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第八条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第九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第十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发展。第十一条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出版单位为事业单位的,还应当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第十三条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创办科学技术类正式期刊,由创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一)出版社的选题计划和出版计划应报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出版社不得用书号出版或变相出版期刊。 (三)报刊社不得出版或变相出版图书。 (四)报刊改变原审批的重大项目或出版增刊,应重新报批和登记注册。 (五)报刊停刊应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注销原登记证号。停刊后如需复刊,应重新履行审批、登记注册手续。第十条图书出版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版物的定价标准;报刊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核准的定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条为了促进档案宣传工作,加强对档案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的管理,更好地为发展档案事业服务,根据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和广播电影电视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期刊为有固定名称、国内统一刊号或内部刊号、按时间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所指书籍为档案教材、档案专业论著、档案史料汇编和其它综合类图书;所指音像制品为反映档案和档案工作内容的电视片、录像片、录音带等。第三条国家档案局对档案系统出版的期刊、书籍、音像制品实行宏观管理,对其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第四条档案部门编辑、出版、发行期刊、书籍、音像制品要接受同级新闻、出版、文化和广播电视部门管理。第五条档案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要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档案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为宗旨。第六条档案期刊、书籍及音像制品不得刊载下列内容:(一)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的;(二)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五)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六)宣扬凶杀、淫秽色情或教唆犯罪的;(七)诽谤或侮辱他人的;(八)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九)法律禁止刊载的其它内容。第七条档案期刊的编辑、出版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明确的办刊宗旨和编辑方针;(二)健全的编审制度;(三)有符合条件的主编和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四)必要的经费来源和出版、印刷、发行等条件。新创办刊物要严格按中宣部[1982]30号文件和新闻出版署1988年11月24日颁布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八条档案音像制品要从内容和技术质量上从严把关,不得粗制滥造。如在全国范围发行和对国外交流,应报国家档案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第九条档案期刊、书籍、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和制作要优化选题,提高质量,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并努力改善经营管理。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办的档案期刊和对外公开发行公开或公开播放的音像制品在出版、发行后,应将期刊每期二份、音像制品一盘和档案书籍出版登记表送国家档案局综合科教司宣传处备案。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使科技期刊更好地为机械电子工业的科研、生产、教育服务,为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服务,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共同制定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和新闻出版署印发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机械电子行业的科技期刊,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第三条科学技术期刊的出版工作是机械电子工业科学技术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及部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公布新的科技成就。传播科技信息,交流学术思想,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期刊是指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以报导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连续出版物。根据报导内容、方式、读者对象可分为:(一)综合性期刊。指以报导国家和部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科技发展动态和科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二)学术性期刊。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三)技术性期刊。指以刊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新设备、新材料为主要内容的期刊。(四)检索性期刊。指以刊登对原始科技文献经过加工、浓缩,按一定的著录规则编辑而成的目录、文摘、索引为主要内容的期刊。第五条科学技术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发行范围、审批方式的不同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两种。正式期刊是指经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家科委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正式期刊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公开发行”的期刊可在国内外公开征订和销售;“内部发行”的期刊只限在国内征订和销售。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非正式期刊是指经部审核批准,并在办刊单位所在地新闻出版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仅限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和销售。第二章管理机构和管理范围第六条由部审核报国家科委批准或由部批准的部属研究院所、设计单位、行业归口单位、大专院校和挂靠在机械电子工业部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中心)主办的全国性正式和非正式科学技术期刊,均由部科学技术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第七条机械电子工业部设科技期刊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期刊办)。期刊办由部机械科技情报研究所和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联合组成。期刊办在部科技司的领导下,负责科技期刊的业务管理工作。机械系统科技期刊的具体工作由机械科技情报所办理。电子系统科技期刊的具体工作由电子科技情报所办理。第八条部对科技期刊工作的管理范围为:(一)研究、制定部科技期刊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负责科技期刊的调整和整顿。(二)按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新创办的科技期刊和在办期刊的变动项目进行审核、报批和审查批准工作。(三)负责制定机械电子工业部的科技期刊质量标准和编辑规则,并检查,督促贯彻执行。(四)负责组织从事科技期刊管理、编辑、出版、发行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工作、不断提高办刊人员的业务素质。(五)组织科技期刊评审工作,奖励优秀期刊和优秀办刊人员。(六)负责对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的科技期刊进行查处工作。第三章办刊条件第九条应有明确的办刊宗旨、方针、报导范围和相对固定的读者对象。第十条应有切实负责的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有一位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主管期刊工作和保密审查。第十一条应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部的专职编辑人员应按任务定编,一般为:月刊不少于7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季刊或半年刊不少于3人。也可按编辑每人每年15一20万字的工作量确定人数。并需设一定数量的编务人员。编辑部要有专职主编(或副主编)主持编辑部工作,并对期刊质量负责。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应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并且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广博的知识面,较高的文字修养和编辑业务水平以及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专职编辑必须具备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一定的科技专业知识、文字水平和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各期刊是否建立编辑委员会,由各刊自定。
发表时间在前,出刊时间在后!记住这个就懂了,
这个问题不太专业。旬刊出版日期一般不统一,但都很固定,因为有能力出旬刊的,一般都属于畅销杂志。以前,旬刊大多1日出版,后来,为了竞争的差异化,各个杂志的出版时间也做了调整,避开高峰,求得销量。现在市场上常见的旬刊有三家,每月5日、15日、25日出版的《博客天下》,每月6日、16日、26日出版的《环球人物》杂志,每月8日、18日、28日出版的《看天下》
有些刊物出刊时间比预期的发表时间要晚,但一般也不会拖延这么久啊,文章应该算是2010年的,因为知网还是万方收录时都是按照发表期数来排序的,而不会追究你的具体出刊时间。
对。根据查询知到题库得知,期刊是在规定日期或经一定间隔后出版的杂志或其他出版物对,期刊,定期出版的刊物,如周刊、月刊、季刊等。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刊物。
经济管理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份以管理学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术月刊。内容涵盖经济学、管理学两大学科门类,致力在工商管理一级学科及其紧密相关的应用经济学若干专业体现中国水平。 经济管理[1] 经济管理六大一级栏目是:政府经济管理(宏观视角);产业和区域经济管理(中观视角);工商管理(微观视角);管理科学与工程;公共管理;管理学动态。工商管理是其中最多最重的部分,包括综合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会计与财务,技术经济及管理,旅游管理,等等。按照国际惯例,金融学放在工商管理中。 经济管理有理论密切联系实践的传统,用稿注重“现实问题,专业分析”。由于学科和办刊风格等因素,在高校科研院所、工商企业、政府经济管理部门都有一定的适宜性。 1978年7月20日《经济管理通讯》出刊,1979年1月经济管理杂志月刊正式创刊。迎着改革开放的第一缕春风,许涤新、马洪、蒋一苇等学术大家和高层领导联合9家单位(中国社科院的经济研究所、工业经济研究所、农业经济研究所、财贸物资经济研究所、世界经济研究所,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国家建委经济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外国经济管理研究所,《光明日报》理论部。编辑部设在工业经济研究所。1979年3月,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也参与了刊物的工作。)共同创办了这份刊物。现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主办。 从有评刊以来,经济管理一直受到较多关注。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委员会、北京大学图书馆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从1992年9月第1版到以后各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自1998年度第一次列示到以后各年度,《经济管理》都名在前列。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2004年第1版)、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量社会科学总论类和经济类、管理类都对《经济管理》有较高的评价,清华大学《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全文收录,《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等都有较多转载,国家图书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版本图书馆、上海图书馆等有完整收藏。 创刊30年来,经济管理与时俱进。一直是CSSCI收录期刊,原发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和题目索引量2007年度居管理学门类第二名,2008年度拔得头筹,成为第一名。编辑本段图书信息基本资料 书名:经济管理 图书编号:2392676 经济管理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定价:30.0 ISBN:781098678 作者:上海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 出版日期:2007-01-01 版次:1 开本:大16开内容简介 作为一门职业,公务员由于其稳定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福利待遇,现在越来越多地受到高校毕业生和在职人员的青睐。[2][3] 上海公务员因为独特的区位优势和有竞争力的薪金待遇,成为公务员职业中最耀眼的“明珠”之一。因此,上海市公务员考试在所有地方公务员考试中极为热门,报考的人数和报考人员的素质相对较高。为了选拔优秀人才,在命题难度上,上海市公务员考试的难度略高于全国和其他地方的公务员考试。 作为上海市公务员录用考试最重要的专业课辅导用书,《经济管理》有三大特点: 1.本书依照《上海市200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专业科目考试大纲——经济管理》编写,注重上海市公务员考试的特点,详细陈述了考试大纲所列知识点。 2.本书安排知识讲解与习题练习相配合,以使考生快速掌握考试内容与技巧。 3.本书编写人员亲自参加上海市公务员考试,了解本专业考试的实际情况。
刊名:经营管理者Manager Journal主办: 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周期: 半月刊出版地:四川省成都市语种: 中文;开本: 大16开ISSN: 1003-6067CN: 51-1071/F邮发代号: 62-46每版字符:3000字符(含标点符号及空格)创刊时间:1985影响因子:未统计 该刊国家省级经济管理理论重点学术期刊,并被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中国期刊网、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等多家权威数据库收录 。本刊致力于经济领域研究与管理科学的探讨。在选题上要求突出前沿问题、重点问题、难点问题、热点问题,兼具学术的科学性和实践的指导性。
这是一个的收费刊物,大家千万不要相信。
是。新一代理论版是省级期刊,新一代理论版由共青团甘肃省委主办,共青团甘肃省委主管的正规期刊。套刊是指一号多刊的期刊,比如:我们常见的上旬刊、中旬刊、下旬刊,或是学术版、理论版,这些就属于套刊了。
提供。新一代期刊是正规刊物。《新一代》杂志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共青团甘肃省委主办的一份青年刊物,兼顾教育教学研究,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半月刊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