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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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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论文范文

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里所说的规矩不就是法律吗?在社会中必须有一定的约束才能让社会和谐发展,那么法在现实生活中究竟起什么作用呢?这个看似很深奥的问提就让我们来探讨一下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法的作用可划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人类社会自从有法律以来,就对发的本质进行了诸多的探讨和研究。但只有在马克思斯主义产生之后,才有了科学的解释。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剖析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想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这一论断虽然是针对资产阶级法律而言,但是对于正确理解和把握一切类型的本质和特点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虽然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法律的作用可以分为四点1.法律具有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不可做,此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前提。2.法律具有预言作用,此作用可以及时有效的警示人们,可以在每个人的心底建立一道坚不可摧的防线。3.法的校正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执行力来校正社会行为中出现的一些不法行为。4.法律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效益。这是法律的目的和根本性作用。

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们经久不衰的话题,在每个历史阶段都有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和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和道德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两股力量,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在我国历史进程中,法律和道德交相辉映,在经济政治的基础上左右着历史的走向。现实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激烈,这促使我们以古看今,从古代法律道德关系的处理中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 道德 法治

人类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然而,不管法律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律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之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律不及之处,皆是道德用武之地,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显然,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一、 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体系,它是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会秩序。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保证其完成。道德主要是从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上来反映和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

虽然历史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我们还是可以透过错综复杂的各式法律形式看清楚法律的特征,一般而言法律的特征大致包括: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同样,道德上的差异也并不妨碍它们具有如下一致的特征:1.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2.道德规范没有也不使用强制性手段;3.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由于二者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法理上的探析。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带有自觉性的特点;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自发养成的,一般无须专门机构和人员来颁布制定。

2、法律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道德对人们的要求比法律要高,它要追究人们的行为的动机是否善良,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

4、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所调整的是关系着根本的、重要的利益并且需要用国家权力干预、保证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的调整范围广泛得多。

5、法律与道德实施的方式和手段不同。法律的实施要求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而道德的实施主要凭借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觉悟,依靠社会团体,还要依靠行为人的内心自我强制。

(三)法与道德的联系

对法与道德的联系问题,主要有两派观点: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的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自然法学认为,只有体现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质的法律。

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有特定含义和理解。结合中国国情,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分述如下:

1、一国范围内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我们知道,道德是有阶级性的,而法律也是有阶级性的,二者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不同之处不过是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差异。

2、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如在汉朝之前,道德中的“三纲五常”等并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原则,而只有在社会的现实情况决定需要这样的道德。

4、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法律即使规定的再详细,也总会又顾不到的地方,如秦朝的法律体系繁琐,条目繁冗,“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

二、中国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历史探析

按照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观点来看,法律并非天生就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的,它只是在人类社会的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激烈冲突以致纯粹依靠习惯和道德的力量无法解决时,而采取的强硬措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硬实力”,注重的是他律,而道德则是“软实力”,注重的是自律。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阶级对立现象只是历史现象,终将随着历史进程而被消灭。如果阶级消灭,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客观物质基础,其消亡是历史的必然,以此为契机,社会秩序的维持仅依靠道德的力量即可。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演进

在古代中国,法又被归结为“刑”,“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道德至晚是在西周时期被归结为一套完整的“礼”,它无所不在又包罗万象;二者之间的关系也被确定为“德主刑辅”。因此,两者长时期的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表现出了中国法律发展历程中特殊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现象。

1. 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道德法律化发端于西周初期的“周公制礼”,确定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并使之趋于法律化,达到“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出礼入刑。

周礼随着西周的灭亡而失去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真正对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关系奠定理论基石的是汉儒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这是古代中国道德法律化历程的重要环节,其后两千年的封建时代均采取这一原则,其影响不但对中国和东亚地区,在世界范围内也很巨大。

其后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德主刑辅的潮流,并根据统治需要,制定引法入礼的指导思想,最终完成了道德法律化的历史任务,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在这之后的一千余年里,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王朝几乎是原封不动的按照唐朝制定的规则来延续自己的统治和封建制度的实行,直至中国近代的来临之后,才被迫于清朝末年全面修订法律典籍。

2. 法律的道德化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法律道德化的实质是由他力约束转向自我约束,由法律约束转向道德约束。

毫无疑问,在世界历史进入近代之前,中国古代的人民在法律的道德化方面的成就是领先的。仅仅单纯依靠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和交往,即使是在文明程度高度发达的今天,也是不可能办到的,更何况是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的古代中国呢?而将法律道德化,则可以在节省大量人力物力的条件下,将法律的作用面扩展到最大的范围,而且一旦法律作为一种道德力量保存下来,其影响维持的时间长度也是令人不可思议的,如中国就维持了两千年。综合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道德化不单是道德的法律化的结果,更重要的,它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可以选择的最佳途径。

三、以史为鉴,促进法律道德和谐发展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一)、情法冲突

这种情况不可否认是在现实世界中客观的、大量的存在着的,而法治社会(不论是古代秦朝的专制统治前提下的“法制社会”,还是我们今天正在努力建设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也极容易造成将法律法规高置起来,仅凭世俗的习惯来审理案件,这就又回到了古代封建社会的“春秋决狱”、“缘心定罪”的深渊里了。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找到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平衡点”,我们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避免法与情的尴尬。

(二)、法中含情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三)、德法并重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这其中尤以分析法学派的主张最为突出。

奥斯丁主张:“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这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结合的体制。

从历史上的道德和法律关系演变历程来看,正确处理好德法关系,在二者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和结合点,正是古代中国繁荣兴旺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原因之一,而当下理顺道德和法律的矛盾,从中发掘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则是复兴伟业的助力。

参考文献:

[1]周旺生.法理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版

[2]韩明德,《法理学》(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论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

摘要 法律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主要的社会规范,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是社会以及法学界极为重视的问题。本文从法律与道德之间冲突的历史根源谈起,简要分析了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并通过现实中的两个真实案例分析,就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 利益衡量 法律 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历史根源

(一)历史文化原因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归结于中国自古的历史文化,主要的根源在于伦理本位,伦理本位是从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形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孔子的“仁”和“礼”的影响,将整个社会生活都以伦理,也就是儒家思想下的社会道德为中心,所有的思想和活动都是围绕着伦理来展开,连当时的法律也是不例外的。随着时代发展至今,虽然伦理的思想远远没有古时候那么厚重,但是很多思想还是渗透到几千年的文化当中,依旧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一旦制定出的法律规范与这种约定俗成的社会道德出现不契合的现象时,势必就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二)现实社会原因

目前在现实中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往往会在某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出现“民意”的参与。此类案件一般都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众对其往往给予了极高的关注,这些关注的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正义感以及对社会道德的维护。而民意表现出最极端的方式就是请愿书,这在现实社会中不是很新鲜的名词,一旦请愿书送至法院,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官在审判中无形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参照民意,但是民意代表的社会道德多少都会跟法律出现不同程度上的分歧,这种分歧就会直接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反映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会对案件审判产生的影响实际上是不利的。

二、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

(一)维护法制的需要

法制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将所有的现行法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法制的更好要求,就是实现法律的“良法”要求,“良法”不仅体现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同时还体现在跟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和谐发展,这里最为重要的,就是要跟社会道德实现良好的相容性。同时,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良法的运行都需要其他社会规范的配合协调,只有当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得到很好的解决,法制的权威性以及统一性才能够得到很好的强化和维持,司法实践才能很好的得到民众的支持,而这些都是我国实现法制的客观要求和必要保证。

(二)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司法是社会矛盾的最终解决手段,争取使诉诸司法的所有案件得到合理解决是其担负的重要任务。这就决定了案件的正确审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由于社会道德与民意息息相关,如果对道德冲突案件处理不公,司法这一最终手段失效,当事人则可能依靠自力救济解决问题,不但达不到息讼止争的目的,而且会导致矛盾激化,有的甚至酿成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因此能否正确处理情法冲突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所以,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不仅要使当事人服从法律、服从判决,更要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情理上无可挑剔,这样才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效率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案件一审终结,判决生效,这是最为理想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法律与道德冲突案件的审理中,这种理想结果却较难实现,原因就在于此类案件的判决难以同时实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现实中,绝大多数案子出现上诉,20%左右的案子进入再审,常常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一审就是几年、十几年,无形中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影响到司法公正等基本价值。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则有助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使判决及早生效,从而大大缩短诉讼时间,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达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

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案例分析

(一)维护自身权利中的故意伤害

2005年1月,湖南省某市的士司机黄某遭到劫匪姜某等抢劫,姜某等歹徒下车逃窜时,黄某驾车追击,的士撞倒姜某,姜某伤重身亡。劫匪方把黄某告上法院,某市某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黄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的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很大的问题,不但违背了刑法的主旨,同时也与社会道德相违背。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法院判决黄某故意伤害的原因,主要就是认定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姜某在抢劫以后的逃窜,不法行为已经结束,因此黄某再开车将其撞伤,已经不属于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故将人撞伤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故意伤害。

这种解释是很牵强的,在抢劫中的不法侵害往往是最难以断定的,因为对于抢劫的认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实施暴力,另一个是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对抢劫的正当防卫中,不能单单认为就在犯罪嫌疑人对当事人进行暴力的时候就属于不法侵害,姜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仍然对黄某的财产处于不法侵害的状态中,因此抢劫行为仍在继续,所以黄某的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而从社会道德的意义上来说,很明显,当人们看到此类的案件审判结果就会认为,这是对抢劫行为的一种纵容。目前抢劫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日渐猖獗,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财产安全,而当人们对自身财产进行维护的同时,又在案件审判上给予沉重的打击,这势必会带来不利的舆论压力。虽然黄某造成姜某死亡的结果过于严重,但是黄某毕竟没有杀人的故意,仅仅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财产,因为这种行为而被判处故意伤害而受到如此重的刑罚,对民众的心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往往在此类案件中,涉及到盗窃、抢劫之类的案件,都或多或少会出现在法律和道德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就如笔者所举的上述案件,我们对于正当防卫之类的法律规定上,尤其是防卫过当和防卫不当的认定上,有很多是社会道德所无法判定的,人们在道德中所理解的对个人正当利益的维护,很可能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变成了防卫不当或者是防卫过当。因此笔者认为,让社会道德加以改变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事情,所以还是应该在法律规定上,在对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上加以细化和规范化,尽可能的实现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契合。

(二)无因管理下的民事赔偿

妇女胡某和陈某是邻居,2002年2月的一天,胡某因临时急事,请求陈某替她暂时照看三岁男孩,陈某是个热心肠的人,满口答应。可是,在陈某抽空炒菜的时候,淘气的男孩不幸摔倒,被玩具戳伤右眼,后无法治愈,造成残疾。胡某最后把陈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10万多元,法院依据民事无因管理的有关司法解释,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赔偿胡某6万多元。

这个案件如果单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没有任何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无因管理方面的问题,无论陈某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考虑,当答应为他人照看孩子的同时,就必然出现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前提,只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会出现相应的管理义务,一旦在管理在出现疏漏,也会对其不利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在本案中,由于陈某的一时疏忽,没有尽到合格的管理义务,从而使小孩落下残疾,因此依照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必然会要求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是从社会道德方面而言,这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了,在法律上陈某本身并没有照看孩子的义务,仅仅是因为自己的热心,初衷是助人为乐,帮忙去照看孩子,而且发生这样的结果并不是陈某所愿意看到的。然而,陈某热心的去帮助别人,结果却因此而必须要承担六万元的巨额赔偿,这让一般的民众是完全无法理解的。这样的审判结果不仅会严重的伤害到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社会风气。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是民事审判,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所以可以在参照法律条文进行审判的同时,也应该充分的考虑对社会正义感的维护,从正义的角度上去看待此类案件,尽可能的去对助人为乐的人多一点的权利维护,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正义性,带来良好的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

[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孙笑侠.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4).

[3]梁慧星.裁判的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论法的自由价值论文范文

法律是社会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政治与法律之间相互联系。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的政治论文2000字 范文 ,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摘要】近年来群体事件频发,这些事件等都在舆论和民众的强烈关注之下,暴露出了执法经济、程序违法、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但 文章 认为上述部门如此肆意妄为的根本原因乃在于执法人员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盛行。当务之急是要培育官员对法律的信仰,法学研究应直面中国现实,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奠定全民法律信仰的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积累理性基础。

【关键词】群体事件;信任法律;信仰法律;法理分析

近年来群体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都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事发后各地出现的“奇招怪招”更是为这些事件增添了一份戏剧性的色彩。然而,在这种看似“幽默”的民众反应之中,我们看到的是社会道德面临的颠覆性挑战,政府的公信力、法治的尊严在有关机关的“执法”行为面前显得如此苍白无力,我们似乎听到了什么轰然倒塌的声音。在痛心疾首之余,我们更需要做的是冷静分析这些事件背后折射出来的深层次社会矛盾,探究这些执法人员如此“无法无天”的根本原因,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一、“群体事件”一一折射出法律信仰的失落

事出必有因,任何事物都不会孤立凭空地出现,以钓鱼执法事件为例说明,此事件也是如此。可能大家对钓鱼执法事件的关注多集中在其负面效应上,但客观而言,这种不正常的执法手段也是在应运交通执法部门在查处黑车上的困难而生的。由于打击黑车证据难固定、处罚难度大,执法部门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执法手段本无可厚非,但是,像“钓鱼执法”这样的执法方式已经被严重扭曲、异化了,“钓鱼”已经不是为了执法,而成为执法机关完成指标、“创收”的手段。本应带头执法的行政人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我们的法律何在?不可否认,执法经济、不当的行政指标、行政监督缺位等体制性因素是一方面原因,但这些都是表象,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下行政执法主体缺少对法律最基本的敬畏与虔诚,把法律当成了获取本部门利益的工具。在有些地方和部门,法律被束之高阁,取而代之的是部门的政策和领导的批示。行政执法人员守法意识淡薄、规则观念不强,这反过来对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出现了一个法律信仰整体性失落的局面。

二、政府官员的法律信仰与普通民众的法律信任

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中国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在这里并不想过于强调普通民众法律信仰的问题。诚然,法律信仰十分重要,因为只有物质的、制度化的“硬件”系统而缺乏相应的精神意识、观念、情感等“软件”系统支持的所谓“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它只有法治的外表和骨架而没有内在的灵魂。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下,谈全民的法律信仰还是一个十分虚妄的问题。且不论我国现在法律制度的“硬件”建设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就民众的内心感受而言,对于法律,他们连最基本的信任都尚未建立,更遑论更深层次的信仰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建立起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任,而这,就要建基于政府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对法律的信仰之上。信仰法律在现阶段只是对政府官员的要求,现实地说,也只能是对官员的要求。公民的法律信仰的养成只能是我们的一种美好的希望与期待,但是,在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基于对法律的虔诚信仰而将其内化为自己遵守法律的行为动机的同时,就能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进而有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

(一)政府公务人员――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增进法律信用

法律信用是一国信用的组成部分,法律信用是一国法律及其有效实施的逻辑延伸和必然结果,是法律被严格实施和遵守的“言行一致”的信用度,是通过法的客观运作所不断彰显的实际有效性服从而赢得人们对法律的主观信任感。它强调法律规则通过自身的“言行一致”、“令行禁止”等客观性和确定性来赢得人们内心的确认,也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法律没有信用,人们就不会相信更不会尊重和遵守法律,法律的应有功能就不会得到发挥而最终只能成为白纸一张而已。法律信用贯穿于法治的各个环节。法律制度的合理与完善是其可能获得民众信任的基本前提,但是对于法律信用的培育而言最重要的还是执法信用。因为法律制度跟人不一样,它们自身不能直接成为信任的目标,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执法者的行为才能被信任,人们是通过对执法者多次执法活动表露的认可进而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因此,执法者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能否率先垂范、严于律己以提高自身的执法素养是民众能否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关键,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能否生成。实践中,我们国家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大为改善,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日益凸显,甚至执法人员带头违法。像上海钓鱼执法这样的恶性事件只是目前我国严峻的行政执法形势的冰山一角,现实中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监守自盗”的现象比比皆是,这是对正义之源头活水的玷污,使法律本身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荡然无存,长此以往,结出的必然是法律不被信任进而无法被信仰的恶果。要根本改变政府官员的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以及官本位等严重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错误思想,解决之道就是让官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建立起对法律一种虔诚的信仰。政府官员对法律要有一种发自内心的真诚的信仰,基于此而对法律产生归属感与依恋感。只有在这种类似于宗教信仰般的法律情感氛围中,法律才能最终找到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真正基础和根源;也只有在这个基础和根源当中,法律才能获得真正的、有社会普遍感召力的神圣性。依法行政就不会仅仅是一句流于表面的 口号 ,而是每个行政人员自觉的行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要求就能得到最彻底的贯彻执行,因为它们不再是一种外在的约束,而是内化为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出发点。

(二)法学研究――应当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现实

正如顾培东教授所言:“近些年,中国法学正依循着知识一一 文化 法学的进路前行,法学研究越发成为疏离社会现实而自闭、自洽和价值自证的文化活动。受此影响,中国法学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度和影响力正不断减弱。”形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国法治实践并不完全符合法学人对法治的愿望和期待,从而导致一部分法学人放弃对法治实践的关注和参与。中国实行法治的主要难点在于,传统法治理论以及西 方法 治模式中被认为具有普适性的某些原理、原则以及制度遭遇到中国具体国情的挑战。因此,中国法学应当立基于法治的中国因素,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对在中国这片土壤中如何实行法治做出自己的回答,为中国法治的创造性实践提供应有的智慧。 (三)公民――从法律信任到法律信仰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备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就会对法律产生强烈的质疑。执法者所影响的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因此,只有行政执法人员内心对法律保有一种虔诚的信仰、自觉尊重和认同法律,将法律内化为自己的 思维方式 与行为方式,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而在每一次的执法活动中,就能通过守信效应的彰显而逐步赢得人们内心对法律的肯认,对法律的信任就会在这一过程中不断积累而逐渐地养成。在这一基础上我们才能讲公民法律信仰的问题。因为没有基本的法律信任是不可能奢望法律信仰的。信仰是信用得以强化的必然结果,在人们对一事物毫不怀疑相信的情况下信仰才能得以形成。试想连最起码的信任都没有,怎么可能会产生强烈的信仰认同?所以,在对待公民的法律情感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因为法律信仰的重要性而忽视最基本的法律信用的建立;不能混淆强调客观有效性的法律信用与注重主观认同性的法律信仰,而在空洞的理论层面上寻求达到法律信仰的路径。法律信用是生成法律信仰的现实基础,法律信用的建立过程也就是公民对法律信任感不断强化的过程。其实,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界对法律信仰的考问,很大程度上源于对于现实法律无效的苦恼,与其说是法律“信仰”危机,不如说是法律“信任”危机,这种危机尤其在执法人员枉顾法律、违法行政时体现出来。

由此可见,对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说,优先重视和解决的应该是法律信用的问题,法律信用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达到法律信仰。法律信用的缺失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极为严重的现实问题,严重影响我国法治的进程甚至葬送多年来法治建设的已有成果。试问中国还能经受几次上海钓鱼执法这样的考验?为了一己之私设置圈套陷害守法百姓,为了罚款而罚款。面对这样一种严重滥用公权力的行为,怪不得有网友大呼这哪里是秉公执法,简直就是为了罚款不择手段,是赤裸裸的“权力栽赃”和“公权抢劫”。长此以往,公民如何相信政府、如何相信法律?而在培植公民对法律信任的过程中,国家权力是否合法、公正地行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一个国家公权力经常被滥用、执法人员带头违法的社会中,公民绝不可能相信进而信仰法律。因此,为了培植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国家公权力必须正常行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要求执法人员对法律保有一种虔诚的信仰,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执法经济的无形吸引、法律工具主义的错误引导,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对法律信任的基础上,我们才有资格谈论公民法律信仰的问题。在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我们付出的社会成本无疑是巨大的。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自我保护的盔甲,使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这一事件反映出来的实质在于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盛行,进而严重影响到普通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当务之急是要培育政府官员对法律的信仰,尊重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的至上地位,从而建立法律信用,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感,在此基础上,全社会的法律信仰才能得以建立,像钓鱼执法等这样的“荒诞”现象才能从根本上杜绝。

摘要: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在法律移植中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比较分析不同国家与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对更好地完成法律移植这项工程是非常必要的。文章从比较法律文化的必要性入手,进而分析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最后提出了对当前法律移植工作的几点建议,希望法律移植的顺利进行并最终实现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法律移植 法律文化 比较法学

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但法律移植不仅仅是将先进地区的法律移植到落后地区这么简单,它还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在探讨法律移植这一重要论题的过程中,不得不重视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的法律传统及法律文化差异,只有在充分认识和仔细分析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后才有可能顺利进行法律移植并最终实现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一、为什么要进行法律文化比较

所谓法律移植,正如有的学者所概括的,“ 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和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木国所用。”但是法律移植并不是简单地引进或者借鉴发达地区的法律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反思 我国已经发生的各种法律移植,我们会发现在这种法律运动与发展的活动中有成功也有失败,因此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对于如何进行移植进行深入的思考与分析是很有必要的。

当前中国所进行的法律移植属于移植中的异体移植,较之于经济文化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或地区间的法律的相互借鉴吸,以致融合与趋同,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间的法律技术的借鉴,我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移植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难度显然要大得多。原有的法律制度解体后,新建立的法律制度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观念上的不认同,使法的效力难以实现,有的法律制度受到质疑,有的法律制度甚至受到抵制。面对这样的困境,不少学者提出要重视本土资源,尊重我们原有的传统与习惯法。但是在关于探寻本土资源的这条道路上,同样困难重重。在如何界定传统与习惯的问题上至今还有很多争议,而将习惯与传统坚持到什么程度也是值得探讨的。因而法律移植方而困扰最大的便是:一方面,认识到必须注意本土资源;另一方面又不能从本土资源找到一个合适的切人点,全盘移植西化的道路又走不通,因而无所适从。在面对这样的困境时,我们不可能选择逃避或放弃,虽然不可能达到移植进来的法律与我们原有的社会环境完全融合,但是努力缩小这种差距是大有可能的。要做到这一点,最先决性的条件就是要充分了解法律在我国的和国外的发展历程和当前状态,在这其中法律文化又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领域,因此,法律文化比较是我国进行法律移植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

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1、伦理化的中国法律文化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并不是说中国法律的全部规范为伦理,而是强调儒家的伦理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儒家的伦理精神渗透了法的全部内容。在青铜时代,法律与宗教伦理并无严格区别,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有了一定的分离,但从西汉开始,法律与伦理之间又开始融合,之后儒家的原则和精神逐渐影响着法律的演进与发展,到隋唐使中国法律彻底伦理化,这一情形一直到清末都未变化。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影响极其广泛,我们可以再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各个领域中观察到它的表现,也可以在每一部法典甚至每一法律条文中,体察到伦理精神和原则的渗透。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在国家政治领域表现为君权至上和中央集权,从北宋开始这种趋势不断加强并于明清到达顶点。第二,在家族与社会领域表现为族权与父权的延伸和扩张,在传统中国社会,无论是国法还是民间习惯法都给予这两项权利特殊的保护。第三,在经济财产方面,传统法律遵循礼的要求强调重义轻利,往往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置于公益及道德之后。第四,在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面,传统法律依据儒家理论,竭力维护等级特权制度。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传统等条件综合作用所形成的,这种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发展,是传统中国社会中合理又合适的一部分。同时还有一点我们不能不注意到,传统的中国法律走的是一条兼具理性和人文色彩的道路,虽然以现代观念来看,它对人性的扼杀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传统中国法律中“仁”的因素,如对老弱病残妇幼者实行怜悯的规定,对死刑特别慎重的会审制度等,这对机械化和功利化的现代社会及其法制来说,未尝没有一点积极的启发意义。

2、带有宗教性的西方法律文化

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不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不能与中国法律受到儒家伦理的影响相提并论。因此,相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西方法律只是具有宗教性,而没有达到宗教化的程度。这里所说的宗教指的是____,它是唯一一个对整个西方法律产生巨大影响的宗教。所以,西方法律的宗教性实际上是有关基督____方法律的影响问题。

关于____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沃克是这样论述的,“这种影响至少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它对自然法的理论产生了影响;第二,直接提供经过整理,并已付诸实施的行为规则;第三,强化伦理原则和提出一些基本依据,以支持国家制定法或普通法的规则;第四,在人道主义方面影响法律,包括强调个人的价值,对家庭成员及 儿童 的保护、生命的神圣性等;第五,证明和强调对道德标准、诚实观念、良好的信仰、公正及其他方面的支持。”除此之外,基督____是西方国家的国教或主要宗教,大多数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已普遍接受和持有新教的信仰,其普遍观念,如个人的价值、尊重人格等,对西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已产生相当的影响。还有,在近代西方法律学校的建立、法学 教育 和研究的兴起与传播方面,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三、比较法律文化对法律移植的启示

在比较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后,如何才能在今后的法律移植工作中保证移植的效果呢?下面,将法律移植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方 面试 论如下:

首先, 法律的移植是法律原则的移植。原则, 拉丁文为语意为开始, 起源, 基础。法律原则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基础性的原理和准则。它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与国家的实际相关。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 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从而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它是各种不同性质法律之间得以沟通并以之得以实现认同的文化因素的核心。较之于移植适应特定生活习惯及社会背景的法律规则, 从而对木土社会进行削足适履的改造与整合而言, 原则的移植更有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一致性, 更有利于弥补法律的漏洞, 起到提纲挚领的作用。同时, 原则确立后, 新的规则与制度得以因此建立, 从社会实际出发, 它的成果与效力都是可取的。

其次, 从技术层而考虑, 移植法律概念的接受,有一个表达方式的转化过程。即由一种语言思维方式想另一种语言思维方式的转变。要达到精神层而的认同, 首先必须在技术层面应以本民族的语言方式表达出来。用本民族已经有的概念经输人新的内容而表达新的内涵是文化吸收的重要途径。法律术语的翻译固然应该严谨, 但生硬到连专业人士都搞不懂的话, 其效果可想而知。正如语义分析法学派所认为的, 对概念的提炼, 阐述, 通过分析其要素, 结构, 语源, 语境, 语脉, 从中央到地方寻求合理的符合时代精神的民族文化的能使人们形成共识与可接受的意义。只有这样,才有肯能个将移植来的法律内化为我国文化的一部分。

再者, 法律的移植应处理好与 传统文化 的关系。尽管对于文化及法律文化并没有一个通行的说法,但有一点可以确定, 即它对于民族心理的形成与维系具有巨大的作用, 产生重要的影响。它的改变过程是自然演进的。时至今日, 宗教在西方社会仍其有重要影响。法庭作证是手按圣经并不是形式, 而是基于一种信仰。比较而言, 我们对自己的传统的态度是不明智的。儒家思想把道德置之法律之上, 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但无论如何不能否认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对于传统道德文化应采取批判地继承的态度, 取其精华, 弃其糟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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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人们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法律是维护秩序,规范、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8000字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论文摘要:依法治国就是依完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了整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运行机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加强宪法的实施,必须改进全社会的宪法观念,加强宪法的宣传,宪法实施的监督,宪法的司法化等工作。

党的十七大 报告 强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依法治国,概括而言,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就是依宪治国。这是因为以宪法为最高法的完备而优良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借助于国家权力所具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它的高低、大小是衡量一部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重要标志。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已为世界上各成文宪法国家所公认和接受。如日本国宪法规定,宪法为国家最高法律,凡与宪法条款相冲突的法律、法令、诏敕等一律无效。这说明: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没有宪法依据和宪法授权,则不能制定法律;第二,即使其他法律有宪法上的立法依据,但其内容和精神也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条文相抵触,否则无效或部分无效;第三,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遵守、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国现行宪法也规定了自身最高的法律地位。

(二)宪法规定了法治匡f家的基本制度。

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我国现行宪法包括四个修正案

(1)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杂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

(2)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们的国体,它确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而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农民,还有其他劳动人民,把国体确定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3)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中体现出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4)规定了我们国家在政治、经济、 文化 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再如美国1789年宪法第一条就规定了代议制度,其中包括美国国会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及其与总统、联邦法院的分权制衡关系等等。

(三)宪法规定了整个国家的法律运行机制。

宪法规定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解释体制。我国宪法在 总结 建国以来的实施 经验 和吸收各国宪政发展长处的基础上,确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既保证了“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又兼取特设专门机关监督的优势,使宪法实施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宪法,同宪法的原则精神相符合,否则势必会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影响国家的法治建设,因此,各国宪法对于宪法实施的监督都做了规定。如,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

(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基本权利表明了公民在—个国家中的宪法地位,是公民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自宪法产生以来,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宪法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现行宪法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了广泛的、充分的规定。首先强调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还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监督权,老人、妇女和 儿童 等特定主体的权利等等。

我们不但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在许多方面还有保障:(1)物质保障。我们国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广大劳动人民直接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条件。(2)政治保障。我们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决定了全力维护广大劳动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核心职能之一。(3)法律保障。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体现,因而它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依法制裁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宪法所规定的这些制度,不仅为法制的统一奠定了基础,而且也为法制的完整提供了保证。如果没有宪法,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就没有统一的依据,法制的内部一致性就没有了根本保证;同时,也只有在宪法制定和颁布之后,其他法律以及整个法律制度才能获得赖以产生的基础,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宪法等机关的组织,才能根据宪法的知道原则而被确立下来。

二、改进宪法观念,加强宪法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但是只有把纸上的宪法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行动指南,宪法才能真正成为物质力量,立宪的目的、宪法价值才能实现。因此我们需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宪法意识,培植宪法信仰,使宪法铭刻在公民的心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首先,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

我国宪政建设缺乏先天的内在因素,宪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或政府推动的,是通过国家或政府来组织实施的。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重要的是要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的普及、宣传。目前,在相当多的党政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头脑中,并没有宪法至上的观念。人民主权是宪法的原则之一,其核心思想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的党政干部、工作人员具备了较高的宪法意识,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就不会因遇到法盲而侵犯公民权益。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还必须向公民宣传宪法知识。让公民了解宪法最根本的精神就是限制权利、保护权利,国家机关只是受人民委托,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应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国家权力应该时刻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不懂宪法,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

一个国家法治状7兄和法治水平如何,与该国宪法的规定在实际中得到实现的程度密切相关。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地实施,就不可能实现法治,至多只能造就人治形式下的法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所以,保证宪法的实施就成为一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任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就要加强监督机构监督宪法实施活动的法律效力。通过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将违宪的概念和含义确定下来,注重违宪与法律责任制度的衔接和关联,同时设立违宪责任形式和违宪责任所对应的法律制裁 措施 。对于此类工作,如能持之以恒,如能制度化,就可以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树立宪法的权威地位。还要加强社会公众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公众对宪法的监督是人民对国家进行监督,对宪法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一是通过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和检举权,通过制度的手段对违宪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二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也就是社会舆论和新闻批评的方式来实行对宪法的监督。

最后,加强宪法的司法化

长期以来,一些同志认为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作用,不是通过宪法条文的规定直接实现的,而是通过其他部门法来实现的,所以,宪法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这种错误认识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调控手段造成的。加强宪法的实施关键还在于加强宪法的权威性,最突出的就是宪法的司法化。为此,必须赋予宪法的可诉性,使宪法直接进入司法活动当中,人们从自己周围发生的各种案例中体验到宪法的价值,在利益关系中实现宪法规范。公开取缔、撤销违宪立法,禁止、杜绝违宪行为,依法追究各种违宪责任。建立、健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强化全国人大及其会的机构建设,强化普通法院的行政庭建没,规定审查违宪案件的权限,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对违宪法律、法规宣告无效或者拒绝适用。通过弹劾、罢免等方式追究违宪行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我们欣喜地看到2001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齐玉苓案”的批复,开创了将宪法引入司法诉讼的先河,这意味着任何公民的权利都会受到宪法的保护,从而使公民从心理上产生了对宪法的神圣感与崇敬感。

浅析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及规制

一、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形式

法院是刑事裁判的唯一主体和权力行使者,但由于媒体报道产生的社会效应,使其在刑事审判中掌握了主动权,成为引领刑事判决的风向标。目前,我国舆论影响审判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于传媒报道了具有争议性的司法案件,引起了民众大规模的热议,然后传媒以公共讨论平台的身份发布这些争议,致使形成了舆论与法院之间观点的对峙;[1]另一种是网民为引起广泛关注,在网络媒介上发布了争议性的案件,导致了大量的评论和转载,各家媒体也开始闻风争相报道,舆论在所谓情理的参与下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媒体在对进入司法程序中的司法案件进行报道时,抢先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甚至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 其它 诉讼参与人,得出预测性结论,令受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造成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院审判的现象。[2]

二、舆论影响刑事案件的特征

(一)当事人身份特殊。

涉案当事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名人往往是媒体吸睛寻求关注的出发点,为了防止具有特殊身份的涉案人员获得特殊法律待遇,对案情进行大肆报道,引起民众的广泛监督。法官在民众的监督下如履薄冰,稍有不慎,便会威严扫地。

(二)具有间接性和代理人效应。

舆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大众,生成了一种足以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得审判在不同程度上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3]而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试图从舆论方向影响司法审判,主动要求媒体介入报道,媒体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先入为主作出倾向性的报道,引起社会大众关注,形成舆论观点,对法院的审判评论和干预,法院的中立地位受到威胁,被倾向性观点开始引领,大大影响了司法审判公正度的最大化。

(三)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为实现量刑的合理合法化,针对不同的案件性质和事实,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情节。在实践中由于媒体等舆论的倾向性报道和评论,使得一些本应具有减轻,从轻量刑的被告人因其身份特殊而受到限制,法院在权衡下,选择了妥协民愤,舍弃了司法审判原则,牺牲了被告人的利益。

(四)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随着舆论对审判影响的日益严重,使人们不得不怀疑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是人们信服司法和法律的根本,司法的权威性才能牢树于民心,然而,政府部门为了平息民愤对司法进行大肆干预,严重威胁司法的独立性,使法官妥协于社会舆论,致使本已明确审判方向的在审案件被迫改变初衷,作出迎合舆论的裁判,已经生效的判决也再次被掀起再审风波。司法的权威性荡然无存,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人们不再信赖和尊重司法,反而遇事直接诉诸舆论或信访,司法名存实亡。

三、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规制

(一)提高媒体素质。

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往往具有很严重的倾向性和针对性,无法以法律的角度作出客观的评论,经常以道德的名义对案件情况进行倾向性报道,在案件没有作出判决前,提前给涉案人员定罪量刑,扣上犯罪的帽子。所以,媒体应首先做到对案件的相关情况做到保密,尤其是被告人的隐私。其次要时刻维护司法尊严,客观评价司法行为,充分考虑报道的时机和场合,适时适度的对案件进行报道,正确引领舆论方向,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丰富 法律知识 ,培养法律思维,从法律角度出发,与司法部门进行沟通,避免观点分歧。

(二)推动司法公开。

舆论之所以相悖于司法,正是由于司法的不公开透明,才会引起民众对司法正义性的质疑,对法院产生误解。司法公开是人民真正理解司法活动公正性,避免误解性舆论泛滥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司法公开 渠道 和机制 [本文由WWw.lw54.com提供,第 一论 文网进行论文代写和论文发表服务,欢迎光lw54.com 联系方式QQ 712086966],使人民大众时刻能够了解和掌握自己所关心案件的进程,全程见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如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推广司法文书公开和庭审公开渠道,及时答疑解惑,澄清有关事实真相。使人民大众信服司法,扬威司法,依赖司法。

(三)提高法官水平。

法官是裁量权的最终行使者,其裁判结果是否令人信服,不仅仅是依法裁判,更是取决于其判决理由的充分性和逻辑严密性,民众主要通过判决理由对案件提出评判,所以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向民众就裁判结果作出解释说明,而这最终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站在法律思维的角度,向社会作出普遍接受性的发言。

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向来是情、理、法的并重结构,所以说,规制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任务仍艰巨曲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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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价值分析法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引用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不可以为了凑数随便引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参考文献外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一) [1]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 [2]付子堂.法律功能论W].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3]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53. [4]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 [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院出版社,1982. [8]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8-9.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0]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2. [1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4. [12]苏力.送法下乡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 [13]范偷.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47-555. [14]田有成.乡土社会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 [15]顾培东.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纠纷解决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二) 1.沈跃东:《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法规范分》,《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2.徐亚文:《口述历史与法律》,《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陈瑞华:《从 经验 到理论的法学 方法 》,《法学研究 》2011年第6期。 4.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科技信息》2011年第3期。 5.崔二玲:《浅析法律方法》,《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6.罗旭南:《法学方法多样化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适用》,《海南大学学报》(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7.刘颖:《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李云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浅》,《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1期。 9.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0.冀海虹:《司法过程中法学方法之解读——以价值分析法为核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1.王丽霞:《<法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 教育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冯 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3.刘连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在宪法研究中的局限性——以“分离命题”为中心》,《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4.张传新:《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15.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三)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陆伟明:《服务行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袁裕来:《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15]王振宇:《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四) [1]任丁秋.私人银行业与资产管理---瑞士范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倪受彬.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信托运营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 报告 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6]连建辉,孙焕民.走近私人银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李春满.私人银行业务[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8]曹彤,张秋林.中国私人银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9]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徐保满.金融信托与租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1]孟建华.洗钱与银行机构反洗钱[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12]卓泽渊.法律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3][英]莫德.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管理[M].刘立达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4]王征宇,于江等编著.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5]丁邦开,何俊坤等.社会信用法律制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五) [1]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张月满着《刑事证人证言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译者:罗结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田圣斌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6]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着《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7]刘根菊等着《刑事司法创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8]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9]孙晶:《亲属作证特免权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1][德]尧厄尼希着,周翠译,《民事诉讼法:第27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12]程海霞:《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3]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着(宋金寿主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 [14]厦门大学法律系编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5]韩延龙、常兆儒编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2.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教育的价值论文范文

教育 这个话题无论在何时厚实受到大家关注的,人类离不开教育,教育才会成长。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教育的精选 议论文 ,欢迎大家一起来分享!关于教育的精选议论文篇一 教育,小而言之决定着人的命运;大而言之,决定着的前途。是竞争激烈的时代,高文凭俨然成了高薪水的代名词,,跻身白领,抬高身价,老师家长学生演绎着时代的疯狂。 名校陪读多疯狂 在一座座中学的附近,陪读村发展,意识到教育是人生唯一出路的家长们,抛弃了优越舒适的生活,浩浩荡荡地来到这里安营扎寨,与孩子一起为高考做。夜深啦,陪读村里仍透出点点灯光,灯光下那一张张写满疲惫却稍有懈怠的脸,令人不禁感慨应试教育的疯狂。让我从心底祝福,愿命运能青睐! 起跑线上多疯狂 让你的孩子赢在起跑线,耳熟能详的至理 名言 ,人不希望的孩子成才,便上演了起跑线的疯狂,要选的,老师要挑最棒的,培训班应运而生,证书漫天飞舞,是好孩子就得跟着大人跑,放弃的天性,丢掉的 爱好 ,个天真的孩子成了家长与同龄人竞争的砝码,成了家长炫耀的资本,小小年纪就背上家长给预定的成才计划,沉重的翅膀诉说艰难! 人生是一场漫长的 马拉松 ,最后的赢家起跑就冲在,长路漫漫,何苦一开始便把弄得精疲力竭?厚厚的镜片,病态的思想是对时代无声的控诉。 呜呼!疯狂的时代!时代的疯狂!教育民族复兴的原,懈怠!偏激!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 拯救教育!拯救人才! 关于教育的精选议论文篇二 近来看了一本书,让我感触极深,这本书的名字叫做《中国的希望在哪里》。书名很好听,主要讲述的是中国的基础教育的落后,今后教育改革的方向,以及讲述了当今社会需要人才,中国的希望在于对人才的培养。 自从科举制度发明以来我国教育呈现出日趋完善的境况。科考也受到历代帝王的重视,因此,教育制度的完善也大大提高了人们的素质,更为国家培养了一批批人才。 著名的科学家钱学森也说过:“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是兴国安邦的基础,是文明传承的纽带,是塑造灵魂的沃土。古往今来,“教育为民,教学为先”“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的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问题,中国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中国要发展强大,必须要有“具备创新思想的新型人才”人才从哪里来?当然是教育出来的,这是教育的第一要务,时代需要更新的人才,时代需要创新的教育。 中国的教育日趋完善,那为什么我们的学校老是培养不出杰出的人才呢? 问题在于,中国还没有一所大学能够按照培养科学技术发明创造人才的模式去教去学,都是一些人云亦云,一般化的,没有自己独特创新的东西,这是难以出现人才的主要问题。 在近代欧洲,规模并不大的社会经济转型,产生了包括马克思的一个又一个大家,当代中国的转型规模还是速度都是世界罕见的,去尚未能看到大师产生的踪影,屹今已有八位华人获得诺贝尔奖,但是十三亿人口的大陆,人才济济却无一人获奖,中国的希望在哪里,没有人才,哪来的希望。 至此我们因该明白,光是“教”或是“育”都是行不通的,只有两者结合,这样才有用。我们来看看现在的教育,许多青少年感叹压力太大,可是,父母的期望,老师的教导,国家的重担,统统被冠以“教育”之名压在原本一群活泼的有朝气的青少年肩上殊不知他们已经喘不过气来了,我不经要想像鲁迅先生那样发出呐喊:“救救孩子!”试想这样的教育能培养出真正的人才吗? 中国需要发展,发展需要人才,人才离不开教育,如果把“教”和“育”割裂开来,我们将永远都不能解开著名的“钱学森之问”了。 教育由“教”和“育”组成,“教”是言传身教,授业,解惑“育”是培养,养成人格之事业也,这两个字必然紧密的联系在一起,若,”教”与“育”分开,那教与育的含义就会混淆不清,因为教育的意义为“教授知识,培养人才”,人才造就中国的未来,教育成就希望。 中国需要发展,发展需要人才,人才离不开教育,教育培养人才,人才是中国的希望,只有教育,成才,希望三者互相协调,互相结合起来,才会有中国教育的美好未来,我们的美好未来! 关于教育的精选议论文篇三 苦者,乃五味之一,引申为劳苦。最早约见于《孟子·告子下》:“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亚圣此言自古以来被作为修身的金玉良言。 如今时兴“苦难教育”(一说“挫折教育”,义同),其施教对象主要是青少年。大力倡导的做法之一是创设挫折情景,让他(她)们经历一番“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的锻炼。还有一个与“苦难教育”殊途同归的活动叫作“忆苦思甜”,大人们用他们的苦难观教育我们,说他们那个时代是如何苦难,缺吃少穿,没钱读书,云云。 其实,每一时代都会有各自的苦难,只不过不同时代对苦难的感受不相同罢了。父辈们认为挖野菜、捡煤渣是苦难,有书念才是幸福。但现在的孩子却觉得只要能不被考试所累,宁愿去捡煤渣、挖野菜。大人们觉得现在的孩子生在好时代,长在蜜糖罐里,因而,总想让他们也体验一下自己儿时的苦难,诸如吃窝窝头,喝黑面粥,咽菜糊糊……然而,在孩子眼里,这些都不算苦难,反而从“忆苦饭”中尝到了刺激和新鲜感。如果可以交换,让大人们去体验现在孩子们学习的重压,对他们来说,重温童年,弥补学识的不足,何尝不是一大快事。 可见,苦难有它的时代性。这个时代是苦难的东西,下个时代或许成了游戏;上个时代的苦难,放在今天不一定是不幸;下个时代的幸福,放在上个时代也不一定就意味着好运。每个时代的人都在体验着各自的苦难,完全没有必要用自己时代的苦难去磨砺别人。因为他们都有各自的苦楚。 对父辈那个时代所经历的苦难,只要知道就够了,不需要重复。苦难对每个人来说,既不是生命的运气,也不是生命的不幸,它只是一个事实。人生在世,他的任务仅仅是在体验自己的那一份并在忍耐中清除它,而不应人为去制造它。倘若把孟老夫子《告子下》的话引向极端,进而视“苦难教育”为万能,其结果便是给下一代人增加了双重苦难。 我们应当走出这一误区。 关于教育的精选议论文篇四 论中国教育 中国的教育总能用死板来形容。 为什么说是死板呢? 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在中国教育制度的实施中来寻找答案。 从古时科举到近代应试教育再到现在的素质教育,中国的教育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化,但是从本质上来说却是一成不变的,都是一纸定人生。 古时的八股文,形式固定,内容僵硬,造出来的一批一批的所谓的人才,其实都是书呆子。仿佛这是自古天成的一样,中国的教育无论如何风风火火的改革,都只能造出纸上的皇帝,没有一点实际才干!可悲的中国教育… 再来说中国近代的应试教育,这是古科举发展到现代的辉煌时期。这个时期,中国的所有国民都在灵魂深处烙下了应试教育;这个时期,所有的国民都在应试教育的影响下练就了一身的非凡本领。这一身非凡的本领是什么呢?是用一刻钟背下一本书,是千千万万份试题只有一个答案,是无论什么知识都是死记硬背,从来不会去消化,只是单一的储存在脑中;天下万般事,唯有老师的指令是真理,即使老师是错的,大家都还是惟命是从。从来不会去思考什么对与错,只是一味的接受。 在这种教育制度下,即使你有再出众的才华,也只能被这种教育将才华点点抹平,让你成为一个大众化的人。 应试教育影响了很多代人,直到现在应试教育的概念都还在人门脑中安家,真是根深蒂固在我们的灵魂深处。 接下来谈的是素质教育。何为素质?以培养学生德、志、体、美、劳为重点,全面发展学生潜能,以实践与理论并重的理念来指导教育学生。这概念说得美仑美奂,但实际呢? 在学生中最流行这样一句话,‘减负课本少,教辅资料多。减负不减重,背上大山多。嘴上说素质,笔下是应试。’这句话真是形象啊! 应试教育,学生负担过重,到了素质教育,就马上提出“减负”这个概念。刚开始,学生们还欢喜了一阵,可到后来,大家却发现减负其实是形势上的减,实际是在加大我们的负担。课本上的知识变少了,课本变薄了,但是我们却高兴不起来。因为老师要求买的资料越来越多,课桌里早已被书塞满了,课桌上仍是山一般高的资料。难道这就是所谓的减负吗? 素质教育到底是何种教育啊?有人说这是变了称号的应试教育,对啊,打从一开始那些个教育专家就在那儿挂羊头卖狗肉,说的一套,做的又是另一套。他们简直把我们当猴耍。 我们这一代人,科举早已离我们远去,所以我们无法知道科举到底怎么样,但是我们却是从应试教育走向素质教育的一批先者,我们明白中国的教育制度。 在这个所谓的精英云集的时代,国家提出教育革新,教育多元化,于是便引进了所谓的精英人才教育,在这些这样那样的教育背后,其实还不是那一纸定人生。 我们还是学生,看着中国的教育之路,虽不如那些老师学者看得透彻明了,但我们作为中国教育的一份子,也深为自己的前途担忧。学海路一走就是十七、八年,人生的四分之一都用在了学习上,学习先贤圣明,学习科学计算,为人生后面的四分之三打基础。 但中国的教育现状着实让我们心忧。我们需要的是一条出路,是一种能走向成功的教育模式,不是这个时代下教育的牺牲品。 猜你喜欢: 1. 描写教育的满分议论文满分模板 2. 教育孩子成功的作文 3. 关于立德树人的议论文作文 4. 父母教育孩子议论文800字 5. 教育四个不为心得体会3篇

教育 学沉浮于中国近一个世纪多的历史,一路走来,也曾经迎来一批杰出的教育学家如蔡元培、陶行知、晏阳初、陈鹤琴、徐特立、杨秀峰等,他们倡导发动的教育实践改革运动,引领了时代的教育思潮。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教育学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教育学的论文 范文 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学理论研究

[摘要]将教育学理论运用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当中,是当前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结果,也是符合当前时代和学生身心特点的必然趋势,在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学校应该积极重视教育学理论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促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不断取得新的发展。本文主要对教育学理论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应用进行了分析,对其影响和具体策略进行了讨论,以期能够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一些参考价值。

[关键词]教育学理论;思想政治教育;应用 方法

思想政治教育与教育学之间其实是相通的,因而将教育学理论运用到思想政治教育当中对于提升思想政治教育效果,丰富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具有重要价值,因而高校应该充分重视思想政治教育与教育学之间的关系,用教育学理论来指导思想政治教育,推动思想政治教育不断革新,不断进步。

一、教育学理论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和重要性

思想政治教育是从教育学中发展出来的,教育学是对教育现象和教育规律进行研究,而思想政治教育则是对人的思想观念进行研究,虽然两者从研究对象上看存在着不同,但在本质上是相通的,而且教育学理论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的现实价值,不仅体现在理论发展上,而且也体现在教育实践当中,具体来说教育学理论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价值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上。

(一)、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基础离不开教育学理论。教育学主要是对教育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认识,这些认识构成了教育学理论,也可以说教育学理论属于认识理论的一种,而这种理论也是在近代逐渐发展起来的,是教育习俗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于原有的教育习俗认识在教育生活 经验 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认识仅仅停留在表面,而没有进行更深层次的思想和认识,这就会使得教育习俗认识之间产生矛盾和歧义,并且随着教育实践活动的不断发展丰富,这些传统的教育习俗认识也不能够解释很多教育活动中的问题,这就促使科学教育学体系和理论诞生,而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中认识论的部分主要就来自于生活习俗和教育理论当中。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接受的思想政治教育大多是来自于日常家庭和学校教育生活当中,教师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时也往往通过借助于日常的习俗认识来进行,而这些日常教育习俗就是教育学理论诞生的基础部分。并且随着现代教育学理论的发展,学校和家庭也逐渐受到现代教育学理论的影响,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也会采取一些教育学理论上的方法,这些都构成了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一部分。在高校中,学生的自身素质与基础教育阶段有了很大提升,因而日常教育习俗已经不能满足高校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学校更应该借助于现代教育学理论来支撑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以现代教育学理论为基础来构建思想政教育理论框架。

(二)、教育学理论能够帮助解决思想政治教育问题。教育学理论是在实践基础上得到的解决教育方面问题的方法和规律,因而对于解释和解决思想政治教育也同样如此,是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出现问题的科学解释,教育学能够清楚明确教育问题,这是教育学理论的基础,思想政治教育问题属于教育问题之一,因而教育学理论也同样能够对思想政治教育问题进行明确界定。再者,教育学理论能够对教育问题进行科学解释,包括通过专门的术语、概念来对教育问题进行深层次的解释,这时日常语言所做不到的,作为教育问题中的一部分,教育学理论也能够运用专门的语言或概念来解释思想政治教育问题,而且这种解释是建立在科学根据基础上的,而不是根据直接感性经验判断出来的,这就使得运用教育学理论解释思想政治教育问题带有了科学性和理性,增加了思想政治教育的理性部分,将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层次提升了一个等级。正是通过对思想政治教育问题进行不断的科学及时,才促进了人类社会思想政治教育知识的不断增加,促进了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的不断发展和丰富,由此可以看出,教育学理论的发展、教育知识的增长,对于更加有效解释思想政治教育是具有更高价值的,能够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实践和理论的不断发展。

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教育学理论的应用

(一)、培养坚定正确的教育态度教育态度是教师在进行教育工作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情感体现,正确的、积极的教育态度能够不断促进教育工作的发展,推动教育工作者更加热情地投入到教学当中,也能够推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更加积极地投入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当中。而消极的教育态度则会阻碍教育工作的开展,尤其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由此可见教育态度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影响。而积极正确教育态度的培养与教育学理论是分不开的,教育学理论的学习对于养成积极正确的教育态度,树立坚定的教育信念都是非常重要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多多积累自身的教育学知识,在用教育学理论来支撑自身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同时树立积极的教育态度和信念,让自己能够积极投入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当中,这样才能不断促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进步。

(二)、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自身理论素质随着高校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各项教育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也是越来越高,而教育学理论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基础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必须具备的理论素质,通过对教育学理论的不断学习能够不断丰富教师的思想政治理论知识,让教师能够从思想政治教育的传播者转变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者,通过对教育学理论的学习不仅能够让教师掌握教育方面的基本问题和概念,而且也能够帮助他们学习如何来面对和思考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问题,对于思想政治教育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和观点,不断用自身的观点和见解来丰富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这既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目标和方向,也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的重要关键。再者,深入教育学方面的理论知识,能够不断拓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视野。高校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在开展相关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过程中往往是依靠现有的思想政治教育教材和自身经验来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但这种方法是比较片面的,教育工作者没有从多个角度对思想政治教育问题进行论证和思考,也没有将自身经验和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结合起来,使得高校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并不顺利,因而在实际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过程中,教师应该多多学习和浏览教育学理论方面的知识,了解有关一个教育问题的各种观点和流派观念,从不同的角度来对一个教育问题进行不同解释,从中体会教育问题本身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只有这样才能让教师从不同的观念和观点中找出最适合当前教育问题的方法和手段,并且学会将自身的经验和教育理论高度结合起来,不断丰富自身的教育方法和教育观念,走出经验主义教学的怪圈,不断提升自身的理论素养,开阔自身的理论眼界,接触更多国内外的教育学理论和流派,从而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打好理论基础。

(三)、运用教育学理论研究方法指导思想政治教育在现代教育学理论发展过程中,一种比较常见的研究方法是质性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是对多种资料进行收集分析,对现有的社会现象或问题进行整体性探究,而后通过归纳、整理形成相应的理论,在现代教育学理论研究中非常常见,也是现代教育学研究者比较推崇的一种研究方法,而这种方法也同样适合于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思想政治教育作为高校中的基础课程,包括很多学科方面的内容,像是心理学、哲学、教育学、政治学、法学等方面的内容,因而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门跨学科的体系,而质性研究方法的基础就是一个跨学科的研究领域,对于涉及如此多内容的思想政治教育来说,采用质性研究方法对于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系统性和整体性是非常有价值的,质性研究方法本身也是一种系统的研究方法,这与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值得思想政治教育进行借鉴。同时,思想政治教育主要是对人的思想观念行为进行研究,包括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等方面的关注,而质性研究方法也是关注于人的价值,这与思想政治教育之间是相通的,因而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应用质性研究方法对于突出人思想价值研究主体,加深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层次具有重要价值。另外,质性研究方法强调意义建构和深度解释,强调对研究对象从整体上进行研究,这一点非常符合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需求,通过运用质性研究方法能够揭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最深层和最基本的教育问题,通过从整体上对思想政治教育问题进行探究,能够不断深入行为和思想之间,揭示人的思想与行为之间的本质关系,同时研究人的思想行为来分析其价值观和人生观等,从中找出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规律和认识,不断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质性研究方法在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发展和理论发展都具有重要价值。

三、结语

教育学理论是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基础,其不仅能够解释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各种教育问题,而且还能够不断发展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不断向前发展,因而教育学理论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是非常高,高校应该充分认识教育学理论的价值,将其更好地运用到思想政治教育当中,促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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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学的论文范文二:教育学三维一体改革思考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以及人类教育的不断发展和更新,传统的教育模式及方式已很难适应当前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学生作为受教育者,教师及学校作为教育者,三者之间要灵活的转变角色,加强相互间的有效互动及合作,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领会所学知识,提高学生在复杂的教学情境中的应变能力、实践能力,以适应现代化社会发展需要。

关键词:教育学原理;案例教学;改革创新

一、引言

教育学原理作为高等师范院校及欲取得教师资格证的高校学生来说,是一门基础性课程,同样也是教育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学生通过对教育学原理的学习,在教育基本问题、基本概念以及规律、原理等方面奠定良好的基础,有效帮助学生树立现代化的教学理念及开拓 思维方式 ,了解本项课程的研究方向及发展趋势,在了解教育学原理知识点的基础上,进行有选择性、系统的把握,并将其逐步应用到教育实践当中,有效的解决实际问题。教育学原理课程在高校课程的设置中,由于概念复杂、内容枯燥以及理论与实践不相结合等方面的原因,使得教育学原理课程的教学观念以及教学策略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教师教学思想、教育观念的滞后,使得一些新的知识不能有效传递给学生,教育学原理课程需要系统化的改革及创新。教育学原理学科的培养目标是使学生具备一个系统性的教育学及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使学生更好的了解本学科发展的方向和研究的内容,在掌握基本研究方法的基础上,独立进行学科研究,教育学原理学科共分为三个研究方向,即:教育基本理论研究、教育科学研究法以及成人教育学。教育基本理论主要是教育的本质上及历史发展为主要研究方向,体现教育的价值,教育发展与政治、经济、 文化 及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教育科学研究法主要是在研究教育基本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的,对教育问题的实践、教育工作的评价以及教育工作中讯在的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

二、受教育者——学生存在的问题及问题解决方式

当前高校学生中普遍存在着自身综合素质缺乏和实践能力的锻炼与积累等方面的问题。高校学生通过较长时间学习,对理论水平的掌握程度较高,但是仅仅有理论知识是不够的,社会的发展需要一专多能的人才。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专业知识技能,需要较强的综合素质及扎实专业知识,综合素质主要是包含学习能力、知识掌握等。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就业压力,高校学生要从自身学习实际出发,增强自身学习能力的培养,积极调整心态,主动的参加到 社会实践 活动中,深入社会发展中,丰富实践经验,提高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为以后的就业创造有利的条件,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好的适应工作环境,增强自身能力,符合社会发展需求。

三、知识传授者——教师存在的问题及问题解决方法

(一)对基础教学实际的了解以及对案例 教学方法 的应用

1.存在问题

当前高校教师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对基础教育实际的了解以及对案例教学的有效应用。高校教师在日常教学中所研究的课题以高等教育理论为主,对于基础教学的实际情况的了解相对较少,高校教师的教学实践活动较为单一,实践机会较少。由于缺乏教学实践,使得一些教师只能按照书本所设定的知识传授给学生,创新及实践与理论不能很好的结合。

2.解决办法

当前高校教育需要教师在结合课程理念的基础上,多参加教学实践,根据教学理念和教育课程大纲,设定教学任务及教学目标,在所设定的教学任务和教学目标的基础上,运用教学实践对教育学原理中所遇到的问题作为教学材料,向学生呈现特定的环境、具体的事件,组织学生对案例材料进行积极主动的探讨,提高学生在特定情境中英语教育学原理相关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在组织学生进行案例材料分析的过程中,要注重改变传统教育中以教师为主导,学生被动接受的教学模式,让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教学实践中,激发学生的内在驱动力和创造力,改变单调、枯燥、乏味的教学课堂环境,营造自然、轻松、积极的学习氛围,使学生和教师能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教师的教学思想及责任感

教师作为一个独立的思考者,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要拥有自身的见解拥有辨别新思想的能力,构建一个适合当前教育发展及未来教学发展的思想观念,以清晰的思维来辨别复杂的教学思想,以批判继承的态度来面对、选择传统的教育思想。高校教师在教学方法上要有坚定的态度和立场,切不可人云亦云,教师要根据自身发展的能力在一定范围内最大化的替身自身能力,这样既是对自己负责,同样也是对学生负责。师德是教师得到学生尊重的基础,树立师德,能让教师在学生期待的知识的目光中不断反省、检讨自身的教学方式,促进教师以现金的教学思维教育学生。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合作与交流,表达自己对教育学原理知识的见解,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

四、学校教育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学校教育评价之急的不完善是学校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高等院校教育过于种种对理论知识的传授,而缺乏必要的教育教学实践,一些高校的理论学习与实践存在着严重脱节的现象,大多数的一线教师拥有较强的理论技能但是缺乏相对的实践,缺乏必要的专业教学知识还缺乏教育改革的规律,使得教学研究工作仅局限于教育理念的研究,忽视了实践与教育相结合,对于教育学所涉及的实践内容并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认知。教育学原理课程是对教育学专业的基础概括,它是教育专业学生对本专业进行探究和认知的起点。教育学原理的基础地位在于让学生形成初次理论化的思维,从教学实际出发,学校承担着从理论到实践的连接者。高校在构建教育学体系时,不能过于理论化,要更多的体现出教育学原理在教育学专业中的价值所在,促进教育学的建设和重构,促进教育教学实践在现实中的发展。学校是教育的主要场所,也是学生接受知识、教师传授知识的主要媒介,学校教育的发展能有效促进教学改革的发展和创新,学校在对教学体系进行构建时,要保持教育学理念的活力和创造力,融入科学气息和时代气息,准确把握教育学理论的精髓,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促进知识和能力的双方面增长,从教育学理论和教学实际出发,引导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并逐步应用理论解决问题,以教育学理论为依托,以现实发展为突破点,构建极具鲜明时代特征和反应当代经济文化的课程。

五、结语

学校在构建教育学理论体系的过程中,要紧紧围绕“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进行深入的改革和探究,教育学理论的不断发展为教育学专业的发展提供了基础课程保障,使教育学原理成为更加完整、逻辑性更强的教育学理论体系,教师要不断更新教学观念,积极创设教学环境,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尊重学生的价值,并不断引导学生认识、探索教育学相关知识。

参考文献:

[1]林佳.“教育学原理”三维一体的改革探讨[J].北方文学(下半月),2011.

[2]赵静.“导•学•评三维一体”课堂教学模式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内蒙古师范大学.

[3]谢慧.学校、家庭、社会三维互动德育网络初探[D].福建师范大学,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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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的价值论文范文

我的父母来自于农村。他们的一生很平凡,没有享过多少福,因家庭条件的原因,早年就退学了,没有受过高等教育。在外人眼里,他们是那样平凡,可在我心中,父母是我生活的全部。我爱他们,就像他们爱我一样。我的母亲在木匠家帮他们打磨家具,每天早晨7:10就去上班,一直干到中午12:00回家,下午1:00再去,傍晚7:00才回来。天天打磨家具时间长了手就裂纹了,看到妈妈的手,我的心就像针扎似的痛。我的父亲在一家印发厂干活,爸爸为了我们能过上好日子,不敢休息,看到爸爸疲惫的身影,我的眼中就总有泪花在闪烁。就在有一天,我突然想到了一个报答父母的方法。1,在父母烦躁的时候我可以给他们唱唱歌跳跳舞2,在父母工作完回家后为他们打一盆洗脚水为他们洗洗脚3,在父母无聊的时候为他们讲讲笑话4,把零花钱攒着到父母亲的节日时为他们买一份礼物5,帮父母做力所能及的家务以上这五条是我目前想到报答父母亲的方法。岁月不等人。我长一岁,父母就老一岁。父母真的十分不容易,我们应该珍惜时间趁早报答父母

新闻学虽然已是一级学科,但它语言文学的性质没有变。目前,我国学科分类仍将它归入文学门类,被视为人文科学。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新闻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体育新闻传播手机媒体影响思考

摘要:进入21世纪,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手机已经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通讯工具。而技术的进步让手机的功能不断增加,除去发简讯、打电话等基本功能外,手机的功能更加趋向于娱乐化。手机媒体已经成为人们获取资讯的重要渠道。手机媒体发展初期就与体育结下了不解之缘,21世纪初,中国人民为之骄傲、兴奋的一件事——申奥成功,北京成为举办第29届奥运会的城市,手机媒体作为新兴的传播工具,在第一时间将此讯息带到了中国人的耳边。

关键词:手机媒体;体育新闻;传播;影响

一、前言

如今社会资讯高速发展,人们获取资讯的渠道也越来越多、越来越便捷。手机媒体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介,较之报纸、广播、电视、网路等其他媒体,具有互动性强、资讯源内容多样、传播与更新速度快、传播形式多样等特征。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时间观念的增强,手机媒体的便携性打破了地域、时间的限制,使人们能随时随地接收具有文字、图片、声音、视讯的新闻,从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手机媒体的广泛使用给体育新闻传播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下面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二、手机媒体与体育新闻传播

一手机媒体化

据中国网际网路络资讯中心释出的《第27次中国网际网路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10年12月底,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3.03亿。另据中国经济新闻网报道,截至2014年,全国行动电话使用者达12.8亿,普及率为94.5%,手机使用者的增加大大促进了手机媒体的发展。例如,就当代大学生而言,手机已经成为他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一天有70%的时间都在使用手机。大学生基本都通过手机来获取外界资讯,每天在手机上浏览新闻、看视讯、收看直播、关注微博等,一步一步地成为“手机党”、“低头族”,这些调查研究表明手机已经高度媒体化。

二手机媒体与体育新闻传播特性相契合

手机媒体打破了时间、地域的限制,有着传播与更新速度快的优点,并且体育新闻的时效性正好与手机媒体的特征相契合。由于体育具有竞技性质,人们往往希望能在第一时间观看到体育比赛。但由于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往往不能守在电视、电脑前观看体育比赛。手机媒体的发展打破了这一限制,现在一个NBA球迷如果要选择观看一场NBA篮球常规比赛,更多地会选择开启手机,登入新浪、风云直播等网路平台观看比赛,真正坐在电视机前观看比赛的观众已经不多了。手机媒体的便携、可移动性正好满足人们随时随地欣赏比赛的需求,手机媒体的时效性与体育新闻的时效性正好完美契合。

三、手机媒体对体育新闻传播的影响

一体育新闻语言的改变

体育运动本身具有专业性、竞技性等特征,对部分观众而言比较抽象,不容易理解。但随着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我国的体育事业受到普遍关注,直接促进了体育新闻事业的蓬勃发展。体育新闻播报正逐渐以准确、简练、具体、快速、通俗易懂的方式来报道,更多地使用大家熟悉的语言来进行体育新闻传播。据笔者了解,在80年代,篮球赛的播报更多地存在于各个体育院校中,直到后来,各种篮球比赛正式进入电视直播,才慢慢地受到人们的关注。最开始,人们并不怎么了解篮球比赛的过程以及篮球比赛的规则。如今,由于手机媒体简洁易懂的播报方式和体育语言的通俗化,使篮球成为最受大众关注的体育运动专案之一。可见,这种新闻语言的改变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

二手机媒体提升舆论对体育新闻传播的影响力

手机媒体是一种开放的互动式传播,传播者与受众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交流互动。使用者在收看体育节目的同时,可向平台传送自己的观点,与体育爱好者进行交流,特别是当下QQ、微信、部落格、微博的发展为体育爱好者提供了交流的平台。笔者作为一名资深的体育迷,经常在微博上与广大体育迷进行交流互动。每逢较大的体育赛事,微博首页会以最快的速度传播赛事情况,广大体育爱好者便能在第一时间与大家分享观赛体验。在激动的时刻表露喜悦,在沮丧的时刻发泄不满,在喜欢的运动员或球队输了的时刻吐槽,和大家分析失败原因,在支援的球队不负众望获得冠军的时刻分享欣慰和无比激动的心情。再加上如今体育直播、转播中,直播员为增加收视率,也会以有奖竞猜、上墙等形式,或者发表一些自己幽默的观点来达到互动效果,从而促进体育新闻的传播。

三手机媒体使新闻进入融合及整合式传播

随着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传统新闻媒体与新兴媒体正在逐渐融合。中国手机网民的不断增加、新兴媒体的不断发展,使得很大一部分“手机党”、“低头党”通过手机媒体来获取新闻资讯。传统媒体在这一状况下,为了谋求发展不得不与手机媒体进行融合。例如,报纸行业。新兴媒体的发展给传统报纸行业带来的冲击是最大的,使用者能在各大手机新闻媒体上获取报纸上的各种资讯,这就使人们购买报纸的需求减少。为了寻求报纸业与手机媒体进行融合发展的整合式传播道路,手机报应运而生。

四、结语

手机媒体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以传播速度快、方式灵活、内容丰富、更新速度快、互动性强的特点,逐渐成为人们获取资讯的主流方式。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在追求物质财富的同时,也更加注重体育锻炼和身体健康状况,体育新闻越来越受到大众的关注是必然趋势。在这一条件下,新兴媒体以自身优于传统媒体的特点,逐渐成为体育新闻传播的主流,在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的同时,自身也在不断地发展。

参考档案:

[1]谭秀湖.手机媒体对体育新闻传播的影响[J].编辑学刊,201401:83-86.

[2]朱志锋.移动终端对体育新闻传播的影响[J].新闻战线,201505:203-204.

[3]吴红梅.手机媒体在体育新闻传播中的前景分析[J].新闻爱好者月刊,201022:33-34.

二:新媒体下新闻传播创新模式思考

摘要: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使我国的新闻传播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闻传播方式逐渐地变更、创新,让人民感受到了新闻的传播力量和亲民性。在新媒体时代背景下,我们只有紧跟时代潮流,改变原有的新闻传播模式,才会有效并优质地传播新闻,使新闻内容受到更多人的喜爱和支援。笔者对当前背景下的新闻传播模式进行分析探讨,提出新媒体时代下的新闻传播创新模式,拓宽新闻传播途径。

关键词:新媒体;新闻传播;创新模式

如今,电子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网路成了人与人交流必不可少的工具,许多人还会通过新媒体对新闻内容进行了解与传播,将重要事件或是舆论讯息传递给更多的人,这种方法相对于以往的纸质传播,广播等更为便捷。但是若想让新媒体时代背景下的新闻传播更加大众化及普遍化,就需要对新媒体进行了解,对新闻传播模式进行创新,使新闻能够及时有效地传播。

一、关于新媒体

一新媒体的特征

当前背景下的新媒体顺应了人们休闲娱乐的需求,人们不用通过大量的时间去完整的阅读资讯。在现代化的生活中,新媒体已经成为资讯传播的主要途径,随着生活节奏的逐渐加快,人们的休闲时间变得零碎,但新媒体可以满足人们的休闲需要,它可以使人们随时随地进行交流、娱乐。通过手机获取新闻资讯是最便捷的一种方式,如今网路资讯的划分越来越详细,人们关注的内容也越来越多样化,它满足了不同阶层,不同年龄段读者的心理需求。

二新媒体的优势

新媒体以“新”字作为代表,它与传统媒体有着很大的不同。首先,新媒体的优势在于它的传播速度快,资讯量较大,传播的内容更为丰富,实效性、储存性以及选择性都是最强的,它的语言要素多种多样,带给人们更多的新鲜感以及趣味性。其次,新媒体传播的途径较多,我们使用的QQ、微信、微博上每天都会更新讯息,人们再也不用守在电视机旁等待新闻了。最后,新媒体的互动性强,每条播出的新闻,人们都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把自己想说的话写在新闻后的网友留言版块分享给更多的人。

二、新媒体时代背景下新闻传播的特点

一新闻的实效性增强

新媒体的主要特征及优势之一就是新闻的实效性增强。在以传统媒体为主要传播渠道的时代,人们获取资讯的主要途径是报纸,广播以及电视新闻,但报纸的出版或电视新闻的播出时间与人们收到资讯的时间存在差异,所以大多数人看到的新闻都是前一天发生的事情,也有一些人看到的新闻已经是经过处理的或是新闻事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总体来说,报纸以及电视新闻的实效性相对较差。但是,在新媒体时代,人们可以通过各种装置连线到网际网路获取新闻资讯,从而可以获得实时释出的资讯,提高了新闻的实效性。

二新闻的互动性增强

在传统的新闻传播时代,新闻是单向传播的,不具有互动性,人们只作为新闻的接收者,没有办法对接收到的新闻进行评论。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电子科技产品的进步,新媒体时代背景下新闻的互动性得到了大幅度的增强。在很多新闻下,都留有大面积的空白处让人们进行留言点评,发表个人的观点和意见,让读者与读者进行互动,同时也让读者与撰稿人进行交流和沟通。这种新闻的互动性推动了正确观点的传播和整个社会正能量的传播,还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新闻传播的全媒体化

传统媒介传播的主要方式是文字、图片和声音,而在新媒体时代,新闻传播逐渐走向了全媒体化的发展方向,主要是通过传统的文字,图片和声音转化为视讯和影像呈现出来,这种新闻增加了趣味性,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促进了新闻的广泛传播。随着时代的发展,手机、电脑等电子科技产品都成为了新闻传播的媒介,它们与传统的媒介方法相结合,丰富了人们的阅读形式,拓宽了人们的阅读渠道。

四新闻传播的全时性

在传统的媒介传播时代,新闻的传播具有一定的频次,人们无法随时随地接收到新闻内容,而在新媒体时代,新闻的传播具有全时性,任何地点发生的大大小小的新闻都会传播到网际网路上,人们可以第一时间了解到新闻内容,这也弥补了传统媒介时代新闻释出较慢,时间较长等缺陷。

三、新媒体时代下新闻传播创新模式

一将自媒体纳入新闻报道中

自媒体是指民众自己对于娱乐的追求,将自发拍摄的作品传到网路上,争取到较多的点选率和播放效果的微视讯,这也是当代背景下时代潮流的一种体现。在新闻报道中,可以通过自媒体的方式开设专门的板块,对有价值、有意义的新闻进行跟踪报道,也可以将这类新闻释出在其他相关板块,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新闻的价值和人们的关注度,还可以促进自媒体的蓬勃发展。

二报道有价值的新闻

在新媒体时代,新闻内容呈现出了同质化特点,为了使读者的反应更大,新闻的影响更大,部分新闻编辑开始使用某些手段将新闻内容夸张化,导致新闻内容严重失真,影响了新闻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今新闻传播方式的创新要反其道而行,坚持报道的深入性以及真实性,给社会传递更多的真实新闻和正能量。记者在报道新闻的过程中,要注重了解新闻事件的整个经过,挖掘出新闻中最值得人们去思考的内容。

三新闻释出与读者的阅读习惯相契合

如今,社会朝着快节奏的发展方向不断迈进,新闻的释出量也逐渐增多,这给人们的阅读造成了一定的负担,人们寻找新闻变得困难,新闻的数量增多导致人们不能够了解所有新闻的内容,所以新闻的释出要与读者阅读习惯相契合,在释出新闻时,首先要对新闻进行分类,方便读者进行个性化的阅读;其次释出的新闻内容应简洁明了,让读者在第一时间了解新闻内容;最后在新闻的最底端要附上与上述新闻相关的新闻连结,为读者提供更多的方便。

四、总结

本文从三个方面探讨了新媒体时代下的新闻传播创新模式,这些传播模式将潜移默化地影响读者的阅读习惯,因此我们要对新媒体时代下的新闻传播模式和创新模式进行分析和探讨,只有不断地深入到新闻内容本身,不断地把握新媒体时代下新闻传播模式的特点,才能找到更具有创新性的新闻传播模式,才能使新闻传播效益更上一层楼。

参考文献:

[1]袁敬舒.新媒体时代下的新闻传播创新模式[J].新闻研究导刊,201505:57+144.

[2]高颖.新媒体时代下的新闻传播主体[J].西部广播电视,201517:20.

[3]杨东伶,徐文静.新媒体时代新闻传播理论的创新[J].新闻战线,201510:24-25.

一、引言人是意识能动的主体,是实践的存在。人类通过社会实践不断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创造各种条件,从而实现自己的全面的自由的发展。作为人类实践活动之一的媒体也应该体现人的真正存在,媒体自由作为一种理念,是指媒体的行为不受外在力量的强迫压制,出于本心而采取的行动。自由精神是媒体伦理精神的重要内容:“自由出版物的实质,是自由所具有的应用的、理性的、道德的本质。”梁启超也曾说:“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此三大自由者,实惟一切文明之母,而近世种种现象皆其子孙也。”媒体自由理念的形成,是和人的本质相吻合的。媒体自由,体现了媒体工作者对自由的向往与追求.标志着社会文明的进步。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内在于自由理念之中的价值合理性与伦理道德责任渐被人们忽视,取而代之的是工具价值渐备受推崇。在当今社会转型阶段,为经济利益所驱使的媒体,忘记甚至抛弃自身的伦理道德责任,背离了真实的媒体自由,由此新闻伦理道德的命题摆到了我们的面前。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重申媒体自由的伦理意蕴,重构真正的媒体自由。二、媒体自由失范表现媒体自由,象征着媒体主体独立地位的获得。鉴于此,任一媒体都要“自由地、平等地、公开地和无所畏惧地服务于全体人民”,但是媒体组织及工作者,不能假借“自由”名义来侵犯被报道者的权益。时下,某些媒体组织及人士为经济利益所诱惑、征服、驱使,背弃自由的初衷,媒体自由已经不再坚持原真意义上的自由价值取向,已经出现失范现象。1.人生价值观引导背离在市场理念的指导下,媒体自由迅速扩张,其价值导向也出现背离现象。无所顾忌地追求“娱乐化”、“刺激性”,追求把新闻事件做得所谓“好玩”的倾向。有舆论导向功能的媒体应该引导人们关注并反思社会现实问题,引导人们追求真、善、美,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态度,端正人生目的,积极探寻人生价值,这样媒体在价值导向上才避免走向媚俗与庸俗。媒体在自由理念的这一外衣下,变成了一个“自由”的媒体,成了一个只能满足受众感官刺激的工具,缺乏思想内涵与审美品位,“真、善、美”从精神家园的高峰堕落为看得见的感官刺激享受。再有,刺激、好玩的信息也直接影响到青少年的道德发展。珀杜大学研究生格伦·斯帕克斯也认为,电视暴力使社会失调,尤其是儿童中的失调成为可能。霍勒斯·格里利撰文批评传媒娱乐化的反面教化:“《便士报》热衷于蛰伏在社会内部恶魔般的欲望煽动点火,他们也许不会被指责犯有谋杀罪。但是,他们的的确确是犯了制造谋杀者这种更恶劣的罪行。”一些媒体逐渐失去了道义评判能力及社会责任感,因此饱受社会批评。有的媒体打着“受众有这个需求”的招牌,为所欲为,以此做文章来招徕受众,吸引眼球,提高关注度和收视率,很不道德。在这一过程中,媒体失去了同情心、责任心、道德心,让有良知、有道德责任感的民众很是反感。其实,“一个职业化组织,当然是以为公众服务为趋向。这种‘服务’,不能以专门组织自己利益为基础,但也不是自己的‘顾客’要什么就给什么,而是基于他们的需要。”伦理道德要求媒体对受众合情合理的需求要满足,不合情不合理的需求绝不能迎合,还要做好批评和引导的工作。所以,媒体应本着为民众负责的态度,绝不能忽视它对民众的教化功能和舆论导向功能。对于新闻机构和从业者,要记住的是,对媒体职业要有最诚挚的道德责任感和合乎伦理的媒体事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媒体事业。在商业气息浓厚的社会,媒体工作者既要有对职业的忠诚度,也要有提高的自身素养自觉强化新闻伦理道德的理念,深刻意识到自己的伦理选择对社会、对他人、对受众的重要意义所在。2.媒体权力营私自由的媒体是民意和官方的双向代言人,可以代表民意说话,也可以代表政府发言,媒体所具有的双重身份,使得媒体具有非常大的话语权,为此需要有效监督,否则可能变成一种腐败权力,事实证明确实如此。某些媒体机构及从业者把媒体当成他们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于是以公共话语权寻租的活动也出现了。(1)商业广告盛行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媒体被推向市场,于是许多媒体认为自己面临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的两难抉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下,可以说几乎所有的媒体在运营方式方法上都不同程度地表现商业化取向,这也是人之常情,本无可厚非,但是某些媒体的做法值得商榷,比如商业广告的盛行。商业广告是广告主支付给媒体一定数额的金钱,为达到招揽大众、吸引大众的目的,或提高自己品牌的知名度、或扩大自己品牌的影响力,借助依附媒体以吸引尽可能多地消费者来购买自己的产品。可以说商业广告无处不在,无孔不入,在电视剧中插播,在某一档节目中插播,尤其是收视率高的节目或作品之中广告更是泛滥成灾,在商业广告中,广告主对某些特定时段的节目编排有很强的影响力。“商业广告的大显身手表明,大众传播媒介已经找好了买主,顺利实现了收大于支的经济循环”。媒体为了巨额的广告费,受经济利益所驱使,甘愿去媚俗,甚至造假,比如前段时间某些卫视为某品牌瘦身机做宣传,瘦身机通过甩掉身上多余脂肪,从而达到瘦身效果,后经专家证实瘦身机瘦身不但不可能,而且还有可能会给消费者造成身体伤害。(2)虚假新闻不断伴随着媒体逐渐走向市场,有偿新闻、甚至虚假新闻也应运而生。目前有偿新闻的主要表现是电台、电视台将时段或报纸,杂志将版面按照行业标准核算成具体数额与个人或组织集团进行交易。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媒体工作者收受了他人钱财唱赞歌编写虚假报道的事情,或者以曝光对他人不利的真相要挟勒索钱财,得逞后便厚颜无耻地颠倒黑白。虚假新闻,表现形式为与事实严重不符,无中生有、随意捏造,其本质是一种肮脏的钱权交易,是媒体话语权与他人利益的一种交换。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新闻伦理道德的严重缺失,已不是他个人的问题,由于媒体的影响力之大,对社会、对他人、对受众会产生广泛的不良影响,鉴于此,媒体工作人员要把好传播新闻信息时的伦理道德“关”,由此媒体从业人员“新闻伦理道德”的养成教育问题也进入有识之士的视线,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媒体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滥用自由权利,为话语权力寻租,极大地损害了自己的形象,抛弃了自由理念所赋予的道德责任,无形中也侵害了广大受众的利益,这社会上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应当说这是媒体自由进步的副作用。殊不知,媒体的这种话语权来源于民众,这一桂冠是民众授予的,是民众把自己的知情权、说话权等集中起来,交付给媒体。鉴于此,媒体更应有以事实为根据来说话,遵守诚信原则,表达代言民意、关注民生的社会责任。3.人文关怀失位新闻媒体在“人文关怀”正日渐向“受众本位”回归的这一过程中,滑向了媚俗的边缘。在媒体眼中,重要的不是人们的心理状况、行为处境及价值取向引起的社会反思,而是事件本身可能带来可以炒作的猛料,以提高点击率或收视率或关注度。炒作、恶搞、有的甚至超出了道德底线,触及了法律问题,这也增加了群众对媒体的不满意度。在过度的不着边际的炒作、恶搞中,相当一部分媒体失去了应有的社会良知及对人应有的尊重与关心。媒体声称张扬人文关怀,但又总在自觉不自觉中伤害了许多善良、无助和受害的人。媒体过于关注和满足大众需求,而对社会弱势、边缘人群缺乏关注,这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边缘群体的边缘化与弱势化。所以,对于大众媒体而言,真正的人文关怀不仅是以受众为本位,而更应当以对受众,尤其是社会的困难群体、边缘群体的人生终极关怀为最终目的,这是真正的媒体自由所担负的社会责任的应然内涵。三、媒体自由理念重构实际上媒体自由是有伦理的限度的。但现实社会中的媒体自由已经背离它的最初价值意义,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鉴于此,需要重构媒体自由理念。1.客观原则任何时候,客观是媒体机构及工作者坚持的首要伦理原则,也是媒体的生命所在。对于新闻媒体而言,客观,即是实事求是。梁启超《敬告我同业诸君》一文,说:“西哲有言:‘报馆者现代之史记也。’故治此业者不可不有史家之精神。史家之精神何?鉴既往,示将来,导国民以进化之途径者也。故史家必有主管客观二界,作报者亦然。政府人民所演之近事,本国外国所发之现象,报之客观也;比近事、察现象而思所以抽绎之,发明之,以利国民,报之主观也……主观之所怀抱,万有不齐,而要之以向导国民为目的者,则在史家谓之良史,在报界谓之良报。”当今社会,媒体故意歪曲事实甚至隐瞒事实的情况时有发生,引起了人们的普遍不满。李大钊曾说新闻是现在新的、活的、社会状况的写真。所以在新闻报道方面,严格说来媒体组织与媒体从业者都必须具有一种实事求是的精神。近几年,每年都评出“十大假新闻”,可见“虚假”性的严重程度。“虚假新闻”的存在,不仅是新闻界之耻,更是整个社会之辱,损害了新闻的基本价值与信誉。著名人士克伊尔安说:“新闻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价值载体。假定新闻工作者在报道新闻时施加其基本的价值预判于其中,任何一个事件都将成为由各种不同的术语重新描述的作品。因此,为了压过其他媒体以确保独家报道而寻求某种对消息的‘合理的更正’是毫无意义的。”从媒体伦理的角度而言,它要求工作者必须学会发现真相、还原真相。可以看出,客观公正报道事实与有偿虚假报道,本质上是势不两立不相容的。但是这一原则的坚持,这关键取决于媒体机构及媒体工作者的道德抉择,因此,媒体机构及工作者的道德责任愈发显得重要。2.正义原则“正义”是一个复合词,是由“正直”与“义气”两词组合而成。“正义”是华夏文化流传千载不衰的正统思想,是中华民族精神的精髓。源远流长的华夏文化传统认为正直是为人必备之本,义气是为人必守之节。正义是伦理学的基本范畴,是相对邪恶而言的,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能否秉持正义和公道,是媒体能否获得支持的关键所在,也是媒体的又一原则,。媒体应当充当代表最广大人民的社会舆论的工具。马克思说:“人民的信任是报刊赖以生存的条件,没有这种条件,报刊就会完全萎靡不振。”“揭发招摇撞的职责,在我看来是报刊的首要职责”。媒体要发挥自己的“手术刀”功能,勇敢地时时解剖社会疮痂,以捍卫社会正义,维护社会良好的秩序,为人类的和谐幸福追求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尽自己的一份责任。3.仁爱原则孔子首倡“仁者爱人”,孟子继承和发扬孔子的这一思想,说“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强调“不忍人”的恻隐之心是一个正常社会人所当具有的德性与品行,当然对于媒体机构及其从业者而言,这更是他们做人的道德准则。媒体追求自由,但是也有边界,所以任何媒体机构不能以“自由”的名义侵犯被报道者的权益,比如对于公众人物也要手下留情,给予他们一定的私人空间,要掌握适度原则,不要侵犯隐私。某明星夫妇之女先天性唇腭裂,部分不良媒体争相高价购买该女囡的照片,有些网站甚至用其他同病女婴的照片以假乱真,来提高自己的点击率,媒体的这种行为根本无恻隐可言,无仁爱可言,深深地刺痛了做父母的心。再如在报道一些社会弱势群体的时候,要保护他们的隐私,维护他们的尊严,不能以自由名义无视被报道者的自尊,侵犯被报道者的利益,也不能含沙射影。比如曾有过媒体记者对于一个举报者做采访报道,本来答应被采访者不会泄露其任何信息,谁知采访稿见诸报端之后,被采访者的姓名、住址一应俱全,结果被采访者为了逃避打击报复,只能背井离乡,一家人过着离散不能团圆的日子。媒体的初衷本是要揭露非法和黑暗、保护弱者的,结果适得其反,伤害了被报道者。所以要对某些媒体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道德教育,通过外在的教化和自身道德的自觉与修养等培育媒体的仁爱思想。4.诚信原则“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古人十分重视诚信问题,视诚信为自己的生命,认为诚信乃立身之本、立人之本、立国之本。* 的老师顾毓琇于96岁高龄时在美国华盛顿饭店赠言朱镕基:“智者不惑,勇者无惧,诚者有信,仁者无敌。”“诚者有信”之外三句分别参见《论语·子罕》:“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论语·宪问》:“仁者不忧,知者不惑,勇者不惧。”顾老活学活用《论语》,添此一句,足见前贤于“诚信”寄望后生之重。诚信是伦理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对于媒体,诚信乃媒体立身之本,没有诚信,也就无所谓媒体伦理。诚实守信既是社会进步的需要,也是自身健康发展的前提之一。时下,不少媒体有背离诚信原则的报导,或故意夸大或缩小或隐瞒事实或歪曲事实的新闻事件,或非故意导致报道与事实真相大相径庭的例子,甚至断章取义、胡拼乱凑的人物专访稿。诚信作为媒体工作者的道德操守和职业规范,有下列要求:第一,要以诚实的精神,向大众传播真实的新闻事实,以诚实态度面对所采访的人物、事件,有些采访对象出于对媒体的信任和敬仰,向媒体人士提供信息,但要求不要见诸报道,但是媒体人士不顾采访对象的感受,依然我行我素地进行报道,深深地刺伤了采访对象;第二,要以诚信的品质呈现给受众喜欢的高质量的情节内容和高尚的精神产品,从而获得受众认可以提升形象价值;第三,创造精神产品的媒体与作为消费者的受众,需要建立起一种诚信度较高的契约关系。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媒体在揭露事实真相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有些媒体工作者为了取得第一手的新闻资料,置自己的性命于不顾,如很多矿难的报道,也是通过媒体工作者的真实报道,让公众知晓的。这样的报道,既体现着媒体从业者的职业道德,也是他们诚信原则的体现,有助于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建设。总之,现实中不乏道德情操高尚的媒体工作者,但面对不断的经济诱惑,原来坚定的道德信念防线渐被冲垮。因此客观、正义、仁爱、诚信四原则,作为媒体从业者的个体自律有时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健全的行业制度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发挥强制约束功能。因此,在对待媒体自由变质的这一问题上,德性的力量无法发挥作用的时候,行业法规、法律法规才具有真正的规范作用。四、结语健全的道德人格,高水平的道德修养是一个媒体从业者最起码的入门资格。1904年普利策在《北美评论》上撰文指出:报人应怀抱崇高的理想,并负有急公好义的使命,对本身所触及的问题具有准确的知识和最真挚的道德责任感,以造福大众为目的,不应屈从于商业利益或任何个人权力。汕头大学胡兴荣教授给予很高的评价:“本文的立论立足于报业的社会功能,强调了报人的社会责任,被誉为新闻伦理的奠基之作。”凸显了媒体自由伦理中的社会责任,强调了媒体对社会的道义责任。媒体工作者要行使好党和人民给予的“传播权”,发挥好自己的放大作用,媒体工作者要不断地提升自己的文化品位、精神情操和道德修养,这才是扩大自己影响力的根本所在,也是受众的最终认可。媒体自由是其正当的权利,但是媒体也要注意自由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媒体在追求所谓的自由时应当深思的一个问题。所以,媒体对自己应有一个正确的社会定位,即客观、正义、仁爱、诚信,勇于担当社会责任的媒体自由,才是媒体所真正追求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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