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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曹丕典论论文的人有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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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曹丕典论论文的人有谁

典论·论文曹丕

文人相轻,自古而然。傅毅之于班固,伯仲之间耳;而固小之,与弟超书曰:“武仲以能属文为兰台令史,下笔不能自休。”夫人善于自见,而文非一体,鲜能备善,是以各以所长,相轻所短。里语曰:“家有敝帚,享之千金。”斯不自见之患也。

今之文人:鲁国孔文举、广陵陈琳孔璋、山阳王粲仲宣、北海徐干伟长、陈留阮瑀元瑜、汝南应玚德琏、东平刘桢公干:斯七子者,于学无所遗,于辞无所假,咸自以骋骥于千里,仰齐足而并驰。以此相服,亦良难矣。盖君子审己以度人,故能免于斯累,而作论文。

王粲长于辞赋,徐干时有齐气,然粲之匹也。如粲之初征、登楼、槐赋、征思,干之玄猿、漏卮、圆扇、橘赋,虽张、蔡不过也。然于他文,未能称是。琳、瑀之章表书记,今之隽也。应玚和而不壮;刘桢壮而不密。孔融体气高妙,有过人者;然不能持论,理不胜辞;以至乎杂以嘲戏;及其所善,扬、班俦也。常人贵远贱近,向声背实,又患暗于自见,谓己为贤。

夫文本同而末异,盖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诗赋欲丽。此四科不同,故能之者偏也;唯通才能备其体。

文以气为主,气之清浊有体,不可力强而致。譬诸音乐,曲度虽均,节奏同检,至于引气不齐,巧拙有素,虽在父兄,不能以移子弟。

盖文章,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年寿有时而尽,荣乐止乎其身,二者必至之常期,未若文章之无穷。是以古之作者,寄身于翰墨,见意于篇籍,不假良史之辞,不托飞驰之势,而声名自传于后。故西伯幽而演易,周旦显而制礼,不以隐约而弗务,不以康乐而加思。

夫然,则古人贱尺璧而重寸阴,惧乎时之过已。而人多不强力;贫贱则慑于饥寒,富贵则流于逸乐,遂营目前之务,而遗千载之功。日月逝于上,体貌衰于下,忽然与万物迁化,斯志士之大痛也!

融等已逝,唯干著《论》,成一家言。

〔注释〕 傅毅(?—89):字武仲,扶风茂陵人,东汉文学家。属:缀辑。能属文,善于写文章。兰台令史:汉代掌管典校图籍,管理文书档案的官员。兰台,汉代宫中藏书处。七子:即建安七子、邺下七子。骥:千里马。,音lù。仰:凭恃。齐气:气有所不足。齐地风俗舒缓,故齐地文人个性品质受其影响,为文较为散漫。张、蔡:指张衡、蔡邕。扬、班:扬雄、班固。俦(chóu):同伴,作动词,相媲美。检:法度。不朽之盛事:《左传》有“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文章属于“立言”,故不朽。隐约:穷困。加思:加,转移。加思,转移著书立说的念头。迁化:犹言死去。《论》:徐干的《中论》。

(张传友)

〔鉴赏〕 汉代盛行谶纬之学是上古崇巫文化的余绪。无论孔孟、老庄的吉光片羽,还是《毛诗序》的“诗言志”说,其实都在骨子里把文学、艺术视为巫术礼仪的道具,祖宗崇拜的祭品,即使屈原、老庄等人畅饮诗歌、文学的美酒时,也从未把自己由庙堂的代言人降低到纯粹诗人、歌者的层次。当西方的荷马赢得普遍尊敬的时候,东方的盲瞽艺人却要时时忍受饥饿的煎熬、权贵甚至童稚的白眼。

时至东汉乱世,饱读诗书的儒生、士人在继承诸子时代的学术自由精神的同时,有的看到自己难能与当政的权贵世族平等合作,转而选择独善其身,狂歌傲世;有的本身作为富家豪强,他们在以实力打拼生存空间的同时,也对人生的厚重与悲壮、苍凉与艰难有着深沉的体悟,不禁发言浩歌,气贯长虹。文学艺术此时方进入一个“为艺术而艺术”的“自觉时代”。公元2世纪初叶出现的《典论·论文》正是这种文学的“自觉”、文人的“自觉”在理论上的表现。

《典论·论文》是我国第一篇关于文学批评的专论。其作者——三国时魏国第一位皇帝魏文帝曹丕的身份地位,并不影响该文在文学史、文化史上所代表的那个时代文学与文人所表现出来的“自觉”色彩。《典论》共5卷20篇。典者,常、法,主要是对文人言行约束性的规范,当时曾刊刻于太学。到了宋代,几尽散失殆尽,只有《自序》、《论文》两篇因其他文献的辑录才保存至今。

从《自序》我们知道,曹丕务实的态度与文武兼备的素质不在大名鼎鼎的曹植之下。他自言“生于中平之季,长于戎旅之间”,“六岁而知射”,“八岁而知骑射”,幼年便随曹操四处征讨。又“少诵诗论”,五经四部、史汉、诸子百家“靡不毕览”。丰富的阅历、广博的学识使他体悟到“事不可自谓己长”的道理。其实何止习射、学剑、治学“不可自谓己长”,文学艺术领域何尝不是如此?

自古以来的文人骚客,多“自谓己长”而轻忽他人。其实天外有天、人外有人,何必拘于一孔之见而贻笑大方。当班固嘲讽傅毅喋喋不休的时候,可曾想过自己在他人眼里难道不是另一个傅毅吗?天下文人之所以“相轻”,曹丕认为原因主要在于文人大多能够“自见”我之长,而不能“自见”我之短,即缺乏清醒的自知之明,常常以自己之长较他人之短。一个人如果沉浸于这种自我编织的话语光环之中,难免自我感觉良好,犯夜郎自大的毛病;其次,文体发展到东汉已呈多样化的趋势,奏议、书论、诗赋、铭诔等不同文体各有自己的特色与内在的要求,因为文人兴趣偏好与性格气质的差异,即使文坛大师也只能是在某些文体上游刃有余。比如与曹丕同时娴于辞赋的王粲、徐干,在奏议等实用文体上未必称雄,长于章表书记的陈琳、阮瑀,在书论作赋方面未必见长。如果王粲与陈琳在辞赋上较短长,则王粲必然稳操胜券,如果阮瑀与徐干在表章上争雌雄,则徐干定会甘拜下风。具有不同特长、偏好的文人斤斤于名头高低,实在是毫无意义的妄举,舆论中对群峰并峙的文人排名次、争座位的做法,实在是无知妄行。

为什么不同文人的性格与创作呈现出这么显著的个别差异呢?

曹丕认为,主要是文人自身才性气质的不同,决定了他们各自在创作上的不同偏好和表达方式。关于士人的才性品藻问题,曹丕之前刘韶的《人物志》中就有记录,曹丕后的《世说新语》中也对汉末、魏晋的人物品鉴逸闻多所发现。曹丕的贡献在于把这种人物品藻中的才性部分,结合儒、道两家的生命之气、真元之气,进一步贯通到文学艺术,特别是文人个人修养和创作才能的领域。东汉清议看重人物品行的清浊,在曹丕是把文气与人气混同言之,他一面讲“(文)气之清浊有体,不可力强而致”,又说“虽在父兄,不能以移子弟”。他所谓的“文以气为主”,实即“人以气为主”、人之气主其文。他朦胧地意识到文气体现出的清浊,主要还是人的品性气质的清浊问题。所以他看到了孔融“体气高妙”,徐干“时有奇气”,应玚之气“和”,刘桢之气“壮”,每人之气虽然存在差异,但都具有那个时代的悲慨、俊逸、骨鲠的色彩。曹丕论文独标“文气”,正反映了建安时期文学个性独尊、张大自我的创作主题。当然,在人与自然混沌不分的传统文化氛围中,“气”问题的彻底解决是不可能的。

除了个体之气的清浊差异外,不同文体自身的特殊要求与规范,也是导致文学艺术创作百花竞放的原因。在文体初分的时代,人们因不同场合、不同实用功能的需要而形成了不同文体的雏形,曹丕对此作了归纳,总结出“四科八体”,即奏议、书论、铭诔与诗赋。文体的划分大致确定了不同文体在创作与鉴赏上的客观标准,这正是当时社会与文人群体文学的“自觉”的表现。曹丕对不同文体的标准与特征作了简练的概括,即“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诗赋欲丽”。曹丕同时又指出“文本同而末异”,文之本,有人说是儒家的伦理教化,有人说是文学艺术创作的基本规范,文之末,有人认为指的是文学体裁。我们认为,在曹丕的时代,还未达到后来刘勰的高度。他所谓“本”,一方面作为语言表达的艺术,不同文体所共有的基本特征,一方面是文之气、人之气中的气之本,文人的气质之性的本原是共同的;所谓“末”,既包含不同文体所具有的不同表达规范和内在要求,如不同文体的雅、理、实、丽等不同要求,也指涉先天共同的气质之性因后天条件的不同所形成的性格、性情差异所导致的言语、作文上的不同的色彩。要把握不同文体的内在要求和创作规律,克服自己气质、性情的后天不足,曹丕认为,一般文人作者因为自己的个性气质特点,只能在某些文体上超拔于众人,而只有通才、全才才有可能诸体皆能。

作为一位公正、客观的批评者,除了要认识到每个作者气质性情方面的独特个性,洞见每种文体的相应特征,更重要的是能够“审己以度人”,避免常见的“贵远贱近”恶习,改掉“向声背实”的弊病,排除“暗于自见”的狭隘襟怀。换句话说,一位合格的批评者,他既能够深得文学艺术三昧,又能够超越文学艺术的樊篱。他既要能够洞悉文学自身的创作规律和创作要求,同时又是一位深谙人生悲欢和社会沉浮,具有悲天悯人的情怀的大德君子。曹丕是颇以这样一位批评者自许的。他少时飞马骑射,枕戈待旦,余暇吟诗作赋,嘲花弄月,习惯了疆场拼杀,经历了宫闱争斗,生死已不能萦怀,贵贱已难能动心。曹丕所言甚是。其实,批评最难得的就是客观与公正,只有是其所是,非其所非,才能真正推动文学艺术的健康发展。

不过,曹丕在文学史上的突出地位,最主要的是他重建一个民族的文学价值观,把文学提高到“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的高度,而非仅仅特标自己在文学创作、批评上的切身体会。在经历血雨腥风的冲杀,亲见白骨露于野,千里无鸡鸣的乱象,亲历手足相残的剧痛之后,他深刻地体会到“年寿有时而尽,荣乐止乎其身”,人生悲喜荣华,祸福寿命短长,都是过眼烟云,不知何处的一阵风,一切都会烟消云散。人生一世,草木一秋,留给后人的更多的是生命的心路历程,精神结晶的凝聚,而文学艺术,正可以凭借其不朽的生命力和影响力,穿越时空的阻隔,把你的音容笑貌、情仇意绪、浩歌深思传达给后人。作为文人,大可不必以扬雄、班固的嘲弄之语挂怀,文学艺术自有其价值和生命,值得你付出毕生的心血去营构、去创造。有人提出曹丕的《论文》是“用自己政治的权威为文学的存在立法”,当然有其合理性,设若作者不是作为魏文帝的曹丕,《论文》可能不会有这么深远的影响力。不过,如果生活在一个轻生死、重然诺的时代,怎能不体味到生命之轻,怎能不意识到精神生命追求的高贵与价值。曹丕说到了,也做到了。他的《论文》也让他不朽。

可以与《典论·论文》相媲美的,还有他的《与吴质书》。虽然其所谓“文”是各种语言艺术的泛称,并非专指诗赋,但曹丕所揭示的文学艺术的文气、文体、文学价值观等方面的诸多真知灼见,启发了陆机、刘勰、钟嵘,流风所及,一直到王夫之、姚鼐、王国维等人。对于《论文》在当时的文学影响,鲁迅曾经有一段精彩的评论:“孝文帝曹丕,他也是喜欢文章的。不过到那时候,于通脱之外,更加上华丽。曹丕著有《典论》,那里面说:‘诗赋欲丽’、‘文以气为主’。后来有一般人很不以它的见解为然。他说诗赋不必寓于教训,反对当时那些寓训勉于诗赋的见解,用近代的文学眼光看来,曹丕的时代可说是‘文学的自觉时代’,归纳起来,汉末、魏初的文章,可说‘清峻、通脱、华丽、壮大’。……曹操、曹丕以外,还有前面提到的七个人,他们的文章分别从各自的维度拓展了文学的性灵之质;但华丽好看,却是曹丕的功劳。”我们要说,曹丕摆脱汉儒随意以伦理教化附会文学创作的恶俗,而对这一时代“文学的自觉”、“文学的解放”大潮的推动,较之鲁迅所看到的曹丕对一时代文风“华丽好看”的影响,更加值得我们肯定与推许,他的勇气和魄力所产生的文学影响,仍然在惠及后人。

曹丕。《典论·论文》的作者是曹丕,而不是刘勰。《典论·论文》是中国文学批评史上第一部文学专论,作者是曹丕(魏文帝)。《典论》是他在建安后期为魏世子时所撰的一部政治、社会、道德、文化论集。全书由多篇专文组成。

有关曹丕典论论文的研究

试析曹丕的《典论·论文》的文学史价值

2.文气有“清”“浊”之分。

由于创作主体各异,不同作家在作品中表现出不同的“文气”,所以,曹丕认为“气之清浊有体,不可力强而致”。他所谓的“清”是指阳刚的俊秀豪迈的特点,而“浊”气则是指阴柔的凝重沉郁的特点。大体上,他已经将风格概括为两种对立不同的类别,这在风格研究史上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而由于“气”的不同,即作家创作风格不同,所以也就不能以此之长,责彼之短。在《典论·论文》中,曹丕以此为依据,从“气”的角度去评论作家,虽扼要,却是中肯的。如说徐干“时有齐气”,是指徐干的作品具有舒缓的风格特点;评孔融“体气高妙”,是说其文章由于具有深刻的思想内涵,因而形成他的文章所不可及的一种风范;称刘桢“有逸气,但未遒耳”,是指其作品具有自由奔放的风格,但失之于不够紧凑。这些都是从气的角度来探讨作家作品的风格特色的。

3.文气“不可移”

曹丕认为。文学作品的“清”、“浊”是由作家的先天素质所决定的,所以是与生俱来的,不会改变的,也不能传授、影响的。在这方面,虽然他强调了先天的禀赋对于个人气质的养成和文学创作十分重要,却完全了忽视了作家后天的阅历、锻炼等对他们气质个性形成的重要作用,并认为它是“不可力强而致”“虽在父兄.不能以移子弟。”“文气”固然是一种相对独立、持久、私体化的气势状态,但毕竟只靠天赋难以得到恰当、充分的发挥和展现。这是明显的唯心主义的表现。

《典论·论文》还涉猎了文学批评中诸多问题,如“文非一体,鲜能备善”、“常人贵远贱近,向声背实”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发展了文艺批评理论,有一定的认识价值。现今,略论此文为的是继承先人优秀文学批评遗产,潜下心来屏心静气地力求客观公正地评价当前的文学创作,避免媚俗平庸、气急浮躁、急功近利式的文学批评。

总之,曹丕的《典论·论文》这篇诗文专论,在继承前代文学批评的基础上,在总结建安文学的同时,提出了文学的社会功能、文体分类、文气等问题。这些具有承前启后作用的见解,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观念,推动了文学理论的研究,促进了创作的发展。虽然后人对这篇文献性的专论评价不一,但大都肯定了该文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刘勰说“典论辨”(《文心雕龙·才略》)、“魏《典》密而不周”(《文心雕龙·序志》),就是最好的例证。

【拓展】《典论·论文》原文

《典论·论文》 曹丕

文人相轻,自古而然。傅毅之于班固,伯仲之间耳,而固小之,与弟超书曰:“武仲以能属文为兰台令史,下笔不能自休。”夫人善于自见,而文非一体,鲜能备善,是以各以所长,相轻所短。里语曰:“家有弊帚,享之千金。”斯不自见之患也。今之文人:鲁国孔融文举、广陵陈琳孔璋、山阳王粲仲宣、北海徐干伟长、陈留阮瑀元瑜、汝南应瑒德琏、东平刘桢公干,斯七子者,于学无所遗,于辞无所假,咸自以骋骥騄于千里,仰齐足而并驰。以此相服,亦良难矣!盖君子审己以度人,故能免于斯累,而作论文。

王粲长于辞赋,徐干时有齐气,然粲之匹也。如粲之初征、登楼、槐赋、征思,干之玄猿、漏卮、圆扇、橘赋,虽张、蔡不过也,然于他文未能称是。琳、瑀之章表书记,今之隽也。应瑒和而不壮;刘桢壮而不密。孔融体气高妙,有过人者;然不能持论,理不胜辞;至于杂以嘲戏;及其所善,扬、班俦也。常人贵远贱近,向声背实,又患闇于自见,谓己为贤。夫文本同而末异,盖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诗赋欲丽。此四科不同,故能之者偏也;唯通才能备其体。

文以气为主,气之清浊有体,不可力强而致。譬诸音乐,曲度虽均,节奏同检,至于引气不齐,巧拙有素,虽在父兄,不能以移子弟。

盖文章,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年寿有时而尽,荣乐止乎其身,二者必至之常期,未若文章之无穷。是以古之作者,寄身于翰墨,见意于篇籍,不假良史之辞,不托飞驰之势,而声名自传于后。故西伯幽而演易,周旦显而制礼,不以隐约而弗务,不以康乐而加思。夫然,则古人贱尺璧而重寸阴,惧乎时之过已。而人多不强力;贫贱则慑于饥寒,富贵则流于逸乐,遂营目前之务,而遗千载之功。日月逝于上,体貌衰于下,忽然与万物迁化,斯志士之大痛也!融等已逝,唯干着论,成一家言。

[注释]

1.瑀:(yǔ)

2.瑒:(chàng)

4.琏:(jiǎn)

5.騄:(lù)

6.粲:(chàn)

7.卮:(zhi1)。

8.俦:(chóu)

9.闇:(àn)

10.诔:(lěi)

[作者介绍]

曹丕(187~226),魏文学家。即魏文帝。字子桓,他是曹操之妻卞氏所生长子。少有逸才,广泛阅读古今经传、诸子百家之书,年仅8岁,即能为文,又善骑射、好击剑。建安十六年(211),为五官中郎将、副丞相,二十二年,立为魏太子。二十五年正月,曹操卒,曹丕嗣位为丞相、魏王。同年十月,以“禅让”方式代汉自立,改元黄初。

曹丕(187-226)字子桓,曹操次子。在文学上其最大成绩是学习乐府民歌,以浅显的语言形象地抒情,代表作有《燕歌行》。他的散文《与吴质书》,字句整饬,风格清新流畅,颇为动人。曹丕在中国文学批评史上的独特地位则来自于他的《典论·论文》,这是我国最早的一篇宏观地研究文学理论问题的文学批评专著,提出了“文以气为主,气之清浊有体,不可力强而致”的观点。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个文学的自觉时期,曹丕《典论·论文》的出现,标志着中国文学批评史上纯文学理论的著作开始产生。《典论·论文》对文学的价值问题、作家的个性与作品的风格问题、文体问题、文学的批评态度问题都有涉及。它总结了建安文学的新特点新经验,明确提出了自己的文学主张,开创了盛极一时的魏晋南北朝文学批评之先声。 魏晋南北朝之前,我国古代文论总体上处在一种不自觉的发展阶段。先秦诸子的文论,大多为只言片语,文学观念尚未独立。两汉文论也没有完全从学术中分离出来。即使是一些较有影响的序文,如《毛诗序》《楚辞章句序》等,大多针对某一部具体作品,如《诗经》、《离骚》等进行阐说。而《典论·论文》则把文学作为一种独立的现象加以研究,而且其研究视野涉及到文学批评中许多基本原则问题。这是魏晋文论研究出现的新现象,它是魏晋文论进入“文学的自觉时代”极有说服力的标志。 当然,要说明曹丕《典论·论文》在中国文学批评史上的地位,就不能不提及《典论·论文》的内容及其所研究的文学问题。首先,关于文学的价值。所谓文学的价值,在曹丕看来,就是文章的实际功用。曹丕在《论文》里从统治阶级立场有意识地提高文学的地位。他说:“盖文章,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他不像汉朝的帝王把作家当作“倡优”,把辞赋比为“博弈”,而是把文章看作“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并且鼓励文人们更积极地创作,希望他们不要“遂营目前之务,而遗千载之功”,这是很有远见的。他这一论点集中而鲜明地表现了建安时代作家的创作自觉精神,对文学的发展也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其次,关于文气问题。曹丕所说的“气”,包含有两层意思,一指文学作品的风格,二指文学家的气质。在作者方面,“气”指他的气质才性;表现在作品中,就是文学风格。曹丕说:“文以气为主,气之清浊有体,不可力强而致。譬诸音乐,曲度虽均,节奏同检。至于引气不刘,巧茁有素,虽在父兄不能以移子弟。”这里所说的文气,是一个古人的不确切的词语,很难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但是从他以清浊为形容,以音乐的引气巧拙为比喻来看,“气”大致是指作家的才性在文章中的反映。东汉清议论人的品性有清浊之分,所以论文也就“清浊有体”了。才有巧拙,性有清浊,所谓“孔融体气高妙”,“公斡时有逸气”(《与吴质书》),就是指他们的文章中表现了清高、俊逸的才性。他讲文艺重视清高、俊逸,和后代批评家所说的“建安风骨”的观念正是相通的。气的概念虽然不确切,但是他所探索的问题却接近我们所说的作家个性和风格的问题。文气观点的提出正反映了建安文学向个性化发展的趋势。 其三,是对于文学体裁的划分。曹丕说:“夫文本同而末异,盖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诗赋欲丽。此四科不同,故能之者偏也。唯通才能备其体。” 在这里曹丕提出了“本同末异”、的主张,本:指一切文章的共同性。末:指不同文体的特殊性。曹丕还将当时流行的文体分成“四科八类”,并提出“雅”、“理”、“实”、“丽”作为各自的最突出的特点,为各种体裁文章的创造和批评找到了一个初步的客观的标准。而“诗赋欲丽” 的提出尤为重要。“丽”是审美概念,曹丕已认识到纯粹意义上的文学必须是美的,这与传统儒家把诗作为伦理道德教化工具的观点,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转变。更显示了建安文学渐向词采华丽发展的新风尚。 在中国文学批评史上,本末结合起来研究的看法,是曹丕第一次提出的,它特别重视不同文体的特点,推进了文体研究的发展。文体研究的深入,说明文学创作活动进入了自觉的、纯文学状态。 其四,是关于文学批评者的态度。曹丕认为,当时文坛存在两种典型的错误态度:一是:“文人相轻,自古而然”,“各以所长,相轻所短”。只看到自己的长处,“谓已为贤”;二是:“贵远贱近,向声背实”。这是一种崇尚虚名,盲目尊古的错误倾向。 曹丕反对自古以来的“文人相轻”的积习。并用“审己以度人”的态度分别指出了建安七子在各种体裁文章创作上的长处和短处。为什么这些作家会互有长短呢?曹丕也作了进一步的探索,他认为一方面是因为文体各有特点,一方面是作家的才华性不齐。 曹丕这篇《典论·论文》,标志着我国古代的文学批评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他不是单纯根据个人主观爱憎来评论文章,而是有意识地去探索并企图解决文学发展中的一些共同的问题。尽管他对这些问题所作的答案还比较简单,但是他启发后来的作家批评家们继续探索解答这些问题的先驱功绩是应该肯定的。后来的陆机、刘勰、钟嵘正是沿着他所开拓的道路继续前进的。

当初是怎么研究曹丕的典论论文

1.文学具有重要的功用。这是曹丕关于文章价值的观点,曹丕对文章的价值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崇高评价。他肯定文章(指诗、赋、散文、 应用文)是“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甚至比立德、立功有更重要的地位,这种文章价值观是他对传统的文章(“立言”)是“立德、立功”之次思想的重大突破,是文学自觉的一种表现,对文学创作和文学理论批评发展有重大意义和影响。但可惜的是,在《典论·论文》里,他并未对这一观点加以详细的展开论述。不过,仅仅是提出这一口号,他在文论史上已经是功不可没了。这就突破了前此轻视文学的观点,指出文学的重要地位。2.作家个性和作品风格有关。他说:“文以气(指才气,即个性)为主,气之清浊有体(有本质根据),不可以力而致(努力勉强求得一致)”。清指俊爽超迈的阳刚之气,浊指凝重沉郁的阴柔之气,人的气质个性可大致分成这两大类。《典论·论文》提出了“文以气为主”的著名论断,这就是文论史上著名的“文气”说。以“气”论文和作家,是曹丕《论文》最突出的理论贡献。曹丕所谓的“文气”,是指表现在文学作品中的作家的自然禀赋、个性气质,属于生理和心理范畴,没有伦理色彩。“文以气为主”尤其强调了作品应当体现作家的特殊个性,这种个性只能为作家个人所独有,“虽在父兄,不能以移子弟。”建安七子各自显示出各自的才能,究其原因,是由“性”的差异所导致。诗这种观点也合符于魏晋人崇尚自然的风气。由于曹丕非常强调创作个性的这种独特性和不可改变性,一方面突出了作家独特个性对于作品风格的决定意义,体现了魏晋时期“人的自觉”和“文的自觉”的时代精神。另一方面,则是否定了现实习染同样可以改变创作风格的可能性。这是其理论的缺陷。在《典论·论文》中还对文学批评的态度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比如反对“文人相轻”和“贵远贱近”,主张“君子审己以度人”,这对文学批评也是良好的倡议,至今仍有现实意义。3.指出不同文体有不同特点、标准。在《典论·论文》里,曹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文体分类及其各自特点的思想。在分析作家才能个性各有所偏的同时,曹丕提出了四科八体说的文体论。“本”指文章的本质特征,即用语言文字来表现一定的思想感情;“末”指文章的具体表现形态,即文体特征或文章在内容和形式方面的特点。无论哪一种文体,都是用语言文字来表达思想情感,其“本”是相同的,不同的是不同的文体在表现形态、语言形式、体貌风格等方面各有不同。接着曹丕提出文体共有“四科”八种体裁的文章。并且认为文体各有不同,风格也随之各异。四科共计八种,其中奏议与书论属于无韵之笔,铭诔诗赋属于有韵之文。其本质相同,都是用语言文字来表现一定的情感。但其“末异”,也就是说,在其文体特征上,奏议要文雅,书论重说明,铭诔尚事实,诗赋则应该华美。雅、理、实、美,就是“末异”,它们都是关于文体的不同风格体貌。所以,曹丕的“文本同而末异”,说的就是文体和风格的关系,不同的文体应该有不同的风格特征。“文本同而末异”当是最早提出的比较细致的文体论,也是最早的文体不同而风格亦异的文体风格论。文章“不朽”说是曹丕关于文章价值的观点,曹丕对文章的价值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崇高评价。4.指出文学批评应有正确态度。他指出有两种错误态度要不得:一是“贵远贱近,向声背实”,这就是尊古卑今的观点,这在东汉的桓谭已有指出,但那是就学术而言 ,曹丕却专就文学再指出,也就有了新意。一是“暗于自见 ,谓己为贤”、“文人相轻,自古而然”、“各以所长 ,相轻所短”。这就指出了“文人相轻”的积习,是他的创见。作者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指出了文人之间互相贬损的弊习,分析了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并且为文人之间的相处指明了正确道路。 关于典论论文的几个问题

论《典论·论文》的文学思想 建安以前,中国没有文学批评的专著。曹丕的《论文》重视品藻诸家,分析各家才性的细微差别,探讨文气的内在规律,是有其思想文化背景的。其一是当时品藻人物的社会风气很盛。其二是当时的文学创作也进入了自觉时代,越来越多的作品开始体现出不同的创作个性。这些都历史地呼唤着《典论·论文》的产生。《曹丕是汉魏时期重要的文学理论批评家。他撰写的文论著作流传于世的有两篇,一篇是《与吴质书》,另一篇就是著名的《典论·论文》。《典论》是曹丕精心撰写的学术著作,一共20篇,《论文》是其中之一。《典论》一书失传,《论文》这一篇因被选入《昭明文选》而得以保存下来。 这是一篇非常重要的文论著作,在中国文学理论批评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在它之前还没有精心撰写的严格意义上的文学理论专著。它的产生是中国古代文论开始步入自觉期的一个标志。曹丕的《典论·论文》正是在这种风气中为生的比较系统的文学批评论著。典论·论文》从批评“文人相轻”入手,强调“审己度人”,对建安七子的创作个性及其风格给予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四科八体”的文体说,“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的文学价值观及“文以气为主”的作家论。他的《典论论文》虽短,却提出了下列有关文学批评的四个主要问题: 1.文学具有重要的功用。 这是曹丕关于文章价值的观点,曹丕对文章的价值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崇高评价。他肯定文章(指诗、赋、散文、 应用文)是“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甚至比立德、立功有更重要的地位,这种文章价值观是他对传统的文章(“立言”)是“立德、立功”之次思想的重大突破,是文学自觉的一种表现,对文学创作和文学理论批评发展有重大意义和影响。但可惜的是,在《典论·论文》里,他并未对这一观点加以详细的展开论述。不过,仅仅是提出这一口号,他在文论史上已经是功不可没了。这就突破了前此轻视文学的观点,指出文学的重要地位。 2.作家个性和作品风格有关。他说:“文以气(指才气,即个性)为主,气之清浊有体(有本质根据),不可以力而致(努力勉强求得一致)”。清指俊爽超迈的阳刚之气,浊指凝重沉郁的阴柔之气,人的气质个性可大致分成这两大类。 《典论·论文》提出了“文以气为主”的著名论断,这就是文论史上著名的“文气”说。以“气”论文和作家,是曹丕《论文》最突出的理论贡献。曹丕所谓的“文气”,是指表现在文学作品中的作家的自然禀赋、个性气质,属于生理和心理范畴,没有伦理色彩。“文以气为主”尤其强调了作品应当体现作家的特殊个性,这种个性只能为作家个人所独有,“虽在父兄,不能以移子弟。”建安七子各自显示出各自的才能,究其原因,是由“性”的差异所导致。诗这种观点也合符于魏晋人崇尚自然的风气。 由于曹丕非常强调创作个性的这种独特性和不可改变性,一方面突出了作家独特个性对于作品风格的决定意义,体现了魏晋时期“人的自觉”和“文的自觉”的时代精神。另一方面,则是否定了现实习染同样可以改变创作风格的可能性。这是其理论的缺陷。在《典论·论文》中还对文学批评的态度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比如反对“文人相轻”和“贵远贱近”,主张“君子审己以度人”,这对文学批评也是良好的倡议,至今仍有现实意义。 3.指出不同文体有不同特点、标准。 在《典论·论文》里,曹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文体分类及其各自特点的思想。在分析作家才能个性各有所偏的同时,曹丕提出了四科八体说的文体论。“本”指文章的本质特征,即用语言文字来表现一定的思想感情;“末”指文章的具体表现形态,即文体特征或文章在内容和形式方面的特点。无论哪一种文体,都是用语言文字来表达思想情感,其“本”是相同的,不同的是不同的文体在表现形态、语言形式、体貌风格等方面各有不同。 接着曹丕提出文体共有“四科”八种体裁的文章。并且认为文体各有不同,风格也随之各异。四科共计八种,其中奏议与书论属于无韵之笔,铭诔诗赋属于有韵之文。其本质相同,都是用语言文字来表现一定的情感。但其“末异”,也就是说,在其文体特征上,奏议要文雅,书论重说明,铭诔尚事实,诗赋则应该华美。雅、理、实、美,就是“末异”,它们都是关于文体的不同风格体貌。所以,曹丕的“文本同而末异”,说的就是文体和风格的关系,不同的文体应该有不同的风格特征。“文本同而末异”当是最早提出的比较细致的文体论,也是最早的文体不同而风格亦异的文体风格论。文章“不朽”说是曹丕关于文章价值的观点,曹丕对文章的价值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崇高评价。 4.指出文学批评应有正确态度。 他指出有两种错误态度要不得:一是“贵远贱近,向声背实”,这就是尊古卑今的观点,这在东汉的桓谭已有指出,但那是就学术而言 ,曹丕却专就文学再指出,也就有了新意。一是“暗于自见 ,谓己为贤”、“文人相轻,自古而然”、“各以所长 ,相轻所短”。这就指出了“文人相轻”的积习,是他的创见。作者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指出了文人之间互相贬损的弊习,分析了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并且为文人之间的相处指明了正确道路。 关于典论论文的几个问题

曹丕(187-226)字子桓,曹操次子。在文学上其最大成绩是学习乐府民歌,以浅显的语言形象地抒情,代表作有《燕歌行》。他的散文《与吴质书》,字句整饬,风格清新流畅,颇为动人。曹丕在中国文学批评史上的独特地位则来自于他的《典论·论文》,这是我国最早的一篇宏观地研究文学理论问题的文学批评专著,提出了“文以气为主,气之清浊有体,不可力强而致”的观点。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个文学的自觉时期,曹丕《典论·论文》的出现,标志着中国文学批评史上纯文学理论的著作开始产生。《典论·论文》对文学的价值问题、作家的个性与作品的风格问题、文体问题、文学的批评态度问题都有涉及。它总结了建安文学的新特点新经验,明确提出了自己的文学主张,开创了盛极一时的魏晋南北朝文学批评之先声。 魏晋南北朝之前,我国古代文论总体上处在一种不自觉的发展阶段。先秦诸子的文论,大多为只言片语,文学观念尚未独立。两汉文论也没有完全从学术中分离出来。即使是一些较有影响的序文,如《毛诗序》《楚辞章句序》等,大多针对某一部具体作品,如《诗经》、《离骚》等进行阐说。而《典论·论文》则把文学作为一种独立的现象加以研究,而且其研究视野涉及到文学批评中许多基本原则问题。这是魏晋文论研究出现的新现象,它是魏晋文论进入“文学的自觉时代”极有说服力的标志。 当然,要说明曹丕《典论·论文》在中国文学批评史上的地位,就不能不提及《典论·论文》的内容及其所研究的文学问题。首先,关于文学的价值。所谓文学的价值,在曹丕看来,就是文章的实际功用。曹丕在《论文》里从统治阶级立场有意识地提高文学的地位。他说:“盖文章,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他不像汉朝的帝王把作家当作“倡优”,把辞赋比为“博弈”,而是把文章看作“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并且鼓励文人们更积极地创作,希望他们不要“遂营目前之务,而遗千载之功”,这是很有远见的。他这一论点集中而鲜明地表现了建安时代作家的创作自觉精神,对文学的发展也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其次,关于文气问题。曹丕所说的“气”,包含有两层意思,一指文学作品的风格,二指文学家的气质。在作者方面,“气”指他的气质才性;表现在作品中,就是文学风格。曹丕说:“文以气为主,气之清浊有体,不可力强而致。譬诸音乐,曲度虽均,节奏同检。至于引气不刘,巧茁有素,虽在父兄不能以移子弟。”这里所说的文气,是一个古人的不确切的词语,很难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但是从他以清浊为形容,以音乐的引气巧拙为比喻来看,“气”大致是指作家的才性在文章中的反映。东汉清议论人的品性有清浊之分,所以论文也就“清浊有体”了。才有巧拙,性有清浊,所谓“孔融体气高妙”,“公斡时有逸气”(《与吴质书》),就是指他们的文章中表现了清高、俊逸的才性。他讲文艺重视清高、俊逸,和后代批评家所说的“建安风骨”的观念正是相通的。气的概念虽然不确切,但是他所探索的问题却接近我们所说的作家个性和风格的问题。文气观点的提出正反映了建安文学向个性化发展的趋势。 其三,是对于文学体裁的划分。曹丕说:“夫文本同而末异,盖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诗赋欲丽。此四科不同,故能之者偏也。唯通才能备其体。” 在这里曹丕提出了“本同末异”、的主张,本:指一切文章的共同性。末:指不同文体的特殊性。曹丕还将当时流行的文体分成“四科八类”,并提出“雅”、“理”、“实”、“丽”作为各自的最突出的特点,为各种体裁文章的创造和批评找到了一个初步的客观的标准。而“诗赋欲丽” 的提出尤为重要。“丽”是审美概念,曹丕已认识到纯粹意义上的文学必须是美的,这与传统儒家把诗作为伦理道德教化工具的观点,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转变。更显示了建安文学渐向词采华丽发展的新风尚。 在中国文学批评史上,本末结合起来研究的看法,是曹丕第一次提出的,它特别重视不同文体的特点,推进了文体研究的发展。文体研究的深入,说明文学创作活动进入了自觉的、纯文学状态。 其四,是关于文学批评者的态度。曹丕认为,当时文坛存在两种典型的错误态度:一是:“文人相轻,自古而然”,“各以所长,相轻所短”。只看到自己的长处,“谓已为贤”;二是:“贵远贱近,向声背实”。这是一种崇尚虚名,盲目尊古的错误倾向。 曹丕反对自古以来的“文人相轻”的积习。并用“审己以度人”的态度分别指出了建安七子在各种体裁文章创作上的长处和短处。为什么这些作家会互有长短呢?曹丕也作了进一步的探索,他认为一方面是因为文体各有特点,一方面是作家的才华性不齐。 曹丕这篇《典论·论文》,标志着我国古代的文学批评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他不是单纯根据个人主观爱憎来评论文章,而是有意识地去探索并企图解决文学发展中的一些共同的问题。尽管他对这些问题所作的答案还比较简单,但是他启发后来的作家批评家们继续探索解答这些问题的先驱功绩是应该肯定的。后来的陆机、刘勰、钟嵘正是沿着他所开拓的道路继续前进的。

1、它批评了“文人相轻”的陋习,指出那是“不自见之患”,提出应当“审己以度人”,才能避免此累。

2、评论了“今之文人”亦即建安“七子”在文学上的才力及不足,分析了不同文体的不同写作要求,说唯有“通才”才能兼备各体。

3、提出“文以气为主”的命题,说“气之清浊有体,不可力强而致”,“虽在父兄,不能以移子弟”。这里的“气”,实际上指的是作家的气质和个性。曹丕的这一观点,表明他对创作个性的重要性已有比较充分的认识。

4、论述了文学事业的社会功能,将它提到“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的高度,又说“年寿有时而尽,荣乐止乎其身”,都不如文章能传诸无穷。

扩展资料:

《典论·论文》则可说是文学的自觉时代的自觉的文学批评的理论代表作。在这之前,中国古代文论还处于不自觉的胚胎阶段。先秦诸子的文论,多属片言只语。汉后诸家论文也还未从学术中分离出来。

其中,个别序、赞形式的文学批评,也只是讨论某一具体作家作品,限于一篇一书。直到《论文》出现,才成为中国文学批评史上第一篇宏观地多角度地论述文学理论问题的专著。

它冲击了汉代后期统治文坛的陈腐观念;总结了建安文学的新特点和新经验;开创了解盛极一时的魏晋南北朝文学批评之先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典论论文》

曹丕典论论文的时代意义参考文献

《典论·论文》是我国文学批判史上第一篇批评专著,在中国文学理论批评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作者是魏文帝曹丕。

魏文帝曹丕在还是韩世子的时候撰写了一部政治,社会,道德,文化等方面的论集典论,《论文》是其中的一篇专文,全书总有二十篇。《典论·论文》的主要内容是关乎一些国家大事问题,后来被南朝萧统写入《昭明文选》,和《与吴质书》一起是曹丕仅流传于世的两篇文论著作,《典论·论文》是我国文学批判史上第一篇批评专著。

曹丕所写的《典论》大多数都已经失散,《典论·论文》作为完整保存下来的文学专论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在它之前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文学理论著作。曹丕是汉魏时期的文学理论批评家,他精心撰写的《典论·论文》是古代文论开始进入一个自觉期的体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里面的很多思想在今天仍然具有相当大的参考价值,非常值得提倡。曹丕提出了很多对待文学的重要态度,也肯定了文学的重要地位。

《典论·论文》不仅是第一部文学批评专著,还是第一部正式提出了文体分类思想的著作。曹丕提出了“四科八体说”形式的文体论,强调了不同文体之间的形式是不同的,但又都是通过语言文字这种形式来表达情感。第一次如此细致地提出了文体论,同时也是最早体现文体风格的。

《典论·论文》开辟了文学批判的先河,有着划时代的重要意义。此前从未有过如此细致系统的文学批评专论,而且无论是对文学的态度,还是对文学的作用,它都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对后世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在批评文学著作中有一定的地位。

曹丕在《典论·论文》里,把文学提高到与传统经典相等的地位。他还鼓励文人要积极创作,希望他们不要“遂营目前之务,而遗千载之功”,这是很有远见的。这一论点集中而鲜明地表现了建安时代作家创作的自觉精神,对当时的文学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曹丕不是单纯根据个人主观爱憎来评论文章,而是有意识地去探索并希望解决文学发展中的一些共同问题。尽管他对这些问题作的答案还比较简单,但是他启发了后来文学评论家们继续探索解答这些问题。他的这些观点,标志着我国古代文学批评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曹丕的儿子魏明帝曹睿还把《典论》刻在石碑上,并立于庙门外和洛阳太学内,供人阅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第一部文学批评专著是《典论·论文》。它是由曹丕即魏文帝撰写而成的。

民法典研究论文是谁写的

为权利而斗争《民法总论》书评 “为权利而斗争”,这已在法学界耳熟能详的六字真言,源自于120多年前德国伟大的民法学家耶林同名著述《为权利而斗争》。“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法不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1]耶林如是说。然而耶林似乎已经遥远,我们仅仅嗅到的是那种诗歌式的论述,斗争式的激情,自信的国民感情。但梁先生却是亲近的,梁先生的《民法总论》中处处都体现着作为一名学者的使命——“为权利而斗争”。自己真正理解“为权利而斗争”的精髓是在三读梁慧星先生《民法总论》之后的,确切说,我已记不清咀嚼《民法总论》多少遍了,但却可以肯定的是每每读过此著,思想上依然可以时时翻新,而这些翻新与提升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于是成为了“三读”。众所周知的王国维在论治学之道时谈到的著名三个境界,窃以为,研读梁先生的书亦不外如此:一读,“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自己拿着三百多业的小薄册子,避开喧嚣的人群,独处一室,着实品尝一番,于是走进了民法的殿堂;二读,“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突然发现,文绉的语言,细致的情感,已经超越了知识和教材的约定,便不得释手、带着激动的心情反复研读了;三读,“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不知不觉,带着问题读了学多民法著述,重新翻阅梁先生的《民法总论》,读到的却是作为一个学者孜孜不倦的、为中国民法而斗争的决心和气魄。一 、布道者说:什么是民法、什么是权利九州之民法进程,缓慢而艰难,经数次编纂,观目前,渐成体系。然仍需进一步完善,应采民商合一,权利本位,繁荣市民生活。[2]梁先生在这本著述里犹如一名布道者,告诉人们民法虽然是个舶来品,就连它的名称也取自东瀛[3],但是关于市民生活的法是世界各国都规定,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不论是近代民法还是现代民法,只要存在市民生活,存在理性的人就应该存在民法。梁先生没有直接告诉人们民法是什么,没有像其他教科书似的注释法条的规定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他先给人们勾勒出一幅美丽的图画,告诉人们这幅图画的由来,这幅图画的布景,这幅图画采用的手法,用的材料,所体现的意义,带领人们去欣赏她,使人们在不知不觉地陶醉中领略了民法的要义。就是这样,丝毫没有强权的灌输,没有权威的厉色,使读者们更多的是法学的爱好者们俨然是漫步在民法花园之中,循着民法的语源、外延、民法的发展、构造、编纂、法源的足迹追溯,来到一栋奇妙楼阁面前,带着好奇心想进去。于是,梁先生如武林高手稍加论理似的点拨,民法的本质赫然在读者的面前。首先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按照黑格尔所说的市民,就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的“经济人”,“因此,把它所说的市民社会理解为经济人社会,亦无不可”,(页31)马克思所谓的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社会中每一个独立的人也就担当着双重角色,他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政治国家的成员。在市民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页32)然后民法又是私法。这是相对于公法的划分,“易于确定法律关系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审,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广告法中,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虽然没违反广告审查的义务和核实义务,对消费者的损失依然承担责任,除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但绝对不能以没违反广告法上的义务为抗辩事由,因为违反广告法的义务应承担公法上的责任,不能用公法上责任的承担代替私法上责任的承担。而非“打了不罚,罚了不打”,怎能不使读者们联想到我国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这是一个多大的歪曲和疏漏呀。书中强调,要提倡私法自治,“即在民事生活、经济生活领域,由当事人自己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国家不直接干预,只在当事人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出面进行‘第二次性的干预’,亦即由司法机关以仲裁者身份对当事人间的纠纷作出裁判。”(页36)最后,书中指出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为实体法。于是乎,人们可以真切的体会到民法这一奇妙楼阁的韵味。寻求民法发展的历史,梁先生自然而然的道出我们现在民法应坚持以权利为本位,辅之以社会本位。在梁先生的这本著述里,权利是贯穿始终的线索。不论是民法的构造,还是民法的本质;不论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论是权利的客体——物,还是权利的变动——行为等等,都与权利休戚相关。那么,权利是什么?梁先生作出了正面的回答,“所谓权利,指得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也。”(页76)进而用比较的方法解构权利的本质,从切实的眼光透视给我们权利必须结合“法律之力”才能保护“特定的利益”,绝非引用自然法上的权利抑或应然上的权利。解构的目的是进行组合,于是阐释了民法中权利最重要的两大权利,“物权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其中‘支配其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即所谓的特定利益,而‘直接支配’和‘排他性’,即法律上之力。再如,债权为请求特定认为特定行为之权利。其中‘特定人为特定行为’,即特定利益,而‘请求’及法律上之力。各种权利,莫不如此。”(页78)财产法就是从这两大权利演绎开来,形成了物权法体系和债权法体系,他们与亲属继承法一起构成了民法的体系。可以说,权利是民法的精髓,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在市场经济建设的今天,要坚持“以权利本位为主,社会本位为辅的立法思想”。(页46)在著述中,梁先生阐释了民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认为民法应倡导私法自治,强调当事人平等,在市场经济中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则,允许当事人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然决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倡导民事生活的诚实信用,醇化社会道德、经济道德,禁止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从而达到个人、社会、国家协调的发展。(页46-53)游刃在这奇妙的花园中,使我们忘却了民法、权利教科书式的概念,但却把民法的精神、权利的精神铭记在心,园子中的芬芳、楼阁的美丽已经不可磨灭的印在每个读者的脑海中。这时,又有谁会去不适时宜的宣扬民法、权利教科书似的概念,它们在你的心中,在每个读过这本著作的人们的心中就足够了。然而布道者并没就此嘎然而止,或循序善诱或醍醐灌顶。我们初拿这本书都会有天生的爱好,区区的三百二十页,只要花些许时间就能走过一遍。这未尝不是布道者的良苦用心,他不希望用资料的堆砌来换得别人送来的博学多识,更希望的是每个人都能体会、理解、最后产生动力去自我更新。因此这本著述成为了经典,经典是因为字字珠玑。这是毫不夸张的,梁先生每抛出一种观点或一段说理都背后都蕴含着大量的理论支持。比如在谈到诚实信用时先生著有《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4]一文,在谈到近现代民法时先生有《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5]一文,在谈到物、物权行为及区分原则、取得实效时先生有《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6]和《物权法的立法思考》[7]两文,同时还有合著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8],在谈到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及所采用的体系时有《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9]、《制定民法典的设想》[10]等文。在本著最后一章谈到民法的解释时已著有《民法解释学》[11]。同时梁先生不遗余力的担任《民商法论丛》的主编,《法学研究》杂志主编,潜心著述了《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12]、《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一二卷[13]、《中国物权法研究(上、下)》[14](合著)。而这些学术活动及论著使得梁先生的这本《民法总论》得以提升和概括,每一句话与都是经过充分的学术论证和讨论的结果,每一部分都考虑到当代最先进的民法学成果。就像宋玉在《登徒子好色赋》中描述东家之子的相貌时说的,“增之一分则太长,减之一分则太短”,梁先生此著篇章恰当好处,文字经典,不可不谓“一字千金”。布道继续着。梁先生在此著中专设一节谈民法学及其学习方法[15],这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对于初学者来说,犹如大海里的灯塔,指引航行的方向。这便是著者与读者最为贴近的交流,这便是布道者与受道者深情的对话。梁先生把民法学的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学者对民法规则(民法立法、习惯、判例)进行整理并依一定的逻辑顺序所构成的体系。”学习这部分“我们可以了解什么是民法,民法的性质、人物、作用,特别是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第二部分是,“关于解释适用民法的方法和规则的理论,叫做方法论”,“无论是从是民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学者,或者是从民法裁判和诉讼实务的法官、律师,其民法素养和民法实务能力的高低,载具有了比较扎实的民法知识基础上,关键就看他(她)是否熟练掌握了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规则和理论,亦即看他(她)是否掌握了现代民法方法论”,第三部分是,“学者运用民法方法针对假设的或者实有的案例,所提出的具体解释意见”。这三部分分别被称作法源论、方法论、解释论。在梁先生受读者以“鱼”时,又授给读者以“渔”,已经超越了布道。他提倡交替采用 “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学习方法”和“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习方法”,“为了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整个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须采第一种学习方法,精读一、二中较好的法学教材或者体系书。在此基础上再采用第二种方法,阅读一些民法实例演习著作”,“然后再读一些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专题研究著作和专题研究论文”,“并且,在具有比较扎实的民法知识的基础上,应阅读民法方法论著作和民法判例研究论文”。这已经超脱了教材和论述,我们读到的是作为中国民法大家对后来者的谆谆教导,甚至他在你的耳边告诉你,在学习时要注意“循序渐进”、“学而时习之”。我们更读到的是作为学者的那种使命感,要让读者真正领会它的精神,真正在读书,用心良苦。这一读,如春暖花开,又如醍醐灌顶。摩西带着它的子民穿越了神的恩典,把追来的敌兵留在合拢的滔滔海水之中,走出了埃及。民法是什么?权利是什么?这无须去解释了。读者眼前是无穷的希望,他们已经走出了对民法无知的沙漠。 二、善待理性、自由和权利中国的民法体系与德国式的体系有着不可割舍的渊源。从清末以来中国公布的民法典均为德国式的,或由于学习日本,而日本又仿效德国,或由于新中国成立后学习苏联,而苏联又参照德国法典。在德国,他们崇尚结构主义、理性主义,相信通过严密的逻辑推导便会得出正确的东西。然而理性并不是绝对的、完全可信的,人类社会的很多事情并不能够用理性说得清。民法最极端的形式是它假设了两个前提:它假设每一个人都是合理的利己主义者,既合理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它假设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的利己主义者,即每个人对个人的利益进行最佳的判断。然而这也导致了一些正确观点的忽视,比如马克思•韦伯认为的市场社会中的合同自由已经造成生活中的强制性程式化的增加,在不可避免的完全冷酷的形式中,必须融入到市场斗争的纯经济“规律”之中;凯尔森认为的,“保持这种观念是正确的,即法律主体作为主观权利的载体而存在,换言之,主观权利应为私人所有权,其系客观的即实证的、经由人类创造并可变更的权利,此中存在应是一个先验范畴、应是一项制度,在该项制度中,法律制度的内容具有不可逾越的框架”。[16]诚如现代民法要求的修正那样,完全的依赖人类理性塑造成的民法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经济、社会生活的要求。抽象出来的人格让位于具体的人格,“其典型的例子,是在劳动法上形成了劳动者的具体人格,由雇佣契约的主体成为服从团体法理的劳动法的主体”、“为了阻止大企业垄断的弊害,经济法和反垄断法,成为着眼于企业的规模、业种的独立的法域。此外,在消费者保护法及环境保护法上,消费者和公害的受害者,成为独特的法人格类型。”因此,似乎应当善待理性。不要赋予“理性”太大的使命,使得“理性”不堪重负。论著中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可以说明梁先生是要求人们善待理性的,那就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无因行为与有因行为的阐述。物权行为一直被德国的民法学界称之为一个创举,这是纯粹理论抽象的产物,它可以很好的对应债权法和物权法的划分,对法律行为的概念进行了很大的支撑。并且把意思表示分析得淋漓尽致,用公示代替表示行为,这完全是严密逻辑的推导。然而梁先生并没有完全继受这种理性,提出了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区分的原则,对“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一体把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合同,将物权变动作为债权合同直接发生的效力。”(页183)我们姑且不问物权行为这一目前讨论十分热烈且又不能定论的理论能否写进我们的民法典,我们也姑且不论物权行为到底能给我们的经济生活带来什么,单是从善待理性的角度出发,物权行为在中国是否有适用的余地、是否符合中国人民的法感情、是否有替代的原则加以弥补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缺失。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也是这本专著提出的问题。不可置否,梁先生虽然不承认物权行为应采纳与国家立法之中,但是他没有放弃私法自治的理念,“在私法自治范围内,法律对于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即以其意思尔夫与法律效果;以其表示而赋予拘束力;以其意思表示之内容,遂成为规律当事人行为之规范。”(页176) 这给物权行为成立创造了空间,并没有完全的否认它,仅仅是抛砖引玉,更多的是留给读者广阔的空间去加以思考,留给后来人去填补。这本著作里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就是用专节来讲法律行为的解释。“法律行为的解释亦即意思表示的解释,即对于意思表示内容含义所作解释”,(页211)然而“人们倾向于话语制度观点。依据此种观点:话语处在宗教的、政治的、经济的、法学的基础在登记的关系之中。根据话语理论,不受控制的交互行为作为一种机会,其保障的是那些在合同谈判中甚至在法庭上亦可展开的内容。”[17]有时候语言决定了行为的后果,很多时候不是个人的理性就能够达到这样的效果或者说一个人的理性想要达到的结果却因为语言的歪曲、对方的误解、传输的失误而大相径庭。比如,一个北方人在福建买地瓜(在北方一般指红薯),然而福建人却给了他一个马铃薯(因为马铃薯在福建许多地方称作地瓜),显然这是双方当事人理性不能够达到结果,因为向各地方的语言存在很大的差异,进而导致这样的结果;再如,传说三国的诸葛亮为了祭泸水的鬼神,又不想劳民伤财,于是创造了满头(即用面包住肉馅做成头的形状)祭奠,最后平息了泸水汹涛。但是,按照很多北方的语言文化,馒头是指那种实心的没有馅的面食,然而至今那方很多城市仍沿用诸葛氏的那个定义,结果避免不了误解。此著继续阐述,“解释法律行为之目的,在探求当事人于意思表示中所表示的真意。惟需注意,此所谓当事人之真意,非指当事人内心之效果意思,而是指表示上的意思表示。……在解释方法上一方面规定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另一方面又规定不可拘泥于所使用之词句。”(页211)这是很有必要的,很多情况下由于语言的问题使得理性受到限制,而法律确切说是人们对理性认知决不能达到绝对真实的境界,于是就要设定义中规则,这就是对人们理性所谓的法律行为进行一定的解释,最终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效果。于是应该按照这样的方法来善待人们的理性,解释法律行为。首先需要文义解释,即通过对法律行为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法律行为所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然后是整体解释,指对合同各个条款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意思。还不行的话,目的解释就浮出了水面,如果法律行为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法律行为目的的解释。还有习惯解释,即法律行为如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习惯解释;公平解释,以法律行为所使用文字词句,有两种不同的含义时,若是无偿法律行为,应按对债务人义务较轻的含义解释,反之若是有偿法律行为,则应按对双方均较公平的含义解释。如是格式条款应按对决定条款一方不利的含义解释;诚信解释,解释法律行为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页212-216)按照这样的方法进行了下去,也许或者是一定没有穷尽绝对的真意,无法完全依靠理性,那么,法律只能做到这些了,法学要求我们做到这些就足够了。从另一个角度说,我们承认不可绝对探知法律行为的真意,但是我们却可以用科学的方法或者法学认可的方法(如上面法律行为解释的方法)来最大限度的达到或者达到法律认可、当事人心服口服的程度,这完全是对理性的善待,这决不同于空喊尊重理性却不去探知它。我们经常在生活中把自由和权利“混为一谈”,就是在法学中的自由和权利两个概念也往往交织在一起,“可以把权利理解为自由,即法律允许的自由——有限制、但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每一个真正的权利就是一种自由;包括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主体在行使权利是不受法律上的干涉,主体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的强使。”[18]德国罗马法学者温特夏德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意思之自由,或意思之支配。即权利为个人意思所能自由活动或所能自由支配的范围。可以看出,即使在法学专家看来,这种权利和自由都是分不开的。根据哈耶克的观点,自由是“价值”上的东西。[19]而权利从某种意义上是现实的被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利益,这种利益具有自由的属性。我们从梁先生这本专著中可以见微知著地看出,真正理解民法是需要树立善待自由与善待权利的理念。首先,现代民法的发展出现了合同自由的限制和所有权绝对的限制。自由竞争,为近代社会之活力源泉,但也带来社会的许多弊害。所谓“私法的公法化”,即为了防止和纠正这些弊害而对交易进行公法的规制,造成了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而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规制,即对某些生活物资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社会性。即所谓所有权附有义务。禁止权利滥用的法理之发达,也突显出所有权的社会性。(页5)而在阐释合同自由原则是立于平等原则之后的第二个原则,可谓平等是民法中的最高原则,而合同自由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由,并非不受限制的自由,不允许滥用合同自由以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页50)善待自由和权利要求每个人决不能放纵自由和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因而这三个原则成为了民法中具有裁判性的原则,这类原则不仅表明了宪法的态度,如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同时,它还告诉人们自由和权利是有一定限度的而非恣意妄为的。没有绝对的权利和自由,只有遵守这些原则的自由和权利才是真正的自由和权利,才是民法得以倡导和维护的自由和权利,否则必会得到放纵的代价(自己责任、过错责任就从此来)。同时这种善待的自由和权利将成为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公序良俗原则,性质上为授权型规定。目的在于,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页229)而诚实信用具有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义务的功能,同时还具有“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如果适用诚信原则,与适用判例,得出相反的结论,则应适用诚信原则,而不适用判例。此种情形,应依法定程序变更原有的判例。(页293-295)权力禁止滥用原则具有这样的功能:第一,作为侵权行为的判断基准,第二,使民事权力的范围明确化,第三,据以缩小民事权利的范围,第四,强制调停权利人与他人的利益冲突。权利滥用之效果,以承认权利存在而否认其行使为原则,而以权利丧失为例外。[20] 在此著中,有一个例子可以形象地说明,要善待自由和权利,否则将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权利,将受到民法否定性的评价。在介绍目前炙手可热的名誉权时,论著提到创作自由与名誉侵害的问题,认为“作家的创作自由和人民的人格权均受法律保护。法律也不仅指作家以社会生活中的真人真事作为创作素材,甚至不禁止所谓纪实小说,但法律要求作家在将这些真人真事写入小说时,应尽合理的主意义务以尽可能地避免给所涉及的人的名誉、隐私等人格权益造成损害。……保护人民的人格权不受损害,不仅是作者在行使创作自由时应负的义务,也是出版社在行使出版自由时应负的义务,”否则,承担侵权的责任。[21]“我以这样的角度讨论和主张言论自由,并非完全免除了言论者的责任;相反,这种分析恰恰提出了文学艺术、新闻报道以及其他有权有势的知识界和职业界人士(包括本文作者)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更应当注意职业的道德自律。……他们必须理解到,社会之所以将初始权利配置给了他们,并不是由于他们个人有什么天然的优越,而是社会为了避免一种更大的伤害;他们应珍惜这种自由和理解自身的责任,应当格外注重职业道德和道德自律,这并不是要限制他们的权利,而恰恰是为了更好地行使这种自由权。”[22]这一读,为读者懵懂的眼睛照亮了画面的色彩。开始了摩拳擦掌,跃跃欲试,焕发出无穷的兴趣,才发现原来看到的条条框框的概念以及自认为公理性的东西都应该加以怀疑,我们应该重新审视理性,善待自由和权利,退一步真的是豁然开朗、海阔天空。三、为权利而斗争便是为法律而斗争(代结语)我国古代著名的理学家张载曾说过:“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这句话一直被人们广为引用的并经常作为知识分子的座右铭,喊出了知识分子的豪情壮语,体现了“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精神。德国的大哲学家费希特还在耶拿大学对学者的使命做了专门演讲,并著有旷世之名著《论学者的使命》,他提出,“就学者的使命来说,学者就是人类的教师”,学者“应当成为他的时代道德最好的人,他应当代表他的时代可能达到的道德发展的最高水平”。梁先生就是这样要求自己的,他坚信“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在论著中他借用了耶林这一“名言”并论述了如何为权利而斗争,借他人之语来抒发自我的感情。“无论是个人的权利,民族的权利,或一切权利,无论是私法,公法或国际法,都需要用斗争去抵抗对权力的侵害,都需要用斗争去使纸上的法变成获的法、具有生命的法。”(页89)张载似乎柔和一些,作为末儒仅仅是一种内心独白。而费希特似乎更直白一些,“学者影响着社会,而社会是基于自由概念的。社会及其每个成员都是自由的。学者只能用道德手段影响社会。学者不会受到诱惑,用强制手段,用体力去迫使人们接受他的信念……社会的每一个体都应当根据自由选择,根据他认为最充足的信念去行动。他在自己的每一个行动中都应当把自己当作目标,也应当被社会的每个成员当作这样的目标。谁受到欺,谁就是被当作单纯的手段。” [23]梁先生却选择了“斗争”,他以这样的方式进行着学者的使命,他告诉人们“为权利而斗争,这是权力这对自己的义务……权利主张,是人的精神的存在条件!不敢于主张权利,等于自贬其人格!权利的完全放弃,等于精神的自杀!”“为权利而斗争,也是权利者对社会的义务。……他已不再是为一己之利而斗争,而是为法律的实现而斗争!为法律的生命而斗争!为国家的法律秩序而斗争!”梁先生语重心长有道出“目前中国正处在立法高峰时期,在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充分重视人民发感情与法意思的培育,充分重视法律的实现问题,无疑具有格外重大的意义!切切不可以纸上的法律之完善为追求目标!”(页89-90)这个不知道是第几版的

一中国民法学的泰斗:

1、江平(1930——),民商法专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导师。

2、梅仲协

梅仲协(1900-1971)字祖芳,浙江永嘉人,抗战期间重庆东吴大学教授。

3、谢怀栻

谢怀栻,1942年毕业,1979年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工作,任副研究员、研究员,担任过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于1988年退休。

4、佟柔

佟柔,国内法学界,尤其民法学界,公认佟柔教授是新中国民法的开创者、民法理论的奠基人,是民法学的带头人,称赞他是中国民法的权威或“泰斗”。

5、史尚宽

史尚宽先生的“民法全书”对民国的立法时间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对后世的法学的研究也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中国民法学经典著作

1、《民法要义》

《民法要义》是2004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梅仲协,张谷勘校。本书资料丰富立法、学说与判例兼重。体例严明,不拘泥于法律条文,是初学者能够了解法律中没有规定的一些理论。

2、《公司法概论》

《公司法概论》是2005年08月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落合诚一 。

3、《公司法教程》

《新公司法教程》是 2005年11月1日中国工商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4、《国际私法新论》

国际私法新论是2003年07月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韩德培,本书主要以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适应扩大对外开放进行现代需要为宗旨,以中国国际私法法制和晚近世界上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为依据,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力求准确地阐述国际私法中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则,并注意到国际私法这一学科内容和体系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新颖性。

5、《中国票据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释义》是1995年企业管理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从近代大陆法系民法引进中国以来,民法学界出现过一些比较著名和权威的大师级人物,例如王宠惠、郑天锡、谢怀栻、佟柔、史尚宽、梁慧星、江平等等。按照时代和地域,可以将他们分为三组:一、民国时候的王宠惠和郑天锡两位先生,是中国近代法学的奠基人。王宠惠,(1881年10月10日-1958年3月15日),字亮畴,广东东莞人,近现代中国法学的奠基者之一;曾任中华国民政府外交部长、代总理、国务总理。他是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政治家、外交家,曾参与起草《联合国宪章》,被聘为国立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著有《宪法评议》、《宪法危言》、《比较宪法》等郑天锡(1884-1970),字云程,号茀庭,广东香山县人(今中山市三乡镇雍陌村) 。中国著名法学家、外交家。伦敦大学法学系毕业,曾任大理院大法官,多所大学法学教授,司法官次长,国际联盟法官,民国最后一任驻英大使。郑天锡著作甚丰,先后将中国法律翻译为英文,如《民法初稿》、《最高法院的判决》、《捕获审判所规则与审判》等。另有中英文本《大理院判例》、《大理院判例讨论》、《暂行新刑律例》以及博士论文《国际私法中关于确定契约能力的法规》1949年以后,中国的大陆法地区法学研究就分为大陆和台湾地区两支。二、台湾地区的民法泰斗是史尚宽和王泽鉴。史尚宽(1898-1970),民国著名法学家,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的起草人,作为迄今为止独立完成"民法全书"的第一人,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余复从事著述",涉猎的领域广泛,几乎包含了法学的大部分领域,其中主要有民法、刑法、宪法、行政法和劳动法等。代表作有《民法总则释义》,《民法原论总则》等。三、至于大陆,新中国民法学的奠基人是佟柔,以及稍晚的江平。佟柔(1921.6. - 1990.9.)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中国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第二届常务理事。国内法学界,尤其民法学界,公认佟柔教授是新中国民法的开创者、民法理论的奠基人,是民法学的带头人,称赞他是中国民法的权威、“泰斗”。日本有的法学家誉其为“中国民法之父”,美国有的法学家称他是“中国民法先生”。主要作品《民法原理》、《继承法教程》,合编《民法概论》。江平,中国著名法学家,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宁波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江平教授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并被收入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主要作品《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民法教程》等

郑玉波(1916年12月21日-1993年4月8日)法学家。辽宁阜新人。日本京都帝国大学毕业,获法学学士,高等考试及格。曾任台湾法商学院(现为中兴大学法商学院)讲师、副教授。1958年任政治大学副教授。1960年起专任台湾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教授,兼任辅仁大学、中国文化学院、财务学校教授。并任“行政院”法规委员会委员、“司法行政部”民法修正委员会委员,历届高考典试委员、大法官。著有《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总论》、《民法物权》、《票据法》、《公司法》、《论竞业之禁止》、《民商法问题研究》等书,主编《民法债编工论选辑》、《民法物权论文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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