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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宪权研究前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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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宪权研究前提论文

制宪权是一种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的由国民所拥有的一种原始和基础的权力,是最高的法源。

制宪权具有自我正当性和统一而不可分之性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说,制宪权作为制定宪法的一种独立权力,是赋予政权以正当性、合法性与权威性的基础。

新中国制宪权的正当性集中表现在作为制宪权主体的人民获得国家政权的事实,制宪权的行使则体现在制宪时机的选择与制宪行为的具体过程中。譬如五四宪法是中国人民独立行使制宪权的产物,为一个立基于宪法之上的新的民主国家的建构奠定了规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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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宪权的特点:

1、广泛与集中

广泛性是指享有此权利的主体是广泛的。在中国,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制宪权。只有公民普遍享有制宪权才能够确保广大人民的意志体现在制宪权行使之中。而享有制宪权并不意味着要直接行使制宪权。在大多数国家中,享有制宪权的公民授予某特定群体去直接行使制宪权,这乃是制宪权集中性的体现。

2、行使状态

制宪权并非一直处于行使状态。当制宪权的行使得到了一部公认的宪法以后就将经历长期的停止行使状态。但是停止行使不代表权力的消失,因为它只是从行使的动态转化到了存在的静态。

3、依赖与独立

由于制宪权的享有主体为全体公民而行使主体为某特定群体,故该群体行使的制宪权必须依赖于广大人民的赋予。而广大人民的制宪权要得以实现又依赖于该群体代表他们去进行行使活动。因而执行权的享有主体与行使主体之间有不可分割的依赖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制宪权

制宪权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一是制宪权产生国家权力;二是制宪权限制国家权力;三是国家权力是制宪权的保障。下面分述之:

1、制宪权产生国家权力

制宪权是一种原创性权力。国家权力由制宪权产生,制宪权是国家权力的基础,两者是源流关系。国家权力是通过宪法确定的,而宪法的产生正是行使制宪权的结果。宪法反映的是人民的意志,制宪权下的国家权力如何安排,直接影响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正常关系能否得以维持和发展。

关系到公民的权利能否获得国家权力的有效保障。一个必须清晰认识到的问题是,制宪权是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源泉,无制宪权,则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便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此三权力从属于制宪权,乃是宪政之根本。

若无制宪权规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便成无车手的三驾马车,要么因相互牵制而原地打转,要么因依附而受制于其中一权力而趋向专制,最终瓦解宪政体制。这种可能性之所存在,是因为任何权力归根到底是由个人来操纵的,离开了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权力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西耶斯把国家权力划分为制定宪法的权力和由宪法所创造的权力的这种分发适应了当时革命的需要,然而到后来的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并不能很好的解释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从制宪权的权力性质来看。

一是不能将制宪劝定性为一种国家权力,因为依照现代宪法观点,在逻辑上应当是先有宪法,再有基于宪法的规定而产生的国家权力,因此,在宪法学理论上是不能将制宪权的性质确定为国家权力的。

二是制宪权是一种主观性的权利,它是宪法理论上的一种假设,主要是为了解决宪法本身的正当性问题,是现代宪法不可缺少的范畴。

同时,制宪权只能是一次行使的权力。这是因为制宪权是一种进行“政治决断”的权力,而这种“政治决断”又是一种有特殊指向的“政治决断”,即选择一种国家权力受到制约,人民基本权利得到保障的社会(我们可以把这种新型的社会形态称为自由社会)。

所以,宪法与自由社会相生相伴,不可分离,只要自由社会还继续被保留,那么制宪权便只能行使一次,因为对自由社会的选择,只要一次就够了。

如果社会中出现了另一种“政治决断”,将自由社会抛弃,那么宪法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了,进而也就不会有什么制宪权了。所以,从逻辑上讲,制宪权只能行使一次。

立宪国家产生之后,人民作为国家主权的主体资格得到了归复,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主体意识开始复苏,人的独立性使制宪权在国家宪政的整个背景中获得了强有力的凸现。从此,“人被确立为一切政治制度与行为的主体与目的”,而不是实现某种政治目的工具。

制宪权也应为此而存在。在立宪主义下,一切制度的设置都是以人为中心,为人的自由提供条件;人的尊严和价值是一切宪政制度正当性的唯一法理基础,正是这一法理基础构成了由此产生的其他一切制度获得人民认同的理由。

因此,在立宪主义的指导下,制宪权确保了全体人民有权选择实现自由和权利的各种具体制度;当已选择的制度有碍于人民的自由和权利的实现,或者已异化为人民实现自由和权利的反对力量时,人民完全有理由起来彻底废除这种制度,并创建另一种新制度取代之。

宪政发展史也充分证实了这一点:当制宪权属于全体人民已成为一个不言而喻的命题而为所有的人(包括组织)所恪守时,宪法才能贯彻实施,宪政才能有效确立,人民的自由和权利才能获得充分的保障。

2、制宪权限制国家权力

制宪权的行使,直接导致宪法规范的出现,宪法是对权力专制的一种否定,在封建社会统治末期,某些专制政府打着立宪的幌子维护其统治,但这从反面证明宪法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了现代国家的象征。资产阶级近代宪法的产生,彻底否定了王权的专制与独裁。

宪政是通过宪法的权威否定专制,宪政是与专制相对立的,是专制的天敌。宪政的内涵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基石,以法治为基本原则,以限制政府权力为核心内容,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目的的政治制度或统治模式,它是宪法规范与实施宪法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制宪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首先表现在通过制定宪法对专制的否定上,其次则是通过制定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分配,使得分工合理,彼此受到限制与制约,正如北美独立革命期间著名的思想家潘恩指出:“宪法不仅是一种名义上的东西,而且是实际上的东西。

它的存在不是理想的而是现实的;如果不能以具体的方式产生宪法,就无宪法而言。宪法是一样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的宪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宪法对政府的关系犹如政府后来所制定的各项法律对法院的关系。

法院并不制定法律,也不能更改法律,它只能按已制定的法律办事;政府也已同样方式受宪法的制约”。有的学者按照制定宪法的主导者和推动力不同,以及按照宪法的制定与国家的产生的先后顺序的不同,将历史上指定宪法的实践分为了四类。

以美国为代表的契约式、以法国为代表的革命式、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改良式和以英国为代表的演进式,从而从以上对各种不同类型制宪实践进行分析中,得出一个共性,即宪法的制定总是意味着国家权力受到一定限制,也就是说,正是宪法才创建了有限的国家权力。

制宪权创制了受限制的——即合理的国家权力。从这个意义上也再次论证了制宪权从逻辑上和理性上都先于国家权力,因为它为国家权力的存在提供了合理性。

3、国家权力是制宪权的保障

制宪权与政治联系紧密,一国的政治是否稳定,人民的权利是否能得到最大的实现与保障,都关系到制宪权能否得以正确实施与运用,宪政是否能得以实现。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来看,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往往会制定一部宪法来宣告其夺取政权的合法性,确认其对国家的统治。

一切国家权力都依宪法而产生。制宪权在行使之后并没有因它的“一次性使用”而消亡,它把权力都移交到宪法作为其载体,因而对宪法修改、宪法解释、以及由制宪权创制的国家权力的合理分配,达到分权与制衡,国家权力的正确与良性运做正是维护宪法权威与尊严的表现。

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必须遵循宪法,任何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维护的也是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依法行政是法治社会所要求的基本原则。各种国家机关行使相应的国家权力,最终都是以宪法为核心。

维护宪法的权威性,而维护宪法,正是对制宪权的一种保障,宪法是由制宪权的行使而出现的,一切维护宪法的行为都是对制宪权的肯定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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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宪权的特征:

第一,制宪权的正当性。制宪权的 行使要服从一定的制宪目的,遵循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

第二,制宪权是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制宪权反映特定阶级的根本意志,具有阶级性。同时,制宪作为人类治理国家经验的总结与升华,又在客观上反映着社会公共职能,具有公共性。

第三,制宪权的统一性。制宪权作为一种权限,其存在的形态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不可分割转让。

第四,制宪权的自立性。制宪权是主权国家独立意志的体现,它的运用过程与制宪内容,体现特定民族意志的自律性。

如果你要参加考试,请记住楼上的答案;如果是单纯的困惑,请接受现实。有几个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的?参加物价上调听证会的,你相信他们是百姓?党的干部,那些衣冠楚楚的大老爷,你相信他们是公仆?权利属于“人民”,但你不叫“币”。

哎呀妈呀~我也正愁这个呢!深大的吧?

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研究论文

本文通过解析创业人才素质概念内涵,构造了成功创业者个人素质测评表。通过案例访谈,并结合现有的理论数据,首先整理出对成功创业者个人素质共性的初步认识,然后通过案例分析及开发网络的著名企业家案例,分析样本返回的各项素质指标,建立成功创业者个人核心素质构成测评表。

研究内容与论文框架

本研究围绕成功创业者所具有的个人素质展开,着力研究中国背景下知识型创业者个人素质共性内涵及内容,阐述创业者个人作用的创业者个人素质与创业成功(创业绩效)之间的关系。主要采用案例研究的方法,并辅以访谈法、文献法,叙述法及定性分析法等全面地对创业者个人素质与创业成功之间的关联性进行探讨。本文研究思路的框架如图1. 1所示:本文结构安排上,除第1章绪论外,主要内容由四章构成第2章为国内外文献综述第3章则是研究方法,及在初步访谈认识成功创业者素质共性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成功创业者所共同具有的八大核心素质。第4章是创业成功者及失败者案例分析,并研究这些核心素质与创业绩效的关联性。第5章为结论与讨论,总结了本研究成果的理论内涵,并指出进一步研究的工作方向。

开题报告的作用是表明你写作的主题、论述的主要内容、引用的材料等,以获得导师的认可。如果你的导师不认可你的开题报告,那比较麻烦,可能要反复修改,甚至要重新选题。所以,开题报告一定要一次搞定,以此获得老师对论文良好的印象。

第研究背景及意义

第国内外研究状况

第论文的主要内容及提纲

第文献综述

第工作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所遇到的困难及解决方法

第参考文献

以上七个部分是一个完整的开题报告所必须具备的内容,但是各大高校教务处下发的开题报告并不必然包含上述几个部分。例如,有的学校需要学生单独提供文献综述,有的学校需要学生将文献综述置于开题报告之内,因此同学们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下发的开题报告模板进行写作。

下面,我们简要谈一下开题报告各部分的要点。

第一部分:研究背景及意义。

这部分其实要表明的是你为什么要选这个题目,以及你选这个题目的意义在什么地方。所谓的研究背景,就是你的选题目前在学术界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其社会背景是什么;所谓的选题意义是,你的选题对学术研究会产生什么样的实际意义,对社会发展产生什么样的积极效果。这两点必须明确,否则导师会觉得你的选题毫无意义,并且遭致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部分:国内外研究状况。

笔者认为,对于一个开题报告来说,国内外研究状况是应该要提及的,但是高校不可拘泥于此。有些同学写的是中国特有的制度,因此在这一部分的写作上遇到了不少困难。例如,我们曾经碰到某学生,写的是死刑复核制度,但是国外有死刑复核制度吗?没有。还有一个学生写的是城管制度,但是国外有城管吗?似乎也没有。目前的趋势是,高校在这一部分的要求过于僵化,缺少灵活性。笔者只见到一个高校说,这一部分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自由填写,参照实际情况来确定。

不过我给同学们的建议是,如果学校对这个方面要求比较严格,那么你就按照学校的要求来办,没有必要和老师争执。具体写法是,先国外,后国内,必须条例清晰,内容丰富。

第三部分:论文的主要内容及提纲。

这是开题报告的核心部分。具体写作方法是,分每一部分,简明扼要地表达你的写作思路,在写完内容后,再付上一份写到三级目录的提纲。根据我们的经验,这样的写法老师比较满意。请看下面的格式:

本文的写作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根据上述写作内容,笔者草拟提纲如下:

第四部分: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指根据你在写作准备阶段所阅读的材料,对你的选题所涉及的范围做一综述,以此概括该学术领域的研究现状。因此,本部分内容和国内外研究现状有所重叠,所以很多学校是要求学生单独提供文献综述的。文献综述的具体写法,我们在后续的讲座中陆续推出。

第五部分:工作方案及进度安排。

这部分内容写作比较简单,主要是谈一下你如何准备毕业论文的写作,以及你在时间上是如何合理安排的。这部分内容老师一般不会太关注。

第六部分:所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

这部分内容和第五部分一样,属于必要但是不重要的部分。

第七部分:参考文献。

这部分内容比较重要。有两个方面值得同学们关注:

(2)格式必须正确

参考文献的列举不能杂乱无章,必须格式正确、规范,一目了然。开题报告阶段的参考文献可以不附页码。

例如:

[1]郑天锋.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J].人大研究,2015(5)

[2]许崇德.宪法学(中国部分)[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

毕业答辩学生介绍例文:

尊敬的答辩组的各位老师和同学,大家早上好!我是来自研究生2009级法学专业的学生田耕,我的论文指导老师是xxx老师。我的论文题目是《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之完善》。

首先,向各位评委老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我衷心的感谢。接下来,我将对本论文的设计目的和主要内容向各位老师做一汇报。

选择本课题作为我论文的写作题材的原因如下:

1、但由于个人能力不足,加之时间和精力有限,在许多内容表述、论证上存在着不当之处,与老师的期望还有差距。

2、许多问题还有待进行一步思考和探究,借此答辩机会,希望各位老师能够提出宝贵的意见,指出我的错误和不足之处,使我能进一步深入学习。

我的答辩自述完毕,谢谢各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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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答辩流程:

1、论文标题。向答辩小组报告论文的题目,标志着答辩的正式开始。

2、在职研究生简要介绍课题背景、选择此课题的原因及课题现阶段的发展情况。

3、详细描述有关课题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答辩人所持的观点看法、研究过程、实验数据、结果。

4、自我评价。答辩人对自己的研究工作进行评价,要求客观,实事求是,态度谦虚。

二、注意事项:

关于内容:

1、一般概括性内容:课题标题、答辩人、课题执行时间、课题指导教师、课题的归属、致谢等。

2、课题研究内容:研究目的、方案设计(流程图)、运行过程、研究结果、创新性、应用价值、有关课题延续的新看法等。

3、PPT要图文并茂,突出重点,让答辩老师明白自己独立完成的,页数不要太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毕业答辩完整流程和常规问题!

论文研究时前复权后复权不复权

一、前复权后复权不复权的含义:复权功能则可以消除由于除权除息造成的价格、指标的走势畸变。 判断当前股价是否处于相对历史高位还是低位。所以一般推荐采用复权。那么前复权、后复权是什么意思呢?前复权即就是保持现有价位不变,将以前的价格缩减,将除权前的K线向下平移,使图形吻合,保持股价走势的连续性。后复权就是在K线图上以除权前的价格为基准来测算除权后股票的市场成本价。就是把除权后的价格按以前的价格换算过来。复权后以前的价格不变,现在的价格增加,所以为了利于分析一般推荐前复权。二、前复权后复权不复权的应用比较历史价格时,以历史价格为基准时,就要用后复权;要看现在的股价与历史价格的关系,且以现在的价格为基准时,就要用前复权;仅仅是观察现在的价格,不与历史价格相比较时,用不复权即可。前复权、后复权可以滤去除权的干扰,而不复权因有除权干扰,价格并不连续。因此,在分析股价时,三者可以综合使用,就会更加完整。

前复权以当前价为基准,就是现价不变。后复权是以历史价格为基准除权。不复权指保留除权缺口。

一、前复权后复权不复权的含义:复权功能则可以消除由于除权除息造成的价格、指标的走势畸变。判断当前股价是否处于相对历史高位还是低位。所以一般推荐采用复权。那么前复权、后复权是什么意思呢?前复权即就是保持现有价位不变,将以前的价格缩减,将除权前的K线向下平移,使图形吻合,保持股价走势的连续性。后复权就是在K线图上以除权前的价格为基准来测算除权后股票的市场成本价。就是把除权后的价格按以前的价格换算过来。复权后以前的价格不变,现在的价格增加,所以为了利于分析一般推荐前复权。二、前复权后复权不复权的应用比较历史价格时,以历史价格为基准时,就要用后复权;要看现在的股价与历史价格的关系,且以现在的价格为基准时,就要用前复权;仅仅是观察现在的价格,不与历史价格相比较时,用不复权即可。前复权、后复权可以滤去除权的干扰,而不复权因有除权干扰,价格并不连续。因此,在分析股价时,三者可以综合使用,就会更加完整。

前复权后复权不复权是股票行业中的三个重要的概念:前复权:把除权前的价格按现在的价格换算过来,复权后现在价格不变,以前的价格减少。前复权公式:复权后价格=(复权前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后复权:把除权后的价格按以前的价格换算过来,复权后以前的价格不变,现在的价格增加。后复权公式:复权后价格=复权前价格×(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现金红利不复权:除权后,不人工填补股价走势图上的巨大空隙,任由断层存在。应答时间:2021-06-0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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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内容 提要」本文以民法学 理论 为基础,对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等基本 问题 进行了重新认识。作者认为,知识产权本质上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所属权项的共同 法律 特征;基于平等精神,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在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及国民待遇方面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制度;知识产品是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新的概括,其种类主要有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与经营性资信。 「关键词」客体的非物质性、主体身份资格与多重主体、知识产品的范围 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新型民事权利,是近代商品 经济 和 科学 技术 发展 的产物。对于该项权利,是难于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加以阐释的。本文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试对知识产权的本体、主体、客体制度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描述该类权利的本质特征,概括其与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区别。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传统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其调整对象不涉及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在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上,一般认为物的外延只及于物质实体和 自然 力。(注:参见刘心稳主编:《 中国 民法学 研究 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5页。)法国民法理论虽对物作广义理解,但其无体物专指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注:参见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第3卷,载“国外法译丛”《民法》,知识出版社1987年版,第168页。)这表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未将知识产品作为所有权制度的直接调整对象。 其实,以传统所有权制度涵盖非物质形态的精神产品,法学家与立法者都曾作过不懈的努力。18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曾流行着保护文学、 艺术 作品的“精神所有权”学说。早在封建时期,出版特权授之于封建君主的有限地域,且往往有一定的期限,因而酿成出版商排他的出版意识。这即是早期的“出版所有权”论。尔后,由于封建王朝的衰落与市民阶级权利观念的进化,出版商开始主张出版物的垄断性保护不应由国王授予特权才产生,而应基于作者精神所有权的转让而取得。他们试图以自然法思想为基础对自己的垄断权利赋予新的理论光环,即用“精神所有权”学说代替以往的“出版所有权”主张。(注:参见L.Ray Patterson,Stanley W.Lindberg:“ The Nature of Copyright:A Law ofUsers‘Right”,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在法国,所有权的绝对概念自1789年大革命时期得以确认后,其定义一直有扩大的趋势。其中,所有权定义的扩展首先表现在知识产权领域,用以“适应其标的和其表现的法律关系及各种各样彼此间完全不同大量的支配权类别。”在法国法理论上,精神所有权被理解为一种排他的、可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但这种理论上的概括是有缺陷的。其弊端是:第一,将所有权的概念 应用 在对非物质财富的权利上,“使它远远超出在技术上对它作准确理解的内容的范围”。(注:(法)茹利欧·莫兰杰尔著:《法国民法教程》,载《外国民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31页。)尽管所有权与有关精神产品的权利具有某些共同特征,但后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并服从于不同于所有权的规定。第二,“从所有权的原来含义来讲,上述权利并非真正的所有权”。(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它们未设定于物质产品(有体物)之上,而是系于智力创造性的知识产品,后者是非物质性的特殊客体。因此,为了适应 社会 科技 、文化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填补法律调整的空白区域,我们有必要“从单个人的简单物品所有权的财产权概念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产生出与有形对象十分疏远的权利形式”。(注:(美)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这一权利形式就是知识产权。 在我国,有学者鉴于无形财产的大量出现并广泛进入生产流通领域,提出了“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该学说认为,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而且包括无形财产。按照其逻辑表述即是:无形财产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智力成果属于无形财产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属于智力成果的范围。因此,智力成果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也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注:杨紫煊:《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这种将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既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起划归所有权客体范畴的设想,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依现有民事立法体系和民法基础理论,所有权客体是无法将非物质形态的知识产品囊括于其内的。这是因为,一旦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成为所有权客体,传统的所有权制度及其理论就难免捉襟见肘,“最直观的事实是:所有权的权能及其行使方式无法圆满地用于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注:顾培东著:《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页。)这即是说,关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权能”理论,完全是以实物形态的客体为基础的,显然不适用于非实物形态的精神产品。 精神领域里的智力成果不能成为传统所有权制度的调整对象,而只能归属于新型财产权利客体范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的最根本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的根本区别在其本身的无形性,而其他法律特征即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皆由此派生而成。(注: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曾世雄先生认为,财产权之有形或无形,并非指权利而言,而系指权利控有之生活资源,即客体究竟有无外形。例如,房屋所有权,其权利本身并无有形无形之说,问题在于房屋系有体物;作为著作权,亦不产生有形无形问题,关键在于作品系智能产物,为非物质形态。(注:曾世雄著:《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 台湾 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151页。)严格地讲,权利作为主体凭借法律实现某种利益所可以实施行为的界限和范围,概为无外在实体之主观拟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从罗马法学家到 现代 民法学家都将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除所有权以外)称之为无体物。因此,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的本质区别,不是所谓该项权利的无形性,而是其权利客体即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征所决定的。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教科书通常都有阐述。这些特征的概括在各种版本的著述中多少不等,但其基本特征主要是“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同时,这些特征的描述,是与其他财产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相对而言的,并非都是知识产权所独有的。 1.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相对债权而言,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关于知识产权的这一属性,法国学者曾展开过纯学术性的近乎刻板的“学究似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产权”(所有权),意即“知识所有权”。但多数学者怀疑知识产权是否为真正的所有权。他们根据该项权利标的及内容的特点,将知识产权概称为一种垄断权或独占权。(注:参见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日本学者与多数法国学者的见解是一致的。小岛庸和认为,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不同,是一种“全新的特殊权利”,它可以分为“独占权”和禁止权。前者是指排他地、独占地支配其客体的权利,该类权利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后者是指对违反不正当竞争义务进行制裁的禁止权,该类权利主要涉及商业秘密权、商品形象权、商誉权等。(注:(日)小岛庸和著:《无形财产权》,日本创成社1998年版,第5-9页。)其实,专有性即排他性和绝对性,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共同特征。两者的区别并不在于前者为“垄断权”,后者为“产权”,其关键性差异应是:前者是无形财产的所有权,后者是有形财产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无形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专有性效力方面也是有区别的。首先,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其次,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即所有人行使对物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在所有物为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且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则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权利往往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使用等),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性只有在一定空间地域和有效期限内才发生效力。 2.地域性 一般认为,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独有的特性,其实,在 历史 上民事权利的许多领域都存在过地域性。据国际私法学者研究,在侵权之债领域,侵权诉讼曾长期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合同之债领域,也曾因法律的地域性造成法律适用的僵化和判决难以在域外执行。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当这些权利产生之初,各国大都处于封建闭锁状态,对外经贸往来稀少,偶尔发生的涉外纠纷可以通过其国内法解决,因此没有必要诉诸权利的域外效力。(注: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民事权利不可能不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产生与上述制度有着相同的历史背景。在欧洲封建国家末期,原始著作权与专利权都是君主恩赐并作为特许权出现的,因此这种权利只可能在君主管辖的地域内行使。这种原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乃是封建法的地域性。随着近代资产阶级法的发展,知识产权才最终脱离了封建特许权的形式,成为一种法定的精神产权。但是,资本主义国家依照其国家主权原则,(注: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不仅源于各国主权的地域限制,而且在于知识产权授权的地域限制(如经过国家审查、国家注册方能授权)。参见张乃根著:《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只对依本国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因此地域性作为知识产权的特点继续保留下来。在一国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要在他国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或经审查批准。 从19世纪末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扩大,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国际市场也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这样,知识产品的国际性需求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之间出现了巨大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一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国际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是对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重要补充和协调。由于这一原则,使得一国承认或授予的知识产权,根据国际公约在缔约国发生域外效力成为可能。但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没有动摇,是否授予权利,如何保护权利,仍须由各缔约国按照其国内法来决定。 到20世纪下半叶,由于地区经济一体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立法呈现出现代化、一体化的趋势,由此,知识产权严格的地域性也受到了挑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跨国知识产权的出现。地区经济一体化,使得一组一组的国家联合起来,实现了商品、资本、人员和劳务在统一大市场内的自由流通,从而推动相关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走向统一。为了实现经济一体化目标,欧洲联盟采取的重要行动之一,就是在 工业 产权与著作权领域建立一个广泛的欧洲保护制度,即在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正努力实现着“欧洲共同知识产权的幻想”。(注:参见(德)阿道夫·迪茨:《欧洲共同版权是幻想吗》,载《法学译丛》1986年第4期。)欧洲法院在某一案件中声称,权利穷竭原则的地域限制必须在共同市场范围内作出解释,即在一个缔约国内首次销售的商品在整个共同体构成权利穷竭。(注: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国家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这说明,知识产权跨出了一国地域限制,已在多国同时发生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该项权利的地域性特性。(2)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发展。长期以来,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一般由权利要求地法院专属管辖。由于卫星技术、 网络 技术、录制技术的发展,涉及现代技术的侵权行为可能在几个甚至十几个国家发生,权利要求地也会相应增加,如果权利人依此在这些地方一一提起诉讼将会带来极大不便。于是一种全新的管辖权理论应运而生,即一国法院不仅有权管辖其地域内的知识产权纠纷,而且有权管辖在其他地域发生的相关纠纷。与此相联系,以权利要求地作为知识产权的准据法也相应发生变革。在一个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几个或十几个国家同时发生的情况下,恪守权利要求地法,将会造成同一案件适用几个或十几个准据法的不合理现象。(注:参见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因此,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这种新准据法原则也许是最好的选择。(注:本世纪初,国际私法学者华耶(Pillet)、尼波埃(Niboyet)曾主张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应适用权利要求地法,而权利的产生和存续应受原始国法(即权利的最初授予国法)的支配。参见李双元等:《中国国际私法》,海洋出版社1991年版,第281页。)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非专属管辖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多元化,都会对这一权利的地域性特点带来重大 影响 。总之,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依然存在,但已受

财政立宪主义研究论文

君主立宪制度:constitutional monarchy 君主立宪国: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君主立宪政体: 1.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2. limited monarchy 酋长国: 1. emirate 2. emeerate 3. sheikhdom 4. amirate 5. sheikdom Examples: 1. 酋长国酋长管辖的国家和地区 The nation or territory ruled by an emir. 2. 阿布扎比阿拉伯东部波斯湾上的一酋长国和城市。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首都。因为有大量的石油收入,该酋长国为世界上人均收入最高的国家之一。人口242,975 A sheikdom and city of eastern Arabia on the Persian Gulf. The city is the capital of the federated United Arab Emirates. With enormous oil revenues, the sheikdom has one of the highest per capita incomes in the world. Population, 242,975.

清末新政是近代中国政治制度改革的勇敢尝试,但是其最终还是走向了失败。它为什么会失败呢?又给现今中国政治制度改革有哪些启示?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来探索的,同样也是历史考试中一个很重要的考点。下面就来就来探索下清朝末年中国政治制度改革失败的原因。从新政领导和施行者的素质与个性上看首先,中央缺乏强有力的领导。清末政治制度改革的前期领导是慈禧太后,后期是摄政王载沣。纵观慈禧一生,思想并不守旧。认为她同意改革“不过是对于国内不满的搪塞、贿赂和对于外国无力的软弱屈服,都是政府无能的表现”。其次,地方督抚对改革态度冷淡、倍加阻挠,使改革流于形式。从上述可知清末新政的施行,没有一个完整的过程,中间出现了无数的断点,使得政策的施行没有很好的衔接上,这必然导致新政失败的命运。从新政受到的阻力上看就社会经济的问题进行解释。社会经济问题,包括财政的不足,政府腐败等方面。首先,严重的财政困难是造成改革失败的重要原因。经费问题就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不但未能搜集到改革所需的资财,反而激发了民众对清廷和宪政改革的抵触情绪”,完全使得新政无法正常的运作。在这些种种阻力之下,清朝统治者必然会没有勇气去面对,见好就收,不会让新政阻碍自己发财的道路的,所以新政失败在所难免。从新政的结果上看首先,科举制的废除“斩断了两千多年来逐渐累积加强起来的社会整合制度的根基”,堵塞了学而优则仕的人生之途,从而“割断了社会精英与政治系统的传统联系,直接破坏了原先的支持系统与社会基础,使原来效忠于清廷的士绅阶层变为无所凭依、不安现状的游离分子”,并不断将其推到自己的反面去,加剧了社会结构与政治结构的分化与解体;革新学制和奖励游学,并没有获得多少为清王朝所用的人才,反而培养出的一批新型知识分子,他们具有新思想,新的价值观,更是王朝的掘墓人,而非拥护者;主要是由于清朝统治者采取了生搬硬套的拿来主义。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之初,便确立了师法日本的指导思想,但是由于清政府没有考虑到两国国情和历史条件的差异,又没有考虑到两国所处国际环境的区别,故而使这种拿来主义变成了东施效颦。清政府一厢情愿地把日本模式移植过来,强加到中国人民头上。摘自百度网友,谢谢。

清末新政是近代中国政治制度改革的勇敢尝试,但是其最终还是走向了失败。它为什么会失败呢?又给现今中国政治制度改革有哪些启示?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来探索的,同样也是历史考试中一个很重要的考点。下面就来就来探索下清朝末年中国政治制度改革失败的原因。从新政领导和施行者的素质与个性上看首先,中央缺乏强有力的领导。清末政治制度改革的前期领导是慈禧太后,后期是摄政王载沣。纵观慈禧一生,思想并不守旧。认为她同意改革“不过是对于国内不满的搪塞、贿赂和对于外国无力的软弱屈服,都是政府无能的表现”。其次,地方督抚对改革态度冷淡、倍加阻挠,使改革流于形式。从上述可知清末新政的施行,没有一个完整的过程,中间出现了无数的断点,使得政策的施行没有很好的衔接上,这必然导致新政失败的命运。从新政受到的阻力上看就社会经济的问题进行解释。社会经济问题,包括财政的不足,政府腐败等方面。首先,严重的财政困难是造成改革失败的重要原因。经费问题就是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不但未能搜集到改革所需的资财,反而激发了民众对清廷和宪政改革的抵触情绪”,完全使得新政无法正常的运作。在这些种种阻力之下,清朝统治者必然会没有勇气去面对,见好就收,不会让新政阻碍自己发财的道路的,所以新政失败在所难免。从新政的结果上看首先,科举制的废除“斩断了两千多年来逐渐累积加强起来的社会整合制度的根基”,堵塞了学而优则仕的人生之途,从而“割断了社会精英与政治系统的传统联系,直接破坏了原先的支持系统与社会基础,使原来效忠于清廷的士绅阶层变为无所凭依、不安现状的游离分子”,并不断将其推到自己的反面去,加剧了社会结构与政治结构的分化与解体;革新学制和奖励游学,并没有获得多少为清王朝所用的人才,反而培养出的一批新型知识分子,他们具有新思想,新的价值观,更是王朝的掘墓人,而非拥护者;主要是由于清朝统治者采取了生搬硬套的拿来主义。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之初,便确立了师法日本的指导思想,但是由于清政府没有考虑到两国国情和历史条件的差异,又没有考虑到两国所处国际环境的区别,故而使这种拿来主义变成了东施效颦。清政府一厢情愿地把日本模式移植过来,强加到中国人民头上。以上就是清末新政失败原因分析了。

一 公共选择理论与政府失灵论 正统经济学家给公共选择理论的定义是:公共选择理论是一种研究政府决策方式的经济学和政治学。公共选择理论考察了不同选举机制运作的方式,指出了没有一种理想的机制能够将所有的个人偏好总和为社会选择;研究了当国家干预不能提高经济效率或收入分配不公平时所产生的政府失灵;还研究了国会议员的短视,缺乏严格预算,为竞选提供资金所导致的政府失灵等问题。 公共选择理论的渊源可追溯至19世纪末瑞典经济学家威克塞尔,他提出了政治的资源较易学说和一致性原则。真正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60年代70年代初形成一种学术思潮。,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理论选举规则,党派经济学,利益集团理论,寻租理论,政府失灵论和宪法经济学。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经济人假设和政治交易市场是公共选择在研究方法上最具特色的三个方面。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是指一切行为都是人的行为;在个体成员的行为被排除在外后,就不会有社会团体的存折现实性。经济人假设是指在政治领域内活动的人,其目的也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也以成本—收益分析为依据。政治交易市场概念是指政治是个人、集团之间出于自利动机而进行的一系列交易过程,政治过程和经济过程一样,其基础是交易动机、交易行为,是利益的交换。 20世纪30年代遍及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打破了传统经济学的“市场万能”的幻想——完全竞争的市场制度能够自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这在客观上促使了凯恩斯主义的兴起。凯恩斯经济学主张放弃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政策,实行政府的干预以矫正市场失灵,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然而随着政府干预的加强,政府干预的局限性和缺陷也日益显露出来,政府财政赤字与日俱增,政府规模扩张,大量政府开支落入特殊利益集团的私囊,政府的社会福利计划相继失败,经济停滞膨胀。而公共选择理论正是克服了西方主流经济学主要研究经济市场上的供求行为及其相应的经济决策而把政治因素当作经济决策的外生变量的局限性,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运用到政治市场的分析当中,向我们打开了政府这个黑匣子,目的在于揭示“政府失灵”并试图克服政府干预的缺陷。正如布坎南所说,“市场的缺陷并不是把问题交给政府去处理的充分条件”,“政府的缺陷至少和市场一样严重”。 基于经济人假设,公共选择理论试图把经济市场中的个人选择行为与政治市场中的公共选择行为纳入统一分析模式,即经济人模式,从而修正凯恩斯经济学把政治制度置于经济分析之外的理论缺陷。 根据经济人的分析模式,布坎南的政府理论研究了市场经济下政府干预行为的局限性或政府失灵问题。这是公共选择理论的核心问题。 所谓政府失灵,是指个人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在现代化议制民主政治中得不到很好的满足,公关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趋向于浪费和滥用资源,致使公共支出规模过大或者效率降低,政府的活动并不总像应该的那样或像上理论所说的那样“有效”。在布坎南看来:“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理人,其作用是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并使各经纪人员所做决定的社会效应比政府进行干预以前更高。否则,政府的存在就无任何经济意义。但是政府决策往往不能符合这一目标,有些政策的作用恰恰相反。它们削弱了国家干预的社会‘正效应’,也就是说,政策效果削弱而不是改善了社会福利”。于是就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政府干预会产生“负效应”,以及如何从制度上弥补这些缺陷。布坎南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就构成了公共选择理论的政府失灵说。 布坎南对政府失灵的几种表现形式及其根源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剖析,并就如何补救这种“失灵”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 (一)政府政策的低效率,也即公共决策失误。公共政策主要就是政府决策,政府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基本手段是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决策作为非市场决策有着不同于市场决策之处。在政府决策中,虽然单个选择者也是进行决策的单位,但是作出最终决策的通常是集体,而不是个人,以公共物品为决策对象,并通过有一定秩序的政治市场(即用选票来反映对某项政策的支持来实现)。因此相对于市场决策而言,政治决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具有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存在着诸多困难、障碍或制约因素,使得政府难以制定并实施好的或合理的公共政策,导致公共决策失误。 在布坎南等人看来,导致公共政策失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社会实际上并不存在作为政府决策目标的所谓公共利益,阿罗不可能定理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如果排除效用人际比较的可能性,那么把个人偏好总合成表达各种各样的个人偏好秩序的社会偏好是不可能的”,因此,“社会需要什么”这个问题本身就没有答案,于是,人们有理由对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疑问。(2)即使现实社会中存在着某种意义上的公共利益,而现有的公共决策机制却因其自身的内在缺陷而难以达到实现这种利益的目的。(3)决策信息的不完全性。获取决策信息总是存在诸多困难而且是需要支付一点成本的,不管是选民还是政治家,他们拥有的信息都是不完全的,因而大部分公共政策是在信息不充分的基础上作出的,这就很容易导致决策失误。(4)选民的“短见效应”。由于政策效果的复杂性,大多数选民难以预测其对未来的影响,因而只着眼于眼前的影响。而政治家为了谋求连任,就会主动迎合选民的短见,制定一些从长远来看弊大于利得政策。(5)选民的“理性的无知”。由于选民作出决策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以收集有关候选人的信息等,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他在权衡自己的成本——收益计算时,如果成本太大,选民将不去投票。在现实生活中,许多选民往往也会出于搭便车心理而寄希望别人去投票以使自己坐享其成。这被称为选民的“理性的无知”。而这将导致通过选票上台的政治家并不代表多数人的利益,其制定的政策充其量只能代表一部分人的利益。 (二)政府工作机构的低效率。政府失灵理论认为政府机构低效率的原因在于:(1)缺乏竞争压力。由于官僚机构垄断了公共物品的供给,没有竞争对手,就有可能导致政府部门的过分投资,生产出多于社会需要的公共物品;另一方面,受终身雇佣条例的保护,没有足够的压力去努力提高其工作效率。(2)没有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行政资源趋向于浪费。首先,官员花的是纳税人的钱,由于没有产权约束,他们的一切活动根本不必担心成本问题。其次,官员的权力是垄断的,由无穷透支的可能性。(3)监督信息不完备。理论上讲,政治家或政府官员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权利让渡,因此他们并不能为所欲为,而是必须服从公民代表的政治监督。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这种监督作用将会由于监督信息不完全而失去效力。再加上前面所提到的政府垄断,监督者可能为被监督者所操纵。 (三)政府的寻租。“寻租是投票人,尤其是其中的利益集团,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的努力,如游说和行贿等,促使政府帮助自己建立垄断地位,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可见,寻租者所得到的利润并非是生产的结果,而是对现有生产成果的一种在分配,因此,寻租具有非生产性的特征。同时,寻租的前提是政府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介入,政府权力的介入导致资源的无效配置和分配格局的扭曲,产生大量的社会成本:寻租活动中浪费的资源,经济寻租引起的政治寻租浪费的资源,寻租成功后所损失的社会效率。另一方面,殉葬也会导致不同政府部门官员的争夺权力,影响政府的声誉和增加廉政成本。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寻租主要有三类:(1)通过政府管制的寻租;(2)通过关税和进出口配额的寻租;(3)在政府订货中的寻租。 (四)政府的扩张。政府部门的扩张包括政府部门组成人员的增加和政府部门支出水平的增长。对于政府机构为什么会出现自我膨胀,布坎南等人从五个方面加以解释:(1)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和外在效应的消除这导致扩张;(2)政府作为收入和财富的再分配者导致扩张;(3)利益集团的存在导致扩张;(4)官僚机构的存在导致扩张;(5)财政幻觉导致扩张。 因此,布坎南等公共选择学派对西方现行民主制度,对国家和政府深表怀疑,正如布坎南所说:“公共选择理论以一套悲观色彩较重的观念取代了关于政府的那套浪漫、虚幻的观念。公共选择理论开辟了一条全新的思路,在这里,有关政府及统治者的行为的浪漫的、虚幻的观点已经被有关政府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的充满怀疑的观点所替代。而且,这一新的观点与我们所观察到的事实更为符合。” 三 补救政府失灵的政策性主张 综上所述,在现行的民主制度下,没有一种选择机制可以称得上是最优选择机制或有效率的选择机制。既然政治市场上现行的选择机制是失灵的,那么出路何在?公共选择理论为此提出了两条思路:其一是市场化改革,其二,宪法制度改革。前一种思路主要是由公共选择理论中的芝加哥学派提出,后一种思路主要由公共选择理论中的弗吉尼亚学派提出。 所谓市场化改革是试图通过把经济市场的竞争机制引入政治市场来提高后者的运行效率。市场化改革的思路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明晰和界定公共物品——公有地、公海、公共资源——的产权,饥饿此消除在这些公共物品使用上的“逃票乘车”和掠夺性消费。(2)在公共部门之间引入竞争机制,重构政府官员的激励机制,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来组织公共物品的生产。(3)重新设计公共物品的偏好显示机制,使投票人尽可能真实地显示其偏好。 所谓宪法改革,是试图通过建立一套经济和政治活动的宪法规则来对政府权力施加宪法约束,通过改革决策规则来改善政治。在公共选择理论家们看来,要克服政府干预行为的局限性及避免政府失灵,最关键的是要在宪制上做文章,布坎南认为,要改进政府的行政过程,首先必须改革规则,因此,“公共选择的观点直接导致人们注意和重视规则、宪法、宪法选择和对规则的选择。”布坎南等等人着重从立宪的角度分析政府制定的规则和约束经济和政治活动的规则或限制条件,即他们并不直接提出具体的建议供政策制定者选择,而是为立宪改革提供一种指导或规范建议,为政策制定提出一系列所需的规则和程序,从而使政策方案更合理,减少或避免决策失误。 四 对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启示 1.政府失灵论及其政策主张的借鉴意义 《亚洲华尔街日报》增评论道:“在中国没有比机构改革更难的事了。每一个机构都不想放权,他们对机构改革是原则同意,实际反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别在1982~1983、1987~1988、1993~1996年进行过三次规模较大的政府机构改革,但迄今为止,中国政府机构改革仍未能完全摆脱“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那么,如何使机构改革彻底走出“怪圈”? 无疑,公共选择理论的政府失灵论给我国机构改革提供了很好的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我国政府改革的模式取向是由原来的政治型、管理型政府模式转变为民主型、服务型政府模式。当前在我国的政治市场中,公共选择理论中指出的有关政策失误的因素仍然存在,科学决策和决策的有效实施还困难重重,政府干预引起的寻租活动依然存在,而且由于经济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不同模式的政府行为也不可能在时间上截然分开,很容易出现将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行为模式简单地移植到市场经济体制中去。而我们所期望的一种更有效率的新的政府模式,必须在新确立的基本规则之下才能形成,这正如布坎南所支出的:“要改变一种游戏,或者竞赛的结果,改变参加竞赛的人并不重要,重要的事改变竞赛规则。”传统政府体制的根本弊端不能对于某些具体操作上的失败,比如说,政府计划缺乏精确度和科学性,地方与部门间的相互隔绝等。其实,这些弊端都是过度集权的政府体制的必然产物,因此,单纯改变旧体制下的具体操作程序和环节而不在根本上改革权力过度集中的政府模式,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因此,为了更有效地发挥政府管理的作用,矫正政府失灵,在当前的政府改革中,特别有必要注重法律和制度建设。基于公共选择理论政府失灵的分析和政策建议,中国的政府机构改革应该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转变观念,摒弃传统计划体制下形成的“政府万能”的观念,正确认识政府干预经济的作用。不能片面夸大,更不能一味的削弱,“东西方和南方的国民经济都需要明智的政府”[1]。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须把握好政府干预的限度,确定政府干预的内容、范围和手段,发挥市场机制的主体性作用和政府干预的补充性作用。 其次,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市场化取向的政府管理改革。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今天,经济职能已成为政府的首要职能,政府对经济中公共物品的垄断是导致滥用经济职能的最重要的原因。因此我们在确定政府及其下属机构的经济职能时,应尽可能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的局面。这一方面提高了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也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尤其是在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电信、电力、铁路运输等基础设施产业中引入竞争机制,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和鼓励私营部门进入,以提高政府管理公共服务部门的效率和水平。 最后,要加强政府法治及监督制度建设,使政府行为法治化。公共选择理论强调历险改革,注重宪法,法律,规则的建设尤其是公共决策规则的改革。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现代化社会也是法治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确立、运行必须靠法律来保证,政治的和社会的生活也必须靠法律来规范。因此,在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我们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将政府行为纳入法制轨道,特别是公共决策的法制化及公共政策决策执行的法制化,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行为的任意性及随意性导致的不公正与腐败,提高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的质量。而政府也是理性的经济人,这也提醒我们除了强化政府的自律机制外,还必须加强外部监督约束机制,加紧制定有关监督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防止政府腐败和不公正。 2.全面辩证看待公共选择理论的政府失灵论 虽然公共选择学派的政府失灵论指出了西方政治制度的弊端,其政策主张也具有很好的见地和实践意义。但是公共选择理论本身就存在着无法解决的矛盾,其自身的有些理论体系比较混乱,无法自圆其说的。 对公共选择理论中政府失灵论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关于人的行为动机 针对公共选择理论的经纪人假设前提,作者认为,各人的行为动机是复杂多样的,不能简单地划分为利己或利他。个人的动机中含有大量的对物质利益的自利的欲望,这种欲望渗透得既深又广,因而每个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都必须用某种方式对其加以约束和限制。但是,大多数人的动机中还包含着程度不同的慷慨因素、无私的品德因素、对他人义务的接受习惯和对金钱以外的回报的兴趣。因而人的动机不能归结为单一的自利动机。因而,攻关选择理论作为一种对政治行为动机的描述在一定程度上是不真实的。不是基于对实际生活的观察,而主要是建立在形式化的假设前提基础上。公共选择理论家们只从起作用的许多动机中选择一种动机,然后通过这个唯一的动机想象出一个充满生机的理论世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②关于政治市场及政府的作用。 公共选择理论建立西方的民主政治制度之上,而在中国政党制度和政治选举制度不同于西方,有着自己特殊的国情。单纯的照搬起源并成熟于西方政党制度的公共选择理论是不可取的。 而且另一方面,我们国家的经济正处于转型期,在实现工业化,实现由传统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的过程中,没有政府的积极有效的干预作用是不可能实现的。虽然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候政府作用的形式不同。“目前仍然贫穷的国家就不能指望仅仅通过被动地向世界经济开放,便如亚洲四小龙那样崛起。” 由此,在借鉴公共选择理论的政府失灵论为我所用时,必须辩证的看待。政治制度的改革是一项艰巨的事情,不能急功近利的拿来做权宜之计,“看得见的手”的改革将是我国经济的成功转型,实现工业化非常关键的一环,必须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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