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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知识产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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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知识产权的归属

属于知识产权的有:1、专利权,其主要保护对象为发明创造,即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2、著作权,其主要保护对象为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作品等作品;3、商标权,其主要保护对象为商品或服务一定范围内的专用权;4、其他属于专利权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知识产权属于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法律特征具体如下:(一)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作品、创造发明和商誉等,具有无体性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物质载体而存在。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物质载体所承载或体现的非物质成果。获得了物质载体并不等于享有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其次转让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不等于同时转让了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最后侵犯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不等于同时侵犯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二)特定的专有性,即排他性是指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否则构成侵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物权的专有性存在诸多差异,表现在:1、专有性的来源不同。由于作品、发明创造等非物质性的客体无法像物那样被占有,人们难以自然形成对知识产权利用应当由创作者或创造者排他性控制的观念。相反,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自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侵犯专有性的表现形式不同,保护专有性的方法不同。对物权专有性的侵犯一般表现为对物的偷窃、抢夺、损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侵占,而对知识产权专有性的侵犯一般与承载智力成果的物质载体无关,而是表现为在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缺乏法律特别规定时,擅自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3、专有性受到的限制不同。知识产权受到的限制远多于物权,如相关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均构成对著作权专有性的限制。此外,还有时间性、地域性的限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因为有霸王条款,很多学校在学生创作毕业论文之前都会和学生签订知识产权声明之类的东西,内容就是写明,学生完成的毕业论文,权属归学校所有。按道理来讲,学生并不属于学校的教职工,所以不可能算职务作品。学生的毕业论文是原创的,也不属于合作作品,学生的毕业论文应该属于学生所有,跟学校没关系。但是,实际是,学校为了不产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制定了霸王条款。你可以在创造前选择不签,学校也可以不让你毕业啊,你耗得起吗?相信某一天,这个权属问题会明确的,但是现在嘛,呵呵哒。

我认为知识产权由属于个人或者公司的私有财产,自然而然通过市场交易,已经转变为属于消费者们公有和共有的财产。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禁止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另一类是版权(也称“著作权”),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诸如小说、诗歌、戏剧、电影、音乐、歌曲、美术、摄影、雕塑以及建筑设计等。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如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者对其广播和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硕士毕业论文知识产权归属

法律分析: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著作权是其中的一种,而论文内容属于知识产权,受著作权的保护,所以自己写的论文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这个很简单,哪个学校发给你学位证啊?如果你导师能让他现在的大学发给你学位证,那也可以啊

给你正确的参考答案,希望能够有所帮助:首先,你所在学校的《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是合法的,这涉及到“职务发明”的界定问题。我国专利法把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两类。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4)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上述情况以外作出的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个人所有。根据上述说明,你的研究生课题是在该学校完成的,你&你的导师利用了该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并且这是你们的学习&工作任务,知识产权理应归属于学校。去劝慰一下你的导师,他人虽然离开了学校,但是该课题却是在原来学校完成的,因此不能够把知识产权带走。我遇到过很多这种权属纠纷的事情,原来的学校不会轻易放弃权利的,到最后可能还会到法庭上去判定权利归属,对你们不利。想了解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知识,请登陆

学位论文知识产权归属学校

学位论文---版权的取得与归属 发表日期:2006-4-17 15:22:14 1、取得学位论文版权的取得方式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在实行登记制度的国家,学位论文享有版权需以登记为前提,如果不进行版权登记,是不可能享有版权的。这些国家即使是已经公开出版的作品,也必须进行版权登记,不登记作品不享有版权。我国实行版权自动保护原则,学位论文一经完成,即享有完全的版权。并不以是否出版、发行、固化、登记为版权之成立要件。2、归属从目前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成果的共识看,学位论文的“作者”已经是没有争议的一个问题了,换而言之,在学位论文上署名的就是学位论文的作者,但对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争议较大。国内部分高校和有权授予学位的机构在解决学位论文版权问题时,常直接在单位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条例中直接规定了学位论文的归属。例如北京某高校规定:“研究生学习期间凡教学计划内安排的研究课题(如学位论文、课程专题等)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科技活动所取得的一切研究成果为学校职务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研究课题虽属研究生自选,但利用学校的条件(如名义、指导、设备、资金、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研究成果,也属学校职务成果。学校职务成果属清华大学所有,未经学校审核同意,不得自行转让或做其他处理,这一办法同样适用于本科生。” 学校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显然是将著作权法的第十六条规定做了过分有益于学校的扩大解释,是有悖于法的公平与正义精神的。据了解该校很多学生在入学之初就签署了遵守知识产权规定的保证书,如果不能用“失学的胁迫”去解释学生签订合同的情形,就只能有一种解释,那就是学生在法律方面的无知,他们在“不知不觉”中就将自己的利益出卖了。令人意味深长的是,无论伯尔尼公约及世界版权公约,还是Trips,都几乎毫无例外对学位论文的版权问题做出了“回避”。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无非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学位论文的作者享有完全的版权;二是学位论文的作者享有学位论文的署名权,学校享有学位论文版权的其它权利;三是学位论文的作者享有版权,但学校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后两种情况是在学位论文被视为职务作品的情况下,才得出的结论,但笔者认为,学位论文认定为职务作品是非常牵强的。按照法理学者的观点,学生就读期间和学校所形成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合同关系,那就是学生支付学费而学校要提供教育。学校在学生在校期间所提供的必要的物质是为了完成“教育”这个特定的合同义务。毕业生撰写学位论文是为了“自己”获得专业学位,而不能认定为是为了完成学校所交给的“任务”。如果说写作学位论文也算完成任务的话,那也是毕业生自己在完成自己的任务,因为只有完成了得到学校认可的学位论文,才能取得学位。一言以蔽之,学位论文的版权应毫无异义的属于作者本人所有,即使毕业生的学位论文仅是学校大项目中的一个部分,他仍应该就他所负责的部分享有完全的版权。如果学校在相关学位论文的研究上投入了较多的人力物力,学校可要求享有该作品的优先使用权或者免费使用。国内很多高校目前的做法已经证明了笔者这一观点的正确性,如浙江大学和北京大学在毕业生离校前要求毕业生对自己的学位论文出示“独创性声明”或“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这事实上等于已经承认了学位论文的版权由作者享有。

因为有霸王条款,很多学校在学生创作毕业论文之前都会和学生签订知识产权声明之类的东西,内容就是写明,学生完成的毕业论文,权属归学校所有。按道理来讲,学生并不属于学校的教职工,所以不可能算职务作品。学生的毕业论文是原创的,也不属于合作作品,学生的毕业论文应该属于学生所有,跟学校没关系。但是,实际是,学校为了不产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制定了霸王条款。你可以在创造前选择不签,学校也可以不让你毕业啊,你耗得起吗?相信某一天,这个权属问题会明确的,但是现在嘛,呵呵哒。

给你正确的参考答案,希望能够有所帮助:首先,你所在学校的《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是合法的,这涉及到“职务发明”的界定问题。我国专利法把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两类。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4)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上述情况以外作出的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个人所有。根据上述说明,你的研究生课题是在该学校完成的,你&你的导师利用了该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并且这是你们的学习&工作任务,知识产权理应归属于学校。去劝慰一下你的导师,他人虽然离开了学校,但是该课题却是在原来学校完成的,因此不能够把知识产权带走。我遇到过很多这种权属纠纷的事情,原来的学校不会轻易放弃权利的,到最后可能还会到法庭上去判定权利归属,对你们不利。想了解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知识,请登陆

毕业论文有知识产权属于谁

因为有霸王条款,很多学校在学生创作毕业论文之前都会和学生签订知识产权声明之类的东西,内容就是写明,学生完成的毕业论文,权属归学校所有。按道理来讲,学生并不属于学校的教职工,所以不可能算职务作品。学生的毕业论文是原创的,也不属于合作作品,学生的毕业论文应该属于学生所有,跟学校没关系。但是,实际是,学校为了不产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制定了霸王条款。你可以在创造前选择不签,学校也可以不让你毕业啊,你耗得起吗?相信某一天,这个权属问题会明确的,但是现在嘛,呵呵哒。

知识产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民典法》第六百条的规定如下: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版权指的就是论文的法定负责人,一篇sci论文有通讯作者也有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等,通讯作者是负责整篇文章的设计、费用等内容,在论文发表过程中起到很关键的作用。而且在国际上是比较认可通讯作者的,很显然sci论文的受益人就是通讯作者,所以一般情况下,通讯作者就是sci论文的负责人。

通讯作者一般指整个课题的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书写等,版权自然也就是属于通讯作者的。第一作者是对整篇文章撰写起到很大的作用,一般说来通讯作者与第一作者其实就是一个人,所以论文的大部分内容以及费用都是通讯作者承担的,所以自然版权属于通讯作者。

SCI文章发表的七步流程解析

第一,先完成你所要发表的文章。

SCI文章其实没有想象中那样的难写,只要熟悉你自己的专业,选择与专业相符的主题内容;在写作过程中避免与其他的文章内容有较高的重复度;使用你自己较为熟悉的语言;要舍得投入足够的耐心和精力还有时间;文章完成以后一定要请专业人士替你审阅。

第二,投稿。

你的文章投到哪一本杂志上是有很大的学问的。如果你的时间充足,可以先投到高于你的目标杂志的杂志上。投到那些比你目标中杂志还要高的杂志上,即使被退稿你也不会有损失,有可能会收到他们给你的非常有用的意见。

第三,选择合适的审稿人。

你推荐的审稿人要有一定的学问,一定要是专业人士,但你推荐的审稿人不能是太忙的或者是太厉害的,因为他们一般都不会去理睬一般的杂志发出来的邀请。

第四,关于撤稿。

你没必要去担心杂志编辑会不高兴,一般撤稿的原因有三种:材料不可靠,结果重复,设计的问题。

第五,怎么样回答审稿人。

做研究写文章确实很辛苦,发表文章更加不容易。可是审稿人也辛苦也不容易,他们认真阅读你的文章,给出很好的建议而你不接受他所给的建议,换谁都会不高兴。这时候你应该保持冷静,静下心来好好分析一下他给你建议,找到问题的关键点。

第六,文章被接受后该注意的事项。

你的文章被接受以后,就会以印刷编辑的校样形式寄回给你,校样不可以有大幅度的改动。校稿主要是查看作者名字有没有写错,图表上的数据有没有错的地方,查看完之后需尽快将校样寄还给印刷编辑。

第七,文章被发表后的注意事项。

文章发表之后,一般是不会撤稿的。一个稿子同时投到几个不同的杂志会引发诚信的问题,所以在发表之前要慎重的考虑。

不是,谁写的论文就算是谁的论文,不可能算老师的。除非老师他拿你的论文上传到其他网站上,如果是这样的话,这个论文很有可能会变成你老师的。

知识产权法的毕业论文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下面是我整理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加强诚信法律制度建设;

2、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3、农村法治建设;

4、征地及移民安置法制建设;

5、完善征地的法制建设

6、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模式;

7、论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的互动关系;

8、商业秘密保护及其立法;

9、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

10、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适用;

11、知识产权的间接侵权;

12、数字化图书馆时代知识产权问题;

13、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与知识产权请求权;

14、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立法完善;

15、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查制度;

16、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17、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和权利让渡;

18、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

19、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20、知识产权、技术创新与企业竞争力;

21、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2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

23、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 WTO(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

24、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及侵权界定;

25、知识产权犯罪问题;

26、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出口检查制度;

27、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28、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原则;

29、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的完善;

30、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 一、微软公司案件 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 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1] 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 “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2] 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 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 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 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 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 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 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 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 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 [7] 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 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 二、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容易被盗用)。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四、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8] 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 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 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如果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而如果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9]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 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 1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 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10]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11] 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如果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12]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 2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 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一台DVD ,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 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3 、平衡原则- 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 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14]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 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15] 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这一点从IT行业的发展就可以得到证明。 另外,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矫正。 这种矫正应该是发生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义务或价格,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竞争可以接受的界限,这才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微软与电脑设备生产商的“第一屏”条款中,微软公司并没有对“第一屏”的画面设置和显示做出过分不合理的约束,也没有限制制造商、消费者对“第一屏”之后画面重新设计。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在合同自治的原则下,许可协议不可能仅仅保护许可人的利益。整体看来,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双方的利益平衡必然会反映到合同的价格上。取得的权利越多,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德国的瓦尔特?欧根说:契约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来自家庭和企业经济计划的个人的自由契约,就不可能有通过完全竞争来对日常经济过程的调节”。[16]而且,这种“第一屏”条款可以通过降低培训成本、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商标标识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得到稳定、低廉的服务,最终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第一屏”条款并不是完全权利滥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将反垄断的审查引入此条款,就会破坏合同的合意,破坏在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进而会付出损害社会技术进步的代价,这是反垄断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具体分析合同条款,权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垄断法的作用空间。 第二,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要这种“保护”成为破坏竞争的保护伞,反垄断法就应责无旁贷的对此加以规范,以确保竞争结构的健康发展。 事实表明,契约自由有时不能保护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甚至可以用来消除竞争,卡特尔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建立就是例证。企业利用契约自由来建立垄断组织,垄断组织又用契约自由导致强制性的契约。“契约自由”常常成为垄断集团证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相应权利的籍口。[17]正因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推崇,才使权利滥用有可能成为合法现象。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的特权,给知识产品的收益划定了一个闭合空间,只能由权利人独享,自然引发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矛盾。 正如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美国和欧洲的法院针对反垄断诉讼,分别认定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利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从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现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并进行规范的。这是因为反垄断的性质决定。因此,尽管有“排他性”的“私权”壁垒,又有合同自由的说辞,但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还是应该承认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 第三,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豁免之列,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中。在对一家公司进行反垄断时考虑的已不只是规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规模来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8]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达的看法:“客观的格式标准,通过公正的过程被认可,有一种‘实质上促进竞争的优点’。通过设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适用性,进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通过投入及经济指标的标准化来降低生产成本。使新的进入者可以根据当前标准生产产品,降低市场准入障碍……”????总体看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企业希望进行技术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车行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主体只有在面对竞争时才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改造,因此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平衡不断加剧的竞争和进一步技术改造之间的利益。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问题越来越普遍,这时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不同部门法的立法深意,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 注释: [1]2000 年6 月微软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确认了微软采用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在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但否定了初审法院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浏览器软件领域的判决。11月6 日,微软与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个州和解。由于和本文论述关系不大,故不作详细介绍。徐杰、时建中主编《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第204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资料来源: 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站 [2] 刘平周详《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4 期 [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du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copy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 [4] 笔者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有期限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 因此,此处讨论的独占也是相对的而并没有过于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之上,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疑,而主要是从反垄断角度和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一些思考。同时,我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的结果。 [5] “有效竞争”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目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竞争被视为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这种模式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作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标模式,关键是如何确立一个标准,以评价市场上的竞争是有效竞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主要是从规范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按照德国康森巴赫的理论,优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要有多个竞争者,他们的商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高。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页 [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页 [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 [9]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 “本身违法”适用于那些已经被确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行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为的存在,无需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调查。一般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但又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违法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之后,才能做出判断。 [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 [11]“1. it should not be presumed that 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creates or increases market power ;2. competition policy should acknowledge and respect the basic rights granted under patent law ;3. a licensing restriction should not be prohibited under competition law if it leads to a situation which is less anticompetitive than would occur if there were no license at all(i.e. competition agencies should not implicitly assume that if the restriction were proscribed, the license would still be granted)。 Where a licensing restriction fails this test,it should nevertheless be permitted under competition law if it is associated with sufficient actual or potential efficiency effects.”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1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载于《知识产权》 [13]“But licensing should confer benefit on copyright owners : that is part of the design of copyright law and of contracts. And success in the marketplace does not dispossess a firm of the benefits that copyright law and contract generally convey.”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 [14]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 [15]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 [16]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 [17]马洪雨《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 期

民商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民法总论 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 2、意思表示研究 3、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研究 4、间接代理制度研究 5、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比较研究 6、诉讼时效的效力研究 7、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研究 8、法人的本质研究 9、我国合伙制度的完善 10、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研究(二)物权法 11、我国物权法体系研究 12、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13、企业法人两权分离制度研究 14、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15、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16、占有制度研究 17、物权行为研究 18、我国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19、无权处分行为研究 20、法定代表人越权原则研究 21、我国民法上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22、相邻关系研究(三)债法 23、我国买卖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24、非典型合同研究 25、旅游合同研究 26、一物二卖效力研究 27、转租之效力研究(四)商法总论 28、商法的本质 29、商事登记制度研究 30、商法的价值 31、商业名称制度研究 32、商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33、论商法与交易安全保护 34、商法总论对分论的指导意义 (五)公司法 35、论公司资本制度 36、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 37、大股东对小股东的责任或义务 38、论股权 39、论独立董事制度 40、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忠诚义务 41、公司有限责任研究 4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43、公司收购中对广大中小股东的保护 44、一人公司研究 45、破产重整制度研究(六)证券法 46、承销人的尽职调查责任 47、公开披露制度的意义及其研究 48、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 49、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现状研究 50、搅拌现象研究 51、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关系(七)海商法 52、论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 53、论提单中的并入条款 54、略论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问题 55、论海运货物留置权 56、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探析 57、论提单的物权性 58、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59、船舶优先权研究 (八)票据法 60、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61、论票据对价 62、票据的无因性研究 63、论票据法的近因原则 64、论票据代理制度 65、票据伪造制度研究 66、论票据追索权 67、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68、论票据保证 69、论票据时效 70、论票据背书 (九)保险法 71、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72、论保险利益原则 73、论保险代位求偿权 (十)知识产权法 74、论知识产权与物权。 75、论入世以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 76、论全球化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 77、论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 78、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79、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80、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1、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82、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司法保护 8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84、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 85、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的研究 8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87、论知识产权中的间接侵权 88、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立法的思考 89、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90、论著作权与邻接权 91、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 92、论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 93、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94、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95、试论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96、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问题 97、超链接的知识产权问题 98、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99、模仿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100、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01、中文域名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102、论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与立法、执法框架 103、论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 10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105、论新闻侵权 106、论有关大众传播的法律问题 107、论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08、论商标与商号 109、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110、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区别 111、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112、论商业方法专利 11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14、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 115、大型体育竞赛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16、论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保险法参考题目 117、试论投保人告知义务 118、试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及存在时间 119、论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120、论我国《保险法》中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121、论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 122、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您的法学专业论文具体是什么题目呢有什么要求呢论文是需要多少字呢开题报告 任务书 都搞定了不你可以告诉我具体的排版格式要求,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一般学校都会给出20多个大方向的题目才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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