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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对金砖的影响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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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对金砖的影响研究论文

一、选题依据(选题的目的,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跨境电商近两年是非常火爆,在国内的发展迅猛,国内的跨境电商当中以阿里巴巴为首的跨境电商,例如阿里巴巴的B to C形式的速卖通和B to C形式的国际站,这两种都是国内比较典型的跨境电商的代表,我们将对阿里巴巴的速卖通和阿里巴巴国际站进行研究设计。 二、研究内容         研究的主要内容有1、我国目前跨境电商的发展所处的阶段;2、研究跨境电商的当中以出口电商为主的两种电商模式,即B to B和B to C模式; 三,研究方法       从实际的工作经验中,找到经找到方法,参考国内外一些书籍文献对跨境电商进一步研究。 四、时间安排       四月份开始阅读研究相关书籍资料,为开题做好准备,确定整体方案;       五月份写出论文的提纲。阅读和研究国内跨境电商的代表阿里巴巴在整体规划和发展战略,研究跨境电商的在运营、美工及流量推广方面的工作内容;       六月份对所设计的系统进行功能上的修改和完善;       七月份搜索整理资料,撰写论文,并准备答辩。

跨境电子商务的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一、选题背景

进入21世纪,在信息化革命的背景下,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企业投入全球经济竞争的需求,跨境电子商务的运用为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持与增长模式。201X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已达到2万亿元人民币,电子商务的国际化进程促进了 “中国制造”向“中国营销”的加速转变。跨境电子商务将成为21世纪中国现代国际贸易的必然趋势。但跨境电子商务在快速增长的同时,对平台、物流、支付结算、海关商检等环节提出新的需求。在此巨大的机遇与挑战下,我国快速成长起的中小型跨境贸易企业必将迎来新的发展浪潮及改革升级。X公司是一家经营跨境电子商务(简称“跨境电商”)的公司。自2008年于深圳成立以来,在过去的六年内取得高速的成长,并于201X年完成了3亿人民币的销售额,其中毛利率约为20%,净利率约为8%。到了201X年,行业竞争越发激烈,X公司增长减缓。为了保持价格竞争力,毛利率水平有一定的下降压力。面对当前的竞争环境,X公司计划进一步制定发展战略,寻找突破口,以提高营收能力和盈利能力,最终实现5年内成为国内跨境电商行业龙头,并登陆美国资本市场的长期目标。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本文基于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带来的新机遇,以战略管理理论为基础,运用PEST分析法、五种力量竞争模型、SWOT分析法,通过深刻剖析X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的经营的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对X企业的竞争优势及劣势,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进行归纳总结,从而制定出适合中小型跨境电商企业的发展战略,使其能够实现真正的做大做强。同时,本文也对国内其他中小型跨境电商企业进行战略规划提供了理论参考。本文从X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现有发展战略入手,诊断分析了企业现有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在分析行业和自身环境特点,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提出了建议。为广大中小型跨境电商企业的发展,帮助他们脱离红海竞争,提高企业利润率,提升企业竞争力,提供了很好的指导意见。

三、本文研究涉及的主要理论

廖蓁和王明宇(201X)提到,跨境电子商务是指不同国别或地区间的交易双方(个人或企业)通过互联网及其相关信息平台实现的各种商务活动,包括出口和进口两个层面的总和。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境电商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新发展趋势,同时带给电商行业新的发展方向,根据商务部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X)》显示,跨境电商成为了中国商务交易市场新热点。国际上国与国的民众通过互联网和国际快递等先关服务,实现了商品的跨国销售,开启了无国界的网购大门。王外连(201X),王明宇(201X)等认为,通常跨境电子商务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以邮件或者快递等形式通关,数额小,次数多,速度快的新的'国际贸易模式[2]。雷杨,王淑琴,蒙立军(201X)等提到,跨境电商按其业务方式,可分为独立电商和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两大类:独立电商是指自建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贸易,以兰亭集势,中国制造网,走秀网等为代表,这类电商作为一个贸易商进行线上平台建设和交易活动;第三方平台服务商泛指独立于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和需求者,而是为买卖双方提供线上交易平台及相关服务的企业,这类电商国内以敦煌网和阿里速卖通为领军,国外有易贝(eBay)和亚马逊(Amazon)两大巨头[3]。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在国内的发展现状,王外连,王明宇(201X)等提到,估计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市场规模为440万亿,占当年电子商务总体规模的14%,而这个比例也将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不断更新。据商务部统计,201X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到5.88亿万人民币,增长32.8%,其中跨境电子商务的增幅达30%以上,而到201X年,据艾瑞咨询数据显示,中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已经达到8.1万亿,增长27.9%,其中跨境贸易也有了新的增长。

四、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及研究框架

本文总共七章:第一章为导论,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方法,研究意义及结构安排。为读者阅读全文提供引导,了解本文的主要内容与结构。第二章为文献综述,通过文献阐述跨境电子商务商行业的历史及现状,以及找出未来的发展方向,同时介绍本文所使用的研究工具。第三章对X公司做全面的陈述。首先就X公司所在的跨境电子商务行业进行更全面的阐述和分析,并且对两种不同的业务形态进行分类。然后对X公司的背景和发展历程进行阐述,并引申出X公司现在面临的发展问题,也就是本文进行战略分析后所要解决的问题。第四章分别应用PEST模型,波特的五力模型,大战略矩阵模型,EFE模型及IFE模型对X公司所在市场的宏观环境,竞争环境,外部的机遇和挑战,内部的优势和劣势进行研究分析。EFE模型和IFE模型的分析内容将会是第五章进行SWOT战略匹配的因素。第五章通过SWOT矩阵进行战略匹配,并以此为基础制定X公司可执行的备选战略。然后进一步对备选战略进行剖析,以确定X公司的战略规划。第六章根据前面的战略分析结果的基础上,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目标,规划思路,以及提出具体的发展战略。第七章为结论与展望,总结本文的研究成果。

跨境物流的影响研究论文

邮政小包模式比较优势明显

在我国跨境电商出口物流方式选择中,从货量角度看,直邮渠道出货占60%左右,在直邮渠道选择中,65%的货量通过邮政渠道完成。2019年我国跨境电商直邮出口包裹20亿件左右,其中近12亿件通过邮政渠道投递。邮政小包物流模式在行业中占比较大。

在跨境电商物流模式的选择中,邮政小包物流模式在物流清关效率、网络覆盖程度和与主要品类特性的匹配程度方面都有较为明显的优势。

跨境电商物流发展趋势

由于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国家的经济高速发展,跨境电商物流面临着多种因素的挑战,同时随着相关政策法规的落实、服务质量需求提高和技术水平的逐步提升,跨境电商物流逐步向着规范化、专业化、数字化的趋势迈进。

——更多物流行业相关规划及数据分析请参考于前瞻物流产业研究院。

在跨境电商贸易中,物流企业扮演着重要角色,伴随跨境电商市场的迅速发展,作为第三方物流的快递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网商企业的合作日趋密切,包括企业处理、货件管理、服务创新、运输网络、海关通关、人力资源等诸多方面。跨境电商物流一直存在种种弊端。这些弊端包括配送时间长、包裹无法全程追踪、不支持退换货,甚至会出现清关障碍和破损甚至丢包的情况,而消费者希望有完全的透明度和问责制。此外,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是运输成本和交货时间, “网站是否能提供他们所偏好的递送方式”对于他们作出在线海外购物的决定很重要。由此可见,从客户需求出发,物流依然是跨境电商运营中的关键环节。【互联易】

跨境电商论文税收对策研究

第1篇:基于C2C模式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

在如今这个社会,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发展愈演愈烈,传统的商业形态发生转变,加速了国与国之间商品的流通,也促进了国家贸易的全面展开。电子商务其模式主要有:B2B、B2C、C2C等。目前我国主要的C2C模式网站有:淘宝网、乐酷天、拍拍网、易趣网等。C2C交易模式及其灵活自由,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在线网站寻找自己想要的产品,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来确保其安全性,所以C2C在我国发展迅速。从1998年开始成立第一家C2C交易模式以来,到现在2015年截止,据淘宝官方统计已到达1000多亿元的年交易额。由于我国C2C模式下电子税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税款的流失。加强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不仅使国家财政收入得到增加,也有利于经济发展迅速。

1.C2C模式下的税收现状

其一,运行C2C模式的人群主要是中小型卖家,由于大部分是个体经营,店铺规模较小,他们开设的店铺也没有在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使征税难度大。C2C模式虽说是个人对个人的买卖交易,但是在交易过程中卖方在出卖商品可能会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当卖家出卖产品达到一定数量,又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等,然而在C2C模式下的征税主体、科目、范围都难以确定,因此并不能适用,所以一直以来也未纳入征税范畴。

其二,由于跨境购物也变得越来越频繁,许多在外留学或者移民的人会通过C2C模式进行网络交易,因为价格便宜并且有了质量保证,消费者更多选择网络代购或者真人代购。而从事代购的商家都用各种方法规避关税,海关也只是对部分物品进行抽样调查。截至2015年上半年,中国代购规模超过百亿,税收流失几十亿元。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仅2015年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量为2万亿元,同比增长42.8%,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17.3%,而C2C模式关税流失问题极其严重,需要得到政府的广泛关注。

2.C2C税收问题产生的原因

2.1税款征收主体确定困难

传统的税收对纳税人、征税主体、税收种类、课税对象、征税地点等要素有了相关要求,但是在C2C模式下,无论谁都可在交易网站注册不真实的个人资料,发布商品信息,进行网上交易,而交易二人的信息隐藏性较深,纳税主体无法确定;交易过程中让纳税地点也较难界定;存在无形商品,税务机关无法找到征税对象,使得课税对象性质模糊。比如最近火热的微信朋友圈销售商品也是典型的C2C模式,交易进行中并不知道买卖双方是通过怎样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地点与是否交易成功也不得而知,这些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都出现了不确定性,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撼动了传统税收制度的根源。

2.2税款征收科目认定困难

传统的税法征收对象和C2C电子商务的征税目标有所不同,前者是有交易的轨迹,很容易就可以确定交易的类型和税率,然而后者是以信息为重要模式。商品存在在线销售和离线销售两种形式,在线销售比如收听音乐,图书,软件等都可以通过网络下载销售给客户,而这种销售方式究竟按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17%来征收,还是应该按照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5%,现阶段的C2C商务税法并没有具体要求。

2.3税款征收监管困难

在传统的交易中,税务部门可以通过企业的票据、合同对企业的营业额、利润等进行明确,并通过银行了解纳税人的真实信息。在C2C模式下,相关交易和费用的支付都直接通过网络,而网上传输的载体又是以电子信号为主,基本上所有的交易信息与交易过程的记录都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在网络中传递。然而电子商务是无纸化交易,缺乏纸质的证据,电子交易的凭证又比较容易篡改,税务局不能通过解析这些数字信号来判断交易对象和交易金额情况,税收部门就无法查明实际运行形式,明确逃避税收的具体状况。

2.4税收期限和管辖权认定困难

电子商务的交易场所和交易地点等概念无法明确,虽然有明确规定纳税期限,但C2C模式下产生纳税时间根本无法确定,导致纳税期限的规定就不能实施。电子商务C2C模式,存在国际之间商品的交易,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其一,两个甚至更多的国家可能同时参与到一次交易中,如果涉及交易的国家都对其征收所得税、流转说,就会导致重复征税。其二,避税港的存在会使得部分跨国公司利用避税港的优惠政策来进行避税,特别是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这会导致涉外税收大量流失。

3.C2C税收征管策略

3.1改革及完善现有税法相关法律

C2C新型商务模式的出现,对于电子税收方面有较大的改革和完善,现有的税法法律法规并没有提出针对性的政策来适用于C2C模式。较快建立起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律结构与框架,补充针对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明确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应缴纳什么税费;依照什么身份来缴税;在哪里纳税,让税收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有法可依。制定C2C模式税收法律法规时,必须要搞清楚交易两方的本质需求,而不是把交易的形式作为侧重点,否则依然会于事无补。

3.2实行电子化税收制度

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的税务体系不能满足现状,推行税务系统电子化,以此来弥补传统税务系统的不足。首先,应当让网络与税务机关、银行等相对接,共同合作的同时且各自行使其监管效能。其次,制定C2C电子商务网上登记,实现无纸化式的电子申报制度,纳税人在进行网上交易之前需要使用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填写有关个人信息资料来办理C2C税务登记,便于税务机构进行监管。再次,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开发出简易操作并且拥有较多功能的电子征税软件,可以使交易发生时按照交易种类和金额大小,按照以定好的计税依据进行计算,再提醒纳税人进行纳税。这样既减少了税务人员的劳动力,又可以阻止漏税、偷税。最后,采用统一的电子税票。现阶段C2C电子商务基本不开具发票,应当规定在交易完成后,必须开具统一的电子税票,已适应票据无纸化的特征,使税务机关在网络上便于核查。

3.3加强国际间针对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的交流与合作

当今世界经济快速发展,中国的电子商务也必然会是一个飞跃,我国在制定C2C税收政策要捍卫自身税收利益的同时还需尽力和国际之间加强合作。国际电子商务存在很多税收方面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大多需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沟通协调甚至是妥协,商务部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的税收研究和国际会议交流,统一各国的政策立场,构建国际电子商务网络体系来解决税收问题。在出台国际电子商务相关法规之后,对有争议税收可以做到有法可依,避免无谓的纷争和矛盾。

第2篇: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及对策探讨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据中国电子商务中心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3.4万亿元,同比增长31.4%。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10万亿元,同比增长21.9%;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2.82万亿元,同比增长49.7%;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50万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1800万人。中国经济发展“电商化”趋势日益明显,无疑是中国经济的一个新增长点。但是由于我国相应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不够完善,造成税收流失问题严重。因此探讨如何规范电子商务税收秩序,引导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电子商务特点以及引发的税收问题

(一)数字化、信息化、无纸化

与传统以纸质化会计凭证为交易证据不同,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交易过程及所涉及的票据均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不涉及现金流的使用,减少了作为征税依据的纸质凭证。

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信息化导致征税对象难以确定,并对不同税种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依据税法规定,根据交易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将征税对象分为有形商品、劳务和特许权,但电子商务的数字化和信息化模糊了征税对象的性质,难以区分商品、劳务和特许权。电子商务采用在线销售方式,基于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销售,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这对增值税的冲击表现为征税时适用的税种发生了变化。对于网上销售无实物载体的纯数字化产品(如电脑软件),征收的税种由增值税变为营业税;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数字化产品,钱货的交付均在网上完成,海关难以获得传统票据来掌握此类交易,海关征税的税基不存在,使海关的征税变得十分困难。而且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使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获取,极大冲击了以传统纸质会计凭证为依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体系。

(二)虚拟性、隐蔽性

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商贸方式,交易全过程都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完成,使交易主体、场所、商品或者服务等均虚拟化,使得纳税主体难以确认。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征管工作时,必须首先确定纳税主体以及相关的交易信息,但是对于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而言,只要交纳一定的注册费用,就可以拥有自己的网页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交易双方无需见面,传统意义上的有形仓库和经营场所均被网络虚拟化,纳税机关很难确定纳税主体及应税事实,经营者也很容易逃避工商登记。依据税法规定,营业税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营业税的课税地点,但是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使劳务发生地点难以界定,削减营业税的税基,造成税收流失。我国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但在电子商务中,互联网的虚拟化难以确定“我国境内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更是无从谈起。

(三)国际化、快捷化

互联网的全球化使电子商务打破地域限制,计算机的自动化极大地缩减了交易时间,减少了交易环节,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但是传统的流转税的多环节纳税体系难以适用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快捷化使交易的中介环节减少甚至消失,以致课税点的减少,侵蚀税基,导致税收流失。

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加大了营业税课税地点确认的难度。电子商务中的远程劳务具有消费地和提供地相分离的特点,致使劳务发生地难以确认。当发生跨国劳务交易时,如果以劳务消费地为课税地点时,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时,则应征收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则不应征收营业税;而如果以劳务提供地为课税地时,则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服务需要缴纳营业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服务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三、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比较

(一)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两大困境”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制建设落后于电子商务征管的需要,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亟待完善。虽然近几年我国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进行规范,但是可操作性不高,《税收征管法》在电子商务的立法方面存在很大的漏洞。

1.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困境。《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是否应该进行税务登记,亦缺乏电子商务登记方式的规定。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但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则应该在第三方平台进行实名登记。“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缺乏明确规定,可操作性有待商榷。

2.电子商务税务稽查困境。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交易中涉及的电子凭证具有可修改性,这使得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征管稽查工作时失去基础。虽然《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确定了电子发票的效力,但是此办法并非针对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征税,而是为了规范发票使用和税收征管。因此,针对专门规范电商在具体操作中不主动开具发票、篡改发票等形式偷逃避税行为的相关规章制度亟须出台。

(二)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主要政策法规

作为电子商务发源地的美国,从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美国各级政府就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制定规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规政策。

1.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自1995年以来,美国政府出台一系列电子商务税收政策。1995年,美国政府研究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并成立了电子商务工作组和经济分析局,收集信息作为今后征税依据;1996年美国财政部发布《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白皮书,主要规定了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遵循原则、税务管理方法;1997年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确立了税收中性、透明、与现行税制及国际税收一致的原则;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连续三年的免税期限,并确定属地征税等原则以避免多重课税和课税歧视;2000年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再次通过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延长了免税期限;美国国会于2004年又通过《互联网税收不歧视法案》扩大了免缴互联网接入服务税范围;2013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市场公平法案》,该法案规定在简化各州征税法规前提下,对电商企业征收地方销售税和使用税,移动应用开发者、云计算服务音乐与电影等数字产品的下载领域也被纳入征税范围。

2.美国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体系。美国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对电子商务征税进行调查分析。1995年美国成立的电子商务工作组和经济分析局,专门研究与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该工作组的决策信息是由另设的三个政府机构提供:美国普查局提供电子商务数据统计信息;美国经济分析局分析电子商务产业增长与税收变动效应;美国劳工统计局记录电子商务行业劳务数据。通过多方面获取大量电子商务信息统计,以确保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三)欧盟及韩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情况

1.欧盟。欧盟主张对原有税收征管条款进行补充修订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欧盟颁布的电商增值税新指令,将此前非欧盟居民企业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不用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修正为非欧盟居民企业,不管是向欧盟企业提供电子商务,还是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都要缴纳增值税,以平衡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2008年欧盟通过新的增值税改革方案,规定由收入来源国开征增值税。欧盟对电子商务征税采用代扣代缴方式,欧盟成员国采用一种自动扣税软件,该软件将用户申请和用户银行卡绑定,在交易进行时,该软件自动计算消费额和税额,扣款成功后,将消费款划至公司账户,将税款划至税务部门,并将税务信息传至网上税务监控中心。欧盟实行的电商税收优惠政策是在对年销售额在10万欧元以下的非欧盟公司免征增值税。

2.韩国。韩国为了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保护各方的权益,于1999年颁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规定以前相关法律规章也适用于当前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为保障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监管的多头监管电子商务交易行为。韩国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收入减免0.5%的年度电商交易额;对于境外网购有形商品的购货款与运费之和低于十万韩元的,免征进口税;对于网上输出娱乐、教育软件等电子物品视为出口,免征关税。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法体系

通过对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和经验分析,可以看出,完善立法是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的重要前提。电子商务市场与传统市场存在相似之处,只需要对原有税法条款进行适当的补充修改,就可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公平的运营环境。

在税收实体法中,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征税对象,无论是有形商品、无形商品、数字化产品或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都应该统一纳税,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如美国在最近颁布的《市场公平法案》中明确将云服务等纳入征税范围之内,我国应在税收法案中对征税对象明确界定。依据电子商务特征对各种税种的冲击,应对各税种的征税规定进行一定的调整,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特征。关于增值税的调整,首先应规范电子发票。基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征管中的重要性以及电子发票在当前电商蓬勃发展的经济环境中日益重要的作用,在现有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中补充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发票管理的新规十分必要。如新规中明确以电子签名保障电子发票开具内容的真实性、开具电子发票的企业需到税务部门备案以供稽查等。其次应重新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由于电子商务数字化特征,使很多劳务和商品数字化,以致难以区分商品和劳务。对此,可以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亦符合营改增的政策指向。关于关税的调整,短期来看,为了鼓励国际贸易自由化,应对电子商务的关税进行减免,但是从长远来看,为避免关税的流失,应引入先进的技术平台,组建网上海关征管电子商务的关税。

在税收程序法中,针对电子商务虚拟性和国际性造成的税务登记困境以及《税收征管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对此方面规范不足,必须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进行特殊规定管理,并与电商注册网页、域名的管理进行协作,如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时,应将注册域名、服务器地理位置等材料进行报送,税务机关应据此核发登记证并进行特殊管理。电子商务税收缴纳方式可以参照欧盟代扣代缴体系,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按一定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应纳税收。

(二)加强电子商务运行监管,优化发展环境

根据国外税收监管的经验,大致有政府加强监管和政府减少干预两种方式,比如韩国实行多级政府联合监管,就强调了政府在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应根据国情,加强政府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整合各部门力量,进行多方面的监管。

在国家层面应该成立专门监管电子商务税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子商务税务管理的统筹工作,收集整理全国电子商务交易信息,下发给各级负责单位机构;开发电子商务征税软件,推进电子凭证的管理,以技术手段保证电子商务的税务监管。开发的征税软件应攻克电子票据可修改的弊端,以保证电子票据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应充分利用云计算来保存数据,防止数据丢失,保证数据的持久性和可查性。管理部门应该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如联合开发相关应用软件,在电子商务网络支付贸易发生时,可以提醒相关企业纳税,管理部门也可以据此应用软件收集电子商务数据。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部门还应该加强与第三方支付的合作,因为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交易大多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的。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大数据系统,通过与金融等相关部门的合作,监控电子商务交易的全过程,掌控电子商务交易额,防止逃避税行为。

地方的税务机关应负责核实专门管理部门下发的相关信息数据,对地方电商进行分类监管,以地方物流信息和社会信息为辅助,形成完整的监控信息链,并利用社会媒体力量,严打电商不合规的纳税行为。

(三)实施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借鉴国外的电子商务征管经验,各国对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都实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电子商务处于蓬勃发展阶段,其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新增长点,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实施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稳定发展。

美国实行的《市场公平法案》规定,对国内远程年度销售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电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部分销售额的税金,即电商企业可以申请豁免销售税。我国应依据电商规模的大小,设置不同的起征点,同时应根据电子商务的社会效益和利润率的实际情况来设置网络交易的税收起征点。韩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电商企业的交易额中减免部分收入,我国可借鉴此法,对刚起步的电商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免税或者直接免税,同时结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鼓励创业,促进就业。为促进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的发展,可以对提供国际型产品的电商企业实行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根据海关总署统计,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1.69万亿元,增长了31.1%,其中出口1.12万亿元,增长40.1%,进口0.57万亿元,增长16.5%。即使在疫情肆虐经济低迷的2020年,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也逆势蓬勃发展。近年来多部委陆续出台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体现了国家对跨境电商业规范发展的鼓励与重视。我们对与跨境电商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分类梳理,供读者参考。一、跨境出口税收政策      1、 全国性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      适用退(免)税政策适用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已办理税务登记出口货物1、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2、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进货物凭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上述退(免)税、免税政策。      2、 综试区政策      综试区即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是中国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质的先行先试的城市区域。2015年3月,国务院正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杭州综试区专门发布《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3号),规定对在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登记备案且注册在杭州市的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试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1) 出口货物纳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      (2) 出口企业在“单一窗口”平台如实登记其购进货物的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进货信息。      截至2018年,国务院共批准包括北京、上海、深圳海口在内的3批共35个综试区,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适用于所有综试区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对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相较于全国适用的免税政策,综试区政策细化了对企业的平台登记要求,但对于出口货物和购进货物凭证的要求大幅放宽。      全国适用免税政策综试区适用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1、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2、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购进货物凭证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截至目前,国务院已经批准包括芜湖、福州、雄安新区、安庆、延安、乌鲁木齐在内的5批共计105个综试区。      随着对跨境电商扶持政策的不断加码,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1) 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 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36号公告同时规定,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假设某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2020年应税收入总额为2000万,按照4%的应税所得率核定的应税所得就是80万,根据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则其实际承担的所得税为4万元,实际所得税税负率仅为2‰。二、跨境进口税收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规定:      1、 自2016年4月8日起,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方式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4) 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5) 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2、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3、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购买人(订购人)的身份信息应进行认证;未进行认证的,购买人(订购人)身份信息应与付款人一致。      4、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2018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单次交易限值从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从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三、行邮税      行邮税即进境物品进口税,是对进境物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合并。这并非是针对跨境电商的新政策,因跨境电商实务中常有以行邮方式处理跨境商品,在此一并介绍。      行邮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      海关应当按照《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确定适用税率,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      2019年4月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自4月9日起,调降对个人携带进境的行李和邮递物品征收的行邮税税率,对食品、药品等的税率由15%调降为13%,并将税目1“药品”的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目前包括抗癌药和罕见病药) ”,按照货物税率征税;对纺织品、电器等由25%降为20%,对第三档贵重物品税率保持50%不变。      行邮税的免税和适用政策按照个人邮寄进境和进境携带进行区分。根据2010年第43号海关总署公告,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根据2010年第54号海关总署公告,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和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凭证,未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不变基础上,允许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      2020年8月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不再执行20种商品停止减免税规定的公告》(2020年第36号),自该日起,进境旅客携带20种商品范围内的物品进境,也可以在规定的限值内予以免税了。      由于行邮税是海关针对个人进出境物品实施的监管政策,跨境电商在采用该种方式的时候需要对其违规风险予以充分关注。

商务部对跨国企业的影响研究论文

适当调整人民币汇率水平,改革汇率形成机制,有利于保持物价稳定,降低企业成本;有利于促使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提高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21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这条消息注定是本月全世界最大的经济新闻、今年全世界最大的经济新闻之一,也很有可能成为日后经济学教科书上政策博弈的经典案例。"商务部研究院梅新育博士评论说。启动于2005年盛夏的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将对中国经济和金融的发展以及对全球经济的未来产生深远的影响。 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是缓解对外贸易不平衡、扩大内需以及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顺差持续扩大,加剧了国际收支失衡。2005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达到7110亿美元。今年以来对外贸易顺差迅速扩大,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 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说,适当调整人民币汇率水平、改革汇率形成机制,有利于贯彻以内需为主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增强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提高金融调控的主动性和有效性;有利于保持进出口基本平衡,改善贸易条件;有利于保持物价稳定,降低企业成本;有利于促使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提高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提高利用外资效果;有利于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 金融专家谭雅玲认为,人民币汇率的调整有助于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控制某些经济领域投资过热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中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参考"而不是"盯住"一篮子货币确定人民币汇率,是一种汇率制度上的重大创新。 巴黎百富勤北京公司首席经济学家陈兴动说,汇率改革究竟趋势是怎么走的,企业怎么样有效地管理预期的风险,这是市场最为关注的焦点。改革既然已经启动,后续配套改革一定要跟上,以推动整个金融机构体制改革。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哈继铭说,应该在整个国际环境中看人民币汇率改革,人民币汇率调整,是亚洲货币汇率增强灵活性的第一步。对于国内资本市场,短期会有一个冲击,这毕竟是一个紧缩性的货币政策,不过这会带来入市机会。 在谈到人民币汇率调整对中国外贸、产业方面的影响时,国家信息中心发展研究部高辉清博士认为,人民币小幅升值,还有助于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是缓解对外贸易不平衡、扩大内需以及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 商务部研究院外资部研究员马宇认为,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价格调整为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上调幅度为2%,并不会对资本进入、出口贸易产生实质影响,应该属于一个可控范围。 谭雅玲也认为,由于汇率调整幅度小,目前预测汇率对产业的影响似乎为时过早。但她承认,汇率调整对中国纺织业的负面影响较大。 商务部外贸司陈宗伟认为,人民币汇率调整将对包括纺织服装、家电等传统出口优势型行业产生一定影响。他介绍说,纺织、家电等出口企业经过国内外市场的竞争,现在利润一般都比较低,人民币汇率调整短期内对于出口企业特别是那些产品已经出运还没有结汇的企业,影响比较大。但是,从长期来看,人民币汇率调整,将会促使出口企业改变产品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 国家信息中心发展研究部高辉清分析说,一般的外贸企业目前利润大约在3%至5%之间,这次人民币汇率调整,短时间内或许会对企业有所影响。不过,汇率改革有助于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也促进外贸企业积极调整结构,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在我国出口商品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机电产品出口也将受到些许影响。中国机电商会副会长张建南介绍说,目前的汇率调整对于整个机电出口企业来说,其实压力并不大。他认为,这次汇率改革是我国调整产品结构、提升产业层次的一个绝好机会,企业将会把更多精力放在研发高科技和高附加值产品上。 在传统出口优势型行业受到直接冲击的同时,原材料或部件进口型行业将会有所受益。陈宗伟介绍说,由于钢铁、轿车、石化、化纤及塑料、航空等行业每年均需要进口相关的原材料及部件,因此人民币汇率调整将使得这些行业的成本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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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今世界跨国并购的特点与趋势导论在近20年间,伴随着跨国公司的迅速扩张,企业并购已跨越国界,进而引发全球性的跨国并购浪潮,并对世界经济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研究这一新现象,对于正确判断世界经济新结构和未来趋势,藉以正确制定战略和政策,具有特殊意义。改革开放的中国正面临着跨国并购浪潮的冲击。随着外商对华投资的连年稳定增长,并购活动也已悄然开始。并购的方式有证券市场和企业产权市场上整体收购,也有协议并购和合资企业内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稀释中方股权的方式进行并购。并购的目标也从一般性企业向效益较好的大中型企业发展,从零散选择转向行业进攻。面对跨国公司并购活动对中国的渗透,我国显然是缺乏充分准备的,没有相应的对策和配套的政策以及完备的法律,对跨国公司的并购活动加以引导和管理。另一方面,中国自己也已成为相当大的海外投资者,对外跨国并购也取得了不少实质性进展。但是,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尚属初级阶段,如何运用跨国并购的理论,借鉴发达国家跨国并购的经验,通过跨国并购方式走出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之路,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重要课题。跨国并购现象是企业并购现象和跨国投资现象的结合。就企业并购和跨国投资各自作为研究对象而言,各都有较为系统的理论,但将企业并购和跨国投资作为一个研究对象--跨国并购--来加以研究,就缺乏跨国并购中特殊性问题的系统研究。从研究的现状来看,跨国并购交易最活跃的美国和欧盟,也是研究人员最多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的《Mergers and Acquisitions》杂志、《Mergerstat Survey》杂志,英国的《Acquisition Monthly》杂志等,是专门发布并购交易信息和统计数据的专业杂志。但仅仅停留在跨国并购交易数、交易量等现象的统计表述方面。其他涉及到跨国并购的研究主要表现在反托拉斯研究和竞争政策方面的,研究的角度主要是站在东道国的立场上从反托拉斯和不正当竞争的方面展开。由于跨国并购真正成为世界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经济现象时间不长,理论界对其的关注和研究才刚刚起步,故尚有许多值得研究的地方,如跨国并购在最近10几年之所以掀起高潮的动因问题?跨国并购对世界经济格局的影响问题,如资源配置的效应问题、竞争问题、东道国的效应问题,管理问题,国际社会对此的引导、管理、协调问题等,都有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并非用国内并购理论和跨国直接投资理论简单相加的方法就能解决。鉴于以上的认识,根据跨国并购的研究现状和现有资料的实际状况,笔者在书中尝试提出这一领域研究的基本框架,并就其中的核心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本书研究的思路是根据跨国并购形成和发展的自然逻辑而展开的,即从跨国并购的历史渊源--国内并购开始,进而跨越国界而成为跨国直接投资中的一个重要方式,鉴于对跨国并购现象的理论解释既非单纯的并购理论或单纯的跨国直接投资理论所能完成、也非两种理论的简单叠加所能包罗。所以笔者尝试在重点突出并购动因理论和跨国直接投资理论有机结合研究的前提下,综合运用系统论、决策学、世界经济原理等不同学科研究方法,通过剖析一个并购动因理论和跨国直接投资理论都未回答的问题--跨国公司为何在跨国并购和跨国创建这两种对外直接投资方式上越来越倾向于选择前者而非后者?提出了跨国并购要素组合分析方法,并运用该方法分析了跨国并购这一现象形成的原因,形成的过程,对世界经济、国别经济的效应,政府干预、国际协调等问题,进而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相应的对策框架。在具体的内容上,按研究的专题设置,全书共分十章,其结构安排由跨国并购现状、动因、效应和对策四大部分组成:首先,本书在对企业并购、跨国并购、跨国并购的类型和方式等作了必要的概念性描述后,随即向读者展示了当前跨国并购浪潮一浪高过一浪的汹涌澎湃的画面。笔者通过大量的统计数据,概括了当今世界跨国并购的若干显著特点,其中最主要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即是跨国并购方式已取代跨国创建方式而成为跨国直接投资中的主要方式。与此同时,点出了本书要研究的主题--跨国并购的动因、效应和对策(第一章)。其次, 就理论上如何对跨国并购动因作出解释的问题,对目前西方较流行的解释企业并购的理论(如规模经济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市场势力论、经理阶层扩张动机论、财务协同效应、股票投机论等)和跨国直接投资理论(如垄断优势理论、内部化理论、国际产品周期理论与区位因素理论、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寡占反应说等跨国直接投资的其它理论)进行了梳理,目的是就这些理论对跨国并购现象的解释力作出评判。梳理结果表明:企业并购理论对国内并购现象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但无法完整地解释并购的跨国性问题;跨国直接投资理论对跨国直接投资动因具有普遍的解释力,但是跨国直接投资包括跨国创建和跨国并购两种方式,为什么跨国公司更倾向于选择跨国并购的方式而非跨国创建方式?则是跨国直接投资理论所无法回答的(第二章、第三章)。为了回答上述问题,就有必要对跨国直接投资中的跨国并购和跨国创建这两种方式进行考察和比较。为此,本书从经验分析的角度,比较研究了跨国并购和跨国创建这两种方式本身所具有的特点;从数量对比的实证分析的角度,证明了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市场经济发达程度、并购当事国社会结构的相似性程度、东道国外资政策和法律的限制程度等,对跨国并购和跨国创建的数量对比具有相关性。而这些影响跨国并购的相关性要素正是企业并购理论和跨国直接投资理论之所以未能对跨国并购动因作出满意的解释的重要原因(第四章)。在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基础上,笔者运用跨国并购要素组合分析方法,以跨国公司跨国直接投资决策过程为研究起点,吸收企业并购理论和跨国直接投资理论中对跨国并购现象具有较强适用性的合理部分,结合运用其它学科的研究成果,对与跨国并购具有相关性的要素进行了组合分析,从而较为完整地回答了当代国际直接投资中为什么越来越多地选择跨国并购而不选择跨国创建方式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阐明了跨国并购的动因问题(第五章)。再次,本书分四个层次讨论了跨国并购的效应问题。第一层次概述了目前学者们已经涉及的跨国并购效应的论述;第二层次重点讨论了跨国并购效应中的核心问题--竞争和反竞争效应;第三层次引出了世界上最大的对外并购和接受并购国家--美国对跨国并购与竞争的讨论和跨国并购的实际效应;第四层次对跨国并购的各项效应进行了实证分析,证实了跨国并购对世界经济和国别经济的正面效应,同时提出,如不加以有效控制所可能导致的垄断的负面效应。由此引出了政府干预、建立跨国并购审查制度和跨国并购国际协调的论题(第六章)。最后,本书探讨了跨国并购的对策问题。第一,讨论了政府为克服跨国并购负面效应进行干预的一般理论,并重点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的跨国并购审查法律与执行机构、审查门槛、审查程序、审查执行情况等内容,并对各国审查制度的共性和个性进行了评述(第七章)。第二,着重论述了国际协调的基本原则、跨国并购的双边合作、欧盟超国家的并购审查制度和国际并购审查制度的基本框架(第八章)。第三,论及了我国面对跨国并购浪潮所应采取的对策问题。在跨国公司对我国企业并购方面,就现状、发展趋势和我们的对策思考进行了论述。在对策思考这部分中,重点论述了三个问题:转变观念,正确认识跨国并购的利弊得失;存利去弊,做到市场调节、政府干预、国际协调三结合;立法建规,构筑跨国并购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第九章)。在我国企业对外并购方面,分析了现状、预测了发展趋势、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们的对策思考。在对策思考这部分中,尝试运用跨国直接投资理论,就如何有效利用对外并购的所有权优势和提高我国先进产业的区位优势,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第十章)。本书所作的研究无疑是建筑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的,但又不乏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是:一、提出了跨国并购要素组合分析方法,较为完整地解释了跨国并购动因问题。这是本书在理论上的主要探索。1、 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跨国并购实践,要求从理论上回答这种现象发生的动因、对世界经济和国别经济的效应及采取什么对策等问题。然而到目前为止,经济学界尚无系统地解释跨国并购现象的完整理论。跨国并购作为一种在国内企业并购达到一定程度后的更为复杂的跨国性现象,其理论上的解释首先应起源于并购理论,但是,跨国并购与国内并购相比,具有许多不同的特征,因此,并购理论对跨国并购现象的解释既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本书依次分析了并购理论主要流派的观点,如规模经济论、交易费用论、市场势力论、经理主义论、财务协同论等,并对这些理论对跨国并购动因解释方面的适用性和局限性作了评价。笔者认为,并购理论的不同流派从不同的角度对并购现象作了分析和解释,有些分析和解释对跨国并购现象也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因为跨国并购起源于国内并购;有些分析和解释显然不适用于跨国并购现象,因为跨国并购具有不同于国内并购的特殊性。并购理论对跨国并购动因解释的局限性首先表现在,并购理论到目前为止还不能形成一种完整的理论体系,用于解释国内的企业并购现象。也就是说,各种不同的理论观点还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还不能全面完整地解释一般的国内企业并购的三个问题,即并购动因、并购效应和并购对策问题,所以对跨国并购解释的局限性是不容置疑的。其次,跨国并购与国内并购相比,具有许多不同的特征,而这些不同的特征并未为经济学家们在研究一般企业并购时予以考虑进去。最后,许多企业并购理论大都形成于70年代以前,而跨国并购直到80年代后期才作为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显著特点而引起人们关注的一个问题。世界经济形势的变化对跨国并购的影响等问题是传统的并购理论所无法解释的。2、既然并购理论对跨国并购现象不能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那么,换一个角度,跨国并购作为跨国直接投资的一种方式,其动因和效应问题能否从跨国直接投资理论中得到满意的解释呢?本书为此对跨国直接投资理论的主要流派如垄断优势理论、国际产品周期理论与区位因素理论、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寡占反应说以及发展中国家跨国企业发展的动因理论作了分析。国际经济学界对跨国直接投资动因的几种代表性学说,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跨国直接投资动因问题,回答了跨国公司为什么要跨出国门进行直接投资(包括创建和并购)的问题。但是,这些理论并未进一步区分跨国并购方式或跨国创建方式的动因分析。而本书主要论述的是跨国并购,自然要求进一步阐明在国际直接投资中,为什么跨国并购取代跨国创建而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趋势?对于这样一个问题,目前尚无令人满意的解释。跨国并购和跨国创建是跨国直接投资的两种方式,各有其优点和缺点,通常也可相互替代。但在不同的跨国公司自身要素和外界各类经济要素的影响下,对跨国直接投资的选择会出现明显的倾斜,相互替代的程度也会明显降低。大量的统计数据表明:当前,跨国并购方式已经成为跨国公司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保持有利竞争地位,而更乐于采用的一种跨国直接投资方式。这种趋势还将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在国别领域内的进一步拓展、全球投资自由化进程进一步深化和投资政策、法律的国际协调进一步加强等因素得到强化。3、跨国并购作为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显著特点,需要理论界在并购理论和跨国直接投资理论基础上再向前迈出一步,对跨国公司为何在跨国直接投资中更乐于选择跨国并购方式予以理论上的回答。跨国并购要素组合分析方法就是这种背景下诞生的。跨国并购的要素可以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作不同的分类,如宏观要素和微观要素、经济要素和法律要素、理论要素和产业要素、国内要素和国际要素、并购方要素和被并购方要素、决策要素和选择要素等。鉴于本书的目的是对跨国公司为何在跨国直接投资中更乐于选择跨国并购方式予以理论上的回答,故笔者更多地是从影响跨国公司在跨国直接投资两种方式(跨国并购和跨国创建)中进行选择和决策的要素方面进行组合分析。由此,跨国并购要素组合分析主要包括需要层次论、外部刺激论、动机强化论、选择偏好论、制度安排论和相关要素影响论等。(1)、跨国并购要素组合分析中的需要层次论分别验证了跨国直接投资理论中优势论说(通常是基于最高的需要层次而形成跨国并购的动因)、反应论说(通常是基于中间的需要层次而形成跨国并购的动因)和发展中国家跨国直接投资理论(通常是基于中间或最低层次需要而形成跨国并购的动因)在一定范围、一定阶段的适用性,同时也揭示了这些理论的片面性,即在非特定范围和阶段中的不适用性。(2)、跨国并购要素组合分析中的外部刺激论运用世界经济原理,描述了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以及这种进程和跨国并购现象的相互作用过程,证明了跨国公司对外并购的内在需要是符合世界经济发展潮流的,是有利于世界资源优化配置的。(3)、跨国并购要素组合分析中的动机强化论从并购和创建两种选择方案的外部决策因素的角度,论述了在当代世界背景下有利并购选择的因素越来越多且影响力越来越大,以致于选择的平衡被打破,两者的可替代性不断地被弱化。从而对跨国直接投资诸理论没有回答的问题--为什么在跨国直接投资中越来越多地选择跨国并购方式--作了回答和解释。(4)、跨国并购要素组合分析中的选择偏好论在动机强化论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了市场寻求型具体动机、出口导向型具体动机、资源寻求型具体动机、技术寻求型具体动机、效益寻求型具体动机等扩张动机不适宜选择创建方式而更适宜于通过并购的方式来满足动机的需求并实现既定的目标。显而易见,动机强化论和选择偏好论证明了在当代世界背景下,跨国公司在确定对外直接投资的前提下,选择并购方式是最优选择,而选择创建方式则是一种在遇到外部障碍时的次优选择。(5)、跨国并购要素组合分析中的制度安排论重点阐明了东道国公司制度、产权交易制度、证券管理制度和法律制度等对跨国直接投资方式选择的最终的决定性作用,进而也回答了为什么跨国并购在发达国家之间已居绝对主导地位,而对发展中国家所进行的跨国并购比例很小等问题。(6)、跨国并购要素组合分析中的相关因素影响论则对跨国投资方式选择的最后结构具有相关影响,但并不起决定作用的一些因素作了论述。例如,欧美之间的跨国并购为什么如火如荼?而欧美与日本之间的跨国并购却相形见拙?西班牙为什么偏好于在南美地区实行跨国并购?这些问题光用制度安排论来解释是很难自园其说的,但结合社会结构、历史渊源、文化传统、企业理念等相关因素进行解释,就很容易引刃而解。跨国并购要素组合分析中的各个部分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跨国并购的动因,但它们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有组合起来,才能较为完整地解释跨国并购的动因,并避免分析的片面性。同时,跨国并购要素组合分析又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的容纳性很强,一些主要的跨国直接投资的理论流派程度不同地在该分析方法中得到体现,并从某一个角度的论述来支持该分析方法的完整性。二、验证了跨国并购对世界经济和国别经济的正面效应。这是本书在实证分析方面的主要探索。1、跨国并购对世界经济的正面效应是显而易见的。(1)、跨国并购在世界范围内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在从本国经济条件上形成比较优势的基础上,产品的交换是基本的和首要的形式。要素的国际流动是比商品的国际流动更高级的形式,它可以形成新的比较优势和更优化的资源配置,这就是跨国并购的经济意义。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企业必须在世界范围内安排生产和销售活动,资源、技术、资金、人才、管理等在更大的范围流动,促进了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企业被迫加入到竞争行列,使世界资源能更有效地利用,生产成本下降,服务得到改善,新技术更快地在全球范围内应用和传递,最终收益的是全球的消费者。(2)跨国并购对推动全世界范围内技术进步的效应也是非常明显的。据经济学家估算,科技进步在发达国家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在20世纪初为5-10%,70年代超过50%,目前已高达70%;20世纪后半期,产品中科技含量每隔10年增长10倍。而科技进步的关键因素是各类优秀人才的集聚和R&D费用的保证。在跨国并购中,尤其是在大型或超大型的跨国并购中,较好地找到了这两个问题的结合点,并购性的联合,既有效地利用了被并购企业的技术人才,又由于规模的扩大,使高昂的R&D费用被分解分散,降低了因竞争激烈和产品生命周期缩短而导致的投资风险。跨国并购所产生的这一效应,是创建方式所无法替代的。(3)、通过跨国并购方式向缺乏这些要素的市场溢出所有权优势,有利于跨国公司通过所有权优势的扩张利用获得收益,同时有利于提高东道国该产业的生产力,因而对世界经济是有利的。(4)、通过跨国并购,提供外国管理人员和管理技能会给东道国带来重要的利益。首先,这些都是东道国缺少的要素。企业家经营能力和熟练管理人员的进入,将改善当地经济的管理水平。受过训练并在跨国企业担任管理财务和技术职位的当地人,将有助于促进当地企业家经营能力的提高,同样,跨国并购对当地的供应者和竞争对手,还可能起有利的示范作用。2、对世界上最大的跨国并购接受国--美国的统计分析表明:跨国并购和外国竞争对美国带来的正面效应是客观存在的,主要表现为:(1)、跨国并购对美国的就业效应。根据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的研究报告,到1995年底,外国在美国的全部非银行机构雇佣人数增加到493万。在这些就业人数中,90%以上是通过跨国公司对美国企业的并购而提供的。可以认为,如果没有跨国公司并购美国公司,会有许多工人,特别是蓝领工人失去工作。。(2)、跨国并购对美国的输血效应。从80年代开始,美国国内储蓄率一直偏低,但在此期间美国国内投资率却没有下降。研究表明,其主要原因是以跨国并购为主体的外资流入,弥补了美国国内储蓄与投资间每年约1000亿美元的缺口。可以认为,如果没有以跨国并购为主体的外国投资的大量涌入,就不可能有80年代美国国内经济的持续增长。(3)、跨国并购对美国的溢出效应。外国公司对美国公司的跨国并购也对美国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进步作出了贡献。美国商务部发表的一些统计资料表明,整个80年代期间,有关技术转移方面的情况,始终呈现这样一种模式:技术输入多于技术输出。从90年代最初几年的情况看,这种模式仍然没有改变。美国经济专家分析说,商务部在技术转移方面的数据所揭示的结果是符合逻辑的,因为这些机构的外国母公司通常在技术上尽力支持这些机构,以使他们能够更有效地在美国市场上参与竞争,而这些母公司往往拥有一定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这一结论也符合一般的外国直接投资理论,即包括技术优势在内的垄断优势导致跨国直接投资。(4)、跨国并购对美国的竞争效应。在跨国并购的竞争压力下,美国公司被迫重新制定公司战略。例如,目前美国化学公司一般都将10%的销售收入用于研究和开发,许多技术项目的投入超过1亿美元,有的甚至高达数10亿美元。3、有关跨国并购与国内并购的实证比较分析表明,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的股东在跨国并购中获得了更多的利益。对美国《合并观察》杂志1970-1990年各期中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整理后发现,在外国公司并购美国公司的平均购价及溢价水平分别与同期发生在美国的所有并购实践的平均溢价水平进行比较方面,除了 1985年以外,每年外国并购者都支付了比所有并购活动平均价值更高的平均价格。由于人们预期并购后目标公司的经营效率会提高,恢复了公众对目标公司的信心,提高了目标公司的市场价值。而人们的这种预期又取决于外国并购者的所有权优势,即所有权优势越显著,其并购后的协同效应、资源优化效应就越明显,人们对并购后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就越看好。4、有关跨国并购综合效应的实证分析也肯定了跨国并购的正面效应。美国哈佛大学理查德.凯夫斯教授和加拿大经济委员会官员约翰.鲍德温联合撰写了一篇《跨国公司在加拿大的并购活动》的文章 。该文论述了跨国公司在加拿大的并购活动及其与国内并购的不同,并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探讨跨国并购与国内并购的不同效应。他们收集了1970年至1979 年间跨国并购与加拿大制造业内部并购的资料并作了实证分析比较,总的来说,跨国并购对世界范围和并购当事国经济的正面效应是显而易见的,实证分析证实了跨国并购在资源配置、有效竞争、社会经济福利、股东财富等方面的正面效应。跨国并购审查制度比较完善的一些国家允许绝大多数外国公司并购本国公司的现象,也充分说明,跨国并购对其国内经济具有积极的意义。需要指出的是,跨国并购的效应在市场结构不同的国家,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市场结构相似的国家间的跨国并购,其正面效应的程度就相应高一些,而市场结构不同的国家间的跨国并购,就可能出现效应的不同走向。当然,跨国并购的负面效应也是不可忽视的。通过跨国并购追求垄断、获取垄断利润是跨国公司的天性。垄断会带来社会资源的浪费,社会福利的损失和社会效率的降低。但是这种负面效应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市场的自我调节、政府的干预、国际组织的协调以及这三种力量的有机结合,在跨国公司通过跨国并购追求垄断地位的道路上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首先,同资本的流动呈相同方向,跨国公司的整体要素也总是向利润高的地区或部门流动,一旦有跨国公司通过跨国并购在某一东道国或某一产业内获得高于平均利润的利润,那么,在市场规律的支配下,就会有其他的跨国公司去追求这种超额利润,从而形成一种新的竞争局面。所以,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至少具有一部分遏制垄断、促进竞争的调节功能。其次,政府为了保证本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福利的最大化,趋利避害,会对跨国并购所可能导致的垄断倾向进行干预,以引导跨国并购的正面效应,控制跨国并购的负面效应。再次,鉴于跨国并购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其所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正越来越受到国际规则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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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含量对高铝砖的影响研究论文

在我们生活中,砖头的种类多种多样,,不知道大家是否听说过高铝砖呢?高铝砖是一种性能出色的防火材料,它的主要成为氧化铝,常被用于热风炉、电炉之中。那么 高铝砖 有哪些优点,如何选购质量出色的高铝砖呢,下面本文就来给大家介绍下吧。

高铝砖有哪些优点

1、耐火度

高铝砖的耐火度我们常用的黏土、半硅砖等耐火材料都要高,可达1750〜1790℃,是一种高性能耐火材料,通常氧化铝含量较高的耐火砖,耐火性能就更加出色。

2、荷重软化温度

因为高铝砖中氧化铝成分较高,杂志比较少,因此喜欢那些比较容易熔化的玻璃体变少,因此它的荷重软化温度比较高。

3、导热性

高铝砖拥有非常出色的导热性能,因为高铝砖内部导热性较差的玻璃成分较少,而导热性能出色的来石和刚玉质晶体含量较高,因此导热性能相对比较出色。

4、抗热震稳定性

高铝砖的抗热震稳定性介于黏土和硅质制品之间,主要是因为高铝砖内部的莫来石含量较高,从而从改善制品的颗粒结构,提高了高铝砖抗热震稳定性。

5、抗渣性

因为高铝砖中氧化铝含量较大,具有一定的抗酸性渣和碱性渣的侵蚀作用。同时高铝制品的抗渣性还与制品在渣中的稳定性有一定影响,通常经高温烧制后,气孔较少的高铝砖抗渣性更加出色。

如何选购质量出色的高铝砖

1、色彩

我们在选购高铝砖时,首先需要看它的色彩,通常质量出色的高铝砖把你面膜光滑,颜色黄中发白,边角较为平坦,没有断脚与裂缝。

2、看重量

我们在选购高铝砖时,还需看下其重量,通常一级高铝砖重量在4.5KG 左右 ,二级高铝砖重量在4.2KG左右,三级高铝砖重量在3.9KG左右,如果重要不达标,则表示质量较差,不宜选购。

文章总结:以上就是关于 高铝砖 有哪些优点以及如何选购质量出色的高铝砖的相关介绍,希望能让大家对高铝砖有一定了解,选择到质量出色的高铝砖产品。

瓷砖一般是要看他的硬度了,铝的粘性较好!压机压模容易成型!

  • 索引序列
  • 跨境电商对金砖的影响研究论文
  • 跨境物流的影响研究论文
  • 跨境电商论文税收对策研究
  • 商务部对跨国企业的影响研究论文
  • 铝含量对高铝砖的影响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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