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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共同过失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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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共同过失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1. 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 2. 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 3. 论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 4.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 5. “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 6. 关于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思考 7. 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 8.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的新解读 9. 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 10. 试论不法侵害的认定 11. 现代刑法中报复主义残迹的清算 12. 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 13. 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 14. 论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15. 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 16. 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 17.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18. 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 19.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 20. 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 21.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 22. 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 23.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 24. 量刑情节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 25. 论刑法适用中的隐性不平等:以刘海洋案为视角的考察 26.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 27. 罪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 28. 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得与失 29. 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30. 善待罪刑法定原则 31. 罪刑法定与自由裁量权 32. 犯罪“故意”的学理分析 33. 从主观要件中对“明知”的认定问题的探讨 34. 明知必然发生能否放任? 35. 违法性认识在我国犯罪成立中的地位 36. 违法性认识在故意犯罪中的地位 37. 复合罪过形式理论之合理性质疑 38. 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 39. 论刑法适用解释 40. 司法解释之刑法谦抑性的背离 41. 狭义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析 42. 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 43. 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 44. 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 45.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性质问题初探 46. 刑法有权解释主体辨析 47. 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 48.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49. 论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 50. 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 51. 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 52. 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 53. 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 54. 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 55. 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 56. 实行过限问题研究 57. 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 58. 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 59. 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 60. 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 61.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 62. 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 63. 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 64. 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 65. 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 66. 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 67. 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 68. 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 69. 犯罪数额研究 70. 不纯正数额犯略论 71.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72. 关于“单位累犯”问题的思考 73.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 74. 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 75. 论单位犯罪主体消亡后刑事责任之承担 76.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新复合主体论”之提倡 77. 论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78. 单位共同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 79.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若干问题思考 80. 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 81. 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 82. 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比较研究 83. 建立“受害人谅解”相关制度的设想 84.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 85. 试论刑法中的被害者过错制度 86.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 87. 试析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之不足 88. 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 89. “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 90. “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91. 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 92. 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 93.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 94.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 95.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 96.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 97. 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 98. 将未成年人责任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 99. 身份犯研究 100. 共同犯罪与构成身份新论 101. 论胁从犯不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102.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 103. 论想象竟合犯——兼与法条竟合犯相区别 104. 再论牵连犯 105. 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106. 完善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立法的思考 107.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存在的缺陷和立法完善:兼论海外华侨的刑法保护 108.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109.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110. 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性 111."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112. “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113.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兼评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 114. 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115. 先行行为可以为犯罪行为 116. 法益状态说——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别标准新探 117.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118. 针对中国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119.中国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120. 计算机犯罪之犯罪客体再研讨 121. 论我国中国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中国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122. 论计算机中国络犯罪 123. 试论中国络共同犯罪 124. 关于中国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25. 论“黑哨”的立法定性 126. 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再思考 127. 我国刑法未设立无限防卫:对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定性 128.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129. 论“假想防卫” 130.业务过失犯罪研究 131.依命令之职务行为正当化研究 132.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133. 刑法竞合论 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 134. 论死刑的具体适用——兼对新旧刑法中的死刑适用作一比较 135.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 136. 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 137. 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以中国的有关立法与实务为主要视角 138. 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 139. 行刑社会化及其理论基础探讨 140.试论非监禁刑及其执行体制的改革 141.保安处分的理论与实践 142.保安处分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运用 143.大陆、台湾刑法中保安处分制度比较 144.大陆与台湾刑事责任年龄之比较 145.教唆犯罪的理论与实践 146.论未遂的教唆的可罚性 147.陷害教唆若干问题研究 148.间接正犯研究 149.论转化犯 150.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及其价值趋向 151.转化犯与结果加重犯——兼论刑讯逼供的立法完善 152.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153.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困境与诠释 154.期待可能性事由在刑法规范中的具体适用 155.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 156.特别自首若干问题思考 157.对“以自首论”的理解和适用 158.余罪自首成立要件解析 159.单位累犯、数罪累犯及未成年人累犯问题 160.论量刑中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的适用 161. 论剥夺政治权利刑内容的改革 162.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重新犯罪如何处罚 163.减刑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64.我国假释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165.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166. 论累犯制度的立法完善 167. 论我国短期自由刑的改进 168. 浅议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 169. 刑法中没收财物之分类研究 170.论赦免的刑事政策意义 171.论死刑缓期执行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若干问题探讨 172.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173.论酌定从轻情节 174.刑法中关于保护国有资产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175.惯犯问题研究 176. 初犯的刑法学界定 177.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178. 紧中国避险限度条件的

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11. 论婚内强奸12. 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13. 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14. 论持有行为的性质15. 论吸收犯之存废16. 罪刑法定原则探析17. 不作为犯罪研究18.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19. 单位犯罪适用中若干问题分析20.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 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8.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1. 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12. 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问题研究13. 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

课题选定的四项要求:

浅谈过失犯罪的认定论文

楼主你去百度上或者你们学校的图书馆找找这方面的资料,论文的话,还是专业点好,以免导师让你返工浅谈业务过失犯 所谓业务过失犯,是指从事一定业务的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尽其业务上应当特别注意的义务,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犯罪。日本学者认为,业务过失犯是指业务人员从事具有发生一定侵害法益结果危险的业务时,疏忽了业务上的必要注意的过失犯。那么什么是刑法上所说的业务呢?刑法理论界一般认为,所谓“刑法上的业务”,法律上并没有限制,一般是以事实上是否执行业务者为标准,也就是说是以反复从事同种类行为的行为为目的的社会活动而言。从事这类业务,即使缺乏形式上的条件,也不影响业务的性质,只要从事一定业务上的行为且对犯罪事实的发生有危险性,就足以成立业务上的过失。比如没有驾驶资格的人员从事驾驶业务,其虽然不是具有业务资格的司机,但是,由于他从事一定业务上的行为且对犯罪事实的发生有危险性,仍然可以认定其为业务过失犯。 对于业务过失犯来说,并不是说业务过失犯的过失与一般过失犯的过失有所不同,两者之间的区别只是因为业务过失犯的身份不同而已,业务过失犯的身份其实就是过失犯中的特殊的犯罪主体。关于过失成立的因素并没有因为其身份不同而有所不同,因其认知和意志因素的不同,同样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就是说存在着疏忽大意的业务过失和过于自信的业务过失。 由于从事业务的人与社会存在着面的接触,他“应注意”的义务比普通人要高:“能注意”的程度比普通人要强:“不注意”所造成的危害也比普通人要严重。这也就是说,执行特殊业务的人对其业务上的认识能力自然应当比一般人要强,其注意义务也自然应当比一般人大。这样,他的过失责任自然应当比普通人的过失责任要重。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就是人们认为,从事某种业务的人在执行业务时,对一定的情况所包含的危险性及其发生的可能性,根据行为人的业务经验、专业智能和熟练技术,应当超出一般人的预见能力和避免危害发生的预防能力;又由于从事业务的人如果忽视业务上应当注意的义务,其对人民生命、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比一般过失所造成的损失要大得多,如驾驶员不尽其业务注意义务而致交通肇事、医生不尽其业务注意义务而造成医疗事故、铁路职工不尽其业务注意义务而致铁路营运安全事故,其危害性显然比属于一般过失犯的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重伤要大得多。这就要求从事业务的人必须有较高的注意力,时刻保持着较大的谨慎态度,以避免危险的发生。这样一来,业务过失犯的过失与一般过失犯的过失相比,存在着加重业务过失的责任。因此,也有将业务过失犯称为加重过失犯的。基于以上原因,外国刑法一般均明确规定对业务过失犯的处罚要比一般过失犯的处罚要重,即业务过失犯的法定刑相对要高。 我国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业务过失犯,但是,与业务有关的过失犯罪还是客观存在的,主要集中在危害公共安全和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方面,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飞行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危险物品肇事罪以及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等。但是,与外国刑事立法例相反,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的对业务过失犯的法定刑恰恰比对一般过失犯的法定刑要轻,如交通肇事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有期徒刑7年,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最高法定刑则为15年,显然交通肇事罪的危害性要比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危害性要大,业务过失犯比一般过失犯的主观恶性要大,在立法上应当考虑规定业务过失犯的法定刑高于一般过失犯的法定刑。因此,我国刑法修订后,在维持业务过失犯法定刑的刑度的前提下,相对降低了一般过失犯的法定刑。我刚帮你找的,你看看

简述过失犯罪原因论 摘要:对于犯罪之过失犯罪原因的探讨,不仅是一个基本理论问题首要解决的客观要求,而且是分析和预防过失犯罪的必备基础。因此在坚持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有机结合的方法论基础上,从主体自身因素和主体外在因素探究过失犯罪原因(主要为心理原因),对于认识过失犯罪以及预防过失犯罪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过失犯罪 原因 主体因素 主体外因素 大凡世界,社会纷繁复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推进,依法治国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然而在我国正处于转型和改良的发展阶段,犯罪现象依然客观存在,有增无减,不容乐观。在建立健全法律规制的同时,探讨犯罪原因,追溯犯罪本质,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对于“什么是犯罪,人为什么会犯罪?”不仅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而且是众多犯罪学家和犯罪心理学家义不容辞的研究核心。对于行为人为什么会犯罪以及其犯罪心理的探讨,古今中外各学者观点不一,尚无定论。笔者试图避免从宏观角度探讨犯罪原因,力图从微观角度探索导致过失犯罪的原因(心理原因),揭示过失犯罪之犯罪人背后鲜为人知的原因。 对于过失犯罪的界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则为过失犯罪。据此过失犯罪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指行为人对行为的危害结果虽有预见,但由于过于自信而仍实施该行为,这是一种有认识的过失。探索过失犯罪的原因不得不建立在对犯罪原因的探讨基础之上。 对于犯罪原因界定,国内外学者没有统一的认识,西方不同学者分别基于不同学科角度,对个体犯罪原因提出不同的主张。(1)生物学原因论,包括体型说,遗传说,内分泌失调说,物质代谢异说等理论。(2)精神病理学犯罪原因论,包括病态人格说,低能说等学说。(3)精神分析学的犯罪原因论,包括古典精神分析学的理论,后精神分析学的观点,新精神分析学观点等。(4)学习理论的犯罪原因论,包括犯罪模仿论,不同接触论,条件作用论,社会学习论等。(5)多元犯罪原因论。 我国学者对犯罪原因的探讨有:(1)台湾法学家,犯罪学家林纪东认为:“犯罪的形成,有其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因素,造因至为复杂”。(2)犯罪心理形成原因论,包括内外因素论,动力因素论,聚合效应论,主客观辩证统一论等。(3)行为发生原因论,包括“犯罪心理结构+犯罪机遇——犯罪行为”论,“刺激——个体——反应模式——个体综合结构论——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论等。 纵观中外学者的犯罪原因之观点,笔者发现对于犯罪原因的探讨,不仅争议大而且反映出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各学者站在宏观角度分别对犯罪原因进行了理论解释,作为犯罪范畴之过失犯罪其犯罪原因同样在各学者的理论解释范畴内。因此对于犯罪原因纷繁复杂的争议必然导致对过失犯罪原因的争议。 对于犯罪原因界定或者确定并非易事,但值得肯定的是在理解或者界定犯罪原因时,不能片面的认为一个或者几个确定的因素是导致犯罪的最终原因,犯罪原因本身是一个复杂因素的复合体或者结合体 ,因此探讨过失犯罪的原因时,不仅要遵循犯罪原因研究的方向而且要坚持全面、发展、联系、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结合的观点。罗大华教授认为:犯罪原因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复杂多样,但不外是主体因素和主体之外的因素两大类。因此对于过失犯罪原因的研究也应从主体因素和主体外因素两个大方面就行探讨。基于这两大方面本文力图探究导致过失犯罪背后不为重视的心理因素。 对于过失犯罪原因的揭示,必须坚持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结合的原则,过失犯罪发生的原因,不仅仅是犯罪主体自身的原因,而且外在复杂因素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考量对象。 一、影响过失犯罪的主体内因素 (一)心理因素 在过失犯罪的主体因素中,心理因素更具有决定性。它表明了过失犯罪人的主观性,在引发过失犯罪行为方面,以下若干因素具有一定的作用。 (1)态度。 态度是个体对各种事物和现象所持有的一种协调一致的,有组织的,习惯化的行为准备状态和心理趋向。态度和人的思想意识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对人对事的态度不端正则是过失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之一,例如在一些特殊职业中,如车,船,医生,煤矿,铁路指挥等,如果态度不当便容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过失犯罪。过失犯罪的态度主要表现在:不负责任的态度,对抗态度,傲慢和固执态度以及自私的态度等。这些态度单个或者共同作用于行为人致使过失犯罪的可能性加大甚至具有决定性作用。 (2)思维与认知。 不正确的思维与认知是过失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之一,思维的真确与否,应该以主观与客观是否相一致为准绳予以判断,如果主观与客观相离,其人认知就没有正确的反映事物的本质,或者自我认识不完善,或者自我观察不当,或者自我 评价过高,或者自我体验歪曲等就会因客观与主观不一致甚或矛盾而出现错误的判断,进而导致错误行为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过于自信的过失就是自我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出现偏差或者不一致造成的结果。除了思维与认知之外,错觉也是过失犯罪心理不可忽视的因素。错觉是指对客观事物的不正确认识,由于人体心理或生理的原因导致客观实际与主体意识反映出现不一致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因疏忽大意造成的过失犯罪间或有之。 (3)注意。 注意是心理活动对一定对象的专注程度,或者集中的指向。注意的涣散与分心便是造成过失犯罪的重要心理因素,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都是以不注意为前提的。注意一般分为,无意注意,有意注意,以及有意后注意。无意注意是无需作意志努力的注意,有意注意则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注意,后有意注意则为经过意志努力之后形成习惯的注意。对事物的无意注意,有意注意以及后有意注意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能否专心完成任务,过失犯罪中注意力的不集中和分散是导致某些过失犯罪的重要原因甚或是决定原因。 (4)情绪。 情绪的变化与过失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情绪来源于需要的满足与否产生的态度体验,情绪会对人的全部心理活动以及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在强烈的外在刺激之下产生的情绪,对人行为有重要的影响。过失犯罪的产生或多或少的伴随着犯罪人的主观感情,主观情绪。 (5)性格与气质。 性格是人在长期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对事物的稳定的态度和习惯化的行为方式,它一旦形成便会鲜明的以主体为载体客观表现出来,并且贯穿于行为的整个过程。气质是指人生来就有的、稳定的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实践实例表明,性格和气质中的不良因素都有可能形成过失犯罪心理,进而导致过失犯罪的产生。如一个缺乏理想和信念的人,可能会出现对工作缺乏热情,毅力不坚定和责任心不强烈等特征,这样的人很可能出现玩忽职守的过失行为。 (6)智能与经验。 通常情况下,智能低下的人发生过失的情况要多于常人,一般一些易产生危险的技术性操作,由于智能低下,在掌握技术上有困难,而且容易对危险评估不足,会出现对危险无所顾忌或错误低估危险,易于发生过失。同时高智能者由于过于自信而忽视危险也易造成过失。但同时缺少经验同样也是预见危险性的一个障碍,由于缺少实践经验而对事物发展的缺乏预见并且遇到问题不易处理,因此成为过失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7)记忆。 记忆的缺陷与失误,会造成行为偏离正确方向,如遗忘等,会使主体对外界产生认识上的错误,致使行为发生偏差。在司法实践中,有操作员因为没有记清或着忘记操作规则致使行为错误最终导致过失犯罪的发生。 ( 8)无意识因素。 无意识因素在正常行为中会有出现的可能性,例如偶尔因疲劳打瞌睡或者受药物影响,其可能潜入到意识状态导致正常意识的混浊致使过失行为发生。 (二)生理因素 (1)疲劳。 疲劳是指持久的或者过度的活动是身体不适,导致工作效率减退的抑郁状态。疲劳有心理疲劳和生理疲劳。人处于疲劳状态下,往往对外界刺激无法作出迅速合理的反应,对应注意的危险可能不会正常注意,这样容易导致危险行为的发生。 (2)酒精中毒或者其他类似状态。 据研究行为人在饮酒后会出现,如视力下降,触觉不敏感,思考判断能力,注意力下降等闹障碍。因此酒后发生过失行为的可能性比较大。 (3)生理节律。 生理节奏规律正常与否对人的行为或多或少的产生影响,例如人体生理活动周期的打乱以及生物钟的破坏都对行为的正常性有一定的影响。 (4)年龄,性别和身体机能的缺失。 年龄大小不同意味着心理成熟的程度与知识经验的多少的不同,因而对人体的心理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一般来说,女性较为细心谨慎,注意力专一,不易造成过失行为。相反,男性一般粗心大胆,易分散注意力,因而容易出现过失行为。 (三)行为因素 (1)技能与熟练。 人要完成某项活动,必须具备与这项工作有关的技能或者素质,技能是主体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通过练习掌握的操作技术系统。熟练则为技术运用的程度,技能拥有的多少以及掌握的熟练程度决定着主体的行为的效率。一般情况下过失行为会出现在技能掌握不够且不熟练的行为人身上。 (2)习惯。 习惯是指由于经常性的固定行为重复实践而形成的活动倾向,对于习惯的良好与否对正常行为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例如:卧床抽烟的习惯,容易造成火灾,再如,用危险方法开玩笑的习惯等。 以上主要是从主体内因角度,阐述了导致过失犯罪发生的原因,除了行为人自身的原因之外不不得不重视主体外地客观因素对行为人过失犯罪的影响。 (一)情境因素。 情景是由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构成的对个人产生心理影响的综合性氛围。由意外构成的情景压力是影响个体行为正常性的主要因素。其主要来自: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危险工作情景,以及社会意外情景(挫折,变故,纠纷等)。 (二)舆论因素 (1)群体舆论。 群体舆论是指在个体生活的家庭,工作单位或伙伴之间 对某种事物的共同认识。这种认识对个体心理活动产生重要的影响,有时甚至促使个体否定原有的认识而从众。如某车间操作员开始并不想违章操作,但因他人“担心怕事”的怂恿而贸然行事结果酿成重大过失犯罪。 (2)社会舆论。 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对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影响,社会舆论环境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是具体的环境层次,第二个是社会风俗层次。具体的环境层次是在一定的场合,对熟人的舆论压力,例如男青年对他人当众羞辱的行为本不理睬,但在众人的激愤下出手一拳打死他人,结果造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发生。社会风俗是指虽然不存在舆论压力但对个体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和控制力。例如,过节放鞭炮造成火灾或者人身伤害等。 (三)被害人因素 过失犯罪,尤其是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过失犯罪,有一些案件与被害人的过错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由于自行车人闯红灯,违反交通规则被汽车撞伤等。在过失犯罪中,被害人的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某种因果联系或者条件联系。 综上所述,笔者在基于中外学者对犯罪原因的研究的基础上从微观角度在坚持全面、联系、发展、主客观统一以及内外因有机结合的方法论基础之上,分析和论述了导致过失犯罪产生的过失因素。对于过失原因的探讨,不仅是分析过失犯罪原因的要求,而且更是事前预防过失犯罪的必备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而过失犯罪,是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中,过失犯罪是不存在既未遂的。过失犯罪,只有当结果发生时,犯罪才成立。不存在预备、未遂、中止状态;犯罪既遂是与它们相对的概念,所以一般也不能说“过失犯罪既遂”。打个比方,行为人过失致人死亡,你说他怎么才叫犯罪未遂呢?如果被害人完全没有遭到人身伤害,行为人无罪;如果被害人只是重伤但是没有死亡,那么行为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建议不要以这样的题目来写论文,老师肯定不会接受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跟你玩玩还被扣住10个积分 晕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一)过失犯罪的概念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二)过失犯罪的特征1.实际认识和认识能力相分离。2.应为行为和实际所为不一致。3.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相矛盾。(三)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心理;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四)过失犯罪的性质1.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2.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3.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表现在主观意志上,而是体现在客观效果上。(五)与故意犯罪的区别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3.从处罚方面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六)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根据行为人本来应该也能够正确地认识一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的联系,进而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但他却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采取了极不负责的态度,从而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国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支配之下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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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拥有上下5000年的历史,有着辽阔的土地,有着壮丽的山河,有着丰富的矿产,有着强大的军事,有着悠久的历史 文化 ,还有着13亿爱国的人民,这就是我们富强的中国。

早在几千多年前,我们的祖先就用自己的智慧创造了汉字,让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更加便捷,后来又慢慢创造出造纸术,火药,指南针和印刷术四大发明,这都是中国人民的智慧。现在的生活中,我国的军事变得更加强大,科技也越来越先进。每当新闻节目中看到其他地区陷入大乱时,我们却处在和平盛世。这和平是多么可贵呀!

生在这和平年代,一定要好好珍惜这可贵的和平。现在无论是小学生还是中学生,整天看的不是纪录片和关于科技发展的影片,却整天沉迷在网络游戏和娱乐节目、明星真人秀当中。对大事不管不问,天天去了解那些所谓/自己喜欢的明星家事,不去了解发展历史和有巨大贡献的科学家,却整天买那些明星的海报、动画片等等。80%的小学生理想是做明星做歌手,想当科学家的却少有人在。这一代中国人怎么了?这样下去,人们就会变得没有灵魂。因为我们小学生就是未来祖国的栋梁,只有现在努力学习,才能够让祖国母亲更强大。

我们是中国人,有着黄皮肤、黑头发、黑眼睛,这是我们的标志,我们的血管里流淌着中国人的热血,无论我们走到哪儿,都不能忘记自己的祖国。在平时的生活中,偶尔追追星,看看娱乐节目完全没有问题,但是绝对不能沉迷其中。

我们要有一颗爱国的心,我们是龙的传人,要时刻不忘祖国母亲和炎黄子孙受到的屈辱,有一个让祖国更繁荣富强的梦想。

作为一个中国人,你应该感到无比自豪和骄傲!

高三富强作文议论文2

现代生活离不开科技,我们衣食住行用都凝结着科技发展的成果。科技创新是人类智慧的展现,科技突飞提进,改变了我们生活面貌,提高了我们的生活质量,搭上科技的快车,我们的生活将更加充满浪漫和激情。

在飞往太空的道路上,中国人在不断探索和追求,在古代,中国人民走在世界的前面;在今天我们也在急起直追。1970年,我国成功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卫星,成为世界上第五个独立研制和发射卫星的国家。1999年,我国第一艘试验飞船“神舟”,号发射成功。2003年10月16日,“神舟”五号载人飞船成功着陆,我国首次载人航天飞行圆满成功。2008年,“神舟”七号载人飞船发射成功,我国正式成为世界上第三个掌握出舱技术的国家,中国航天事业的发展,大大提升了中国的国际地位和核心竞争力。

我国人类基因组研究也取得了重大进展。有人说21世纪是生命科学的世纪,生命科学将显示出灿烂的前景。2000年6月,人类基因组计划完成了人类基因组序列的“工作框架图”。2002年2月又公布了人类基因组“精细图”。我国是参与改变了人类基因研究的国际格局,显示了中国的科技实力,提高了中国的国际地位。

20世纪50年代以来,以微电子技术,生物工程,航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为代表的第三科技革命迅猛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信息技术,生命科学等高新技术的兴起,把这一革命浪潮进一步向广度和深度方面推进,并推动了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

科学技术是第一产力,科技进步和创新是值增强综合国力的决定性因素,是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强大动力才,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越来越决定着各国在全球政治,经济舞台的地位和尊严。为此,我国实施科技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努力缩短我国与发达国家在科技发展上的差距,争取早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我们在享受科技成果带来的轻松和方便时,还应该深刻认识到所有重大的科学发展,每一次重大的科技进步,都是与科技家的辛勤思考和艰难探索分不开的。

尽管在科技的大道上没有平坦的通路,但是在科学精神的激励下人类科学探索的脚步从来没有停止过,正因为这样,社会才得已发展。我们要树立和弘扬科学精神提高自身素质,做一个勇于创新的人。

高三富强作文议论文3

有人说过这样一句话:中国富强了!

不错,中国真的在逐渐走向富强,可是现在已经达到了吗?然而,没有。

纵观千年来的中国富强发展史,那些建造小康社会,代表大会,为水资源干枯的各种方案,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南水北调都对我国发展,富强起到了很好的开端。但目前,中国还没有正真富强起来。

就拿铺马路这种简单的事说起。长期以来,我国城市路面非“黑”即“白”(黑色沥青和白色水泥两种颜色),而在欧洲,如英国、德国、荷兰等国,彩色路面已较为普及。通过道路颜色的不同,如红、绿、蓝、黄等,提示不同车辆的驾驶者在规定的路面上行驶,从而避免了车辆的混行,大大增强了安全性。做以比较中国,这种路面只有北京,上海,香港在使用这种。

从根本的衣食住行来说,物价已经涨的吓人了。而收入的涨幅却远比不上物价的涨幅。所以,“民众的共同富裕”也是中国走向富强的重点。从“中国乞丐为什么这么多”这个话题可以看出小康社会还没有起到一定的作用。在国外人人平等,从不出现有乞丐这种情况,不工作的人和每天上班的人都可以得到相应的金钱。(他们给没有工作的人定时补贴)。所以,民众的共同富裕对我们,对国家和国家将来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地位,不容忽视。

马路的颜色、我们的共同富裕这些都是很平常的事情。但从这点点滴滴可以看出,中国现在正是走向新一时代的阶段。

在平时生活中,这样的事例还有很多,它说明中国并不富强。不是我们说祖国的不好,这是事实,无法改变。从两方面来说,中国的经济和民众的共同富裕都没有达到大家所理想的,期待的。

中国富强了吗?民众富强了吗?国家的富强仅仅和金钱有关吗?没有,不是。我发现:在近代中国变化过程中,中国主要向西方学习,并不能说不能富强,只是效果慢了些。正真想让中国富强起来,首先要做到:自由,民主。还要勇于不断探索,向强国学习!

高三富强作文议论文4

曾几何时,年仅12岁的周恩来做出了令全班师生震撼的发言:“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题记

读书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学习知识;学习知识又是为了什么?是为了自己的未来抑或是同周恩来一样: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

目光短浅者,看重的乃是个人利益,这些人为的是书中的黄金屋,颜如玉而奋斗,单为自己人着想。目光远大之人,则担负着兴复国家的重任。古今往来,此类人物不胜枚举。

以《离骚》闻名的屈原,自出生以来,便被赋予重任。为此,他饱读诗书,无论政治方面抑或是军事方面,他都不肯放过,均把它们当作醇酒,细细品味。然而,他醉心于书中,都不忘国家之兴衰。自他有能力执事后,便倾心竭力,将毕生所学投入到国家社稷的建设中。

但因时事所限,屈原的壮志未能实现,这也未免有些遗憾。不过,由此看出,读书人的目的不是为了别人,而是为了国家,为了自己的祖国而奋斗。读书充实了我们的知识,提高了我们的能力,但当我们拥有这些能力之后,我们应该做些什么呢?答案是肯定的,投身于国家建设中去。

建设祖国的重任已被先人承担,当今世界留给我们这一代人民的重任,可是将自己的国家送上富强的道路。在今天这个科技异常发达的时代掌握了先进的科学技术,就能把握自己的命运不至于处在竞争中的劣势。

发展科技的前提,是要有不断更新的知识供应,才能将科技创新,进而提高科技水平,占据市场中的有力地位。然而,读书是完成这一愿望的 措施 。读书,一方面可以从书中得到前人的知识,进而扩充自己的知识,使之不断的积累发酵,进而产生新的知识。另一方面,我们还能从中 总结 经验 教训,避免走发展的弯路。这样才能更快更好的发展,使自己的国家处于不败之地。

所以请记住:为国家之富强而读书。

高三富强作文议论文5

历史的点点滴滴如散落在偌大沙滩上的沙石贝壳,我悄悄走过,时而拾起一两颗打动心灵的贝壳,寄出一份梦想,蹲下投放。中国梦,流淌在岁月。

沙滩上有一颗饱经沧桑的贝壳,那是中国遥遥五千年的 故事 。从黄帝开创历史到如今的我们诵读历史,我看到的太多,每个中国人都拥有着同样的中国梦。富强!富强!中国梦的 口号 在继续。中国梦流淌过每个日日夜夜、每个中国人的内心。不管有多大的困难,地震、泥石流、洪灾,还是会有饱经沧桑后成功的微笑。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收藏 岁月流淌过的每一个中国梦,战于世,立一生之梦

沙滩上有一颗闪亮的贝壳,那是中国奥运会、世博、嫦娥二号成功发射的故事。当一阵阵掌声雷鸣般响起,当世界举目投足于中国时,我知道,中国的光芒已散发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中国梦还在继续,我们的视线还在执着,默默献上自己微薄的力量。这是一个梦,一个叫作中国梦,一个被每一个中国人所深呼的梦。我以心的维度仰视奖牌下每一个奋斗的身影,倾听每一声临近中国梦的足音,俯身捧起岁月流淌过的荣誉,扬手敬礼,大声喊出自己的中国梦。

沙滩上有一颗铭记的贝壳,那是羁旅在外的中国人的故事。我清楚的看到,有人客于异国,却随身带着中国的泥土,有人在奥运会直播前呐喊中国万岁,有人在参加外国记者采访时说:“我是中国人,我们都共有一个梦,她叫中国梦!”是的,那就是我们的中国梦,一份信仰,一份怀念,一份奋斗,到处都迷漫着中国梦的味道。就算在异国他乡,我们都还能轻哼着国歌的旋律,心怀着祖国,铭记着中国梦,力创美好未来。

潮起潮落,我坐在偌大的沙滩上,看着眼前正在富强的中国,阳光透过云彩照射在我身上。我站了起来,嘴角轻轻咧开,怀着一份坚强,一份荣耀,一份铭记,轻轻拾起几颗贝壳,珍藏在身,勉励自己,心中已准备好,种下中国梦,创造美好的未来。

中国梦,我的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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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上帝对一名教士说:“来,我带你去看看地狱。”他们进入了一个房间,那里有许多人正在围着一只煮食的大锅坐着,他们眼睛直呆呆地望着大锅,又饿又失望。每个人手里都有一只汤勺,因为汤勺的柄太长,所以食物没法送到自己的嘴里。 “来,现在我带你去看看天堂。”上帝又带着这名教士进入了另一个房间。这个房间跟上一个房间的情景一模一样,也有一大群人围着一只正在煮食的锅坐着,他们的汤勺柄跟刚才那群人的一样长。所不同的是,这里的人又吃又喝,有说有笑。 教士看完这个房间,奇怪地问上帝:“为什么同样的情景,这个房间的人快乐,而那个房间的人却愁眉不展呢?”上帝微笑着说:“难道你没有看到吗,这个房间里的人都学会了喂对方吗?”教士恍然大悟。 这个故事生动地告诉世人,人活在这个世上,一定要学会分享与给予,养成互爱互助的行为习惯。我们在地狱里看到的那群吝啬鬼,他们宁愿自己饿死,也不愿去喂对方。正像英国诗人白朗宁所说的:“把爱拿走,地球就变成一座坟墓了。” 分享,是一种境界,是一种智慧,是一种升华,是与人方便自己方便。分享爱,分享劳动,分享喜悦乃至分享痛苦,这都是我们所需要的。有些人做人往往总是斤斤计较,干什么事情总怕自己会吃亏,更怕让别人得了便宜。这样的人就是没有领悟到分享的真谛。其实,从古至今,奉献的意义包含了两层含义,一层是你付出的并让他人从中受益的,另一层就是你从你的付出中所得到的回报。当然,这种回报,有时候是你看得见的,有时候则是你看不见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回报自然好,而看不到的回报更可能是一种你精神上的丰富财产。 人们总是幻想能够过上天堂里的美好生活,正因为是幻想,所以我们总是觉得天堂离我们很遥远,而其实,天堂离我们并不遥远,只要我们懂得分享,快乐和幸福往往便会“不请自来”。 分享的要义来自于我们自己的所作所为,来自于我们每个人的所作所为,来自于我们是不是可以摈弃那种宁愿自己饿死,也不愿为他人做出付出的“地狱般的行为”。 天堂里能看到什么?那位教士已经告诉了我们,他看到的是“施恩与人共分享”,是“献花者手中留余香”。正像俄国伟大的作家托尔斯泰所说的:“神奇的爱,使数学法则失去了平衡,两个人分担一个痛苦,只有一个痛苦;而两个人共享一个幸福,却有两个幸福。”

800字共同富裕议论文如下:

什么是共同富裕,我认为包含两个层面,既要物质上共同富裕,又要精神上共同富裕。物质层面,关系到百姓的衣食住行用,让生活有保障,是共同富裕的首要任务和基本内涵。而精神层面,则是让生活有温度,是共同富裕必不可少的有机组成部分。

作为一名基层民情民访代办站代办员,我觉得精神层面更需要得到关注,精神富有比物质富有更重要。在我从事代办员这些年,我发现,现在人们的生活基本都有保障了,但文化生活方面,特别是老年人,还有待进一步丰富。社会矛盾减少了,邻里关系更和睦了,社区一家亲,相处有礼有节,走到哪都有家的温暖,这是我理解的精神层面的共同富裕。

如何推进精神层面的共同富裕建设,我认为,首先要提高人的素养,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在改革开放之初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让他们带动大家一起致富,走共同富裕道路。这就要提升人们的社会责任感,积极主动帮助没有富裕的人一起进步,一起提高生活水平。

其次要加强社会基层治理工作。凡事以和为贵。和谐社会是共同富裕的政治保障。如今我所做的,就是每天接待需要化解矛盾纠纷的群众,将社会不稳定因素阻止在萌芽状态。

在调解中,时间非常宝贵,在矛盾产生初期就想方设法去化解,避免小纠纷演变成大矛盾,进而导致悲剧出现。从事调解工作已经八年多,我希望更多人加入到这个队伍,敢于面对矛盾纠纷,传播好人好事的正能量,让这社会充满爱。

同时,要加大对老年人,特别是独居老人的人文关怀,给予他们更多关爱。现实中,我经常碰到有老人因为缺少子女的陪伴,被一些打着健康保健、外出旅游幌子的钻了空子,多年攒下的积蓄全走。

对子女来说,在外打拼不易,工作在繁忙也要多设身处地考虑老人的感受与现实困难,即便不能常回家看看,也经常打电话回家。对基层组织和社区来说,可以组织志愿者队伍,多开展一些文艺活动,为老人送去欢乐,有条件的还可以建设一些活动中心与养老公寓。

浅析共同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去中国知网上找些论文看下,或许有灵感

不同的犯罪人具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女性犯罪人除具有一般犯罪人所具有的犯罪心理和犯罪因素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女性犯罪心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提及女性,给人的第一印象是善良、温柔、贤淑,然而古往今来都不乏“坠落天使变恶魔”的 故事 。在现代社会,女性已不仅仅停留在传统的“妻子”“母亲”“女儿”的角色,她们正逐步走出家庭,走向社会。然而,女性在取得成就和地位的同时也出现了违法犯罪日趋增多的问题。也许是无知让她们误入歧途,也许是物欲让她们坠入深渊,也许是畸爱让她们迷失方向,每一起女性犯罪都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背后都有她们特殊的心理过程。本文在近年来女性刑事案件办理的基础上,着重研究女性犯罪特点及犯罪心理,希望能为预防女性犯罪提供思路。

关键词 犯罪 情感 心理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11-283-02

一、基本情况

从案件类型来看,女性犯罪罪名较为集中,主要为侵财型犯罪(盗窃、),故意伤害、性犯罪和毒品犯罪。据统计,上述四类犯罪约占我市女性犯罪案件总数的50%以上。女性由于体力上明显弱于男性,心理上胆小怕事,因此多实施轻体力、隐蔽性的智力型犯罪,较少实施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同时,女性属于弱势群体,多为被保护对象,因此社会上对女性的警惕心理容易降低,女性更为容易得到他人的信任,并且女性也善于利用该性别优势,因而女性实施等侵财犯罪活动与男性相比容易得手。

从受 教育 程度来看,女性罪犯多集中于小学、初中 文化 。文化程度是影响犯罪机率的重要因素之一。文化教育对个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常情况下,文化程度低则认识水平也相应较低,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不足,导致性格偏激、狭隘,遇事容易感情用事,易采取片面的方式解决问题。同时,受教育水平与法律意识水平成正比,低文化水平人群多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甚至不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再者,受教育程度低者过早地离开校园步入社会,因认知水平有限,不能明辨是非,容易受到他人的唆使、欺和利诱而走上犯罪道路。最后,文化程度低导致找工作受限,迫于生计,也有女性走上盗窃、卖淫的犯罪道路。

从犯罪频率上看,女性罪犯基本为初犯,累犯和再犯的几率较小,累犯的情况主要发生在盗窃、、贩毒案件中。

二、女性犯罪特点

(一)情感犯罪居多

女性是天生的情感动物,感情细腻、丰富、敏感,且多为感情的理想主义者,但是女性控制感情的能力明显不足,情绪稳定性差。司法实践中发现,许多女性暴力犯罪的动因源于情感问题,她们的恋爱观、婚姻观、家庭观发生了扭曲,犯罪对象也多为她们感情的倾注者(如丈夫、情夫,近年来针对第三者的暴力犯罪有增多趋势)。当女性对某人倾注了感情,做出了牺牲,换来的却是冷漠、打骂、背叛、甚至抛弃时,女性往往会产生愤怒、嫉妒、仇恨心理。该些负面心理如没有畅通的排解 渠道 ,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在强烈刺激下,仇恨的洪水就会冲破理智的闸门,从而产生残酷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报复行为。

(二)加害者受害者难分

在很多案件当中,女性犯罪嫌疑人既是加害者,也是受害者,两者之间存在转化过程。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女性在受到伤害后(例如家庭暴力、丈夫婚外情等),通常会委曲求全,希望以此挽回感情,但现实又常事与愿违。当负面情绪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转化为强烈的报复仇恨嫉妒心理,在该心理的驱使下,部分女性实施了暴力犯罪。另外,一些青少年女性在本应茁壮成长的年纪,因缺少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关爱和正确引导,走上犯罪道路;再如一些被性侵害的女性,因无法承受来自社会、家庭的压力,自暴自弃,最终身陷囹圄。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法律上,她们的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法意;但情感上,她们本身也是受害者,有“情有可原”之处,社会应当弥补对她们缺失的关爱。

(三)多团伙作案,女性在其中扮演从属性角色

在封建社会时期,儒家思想要求女性“在家从父、嫁夫从夫,夫亡从子”,因而女性不具有独立的社会地位,这主要是由其生理、心理特点所决定。现代社会,女性仍对男性表现出强烈的依附性。女性多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同时她们一般不是主犯,多带有胁从、被教唆、帮助犯的特点。

三、女性犯罪心理

女性犯罪多由于安全需求(如人身安全、生活稳定以及免遭痛苦)、情感与归属需求(如爱情、婚姻)、尊重需求(如成就、地位)未被满足而实施过激行为,以致触犯刑律。以下着重分析几种常见的女性犯罪心理。

(一)嫉妒、仇恨、报复泄愤心理

相比较男性,女性一般承担更多的家庭职责,投入在家庭建设上的时间和心血也更多,因此女性对于婚姻家庭的期望和重视程度远超男性,一般表现为希望婚姻延续、家庭幸福。但现如今婚外情现象日益蔓延,使得部分家庭陷入情感危机;家庭暴力现象仍屡禁不止,为女性犯罪埋下不定时炸弹。

1.家庭暴力

封建时期男子凌驾于女子之上,认为可以对妻子随意打骂,该种思想至今仍有残余,尤以农村为甚。执法机关一般不插手普通家庭纠纷、居委会村委会不管也是常态,这也导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长期处于无助境地。加上性格懦弱、经济不独立,以及“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思想的影响,妇女受到家暴后常选择默默忍受,这又进一步助长了丈夫的暴力倾向。当仇恨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性格偏激者会产生“鱼死网破”的复仇心理,此时琐碎的小事就会触动“情绪的扳机”,用她们特殊的方式发泄对婚姻的不满,因此我们看到弱女子身上会发生意想不到的大案。

2.婚外情

除了家庭暴力外,夫妻之间的不忠实也是造成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当今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正在弱化,诱惑因素逐渐增多,一些人产生了扭曲的婚恋观,对家庭不负责任,纵情过度,男性在该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心理学上认为女性的原则性、精神性较强,对婚姻的期望值也高于男性,因此一旦婚姻家庭出现变化,女性极难接受变故,心理极易发生扭曲,会不惜一切代价捍卫自己的原则,以求精神上的慰藉。此类案件中,被害者多为丈夫或情夫,但近年来“原配怒杀小三”的恶性犯罪增多,影响恶劣。杀死情敌固然存在一时激情冲动犯罪的因素,但更多的是对扫除障碍、恢复原有家庭生活的向往。同样的,作为第三者的女性,也会因为被冷落、抛弃而产生仇恨心理,或是出于为自己的感情扫除障碍的目的,采取极端的 方法 解决感情问题。 (二)逞强斗狠心理

心胸狭窄、小心眼也是女性的标签之一。心胸狭窄的女性自我排解情绪的能力普遍差,极易产生争强好胜心理。平日细小的邻里矛盾、家庭纠纷如没能及时化解,容易形成积怨以致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例如我市2011年发生的一起恶性杀人案件,邻里间因琐事产生纠纷,长期不合。案发当日,母亲、儿子、儿媳、女儿、女婿共同商议如何报复,并积极准备作案工具。傍晚在家门口遇到被害人一家后,儿子、母亲、女儿、儿媳分别持匕首等工具共同打击手无寸铁的被害人,最终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数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最终上述几人均以故意杀人罪定罪。这种因邻里纠纷而导致的恶性凶杀命案并不多见,而全家人一起作案更是罕见。双方多年的恩怨,难解的怨气,酿成了一个人间惨案。该案件三名女性罪犯的犯罪动机外表上看只是个“气”字,其实质是心中没有法制观念,因为某些微小利益受到侵犯或者受到损害便放纵宣泄,逞强斗狠,走上犯罪道路。

(三)铤而走险心理

在现代社会,女性在继续相夫教子责任的同时,也部分地承担起了家庭供给,更有单亲妈妈等群体几乎需要独自供养家庭。然而,女性在就业、待遇等方面极易受到歧视及不公正待遇。部分女性无一技之长,无固定职业及住所,缺乏生存能力,为生计容易为财而铤而走险,实施盗窃、、色情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爱慕虚荣、急功近利心理

随着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投入最小、利益最大”的功利性也潜移默化着民众的价值观,女性爱攀比、好嫉妒的性格特点更加剧了这种现象。当现实与理想无法平衡时,部分女性迷失方向,有的走上盗窃、、贪污、受贿的不归路,有的贪婪地出卖肉体换取不义之财;有的甘愿做第三者,埋下犯罪隐患。心理学研究分析,女性的意志力弱于男性,在具有同样的接触钱财物的情况下,女性更容易为贪婪所侵袭。并且,女性的认知系统较为薄弱,很多时候都是以自己的低级需要和直接 经验 为标准,因此很容易被小恩小惠所诱惑,从而沦为他人的犯罪工具。

(五)自暴自弃,放纵心理

女性的心理承受能力普遍不如男性,因此在遇到挫折、创伤后容易颓废,产生消极厌世情绪,进而“破罐子破摔”走上犯罪道路,该种情况在性犯罪中多见。对于性过错,社会对女性的批判明显多于男性,在强大压力面前,一些女性不敢、不愿、甚至不能通过正常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继而产生自暴自弃心理,沦为卖淫女,进而极有可能演变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者。

(六)无知、盲从心理

该种情况多发生在未成年女性,该群体在世界观和价值观未完全形成时即接触社会,从而误入歧途。

女性犯罪虽然在绝对数量少远低于男性犯罪,但其上升势头明显,其对于家庭、社会的影响不容小觑。通过对女性犯罪心理的分析,针对不同的犯罪心理,设计不同的应对策略,可以为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提供思路。笔者倡导在社会上多些正确价值观的引导,多打温情牌、亲情牌,及时对负面情绪进行疏导、化解,从而从源头上减少犯罪诱因。当然,女性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减少和预防女性犯罪同样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女性自身、家庭、社会多管齐下,将保障女性权利的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摘 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水平的快速提高,女性越来越多的参与到社会各类事务中来,但是与此同时也导致女性犯罪的比例逐年上升,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基于此,本文主要针对女性犯罪者进行了心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防范措施。

关键词 女性犯罪 心理分析 防范措施

作者简介:瞿业,六盘水市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40-02

在家庭和社会之间存在着一条重要的维系纽带,那就是女性,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其心理特征相对于男性来说,最突出的在于富于更多的情感,因此女性的神经系统兴奋程度更高,在受到刺激时很容易产生各种敏感的反应。基于此,女性的犯罪现象要比男性少很多,不过一旦女性成为罪犯,将会造成极为严重的情节。最近几年以来,女性犯罪行为逐渐增加,阻碍到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女性犯罪心理,提出并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成为了现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女性犯罪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一)女性犯罪的主要类型

(1)暴力犯罪。相比于男性来说,女性暴力犯罪的现象要少很多,不过随着妇女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在社会活动中的参与范围越来越大,女性暴力犯罪行为也在逐渐增加,特别是现阶段女性故意伤害及杀人犯罪等问题愈加严重,而被伤、被杀对象则主要为丈夫,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和被动性。(2)财产犯罪。相关调查资料表明,女性财产犯罪的概率也有上升的趋势,主要表现为盗窃、贪污及罪等,该类犯罪是女性犯罪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3)性犯罪。在整个女性刑事犯罪案件中,性犯罪的比率最为突出,并且严重腐蚀到了社会的正常有序发展。其主要特点为流动性、隐蔽性及依附性等,主要表现为聚众淫乱、引诱或容留妇女卖淫罪等。

(二)女性犯罪的具体特点

(1)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具有被动性。虽然目前社会发展中强调男女平等,但是由于男权主义仍然在家庭关系中广泛存在,家庭暴力问题的频繁发生导致很多妇女无法再继续忍受虐待,一部分女性并没有通过法律形式维护自身权益,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2)女性犯罪的主体具有年轻化、高文化程度的特点。有调查研究发现,女性犯罪的特点越来越趋近于男性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的犯罪在逐年增加,而且女性犯罪存在年轻化的特点。(3)女性犯罪的手段具有明显的欺性。由于性别差异,女性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通常都不会直接采用暴力手段,而是通过、投毒以及盗窃等方式来达到犯罪目的。(4)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依赖性。由于女性受到生理条件的局限,在体力上弱于男人,因此在社会中是一类较为弱势的群体,所以很多女性犯罪人多会为男性犯罪人进行踩点或者为其提供更多的犯罪工具,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依赖性,经常会出现在一些团伙犯罪当中。

二、女性犯罪心理的形成因素分析

(一)家庭因素

(1)一部分女性在家庭成长的过程中形成了明显的人格缺陷。相关部门研究发现,在一些家庭关系比较紧张,甚至是在一些关系破裂家庭中成长的孩子,性格都存在冷漠、阴郁等特点,而很多少女为了逃避家庭带来的不愉快,过早的在社会中游荡,想要从中寻找更多的安慰,不过由于其在社会中接触了很多不良因素,最终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2)家庭暴力可以说是家庭美满生活的腐蚀剂,同时也破坏社会稳定发展的一颗定时炸弹,很容易造成婚姻的破裂,子女在此时会受到严重的伤害。而在农村,发生家庭暴力的概率要比城市高很多,由于农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特别是在这些家庭中的女性没有直接的经济收入,地位较低,受到丈夫的打骂是经常的事情。一部分男性由于受到男权主义的影响,认为丈夫永远要比女性地位高,可以随便打骂妻子,甚至于一些女性觉得在遭受到暴力虐待之后是一种家丑,难于对外人启齿,因此一旦这种伤害超出妇女的忍耐底线,她们都会直接通过伤害或者杀害的方式来反抗丈夫,从而形成犯罪。

(二)社会因素

(1)社会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传统的观念中存在“男尊女卑”的思想,而且儒家文化中推崇女性要“三从四德”,千百年来压制着女性的自由发展,导致很多女性的心理遭受到长期以来的压制。(2)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观念遭到了彻底的颠覆,逐渐开始塑造现代新型女性,导致很多女性产生了强烈的“高消费”欲望,很多女性的“拜金”行为明显,她们为了获得更多的金钱和财富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3)外界传媒的不良诱导也是女性形成犯罪心理的重要原因,尤其是一些黑色反动的、黄色淫秽的文化传播,直接影响到了女性正常人格的塑造和形成。

(三)个人性格因素

从女性犯罪心理形成的自身因素来看,通常可以分为不良心理、变态心理以及精神疾病症状等三个大类。其中不良心理主要表现为情绪遭受长期的压抑而变得暴躁,产生较强的报复心,还包括较强的贪婪欲望及明显的自私心理等。另外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刺激了社会的整体消费水平,一些妇女为了贪图享受、为了获得更多的物质利益,逐渐产生了严重的贪婪心态,导致其愈加爱慕虚荣,使得其为了尽可能的满足自身产生的畸形需要,不惜采取犯罪手段来谋取利益。此外,还有一部分女性在刚开始时通常都处于被害状态,但是由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维权意识淡薄,逐渐在后期从被害者的身份转化为害人者,伴随着其强烈的报复欲望最终发生犯罪行为。

(四)个人生理因素

在女性犯罪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为性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女性个人生理因素的影响。首先,与男性相比,女性的青春期变化要早一到两年,体内的雌性激素分泌量多于男性的雄性激素,因此会过早的对异性产生更为敏感的体验。其次,生物学上认为,当女性在处于月经期、怀孕期以及绝经期等各个生理周期时,会直接对其生理状况及心理状况产生影响。除此之外,一部分女性还会由于植物神经的紊乱,导致大脑皮层失调,很容易产生心烦易怒的情绪,一旦受到不良刺激,将会大大增加女性犯罪的几率。 三、女性犯罪的防范措施

(一)加强女性心理知识的教育力度

女性犯罪会直接影响到一个家庭的正常生活,并且会给社会的稳定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 反思 。因此,应该将加强女性心理知识的教育力度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首先,要加强对女性进行 心理 健康知识 的教育力度,通过开设一些专业课程及相关讲座等,推广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橱窗等各类型的宣传媒介,营造女性心理健康知识教育的良好氛围。另外,还要加强女性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咨询及治疗机构的建设,在市场机制的促进下,促进女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并不断扩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的队伍。要充分的认识到,女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离不开人的努力,因此提高教育团队的素质也是一项重要工作,在保证数量的同时,针对现有的教育工作人员,大力开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及必要技能的培训工作。最后,还应该不断完善女性心理健康的测评制度。通过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及财力,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女性心理健康测评工作,不断的从信息反馈中寻找问题、改正问题,确保心理教育工作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二)加强女性思想水平的认识程度

一方面,要重塑妇女的传统观念。中国儒家文化自古以来推崇女性应该“三从四德”,限制了女性的自由发展。随着新时代发展过程中带来的变化,女性婚姻遭受到了极大的冲击,一大部分女性犯罪就是因为在处理家庭婚姻矛盾时发生的,因此如何正确解决家庭矛盾已经成为了这些女性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所以,现阶段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倡导女性自尊、自立、自强的精神,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破害时,在面对社会中出现的各种诱惑时,一定要保持冷静,通过正确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一部分女性的生活态度过于消极,而改变这些女性的思考方式也是一个重要任务,帮助女性形成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确立新的生活目标,有利于降低女性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对女性犯罪个体进行心理治疗

针对女性犯罪个体,目前最重要的工作是进一步加快相关心理矫治机构例如劳教所、戒毒所以及监狱等的建设,同时要做好犯罪个体的心理治疗工作。由于现阶段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很多机构没有深刻的认识到心理治疗的重要性,严重缺乏专业的心理治疗人员,针对这种状况可以加强与大专医学院校以及医院等的合作力度,配合社会力量来做好女性犯罪个体心理治疗工作。另外,我们要不断的更新和借鉴现阶段心理科学的相关知识与原理,根据我国女性犯罪个体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应用,尽可能的起到改善女性犯罪心理治疗的效果。在这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女性犯罪个体的心理治疗并不是特殊的治疗,其与一般心理治疗的本质是一样的,在治疗过程中我们不应该把她们当作犯人来看待,而是应该将其作为病人,尊重她们的人格,与他们友好沟通,建立融洽的治疗氛围,增强她们的自我整合能力,改变她们的心理结构,使其逐渐对其生活方式感到满意,从而改善女性犯罪个体的心理状态。

四、 总结

总而言之,女性犯罪需要得到社会各界长期的关注。本文主要针对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女性犯罪心理进行了分析,因此女性犯罪的预防措施难免会受到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实际研究工作中一定要更加全面、更深层次的进行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够切实的预防并减少女性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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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毕业论文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会有灭失的风险,一旦风险发生造成货物损毁,势必会给运输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规避货物运输途中由灭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一般会选择为运输货物投保相应的货物运输 保险 ,从而转移企业承担的风险。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货物运输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对海上货物保险利益的界定不清,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了不小的麻烦,提出了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的规定在贸易实务中产生的问题,然后在充分研究了海上货物贸易的特殊情况,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

关键词:货物保险;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贸易赔偿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672?3198(2012)20?0059?02

1 背景

在国际贸易自由化、全球化的背景下,海上运输成为国际间贸易的重要运输途径,海上货物保险作为分散海上货物运输风险的手段,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运用。保险利益作为最重要的保险基本原则之一,成为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核心问题。《海商法》和《保险法》在我国发展相对较晚、起点较低,对保险利益的解释过于原则,因此显得比较薄弱,无法形成统一、准确的认识。使得海上货物保险在适用保险利益原则时产生诸多法律问题。据广东海事法院统计1984年建院到2005年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案件中有23%的涉及保险利益问题。笔者试图从保险的真谛、法律的适用性、贸易实务对保险利益展开分析,以便核赔人掌握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对“保险利益”问题的基本处理 方法 。

2 文献综述

2.1 严格利益关系说

学者对严格利益关系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英国学者LordEldon定义为:保险利益是财产合同的订立或财产上的权利而产生的关系,只有严格在这两种情况下致使财产权利的灭失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时才能称得上是保险利益。我国学者对保险利益也有深入的研究,司玉琢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用货币衡量计算被保险财产合法取得资产的损失。汪鹏南研究指出:保险利益是能够准确衡量且独立于保险合同之上而存在的关系。

2.2 宽泛利益关系说

另一部分学者认为严格利益说太过狭义,美国、法国、希腊等一部分航运传统强国多数学者认为:所有和被保险财产利益相关的人都是保险利益者,即被保险财产的保全或灭失会给相关利益人造成利益和损失的都是保险利益人。例如,英国1806年Lucena和Craudurd之间关于货物保险的诉讼案中,英国法官对保险利益的判断是根据“精神上确定的事”、“真实的期待”或“与保险标的有某种利害关系”为标准。

3 现行保险利益基本原则对贸易实务产生的问题

保险的作用是分散风险,而分散风险对应的是填补亏损。而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必定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纠纷争用的重型武器。那么什么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范围有多大?保险利益应何时出现在保险合同里?目前我国《海商法》还没有对保险利益作出定义,但它在《保险法》中加以表现,我国《保险法》第12条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样的定义使在保险纠纷中处理问题原则化和简单化,且难以形成准确、统一的标准。会在下列保险实务中产生问题。

3.1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保险标的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这样的规定对于一般的陆上货物保险不会产生利益纠纷,但是对于跨国贸易的海上货物贸易保险合同就会出现很多无法解决的大问题。因为在跨国贸易运输中货物的投保人签订的是CFR和FOB合同,即货物购买方在货物装船前都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而货物购买人不可能在货物装船以后再去办理货物保险合同,这就造成购买人在购买保险合同的时候并买有取得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从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尴尬局面。所以我国保险法中这样的规定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这样的规定在现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是行不通的。

3.2 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转让后的效力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因其提单的多次转让使其所有权不断转移,保险的标的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例如,在货物运输途中在大部分时间内不在其所有人的控制之下。但是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不会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国际运输中心允许不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就可以由被保险人经过背书进行转移。我国《海商法》中规定:“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不需经保险人同意,可由被保险人以背书等方式转让,合同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这些法律部门都在形式上规定了可以自由 转让合同 ,但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核心的实质内容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即保险合同效力要以保险利益为依据,被保险人没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就得不到合法的保险效力,保险利益原则是被保险的基础,如果转让人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利益不会因为合同的转让而产生保险利益。我国现有的《海商法》、《保险法》都没有对转让保险合同的实质要件保险利益作出具体规定,虽然保险利益是一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权益,可以自由转让。但是学者对保险利益是否可以脱离保险标的而独立转移观点不同。

3.3 海上货物保险人代位权问题

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范围不统一将会产生下列问题,承运人享不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成为保险人能不能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权的关键。国内专家学者对保险利益的解释不统一,承运人坚称,承运人在运输途中要以自己的经济利益去承担货物发生风险的损失,从而承运人享有运输货物拥有的可保利益,它可以直接为自身利益对要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投保获取保险单或是通过合同规定从而有权享有托运人保险利益。而保险人则主张根据海上保险的可保原则,只有对货物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真正具有厉害关系的人才能投保,否则视为赌博行为合同无效,托运人将货物的可保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实质上是使承运人获得了本来不具有的保险利益,托运人损害了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的权利。

4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的界定

对保险利益的归属界定比较难把握。过于严格的界定,会限制了合法保险,掣肘了保险经济效用地发挥。过于宽泛的界定,会出现众多拥有保险利益的关系人,这无疑是纵容了赌博行为,赌博行为会出现投保人投险并盼望货物出险的现象,这违背了保险的原则。现在主流的观点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保险合同要以承担风险这一原则为利益的边线。

这就是说买卖双方以承担风险为界线,投保人的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我国在处理海上货物保险实践中也多以风险承担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划分点标准。这样划分的原因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货物风险的转移做了准确的规定。

相关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都作了详细的规定。FOB、CIF、CFR,是国际海运 贸易合同 中最常见的3种合同价格条款,明确了风险划分点为货物以装货港船舷,即货物买方从货物越过船舷的一刻起开始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并承担货物的风险。以“风险承担”的界限作为有保险利益的界限虽然有一定的合理和可操作性,但是缺乏实务性和法理性。在该标规则下可能会出现货物买卖双方都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的情况,例如,在CIF双方贸易中,货物在越过船舷运输途中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于风险已经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中。

此时卖方失去了保险利益,如果买方退单、拒收货物或者拒付货款时,卖方即使手中持有提单和保险单也无法获得保险人赔偿。所以有风险承担点为保险利益界线也造成了很多海上货物保险纠纷。贸易合同在FOB和CFR条款下的保险纠纷最为典型,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只有具有了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才能购买保险合同,否则合同无效,从而造成货物购买方只能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拥有了保险利益后再能去购买保险,而在实务操作中货物保险合同躲在货物装船前购买,尤其是预约合同。这样如果认定保险合同无效,这明显不符合国际贸易货物 运输合同 实务运作的事实。

但是在实务中如果在FOB或CFR下保险货物在装船前发生货物损失,保险人拒绝为被保险人赔偿损失,理由是被保险人对保险货物没有保险利益。笔者认为,在以CIF、FOB、CFR下签订的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从货物交至买方手中,再到收到货款,对保险货物享有无可争辩的保险权利,同样,买方从和卖方签订贸易合同后到货物划在合同下对保险货物也享有无可抗拒的保险利益。

所以在处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货物保险合同时没有必要在货物的保险利益上纠缠不休,简单的处理方法是持有保险单并有提单的被保险人只要受到真实的损失就有权利向保险人索取损失报酬,这满足实际,也符合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赔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损失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自身真实的损失,也就是说,被保险人索赔金额要以自身真实的损失为上限,没有损失或者超出损失的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被保险人不能因为货物损失而得到额外的利益。

以“实际损失承担”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获得保险的上限在国际海上贸易中更符合实际。这样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在损失中真正的受害者只要持有保单和提单自然能获得赔偿,这也体现了保险的真谛。这样保单的转让等一系列的问题只要遵守这以准则都将迎刃而解。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一书对货物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解释为:“凡因财产发生危险事故可能遭受损失的人,均对该项财产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此解释明确了拥有提单和保险单的货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是合法的经济利益相关者,必然有权利依据相关法律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5 结语

本文主要研究探讨了法律对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并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归属作了更合理,更有效,更符合实际情况界定。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该具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的规定,应当宽泛的解释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不为法律所禁止。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因此货物买卖当事人应当对保险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且在操作海上货物保险纠纷时,要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作出对获得保险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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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 经济 的飞速 发展 ,我国在海上货物运输的不断扩大的同时,对于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如何保护自身利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论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以及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并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的 分析 ,来说明怎样维护自身的利益.

关键词: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保险险别 部分损失(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国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的 影响 ,货物在途中极有可能受到损失,货主为了保障货物在一旦遭到损失后能从经济上得到补偿,一般都要投保货物运输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买方和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以后,如果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约定范围内的损失,应按规定给予被保险人经济上补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起源最早、 历史 最久,本文主要论述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和海洋货物运输中的损失

一.洋运输货物保险,按照国家保险习惯,可将各种险别分为:

(一)主要险别

A、平安险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人其 英文 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么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 自然 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民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一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 措施 ,因而产生合理施遇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B、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C、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上述三种险别都有货物运输的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例如,对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按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不过,在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二)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包括:

1、偷窃提货不着险: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淡水雨淋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淡水、 雨水 以至雪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3、短量险:负责保险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通常包装货物的短少,保险公司必须要查清外装包是否发生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如属散装货物,往生育装船和卸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 计算 短量的依据。

4、混杂、沾险: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换。例如矿石等混进了泥士、草屑等因而使质量受到 影响 。此外保险货物因为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例如布匹、纸第、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因而引起的 经济 损失。

5、渗漏险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同和油类物质,在运输地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换。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碰损、破碎险: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

7、串味险: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第、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

8、受热、受潮险:例如,船舶在航行途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使舱内水气凝结、发潮、发热引起货物的损失。

9、钩损险: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因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同在承保该险的史下,应予赔偿。

10、包装破裂险:因为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于因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候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

11、锈损险:保险公司负责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生锈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要险面下。也就是说,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险别以后,投保人才允许投保附加险。投保“一切险”后,上述险别均包括在内。

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类内,但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之内。它往民 政治 、国家行政管理规章所引起的风险相关连。 目前 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别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黄曲霉素险和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此外,还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等。

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所保障的损失,接损失的程度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类。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可构成实际全损:(1)被保险的货物已经完全灭失;(2)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3)被保险货物丧失已无可挽回;(4)船舶失踪。

2.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虽未完全灭失,但对被保险人而言已经没有什么用途或价值,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者即为推定全损:(1)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2)被保险货物受损后, 修理 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3)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之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已超过残存货物的价值;(4)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被保险货物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费用将超过收回被保险货物的价值。

(二)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是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包括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两种,由于在以后的论述中还要专门涉及,在此就不再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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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浙江教育考试网上不是有吗。300多个....貌似有点多法律毕业论文(21005)法律毕业论文001 中国司法改革问题 002 中国法治建设问题 003 法律与社会问题 004 法律职业问题 005 中国法学问题 006 西方法律发展运动研究 007 发展权及发展权理论 008 革命与法律发展 009 法国律师职业组织及其自由主义思想的产生 010 美国律师协会与美国司法制度的变革 011 德国的律师协会与法西斯主义的关系 012 英国的法律职业中的政治保守主义与政治自由主义 013 发展中国家的司法改革的经验与教训 014 个案判决中的正当性问题研究 015 法律发现与法律论证的关系问题研究 016 立法过程中的法律论证与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论证之比较研究 017 法律解释的客观性问题研究 018 法学中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划界及比较研究 019 全球化对于两大法系法律思维模式的潜在影响及发展趋势研究 020 法治本士化的理论基点及方法论研究 021 法律的局限性研究 022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问题研究 023 霍费尔德基本法律概念的分析及其在中国语境下的应用性研究 024 法的本质问题研究 025 中国法律思想中的自然法问题研究 026 中国各家法律思想的共同文化原型比较研究 027 中国法律思想中的信仰问题研究 028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方法问题 029 宪政与法治的关系之梳理 030 程序与宪政 031 作为政体结构的正义 032 市民社会、私法文化与法治建设 033 中国法治障碍的个案分析 034 当代中国司法改革及其反思(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反思) 035 从刑法或诉讼法的变迁看20世纪中国法文化的转型 036 农民法律意识的嬗变(个案分析) 037 法官与行政官在职业素养、职业道德上的区别 038 法学教育、司法统一考试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039 论“活法”(living law)与中国法治进程 040 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分类培养、管理研究 041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研究 042 论社会法的精神 043 中国法治进程的条件分析 044 论作为公共产品的法律 045 论法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 046 论专家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 047 论农村承包土地的流转制度 048 社会保险(养老、医疗)立法研究 049 农村土地承包争议仲裁制度研究 050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处理 051 古希腊法律演进的特点及其背景分析 052 罗马私法体系形成中的经济因素 053 宗教与法律相互关系探讨 054 欧洲城市法的性质及其作用 055 普通法的程序优先原则及对法治的意义 056 大陆法的成文法典法及对法治的意义 057 法系特点比较研究 058 部门法形成的条件及意义 059 法律职业的概念与特征 060 对抗制与纠问制诉讼方式的历史成因、异同及对现代诉讼制度的影响 061 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功能 062 从基本制度构件分析司法公正的条件 063 “不患寡而患不均”之我见 064 论复仇 065 论“准五服以制罪” 066 《韩非子?忠孝》篇读后 067 “天人合一”观念与“秋冬行刑” 068 论明代吏治的得失 069 从“葫芦僧判葫芦案”说起 070 论“官当” 071 论孙中山的“权能分治” 072 “治之经,礼与法”??论荀子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073 宪法诉讼制度探析 074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075 宪法解释问题研究 076 制宪权问题研究 077 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 078 论宪法的经济功能 079 选举制度改革探析 080 论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081 平等权问题研究 082 欧美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083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逻辑分析与道德解读 084 行政诉讼确认判决适用范围研究 085 行政立法中的听证制度研究(从个案出发展开研究,比如贵州人大立法听证) 086 论行政职权(运用实证分析法学方法展开研究) 087 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或宪政基础) 088 行政诉讼领域举证责任的配置(新的证据规则出台后的视角) 089 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090 行政不成文法源探微 091 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生存可能及制度建构 092 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 093 行政撤诉的社会学分析 094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095 论授权行政主体 096 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 097 论行政许可的性质 098 论无效行政行为 099 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 100 论行政侵权归责原则 101 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102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宽趋势 103 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104 论比例原则及其适用 105 行政法上不成文法渊源研究 106 论行政听证及其适用 107 论卷宗阅览权 108 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109 论行政确认判决 110 论行政回避制度 111 论行政行为的撤销 112 论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113 论行政资讯公开 114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115 论行政法律保留原则 116 论行政许可制度 117 论行政知情权 118 论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实现 119 论行政听证制度 120 行政强制程序法定化 121 WTO与中国司法审查的完善 122 WTO与中国行政程序法制化 123 论行政调查程序 124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125 论罪刑法定原则 126 论犯罪概念 127 论犯罪构成 128 论正当防卫 129 论自首 130 论危害国家安全罪 131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 132 论走私罪 133 论贪污罪 134 论贿赂罪 135 论金融犯罪 136 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37 论涉税犯罪 138 论违反公司法的犯罪 139 论危害环境与自然资源犯罪 140 论刑法中的不作为 141 论正当防卫 142 论共同犯罪 143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 144 论绑架罪 145 论抢劫罪 146 论盗窃罪 147 论侵占罪 148 论贪污罪 149 论受贿罪 150 论挪用公款罪 151 论刑事简易程序 152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153 论证人出庭作证 154 论被告人的口供 155 论律师辩护 156 论附带民事诉讼 157 论立案监督 158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159 论审判公开 160 论审判监督程序 161 论抗诉 162 论物证 163 论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164 论刑事鉴定 165 论不起诉 166 有组织犯罪研究的几个问题 167 计算机和网络犯罪问题初探 168 城市化进程中的犯罪预防 169 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界定 170 试论职务犯罪的预防策略 171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 172 关于沉默权的几个法律问题 173 试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174 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建构初探 175 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研究 176 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177 论刑事司法现状制度 178 论逮捕 179 论无罪推定原则 180 论举证责任制度 181 论刑事庭审方式改革 182 论一事不再理原则 183 论证明标准 184 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185 无权处分及其法律效力研究 186 物权行为研究 187 论缔约过失研究 188 违法性法律行为的效力 189 表见代理研究 190 公司法人格及否认研究 191 附条件法律行为研究 192 因人的死亡所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 193 物权行为理论的再探索 194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重构 195 所有权与所有制关系的再认识 196 所有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197 论我国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198 论占有 199 关于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关系的重构 200 论婚姻本质 201 论同居者的法律地位 202 论配偶身份权 203 论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204 论合立遗嘱 205 论生育权 206 论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207 论遗嘱的有效性 208 离婚标准研讨 209 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210 论经济法的本质 211 论经济法的目标 212 论价格卡特尔 213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14 论行政垄断 215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 216 论反垄断法的除外适用 217 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218 论限制竞争协议 219 论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220 论股东代表诉讼 221 论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 222 论股东资格的取得 223 论处罚性赔偿金的适用 224 论我国税法裁量权的合理运作 225 论产品缺陷 226 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227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228 股东出资的法律问题 229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230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研究 231 公司犯罪问题研究 232 论股票与债券 233 企业转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234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35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问题研究 236 合伙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 237 企业收购、兼并和股权置换若干法律问题 238 企业破产法的缺陷及其完善 239 破产责任与破产犯罪研究 240 论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241 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 242 劳动法本质论 243 劳动法基本原则研讨 244 劳动权的法律定位 245 再就业问题的法律对策 246 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247 集体谈判机制的法律探讨 248 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249 论改革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250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251 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基本法的创新 252 环境侵权的公益诉讼研究 253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254 排污权交易制度 255 绿色壁垒与我国的环境贸易中的法律对策 256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257 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258 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及其完善 259 入世对我国环境保护的影响及其法律对策 260 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法律问题研究 261 污染转嫁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262 提单物权凭证研究 263 电子提单的流转及安全性法律分析 264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探析 265 海运欺诈及防治 266 共同海损制度的存废 267 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建议 268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及对策 269 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利益探析 270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问题 271 知识产权权利竞合、权利冲突研究 272 WTO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73 网络著作权问题研究 274 域名的法律保护 275 基因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76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277 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 278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研究 279 商号法律保护研究 280 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 281 商业方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82 浙江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283 新世纪中的国家主权问题 284 WTO规则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285 NGO、公司及个人的在保护人权方面的国际法上的责任 286 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287 论人权公约的实施 288 论反对恐怖主义的国际法机制 289 上海合作组织研究 290 论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 291 从国际法看“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292 试论国家主权豁免 293 WTO框架下中国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294 国际私法基本理论(反致、识别、规避等)研究 295 国际私法各种法律适用(合同、知识产权、物权、侵权、婚姻、继承等)研究 296 国际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管辖权、司法协助、诉讼费用担保、判决域外承认执行等)研究 297 国际商事仲裁基本问题(仲裁协议、仲裁员、友好仲裁、裁决域外执行、纽约公约等)研究 298 WTO各种基本法律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争端解决机制等)研究 299 论多边投资协定(MIA)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 300 国际金融服务市场开放下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研究 301 巴赛尔体制的演变与跨国银行的监管 302 WTO体制与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研究 303 论一国四席态势下的中华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 304 中国入世承诺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研究 305 中国入世承诺中的选择性保障措施制度研究 306 论WTO的透明度原则 307 论DSB对WTO规则的解释 308 DBS报告的效力及其执行 309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问题研究 310 入世后中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 311 中国入世后产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312 WTO的新议题研究(竞争政策、劳工标准、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 313 WTO非违法之诉研究 314 反倾销法的公共利益问题研究 315 论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 316 我国海外投资立法的现状与完善 317 WTO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研究 318 产品责任诉讼的举证责任比较研究 319 国际反规避规则研究 320 投资自由化趋势及我国的法律应对 321 WTO的例外制度研究 322 WTO农业补贴规则及我国的对策 323 试论迁徙自由与中国出入境管理体制的改革 324 改革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之我见 325 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 326 试论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 327 试论走私、毒品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 328 试论金融犯罪(洗钱、信用卡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329 国际移民法比较研究 330 WTO与中国公安工作改革 331 论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 332 WTO与中国劳改、劳教、监狱管理制度的改革 333 论依法规范中国的“私人侦探”服务机构 334 试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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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共同过失毕业论文
  • 浅谈过失犯罪的认定论文
  • 800字共同富裕议论文
  • 浅析共同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 共同海损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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