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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的论文参考文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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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的论文参考文献怎么写

论文后面的参考文献的格式怎么写

论文后面的参考文献的格式怎么写,参考文献是论文后面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有很多同学对参考文献的写法有很多疑惑,下面大家就跟随我一起来看看论文后面的参考文献的格式怎么写的相关知识吧,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格式为作品的“出版年份”或期刊的“年、卷(期)”+“:页码(或页数范围),”对于多个引用文件,每一引用文件的页码或页码范围(有些出版物也将表示引用文件位置的信息作为页码)应分别列在每个引用文件的序号中,放在方括号后(仅列出编号,前面和后面的单词和字符,如“p”或“page”没有添加)和标记。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如下:

1、所列参考文献应为便于读者考证的官方出版物。

2、所列参考文献应当标明编号、书名、作者和出版信息。

扩展资料:

论文格式的.注意事项:

1、打印要求

所有毕业论文均采用A4纸打印,上下边距2.5cm,左边距3cm,右边距2.5cm。行距为行距的倍数(设定值为1.25);字符间距为默认值(缩放100%,间距:标准),封面为教务处统一规定的封面。

2、字体要求

纸上使用的字体要求是宋体。

3、字号

第一级序、题为小三黑体;第二级序、题为小四黑体;第三级及以下序、题为小四宋体,正文与第二级相同。

4、页眉及页码

毕业论文每页为页眉,以宋体为中心,宋体5号,印有“XX大学X X X理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页码应按阿拉伯数字(小字体五字)在页脚内连续排列,中间书写。

参考文献是根据GB/TB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适用于“著者和编辑编录的文后参考文献,而不能作为图书馆员、文献目录编辑者以及索引编辑者使用的文献编著录规则”。参考文献的书写样式不可随意更改,要按照标准仔细地进行排版。

参考文献的编写顺序是按照论文中引用文献的顺序进行编排,采用中括号的数字连续编号,

依次书写作者、文献名、杂志或书名、卷号或期刊号、出版时间。

参考文献的书写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参考文献的全角和半角问题。其实很简单,英文标点+半角;中文标点+全角。可以自己试一下全角和半角的差别在哪,其实就是字符问题,全角字符占两个字节,半角是占一个。另外我们要了解一下关于参考文献都有哪些类型。一共是分为16种类型,如下图所示。

其中对于专著、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其文献类型标识建议采用单字母“A”;对于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建议采用单字母“Z”。

我们可以具体的学习一下参考文献格式

[序号] 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期): 起止页码.

[序号] 专著作者.书名[M].版次(第一版可略).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

[序号] 论文集作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

[序号] 学位论文作者.题名〔D〕.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

[序号] 专利所有者.专利文献题名〔P〕.国别:专利号.发布日期.

[序号]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序号] 报纸作者.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序号] 报告作者.题名〔R〕.报告地:报告会主办单位,年份.

[序号] 电子文献作者.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文献出处,日期.

相信这些大家都很清楚怎么用,参考文献的书写也是不可忽略的一部分。其中有几个小点也许一直被同学所忽略,我这里要提醒一下大家。第一,文献中的英文名字不可进行缩写,一定要写正确的人名称呼。第二中文和英文参考文献书写并不相同。中文的作者一般是“姓+名”;而英文参考文献是采用“姓,名.”的方式。第三,如果引用的中文文献作者有多个,一般是采用前三位作者署名,第三位作者后面添加等字;英文文献则采用,“姓,名,and名姓”的方式进行书写,除第一位以外,都按照正常顺序写。第四,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注意无意间的空格,尤其是在书写英文的参考文献当中。第五,参考文献要按照论文引用文献顺序依次书写,这样论文的整体比较严谨,也不会混乱。

论文的参考文献写法如下:

一、[序号]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起止页码。

二、[序号]专著作者。书名[M]。版次。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

三、[序号]论文集作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

论文的参考文献注意事项:

1、参考文献要以序号的形式出现在正文中和文末,且序号要保持一致。序号以在文中出现的前后为序。

2、如果某文献在文中数次被参考,则几处序号要保持相同,只是页码有变化。在文末只列出该参考文献一次即可,不必多次罗列。

3、每一参考文献的所有要素必须齐全,不可残缺,具体包括: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及截体类型标识(如专著M、论文集C、报纸文章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D、报告R、专利P等)。

参考文献作用:

1、研究基础

参考文献可以反映出论文的真实性和研究依据,也反映出改论文的起点。我们论文中的研究都是在过去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也表明了自己论文中的研究是有价值水平和依据的。

2、研究区别

标注参考文献也是为了把前人的成果区分开来。这能表明论文的研究成果是自己写的,虽然引用了前人的观点、数据或其他资料。 但是标注出参考文献不仅能体现出自己的研究能力,也能体现自己的创新和价值。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参考文献

犯罪学研究的论文怎么写

二、西方犯罪学的发展经验历时百余年的发展与完善,西方犯罪学已然形成一个由众多学派、理论学说及研究成果所组成的较为成熟的学科体系。对于我国来说,西方犯罪学的发展经验可以主要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一)视野广阔与学说繁多从整体与宏观的角度上看,西方犯罪学最为鲜明的特色在于学派众多、学说林立,而学派众多与学说林立皆源于西方学者考察犯罪问题视野的广阔。西方学者不单纯将犯罪视为一个法律问题,还在更为广阔的道德、宗教、社会、自然环境、风俗习惯、教育、心理、气候、人口、文化、生物、经济、政治等各个领域考察和分析犯罪问题。由于犯罪学的研究者具有不同学科的研究背景和学习经历,以致西方理论整体上呈现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西方犯罪学理论以广阔的研究视角和繁多的理论学说极大地加强了犯罪学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策略研究,促进了犯罪学学科的完善和成熟,推动了犯罪治理实践工作的开展,扩大了犯罪学在人文社会科学与社会实践中的积极影响。可以说,西方犯罪学的演进史就是西方犯罪学的学术流派更迭史、理论学说争鸣史。在这一过程中,犯罪学的理论不断推陈出新、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潮流,犯罪学的知识资源不断向其他人文社会学科拓展、不断将犯罪融入到人类社会生活中进行理解,犯罪学的思想在反思与批判中不断趋于智识化和理性化、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也不断更新。犯罪学通过学派与学说之争源源不断地为人类提供与犯罪有关的知识,可以说,犯罪学的进步就是犯罪学学派与学说之争的结晶和产物。[2]80(二)科际整合与方法丰富20世纪70年代后出现的科际整合研究模式在西方犯罪学发展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科际整合的犯罪学研究乃指由一群来自各种与犯罪问题有关学科的研究者所组成的彼此能够协调而相互整合的‘科际工作组’,从事犯罪的实证研究。”[3]105西方学者往往以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医学、经济学、人类学、政治学、文化学等学科作为整合研究的支柱开展研讨。这些学科的知识和方法进一步拓展了犯罪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丰富了人们对犯罪问题的认识。科际整合的研究模式并非是犯罪学与其他学科的简单联系,而是建立在单个学科充分专业化基础之上的,学者对单个学科的充分掌控是科际整合开展的前提与基础。故此,西方犯罪学所强调的科际整合实际上是一种建立在单个学科充分专业化基础上的跨学科研究。同时,科际整合必然意味着犯罪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和丰富。从当代西方犯罪学研究看,科际整合模式与多元研究方法已然成为西方犯罪学界的一种学科通识。(三)多元的犯罪原因论与综合的犯罪预防论西方犯罪学发展初期,受各方面认识的局限,对犯罪原因的解释往往是一种一元的犯罪原因论,即相关理论往往只在某一方向上发展,并试图用单一方面的理论对犯罪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由于这些一元论的解释理论之间常常彼此矛盾,难以得出科学的结论;过于简单化的研究方法又不能全面说明犯罪现象,同时从各个角度探讨犯罪的多元犯罪原因论得以出现并逐渐占据统治地位。在多元论的犯罪原因探讨中,学者们从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等各个角度探求与犯罪发生的关系,以致“多元论”的范围日益扩大。与这种原因解释的多元化相适应,在犯罪预防上也体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即将刑事控制模式、心理治疗、医疗模式和以改造家庭条件和社会环境为主要目标的社会模式同时应用于司法实践领域。在西方早期的犯罪学研究中,相对于犯罪原因的研讨,犯罪预防是受到冷落的。20世纪以来,犯罪预防的理念、措施越来越受到西方各界的重视与运用。事实上,犯罪预防理论进入犯罪学的研究视野并日渐受到重视也不是偶然的,而是犯罪学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是犯罪学作为一门科学存在的内在需要。只有将犯罪学研究的重点放到犯罪预防上,犯罪学这一学科才能获得其动力和活力。

简述过失犯罪原因论 摘要:对于犯罪之过失犯罪原因的探讨,不仅是一个基本理论问题首要解决的客观要求,而且是分析和预防过失犯罪的必备基础。因此在坚持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有机结合的方法论基础上,从主体自身因素和主体外在因素探究过失犯罪原因(主要为心理原因),对于认识过失犯罪以及预防过失犯罪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过失犯罪 原因 主体因素 主体外因素 大凡世界,社会纷繁复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推进,依法治国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然而在我国正处于转型和改良的发展阶段,犯罪现象依然客观存在,有增无减,不容乐观。在建立健全法律规制的同时,探讨犯罪原因,追溯犯罪本质,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对于“什么是犯罪,人为什么会犯罪?”不仅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而且是众多犯罪学家和犯罪心理学家义不容辞的研究核心。对于行为人为什么会犯罪以及其犯罪心理的探讨,古今中外各学者观点不一,尚无定论。笔者试图避免从宏观角度探讨犯罪原因,力图从微观角度探索导致过失犯罪的原因(心理原因),揭示过失犯罪之犯罪人背后鲜为人知的原因。 对于过失犯罪的界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则为过失犯罪。据此过失犯罪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指行为人对行为的危害结果虽有预见,但由于过于自信而仍实施该行为,这是一种有认识的过失。探索过失犯罪的原因不得不建立在对犯罪原因的探讨基础之上。 对于犯罪原因界定,国内外学者没有统一的认识,西方不同学者分别基于不同学科角度,对个体犯罪原因提出不同的主张。(1)生物学原因论,包括体型说,遗传说,内分泌失调说,物质代谢异说等理论。(2)精神病理学犯罪原因论,包括病态人格说,低能说等学说。(3)精神分析学的犯罪原因论,包括古典精神分析学的理论,后精神分析学的观点,新精神分析学观点等。(4)学习理论的犯罪原因论,包括犯罪模仿论,不同接触论,条件作用论,社会学习论等。(5)多元犯罪原因论。 我国学者对犯罪原因的探讨有:(1)台湾法学家,犯罪学家林纪东认为:“犯罪的形成,有其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因素,造因至为复杂”。(2)犯罪心理形成原因论,包括内外因素论,动力因素论,聚合效应论,主客观辩证统一论等。(3)行为发生原因论,包括“犯罪心理结构+犯罪机遇——犯罪行为”论,“刺激——个体——反应模式——个体综合结构论——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论等。 纵观中外学者的犯罪原因之观点,笔者发现对于犯罪原因的探讨,不仅争议大而且反映出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各学者站在宏观角度分别对犯罪原因进行了理论解释,作为犯罪范畴之过失犯罪其犯罪原因同样在各学者的理论解释范畴内。因此对于犯罪原因纷繁复杂的争议必然导致对过失犯罪原因的争议。 对于犯罪原因界定或者确定并非易事,但值得肯定的是在理解或者界定犯罪原因时,不能片面的认为一个或者几个确定的因素是导致犯罪的最终原因,犯罪原因本身是一个复杂因素的复合体或者结合体 ,因此探讨过失犯罪的原因时,不仅要遵循犯罪原因研究的方向而且要坚持全面、发展、联系、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结合的观点。罗大华教授认为:犯罪原因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复杂多样,但不外是主体因素和主体之外的因素两大类。因此对于过失犯罪原因的研究也应从主体因素和主体外因素两个大方面就行探讨。基于这两大方面本文力图探究导致过失犯罪背后不为重视的心理因素。 对于过失犯罪原因的揭示,必须坚持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结合的原则,过失犯罪发生的原因,不仅仅是犯罪主体自身的原因,而且外在复杂因素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考量对象。 一、影响过失犯罪的主体内因素 (一)心理因素 在过失犯罪的主体因素中,心理因素更具有决定性。它表明了过失犯罪人的主观性,在引发过失犯罪行为方面,以下若干因素具有一定的作用。 (1)态度。 态度是个体对各种事物和现象所持有的一种协调一致的,有组织的,习惯化的行为准备状态和心理趋向。态度和人的思想意识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对人对事的态度不端正则是过失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之一,例如在一些特殊职业中,如车,船,医生,煤矿,铁路指挥等,如果态度不当便容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态度主要表现在:不负责任的态度,对抗态度,傲慢和固执态度以及自私的态度等。这些态度单个或者共同作用于行为人致使过失犯罪的可能性加大甚至具有决定性作用。 (2)思维与认知。 不正确的思维与认知是过失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之一,思维的真确与否,应该以主观与客观是否相一致为准绳予以判断,如果主观与客观相离,其人认知就没有正确的反映事物的本质,或者自我认识不完善,或者自我观察不当,或者自我 评价过高,或者自我体验歪曲等就会因客观与主观不一致甚或矛盾而出现错误的判断,进而导致错误行为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自我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出现偏差或者不一致造成的结果。除了思维与认知之外,错觉也是过失犯罪心理不可忽视的因素。错觉是指对客观事物的不正确认识,由于人体心理或生理的原因导致客观实际与主体意识反映出现不一致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因疏忽大意造成的过失犯罪间或有之。 (3)注意。 注意是心理活动对一定对象的专注程度,或者集中的指向。注意的涣散与分心便是造成过失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都是以不注意为前提的。注意一般分为,无意注意,有意注意,以及有意后注意。无意注意是无需作意志努力的注意,有意注意则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注意,后有意注意则为经过意志努力之后形成习惯的注意。对事物的无意注意,有意注意以及后有意注意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能否专心完成任务,过失犯罪中注意力的不集中和分散是导致某些过失犯罪的重要原因甚或是决定原因。 (4)情绪。 情绪的变化与过失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情绪来源于需要的满足与否产生的态度体验,情绪会对人的全部心理活动以及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在强烈的外在刺激之下产生的情绪,对人行为有重要的影响。过失犯罪的产生或多或少的伴随着犯罪人的主观感情,主观情绪。 (5)性格与气质。 性格是人在长期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对事物的稳定的态度和习惯化的行为方式,它一旦形成便会鲜明的以主体为载体客观表现出来,并且贯穿于行为的整个过程。气质是指人生来就有的、稳定的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实践实例表明,性格和气质中的不良因素都有可能形成过失犯罪心理,进而导致过失犯罪的产生。如一个缺乏理想和信念的人,可能会出现对工作缺乏热情,毅力不坚定和责任心不强烈等特征,这样的人很可能出现玩忽职守的过失行为。 (6)智能与经验。 通常情况下,智能低下的人发生过失的情况要多于常人,一般一些易产生危险的技术性操作,由于智能低下,在掌握技术上有困难,而且容易对危险评估不足,会出现对危险无所顾忌或错误低估危险,易于发生过失。同时高智能者由于过于自信而忽视危险也易造成过失。但同时缺少经验同样也是预见危险性的一个障碍,由于缺少实践经验而对事物发展的缺乏预见并且遇到问题不易处理,因此成为过失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7)记忆。 记忆的缺陷与失误,会造成行为偏离正确方向,如遗忘等,会使主体对外界产生认识上的错误,致使行为发生偏差。在司法实践中,有操作员因为没有记清或着忘记操作规则致使行为错误最终导致过失犯罪的发生。 ( 8)无意识因素。 无意识因素在正常行为中会有出现的可能性,例如偶尔因疲劳打瞌睡或者受药物影响,其可能潜入到意识状态导致正常意识的混浊致使过失行为发生。 (二)生理因素 (1)疲劳。 疲劳是指持久的或者过度的活动是身体不适,导致工作效率减退的抑郁状态。疲劳有心理疲劳和生理疲劳。人处于疲劳状态下,往往对外界刺激无法作出迅速合理的反应,对应注意的危险可能不会正常注意,这样容易导致危险行为的发生。 (2)酒精中毒或者其他类似状态。 据研究行为人在饮酒后会出现,如视力下降,触觉不敏感,思考判断能力,注意力下降等闹障碍。因此酒后发生过失行为的可能性比较大。 (3)生理节律。 生理节奏规律正常与否对人的行为或多或少的产生影响,例如人体生理活动周期的打乱以及生物钟的破坏都对行为的正常性有一定的影响。 (4)年龄,性别和身体机能的缺失。 年龄大小不同意味着心理成熟的程度与知识经验的多少的不同,因而对人体的心理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一般来说,女性较为细心谨慎,注意力专一,不易造成过失行为。相反,男性一般粗心大胆,易分散注意力,因而容易出现过失行为。 (三)行为因素 (1)技能与熟练。 人要完成某项活动,必须具备与这项工作有关的技能或者素质,技能是主体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通过练习掌握的操作技术系统。熟练则为技术运用的程度,技能拥有的多少以及掌握的熟练程度决定着主体的行为的效率。一般情况下过失行为会出现在技能掌握不够且不熟练的行为人身上。 (2)习惯。 习惯是指由于经常性的固定行为重复实践而形成的活动倾向,对于习惯的良好与否对正常行为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卧床抽烟的习惯,容易造成火灾,再如,用危险方法开玩笑的习惯等。 以上主要是从主体内因角度,阐述了导致过失犯罪发生的原因,除了行为人自身的原因之外不不得不重视主体外地客观因素对行为人过失犯罪的影响。 (一)情境因素。 情景是由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构成的对个人产生心理影响的综合性氛围。由意外构成的情景压力是影响个体行为正常性的主要因素。其主要来自: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危险工作情景,以及社会意外情景(挫折,变故,纠纷等)。 (二)舆论因素 (1)群体舆论。 群体舆论是指在个体生活的家庭,工作单位或伙伴之间 对某种事物的共同认识。这种认识对个体心理活动产生重要的影响,有时甚至促使个体否定原有的认识而从众。如某车间操作员开始并不想违章操作,但因他人“担心怕事”的怂恿而贸然行事结果酿成重大过失犯罪。 (2)社会舆论。 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对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影响,社会舆论环境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是具体的环境层次,第二个是社会风俗层次。具体的环境层次是在一定的场合,对熟人的舆论压力,例如男青年对他人当众羞辱的行为本不理睬,但在众人的激愤下出手一拳打死他人,结果造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发生。社会风俗是指虽然不存在舆论压力但对个体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和控制力。例如,过节放鞭炮造成火灾或者人身伤害等。 (三)被害人因素 过失犯罪,尤其是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过失犯罪,有一些案件与被害人的过错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由于自行车人闯红灯,违反交通规则被汽车撞伤等。在过失犯罪中,被害人的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某种因果联系或者条件联系。 综上所述,笔者在基于中外学者对犯罪原因的研究的基础上从微观角度在坚持全面、联系、发展、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有机结合的方法论基础之上,分析和论述了导致过失犯罪产生的过失因素。对于过失原因的探讨,不仅是分析过失犯罪原因的要求,而且更是事前预防过失犯罪的必备条件。

选题理由,你就说你选课题的发展历史,对社会的贡献,需要掌握的知识。

女性犯罪的论文参考文献

不同的犯罪人具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女性犯罪人除具有一般犯罪人所具有的犯罪心理和犯罪因素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女性犯罪心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提及女性,给人的第一印象是善良、温柔、贤淑,然而古往今来都不乏“坠落天使变恶魔”的 故事 。在现代社会,女性已不仅仅停留在传统的“妻子”“母亲”“女儿”的角色,她们正逐步走出家庭,走向社会。然而,女性在取得成就和地位的同时也出现了违法犯罪日趋增多的问题。也许是无知让她们误入歧途,也许是物欲让她们坠入深渊,也许是畸爱让她们迷失方向,每一起女性犯罪都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背后都有她们特殊的心理过程。本文在近年来女性刑事案件办理的基础上,着重研究女性犯罪特点及犯罪心理,希望能为预防女性犯罪提供思路。

关键词 犯罪 情感 心理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11-283-02

一、基本情况

从案件类型来看,女性犯罪罪名较为集中,主要为侵财型犯罪(盗窃、),故意伤害、性犯罪和毒品犯罪。据统计,上述四类犯罪约占我市女性犯罪案件总数的50%以上。女性由于体力上明显弱于男性,心理上胆小怕事,因此多实施轻体力、隐蔽性的智力型犯罪,较少实施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同时,女性属于弱势群体,多为被保护对象,因此社会上对女性的警惕心理容易降低,女性更为容易得到他人的信任,并且女性也善于利用该性别优势,因而女性实施等侵财犯罪活动与男性相比容易得手。

从受 教育 程度来看,女性罪犯多集中于小学、初中 文化 。文化程度是影响犯罪机率的重要因素之一。文化教育对个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常情况下,文化程度低则认识水平也相应较低,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不足,导致性格偏激、狭隘,遇事容易感情用事,易采取片面的方式解决问题。同时,受教育水平与法律意识水平成正比,低文化水平人群多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甚至不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再者,受教育程度低者过早地离开校园步入社会,因认知水平有限,不能明辨是非,容易受到他人的唆使、欺和利诱而走上犯罪道路。最后,文化程度低导致找工作受限,迫于生计,也有女性走上盗窃、卖淫的犯罪道路。

从犯罪频率上看,女性罪犯基本为初犯,累犯和再犯的几率较小,累犯的情况主要发生在盗窃、、贩毒案件中。

二、女性犯罪特点

(一)情感犯罪居多

女性是天生的情感动物,感情细腻、丰富、敏感,且多为感情的理想主义者,但是女性控制感情的能力明显不足,情绪稳定性差。司法实践中发现,许多女性暴力犯罪的动因源于情感问题,她们的恋爱观、婚姻观、家庭观发生了扭曲,犯罪对象也多为她们感情的倾注者(如丈夫、情夫,近年来针对第三者的暴力犯罪有增多趋势)。当女性对某人倾注了感情,做出了牺牲,换来的却是冷漠、打骂、背叛、甚至抛弃时,女性往往会产生愤怒、嫉妒、仇恨心理。该些负面心理如没有畅通的排解 渠道 ,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在强烈刺激下,仇恨的洪水就会冲破理智的闸门,从而产生残酷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报复行为。

(二)加害者受害者难分

在很多案件当中,女性犯罪嫌疑人既是加害者,也是受害者,两者之间存在转化过程。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女性在受到伤害后(例如家庭暴力、丈夫婚外情等),通常会委曲求全,希望以此挽回感情,但现实又常事与愿违。当负面情绪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转化为强烈的报复仇恨嫉妒心理,在该心理的驱使下,部分女性实施了暴力犯罪。另外,一些青少年女性在本应茁壮成长的年纪,因缺少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关爱和正确引导,走上犯罪道路;再如一些被性侵害的女性,因无法承受来自社会、家庭的压力,自暴自弃,最终身陷囹圄。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法律上,她们的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法意;但情感上,她们本身也是受害者,有“情有可原”之处,社会应当弥补对她们缺失的关爱。

(三)多团伙作案,女性在其中扮演从属性角色

在封建社会时期,儒家思想要求女性“在家从父、嫁夫从夫,夫亡从子”,因而女性不具有独立的社会地位,这主要是由其生理、心理特点所决定。现代社会,女性仍对男性表现出强烈的依附性。女性多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同时她们一般不是主犯,多带有胁从、被教唆、帮助犯的特点。

三、女性犯罪心理

女性犯罪多由于安全需求(如人身安全、生活稳定以及免遭痛苦)、情感与归属需求(如爱情、婚姻)、尊重需求(如成就、地位)未被满足而实施过激行为,以致触犯刑律。以下着重分析几种常见的女性犯罪心理。

(一)嫉妒、仇恨、报复泄愤心理

相比较男性,女性一般承担更多的家庭职责,投入在家庭建设上的时间和心血也更多,因此女性对于婚姻家庭的期望和重视程度远超男性,一般表现为希望婚姻延续、家庭幸福。但现如今婚外情现象日益蔓延,使得部分家庭陷入情感危机;家庭暴力现象仍屡禁不止,为女性犯罪埋下不定时炸弹。

1.家庭暴力

封建时期男子凌驾于女子之上,认为可以对妻子随意打骂,该种思想至今仍有残余,尤以农村为甚。执法机关一般不插手普通家庭纠纷、居委会村委会不管也是常态,这也导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长期处于无助境地。加上性格懦弱、经济不独立,以及“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思想的影响,妇女受到家暴后常选择默默忍受,这又进一步助长了丈夫的暴力倾向。当仇恨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性格偏激者会产生“鱼死网破”的复仇心理,此时琐碎的小事就会触动“情绪的扳机”,用她们特殊的方式发泄对婚姻的不满,因此我们看到弱女子身上会发生意想不到的大案。

2.婚外情

除了家庭暴力外,夫妻之间的不忠实也是造成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当今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正在弱化,诱惑因素逐渐增多,一些人产生了扭曲的婚恋观,对家庭不负责任,纵情过度,男性在该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心理学上认为女性的原则性、精神性较强,对婚姻的期望值也高于男性,因此一旦婚姻家庭出现变化,女性极难接受变故,心理极易发生扭曲,会不惜一切代价捍卫自己的原则,以求精神上的慰藉。此类案件中,被害者多为丈夫或情夫,但近年来“原配怒杀小三”的恶性犯罪增多,影响恶劣。杀死情敌固然存在一时激情冲动犯罪的因素,但更多的是对扫除障碍、恢复原有家庭生活的向往。同样的,作为第三者的女性,也会因为被冷落、抛弃而产生仇恨心理,或是出于为自己的感情扫除障碍的目的,采取极端的 方法 解决感情问题。 (二)逞强斗狠心理

心胸狭窄、小心眼也是女性的标签之一。心胸狭窄的女性自我排解情绪的能力普遍差,极易产生争强好胜心理。平日细小的邻里矛盾、家庭纠纷如没能及时化解,容易形成积怨以致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例如我市2011年发生的一起恶性杀人案件,邻里间因琐事产生纠纷,长期不合。案发当日,母亲、儿子、儿媳、女儿、女婿共同商议如何报复,并积极准备作案工具。傍晚在家门口遇到被害人一家后,儿子、母亲、女儿、儿媳分别持匕首等工具共同打击手无寸铁的被害人,最终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数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最终上述几人均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这种因邻里纠纷而导致的恶性凶杀命案并不多见,而全家人一起作案更是罕见。双方多年的恩怨,难解的怨气,酿成了一个人间惨案。该案件三名女性罪犯的犯罪动机外表上看只是个“气”字,其实质是心中没有法制观念,因为某些微小利益受到侵犯或者受到损害便放纵宣泄,逞强斗狠,走上犯罪道路。

(三)铤而走险心理

在现代社会,女性在继续相夫教子责任的同时,也部分地承担起了家庭供给,更有单亲妈妈等群体几乎需要独自供养家庭。然而,女性在就业、待遇等方面极易受到歧视及不公正待遇。部分女性无一技之长,无固定职业及住所,缺乏生存能力,为生计容易为财而铤而走险,实施盗窃、、色情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爱慕虚荣、急功近利心理

随着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投入最小、利益最大”的功利性也潜移默化着民众的价值观,女性爱攀比、好嫉妒的性格特点更加剧了这种现象。当现实与理想无法平衡时,部分女性迷失方向,有的走上盗窃、、贪污、受贿的不归路,有的贪婪地出卖肉体换取不义之财;有的甘愿做第三者,埋下犯罪隐患。心理学研究分析,女性的意志力弱于男性,在具有同样的接触钱财物的情况下,女性更容易为贪婪所侵袭。并且,女性的认知系统较为薄弱,很多时候都是以自己的低级需要和直接 经验 为标准,因此很容易被小恩小惠所诱惑,从而沦为他人的犯罪工具。

(五)自暴自弃,放纵心理

女性的心理承受能力普遍不如男性,因此在遇到挫折、创伤后容易颓废,产生消极厌世情绪,进而“破罐子破摔”走上犯罪道路,该种情况在性犯罪中多见。对于性过错,社会对女性的批判明显多于男性,在强大压力面前,一些女性不敢、不愿、甚至不能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继而产生自暴自弃心理,沦为卖淫女,进而极有可能演变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者。

(六)无知、盲从心理

该种情况多发生在未成年女性,该群体在世界观和价值观未完全形成时即接触社会,从而误入歧途。

女性犯罪虽然在绝对数量少远低于男性犯罪,但其上升势头明显,其对于家庭、社会的影响不容小觑。通过对女性犯罪心理的分析,针对不同的犯罪心理,设计不同的应对策略,可以为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提供思路。笔者倡导在社会上多些正确价值观的引导,多打温情牌、亲情牌,及时对负面情绪进行疏导、化解,从而从源头上减少犯罪诱因。当然,女性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减少和预防女性犯罪同样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女性自身、家庭、社会多管齐下,将保障女性权利的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摘 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水平的快速提高,女性越来越多的参与到社会各类事务中来,但是与此同时也导致女性犯罪的比例逐年上升,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基于此,本文主要针对女性犯罪者进行了心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防范措施。

关键词 女性犯罪 心理分析 防范措施

作者简介:瞿业,六盘水市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40-02

在家庭和社会之间存在着一条重要的维系纽带,那就是女性,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其心理特征相对于男性来说,最突出的在于富于更多的情感,因此女性的神经系统兴奋程度更高,在受到刺激时很容易产生各种敏感的反应。基于此,女性的犯罪现象要比男性少很多,不过一旦女性成为罪犯,将会造成极为严重的情节。最近几年以来,女性犯罪行为逐渐增加,阻碍到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女性犯罪心理,提出并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成为了现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女性犯罪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一)女性犯罪的主要类型

(1)暴力犯罪。相比于男性来说,女性暴力犯罪的现象要少很多,不过随着妇女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在社会活动中的参与范围越来越大,女性暴力犯罪行为也在逐渐增加,特别是现阶段女性故意伤害及杀人犯罪等问题愈加严重,而被伤、被杀对象则主要为丈夫,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和被动性。(2)财产犯罪。相关调查资料表明,女性财产犯罪的概率也有上升的趋势,主要表现为盗窃、贪污及罪等,该类犯罪是女性犯罪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3)性犯罪。在整个女性刑事犯罪案件中,性犯罪的比率最为突出,并且严重腐蚀到了社会的正常有序发展。其主要特点为流动性、隐蔽性及依附性等,主要表现为聚众淫乱、引诱或容留妇女卖淫罪等。

(二)女性犯罪的具体特点

(1)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具有被动性。虽然目前社会发展中强调男女平等,但是由于男权主义仍然在家庭关系中广泛存在,家庭暴力问题的频繁发生导致很多妇女无法再继续忍受虐待,一部分女性并没有通过法律形式维护自身权益,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女性犯罪的主体具有年轻化、高文化程度的特点。有调查研究发现,女性犯罪的特点越来越趋近于男性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的犯罪在逐年增加,而且女性犯罪存在年轻化的特点。(3)女性犯罪的手段具有明显的欺性。由于性别差异,女性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通常都不会直接采用暴力手段,而是通过、投毒以及盗窃等方式来达到犯罪目的。(4)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依赖性。由于女性受到生理条件的局限,在体力上弱于男人,因此在社会中是一类较为弱势的群体,所以很多女性犯罪人多会为男性犯罪人进行踩点或者为其提供更多的犯罪工具,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依赖性,经常会出现在一些团伙犯罪当中。

二、女性犯罪心理的形成因素分析

(一)家庭因素

(1)一部分女性在家庭成长的过程中形成了明显的人格缺陷。相关部门研究发现,在一些家庭关系比较紧张,甚至是在一些关系破裂家庭中成长的孩子,性格都存在冷漠、阴郁等特点,而很多少女为了逃避家庭带来的不愉快,过早的在社会中游荡,想要从中寻找更多的安慰,不过由于其在社会中接触了很多不良因素,最终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2)家庭暴力可以说是家庭美满生活的腐蚀剂,同时也破坏社会稳定发展的一颗定时炸弹,很容易造成婚姻的破裂,子女在此时会受到严重的伤害。而在农村,发生家庭暴力的概率要比城市高很多,由于农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特别是在这些家庭中的女性没有直接的经济收入,地位较低,受到丈夫的打骂是经常的事情。一部分男性由于受到男权主义的影响,认为丈夫永远要比女性地位高,可以随便打骂妻子,甚至于一些女性觉得在遭受到暴力虐待之后是一种家丑,难于对外人启齿,因此一旦这种伤害超出妇女的忍耐底线,她们都会直接通过伤害或者杀害的方式来反抗丈夫,从而形成犯罪。

(二)社会因素

(1)社会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传统的观念中存在“男尊女卑”的思想,而且儒家文化中推崇女性要“三从四德”,千百年来压制着女性的自由发展,导致很多女性的心理遭受到长期以来的压制。(2)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观念遭到了彻底的颠覆,逐渐开始塑造现代新型女性,导致很多女性产生了强烈的“高消费”欲望,很多女性的“拜金”行为明显,她们为了获得更多的金钱和财富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3)外界传媒的不良诱导也是女性形成犯罪心理的重要原因,尤其是一些黑色反动的、黄色淫秽的文化传播,直接影响到了女性正常人格的塑造和形成。

(三)个人性格因素

从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自身因素来看,通常可以分为不良心理、变态心理以及精神疾病症状等三个大类。其中不良心理主要表现为情绪遭受长期的压抑而变得暴躁,产生较强的报复心,还包括较强的贪婪欲望及明显的自私心理等。另外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刺激了社会的整体消费水平,一些妇女为了贪图享受、为了获得更多的物质利益,逐渐产生了严重的贪婪心态,导致其愈加爱慕虚荣,使得其为了尽可能的满足自身产生的畸形需要,不惜采取犯罪手段来谋取利益。此外,还有一部分女性在刚开始时通常都处于被害状态,但是由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维权意识淡薄,逐渐在后期从被害者的身份转化为害人者,伴随着其强烈的报复欲望最终发生犯罪行为。

(四)个人生理因素

在女性犯罪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为性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女性个人生理因素的影响。首先,与男性相比,女性的青春期变化要早一到两年,体内的雌性激素分泌量多于男性的雄性激素,因此会过早的对异性产生更为敏感的体验。其次,生物学上认为,当女性在处于月经期、怀孕期以及绝经期等各个生理周期时,会直接对其生理状况及心理状况产生影响。除此之外,一部分女性还会由于植物神经的紊乱,导致大脑皮层失调,很容易产生心烦易怒的情绪,一旦受到不良刺激,将会大大增加女性犯罪的几率。 三、女性犯罪的防范措施

(一)加强女性心理知识的教育力度

女性犯罪会直接影响到一个家庭的正常生活,并且会给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 反思 。因此,应该将加强女性心理知识的教育力度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首先,要加强对女性进行 心理 健康知识 的教育力度,通过开设一些专业课程及相关讲座等,推广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橱窗等各类型的宣传媒介,营造女性心理健康知识教育的良好氛围。另外,还要加强女性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咨询及治疗机构的建设,在市场机制的促进下,促进女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并不断扩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的队伍。要充分的认识到,女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离不开人的努力,因此提高教育团队的素质也是一项重要工作,在保证数量的同时,针对现有的教育工作人员,大力开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及必要技能的培训工作。最后,还应该不断完善女性心理健康的测评制度。通过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及财力,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女性心理健康测评工作,不断的从信息反馈中寻找问题、改正问题,确保心理教育工作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二)加强女性思想水平的认识程度

一方面,要重塑妇女的传统观念。中国儒家文化自古以来推崇女性应该“三从四德”,限制了女性的自由发展。随着新时代发展过程中带来的变化,女性婚姻遭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一大部分女性犯罪就是因为在处理家庭婚姻矛盾时发生的,因此如何正确解决家庭矛盾已经成为了这些女性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所以,现阶段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倡导女性自尊、自立、自强的精神,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破害时,在面对社会中出现的各种诱惑时,一定要保持冷静,通过正确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一部分女性的生活态度过于消极,而改变这些女性的思考方式也是一个重要任务,帮助女性形成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确立新的生活目标,有利于降低女性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对女性犯罪个体进行心理治疗

针对女性犯罪个体,目前最重要的工作是进一步加快相关心理矫治机构例如劳教所、戒毒所以及监狱等的建设,同时要做好犯罪个体的心理治疗工作。由于现阶段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很多机构没有深刻的认识到心理治疗的重要性,严重缺乏专业的心理治疗人员,针对这种状况可以加强与大专医学院校以及医院等的合作力度,配合社会力量来做好女性犯罪个体心理治疗工作。另外,我们要不断的更新和借鉴现阶段心理科学的相关知识与原理,根据我国女性犯罪个体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应用,尽可能的起到改善女性犯罪心理治疗的效果。在这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女性犯罪个体的心理治疗并不是特殊的治疗,其与一般心理治疗的本质是一样的,在治疗过程中我们不应该把她们当作犯人来看待,而是应该将其作为病人,尊重她们的人格,与他们友好沟通,建立融洽的治疗氛围,增强她们的自我整合能力,改变她们的心理结构,使其逐渐对其生活方式感到满意,从而改善女性犯罪个体的心理状态。

四、 总结

总而言之,女性犯罪需要得到社会各界长期的关注。本文主要针对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女性犯罪心理进行了分析,因此女性犯罪的预防措施难免会受到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实际研究工作中一定要更加全面、更深层次的进行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够切实的预防并减少女性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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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内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越狱犯罪的防范措施研究 他监管系统抽调相关人员接替他们的工作。第二监狱第二监区监区长王军、副监区长李刚、民警徐福蒙和刘文志,值班门卫钱国军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4、罪犯逃出监狱后为了躲避追捕四处逃窜、藏匿,为了生存,势必会再次犯罪。所以越狱事件的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越狱犯罪的动机分析 (一)越狱罪犯的各种需要是其产生越狱动机的基础 1、摆脱羁绊、获取自由的需要。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是行刑的最基本内容,也是罪犯需要得不到满足和产生痛苦的直接原因。早日获得自由几乎成为每个罪犯共同的需要。罪犯的需要始终是围绕着早日重返社会这一中心展开的,而其他具体需要则随罪犯所处的改造环境的变化而变化[3]。罪犯获取自由的欲求强度跟其个性特征、生活习惯、刑期长短有关。以前自由自在的生活变成服刑后严格的监管改造生活,会使罪犯产生不适应、压抑、痛苦乃至愤恨等心理,特别是刑期较长的罪犯更易因无法忍受艰苦的生活环境和心理折磨而铤而走险以谋求越狱。有些罪犯虽然被判处了较短的刑期,但当渴望自由的心理超过了对短期监禁的忍耐时也会形成越狱心理。 2、产生越狱动机的消极需要。消极需要以低级需要为主,是产生越狱动机的主要原因,对于罪犯越狱的推动力最大。 (1)以吃喝玩乐为主的生理需要。以吃喝玩乐为主的生理需要在大多数犯罪分子的需要结构中居于比较突出的地位。如果这种需要长期固化在犯罪分子的心理结构中,一旦被激发便会促使其形成越狱动机。(2)性需要。对罪犯人身自由的剥夺必然伴随着对性需要的限制,因此绝大多数罪犯处在极度的性饥渴中。青少年罪犯在强烈的性本能冲动的支配下,往往更容易形成越狱动机。(3)逃避惩罚的需要。逃避惩罚是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到刑期结束被释放之前的所有阶段都必然存在的需要。自被拘押之日起,罪犯的社会地位和环境就发生了根本变化,人身自由的丧失、严格的管理等惩罚措施使其难以接受,劳动改造使其产生抵触心理,一旦有机可乘就铤而走险,企图越狱。(4)报复的需要。少数罪犯恶心较深,在原有犯罪心理结构的作用下,往往把犯罪原因推向客观或者归咎于某种偶然的情景因素[4]。报复越狱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了越狱后向特定对象行凶报复;另一种是报复管教民警。 3、产生越狱动机的积极需要。如果罪犯的积极需要没有得到满足,特别是当他们认为不能通过正当途径得到满足时,也可能会产生越狱动机。 (1)思亲恋家的需要。服刑改造的罪犯基本上处于同社会、家庭隔离的状态,这种特定情景往往加剧了其对亲人的思念和依靠,尤其是在亲人病重或死亡、夫妻离婚、恋人移情等情况下其思亲恋家的情绪会非常强烈,如果得不到合理的调节和转移,很可能产生越狱动机。(2)安全和自尊的需要。自尊是人最重要的需要之一,罪犯毫无例外同样拥有安全和自尊的需要。现实生活中有两种比较常见的危及罪犯安全、损害罪犯自尊的情况:一是监管人员野蛮执法,使用打骂、体罚甚至是虐待等手段对待罪犯;二是某些罪犯有“牢头狱霸”行为,肆意伤害其他人员。那些长期处于被欺凌地位的罪犯如果不能通过正当途径保护自己或者维护个人尊严,就会寻找机会脱离“苦海”。 (二)适宜的客观条件是产生越狱动机的诱因 适宜的客观条件是越狱动机的诱发剂、催化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管工作存在漏洞。少数领导对当前严峻的狱情形势和复杂的在押犯结构认识不足,仍然沿袭传统的、单一的管教措施,以此来应付日益复杂的改造局面;某些监狱越狱犯罪的防范措施研究民警的敬业精神和责任心不强,管理松懈,基础工作落实不到位;有些监管单位在监管设施方面投入太少,设备陈旧落后。管理上的这些薄弱环节使罪犯感觉有机可乘,遂产生越狱心理。[5] 2、改造环境不良。罪犯群体是个消极群体。他们聚集在一个狭小的空间里,各种不健康的品行、犯罪伎俩和抗拒改造的情绪在互动过程中会“交叉感染”,与监管人员的正面教育效应相比较处于优势地位。越狱动机的形成与这种不良的改造环境有很大关系。一些监管场所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让罪犯承担繁重的生产劳动任务,却忽视了对其的思想改造。过高的劳动强度、过长的劳动时间等使一些罪犯产生严重的回避劳动和抵触改造心理。当面对刺激和诱惑时,他们很容易产生越狱动机。 3、家庭因素。罪犯的家庭发生变故,例如家庭与其断绝关系、配偶闹离婚、家人生重病或死亡、家人被欺负等,都会给罪犯的情绪造成一定的影响,如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就会使其产生焦躁不安、心急如焚、痛苦伤心等心理,从而想方设法伺机逃跑。有的罪犯认为越狱后能够得到家庭的包庇因此也会千方百计的逃跑。 (三)一定的心理特征是产生越狱动机的先决条件 越狱需要为越狱动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客观条件则起到了诱发的作用,但是越狱动机的产生必须以犯罪人的一定心理特征为前提。 1、侥幸和过于自信。罪犯在羁押后一般都会产生越狱的念头,但对绝大多数罪犯来说仅仅是一种想法,因为他们在分析评价主观条件、监管场所安全警戒力量和越狱后被抓获的比例及后果后,对成功越狱并没有十分的把握,因此就放弃了。而少数罪犯则将这一想法进一步发展为越狱动机,难以抑制,继而千方百计地付诸行动,其中侥幸和过于自信心理的存在是产生越狱动机的一个重要心理条件。越狱成功的先例所产生的示范效应强化了一些罪犯的侥幸心理。他们认为越狱计划周详、准备工作充分,较高估计自己的力量,较低的估计监管场所的安全警戒和公安机关的追捕力量,因而决心以身试法。 2、消极的意志品质。在管教人员的教育帮助下。服刑罪犯有时也会确定将自己“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的目标。但是,由于过去形成的犯罪意识与沾染的恶习太深,阻碍其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因为其改造意志薄弱,信心不足,缺少韧劲,反复性大。另外,有些服刑罪犯在被捕前就已经形成了具有较强反社会性的犯罪意志。被捕后他们对自己的行为不作理性反思,反而将犯罪作为自己长久性的行为目标,不思悔改。具有这些消极意志品质的罪犯是极易产生越狱动机的。 预防罪犯越狱的对策及意义 (一)预防对策 1、针对罪犯的对策 (1)加强正面引导,教育罪犯安心改造。监狱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促使罪犯的思想转变。因此,要经常性、不间断地对罪犯开展认罪伏法教育,转变罪犯思想,消除侥幸心理。并辅以前途理想、人身观教育,有计划的组织有越狱史的罪犯现身说法,针对性地开展社会帮教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地教育罪犯认识到逃跑是没有出路的,真正把越狱思想消除在萌芽状态。(2)在罪犯中建立健全正当的互帮互控体系。罪犯群体中,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具有越狱心理和动机,特别是那些主观恶习不深的罪犯,他们大多数能认罪伏法,靠近政府。监狱应大胆启用他们到一些要害岗位上去工作。他们在接受干警信任的基础上,通过同其他犯人一起学习,一起生活,一起劳动,一起娱乐的机会去越狱犯罪的防范措施研究 狱罪犯做到及时抓捕,及时起诉、公开审理,从重判决,以法律震慑想逃的,教育没逃的,鼓励举逃的,表扬抓逃的罪犯。例如,某监狱1996年8月14日破获了一起预谋越狱案,罪犯隋某于1996年11月1日被执行枪决。从此以后,监狱在每年的11月1日都要对罪犯公开进行反越狱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自1996年以来连续三年未发生罪犯预谋越狱案件。 2、对于警察的要求 (1)加强自我防护意识。自我防护意识实质上是一种心理活动,其核心是指警察临战时的心理准备,是指当一个人受到突然的侵害和袭击时他就会本能地发出自卫反击的动作,以保护自己免受伤害。就是要求警察具备防卫意识、技战术意识和临战时的警惕性,遇有突发情况能够冷静、果断的地处置。这种准备主要是心理准备和常规的技战术准备,提高自我防护意识的关键就在于解决临战时的心理准备是否充分等问题。作为一名监狱警察在自我防护意识方面首先要做到先期估计,从险料敌。监狱警察要更新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思想上要充分认识当前执法环境的复杂性、危险性和犯罪分子的凶残性,警察执法要提高警惕性。其次要经常进行防范意识教育,加强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加强教育培训,不断增强民警的自我防范意识,增强敌情意识,时刻保持高度的敌情观念。教育所有干警,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在执勤过程中要坚守岗位,注意观察履行职责,不能掉以轻心。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干警的安全意识、营造安全氛围,奠定确保安全的思想基础。最后树立必胜信心。作为一名警察要拥有捍卫法律尊严、英勇顽强、不怕流血牺牲的精神。在遭遇突发情况时能够迅速作出反应,变被动为主动,做到一招制敌,能够依法及时处置,克敌制胜,控制局面,消除危险。(2)提高警察的体能和克敌制胜的本领。法律赋予了监狱人民警察一定的执法权,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遇到特定情形,法律许可警察对罪犯施加适当的暴力。因此,警察要增强和提高自身的自我保护能力,要具备反击非法侵害的能力,要有比进攻者更敏捷、更快速的防守反击动作。如果警察发现罪犯有攻击的迹象或遭遇了攻击时,警察必须以最快的速度作出反应和行动,应变自如,变被动为主动。 3、监狱的预防对策 (1)监狱防逃必须以完善硬件设施为前提。对监狱而言,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让硬件设施越来越先进,让罪犯无孔可钻。当前我们必须要全面推进监门设施建设,所有押犯点的监门必须实行AB门管理。高戒备度监狱必须在门禁中采取指纹认证和卡式管理体系,强化门卫的安全防范能力。所有监狱的大门、围墙、禁闭室、会见室、民警值班室等重点部位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置和触发式报警器。要切实加强监狱围墙、电网的建设、高戒备度监狱要在围墙内侧划定警戒区域,安装蛇腹形刀刺网进行物理隔离。要配足配齐一线民警的对讲机、警棍等基本警用装备,满足民警执勤需要。(2)监狱防逃应以健全的制度为保障。一定意义上讲制度不完善,是造成罪犯越狱的重要原因。因此预防罪犯越狱必须建立完善的防逃制度。建立健全的制度保障应结合监狱实际情况,根据各项制度,制定一整套完备的责任制,加大监管安全隐患的查处力度,将不安全隐患检查处理在萌芽状态。各监狱在传统的管理基础上,要将狱情分析清楚。将互监互助制度、收工点名制度、小区域防范制度、以老带新制度、查验身制度以及定期和不定期查监制度等,规范成册。将这些制度的落实,逐一承包到监区,分包监区干警身上。实行年度承包责任制,严格按着年初签定承包合同,年底对照合同进行逐项检查考评,并做到奖罚及时兑现,广泛调动干警认真落实防逃制度,提高防逃反逃工作的积极性。真正使防逃反逃工作抓在干警的手上,落实在行动上,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 越狱犯罪的防范措施研究 4、从社会大环境上预防 必须提高全民防范意识,形成强大的防逃网络体系。防逃和反逃不仅是监狱的责任,而且是全社会共同的义务。建立健全监狱防逃体系,除要依靠内部完善机制外,还必须与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各居民社区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亲属广泛联系,共同组成一道群众联防,构筑群防群治的社会防范网络。[6] 扩大对外宣传力度,让社会了解监狱,积极配合监狱防逃。当前,我国的各项工作已逐渐步入法制轨道,但外界对监狱知之甚少。因此,可通过邀请社会团体、各界人士参与监狱的执法活动,利用媒介宣传监狱及《监狱法》,或组织大型巡回图片展览,或搞大型干警演讲和罪犯改造汇报会等形式参与社会活动,让社会了解监狱,了解罪犯越狱的公众危害和包庇越狱犯的后果,使其主动配合监狱投入到积极防逃工作之中。 总之,做好越狱防逃工作,任重而道远。只要我们上下一心、齐心协力,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投身其中,就一定会筑成一道坚不可摧,牢不可破的强大防逃体系,使监狱的防逃工作做的更好,为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为实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起到应起的作用。 (二)预防罪犯越狱的意义 1、预防罪犯越狱是社会稳定的需要。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的政权,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罪犯在投入改造期间,原有犯罪行为被扼制,不正当需求被限制,部分权利被剥夺。如果教育不对症,管理不科学,他们当中的个别甚至部分罪犯就可能由不适应被监禁到抵触、对抗,最后发展到千方百计越狱。正是这种反监管、反改造意识逐渐增强,使之成为他们越狱的内驱力,而想方设法的实施越狱行为。越狱后,要躲避司法机关的追捕,四处逃窜、藏匿,为了生存,他们会不择手段再次进行疯狂的重新犯罪活动。事实证明,罪犯的越狱给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因此,监狱必须预防罪犯越狱,将罪犯越狱案件控制在最低限度。 2、预防罪犯越狱是维护监狱安全稳定和正常改造秩序的需要。稳定的监管改造秩序和良好的改造环境是改造罪犯、教育罪犯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稳定的监管环境中,罪犯才能静心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反省和忏悔,重新树立新的人生观和道德观,彻底改变过去的不良恶习和腐朽意识,重塑自我。罪犯越狱直接威胁着整个监狱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如果一旦发生罪犯越狱,监狱不得不组织大批警力进行追逃工作,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损失,还严重影响监狱的改造、生产工作正常进行,而且还会产生连锁反应,一罪犯越狱,多罪犯想入非非,使罪犯群体的改造积极性下降。因此,预防罪犯越狱是有效地维护正常监管改造秩序的需要,更是维护法律威严的需要。 3、预防罪犯越狱是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需要。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关键,一是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装备监狱;二是用当代的先进思想教育改造罪犯,最终实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这一目标。党和政府对监狱提出“关得下,跑不了、改造好”这一最起码的要求,说到底,就是将罪犯依法关押起来,运用先进的防逃装备严防越狱,用先进的思想教育方式和内容,把他们改造好,这完全与创建工作相吻合,也充分说明了监狱防逃工作的重要性。监狱要想改造好罪犯,首要的一条就是要用严格的监管做保障,否则,一旦发生越狱,不但教育改造不好罪犯,还会对监狱、对社会带来危害。因此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实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这一目标,就应当做好越狱预防工作,杜绝越狱行为的发生。这样,全监上下就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创建工作中,使监狱整体工作向前稳步推进。 在新形势下,监狱工作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少数罪犯不思悔改,抗拒改造,甚越狱犯罪的防范措施研究至企图越狱,特别是当前狱内罪犯结构日益复杂,狱内改造与反改造斗争日趋激烈,教育改造罪犯难度不断加大,监管安全不稳定因素日益增多,使预防罪犯越狱的工作面临着新挑战和考验。因此,安全防范意识要及时跟上形势,从现有的情况出发,扎实工作,狠抓落实,确保监狱安全,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方小平.确保监所稳定优秀论文集[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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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个别教育,作为监狱民警与罪犯沟通的一种方式,可以通过言语和非言语的手段。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罪犯个别教育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罪犯个别教育的论文篇一

《罪犯教育刍议》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监狱普遍实行罪犯计分、以分减刑的改造手段,对一部分限制减刑的罪犯失去意义,对限制减刑部分罪犯的教育改造,就成为监狱管理一个急需解决新问题。为深刻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的方针,落实监狱工作科学化发展,必须要进一步强化罪犯教育改造工作。

【关键词】监狱;罪犯教育

教育是我们人类一种神圣的社会现象,因而教育也是罪犯教育改造的一部分。我国监狱是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我们也清楚地知道,监狱的是为了更好地去改造罪犯,使其在出狱后更好地融入到社会中。《监狱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监狱通过“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这样的方式来履行好刑罚的执行的功能,完成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本性的任务。

一、罪犯教育的概念

罪犯教育改造作为改造的三大手段之一,在持续推进监狱全面建设战略、维护监狱长治久安,更好地建设和谐社会的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罪犯教育指的是在监狱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罪犯所实施的为转变罪犯其思想、行为恶习,通过教授其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生活技能的各项活动的总称。“当这种教育力充分显露的时候,一方面使罪犯受到感染和触动,进而在思想和灵魂深处产生斗争和选择,并对原有的价值体系和思想观念构成威胁和瓦解的态势,且这种态势将不断持续和蔓延,随着监狱人民警察教育改造的深入和强化,罪犯才能接受监狱人民警察积极的教育内容并内化为自己的价值体系。”

二、监狱罪犯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罪犯教育思想观念落后,重监管轻教育

由于重视监管,在思想和实际工作中都轻视教育,监狱宗旨是“挽救人、改造人、造就人”罪犯改造要依据罪犯内在变化。罪犯教育必须强调内因,监管重视的是规范行为,是外在,这种表面化仅仅是使得服刑人员在行为上看上去守法了,而现实真正改造情况却并非如此,在现实的情况中,监狱包括监狱警察对罪犯在监狱中出现的新问题,如心理变态、心理障碍等问题并没有足够的重视,只是强调监狱监管稳定的重要性,而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去解决这些迫切存在的罪犯内在问题,面对这些实际性的问题,应该关注罪犯的教育,监管的稳定也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罪犯存在的实际的内在问题。

(二)罪犯教育缺乏系统性

罪犯教育是一项庞杂而细致的工作,对于罪犯的教育我们需要将其改造成为合格的守法公民。对于整个罪犯教育,我们还没有形成一定的系统性的认识,只是从某些方面或者某几个方面来谈罪犯教育,这就缺乏系统性使得罪犯教育不能达到我们所预期的效果,只是单独地强调各环节重要性,反而适得其反。例如,现在普遍采用的监狱管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这些改造罪犯的方式,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从理论上来讲,这三种方式应当是相互联系而不是孤立存在的,但是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监狱往往是更加关注罪犯的劳动改造,为完成一定经济指标,把劳动指标看做是考核服刑人员最重要的指标,忽视教育这一重要环节。监狱应该是按照系统科学的理论,全面综合去安排监狱各项及各环节工作,使其不是脱节的,这是我们对于罪犯进行改造,最大限度去预防和减少罪犯重新犯罪的重要手段。

(三)罪犯教育缺乏全方位、个性化

监狱教育内容、方式缺乏全方位以及个性化,不同的罪犯具体情况都是不一样的,由于每个人都是不一样的,每个罪犯之间本身就存在差异性,无论是知识水平、家庭环境及自身学习能力等等各方面,所以采取不用的教育方式和内容,发挥罪犯自觉接受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目前实际情况,一般都是简单地将所有服刑人员集合在一起,宣讲统一而单调的内容,收效甚微。另一方面来说,对服刑人员的教育仅仅局限在监狱期间的教育改造,不注重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以后的效果到底如何。从思想上认为服刑人员步入了社会,在我们看来罪犯就已经完全脱离了监狱,而实际上罪犯教育的实际效果是需要对服刑人员进行出狱后的回访调查,在现实中缺乏这样的认识,认识罪犯出狱就与监狱不存在关系了,缺乏全面的跟踪调查的思想,所以整个罪犯教育的系统并不完善。

(四)罪犯教育缺乏信息化

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我们不能否认我们已经进入了网络时代,每天的生活离开网络信息都会影响到我们的生活。然而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却是我们忽略的群体,罪犯的教育本身就缺乏一定的网络信息化教育,罪犯出狱后就与现实社会脱节。尤其在边远不发达地区,监狱自身的信息化设备就缺乏,罪犯的信息化教育就更是难上加难。在现实情况中看,监狱想要建立监狱信息化的网站,现实的工作中缺乏计算机专业方面人员的管理,监狱网站内容陈旧未能及时地更新管理,所以收效甚微。另外一方面,监狱的服刑人员在文化程度上就有很大的差距,有些罪犯甚至都不知道什么是网络,具体情况也千差万别,罪犯的信息化监狱难度较大。

三、关于改善罪犯教育的相关建议

(一)确立正确罪犯教育改造的观念

对于罪犯的教育理念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经历了从报应主义到预防主义和折中思想的变化。报应主义只是片面强调对罪犯惩罚作用,忽略对罪犯的教育矫正。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与进步,现代刑罚学认为国家对罪犯不应只是惩罚,还应通过刑罚来教育改造罪犯。教育改造罪犯,使罪犯弃恶从善,真正地回归社会。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监狱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效果不明显。对于监狱和监狱警察来说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从监狱而言,必须要确立正确的罪犯教育改造观,为促进社会的长足稳定发展,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必须要树立正确的罪犯教育改造观,充分保障罪犯基本人权,树立人道主义的思想;从监狱警察来讲,作为引导者监狱警察必须要正确发挥其帮助和引导的作用,从罪犯教育改造出发,帮助罪犯真正回归社会,从而达到良好的教育改造的效果。 (二)建立全方位、开放的罪犯教育体系

监狱需要构建针对罪犯的全方位、开放的罪犯教育体系,这需要整合狱内及社会资源,将罪犯的教育改造置于社会大发展的格局中,对于罪犯的改造挽救工作定位于真正回归社会的背景下。完善的罪犯教育包括相关的理论、方法和效果评价的体系,这才是监狱罪犯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首先,监狱及监狱警察需要了解和研究罪犯的犯罪具体情况,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对罪犯进行合理、科学的教育改造。根据不同类型的罪犯需要应用不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同时犯罪在监狱内的不同时间段及出狱后也需转换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方法。通过不同罪犯及不同时间段罪犯教育个性及共性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罪犯教育存在的基本规律。当然对于罪犯的教育改造,需要开放的罪犯教育体系,在吸取西方有益经验基础之上,光光依靠监狱是不够的,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种积极力量,依据服刑人员的主观及客观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一定的帮教活动,建立一种监狱和社会有效结合的教育转化机制。

(三)实现罪犯教育社会化、个性化

罪犯教育的社会化是指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当中,监狱与社会中的力量结合,依据新的形式及任务需求,通过整合社会资源与采用多种方式,对罪犯的社会化教育采用社会化的教育方法和内容,使得罪犯能够最大限度去适应社会。监狱罪犯教育的社会化是监狱行刑的必然发展趋势,监狱的目标是通过不断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从而在真正意义上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所以监狱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关注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目前监狱的罪犯教育社会化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得到各国的关注,罪犯教育社会化需要整合各种有用资源,思想教育、文化技术教育及法律教育都纳入到社会教育的大体系,使监狱教育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打破监狱教育工作封闭性,克服监狱教育资源不足,将监内教育和社会教育紧密结合,促进罪犯教育社会化,从另外一方面来讲,社会力量的参与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监狱的神秘感,让全社会关注和接纳监狱罪犯,使得罪犯教育社会化成为一项全社会、长期性的事业。“所说的罪犯教育个性化,就是在坚持党的监狱工作方针和监狱法规定的工作目标和共性要求的基础上,通过罪犯教育的改革与调整,创设使罪犯有更多的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空间的改造条件,再塑出既适应社会、监狱机关统一要求又具有独特个体素质的新人。”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大多数罪犯文化程度较低、文盲半文盲占比例较大,这部分人本身缺乏学习的自觉性,有一定程度抗拒教育的主观倾向,所以监狱的责任在于使这部分罪犯在一定程度强制中接受教育。同时我们应该强调尊重个性,也要尊重罪犯个人权利,我国监狱罪犯教育不足在于自愿性规定较少,在实践中做法也不多,主要还是依靠强制性的灌输教育。罪犯教育的个性化需要监狱及监狱警察在全面透彻分析罪犯个别性的基础上对症下药。对于每个罪犯都应该制定一个适合其的教育改造方案,包括入监到出监的全过程,做到所谓的因人、因时、因地制宜,从而提高罪犯教育改造的效果。

(四)利用监狱信息化建设促进罪犯教育创新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罪犯教育必须落实监狱信息化建设,将信息化融入罪犯教育的工作中,采用一系列的信息化手段来促进监狱罪犯的改造工作。利用监狱管理改造的信息化系统,实现罪犯在监狱执行过程中,从日常考核、生活卫生及狱政管理等方面进行信息化的全程管理和应用。通过网络进行心理咨询、测试及视频会见等,不断改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同时培养一批监狱警察,让其成为监狱信息化方面的人才,能够将具体工作落实到实处而不是停留在理论层面,将网络信息化运用到罪犯教育改造的实践中将罪犯的犯罪情况还有监狱内的改造情况通过监狱信息化建设及时准确地反馈给警察,利用在狱内建立的每个罪犯的心理档案,使得监狱警察开展心理疏导及个别教育可以顺利进行。同时开展教育专题和贴近罪犯生活的活动,监狱信息化建设为切实因地、因时、因人施教原则创造必要的条件,实施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同时利用监狱信息平台可以促进罪犯心理咨询矫治,然而监狱信息化建设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需要监狱及监狱民警以及我们全社会共同努力。

总而言之,伴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监狱改造罪犯的职能也在进一步得到深化,监狱机关要始终围绕 “改造”的治本功能,以一种求实的态度,对于罪犯教育这一项具体的工作在理论和实践领域都要有所突破,同时着眼于维护监狱安全和社会稳定,借助社会资源和力量,逐渐实现罪犯教育改造方式、过程及力量的社会化。只有这样才能推进监狱工作的长足发展,继而实现社会秩序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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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贾洛川.论罪犯教育个性化[J].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关于罪犯个别教育的论文篇二

《浅析监狱罪犯教育的理想与现实》

摘要:培养身心健康、重新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是监狱罪犯教育追求的目标:当前我国传统的行刑制度和行刑理念,使罪犯教育缺乏针对性、适应性、科学性。确立现代、科学的罪犯教育理念,构建科学化、社会化、个别化的罪犯教育体系是提高罪犯教育效能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监狱 罪犯 教育 行刑 罪犯教育理念 罪犯教育目的

一、 理想:提高教育效能,使罪犯复归社会是监狱罪犯教育的应然选择

开放的中国 ,迎来了政治的文明,经济的繁荣,思想和文化的进步。开放也使我国传统的教育改造受到越来越严峻的挑战:教育效能呈下降趋势。纵观世界监狱行刑发展的历史,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对犯罪人的惩罚、教育矫治,不能缺少人道、民主的内涵,必须体现人道、民主的价值,如此,才能建构现代的监狱教育 。

(一)人道、民主是监狱罪犯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之一

在世界行刑目的的嬗变过程中,教育矫正在监狱行刑制度的发展中越来越受重视。行刑理念的发展受到刑罚制度的影响,人类行刑制度经历了生命刑、肉体刑到 自由刑的变化;相应的行刑理念经历了报应主义到预防主义和折中思想的变化。在行刑史上,报应思想源于愚昧时代、智识未开的原始社会中“以牙还牙,以命还命”的复仇观念和行为准则。而后逐渐演变为宗教因果报应、道义报应和 法律 报应。法律报应盛行期间,西方资产阶级人道、民主、平等的启蒙思想对近代的监狱改良,给罪犯以人道待遇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报应主义片面强调对罪犯的惩罚作用,忽视对罪犯的教育矫正的弊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对犯罪行为、犯罪人认识的深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l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西方许多国家的完成,自然科学的发展和实证主义 哲学 的影响,刑事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菲利、李斯特等认为国家不应只惩罚犯罪,还应该用刑罚来教育罪犯,教育是刑罚的本质。从此,矫正教育模式开始盛行,以教育和矫正罪犯,进罪犯改恶从善,回归社会为行刑目标。不仅适应人类社会文明的进程,而且极大推动了刑行的人道主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现代矫正制度的兴起,罪犯教育以人为本、人道、民主的理念也鲜明地反映在国际机构的相关文件上 1955年联合国《囚犯最低限度标准》第 66条第 1款规定:“应该照顾到犯人社会背景和犯罪经过、身心能力和习性 、个人脾气、刑期长短 、出狱后的展望,而按照每一个囚犯的个人需要,使用一切恰当办法,其中包括教育、 职业指导和训练、社会个案调查、就业指导、体能训练和道德性格的加强,在可能进行宗教照顾的国家也可包括这种照顾。”

(二)监狱罪犯教育目的是培养身心健康 ,重新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

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代表人物贝卡利亚指出:“刑罚的目的不是要使人受到折磨,也不是要使人已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存在,刑罚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人再使社会遭受危害并制止其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 在当今国际社会,刑罚执行不再是惩治罪犯的一元目的,而是多元目的共存。在我国自西周的“明德慎罚”开始到西汉儒家学说一统天下后,“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等法律思想,均体现了刑罚和教化的相结合。近代受西方法律思想影响,清末法律大臣沈家本提倡监狱改良,主张监狱应以感化人为宗旨。当然由于时代和制度的制约,监狱罪犯教育目的、效果仍难以实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监狱 工作在毛泽东“人是可以改造的”,“我们的监狱是学校”等理论指导下,于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 l条明确提出“为了惩罚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 自己,成为新人”的监狱改造目的 在 1982年公安部颁发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第96条中进一步规定:“把犯人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 3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再一次结合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明确监狱教育的目的是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具体表现为转化罪犯消极错误的观念和犯罪的恶习,提高文化程度和认知能力,培养相应的职业技能。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监狱教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随着人类进入21世纪监狱教育个别化、社会化和技术化发展的趋势,监狱培养目标注重以罪犯为中心,培养身心健康,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将成为必然要求。

二、现实:制约监狱罪犯教育质量的原因

监狱罪犯教育作为监狱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转化思想,矫正恶习,增长知识,培养技能和促进罪犯身心健康的任务。然而,不容回避的是,由于监狱生产和经营问题造成的无形压力,对罪犯犯罪思想、刑期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尤其是罪犯教育立法、内容手段和教育者的专业化等方面的不足,因而影响了罪犯教育效果。深入研究制约罪犯教育质量的深层原因,对于探索出我国罪犯教育走出困境的新途径十分必要。

(一)监狱罪犯教育受制于传统的行刑制度和理念

监狱罪犯的教育受制于刑罚制度和刑法思想的影响,罪犯教育工作往往呈现出与此相适应的思维模式。如受惩罚与报应思想的影响,罪犯教育中以惩代教现象突出,罪犯教育过程中重视“强制性”,轻视罪犯个体的主动性;受监禁制度影响教育带有很强的孤立、封闭的色彩,监狱同社会的交流较少;受劳动改造观念的影响,罪犯教育中以劳动代替罪犯教育,以劳动评价罪犯改造效果,在白天 8小时的时间以劳动为主,罪犯教育大部分安排在夜间业余时间进行,劳动与教育难以有机结合。此外监狱职能的多元化、民警多重角色的冲突等都影响罪犯教育目的的实现。

(二)罪犯教育缺乏针对性、适应性、科学性

罪犯教育的内容以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罪犯思想教育内容过于强调思想认识、理想信念的统一性、标准性和唯一性,世界观 、人生观、价值观等一系列内容脱离罪犯思想实际和当前社会实际,各监狱把上级的通知、指令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动力,习惯于按照上级部署开展大规模的活动,缺乏独立性、自主性和针对性,表面上看轰轰烈烈,实际上形式主义,收效甚微;文化教育教材滞后,内容、层次与罪犯年龄、文化程度不相适应;职业技术教育过于关注监狱生产发展的需要,忽视罪犯回归社会谋生就业的需要。

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和社会教育是罪犯教育的三大基本手段。在 实践中,罪犯教育手段更多的是依靠 经验进行,集体教育课堂化,一锅煮、流于形式;个别教育浮于表面,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有的是针对罪犯个体的劳动定额、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方面十分看重,甚至不顾罪犯个体的身体条件和技能情况而妄加批评、训I责;社会教育不能经常化、规范化,教育活动单向进行,很少倾听罪犯的心声;罪犯教育过程中急功近利,不遵循循序渐进、因人施教等教育 规律 ,只求到课率、取证率,忽视罪犯教育的实效。

(三)监狱罪犯教育工作者队伍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

监狱教育队伍的建设是罪犯教育质量的保证,新中国几十年监狱改造历程中,监狱工作者在艰苦的 环境条件下创造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其坚定的政治立场、无私奉献的精神是监狱工作者宝贵的精神财富。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现代监狱教育追求人道、民主、效益的价值取向,实现对罪犯的再社会化,使其复归社会的目标。目前监狱教育者仍然是全警皆师,整体素质不高,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专业人才,教育者缺乏现代的罪犯教育理念,对罪犯教育的认识不到位, 整天忙于保稳定 ,求效益,客观上已无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教育工作中去,更难以进行知识的更新。

(四)罪犯教育缺乏立法的支持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有关行刑方面的基本立法是 1994年颁布实施的《监狱法》,《监狱法》自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监狱法》条文过少,只有 78条,涉及教育改造的条文仅 13条,导致许多教育实践活动缺乏立法的支持。同时由于立法滞后,难以适应新时期监狱罪犯教育工作的需要,全国各省监狱 管理部门从各自情况出发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这些以实用为主的规章制度对教育工作的要求不规范不统一,各省各自为政,甚至有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严重制约了罪犯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超越:确立 现代 罪犯 教育 理念,建构监狱罪犯教育新体系

当前,我国监狱罪犯改造 工作正经历由传统、 经验模式到现代、 科学 模式的 历史 转型。刑罚执行、监狱理论研究的视野越来越多地关注监狱罪犯改造的理念、教育目的,通过罪犯教育促进罪犯改恶从善,重新复归 社会,提升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是监狱的应然选择。

(一)确立现代、科学的罪犯教育理念

坚持以培养身心健康,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为罪犯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在罪犯教育过程中树立人道、民主、效益的理念,明确以罪犯教育为中心,尊重罪犯,关心罪犯的身心健康。肯定罪犯在教育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发挥教育者的 组织、引导和帮助作用。调动罪犯接受教育的主动性、积极性,达到罪犯教育过程双向良好互动。摒弃因循守旧、固步自封的观念,广泛吸收 自然 、社会和 心理等科学研究成果,解放思想,树立现代、科学罪犯教育理念,推进罪犯教育理论、制度、教育方法等的创新。

(二)罪犯教育体系的科学化、个别化和社会化

罪犯教育体系的科学化是指在科学地罪犯教育的理论指导下,罪犯教育的制度、工作模式和工作效果的评价达到较为理想的状态。因此必须深入研究罪犯的犯罪原因,科学的认识罪犯,对罪犯进行合理的分层、分类。积极探索罪犯教育的基本 规律 ,发现罪犯教育本身的内部 联系和运行轨迹。查寻罪犯教育制度、教育方式存在的偏差。运用科学的理论指导罪犯教育改造 实践工作,整合罪犯教育手段,积极吸收和借鉴西方监狱矫正的理念和技术,创新罪犯教育的方式方法,构建科学的罪犯教育评估体系,实现罪犯教育由传统、经验的格局 向现代 、科学的格局转变。

监狱教育工作社会化作为现代刑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我国也不例外,罪犯教育的社会化就是克服监狱工作的封闭性,加大开放力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将罪犯的 文化教育、 职业技术教育纳入社会教育大系统中,明确罪犯狱外学习制度,改变单一的教育者队伍结构,改变监狱呆板、单调的教育模式,改变单边输送、扮演道德权威和社会教育者的形象,大力宣传罪犯教育,让全社会关注监狱的罪犯教育。

罪犯教育的个别化即要求教育者从罪犯个体的具体情况出发,针对罪犯个体不同的犯罪原因、生活经历、社会背景、文化程度以及个性特点等采取个别教育。自罪犯人监开始与罪犯共同制定每一个罪犯的个别教育方案,规划刑期,确定切实可行的改造目标。提高民警个别教育的能力,不断探讨个别教育的有效方法。

(三)监狱罪犯教育工作者的专业化、多元化

罪犯教育目的的实现,主要依靠监狱教育者去执行和体现,现代监狱的罪犯教育任务对监狱教育者的要求更高,在当前情况下,必须根据监狱人民警察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和专业能力为标准实行科学的分类,并对其中的教育改造人员和罪犯心理矫治人员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和引进,促使罪犯教育工作队伍的专业化。

罪犯来自于社会,犯罪原因存在于社会,对罪犯实施教育离不开社会帮助,为帮助罪犯重返社会,监狱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社会学、精神病学、社会工作的专家学者以及教师等,参与改造方案的制定、对罪犯的心理危机进行干预、对监狱民警进行业务培训和对罪犯进行文化教育等,实现罪犯教育工作人员的多元化。

(四)完善罪犯教育的立法

完善行刑立法,统一的行刑法制是我国推进监狱罪犯教育的必要保障。要根据现代行刑 发展 的要求,国家尽快制定一部比现行《监狱法》范围更广、规格更高,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统一、配合的《刑事执行法》,完善刑事执行法的内容体系;加快监狱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步伐,拓展罪犯教育中罪犯心理矫治的规定、社会教育规定、罪犯狱外学习和工作的规定等内容,明确罪犯的文化教育纳入社会公共教育体系等,以适应现代监狱行刑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的需要。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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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你要查阅报纸,最好是法律类的,还有就是政府解密文献要去你们省图书馆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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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高校的和谐稳定,也关乎到个人与家庭的幸福安危。当今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在构建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的同时,也有充满危机的黑暗面。网络的犯罪的日渐猖獗,使得涉世未深的学生群体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而目前许多高校并没有科学完善的安全教育体系,网络安全教育大多流于形式,缺乏实效性,加之大学生社会阅历尚浅,安全意识相对薄弱,导致了高校近年来网络安全事故频发。因此,建立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防范体制,增强大学生运用网络的安全防范意识,是高校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的首要任务。一、高校网络安全的现状深入了解目前高校网络安全存在的问题,是培养大学生防范网络意识的根本,通过调查显示:几乎所有大学生都有利用网络学习、交友、购物的经历。其中七成的学生遇到过信息,而上当的人数占有网上交易行为的百分之七。(一)网络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将长期存在网络运用网络这种现代信息工具,利用受害人投机取巧和迫切需要的心理,散布虚假信息,引诱一部分人上当。而网络具有开放程度高、传播速度快、信息真实性难以迅速证实的特点,加之现代科技外衣的迷幻色彩,信息在被别有用心的人包装以后,容易在较大范围内造成严重后果。传统的是在现实的空间进行,不法分子和受害人之间有着面对面的接触和交流,而互联网的诞生,使得的手法层出不穷,新的行途径屡禁不止。网络较之传统具有高隐蔽性、高渗透性和低成本的特点,不法分子只要熟悉网络技术,通过侵入网站、建立虚假链接、植入黑客程序等手段,就能隐藏事实真相,轻易取受害人的信任,获取钱物。(二)大学生是网络受害主体之一近年来,不法分子的矛头指向了在校大学生,他们利用大学生课余时间充裕,对知识的获取、交友、网络游戏兴趣浓厚等特点,诱学生轻信,从而达到侵害学生利益的目的。随着大学生案件的频发,高校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网络的发生,不仅给学生造成了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创伤,也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校园的和谐稳定,损害了社会风气。网络在高校并非个别现象,须引起社会和学校的高度重视。(三)高校网络危害范围广,程度大网络的社会危害程度高于一般犯罪,波及范围广。通常一条看似简单的广告信息就能吸引众多背景各异的`受害者,包括甄别能力较弱的学生和老年群体。而作为网络使用率最高的大学生群体,虽年龄上已成年,但思想较为单纯,社会阅历相对匮乏,对社会上的事物缺乏鉴别能力。与此同时,大学生又有着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强烈愿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大学生的这些特点进行网络,造成学生不同程度的财产、人身安全方面的损失。(四)高校网络监管不到位,防范措施存在漏洞高校教育改革的进行,使得高校与社会的联系愈加紧密,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随之进入校园。而目前大多数高校实行开放式的管理模式,学校的安全防范措施难以落到实处,校园安全管理,尤其是网络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网络在高校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这不仅侵犯了大学生的财产安全,也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校园网络监管存在漏洞,也是高校网络安全令人堪忧的现状之一。二、提高大学生防范网络意识的途径(一)高度重视,齐抓共管,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教育机制1、高度重视,齐抓共管。高校的安全稳定是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和学校和谐发展的基本前提。要充分认识到学生安全教育尤其是网络安全教育的重要意义,形成全体重视的良好局面,将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订和落实网络安全教育制度,使得安全教育工作稳步推进。要保证安全教育工作顺利开展,需要各部门人员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合力。首先,对学生日常管理的辅导员队伍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通过请公安专家讲座、座谈会等形式,提高辅导员队伍安全责任意识,形成一支业务素质过硬、责任心强的安全教育队伍。其次,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细化安全教育队伍的岗位职责,将安全教育责任到人,增强其紧迫感和责任感。再次,量化考核,实施奖惩制度。为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将考核指标量化,对因管理教育不到位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在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2、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教育制度。为确保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实效,要以制度做保障,这就需要逐步完善学校关于安全教育方面的相关制度。首先,可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编排对应教材,设立专门学分,培养相关师资力量,制定考核办法。其次,建立全院安全情况通报制度。可以以安全简报的形式,及时向学生通报学校每周(月)的安全形势。再次,完善相对应的学生管理制度。完善宿舍管理制度、机房使用管理制度,对具有网络的隐患加以防范,增强学生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二)重视课堂教学,开展多种形式的网络安全教育1、教师的网络素质是培养大学生网络防意识的关键。在培养学生网络安全意识的问题上,思想政治辅导员应具备较高的网络素质。这里所指的网络素质,是指教师搜集和管理网络信息的能力和运用网络信息服务于日常管理的能力,充分驾驭网络,对学生的网上行为做出必要的教育和引导,规范学生网络行为,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与此同时,教师应将在网络上获取的健康的、正面的、有积极意义的思想内容运用到对学生的教育中,引导学生在网络上汲取有益自身发展的正面信息,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的设下的网络陷阱。2、教学环节是培养大学生网络防意识的重要渠道。针对当前学生在运用网络中存在的种种不安全隐患,教师应结合教学内容,结合世界物质统一性理论教育和引导学生对比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关系,认清网络世界事物的本质和自身日常行为规范之间的联系,告知学生网络虽然存在形式隐蔽,但一样可以洞悉其犯罪本质,从而让学生切身感受到网络的危害,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3、网络安全教育活动的开展是培养大学生网络防意识的必要手段。首先,学校可组织学生参与到日常安全管理中,亲身体验安全教育的重要意义,参与网络安全教育相关制度的制订,成为网络安全教育的主体。在完善网络安全教育相关制度时,可积极听取学生意见,对其中合理化建议吸收采纳。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设立对应的学生机构,让学生配合学校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的同时,形成自我管理和教育的模式。其次,在学生的校内外实践活动中将安全意识贯穿始终,组织形式多样且注重实用性的网络安全教育活动,如知识竞赛、辩论赛等。通过这些活动,让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充分体会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掌握安全技能和知识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三)重视传授预防网络的技巧,保护大学生的切身利益1、了解和破解网络手段,甄别网络。大学生如若普遍掌握了防范网络的技巧,就能保证学生安全、健康地运用网络。网络通常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布虚假信息,引诱学生误中圈套。不法分子多以中奖、对账、顾问等内容发送大量欺诈性邮件,或以紧迫的事由引诱学生填写用户名、银行账号、身份证号和密码等信息,一旦误信,将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损失。除此之外,不法分子还利用建立网站域名和内容,假冒正规网上银行或证券网站平台,引诱学生填写帐号、密码等信息,盗窃学生银行卡的资金。或是建立电子商务网页,发布虚假的商品信息,以低价诱惑学生上当,以各种理由要求学生先汇部分款项,再诱学生结余部分。2、保持理性健康的思维方式,预防网络。首先,教育学生将理论与现实有机地结合,增强学生对网络的自我防范意识,理性、客观地认识网络世界,不沉迷于虚拟的网络世界,警惕无处不在的网络,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其次,教育学生不要贪图便宜,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主观去美化网络世界,保持理性,维护自身财产安全。再次,辅导员多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在学生入学之初就掌握学生家庭基本情况,在日常管理中通过学生干部等多种渠道进行沟通反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困难等重点学生特殊关注,尽量帮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对心理存在问题的学生,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避免其因无处宣泄沉迷于虚拟的网络世界,成为网络的受害人群。高校的校园环境和文化氛围对学生观念和意识的养成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所以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同时,要营造相对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在校园形成事事处处以安全为前提,提防网络情形的发生,在巩固安全教育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学校对安全教育的关注程度。¥5百度文库VIP限时优惠现在开通,立享6亿+VIP内容立即获取大学生防范网络论文大学生防范网络论文大学生防范网络论文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大家一定都接触过论文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篇优秀的论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防范网络论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安全是人的最基本需求之一,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高校的和谐稳定,也关乎到个人与家庭的幸福安危。当今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在构建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的同时,也有充满危机的黑暗面。网络的犯罪的日渐猖獗,使得涉世未深的学生群体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而目前许多高校并没有科学完善的安全教育体系,网络安全教育大多流于形式,缺乏实效性,加之大学生社会阅历尚浅,安全意识相对薄弱,导致了高校近年来网络安全事故频发。因此,建立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防范体制,增强大学生运用网络的安全防范意识,是高校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的首要任务。

[1] 赵秉志.《外国刑法原理(大陆法系)》〔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2] 赵秉志.《集团犯罪下主从犯认定———以职务犯罪为视角》〔J〕. 中国法学,2004.[3] 赵秉志、肖中华.《有关集团犯罪若干问题探讨》〔J〕. 检察日报, 2009.[4] 赵秉志.《犯罪主体论》〔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9.[5] 陈兴良.《共同犯罪论》〔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1版。[6] 陈兴良.《共同犯罪论》(第二版)〔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7] 张明楷.《刑法通论》〔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8]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 [9] 高铭暄.《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M〕. 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 [10] 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1卷》〔M〕.北京: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1993.[11] 何秉松.《刑法教科书》〔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5. [12] 马克昌.《刑法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3] 谢治东.《犯罪集团问题深究——以共同正犯为例》〔J〕.广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14] 陈家林.《共同正犯研究》〔M〕 .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15] 林山田.《刑法通论》〔M〕. 台北: 三民书局, 1986.[16] 韩忠漠.《刑法原理》〔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17] 杜国强.《集团犯罪研究》〔M〕 .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18] 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M〕. 刘明祥、王昭武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四、讨论我国的受贿罪法律完善对策(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取消刑法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使刑法理论上争论不断,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把这个规定取消,至少有如下优点:1.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任何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实来描述,但并非每个事实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社会危害性及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那些事实才是犯罪构成要件,才能反映犯罪的本质特征,达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①]受贿罪的危害或受贿罪本质不在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于收受贿赂行为本身。[②]因此,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收受贿赂行为即对廉洁性产生危害,具有了受贿犯罪本质特征,能够构成受贿罪。至于是否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或行为,是不能够决定或消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仅是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的差异。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的受贿行为都侵犯了犯罪客体,从犯罪本质考虑,该行为即构成受贿罪,根本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因此,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的要求,而且使立法更加简明扼要。2.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体现了立法目的的要求从受贿罪立法初衷看,对于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行为,应该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受贿罪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权力的异化,防止职务行为廉洁性受到侵害。而我国现行立法认为仅此还不能认定受贿罪,还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立法这样规定显然不能很好的实现立法目的,不利于立法宗旨的实现。从目前政策来看,这样规定也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基本精神不符,与人民群众要求更是格格不入,只有取消这一要件,才能理顺这些关系,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立法中无视这一因素的存在和作用。众所周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刑罚设置的主要依据,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仅取决于在客观上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而且还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本文建议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非在立法中无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因素,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为“他人谋取的合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应当获得的利益,无需违背职责即可实现,其侵害的还仅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为他人谋取的非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不应获得的利益,相对人若要实现利益,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必然要违背职责,这样行为人在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同时又破坏了职务行为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无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还是在主观恶性上都重于前者,对其量刑从重或加重设置是罪责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如美国刑法将贿赂罪分为轻型贿赂罪与重型贿赂罪,其划分标准就是以是否存在“枉法意图”,“枉法意图”与我国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似,有“枉法意图”即为重型贿赂罪,其刑罚设置明显重于无枉法意图的轻型贿赂罪。[③]3.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有利于打击受贿行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取消这一规定可以使法网更加严密,使那些收受贿赂又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腐败分子无法逃脱制裁。同时,取消这一规定能够减轻司法机关在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上、及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因果关系上的困难,有利于加大打击受贿犯罪的工作力度。有人担心,取消这一要件,会混淆受贿罪与亲友间馈赠的界限,可能会导致扩大打击面。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贿赂归根到底是建立在公职人员的职务权力的制约性基础之上的,是职权的衍生物,因此,亲友间馈赠无论是在缘由上还是在数额上都与受贿罪截然不同。(二)贿赂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笔者建议,在我国刑法对的受贿罪规定中,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财物”一词外延过窄,其不足前面已作阐述。不正当好处,既包括财物等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前文已作出论述,此处不再赘述。建议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意义如下:1.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更符合受贿罪本质从贿赂罪的本质来看,非物质性利益同物质利益一样,都是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利益。收受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一样,都会侵害公职人员行为的廉洁性。而且,“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是当前犯罪的新特点,是犯罪手段翻新的具体表现。如前所述,以《公约》为代表的国际通行做法都将“贿赂”扩展到“一切不正当好处”,我国采用这种做法,不仅是遵守国际义务的要求、顺应了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深入的要求,而且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本质。受贿罪是以权谋私的犯罪,其本质是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收受或索取的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毫无疑问地构成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是一样的。在人的需要和欲望多元化的现实生活中,无论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能满足以权谋私者的心理、生理、物质或者精神需求。如果我们一方面打击受贿犯罪,另一方面却把贿赂限制在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上,势必会放纵犯罪。因此,将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产性利益或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规定为受贿罪,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正因为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性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能够体现受贿罪的本质及其危害性,所以,把它们包括在贿赂范围之中是合理的。2.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能够使立法更加科学从立法上考虑,将什么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纳入到刑法规制之中,取决于这种行为的“客观性、惩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多方面因素。所谓“客观性”,是指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现实生活客观存在的现象,或者虽然当前尚不存在,但根据科学预测,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确有可能出现的现象。如果现实不存在,将来又根本不可能出现,现行法律便没有必要作出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贿赂的内容已经不再仅限于财物。公职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接受公款旅游、色情消费等变相“权利交易”的现象不断出现,产生了一个“权钱交易、权益交易”的特殊阶层,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如果这种现象不受刑律惩处,将有损法律的严肃性。[④]所谓“必要性”,是指客观存在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到了必须用刑罚规制、否则不足以预防、惩治和遏制的地步,但现行刑法又无法适用的情况,应当在立法中考虑,将其纳入刑法规定中。目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时期,法制有待于健全。各个领域,尤其是行政、经济领域暗箱操作等现象比较普遍,这给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厚实的土壤。尽管我国当前加大了反腐力度,但贪污受贿行为屡禁不止。从司法实践看,甚至在同一个地方受查处的领导有“前仆后继”的现象,而且腐败涉嫌金额还不断攀升。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索取或收受“财物”会受到惩处,财物之外的贿赂则被认为名正言顺。人们的需求并不是单项的,物质外利益的一时满足,可能转而促使行为人贪求更多的物质,以便再次或多次满足前次的非物质享乐,物质与非物质性利益在贪污贿赂犯罪中交迭,滚雪球式越滚越滚大。所以有必要修改现行刑法中不合理规定,将贿赂范围扩大为“不正当好处”,将一切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都囊括进来。所谓“可行性”,是指适用刑罚方法惩治贿赂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实施的可能性。作为贿赂的利益都是客观实在的,在司法实践中是可能和能够加以具体认定的。无论贿赂的内涵如何变化,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能够作为贿赂的,不论是物质、物质性利益还非物质性利益,必然都具有实用性这一特点,它一方面能够满足受贿人的物质上、精神上或其它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能为行贿人换回某种好处,从这两点来认定是否接受了贿赂,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⑤](三)设置受贿罪独立的法定刑,合理确定“数额”在受贿罪刑罚中的地位现行刑法典没有受贿罪的独立法定刑的规定,刑法典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法定刑的规定处罚。笔者认为此种立法是不科学的,受贿罪从行为特征到保护法益均不同于贪污罪,应该拥有独立的,能正确反映行为危害大小的法定刑。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从犯罪本质看是不同的,贪污罪一定侵犯了财产所有权,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可以衡量其危害程度,“计赃定罪量刑”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而受贿罪是贪利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害的是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贿赂的多寡不影响其用权换利的本质特征,所以它的法定刑设置应该和罪质相匹配,将受贿罪的法定刑依照与其直接客体完全不同的贪污犯罪显然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立法以具体的数额来划分受贿罪量刑的标准,结合收受贿赂还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要件,所告知社会成员的是受贿是数额犯,且不为他人谋利的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不是犯罪。受贿罪中的这两个因素,宣示了侵害了社会根本利益的行为可能不受刑罚处罚。立法通过“情节”、“数额”、“为他人谋取利益”等限制了刑罚适用的范围,造成受贿罪法网不密。当然受贿罪刑罚的一旦趋密,会客观上扩大犯罪的范围,但“密而不厉”的刑罚设计是符合现代刑法要求的,可以从刑罚方式多样化、非刑罚方法以及严格限制重刑上兼顾“密”和“不厉”的双重要求,从而也顺应刑罚轻缓化的世界潮流。现行刑法典对受贿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反之,在公司、企业人员的受贿中,立法没有规定任何情况下可以减、免刑事责任的从宽情节。这种实际对国家工作人员网开一面的立法规定,与受贿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对此类特殊身份犯应该从重处罚的这一普遍原则相背离。有观点认为,现行立法对贪污贿赂罪的起刑数额之规定与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之数额标准严重失调,不能体现刑罚的公平。[⑥]笔者不同意此观点,从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4项规定看,即使贪污受贿不满5000元且情节较轻,也被立法认定为犯罪,而且从罪状描述看,受贿罪无数额的规定,反之,对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立法是做数额较大的成罪要求。之所以有以上观点,是来源于“两院”有关受贿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而现行受贿罪立法刑罚量刑幅度过宽,不能够很好的对应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规定,笔者认为依据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责任,可以紧缩量刑幅度,对几类危害性特别严重的受贿犯罪明确“重罚”外,对普通受贿犯罪可以采用短期监禁刑,并根据受贿罪的职务经济犯罪特点,多采用罚金刑和资格刑,使得罚当其罪。鉴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根据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为其叙明新的罪状并设立独立的法定刑,立法中取消“数额”、“情节”的具体规定,从而严格限制司法解释对立法的扩张性解释,明确告知社会成员本着从严治吏的精神,国家对受贿行为不论数额均作刑法上之否定;而对于需要裁判者加以主观判断的因素,如“数额”、“情节”和其他影响罪行等级,可以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四)严格限制受贿罪死刑适用的范围有观点认为,我国对受贿等经济犯罪规定死刑,是一种不符合刑罚的效益观念的选择,成了一种以剥夺价值大的权益为代价保护价值小的权益的手段,如此分配的死刑不但明显的构成成本大于收益、投入大于产出的选择,而且给国民培植了诸如财产与生命可以等价的观念,从而人为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因而对受贿这样犯罪的死刑应予废除。[⑦]笔者认为,如果单从死刑本身看,它既不能杜绝或减少犯罪的发生,也不能因其残酷而就此遏止住“行恶”之动机,从来就没有因为严刑峻罚人类就改恶从善,因而不是受贿罪的死刑不符合刑罚之效益,而是死刑本身就是非理性的。笔者认为在短时期内取消受贿罪死刑缺乏背景条件:我国刑法分则十章中涉及死刑罪名有70个(不包括选择性罪名),而其中两章职务犯罪中有死刑规定为2个即贪污罪和受贿罪,反观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就有17个,如果只单独取消受贿罪的死刑,对官员的贪污腐败深恶痛绝的人民群众很难认同;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危害后果,也有导致严重人身伤亡后果的,而在读职罪中并无极刑之规定,公众感情很难接受我国死刑适用范围较广的情况下,单单对职务犯罪网开一面的做法,所以受贿罪死刑的保留是一种“补漏”。笔者认为,受贿罪死刑的废除必须与我国总的死刑政策相匹配,在现阶段不宜单独废除受贿罪之死刑。那么,现行受贿罪死刑适用的立法规定是否合理?依照贪污罪死刑适用的标准,刑法典将受贿罪死刑的范围确定为“受贿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笔者认为,这一标准无论从刑罚效益还是司法实践看都是弊大于利,且超过了一般预防的限度。将受贿罪适用死刑的外延定在10万元,即使仅从当前的社会生活条件看,也是不合理的。从法律追求看也有悖于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历史趋势,10万元作为受贿罪死刑适用的“准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不大,造成受贿可能处以极刑的条件—涉案数额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使得该罪死刑缺乏严格的限制条件,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又无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领域中的死刑风险处于不确定状态,罪行的严重性与法定刑的幅度已无比例关系,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现时存在受贿千万未处极刑,而受贿百万却被判死刑的情况,又造成公众的质疑。如果说受贿涉案金额对死刑无影响,但为何立法明确规定对死刑无影响的数额条件,反而对有实质意义的特别严重的情节不加以规定。参考文献:1.张旭:《国际刑法——现状与展望》,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2.马长生:《国际公约与刑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3.毕志强、肖介清、汪海鹏、张宝华:《受贿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1版。494.范春明:《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第1版。5.林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第1版。6.孟庆华:《受贿罪研究新动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第1版。7.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8.高明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版。9.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10.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境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1.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2.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13.肖扬:《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14.杨兴国:《贪污罪贿赂罪法律与司法解释应用问题解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1版。--------------------------------------------------------------------------------[①]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第135页。[②] 刘系琳:《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兰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18页。[③] 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版,第128页。[④] 林锦征:《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24页。[⑤] 林锦征:《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1页。[⑥] 何承斌:《贪污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25页。[⑦] 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l版,第534、5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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