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列举一下如何cnkitime学术不端论文免费查重步骤如下:
第一步:电脑打开浏览器(360/搜狗)登录:;
第二步:微信扫码一键登录进入查重页面;
第三步:选择适合需论文查重的版本,大学生版本、研究生版、期刊职称版;
第四步:输入题目和作者上传所需检测的内容;
第五步:检测时间一般情况3~10分钟;
第六步:点击下载报告,查重报告包含:简洁报告/全文标注报告/相似片段对照报告;检测完成后,请及时下载报告,报告只保留7天。
选择cnkitime论文查重软件,微信扫码登录,选择查重版本,输入题目和作者上传论文,提交检测,正常5-10分钟出检测报告,高校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支持专本、硕博、职称检测,采用动态指纹检测技术,依靠大数据技术深度挖掘,24小时自助检测直连官方,论文安全不泄露不收录,最后祝各位同学顺利毕业。
Paperbye论文查重系统,无论从查重内容准确度,修改论文效率,还是使用体验,都在不断精进,2018年下半年正式推出全新的论文查重系统,不光可以查重还可以自动降重。因此paperbye并不是纯粹的论文查重系统,准确的描述是,自带改重的论文查重系统,解决了目前市场论文查重之后,不知道怎么修改和修改论文效率低的问题,利用软件的“机器人改重”功能,实现软件的自动修改论文重复内容,从而达到迅速自动降低论文重复率,特别是对于第一次写论文的同学,软件自动修改论文内容,会给同学们一些启示或直接使用机器修改的内容进行替换原文内容,提高的文章查重和修改效率。
优秀功能1、自动降重,根据论文重复率情况,自己选择性软件自动降重辅助提高论文修改效率;2、自动排版,根据各校论文要求格式会自动进行格式排版,一键生成,快速便捷;3、同步改重,在查重报告里实现一边修改文章,一边进行查重,及时反馈修改结果。4、自建库,自建上传参考过的文章进行单独比对,可以查出所有抄袭内容。5、自动纠错,AI识别文档中的错别字和标点误用,提示错误位置并提供修改建议。
总结了五种修改论文方法,感觉是降重必备的。
1、变换表达。先理解原句的意思,用自己的话复述一遍。
2、词语替换,在变换表达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同义词替换,效果更好。
3、变换句式,通过拆分合并语句的方式进行修改,把长句变短句,短句变长句,。
4、图片法,针对专业性太强不好修改的语句或段落(比如计算机代码,法律条款,原理理论等),可以适当把文字写在图片上展现,但是这种方法不宜用的太多。
5、翻译法,用百度翻译或谷歌翻译,中文翻译成英文,英文翻译成日语或其他语种,再从日语翻译成中文,这种看似不错,感觉效果还是不好。
研究生论文知网查重的查法如下:
1、登录自己学校的网站,在网站首页找到知网查重入口,进入后使用学校提供的账号和密码登录知网查重
2、找到研究生查重系统,将自己需要检测的研究生论文上传,一定要注意其对论文格式、图片要求、上传入口的要求,按照指定格式上传才能得到准确的结果。
3、然后扫码付款,上传论文之后网站就会自动弹出来付款二维码,最后检测成功后下载检测报告。
对于研究生毕业论文的重复检测,我们应该选择相应的论文查重系统,检测结果是最准确的。一般学校会有规定的检测系统,但为了安全起见,我们通常会先检测自己的论文重复率。避免在学校检测时通过论文查重。但是,在选择检测系统时,最好选择学校规定的检测系统。如果我们学校没有明确规定,您可以进行选择以下专业检测研究生毕业设计论文系统。
现在每个学校都非常重视学术不当行为,学生的综合素质在毕业论文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大多数大学使用内部检查系统来评估论文。目前,几乎所有高校都要求研究生毕业论文的重复率必须在10%-20%以内。除有特殊要求的高校外,如果重复率不符合标准,可能会推迟答辩和毕业时间。
1、首先我们百度中国知网,并点击进入具有蓝色官网标志的网站。
2、使用鼠标下滑主页,找到“学术不端文件检索系统“并点击进入。
3、在新的网页中,选择需要查重的类型,这里以“大学生论文检测系统”为例。
4、根据需求选择入口途径,这里以老师/学生入口为例。
5、在登录页面根据个人身份信息进行输入账户密码,然后登录。
6、在登录后点击提交新论文后,接着根据页面提示操作。
7、按照提示,输入论文标题,作者姓名,并选择学科方向,选择要检测的文档,提交检测。
8、最后等待结果,下载查重报告单即可。
首先用户需打开浏览器搜索中国知网,点击并进入已在浏览器中所搜索到的知网。
输入账号密码登录知网,如无账号则需申请后再登录知网,用户登录知网后可进入中国知网页面输入相关关键词,之后点击“搜索”键即可得到自己想要的论文内容。知网是国内最具权威的学术查重网站,拥有海量的文献,因而用户可在该网站查找相关论文。
知网,是国家知识基础设施的概念,由世界银行于1998年提出。CNKI工程是以实现全社会知识资源传播共享与增值利用为目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清华大学、清华同方发起,始建于1999年6月。
中国知网介绍:
中国知网是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编辑出版的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数据库为核心的数据库。收录资源包括期刊、博硕士论文、会议论文、报纸等学术与专业资料;覆盖理工、社会科学、电子信息技术、农业、医学等广泛学科范围,数据每日更新,支持跨库检索。
知网,是国家知识基础设施的概念,由世界银行于1998年提出。CNKI工程是以实现全社会知识资源传播共享与增值利用为目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清华大学、清华同方发起,始建于1999年6月。
2019年5月,“科研诚信与学术规范”在线学习平台在中国知网正式上线发布。
每年3-6月份是大学生毕业使用论文查重的高峰期,部分高校定稿使用的知网查重,在使用个人知网查重一般有学校提供的免费查重机会和付费检测两种方式,前期在初稿查重的时候可以选择免费查重软件(确保安全性和准确性),推荐同学们使用PaperBye论文查重系统,数据范围包括,硕博研究生论文,本科毕业论文,课程作业论文,活动征文,会议论文,专利,图书专著等各领域数据,目前推出,永久免费版,不限制篇数,不限制字数,每天可以免费查重。。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知网查重的一些简单介绍:
第一、权威性。CNKI中国知网论文检测系统是由清华大学和清华同方于1999年合作研发的我国第一个面向高校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等部门的研发。系统主要包括本科大学生毕业论文、硕博论文、期刊论文、会议论文等论文检测系统。该系统优点是价格便宜,且数据库丰富。目前,知网与很多大学、杂志社、出版社都建立了深度的合作关系,早前知网是不提供个人账号的,只能提供给机构、单位使用的。
第二、数据库。国内数据库三大巨头是知网、维普、维普。维普主要收录的是期刊类文章,维普主要收录科技部论文统计源的核心期刊。而知网收录的数据是最全的,拥有庞大的论文数据库和最优秀的查重检测系统。知网收录了6k+种期刊,约664万篇论文全文;尤其以收录核心期刊和专业期刊为主,共9大系列126个专题。它主要应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和学术不端文献的检测,而且实时更新,有助于对我们论文进行精准查重。
第三、安全性。上传知网的论文都是会经过数据加密传输的,可以绝对确保论文安全。
每年3-6月份是大学生毕业使用论文查重的高峰期,部分高校定稿使用的知网查重,在使用个人知网查重一般有学校提供的免费查重机会和付费检测两种方式,前期在初稿查重的时候可以选择免费查重软件(确保安全性和准确性),推荐同学们使用PaperBye论文查重系统,数据范围包括,硕博研究生论文,本科毕业论文,课程作业论文,活动征文,会议论文,专利,图书专著等各领域数据,目前推出,永久免费版,不限制篇数,不限制字数,每天可以免费查重。。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知网查重的一些简单介绍:
第一、权威性。CNKI中国知网论文检测系统是由清华大学和清华同方于1999年合作研发的我国第一个面向高校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等部门的研发。系统主要包括本科大学生毕业论文、硕博论文、期刊论文、会议论文等论文检测系统。该系统优点是价格便宜,且数据库丰富。目前,知网与很多大学、杂志社、出版社都建立了深度的合作关系,早前知网是不提供个人账号的,只能提供给机构、单位使用的。
第二、数据库。国内数据库三大巨头是知网、维普、维普。维普主要收录的是期刊类文章,维普主要收录科技部论文统计源的核心期刊。而知网收录的数据是最全的,拥有庞大的论文数据库和最优秀的查重检测系统。知网收录了6k+种期刊,约664万篇论文全文;尤其以收录核心期刊和专业期刊为主,共9大系列126个专题。它主要应用于大学生毕业论文和学术不端文献的检测,而且实时更新,有助于对我们论文进行精准查重。
第三、安全性。上传知网的论文都是会经过数据加密传输的,可以绝对确保论文安全。
进入学信网首页,点击毕业论文查重。点击学信网授权登录,输入学信网账号密码,然后登录,登录后,可选择文本粘贴和文档上传。若是文本粘贴,把论文粘贴后提交即可,在系统里可点击免费指标,查看免费指标情况。目前,我国对于硕博学位论文、本科毕业论文都做了明确的抽检规定。
这个是没有账号密码的,中国知网查重账号是不对个人开放的,除非是学校或者一些杂志机构等才会有知网账号的。
在 文天下论文检测 就能检测的知网检测,就是用一定的算法将你的论文和知网数据库中已收录的论文进行对比,从而得出你论文中哪些部分涉嫌抄袭。目前的对比库有: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国专利全文数据库互联网资源英文数据库(涵盖期刊、博硕、会议的英文数据以及德国Springer、英国Taylor&Francis 期刊数据库等)港澳台学术文献库优先出版文献库互联网文档资源2013年知网升级为5.0系统后,检测能力更加强大了……基本上只要你是抄的,都能被检测出来。当然一篇论文就算完全是自己写的,也可能会被查出来。一句话,只要在你之前别人写论文时说过类似的,就可能会被认为重复。例如“高举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这句话,肯定会重复,因为之前有无数人用过了。文天下论文自助检测系统不错,知网、万方、维普、paperpass、paperrater都可以检测,和官网是一样的,还可以验证的,初次注册还可以免费检测另外还有知网分解检测,专门检测专科,本科论文,硕士论文分解也能测
登录网站的时候,密码旁边有一个,叫忘记密码了。把它点击开,然后按着它的提示操作就可以了。
毕业论文知网登陆密码忘了可以先登录官网,找到忘记密码的提示,点开按照网页的步骤操作就好了。
paperpass么那个查出来抄袭率是很高的不过你要注意一点啊那个是不识别引用率的你去掉引用的话再查试试看 我上礼拜也查了全文查抄袭率是40%我都要奔溃了稍微改了下去掉引文再查就降到25%了 我是文科专业不可能写论文不引用的啊我们学校也没规定引用率而且我算了下引用率也不算高啊 然后还有就是paperpass出来的报告你要仔细看那些全红的又不是引文的你要改!是不是抄的自己心里总归有数的吧那些橙色的看看高兴改就改改当然你一定要一句一句去看有些虽然是全红但是跟你文章完全无关啊就像我论文是写微博的举例里面有微博名全红 这个忽略还有与一篇讲教育的有几个字重复 这个也可以忽略 最后我想说其实你要是改好后再去过下paperpass吧毕竟不贵啊比知网的298便宜多了吧(而且据说不对外开放的?!)差不多到25%以下就可以了毕竟paperpass是出了名的严格么我朋友用这个查出来35%她们学校也是不能超过20%她把红色的都改了 橙色的没动反正最后论文过了
如果是用手机号码注册的,可以用你注册的手机号码找回密码,如果设置的有密保问题,也可以用密保问题找回密码,也可以咨询官方的客服。
知网是国家知识基础设施的概念,由世界银行于1998年提出。CNKI工程是以实现全社会知识资源传播共享与增值利用为目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清华大学、清华同方发起,始建于1999年6月。
2019年5月,“科研诚信与学术规范”在线学习平台在中国知网正式上线发布。
毕业论文注意事项:
1,论文题目选定后,基本上不能有太大变动,但可以进行细节上的修改。
2,提交大纲时,不只是每章一两句话,弄个四五行交过来完事。而是整篇论文的大致结构和框架要说清楚:研究目的和意义;分为几个部分说明;每个部分的大概内容是什么,都要交代清楚;【还有不明白者,就照着1500字的字数写一篇微型论文交过来。
3,论文写作一开始就必须严格按照教务处论文的模板来,从封面、摘要、正文一直到参考文献,以及页脚注释的所有格式,都必须一模一样,注意,是一模一样!否则到了后面再修改会有很多格式问题发现不了。以前有很多同学到了毕业答辩的当天还有许多格式上的问题,对不起,这种低级错误绝不放水!
4,如果有人很傻很天真地问,老师,论文应该怎么写啊?这种问题我一概不回答。如果真有此疑问者,请直接登陆学校图书馆网站的期刊网去观摩几篇,体会一下正规论文的写法。
5,论文写作不同于一般的散文、杂文、小说等写作,请不要把你的“博客体”、“微博体”、“散文体”搬到论文中来。
首先,在写论文的过程中,就要严格规范自己,不能大段复制粘贴,只要根据自己对问题的理解,用自己的话表述出来,一般重复率都会比较低。其次,在最后用中国知网查重前,可先用PaperYY、paperdog、PassPaper、PaperCheck等
自己老师分享的论文查重,论文对比软件。
每天不限制查询次数额,自动生成分析报告。
这里分享给你,希望对你有帮助。
点击下载查重软件 提取码:2356
我也想知道为什么法学生会到别人查重机会,干脆别学法了共同犯罪是受贿罪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方式,深入分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助力腐败综合治理,还可切实提升廉政水平,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贿赂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并加大宣传及执行差异化处理政策的力度。本文以刑法的立法宗旨为依据,对贿赂罪中的特殊形式共同犯罪展开深刻剖析。一是梳理并总结了贿赂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概念及与其关联密切的相关法律问题;二是对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认定必要条件展开系统论述,并从客观层面详细分析和推敲了“为他人谋利”的行为要件;三是从法律层面深入分析和探讨了共同收受贿赂犯罪有关认定的细节问题。无论是理论界,亦或是实践界对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都没有达成共识,此现实问题从目前来看,已成为打击和禁止受贿罪的消极因素。所以,本文以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为研究课题,在对其进行综合阐述后,丰富和拓宽了处理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解决思路。并从法律层面对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优化提出了具体见解。关键词:共同受贿;司法认定;定罪原则;立法完善共同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其他类型的受贿罪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全面分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助力腐败综合治理,还可切实提升廉政水平,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贿赂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并加大宣传及执行差异化处理政策的力度。本文以刑法的立法宗旨为依据,对贿赂罪中的特殊形式共同犯罪展开了深刻剖析。一、 共同受贿犯罪概述(一) 共同受贿罪的定义共同受贿犯罪就是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其主体至少是两个独立个体,其中一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另一个主体既可同为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是他人,他们利用公职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或便利条件,运用非法途径或手段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并实施的或索要或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共同受贿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其特征同时兼具共同犯罪的共性及特殊性。(二) 共同受贿犯罪现存的司法问题经过深入调研后可知,全国目前已查处的受贿罪案件,共同受贿的案件占比很高,但经过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并认定的共同受贿案件占比却很低,而法院以共同受贿这一罪名进行最终判决的更是少之又少。究其原因发现:一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时,在长期的实践操作中习惯于把人作为立案主体开展具体侦查工作,无论是侦查思路亦或是实际习惯都已形成固化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共同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我国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时,在管辖权的确定上,一般以嫌疑人的行政级别为侦查依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因级别不同导致管辖权也有所区别,侦查机关也因此各不相同,在侦查阶段,如果共同犯罪嫌疑人的级别不在本院的管辖范围内,应参照级别管辖原则把其移送至与之级别相对应的管辖机关,在这种侦查管辖模式之下,实践操作中很大一部分共同受贿犯罪嫌疑人被划分到不同的机关分别处理,影响了案件侦查结构上的完整性,无形中也是对受贿犯罪分子的一种变相纵容。三是在处理共同受贿案件时,把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进行拆分,并以完整受贿罪个体移交至不同机关分别进行审查起诉,如此操作可增加立案及破案数量。最高人民检察院通常用硬性规定明确地方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数量,并与激励机制相挂钩。部分检察机关为完成最高检下达的立案率和破案数,在实践操作中通常把共同受贿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分别侦查,并以完整受贿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和起诉。所以很多受贿案件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受贿金额时,金额数量直线下降,出现了罪和责与刑均不符现象。 四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家属基于逃避法律追责的目的,彼此间提前串通、找好托词。国家工作人员把手中权力作为砝码,为了使请托人获得非法利益,运用手中权力的影响力进行非法操作,其家属心安理得地收取或索要请托人财物,我们按正常思维可以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了解这一收受贿赂情况,但其家属为了减轻国家工作人员罪责,却声明索要或接受请托人财物这一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情,国家工作人员对家属的这一解释通常表示认可。在实际案件中虽这种情况有少数存在的可能,但事实却是大部分同类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收受贿赂行为之前,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早就与其家属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其推脱说词。二、共同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一)共同受贿犯罪的主体 受贿罪是身份犯的一种,所以若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接受贿赂则可以直接定为受贿罪共犯,而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一齐收取行贿后是否会被定为受贿罪同犯,这点还有待商榷。1.关于“否定说” 新刑法认定无特定身份的人收受财物不能被定义为接受贿赂,删除了对于不同身份的人共同受贿犯罪的规定,有两点原因: 其一是因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表达不明确,即对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一齐收取贿行贿后是否会被定为受贿罪同犯没有进行说明,对此类犯罪采取的措施是,既有认定为共犯,也存在不认定为共犯的情况。根据《刑法》中的条例可以推导出,若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参与受贿,也可将其定为同犯。但受贿罪的定义说明所犯受贿罪的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共同收取贿赂后不可被定为受贿罪同犯,《刑法》中也并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受贿如何定罪进行描述。故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不可被认定为共犯。其二是刑法废除了受贿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因为受贿共同犯罪与贪污共同犯罪对于受害人的方向有所差异。而针对这两点罪名有以下的异同,两者都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在职业道德上的清廉与公正,而贪污罪关键在于所有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关键在于国家机关与其他国有单位稳定平衡的工作秩序。在受贿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便收取了他人的一定财物也不能如同国家工作人员以其职破坏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日常管理纪律。所以“否定说”同意废除受贿共同犯罪的依据即为在所处的职位上来为自己谋求利益。2.关于“肯定说” 相较于“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也被认定为共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规定》表明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受贿的,将其定为共犯。虽然新刑法并未对其做出明确说明,但在对该问题的处理上并未产生影响,具体原因是根据共同发展的原则,对该问题还是要沿用旧刑法中的观点。 经过总结,得出我国法律支持“肯定说”的结论,即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也被认定为共犯,这个结论对我国打击受贿罪,防止罪犯规避法律责任有深远的意义。(二)共同受贿犯罪的主观方面1.行为人主观上有收受贿赂犯罪的意思联络受贿犯罪的联络方式主要是通过各行业中的工作人员通过暗示或者明示的方式将自己愿意一起实行受贿犯罪。但是并不是所有共犯之间都存受贿犯罪的行为和联络。如果受贿罪的实行罪犯和教唆罪犯、实行罪犯和帮助犯罪之间、一起实行犯罪之间都以此存在这种受贿犯罪的意思联络,也无法说明教唆罪犯和帮助罪犯之间存在这种受贿罪的联络方式。2.行为人认识到不是独自一人实施受贿犯罪首先,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知道和别人听过相互啊帮助进行贿赂,而不是一个人完成了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实行犯罪、教唆犯罪、帮助犯罪、组织犯罪,都不是实行自己独立犯罪的受贿行为,每一个人都是有机的个体。其次,每个行为人都对索要、收取现金和物品是贿赂行为具有了解,都能够知道索要、收取的事物都是国家公务人员通过职务具有的权力为送财物的人员谋取相应的福利而获得的报酬。国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以下说明了解什么是贿赂:和送礼人员由口头上的约定,病和其他公职人员一起谋划,其他人员的告知行为、亲自听到看到、偶然之间获得的信息;其他共同进行贿赂的非国家公职人员能够以下内容了解何是贿赂:提前和国家公职人员共同出谋划策、送礼人员和第三方人员的被动告知、日常生活习惯的细节进行推断。最后,每一个进行受贿犯罪的人员都知道他们受贿的行为在社会中造成不好的影响,有损国家公职人员的清正廉洁。我国的刑法中有相应的规定提出共同受贿是故意为之,其中包括每一个参与者他们之间进行的合作和实行行为,都会对公职人员的形象造成负面的影响。3.行为人意志因素上明知却仍然决意为之就算知道利用自身职位具有的权力帮助送礼人员达到他想要的目的,在职责作风上就已经受到污染,但是行为人并不以此为戒。不论是间接还是直接都是共同受贿的故意行为,都是受贿罪的组成部分。比如在帮助送礼人员谋划福利之前,但是特殊身份人员和请托人之间没有进行约定贿赂之事,但是事情完成之后通过暗示表明自己需要礼品属于间接故意受贿。(三)共同受贿犯罪的客观方面1.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受贿罪的组成需要具有两个条件,接受了请求人的礼品,同时满足他的请求。“两人之间进行承诺,行为的实行、目的的实现这三个阶段都属于为请托人实现他的要求,如果只存在以上一个行为,那么就是正在为请求人获得福利。清晰了解请请托人的目的还是接受了送来的财物,就相当于对请托人下了承诺”行为人不可以存在同意帮助请求人但是无动于衷。但是在相应的案件中,部分更加看重客观条件,比如事实已经开始进行相应的操作但是没有向请求人进行承诺;还有以主观条件为主,比如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开始获得福利但是对请求人进行了承诺。2.关于共同受贿犯罪的行为(1)共同受贿的实行行为因为自身职位具有的权力帮助请托人的请求从而收取物品,两者之间的行为被称为共同受贿。通常情况下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执行者需要两个特别身份的人一起进行受贿的行为,但是在特殊犯罪中,没有特殊身份的人和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属于共同实行者的话,在共同犯罪中会被动提升犯罪的作用和地位,导致加刑。在受贿罪中,有特定身份的人和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一起利用身份进行犯罪的时候不存在这种身份的共同犯罪,只能划分成教唆犯罪和帮助犯罪,所以身份才是判断犯罪的行为和性质的标准。(2)共同受贿的教唆行为通过周围人的教唆导致出现受贿罪出现,导致有特殊身份的人进行受贿行为的行为叫教唆行为,其中包括不停的劝说、苦苦的请求、激将的方式、不断的怂恿等都属于教唆行为,但是和教唆行为的本质内容是本来没有犯罪意识的人员因为教唆而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这就说明受贿罪的教唆行为出现了。(3)共同受贿的帮助行为因为收取贿赂的犯罪行为有背后的支撑,帮助受贿行为能够顺利进行的是共同受贿犯罪的帮助行为,属于依附在受贿行为中村子啊。在司法的过程中,共同受贿情况中含有参加索取接受贿赂、提出相应的条件、移交受贿物品等,提出的相应策略、精神上的鼓励支持等帮助。受贿罪的帮助行为是需要通过帮助行为之后让受贿行为完成的完成,不论是事情发生之前、正在发生、事情的结束。 三、共同受贿犯罪的定罪原则理论界和实践中共形成了以下三种在处理共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怎样判定不同特定身份者罪名的观点:第一,主犯决定说。这一观点主要是指在判定共同犯罪罪名的过程中要参考主犯的身份。如果主犯具有特定的身份,其他与主犯一同参与受贿犯罪的行为人也应当被判定为受贿罪并接受相应的处罚;如果企业人员是受贿罪中的主要犯罪人员,那么即使其他共同犯受贿罪的成员具备特定身份,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企业人员的身份对他们的社会罪行为进行判定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第二,分别定罪说。这一观点主要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犯罪主体各自不同的身份以及职务信息判定其所处的罪名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即对于有特定身份的按照其身份性质采取处罚措施,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的成员按照其本身的身份性质进行处罚。对于社会而言,不同身份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有较大差异,因此法律层面应当在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方面针对特定人员确定特殊规定;在罪刑相适应以及犯罪人要承担自己犯罪行为责任的基本原则下,我们需要对在共同犯罪行为中根据主体的身份特征严格遵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定罪名并采取处罚措施。第三,从一重处断说。这一观点是指不论是何种特定身份的犯罪主体,只要他们在共同犯受贿罪的过程中借助职务之便相互勾结,不论是企业人员还是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被判定为共同受贿罪的同时,还会被判定为企业人员共同受贿罪,同时被判定两个罪名会在司法实践中按照受贿罪从重处罚。四、共同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一)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 在审查收受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判定具备以及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员是否属共同犯罪,主要考虑各行为人在收受贿赂的过程中是否有一起犯罪的行为或者意图。在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员共同犯受贿罪的案件中,发生频率最高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与相应的家属共同触犯这一罪名。家属在生活过程中清晰的了解请托人向其赠送的财物带有明显的贿赂性质,但是他们却还是收下或者主动向对方索取了财物,但是却不能以共同受贿罪来判定特定身份人员和家属的犯罪行为,而且虽然家属有收受财物的事实,但是由于其没有特定身份因此也很难判断他的收受财物行为是实行行为。只有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借助其工作便利收取或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案件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以下几项行为均应当按共同受贿罪进行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负责借助自身的职务便利满足请托人的一些请求,而家属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谋划同时在二者之间传递消息的角色,以及他们在事成之后企图为了演示或销毁罪行而转移财物的行为。家属在生活中使用各种手段和方式来引导或者强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的贿赂,特定身份者在这种背景下受家属的影响开始有接受贿赂的心思,并且在家属的活动下实施受贿罪的犯罪行为,其家属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帮助犯和教唆犯的双重角色。(二)各种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在共同受贿罪犯罪行为的处理中,明确每个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的罪名与处罚较为困难,因为他们大多在工作过程中有不同的特定身份。共同犯罪虽然能够有效解决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在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多种不同的特定身份,他在工作过程中借助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贿赂的行为应当怎样定罪定罚,是按照一个社会罪名处罚还是不同身份的罪名分别处罚目前还没有具体且统一的法律规定。不过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大多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身份构成以及职务便利的具体内容判定其罪名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 单位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对于单位和具有特定身份的其他人员共同收受贿赂的案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情况一,单位利用职务之便向其他特定身份者进行贿赂以为请托人谋利,其他特定身份者在这一过程中仅收下了贿赂的财物,但是并没有在工作过程中介入住职权便利而为请托人谋利,这种情况根据单位受贿罪进行处罚。情况二,其他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向单位进行贿赂以便为了借助自己的职务便利而为他人谋利,这一过程中单位收下了贿赂的财物,受贿罪之所以成立是因为特定身份人员为了请托人谋利,因此这种情况下受贿罪罪名判定的过程中,对于特定身份人员按照个人受贿罪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单位的直接责任和主管人员的处罚按照其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情况三,其他有特定身份者和单位共同为了收取贿赂财物而借助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这种情况应当根据二者的职权大小判定具体的罪名采取具体的处罚措施,若是在犯罪行为中难以分清二者借助职务之便发挥作用的大小,那么具体的定罪量刑应当按照单位受贿罪来进行。五、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一)通过立法明确不具有特定身份者能够构成受贿共犯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是否是受贿罪共犯的判定还存在争议,之所以存在这一争论主要是因为我国刑事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相关的规定。一方面,刑法总则只是对共同犯罪的一般内容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涉及共同犯罪身份相关的内容。另一方面,受贿共犯和贪污共犯在刑法有区别对待,前者被取消后者却有所保留,司法实践中容易因为这种区别对待而出现疑问。在司法实践中统一对这一争论问题的认识,两高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解释性文件。例如2007年他们就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用来明确共同受贿犯罪中“特定关系人”的含义。但是不论是从力度还是效果来看这一文件在司法解释中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这一文件的性质确定了它只能解释立法层面的内容。所以从立法层面明确共犯问题是解决上述争论的根本方法。笔者认为,国内应当积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立法经验,在刑法总则中对于共同犯罪相关的内容添加明确的条文规定,例如受贿罪行为实施由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共同实施的条件下,应当以共同犯罪来处理不具备特定身份的犯罪成员。(二)实行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受贿案件的共同犯罪行为处理,通常会面临以下窘境:虽然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接受了请托人的贿赂财物,并且联系特定身份家属为其谋求便利,但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却对于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串通一气,国家工作人员坚定地称自己不了解家属收受请托人贿赂的情况,家属也坚持在案件中说特定身份人员不了解自己收他人财物的情况,这在司法实践中就很难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甚至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且没有造成损失,这样就不能判定其犯了渎职罪,在刑事层面很难对其追究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严厉打击受贿罪,防止犯受贿罪的特定身份工作人员借此来逃避责任,实施了有限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三)取消将“为他人谋利”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我国现行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为他人谋求利益”是构成受贿的一个客观要件。但是世界各国与受贿行为相关的立法工作中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的规定,不再包括“为他人牟利”的内容,只是将这一内容作为后续量刑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六、结论综上所述,共同受贿罪的完善对于打击和禁止受贿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可以逐步开展以下措施,首先明确不具有特定身份者能够构成受贿共犯;其次,推进有限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最后,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剔除“为他人谋利”的内容。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研究而言共同犯罪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因为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当前的廉政建设工作,腐败行为的惩治会受到直接影响,同时也有利于落实打击贿赂犯罪过程中的区别对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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