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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原则论文范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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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原则论文范文资料

学术堂整理了一篇5000字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希望你从中有所收获:范文题目:试析习惯对法制建设的影响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五、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论文关键词:基本原则 司法实践 衡平性 行为规范 论文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基本原则应该成为法官弥补现行法律规范漏洞和空白、衡平个案正义与公平的基准。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发挥离不开法官的创造性司法,同时,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必须在成文法的框架下进行。民法基本原则成为连接法官自由裁量与成文法框架的桥梁。 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民事活动的行为规范,更应该成为司法机关裁判民事纠纷的裁判准则。这是由基本原则的意义与立法技术上的特点所决定的,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行为规范与审判准则,更是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或称法官……一指导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包括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三个方面的指导作用 二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基本法中的具体规范和单行民事法规具有约束力即民法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行为受民法基本原则的约束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司法活动具有约束力法官解释和适用民法规范应当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如果偏离民法基本原则就会形成错判 三补充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法规范中处于指导与统帅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法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学者称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帝王条款因此不可轻易动用否则就会造成适用法律有偏差和混乱在民法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法规范起补充作用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立法不可能穷尽一切因此现行法规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的需要在民法规范存在漏洞的情况下需要法院补充法律漏洞需要法院造法这是各国民事立法与民事司法经验的总结补充法律漏洞和法院造法比根据基本原则限制法律的效力有更高的要求应当十分慎重需要针对个案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进行充分说理的创造性裁决由于基本原则是没有具体构成要件和后果的抽象规定如何准确地适用基本原则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形成类案例型明确适用的基准从司法实践看民法基本原则的补充功能更多地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有那些?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自愿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则一,平等的原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人事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的规定,民法基本原则概括为: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二、等价有偿原则, 三、自愿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 教材不同,归纳也不一样,理解就行。上面几位网友回答的只是民法中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的民法目前并不是成文法典,因此所有的教材对于基本原则的理解和定义都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则》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共八条: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1、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2、自愿原则 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机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关于民商法学论文范文资料

民商法的研究与实践,在于掌握民商法学的基本原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民商法硕士论文,供大家参考。

《 浅谈民商法与海商法的融合 》

【摘 要】我国民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海商法往往被看做是民法领域的一个分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海商法同样适用。但是,由于海上活动的特殊性,海商法对一些问题作出了不同于广义民法的特殊规定,使之颇具海商法特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中明文指出,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同时它又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因而被视为特别民事法律。

【关键词】民商法;海商法;迟延交付;留置权;货运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是《海商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便遵照民商法理论来审理海事争议案件。本文从海商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作为切入点,依次从海商法迟延交付、承运人留置权等多个货运法角度探讨民法和海商法之间的融合。

一、概述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每种法律制度都调整特定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本依据。民法是私法,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1],而对于海商法的定义,人们众说纷纭,可以说,《海商法》所调整的关系是纵横交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从这条规定来看,海商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其所调整的领域主要包括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主要为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海商法与民法相比,具有明显特点,海商法虽然以海上运输和以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但其内容却涉及民法当中的各项基本制度3。海商法中包括了与物权法相关的船舶自物权与他物权,与合同法相关的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 ,与侵权行为法相关的船舶碰撞,特殊的时效问题以及一些涉外法律适用规定。这种包容性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做到的,这体现了海商法与民法的亲密关系,体现了二者的融合。

二、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融合

(一)海商法与合同法承运人留置权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这条规定有一点颇具争议,就是对“其”的解释,到底是指债务人所有还是与债务人有牵连关系即可,在学界争议极大。

为此,我们引入《合同法》第315条的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使用的是“相应的”一词,即该条款注重的是货物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的牵连关系,而不一定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我认为,对于海商法承运人留置权问题应该融合入合同法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了法律规定承运人,留置权的目的,也符合利益衡量所要求的法律原则.更能满足实践的要求[2]。加之我国已经逐渐注意了善意留置权制度的合理性,《海商法》第25条所规定的船舶留置权也没有要求标的船舶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所以,在承运人留置权问题上,应当融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海商法中对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民法中相关规定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对于货物迟延交付的规定有着明显的漏洞,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何为“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如果承托双方迟迟不能达成共识,并且承运人违反直航适航义务,进而迟延交付给货方造成损害,货方如何以法律为依据向船方索赔,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合同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可见.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问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但对于《合同法》第290条和《海商法》第50条的关系,学者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海商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是普通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海商法》对于迟延交付已有明确的规定,故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理应不予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迟延交付的文字意义极其明确,不具有扩充解释的空间,对其进行司法解释无异于二次立法,不符合立法原则和程序”。[6] 也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90条应该适用,因为《海商法》第50条并没有对迟延交付进行确切定义,所以,《合同法》的规定仍然可以补充适用[7]。

此外,从举证责任上来看,在货物迟延交付上,海商法的规定也不尽完善。

我国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则货方在此情况下,只需证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自身遭受损失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

我国海商法未对货物迟延交付举证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海商法迟延交付的规则基础是过错责任制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迟延交付损害赔偿的货方,应该在以下范围内举证: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自身有损失、前述二者的因果关系、承运人具有不可免责的过错。我们知道,对于免责条款的举证,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5]。”但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适用于迟延交付,在迟延交付的举证问题上只能参照民法的规定,所以,在实务中,由于在运输途中,货物在承运人的掌控之下,让货方寻找证据,证明承运人的过错是非常困难或者成本极高的,这对于货方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这明显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4]。

笔者认为,对于迟延交付问题,下个明确的定义是必要的,我国立法机关应当着力完善迟延交付制度的立法。如果基于目前的状况,我认为应当采取海商法合同法相融合的 方法 应对。

三、结语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即《民法通则》。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各特别法的具体规定,共同构成了民法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合同法、担保法等。而海商法的以问题为中心的、非逻辑化的、灵活的、唯用性的法律思维不同于民法思维具有特殊性;海商法以效率优先、航运秩序的倾向性保护、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为其独特价值取向:海商法有其所独有的各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既要看到海商法与民法原理的冲突,又要看到海商法的特殊性;既不能盲目地排斥其他法律的适用,也不能用其他法律代替海商法的适用。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等.民法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8.

[2]傅廷中.海商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7.

[3]司玉琢.海商法(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12.

[4]司玉琢,__文.中国海商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John F Wilson.Carriage of Goods by Sea(Seventh Edition)

[6]周琦,林源民.从承运人迟延交付的几种常见情况看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缺陷[A].海商法研究(总第3辑)[C].法律出版社,2000.

[7]张文广.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迟延交付确定标准之不足[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00).

《 探析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

摘 要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涉及范围很广,不仅有国家机关、企业法人还包括了合伙组织以及个人,民商法对于这些主体的连带责任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了共同侵权情况、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责任三种情况下出现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法律的运行,该规定也出现了一些侵犯其他人权利的弊端,因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合法权利

作者简介:张笑荷,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6)02-281-02

我国民法和商法都有涉及连带责任的规定,但是对于该规定的细致化划分和适用并没有完善的法条。民商法之所以提出连带责任也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发生,在现实中,该规定的适用率也比较高,足可见连带责任设立的重要意义。

一、连带责任的内涵

至今为止,我国民商法中并未从法理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过全方位的定义和解释。然而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连带责任进行了研究和解释,比如 “连带责任是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不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也不分先后顺序,都应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全部或部分承担而无权拒绝的民事责任”等。这些概念指出了连带责任的具体适用办法,但是在推广中并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就目前来说,人们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认可性观点:连带责任是一种涉及责任主体比较多,但是任何一个主体都必须对全部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规定。

二、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商法规定了普通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连带责任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当然满足以上基本条件是必须的,除此之外还应满足如下条件才可:其一,债务人至少是两人以上。其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是一种债的关系,而且密不可分。其三,连带责任涉及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这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一旦客体为特定的物,那么债务由其他债务人进行清偿也就难以实现。其四,连带责任的履行,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前约定。

三、连带责任的类型化分析

民商法中涉及的连带责任种类繁多,且法律均对之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文就几种常见的进行分析研讨:

(一)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

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可具体分为以下两种:其一,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所谓的共同侵权情况下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人)由于有着共同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而且由于这种原因造成了对他人利益的一定损害,从而一起承担债务责任的一种连带责任。据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连带责任是需要所有责任主体共同承担的,但是实际执行却会出现一定的问题,比如说,如果造成他人利益损害不是由于责任人主观故意或过失,那么是否还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对此基本有两种观点:有的人认为由于不是行为人主观意识造成的,就不应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反对者则以造成的结果为依据,认为既然实际当中他们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他人利益的损害,那么不管主观意识如何,都应该为其承担后果。由于没有确切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视情况而定。其二,在共同危险行为下产生的连带责任。具体上来说,在存在共同危险行为之下,一旦出现无法明确具体责任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即要对共同危险行为人判定承担连带责任。相对于共同情况下造成的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不明确情况,这种连带责任在相关的法律条例中获得了认可。这对连带责任的具体实施也有现实的意义,能够弥补长期以来对于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的判决的一大空白,可以说这是法律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果,有利于我国的法律制度建构和法治文明建设。

(二)委托代理行为中产生的连带责任

代理行为和承担连带责任是不等同的,只有代理行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代理人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代理人明知道自己代理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者不能够履行的还故意为之,就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委托代理行为中的连带责任就是为了制止这种明知违法而故意为之的代理行为。这种连带责任是一种事先的规定,能够更为有利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平。

(三)由承担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

由保证导致的连带责任往往是由于在前期保证阶段对保证方式和具体办法要求不明导致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就会出现责任承担的问题,因而保证人的责任是无法逃脱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如果提供保证的人是两个以上就必须事前说明担保人之间的具体责任,如果前提忽视了这一点,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就会转化成共同承担。一旦债权人无过错,承担者之间就共同负责赔偿,这种情况时常发生在公司的侵权纠纷案件之中,民商法将这种连带责任种类融入其中也是为了有效的阻止或者减免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设立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意义

综上可以得之,连带责任的每一个主体都有承担全部债务以实现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当然同样的,债权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事前约定对任何一个连带责任债务人进行债务的追偿。其中的连带责任主体有两种:第一,这些债务人本身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这些连带责任主体对于内部责任并不应该承担。这里就存在一个点,为什么法律要规定一些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人来承担一份债务的全部责任呢?因为这种规定无疑就会加重本身不应承担责任的人或者是本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人的责任,这就引出了设立连带责任的意义:即使某些债务人本不需要承担一定的债务或者不需要承担全部债务,但是由于其与真正债务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的关系,通过连带责任的绑定,让他们去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真正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从而更好的保证债权的实现,是一种共同作用实现或者制止违法行为的制度和规定。

五、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随着民商法规则的变化,司法中有关损害人利益的赔偿发生了本末倒置的现象

实体法与民商法是相互作用、不可分割的。因此民商法的制定、修订以及适用都不能忽视实体法,且需认可实体法所要保护的一切利益,否则民商法的存在就等同于形式,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理权益。此外,一旦现实中程序法和实体法发生了一定的冲突,首先要以实体法为主,这是考虑当事人利益的需要。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一种本末倒置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为了配合程序法中的共同诉讼,把实体法中发生的共同侵权现象进行重新定义和认识。

(二)法院没有正式受理侵权行为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的侵权者和被起诉的侵权者之间分担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在案件受理之前不追究未被起诉侵权者的责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对责任人和赔偿范围进行圈定还是十分必要的。实践中,一旦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法律则忽视对其他侵权人责任的追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显失公平。法律的本质是公平的,因此法院受理原告对侵权人进行的诉讼,理应当进一步确定责任的承担。但是对于那些未被起诉的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而置之不理是有悖法律对人们的保护意义的。

(三)把原告拥有的选择权调到执行阶段之后存在不合理之处

司法实践中,倡导能够合并的诉讼不要分开行使,鼓励人们减少诉讼,尤其是在共同侵权的案件中,更要坚持减少诉讼的原则。但是权利的最终行使依然掌握在原告手里,法院只能规定,不能要求其如何行使。且实体法给予原告的实体权利和诉讼请求权往往会发生冲突,比如原告只对部分侵权人进行起诉,这种权利的行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目前法律将原告的选择权行使放在了执行阶段之后,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试想一下,在执行之后再让原告进行诉讼对象的选择,那么有很多在前期应该得到解决的问题就难以执行,这种做法显失严谨,且对侵权人以及原告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

六、完善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建议

(一)在《侵权法》中填入必要的公共诉讼

必要的公共诉讼主要分为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以及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固有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当诉讼标的一样时, 要让几名当事人共同进行诉讼。并且,法院应对该种诉讼一并审理。简言之,在几个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中只存在一个诉讼标的时, 若当事人想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以及义务的时候,法院应要求几人一起提起起诉。类似的必要公共诉讼指的是把诉讼标的客观上的牵连性质也纳入到考虑的范围内,法院对几人一起起诉或者是将相同的情况合并审理,而与此同时,几人也能够一起或者单独被起诉。

(二)把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

我国程序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权利,因此想要更好的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被告的权利以及连带责任人应该具备的权利,就应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要将共同侵权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类诉讼归类必要诉讼,而不能一味的将其认定为共同诉讼,其目的亦是为了更有效的保障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有法可依,向任何其他债务人进行追偿。据此,原告也就可以任意的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人中选择一人或者多人来要求赔偿。

(三)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之后的追偿

债务人承受连带责任实际上就是要加强债务人相应责任,让他担负那份本不应是自己承担的局部责任。并且,为了让债务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批准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再追加其他的债务人并让其偿还。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仍然没有法律方面的制度来规制具体的相关程序以及赔偿的数额,若跟实际情况相结合,一般来讲可以通过如下方法予以解决:其一,根据多个债务人自己约定的比例来偿还。这个方法适用的前提就是连带责任债务人之间通过约定确定每个人应该赔偿的数额,一旦有人向债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在向其他人索要赔偿的时候,也要按照事前的约定分别索要,每个债务人对约定债务额之外并不承担责任。其二,按照债务人中每个人的过错大小进行相应的偿还。这种方法运用的前提是,能够确定每个责任人对造成损害的结果承担了相应责任,一个或者多个责任人对债权人进行了清偿。之后可以按照每个人过错大小确定责任比例,从而再按照相应的比例来对其余债务人进行追偿。这种办法从实质上来说是较为公平的。其三,连带责任人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此办法运用的基础条件即连带责任人本身是没有过错的,也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连带责任,只是由于事前有约定必须按照约定先对债权人进行赔偿,事后再按照约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一种办法,此类型的救济途径是严格受法律保护的。

参考文献:

[1]赵志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4).

[2]范滨.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法制与社会.2013(23).

[3]刘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现代经济信息.2013(14).

[4]王晓凤.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中国市场.20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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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 教学方法 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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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内容提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内涵界定及其特点、归责原则、样态、免责事由、承担方式、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几方面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关键词: 违约责任 《合同法》 目录:一、 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二、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三、 违约责任的样态四、 免责事由五、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六、 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七、 结 语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1]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一、 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2]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3]二、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综关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 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4] 三、 违约责任的样态对于违约责任的样态,又称违约形态。综合我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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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的终极目标我遍观人类,发现了一个震惊的现象:大多数的人活错了方向,忽视了人生的终极目标。 几千年整个人类的苦难和每个人身心的焦虑和疲惫均源生于走错了方向,“苦海无边,回头是岸,”我们需要重新调整人生的方向。这个方向就是适当地从物质的现实中走出来,朝着精神心灵领域发展,也就是说,把我们的眼光聚焦到人生的终极目标上。人生的终极目标是什么呢?简单点说,就是升华灵性,超脱世俗,逐步向生命的高层空间迈进。复杂点说,就是努力使自己生命的反物质结构逐渐向千年界、万年界、极乐界仙人的生命结构演化,最终成就仙人的品质,到神仙生活的地方去。我问了许多人,你整天忙忙碌碌在干什么?答案令人十分伤感,归结起来内容主要有这些:金钱、名利、地位、物质享受、感官刺激、为家庭、光宗耀祖、为民为国。我问,然后呢?回答几乎是死了算了。可怜!可悲!可叹!可憾!为什么我们要把宝贵的人生方向定位在现实物质领域呢?如果人人都这样,那么,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欺、偷盗、抢劫、掠夺、屠杀、栽赃、陷害、人身攻击、复仇、压迫、剥削、欺压、造假、撒谎、诬蔑、诬陷、贪污、受贿、破坏大自然等等祸患如何避免?良心、原则、真假、善恶、美丑、是非如何辨别?除了害怕法律,我们必然是无法无天,道德、仁义有何价值?偏离了人生的终极目标,一切都将成为实现自己目的的幌子和敲门砖,什么宪政、民主、为国、为民等等不过是把原来屋子里的桌椅板凳等重新挪个地方再摆设一下而已,换个新瓶子再把老酒装进去。折腾来,折腾去,折腾到老了,还是死路一条。既然每个人最后的结局是死亡,何必穷折腾?又为何不折腾?我要强调的是,死亡不是生命的终点站。肉体死亡后,生命还有更广阔的生存空间。要明白这一点,说简单,非常简单,说复杂,异常复杂。如果我们把视野局限在现实和物质领域,我们当然会认为这是无稽之谈,胡说八道,但若我们把视野聚焦到超时空反物质领域,这没有什么不好理解的。我发现人们“脚踏实地”注重实际,不“好高骛远”浮想联翩,问题是,我们的视力和听力可靠吗?我们的肉眼看见的只是宇宙的3%,97%的世界我们全然不知,而我们的听阈也只是频率在20——20000赫兹范围内的声音,超出这个声波的声音,我们全然听不到,我们为什么就不承认和相信高层生命空间的存在呢?时间有纵向时间,也有横向时间,空间不仅有人间,还有三十多维,物质的极限速度是光速,但反物质的运行速度是超光速的负宇宙速度,生命的本质是有灵性的一种反物质结构,瞬间可到达几光年之外,这有什么不可理解的呢?真实的不真实,那是幻化的,那是一切本质的表象,虚幻的不虚幻,那是表象后面的本质,这是明摆着的事实,为什么就这么费劲,“视”而不见呢?为什么就不反常思维呢?用“莫比乌斯带”原理把思维颠倒一下,再看这大千世界,真相不就暴露出来了吗?要了解事物的真相,视觉和听觉是靠不住的,甚至可以说,哲学和逻辑推理也能把人引向歧路,不信的话,看看拓扑学中的许多图案,就能发现我们现有的知识和理解能力是多么地有限和人。我们需要智慧,知识不是智慧,智慧是思维的结果,奠基在视觉、听觉、嗅觉、味觉、触觉知识基础上的智慧,是最低级的智慧,真正的大智慧是建立在灵觉基础之上的。智慧分五大层次,分肉眼智慧、天眼智慧、慧眼智慧、法眼智慧、佛眼智慧。肉眼智慧是建立在物质世界基础上的最低级智慧,如果我们不靠灵觉,不要说获得其他智慧,就连想象其智慧也是不可能的。我们需要有人给我们指点迷津,让猴子坐在电脑键盘前打字,给它一百年的时间,不仅打不出莎士比亚全集,也不会打出一句完整的句子来。问题是,谁能给我们指点迷津呢?当我们自认为知识已经足够丰富,头脑已经足够精明,智慧已经足够高深,阅历已经遍历火星和纳米世界,牛顿力学、相对论、超弦理论、量子力学、宇宙全息论等已经难不住我们,然后傲慢地、轻率地把神赶下神坛、把佛赶下佛坛、把圣人赶下圣坛,狂妄地宣称“人定胜天”的时候,我们还指望谁能给我们指点迷津呢?物质世界有物质世界的程序,反物质世界有反物质世界的法则,如果我们用物质世界的程序来衡量和求证反物质世界的法则,我们必然会得出荒谬的逻辑结论:“他连电脑都不会操作,飞机都不会驾驶,既没有特异功能,又不会给人算命打卦,他绝对没有什么高深的智慧。”人类越来越聪明的时候,却越来越愚蠢,我们越来越繁忙的时候,越来越没有时间进行深入的思考,我们越来越认为了不起的时候,真理离我们越来越远。大家可以细细想想,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制造的麻烦还少吗?人类相互之间制造的苦难不多吗?牛群中再聪明的牛能率领整个牛群建立一个祥和的牛群家园吗?当我们拥有了万千财富,或者已经出了大名,或者已经坐上了权势的高位,然后呢?穷人的出路在哪?如果不明白做人的道理,又拒绝聆听教诲,也不想把人生的方向定位在终极目标上,那么,如何救你?迟早是个死,早死晚死,好死坏死,有什么区别?火光一闪,昙花一现,又何必自己折磨自己?我们还要继续沿着祖先的足迹继续这么在迷惘中走完生命的旅程吗?调整人生的方向吧,人生的终极目标奇妙无比,那是通向又一生命空间的大道。大智若愚,上智无形,佛心同体,心像事成。(请注意,不是心想事成。)人们啊,反物质世界和负宇宙是个庞大的世界,比物质世界更精美绝伦,要想获得上智,必须掠过有形的物质世界,进入无形的反物质世界。

关于种植合同范文六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种植合同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甲方:(订购方)

乙方:(交售方)

为进一步发展红薯产业,促进地方经济稳步增长,增加职工收入,规范甲乙双方的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种植面积及种苗

乙方以订单形式为甲方种植红薯亩。种苗由甲方提供, 4月20日—5月30日种植的单价0.13元/棵;6月1日—6月10日种植的单价0.10元/棵,根据合同签订时间编号发放种苗。

二、红薯的交售

1、收购时间:9月10日—10月25日。 2、交售地点:金正薯业院内。 3、交售车辆及运费由乙方自行解决。

三、收购价格及质量

1.一级红薯收购价:800元/吨,一级红薯标准为:无杂物(薯秧、泥土、编织袋等),薯块重150克以上,杂质2%以下。 2.二级红薯收购价:780元/吨,二级红薯标准为:杂质超过2%(泥土、薯秧、编织袋), 薯块重150克以下。 3. 质量低于收购标准的可拒收或自行挑检后再收。

四、结算方式

交货付30%,十天结算一次,交售后一个月内支付到75%,下余款12月10日前结清。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

① 有权制定各种管理措施。

② 有权指导、监督乙方按照生产计划认真执行。 ③ 乙方若有不按规定种植、管理,甲方有权予以纠正。 2、甲方义务:

① 以优惠价提供薯苗和杀菌药。 ② 免费负责培训和技术指导。

③ 及时指导解决乙方种植、管理上的技术问题。 ④ 按照合同约定对乙方交售红薯予以收购。

⑤ 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验收确定的质量等级予以结算,不得故意压级压价。

⑥ 适量提供种植、收获设备,转包农机专业户,由专业户为农户提供有偿服务。 特别提醒:

1.种植红薯适合:沙壤土和中等以上肥力的地块。 2.种植红薯不适合:粘性土、碱性土和板性土地。

2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① 有权参与生产计划、技术推广措施的研究制定和种、收机械化

改进。

② 遇到技术问题有权要求甲方及时进行指导解决。

2、乙方义务

① 积极参加技术培训,服从执行技术指导;确保各项技术措施按时按标准落实到位,达到应有效果。

② 按照合同约定付清种植薯苗款。

③ 按照供苗种植时间,生长120天后将所产红薯全部安全交与甲方,不得自行销售。具体交售时间按附合同执行。

④ 注意生产安全,若发生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⑤ 交售过程中服从甲方排队秩序,有加队现象、无理取闹、压磅,压卸料台,堵塞道路,寻衅滋事者罚款300—500元,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由造事方负责。

⑥ 对违犯社会治安处罚条例的或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违约责任

1、 如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收购红薯,应向乙方支付未收购红薯最低估产总量70%的违约金。

2、 如乙方不按照合同向甲方交售红薯自行销售的,来年不再提供种苗,应向甲方支付未交售红薯最低估产总量20%的违约金。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3、在合同执行中,若出现甲、乙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法律责任,应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农场,分场各持一份。 附:职工种植面积及签字花名表。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参照西宁市有关规定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方将*********苗木种植、草坪种植委托乙方施工,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以下合同条款。

一、工期

合同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承包形式

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护管理的形式由乙方组织施工。

三、承包范围

1、对绿化区域内甲方粗造型的绿化场地进行人工平整,局部区域进行种植土回填,绿化坪床要施足底肥,进行土壤改良。

2、乙方负责起苗甲方指定的苗木,并负责移植到甲方管理人员指定的绿化区域内。

3、甲方调运来的苗木,乙方负责苗木的验收、卸车、修枝及种植。

4、草坪种植由乙方提供草籽及草坪布,组成色带所需草花由乙方提供。

四、工程价款

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元整(¥****.**元)。

五、付款方式

乙方将苗木种植完毕及草坪出苗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全额工程款。

六、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水源及施工用水用电接口。

2、乙方负责保护现场中的暗埋管线及原有管道、建筑不被受损。

3、乙方要按相关安全规定进行文明施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合同生效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 月日

发包人(全称):重庆市***中心 (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全称):重庆市***村(以下简称“承包人“)

我中心将23#楼、24#楼外侧及65#楼项目部后侧地块委托给乙方栽种,将东坡、南坡商业预留地块委托给乙方进行甲供树苗栽种,将植树节植树地块委托给乙方养护,栽种及养护。根据该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江南小区绿化栽种及养护工程

1.2、工程地点:重庆市南岸茶园新城区江南小区内

1.3、工程范围:

1.3.1、江南小区E区23#楼,24#楼外侧及项目部后侧预留商业地块绿化种植及养护。

1.3.2、江南小区1H区51#楼、52#楼外侧植树节植树地块绿化养护。

1.3.2、甲方提供乔木马卦木753棵,重阳木250棵,意杨1032棵,乙方负责栽种及养护。

二、协议工期及工程质量

2.1、具体开工时间从接到发包人进场通知书七日之内提交开工报告并自第七日起计算工期。

2.2、本工程协议工期60天。

三、工程内容:

3.1乙方自供植物的栽种

3.1.1、23#楼、24#楼及项目部后侧预留商业地块植物栽种,乙方提供树种品种、规格:8-10CM小叶榕及8-10CM黄葛树。(数量以现场收方为准)

3.1.2、种植场地的地被植物采用播草籽绿化。

3.1.3、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需要返工的,则须经甲方签证认可后按实结算;养护期间由于乙方原因、自然原因、其他人为原因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造成苗木死亡、损坏的,乙方必须按协议规格要求无条件给予及时补植;

3.1.4、施工内容包括种植场地造型、整治、种植前土壤处理、种植土的回填、种植穴、槽开挖;苗木运输;苗木种植前的修剪;树移植、施肥保养及成活等全部工作内容。(养护期一年)

3.1.5、乙方自供植物进行栽种,期满成活率应达100%。

3.2甲供苗木栽种及管护

3.2.1、东坡档墙、南坡及植树节植树地块植物的栽种:甲方提供马卦木753棵、重阳木250棵及意杨1032棵,由乙方负责栽种。(数量以现场收方为准)

3.2.2、栽种过程场地造型、整治,种植土外运,树苗的二次转运,树苗的上下车,种植前种植穴、槽开挖等全部工作内容。

3.2.3、甲方提供树苗乙方负责栽种的养护,定期除草及施药等。

3.3、甲方安排的临时性用工,现场签证。

四、工程造价:

4.1 乙自供植物栽种造价

4.1.1乙方提树苗单价:黄葛树干径8-10CM及小叶榕干径10-12CM均为156元/每株包干价。

小叶榕及黄葛数共20xx棵,暂定工程价款为人民币小写312000元,大写:叁拾壹万贰千元整,一次性包干价,包工包料,不另计任何费用。(数量以收方为准,实际价款以各方共同审定的结算为准)

4.1.2播草籽单价:3元/平方米。(面积以收方为准)

4.2甲供树苗栽种及养护

4.2.1、栽种费:存活的按20元/棵计算,死亡的按10元/棵计算(含种植所需的苗木吊装、场地平整、机械开挖、坑槽开挖、苗木二次转运、树木支撑等发生的一切费用)。

4.2.2、外运种植土按38元/立方米,沙按45元/立方米计算。东坡档墙下及65#楼前地块乔木所需种植土厚度按40CM计算,播草的位置沙厚度按5CM计算,面积以实际收方为准。

4.2.3、甲供树苗养护费每月1500元,养护所需的水费由甲方承担。(从20xx年4月起至20xx年8月止)

4.3植树节植树地块地块植物养护费

4.3.1植树节地块养护费每月1200元,养护所需的水费及水管采购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从20xx年4月起至20xx年8月止)

4.3.2甲方临时用工,按60元/天支付报酬。

五、付款方式

5.1乙方自供

承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经过发包方审核、业主方履行书面确认手续后,办理结算。结算审定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工程总额的92%,留工程款的8%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满后,若无质量问题七日内将剩余质保金金额支付给承包方(无息)。

5.2甲供植物种植本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该部分完成量按10元/每株栽种费,一年后按甲供苗木成活量支付剩余10元/每株栽种费。

5.3甲供栽种养护费:按月支付1300元,预留管护费200元/月在期满时支付。(从20xx年4月起到20xx年8月止)

5.4植树节植树地块养护费:按月支付1000元,预留管护费200元/月在期满时支付。(从20

08年4月起到20xx年8月止)

5.4临时签证用工按月结算

六、工程保修

乙方自供植物种植部分

承包人应保证苗木在一年的养护期成活率达到100%,否则承包人应及时负责更换并承担全部费用;承包人不及时更换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栽培,由此产生的费用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保修金中扣除。

七、违约责任

乙方延误工期的,按工程总造价1%每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协议生效与终止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各方各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中心 承包方:

负责人:负责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日期: 日期: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在乙方所在地建立_________种植地_________亩,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负责提供合格的_________生产用种(质量要求:纯度≥_________%、净度≥_________%、发芽率≥_________%),种子价格每亩_________元,每亩用种_________市两,签订合同时每亩付种款_________,余下_________%在回收产品时扣回。

二、甲方保证全部收购乙方的产品,要求新鲜无腐烂。收购价_________元/公斤。

三、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减产或绝收,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

四、乙方负责落实_________种植面积,协助甲方做好技术指导和产品收购工作。

五、在甲方提供的种子无质量问题的前提下,乙方不得退种子,及甲方拒退种子款。

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双方免责。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协商解决。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生产人:签订地点:

收购人: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种植生产,并按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种植生产亩,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的.数量为千克(公斤),交售的时间为。

第二条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种植生产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第三条生产人产出的,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千克(公斤)的收购价为。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种植生产的,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总价为,结算的方式为;结算的日期为。

第六条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提供种植生产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

第七条如需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的,具体的价格为种子;化肥;农药;农膜。

第八条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指导培训服务失误或者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生产人交售的经检验不符合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的,收购人可以拒绝收购;经双方协商,收购人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收购人经济损失的,生产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条生产人因自然灾害(如高温干旱、低温寒流、暴雨洪涝、台风、冰雹、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购人交售的,应及时告知收购人,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生效,于失效。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生产人

收购人

生产人:

收购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收购方(甲方):

种植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充分表达各自意愿和共赢的基础上,就发展温郁金种植、建立附属分支温郁金种植基地,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甲方的义务与责任:

1、甲方无偿提供乙方温郁金种植技术、指导生产与田间管理。

2、甲方负责乙方技术培训(由甲方统一安排)。

3、甲方负责统一收购乙方种植的温郁金产品,并实行保护价(按人民币算),市场价每公斤低于保护价的,按保护价收购。

a.干净我术、姜黄鲜块每公斤 元;

b.干净郁金鲜品每公斤 元,干品每公斤 元。

4、甲方负责统一调配化肥、农药(款项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的义务与责任:

1、乙方种植面积不低于____亩,超过____亩者,甲方可根据协议收购价奖励5%,基地建设应按甲方《无公害温郁金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

2、乙方必须认真遵照甲方指导的技术实施种植与生产管理,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无公害温郁金生产技术规程》,严禁滥用化肥生国农禁止使用的农药,一旦查明或检出,甲方有权拒收。

3、乙方种植的产品(温郁金、我术、姜黄)应无条件归甲方收购,决不卖给他方,如发现者,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50%的种子款外,乙方应赔偿甲方所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4、乙方供甲方收购的产品应按甲方《无公害温郁金产品的质量标准》和《原材料进货(收购)检验制度》进行,保证收购产品不留根须、地茎、不含泥土杂质,干净、干燥。

5、乙方基地属甲方分支基地,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郁金种子事项:

1、温郁金种子由甲方根据乙方申请的种植面积,由甲方统一品种(源生1号)实施安排购买。

2、乙方申请温郁金种植面积 亩,需购买源生1号种子 公斤,合计人民币 元。

3、付款方式:乙方首先预付 %,折算人民币 元,剩余款 元,由甲方收购时从乙方收购款中一次性扣除结清。

四、地址:

由乙方送往甲方公司所在地,以本协议书为凭实收实算实结,公司所在地:四都乡梅溪村。

五、违约责任:

1、如乙方擅自将甲乙方提供种子种植的产品出售,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向乙方索赔50%的种子款。

2、甲方延迟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延迟部分价款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管部门备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进一步磋商钳子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 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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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来源社会实践题目种别理论研究指导教师

选题的目的、意义(理论意义、现实意义):

海拔差异就是利用海拔差,针对要进行参加比赛、参加体育的考生进行的赛前和考前的集训,体育论文开题报告范文。本课题研究的是世居高原的体育考生(冷环境的刺激)、通过短时间的练习。下达到比世居海拔要低的高海拔进行考试。丽江相对于昆明来说、就相当于高原、丽江体育考生在每年的三月份都同一上昆明参加体育专业分考试(云南省同一举行)。然而高原练习是当前运动练习中的一个热门。与相对低的高原相比,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难度,作为一种特殊的练习方法,对竞技体育的发展和体育考生的成绩将起到巨大的作用,但还有很多方面值得进一步探讨,只有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把握它的规律性才能运用成功。

针对海拔差异对丽江体育考天生绩的影响。能够让丽江带训体育考生的教练有一定的帮助。让前人的经验来更进一步的提醒和引导。让丽江体育考生能达到一个新的高度而努力。海拔高度让我们占据了重要地理位置,还有就是天气也给我们创造了有力条件。让云南体育重新审阅我们丽江体育考生的成绩;让中国乃至世界熟悉丽江海拔高度创造的运动成绩;让我们的体育考生考出更好的成绩。然而当高原世居者从高原到达次高原,即脱离低气压、低氧环境,进进到正常大气压,正常氧含量的环境时,适应了高原环境的生理性能需要作重新的调整以适应新的环境。此间可出现心率减慢,心搏量增加,过度通气消失等,这种改变称为低原反应或脱适应。这种"脱适应"反应,可能出现倦怠、无力、嗜睡、胸闷、头昏、腹泻等症状,还会出现血红蛋白含量降低、心率缓慢、心排血量和血容量增加、肺动脉高压逆转等症状,对身体造成不良后果。义乌网站优化对于世居高原体育考生来说,专业考试在次高原举行,机体从习惯的低压、低氧环境到相对的高压、高氧环境,这种外环境的改变必然对运动员的运动能力产生影响。次高原的高压、高氧环境对运动员的身体性能是否会出现次高原反应(脱适应反应),如何影响世居高原体育考生的运动水平;如何根据次高原考试时间和运动员下高原后身体性能的变化而确定下高原的时间等,这些都是高原教练员所关注的题目。从而了解宁蒗的体育考生的成绩状况(短跑.中长跑.耐力性项目等)…更好的利用海拔高度、天气等条件;使丽江(宁蒗)体育考生的成绩进步的基础上。在考条件前两星期以上的适应时间上昆明。致使世居高海拔的体育考生在高住高训转化适应低住低训;使丽江体育考生的成绩在原成绩上得到一定进步。

昆明位于中国西南云贵高原中部.海拔1895米;丽江市位于云南省西北部云贵高原与青躲高原的连接部位.市区中心海拔高度为2418米;宁蒗彝族自治县位于云南省西北部.县城在海拔2240米的大兴镇。

选题的研究现状(理论渊源及演化、国外相关研究综述、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丽江相对于昆明来说,就相当于高原。然而高原练习是当前运动练习中的一个热门。与相对低的高原相比,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难度,作为一种特殊的练习方法,对竞技体育的发展和体育考生的成绩将起到巨大的作用,但还有很多方面值得进一步探讨,只有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把握它的规律性才能运用成功。高原练习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伴随世居非洲高原的中长跑选手的崛起,国际上已经留意到高原环境对运动能力的影响,并开始有意识地开展高原练习以及对它进行研究。高原练习在国际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1963年前后(1963年国际奥运会在海拔2240m的墨西城举办),世界各国纷纷开展了高原练习,纵观这50年的发展历史,可将高原练习概括为4个阶段:萌芽阶段(50年代);第一个*阶段(60年代);争议中的探索阶段(70~80年代);快速发展阶段(90年代以后),高原练习方法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尤其西方一些国家在重大的赛前对竞技运动员进行高原练习已形成体系。一、高原练习理论与实践研究的现状中国事开展高原练习较早的国家之一,早在1961年春,国家体科所陈宝庆等对八一队36名中长跑运动员在昆明冬训四个月期间的生理性能进行测试,至此开创了中国高原练习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先河。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都同良好的政治环境有关,也受到经济、社会文化和人们思想的约束。在竞技体育运动中,尤其在耐力项目中,居住在高原和高山地区的运动员对我国耐力性项目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并有着重要的地位。对于高原运动员来说,由于世居或长期生活在高原,通过一系列代偿反应,已基本对所居住海拔高度低氧环境产生钝化,如何更好地进步高原运动员的运动能力是个需要探讨的题目。

目前、全世界约5亿多人口居住在高原、高山地区,约占世界人口的十分之一。在竞技体育运动中,尤其在耐力项目中,居住在高原和高山地区的运动员取得了辉煌的成绩,并处于领先地位。早在1960年罗马奥运会上,地处海拔2500-3000m的埃塞俄比亚优秀运动员阿贝基拉获得马拉松冠军,之后,他又多次获得该项目的金牌。处于非洲同样地理条件的肯尼亚、坦桑尼亚和摩洛哥的长跑运动员相继也获得了国际长跑冠军。在我国,地处高原的云南、内蒙古、青海、甘肃的运动员,对我国耐力性项目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并有着重要的地位。世居高原人的生理特点:人在高原生活,血液中的红细胞和血红蛋白的增高与神经系统、体液调节有关。世居高原的人,由于机体长期受缺氧刺激,促使红细胞天生素增多,红细胞天生增加,血红蛋白、红细胞压积增高。世居中等高度地区的人群,由于长期受轻度或中度缺氧刺激,产生了代偿性反应,从而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的性能都较低海拔地区人群强,对于从事耐力性运动极为有利。

对于海拔差异对体育考生影响这片领域研究的既有代表性的文章目前作者未查到。在我所查阅的文献资料中,新浪微博注册前人对高原练习的研究是比较全面:人类自逐渐揭开高原环境的奥秘,熟悉其对人体内环境的影响以来,约有100多年历史,但有目的地对运动员进行高原练习,其时间不过半个多世纪。国际高原练习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1963年前后、尤其西方一些国家在重大的赛前对竞技运动员进行高原练习已形成体系。中国事开展高原练习较早的国家之一,早在1961年春,国家体科所陈宝庆等对八一队36名中长跑运动员在昆明冬训四个月期间的生理性能进行测试,至此开创了中国高原练习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先河。20世纪90年代以来,高原练习进进一个快速发展阶段,高原练习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高原练习的实践经验和基础理论的研究进一步得到重视和完善;练习方法也在精益求精;科学化练习程度不断进步;并建立了一些新的练习手段及模拟练习方法;高原练习的成效明显增加。但是由于高原练习在刺激机体产生潜能的同时,也给机体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如血液浓缩造成循环阻力加大、对肌肉代谢的不利影响等。据报道,采用高原练习的项目已经发展到了几乎所有的奥运会项目。我所查阅的文献资料有:1:陈文聪.浙江省体育科学研究所(高原练习的起源、现状及发展方向)2:山本正嘉.高原对人体运动的影响.体育科学(日本),1990.3:安彦(1984-),女,山西太原人,助教,研究方向:运动生理学。久居或世居高原运动员的高原练习4:海拔差异影响大学生达标成绩的研究马小明1,任中海2(1青海民族学院,青海西宁810007;2青海大学,青海西宁810004)5:张冰中国体育博士2008.3高原练习的理论与实践--模拟不同时程高原练习对大鼠心肌影响的机制研究等等。莱文最初的成功实验是将9名长跑运动员分为两组:低地组3人,居住练习在1300m练习4周,专心率、血乳酸和摄氧量监测练习。高原组(6人)与低地组相比:摄氧量高5%;5km计时快30s;血容量高原练习后,高原组增加500ml,低地组下降150ml。该作者以为对高原的适应是进步运动能力的最重要因素。1994年冈德森(Stray-Gundersen)和莱文再次作高住低练试验,6名长跑运动员先在平原(海拔150m)进行4周练习,接着高住低练4周(高住2500m,低练1250m)之后,又在平原减量练习2周,前后共10周,4次测试,内容有:5km计时跑,亚极量跑台运动员时间,最大摄氧量,无氧能力,经高原练习4周末运动员在平原运动的能力最佳,无氧能力也出现较高值,开题报告《体育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分享好文◆马尔丁(Martin,1994)利用高原缺氧效应结合短时间下山(每周2-3次)完成速度练习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在加利福尼亚基地,利用莱克-塔霍(1990m)和奥兰治韦尔(120m)进行(中间间隔132km)交替练习;在亚利桑那基地,利用弗拉格斯塔夫(2134m)和菲尼克斯(332m)进行(中间间隔22km)交替练习。目前,高住低练法已得到国际上的认可,并已用于高原练习中。1982年日本泳联进行了两次高原练习,K我音乐盒第一次是在美国科罗拉高原(海拔1800米)停留21天,在此期间反复多次到海拔4400米处进行跑步练习,其结果是女运动员的血红蛋白,血细胞比容都增加,且多数人的运动成绩都得到进步,德国著名教练居兰根(现澳大利亚执教.以前曾执教于中国)建议高原练习安排3一5次,且海拔高度逐渐升高。例如:第一次,800一2300米;第二次,2300一3400米;第三次,一800米(中跑)和2300米(长跑),每次高原持续时间不断变化(如4一6一3周)较为有益,夏天,他常把队伍拉到墨西哥的托卢卡绿荫覆盖的丘陵(海拔2300米),长满树木道路宽广的山地(海拔3200米)处练习,这些作法,打破了1974年墨尔本国际运动医学学会第20届运动医学会议所规定的界限,即超过2286米高度的练习要给予密切的留意,并禁止在3048米以上高度举行比赛,在实践中,高原地区运动员的练习高度也超出了这一规定。李福田先生剖析我国男子中长跑成绩落后的原因时指出:目前我国地处高原的省、区长年在高原练习,赛前下平原比赛,运动成绩也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忽视了高原与平原交叉的系统练习,尚未充分利用高原效应的作用。高原练习;高原.平原和低海拔的交替练习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较理想的成绩。

提出相应的对策或建议,综合国内外对此课题(高原练习)的研究。接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有利于本地区的独特见解和创新之处。致使丽江体育考生的成绩得到一定程度的进步和让带训教师在总结上次经验;来更好的带好下一届的体育考生。

论文(设计)主要内容(提纲)

一:前言

二:研究对象与方法

2.1研究对象:昆明-丽江海拔差异;丽江体育考生(宁蒗民族中学、丽江市一中)

2.2研究方法

2.2.1文献资料法

2.2.2访谈法(调查法)

2.2.3实证法

三:昆明、丽江两地海拔差以及天气环境的比较。

3.1昆明市中心的海拔高度和天气环境

3.2丽江市海拔高度以及天气环境

3.2.1丽江市城区的海拔高度以及天气环境

3.2.2宁蒗县县城的海拔高度以及天气环境

3.3昆明、丽江两地海拔差异以及天气环境的比较

3.3.1昆明、宁蒗县县城两地海拔差异以及天气环境的比较

3.3.2昆明、丽江市城区两地海拔差异以及天气环境的比较

3.3.3两地海拔差异、天气环境比较总结

四:总结丽江部分中学体育考生自2005-2007年两地考试成绩比较

4.1丽江部分中学赴昆明前所测成绩

4.1.1宁蒗县民族中学

4.1.2丽江市第一中学

4.2丽江体育考生上昆明考试的成绩

4.2.1宁蒗县民族中学

4.2.2丽江市第一中学

4.3两地考试成绩比较

五:带训老师为何提前两星期带体育考生上考试地

六:回纳两地海拔差异对丽江体育考生的影响

6.1低压低氧对体育考生练习的影响

6.2练习方法和手段对体育考生的影响

6.3上考试地对体育考生生理的影响

6.4考试前、考试中存在的题目以及分析

6.5上昆明为何会出现这一系列题目

6.6针对出现的题目分析解决方案

七:建议和相对应的措施

八:参考文献

拟研究的主要题目、重点和难点:

主要题目:根据自己的实践以及经过访谈、调查丽江体育考生基本情况进行片面性的了解。依据了解的内容以及结合自己对丽江部分中学体育练习情况的了解。进行总的构思,融会贯串。阐述丽江与昆明两地海拔差异、天气环境的偏差、以及在此基础上回纳其影响的原因和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及相对应的措施。调查、访谈、查阅资料时所得到的资料不尽全面。在此过程中涉及到相应的访谈。相对所用的时间和精力就多也比较困难。

重点:研究利用本地区的海拔、天气等上风如何更好的进步体育考生的成绩;两地海拔差异所造成的影响。

难点:调查、访谈的全面性;资料的正确性;相关资料的的难查性。

参考文献:

1:昆明、丽江市海拔数据资料.

2:体育学院通用教材,运动生理学[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0.

3:张冰主编.高原练习的理论与实践--模拟不同时程高原练习对大鼠心肌影响的机制研究【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k狗音乐2008.03:3-138 4:杨生岳,等高原移居汉族和世居躲族低高氧通气反应性研究[J]中国应用生理学杂志,1995,11(2):87-189

5:马小明\任中海.海拔差异影响大学生达标成绩的研究[J].中国体育报.2003,03(1):1-6 6:安彦.久居或世居高原运动员的高原练习【J】.体育科学报,2008,01(1):25-30 7:陈文聪.高原练习的起源、现状及发展方向【J】.体育科学报,1990.10(5):24-28 8:山本正嘉.高原对人体运动的影响【J】.体育科学(日本),1990,40(6):431~436

指导教师意见:

研究目标:

1:了解两地海拔差异以及天气环境的基本情况。

2:回纳2005-2007丽江部分中学体育考生两地的成绩。

3:阐述海拔差异(高原)对世居高原体育考生的有关影响。

4:提出与实际相符合的建议及改进措施。

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可行性分析:

研究方法:文献法、调查法、访谈法、实证法。

技术路线:1.08.04-06查阅大量相关的文献资料,得到有力的数据。

2.08.06-07整理文献资料,让自己更进一步的了解丽江体育考生,心中明确那里的体育考生的练习方法和手段。

3.08.07-09依据路线:古城区--宁蒗县的部分中学进行调查、访谈。得到有力的数据、较正确的信息。为本课题的研究更具有说服力和真实感。

实验方案:通过对宁蒗民族中学2004--2006届30个学生和丽江一中8个学生进行调查、分析;访谈带训体育老师、讨论练习中出现和影响练习的因素、下达考试地所要留意事项及考试地对考生的相关影响;笔者参与实践(笔者属2004届高考体育考生)、访谈、实证法验证其真实正确性。

可行性分析:练习方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所占有利条件。采用与世居高原的体育考生相符的练习方法(高原练习)与考虑时间而制定练习计划。在短时间内进步考生的运动成绩。从调查、实践等中得出这是可能的。

影响方面:海拔差对体育考生的影响(练习过程中相关影响、下达昆明的生理适应以及考试环境的相对适应等的影响)这些题目将在本课题中谈论到及作者提出对这些题目的个人见解。

研究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海拔差异(冷环境)和有效的练习方法、手段影响体育考天生绩已成为事实。引领云南其它地区的体育考生走进丽江的练习基地;将海拔差异练习影响体育考天生绩得到进一步证实;提出相对适应世居高原的体育考生的练习方法与手段。

进度安排及预期结果:

进度安排:

2008.12.20-2009.01.30进行论文相关资料分析总结阶段:调查、SEO访谈以及文献资料的分析。

2009.02.10-2009.03.01论文设计阶段:论文内容设计分析;论文设计规划。

2009.03.01-2009.03.15论文初稿的完成。

西藏自治区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南部,地跨北纬26°50'~36°53'、东经78°25'~99°06'之间,面积122多万平方公里,约占中国陆地总面积的1/8,在中国各省区中,仅次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位居第二,相当于英国、法国、德国、荷兰和卢森堡5国面积的总和。北面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相邻,东面和东南面同云南省、四川省接壤;南部与西部自东而西与缅甸、印度、不丹、尼泊尔等国以及克什米尔地区毗邻,国境线长约3842公里。西藏的气候,由于地形、地貌和大气环流的影响,独特而且复杂多样。气候总体上具有西北严寒干燥,东南温暖湿润的特点。气候类型也因此自东南向西北依次有:热带、亚热带、高原温带、高原亚寒带,高原寒带等各种类型。在藏东南和喜马拉雅山南坡高山峡谷地区,由于地势迭次升高,气温逐渐下降,气候发生从热带或亚热带气候到温带、寒温带和寒带气候的垂直变化。[29] 随着海拔增高、气压降低、空气密度减小,每立方米空气中的氧气含量逐渐递减,海拔3000米时相当于海平面的73%上下,4000米时约为62%~65.4%,到5000米时为59%左右,6000米以上则低于52%。在冬季西风和夏季西南季风的交替控制下,西藏干季和雨季的分别非常明显,一般每年10月至翌年4月为干季;5~9月为雨季,雨量一般占全年降水量的90%左右。各地降水量也严重不均,年降水量自东南低地的5000毫米,逐渐向西北递减到50毫米。[29] 藏南和藏北气候差异很大。藏南谷地受印度洋暖湿气流的影响,温和多雨,年平均气温8℃,最低月均气温-16℃,最高月均气温16℃以上。藏北高原为典型的大陆性气候,年平均气温0℃以下,冰冻期长达半年,最高的7月不超过10℃,6~8月较温暖,雨季多夜雨,冬春多大风。仅就气候而论,到西藏旅游,3~10月较为适宜,其中6~9月为最佳时节。[29] 西藏是中国太阳辐射能最多的地方,比同纬度的平原地区多一倍或1/3;日照时间也是全国最长的。与中国内地相比,西藏多数地区气温偏低,拉萨、日喀则的年平均气温比相近纬度的重庆、武汉、上海低10~15℃。阿里地区海拔5000米以上的地方,盛夏8月白天气温仅为10℃左右,夜间气温甚至会降至0℃以下。西藏自治区已发现101种矿产资源,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有41种,勘查矿床100余处,发现矿点2,000余处,已开发利用的矿种有22种。西藏优势矿种有铜、铬、硼、锂、铅、锌、金、锑、铁,以及地热、矿泉水等,部分矿产在全国占重要地位,矿产资源潜在价值万亿元以上。矿产资源储量居全国前5位的有铬、工艺水晶、刚玉、高温地热、铜、高岭土、菱镁矿、硼、自然硫、云母、砷、矿泉水等12种。石油资源目前也有很好的找矿远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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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是海拔较低的平坦的广大地区,海拔多在0—500米,一般都在沿海地区。海拔0—200米的叫低原,200—500米的叫高平原。 成因分类冲积平原、海蚀平原、冰碛平原、冰蚀平原。中国有三大平原,分布在中国东部。东北平原是中国最大的平原,海拔200米左右,广泛分布着肥沃的黑土。华北平原是中国东部大平原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部分海拔50米以下,交通便利,经济发达。长江中下游平原大部分海拔50米以下,地势低平,河网纵横,向有“水乡泽国”之称。世界各大洲主要的平原亚洲(暂不含中国):恒河平原、印度河平原、美索不达米亚平原、西西伯利亚平原等 欧洲:东欧平原、西欧平原、多瑙河中下游平原、波德平原(中欧平原)等 非洲:尼罗河三角洲平原、尼日尔河三角洲平原等 美洲:密西西比平原、大西洋沿岸平原、亚马孙平原(世界最大的平原)、拉普拉塔平原等 澳大利亚:中部平原 中国主要的平原:东北平原(由辽河平原、松嫩平原、三江平原构成)、华北平原(又称黄淮海平原,南部是淮河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由太湖平原、江淮平原、鄱阳湖平原、洞庭湖平原、江汉平原构成)、珠江三角 华北平原洲平原、渭河平原(又称关中平原)、成都平原、河套平原等 台湾主要的平原:浊水溪冲积平原(又称彰化平原)、嘉南平原(台湾最大的平原)、高屏溪冲积平原(又称屏东平原)、兰阳溪冲积平原(又称宜兰平原)、关渡平原、中央山脉和海岸山脉所构成的狭长型平原(花东纵谷平原)等 香港最大的平原:元朗平原 日本主要的平原:关东平原(日本最大的平原)、浓尾平原、畿内平原等

平原,女,回族,1970生,1992年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汉语言文学系。1999年发表小说处女作。曾用笔名木妮。平原,女,回族,1970年生,1992年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汉语言文学系。1999年发表小说处女作。曾用笔名木妮。现为银川市作协副主席,宁夏文学院签约作家、《黄河文学》签约作家。2004年就读鲁迅文学院全国少数民族作家研修班。迄今已在《十月》、《中国作家》、《青年文学》、《朔方》、《黄河文学》发表小说约二十余万字。2008年出版短篇小说集《镜子里面的舞蹈》,2012年出版小说集《彼岸灯火》。

中国是位于亚洲东部、太平洋西岸一个疆土辽阔的国家,陆地面积960万平方千米,次于俄罗斯、加拿大,世界第三。中国陆地南到南沙群岛的曾母暗沙,北至漠河以北黑龙江主航道中心线,跨纬度近50度,相距5500千米;从最东黑龙江与乌苏里江主航道中心的相交处到最西新疆帕米尔高原,跨经度60多度,相距5000千米。与俄罗斯、朝鲜、印度等14个国家接壤,与韩国、日本等6个国家隔海相望。中国濒临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世界最大洋太平洋,其中渤海为我国内海,从鸭绿江口到北仑河口,有18000千米长的大陆海岸线。拥有台湾岛、海南岛、舟山群岛、南海诸岛等6000多个大小岛屿。中国地势西高东低,呈阶梯状分布;地形多种多样,平原、高原、山地、丘陵、盆地五种基本地形齐全,山区面积广大。有“四大盆地”、“ 四大高原”和“三大平原”。中国以秦岭-淮河作为南北的分界线。南方北方夏季普遍高温,但冬季温差很大。根据积温差别,我国从南到北分属热带、亚热带、温带和亚寒带几个温度带,南部、东部数季风气候区,受海洋影响较大;西北属非季风气候,受海洋影响小。降水由东南向西北逐渐减少。中国河流众多,长江为我国第一长河,长6300km,同时也是世界第三长河,长江流域广阔,水量丰富。黄河为我国第二长河,是我国含沙量最大的河流。还有淮河、黑龙江、雅鲁藏布江等重要的大江大河。中国人口总数已经超过13亿,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我国人口分布很不均衡,东部人口多,人口密度较大;西部人口少,人口密度小。农村人口比重大,城镇人口比重小。因为我国人口数量过大,增长过快,素质偏低,我国已把“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作为基本国策。全国共56个民族,55个少数民族,壮族为人口最多少数民族。我国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西南、西北和东北地区。云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省区。各少数民族都有独具特色的风俗和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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