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为人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2.使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法律分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对于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司法机关已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通知书,被执行人已丧失了部分处分权,这是已为被执行人明知的,但仍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的手段处分巳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要报名还是要考试啊?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五条,非法采砂,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采砂治安处罚法的内容:
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2,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3,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4,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拓展资料:
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相关法律条文已经明确列出来了,不容更改。有没有法律常识!)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代表国家力量的公权力对私人的一种制裁。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析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对方交付的财物。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缘无故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较为少见,总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勒索行为中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明确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分辨敲诈勒索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恐吓勒财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行使权力正当性可诉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省目前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500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对方产生恐吓心理——对方基于恐吓心理做出处分财物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物。从刑法条文和罪状本身理解,此罪在认定上似乎没什么疑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却经常在很多问题上产生争议,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笔者在下文中将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存在权益纠纷时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案例1:王氏兄弟和李氏父子在同一建筑工地干活,干活过程中因琐事王氏兄弟中的哥哥与李氏父子发生打架,王氏哥哥在打斗中因一不敌二受了点轻微皮肉伤,在被人劝开后,王氏哥哥认为自己被打吃了亏丢了面子,遂和其弟弟邀来其外甥等帮手,之后王氏兄弟共计五人在工地下班前将李氏父子拦截住,并采用部分言语威胁的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现金作为被打赔偿,最后索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让李氏父子打下欠条2000元,当时也有部分工友和包工老板在场。WWW.11665.COM当晚李氏父子回家后向亲朋好友一诉说,都认为对方是在讹诈这个钱出的冤,遂在第二天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王氏兄弟刑拘。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在实际办案中实施敲诈勒索的一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实施敲诈行为,即往往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或侵权赔偿纠纷,如案例1中王氏兄弟就是因和被敲诈勒索一方存在的一定人身侵害赔偿关系,之后采用了部分胁迫手段取得财物,而取得的财物通常肯定大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这种索要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就一定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氏兄弟中却有人被打伤属实,尽管属一点皮肉伤从治疗费用上说索要5000元赔偿显的有点多,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因为一个人被打既有肉体上的损伤也有人格上的羞辱,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索要5000元也有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达不到法律支持,但其仍有提出主张的权利,比如王氏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氏父子作出其5千元甚至是5万元的赔偿显然也是被允许的,既然从诉讼程序都能被接受,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程序中就不能主张,显然在此案中不能简单以王氏兄弟的提出的索赔额过大就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认为,在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根据以下两点作参考:(1)主张的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2)主张的权利具有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所谓权利的可诉性即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尽管这种权利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在民间普遍存在,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比如说赌债、高利贷欠款等。如果主张的权利属真实存在且具备上述两点特性之一,就不能简单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这样的先例,比如对高利放贷者以绑架、非法拘禁的方式讨要高利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敲诈勒索中手段上的正当性是否影响定罪
案例2:一天小镇上的胡某发现自己的一辆电瓶摩托车被盗,当即邀了两个好友一起去找车,竟然真的在一条马路边发现了自己的被盗车辆,其后该三人躲在车子附近,当小偷周某来拿车时被这三人抓住,小偷央求不要报警,胡某三人便以此为要挟条件向小偷索要5000元人民币,之后小偷周某筹钱无果后自己托家人选择了报警,胡某三人也因此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在敲诈勒索罪中,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法通常是暴力威胁(也包含轻微暴力)和要挟两种方式,前一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就手段本身来说显然就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但要挟的手段有很多种,有揭露隐私、丑闻、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公布不雅照片视频、向媒体曝光真相等,这其中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采取的要挟手段是报警,从手段本身来说是合法正当的,但手段本身的正当性并不影响对胡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性质认定。因为敲诈勒索罪从本质上一种财产性犯罪,罪恶本质主要体现于非法攫取他人的财产权,一切手段都是为目的服务,当目的不正当时讨论手段本身是否正当已没有多大意义,这时只需讨论手段本身是否对被勒索对象产生了心理上的强制力。当然也不能说手段的正当合法与否对构罪认定完全无影响,笔者认为,当案件中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故意上存在疑问,或者说行为人的勒要财物行为在目的上介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时手段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定罪,笔者在后面还会论述到。
三、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伴有敲诈勒索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3: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笔记本 电脑。买回后电脑运行出现问题,黄静将笔记本送回公司检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请朋友帮忙检修电脑时得知其买回的电脑是检测版的 cpu ,按法律规定不受保证也不得销售。得知此事黄静非常气愤并找到周某作为其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谈判,周某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向黄静作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如不接受其将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此要求遭到华硕公司拒绝,当二人第二次来到华硕公司时,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将二人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6月5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2008年9月22日,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静29197.14元。在该决定书中指出“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本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赔偿,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案例3是一个在网络上广受评议的真实案件,笔者认为此案也是在敲诈勒索罪认定中一个可供参考的标杆性案件。从网上大众网友评议及专家学者们的论述看,几乎都认为一边倒的支持黄静,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但对于其不构罪的法律理由却大都语焉不详或很难让人信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和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的论述理由相近,即认为黄静等人之所以不构罪是因为黄静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者维权行为,采用的要挟手段只是向媒体曝光,属于正当手段。虽然笔者也赞同黄静等人无罪,但确认为上述理由没有点出问题实质。笔者认为消费者维权并不是使犯罪行为得以豁免的法定理由,可以说任何行业任何人的维权行为超出必要的界限照样可以构成犯罪,消费者维权也不例外。从黄静等人索要金额看显然也大大超出其实际损失,主观故意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能,从要挟手段上说尽管正当,但如本文前文所述,要挟手段合法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影响构罪认定,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的行为,所以仅是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条文本身看,黄静等人的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
笔者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之所以难以构罪,是出于以下理由:
1.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这种敲诈勒索行为是基于行使一定的正当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胁迫罪说和有罪说。无罪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胁迫罪说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国外刑法可构成胁迫罪;有罪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具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对行使权利行为持有限度的无罪说,即行使权利行为不构罪应符合限度两个条件:(1)所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可诉性或正当性,即权利内容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或可为民间大众所接受。这点在前文已阐述过,其实本质上说案例1和案例3在案件性质上是相似的,行为人都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且该权利基础具有可诉性和正当性,所以客观上成为认定其非法占有故意的阻却事由,而案例2中却恰恰缺少这一阻却事由;(2)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能为社会大众所容忍,私力救济行为没超过必要限度。即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一方面手段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使行使权利行为整体上丧失正当性。比如假设案例1中王氏兄弟等人以暴力、非法拘禁方式索要医药费赔偿,则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假设案例3中黄静等人仅是以手中持有华硕高层领导的个人艳照、隐私作为谈判筹码索要赔偿,则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因为这些行使权利的手段已经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容忍度,影响了对其权利本身正当性的评判。
2.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企业也是也越来越大越专业,普通消费者和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更加的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尽管案例3中黄静等人提出了天价赔偿,主观上具有一定恶的成份,但这类维权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下的非对称性抗争,即使行为本身有所出格也能达到社会大众所包容,因为从本质上说这类行为是促进了生产服务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诚信合法经营,惩罚了欺诈者,使更多的消费者免遭同类遭遇,是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益,从行为本身看不出一丝的社会危害性。
浅谈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的优化途径
摘要:当前,我过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罚金刑数额立法逐步改进,但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对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完善,即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增强限额罚金制与自由刑的协调性
关键词:罚金刑自由刑数额立法模式
一、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不符合刑法的相对确定性原则,弊大于利。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制,弊病重重。实践中,我国最高院和一些地 方法 院早已有了取代无限额罚金制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了倍比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此立法改进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一万元或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毒品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除外。可见,江苏省高院在罚金数额的确定上也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取代无限额罚金制。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刑法总则中对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规定一个总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并规定例外情形,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不在此限。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为多少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定。在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可以对同一类的犯罪规定相同的立法模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同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限额罚金制;侵犯著作权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扰乱市场秩序罪可规定倍比罚金制。对侵犯财产罪则可沿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涉罪数额(抢劫数额、敲诈勒索数额、数额、抢夺数额等)的二倍以下罚金,没有涉罪数额或无法计算的,则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都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限额罚金制规定,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操作标准,以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对敲诈勒索罪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按照上文的方式规定罚金刑;对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持有伪造发票罪可以规定限额罚金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认为仍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对于危害特别的严重的可以不受此限。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危险驾驶罪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具体应适用什么幅度的罚金,将在下文论述。
二、完善限额罚金制
我国的限额罚金制主要存在数额高、幅度大、不协调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上下限。对于限额罚金刑数额的上限,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五十万,综合考虑我国当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将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控制犯罪的需要,维持这一上限尚可。至于罚金数额的下限,则应与行政罚款相衔接。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的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某一行为因其程度的轻重分别构成犯罪和违法,所处的罚金(特别是单处罚金的情形)必然高于罚款数,至少应当与罚款数保持一致。我们可以根据行政罚款的上限来确定限额罚金的下限,对同样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应适用高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对我国刑法中个别犯罪的罚金数额与罚款倒挂的条文予以修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罚金数额则应当规定在五千元以上。目前我国的行政罚款上限一般为一千元,因此对于没有相应的行政罚款可供参考或相应的行政罚款较低的犯罪,其罚金数额下限可规定为一千元,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如此规定罚金刑的下限,既能体现罚金的刑事惩罚性,又可避免罚金的起刑点过高,也增强了刑法的协调性。
其次,要在罚金刑数额和自由刑刑期之间确立一定的比值关系。我国限额罚金刑的数额幅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自由刑刑期的关系不明显。如果犯罪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结果被判处罚金,现行羁押的日期该如何折抵罚金?在规定了自由刑并科或选科罚金刑的情况下,并科罚金刑数额与选科罚金刑数额怎样以示区别?这些问题表明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非是相互割裂的两种刑罚。而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自由刑与罚金刑均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对等关系,这为它们的相互换算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在自由刑刑期与罚金刑数额之间进行换算、折抵也是可行的。如法国新刑法典中,对于一般的犯罪,平均每一年监禁所并科的罚金数额为1.5万欧元,每增加一年的监禁刑,与之并科的罚金数额也随之增加1.5万欧元,形成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当抛开“以钱赎刑”的顾虑,在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设置合理的比例。
应当设置怎样的比例才合理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获得启示:《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对监禁刑的金钱价值评断,那么一年监禁刑就和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差相当。有学者则借鉴俄罗斯刑法的规定,认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应规定并处或单处6个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最低月劳动报酬10倍的罚金。上述两种方法均有可取之处,至于我国刑法该如何确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比例,则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的摸索检验。
总之,对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搭配设置,既要能实现对犯罪的报应,又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与罚金刑并科时,应当以二者的强度共同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应在分则条文中使自由刑与罚金刑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随着自由刑刑期的变化,相应的罚金刑数额也应当按比例变化,从而改变我国罚金数额幅度设置无规律可循的问题。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我们在规定限额罚金制时,可以体现这种有序性,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十万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对应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等。当然,对于走私、贩毒等经济犯罪,应当作例外规定。因此,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寻衅滋事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其他参加的,可为一万以上五万以下。
针对我国限额罚金数额幅度过大、限额罚金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裁量方法以及适时颁布刑法修正案予以克服。当经济发展繁荣,货币大幅贬值以致罚金刑惩罚功能失效时,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使罚金数额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以确保罚金刑功效的发挥。
三、改进倍比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明确所选择的参照基准和比例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关系,因此,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倍比罚金制,适用“新型倍比罚金制”。所谓“新型倍比罚金制”即以犯罪人的年总收入作为基数,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情节的犯罪明确规定按此基数的倍数或百分数来确定罚金数额。④笔者认为,倍比罚金制虽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它仍有存在的意义,不宜立即废除。“新型倍比罚金制”设置了统一的参照基准,并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挂钩,避免了参照基准选择难的问题。在参照基数的确定上,必要时应当全面考虑犯罪涉及的多种数额,如违法所得额、造成损失额、销售金额等,择其中对量刑影响最大的数额作为参照基数。
倍比罚金制的倍数或比例的设置则应当满足刑罚梯度的要求,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同一犯罪的轻行为和重行为设置同样的倍数或比例,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设置的罚金比例低于行政罚款。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基于报应应符合等价性要求的理由,罚金刑应该满足刑罚的梯度要求,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否则其为不正当。罚金比例的设置应当与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所设定的罚金比率应当具有一定的差异。过失犯罪的罚金比例应当低于故意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的罚金应当低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总之,借鉴国外立法,在我国确立以限额罚金制为主,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为补充的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格局,基本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改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吸取美国量刑指南式罚金的精细、俄罗斯收入罚金制的周密、欧洲日额罚金制的平等,逐步改进和创新我国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使我国多样化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体系更趋完善。
非法采砂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36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74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资料:
《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2003年最高院《解释》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343条第1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343条第1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通知》第三条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中的“情节严重”解释为:“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也就是将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情节标准由五万元调整为十万元。
参考资料:
河道采砂管理_百度百科
非法采砂,按照其性质,违反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36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74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第39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处罚没有具体量化,由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按照情节和严重性处罚。
内容摘要:本文结合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现状,针对国内房地产企业在融资方面的现存问题,如贷款方式单一、企业融资比重偏小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提出了房地产证券化、建立长期基金组织等新的融资方法,并指出现阶段应该在我国的宏观政策基础上构建以银行业为主的多元化融资体系。 房地产-[飞诺网FENO.CN]关键词:房地产 融资 多元化为了抑制房地产过热,规范房地产金融市场,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提高国内房地产开发的“门槛”,银行贷款难度加大,房地产商纷纷将目光投向资本市场,积极寻求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作为资金密集型行业之一的房地产业,资金瓶颈对企业发展的严重制约日趋明显,如何解决好房地产融资问题已经成为房地产企业的当务之急,探讨房地产企业融资模式对房地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房地产企业融资现状图1和表1为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结构变化图。从图1可以看出,自1998年以来,我国房地产投资来源的最大变化是预算内资金、债券和利用外资的变化,从占年度资金总额的近9%下降到2004年的1.4%,这其中主要原因是利用外资比重的变化,从8.19%下降到了1.3%,显示外资介入我国房地产业的相对规模不但没有上升,反而大幅降低。除这三条渠道之外,在我国房地产投资来源的三个基本部分中,1998一2003年,直接来源于银行贷款的部分事实上一直维持在23%左右,但在2003年央行121号文出台后,各商业银行从严发放房地产贷款,使得2004年银行贷款比重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减小了5.4个百分点,房地产业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则分别上升1.8和3.6个百分点。根据央行刚发布的《2005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的统计,35座大中城市房地产信贷和开发投资增速持续下降,上半年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比上年同期回落了5.2%,而发展商贷款余额的增幅同比回落7.69%。数据显示,面对炙热的房地产固定资产投资,国家决策层显然从资金源头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严厉调控,许多房地产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面前面临重新洗牌的危险,房地产企业拓宽融资途径和创新融资方式已经迫在眉睫。房地产企业融资面临的问题贷款方式单一。国内房地产开发贷款主要有三种形式: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补充企业为完成计划内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建设任务需要的流动资金;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主要为具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房地产抵押贷款,是开发商以拟开发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做抵押而向银行取得贷款。这三种贷款方式的期限都较短,来源渠道均为商业银行,贷款方式单一,无法适应房地产开发周期的需要。具体的融资体系如图2所示。直接融资比重偏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直接融资市场发展很快,但是在短时期内仍然难以改变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格局,房地产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需要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特别是近几年来,房地产开发贷款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比重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商业银行房地产方面贷款的增幅已达25%以上。我国内地房地产企业79%以上的外部融资来自于银行,在个别年份和个别地区这一比率甚至高达80%~ 95%以上。房地产资金主要来自银行贷款,直接融资比例过小,融资结构不合理。各种融资方式具有局限性。商业银行提高了对房地产企业的贷款条件,对项目开发程度和开发企业自有资金的程度要求较高,多数开发企业不能达到规定的贷款要求;其它融资方式现阶段的表现也不如人意,如信托融资,相对银行贷款而言,受政策限制少、灵活、创新空间大,但信托产品尚没有一个完善的二级市场,难于流通;而企业债券用途多为新建项目,利息高于同期银行利率、期限为3~15年,所以,一般房地产开发的项目获取发行的可能性较小;另外,由于国内产业基金无法可依,暂不允许存在,养老和保险基金又不准直接涉足房地产,基金目前在资本市场表现也很难有所作为。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有关房地产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仍未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体系,缺乏相互一致性与协调性,操作困难,直接影响房地产融资渠道的正常开展。 此外,受金融政策环境影响,房地产金融创新力度不够。在我国,从已运作的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形式来看,多采用公司式、信托式和合作式三种形式。目前,则主要以房地产的资产权益进行房地产资产和房地产企业股权式投资。然而,房地产投资基金自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出现以来,一直处于走走停停的状态,且直到现在我国还没有出台产业基金法,多数基金公司是依据《公司法》采用投资公司的模式运作,而不是以基金的形式运作。房地产企业融资对策(一)大力推动房地产证券化有关证券监管部门尽快制定促进房地产公司上市的规章制度,积极推进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吸收社会投资者。目前,我国的二板市场还未真正形成,上市对于大多数房地产企业而言是可望不可及的事,那么,发行融资期限较长、利率比银行贷款低的公司债券,将成为企业融资的更好途径。这种债券可以由房地产企业发行,在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也可以由类似于房地产投资信托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将分散的资金集中到房地产建设中来。房地产信托(REITs),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借助权威信托责任公司专业理财优势和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将多个指定管理的开发项目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形成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然后将信托计划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运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获得既定的收益。(二)建立长期投资基金组织房地产投资基金属于股权投资,可以分散投资、降低风险,丰富了融资品种;也可以吸引社会上的分散资金,把原本是有钱人才可投资的房地产业变成大众化的投资工具。同时,应尽快颁布投资基金法。如前所述,目前我国房地产投资基金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同时,国外多年的实践经验和基金融资的运作机理也一再地告诉我们,投资基金是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中行之有效的房地产融资方式。特别是在我国目前微观基础发展现状下,它可以与信托联合,使有一定基础的房地产企业形成较稳定的资金来源。因此,我国应借鉴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特别是美国发展房地产基金的成功经验,在法规方面尽快消除障碍我国投资基金发展的瓶颈,颁布符合我国国情的投资基金法。(三)引导国外资金进入2002年,我国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境外投资仅为1996年的32%。面对境外资金对我国房地产业投资的持续下降,我国有必要加大力度引进外资来提高房地产的投资。同时,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我国市场将带来先进的运作模式和管理方法,有助于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吸引外资进入房地产金融市场提供了机会。(四)推行融资租赁方式融资租赁主要是通过所有权的转变获取相关投资者的资金,完成项目后可通过销售收入收回所有权。建立抵押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对抵押物的所有权进行处理,对留置的抵押物可以采用出租、出售、吸引新的投资者经营等处置方式,可以快捷有效的方式解决房地产企业的资金问题,从而加速房地产业资金的迅速转移和回收。(五)完善个人消费融资体系为了配合启动住房消费,调动居民购房的积极性,活跃国内消费市场,就有必要完善和发展住宅消费个人融资体系。个人住房贷款是现在银行最优良的贷款品种之一。但目前国内各专业银行发放个人抵押贷款的额度只占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贷款额的6%,占贷款总额的不到1%(远远低于国际上20%~40%的水平)。个人消费贷款虽属“零售”业务;金额数目不大,但其人数很多,所以银行应扩大相关业务,推出更多的新项目,简化程序来完善和发展住房信贷业务。公积金贷款是发展较成熟的项目,较受消费者欢迎,要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体系的建设。总之,在现阶段,房地产企业应建立以银行为主的多元化融资体系,间接融资手段与直接融资手段并用。最重要的是在政策允许条件下与银行合作创新融资工具,大力发展房地产信托业务,推行房地产证券化,构建房地产业多元化融资体系。同时,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新增长点,政府应在制度和机制上给予足够的保障,不断健全规章制度和法规体系,为房地产融资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政策支持。参考文献:1.王诚庆.我国房地产融资模式的改进与制度创新[J]. 财贸经济,2005(11)2.周亮华,施建刚.房地产信托:融资新方向[J]. 中国房地产金融,2005(10)3.孙翠兰.我国房地产融资方式的比较、选择与调整[J].金融论坛,2005(11)
一、房地产投资风险 房地产投资风险涉及政策风险、社会风险、技术风险、自然风险、国际风险等,而这其中对房地产投资影响较大,同时又是可以预测、可以规避的主要风险是经济风险。经济风险主要包含市场利率风险、资金变现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利率风险 房地产市场的利率变化风险是指利率的变化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当利率上升时,房地产开发商和经营者的资金成本会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欲望随之降低。因此,整个房地产市场将形成一方面生产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市场需求降低。这无疑会给投资者经营者带来损失。 2、资金变现风险 资金变现风险,就是将非货币的资产或有价证券兑换成货币。不同性质的资产或证券其变成货币的难易程度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储蓄存款、支票等的变现性能最好,股票外汇、期货和债券投资等的变现性能次之,房地产投资的变现性能较差。房地产资金变现风险主要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因变现的进间和方式变化而导致房地产商品不能变成货币或延迟变成货币,从而给房地产经营者带来损失。 3、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主要是指市场中因消费者购买能力变化而导致房地产商品不能按市场消化,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购买力风险是一种需求风险,在市场经济体制中,需求是一个非常不定的因素。由于消费者的购买力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受工作环境、生活环境、社会环境、消费结构等影响,如果整体市场上需求下降,将会给房地产投资商经营者带来损失。 二、房地产投资风险的防策略 房地产投资风险的防范与处理是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概率和不同规模的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方法,避免房地产投资风险或使房地产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减到最低程度。 1、投资分散策略 房地产投资分散是通过开发结构的分散,达到减少风险的目的,一般包括投资区域分散、投资时间分散和共同投资等方式。房地产投资区域分散是将房地产投资分散到不同区域,从而避免某一特定地区经济不景气投资的影响,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而房地产投资时间分散则是要确定一个合理的投资时间间隔,从而避免免因市场变化而带来的损失。例如,当房地产先导指标发生明显变化时,如经济增长率,人均收入、含蓄额从周期谷底开始回升,贷款利率从高峰开始下降,而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从周期波谷开始回升,预示着房地产业周期将进入扩张阶段,此时应为投资最佳时机,可以集中力量进行投资。共同投资也是一咱常用的风险分散方式。共同投资开发要求合作者共同对房地产开发基础上进行投资,利益共享,风险同担,充分调动投资各方的积极性,最大的限度发挥各自优势避免风险。例如与金融部门、大财团合作,可利用其资金优势,消除房地产筹资风险;与外商联盟,即可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又能获得房地产投资开发政策优惠。 2、投资组合以及保险保险 对于房地产投资者来说购买保险是十分必要的,它是转移或减少房地产投资风险的主要途径之一。保险对于减轻或弥补房地产投资者的损失,实现资金循环运动,保证房地产投资者的利润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对于啬房地产投资者的信誉,促进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一般来说房地产保险业务主要有房屋保险、产权保险、房屋抵押保险和房地产委托保险。房地产投资者在购买保险时应当分考虑造反房地产投资者所需要的保险险种,确定适当的保险金额,合理划分风险单位和厘定费率以及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等几方面的因素。 房地产投资组合策略是投资者依据房地产投资的风险程度和年获利能力,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恰当的基础上造反搭配投资各种不同类型的房地产以降低投资风险的房地产投资策略。例如房地产开发商可以投入一部分资金在普通住宅,投资一部分在高档写字楼等等。因为各种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投资风险大小不一,收益高低不同。风险大的投资基础上回报率相对较高,回报率低的投资基础上相对地风险就低些,如果资金分别投入不同的房地产开发基础上整体投资风险就会降低,其实质就是用个别房地产投资的记收益支弥补低收益的房地产的损失,最终得到一个较为平均的收益。房地产投资组合的关键是如何科学确定投入不同类型房地产合理的资金比例。 三、我国房地产投资风险的总体状况及变化趋势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逐步转轨和国家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的出台,房地产投资风险总体上呈现出下列变化态势。 1、经济风险降低,增加技术含量 房地产投资经济风险是指一系列与经济不至于产经济发展有关的不确定因素给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带来的风险。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以及整体经济环境的不断改善房地产投资的经济风险将有所降低。首先,经济的发展使们收入增加,实际购买能力提高,特点是中国加入WTO后,经济实力将有一个飞跃,普通居民改善居住环境的要求将十分迫切,再加上境外人员和机构的大量涌入都使我国房地产业拥有一个更加优越的经济环境,同时存贷款利率下调以及按揭贷款形式的多样化、期限的放宽,否则激了需要、降低了融资成本。房地产投资技术风险主要表现为开发商对房屋户型设计、功能要求、智能科技含量的掌握上,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化深入,房地产开发将面临多元化的消费群体,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雄厚技术实力,能够及时掌握先进行业科技,同时又能准确判断不同层次房地产市场对科技今是的要求,及时满足更加苛刻和消费者需求变化。房地产投资的政策风险主要指中国房地产市场中的政策行为,特别是现阶段,部分房地产投资商所要求的政策“救市”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增加了那此经营状况尚属良好的房地产投资商的政策风险,并不利于房地产市场上的“优胜劣汰”。 2、投资风险信号日趋丰富 目前,中国每月经济景气分析报告的推出,已经成为把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和房地产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同时中房指数的推出,帮助房地产投资商直接了解当前房地产发展形势各地城市之间的差异有利于实行空间组合的风险规避决策;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建立,减少了房地产的私下交易,也提高了房地产市场信号的真实性、准确性,使房地产投资风险的量测和控制逐步趋于可行。业内专家者的精辟分析与预测也为房地产开发提供了多渠道的科学的判断依据。这些都为开发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房地产投资风险地域性差异减小 房地产投资风险地域性差异的缩小主要是指我国当前房地产业发展中出现的东部调整、中部升温、西部启动。理由有:(1)前几年我国出现在房地产开发热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楼盘积夺空置也主要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而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中西部地区房地产市场发展较为滞后,商品房屋空置率也相对较低,因此消化调整的时间比东部短。(2)由于实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及经济发展的“雁性原理”而导致的中西部赶超现象已初露端倪,中西部地区的投资回报率并不低于东部地区,甚至部分行业要比东部高。因此,中西部与东部地区经济差距的缩小将会引起房地产发展差距的缩小。(3)随着住宅业作为新经济增长点政策的出台和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日期的临近,我国将进一步缩小各地区在房地产政策上的差异,逐步实行全方便多层次开放政策,从而逐步冲淡房地产投资的地域性风险
先去房地产资讯网多了解这个行业先
房地产企业进行大量的海外融资,是存在着众多的风险的,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房地产海外融资进行严格掌控,不仅仅关系到房地产企业融资与企业存亡,而且还直接关系到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对于我国内地房企海外融资问题的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对于我国内地房企海外融资问题的分析 全文如下:
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金地集团、恒大地产、磐桂园等30多家房企相继推出海外融资计划,融资规模达900亿港元。2010、2011和2012年,上市房企在二级市场再融资金额分别为439.03亿元、743.39亿元和615.2亿元。到2013年底,我围房地产企业海外融资的金额将达到惊人的1500亿港元。我们可以看出,海外融资已经成为我国内地房企发展的重要途径。本文主要研究内地房企海外融资管理策略,为我国房地产企业在海外融资方面的开展提供借鉴。
一、重视房地产企业海外融资
融资问题是房地产企业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尤其是海外融资,是伴随着大量的风险的,稍有不慎,就会直接对房地产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害。举例来讲,房地产企业海外融资数量呈现出以下趋势:我国房地产企业投向亚太区房地产的资金自710亿美元上升至1040亿美元,投向美洲的资金亦有增加,自970亿美元上升至1110亿美元;投向欧洲、中东及非洲的资金则微升至114O亿美元。由此我们完全可以看出,我国房地产在海外的投资力度一直呈现出上升趋势。
因此,房地产企业领导需要将海外融资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对于还问融资绝对不可以不重视,绝对不可以掉以轻心,必须要把海外融资问题上升到房地产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上,提高对于海外融资的警惕性。尤其是近几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加大了对于房地产企业海外融资的调控力度,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保护房地产企业。相关房地产企业需要进一步围绕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对于房地产海外融资策略进行改进,进而保证我国房地产企业海外融资工作的顺利健康稳定发展。
二、加强企业海外融资监督管理
做好房地产企业海外融资,房地产企业需要与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相应的沟通与联络,尤其是要与证监会、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做好相应的沟通与联络。举例来讲,房地产企业海外融资,必须要做好与人民银行的联络与沟通,毕竟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领头羊,尤其是在经济策略指导、货币投放、稳定物价方面都有着积极地作用。
房地产企业与人民银行的联络与沟通,不仅仅可以了解我国最新的货币财政政策,而且还可以对于房地产企业海外发债、融资、基金等资讯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再如,房地产企业还需要加强同外汇管理局的沟通,如果房地产企业大举进行海外融资,一旦出现问题,所有的债务都会直接转移到国家的头上,因此,外汇管理局需要加强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监督与管理,对于房地产企业的海外融资进行严格的稽核与审批,对于违反国家有关部门政策的房地产企业,需要加强对其的惩罚力度。
三、房地产企业主动压缩海外融资
房地产企业进行大量的海外融资,是存在着众多的风险的,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房地产海外融资进行严格掌控,不仅仅关系到房地产企业融资与企业存亡,而且还直接关系到亿万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作为房地产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对于房地产企业海外融资进行管理,对于海外融资的数量以及质量进行严格掌控,为此,主动压缩或者是停止海外融资,是房地产企业的重要举措。通过主动压缩或者是停止海外融资,不仅仅可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遏制房地产房价过高的问题,从而更好的满足国内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应该努力规范房地产专案开发,努力降低房价,实现我国房地产经营开发的良性回圈。
四、房地产企业增强风险意识
尽管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房地产企业的海外融资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但是,相当一部分房地产企业没有认识到房地产企业海外融资的风险性。正是因为房地产企业对于资金的过分追求,使得他们被资金冲昏了头脑,忘掉了金融风险。举例来讲,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国内负债近8000亿元,海外负债约合人民币3000亿元,两者梢加,高达11000亿元,这是一笔相当沉重的债务负担,是需要他们偿还的。房地产海外融资不同于其他行业的海外融资,它具有要求多、利息高的特点,一旦房地产企业到期对于债务无法偿还,房地产企业则会直接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房地产企业需要增强风险意识,这是做好房地产企业海外融资的关键。
五、总结
综上所述,国家逐步采取措施对房地产市场和过高房价进行调控,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国内融资渠道收紧情况下,纷纷到海外进行融资,并且数额巨大,对国家调控形成了威胁和挑战。深入研究内地房企海外融资问题,创新内地房企海外融资策略,是今后房地产企业在海外融资方面的重要方向与课题。
论文的研究方法阐述如下:
1、调查法:这类方式是最科学研究的方式,能够有目地,有方案,有系统化调研一些你愿意的信息内容一般是根据调查问卷开展的。
2、观查方式:这类方式是根据人眼或一些辅助软件观查自身的课题研究,获得自身愿意的信息内容的方式。
3、实验方法:这类方式是根据一系列的试验得到需要的数据信息,这类方式得到的数据信息一般全是精确的。
4、文献研究方式:这类方式是根据查找文献资料和分析参考文献来造成的数据信息,要解决,不然论文香重时非常容易被发觉。
5、定性分析法:这类方式是根据进一步明确地展现自个的课题研究。
6、案例研究法:这类方式是按照自身的课题研究剖析一些典型案例,进而造成自身愿意的数据资料的方式。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
论文写作的研究方法
导语:论文写作有哪些研究方法呢?研究方法是人们在从事科学研究过程中不断总结、提炼出来的,在撰写论文过程中非常的重要。下面是我分享的论文写作的研究方法,欢迎阅读!
调查法
调查法是指通过书面或口头回答问题的方式,了解被试的心理活动的方法。调查法的主要特点是,以问题的方式要求被调查者针对问题进行陈述的方法。根据研究的需要,可以向被调查者本人作调查,也可以向熟悉被调查者的人作调查。调查法可以分为书面调查和口头调查两种。
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纲或观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科学的观察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系统性和可重复性。常见的观察方法有:核对清单法;级别量表法;记叙性描述。
实验法
实验法是研究者有意改变或设计的社会过程中了解研究对象的外显行为。实验法的依据是自然和社会中现象和现象之间相当普遍存在着的一种相关关系——因果关系。实验法有实验室实验法与自然实验法两种。
文献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的科学认识的方法。文献法是一种古老、而又富有生命力的科学研究方法。内容分析法通过对文献的定量分析,统计描述来实现对事实的科学认识。
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认识客观现象,向人们提供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研究方法,其重点是研究现象本身“是什么”的问题。实证研究法试图超越或排斥价值判断,只揭示客观现象的内在构成因素及因素的普遍联系,归纳概括现象的本质及其运行规律。
定量分析法
定量分析法是对社会现象的数量特征、数量关系与数量变化进行分析的方法。在企业管理上,定量分析法是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主要数据来源,按照某种数理方式进行加工整理,得出企业信用结果。
定性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亦称非数量分析法,主要依靠预测人员的丰富实践经验以及主观的判断和分析能力,推断出事物的性质和发展趋势的分析方法,属于预测分析的一种基本方法。定性分析法主要是解决研究对象“有没有”、“是不是”的问题。
跨学科研究法
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综合研究的方法,也称“交叉研究法”。科学发展运动的规律表明,科学在高度分化中又高度综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个案研究法
个案研究法是指对某一个体、某一群体或某一组织在较长时间里连续进行调查,从而研究其行为发展变化的全过程,这种研究方法也称为案例研究法。
数量研究法
数量研究法也称“统计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指通过对研究对象的规模、速度、范围、程度等数量关系的分析研究,认识和揭示事物间的相互关系、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借以达到对事物的正确解释和预测的一种研究方法。
探索性研究法
探索性研究社会调查的一个研究方式。对所研究的现象或问题进行初步了解,获得初步印象和感性认识,为今后的深入研究提供基础和方向。
描述性研究法
描述性研究法是一种简单的研究方法,又称为描述流行病学(descriptive epidemiology),是流行病学研究方法中最基本的类型,主要用来描述人群中疾病或健康状况及暴露因素的分布情况,目的是提出病因假设,为进一步调查研究提供线索,是分析性研究的基础;还可以用来确定高危人群,评价公共卫生措施的效果等。
思维方法
思维方法是人们正确进行思维和准确表达思想的重要工具,在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科学思维方法包括归纳演绎、类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辩想象、分析综合等,它对于一切科学研究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系统科学方法
系统科学方法是指用系统科学的理论和观点,把研究对象放在系统的形式中,从整体和全局出发,从系统与要素、要素与要素、结构与功能以及系统与环境的对立统一关系中,对研究对象进行考察、分析和研究,以得到最优化的处理与解决问题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
知识扩展:论文写作题目如何定
选择研究课题。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是指选择写作论文的题目;广义是指选择研究领域、确定科研方向。这里我们主要是指前者。正确的选择题目是论文撰写的关键一步。
1、选题的一般原则
(1)学术价值和社会急需原则
要选择有科学价值的课题。经济领域中有科学价值的新发现、新创造、新成果、新经验,是每个经济工作者努力追求的目标。科学价值体现在提示规律、探求真理、有益于经济事业发展上。因此。对于凡是有科学价值的课题。都应在选择之列,尤其是要选择处于经济学科前沿领域和经济体制改革中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2)量力而行原则
选择课题要充分考虑主观条件与客观条件,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主观条件主要是指个人兴趣与爱好、知识水平和研究能力等统筹考虑,切不可好高骛远,强行为之。实践证明,凡是勉强为之的题目,是不可能出好的成果的。而选题适中,难易适度,通过努力可以取得成功。
2、选题方法
每个人从事经济论文的基本条件都不同,因而选题方法也是不同的,我们必须在坚持上述选题原则的基础上,寻求适合自己的基本条件的选题方法,才能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个人偏好法。
即从自己的专长和兴趣人手选题。经济理论文章大体可以分为总结实践经验的理论文章、探讨研究经济理论、政策的文章等。可以根据自己擅长和兴趣,进行选择。
(2)尖刀法
选择问题的开口要小,就是说选题在保证有充分的发挥余地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小一些,小一些的问题容易说透,如同尖刀,可以插的深一些一样。还以消费信贷问题为例,如果笼统的写如何开展消费信贷,或如何解决消费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当然也可以,但显然缺乏足够的深度,但是如果仅仅写消费信贷某一方面的问题,就较容易写出深度来,例如,个人信用制度建立问题、个人信用调查问题、个人信贷风险防范问题、个人信贷保险问题等等。
(3)眼观六路法
即充分利用已有的知识储备,尤其是经济学科研究历史与现状的知识储备,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与创造力,在多方面开拓思路,不能局限于某一方面或某一角度,而应从更广泛的领域,更高的视点来观察研究选择课题。选题本身就是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要选择出理想的课题,就需要调动自己的知识储备,全方位开拓思路,进行创造性思维。具体地说:
①延伸法,即对某个总是的研究方向不变,增加深度。
②补差法,即对所研究的领域中尚未研究或研究不充分的问题进行研究。
③爹杂交法,即利用其他学科研究成果,运用于经济学科。
④比较法,即通过对几种事物或同一事物的几个方向的比较研究来认识事物。
⑤换角度法,即对同一问题可以选取一个新的角度加以论述。这样从不同角度来研究同一问题,研究相对也较为容易一些。
论文写作要点
1、选题要小,开掘要深;不要题目很大,内容却很单薄。
2、写作前要读好书、翻阅大量资料、注意学术积累,在这个过程中,还要注重利用网络,特别是一些专业数据库。
3、“选题新、方法新、资料新”的三新原则。
4、“新题新做”和“小题大做
总之,一点之见即成文。
一个比喻:写论文就如同盖房子
1.盖房子的程序大家是熟悉的,即要选好址、制好图、打牢基、立起架、垒实墙、细装修,写论文的程序也与此十分相似。
2.好址就是要选好主题。主题的选择一定要结合自己的学习实际,结合自己的兴趣、学科特点、当前的热点(也可反其道而行之,如:科学课原先表面呈现的热热闹闹,而有人却提出这热闹背后的浮躁,提倡有序的操作、冷静的思考)。选好主题非常重要,可以说,选对了主题就等于把论文写成了一半,选错了,下面的`一切努力都白搭。此环节便如王国维的第一境界:“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就是要选择好自己研究的目标。
3.制好图,就是要对选好的主题进行规划、设计写作的大体思路,就如建房的平面设计图。
4.打牢基,就是要紧紧围绕主题尽可能多地收集需要的素材,使需要阐述的主题有一个牢固的基础。
5.立起架,就是要将深思熟虑后的思路以条条杠杠的形式搭成论文的框架。这个框架可大可小,可高可低,这就看自己的能力和水平了。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一定要根据自己的才力去构建论文的框架,千万不要贪大求全。垒实墙,就是要将收集到的材料放到合适的位置。充实和丰富论文的内容,使其和框架溶为一体。
6.细装修,就是要对写好的论文进行润色、修改,有时甚至要忍痛割爱。这是一个痛苦的过程,自己下力气写好的论文,就如同自己怀胎十月后临盆的孩子,有那一位母亲会嫌弃他?修改论文既需要站在一定的高处去审视全文的立意、构架和所用的材料;也要从小处着手,仔细推敲字、词、句、段的运用,甚至是标点符号的使用都很关键。通过这个环节,可以使自己的论文“熠熠生辉”。以上几个环节便是王国维的第二境界:“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
两个基点:兴趣和热点
兴趣是写论文的动力,而且是内在的永不枯竭的动力。没有兴趣的写作,就味同嚼蜡,写出来也干巴巴的,形如枯槁。只有情趣盎然的投入,才能使自己的文章充满活力和朝气,充满青春的气息,才能进入“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的第三境界!不过,兴趣是可以培养的。只要坚持不懈地写下去,·旦你通过自己的努力,终于在刊物发表处女作之后,你的兴趣就会如决口的黄河一泻千里了。
热点一方面是指要与时俱进,要紧跟时代的脚步,紧随教育改革的步伐,要瞄准当前改革的焦点;另一面是指要有新意,千万要注意不要老生常谈,不要人云亦云;要写出自己的与众不同的观点,要有创新。创新点在论文写作中的地位就如同论文的生命一样,没有创新点就不要写。创新点从那里来?实践、研究就是它的活水源头!三个体会:及时抓拍、趁热打铁、慢火煎熬平时可随身携带一个小本子,及时抓拍头脑中闪现的点滴灵光,不管成熟与否。也可以随时随地记日志,保存起来备用。
在学习时,有什么好的想法,妙的做法,新的体会,及时抓拍后,还要趁热打铁,不要让它时过境迁。如果当时不写,过了一段时间后,当时的激情可能就烟消云散了。当有想法后,不管三七二十一,把它们都写下来。然后需要的就是润色、修改。这个过程既是一个慢火煎熬的过程:不断地删改、不断地提取精华、不断地汲取可用的素材、不断地推敲字词句段,直至最后定稿;同时也是一个享受的过程:当你突然冒出一个灵光时、发现一个好的论证方法时、找到需要的素材时,那种愉悦是精神上的一种极高享受。
细节:撰写前的准备工作
复习和准备好相关文献;再次审定实验目的(学术思想,idea);实验资料完整并再次审核
Introduction:
问题的提出;研究的现状及背景;以前工作基础;本工作的目的;思路(可提假说);对象;方法;结果。在… 模型上,观察 … 指标, 以探讨 … (目的)
M & M:
⑴ 材料的写法和意义; 伦理。
⑵ 程序与指标。操作程序:能序贯,可操作性;方法: 多指标方法的排序;引出参照文献简述;改良之处;哪些详或简?
⑶ 统计学处理 。
Results:
⑴指标归类描述,忌流水帐。不分析不解释,但要体现思路
⑵ 文字、图、表相对独立,但避免重复
⑶ 避免统计错误:对照,均衡,随即,重复。计量-计数、绝对值-相对值、专一指标—综合指标的转换。盲判与非盲判。技术资料直接概率法与卡方检验;多组资料与两组资料;等级相关与直线相关;多因素与单因素分析;配对资料与独立样本资料;非正态分布资料;例数不当;平行管,混合样本;突出差异(绝对值, Δ值,变化%; 联合×、÷比值,分亚组等)有效位数的保留。统计学结论与专业结论。
Discussion:
⑴ 背景材料:展开问题的提出;有关本研究的一些基本知识内容(不要离题太远)
⑵ 本实验结果分析:各指标的意义(与文献值比较),结果说明什么问题
⑶ 进一步对结果机理分析:结合文献
⑷ 本工作的意义、结语或小结,进一步提出的新问题
其它注意点:
① 引证讨论文献知识太多(不同于学位论文),掩盖了本工作的贡献;② 分析不合逻辑,结论不当;③ 讨论太浮浅,文献知识不熟悉;④ 写成工作总结,缺乏学术高度;⑤ 要正确使用缩写词,尤其是组别缩写词
参考文献:
为什么要引文献:⑴ 立论依据的文献:新,权威性文献,不用快报或摘要;⑵ 自己工作的自引:工作连续性;⑶ 实验结果与文献资料比较:新,可用快报, 会议及个人咨询资料;⑷ 方法学:经典文献,注意引文准确,不要转引
摘要:
问题的提出(Background);本工作目的;对象;方法(指标,分组);主要结果(数据,统计);结论与展望。
再推敲文章题目:
不切题,过大、过小
投稿:
按杂志稿约修定(留底)、引用该杂志文章、忌一稿两投
致命伤:
目的不明确;重复性工作无创新;方法学问题致结果不可信。
三种写法:
论文的写法有很多,此处把写作方法归纳为三类。
1.点石成金法就是在平时的学习中,会突发灵感,会发现一些新的方法、遇到感人的事例等。这时就可以结合新的理念将它们糅合起来,使它们闪烁出新理念的光彩。这种方法特别适宜写作随笔、札记、反思一类的论文。而且极易发表。
2.巧串项链法是指在平时的学习中,积累许多感人的片段、反思、札记、评析等。到期末的时候,再根据这些材料的内在联系,提出一个鲜明的主题,把它们首尾串接起来,便可成为一个完整的、闪烁出熠熠光辉的美丽的“项链”。这种方法最适合写经验总结类的论文。
3.主干生枝法就是当确立一个主题后,围绕这个主题,再衍生出一些分论点、小论点,再用这些分论点、小论点去论证主题。这样,就会使论文的整体结构十分沉稳,思路清晰,论证严密。
一篇合格的硕士论文,至少包含:序言(前言)、相关知识(背景)、主要研究工作、验证结果、结论五个部分的内容。那么,具体我们在写作硕士论文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
1.序言的写法
读者阅读论文首先会从序言开始,序言部分应该回答:
为什么要研究该课题?
作者一定要回答为什么要开展该课题的研究,就是需求的问题。不是为了研究而研究,而是为了理论探索、或生产需要解决某些问题而进行研究,应说明研究工作是有意义的,理由要充分。很多研究生的论文一上来用很大的篇幅讲述自己做了这样那样的研究工作,读者不知道这些研究工作是否需要,大大降低了论文的价值。
目前国内外的研究]状况如何,现有的研究有什么优点和缺点?
有的研究工作,尽管实际需要,但已经有了现成的结果,不需要重新研究,这类课题是没有意义的。所以,必须对国内外的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进展如何,能否满足实际的需要。要分析现有研究成果或方法的优点和缺点,重点放在对其不足的分析上面,描述他人的不足正是为了显示自己研究工作的意义。分析他人不足时,可引出其原理、方法可能存在的问题,为自己的研究工作作好铺垫。当然,在描述他人工作不足时,一定要客观、实事求是,不要引起纠纷。
作者的研究有什么特别的地方,准备采用什么策略?
主要是针对他人研究的不足展开自己的研究工作,或者补充、或者完善、或者改进、或者创造等,一定要说出作者的研究工作与别人的研究工作的不同。可以简略的介绍作者研究工作所采用的原理和方法。要作到这一点,首先对他人工作有充分的了解,要有针对性。真正熟悉该研究领域的研究人员,通过对论文所采用的原理、方法的了解,大体上可以对论文的结果作出初步的判断。读者在深入阅读论文时,就会有一定的思想准备,那些是最关心的,那些是要重点了解的。
简要说明论文的框架结构
介绍各个章节的内容是什么,读者会在脑海对论文形成粗略的框架结构,有利于读者选择重点。
极为简要的阐明本文的创新性工作
主要目的还是给读者加深印象,与文章的结尾相呼应。
总之,序言是论文非常重要的部分,有的研究生不太注重这部分内容,认为只要将自己的研究工作阐述清楚就行,实际上,专家从序言部分就可大体判断出作者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了解本研究领域的程度。
2.相关知识和背景导引
论文涉及到不少其他学科和专业的知识,需要预先作些介绍。在介绍相关知识时,应该重点介绍论文中所要用到的部分。例如,在介绍器件时,论文中将要用到的参数、性能等要重点介绍。有的论文在这一部分可能要介绍自己的研究工作,两者尽量能合理的结合在一起,做到自然合理。所谓的背景导引就是通过所要用到的相关知识引导到自己的研究工作上来。
3.论文的主要研究工作
这一部分是重点内容,作者要将自己的研究内容阐述清楚,可能会分为2~3个章节,划分章节时,根据研究工作性质来定,最好根据模块来划分,模块的划分可以按任务划分,可以按性质划分,也可以按结构划分。例如作者研究的是一个测试系统,就可按结构划分为硬件模块和软件模块,在每个模块中又有若干个子模块,硬件中涉及器件选择、结构涉及等,软件涉及结构设计和算法设计等。在介绍自己研究工作过程中,有的部分是利用现成技术和结果的,有的是自己设计、推导或创造的,一定要描述清楚。不少论文对这一部分介绍的很详细,分不清那些工作是作者做的,那些工作是引用他人的。也看不出来特色是什么,能解决什么问题,该细的部分粗略带过,该简要的地方太过冗长。
一般作者至少要用两个章节来介绍自己的研究工作,包括原理介绍、定理、公式的证明推导等。有的作者可能会用到三个章节完成这部分工作,但不能更多。否则,一方面会使论文太分散,另一方面,作者在一年多的研究时间内也很难做更多的工作。
在这几个章节的结尾处,要将自己独立完成的作以工作总结,增加读者的印象:首先要把思路交代清楚,为了解决什么问题,才用怎样的思路;要把概念阐述明白;推导过程要符合逻辑;内容安排要条理清楚。读者通过阅读这一部分内容,知道作者想解决什么问题,怎样去解决,能否解决,作者要围绕这个目标去写论文。
4.验证结果
我们鼓励研究生做课题时要结合实际(纯理论研究除外),最好能完整的参与课题的全过程,所以最后的结果应和实际对比,接受实际检验,鼓励学生完成实验验证,要通过对比数据说明研究成果的实际效用。充实的实验验证数据无疑增加了论文的价值,也可给读者提供应用的范例。在这一部分应该有分析和结论,那怕是不十分完美的验证结果也是有意义的,因为科学研究本身就是探讨的过程。
目前,许多研究工作离不开计算机,用来模拟、仿真、或数据处理等。所以,验证系统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
5.结论部分
作为论文的结尾,对论文起总结作用,通过阅读全文,读者基本了解了作者所做的工作,结尾主要是再给读者一个完整的印象,所以,要将主要内容再提纲携领的复述一下,特别要注明论文的创新点。同时,要自己指出研究工作还需要改进的地方,或者今后继续努力的方向。实际上,专家在阅读完论文后,可能已经在脑子里对论文的内容、意义、价值、不足有了基本的印象,通过作者自己的叙述,说明作者对本研究工作还是比较透彻的,成绩和不足是心中有数的。另外,结尾部分和序言部分应该有一定的对应性,作者对结尾部分也应充分重视,不要给读者匆匆收场的感觉。就象一顿宴席,开头、中间过程都很丰盛,最后一道果盘清淡乏味。
一、提高小学语文写作教学效果的有效方法
1.提升教师自身素质
在作文教学中,教师依托写下水文,提升自身写作能力,是最直接有效的方法。一方面能激发学生写作的兴趣,能避免教学中的许多误区(如最常见的命题作文,命题往往脱离学生的生活);另一方面,“实践出真知”,老师自己动手,才会懂得评价学生的作文,如果一个题目写不出,就可以更宽容学生的作品;如果一个题目写得很好,那讲授就有了依据,学生学习也有了方向。这是教学相长的好办法。在作文教学改革中,教师勤于动笔不仅是言传身教,更重要的是通过写下水文,教师能真正体验写作规律,在教学中把写作规律和教学规律更好地结合在一起。
2.点燃学生的写作兴趣
第一,教师在设置作文题目时,应该结合学生的实际生活状况,选择学生感兴趣的话题,这样学生才会有话可说、有内容可写。第二,教师应该给予学生充分的肯定,让学生感受到成功的喜悦。第三,在写作教学中,教师应该范读优秀的文章,鼓励学生参加形式多样的作文比赛,在竞争中让学生体会到写作的快乐,从而使学生的写作兴趣得以提高。
3.培养学生的写作能力
为了让学生轻松、容易地完成写作内容,教师应该加强学生写作能力的培养,在写作教学过程中,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写作题目,使之赋予文章趣味性和生活性,从而让学生将自己的情感流露于文字之间。引导学生感受生活的趣味,并使之把感情抒发出来,这样才能提高学生的写作技能,如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开展协调性强的集体活动,如拔河比赛、足球比赛、踢毽子比赛等等,在活动结束后可要求学生描述对活动的认识,或者是对伙伴的认识,抑或是对集体的认识等等,同时教师在学生写作时要引导学生多使用修辞手法,从而使文章生动与活泼。
4.引导学生积累写作素材
课外活动的开展是对课堂教学的有效补充,课外活动不仅可以帮助学生积累切身体会到的写作素材,而且能够让学生在写作中流露真情实感、开启创新思维。如自己坐车回家,自己去看医生等,通过接触社会来开启学生对事物的思考;通过体育比赛活动激发学生的写作热情;通过开展义务劳动,积累劳动的感受和素材;通过游览名胜古迹,积累学生的游记素材等等,切身融入生活,对学生的写作水平会有很大的提高。
5.拓宽学生的写作思路
优秀的作文是具备创造性和真情实感的,小学生写不出好的作品,主要原因在于学生没有良好的创造精神、缺乏想象力、知识积累不足、生活体验不足、情感投入不丰富等。因此,教师在写作教学过程中,要积极引导学生多进行课外阅读,丰富写作教学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语言活动,如词语接龙、讲故事比赛、小型辩论会等,这样的写作教学模式不仅可以诱导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能够在愉悦的环境中丰富学生的知识。同时,教师可以采取分组讨论的形式让学生进行评论和学习,在此过程中学生可以从别人的文章中感受到写作的不同思路以及借鉴别人的优美语句,进行加工再创造并恰当地用于今后的写作中,使自己的写作思路得以扩宽、知识得以丰富,从而有效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
二、结语
综上可知,教师要结合小学生自身的特点来完善写作教学,帮助学生树立写作的自信心,培养学生的写作兴趣,让学生在自信与兴趣的驱使下主动贴近生活、感受生活,愿意表达、善于动笔,为以后的学习和写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最高检、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2020年11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以“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12起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起证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证券违法典型案例。证券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一)证券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一、基本案情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乙与财务总监刘某胜为达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组织单位工作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2011年至2013年6月间的收回应收款项情况,采用在报告期末(年末、半年末)冲减应收款项,下一会计期期初冲回的方式,虚构了相关财务数据,在向证监会报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重大虚假内容,取了证监会的股票发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57亿元。欣某公司上市后,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沿用前述手段继续伪造财务数据,粉饰公司财务状况,并分别于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公众披露了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二、诉讼过程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欣某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之后,在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三份财务报告中仍包含虚假财务信息,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遂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温某乙、刘某胜在公司上市后的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欣某公司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采取伪造财务数据等手段,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财务虚假内容并发行股票;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和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温某乙、刘某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7年4月20日,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欣某公司、温某乙、刘某胜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诉。2019年4月23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单位欣某公司罚金人民币832万元;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被告人温某乙、刘某胜数罪并罚,对温某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刘某胜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欣某公司的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行为进行调查后,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欣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欣某公司退市后,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涉案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三、典型意义1.依法从严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上市公司在发行、持续信息披露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严重蛀蚀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破坏市场信心,损害投资者利益,必须严厉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主要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现出来,损害投资者利益。对于不同阶段涉财务造假信息的违规披露行为,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应刑罚。司法办案当中要注意区分不同时期信息披露行为触犯的刑法规范,根据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不同罪名,数罪并罚;对于审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线索,通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自行侦查,查清事实,依法追诉。2.综合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作用。财务造假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行政监管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触发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追诉程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根据执法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时追究相关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认为相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防止以罚代刑,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条件的,还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强制退市。3.注重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3月实施的新修订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先行赔付、证券代表人诉讼等规定为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办理过程中,主承销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投资人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___案例二: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卢某旺等人欺诈发行债券、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一、基本案情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分别系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和原财务总监;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别系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某分所副所长、项目经理、主任会计师授权签字人和部门经理;边某系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动资金不足,卢某旺为发行私募债券融资,经与卢某煊、卢某光合谋,虚增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虚构某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余元。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审计项目后,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中某通公司账外收入和股东捐赠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虚增了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金。其中,杨某杰在出具重大失实报告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陈某明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行为;王某宇作为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未按审计准则对中某通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的情况下,草率签发审计报告;徐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在未实际参与中某通项目现场审计的情况下,应杨某杰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署名。承销券商某证券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开发行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某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间非公开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被相关投资人认购。其中,两位投资人在边某的介绍下分别认购该私募债券,边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给予的贿赂款150万元。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某通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二、诉讼过程上海市公安局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17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边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2017年8月21日、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以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某通公司、卢某旺、卢某煊、卢某光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提起公诉。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不等;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被告单位中某通公司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卢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卢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一审宣判后,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以及其他同类案件的办理,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出了加强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检察建议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采取措施增强中介机构职责重要性教育,完善注册会计师专业标准体系,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研究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更好地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三、典型意义1.坚持保护资本市场创新发展和惩治证券违法犯罪并重,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1年开展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证监会于2015年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全面建立了非公开发行债券制度。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有益创新,但一些中小企业的欺诈发行行为,严重损害了私募债券市场信心,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私募债券、新三板、科创板等资本市场中的创新活动,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保护创新和惩治犯罪并重,坚定地维护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依法惩治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秩序的犯罪,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2.严厉惩治中介机构参与财务造假,促进落实“看门人”责任。资本市场中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相关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看门人”,中介机构不依法依规履职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在惩治市场主体财务造假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开展“一案双查”,同步审查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和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3.注重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促进资本市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对于办案当中发现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职业操守、职业规范,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缺失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深入分析原因,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改进工作、完善监管的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___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数十个他人证券账户,不以成交为目的,采取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的方式,诱导其他证券投资者进行与虚假申报方向相同的交易,从而影响三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随后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获利,违法所得金额共计2581万余元。其中:2012年5月7日至5月23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华资实业”股票,违法所得金额425.77万余元。其间,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9000万余元、3.5亿余元、2.5亿余元。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博伙同唐某子、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京投银泰”股票,违法所得金额1369.14万余元。其间,5月3日、4日撤回申报买入量分别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买入量的56.29%、52.47%,撤回申报买入金额分别为4亿余元、4.5亿余元。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唐某博伙同唐某琦采用上述手法操纵“银基发展”股票,违法所得金额786.29万余元。其间,2012年8月24日撤回申报卖出量占当日该股票总申报卖出量的52.33%,撤回申报卖出金额1.1亿余元。二、诉讼过程2018年6月,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主动缴纳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唐某博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上海市公安局以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移送起诉。201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提起公诉。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对唐某博、唐某子减轻处罚,对唐某琦从轻处罚,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50万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所得2581万余元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三、典型意义1.严厉惩治各类操纵型证券犯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违法干预证券市场供求关系,破坏自由、公平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操纵市场行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明显增强,操纵手段花样翻新。新修订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幌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等常见操纵手段,并降低了定罪标准,全面加大了惩治力度。司法机关要准确认识操纵型证券犯罪方法手段的变化,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各类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危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严肃追究。2.准确把握虚假申报操纵犯罪和正常报撤单的界限。虚假申报操纵是当前短线操纵的常见手段,操纵者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后撤单或者大额申报后撤单,误导其他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司法办案当中要准确区分虚假申报操纵行为和合法的报撤单交易行为,着重审查判断行为人的申报目的、是否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并结合实际控制账户相关交易数据,细致分析行为人申报、撤单和反向申报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撤单所占比例、反向交易数量、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行为性质。3.有针对性地提出量刑建议,不让贪利型犯罪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惩治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要注意发挥各类刑罚方法的功能作用,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要注重剥夺自由刑与财产处罚刑、追缴违法所得并用,不让犯罪者在经济上得到好处,增强刑事追究的惩罚力度和震慑效果。___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间,某基金公司总经理王某,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荐华某公司的超声波制浆技术,并具体参与了青某公司收购该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过程。其中,2014年8月6日至7日,王某参与了项目的考察洽谈活动,并于同月28日与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签订了《三方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华某公司的合作内容。2014年10月14日,青某公司公告停牌筹划重大事项。2015年1月29日,青某公司发布签订收购超声波制浆专利技术框架协议的公告。2015年2月12日,青某公司复牌并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上述公告内容系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2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被告人王某分别与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陈某、战友王某仪联络、接触。上述人员及王某仪的妻子王某红在青某公司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共计1019万余股,成交金额2936万余元,并分别于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项停牌前、发布收购超声波制浆技术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公告复牌后将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共计1229万余元。二、诉讼过程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王某红等5人涉嫌内幕交易罪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在检察机关审查过程中,王某、王某玉、尚某、陈某不供认犯罪事实,王某仪、王某红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分析,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玉、尚某、陈某、王某仪在涉案股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联络、接触,并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交易行为具有明显异常性,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足以认定王某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构成内幕交易罪。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王某仪、王某红涉嫌内幕交易罪,尚某、陈某涉嫌内幕交易罪,王某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内幕交易罪提起公诉。2017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35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陈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仪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红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中,对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的王某仪、王某红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一审宣判后,王某、王某玉和尚某、陈某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三、典型意义1.依法惩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促使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依法履职。证券期货从业人员及上市公司高管、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依照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可能影响市场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不得主动、被动向第三人透露相关内幕信息,不得直接或变相利用掌握的相关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自觉维护证券从业市场生态。2.准确把握内幕交易犯罪的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认犯罪事实,依靠间接证据同样可以证明犯罪事实。在指控证明过程中,要根据内幕交易行为的特征,围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内幕交易行为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联络行为,相关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敏感期的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证明要求,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取证,全面收集交易数据、行程轨迹、通讯记录、资金往来、社会关系等相关证据,按照证据特点和证据运用规则,对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构建证明体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实,其他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明链条,排除其他可能性,证明结论唯一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对于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于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检察机关在办案当中要注重做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释法说理工作,通过讲法律、讲政策、讲危害、讲后果,促使其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尽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损失。___案例五:胡某夫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一、基本案情胡某夫于2007年开始在某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先后担任交易员、副总监,负责分发、执行基金经理的指令,下单操作交易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职务权限。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夫按照基金经理指令下单交易股票后,使用其父胡某勋、岳父耿某刚证券账户或者指使胡某勋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同期交易买入与本公司相同的股票,买入成交金额共计11.1亿余元、卖出金额共计人民币12.1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186.07万元。二、诉讼过程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诉。被告人胡某夫辩称,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缺乏违法性认识,部分买入与基金经理指令相同的股票的行为属于“交易巧合”。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胡某夫身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后,明知其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员工交易股票,仍由本人操作涉案账户或明示其父胡某勋操作,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诉。经释法说理,胡某夫家属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代为退缴违法所得800万元,胡某夫在庭审时当庭表示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三、典型意义1.充分认识“老鼠仓”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依法严肃查处犯罪。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公司的忠实义务,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和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赖和信心,也同时危害了有关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公司从业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后,不论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前交易,还是在基金公司下单同期交易,都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司法机关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退赃退赔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价其刑事责任。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应当从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训,杜绝侥幸心理,强化守法意识,严格依法履职,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2.重视客观性证据的证明作用,以证据证明反驳不合理辩解。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力度加大,证券市场犯罪活动日趋隐蔽,犯罪手段狡猾多变,案发后规避责任、企图以拒不供认犯罪事实逃避惩罚的现象日趋增多。检察机关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应当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对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审查运用,依靠严谨的证据体系和科学的证明方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以有力的指控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侥幸心理,使其受到应有惩罚。___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一、基本案情2015年5月8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董事长滕某雄未经过股东大会授权,明知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无法履行协议条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签订了以自有资金2.25亿元认购某银行定增股的认购协议,同时授意时任董事会秘书林某山发布公告。次日,林某山在明知该协议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下,仍按照滕某雄的指示发布该虚假消息。随后,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发布“中止投资某银行”的公告。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即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海某公司股价(收盘价)由18.91元上涨至30.52元,盘中最高价32.05元。按收盘价计算,上涨幅度61.40%,同期深综指上涨幅度20.68%,正偏离40.71%。从成交量看,上述认购公告发布前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4020万余股,日均成交402万余股;认购公告发布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放弃认购公告发布前的最后一个个交易日的10个交易日中,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8220万余股,日均成交量822万余股;放弃公告发布后10个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级市场累计成交6221万余股,日均成交622万余股。虚假信息的传播,导致海某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交易量异常放大,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二、诉讼过程上海市公安局
证券投资分析论文 论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摘要: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对于规范证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但封闭武证券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日前我国开放武证券投资基金即将推出,本文从对封闭式基金存在问题进行探讨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开放武证券投资基金的优势,提出了正确认识我国开放武基金在发行规模、投资风险、投资理念、市场运作等方面的局限性;并就完善基金立法、建立规范的基金监管体系、制定正确的开放武基金发展步骤、加强理论研究和基金人才培养以及完善证券市场创造基金发展的良好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基本构想。 关键词: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构想 一、在我国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意义 从根本上讲,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对于增加证券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扩大证券市场资金来源渠道,无疑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情。发展大型证券投资基金对股市而言,是一种长远的利好。因为证券投资基金在建立之后都要投资人市,从最终结果上看,必然会增加市场的资金供给。同时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其经营运作也必然会逐步规范化,而基金的规范化,对股市走势将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不仅如此.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化发展,也将对股市的健康发展提供根本的保证。目前我国股市暴涨暴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场内缺乏规范的机构投资者,而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是培育场内机构投资者的一个重要途径。目前美国股市只有25% 是个人投资者,而日本股市几乎很少有个人投资者,绝太多数的个人.均采取加入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在发达国家的股市中,投资基金已成为投资的主体,而且由于投资基金的规模较大,其行为必然倾向于投资,而不倾向于投机。这对于股市的稳定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1998年推出第一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始,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基金管理公司l4家,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34个,200o年末基金净值为847亿元,基金从业人员344人。 二、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存在过度投机的证券市场中,发展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直接面临着以下几个问题: 1.如何保证基金投资者的安全和收益?从历史上看,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基金,在熊市时效益是较差的。特别是老基金,由于在投资方向上缺乏内部约束.造成投资混乱的局面,搞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和证券投资均被套牢,绝大部分基金都出现亏损。只有在1996年后,股市出现大幅上场行情,一些基金才获得了丰厚的利润。从总体上看,以证券市场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基本上是靠“天”吃饭,即:在牛市中获利,在熊市中亏损,如果我国的证券市场出现持续低迷的状况.那么基金投资者的收益是没有保障的。 2.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主要应从哪里获得?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是唯一的财富创造者和提供者,在发达国家的股市中,支撑股市发展和为股市提供源源不断的利润的是上市公司的业绩及其成长性。大量基金人市通过操作获取收益,最主要的目的是与上市公司一起分享其经营发展的成果。因此,基金运作是以获取投资收益为主。但是我国股市中的上市公司效益低下,无能力支撑高启的股价,也无法为股市提供源源不断的利润。基金也好.其他的证券机构也好,无法赚上市公司的钱,只好采取各种手段赚取股民的钱。当基金获利时,并不是依靠上市公司源源不断提供的利润,而是依靠新股民源源不断地人市及其源源不断地“前仆后继”,这种情况有可能使证券投资基金在发展中误人歧途。 3.如何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不过度投机?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业绩处于逐年滑坡的状态,使得股市缺乏上扬的坚实基础,证券市场只能是一个高风险的投机市场,这也会助长证券投资基金的投机行为。与此同时,如何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不被作为炒作的投机对象?在我国缺乏上市公司业绩支撑的证券市场中,许多已挂牌上市的老基金,都曾是庄家控制的炒作工具,其投机的程度超过了股票,暴涨暴跌的幅度也远远大于一般的股票。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在市场中。也难以保证不沦为机构投机的工具,成为炒作的投机对象。4.如何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从理论上讲,与基金有关的三种当事人,即投资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应当相互独立,互相制约,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基金的合规运作。但是在现实中,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只能在市场中买卖基金单位,难以形成对基金管理人的直接制约关系,特别是在信用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基金投资人很难约束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此外,目前的基金托管人大多是由商业银行来担任,商业银行在股市中并无太大的利益关系.其有关人员也不是股市的专家.托管人只负责有关资金的托管,很难形成对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督。而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超人与大股东一般是证券公司等在股市中有利益关系的机构。因此,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来说.在缺乏必要监督的条件下,有可能出现大股东操纵、私幕交易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及其成因分析 一、系统风险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存在两大风险: 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是指因个别证券公司的特殊状况造成的风险。如公司的业绩不佳、财务状况不良信息的披露、工人的罢工、公司领导人的更换、市场竞争中的失败、派息不合理等。 由于各个上市公司的情况千差万别,非系统风险具有相互抵消的可能, 所以这类风险,可以通过证券组合来加以避免。 系统风险是指由于某些因素给市场上所有的证券都带来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如宏观经济状况的变化、国家税法的变化、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变化、世界能源状况的改变都会使股票收益发生变动。由于这些风险来自企业外部,是单一证券无法抗拒和回避的,它对所有企业的证券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投资者不能通过多样化投资分散掉,因此,这些风险又叫不可回避风险或不可分散风险。 根据有关人士对我国上海证券市场风险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在总风险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平均值为 80% ,而在西方的成熟股市中,系统风险在总风险中所占的比例都较小,平均值一般都低,有的仅为 30% 。由此可见,我国的股市与西方成熟股市的差别。 相反,系统风险在证券市场风险中所占比例较大, 非系统性风险所占比例较小, 这必然会导致通过投资多元化来分散和降低风险的空间极其有限,股市投资风险较大。回顾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的短暂历史,分析造成股市几次大起大落的原因,也可以证明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主要来自系统风险。 系统性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最大的系统性风险主要来自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二、我国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成因分析 有关部门过多地采用政策手段干预,加剧了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催生的,而相对于西方证券市场百年兴衰发展史来说,且仅有二十多年的历史,还是一个新生的、不成熟的婴儿。人们对证券市场发展的规律认识不足、各种法规体系还不健全、不完善,管理手段不充分,再加上管理体制本身的局限性、市场竞争的无序性、信息的垄断性以及运行方式的不规范性等因素的存在,单靠证券市场自身力量无法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运行,这就决定了政府必然较多地、更容易地使用政策手段来干预市场,“政策市”即色彩很强。 由于监管层次单一,还没有形成政府、证券业本身及社会等多个层次的监督体系,并且监管缺乏足够的透明度,一般投资者事先很难预测股市政策变动的情况,从而造成很大的风险。(2006 年等年份股票市如一场疾风暴雨大起大落,就是因为政府政策、政府干预、市场消息等人为因素的影响,引起股价上蹿下跳,股价并没有体现出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与财务指标等非系统因素的影响,其结果是中小股民受到最大的损失。从股市过去走势与经济发展不协调也可以证明这一点。这也是有关人士为什么说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典型的、封闭的政策市场的原因)。 证券市场的功能定位加大了系统风险 一般而言, 证券市场有资源配置、企业融资、对资本资产的风险收益进行合理定价等基本功能,其中最重要的是资源配置功能。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不发达,对证券市场功能定位主要局限在帮助国有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国有企业筹资解困等。 正是过于强调了证券市场的筹资功能,忽略了证券市场的其它功能,导致部分上市公司不思进取,考虑更多的是怎样索取,通过发新股、配股、增发新股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式,变着法向投资者圈钱,把股市圈来的钱当作免费大餐,投资者长期持有,不仅赚不到钱,还要接受上市公司的不断盘剥圈钱。上市公司的短期行为虽然解决了资金不足的燃眉之急,但却为日后再筹资以及股市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隐患,也加大了系统性风险。这就客观上加大了系统风险。 退出机制不到位导致过度投机 近年来,在证券市场上有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投资绩优股赚不了钱,而投机垃圾股能赚到钱。原因在于大搞资产重组,实实在在出现了一些“乌鸦变凤凰”的案例。正是在这种诱惑下,两市大炒重组股,不管真真假假,只要有重组的可能就大炒特炒。然而,真正能重组成功的案例数量却非常少,比例相当低。但暴炒的结果却给投资者造成一种错误的理念,投资绩优股赚不了钱,投机垃圾股能赚大钱。 正是因为退出机制不到位, 才使常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具有所谓的“壳资源” 价值,于是市场中很多早应摘牌的企业,不但没有被市场淘汰,反而总能屡屡起死回生,成了“庄家的宠儿”。在新规定的退市和恢复上市办法中,可以说宽松得不能再宽松了。 管理层不但给了亏损公司一年的宽限期, 而且同时又规定只要公司重组后盈利,就可以摘掉亏损的帽子,获得重新筹资能力。正是新规定的出台,使奄奄一息的亏损一族大涨,其原因是投资者认为既然获得宽限期,那么必然能重组成功,所以寄希望在“资产重组”上大赌一把,因此忽视了市场风险的存在。这其中的投机成分足可见一斑。这在客观上损害了理性投资者的利益,打击了他们的积极性,使他们不再相信所谓的正确的投资理念,客观上也误导了人们对政府政策的理解。 购买垃圾股能赚钱的财富效应,使投资者认识趋同,纷纷转向垃圾股,使股市的系统风险越积越大。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尽快实施退出机制,对大幅亏损股票要坚决摘牌,不搞“起死回生”,真正作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才能为股票市场朝着健康、理性的方向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查处不力,加剧了系统风险。 有关部门监管不严,尽管我们制定了不少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这对维护二十多年来股票市场的发展秩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现行的法律和法规在实际贯彻执行方面还存在不足,执法力度还很不够。主要表现在:现行的法律对于约束上市公司恪守投资承诺软弱无力,使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行为基本上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如大庆联谊利用财务公告误导投资者,至今没有受处罚;深华源公开违反会计准则做假帐,至今没有被立案审查;亿安科技、水仙股东起诉上交所和证监会,操纵股价造成投资者损失,管理层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等等。在此我们不讨论责任的归属问题,而是分析产生这种结果的根源,这就是监管不严,查处不力。这样,无论是上市公司, 还是投资者都无法在一个市场游戏规则健全,能够完全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环境中参与交易,其结果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加剧了系统风险。 因此, 我们必须从战略高度上重视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问题。企业资金入市助长了股市过度上涨,1993 年证券市场资金准入的制度创新步伐明显加快,允许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上市公司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入市, 允许保险公司资金入市,允许券商的增资扩股资金、股票抵押贷款资金和从银行拆借市场获得资金入市,对于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推动股市发展有积极的作用。但应看到,允许企业资金入市,可 以使资金面变得宽松,但如此宽松的一个负面效果在于投资者忽视股市的基本面风险,上市公司增加股票投资的同时也增加了股市泡沫风险,不仅损害了大众投资者的利益,而且也将自己的业绩风险暴露在股市泡沫风险面前。 在实业投资前景不好、实际税负较重、企业边际利润很小,而证券市场投资一级市场的投资收益率高达200%, 又几乎没有风险,二级市场投资风险目前也并不大的情况下,使证券投资对资金的吸引力远远大于实业投资。允许企业资金入市,为资金名正言顺流入股市打开了方便之门。于是,很多贷款特别是一些大企业的贷款,只在企业内走上一圈,很快就进入市盈率可观的股市。贷款资金用于“炒股” 虽金额并不太大, 但发生额却不小。据测算,股票抵押贴现,券商透支,银行融资,放大了系统风险数倍。一些上市公司收1益的来自战略投资人,一些上市的实业公司甚至转向资本运营公司,从价值创造者变成了价值评估者, 就是这种情况的最好证明。 由于受目前各种市场和市场因素的潜在影响,新股发行定价市场化在客观上会导致新股发行市盈率过高,使上市公司获得超额认购资金,这又使发行价走高成为必然趋势。再就是更多的上市公司为了获得较多的募集资金,在招股说明书中空列项目,在得到资金后,又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更多的上市公司则直接将 钱交给券商炒股票,助长了股市泡沫。三是部分上市公司由于难以处理超过计划的那部分资金,出现募集资金被闲置浪费的现象,违背了新股发行定价市场化的初衷,也不利于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对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功能。四是目前股权结构非流通股居多,流通股发行价越高,与非流通股的成本价相差越大,将来 国有股按市场价减持的阻力就越大。五是当市场机制不灵时,市场化就成了无政府化的代名词。其结果是: 发行价高、上市首日开盘价高、上市首日换手率高的三高现象,使上市公司圈钱之风愈演愈烈, 二级市场失血状况越来越严重。造成信息不对称,加大了系统风险。 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信息披露制度已成为证券市场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证券法规都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我们国家也不例外。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并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和国际化,极大地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发展。但相对于迅速发展起来的证券市场而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相对滞后,存在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这主要表现在: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信息披露的随意性;信息披露的滞后性和不连惯性;信息披露的虚假性、信息披露的不规范性。由此造成投资者和投资者之间以及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之间因掌握信息量的多少、内容的真假、时间上的先后不同对同一上市公司的股票价值做出不同的反映和判断。由于对新信息的产生及其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很难预期,买卖双方对证券产品的价值变化的判断就很不确定,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状况十分容易引起价格操纵,导致证券产品价格的严重扭曲,由此造成证券市场上供求双方大量的非理性投机。 这一方面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另一方面也加大了证券市场的风险。 加大了系统风险。 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最基本的要求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要求上市公司是一个有国家法律保护的、制度严谨的分权——制衡体系,通过一系列委托代理关系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机制,维系公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平衡。从目前情况来看,部分企业改制只不过是新瓶装旧酒换个形式罢了。主要表现在: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国有资产所有者严重缺位,和由此产生的代理问题, 作为公司代理人的经理人员缺乏长期的激励机制;股权结构畸形,难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由于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理人员三者之间的责、权、利制度安排难以规范和统一,其结果是,董事会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肩挑,行为不受监督和约束,甚至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独断专行等等。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上市公司与原有母体之间形分实合,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难分彼此,界限模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尽管是两个独立的经济实体,但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其间千丝万缕的联系,资产、财务不分彼此, 完全是一笔糊涂帐,这就给了某些别有用心的大股东以可趁之机。如幸福实业 20亿多万元资产被集团私自拿去抵押,三年来公司居然不知情。更奇怪的是绝大多数担保不要说没经过董事会讨论,甚至连董事会也不知道。然而,即使上市公司与集团明明白白地实行了“三分开”,部分上市公司也难逃“摇钱树 ”的下 场。因为在多数公司仍然是“一股独大”。 在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情况下,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难以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将中小股东玩弄于鼓掌之间也就不足为奇了。 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的种种系统性风险,我们不难发现,股票市场最大风险,不是庄家做市炒股票,而是市场交易规则不健全,政策不完善,是管理层重大政策出台时不能确保投资者同一时间获知,导致上市公司与庄家相互勾结进行内幕交易,而监管部门不及时查处违规、涉嫌犯罪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投资者在一个 交易规则不健全的市场参与没有完全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游戏, 其系统性风险有多大是可想而知的。 当然, 我国证券市场的系 统风险是在特定时期和环境条件下产生的,是不可避免的,但我 们不能因此说存在的就是合理的, 采取无为而治的态度。 事实上, 我国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是可以控制和化解的。
这么多年,案例太多了,知名度大的有327事件、中科创业和吕梁、基金黑幕、亿安科技和罗成、银广夏、琼民源。你在网上搜索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