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股权结构是影响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因素,过于集中的股权结构,容易导致公司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发生背离,创始股东具有以牺牲外部股东的利益获取私有收益的动机,也较易挪用公司资源以谋求自身利益。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风险投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希望能帮到大家,更多内容请浏览(www.oh100.com/bylw)。
摘要:对于转型经济体,风险投资往往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近年来风险投资在很大程度上活跃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很多成功上市的优质企业,其背后都有风投的影子。风险投资不仅能够为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注入发展所需资金,同时也能够对其管理理念、治理框架等产生深远影响。本文以雷士照明为例,研究其在逐步引入风投的过程中,风投是如何对其公司治理产生影响的,以及这种影响最终产生何种效果。在此基础上,得出研究启示。
关键词:风险投资;公司治理;影响途径;影响效果
一、雷士照明简介
雷士照明(2222.HK)是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该公司自1998年创立以来来,一直保持高速增长,通过自主研发体系,开展持续创新运动,为大众提供高效节能、健康舒适的人工照明环境。产品涉及LED室内、商业、办公、建筑、工业、光源电器、家居等领域,特别是商业照明一直保持行业领导地位。在国内,雷士照明拥有广东、重庆、浙江、上海等制造基地,并设立了广东和上海两大研发中心。全国37家运营中心和3000多家品牌专卖店组成完善的客户服务网络。在全球,雷士照明在4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经营机构,展开国际化营销战略。雷士的照明产品及应用解决方案被众多著名工程和知名品牌所选择,包括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天津地铁、武广高速铁路、上海虹桥交通枢纽等著名工程,希尔顿、喜来登、洲际等星级酒店,宾利、宝马、丰田等汽车品牌,美特斯邦威、劲霸、鄂尔多斯等服装品牌,并成为广州2010年亚运会灯光照明产品供应商。
二、雷士照明与风投“共舞”之路
(一)创始股东纷争,毛区健丽入资
1998年底,吴长江与另两位股东分别出资45万元、27.5万元和27.5万元,以100万元的注册资本创立了雷士照明。2005年,雷士照明创始股东之间出现纷争,最终,另两位创始股东各自以8000万元人民币向吴长江转让所持全部股份,吴长江获得雷士照明100%股权。但由于要支付1.6亿元股权转让款,雷士照明陷入了现金流危机。之后,在柳传志的协调下,与联想控股有合作关系的叶志如借了200万美元给雷士照明(即“债转股”)。然而,这对于雷士照明而言只是杯水车薪。此刻,亚盛投资的毛区健丽抓住了雷士照明急需资金而尚未找到合适投资人的间隙,果断联合其他几位投资者,于2006年6月向雷士照明共投入994万美元,由此获取雷士照明30%的股权。此刻,吴长江占有雷士照明70%股权,仍然是具有绝对控制权的第一大股东。
(二)风投机构登场,创始股东黯然神伤
2006年8月,在毛区健丽的撮合下,软银赛富向雷士照明投入2200万美元,获取35.71%的股权。随着上述几笔资金的流入,雷士照明现金流危机得以化解,而吴长江的股权比例也下降至41.7%,但仍然是第一大股东。2008年8月,雷士照明因并购再次融资,高盛注资3656万美元、软银赛富注资1000万美元。至此,软银赛富成为雷士照明第一大股东(36.05%),吴长江退居第二大股东(34.4%),而高盛成为第三大股东(11.02%)。2011年7月21日,施耐德耗资12.75亿港元,从软银赛富、高盛以及吴长江等六大股东手中购得2.88亿股股票,成为雷士照明第三大股东(9.22%)。然而,2012年5月25日,吴长江毫无征兆的以“个人原因”,辞去了雷士照明一切职务。之后接替他出任董事长的是软银赛富的阎焱,接替CEO的则是施耐德的张开鹏。
三、风险投资影响雷士照明治理的途径
(一)对股权结构的影响
股权结构是影响公司治理水平的重要因素,过于集中的股权结构,容易导致公司的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发生背离,创始股东具有以牺牲外部股东的利益获取私有收益的动机,也较易挪用公司资源以谋求自身利益。雷士照明在引入风险资本之前,由公司创始人吴长江100%控股,股权高度集中。在先后引入毛区健丽等人以及软银赛富、高盛等风投机构之后,吴长江的持股比例持续下降,到雷士照明IPO之时,已经下降至29.33%,退居第二大股东的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雷士照明的股权集中度,对创始股东起到了一定的制衡作用,对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积极地促进作用。
(二)对董事会结构的影响
风险投资家积极地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其中最典型的途径是进入该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是风险投资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之一,其目的在于监督企业运营,检查和平衡执行董事决策,同时维护自身利益。雷士照明在引入风投之前,董事会完全由吴长江一人控制。在引入风投之后IPO之前,董事会由7个席位构成,其中吴长江及其行动一致人占有两个席位,而风投机构占有三个席位;IPO之后不久,施耐德入驻雷士照明,董事会由6个席位构成,其中吴长江及其行动一致人占有两个席位,而风投机构占有四个席位。风投机构通过获取雷士照明董事会席位(而且具有比较优势)介入企业的经营决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风投机构和雷士照明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最终将有助于雷士照明治理水平的提升。
(三)对管理层更迭的影响
管理层是企业战略的执行者,管理层的风格、能力、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运营能否达到预期目标。当创业企业家的风格、能力、行为与风投机构相悖时,很有可能被踢出局。在引入风险资本之前,吴长江是雷士照明的“大家长”,在长期的独裁式管理过程中,他更多的依靠具有“江湖义气”的人格去感染人,进而达到管理的目的。然而,在引入风险资本之后,吴长江并未及时调整自己以适应新的治理规则,在管理上依然自作主张、独断专行,以至于多次发生无视董事会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行为,例如绕过董事会将总部迁至重庆、未经董事会批准便发放高管奖金、违规品牌授权、拒绝履行董事会决议、霸占重庆基地等行为。这些行为与风投机构的治理理念是相悖的,最终导致吴长江被踢出局1。
四、风险投资影响雷士照明治理的效果
(一)正面效果
1.助其化解资金危机
雷士照明创始股东纷争的结果是另外两位股东出局,但由吴长江出资1.6亿元人民币购买他们的股权。这笔巨款使得雷士照明陷入现金流危机。之后,风险投资先后共注入339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2.6亿元2,这不仅足以支付出局创始股东的1.6亿元股权对价,余款约1亿元更是可以用来补充营运资金。可见,正是风险资本的雪中送炭,才使得雷士照明化险为夷,资金危机得以化解。
2.助其完成垂直整合
2008年,雷士照明从战略层面规划,决定收购世通及其全资子公司三友、江山菲普斯和漳浦菲普斯,以实现产业链的垂直整合。然而,雷士照明自有资金并不足以实现收购目标。在此情况下,风投再次向雷士照明投入4656万美元3,帮助其成功实现收购目标,提高了雷士照明节能光源的生产能力。这一收购行为也很快反映出资源整合效应,雷士照明的节能灯业务毛利率由2008年的14.4%提高到2009年的21.6%。之后,在风投的帮助下,雷士照明又成功收购上海阿卡特,从而大幅提升了电子镇流器的生产能力,电子镇流器毛利率也由2008年的5.1%提高到2009年的16%。可见,正是在风投机构的积极参与下,雷士照明才得以顺利实现其产业链的垂直整合目标,并且很快发生协同效应,促进了雷士照明价值的提升。
3.助其实现上市目标
被投资企业成功上市,不仅是风投机构的重要退出机制,而且也是被投资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的重要推动力。在雷士照明引入风险资本之时,IPO同样成为其重要的战略目标。在风投机构的帮助下,经过四年的共同努力(从2006年引入风险资本算起),2010年5月20日,雷士照明成功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发行价2.1港元/股,发行6.94亿股新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3.85%),募资14.57亿港元,这为雷士照明的后续发展注入了充足的动力。上市当年,雷士照明就表现出了强劲的上升势头,净资产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分别高达187.33%、398.27%。
(二)负面效果
1.乘人之危,风投趁火打劫
资本是逐利的,风险资本更是如此。在雷士照明几度需要资金时,风投都慷慨解囊,而实际上却是趁火打劫,过度低估雷士照明价值,以极低的成本获取了超额的回报。以毛区健丽为例,她与其他几位投资者共投入994万美元,却取得了雷士照明20%的股份,4而这笔投资的市盈率估值仅为4.7倍,远远低于一般企业IPO时8-10倍的市盈率。在雷士照明IPO之前,毛区健丽通过多次套出近1200万美元;雷士照明IPO之后,毛区健丽剩余的股份大概有1.38亿股,在股价4港元左右又陆续套出大约8000万美元。综合计算,毛区健丽的投资回报率高达20倍左右!而对于后来引入的软银赛富和高盛,相较于IPO价格,其投资回报率也分别高达5.73倍和1.53倍。
2.矛盾激化,雷士大伤元气
在雷士照明IPO之前,风险资本的引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雷士照明价值被严重低估进而被“打劫”,但对于缓解雷士照明的资金危机,帮助其完善公司制度,以及帮助其实现垂直整合以及IPO目标,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雷士照明IPO之后,在软银赛富的推动下,2011年7月21日,法国施耐德电气以战略性股东的身份入驻雷士照明,成为雷士照明第三大股东。此后,各风险投资机构作为一致行动人,与创始股东吴长江的矛盾逐渐激发,最终导致吴长江在2012年5月25日被踢出局。在之后长达一年时间里,吴长江与风投展开了激烈的控制权之争。在这个过程中,雷士照明元气大伤,根据年报披露,雷士照明2012年税前利润为1.16亿元,同比下降81.4%!
五、研究启示
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认为,风险投资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能通过介入公司治理,推动被投资企业快速成长,也有可能通过介入公司治理,攫取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甚至可能将其推向生死存亡的边缘。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启示:1.风投机构要合理介入被投资企业治理,同时要充分理解和尊重创始股东;2.创始股东一方面要警惕因股权被过分稀释丧失控制权,另一方面要积极调整自己以适应环境的变化;3.全面看待风险资本对被投资企业治理的影响效果,它既有可能产生正面效果,也有可能产生负面效果;4.对于被投资企业和风投机构而言,双方只有在充分信任和沟通的基础上,搭建一个科学的公司治理框架,在这个框架之下,合理适度的共同参与公司治理,才有可能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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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实现公司好公民形象的条件,需要将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有明确的计划、有专门负责部门、有一定的经费保障、有可操作的规范化的管理程序。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社会责任方面论文例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论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
摘要:公司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经济组织体,而劳动者则作为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在现代公司中的居于重要地位。公司与劳动者的关系不仅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利益和长足 发展,也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安宁。因此,现代公司法在强调盈利性的同时,也注重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那么公司对劳动者应当承担哪些社会责任?立法对该问题的规制又该进行怎样的制度构建?本文将尝试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劳动者;公司社会责任;劳动权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确立及其对劳动者的责任
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的唯一目的是谋求利润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进而为股东创造最大利益。公司仅对股东负责,至于社会责任则纯属国家和政府的职责。其隐含的逻辑是,公司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就能极大地增进社会利益。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越来越加剧。公司社会责任问题被屡屡提及并引起极大关注。
然而,究竟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对此尚无统一学说。一般而言,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它是对传统公司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惟一目标的修正与补充,但并不否认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是强调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对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的职工、消费者、债权人、公司所在的社区等)承担适当的社会义务。其中雇员利益是 企业社会责任中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企业法尤其是传统公司法中,劳动者并非是公司的成员。但劳动者的利益和命运与公司的运营又是息息相关的。因此,劳动者是公司的一种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为了促使公司切实保障和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利益,当代各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
(一)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公司作为经济实体,营利是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动因。正是基于此公司社会责任是要公私兼顾(在 法律范围内兼顾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非从根本上否认其营利性。若公司无法营利就无法生存,那么如何来履行社会责任呢?因此,公司的营利性和社会责任并非必定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两者可以辩证统一于公司利益基础之上,是相互促进的。例如公司给劳动者以较好的福利,提高劳动条件等,从而使劳动者更加积极地工作,为公司提高效益。
(二)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事实上公司从一开始,就处于一种法律的规制状态,而任何的法律规制,无不体现出一种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价值平衡,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不存在着不承担任何社会责任的公司。实践中,我国已经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化为法律规制,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的最低限度的要求等等。这些规定带有很强的社会性,若不承担会受到相应的制裁,是刚性的义务。
三、强化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之意义
(一)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首要内容
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义务。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指在股东以外,受公司决策与行为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的一切人。由于劳动者是公司最直接、最重要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公司须臾不可或缺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在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入其中。
1、现代公司的竞争最终都归结为人力资源的竞争,劳动者所拥有的高素质的劳动是比物质资本更为稀缺的资源,拥有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是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制胜法宝。
2、劳动者作为一种人力资本,具有一定的专用性。这种专用性将劳动者与公司紧紧地联结在一起,只有保护好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才能使公司充满活力。
3、在劳工问题严峻和民主潮流高涨的条件下,为缓和劳资矛盾的需要必须重视劳动者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为了保障公司劳动者的利益,而且也为了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各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公司社会责任是劳动者劳动权实现的保障和推动力量
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二者的利益追求虽有诸多不同,但却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公司的行为不仅影响到劳动者,还会通过劳动者的行为影响到顾客及其所接触到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司与顾客、供应商及其他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的合作起始于公司的劳动者,劳动者在促进公司的长期成功和良好运营中担当重要角色,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效率,而劳动者能够真正为公司利益贡献自己的才智的根本基点是劳动权得到切实的保障。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有利于推动劳动权的实现,而公司社会责任的践行反过来会为公司的根本长远利益、乃至公司制度的存在提供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可能会影响其短期利益,但如果公司注意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关注劳动者的健康并使其得到切实保障, 经济上和生活上的安全感能促使他们为公司的进一步 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有利于提升公司自身的社会形象。对社会来说,公司在劳动权保障方面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福利的增加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公司承担社会责促进劳动者的劳动权保障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因日益受到“赚取工人血汗钱”的指责,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开始在各国被提起,逐步形成了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目前,国际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在劳动权保障领域主要以社会责任标准作为其实施和验证的工具和手段。当今国际上有关社会责任的标准形形色色、数量繁多,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三大类:政府及政府间组织的标准,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联合国人权宣言等;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民间标准,包括联合国全球契约(GC)、道德贸易行动(ETI)准则、SA8000等;各跨国公司自身制定的供应链行为准则,如迪斯尼、沃尔玛、耐克、宜家等。
四、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完善建议
目前,我国《公司法》在制定时不见得有意识地以公司社会责任理念为依据,但现行《公司法》的某些条款却体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例如,《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 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该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该法第16条还规定:“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 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此外,《公司法》第52条第2款、第56条、第68条第2款、第122条、第124条第2款也规定了有关公司劳动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突破了传统公司法以公司的营利性为其唯一价值取向的做法,要求公司在追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同时,也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特别是公司劳动者的利益。2002年由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则在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经验的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准则》第8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准则》还对职工在公司中利益的维护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准则》也要求上市公司重视其社会责任不能偏离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尽管如此,我国《公司法》还是应该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公司对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的义务。虽然这一义务可以是非强制性的,且已在《劳动法》中有相关的规定,但在公司法这一组织法中作出这一规定,对于公司管理者而言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这意味着公司管理者不仅承担着对股东的义务,还对劳动者负责的义务。它授权公司管理者可以动用公司资源履行这一原本为道德上的义务,其行为的正当性可得到法律的认可,而不会受到股东的追究。加之当今社会环境的变化,公司受到外部有时是很强烈的要求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压力,这一授权就更有可能被公司社会责任的权利主体实际受益。
总结
劳动是财富之源,劳动者是源源不断的财富的缔造者,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公司应积极主动的践行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提升自己的形象,增强自己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同时,劳资关系的和谐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论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及制度完善
摘要:从 经济 法角度讲,公司 社会 责任体现为经济法对公司行为的规制,达到社会可持续 发展 ,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经济法价值目标。公司社会责任有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信誉的建立和长期的发展,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引进和探讨必将对《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我国 现代 企业 制度的发展提供宝贵借鉴,公司制度的健全又将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 法律
公司的社会责任与营利责任相对而言,指在公司追求最大限度的自身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同时,还应当承担起不断增进不特定社会利益的责任。公司不仅是营利法人也是社会组织体,不仅是股东获取利润的工具还必须对其获利行为承担社会责任。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 理论 界定
公司社会责任被称为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几十年来国外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了广泛 研究 ,取得了大量成果,并被立法和司法实践确定下来[1]。近年来,随着 中国 企业国际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世界第一个社会道德责任标准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进入中国,使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国内学者研究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含义、要旨大都包括:公司社会责任,指在公司制度以及社会环境的演进中产生的,社会期望公司经营者除了对股东利益负责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制度设计、角色定位、运营与管理应当充分体现有关企业利害关系人或相关利益者(包括股东、雇员、顾客、广大公众)的利益和意志[2]。
从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和特征来看,其一,公司社会责任是对传统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合理补充和扩展,明确公司利润合理化与社会责任并重的二元价值目标,要求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兼顾社会责任,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其二,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综合性义务,包含企业对社会负有的必须强制履行的法律义务与自觉履行的道德义务[3]。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实质是社会使命,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应表现为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为社会必须承担的法定性责任;另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的核心是通过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社会期望或者公司自愿履行的道德性承诺。
二、我国现阶段强化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公司在社会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 影响 到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利益群体,而且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司以赢利为唯一目标已成为社会不和谐因素的制造者,强化和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显得必要和迫切。
首先,有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中,公司的发展是各项资源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中,各种资源在成本、信息、风险、耗损、价值、利润、贡献、回报等方面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利益关系的参与[4]。否则,由于公司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其与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自身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权衡时,往往会牺牲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将造成不平等竞争,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
其次,有利于公司信誉的建立和长期的发展。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与提升公司软竞争力相结合,使公司内部股东、管理层、职工的关系得到协调,符合社会道德观和价值观,体现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利益目标,从以短期速成为基准的观点转变为着眼长期利益的追求,避免政府不必要的法律规制,有助于公司自身形象的树立和信用体系的建立,保证公司持续长远的发展。
再次,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强烈反对资源滥用和环境破坏,保障了生活品质改善和社会公益实现,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引进和探讨必将对《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提供宝贵借鉴,公司制度的健全又将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三、新《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与完善
我国第一次在《公司法》里以法律形式,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体现了以人为本的 科学 发展观,在公司追求利润目标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作出平衡,从只强调股东责任到强调包括股东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在内的公司责任体系。这使得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得到法律的正式规范和支持,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司法的一大特色。
第一,一般条款的规定。
法律维护正义的过程,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利益平衡过程,面对市场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一些 问题 和日益暴露的弊端,《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5条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主体地位,意味着对传统公司的角色或目标定位的突破。
第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至关重要的是切实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确保交易安全。《公司法》第1条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为公司立法宗旨之一,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第三,董事与监事制度的完善。
《公司法》不仅将强化公司 社会 责任理念列入总则条款,而且在分则中设计了充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就职工董事制度而言,《公司法》第45条第2款和第68条要求两个以上的国有 企业 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第45条第2款和第109条第2款允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制度;第52条第2款、第71条和第108条要求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从而有助于扭转一些公司中职工监事比例过低的现象。
第四,职工劳动保护与民主参与。
《公司法》第17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 合同,参加社会 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同时规定,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 职业 教育 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公司法》第18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另外,公司 研究 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 问题 、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信息查询与披露条款。
《公司法》第6条第3款:“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明确了社会公众监督的途径;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 法律 规制
以中国的国情,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需要阶梯式发展 ,如同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其内容和标准都需要全方位考量,在学术研究上仍应请求如何将之具体落实的 方法 ,否则将沦为纯粹道德化的诉求[5]。
第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环境。
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首先表现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规制。通过强化董事的职能,以保证公司在决策时,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6],以及强化监事会职能等措施,保障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整合法律资源,构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框架。
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往往需要多部法律的协调配合才能实现,我国与公司社会责任有关的内容分散在除公司法之外的诸多法律法规之中,而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少制度设计所必需的统一性和关联性。因此,应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并加以整合,从不同的主旨和范围全方位建构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框架,明确社会责任承担主体和对象范围,使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具体化、内容明确化、实施操作化。
第三,进行道德立法,形成公司社会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
在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中有一些高于法律的道德义务,如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方面由公司自愿为之,但国家应设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意识。又如,公司对外财务性和社会性信息的公开与披露,对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进行税费减免或政策优惠,以及公益诉讼制度与诉权保护机制的建立等措施。
第四,与国际接轨,建立符合国情的中国公司社会责任标准。
目前 全球范围内的公司社会责任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司自订责任准则,二是国际统一的社会责任标准,即SA8000标准。我国应建立自己的公司社会责任标准,要从对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培训到建立制度化评价体系,形成一个全方位的推进战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 实践[7]。同时,还应建立社会责任指数资料库,把这些对于社会责任或者是环境保护的因素当作一个具体的指标。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体系结构可以借鉴国外标准的通行做法,还需突出中国转型发展阶段的国情并符合中国企业的实际状况,将其落实到具体而有效的履践对策中。
参考 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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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2.
[6] 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商事结论集(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7] 赵琼.广东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J].大经贸,2004,5:(37).
《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文献综述湖南农业大学李立清与李燕凌合著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一书,充分运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两种研究方法,对当前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化实施现状及其实施对策进行了分析论证。全书共分9章,虽然开篇就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的多方位思辨,但综观全书仍然以企业社会责任的标准化为论述主轴,在笔者眼里,从该书的题旨及其论述重点来看,《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一书实应是“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研究”。在绪论和第一章中,作者就从企业仿生学的角度,将企业比喻为“生命体”,认为“组成企业最基本的生命物质就是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信息、制度等,企业责任则是整个生命运动” [1]( P1),这固然不能成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逻辑起点和充分依据,但是从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角度出发的贯穿人类思想史全过程的审视,则弥补了这样一个感性有余理性不足的缺憾。作者引用中外学者的不同甚至对立的观点,在矛盾中寻求了统一的论断:从经济学与管理学角度,继承了孔茨、格里芬以及德鲁克等人的观点,指出“企业是应当在提高本身利润的同时,对保护和增加社会福利方面承担责任” [2](P689,格里芬)、“企业的目的必须存在于企业本身之外,事实上,企业的目的必须存在于社会化之中,因为工商企业是社会的一种器官” [3](P81,德鲁克),引进利益相关人的理论,指出企业的存在不时孤立的,企业周围存在着众多的利益相关者,企业需要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从政治学角度上,作者引述亚里士多德关于“所有共同体都是为乐某种善而建立的” [4] (P1亚里士多德)观点,指出“企业必须让渡一部分权力给政府或社会,从而换取企业在有序竞争市场中生存,在复杂的社会矛盾冲突中实现最佳生存目标” [5](P69);在社会学的视野中,作者求助于社会学研究的对象——解决公平和不公平问题,提出“权力和财富只为一部分人所掌握……引起社会关系的紧张和不满……化解这种部门,毫无疑问是那些拥有合法性统治权的人当然的责任”。 [6](P80)在最后的论证中,作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归纳为“是企业除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之外的第三种责任(作者认为这三种责任在时间、空间上三维并存),它是企业在社会领域内对自身行为后果的回应义务。”并将这种义务生发的根源——企业的内部性与外部性统为一体,继续阐述为“企业社会责任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它的内在星,即这种责任是由于企业在社会领域内自身行为引起的必然结果,而非任何外在压力推促下的企业义务。”[7](P30)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论述企业的社会功能说,作者创新地提出了权力圈理论,将企业权力划分为内外两种属性,为继续论证企业的社会责任打下了理论基石。作者力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标准化,其发挥作用的领域,应“基于以下考虑:即强调合作、扩大和统一三个广泛的企业活动领域[8](P126)”,力图以机器式的形式统一与中国特色的内容外延,促使企业在社会责任上寻求到最大公约数。为此,作者选择了由美国制定的SA8000标准,作为国际标准化的指向,在作者看来这个基本内容包括“劳动保障、人权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的标准代表了当前企业社会责任的衡量尺度,在不少学者以“该标准被注入了西方人权的影子、在最低工资以及工作环境上的规定不利于我国发挥竞争优势”等为理由排斥这个标准的时候,作者力挺该标准的适时性并预测其能够取得将来的地位,并从“可带来定单和效益、改善管理、改善劳工状况”等角度阐述,认为中国需要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在对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的论述中,作者是这样构想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应该“首先是一种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共同生存的企业社会规范;其次,是一种能够促使实现社会公正、公平的企业社会行为规范;第三,是一种保持民族先进文化的企业社会规范;最后,它必须是能够不断创造和谐社会建设新动力的企业社会规范”(第六章),在实施对策中,作者提到要分别从企业社会责任主体的角度、从规范内容的角度、从加强企业内部监督的角度、从加强企业外部监督的角度,修改和完善《公司法》、《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消费者权益法》等法律体系,政府也要加强对企业实施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科学引导。从行文逻辑来看,作者首先从企业社会责任的思辩开始入手,继而在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及其实施对策上,重点捉墨。其立意是明确的:我国企业无论是从自身发展需要还是从国际背景来看,实现社会责任标准化甚至是实现企业社会责任与诡计接轨是必要的。全文内容证明,作者是实现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的坚定支持者,并对SA8000标准垂青有嘉,其追求方向是值得肯定的,因为标准化的实行必然对于企业自身的管理目标以及企业的社会存在产生重要意义,对于实现社会公正、公平不失是一个有力手段。但是,笔者,还是认为,中国的企业具有其独特的历史和文化背景,研究企业社会责任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从文化角度思辩责任本身。很明显,我国在儒家文化熏陶了几千年的背景中,几乎每个企业都具有“内紧外松”的特征,即对内部员工比较强调紧张,有的企业对待员工近乎苛刻;对外,企业则追求松弛,有的企业不惜捐出为数不小的资金换取宽松的竞争环境和中国传统看中的“面子”。从其生存生态来看,不可不说中国的企业有其生存之根,抛开企业的动机不言,作为实体它们也有追求企业社会责任的部分动力。笔者还注意到,在作者提到的案例中,还提到SA8000标准甚至要求最低工资要达到当地和出口地所在国的最低标准,在中西劳动力市场价格及其不均衡的情况下,很明显是对劳动力密集国家所采取的一种贸易壁垒措施,是一种新型的贸易保护手段。应该看到,SA8000在某种诚度上代表了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的发展方向,但是我国企业大多数的竞争力还不强,甚至多数企业处于资本积累期,还没有太多精力去进行社会责任标准化运做,如果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植入作者主张的国际标准,可能会适得其反,扼杀企业发展。在这里,笔者不妨提出一个构想:在我们承认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发展趋势的同时,要认清我国企业的发展现状,首先要保证在我国法律条件下企业的正当生存,其次,面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化,我国政府商务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引导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认证机构进行谈判,提出“企业社会标准化时间表”,按照我国企业发展的现状,分步骤、按行业逐步完成标准化建设。参考文献[1] [5] [6] [7] [8] 李立清/李燕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5年8月[2] 里奇·W·格里芬,《实用管理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1989[3] 彼得·F·德鲁克,《管理—任务、责任、实践》[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4]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颜一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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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西方经济学家对企业是否应承担社会责任存在争论。企业社会责任论的思想基础是利益相关者理论,而其学术渊源则可上溯至契约理论与产权理论。实业界从不讲社会责任到讲求社会责任,经历了一个剧烈的转变。企业社会责任论的实质是公司基于社会环境的改变,为实现长期发展战略不断提升竞争力的一种管理思想。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对我国企业管理具有一定启示意义。关键词:企业的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竞争优势一、理论文献综述1.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企业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理论可上溯到上个世纪初,但真正对其进行系统研究则是最近几十年的事。美国管理学大师彼德. 德鲁克(1974)认为企业对社会的责任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领域是企业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另一个领域则是社会本身所具有的问题。里基. 格里芬(1989)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在提高本身利润的同时,对保护和增加整个社会福利方面所承担的责任。斯蒂芬. 罗宾斯(1991)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企业为谋求对社会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他还区分了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两个概念。一个企业只要履行了经济和法律责任,就算履行了社会义务。而社会责任则是在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加了一个道德责任,它要求企业分清是非并遵守基本的道德准则。哈罗德• 孔茨(1993)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认真地考虑公司的一举一动对社会的影响。我国学者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研究主要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开始的。高巍(1994)认为企业在追逐利润,谋求自我生存与发展的同时,还要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承担社会发展的责任,如缴纳税金的责任、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等。李鸿贵(1995)认为CSR是指企业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应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尽量地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标准,并积极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个体应包括对消费者的责任、对股东的责任、对国家及主管部门的责任三个方面。张兰霞(1999)认为,CSR是指企业为所处社会的福利而必须关心的道义上的责任。陈炳富、周祖城(2000)认为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承担的,以利益相关者为对象,包含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责任。狭义的CSR主要是指道德责任。郑孟状、潘霞蓉(2003)认为CSR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本文以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应包含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企业遵守最起码的伦理规范与社会准则。如公平交易、诚实信用、遵纪守法等,大致与陈炳富、周祖城所说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一致。第二个层次是指企业在遵守社会基本伦理规范的基础上,对雇员、供应商、顾客、管理者及当地社区所承担的道德责任。本文讨论的主要指后者。2.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从以上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中可以看出,CSR的实质是社会对企业的一种软约束,企业可以承担,也可以不承担。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企业到底有没有社会责任?企业应不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对此西方经济学家一般3持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盈利性机构,其首要责任就是尽可能多地赚钱,为股东利益服务,除此以外没有其它社会责任。他们信奉的格言就是:“Business`s business is business”。亚当• 斯密是这种观点的早期倡导者,他认为人们在自利本性的激励下会自动增加整个社会的经济财富,而一只看不见的手会引导和提升一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从这个角度讲,企业是一个超道德(amoral)的实体,它只管盈利,提高企业所有者的利益。社会责任则通过法律法规来实施,而这主要是政府的责任,而非企业。托马斯• 霍布斯以及约翰• 洛克的哲学也是这种逻辑思想的反映。而这一思想最有名的支持者则是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米尔顿• 弗里德曼。弗氏是一位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大师,在1970年给纽约时报写的那篇引发了一场有关企业CSR的大论战的文章中,他分别从经济角度和哲学角度阐发了自己的观点,后者包含了自由,个人主义,以及避免市场合谋现象的存在,认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前者认为,个人可以同时投资于资本市场以及把一部分所得利润用来作公益事业。当然,社会公共品也可以让企业以CSR的形式来提供,但一般来说,由CSR形式提供的公共品给个人带来的效用是比不上个人自由捐赠所带来的效用。因此,弗里德曼(1970)被广泛引用的一句名言就是:“企业有且只有一个社会责任——利用资源并在游戏规则许可的范围内提高盈利能力,也就是说,在一个开放与自由竞争的条件下诚实无欺地从事交易活动。②”在弗里德曼的分析框架里,企业是由股东所拥有的,股东跟企业管理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企业的管理者只是企业的雇员,其责任就是在遵守社会基本秩序(包括法律上的,伦理习惯方面的)的前提下,根据所有者的意愿来管理企业,为股东尽可能地增加利润。如果在此基础上还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那无异于管理者不经股东、顾客和雇员的同意就用他们的钱来解决社会问题,这实际上是变相地向他们征税,把政治机制扩展到经济领域,从而根本上破坏了个人的自由和市场经济制度按照这一关系,管理者是服务于股东的利益的,是不允许出现损害股东利益的现象的。进一步说,这一论断是由著名的费雪分离定理(Fisher’s separation theorem)引申过来的,费雪分离定理的原意是说,个体(指股东)在生产(这里指获取利润)和分配(包括个人消费和捐赠)之间是可以分离的,即可以先最大化股东利润,再把所得利润在个人消费和个人捐赠之间作分配。在这里,由于社会公共品是非贸易品,不满足费雪分离条件的前提假设。但是尽管如此,我们可以把股东的决策拆分成,投资于一家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然后再把所得利润的一部分作个人捐赠,这一决策过程也可以由直接投资于一家CSR企业来形成,股东既可以获取部分的利润回报(financial returns),还可以从CSR企业用另一部分利润来提供的公共品中获取一定的社会回报(social returns)。弗里曼(Freeman,1984)在反驳了弗里德曼的“委托关系”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认为管理者不应该只对股东权益(Stockholder Interest)负责,还要考虑满足其它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比如工人,消费者,供应商以及社区组织等。“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根源则是契约理论。根据契约理论,企业是由各个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契约联结体”。这里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是与股东(shareholder)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弗吉尼亚大学企业管理的教授爱德华• 弗里曼(Edward Freeman, 1983)对此有过不止一个的定义。他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由于企业行为会受益或受损,以及他们的权力会因为企业行为遭到侵犯或加强的群体和个人。或者是对企业有利益要求权的群体,具体包括供应商(suppliers)、顾客(customers)、员工(employees)、股东、当地社区(local community)以5及管理者(management)。弗里曼和里德(1983)还区别了两种意义上的利益相关者定义,从狭义上讲,它是指对企业的生存和成功有决定意义的群体。从广义上讲,它是指那些能够影响企业并受企业影响的个人和群体。企业不仅仅是独立的生产者或法人,它还是依托于各种利益相关者基础上而存在的一个实体,因此企业从根本上讲是利益相关者之间一组契约的联结点。这就是与股东利益至上理论相对应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另外,有其它学者也是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来考虑CSR,但强调的是“利益相关者理论中的伦理&道德问题”,以及“基于企业跟各利益相关者的重复博弈过程中而建立起来的信任合作关系”,认为这些都会增进企业的市场价值和绩效水平(Donaldson1990,Donaldson和Preston1995)。从产权理论的角度分析,“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鼓吹者认为产权概念十分复杂,单独依靠某一个“个体判断”理论来描述产权是不完整的。产权是可以分割的,从多元理论的角度出发,公司控制权一部分赋予股东,另一部分由利益相关者掌握。因此唐纳森和普雷斯顿(T. Donaldson、 L. E. Preston 1995)指出:“只要一种多元的产权理论能够被掌握,那么产权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之间的联系就是显而易见的。”显然,“股东利益至上”理论是主张企业无社会责任的自由主义者的思想基础,而“利益相关者”理论则是企业社会责任论这一学说的滥觞。而从学术渊源上看,两者都可以从契约理论与产权理论中找到自己的根据。利益相关者认为企业作为合法实体和众多个人所组成的集体,CEO和高层管理者被雇佣是为了实现所有者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但是为实现这一目的,企业对一系列利益相关者应承担相应义务。所以,企业对所有者的义务虽是第一位的,但为了生存和更好发展,它必须对企业内外的一系列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作出适时合理的回应。这样,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一个基本结论就是:企业应合理合法地追求经济效益,同时应该对利益相关者承担社会与道德的责任。 6除了上面介绍的股东利益至上论和相关利益者理论以外,还有其它几种用来解释CSR的主流理论,比如企业的资源观(Resource—Based View of th Firm )以及企业理论(Theory of the Firm)等。最早使用企业的资源观来分析CSR的是Hart(1995),他认为,对某些产业以及公司来讲,用在环境投资上的社会责任可以构成企业持续竞争力的一种重要资源或者能力。Mc Williams,Van Fleet和Cory(2002)运用同样的理论得出,CSR这种企业策略行为可以被用于建立并且提升可持续的竞争优势。运用企业理论来分析CSR,可以得出许多有价值的结论:“CSR是企业用来吸引那些有社会责任感的消费群体,企业在提供公共品的同时其实就是在实施他们的市场/商业策略。”(Baron,2001).而针对消费者在面临私人品和公共品时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information asymmetry),Fedderson和Gillgan(2001)就认为:那些非政府机构(NGO)在消费者降低CSR实施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而有些学者如Waldman,Siegel和Javidan则强调了“CEO的领导能力在CSR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一个更加有头脑有眼光的CEO一般会更倾向于实施那些策略性的CSR行为。”以上的理论分析都只是对CSR作比较定性分析的,而Mc Willams和Siegel(2001)对CSR从需求/供给角度进行了成本/.收益的定量分析,从而推算出了最优的CSR水平。另外一些学者也通过其它一些理论来试图解释CSR,比如Donaldson(1990)的管家理论(Stewardship Theory)就认为,管理者有道义上的责任去做“正确的事”(do the right thing),而这时就不用考虑这类行为会不会影响企业绩效。Jennings和Zandbergen(1995)用制度分析方法,强调了制度对CSR企业要形成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组织(ecologically sustainable)当中所起的作用。从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看,企业社会责任无疑是一种制度安排。制度通过提供一系列的规则以界定人们的选择空间,约束人们之间的7相互关系,从而减少环境中的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进而保护产权,增进生产性活动。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地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我们称之为“硬约束”。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的交往中无意识地形成的行为规则,具体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形式,我们称之为“软约束”。如果企业社会责任放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那么很显然,企业对社会的道德责任则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3.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从静态角度来看,那些实施CSR的企业他们的股价(市场价)往往是低于那些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的,因为股东对CSR带来的效用评价比不上自已捐赠所带来的评价,这种对CSR的低评价,反映在市场价值上,就是那些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他们的股价要高于那些CSR企业的股价,也就是说实施CSR是要有一定成本的。但这种成本不是由投资者(股东)来承受的,因为一旦他们理性地预期到了CSR企业会把一部分利润用于作公益事业,这类企业的股价便会随之下降,这使得他们购买股票的成本下降,而这种成本的下降程度刚好可以弥补投资CSR企业跟投资利润最大化企业给他们带来的效用评价上的差异。从理论上我们可以知道肯定存在着一种均衡的评价比例(即由企业的CSR行为带来的效用跟自己捐赠的效用的比例,一般来说,这个比例都会小于等于1),使得股东在投资CSR企业和利润最大化企业之间是无差异的。低于这个比例的,则会偏好于投资利润最大化企业。同理,高于这个比例的,则会选择投资于CSR企业。由于股东不承担CSR的成本,这种成本就必须由创立企业的企业家来承担。John Mackey(2005),这位whole Foods的CEO就曾表达过这种观点。Vogel(2005)曾经给出个CSR的定义,就是:“那些旨在改善并提升工作环境,并且作出对社会有益的行为。而这些行为是不属于企业需要履行的法http://www.ncer.tsinghua.edu.cn/lunwen/paper2/wp200606.doc【摘 要】企业得以可持续经营,仅仅考虑经济因素对股东负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同时考虑到环境和社会因素,承担起相应的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应由董事会承担,而不是股东、债权人或者企业的管理者直接承担。本文通过分析财富杂志评选的二十家“最受尊敬的企业”,讨论董事会承担的企业社会责任一般通过怎样的机构和制度来实现。目前,国外先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两种:董事会决策模式和董事会承担、经理决策模式。【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利益相关者 董事会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承担*宁向东 吴晓亮(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100084)网页打开较慢,请耐心等待,多试几次国有企业改革文献综述许多在微观层面研究中国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文献发现它们的业绩是增长的。这些文献包括陈等(1988)、道拉(Dollar,1990)、高登和李(Gordon and Li, 1991)、哥诺斯等(Groves,1994,1995),杰佛逊等(Jefferson,1992,1994,1996)和肖耿(1991)。基于对国有企业业绩的这样一个正面评估,林毅夫等(Lin et al.,1997)、麦克米兰和诺顿(McMillan and Naughton,1992)、诺顿(Naughton,1995)和罗斯基(Rawski,1994)认为中国的国有企业可以不经过私有化而改进,他们并且认为,非国有企业被允许进入市场从而为国有企业创造竞争环境,因此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是不重要的、甚至是不必要的。胡永泰(Woo et al.1994)、萨克斯和胡永泰(Sachs and Woo,1997)、白重恩等(Bai et al 1997)等对在微观层面对国有企业业绩表现的正面评估提出了质疑。樊刚和胡永泰(Fan and Woo,1997)、沈联涛和肖耿(Sheng and Xiao, 1995)、世界银行(World Bank, 1996,1997)等则发现在总量水平上国有企业业绩在逐步恶化。肖耿(Xiao,1991,1997)以及其他研究者发现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在生产率和增长两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基于对国有企业的这类负面评估和其他国有的改革经验,帕金斯(Perkins,1994)、萨克斯和胡永泰(Sachs and Woo,1997)、胡永泰(Woo et al.,1994)、沈联涛和肖耿(Sheng and Xiao, 1995)、世界银行(World Bank, 1996,1997)和肖耿(Xiao,1997)等因而强调了产权和所有权改革的重要性。车和钱(Che and Qian, 1996),李(Li, 1996),魏兹曼和肖(Weitzman and Xiao, 1994)、钱(Qian)和肖(Xiao,1991)运用产权方法研究中国企业问题。这些研究强调了政府控制对企业正面和负面的影响、以及委托-代理问题;却很少注意到国有产权承担着无限责任的问题。一般而言,这些研究关注于国家所有制与产权错配在微观上的意义,而没有分析这种错配的宏观意义。樊刚和胡永泰(Fan and Woo,1996)、沈联涛和肖耿(Sheng and Xiao, 1995)以及肖耿(1997)将国企差劲的激励机制和中国宏观经济不稳定联系了起来。沈联涛和肖耿(Sheng and Xiao, 1995)以及肖耿(1997)运用产权理论探讨了许多在中国改革中与产权和所有制有关的许多问题。这些研究与本文的研究主题相一致。布劳德曼和肖耿(Broadman and Xiao,1997)是一项运用同样方法的早期研究,而且所使用的数据也较早。
企业内部薪酬差距合理性的研究论文
一、引言
21世纪,随着经济越好越快的发展,天价高管薪酬已屡见不鲜,企业内部薪酬差距快速扩大。自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之后,社会各界开始关注并思考高管天价薪酬,开始质疑薪酬差距的合理性。孔子曾说过“不患贫而患不均,不患寡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公平的思想观念在我国民众中根深蒂固。合理的薪酬差距体现企业内部分配的公平性。合理的内部薪酬差距是薪酬管理体系的重要根基,对员工满意度、内部激励和组织绩效都具有极为重要意义。
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薪酬差距效应研究,关注于锦标赛理论、社会比较理论和权变理论孰能得到更有效经验支持。锦标赛理论强调薪酬差距对企业绩效影响。薪酬差距扩大可促进企业内部激励更好地发挥作用,进而提高业绩目标。薪酬差距激发企业经营效率,称为薪酬差距的效率性。社会比较理论强调企业内部公平与合作,主要关注薪酬差距对高管和员工激励效果孰强孰弱,薪酬差距起到何种激励效果。由薪酬差距的缩小进而激发企业经营效率,称为薪酬差距的公平性[1]。基于锦标赛理论和社会比较理论而产生的倒“U型”权变理论,体现了锦标赛理论和社会比较理论分别在不同程度上的合理性。在正式个体激励制度和相对独立的工作性质状态下,薪酬差距的扩大和工作绩效的较高水平是正向关联;但若薪酬差距过度加大,位于薪酬分布低端个体的绩效负向关联。
由上述分析可知,合理薪酬差距带来组织效率的提高。众多学者们也一直尝试构建验证企业内部薪酬差距合理性模型。
但由于各企业组织目标、公司治理结构以及薪酬管理机制各不相同,所以构建检验企业内部薪酬差距合理性模型确实是一个难题。但换角度思考该问题,也许会有所突破。影响薪酬差距合理性因素众多,其不可能全部枚举。若能够查找出导致薪酬差距不合理性产生的相关因素,并对这些因素加以控制,则企业内部薪酬差距合理性大大增强。
国外学者研究盈余管理如何影响高管薪酬逐渐成为一个新的研究方向。WattsandZimmerman(1996)认为下列三个潜在因素促使企业实施以会计盈余为基础的报酬计划:缺乏观察企业市场价值的能力、业绩的分解和税收。Healy(1985)检验了实证会计中的分红假说,实证结果显示经理人员会通过对会计中应计项目的选择进而达到最有利于其薪酬最大化的意图。文章基于盈余管理如何影响高管薪酬的基础上,尝试提出盈余管理可能是导致企业内部薪酬差距产生的不合理因素,并对其进行实证检验,以期对企业内部薪酬差距合理性衡量具有推进作用。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
假设国内外现有文献大多是从锦标赛理论和社会比较理论角度对企业薪酬差距效应的研究。Lazear&Rosen(1981)提出锦标赛理论,锦标赛理论预期企业内部薪酬差距与企业业绩之间存在正向关系,众多经验证据也对锦标赛理论基于支持。国内相关学者运用国内经验数据也对锦标赛理论进行了验证,研究结果大多支持锦标赛理论。林浚清(2003)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高管团队内部薪酬差距和公司未来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检验,发现二者具有显着的正相关关系,结果支持锦标赛理论。周权雄、朱卫平(2010)发现地方国有上市公司高管与员工薪酬差距与其业绩显着正相关,薪酬差距的扩大和国企经营者赢得经济锦标赛激励的强化会增加国企经营者努力水平,促进国企经营绩效的提升。刘春、孙亮(2010)利用2001-2007年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国企数据对锦标赛理论进行验证,结果表明国企高管和职工之间的内部薪酬差距与企业业绩显着正相关。上述研究都是对锦标赛理论证实,也是对薪酬差距具有效率性的经验支持。Festinger(1954)基于公平理论提出社会比较理论,人们很在意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来评价自己薪酬的合理性。其强调更小的薪酬差距,更加平均的薪酬分配,可以更多地鼓励员工之间进行协作,提高企业业绩[2]。
众多经验数据也支持这一理论(Cowherd&Levine,1992;Pfreffer&Langton,1993)。国内学者对社会比较理论的适用性也进行了相关实证研究。张正堂(2008)研究结果表明高管团队薪酬差距对组织未来绩效有负向影响,高管与员工薪酬差距和组织未来绩效并没有显着影响。黎文靖等(2012)经验研究结果表明国企内部薪酬差距较小时对员工有更大激励作用,薪酬差距较大时对职工无正向激励效应,其仅体现为管理层权力结果。覃予等(2013)经验研究结果表明正向不公平阻滞企业业绩提升,降低高管激励效率;负向不公平反而有助于企业业绩的提升,对于员工的激励效果更加明显。上述文献客观上证明社会比较理论适用性。综合上述文献,薪酬差距效应呈现出效率性和公平性,这些效应的产生必须以薪酬差距的合理性为基础。因此,探讨如何确定企业内部合理的'薪酬差距,以及影响企业内部薪酬差距合理性或不合理性因素具有较高的学术和实务意义。
Watts&Zimmerman(1996)在《实证会计理论》中论述,高层管理当局在薪酬契约履行中,会计业绩是决定高管薪酬的一项重要标准,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高管当局有动机进行盈余管理。但高管为获得更高薪酬进行盈余管理,是否会扩大薪酬差距,导致薪酬差距不合理性产生?Steven,Simon&Jennifer(2006)研究发现,应计项目与高管薪酬的相关性正在下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作用日益增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是企业真实经济业务的衡量指标之一,不易被高管操纵。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越高,证明公司经营业绩越好,高管当局薪酬增加,企业内部薪酬差距被合理扩大。应计项目越高,高管薪酬可能会越高。应计项目可通过操控性应计项目完成,导致企业内部薪酬差距不合理性产生。基于以上分析,文章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应计项目对企业内部薪酬差距有着正向影响。
应计项目分为操控性应计和非操控性应计,两者对薪酬差距产生效应有所不同。高层管理当局为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高层管理当局很可能通过滥用可操控性应计进行盈余管理,进而获得薪酬契约中约定薪酬。高管人员通过滥用可操控性应计,进而追求私有收益,这种私有收益既包括货币薪酬,也包括非货币性薪酬,其结果导致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加剧。因此,高管人员可能会滥用操控性应计,从而导致其与薪酬差距不合理性更相关。基于以上分析,文章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操控性应计项目与薪酬差距正相关,在控制非操控性应计项目后,操控性应计项目与薪酬差距正相关意味着薪酬差距的不合理性增加。
企业监督力量存在,如薪酬委员会参与高管薪酬制定,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企业薪酬激励机制,并能够有效解决代理问题。薪酬委员会制定薪酬约束机制原则是以最小成本完成对高管的薪酬激励。高管薪酬机制设计的合理性是衡量薪酬委员会有效性的重要标准,薪酬委员会对高管业绩真实性进行考察,减弱高管薪酬与应计项目的相关性。外部审计师对异常过高盈余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可以抑制高管进行盈余操控性,进而减弱内部薪酬差距的不合理性。基于以上分析,文章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3:企业监督力量有效监督可以减弱内部薪酬差距的不合理性。
会计盈余是激励高管当局基本要素之一,高管当局有最大化会计盈余从而最大化自身薪酬的动机,正向操控性应计可以提高企业业绩,进而使企业高管获得最大薪酬,正向操控性应计可以增加会计盈余与高管当局薪酬的相关性,进而产生薪酬差距的不合理性。基于以上分析,文章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4a:正向操控性应计加大了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不合理性。
由于进行正向操控性应计具有一定成本,当期过高的盈余导致以后更高会计盈余预期,在高管同董事会进行薪酬契约商订时,董事会可能会提出更高的业绩目标,从而增加了高层管理当局实现企业业绩目标的难度;过高盈余更会导致税负增加以及平滑各期盈余压力。外部监督力量(例如董事会或者薪酬委员会)会降低盈余与薪酬之间的相关性。因此,文章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4b:正向操控性应计不能导致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不合理性。
三、研究设计
1.研究样本
针对文章研究目的,选择2006-20012年我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并进行以下样本筛选程序:一是考虑到金融、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剔除了该行业的公司样本;二是剔除变量数据不全的公司样本。经过筛选,形成最终得到有效观测样本10039个。另外,为避免极端值对模型估计的影响,对各连续变量进行5%的winsorize缩尾处理。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和公司治理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和wind数据库。
2.主要变量及定义
(1)企业内部薪酬差距文章被解释变量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定义借鉴刘春、孙亮(2010)和黎文靖、胡玉明(2012)对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方法。
其中,支付员工所付薪酬(1)=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所支付的现金-董事、监事以高管薪酬年度报酬总额。支付员工所付薪酬(2)=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所支付的现金/1.56(基本社会保障费用的比例)-董事、监事以高管薪酬年度报酬总额。
netgap以及hgap用于稳健性检验。
(2)可操控应计与非可操控应计文章首先利用Jones模型(Jones,1991)[3]和修正的Jones模型(Dechow,Sloan&Sweeney,1995)[4]对总应计项目进行区分,再借鉴StevenBalsam(1998)相关方法对薪酬差距同操控性应计、非操控性应计相关性进行验证[5]。
Jones模型与修正Jones模型变量的解释:TACCi,t代表样本i公司第t年的应计项目总额;NIi,t代表样本i公司第t年的净利润;CFOi,t代表样本i公司第t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TAi,t-1代表样本i公司第t-1年的总资产;△REVi,t代表样本i公司第t年的销售收入的变动额,PPEi,t代表样本i公司第t年总的设备等固定资产;△RECi,t表示样本公司i第t年净营收账款项的变动额;NDAC赞Ci,t代表样本i公司第t年的非操控性应计;DACCi,t代表样本i公司第t年的操控性应计。
(3)其余变量薪酬差距影响因素中,cfo(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是不能忽略的重要因素,其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公司真实经营业绩,现金流量充裕意味着公司经营业绩较好,高管薪酬会得到提高,合理的薪酬差距会被扩大,意味着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应该与薪酬差距存在正向关系。为了检验正向操控性应计对薪酬差距的影响,以及正向非操控性应计是否对薪酬差距有影响,分别引入解释变量posda和posn-da。为检验薪酬委员会是否对薪酬差距有抑制作用,引入了解释变量committee。为了消除纲化影响,cfo与gap均去掉纲化后的变量,同时对因变量gap进行对数化处理。为了控制行业和年份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将年份、行业作为控制变量引入。
3.研究方法与模型设计
实证检验主要包括两步骤:首先,文章首先利用上述Jones模型和修正的Jones模型计算出操控性应计和非操控性应计。
然后再利用下列4个模型验证相关假设。lngap=α0+α1cfoit+α2tacci+α3yr+α4ind+εit(5)模型(5)lngap表示企业内部薪酬差距,企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和总应计项目越大,显示出企业经营业绩越好,高管收入更高,企业内部薪酬差距便会合理扩大。因此,预测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和总应计项目与薪酬差距为正向关。
lngap=α0+α1cfoit+α2ndacci+α3daccit+α4yr+α5ind+εit(6)模型(6)将应计项目分解为操控性应计和非操控性应计,可以检验出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合理性。若操控性应计与企业内部薪酬差距正相关,则证明高管当局操纵了操控性应计,证明薪酬差距存在不合理性。
lngap=α0+α1cfoit+α2ndaccit+α3daccit+α4dacc*committe+α5committe+α6yr+α7ind+εit(7)模型(7)用于检验薪酬委员会是否具有抑制不合理薪酬差距的作用,且定义dacc*committe为dacom。若操控性应计对薪酬差距有正向影响,证明薪酬差距存在不合理性。理论上薪酬委员会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不合理性的薪酬差距,因此预测,薪酬委员会能减弱薪酬差距的不合理性。
lngap=α0+α1cfoit+α2ndaccit+α3daccit+α4posdait*daccit+α5posdait*ndacc+α6yr+α7ind+εit(8)为证明正向操控性应计对薪酬差距不合理性的影响是否更大,以及正向非操控性应计对薪酬差距的影响,模型(8)在模型(6)的基础上加入了posda和posnda虚拟变量,且分别定义posda*dacc为posdacc;posnda*ndacc为posndacc。根据理论预测,正向操控性应计加剧了薪酬差距的不合理性,正向非操控性应计对薪酬差距合理性正相关。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1.描述性统计
2006-2012年企业内部薪酬差距平均值由195465元扩大为474023元,中位数由138275元扩大为353911元,表现出企业内部薪酬差距扩大化有越演越烈趋势。
房地产行业内部薪酬差距最大,其主要因为:
一是这些年房地产行业在我国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支柱行业,利润额大幅上升,导致高管薪酬急速增加;二是房地产行业普通员工人工成本较低,且员工薪酬增加有限;导致薪酬差距不断加大。工业企业内部薪酬差距最小,因为这些年来工业企业发展不繁荣导致利润额较低,高管薪酬增加有限,而且普通员工工资多为刚性,导致相对其它行业薪酬差距最小。这些表现同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特点完全相符。
主要变量进行的描述性统计,从对样本描述性统计中可以看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平均值和中位数大于零,证明我国上市公司总体状况经营良好。另外,总应计盈余和操控性应计为负值以及非操控性应计为正值均说明我国盈余质量还是较高的。
2.回归结果分析
(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应计项目总额与企业内部薪酬差距表5的列(1)是模型(5)的回归结果。从样本回归结果看,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应计项目总额对薪酬差距都有着正向影响,验证了(假设1)。样本回归中,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系数大于应计项目总额的系数,说明薪酬差距影响因素中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起到更主要作用,也证明薪酬差距中合理性薪酬差距所占比重更大。总应计项目对薪酬差距影响也显着,表明操控性应计和非操控性应计可能分别对薪酬差距产生影响。
(2)操控性应计与非操控性应计与企业内部薪酬差距表5的列(2)是模型(6)的回归结果。从样本回归结果看,操控性应计同薪酬差距正相关,而且操控性应计对薪酬差距影响显着,证明操控性应计严重影响薪酬差距的合理性,表明高管当局存在利用操控性应计进行私利最大化,进而加剧薪酬差距的不公平性。非操控性应计对薪酬差距也是呈正相关关系,但对薪酬差距影响不显着,说明其对薪酬不合理性没有太大影响。因此对(假设2)操控性应计项目与薪酬差距不合理性正相关进行了验证。
(3)薪酬委员会、操控性应计与企业内部薪酬差距表5的列(3)是模型(7)回归结果。从回归结果看,拥有薪酬委员会企业,操控性应计与公司薪酬差距呈负向关系,其符号同理论预期相同。但对薪酬差距的影响并不显着,说明即使企业存在薪酬委员会,也不能阻止高管对操控性应计进行操纵的动机,客观上并不能减弱薪酬差距的不公平性。可能意味着薪酬委员会只能对高管人员前期薪酬契约起作用,而对高管业绩指标具体完成情况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所以薪酬委员会可有效减少盈余操控性导致内部薪酬差距不合理性(假设3)并未得到验证。
(4)正向操控性应计和非操控性应计与企业内部薪酬差距表5的列(4)是模型(8)回归结果。从样本回归结果看,正向操控性应计,加大了薪酬差距,同理论预期相符。因为高管当局有动机进行正向应计操控性,正向应计操控性可以更好提高公司业绩,从而实现自己薪酬最大化,其客观上加剧了薪酬差距不合理性。正向的非操控性应计对薪酬差距不合理性影响不显着。所以,该模型验证了正向操控性应计加剧了薪酬差距的不合理性(假设4a)。
3.稳健性测试
为检验结论可靠性,文章还进行了稳健性测试。我们使用lnnetgap和lnhgap变量对原模型的因变量lngap进行替换,使用原模型分别进行回归。稳健性测试结果表明,虽然有些变量的显着性和模型的拟合度有所降低,但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并未发生改变,稳健性测试的结果与表5结论基本一致,表明研究结论是比较可靠。
五、结论与启示
企业收入分配的改革近年来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薪酬制度的改革是企业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环节。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对薪酬制度的改革强调两个重点:一是将薪酬与业绩挂钩,增加薪酬业绩敏感性;二是扩大薪酬差距,以期薪酬差距正向激励效应得以发挥。上述薪酬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实现了高管薪酬与企业业绩联动性,另一方面高管薪酬与职工薪酬的差距逐步拉大。目前我国企业内部薪酬差距逐步拉大,不合理性逐渐增强,导致其产生的原因归根结底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企业的委托代理成本急剧增加。所有权缺位,高管权力逐渐增加,高管利用权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薪酬结构和水平,高管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合理、合法地提高自己的薪酬,比如,高管通过滥用可操控性应计进行盈余管理,进而达到提高自己薪酬的目的。
高管通过滥用可操控性应计,一方面使其能够完成薪酬契约所确定的目标业绩,进而获得任期内的约定薪酬;另一方面企业既定业绩目标的实现有助于高管职位的晋升,进而获得更大的权力,高管有动机也有能力追求私有收益,这种私有收益既包括货币薪酬,也包括过度在职消费,其结果导致企业内部薪酬差距不合理性的产生。文章验证了经营活动现金流、总应计项目以及总应计项目不同组成部分对企业内部薪酬差距合理性的影响。研究结果发现经营活动现金流对企业内部薪酬差距有正向影响,体现出我国上市公司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合理性。同时发现操控性应计与企业内部薪酬差距正相关且影响显着,而非操控性应计与企业内部薪酬差距不相关。该现象客观上表明我国上市公司高管当局存在利用操控性应计进行私利最大化,从而扩大了企业内部薪酬差距,致使企业内部薪酬差距不合理性的产生。
据此,文章认为:制定薪酬契约时,应该加强利用经营活动所产生现金流对高管当局业绩进行考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是企业生产经营绩效真实体现,不易被高管当局所操控性,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合理性;企业内部与外部应加强监督高管当局对操控性应计的滥用,以维护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公平性。薪酬委员会并不能有效地减弱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不合理性,可以考虑有效运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外部审计独立性对高管滥用操控性应计进行有效遏制,从而维护企业内部薪酬差距的合理性。
内部控制质量影响因素文献综述论文
国内外关于内部控制的研究由来已久,对内部控制质量影响因素的归集更是日趋完整。从检索到的文献看,相关研究主要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对内部控制质量进行评价,即判断内部控制缺陷的定性分析、建立规范式定量评价指标的定量分析。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视角,对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具体分析,概括说可分为公司特征、治理特征、评价与信息披露、构建与执行四类影响因素。
一,公司特征与内部控制质量
1.公司规模
一些学者通过研究发现,公司规模越大,投入内部控制建设的资源越多,内部控制质量也越高。徐菁忆C2014认为,财务杠杆越高,外债角度力度越大,公司内部控制水平也越高。但是,当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盈利能力下降甚至出现亏损而触及退市临界点时,企业为了降低退市风险、转亏为盈,易于出现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王芸等(201D认为,财务状况与内部控制质量呈正相关关系。
2.公司的成长阶段与上市年限
蔚风英等(2015)的研究表明,公司的成长阶段、上市年限与内部控制间的影响并不显著。张颖等(2010采用Likertscale,通过问卷调查,发现处于成熟期的企业会显著改善遵循法律法规的情况,更易于提供高质量的财务报告,促进经营业绩并与战略目标呈正相关。因此,成熟期的企业内部控制质量也越高。
3.企业的自身特征
李越冬等(2014以2007—2011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发现企业的自身特征对内部控制质量有重要影响。上市时间越久的企业,由于早期较为宽松的监管,以及为拯救国企而建立的中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适应新颁布法规的滞后性,使得内部控制存在较多缺陷,有效性较低。周川楣C201f)认为,经营复杂程度越高的企业,内部控制风险也越大,内部控制质量越低。
二,治理特征与内部控制质量
1.所有者影响
程晓陵等(2008)以沪深股市1162个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发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出具的财务报告质量显著优于其他公司。张先治等(2010)发现,国有控股及股权集中度对内部控制质量呈负相关。赵晓铃等(2015)通过深市主板67家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运用因子分析,发现控股股东性质对内部控制的质量不具有显著影响。除了研究股权性质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外,许多学者对机构投资者也进行了研究。朱熙等(2012)发现,机构投资者比个人投资者具有更专业的投资技能和投资规模,机构投资者持股越高,对企业内部控制越有积极影响。李阳等(2014也得出相同的结论,即机构投资者持股能够显著提高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并提出我国应积极引进诸如证券机构、合格境外机构等高质量的机构,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储成兵(2013)研究了金字塔股权结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实证检验了金字塔股权结构中,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分离程度对内部控制有效性指数的负相关关系,即金字塔层级越多,上市公司终极股东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分离程度越大,公司内部控制质量越差。研究还发现,通过金字塔股权结构选择和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水平来攫取控制权私利,因此,公司治理中应重点关注终极控股股东机会主义行为。
2.治理层影响姚嘉等(2014选取2013年沪深两市信息技术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在剔除数据不完整的公司和ST、ST、S*ST公司后,通过多元回归分析进行实证研究,发现董事会人数越多,董事会会议召开的频率越高,内部控制有效性越低。
步磊(2014以上交所258个A股公司财务数据作为研究样本,资产负债率均值为4.84%。其中,214家公司财务报告获得标准无保留意见,占样本数据的82.9%。其研究结果表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召开次数,对内部控制有效性有显著影响,说明董事会与监事会的会议质量能够发挥监督与战略决策的职能。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不显著,甚至出现消极影响,说明独立董事未真正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雷辉等(2014采用面板数据模型、Driscoll-Kraay标准误差方法,对模型进行修正,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结果表明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分离的权利结构,更有利于内部控制发挥作用,而董事会规模、董事会会议次数对内部控制质量呈负相关关系。研究特别提到了异地独立董事因素的.影响,证实异地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的假设。陈汉文等(2014借鉴Coles、Daniel、Naveen(2007)的做法,以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就职时间晚于董事长就职时间的人数占比,对两者的关系进行研究,发现董事长在内部控制有效性中发挥了更重要的作用,而审计委员会作用并不明显。刘怡芳等(201#选择因财务报告违规披露被处罚、对财务报告进行重述和财务报告被出具费无保留意见的公司及配对公司为研究对象,从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专业性、规模、会议频率4个特征,实证分析审计委员会质量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审计委员会的规模越大、成员专业性越强、独立董事占比越高、开会次数越多,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越高,即审计委员会在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周敏(2015)与以往横向研究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不同,他将企业分为创业阶段、成长阶段、成熟阶段、衰退阶段,研究不同生命周期下,企业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通过纵向研究表明,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企业,不同的治理结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影响也不尽相同。
3.管理层影响
唐冬妮(2012)选用深市A股上市公司2008—2010年面板数据进行研究,剔除异常数据后,共采用1215个观测值,其研究结果表明,管理层持股比例与内部控制有效性呈显著负相关,即管理层持股越高,内部控制有效性反而越差。原因可能是我国多数上市公司股权改革不彻底,管理层身居要职受利益驱使侵占股东利益等。蔚风英等(2015)与以往多元回归法分析内部控制有效性不同,采用迪博内部控制指数,来评价内部控制的质量。研究发现,管理层对风险持厌恶态度,内部控制质量越高;高管薪酬越高,内部控制有效性越好。吴秋生(2013)运用问卷调查法,研究了领导者权利及其运用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研究发现,除了领导者的强制权与内部控制有效性呈不显著相关外,领导者的合法权、奖赏权、专家权和崇拜权与内部控制有效性均呈现显著正相关关系。赵晓玲等(2015)选用员工中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员工占比,反映管理层对员工的工作胜任能力的重视,以此考察其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较高素质的员工与内部控制有效性显著正相关。池国华等(2014与以往研究影响内部控制的显性硬因素不同,而把研究重点放在了隐性软因素上,从管理层背景特征入手,以2009—2011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研究高管的风险意识、管理理念、管理哲学、价值观等对内部控制的影响。结果表明,高管背景特征与内部控制质量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并提出在内部控制实施过程中,要重视发挥软因素的积极作用。刘长奎等(2015以2012年沪市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检验了包括管理层持股比例、高管薪酬、管理层年龄、管理层学历等因素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结果发现,这些因素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作用是相当复杂的,是通过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不同方面,进而对整体有效性产生影响。
三,信息披露的影响
张建儒等(2015)选择中小企业披露2013年财务报告的635家公司为研究对象,利用多元统计,分析了影响中小企业内部控制信息质量的因素。结果表明,2013年财务报告中,标准意见审计报告高达98.93%,审计意见披露情况差异较小,对内部控制影响不明显,标准审计意见没有提高内部控制质量。蔚风英等(2015)的研究结果显示,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影响显著,外部审计的监督能够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同时提出,内部控制信息的强制披露,比自愿披露对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更大。张加存(2015)以2009—2013年发表在《审计研究》、《会计研究》等期刊的相关文章为依据,从内控信息披露现状、影响因素、披露效果、改进建议四个维度,总结了内控信息披露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积极影响。
四,内部控制系统构建与执行的影响
李小燕等(2015)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和机制设计理论,分析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建构逻辑与执行偏差后得出,我国应吸取美国SOX法案的经验教训,立足于本国实际,从制度设计、执行机制和制度文化3个方面,建立制度的自强化机制,使制度的设计者、执行者与受益者达到统一。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问题。王龙英(2012)提出,要设计适合企业发展的内部控制制度,遵循内部控制基本原则,强化对会计信息和经营活动控制,提升企业内部控制的执行力,以此保障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孙洪哲等(2014针对内部控制构成要素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从相关要素出发,提出构建和执行对保证内部控制质量的重要影响。首先,要构建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促进内部控制环境的和谐;其次,在内部控制实践中建立并完善内部控制沟通机制,通过有效沟通,不断提升内部控制质量,达到自觉进行能力完善和行为监督的目的汤后,要重视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提高风险评估水平,改善内部控制质量。齐保垒等(2010)以2007年、2008年沪深两市2195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通过构建一个内部控制缺陷影响因素的概念模型,使用Logit回归分析,验证了企业内部控制越好,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可能性越小,内部控制质量也越高。金成浩(2015与以往对内部控制质量影响因素的研究不同,主要阐述行政事业单位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系统、健全内控体系的措施,强调了科学、合理的内控体系,对保证内部控制质量的现实意义。
五, 内部控制影响因素图与结论
1.内部控制影响因素图
综合上述文献,将内部控制影响因素用下图表示:
2.结论
通过从公司特征、治理特征、信息与披露影响、内控体系构建与执行四个方面,对内部控制质量影响因素的研究进行分类回顾,具体阐述了各影响因素的作用,对企业构建科学、合理的内控体系,以及识别内部控制风险因子具有启示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上涌现了一大批中小企业。如今,中小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如解决就业问题、研制创造新技术等。但是由于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不强,财务制度不健全,又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体制的影响,使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着与自身发展和市场经济均不适应的情况。确定合理的财务管理目标,既是中小企业发展的必然需要,也是客观环境对中小企业经营理财行为的约束。 一、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模式评价 如何使中小企业在社会市场中持续发展和壮大,做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是计划、决策、控制中的一项关键工作。因此必须首先确定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财务管理目标。 目前在学术界关于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利润最大化 利润最大化是指投入量及产出量的选择皆以获得最大限度经济利润,即总营业收入(总数收入)与总经济成本(总数经济成本)的差额最大化为目标。也就是说,管理当局在制定各种决策时,均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管理当局认为利润代表了企业新创造的财富,利润越多则说明企业的财富增加得越多,就越接近企业的目标。利润最大化目标虽然符合货币性,可控性,但它并没有明确利润的确切涵义,利润有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一个企业的营业利润大于零,但它的净利润可能等于零。企业将用什么利润作为他的财务目标呢?利润最大化也没有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没有考虑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可能导致企业财务决策的短期行为等。 2、股东财富最大化 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指通过财务上的合理经营,为股东创造更多的财富,实现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在股份经济条件下,股东财富最大化具体表现在股票价格最大化。而股票价格的高低既受公司管理当局可控因素的影响,也受不可控制的外部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一个企业的生命力不是来自股东而是由各个利益关系人如债权人、客户、员工、经理管理层共同组织成的一个集合体。而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只考虑了股东的利益,而忽略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就势必引起他们特别是债权人的不满。因此对规范企业行为,统一员工的认识缺乏应有的号召力,而且会引起股东和经理阶层财务管理目标的分歧。 3、企业价值最大化 所谓企业价值就是指企业资产的市场价值。企业价值的大小不仅仅取决于企业目前的获利能力,更看重的是未来的和潜在的获利能力,与企业未来时期现金流量的多少及分布期间密切相关。同时在企业价值的评价中,还充分考虑了不确定性和时间价值,强调了风险和报酬的均衡。并将风险限制在企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但“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导致企业所有者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 二、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提出及实现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上存在许多问题,所以简单地定义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为利润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不适合中小企业长远发展的。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是协调与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使企业和各利益相关者的价值最大化。 (一)加强内部管理,而不能只考虑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因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只会看到眼前短期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从而做出损害企业长远、持续发展的行为。如抽空资金、逃避债务、污染环境等等。中小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内部管理。首先要使资金的来源和动用得到有效配合。决不能用短期借款来购买固定资产,以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其次,准确预测资金收回和支付的时间。应收账款什么时候可收回,什么时候可进货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最后,合理地进行资金分配,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的占用应做到合理组合。再次加强财产控制,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物资采购、领用、销售及样品管理上建立规范的操作程序,堵住漏洞,维护安全。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对赊销客户的信用进行调研评定,定期核对应收账款,制定完善的收款管理办法,严格控制账龄。对死账、呆账,要在取得确凿证据后,进行妥善的会计处理。(二)处理好中小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财务管理的基本内容之一是筹资,而如何筹集到企业所需要的资金。中小企业生产首先要处理好与债权人的关系,因为一个企业要发展,首先需要资本。因此中小企业要处理好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使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中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弱,信用等级低致使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愿将资金贷给中小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首先应该充分尊重债权人,不逃废、悬空债务,主动与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保持良好的关系,让其了解企业,看到企业的远大前景。具体做法可以通过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对金融机构的选择。应该选择对中小企业立业和成长前途感兴趣并愿意对其投资的金融机构,能给予企业经营指导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多、交通便利的金融机构、资金充足而且资金费用低的金融机构、员工素质好,职业道德良好的金融机构;另一方面是中小企业要主动向合作的金融机构沟通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计划,财务状况,说明遇到的困难,以实绩和信誉赢得金融机构的信任和支持,而不应以各种违法或不正当的手段来套取资金。当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时,债权人才会与企业保持长久的合作。企业获取了决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资金,才能持续发展。 (三)关心本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创造优美和谐的工作环境。中小企业可根据自身的条件提出引进人才的条件,比如解决人才的住房问题、户口问题等一些基本的生活问题。对已有的人才,企业的所有者必须能够放权,给他们以充分的信任,满足他们自我成就的需要。而对于在生产车间的普通员工企业领导也要视他们为企业的重要的创造价值的主体。应该尊重他们,试着采取亲情式的管理,从生活中每件小事上关心员工,急员工之所急。让他们感受到企业的温暖。 (四)关注政府政策的变化,并努力争取参与政府制定政策的活动。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宏观环境,宏观环境的变化影响着企业的发展。中小企业更是如此。当宏观环境、经济政策变化时,中小企业所受的影响比大企业受到的影响更大。因此中小企业更应该关注政府政策的变化,并努力争取参与政府制定政策的活动。市场的法则中优胜劣汰,经济实力不平等很难保证不同的企业具有平等的竞争条件。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通过对中小企业的行为的调控,可使中小企业的运行符合社会公平的一般条件。因此作为经济实力不强的中小企业,应主动与当地政府沟通交流,让当地政府感觉到其存在的重要性,如能为其解决居民就业问题,增加国民生产总值。当然,让政府感觉其重要性外,中小企业应注重其在市场上的形象,不偷税,不漏税,不污染环境等。作为政府,应该认识到中小企业的重要性,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来扶持中小企业,如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科技中小企业,通过制定“三免五减”的税收政策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可以通过对中小企业以资金拔款来扶持中小企业,但此时切勿对中小企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纵容其垄断当地市场。 (五)确定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作为中小企业,应该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在消费者有新的需求的时候,能够站在消费者的前面领导流行。应了解市场上现有的产品及消费动向。当了解这些后,可根据其经营的灵活性,应变能力较快的特征来调整产品结构,改变生产方向,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此时,中小企业可利用大企业不重视,对大企业来说生产价值不大的产品市场,开发适应一个小小的市场或专业市场。满足一群特定消费者的专用产品。这种产品的技术含量要高,这样可以避免和较低水平的企业恶性竞争以及与大公司的正面竞争,不断扩大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选择这样的产品是因为大企业认为缺乏足够的市场利润率以支撑相应的市场开发成本而不愿进入。通过市场调研,产品市场不大,对大公司而言:规模小,成本高,不太感兴趣。产品有一定的科技含量,一般的技术性企业难以竞争。 (六)实施技术创新。不管中小企业将定位在哪个市场,技术是一个重要的支撑力量。中小企业要靠持续地创新,不断地进行技术改进,巩固自己在市场上的地位。中小企业在实施技术创新应注意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应该和企业总体竞争战略相一致。如果企业实施专一化的竞争策略,那么技术创新战略就要着眼于在一个细分市场里寻找特殊目标,创造为这一特殊目标服务的新技术。技术创新要以市场创新导向,市场中有深层的、潜在的、成长的顾客需求,就如定位在某一专业的消费群,技术创新就要为这些顾客的需求服务。技术创新首先需要资金,此时可能吸收风险投资,中小企业应主动和风险投资公司接触,风险投资公司对企业所进行的新技术感兴趣时,企业应将企业的企业规划书递交给风险投资公司。企业规划书包括企业简介、企业前景分析、管理队伍介绍、投资情况。应该着重介绍风险投资的使用建议、风险投资公司未来在企业中的地位、在企业董事会中会有多少席位、是否需要风险投资公司来推荐高级主管等等事项。科技创新不仅仅是资金方面,科技人才也是科技创新的直接影响因素。而中小企业存在科技人才匮乏,科技投入少,技术水平低等各方面的不足。这时中小企业应考虑合作创新。因为即使有资金,单个企业在科技研究开发方面存在限制。中小企业与科研机构及大学之间组建专注于开发技术的战略技术联盟。中小企业的战略技术联盟其实是一种以技术创新为纽带,横向联合和纵向联合相交叉的企业集团形式。技术联盟由中小企业与政府研究机构,科研单位和大学为完成特定的技术项目而组建。联盟负责开发核心技术或提供开发报告、设计蓝本,然后交由成员单位分别根据自己的需要加以开发应用。但是技术研究开发如果只考虑自身的利润,而不考虑对当地社会的贡献,则会遭到社会的谴责和其他企业的指责,所以要充分考虑诸如环境保护等问题。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为企业发展带来真正长远的利益。
参考 父母在婴孩在出生前,可有问过他一声想不想来到这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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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舞弊的产生原因分析 (一)法律监督不力 近年来,我国在规范上市公司经营行为、健全会计核算、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企业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刚刚起步,资本市场的发展还极不完善,因此,面对不断涌现的新的经济事项,法制建设明显滞后。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迄今为止,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主要不是依靠法律手段而是依靠行政手段来处理会计造假行为,对违法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造假即使被查出来了,对造假者的处罚也可以说是不痛不痒,而未被查出则可以获得相当可观的收益,于是违法的巨大利益诱惑与低廉机会成本的反差,使得很多上市公司的管理者甘愿铤而走险,会计舞弊现象屡禁不止。 (二)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不合理、监督不到位 我国目前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进行监督的部门主要有财政、审计、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而这些监督部门又按一定的权限分别划定监管范围。财政部门按《会计法》的规定对所有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审计部门按有关法规规定也只是对涉及国有资产的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又按国有资产和资金的隶属关系划分了管辖范围,国家审计署对于中央级企业所属的二、三级企业和中央垂直单位在财务会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督不到位、纠正不及时,许多违法违纪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证监会在负责股票上市过程中,承担了一个全能的角色,既负责新上市公司的资格审查,也负责日常上市管理,包括对上市公司各种违规行为的查处,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监护人”,也不希望上市公司的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引发资本市场危机。银监会、保监会对其监管对象也受制于成本效益原则,不可能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去实现事事调查,也不应该细管到不会有任何违规发生的程度。 (三)社会监督缺乏有效性 从社会监督来看,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水平与职业道德等方面不足,使独立审计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一是审计的独立性不足。独立性是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也是审计的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审计结果得到社会公众信任的基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实际由内部人决定,股东大会的批准只是一种形式,由内部人委托事务所审查自身,这无疑易使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受到削弱。二是收费制度不科学。在审计工作中,一般而言,所费时间与执业质量呈正相关性。因此,为保证执业质量,国际通行的做法是按审计时间收取审计费用,但我国目前盛行的收费制度是与公司资产或净资产总额相联系的,而与审计时间脱钩。在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为了平衡自身的成本效益,往往有不合理缩短审计时间的倾向,有时还会减少必要的审计程序,以牺牲执业质量为代价换取自身经济利益的增加。三是审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欠佳。目前国内确实有一些业务素质过硬的注册会计师,构成了审计职业界的中坚力量,但从审计执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来看,则不容乐观。另外,各会计师事务所对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重视不够,从而使得不少审计执业人员理论基础不扎实,知识结构单一,职业胜任能力不足。 (四)会计政策前瞻性不够 任何一套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涵盖会计实践中的一切业务,它们只能对会计工作提出基本的规范和原则,而且大多数只是对以往会计实践的总结,每当许多新情况、新领域、新行业出现的时候,总是很难找到一个恰当的会计准则或制度作为会计操作的依据。也就是说,法定会计政策往往滞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这就使得公司在处理新业务时按照自己的想法,以自己的目标为标准随意地进行会计处理,为滋生会计舞弊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由于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一般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在指导实际工作时,需要会计人员的专业理解和职业判断。当会计人员存在舞弊的冲动时,就会利用对会计政策的不同理解,做出貌似正确实则错误的会计处理,这样的会计舞弊行为往往具有极大的欺性。 (五)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法人治理结构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条件下,所有者、董事会和高层管理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责权关系而构成的组织结构,是处理公司中各种合约,协调和规范公司各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由于改制上市的时问比较短,公司受传统经济体制的影响依然比较严重,故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具体表现如下: 1.股权结构不合理 源于公司形成的历史,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占统治地位,“一股独大的现象”非常严重。“一股独大”的后果是控股股东完全操纵了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因为很多公司的总经理本身就是董事长或董事会的重要成员,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失去对以总经理为代表的公司经营管理层应有的控制作用。经理人员常常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拥有很大的经营自主权,完全控制了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系统。 2.国有股所有者缺位 在单一公有制下,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是国家,亦即全体人民。但是,具体到每一个企业,产权主体却很不明确,说是人人所有,也可以说是人人都没有,产权主体形成了事实上的缺位,导致了所有者角色的虚置,因而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大都是由政府直接委派,但政府委派的只是“代理人”而非真正的“所有者”,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的制衡力度较小,导致了中国特色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也使得股东大会徒有虚名。 3.董事会结构不合理 由于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所有者缺位,使许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被国有大股东操纵或控制,董事会与经理层高度重合,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成为董事会重要成员,为管理人员操纵企业提供了便利。“独立董事制度”本应可以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但是这些独立董事大多来自于一些高等学府,与企业没有什么经济联系,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他们并不参与企业的H常经营管理活动,所掌握的信息,无论数量还是质量,均明显逊色于公司高管人员,充其量只能是“名誉董事”。
1、君道无为
董仲舒吸取道家对“有”,“无”的认识,论证了君臣之间的体用关系。老子所提出的“有”、“无”,最早可上溯至《周易》之中。道家思想源于《周易》中的乾、坤两卦。乾代表万物的本源,坤代表万物,所谓“乾知大始,坤作成物”。
老子吸收了这一思想,指出:“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无,即是本体,并不是指空无一物,而是一种纯一不杂的境界(乾是纯阳卦);有,即是万物,在本体显作用时,显现为有,因此用坤卦表示。这一理论在先秦著述中多有体现,并且堪称所有宗教的根本原理。
2、德主刑辅
德刑关系的问题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一个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董仲舒继承了先秦儒家施行“德治”、“仁政”的主张,又根据阴阳四时的道理阐述法治的必要性,并调和两者关系,提出“德主刑辅”、“大德小刑”的观点,才使这一争论得到了官方性、主流性的答案。
3、天人相应
天人相应源自易学同声相应的思想。道家认为万物是相通相应的,所谓“物物一太极”。人身与天地相通,与社会相通。而且,相应的部位,都会有相互的影响。《览冥训》曰:“今夫调瑟者,扣宫宫应,弹角角动,此同声相和者也”。董仲舒对这一思想加以运用,提出了官制象天说和德刑时令说。
4、三纲五常
董仲舒所提出的“三纲”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三纲结合了孔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夫,妇妇”的敦伦尽份思想和韩非子 “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的伦理观念。
5、天谴灾异
早在上古时期,人们便开始运用各种天人关系理论来推演世间万物的发展,这种推演始终没有中断过,然而这些理论由于过于玄奥或者不经世用大多亡佚了,部分推演灾异事件的记载被保留在《春秋》中,由儒家传承了下来。
董仲舒的天谴灾异论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春秋》中的记载;二是当时流行的阴阳五行学说和象数易学。他用很大的篇幅阐述了灾异产生的原因以及补救方法。
6、崇本抑末
“崇本抑末”是中国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先秦各家在学术观点上多有冲突,却一致的强调重视根本,反对舍本逐末。道家认为“清净为天下本”,法家以“法治”为本,农家以“农”为本。
扩展资料:
思想成就
董仲舒以《公羊春秋》为依据,将周代以来的宗教天道观和阴阳、五行学说结合起来,吸收法家、道家、阴阳家思想,建立了一个新的思想体系,成为汉代的官方统治哲学,对当时社会所提出的一系列哲学、政治、社会、历史问题,给予了较为系统的回答。
西汉王朝统治人民虽然奉行黄老的"无为而治"的思想,实质上仍因袭秦制,以严刑峻法统治人民。武帝好法术、刑名,重用酷吏,以严刑峻法来加强统治,给人民带来了极大的灾难和痛苦。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为了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董仲舒认为要缩小贫富差别,协调各种社会矛盾,提出"调均"的主张。
上疏汉武帝"限制私人占有土地的数额的主张,限制豪强兼并土地,不允许官吏与百姓争抢利益,盐业、金属业都有百姓自己掌控,除去奴婢制度、擅自斩杀的威严,降低赋税,减少徭役,让人民休养生息,减少民力消耗"。
这些主张,首先,打击豪强势力,加强中央政权的力量;其次,暂时缓和地主阶级和农民之间的阶级矛盾,加强了封建统治阶级专政,防止社会进一步动乱,防止农民起义。董仲舒吸取秦灭亡教训,为了缓和地主阶级和农民的矛盾,提倡德治,革除秦时的弊政,进行"更化"。
他的"更化"思想,就是以儒家的礼义仁德来限制对人民剥削,维持和巩固汉王朝统治阶级专政。他认为,严刑峻法,给统治阶级带不来稳定的统治秩序,不能维持和巩固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权。他提出:实行礼义,布施仁德的政策,以德治理为主,重视"教化",主张用仁德代替严刑。
他视"德治"主张为巩固封建统治的基本治国原则。并上疏汉武帝:"作为帝王应该秉承上天的意思进行办事,因此,应该用仁德的教化而不是用刑法治理,以“德治”为主,“法治”为辅。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董仲舒
董仲舒的思想包括三个方面:(1)春秋大一统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有利于为西汉王朝的统治寻找理论基础和支持,并且也为西汉王朝完成思想上的统一找到可行的做法。(2)君权神授和天人感应、天人合一;西汉以来各诸侯包括秦始皇都是承位于自己的贵族上辈,但是当历史来到西汉的时候却有所不同,刘邦是一介市井之徒。为了给这样一个草根皇帝寻找统治的根,所以董仲舒编造了君权神授的理论,神化君权就是为了巩固皇帝的统治。(3)三纲五常;对于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