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国规定的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因此叫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民法典》虽未对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但审判实践中已经对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作出了积极的探索,而且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可以看作是我国对过去这种探索工作进行的总结。因此,离婚冷静期制度分为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和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一)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1、“六个月内再起诉离婚不受理”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款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种对于当事人起诉离婚权利的限制,其实就是一种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2、“离婚案件中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制度。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中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该意见指出离婚冷静期适用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情形,即在诉讼离婚中适用。3、“情绪约束冷静期”以及“情感修复冷静期”制度。2018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该《指引》当中明确将离婚冷静期分为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在庭审时过于激动、不理性,可以适用“情绪约束冷静期”,期限为不超过20日,计入审限;另一种是一方积极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并且主动修复感情的,可适用“情感修复冷静期”,期限为不超过60天,不计入审限。上面的这些制度,基本构建了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关于诉讼离婚冷静期的制度体系。(二)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 随着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的审议通过,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也正式确立。《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此,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全面建立。
法律分析:离婚冷静期,是指婚姻当事人在自愿离婚时,国家机关给予夫妻双方一段冷静考虑的时间,在冷静期结束后,夫妻双方再重新考虑是否离婚的法律制度。离婚冷静期的制度有利于化解夫妻的感情纠纷,防止轻率的离婚,维护家庭和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答辩人:XXXX,女,XXXX生,住XXXXX号,身份证号:XXXX,电话:XXXX。 被答辩人:XXX,男,XXX生,住XXXX,联系电话:XXXX。 答辩人因X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1.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答辩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被答辩人诉状中所称的感情完全破裂,而是考虑到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家人现在想极力拆散这段姻缘的不正常想法和现状,考虑到想为我的孩子提供一个温暖温馨的家庭生活环境才同意离婚。 答辩人想说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自由恋爱认识,并由双方亲友认可后结婚,感情一直很好。但由于被答辩人听信他人闲言,加上没有固定工作,导致性情孤僻猜忌,经常为家庭琐事挑起家庭纠纷。直至答辩人收到起诉状之日,答辩人仍相信被答辩人是受他人挑拨一时意气用事。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夫妻感情破裂,这不是事实。感情再好的夫妻也难免有矛盾,有摩擦有争吵在家庭生活中并非不正常的事,并不能因此说夫妻感情破裂。事实上被答辩人和答辩人因为家庭琐事几乎很少发生争吵,大多数都是被答辩人被其他人尤其是其母亲、胞姐说教、闲言后就会挑起与答辩人的争吵。被答辩人诉状中所说的2011年5月发生的争吵,也是由于被其家人说教闲语后由被答辩人挑起的。这次事情之后,由于当时答辩人带着小孩回娘家住了一段时间,期间答辩人的父母胞弟都曾多次联系被答辩人,希望能回到婆家居住,但被答辩人及其家人都不予理睬。没想到,不久之后答辩人就收到一纸诉状。 答辩人一直认为,一日夫妻百日恩,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才能修得共枕眠,答辩人十分珍惜和被答辩人的缘分,尤其是现在还有尚咿咿学语的孩子,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一直感情很好,也有共同的生活目标,答辩人想不出能有什么严重的矛盾使得双方要以离婚的方式才能解决,也无法相信被答辩人竟然如此臵夫妻感情、父子感情于不顾,为莫须有的家庭琐事要对簿法庭。既然被答辩人执意如此,尤其是被答辩人的家人,不但不为其至亲的婚姻祝福,还推波助澜,答辩人认为即使现在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要求,被答辩人和其家人也不会善罢甘休。考虑再三,为了答辩人和孩子有个更平和融洽的家庭成长环境,答辩人愿意成全被答辩人及其家人,同意离婚。
民政局离婚有冷静期。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内的期限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起诉离婚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起诉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二阶段:答辩阶段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1、起草起诉状;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拓展资料:《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对于对方起诉离婚的答辩状主要看您是否同意离婚,如果同意离婚可以就离婚理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答辩。如果不同意离婚可以就感情尚未破裂进行答辩。一般情况下,在不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您不同意离婚,法院第一次会考虑判决不离婚的。1、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主要适用于双方都同意离婚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的承担等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双方协商一致离婚的,应该签订离婚协议,并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民法典生效以后,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后还需要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期满之后的30日内,双方还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视为双双方撤回离婚申请。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2、诉讼离婚。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或者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的承担等离婚事宜存在争议的,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到对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可。对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般是指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的不一致的,那么经常居住地就是被告住所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首先,我们都要反思当前中国爱情和婚姻的现状:第一,中国的离婚率一直在攀升,而且80%的离婚都是女性提出来的;第二、90%以上的离婚都是婚姻出轨所导致的,女性的出轨比例已经超出了男人。 活在当下,所有的夫妻都应该这样去经营自己的爱情和婚姻。一、永远别攀比当今的婚姻,输就输在攀比上。正因为有了攀比,才失去了“知足常乐”的生活本性;正因为有了攀比,才让夫妻矛盾不可调和,才有了婚姻出轨。婚姻的实质就是平淡中的相濡以沫。但是,受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人们似乎不再甘于平淡,很容易攀比别人的荣华富贵,别人的纸醉金迷。这里必须要提醒天下夫妻:如果你不能接受婚姻的平淡,最好就别走进婚姻。企图跟平淡抗争,原本就违背了婚姻的规则。所以说,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如果不甘于平淡,就不配拥有婚姻!现实中,男人婚后眼馋别人家老婆;女人羡慕别人家的富有。如此不正常的攀比,使得男人看自己妻子不顺眼,女人嫌弃老公没有能力。试想:夫妻之间都成这样了,还有爱情可言吗?还会有心思去经营好自己的婚姻吗?所以说,攀比是当今婚姻的一大杀手。二、永远别背叛很现实,这个社会给予男女的诱惑实在是太大了。所以,当男人有钱时,美女都会主动上门勾引;只要女人还有几分姿色,搭讪聊骚的男人就像蜜蜂一样难以驱散。稍有把持不住,便有了对爱人的背叛。这里,小编要珍重地告诫婚姻中的男女:婚外情里永远没有真爱,全都是各取所需的交易。婚姻出轨,快乐只能一时,但结局是一辈子的痛苦!看看新闻中那些妻离子散、倾家荡产、恶性情杀吧,无一不是出轨惹的祸!在当今这个时刻充满诱惑,处处布满陷阱的年代,只有保持对爱情和婚姻忠贞不渝的男女,才能真正拥有婚姻的幸福!最后,希望所有夫妻永远别去攀比,永别不要背叛。守护自己的婚姻,收获自己的幸福!
这个是可以后悔的,可以及时的回去低头道歉,毕竟很多的夫妻都是会激动而离婚,如果生活没有太糟糕。换下一位伴侣也不过如此的。
撰文 | 李家兴 钱 岳
责编 | 靳永爱
近期的新闻热点让不少有识之士禁不住哀叹性别平等出现了倒退:包丽之死、鲍毓明性侵养女、Papi 酱孩子姓氏争议、离婚冷静期、对孔雀公主杨丽萍的高赞嘲讽…… 在争取基本平等权利的道路上,女性走得坎坷而艰难。围绕热点事件,无论是当事人的争议性选择还是围观群众的反应,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个人潜在的性别意识。
随着性别不平等的持续存在,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性别革命的停滞,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反思,不能再将性别意识作为一个笼统的单一概念,性别意识具有多个维度。
例如,美国著名的 社会 学家(纽约大学教授)Paula England 在她2010年的一篇论文里提出了 “不均衡的性别革命”(uneven gender revolution)的概念,反映了她对美国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性别系统变化的观察。她发现性别系统的变化是不均衡的,某些领域和人群受到的影响更大。比如,在工作领域的性别平等进程比家庭领域的平等进程步伐更快。一个很直观的例子就是,女性劳动参与率增加、收入提升,但女性仍承担大部分的家务, 社会 对男性 “赚钱养家” 的期待也根深蒂固。
造成家庭领域性别革命停滞和不均衡的主要原因是性别本质主义(gender essentialism)。性别本质主义强调性别间的差异是先天的,男女的能力和兴趣有根本差异,女性天生是更好的照料者人选,家庭领域的不合理分工往往还会被美化为个体的自主选择。比如,现在很多年轻女性会说:“我是主动退出职场,成为全职妈妈的。” 另一方面,随着机会公平的概念深入人心,在工作、教育等公共领域的性别不平等障碍更容易被清除。这也是为什么,如果我们看到在考试、面试中,如果对女性的录用标准比男性更高,微博上常常有一片讨伐的声音。
在中国,上海大学的计迎春教授以及其他学者使用领域分离(separating sphere)框架来解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 社会 性别平等进程的多维性。改革开放以来,单位系统的解体和性别话语的转向,使得 社会 主义时期遗留的私领域矛盾更为突显,家庭照料责任全部落到了女性肩上。而 社会 主义时期自上而下的性别平等运动,使得女性参与劳动的形象深入人心,全球化进程进一步强化了机会平等和个人主义等概念,中国人对公共领域的性别平等具有较高接受度。
中国 社会 分离的性别规范也随处可见。中国女性的劳动参与率长期居于高位,女性在教育领域逐渐追平甚至赶超男性,但女性仍旧承担着更多的家务。在少子化时代,“培养完美小孩” 话语的流行进一步加重了女性的负担,使得女性面临着更为尖锐的工作家庭冲突。正应了那句歌词, “世界男人称王,女人却什么都扛”。男性在女性 “崛起” 的威胁下,似乎防御性地变得更为保守了。每有 “丧偶式 育儿 ”、“巨婴式老公” 的讨论一出,总是能引发潮水般的共鸣。
已有研究支持了不同领域的性别意识变化的不均衡性,但鲜有研究分析不同性别意识领域间的差距在扩大还是缩小?性别差距在不同维度的表现及其随时间的变化趋势是怎样?其潜在原因是什么?我们使用中国综合调查2010、2012、2013和2015年的数据,回答上述问题。
我们考察两个性别意识指标,分别指代个体对工作和家庭的不同态度。
● 代表工作领域的指标为“在经济不景气时,应该先解雇女性员工”;
● 代表家庭领域的指标为“男人以事业为重,女人以家庭为重”。
我们分别考察50后、60后、70后、80后和90后对这两个维度的性别议题,是持反对还是支持态度。从1-5分,得分越高,表示大家对性别平等越支持。从图1和图2的均值结果来看,在两个维度中,男女的性别意识得分都在年轻的同期群中得分更高,意味着年轻人的性别意识更为平等。不同同期群和性别在工作领域的得分均高于家庭领域,家庭领域的性别差距增长幅度似乎更大。
在纳入了一系列自变量之后,我们得到的结果和美国 社会 十分类似。男女在工作领域上的性别意识均随时间推移变得更为平等,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价值变迁;但在家庭领域,男女出现了较大的分歧,年轻男性的性别意识出现了较大程度的回弹,以50后男性为参照,年轻男性的性别观念反而更传统。这也意味着,在处理两性私人领域问题时,很可能你的丈夫或男友比经历过 “铁姑娘”、“妇女能顶半边天” 时期的老父亲更为传统。年轻女性的性别意识尽管并未回弹,但改变十分有限,仅90后群体的性别平等意识有了显著改善。
将男女样本合并起来考察性别差距在不同同期群中的变化,我们发现在工作领域和家庭领域,性别差距均随时间推移逐渐变大,尤其是90后群体在家庭领域的性别差距相当惊人。我们发现,高教育的女性,她们更可能持对性别平等表示支持,但是,教育对男性的性别态度的作用却更为有限。换言之,教育可能解放女性的思想,但男性的 “直男癌” 观念却并不一定因为他们受了更多的教育,而有很明显地改善。
我们的研究结果呼应了 Paula England 的不均衡性别革命,中国人的性别意识变迁同样是一个不平衡的进程,中国人积极拥抱公共领域的性别平等,但在家庭领域改变缓慢,私领域认知的滞后终将阻碍公共领域平等的实现。在此过程中,男女在性别认知上的差距也在逐渐增大。随着两性的性别认知差距扩大,越来越多的受教育程度高的女性由于无法找到 “三观一致” 的对象,将推迟结婚或不婚,晚婚不婚又将进一步拉低生育率。在已婚群体中,不同的性别认知水平也会带来婚姻满意度降低,生活摩擦增加等后果。“不婚不育保平安” 的戏言将变得更为真实!
从观众对《淑女的品格》的召唤,《乘风破浪的姐姐》的炸裂口碑,到对影视剧中飒爽独立女性形象的偏爱,正反映了现实中女性摆脱锅碗瓢盆、安心搞事业的不易。这既需要全 社会 积极扭转对私领域的固有偏见,也需要男性在私领域的主动变革。非如此,性别革命将永远处于未完成状态!
作者简介
李家兴为上海 健康 医学院讲师,钱岳为英属哥伦比亚大学助理教授。
参考文献
[1]. Paula England, “Gender Revolution: Uneven and Stalled,” Gender & Society, Vol. 24, No. 2 (2010), pp. 149–166.
[2]. Yingchun Ji, Xiaogang Wu, Shengwei Sun, and Guangye He, “Unequal Care, Unequal Work: Toward a More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Gender Inequality in Post-reform Urban China,” Sex Roles, Vol. 77 (2017), pp. 765–778.
[3]. Joanna R. Pepin and David A. Cotter,“Separating Spheres? Diverging Trends in Youth’s Gender Attitudes about Work and Family,”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Family, Vol. 80, No. 1 (2018), pp. 7–24.
[4]. Yue Qian and Jiaxing Li, "Separating Spheres: Cohort Differences in Gender Attitudes about Work and Family in China," The China Review, Vol. 20, No. 2 (2020), pp. 19–51.
法律分析:离婚冷静期存在的积极意义是想降低由于一时冲动造成的离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近年来离婚率急速上升,结婚率却持续走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在物质生活得到满足之后,转而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要求,在婚姻中体现出的就是一有不合适的地方就吵着要离婚,不利于社会稳定。所以设置离婚冷静期可以说是降低离婚率的一项重要举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件事也是很不错的,可以帮人们挽回很多家庭,有时候离婚只是一气之下的想法。
首先,我们都要反思当前中国爱情和婚姻的现状:第一,中国的离婚率一直在攀升,而且80%的离婚都是女性提出来的;第二、90%以上的离婚都是婚姻出轨所导致的,女性的出轨比例已经超出了男人。 活在当下,所有的夫妻都应该这样去经营自己的爱情和婚姻。一、永远别攀比当今的婚姻,输就输在攀比上。正因为有了攀比,才失去了“知足常乐”的生活本性;正因为有了攀比,才让夫妻矛盾不可调和,才有了婚姻出轨。婚姻的实质就是平淡中的相濡以沫。但是,受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人们似乎不再甘于平淡,很容易攀比别人的荣华富贵,别人的纸醉金迷。这里必须要提醒天下夫妻:如果你不能接受婚姻的平淡,最好就别走进婚姻。企图跟平淡抗争,原本就违背了婚姻的规则。所以说,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如果不甘于平淡,就不配拥有婚姻!现实中,男人婚后眼馋别人家老婆;女人羡慕别人家的富有。如此不正常的攀比,使得男人看自己妻子不顺眼,女人嫌弃老公没有能力。试想:夫妻之间都成这样了,还有爱情可言吗?还会有心思去经营好自己的婚姻吗?所以说,攀比是当今婚姻的一大杀手。二、永远别背叛很现实,这个社会给予男女的诱惑实在是太大了。所以,当男人有钱时,美女都会主动上门勾引;只要女人还有几分姿色,搭讪聊骚的男人就像蜜蜂一样难以驱散。稍有把持不住,便有了对爱人的背叛。这里,小编要珍重地告诫婚姻中的男女:婚外情里永远没有真爱,全都是各取所需的交易。婚姻出轨,快乐只能一时,但结局是一辈子的痛苦!看看新闻中那些妻离子散、倾家荡产、恶性情杀吧,无一不是出轨惹的祸!在当今这个时刻充满诱惑,处处布满陷阱的年代,只有保持对爱情和婚姻忠贞不渝的男女,才能真正拥有婚姻的幸福!最后,希望所有夫妻永远别去攀比,永别不要背叛。守护自己的婚姻,收获自己的幸福!
中国大多数的婚姻是不幸福的,你感觉自己的婚姻幸福吗?幸福。各人有自己的生活,也有自己的婚姻。 现在人到中年,还能让自己的婚姻能够顺利进行,大多数还算不错,至少从外表上看,是一个完整的家庭。幸福的结婚了吗?这取决于每个人对幸福的理解。 有些人宁愿忍受屈辱维护一个家,能承受普通人不能承受的痛苦,如背叛,只要不损害他们的认知利益,他们理解的困惑,如果你可以坚持混乱,婚姻宫站高,也是一种回报,价格难以形容。一些人来说,婚姻,也想逃避,但有循环,有孩子,有共同的兴趣不能分裂,只有自己独自寻找沉默,沉浸在自己的情感世界,尝试激情,甚至走进秘密,但毕竟是在黑暗的世界里,没有阳光,所以一旦有错,会切掉,留下疲惫的身心。没有失败,这是一次成功的旅程,但如果故事传出去,就会变成一件浪漫的轶事,而结果则取决于相关各方做出决定的方式。有的人,爱,爱是偷偷的,经过岁月的洗礼,对彼此有足够的信任,既有一颗坚强的心来维持一个家庭,互相帮助,没有太多的欲望,只是为了一个温馨和谐的家,并为之努力,付出。 这样的家庭必须存在,追求美好的生活,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努力养育自己的孩子,勤勤恳恳的生活。在平凡的生活中,遇见美好的爱、爱、爱、爱、爱,但爱情的及时性谁也抓不住。也许有两个人会相爱一辈子,那是一生的幸运。 内饰就是全黑的。一日三餐的婚姻注定是平淡无奇的。忍受普通人的生活本身就是一件伟大的事情,谁总是充满激情地生。
有好处,离婚率一定期间内下降,但是该离婚的过了冷静期还是离婚。
自2021年1月1日起,离婚冷静期正式加入离婚登记程序。按照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人认为此举有利于防止冲动离婚,给夫妻双方提供修复感情的机会,有人则认为此举限制了离婚自由,会导致离婚难现象的发生,还有人担心离婚冷静期庇护了家暴,并给转移财产留有空间时间那么,应如何正确看待离婚冷静期?近日,《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家事审判团队负责人周袁,请他对公众疑问作出解答。 问题一: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意义何在? 冷静期,是解决坚守离婚自由法律、权利底线与抑制离婚率快速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矛盾的折中办法。很多时候,一些人特别是年轻人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或是到法院起诉离婚往往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而是出于赌气或是一时冲动下的选择,其实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还有挽回和修复的可能。在此种情况下,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可以让夫妻双方在冷静期内进行情绪调整、婚姻救治和理性选择,从而有效避免冲动离婚情况的出现。另外,设置离婚冷静期有利于完善我国离婚制度,协调婚姻当事人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问题二:离婚冷静期是否限制了离婚自由? 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冲动离婚,但离婚主动权仍然掌握在夫妻双方手中。离婚冷静期内是否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届满后是否申请离婚,仍然取决于夫妻双方。 另外,民政部门仅对夫妻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没有争议的婚姻关系予以处理,若夫妻双方未就离婚事宜协商一致,则无法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要求离婚一方还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解除夫妻关系。所以在离婚登记程序中引入离婚冷静期并不影响离婚自由。 问题三:夫妻一方离婚态度坚决,是否可以拒绝执行冷静期?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该条文是离婚登记程序中引入冷静期制度的法律依据。换言之,是从法律的高度对登记离婚程序作出限制性规定。所以,即使一方离婚态度坚决,也不可以拒绝执行冷静期。但是,如果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无法就离婚协商一致,坚决离婚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问题四:冷静期是否不利于保护被家暴者? 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不容践踏的文明底线,冷静期绝对不是家庭暴力的“庇护伞”。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当事人多向法院起诉离婚。家庭暴力属于危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夫妻间冲突。如果认定存在严重的家暴情形,当事人因家暴而要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则法院不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以避免受害人受到伤害。另外,家暴受害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问题五:冷静期内强行发生两性关系,是否涉嫌强奸? 离婚冷静期内仍然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婚姻关系在此时并未实际解除。因此,双方仍然享有夫妻权利,也应依法履行夫妻义务。但这并不代表一方可以违背另一方的意愿发生两性关系。离婚冷静期内发生两性关系以双方意愿为前提。若违背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的,则可以认定构成强奸罪。 问题六:冷静期内夫妻一方转移财产或挥霍财产怎么办?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无论转移、挥霍发生在何时,另一方都可以依照民法典第1066条、第1092条的规定处理。 问题七:冷静期内,如若夫妻一方产生新的债务或增添新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债务、共有财产? 我国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有着明确规定。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债务或财产,并不能一概认定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应当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准绳。离婚冷静期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问题八:冷静期满后,双方原本达成的离婚协议一方反悔变更怎么办? 登记离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协议离婚。只有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适用登记离婚。如果登记离婚程序中的冷静期届满,一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产生其他意见和想法,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则不再符合登记离婚的适用条件,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问题九:该项制度实施之前,法院在审判中是否有相关实践,效果如何?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适用于登记离婚。该条虽未对诉讼离婚中的冷静期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已经作了积极探索。也可以说,正是诉讼中离婚冷静期的有益探索和经验总结,促进了登记离婚冷静期的出台。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其中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该条即是对诉讼中的离婚冷静期作出了规定,其功能也在于减少冲动型离婚,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更准确的裁判。 就庐阳区法院而言,以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为契机,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对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了创新式应用,采取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方式设立冷静期,即在双方对于婚姻冷静期已达成合意的情况下,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加以确定,不侵犯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在法律框架内,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离婚冷静期为自调解之日起的6个月,让双方当事人在冷静期内调整情绪、救治婚姻,实现在不侵犯当事人婚姻自由权和诉权的基础上,防止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的效果。 对于生效的离婚案件,考虑到当事人在进行其他民事活动时会被要求出具离婚判决书,存在隐私泄露的风险,庐阳区法院自行设计了制式化的离婚证明书,只载明案号、当事人姓名、离婚判决书生效时间等信息,不涉及案件事实,其证明效力等同于裁判文书,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个人隐私。 问题十:该项制度实施之后,法院家事审判工作会有哪些改变? 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随之引入离婚登记程序,可能会导致诉讼离婚案件增多,法院家事审判压力会进一步加大。另外,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婚姻法被废止,新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衔接期如何处理婚姻案件,也存在一些待解问题。
法律分析:离婚冷静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自从“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出台后,社会和网络上出现了不同的声音——疑虑、担忧甚至是谴责。但是我想说的是,离婚冷静期给了夫妻双方一个修复婚姻的机会,让彼此更理性地面对自己的婚姻,重新思考婚姻存在的意义。既然双方已自愿申请离婚,说明婚姻出现了问题和裂痕,在这分开的30天里,彼此有机会冷静地思考问题出在哪里:是鸡毛蒜皮的小事?还是原则性的问题?有无改善的可能?尤其对于有孩子的家庭,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作为担负着养育之责的成年人,是不是应该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