毕业论文资料袋、毕业论文评语、毕业论文封面(用计算机打印,一律用A4打印纸)。毕业论文资料按要求认真填写,字体要工整,版面要整洁,手写一律用黑或兰黑墨水。(三)毕业论文资料的装订毕业论文按统一顺序装订:封面、论文题目、目录、摘要、关键词、正文、谢辞、参考文献,装订成册后与开题报告等一起放入填写好的资料袋内上交学院。二、毕业论文撰写的内容与要求一份完整的毕业论文应由以下部分组成:(一)封面 (二)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应该用简短、明确的文字写成,通过标题把毕业论文的内容、专业特点概括出来。题目字数要适当,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三)摘要摘要又称内容提要,摘要应反映论文的精华,概括地阐述课题研究的基本观点、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取得的成果和结论。摘要字数要适当,中文摘要一般以300字左右为宜。撰写摘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四)关键词关键词是论文中出现的中心词,一般3-5个为宜。(五)正文正文是作者对研究工作的详细表述。其内容包括:问题的提出,研究的目的、意义、理论依据,基本观点,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与实验手段,设计、计算的主要方法和内容,必要的数据和图表,以及研究得出的结果与对结果的讨论等。正文字数一般4000以上,但对具有独特见解的论文不限字数。撰写正文部分的具体要求如下所述。(六)结论结论是对整个研究工作进行归纳和综合而得出的,应包括所得结果与已有结果的比较和本课题尚存在的问题,以及进一步开展研究的见解与建议。结论集中反映作者的研究成果,表达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的见解,是全文的思想精髓,是文章价值的体现,结论要写得概括、简短。撰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七)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是毕业论文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反映毕业设计的取材来源、材料的广博程度和材料的可靠程度,也是作者对他人知识成果的承认和尊重。一份完整的参考文献是向读者提供的一份有价值的信息资料。

英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及其立法 摘要]管理体制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起着“龙头”作用,其合理有效性在相当大程度上决 定着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水平。文章通过对英国学前教育主要政策及法律中关于管理体制的相关规 定的分析,认为英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及其立法主要有以下突出特征:强化中央政府对学前 教育发展的领导与管理职能;凸显地方当局在儿童教育和保育中的地位与责任;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 责与权力,注重绩效管理;打破部门间组织性障碍,推动和促进部门间的协作与整合。这些对我国学前 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及其立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英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政策;法律 在一国教育制度中,教育管理体制占有突出地 位,发挥着“龙头”作用。[1]管理体制的改革往往直 接影响或决定着教育中其他领域的改革;而教育改 革和发展所取得的成就或存在的各种问题,也都直 接或间接地与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有着十分密切 的联系。[2]教育管理体制也可简称为教育体制,它 是教育事业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的根本性 管理制度,主要是教育内部的领导制度、组织机构、 职责范围及其相互关系,涉及教育事业管理权限的 划分、人员的任用和对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划和实 施,也涉及教育结构各个部分的比例关系和组合方 式。[3]相应地,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则是指学前教育 管理部门,包括中央、地方及其他教育机构间的相 互关系、职能权限、组织结构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从宏观管理的角度上讲,学前教育管理主要包括国 家及地方学前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制定法律、法规、 政策、规划和方针等,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进行 计划、组织、引导、监督和评估,并协调有关部门的 关系等,以保证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近些年来,英国政府越来越重视本国学前教育 事业的发展,通过制定和颁布许多相关的法律与政 策报告,如《儿童法》(1989、2004)、《儿童保育法》 (2006)[4]、《每个儿童都重要》绿皮书(2003)[5]以及 《儿童保育十年战略》(2004)[6]等为其学前教育事 业发展提供政策与法律保障,以此来加强和改善本 国儿童的教育与保育质量,确保每个儿童潜能的发 挥及其健康发展。在这一改革过程中,其核心内容 之一即是改革本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其目的是从 现代公共管理的视角不断认识和改进政府对学前 教育的领导、组织、协调与干预,强化中央政府对学 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领导职能,加强地方政府在学前 教育发展中的地位与责任,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与权力,推进部门间的协作与整合,其中不 乏许多值得我们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与立法 中学习和借鉴的内容与特点。 一、英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 在英国,由于受长期教育传统的影响,人们普遍 认为对儿童的保育和教育主要是父母的责任,再加 上5岁以下儿童的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因此英国 的学前教育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相应的管 理体系和职能薄弱,机构和部门之间缺乏整合与协 调,不能有效地为本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服务。 (一)各级政府学前教育管理权责不清,管理绩 效较低 英国是一个强调地方分权的国家,加之长期以 来对学前教育缺乏应有的重视,因此,从中央到地 方各级政府在对学前教育进行管理时,缺乏一套简 洁、明确、适当、高效的组织体系。在国家层面上缺 乏对学前教育发展目标、计划、财政来源和监督体 制等系统、清晰的组织与制度安排,由此也导致了 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的职能权限不清,组织管理比 较混乱。许多地方儿童服务的分类体系或交叉重 叠,或流于形式。此外,由于不同部门对儿童管理的 责任分散或交叠,[7]导致信息不能及时、有效地在 部门之间共享,使儿童得不到及时的相应的服务。 (二)学前教育与保育分离,部门之间沟通与合 作不畅 英国托幼机构的发展有多种不同的源流,加上 其行政管理的特殊性,英国托幼机构的性质、类型 多样,且长期以来分裂并行为教育和保育两个不同 的服务体系。在管理的归属上,为出生到3岁幼儿 提供的托儿服务由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招收3~5 岁幼儿的托幼机构则由教育部门管理,[8]此外,在 国家和地方层级都由不同的部门管辖。这一体制上 的分裂导致在许多情况下部门之间以及学前教育 机构和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与配合不协调。除此 之外,上文所提到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学前教育职 责、权限的模糊以及信息机制的薄弱与不完善也使 得教育与保育分离的问题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 (三)儿童权益保障机制薄弱,呼吁加强政府职责 由于在学前儿童的保育和教育方面,英国各级 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责任不清,儿童权益保障机制 薄弱,儿童的基本权益不能得到良好保障,甚至在 不少情况下被损害。近些年来,英国社会问题越来 越严重,贫困儿童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其教育、保 育、卫生、健康、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也愈益突出。 2003年由兰姆爵士(Lord Laming)提交给英国政府 的调查报告(The Victoria Climbie Inquiry Report)便 充分证实了这一问题,并引起上至英国首相下至普 通民众的惊诧与忧虑[9],改善学前儿童安全、健康 成长与发展的环境成为人们的普遍愿望。 二、英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及其立 法的主要特点 (一)强化中央政府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领 导与管理职能 英国具有地方分权的传统,地方政府在教育方 面拥有较大的自治权力。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 颁布是英国教育管理体制发展的转折点,它大大地 增强了中央政府的教育领导权限,[10]此后,中央政 府在对教育事业的宏观规划和调控中发挥着越来 越大的作用。英国最高的教育行政机构是教育与技 能部(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Skills,DfES), 它负责制定学前教育相关政策,颁布法令,制定发 展规划等,并由教育大臣(the Secretary of State)直 接负责对学前教育事业的管理。在1989年和2004 年的《儿童法》中,均规定了其主要职能,包括对地 方儿童服务当局履行的具体职责以及早期教育机 构的运转、管理和儿童权益保障等制定规章、进行 指导和监督检查等。此外,在2006年《儿童保育法》 中,第1~13条均明确规定了地方当局及相关部门 在履行其各项职责时必须接受来自国务大臣的监 督和指导。在中央层面有专人负责对学前教育事业 发展进行宏观调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的制定和 监督指导等,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全国的学前教育事 业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11]而且有助于促使各级政 府努力履行相应的职责,并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健康 运转和儿童发展基本权益的保障发挥积极的促进 作用。 为确保每个儿童都在生命的早期拥有生命中 最佳的开端机会,减少妇女参加工作后带来的后顾 之忧,并且使家庭能够拥有更多的机会与选择,同 时为消除社会贫困,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做贡 献,自1998年以来,英国政府积极鼓励并扶持“国 家儿童保育战略”(National Childcare Strategy)和 “确保开端”(Sure Start)项目,除了制定、明确项目发 展目标、规划、开展方针之外,还投入了大量财政以 加强、扩充和改善对儿童和家庭的服务,中央政府 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承担起越来越多的责任。此外,《儿童保育十年战略》(2004)、《每个儿童都重 要》绿皮书(2003),以及多部与学前儿童及教育相 关法律的制定无不彰示着英国中央政府在加强自 身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宏观指导、规划、组织领导 与协调方面的职责,[12]值得我国借鉴。 (二)凸显地方当局在儿童教育和保育中的地 位与责任 在英国,地方教育当局一直拥有较大的自治 权,主要按照本地区的需要对当地的教育进行管理 和监督,对地方教育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 然中央对教育的宏观调控呈增强的趋势,但地方当 局在教育管理与发展中的地位仍然不容忽视,在英 国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立法的过程中其地位 与责任得到了进一步凸显。2004年《儿童法》第52 条明确规定英国地方当局有保护和促进儿童健康 成长及提高教育成就的职责。2006年《儿童保育 法》在第1~13条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当局在学前教 育管理方面的总体职能和具体职能,前者指地方当 局要在改善学前儿童教育与保育、促进每一个儿童 健康成长,减少儿童在接受保育、教育、健康等服务 上的不平等等方面承担起责任;后者则主要包括制 定具体计划,并负责总体组织与协调,确保向家长 和儿童提供满足其需要的早期服务;确保为工作的 家长提供充足的儿童早期服务;对儿童早期服务项 目、实施及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向家长提供 早期服务的信息、建议和援助并建立一定的服务机 制;向儿童早期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建议和培训等。 对地方政府教育职能的规定是国家对政府承 担学前教育发展责任在地方一级的进一步延伸和 明确,它不仅有利于地方政府更好地在中央的指 导、监督之下实施具体管理,确保国家发展学前教 育事业的政策意志得以贯彻落实,而且有助于在统 一的领导下发挥地方管理的灵活性和积极性,充分 展现地方特色与优势。 (三)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与权力,注重绩效管理 英国政府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教育与技 能部在学前儿童社会服务、保育教育、家庭政策以 及儿童和家庭支持与咨询服务等方面的责任。为促 进年幼儿童的教育及健康,2006年《儿童保育法》 第39条规定,教育大臣必须负责向提供早期服务 的学前教育机构明确儿童学习、发展的要求及保育 要求,确保教育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能满足儿童成长 与发展的基本需要,并为其未来的发展奠定良好的 基础。为确保在国家和地方层面改善儿童的发展状 况,英国政府设立儿童服务指导(Director of Children’s Services)的职位,负责地方当局的儿童 教育和社会服务,并在教育与技能部设立儿童、青 年与家庭部长(Minister for Children,Young People and Families)的职位,以在地方政府间协调政策, 支持和促进其合作。此外,还规定在地方上设立地 方儿童保护委员会(Local Safeguarding Children Boards),专门负责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关于学前教 育机构及其质量的监督机制,1999年8月,英国政 府宣布要整合幼儿教育与保育法规为国家标准 (national standards),由专设的教育标准办公室 (Office for Standards in Education)主管,专门负责制 定全国统一的托幼机构学前教育服务质量规范以 及注册和督导检查工作标准等,从2001年9月开 始,所有的托幼机构都要接受教育标准办公室的视 导监督。 明确相关部门在学前教育和儿童服务中的职 能,有助于儿童的基本权益得到保障,并获得更高 质量的教育和相应的服务。[13]为进一步提高管理效 率,改善管理绩效,2003年英国《每个儿童都重要》 绿皮书一方面提出要改善学前教育相关部门之间 的信息分享机制,并努力消除妨碍建立这一机制的 法律障碍、技术障碍和体制性障碍等,还提出地方 当局及其合作者在建立地方信息分享机制的过程 中要起带头作用。另一方面,绿皮书提出要制定一 个有效的评估框架,目的是要获得有关儿童成长、 教育和服务的关键信息,并减少部门间工作的重 复,努力使相关部门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具有针对 性、有效性,能够更好地满足儿童及其家庭的实际 需要。这一改革策略的提出,符合现代社会中教育 管理追求高效率、高质量以及民主化、科学化的发 展趋势,有助于英国学前教育管理目标的实现。 (四)打破部门间组织性障碍,推动和促进部门 间的协作与整合 当前,打破部门间的壁垒,消除现有的组织性 障碍,进行新的组织和制度安排已经成为英国和国 际上许多国家与地区的共同趋势。英国一些地方当 局已经将儿童的社会服务和教育融合,成立了儿 童、学校和家庭部(Minister for Children,School and Families)。针对长期以来英国学前教育领域中保育 和教育在体制上分裂的状况,近年英国政府推出了 将两者整合或推进“保教一体化”的新政策。这在 2003年教育绿皮书、2004年《儿童法》以及2006年 《儿童保育法》等相关报告和法律规定中均有体现,其中《儿童保育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地方当局要 协调各相关部门合作的职责,“第一次为整合的儿 童早期服务提供了法律支持”。 在中央一级管理上,主要由英国教育与技能部 负责全国的学前教育事务,在其他可能对儿童产生 影响的事务上,政府其他部门如卫生部,财政部,环 境、食品与农业部,文化部和工商部等十几个部门 共同继续发挥作用,中央政府负责领导并加强其协 调合作,并确保其更好的整合。为达到这一目标, 2003年绿皮书提出在教育与技能部建立“标准设 立与调控机制”(standard setting mechanism),负责 制定不同部门需要满足的基本标准,并设立联合的 监督与检查团对各部门的工作及部门间的协调合 作进行评估,设立干预和激励机制以激发各部门的 行为表现等,消除影响服务有效性的障碍并减少相 关的行政性负担。此外,英国政府还通过在各种服 务中确保儿童优先,制定清晰的与儿童相关各部门 的操作标准,使其行为目标、计划、资金来源、经济 责任及其他各方面指标明确化、合理化、制度化,建 立起整合的儿童服务监督指导框架,推动地方各部 门间的协作。 打破部门间的组织性障碍,并通过建立相应的 机制来保障和推动部门间的协作与整合,既有助于 充分利用多种资源实现管理的目标,提高学前教育 管理和服务的效益与效率,更有助于满足学前儿童 在教育、保育、健康、安全等诸多方面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促进儿童全面、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斌贤主编.现代国家教育管理体制.上海:上 海教育出版社,1996:17 [2]谢维和.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走向及其分 析.教育研究,1995,(10) [3《]教育管理词典》编委会.教育大辞典(第二版). 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12 [4]资料来源: http://www.opsi.gov.uk/acts.html. 2006年10月浏览 [5][7][9]Department of Education and Skills(DfES). Every Child Matters.The Stationery Office,UK,2003 [6]HM Treasury,DfES,DWP,DTI,Choice for Parents,The Best Start for Children:A Ten-Year Strategy for Children.HM Treasury,2004 [8]刘焱.英国学前教育的现行国家政策与改革.比 较教育研究,2003,(9) [10]陈永明.发达国家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比较 教育研究,2004,(1) [11]虞永平.试论政府在幼儿教育发展中的作用. 学前教育研究,2007,(1) [12]冯晓霞等.世界幼教事业发展趋势:国家财政 支持幼儿教育.学前教育研究,2007,(5) [13]沙莉等.通过立法强化政府在学前教育事业 发展中的职责———美国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学 前教育研究,2007,(2)

参考文献是文章或著作等写作过程中参考过的文献。

因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各刊不尽相同,投稿前作者应注意杂志稿约的有关规定,至少得先看看有关期刊发表的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如何标注的,以了解有关期刊的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以免出错。许多作者投递的稿件书写格式包括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与杂志所要求的不同。

坦率地讲,编辑和审稿专家也是人,工作中多少也有感情因素。如果拿到手中的是一篇书写格式不合要求的文章,别的暂且不论,就书写格式不规范这一条,就足以给编辑留下不好的印象,甚至让编辑做出退稿的决定。

就算最后没有被退稿,此类稿件较书写格式规范的稿件被录用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其实作者犯的是一个很低级的错误,让编辑很自然地联想到,该作者不太尊重期刊,还有期刊的编辑以及审稿专家。

因此,作者在投稿前一定要注意期刊参考文献的著录方式,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其实,并不复杂,只要稍稍留意即可。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例如:[1]何龄修.读南明史[J].中国史研究,1998,(3):167-173。[2]OU J P,SOONG T T,et al.Recent advance in research on applications of passive energy dissipation systems[J].Earthquack Eng,1997,38(3):358-361。

陈皮的论文文献综述

含橙皮甙(hesperidin)、川陈皮素(nobiletin)、柠檬烯、a-蒎烯、B-蒎烯、B-水芹烯(B-phellandrene)

〖中药别名〗 橘皮《神农本草经》,黄橘皮《鸡峰普济方》,红皮《汤液本草》,橘子皮《滇南本草》,广橘皮《得宜本草》。 〖 考 证 〗 陈皮,原名橘皮,始载於《神农本草经》,列为上品‘橘柚’项下,谓:‘橘柚,味辛温..一名橘皮。’陶弘景云:‘此是说其皮 功尔..并以陈者为良。’元代王好古也说:‘橘皮以色红日久者为佳,故曰红皮、陈皮。’《本草纲目》将陈皮列为黄橘皮的别名, 另列有青橘皮 (即青皮) ,李时珍说:‘橘皮性温,柑、柚皮性冷,不可不知。’说明其性味不同,不可混用。李氏对其特性辨别甚 详,在柑条下云:‘柑皮比橘色黄而稍厚,理稍粗而味不苦。橘可久留,柑易腐败。柑树畏冰雪,橘树略可,此柑、橘之异也。柑、橘 皮今人多混用,不可不辨。’又谓‘橘皮纹细色红而薄,内多筋脉,其味苦辛。柑皮纹粗色黄而厚,内多白膜,其味辛甘..但以此别 之,即不差矣。’惟现代药用陈皮则仍然柑、橘不分。 〖药材来源〗 本品为芸香科植物橘Citrus reticulata Blanco及其栽培品种的成熟果皮。 〖药材性状〗 1. 广陈皮 大多剖成3裂片,厚1-2mm,常反卷; 外表面黄橙色或红橙色,皱缩,有多数大而凹下或凸起的油点 (油室) ; 内表面淡黄白 色,海绵状。质轻,捏之有弹性。有浓厚香气,味微苦、辛。 2. 陈皮 常剥成数瓣,有的破碎成不规则碎片,厚0.5-1.5mm; 外表面橙红色或棕褐色,久贮后颜色加深,油点细小; 内表面淡黄白 色。质较脆,易折断。香气较弱,味苦、辛。 饮片性状:陈皮为弧形丝片,长4-8cm,宽2-3mm,厚1-1.5mm。切面类白色或淡黄白色。外表面橙红色或红棕色,久贮色较深, 有细皱纹及凹下的点状油室; 内表面淡黄白色,粗糙,附有黄白色或黄棕色筋络状维管束。质稍硬而脆。气香,味辛苦。炒陈皮外表面 颜色加深带火色,内表面黄色。质脆易碎。气香,味辛苦。 〖成品规格〗 商品主要有桔皮、广陈皮两种。一般分为一、二、三等,均以瓣大、整齐、外皮色深红、内面白色、肉厚、油性大、香气浓郁者为 佳。以产广东新会等地最著。 规格等级标准: 桔皮 一等:呈不规则片状,片张较大。表面橙红色或红黄色,有无数凹入的油点 (鬃眼) 。对光照视清晰。内面白黄色。质稍硬而 脆。易折断。气香、味辛苦。 二等:片张较小,间有破块。表面黄褐色或黄红色、暗绿色。内面类白色或灰黄色,较松泡。其余同一等。 广陈皮 下等:割成三至四瓣。裂瓣多向外反卷。表面橙红色或棕紫色,显皱缩,有无数大而凹入的油室。内面白色,略呈海棉状,质 柔。片张较厚。断面不齐。气清香浓郁、味微辛。不甚苦。 二等:剖成三至四瓣和不规则片张,片张较薄。其余同一等。 三等:度薄而片小。表面红色或带有青色,其余同二等。 〖显微特征〗 广陈皮 外层果皮横切面,外果皮表皮为1列细小的类方形细胞,外被角质层,有气孔; 其下数列薄壁组织散布1-2列油室,油室圆形或 椭圆形。中果皮细胞不规则,壁不均匀增厚,细胞间隙大; 维管束外韧型,纵横散布。薄壁细胞含草酸钙方晶,以近表皮的数列细胞为 多,有的含橙皮甙结晶。 陈皮粉末:1. 中果皮薄壁细胞形状不规则,壁不均匀增厚,厚约8μm,非木化,有的呈连珠状增厚,有的含橙皮甙结晶。 2. 外果皮表皮细胞表面观多角形或类方形,气孔类圆形,副卫细胞6-8个; 其下薄壁细胞含草酸钙方晶,有的含橙皮甙结晶。〖化学成分〗 含挥发油1.5% (压榨法) 至2% (蒸馏法) ,油中主要成分为D-柠檬烯 (d-limonene) ,还含β-月桂烯 (β-myrcene) α-及β-蒎烯 (pinene) 等,另含黄酮类成分橙皮甙、新橙皮甙 (neohesperidin) 、柑橘素 (tangeretin,5,6,7,8,4’-pentamethoxyflavone) 、二氢川陈皮素 (citromitin,5,6,7,8,3’,4’-hexamethoxyflavanone) 及5-去甲二氢川陈皮素 (5-O-desmethyl-citromitin) ; 又报道川陈皮含橙皮甙约8.4%,川陈皮 素 (nobiletin) 约0.15%。另含辛弗林 (对羟福林) 0.28%-2.54%。 〖理化鉴别〗 1.本品粉末0.3g加甲醇10ml,加热回流20分钟,滤过,取滤液1ml,加镁粉少量与盐酸1ml,溶液渐成红色。 (检查橙皮甙) 2.薄层层析: 样 品 液:按上项制取滤液5ml,浓缩至1ml,作供试溶液。 对照品液:取橙皮甙加甲醇制成饱和溶液,作对照品液。 取出,凉干,再以甲苯-醋酸乙酯-甲酸-水 (20:10:1:1) 的上层溶液展至 约8cm。 显 色:喷以三氯化铝试液,置紫外光灯 (365nm) 下检视,供试品溶液色谱在与对照品溶液色 谱相应位置,显相同颜色的荧光斑点。 〖含量测定〗 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用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 甲醇-醋酸-水 (35:4:61) 为流动相; 检测波长为283nm。理论板 数按橙皮苷峰计算应不低於2000。 对照品溶液的制备:精密称取橙皮苦对照品适量,加甲醇制成每1ml含0.4mg的溶液,即得。津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取本品粗粉约1g,精密称定,置索氏提取器中,加石油醚 (60-90℃) 80ml,加热回流2-3小时,弃去石油醚,药 渣挥干,加甲醇80ml,再加热回流至提取液无色,放冷,滤过,滤液置100ml量瓶中,用少量甲醇分数次洗涤容器,洗液滤人同一量瓶 中,加甲醇至刻度,摇匀,即得。 测定法:分别精密吸取对照品溶液与供试品溶液各5μl,注人液相色谱仪,测定,即得。 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橙皮苷 (C23H34O15) 不得少於3.5%。 〖药理作用〗 1.对消化系统的影响:陈皮所含挥发油,对胃肠道有温和的刺激作用,可促进消化液的分泌,排除肠管内积气,显示了芳香健胃和驱 风下气的效用。 陈皮煎剂1.5×10-3及1.5×10-2g/ml的浓度对离体兔肠可降低其紧张性,对阿托品引起的肠管紧张性下降,陈皮可进一步使之舒张。 对结扎大鼠幽门形成的实验性胃溃疡,皮下注射甲基橙皮甙,可明显抑制溃疡的发生与发展,并能抑制胃液分泌。 2.对心血管系统的作用:⑴对心脏的影响-陈皮煎剂、醇提取物及橙皮甙均能兴奋离体及在位蛙心,使收缩力增强,对心率影响不 大,但剂量过大反而出现抑制。离体兔灌注陈皮煎剂 扩张冠脉。⑵对血管与血压的影响-麻醉犬或兔静注市售陈皮或柑皮煎剂或醇提 物,可使血压迅速升高,反复给药,不发生快速耐受性。但较大剂量煎剂给犬灌胃,却无升高血压作用。 3.对呼吸系统的作用:⑴祛痰作用-陈皮所含挥发油有刺激性祛痰作用,使痰液易咯出,发挥此作用的主要成分为柠檬烯和蒎烯。⑵ 平喘作用-鲜陈皮煎剂对家兔支气管有较好的扩张作用。陈皮醇提取物对豚鼠离体气管有较强的松弛作用,对芸香科11种理气药试验结 果,以陈皮的平喘效价最高,其醇提取物0.02g (生药) /ml可完全拮抗组胺所致豚鼠离体气管的收缩另外,本品尚有免疫调节、抗炎等作用。〖现代中药研究〗 1. 治疗急性乳腺炎 用陈皮 20g,甘草6g,加水150ml,文火煎至一半左右,过滤后加水再煎,分两次服。一般每日1剂,严重者可每日服 2剂 (分4次服) 。共治88例,绝大部分在发病后1-2日内接受治疗。结果除3例脓肿者行切开引流术外,余85例全部治愈,平均治愈时间为2 日。服1—2剂治愈者67例 (76.1%) ,服3—5剂治愈者18例 (20.5%) ,平均为2剂〔1〕。 2. 治疗慢性支气管炎 鲜橘皮1-2个放入杯中,开水冲泡,代茶频饮。橘皮每日更换1次。如有发热、咳吐脓痰者,可配合应用抗生素。 治疗20例,单用本品12例,配合抗生素8例,结果1周后痊愈8例,好转9例,总有效率为85%。 3. 治疗冻疮 鲜橘皮3-4个,生姜30g。加水200ml,煎煮30分钟。连渣取出,浸泡并用药渣覆盖患处,每次30分钟,每晚1次。治疗30例, 均有效。 (2-3引自《现代中药临床研究》183) 〖文献参考〗 〔1〕绍明.中华外科杂志,1959,7 (4) :362 〖备注〗 1. 橘络 (橘筋) 系橘类中果皮部的维管束,撕下晒干。本品甘、苦、平。生用或蜜炙用。能通经络、理气,化痰; 治咳嗽咳血、胸肋 痛、痰积,3-4.5g水煎。 2. 橘叶 系橘类的叶。本品苦,平。能行气、消肿毒; 治胃腹胀痛、呕吐、食欲不振、乳痈、疝气等,3-6g水煎服。〖食疗法〗 1. 石膏化湿粥 原料:生石膏120克,陈皮6克,杏仁15克,薏苡仁30克,栗米50克,冰糖适量。做法:水煎前四味,去渣留汁,入栗米 煮粥,将熟加冰糖适量,稍煎待溶即成。适量服用。功能:清暑宣气,健脾化湿。 2. 陈姜带鱼 原料:带鱼500克,生姜10克,陈皮10克,胡椒2克,豆豆支6克,油、盐、味精适量。做法:带鱼洗净切段、油炸。带鱼段 加入生姜、陈皮丝、胡椒面、豆豆支、小盐、味精、清水适量,煮沸30分钟即成。食鱼饮汤。功能:温中和胃,理气化痰。 3. 陈皮茯苓粥 原料:陈皮20克 (或鲜者30克) ,茯苓30克,梗米100克。做法:先将陈皮、茯苓煎取药汁去渣,然后加入梗米煮粥,或 将陈皮晒干和茯苓共为细末,每次3-5克,调入已煮沸的米粥中,同煮粥。每日1-2次,连服10-15天。功能:理气健脾,化痰安神。 (1-3 条引自《中华临床药膳食疗学》)

医学毕业论文:医学免疫的中医理论

中医药与现代免疫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但是,目前二者没能很好的结合与应用。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医学毕业论文:医学免疫的中医理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摘要: 随着现代医学、免疫学研究的快速发展和中医药研究的不断深人,中医药与机体免疫功能的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同时,由于医学模式的转变和人们崇尚回归自然潮流在全球范围的悄然兴起,中医药通过调整机体免疫状态而在防病治病和养生保健中所起的作用倍受人们关注。

关键字: 医学免疫,中医理论,中药方剂,实验技术,中医药研究。

前言: 现代免疫理论在我国早有记载。早在公元342年,晋葛洪《肘后备急方》中就记载了预防狂犬病的免疫学方法和效果:“疗犬咬人方,乃杀所咬犬,取脑傅之,后不复发。”公元998一1022年宋真宗时代,我国就用接种人痘预防天花,至明朝隆庆年间(1567~1572年)我国对人痘法有了重大改进,同时创造了人体连续传代的方法降低苗种的毒力,此法成为近代免疫学的先导,开了人工免疫方法的先河。我国人痘接种获得成功见于文字记载是公元1007年前后,比英国人琴纳试用牛痘苗预防天花要早700多年。中医学对变态反应的认识也是比较早的,约在公元前3000年的神农氏就曾提出孕妇应忌服鱼、虾、鸡和马肉,认为服用这些东西会引起皮肤溃疡。这对后世认识和预防变态反应有重要意义。中医学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比西方国家早2000多年。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不仅是免疫学的“故乡”,也为世界免疫学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主要从三方面谈起中医药与免疫学的关系与发展,一是中医理论;二中药方剂;三实验技术。

1.现代免疫与中医传统理论

中医理论的邪正学说、阴阳学说、脏象学说及养生理论都已证明和现代免疫学关系十分密切。

1.1中医学把人体的机能活动及抵御和清除各种有害物质的作用叫“正气”,免疫能力与正气的含义基本上是吻合的,而把破坏人体内部及人体与外界环境相对平衡状态的有害物质叫“邪气”。“正气存内,邪不可干”。而这正是机体的免疫功能。现代免疫学提出的机体免疫系统三大功能(防御功能、自稳功能、监视功能)正是中医邪正学说的`具体化。防御功能是指机体抵御病原生物等“外邪”的功能,自稳功能和监视功能指机体清除“内邪”(如:损伤、衰老、死亡、突变细胞等自身抗原)的功能。

1.2免疫系统不断维持自身平衡的过程也正等同于中医的正邪对抗和阴阳平衡,以此达到自身的稳定。中医药防病治病,归根到底,主要还是通过调整机体免疫等功能,从而达到机体的自身稳定。人体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免疫系统仅是人体内复杂系统中的一个,中医药引起机体免疫功能的变化,不仅作用于免疫系统,也可能是通过其它系统(如:神经内分泌系统)来影响机体免疫功能的。

1.3经络实质也是免疫细胞,免疫分子的循行通路,参与免疫调节网络的构成,针灸的有效作用与免疫调节同样密不可分

2.免疫学与中药,复方的相互关系

近些年来,研究和开发免疫调节药物成为医药界的热门话题,临床使用的很多中药及方剂经实验研究被证明具有免疫调节作用。加之中药资源丰富,所以从中药中寻找新的免疫调节剂具有针对性强、成本低、见效快的特点。

2.1免疫促进药:主要是益气、养血、温阳、益阳的药物及少数解毒和活血的药。 1.促进细胞免疫药物:如增加T细胞比值的药:党参,黄精,白术,香菇,鸡血藤,淫羊藿等。促进淋巴细胞转化的药物:人参,桑寄生,白术,五味草,旱莲草,白芍,川芎,丹参,黄芪等。增强细胞吞噬功能的药:山药,黄连,穿心莲,白花蛇,舌草等金乡县人民医院中医科张西峰。 2.促进体液免疫的药物:如抑制补体含量减少的药:枳壳,陈皮,麻黄,丹皮等。促进抗体生成增加的药:菟丝子,黄芪,紫河车,云芝等。

2.2免疫抑制药:主要是活血化瘀清热解毒药。 1.清除抗原药:鱼腥草,蒲公英,银花,黄连,黄芩,黄柏,当归,红花,大蒜,郁金等 2.抑制抗体生成:当归,川芎,赤芍,生地,大枣,补骨脂,雷公藤,昆明山海棠,茵陈,秦艽,桂枝,泽泻,苍术等

2.3.双向调节药:可使过低的既能状态提高,亢进的机体状态降低,使机体内环境稳定。常用药:人参,刺五加,黄芪,防风,甘草,当归,麦冬,五味子,肉桂,熟地,赤芍,丹参,降香等

2.4免疫调节药:作用于机体的调节系统,有利于体内健康方向发挥作用,而达到新的动态平衡。 1.作用域下丘脑——垂体——肾上腺皮质轴:兴奋该轴的药物:人参,党参,白术,五味子,紫河车,灵芝等抑制该轴的药:黄精,地黄,甘草等2.作用与环核苷酸的调节药:环核苷酸被认为是阴阳平衡的枢纽,正常细胞环磷酸腺苷(cAMP)/环磷酸乌苷(cGMP)保持着一定的比值,补阳药可能升高此比值,滋阳药可能协调该比值,从而是免疫平衡得到调节,属于一种快速调节方式。常用药物:党参,猪芩,人参,甘草,茶碱,麻黄碱,土茯苓,龙葵,灯心草等。

2.5中国古代传统经方与免疫关系紧密,二妙方具有增强细胞免疫的功能,四妙方又表现出免疫的双向调节作用。等等。

2.6许多中药、方剂和针灸等可以通过调整机体免疫状态治疗世界疑难疾病,例如癌症,艾滋,等传染病。绝大多数中药和方剂无毒副作用(或毒副作用很小),还可克服西药(主要是免疫抑制剂)的毒副作用。中医药治疗肿瘤,不但可提高患者免疫功能、改善症状、缓解病情,还可拮抗放疗、化疗对机体的损伤。现代医学在治疗免疫功能缺陷或低下的疾病中,常给机体输人细胞因子,这些外源性的免疫反应物质往往有一定的副作用,不仅价格昂贵,且长期应用会降低机体的敏感性。而不少中药、方剂及针灸等可诱使机体细胞产生和分泌细胞因子。而以上机理的阐明都来自于现代医学和免疫学的研究。中医在处方时,很注意各味中药君臣佐使的协同作用。但对中药的有效成分不清楚。而中医药免疫学则可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同时,中药有效成分的提取也依赖现代科学技术,如:由甘草等提取物制成的抗AIDS药物“克艾可”已用于临床。

3.免疫学实验技术与中医药研究

3.1目前中医药研究中常用到的免疫技术有许多,现试举比较常见的实验的应用。1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应用此试验在中医药研究中可以定量的测定某蛋白质在某组织中的含量,了解中医药对体液免疫的影响。2免疫印迹法,中医药在自身免疫的诊疗中发挥重要作用。3免疫组化技术,通过表面标志物的标记,对组织细胞表面的抗原蛋白做定性,定量,定位的检测。4放射免疫技术,在中医药研究中主要做微量物质的研究测定,等等。

3.2加强中医药专业免疫学等实验能力的培养,掌握必要的免疫学实验技术,有利于培养既精通中医药,又熟悉常用的现代医学实验技术的高素质创新型中医药人才,有利于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在国际中药市场上,我国的贸易额不占优势,其原因之一就是传统的中药剂型不太容易被某些国家所接受。掌握必要的实验技术,促进中医药现代化,以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世界人民的健康服务。

3.3中医药免疫学把现代科学技术用于中医药免疫等作用的研究,既重视中医学宏观整体的哲理思想和动态辨证关系,又强调现代医学的局部定位性和实证分析研究,既继承和发展了中医学整体观的合理性和优势,又弥补了中医学整体观的缺陷和不足,它是中医学宏观整体的哲理思想与现代科学技术有机结合的产物,是中医药学与现代医学等科学技术的巧妙结合点,是独具我国特色的极有发展前景的新兴学科。它是在中西文化交流和现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中形成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4.结论

中医药与现代免疫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但是,目前二者没能很好的结合与应用。中医药面临机遇又面临挑战,和所有学科一样,中医药的发展也必须依靠现代科学技术,依靠掌握了现代科学技术的人才。中医学有其合理性和优势,也存在缺陷和不足,缺乏实证分析研究,对机体微观局部的结构和功能缺乏深刻了解,是一种哲学观念。这种理论的滞后性和认识方法的欠缺,加之现代科学技术的贫乏是制约中医药发展的根本原因。要想充分发挥免疫学理论在中医药研究中的特有作用,促进中医学新的振兴和发展,最重要的是要提倡中医专家和免疫学工作者的密切合作。只有中医专家和免疫工作者在科研工作中密切合作,各自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才有可能取得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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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研萍 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免疫学研究。

3.关洪全,韩晓伟,雷萍,侯殿东试 加强中医药专业硕士生免疫学实验能力培养的意义与措施中 医 药 导 报

4.郭 峰 浅谈开展中医药现代系统免疫学研究的重要意义

5.陆平成 免疫学在中医药科研中的应用和展望 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

陈皮是柑桔等水果的果皮经干燥处理后所得到的干性果皮。其皮干燥后可放置陈久,故称陈皮,也称贵老。陈皮味苦,有橘子的清香,故常用于烹制某些特殊风味的菜肴,如“陈皮牛肉”、“陈皮鸡丁”等。 营养功效: 陈皮的苦味物质是以柠檬苷和苦味素为代表的“类柠檬苦素”,这种类柠檬苦素味平和,易溶解于水,有助于食物的消化。陈皮用于烹制菜肴时。其苦味与其他味道相互调和,可形成独具一格的风味。陈皮含有挥发油、橙皮甙、维生素B、C等成分,它所含的挥发油对胃肠道有温和刺激作用,可促进消化液的分泌,排除肠管内积气,增加食欲。陈皮也是一味常用中药,具有通气的健脾、燥湿化痰、解腻留香、降逆止呕的功效。 食而有道:烹饪时适量添加,每次10克左右,不宜多放。适合食欲不振,脘腹胀满,痰多咳嗽者食用。内热气虚、燥咳吐血者忌用。陈皮在食用时可加糖调口味。泡茶饮完后最好连渣一起吃掉。因为其中还有很多的营养成分。 精选妙藏:以冬柑的皮晒制而成的陈皮质量较好。它外皮呈深褐色。皮瓤薄,放在手上觉得很轻而又容易折断,同时还发出清香。陈皮必须保持干燥,应晒干后再放入密封玻璃瓶内收藏,贮藏期内如发觉潮湿,就要再度晒干或焙干,如此可长期收藏。 ◎陈皮 禁忌:多服久服,损人元气。 性味:辛苦温。 功能:(1)辛能散,苦能燥能泻,温能补能和。 (2)同补药则补,泻药则泻,升药则升,降药则降。 (3)为脾肺气分之药,调中快膈,导滞消痰,利水破症。 (4)宣通五脏,统治百病,皆取其理气燥湿之功。 性状:广中陈久者良,故名陈皮。 炮制:(1)陈皮:入补药则留白,入下气消痰药则去白。 (2)橘红:治痰欬童便浸晒。治痰积姜炒,治下焦盐水炒,核去皮炒用。 备注:(1)「为脾肺气分之药」:脾为气母,肺为气钥,凡补药濇药必佐陈皮以利 气。 (2)「消痰」:大法治痰以健脾顺气为主,洁古曰:陈皮枳壳利其气而痰自 下。 (3)「统治百病取其理气燥湿之功」:人身以气为主,气顺除则百病散,金 匮云能解鱼毒食毒。 (4)「入下气消痰药,则去白」:圣济云:不去白反生痰。 (5)十剂曰:宣可去壅生姜橘皮之属是也。 (6)用橘红一斤,甘草盐各四两,煮干点服名二贤散,蒸饼丸,名润下丸, 治痰特有验。 (7)丹溪曰:治痰利药过多,则脾虚痰易生而反多,又曰胃气亦赖痰以养, 不可攻尽,攻尽则虚而愈剧。 (8)「陈者良」:陈则烈气消,无燥散之患,半夏亦然,故同名二陈汤。 (9)橘络入络,化痰理气止咳,为咳血虚劳要药。 陈皮炮制研究进展 陈学兰 高月来 赵怀英 徐 志 提要 对陈皮的炮制工艺、炮制化学变化及药理作用进行文献综述,为陈皮的科学炮制与临床应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 陈皮; 炮制; 进展 Resarch Progress of Processing Tangerine Peel Chen Xuelan, Gao Yuelai, Zhao Huaiying, et al Healthy School Aiffiliated to Shandong Medical University, Jinan 250012 Abstract This essay supplies a literature summary about the techonology of processing tangerine peel, its chemical change of medicinal processing and pharmacological action. And it also provides the reference about the scientific processing tangerine peel and its clinical application. Key words Tangerine peel; Medicinal processing; Progress 陈皮为芸香科植物Citrus reticulata Bianco及其栽培变种的干燥成熟果皮。具有理气健脾、燥湿化痰功效。用于胸脘胀满、食少吐泻、咳嗽痰多。陈皮临床药用广泛,现对其近几年的炮制内容及炮制后的变化加以综述,为陈皮的科学炮制与临床应用提供参考。 1 炮制工艺研究 中药陈皮古今炮制方法繁多。《中国药典》1977年版仅载1法:润透,切丝,阴干。 廖乾坤将福建常用的民间炮制方法加以归纳,并列举了陈皮去白、麸炒、土炒、姜、盐、小便制和甘草汁炙以及蜂蜜、乌梅、甘草制等数种炮制方法,并对不同炮制方法所炮制的陈皮的临床功能、疗效的相异处和特点,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和分析〔1〕 李建修在介绍宋子陈皮的炮制方法中提出糊米水制法:大米1 kg于锅内,中火炒糊,起锅,将糊米水备用。宋子陈皮炮制,取干燥陈皮50 kg,用喷雾器将糊米水均匀地喷在陈皮上,装入竹筐,压紧,置干燥通风处1 a后,切成细丝即得〔2〕。 冉先德对陈皮炮制工艺进行叙述:制炭:取净陈皮丝置锅内,中火加热,炒至黑褐色喷淋少量清水,灭尽火星,取出晾干;土制:将灶心土炒松,入陈皮丝,用中火炒至表面呈焦黄色为度,去土,放凉,每500 kg陈皮用灶心土250 kg;麸制:取净陈皮,照麸炒法炒至颜色变深;蒸制:将原药去杂质,喷潮,置蒸笼内蒸至上气后20 min,取出摊晾,切厚片,干燥去灰屑;蜜制:取净陈皮,剪成小方块,再取蜂蜜,用文火炼成老蜜,将陈皮块倒入,炒成黄色时,出锅,晾凉,每100 kg陈皮用蜂蜜18.75 kg;盐制:取净陈皮剪成小方块,再用大青盐化水,倒入,文火炒均匀,出锅晾凉,每100 kg陈皮用大青盐3 kg;制陈皮:取陈皮加酒、醋、盐,拌匀,闷0.5 d,吸干后,用大火蒸透,至上气为度,晒干,每100 kg陈皮用醋3 kg,黄酒、食盐各5 kg;法制陈皮:取陈皮加水漂2 d,加入洋参、川贝细末,与生蜜糖拌匀蒸透即可。每1 kg陈皮用洋参、川贝各30 g,生蜜糖60 g〔3〕。 张金煌用沸水处理橘皮,实验结果表明,经沸水处理过的温州蜜柑晒干成熟果皮,其性状和橙皮甙含量均符合《中国药典》1990年版1部。“陈皮”项下规定认为,此类橘果皮可作药用陈皮利用〔4〕。 宋辉用正交实验设计对陈皮加工工艺进行实验比较。结果表明,陈皮粉细度为80~100目,烘烤温度为60℃,烘烤时间为2 h,为最佳炮制工艺〔5〕。 史东恒等对炮制方法进行综述,认为陈皮古今炮制方法繁多。《中国药典》仅收载切制1法,目前陈皮的加工方法一般为手工切制或转盘切药机切制,但都具粗细不匀现象,以面条机切制,其丝大小均匀一致,损耗少,功效也高〔6〕。 2 炮制化学研究 楼一层按照《中国药典》观察不同炮制方法对陈皮中橙皮甙的影响。实验结果表明,土炒炮制后能显著提高橙皮甙浸出量,其中橙皮甙含量比生品增加了39.94%〔7〕。冯敬群在陈皮炮制的初步研究中对陈皮生品,炮制品(麸炒、蜜炙)中挥发油进行分析。结果表明:与生品比较,麸炒、蜜炙陈皮挥发油的颜色加深,比重增大,挥发油含量、比旋度降低明显,折光率变化不大,而炮制品比较无明显差异,生品与炮制品及不同炮制品间挥发油的化学组分无质的变化,但不同炮制品层析斑点略小。提示:挥发油中各化学组分的相对含量降低,麸、蜜陈皮较陈皮醇浸液的颜色较深,其薄层层析显示炮制品醇浸液中各化学组分相对含量较高〔8〕。 3 药理研究 吴永魁在桔皮提取有效成分的毒性研究中进行了桔皮提取物有效成分对小鼠急性毒性、眼刺激性和致突变性研究。结果表明,桔皮对小鼠口服DS50为1578.0±268.2 mg/kg。腹腔注射LD50为379.7±36.0 mg/kg,浓度为0.1%时兔眼无刺激作用。Ames试验,桔皮对TA97、TA98、TA100和TA102的回变菌落数与其自发回变菌落数相近,无剂量效应关系。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各试验组微核率(1.8%~2.3%),均在正常范围内。精子畸形试验,各试验组精子畸形率(1.72%~2.04%),与阴性对照组无显著差异,表明桔皮无致突变性〔9〕。 张穗通过对不同贮存期的陈皮及陈皮炮制品的外观性状及其有效成分橙皮甙和挥发油的定性定量测定。结果表明,不同贮存期的陈皮及陈皮炮制品所含的黄酮类成分基本相同,但橙皮甙含量相差较大,放置时间越长,其橙皮甙含量越高,不同贮存期的陈皮及不同炮制方法的陈皮挥发油含量有明显差异,而且挥发油的成分和折光率也有变化〔10〕。 以上综述为陈皮近年来的炮制、药理及研究进展,为陈皮今后更深入的研究、利用提供参考依据,也为陈皮合理炮制、科学炮制,更有效地应用于临床奠定基础。 作者简介:陈学兰:女,1953年生,讲师 作者单位:陈学兰 山东医科大学卫生学校 高月来 赵怀英 徐 志 山东省立医院中药库 参考文献 1 廖乾坤.漫谈陈皮的炮制.中成药研究,1985,(1)∶8 2 李建修.介绍宋子陈皮的炮制方法.中国中药杂志,1990,15(1)∶29 3 冉先德编.中华药海.哈尔滨:黑龙江科技出版社,1996∶998 4 张金煌.经沸水处理过的桔皮利用初探.基层中药杂志,1995,9(2)∶31 5 宋 辉,陈友国.用正交试验探讨陈皮的炮制方法.中药材,1993,16(9)∶23 6 史东恒,张锡耀.切制陈皮.中国中药杂志,1992,17(8)∶477 7 楼一层,范传新.不同炮制方法对陈皮中橙皮甙的影响.中国医院药学杂志,1988,8(1)∶40 8 冯敬群,王吉 吉,赵高朝.陈皮炮制的初步研究.陕西中医学院学报,1994,17(2)∶30 9 吴永魁.桔皮提取物有效成分的毒性研究.黑龙江畜牧兽医,1992,(6)∶4 10 张 穗.不同贮存期的陈皮及陈皮炮制品质量比较.中成药,1993,15(6)∶20

关于电影绿皮书的论文参考文献

电影《绿皮书》是根据真实故事改编的,这也就意味着电影里的内容很真实,让人们观看时有一种代入感,而不是过于虚幻的故事情节,让人看了之后觉得过于脱离实际。电影中讲述的是1962年,发生在美国的一段真实的故事,它首先就具备了“真实性”这一大特点,吸引到了人们。 那段时间是美国种族歧视比较严重的时期,一个白人司机护送一个黑人音乐家,到美国南部城市完成演出的故事。

[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例如:[1]何龄修.读南明史[J].中国史研究,1998,(3):167-173。[2]OU J P,SOONG T T,et al.Recent advance in research on applications of passive energy dissipation systems[J].Earthquack Eng,1997,38(3):358-361。

因为《绿皮书》这部电影剧情跌宕起伏,引人入胜,而且很感人,所以会受人们喜爱。

《绿皮书》的深层意义是也代表了当时的黑人举步维艰的社会地位。《绿皮书》,本意是一本指南,上面列着当地黑人可以吃饭睡觉的地方,因为很多旅馆和餐厅都是只限白人。没有绿皮书,黑人寸步难行。

故事采用双主角的方式进行,两个从肤色、背景、职业、环境到为人处世、性格三观都截然不同的人,因为偶然的因素开启了一段令双方都非常难忘的长途旅行,在这趟旅行中,他们彼此互相了解、改变和成长。

影片节奏舒缓,镜头里都是非常生活化的画面,就是这些细节处的展现,将两个主人公的性格刻画的非常形象,也为观众带来了深刻的体悟和充满感性的沉思。这个沉思对于我们平常与人相处,很有启发意义:与人相处,照亮对方,才是最舒服的相处。

感受

他们行走在不同的人生轨迹中,一个彬彬有礼,克制理性,一个简单直接,率性而为。曾经他们都固执地认为自己的处事方式是正确的,彼此互不妥协、互相争吵。

一路上的种种遭遇,让他们之前的原则发生了改变,他们都在尽力成全对方的尊严。最后,谢尔利放心芥蒂,主动融入到黑人群体和托尼的家庭中,这不得不说是托尼带给他的改变,张开双臂迎接谢尔利的到来。

这种改变才是真正让人动容的地方。生命的意义,在于设身处地的为他人着想。照亮他人的光芒,是人性善良的光辉。

电影绿皮书论文开题报告

开始组织实施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建设。现在,以“三金”工程为代表的“金”系列工程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兴建全球互联的电脑信息网络涉及到“路”(网络)、“车”(应用软件)和“货”(数据库、多媒体产品等知识形态的商品)的制造维护和管理。以网络技术、数字技术和多媒体技术装备的信息高速公路的兴建和运营,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息新产品和服务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与服务所衍生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好,就有可能使信息网络出现“道路”尽管四通八达,但“车辆”寥寥无几或者有“车”无“货”的局面,从面阻碍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因此,如何调整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使之适应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需要,已引起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 1995年9月5日,美国信息基础设施专门工作组(IITF)下属的知识产权工作小组( WGIPR)在绿皮书的基础上,提交了一份关于“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白皮书。主要论述了著作权法及其对信息调整公路的应用与影响。参加白皮书起草的除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美国版权局外,还包括美国商务部、国防部、教育部、能源部、财政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等26个国家部门和机构*1。可见其重视程度。 欧洲委员会于1995年 7月19日公布了题为“信息社会的著作权与相关权”的绿皮书*2,主要提出著作权和相关权在信息社会的新产品与服务中的应用问题凶手与著作权有效行使密切相关的某些法律与技术概念,但没有论及信息网络内部运行以及网络服务引起的著作权问题。与美国政府白皮书不同的是,欧委会绿皮书未将工业产权保护列入其讨论讨论范围中。 受法国文化部长委托,以西里内利(Sirinelli )教授为主席的一个委员会于1994年 7月提交了一份题为“工业文化与新技术”的报告(亦称西里内利报告),*3详细阐述了瓦解有多媒体领域的组成及多媒体未来的发展趋势,分析了这种趋势对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影响。 由于多媒体具有关于信息媒体和传播手段的双重含义,与信息高速公路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所以当美国人以信息高速公路描述正在兴起的信息革命时,日本人则大肆宣扬多媒体革命。1993年,日本通产省所属的知识产权研究所提交了关于“知识产权对多媒体新影响的提案”的临时报告,着重讨论了建立负责多媒体著作权合并与授权的著作权清算中心的可能性以及作品完整性的问题。日本文部省则于1993年11月和1995年2月分别就多媒体和著作权保护提出两分报告。*4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有关机构受各处政府委托,分别提交了“著作权与信息高速公路”*5和“在新的通讯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专题报告。*6 俄罗斯于1995年2月22日颁布了《关于信息、信息化和信息安全》联邦法,并起草了《商业秘密法》和《个人隐私法》法案。同时在俄联邦新的刑法典中提出增设电脑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建议。*7 德国政府为了构建规范电脑信息网络空间的法律主框架,于1996年12月20日向联邦参议院提交了关于《信息服务的通讯服务法》草案,其中第 7条中拟定对现有的著作权法加以修改,新增设保护数据库的条款。*8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去年底召开的外交会议上,为了协调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对各成员国在执行《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时带来的问题通过了《关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条约》和《保护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权利条约》。《关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条约》草案将于今年审议通过。*9欧盟则于1996年 2月颁布了《欧洲座谈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10 近年来,信息高速公路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引起我国有关人士的注意。早在1993年12月召开的海峡两岸著作权问题研讨会上,两岸学者就探讨了数字化技术和联网技术对现有著作权理论与实践的影响。在1995年10月召开的全国著作权理论研讨会上,与会人士就数字化技术对著作权的影响进行了专题讨论。去年 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我国共同在京举办了数字技术版权研讨会。在去年 6月举办的全国著作权法修改问题座谈会了,与会者就数字化作品、多媒体作品保护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二、信息高速公路与著作权保护 在电脑信息网络中,不同作品均可通过数字技术转换成二进制数码进行存储和传输。网上用户能够把这种数字化作品的完美复制件直接或间接地传送到其他用户的电子邮箱服务器上,或者传送到网上所有用户提供信息查询和发布服务的“电子公告牌系统”(Bulletin Board System,简称BBS)上。这样,其他用户便能通过BBS检索这些信息或作品,需要时可以将这些作品复印件无限制地打印在纸上,或复制在硬盘上。此外,网上用户还可借助数字化技术轻而易举地组合加工网上的版权作品。因此,原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在网上受到有力的挑战。于是有人提出,现行的著作权法及其基本理论还能适应数字化技术快速民展的需要吗?美国对此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应保留现有的著作权法,无需修改;反对者提出应对现行著作权法全面改革。 WGIPR认为,现行的著作权法只要作少许修改和必要的说明,即可为相关权利提供足够的保护。*11 据欧盟绿皮书推测,新技术的出现不会影响著作权和相关权的基本理论和原则。*12 法国西里内利报告的结论是:数字技术固然拓宽了作品的传播范围,并使新形式的作品问世,但是这种技术变化不会在各个方面对著作权法产生影响。*13 纵观著作权法的历史沿革,著作权法始终处于对科学技术的挑战予以应战的过程中。*14 眼下的问题是,而对数字技术的冲击,现行的著作权法是否还能适用?应该指出,现行著作权法的概念,很大程度上是以印刷术为背景逐步形成的。*15 当印刷技术发明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大多以一定的排列组合直接由文字、图形信号物化在某种单一的载体上,由此主要产生的是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此后录音、影视等作品随着磁带、影带等载体的出现和模拟技术的发明而陆续诞生。其制作过程是通过模拟技术由录放装置等先将文字、声音等信号转换为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再由同一装置还原成人们可以直接视听的原作品。它与印刷术为基础的文字作品转换过程相比,其间仅增加了一道机器模拟信号的过程,模拟前后的作品并未发生变化。所以模拟、录音、电影等技术的出现没有动摇以印刷术为主形成的著作权法的理论基础。但在作品的存储、传播和使用上又较之印刷术时代向前迈进了一步,版权作品被他人擅自使用的可能性更大。不过当时的著作权法也仅仅为适应这方面的变化作了适当的调整(比如对“合理使用”的范围重新加以限定)。数字技术与模拟技术的不同之处,后者是把作品道德转换成一种机器可识别的模拟信号,前者是把作品通过直接转换或模——数转换转换为一种机器(电脑)可读的二进制数码形式。可是作品数字化后如同作品模拟化后一样,也能由同一装置(电脑)把机读的数码原作形式(假如人不主动是加工改变它们在该装置或某一载体中的原存储状态)。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也是一种中间技术过程,纯属机械性代码变换,没有原作者以外第三人的创造性劳动。由于作品产生于人的创作,*16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实际上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所以这种中间技术过程不会另行出现新的作品。况且在作品数字化转换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装置而非人,装置本身不具有创造能力。因此作品的数字化过程不会对原作赋予新的创造性,进而不会产生新的作者,其著作权仍然属原作者所有。*17由此可以认为,信息处理技术从模拟方式向数字方式转变并非质变,现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仍然适用。 但是,由于数字技术、多媒体技术及网络技术的出现,使作品存储呈现多媒体化,其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所以在多媒体作品、电子数据库以及新型的信息网络服务中的著作权保护和权益归属问题上,对现行著作权法提出了调整,充实和修改的要求。 作品的传统存储载体有纸张、磁带、磁盘、录像带等,而且一种载体一般只能存放一种单一的信息媒体。随着多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现在可以把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乐作品、动画作品、影视作品等中的文本、数字、图形、静动态图像、声音等各种不同的信息媒体同时存放在一种单一的载体,比如只读光盘(CD—ROM)上,从而产生一种所谓的多媒体作品(multimedia work),*18使人们能借助电脑阅读、欣赏图文并茂、声形交错的作品。然而,这种集多种传统作品为一体的作品形式使传统的作品分界线变得模糊不清。假如对多媒体作品的归类划分不当,势必影响到对其权利的行使和限制。按照美国著作权法第 101条的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真正意图用投影机、取景器或电子设备之类4的机器设备显示的有关图象。”这说明美国法中的视听作品也含静态图象,或者至少与之相关。根据多媒体作品的特征,美国白皮书建议,多媒体作品从整体上可以看作一种视听或音像作品(audiovisual work)。*19 日本文部省的提案认为,可用“多媒体作品”或“视听作品”的概念取代现行著作权法对于电影作品的定义,或者将现行法中关于电影作品的规定另行修改,把多媒体作品直接划归为电影作品。*20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5项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9项只是对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加以界定,规定这类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依笔者之见,上述规定基本概括了多媒体作品的主要属性。可是把多媒体作品划归为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似有不妥。是否可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将电影、电视、录像和多媒体作品统称为视听作品,对视听作品的概念和范围明确界定并作必要的解释。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首要条件。但是许多国家对作品“独创性”的评判标准不太一致。在多媒体作品大多数取材于已有版权作品改编、组合而成的情况下,它在何种程度上才浇灌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从微观上讲,多媒体作品具有某些类型的数据库的特征。一般认为,即使多媒体作品取材已有的版权作品,但只制作者在作品的选择、安排和组合上体现出智力创作,也应对合成的多媒体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不过,由于这种多媒体作品基于已有版权作品产生,其著作权应视为邻接权加以保护。 一部多媒体作品的制作往往涉及到多个作品和多个作者,如果事先不取得已有版权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又不注明作者及作品出处,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21 然而,要求通过多媒体作品制作者本人逐一取得每个原作者的授权,决非易事。国内艺人集团在开发一套多媒体软件时在授权问题上遇到的困难便是明显的例证。*22 为了保护原作者的著作专有权,又方便多媒体制作者的使用,日本和美国提出建立著作清算中心和多媒体清算机构的设想。这类机构代表著作权人人事著作权的统一授权业务,向使用者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收取版税后按一定比例发给著作权人。我国目前仅建立起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及负责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但是,在我国怎样建立维护各类作品的著作权人权益伯集体管理机构?如何从法律上对这些机构定位?这些机构是否有必要与媒体制作者及用户签订标准的许可合同?作者人身权(比如修改权)问题可籍这种合同解决吗?*23 假如可以,是否能推定为允许对原作品进行诸如配音、译制增加副标题、重组、拼接等修改呢?这些问题是我们修改著作权法时亟待解决的。 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的出现,使作品传播更加广泛化和便捷化。有的网上用户甚至毋需说明自己的用户标识和电脑地址,便可以匿名地将信息上网或将网上信息下载到他们的电脑内存储起来。这样至少引出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数字作品上网传输后,何种行为构成复制?按照美国、欧盟和日本的看法,*24 下述行为均应视为复制。①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存储在任何一个脱机的数字存储器(比如CD—ROM)中;②将一印刷品扫描成一数字文档;③将一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数字化;④将一数字化文档从某用户的电脑内取出上载到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上;⑤从一BBS或其他信息服务器中下载一数字化文档;⑥将一文档从某个电脑网络用户转送到另一个电脑用户;⑦存储甚至暂存储一种作品或邻接权的客体于一电脑存储器(比如随机存储器RAM)中。 复制权是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核心,它使得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任何人或阻止任何人复制受保护的作品。《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款规定文学艺术品的作者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以任何形式”复制这种作品的专有权,这是一种广义的说法,它应该涵盖各种已知和未知的复制方式,原则上包括上述所有复制方式。但公约第9条第2款却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这是公约中最有争议的条款之一。由于不同国家对此有不同解释,所以第9条第2款所称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范围是不确定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给予供复制者个人合理使用的复制权,一般将个人使用视为复制权的例外。但是,著作权法的传统例外在复印技术、录音录像技术出现后受到极大的挑战。在Internet网上个人用户日益剧增的情况下,假如他们擅自将网上的版权作品以不同形式存储或复制下来,是用于商业止的还是个人参考,其界限更难划清。所以发达国家建议对数字环境下数字作品的种种复制行为严加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虽然上述国外认定的七种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未在本条中明确列举,但一般可以认为已隐含在“等方式”的无穷例举中。事实上,数字化环境下的复制方式不止这七种。所以修改著作权法似无必要将作品数字化或其他复制方式在第52条中予以明确。至于以上第七种行为是否构成复制,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困为这种行为只是使作品短暂地存储在电脑存储器内,或者短暂到电脑用户根本不可能显示、阅读、聆听该作品的全部或大部,实质上不会对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的有效行使构成任何威胁,若认定为复制,则近于苛刻。 其次,与上述复制行为密切相关的是作品上网后的发行权问题。当论及信息在网络中传输时复制权与发行权之间的关系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7年关于《印刷文字的政府专家委员会会议备忘录》中指出:“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的传统(印刷)复制模式是复制完成以后发行拷贝。而用电脑存储或向公众传输文字作品和版刻作品时,拷贝在复制期间(同时)发行。……用电子方式传输或发行时,发行是复制或发行过程的一部分。基于复制权承认这种隐含的发行权看来是必要的”*25 在信息网络中,人们很容易将一个电脑软件上网后从一台电脑传送到另一台甚至更多的其他电脑内。这种传输一旦完成,原始拷贝通常仍保存在发送方的电脑内,该拷贝的复制件被输送到接受方的一台甚至更多的电脑存储器中。所以美国白皮书认为,*26 网上信息(作品)的数字传播应视为发行行为,应受到发行权的限制。这里与传统发行概念不同的是,传统的作品拷贝发行(比如图书发售和录像带租借)是发行者与其拥有的作品拷贝相分离,而通过网络发送或发行作品拷贝时,发送或发行者的拷贝仍存在电脑内,他所发送或发行的只是该拷贝的新的复制件。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5项的规定,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那么,上述作品数字化后的网上传输能否划分为出租行为(假如网上用户付费租用网上传输的作品)?如果分类不当,是否有必要将作品的数字化网上传输在修改著作权法时明确为“发行”行为呢? 再次,与发行权密切相关的是对其加以限制的所谓“首次销售说”(First Sale Doctrine)或“(权利)耗尽论”(Exhaustion Theory)。美国《著作权法》第109条(a)对这一理论作了准确的解释,即“任何合法制作或复制的作品的合法所有人,均有权不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而出售归他所有的那份作品或复制品,或作其他处置。”*27 这表明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仅仅及于将作品复制件出售之前,该复制件一旦销售、出租或者发行后,其发行权即告耗尽,不得再次行使。不过,美国法规定电脑软件的拷贝或录音作品的某一唱片的所有人不得为直接间接赢利的目的而出租、出借该拷贝或唱片,原因在于人们能用比此类原件制作低得多的成本去获得优质的复制件。*28 美国白皮书认为“首次销售说”不适用于作品拷贝通过数字传输发行的场合。*29 该原则性规定仅仅限于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决不影响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使。“首次销售说”并不允许一作品拷贝通过电脑网络传输。如前所述,困为按照现有的网络技术和电脑技术,作品一旦上网,在作品的传输者保留了该作品原始拷贝的同时,接受者也获得了该原始拷贝的一件复制件或一份新拷贝,而非传输者拥有的那份拷贝。当某一拷贝的所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他人传输一拷贝时,这种传输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为。因此该合法拷贝所有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他那份拷贝,但不得擅自复制,或擅自将它上网传输。 笔者以上认及的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及其“首次销售说”,均涉及到对数字作品“合理使用”原则的掌握和“个人使用”范围的界定。对版权作品“合理使用”是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一种限制。但许多国家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规定不太一致既然我们认定擅自将他人版权作品上网传输是侵权行为,那么,1.作品在两个私人间的网络上传输,2.作品在多个私人与一家企业间的网络上传输,3.作品仅仅在企业内部网上传输,这些传输行为能视为“个人使用”吗?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围畴。可是擅自将他人在网上传输的版权作品下载,或者将他人版权作品上载(比如国内某人将他所喜爱的版权作品和国内朋友尚未发表的作品通过Internet网发送给美国的朋友)能够视为“合理使用”吗?法国一家信息咖啡店老板未经作者和出版者同意,将揭露前总统密特朗私人生活的禁书《大秘密》输入Internet后,曾在法国引发了关于侵犯著作权和隐私权争论*30。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在12个方面作了限制性规定。但这些规定难以涵盖数字环境下个人使用的各种情况,而且它们很难在法律中一一列举。作者认为,除对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适当充实、明确化外,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合理使用”时应掌握以下三个基本原则*31: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主要考虑这种使用是否以非赢利教育为目的,是否具有商业性质;2.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性质。如果某版权作品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如畅销书或电影,那么对它们进行复制要受到严格审查;3.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使用数量和质量。除对他人作品大量抄袭可能构成侵权外,即使对作品的一小部分进行复制(特别是被复制部分质量很高或对作品的其他部分非常重要)也也会构成侵权。在Janus诉A & M Records一案中,法院判决,如果所复制的整部作品来说至关重要(即使在整体上两个作品不完全相似),可以视为侵权。*32 这样,假如一个新音乐作品是以他人作品的一小部分(并使之数字化)为基础创作的,而且采用部分对他人作品具有相当价值,则可能构成侵权。 三、信息调整公路与专利权保护 一部分多媒体作品中常常包括查找文本及检索软件。多媒体系统和数据库系统中则配有相应的系统管理软件。由于这些软件很容易被他人剽窃和复制,所以如何为电脑软件提供法律保护成为信息高速公路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话题。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对电脑软件给予登记保护。但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并非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必要条件,它通常只能作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33 可见其保护效力之低下。我国现有的专利法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一样,把单纯的电脑软件排除在其保护范围之外。但是,如果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因含电脑软件产生技术效果,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上的贡献的(比如将一电脑软件输入一公知电脑来控制该电脑的内部操作,从而实现电脑内部性能的改进),就不能因为仅使用了电脑软件而拒绝授予专利权。*34 电脑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多年来一直为知识产权学理界和实务界所困惑,是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抑或专利法或者商业秘密法保护,各方始终各执一词。对于软件相关发明,美国偏向向专利法保护。美国联邦上扩充法院最近连续判决了几个有关电脑数学算法( Mathe-matical algorithm)专利的案件,*35不同意美国专利上诉委员会拒绝授予专利的决定,认为具有数据结构的记忆体可以授予专利,因为数据结构必然构成数据的实体组织(physical organization)。针对法院的判决,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于1995年 6月草拟了《电脑实施发明审查准则》。为防止仿造电脑软件,日本特许厅最近一改原来专利法中关于电脑软件只有和装置等硬件贯例才能授予专利的规定,决定对CD—ROM软件等实行专利权制度。*36 尽管目前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保护软件各有利弊,可是从实务上讲,因为专利具有排他性特征,其保护范围又由权利要求书明确框定,相对著作权保护易于取得侵权证据,故应优考虑对软件实行专利保护。笔者认为,单纯的电脑软件演绎法或数学算法本身作为智力活动规则的一部分,不能成为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对于与硬件有机结合的软件相关发明如何保护,应在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中予以规定,其中特别要明确授权的实质性条件(比如怎样判断这类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信息高速公路的诞生,加速了信息的传播和交流,因此在专利审查和无效诉讼中,会有越来越多的信息影响到专利审查员和法官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现在往往通过手检或机检查找专利说明书或印刷型出版物中的信息。但是,通过这些方法检索到的大多是由传统出版渠道传播的纸张型原始文献。电子出版物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和检索方式,增加了判断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信息源。不过,这些新型的电子文献虽然具有检索途径多、速度快的特点,但由于其中的信息经过网络传输发生信息丢失,或者网络用户擅自对网上的电子文献加以篡改、删除、破坏信息的完整性,以至于不能按原样打印出来。因此无法取得有关电子信息首次公开日的实物证据。依照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在判断一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时,主要看申请日以前有没有同样内容的文献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有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而创造性的高低则是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较加以审定。那么,电子出版物在网上传输是是否视为“公开”?它在什么条件下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公开”?由于电子文献的发行量或公开使用程度目前尚无法衡量,加之在使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比如这类文献在个人网络或者企业内部网内传播和使用),一般不可能作为判断现有技术的信息源。所以这几个问题很难解决。而且某篇文献欲构成一篇有效的现有技术文献,其技术内容必须准确可靠。可是基于上述同样原因,电子文献的内容和准确性变化莫测,文献的准确公开日期亦难确定,很难经受任何形式的同行评议或内容审查。这样会导致对电子出版物中所含信息的评价复杂化,反过来又影响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37 然而,从长远的观点看,电子出版物必定在不远的将来成为判断现有技术的重要文献源,故我们现在应该尽早研究如何拟定某些标准确定电子出版物的首次公开日期和内容以及它们的使用和传播范围。 四、信息高速公路与商标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 我国对商标实行注册制度,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即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商标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按照我国商标法第38条第 1项的规定,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核准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即构成侵权。我国商标法第11条又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说明申请人在提出一份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按照商品分类表准确、清楚地填写该申请注册商标所要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这样既表明申请人欲在哪一类的哪些商品上限得商标权,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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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各国乃至国际组织也增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很重要的就是协调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得到利益状态的合理分配,既能够鼓励创新,又可以通过适当的权利限制使知识产品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和运用。因此,利益衡量机制便很自然地融入到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律保护中。本文拟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为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提供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寻求后 TRIPs时代我国处理知识产权国际法律纠纷的策略和方向。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利益衡量 适用限制原则 合理价值判断原则 1、WTO体制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的产物。自十八世纪以来,资产阶级在生产领域中开始广泛采用科学技术成果,从而在资本主义市场中产生了保障知识产品私有的法律问题。资产阶级要求法律确认对知识的私人占有权,使知识产品同物质产品一样,成为自由交换的标的。在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了与传统财产制度相区别的新的财产方式——知识产权。但在当今世界,一个国家知识产品的生产数量和占有容量,往往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经济文化水平的标志。因此,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较早地建立和健全了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品市场的不断扩展。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立法问题,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知识产品所有者以专有权,促使知识产品进入交换和流通,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各项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各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更有国家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发展战略。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产业结构的知识化带动并加快了世界产业结构演进进程,知识资源的推动更是加速了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领域在拓宽,保护力度增强,知识产权已成为贸易竞争的焦点。为更好地维护作为世界科技与经济强国的地位,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不仅在国内建立和完善了一整套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而且极力推动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大国的强力、发展中国家的妥协和稳定、健康、互益的世界经贸、科技发展的需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国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则之一。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作为WTO的三大支柱。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伊始,就承诺无保留全面执行TRIPS协议的规定,并明确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目标是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中国入世以来,不断加快了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立、改、废的步伐,是国内相关立法能够迅速与WTO规则接轨,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改革浪潮。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机制,在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在逐步承诺履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成熟和完善起来。 可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较为完善,但保护水平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差,以至知识产权纠纷时常发生。这一切,都需要我们不仅要熟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国内保护的基本规范,还要强化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去应对市场竞争。然而,究竟应当适用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知识产权的保护限度?比如说,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成为时代发展主旋律的今天,是应当以鼓励民族产业的发展创新为标准,还是以知识产权的全面权利为标准,或者说,是应当以国内产业的利益为考量,还是应当以知识产权的完全独占利益为考量,这已经成为制约当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走向的关键因素。 2、利益衡量理论简述 (1)利益衡量的由来 利益衡量论(Balance of Interest)是源于德国自由法学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利益法学的一种主要理论,它是由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在批判概念法学各种弊病的基础上于60年代提出的。该理论主张对法律的解释应当更自由、更具弹性,解释时应当考虑实际的利益。在处理两种利益之间的冲突时,强调用实质判断的方法,判断哪一种利益更应受到保护。具体到法官在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判决时,不是直接通过法律规定来得出结论,而是首先通过利益衡量得出结论,然后再从法律条文中寻找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 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于制定法律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设立法者本身对各种利益业已衡量,而加取舍,则法义甚明,只有一种解释之可能性,自须尊重法条之文字。若有许多解释可能性时,法官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各种利益之变化,以探求立法者处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而加取舍。斯即利益衡量。换言之,利益衡量乃在发现立法者对各种问题或利害冲突,表现在法律秩序内,由法律秩序可观察而得之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所谓利益衡量,就是在法律所确认的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时,由裁判者对冲突的利益确定轻重并加以权衡与取舍的活动。 (2)利益衡量的功用与正当性 简单说来,利益衡量的最大功用就在于对相互冲突的多元利益进行权衡和取舍。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首先就是弥补法律的漏洞。由于法律与现实发展的不协调,不可避免地存在法律漏洞,因此从利益衡量的角度,以利益为基础来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对法律未及之事实作出评判是弥补法律漏洞的恰当方式。其次,利益衡量是社会需求的体现。法律确定性和公正性的期望,要求据以衡量的规则应当具有客观性。实际上,如果利益衡量不考虑到“社会需求”,就很难具备正当性的基础。一般认为,社会需求可以包括有公众舆论、社会价值观念、社会效果等等。有活力的法律和法律实践不能与社会相脱节,私法独立的真正本意并非使法院与社会相隔离,而是在独立的环境下使法官得以冷静对待社会价值和社会期望。这些社会需求能够为利益衡量提供必要的客观评判标准,成为利益衡量的基本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利益衡量是一种法律的解释方法而非法的创造。利益衡量是在尊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立法者未对利益的位阶或利益的选择规则作出界定时所作的一种价值判断和选择。 利益衡量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作为司法过程的伴生物,利益衡量在个案中实现了利益的平衡或调节,实现了个案的正义,但这种正义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的正义。由于利益衡量是一种主观性相对较大的法律解释方法,如何发展出利益衡量的客观性标准,一方面通过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作,通过个案的审理来达到利益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借助于客观外在的标准,体现利益衡量的合理性,从而实现主体思考与客观世界的契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利益衡量体现了立足于个案但又超越个案事实的基础之上,发展出为社会所接受的一般准则。 (3)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 显然,利益衡量不能随意进行,应有所节制,在适用时应考虑实用的可能性并应与具体的条文相结合。利益衡量的原则,或决定着利益衡量的适用界限,或贯穿利益衡量过程而对其有重大的影响和作用,并对利益衡量的进行具有一般性的指导意义。具体而言,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首先是适用有限原则。一般地,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实质性判断,有利于软化法律的刚性。在有些情况下,立法中已经对法律的这种刚性通过“但书”的形式予以缓解,这样的情况不适合运用利益衡量。但有些情况下,法律并未注意到这些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利益衡量的方式予以适当处理。由于在此情况下利益衡量是为软化法律的刚性而存在的,因此这种作用不能过扩大,否则就不仅仅是一种软化作用,而是影响到法律的安定性了。然而如果矫枉过正,则也偏离了利益衡量的初衷,超过了利益衡量软化法律刚性之目的。由此可见,利益衡量的适用应进行一定程度的节制,适用时在法律未及时可以一般原则进行衡量,在反对解释排除时的适用上,要注意其目的仅在于软化法律之刚性,依此并根据具体的条文来进行妥当处理。 其次是合理价值判断原则。法律是作为国家的强制来确保人们对正当行为的基本要求的服从而存在的,但人们对行为是否正当的认识同时还受到特定价值伦理观念以及相互间利益关系的制约。法律体现了价值观念,并将大部分纳入法律体系之中,但仍有很多价值原则游离于法律之外,不能直接从法律进行正当性评价。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适用法律的法官的自身局限性,使法律及其解释并不一定符合价值观念要求。因此,从人们一般性的正义、公平等价值观念出发来对适用过程中的法律进行解释是很多学者都不断进行探索的方法。价值判断是否合理,是利益衡量得以运用的基础和前提,而利益之正当性和法律目的之正当追求就成为利益衡量的判断标准。 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利益衡平机制 利益的衡量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无论是鼓励创新,还是促进新技术、新知识的传播和利用,无论是对权利加以保护还是限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利益衡平机制,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核心理念之一。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利益衡量包括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平衡,以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实际上,这样的利益衡量主要就是实现利益主体的利益状态的平衡以及禁止权利的滥用。在考虑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的同时,还应当重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然法是一种追求正义秩序的信念,成为人定法权利赖以存在和有效的根据。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与不协调,无疑是对法律正义的追求。 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开始,立法者一直在为权衡私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不断努力。遗憾的是,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利益衡量机制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甚至有利益失衡的倾向。这一点在国际条约或协定中比较突出。一般而言,发达国家基于自身利益之考量,往往提出最大限度保护发达国家利益的要求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随着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影响越来越重要,这种利益失衡的状况也突显出来。我国于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近年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为的就是使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能够达到世界水平和世界标准。但是由于基本国情的不同,不可能要求发展中国家能够象发达国家要求的那样极尽完善地保护知识产权。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利益衡量机制联系得更加密不可分。 4、如何在我国跨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适用利益衡量理论 (1)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利益衡量 知识产权,从法律角度看,是一项民事权利;从经济角度看,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和资源;从市场角度看,是一种强有力的竞争手段。本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鼓励创新、促进知识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具有独占性质的知识产权往往会使得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来限制和排挤竞争,对反垄断法所保护的自由公平竞争造成了破坏,从而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这种滥用知识产权的做法,必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产业政策甚至于立国之本,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相应地,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反垄断问题也将会越来越突出。 由于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各自选择不同途径追求共同目标,因此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相当重要。这就需要确定以何种标准来衡量 “知识产权人的行为是否超出权利自身的界限,从而对市场造成不应当有的限制,而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禁止”我们认为,市场竞争和权利与利益的关系密不可分,因此运用利益衡量既能够解决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问题,也可以维护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达到使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目标均能实现双赢的局面。 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它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承认知识产权不等于说可以不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加以约束。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任何权利都有滥用的可能、知识产权的滥用只是民事权利滥用的一种情形,所以民法上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当然可以约束知识产权人的行为。但是,该原则的运用毕竟只是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抽象的规制,缺乏具体的制度规范。知识产权滥用导致了技术市场中各个主体(包括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失衡,而这些利益也正是反垄断法所关注的,所以,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成为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连接点,并且这样的连接点是以利益为导向的。具体而言,如果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超出法定范围,依据利益衡量的判断方法,权利人已使原有的利益关系失衡,那么该行为即构成权利滥用,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 总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结合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要考虑到相关主体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充分考虑各个方面和各个层次上的竞争及其相互关系,把握好各种利益要求之间的平衡。这也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利益衡量 由于TRIPs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并不完善,许多利益失衡之处需要解决,因此,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不断要求修改TRIPs协议,重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 2001 年11月9日至14日,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在多哈召开,并最终通过了《多哈部长宣言》、《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关于与实施有关的问题和关注的决定》,涉及的问题主要有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TRIPs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以及非违约之诉的问题。这些议题已经引起世界贸易组织和各个参加国的不同程度的重视,其提出预示着TRIPs协议的利益失衡即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是一种“历史的突破,利益的平衡”。实际上,利益的衡量是一种动态的机制,由于利益导向的不同,利益倾斜能够使一方多受益而使另一方多受损。法律的主要作用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在进行利益调整之时,应当是尽可能地多满足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限度。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乃是各国政府与民间的共识,但在保护权利人利益之余,也应当注重社会公益与文化发展之平衡,否则在数字化时代的今天,将产生更为严重的数字落差。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止于法律层面,更与产业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文化发展有关。同时,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不同的保护水平。利益衡量是一把双刃剑,发展中国家可以用以维护本国利益,改善在国际经济贸易和交往中的不利地位,而发达国家也可以借此主张自身利益的绝对保护。事实证明,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适度的权利限制有利于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因此,对于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社会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所提出的要求,必须以我国国情为立法前提。具体而言,我国专利法既要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给予药品以专利权保护,又要建立有效的强制许可制度和明确专利产品使用的例外情况,既要顺应基因技术的发展潮流授予基因专利权,又要严格审查基因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注意基因资源的保护,既要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增加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又要规定相应的合理使用制度与法定许可制度。

关键词:学前教育专业练琴兴趣积极性 钢琴是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一门技能,在对这门课程学习... 对中国古代音乐教育历史的粗略考察日期:2009-02-09 04:33:52 点击:5 好评:0 内容摘要:本文对中国古代音乐教育发生发展的历史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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