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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与依法行政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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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与依法行政毕业论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周群文章《法律之我见》近来,常能闻见一些似乎很怀了些怜悯之心的“有识之士”,脸上也很流露出了些不忍之色,然后,再用很带了些责备的口吻教导着那些已然在生活中很受了些委屈与伤害的人:“碰上诸如此类的事情,你决不可妥协、软弱!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与之坚决斗争到底!”对于此类极富“打抱不平”精神的“有识之士”之善意,我向来是既深以为然,也颇以为许的。但是,无庸讳言,我却也始终认为这番循循善诱依稀与“你应该放弃仁慈、宽容,斤斤计较起来!”实有异曲同工之嫌。当然,尽管如此,倘凭心而论,至刻下我也尚未丝毫怀疑过这类“有识之士”的其心可鉴,甚而至于,心下更是颇感其精神之难能可贵。因为,倘处身于一个谁都念着要占别人便宜的食亲财黑环境及氛围中,不容置疑,确实很有针锋相对且决不退让之必要,做人更是如之说的:绝不应该心慈手软而任人欺凌、摆布!不过,理虽及此,我却依然顽固于发自内心之深以为:问题似乎都得从根本上去着手解决才更恰当稳妥,否则,贸然地截鹤续凫,实有引足救经适得其反之虑!而像现在这般纯粹靠着“你打我一拳,我必踢还你一脚!”的法子,就妄图解决人性及社会安定方面的系列问题,以我个人的看法,恐怕非仅不是一个什么长久之计,更实隐了得不偿失之后患。也因而此,凭着自己的若般一得之见,我就更坚定了这样的一个早先还尚有些疑虑的信念:虽然法律应该建设也更有必要得到完善,但却实在不适宜把来作为人们日常行为的导向标志!原因在于:倘把法律姑且看作底线,那么,崇高的道德、思想则就远在之上遥遥相对了。而我的一己想法之延伸也就是:如果所有的人都蜂拥着那条作为底线的法律准绳,难免就会弄出些有意无意间或愿意不愿意间被挤过了法律准绳的状况,倒不如,引导大家都靠拢了道德、思想,或者景况就会有所改观了:绝大多数人远离了因为太过于拥挤而常常出事的底线附近危险区域,那么,视野宽阔了,也不再人多手杂了,若是谁胆敢在此时再于路断人稀处欲越过法律准绳的话,大抵也仅是个自讨苦吃之举了。然而,道理固然简单,观点也够鲜明,但我却更深知,若是真想让如今的有些人也明白个中的道理,认同这个观点,事情却绝非那么简单。因为,问题就出在这个道理实在是太过于简单了,以致于反而会使得那些特擅长于化简为繁之人,更不可能会去关注、重视、思索,并由此而欣然接受了。我们假设:有一个地方,因为那里人们的道德、思想水平普遍的都很高,因此那地方的犯罪现象就很少,而犯罪现象少也就从而使得正常生活着的人们很少能听闻到法律啊法制啦什么的;而另一个地方,因为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社会又动荡不安,迫于保护自己的无奈或者趋于贪婪的欲望,那里的人们因而无论是唬唬人的还是真干实做的,嘴里就不得不整天嚷嚷着法律、法制了,而这般“法律天、法制地”热闹的“盛况”,自然会令人倍感了法律、法制的“无处不在”与“不绝于耳”了。倘若于此作个判断:这般的两个地方究竟是哪一个好?哪个地方更适宜人的生活?大概很有人会以为,这种问题岂能成为问题?这还用得着说吗?然而,实际上这问题却恰恰就是个连有些专家学者与教授们都至今糊涂着的“难题”。而其中最令人不可思议的更是,有一些专家学者与教授是非不明、黑白不分或弄来弄去弄不懂倒也罢了,不懂就是不懂,就不要再去厚颜无耻装什么懂了,可这些家伙就是不缄其臭嘴,居然一边赞扬着混乱一边更去讥笑太平盛世的“少法律”“少法制”,似乎社会风雨飘摇人们被弄得焦头烂额,于他们来说,是件挺有进步意义的事情。日前,着意之下,我就很见识了几个这样的无视道德、思想而单抱着法律、法制就认为已经找到了足以匡时济世良方的专家学者,其幼稚可笑的言论中居然还很夹杂了一些崇洋媚外的由头,不时扬眉提到了一个当今犯罪率举世无双的国家,并把之顶礼膜拜成了凡国家都很该认真学习且效仿的楷模榜样。那么,这个被些许“国人”高度颂扬的而自己也经常自吹自擂所谓的老牌法律国的法律状况到底是个什么样子的呢?也许,我们也不妨实地去见识观摩一下,或者,我们也就能不只有个大体上的感性认识,更能大致的对之端倪可察了。在一间搞得外表很“入眼”的大房子里,几十甚至上百个熟悉法律的人士静静地坐着,他们前面有几个仿佛对法律更加掌握得透彻之人在轮番慷慨激昂着法律,而再往前的高台后面还坐着一个对法律几乎是了如指掌的人。然而,尽管法律就一个,而大家也都似乎胸有成竹,但是,处身于这般浓厚法律氛围之中的被告席上的人,却依然瞪着茫然不知就里的眼睛。那么,作为主角的被告,为何会是这么一副犹如置身云雾中的神态呢?因为,面前的那几个穿戴整齐的人尽管讲的都不外是些不知被讲了多少遍的同一法律,但是,被告却在他们未能停止“这么讲来讲去”时,其命运究竟如何竟然尚且是个充满了无穷变数的谜。而尤为重要的更是,被告的命运居然也恰恰正是由这几个人的“这么讲来讲去”所决定:被告可能会就因为“这么讲来讲去”而无罪,但也可能就因为“这么讲来讲去”而小罪,或者中罪、大罪甚至超级巨罪都“得当”成立。一旦“这么讲来讲去”完了——通常时间都很长很长,那么,法庭就会让另一些始终在一旁呆听“这么讲来讲去”的人,根据这个听来的“这么讲来讲去”的自己听了多少与自己的理解能力再加上自己的想法,来得出一个结果——被告的结局——也就是法律的宣判。换言之,进了庄严肃穆的法庭,被告曾做过些什么,其实相对而言已经不再是那么重要了,反倒是最终在法庭上真正起了关键作用的,除了次之的在一旁呆听的都是些什么人之外,主要的却居然就正是那个“这么讲来讲去”。而更令人匪夷所思也势必感叹其深不可测的是,无论是那些懂得法律的抑或不懂得法律的,却每个人心中都竟然雪亮着:钱多找个“好”律师与没钱只能靠“坏”律师,其间,虽然还是同一法律同一被告,其结果却往往会就因为“好”律师与“坏”律师间的“这么讲来讲去”之有所不同而差了天壤之别,有的时候,甚至更是生死之分!法律,本该是用来伸张包含公平、公正在内的正义的,这一点大抵也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然而,现在居然被搞得非只是模糊且具弹性,最后更使得神圣不可侵犯的正义也反而受其拖累而成了贫富立判的待价而沽之商品,——在老实巴交的老百姓面前,堂而皇之地把至高无上的正义,通过所谓的“法律”“光明正大”地给彻底扭曲了,——使得法制也陡然变成了人制与钱制!或许,这听上去实在令人难以置信,更似乎像是个天大的笑话或者讽刺,但事实上这却正是当今资本主义国家公认的治理社会之无上法宝了。究其恶醉强酒之原因,资本主义社会的性质与体制决定了其无可奈何只得紧抓着这根“救命稻草”,明知于事无补却也不得不然,因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都是以钱来说话,钱凌驾于正义、真理之上,人人都渴望着自己能够尽量剥削压迫别人,最终成为剥削阶级把正义、真理掌握在手里听凭自己玩弄,因此,资本主义社会根本就无法做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对道德、思想的重视!所以,清楚并明确了法律与道德、思想间的关系,也知道并肯定了本末位置的重要,更明白且确定了只有在道德、思想的引领下法律才能够真正成为正义的之一工具,我们就不难看出那些外表道貌岸然,刻意不谈道德、思想而大喊大叫唯法律、法制能救国、治国,实质却正是在企图败坏人们的道德、思想,使得社会礼坏乐崩人欲横流,导致法制成为人制与钱制,以便达到其彻底毁坏法律、法制目的之人的居心了。也因此,倘若今后再有人摆出了一副一本正经的样子,——一看就知又来哄老百姓了,故意绕开或撇开道德、思想大谈法律、法制,那么,有了一份清醒认识与警惕的我们,或者就能即刻透过装模作样的外表,直视其心底之险恶了。

1、建设法治政府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2、当前我区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3、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和内在标准4、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和实践中存在问题5、怎样赋予公众对政府信息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实行政务公开6、如何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或问责制7、如何进一步改进立法方式,加强立法成本分析,加大立法听证力度,试行委托立法8、如何组织开展政府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工作9、怎样推进城市综合执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10、怎样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培训和资格证颁发工作11、如何做好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仲裁工作12、如何加强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做好政府法制工作13、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角色14、行政执法中最棘手的问题和解决办法15、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与政府职能转变16、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经验探索17、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设定与正确实施18、行政争议解决的主要渠道及其对策19、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思路和方法20、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加强政府层级监督21、加强政府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务员法律素质22、行政法律救济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浅谈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二 《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 摘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为依法行政创造了前提条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政府的权力来自法律的授权,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行政权力,从而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 一、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内涵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写进了宪法。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邓小平理论的继承与重大发展。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深刻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是新时期党的治国方式和领导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其中,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行政的根本含义,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且依据法律。法律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准绳,也是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依据。首先,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在法治国家里,政府和公民都要遵守法律,但首先是要求政府守法,依法行政。国务院1999年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强调,依法行政主要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第二,依法行政的内容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务事务,一要有法律授权,二要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同时,必须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而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标准是法律,监督的机制、手段也是由法律规定。第三,依法行政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公民的权益。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第四,依法行政的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也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权力的组织。 二、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依法治理国家的思想、原则和制度的总称,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是全方位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系统工程,主要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监督、普法、依法治理以及基层民主建设等几个组成部分,只有全面规划、整体推进、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相互促进,才能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应。依法治国是通过各部门、各行业、各地方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依法治理来实现的。依法行政是以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为主导,公民广泛有序地参与,在党的领导下,依据国家宪法和国家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制实践活动,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各项事务,在法制的调整、规范、引导下健康有序地发展,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依法行政是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为实现依法行政开辟了道路,创造了前提条件。依法行政不是孤立的,它需要权力机关加强立法和必要的授权,需要司法机关的保障,需要全国人民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以及来自各方面的监督,等等。没有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就谈不上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党的十五大报告在论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时,明确指出,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是其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依法治国,对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来说,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和核心。目前,在中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中,由于传统的党政不分,政府包揽一切的思维合理模式不会在一夜之间销声匿迹,行政权的过分强大仍然是不容回避的事实。首先,代表人民意志所制定的法律,80%以上是依靠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机关在依法治国中担负着最大量、最繁重的任务。其次,行政权力具有运用资源的最大力量,具有积极主动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私人活动的特性。在国家的所有权力中,行政权总是最庞大、最直接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影响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自由的力量。没有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最主要的支柱。其次,依法治国要求全体公民和国家机关都奉行“法律至上”的信念,以法律为行动的准则。但从某种意义上,政府守法比老百姓守法还重要。因为,老百姓违法只是搞混了一摊水,而政府如果违法,则把水的源头也弄脏了。 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国的难点所在。首先,在任何国家、任何时代,行政权都具有自我扩张的特性。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充分地使用权力,直到遇到它的边界方才罢休”;“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既道出了依法行政的重要,也暗示了依法行政的艰难。其次,行政机关先例行政权力的特点之一是首长负责制,是权力的相对集中和命令与服务。行政事务的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行政效率,为此,赋予政府人员行政优先权和行政用益权,承认他们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并给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些特点使行政人员习惯了按个人意志办事,忽视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再次,在法治过程中,公民守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一对矛盾,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就无法要求被管理者守法。公民的守法并不难,难的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我国当前推行依法行政的艰难还因为我们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面临一些特殊困难。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生活在一个行政权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社会。过多的行政权窒息了企业的活力,侵犯了个人的自由,以致我们的改革开放可以说是从“简政放权”开始,以行政权部分地退出社会为标志的。然而,我们处在一个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封闭到开放的社会转型时期,我们还面临着“致富奔小康”、“赶超世界”的发展的压力。这要求政府积极引导,乃至主动干预。而转型时期积累起来的社会问题又迫使政府不得不面对“社会稳定”的严峻考验。所有这一切,决定了当代社会行政权仍然强大,也决定了行政权的行使在相当长时期内还不可能完全有序化、规则化。即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规范,也可能因为自身无法应付过于复杂的社会现实以及执法者的玩忽和怠懈而被虚置。正因为这样,滥用行政权而侵犯个人权利、损害社会利益的现象,也触目惊心,不易控制;也正因为这样,实现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行使,控制权力滥用,才显得那样的重要和迫切。 三、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根据依法行政的自身特点,我们可以把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归纳为“有限政府、守法政府和责任政府”,即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法律,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违法同样应当承担责任。在这三项基本要求之下,还有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共同构筑起我国行政法的体系。 (一)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法律 依照民主和法治的理念,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而人民的意志又集中体现为法律。因此,政府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的授权。“无法律即无行政”,这一经典的法治理论在今天仍有现实意义;至少在涉及人民权利的领域,没有法律的相应授权,行政机关不能作出任何可能损害公民权利的行为。这就是“职权法定原则”。 政府的职权与公民的权利是不同的。对公民而言,公民的权利是无限的,除非法律禁止;对政府而言,恰恰相反,除非法律授权,否则就无任何权力。 现实中,一些行政人员乃至领导干部缺乏“职权法定”的意识,以为自己只要是“为公家的”,就什么都可以干。当前一些恣意妄为、触目惊心的事件往往与此相关。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行政人员第一个考虑的就应当是:“这件事法律有规定吗?” 在现代社会,立法权呈现分散化,法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在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在该地方实施,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该民族自治地方施行。但是,由于社会事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单靠立法机关已经无法胜任立法任务。为此,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授权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授权国务院的各部委以及一定层级的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规章。此外,各级人民政府都可以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 措施 。 (二)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 由于政府掌握着巨大而广泛的行政权力,它与公民在实力上是不平等的,但政府同样应当遵守法律,政府的一切行为应当服从法律。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换句话说,依法行政就是“法律高于政府”。 关于政府守法,有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二是如何对待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 行政合法的要件:①主体合格。通常情况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其中主要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或者列入国务院编制序列的行政机关。某些情况下,经过法律、法规授权,一些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也取得行政管理职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委托,一些非行政机关也可以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除此之外,其他的组织和个人都不是实施行政行为的合格主体。例如,临时机构、行政机关的内部科室,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②具有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享有相应的职权。不在该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以内的行政行为,就是“超越职权”,构成违法。超越职权既可能是平级部门之间的职权跨越,也可能是下级对上级的僭越。③内容合法。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行为内容的要求;制定行政规范,必须符合高层级法律规范的规定和精神。④程序合法。行政行为不但要求内容合法,还要求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 方法 、步骤顺序和时限,做到程序合法。 程序违法往往导致结果的错误。《行政诉讼法》第54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是一种独立的违法情形,应当予以撤销。据此,一个行政行为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不问行为者动机是否善良,不论其是否可能影响结果的公正,也不管其结果是否“正确”,都属于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准则:①行政行为需出于正当的行政目的,不能考虑法律上无关的因素。这一条是从主观上反对假公济私,打击报复,或者掺杂私心杂念。②讲求诚实信用。在民事交往中,诚实信用是一条基本原则,并被我国民法奉为基本原则。在行政行为中,诚实信用也是起码要求。如果允许政府诓百姓,或者出尔反尔,即使一时得逞,最终必将损害政府声誉,导致政府行为丧失公信力。③遵循正当程序。由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还很不健全,法律对许多行政行为没有明确、具体的程序规定。在此情况下,出于对程序公正的期望,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奉行公认的或者起码的程序准则。④平等对待。同类情形同样处理。涉及双方争执或者多方竞争的,应当公平对待。⑤行为适度。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处理决定应当与想要达到的行政目的相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兼顾。 (三)行政违法必须承担责任 行政机关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内设机构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从法律后果上归属于该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对后者违法行使职权的后果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发现自己的行为违法,应当自动纠正。如果行政机关拒不纠正,后者对是否违法有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行政机关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必要时可以重新作出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法律上称为“不作为违法”),可以限期履行;某些情况下,撤销或者限期履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则可以采用“确认违法”的形式宣告该行政行为违法;如果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则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对于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确定行政机关应当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侵权责任,而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新观念 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有效提高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新观念。 一是宪法至上的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各种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最高地位,其他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凡与宪法抵触的则无效。行政公务人员应做遵守宪法、实施宪法、维护宪法的模范。 二是尊重人权的观念。我国现行宪法第4次修改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突出地强调了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和权力这一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突出地宣示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关怀。这就要求行政公务人员增强人权观念,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避免发生行政机关随意侵害公民平等权、财产权、人身权的事件。 三是行政权限的观念。行政权力是一种能够支配大量社会资源的公权力,具有无限扩张、易于滥用的特性。这就要求行政公务人员必须具备权力界限的意识,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注意上下左右不越界。一些地方政府首长责令当地人民法院采取不予立案、强迫原告撤诉等措施来配合政府搞土地开发、强制拆迁,这些做法就摆错了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位置,严重侵害了公民权益,大大损害了政府形象,这是缺乏法治主义观念特别是权力界限意识的表现。 四是行政民主的观念。行政民主是一种世界性潮流,它呼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要求为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过程提供更多机会。在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诸环节已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行政民主的要求和规范。例如,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座谈会、论证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听证会和当事人陈述事实、申辩理由,行政相对人评议行政机关与行政首长,采取具有协商性和可选择性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性灵活的方式实施行政管理,等等。行政公务人员对此应当充分了解并积极推行。 五是行政服务的观念。随着市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已成为完善行政管理、健全行政法制的重大课题。行政公务人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由原来的管理行政、指令行政转向服务行政、发展行政、指导行政,积极向行政相对人提供信息、政策、专为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帮助以及各种公共服务。 六是行政程序的观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逐步克服法律虚无主义之后,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问题逐渐凸现出来,行政程序违法的典型案例很多,社会影响恶劣,教训非常深刻。因此,必须增强程序法治意识,依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方面的行政程序规定来实施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必须依靠证据链条来支撑法律事实和权利主张。同时,行政信息以公开原则,增强行政公开观念,尊重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 七是政府诚信的观念。政府应是最讲诚信的正式组织机构,政府机关的行为应有连续性和可预期性,不能朝令夕改,即便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需要征用财产、调整政策、改变行为,例如,收回政府机关颁发的许可证照,也应按照依赖利益保护原则,给予权益受到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公平补偿。因为行政相对人出于对政府机关的信任,按照政府机关的意愿去行动,难免付出一定代价,而且会形成一种依赖利益,这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八是监督责任的观念。有效监督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关键;责任机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具有扩张和滥用的顽强倾向,必须加以有效监督和约束。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以及上级监督、监察以及审计监督等内部监督,通过监督来判明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不言而喻,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还必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纠正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九是权利救济的观念。行政管理工作难免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有损害必有救济,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后的现有救济 渠道 ,包括行政申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在此基础上拓展和完善救济渠道、树立权利救济和善待行政原告的观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机构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和实施不到位的问题,行政公务人员对此应有正确认识和积极态度。 参考文献: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者:方世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行政法的新理念》。作者:张明杰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3、《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读本》。作者:张福森、刘一杰。人民出版社,2002。 4、《法治系统工程参考资料》。作者:常远。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 5、《中国宪法教程》。作者:廉希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浅谈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相关 文章 : 1. 2016关于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2. 依法治国的相关毛概论文3000字 3. 浅谈依法治国的毛概论文 4. 关于一带一路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5. 本科法学专业论文 6. 谈谈你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解

十九大以后全面依法治国的论文

依法行政的政治环境研究论文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2、社会和谐是我们党不懈奋斗的目标。3、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任务艰巨而繁重。特别要看到,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我们党要带领人民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二、和谐社会的任务和目标:到二〇二〇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创造活力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以下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发展质量,推进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以改革促进和谐、以发展巩固和谐、以稳定保障和谐,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四、建设和谐社会的举措:(一)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二)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三)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四)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五)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六)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七)加强环境治理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五、坚持“五个统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发展,要努力做到“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木)、统筹区域发展(土)、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水)、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火)、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金),使各方面的发展相适应,各个发展环节相协调。六、和谐社会六大特征:l,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2,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3,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4, 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5,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6,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重庆市渝北区委党校副书记、讲师 樊 莉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执政党的任务,无论在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上,还是在舆论引导上,都要有利于党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在我国权力系统中,行政权是最特别的,在行政权力与公民的关系上,公民从生到死的全部生活都同政府部门所提供的服务密切相关,受到行政部门侵权的可能性最大。行政权是最不可萎缩却也最不可膨胀、最需要自由而又最自由无度、最需要控制而又最难以控制的权力。在构建一个由人来治理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就在于,必须首先让政府有能力控制受它统治的人,其次是强迫政府控制自身。为此,必须依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一、目前我国在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制约了和谐社会的建设我国将依法行政贯彻到整个行政过程之中,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依程序行政、信守承诺、权责统一,成绩巨大,但在行政管理观念、行为方式、职能和机制等许多方面,与依法治国的要求、与建设法治政府、廉洁高效政府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二是制度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解决实际问题;三是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四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五是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制止和纠正;六是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制约了和谐社会的建设。二、依法行政对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意义依法行政对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主要表现在:1、坚持依法行政有利于充分体现民主精神人民主权的政治体制决定了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行使权力,行政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来源于权力机关的赋予。行政机关本身没有创造制定法律的权力,但它有执行、实施法律的义务。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体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政精神,必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依法行政要求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监督等等,都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正当程序原则,必须让公民广泛参与,使广大人民群众不仅是利益的分配者,而且同时是利益分配的决策者,从而使行政决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各种主张和选择进行过滤,避免采取激烈的手段来压抑对抗倾向。2、坚持依法行政有利于保证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只有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各方面都坚持依法行政,才能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方政府在凡是涉及关税贸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判决等都一律公开,而且公开的时间与实施时间至少要间隔一个月以上。让政府管理经济的行为置于“阳光”之下,才能保证世界贸易的市场主体平等;才能保证市场秩序的公正公平,从而保证非歧视原则等的实现。依法行政的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政府行为公开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过程中出现的错误,避免“暗箱操作”,避免权力寻租现象,避免行政专制和决策失误,使行政行为始终置于市场主体的监督之下。3、坚持依法行政有利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多元化了,利益多元化了,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要调整、要处理。在这种形势下,只有把政府各项工作置于制度化、法律化的基础上,把基本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纳入法制法的轨道,只有充分提供行政救济途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统一的法定活动规范、行为准则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才有可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人民利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4、坚持依法行政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把政府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使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策,依照法律规定执法,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提高行政效率,保证行政管理符合国家、人民的要求。同时,坚持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简化行政机关办事的手续和程序,都将大大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机关只有依法行政,在行政立法中,体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在行政执法中,依据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才能使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才能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改革开放和世界经济的一体化的趋势,要求我国政府在市场“竞赛”中由“运动员”转变为“裁判员”。而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按照法律规范和市场规律自主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政府的行政行为只有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制程序规范,才能降低行政成本,才能真正转变其职能,才能保障政府有效的引导和管理市场,才能避免多头执法、违法行政的现象。5、坚持依法行政有利于加强政府廉政建设依法行政要求各级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都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办事,在政务公开的条件下保证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保证行政管理遵循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使行政管理不致偏离轨道。“依法行政的重心和实质就是依法治官,而非依法治民,是依法治权,而非依法治事。”要解决腐败问题,必须完善和健全监督制衡机制,必须解决监督什么和如何监督的问题,也就是需要有监督的标准和程序,而法律才是是非评判的唯一标准和操作规则。因此,只有严格依法行政,才能完善制衡监督制度,依照宪法和法律,用整体权力格局的设置与动作,制约特定权力的行使;用整体利益格局的设置与动作,制约特定利益的获取。严格依法行政,才能纠正行政机关“一条龙”(自己立规矩、自己执行、自己监督),“一支笔”,“一言堂”,“一个将军一个令”等弊端。三、以依法行政促和谐社会建设当前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在依法行政方面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建立、完善制度机制一是健全民主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二是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工作,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三是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要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对矛盾纠纷要依法妥善解决。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要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四是完善行政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二)注重民主法治建设高质量的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保护人类社会公平的强制性规范法律制度是人类社会伟大的特征,更是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后盾。优良的法律制度是社会和谐幸福、欣欣向荣的不可缺少的前提。民主法治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而且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在现代社会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离不开法律,在一个公正和谐的社会,法律是应该成为每一个人的庇护神,这样的法律才会为社会尊重。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最根本的指导原则和最重要的运作机制。当代世界治理的理论和实践表明,民主法治不仅是国家政治管理的重要手段,而且是社会自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只有将民主法治的指导原则和运作机制引入社会公共治理的过程之中,才能有效克服集权制、官僚制向社会渗透可能造成的弊端,从而提高社会结构的协调性和社会发展的合理性。在我国现阶段一些“不和谐”的社会现象依然存在,有些问题的社会影响还比较严重,要合理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民主制度的健全和法治手段的完善。(三)尊重人民诉求公民的利益诉求、权利诉求、民主诉求等公正诉求得不到有效表达时,当社会不能提供足够资源满足这些诉求时,就会产生社会矛盾。如果民意和诉求没有正常渠道得到顺利表达,它就会以某种不正常的方式释放出来,产生破坏性。如果激烈程度较高的冲突连连爆发,就会使社会出现风险。近年一些地方上访现象增多,已引起社会的局部不稳定。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民的诉求在某些地方未得到应有的尊重,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还不畅通。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民众诉求增加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造成我国社会矛盾的风险源主要有:经济风险,即失业,它使一些人的生存缺乏保障;政治风险,即腐败,它使人民对党和政府的认同度降低;社会风险,即贫富悬殊,它使一些人产生失落感;体制风险,即民众诉求得不到通畅表达,它使一些人采取非理性行为。规避和化解风险,就必须通过民主法治建设及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形成能够全面表达社会利益、有效平衡社会利益、科学调整社会利益的民众诉求表达机制,顺畅的民意沟通机制,有效的矛盾调处机制,便民利民的服务机制,公正的司法机制,完善的监督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既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又努力解决利益矛盾。(四)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从使社会充满活力,到尊重人民诉求,再到使社会成员各得其所与和谐相处,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使一切积极的社会力量共生共进,即形成一种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合力,或者是“集中全国人民的智慧和力量,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共生共进”应成为我国改革开放的落脚点。其基本特征,就是公平和正义形成合力,共促发展。在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的新形势下,必须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收入分配差距控制在合理的、群众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尤其要消除产生分配不公的不合理甚至是非法的因素。一方面继续鼓励有能力的人走勤劳致富、合法致富的路子;另一方面,坚决防止那些利用种种非法手段搞歪门邪道的人富起来;同时,还要加强社会调控,让那些能力和条件较差的群体通过自己的努力和社会的帮助,逐步改善自己的境遇,最终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现在群众意见大的,不是对那些勤劳致富的人,而是对那些非法致富和不合理致富的人。在收入分配差距面前,群众要的是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的发展机会。(五)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这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全局性重大问题。因此,我们要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要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解决利益矛盾。同时要注重研究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类型、基本特征、形成机理和发展趋势,尤其要研究探索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形成规律和化解办法。要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新进程,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切实推进行政法治,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树立“公民的权利是无限的,除非法律不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是有限的,除非法律授权”,“无授权无行政”等法治基本观念,政府机关应从命令行政、权力行政向依法行政和非权力行政转变。浅谈依法行政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沈世锋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和谐社会是依法行政目标理想。一、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只有奉行法治,人们在制度的指引下才能充分实现预期、获得利益,整个社会在规则的基础上才能规范运行,各种矛盾和纠纷只有在法治框架内才能得以有效解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一)依法行政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当前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在扩大,就业困难,腐败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可持续增长受到资源、能源和环境的严重制约、农民失地和城市拆迁引起的社会矛盾较为突出,影响和阻碍了和谐社会的进程。只有在制度上正确反映、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注重社会公平,依法保障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的利益,充分发挥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服务的职能,才能保证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充分发挥法律“定分止争”的功能,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制止和制裁.只有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抓好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合理收入分配、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突出问题。才能使人民群众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才能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二)依法行政是建立诚信政府的首要环节。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核心,是诚信建设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要建设诚信社会,首先要从培植政府信用抓起,必须依靠依法行政取信于民 政府行为关系到国计民生,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原则,诚信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投资环境。政府在行政过程中要将诚信摆在突出位置。政府工作要有法必依,立言立行,“言必信,行必果”,树立起政府诚信形象。没有诚信的政府就没有诚信的社会。诚信是立国之本,也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和首要环节。要打造“诚信政府”,制定决策时要从群众利益角度出发,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和人民公仆意识,而不局限于部门和小集团的利益。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能“朝令夕改”;在执行有关政策时不受人情、关系等“外来力”冲击和制约,坚决杜绝“吃、拿、卡、要”和办事拖拉的现象,以提高办事效率来打造“诚信政府”,塑造廉洁、高效、公正的政府形象。“不作为”是政府最大的失信于民,要进一步增强执政为民的责任感,打造“诚信政府”,最根本的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为群众多办实事、好事。(三)依法行政是使社会充满活力的不竭动力。党的十六大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而只有依法保护合法收入,依法保护诚实劳动,才能实现多劳多得,增强各种生产要素的活力,积极鼓励人们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创造更多的精神财富,达到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共同发展.只有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利益平衡机制、权利诉求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并严格依法行政,才能激发、调动人们努力工作、献身社会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破除一切束缚发展的障碍,从而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制度环境,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不断激发人们创业冲动,从而使社会充满生机和活力。(四)依法行政是社会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有力保障。 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尊重自由、保障权利、契约社会,着力创造安定有序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而这些都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并以法治作为保障。要通过依法行政保障政治民主,实现民意充分表达。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各阶层的地位和利益关系都在发生深刻变动,各种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愿望和要求需要充分表达,依法开辟和疏通各种渠道反映他们的利益需求才能引导各种利益主体在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和冲突;行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制度在解决社会矛盾中有着积极的作用。通过依法行政,可以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通过司法保障建立利益救济机制,当社会的和谐关系受到威胁或遭到破坏,公民的合法权益被组织或者他人侵害之时,司法机关作为正义的保护神应该挺身而出,预防和打击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只有严格依法行政,始终把控制人口、严格依法保护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放在重要的位置。才能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和谐相处,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夯实基础。二、当前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的局限性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负面影响(一)依法行政观念的相对滞后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由于受封建专制旧观念和传统习惯势力影响,行政者难以走出行政法即管理法,行政法是管理社会、管理公民的法,行政行为模式就是“命令—服从”的误区;规则意识淡薄,缺乏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崇尚法治的理念,工作主观随意性大,官僚主义、强迫命令、权力膨胀、把个人凌驾于国家政权和法律之上,忽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甚至堕落腐败现象仍然存在,不适应建设法治政府所要求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二)制度建设的局限性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制度建设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政出多门, 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忽视社会公共利益 。制度建设结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不够、围绕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建新制度不够,没有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一些政策的出台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拥护与支持,导致有令不行,政令不通,很难把党和国家的意志变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三)依法行政实践的相对滞后影响和谐社会建设。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对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四)行政执法问题影响和谐社会建设。行政执法受利益驱动与利益挂钩,随意提高罚款标准、跨管辖范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较为严重,加重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负担;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时生搬硬套,导致不文明执法、执法扰民,滥用执法权越权执法,野蛮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督措施不力,受利益驱动严重,轻事前监督,重事后监督,该监督时不监督,有了利益乱监督现象,对行政执法不作为缺乏监督现象较为突出。三、推进依法行政助推和谐社会建设实践行政者的观念和法律素养、制度建设质量、行政管理体制、行政执法及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已成为推进依法行政助推和谐社会建设的几个基本实践问题。(一)强化依法行政观念,助推和谐社会建设实践。建设和谐社会要求行政者自觉坚持依法行政观念,在思想观念上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在关于人民与政府关系的认识上,必须从公民义务本位和政府权力本位向公民权力本位和政府责任本位转变;二是在法治观念上,必须从依法治民、依法治事向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转变;三是在责任意识上,必须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强化政府责任转变。转变观念,要注重提高行政者的法律素养。一是全面掌握法律知识,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懂得授权在民,执法为民;二是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培养对法律的信仰与忠诚,做执法、守法和依法行政的模范;三是培育法律思维的能力,用法律思维来研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越是情况紧急,越是问题突出,就越要想到运用法律思维、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二)提高制度质量,夯实和谐社会建设基础。提高制度建设质量,首先要注重把握制度建设的规律。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制度建设;要防止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要实现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在法律制度上的平衡。其次要坚持制度建设的原则。一是坚持公平原则。制度建设必须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基本着眼点;二是坚持权责一致原则。权力与责任要紧密挂钩、权力与利益要彻底脱钩,权责要统一、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控权到位、监督有力;三是坚持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一致原则;四是坚持立足现实与着眼未来紧密结合的原则。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结合起来,用法律规范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体现改革创新精神。(三)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和谐社会建设体制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促进政府由“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由“审批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一是落实“三个优先”原则。就是要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社会和中介组织,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恪守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必须全面、准确、真实,政策和决定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确要改动的造成相对人受损害的,要依法予以补偿;三是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凡是需要老百姓知晓、执行的政策、决定都要公开并得到老百姓认同,并受其监督;四是创新管理方式。要实行规则导向型管理方式,对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要严格依法进行,对不需要行政许可但需要政府管理的事项,要强化间接管理和事后监督,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作用。(四)规范行政执法,抓好和谐社会建设重要环节。构建和谐社会,行政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格、文明、公正执法。一是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失职、越权和滥用权力,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二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处罚权、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减少行政执法层次,改变行政执法“上下一般粗”的状况,执法与执法者利益要彻底脱钩,保障执法经费;三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四是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清廉务实、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对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执法犯法、欺压百姓的行为严肃查处,绝不姑息;五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机制,奖励和责任追究机制。(五)强化权力监督,创新和谐社会建设监督机制。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确保执政为民,从而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一是健全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明确决策权限,完善和遵守决策程序,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按“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决策失误者责任;二是认真实行行政复议制度。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三是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依法对违反上位法规定、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相互“打架”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废止和修订;四是加强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通过严格审计和监察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处理,行政机关要重视民主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改进工作,并讯速反馈信息,以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作者单位:湘西州政府法制办)

法律是社会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政治与法律之间相互联系。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的政治论文2000字 范文 ,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摘要】近年来群体事件频发,这些事件等都在舆论和民众的强烈关注之下,暴露出了执法经济、程序违法、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但 文章 认为上述部门如此肆意妄为的根本原因乃在于执法人员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盛行。当务之急是要培育官员对法律的信仰,法学研究应直面中国现实,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奠定全民法律信仰的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积累理性基础。

【关键词】群体事件;信任法律;信仰法律;法理分析

近年来群体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都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事发后各地出现的“奇招怪招”更是为这些事件增添了一份戏剧性的色彩。然而,在这种看似“幽默”的民众反应之中,我们看到的是社会道德面临的颠覆性挑战,政府的公信力、法治的尊严在有关机关的“执法”行为面前显得如此苍白无力,我们似乎听到了什么轰然倒塌的声音。在痛心疾首之余,我们更需要做的是冷静分析这些事件背后折射出来的深层次社会矛盾,探究这些执法人员如此“无法无天”的根本原因,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一、“群体事件”一一折射出法律信仰的失落

事出必有因,任何事物都不会孤立凭空地出现,以钓鱼执法事件为例说明,此事件也是如此。可能大家对钓鱼执法事件的关注多集中在其负面效应上,但客观而言,这种不正常的执法手段也是在应运交通执法部门在查处黑车上的困难而生的。由于打击黑车证据难固定、处罚难度大,执法部门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执法手段本无可厚非,但是,像“钓鱼执法”这样的执法方式已经被严重扭曲、异化了,“钓鱼”已经不是为了执法,而成为执法机关完成指标、“创收”的手段。本应带头执法的行政人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我们的法律何在?不可否认,执法经济、不当的行政指标、行政监督缺位等体制性因素是一方面原因,但这些都是表象,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下行政执法主体缺少对法律最基本的敬畏与虔诚,把法律当成了获取本部门利益的工具。在有些地方和部门,法律被束之高阁,取而代之的是部门的政策和领导的批示。行政执法人员守法意识淡薄、规则观念不强,这反过来对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出现了一个法律信仰整体性失落的局面。

二、政府官员的法律信仰与普通民众的法律信任

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中国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在这里并不想过于强调普通民众法律信仰的问题。诚然,法律信仰十分重要,因为只有物质的、制度化的“硬件”系统而缺乏相应的精神意识、观念、情感等“软件”系统支持的所谓“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它只有法治的外表和骨架而没有内在的灵魂。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下,谈全民的法律信仰还是一个十分虚妄的问题。且不论我国现在法律制度的“硬件”建设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就民众的内心感受而言,对于法律,他们连最基本的信任都尚未建立,更遑论更深层次的信仰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建立起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任,而这,就要建基于政府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对法律的信仰之上。信仰法律在现阶段只是对政府官员的要求,现实地说,也只能是对官员的要求。公民的法律信仰的养成只能是我们的一种美好的希望与期待,但是,在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基于对法律的虔诚信仰而将其内化为自己遵守法律的行为动机的同时,就能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进而有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

(一)政府公务人员――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增进法律信用

法律信用是一国信用的组成部分,法律信用是一国法律及其有效实施的逻辑延伸和必然结果,是法律被严格实施和遵守的“言行一致”的信用度,是通过法的客观运作所不断彰显的实际有效性服从而赢得人们对法律的主观信任感。它强调法律规则通过自身的“言行一致”、“令行禁止”等客观性和确定性来赢得人们内心的确认,也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法律没有信用,人们就不会相信更不会尊重和遵守法律,法律的应有功能就不会得到发挥而最终只能成为白纸一张而已。法律信用贯穿于法治的各个环节。法律制度的合理与完善是其可能获得民众信任的基本前提,但是对于法律信用的培育而言最重要的还是执法信用。因为法律制度跟人不一样,它们自身不能直接成为信任的目标,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执法者的行为才能被信任,人们是通过对执法者多次执法活动表露的认可进而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因此,执法者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能否率先垂范、严于律己以提高自身的执法素养是民众能否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关键,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能否生成。实践中,我们国家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大为改善,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日益凸显,甚至执法人员带头违法。像上海钓鱼执法这样的恶性事件只是目前我国严峻的行政执法形势的冰山一角,现实中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监守自盗”的现象比比皆是,这是对正义之源头活水的玷污,使法律本身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荡然无存,长此以往,结出的必然是法律不被信任进而无法被信仰的恶果。要根本改变政府官员的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以及官本位等严重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错误思想,解决之道就是让官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建立起对法律一种虔诚的信仰。政府官员对法律要有一种发自内心的真诚的信仰,基于此而对法律产生归属感与依恋感。只有在这种类似于宗教信仰般的法律情感氛围中,法律才能最终找到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真正基础和根源;也只有在这个基础和根源当中,法律才能获得真正的、有社会普遍感召力的神圣性。依法行政就不会仅仅是一句流于表面的 口号 ,而是每个行政人员自觉的行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要求就能得到最彻底的贯彻执行,因为它们不再是一种外在的约束,而是内化为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出发点。

(二)法学研究――应当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现实

正如顾培东教授所言:“近些年,中国法学正依循着知识一一 文化 法学的进路前行,法学研究越发成为疏离社会现实而自闭、自洽和价值自证的文化活动。受此影响,中国法学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度和影响力正不断减弱。”形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国法治实践并不完全符合法学人对法治的愿望和期待,从而导致一部分法学人放弃对法治实践的关注和参与。中国实行法治的主要难点在于,传统法治理论以及西 方法 治模式中被认为具有普适性的某些原理、原则以及制度遭遇到中国具体国情的挑战。因此,中国法学应当立基于法治的中国因素,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对在中国这片土壤中如何实行法治做出自己的回答,为中国法治的创造性实践提供应有的智慧。 (三)公民――从法律信任到法律信仰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备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就会对法律产生强烈的质疑。执法者所影响的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因此,只有行政执法人员内心对法律保有一种虔诚的信仰、自觉尊重和认同法律,将法律内化为自己的 思维方式 与行为方式,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而在每一次的执法活动中,就能通过守信效应的彰显而逐步赢得人们内心对法律的肯认,对法律的信任就会在这一过程中不断积累而逐渐地养成。在这一基础上我们才能讲公民法律信仰的问题。因为没有基本的法律信任是不可能奢望法律信仰的。信仰是信用得以强化的必然结果,在人们对一事物毫不怀疑相信的情况下信仰才能得以形成。试想连最起码的信任都没有,怎么可能会产生强烈的信仰认同?所以,在对待公民的法律情感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因为法律信仰的重要性而忽视最基本的法律信用的建立;不能混淆强调客观有效性的法律信用与注重主观认同性的法律信仰,而在空洞的理论层面上寻求达到法律信仰的路径。法律信用是生成法律信仰的现实基础,法律信用的建立过程也就是公民对法律信任感不断强化的过程。其实,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界对法律信仰的考问,很大程度上源于对于现实法律无效的苦恼,与其说是法律“信仰”危机,不如说是法律“信任”危机,这种危机尤其在执法人员枉顾法律、违法行政时体现出来。

由此可见,对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说,优先重视和解决的应该是法律信用的问题,法律信用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达到法律信仰。法律信用的缺失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极为严重的现实问题,严重影响我国法治的进程甚至葬送多年来法治建设的已有成果。试问中国还能经受几次上海钓鱼执法这样的考验?为了一己之私设置圈套陷害守法百姓,为了罚款而罚款。面对这样一种严重滥用公权力的行为,怪不得有网友大呼这哪里是秉公执法,简直就是为了罚款不择手段,是赤裸裸的“权力栽赃”和“公权抢劫”。长此以往,公民如何相信政府、如何相信法律?而在培植公民对法律信任的过程中,国家权力是否合法、公正地行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一个国家公权力经常被滥用、执法人员带头违法的社会中,公民绝不可能相信进而信仰法律。因此,为了培植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国家公权力必须正常行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要求执法人员对法律保有一种虔诚的信仰,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执法经济的无形吸引、法律工具主义的错误引导,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对法律信任的基础上,我们才有资格谈论公民法律信仰的问题。在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我们付出的社会成本无疑是巨大的。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自我保护的盔甲,使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这一事件反映出来的实质在于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盛行,进而严重影响到普通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当务之急是要培育政府官员对法律的信仰,尊重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的至上地位,从而建立法律信用,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感,在此基础上,全社会的法律信仰才能得以建立,像钓鱼执法等这样的“荒诞”现象才能从根本上杜绝。

摘要: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在法律移植中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比较分析不同国家与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对更好地完成法律移植这项工程是非常必要的。文章从比较法律文化的必要性入手,进而分析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最后提出了对当前法律移植工作的几点建议,希望法律移植的顺利进行并最终实现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法律移植 法律文化 比较法学

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但法律移植不仅仅是将先进地区的法律移植到落后地区这么简单,它还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在探讨法律移植这一重要论题的过程中,不得不重视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的法律传统及法律文化差异,只有在充分认识和仔细分析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后才有可能顺利进行法律移植并最终实现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一、为什么要进行法律文化比较

所谓法律移植,正如有的学者所概括的,“ 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和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木国所用。”但是法律移植并不是简单地引进或者借鉴发达地区的法律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反思 我国已经发生的各种法律移植,我们会发现在这种法律运动与发展的活动中有成功也有失败,因此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对于如何进行移植进行深入的思考与分析是很有必要的。

当前中国所进行的法律移植属于移植中的异体移植,较之于经济文化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或地区间的法律的相互借鉴吸,以致融合与趋同,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间的法律技术的借鉴,我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移植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难度显然要大得多。原有的法律制度解体后,新建立的法律制度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观念上的不认同,使法的效力难以实现,有的法律制度受到质疑,有的法律制度甚至受到抵制。面对这样的困境,不少学者提出要重视本土资源,尊重我们原有的传统与习惯法。但是在关于探寻本土资源的这条道路上,同样困难重重。在如何界定传统与习惯的问题上至今还有很多争议,而将习惯与传统坚持到什么程度也是值得探讨的。因而法律移植方而困扰最大的便是:一方面,认识到必须注意本土资源;另一方面又不能从本土资源找到一个合适的切人点,全盘移植西化的道路又走不通,因而无所适从。在面对这样的困境时,我们不可能选择逃避或放弃,虽然不可能达到移植进来的法律与我们原有的社会环境完全融合,但是努力缩小这种差距是大有可能的。要做到这一点,最先决性的条件就是要充分了解法律在我国的和国外的发展历程和当前状态,在这其中法律文化又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领域,因此,法律文化比较是我国进行法律移植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

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1、伦理化的中国法律文化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并不是说中国法律的全部规范为伦理,而是强调儒家的伦理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儒家的伦理精神渗透了法的全部内容。在青铜时代,法律与宗教伦理并无严格区别,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有了一定的分离,但从西汉开始,法律与伦理之间又开始融合,之后儒家的原则和精神逐渐影响着法律的演进与发展,到隋唐使中国法律彻底伦理化,这一情形一直到清末都未变化。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影响极其广泛,我们可以再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各个领域中观察到它的表现,也可以在每一部法典甚至每一法律条文中,体察到伦理精神和原则的渗透。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在国家政治领域表现为君权至上和中央集权,从北宋开始这种趋势不断加强并于明清到达顶点。第二,在家族与社会领域表现为族权与父权的延伸和扩张,在传统中国社会,无论是国法还是民间习惯法都给予这两项权利特殊的保护。第三,在经济财产方面,传统法律遵循礼的要求强调重义轻利,往往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置于公益及道德之后。第四,在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面,传统法律依据儒家理论,竭力维护等级特权制度。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传统等条件综合作用所形成的,这种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发展,是传统中国社会中合理又合适的一部分。同时还有一点我们不能不注意到,传统的中国法律走的是一条兼具理性和人文色彩的道路,虽然以现代观念来看,它对人性的扼杀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传统中国法律中“仁”的因素,如对老弱病残妇幼者实行怜悯的规定,对死刑特别慎重的会审制度等,这对机械化和功利化的现代社会及其法制来说,未尝没有一点积极的启发意义。

2、带有宗教性的西方法律文化

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不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不能与中国法律受到儒家伦理的影响相提并论。因此,相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西方法律只是具有宗教性,而没有达到宗教化的程度。这里所说的宗教指的是____,它是唯一一个对整个西方法律产生巨大影响的宗教。所以,西方法律的宗教性实际上是有关基督____方法律的影响问题。

关于____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沃克是这样论述的,“这种影响至少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它对自然法的理论产生了影响;第二,直接提供经过整理,并已付诸实施的行为规则;第三,强化伦理原则和提出一些基本依据,以支持国家制定法或普通法的规则;第四,在人道主义方面影响法律,包括强调个人的价值,对家庭成员及 儿童 的保护、生命的神圣性等;第五,证明和强调对道德标准、诚实观念、良好的信仰、公正及其他方面的支持。”除此之外,基督____是西方国家的国教或主要宗教,大多数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已普遍接受和持有新教的信仰,其普遍观念,如个人的价值、尊重人格等,对西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已产生相当的影响。还有,在近代西方法律学校的建立、法学 教育 和研究的兴起与传播方面,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三、比较法律文化对法律移植的启示

在比较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后,如何才能在今后的法律移植工作中保证移植的效果呢?下面,将法律移植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方 面试 论如下:

首先, 法律的移植是法律原则的移植。原则, 拉丁文为语意为开始, 起源, 基础。法律原则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基础性的原理和准则。它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与国家的实际相关。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 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从而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它是各种不同性质法律之间得以沟通并以之得以实现认同的文化因素的核心。较之于移植适应特定生活习惯及社会背景的法律规则, 从而对木土社会进行削足适履的改造与整合而言, 原则的移植更有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一致性, 更有利于弥补法律的漏洞, 起到提纲挚领的作用。同时, 原则确立后, 新的规则与制度得以因此建立, 从社会实际出发, 它的成果与效力都是可取的。

其次, 从技术层而考虑, 移植法律概念的接受,有一个表达方式的转化过程。即由一种语言思维方式想另一种语言思维方式的转变。要达到精神层而的认同, 首先必须在技术层面应以本民族的语言方式表达出来。用本民族已经有的概念经输人新的内容而表达新的内涵是文化吸收的重要途径。法律术语的翻译固然应该严谨, 但生硬到连专业人士都搞不懂的话, 其效果可想而知。正如语义分析法学派所认为的, 对概念的提炼, 阐述, 通过分析其要素, 结构, 语源, 语境, 语脉, 从中央到地方寻求合理的符合时代精神的民族文化的能使人们形成共识与可接受的意义。只有这样,才有肯能个将移植来的法律内化为我国文化的一部分。

再者, 法律的移植应处理好与 传统文化 的关系。尽管对于文化及法律文化并没有一个通行的说法,但有一点可以确定, 即它对于民族心理的形成与维系具有巨大的作用, 产生重要的影响。它的改变过程是自然演进的。时至今日, 宗教在西方社会仍其有重要影响。法庭作证是手按圣经并不是形式, 而是基于一种信仰。比较而言, 我们对自己的传统的态度是不明智的。儒家思想把道德置之法律之上, 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但无论如何不能否认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对于传统道德文化应采取批判地继承的态度, 取其精华, 弃其糟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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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论文范文

作为一个现代化的民主国家,我们确 立了依法治国方针;然而作为一个文明古 国,我们更要注重以德治国。

百行孝为先,华夏子女最基本的美德 就是孝顺。自古以来,多少文人雅士孝顺 的故事滋润着我们的心灵。汉文帝刘恒在 母亲卧病期间常常目不交睫,衣不解带, 亲口尝过母亲的药才放心让母亲服用;东汉 黄香夏天为父驱赶蚊子,扇凉床和枕头, 冬天为父暖被;还有花木兰替父从军等。这 些看似没什么了不起的举动在古人看来是 可以称得上孝感动天,虽说有点夸张,却 是当代青少年乃至华人应该学习典范,只 可惜现状却是截然不同。爱刘德华成痴的 杨丽娟,为了见偶像一面,不惜让其父亲 卖血捐肾,其父亲最终无能为力选择了跃 入江里自尽。愿意为只是陌生人的偶像付 出一切,却从来不回头看一眼被自己逼上 绝路的父亲,这样的女生连孝顺都做不 到,哪里还有美德可言?上海浦东机场的刺 母案同样叫人心寒,一 留学 生只是因为母 亲不能给予所需的生活费,竟拿出尖刀 砍、刺母亲致重伤,这样的人即使有再高 的 文化 修养,也弥补不了在道德上的缺 陷。

孝,贯穿千年历史,若在我们这一代 被弱化甚至丢弃,岂不是会被外国人嘲笑? 让我们拨开一点物质、资本的迷雾,拾回 第一美德——孝,人人做到孟子所言的“老 吾老以及人之老”,构建起和谐社会,这样 的中国才能无后顾之忧地再迈向新的辉 煌。

在孝的基础上,“知节明礼”在社会生活 中越来越凸显重要。一位年轻人到一家汽 车公司应聘,眼看前几个人的学历都比自 己高,便自觉没什么希望了。当他走进董 事长的办公室时,顺手捡起了门口的那张 渍纸并扔进了垃圾桶。只因这一个小小的 举动,他就被录取了。这位年轻人就是制 造了美国汽车业一时神话的福特。能够看 得见眼前的小事,懂得如何弯下腰,这一 种谦卑的美德正是为当下不少年轻人所缺 乏。同样是应聘现场,北京某大公司的测 试却让人感叹。

最后几位优秀的 面试 者被 请进了经理的办公室,在经理外出的二十 分钟里面,他们百无聊赖地拿起了桌面上 的文件,左掀右翻。结果可想而知——无一 被录取。随意翻看别人的东西,连尊重他 人这样基本的礼貌都不懂的人,再优秀也 难以取得成功。

人们总会忽略身边的小事,以为它无 关要紧,殊不知一个小举止就可以反映出 个人的修养美德。个人、社会乃至国家, 都需要“知节明礼”,方能和平共处。日本、 韩国等不少东南亚国家都在大力宣扬中华 传统美德,因为他们知道,文化软实力的 力量比枪支炮弹来得更为惊人。而我们 呢,几年来一味追求经济发展,强调法制 建设,落下了文化、道德,若再不重视以 德治国,恐怕只会在无形之中一步一步丧 失了最根本的内在。

当代中国,依法治国上,法律系统需 要完善,但想要真正强大,屹立于世界, 以德治国尤为迫切。

据报导,20__年X年X日,某地一初三学生王某在游戏机厅连玩一天一夜,后因没钱继续玩而与店员发生争执,之后被赶了出来。王某怀恨在心,次日夜里一把火烧进了游戏机厅……又有报导,2009年第一季度青少年误入歧途导致犯罪的人数比率比上年增加了不少……

这一笔笔带着血猩的案件在不断发生,发生在这个古老而又不断发展的中国大地上,着实令人感到伤痛。其实导致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就是法制观念淡薄。而法制观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今天我就来谈谈法制。

法制在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就是根据广大人民的意志而制定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其中包括立法、守法、执法、监督法律。这些权力也都属于公民。而对于青少年,在法制的庇护下成长,并带着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去维护法制又是十分必要的。

古云“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社会主义化的中国要长治久安必然要有法可依,更要有法必依,管理并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有序地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法制代表着权威与约束力。任何人都要被这权威影响,任何人都在法制的约束力下生活。然而,如果这个世界没有法制存在,又会是怎样一番情景呢?没有交通法的约束,马路上的车辆肆意行驶,车祸遍生;没有刑法的约束,大街上坏人恣意偷抢,争执满是;没有工商的约束,市场上厂家任意造假,纠纷到处……多混乱,多可怕,湛蓝的天空也都因此变得浑浊。由此可见法制之重要性。国家有法制,对于我们青少年也尤为重要。在安定和谐的环境里,我们能好好学习,幸福成长。

法制如此重要,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显得极其突出。那么,应如何进行呢?我想有以下几点:

其一,要普及法制知识。目前中国有不少地方还相对较落后,一些教育部门对普法宣传的力度还不够,甚至有些偏远山区对此是一片空白,这即是导致青少年法制观念淡薄而诱发犯罪的因素之一。我们可以开展一些法制宣传活动,像每年12月4日是中国的法制宣传日,也可以邀请一些执法人员进行讲座组织法制演讲等。

其二,学校、家长、学生之间应多沟通。通过有关部门的调查统计,近三分之一的校园民事纠纷是来源于学校执行政策时,各方理解不一致此。沟通是 人际交往 中的重要部分。时常和老师沟通,才能更好地了解自己不明白的东西。除了单独沟通外,家长会是个不错的选择。家长会不仅是告诉家长学生成绩,还能交流心得,提出意见建议,使双方意志统一,青少年也就能更好地成长。

其三,是摒弃旧教学观,树立新理念。过去,大多数人都认为学好语数英理化就行,只重视“智育”,却忽视了最重要的“德育”。现代化的教育离不开德育,而法制教育是德育的一种,是重中之重。师长们也就要加强宣传,给我们多传授些普法知识。这又是第一点所说的普及法制了。

青少年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维护者、开拓者,都需具备法制观,这又需要学校这个培育人才的地方开展法制教育。其实,法制教育,即是一种法治精神,是尊崇和维护法制的勇力和毅力!愿大家,愿这个社会,都能具备法制观,不断发展,变得更优秀!

法律是我们人人都要遵守的。俗话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就是说任何事物都不能缺少束缚它的规则,否则就会方寸大乱。“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透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期望让未成年人严于律己。

我的身边就有一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活生生的例子。几个初中生沉迷于网络游戏中,整天泡在网吧里。身上的钱花光了,就将罪恶的双手伸向身边的人,向未成年人勒索钱财。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这些不良少年逃但是法律的制裁,被送去少管所进行劳教。这真是恶有恶报啊!他们轻视法律,在不良的环境影响下,走上了道德败坏,违法犯罪的道路。我们作为21世纪的青少年,绝不能像故事中的少年那样以身试法,触犯了法规,到时候后悔莫及。

还有一个实例。一个中学生,新买的电动车被盗了,心里感到很不平衡,报复的心理促使它产生了邪恶的念头,于是进行还击。他多次偷盗电动车和摩托车,成了臭名远扬的“江洋大盗”。纸是包不住火的,一次在这名未成年人准备作案的时候被民警抓个正着,当场擒获。事实证明,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定倒在法律之下。这位中学生戴上了偷窃的罪名,从此他的人生便留下了不光彩的一笔,就像一张雪白的纸张滴上了乌黑的墨水印,很难再擦掉了。我们同样作为中学生,不就应有不健康的思想,因此我们此刻如果多学一些法律知识,懂得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合法的,要做到对于违法的事就应及时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身心健康地成长。

我认为,此刻的未成年人就应学法守法,从小抓起,对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多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等行为。

只有做到这些自我保护措施,从生活的 经验 教训中悟出实实在在的道理和人生价值,遵守法律,让法律与我同行!让法律伴我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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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是牵动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并支配其行为的社会力量。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400字政治小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最近一段时间,出现了一个社会现象,或者说是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个现象——“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从法理上分析,这种行为指的是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而在近期,在我国部分城市,却主要体现在交通方面。具体表现为:一位由执法部门派出的“钩子”,“发生了紧急状况”,向私家车主“求助”。车主动了恻隐之心将其搭载。孰不知落入了一个圈套,因为不远处的执法人员,按照所谓的证据,将其定为“非法营运”。然后“依法处置”,罚款。这位车主自然是百口莫辩,除了“乖乖受罚”,哪有半点回手之力?这样的执法方式固然荒谬。然而在我国的部分城市,却有许多这样的案例。

如在上海,一位私家车主在上班途中,因路人“胃疼”,动了恻隐之心搭其上路。结果,搭客拔了他的车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他拖出,还把他双手反扣,卡住脖子,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告诉这位车主,他们市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要他交钱才能拿回车。在各种压力下,最后这位车主交了一万元才取回车

同样是在上海,另一位车主也是动了恻隐之心,却引来“非法运营”的横祸。尽管他采用了“断指”的方式想要证明自己的清白,却也只是徒劳。

庆幸的是,最后他们一个采取诉讼的方式,一个采取向政府求助的方式,让法律还给了他们一个公道。尽管在这个过程中,执法者找出了诸多的理由以示执法的正当性,但却掩盖不了实质上程序上的违法性,以及背后的利益驱动。回顾类似行为造成的结果,发现在鱼钩上晃荡着的除了当事人,还有更大的鱼——那就是法律,道德和人们的善良之心。

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生活在法治国家里,人人都要和政府部门打交道。政府能否自觉的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直接影响到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权威。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能否顺利实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宏伟目标能否顺利实现。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是国家的公共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符合法律的规定。然而在“钓鱼”执法过程中,执法者却变成了违法者,引诱守法者违法。这让社会对法律产生强烈的质疑。而执法者的做法所影响的也不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制观念和信心。行政执法中的“钓鱼”行为,不但会让公众在守法与违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是对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击。

但是为何会有“钓鱼”执法的产生,其主要原因或许就是因为执法经济。

199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任何行政部门都没有权利私自处理罚没款,都要上交国库”,但各地财政一般会按40%到50%的比例将罚没款返还给行政执法部门,有关部门再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还给各分支机构,此办法被俗称为“两次五五分成”。这就等于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个人联手设套盘剥司机。

从这个利益链条中,我们看到,利益的始端和源头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不给交通执法部门经费或所给经费很少,不足以维持部门生存,而是寄望于其创收;中端是执法部门,执法单位创收多少与单位和领导的绩效考核挂钩,创收得越多,单位提成和政府财政返回得就越多,领导和员工的奖金、福利等也就越多;末端是执法人员,单位又将创收任务分解给每一个执法人员,并与个人奖金、福利、考核、提职加薪等挂钩。这样就在地方政府、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之间结成了一个公权力与私利错位纠缠的利益共同体,共同体及其成员的目标是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一损俱损,一荣俱荣。而且现在执法部门法治意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由于利益的驱动,更不把法律当回事,以致以罚代法屡禁不止。“钓鱼”执法则成了执法经济作用下的必然产物。

在执法经济的利益驱动下,“钓鱼执法”呈不断向社会扩充“执法力量”之势,提成机制让有关部门公然在社会上“招聘”大量“钩子”,也就是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他们败坏了“正义”和“正义感”的名声,使社会诞生出大量不从事生产性、创造性劳动的寄生虫,也使法律、公权力的公信陷于崩溃的危险边缘。

当“钓鱼”成为常态,社会的信任危机也自然会加重,互助友爱的美德将在“钓鱼”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执法者的“钓鱼”,守法者固然是那条鱼,法律、道德也同样是那条鱼。

“本车拒绝一切搭载求助,临盆产妇、车祸、中风、触电、溺水都不关我事,尤其是胃疼的!”这句话是最近在网上流传的一句“最牛私家车标语”。当然这无疑是网民们针对“钓鱼”执法的黑色幽默。但是这或许成为了私家车主面对“钓鱼”执法的无奈之举。不过,如果这样的标语出现在每一台私家车上,是否就表示,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护的外衣,使那些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那么我国的民族精神中的“团结互助”,又该如后得到弘扬,得到发展。而这种情况还有可能随时随地陷公民于危险与不安,甚至生命都得不到保障的境地!

“钓鱼”执法对这个社会的影响,对人们法制观念的影响,实在太大。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该思索,面对这一切,我们应该做些什么,如何把“钓鱼”斩草除根。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根据十六大的决策,在认真试点总结的基础上,对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了部署。这是全面推进新时期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基础工程,也是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根本保证。为了开展好这一关系到党和人民事业兴旺发达的教育活动,必须进一步学习和实践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的集中教育活动

在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进程中,坚持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党员教育,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一条成功经验,是保证党领导的事业不断取得成功的重要法宝。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已经开展过三次成规模的集中教育活动。一次是在改革开放后不久,我们党进行了一次党内整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进一步把全党的思想统一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党的基本路线上来。一次是在党的十五大把邓小平理论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以后,为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教育干部始终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一致、增强在复杂形势下承受和抵御各种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密切联系群众,从1998年底到2000年底在县级以上领导干部中深入进行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第三次是在全国农村开展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这些集中性教育活动都取得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推进党的事业的显著成效。

这次由党的十六大作出决定、十六届四中全会进行部署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来并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写进党章以后,第一次在全党开展的集中性教育活动。同前三次集中教育活动相比,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二是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为基本要求。显而易见,这是进入21世纪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的马克思主义的自我教育活动。

坚持党的先进性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

党的十六大强调指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全党同志要牢牢把握这个根本要求,不断增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这个论断明确地告诉我们,贯彻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要围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个本质,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进程中,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先进性。这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为什么要强调坚持党的先进性呢?

首先,党的先进性是党的性质的集中体现。我们党从来就是一个由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先进部队。根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党章对党的性质作了进一步表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这个表述,首先重申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在新世纪,不论形势发生什么变化,包括广大知识分子在内的中国工人阶级,仍然是与中国先进生产力联系在一起的先进的阶级。我们党必须始终坚持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对此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

同时,我们党又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增强综合国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我们党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共同目标;我们党从来就不仅代表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而且也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和整个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党的特点和优势。因此,从党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看,把党的先锋队性质由“一个先锋队”表述为“两个先锋队”,符合执政后的党情,符合时代要求,也有利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可以说,这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党的先锋队性质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和新的丰富与发展。

坚持党的先进性,是由党的“先锋队”性质决定的。“先锋队”是列宁建党思想的一个重要观点。列宁强调马克思主义政党不仅仅是工人政党,而且指导思想必须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党的干部是一批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的职业革命家,党员队伍是由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其他阶级、阶层的成员要成为党员,首先要用工人阶级世界观即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自觉地为党的纲领和路线而奋斗,成为具有工人阶级觉悟的先进分子。所以,强调“先锋队”也就是强调先进性。先进性和阶级性都是坚持党的先锋队性质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党性质的鲜明体现。

更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党的先进性是具体的历史的。党的先进性从来都是同党在各个时期的具体历史任务相联系的,而不是抽象的;从来都是在不断发展的实践中体现出来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建党时这个党是先进的,并不是以后就永远是先进的。江泽民同志曾经说过:“看一个政党是否先进,是不是工人阶级先锋队,主要应看它的理论和纲领是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是不是代表社会发展的正确方向,是不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个论断,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又是对我们党的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因此,党只有紧跟时代发展的进步潮流,根据不同时期人民的利益要求,制定正确的理论、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才能始终保持先进性。

这就要求我们做到两点:一是不能空谈党的先进性,而要把党的先进性体现在党的模范行为上。在今天的历史条件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任务面前,党的先进性无疑应当包含新的时代要求,要同先进的执政理念、执政能力相联系,同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相联系。这也就是十六大报告指出的:“党要承担起推动中国社会进步的历史责任,必须始终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把坚持党的先进性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落实到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紧紧把握住这一点,就从根本上把握了人民的愿望,把握了党的先进性的要义。否则,党的先进性就无从谈起,党的执政地位也就无从巩固。

二是不能满足于党在历史上取得的辉煌,而要在与时俱进中体现党的先进性。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历史阶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永远不会停留在一个水平上。因此,党要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三个代表”,始终保持自身的先进性,就必须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做到永不自满,永不懈怠。

考察政党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到,并非任何政党都能做到这一点。在一个时期里也许可以做到,但要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却不容易。如一些国家的工人阶级政党过去无疑是先进的,但是后来落后了,因循守旧,思想僵化,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结果被人民所抛弃。实践证明,任何政党只有不断与时俱进,才能“适者生存”。所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抓住坚持与时俱进这个关键,不断开拓创新,使党的全部理论和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这样,党才能始终站在时代潮流前列,立于不败之地。

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必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党保持先进性,至少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做到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和中央领导集体能够始终坚持与时俱进。二是各级党组织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层和充满活力的制度机制。理论、纲领、路线、方针正确了,干部是一个决定性因素。有没有一个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层这是一个重要问题。与此相联系的是有没有一个制度保障,有没有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制度机制。三是广大党员能够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仅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同时普通党员也要保持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集中体现和重要基础。离开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的先进性就无从谈起。

在今天的历史条件下,广大党员怎样才能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呢?我认为至少要坚持做到:

第一,要树立党员意识、执政为民意识。

每一个党员干部,尤其是在中央和国家机关部门工作的干部,一定要树立执政为民意识,即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的意识。要认识到我们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不能把权力变成私人权利,甚至以权谋私。有了执政意识,才能自觉提高执政能力。对于每一个共产党员来讲,都要有党员意识。要深刻理解共产党员是一个崇高的称号。这个称号凝聚了无数革命先烈作出巨大牺牲所赋予的理想,反映了我们对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也是对我们每一个党员的思想和行动提出的明确规范。牢记党员要求,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就是党员意识。必须时刻牢记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树立党员意识,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中是个最普遍、最基本的要求,广大党员必须自觉增强党员意识,才能保持共产党员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

第二,要保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增强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的自觉性。

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体现和运用。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人,必须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特别是我们正处在一个历史大转折的年代,面临着极其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和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果我们思想僵化,固步自封,跟不上时代前进的步伐,那就谈不上保持先进性。所以对每一个同志来讲,就是要坚持实践标准,尊重实际,尊重规律,把我们的思想从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真正自觉地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一致。为此,我们只有坚持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提高,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才能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才能在人民群众中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要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觉悟和本领,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好事。

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都特别强调,共产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胡锦涛同志反复强调,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一名党员,要认真贯彻党的宗旨,一要有为人民服务的觉悟和精神,二要有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本领。为人民服务要有真本事,要增强党员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驾驭工作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带领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能力。

随着我国进入“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并存的新阶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特别注重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以自己的模范行动,想方设法带领困难群众解困致富。同时,生产生活困难的党员也要顾全大局,积极进取,学习新本领,实现再就业,努力在新的岗位上建功立业。

第四,要具备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的宽广胸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志存高远,心底无私,是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应有的精神境界。我们党之所以能够夺取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辉煌成就,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十分珍惜党的团结统一,始终坚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

面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形成了新的利益关系、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复杂多变的状况,共产党员要以宽广的胸怀,正确处理同志间、不同阶层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认识差异。有不同认识、不同做法,只要不涉及原则问题,都应该相互谅解和理解,努力防止和克服各种破坏团结的现象。同时还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勤劳致富、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良好风尚,帮助困难群体,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五,加强道德修养和自律意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在当今多样、多元、多变的社会生活面前,共产党员作为社会的一员,必然面临着各种消极影响和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只有加强党性修养,增强慎独意识和自律精神,自重、自醒、自警、自励,模范地遵纪守法,把党纪国法内化为自己的自觉行为,才能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作风、生活作风的侵蚀,经受住严峻考验,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对于党组织来说,要积极探索党员管理工作新机制和新方法,使广大党员得到有效的教育和监督,从而做到忠实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保持先进性。

法治政府研究论文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大成就。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有关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一:《略论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大成就。在新世纪新阶段,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适时地提出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实践证明,这种结合是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要的。通过对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概念界定,阐明“法治”与“德治”的辩证统一关系;二者的结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需要;并指出了实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途径。 关键词: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谐社会;辩证统一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是党中央在借鉴和 总结 中外历史 经验 ,并结合我国社会实际提出的治国方略。对于“德治”和“法治”的探讨已有千年的历史,但是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两种治国方略结合起来是中国治国理论的一次创举,二者的结合有利于促进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概念界定 实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紧密结合,首先必须要正确地理解和界定二者的概念。对于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提法很多人抱以怀疑态度,特别是以德治国的提出,认为是对封建“人治”落后思想的继承。殊不知,中国历史上儒家和法家对于德治和法治的争论是建立在封建君主专制基础之上的,是探索“人治”的治国 方法 ,而当今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时提出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已经摆脱了封建君主专制的背景,是在民主基础上的德法之治。 中国现阶段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有着区别于任何时代的深刻内涵,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 文化 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所谓“以德治国”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 二、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关系 以德治国属于思想范畴,依法治国属于政治范畴,二者在治理国家的手段和方式上不尽相同,依法治国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和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它要求任何人和组织不得逾越法律,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所有违背法律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是外在的“他律”。以德治国则依靠社会舆论、价值评判、良知等无形的力量的维系,通过说服、劝导、感化、教化等形式来指引人们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有极强的渗透力和影响力,通过内心的引导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以德治国是内在的“自律”,通过自律从而实现真正“治本”的目的。 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既相互区别,又相互统一。相互区别决定了它们能够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相互统一决定了它们能够相互一致,相互促进[1]。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作用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1.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道德基础。道德先于法律产生,德治是法治的源头,绝大多数的法律都是从道德中提炼出来的,法律是道德的升华。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道德基础,体现在法治的各个阶段。首先,在立法阶段,道德为立法确定了方向和指导思想,为良法的制定提供了标准和出发点;其次,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需要执法者和司法者具有良好的道德标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同时,道德的评价作用为执法和司法工作提供了舆论监督,有利于执法和司法公正严明;最后,在守法阶段,道德为公民守法做好道德和思想基础,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加强公民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从而使公民从心底愿意服从法律的制约,自觉守法。 2.依法治国是以德治国的法律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经济有序和文化繁荣等方面,仅仅依靠以德治国是无法实现的,特别是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和缺乏道德观念的人来说,依法治国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是特别必要和关键的。正所谓“法律是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通过对严重违反道德而触及法律底线的违法者进行严惩和对合法权益的保障,培养公民遵纪守法的习惯,同时也提升了公民的思想道德素养,保障以德治国的顺利实施。 3.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法律具有局限性和滞后性,无法调节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且法律制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对社会出现的新问题不能及时调整,而道德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弥补法律空白。同时,由于道德的任意性和无强制性的特点,使道德在受到破坏时无法自助救济,这就需要法律的强制力和权威的保障。可见,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相得益彰,依法治国需要以德治国的补充,以德治国需要依法治国的保障,只有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结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其中,法治目标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2];德治目标为“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2]可见,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和谐社会能否实现的关键。 在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形成了多元化的道德体系,而由于法制建设还需继续完善,很多方面未能纳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在这个阶段提出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十分必要的,是由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结合有利于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谐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1.社会主义政治和谐需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结合。二者的结合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治国方略,为政治和谐奠定了制度基础。政治和谐首先要求政治民主,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结合是民主政治实现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为政治民主提供了实现途径,以德治国为政治和谐做好监督、评价和宣传,使民主政治深入人心。同时,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为和谐政治的建立培养优秀的领导干部,用道德提高其德行素质,用法律来规范其言行。 2.社会主义经济和谐需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道德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保驾护航,同时也需要道德的规范制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在成绩背后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中国市场经济尚需进一步完善,西方敌对势力从未放弃过对我国的“分化”和“西化”,很多人经不起利益的诱惑和考验,出现见利忘义、坑蒙拐、权钱交易等现象,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想蔓延,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用法律规范市场经济的发展,惩罚违法乱纪行为,用道德净化人们的心灵,提高其道德水平,以抵御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不良思想,从而建设一个公平、诚信、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3.社会主义文化和谐需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结合。文化建设一直是我党工作的重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离不开和谐文化。刘云山同志指出:“建设和谐文化,就是要培育和谐精神,倡导和谐理念,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亲和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和文化生态。”[2]可见,思想道德建设是和谐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谐文化建设需要依靠以德治国来实现,同时,和谐文化建设也需要依法治国为其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只有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才能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导的和谐文化建设融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使以思想道德修养和民主法治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得到显著提高。 4.生态和谐需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结合。自工业革命以来,各国为了发展,以生态破坏为代价,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式的开采,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自然灾害增多,如今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需要全球各国共同应对的一大难题。中国要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生态和谐自然必不可少。要实现生态和谐首先需要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将生态保护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畴之内,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行事,对违反法律破坏生态环境的人和组织依法追究;其次,发挥政府的政策指导作用,引导公民进行生态和谐建设;再次,注重公民的生态道德 教育 和宣传,建立公民生态理念,为生态和谐打好基础。 四、如何实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完美结合 综上所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结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而如何才能将二者更好地结合起来是我们现在面临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1.要实现二者的完美结合首先要正确认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内涵,将其与封建“人治”背景下的“德治”和“法治”区别开来,只有这样才能破除人们长久以来对于以德治国思想的误解,使人们自觉地将二者紧密地结合起来。 2.发挥党员干部作用,使其成为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结合的推动者。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赋予人民以国家主人的地位,人民是治理国家的主体,而作为具体实施权力的党员干部是从人民中选出来的一些优秀代表,代替人民治理国家行使权力,党员干部是人民的楷模,他的一言一行都在潜移默化地感染着民众,只有他们自觉地将二者紧密结合起来,并成为促成二者结合的推动者,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人人遵纪守法、崇尚道德的好风气。 3.要发挥舆论和教育的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理念,加强公民的法制和道德教育,让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让人民认识到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既需要法治的保障,也需要德治的支持,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刘镇江,唐昌宏,易景生.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哲学思考[J].湖南社会科学,2001,(4):20. [2]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二:《浅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摘 要]我国应当如何看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对实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关系重大。法治和德治相比应居于主要地位,德治作为重要的治国方式,对促进法治有着重要的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法治;德治;关系 在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后我国应当如何看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对实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关系重大。法治和德治相比应居于主要地位德治作为重要的治国方式对促进法治有着重要的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内涵 (一)法治的内涵 以法治为特点的现代国家的形成,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纵观人类发展史,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血缘为纽带的人类活动封闭、保守,伦理规范是社会通行规则,政治生活则趋于专制独裁。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也有“德治”,但这种“德治”实际上是家庭伦理道德的放大,本质为人治。法治则截然相反,它根源于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带来的政治、文化生活发展的内在需要。生产力的迅速提高带来的经济发展使人有了成为独立平等的权利主体的要求。反映到政治等上层建筑上,民主、正义、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取代把血缘情感、伦理规则等观念绝对化的伦理体系,体现在法律之中。正如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和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义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以“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的链接,建立了法治的基本内涵。 (二)德治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同家的德治与中外历史曾存在上的“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需要明确以德治国与传统“德治”的界限。传统“德治”的核心,是将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寄于统治者的个人素质上。其重大缺陷是是统治者拥有最大权力而不受任何制度制约,本质上是“人治”理念。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当权力不受任何强制力约束时,一定会导致政治不稳定与社会不平等。在中国历史上,主要寄希望于从思想方面遏制权力的变异,但这种方法无法从政治制度上解决权力缺乏制约的问题。这一历史教训对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仍有现实意义。邓小平在总结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的教训时就深刻指:“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丁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所以,邓小平十分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要性。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因此,我们现在所倡导的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与中国传统的德治是两个根本不同的范畴。今天的“以德治国”作为一种治理方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具统一性;而传统德治则行人治之实,与民主、法制皆不兼容。两者的社会基础、性质、特点是完全不同。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德治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在治理的手段上法治带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保证社会生活有序运行和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德治则更多地依靠社会舆论、价值评判、良知通过说服、劝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有极强的渗透力和影响力。两者虽然形态各异但内容上相互渗透目的上也一致相同,因而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 月1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三、在把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时要防止几种片面认识 以德治国重要思想的意义,在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同时,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江泽民同志讲话是在阐述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重要性时,使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概念的。很显然,“依法治国”、“法治”,使用的是其狭义的概念,即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而“以德治国”、“德治”,本质上即指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并重,法治与德治并举,是对我们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战略思想的运用和发展,也是我们正确认识和领会以德治国重要思想,正确把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关系的出发点。依法治国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和根本途径,是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别国成功经验基础上作出的睿智的抉择。我国宪法也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此加以了确认。治国方略层面上的以德治国即德治,也即传统社会的人治,法治与人治是截然对立不能并存的,这是已达成的共识。 从治国手段上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齐用,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并重,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不可偏废。邓小平同志早就强调过“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而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也明确指出“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同时,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我国的奋斗目标是将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两者缺一不可。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着以德治国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事业为依法治国提供良好的思想道德环境,并推动依法治国顺利进行,加快依法治国的进程。 总之,以德治国重要思想的提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是我们正确认识、认真贯彻这一重要思想的基础,也是有待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中进一步研究探索的重要课题。 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三:《试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高职院校法制教育》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高职院校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可以培养学生的法治理念,促进我国法制建设事业的发展。本文主要分析了在高职院校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以及开展法制教育面临的问题,并研究了开展法制教育工作的策略与实践。 一、高职院校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高职院校的学生正处于容易冲动的时期,价值观、人生观容易受到外在环境的影响。只有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才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学生因一时冲动犯下严重的错误,甚至做出违法犯罪行为。很多高职学生由于高考失误,具有较强的心理失落感,一旦受到外界刺激或社会人员的引诱,极易误入歧途。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大多数高职学生的法律观念薄弱,遇到问题喜欢拉帮结派、意气用事。在高职院校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可以普及 法律知识 ,培养学生的法治理念,减少校园内的犯罪率。同时,还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让学生在接受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形成正确的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并养成较好的 逻辑思维 和 理性思维 能力。除此之外,高职院校学生属于国家培养的专业性人才,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接班人、建设者,只有让他们认识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才能让他们承担起推进依法治国的重任。 二、高职院校开展法制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课程体系不科学 在高职院校开展法制教育工作,主要是在课内完成的。大多数高职院校都设置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但是,教师在课堂上往往比较重视思想道德修养方面的内容,容易忽视同样重要的法律基础课程,导致高校法制教育的缺失。同时,很多高职院校为这门课程安排的课时是一周两节,甚至有的学校只安排了一节课,导致教师的上课时间不够。为了完成教学任务,教师不得不选择压缩课程或者直接忽视法律基础部分内容。 (二)重视度不高 虽然教育部鼓励高职院校开设法治课程,但是仍然有部分高职院校对法制教育的重视度不够,尤其是技术类学校,过分注重专业课教学,忽视了法制教育。学校的不重视直接导致高校教师和学生对这门课程的忽视。同时,由于高职类院校学生的市场竞争力不强,在就业时面临着重重困难,很多高职院校将工作重点放在提高就业率上,鼓励学生考证、实习等,侧重于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忽视了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缺乏优秀专业教师 大部分高校的思想道德教育教师负责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但是,法制教育需要对法律知识比较了解的、专业的法律教师。这就导致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部分教师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在讲课时,只会引用法律条文、国家领导人讲话,课程内容枯燥乏味、缺乏新意,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也影响了学生们对法治的认知。 三、依法治国背景下高职院校开展法制教育的可行性 措施 (一)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课的法制教育作用 大多数高职院校都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课程,课程中主要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个方面的内容。要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课的法制教育作用,学校应从理念上重视这一课程,适当增加课时量,为教师提供足够的时间。同时,教师要适当减少思想道德教育在课程中所占比例,增加法制教育比例,将道德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基石,在培养学生三观的同时,树立学生的法治理念。 (二)打造专业的教师队伍 高职院校必须要打造专业的法治教师队伍,增强他们的专业素养,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目前很多高校的法治教师都缺乏专业知识,在讲课时照搬法律条文,让学生失去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同时也达不到法制教育的目的。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引进专业的法律人才,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性人才。同时,让校内的法治教师定期参与培训,并定期考核,逐渐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增强他们的教学水平。 (三)改变 教学方法 和教学内容 传统的法制教育课程过分死板,教师在讲课时,往往照本宣科,给学生宣读法律条文、政策规定、领导人讲话等,这些内容学生通过自学便可以达到很好的学习效果。因此,教师要改变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可以让学生去附近的法院旁听,让他们接触现实案例,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案件。同时,在授课时,教师除讲解重点法条,还需要引用真实案例,比如最近网络上的 热点 ,以及近年来受到关注的校园犯罪案件,如复旦投毒案,在授课时,可以还原案件过程,剖析林森浩的犯罪心理,让学生参与到案件的讨论之中。这样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并且在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也进行了道德教育,还可以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率。 (四)创建法制教育环境 要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必须在高职院校创建法制教育环境。举例来说,在政法类院校,即使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也会受到校园环境的影响,形成较高的法律素养。而在非法律院校,学生的法律素养相对较差。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必须创建良好的校园环境。学校可以定期与政法类院校开展交流活动,让学生在交流的过程中相互影响;同时,可以组建法治宣传团队,定期选择优秀学员进入团队学习并宣传法律基础知识;举办法治讲座,普及法律知识;举办法律 辩论 会,选择热点话题,展开辩论,让学生在准备及参与辩论的过程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而旁观的学生也会受到影响;可以模拟法庭,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选择案例时要尽量贴近学生的实际生活,并尽量选择真实案例,这样可以吸引学生的兴趣,同时引发学生的思考,培养他们的法治理念。 (五)加强学生对国家法治的信心,加强学生对依法治国的认识 要加强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必须让学生对国家的法治充满信心,同时还要加强学生对依法治国的认识,让学生从理念上重视国家法治,并逐渐养成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将法治理念根植于自己的内心深处,并且将实现依法治国作为自己的信仰。当学生们 毕业 进入社会后,也有着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素养。 总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在高职院校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可以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并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培养合格的接班人。而开展法制教育工作,需要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课的法制教育作用、打造专业的教师队伍、改变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创建法制教育环境,同时,还要加强学生对国家法治的信心,加强学生对依法治国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好高职院校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建设法治中国。 猜你喜欢: 1. 浅谈依法治国学习心得体会 2. 浅谈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3. 依法治国心得体会范文2000字 4. 学习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一、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迄至今天,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领域、新情况、新特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及时制定、修改、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使立法更加充分地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更加适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二、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一是要求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二是要求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正确使用相关行政措施和手段,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三是要求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尽可能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四是要求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五是要求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六是要求权责统一。通过科学的法律和其他制度,合理规定和配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责任,保持责任与权力的对应;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三、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要坚持司法公正。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理性地权衡案件所关涉的各种社会利益,妥善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所关涉的各种关系,对各类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对各种纠纷予以有效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实现司法高效。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全面提升司法活动的效率,有效应对社会生活中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要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切实做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全社会要依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四、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社会成员知法、信法、守法、用法,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每一个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带头遵守法律;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尤其是在享受自由和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与自由,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法律规定或法律允许的方式与手段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全体社会成员掌握和熟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五、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要围绕权力运行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各种权力的配置,统筹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自我约束与监督的作用,扩大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有序参与,强化人民群众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广泛监督,同时重视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要从法律上规范各种监督行为,不断提升监督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性和实效性。

行政法治论文

就用下边论文的格式[摘要][关键词]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分析三、我国行政主体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四、我国行政主体的改革设想。[参考文献][1] 江永清.《行政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35-51页[2] 江永清.《行政处罚法适用手册》.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63-82页[3] 徐继敏.《行政处罚法的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6年:109-133页[4] 马怀德.《中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26-48页[5] 皮纯协.《行政处罚法原理与运作》.科学普及出版社,1996年:94-107页[6] 应松年、马怀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辅导》.人民出版社,1996年:94-106页[7]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年:92-117页[8] 雷新华.《论依法行政与行政监督》载《行政法研究》.2001年,第7期:29页[9] 庞京城.《论行政监督》载《海南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32-34页[10] 石东坡 《论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完善》载《云南行政学院报》.2001年,第1期:45-46页[致谢]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刘春萍老师的精心指导,刘老师从开题的论证直到最后论文的撰写都给予了特别细致、耐心的指导,使本人得以顺利的完成此论文。在次,我对刘老师在次论文撰写期间给予的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作者:罗豪才行政法的核心是什么?对这个问题可能有不同的回答,也可能有不同的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和理论模式。一、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权为核心够建理论体系传统的行政法学都是以行政权为核心来构建理论体系。战前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以及旧中国等,他们的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就是行政权。这集中表现在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架构上结构方面。传统行政法学的结构主要由有三部分内容构成:一是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这三个概念的含义存在差别,运行机能也不尽相同,不是同等概念,但都与行政权有关,都是作为行政权的载体存在的。二是行政作用法或行政行为法,都是有关行政权运作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的法律。三是行政救济法。行政机关要为其权力的行使承担责任,给受损害的公民提供赔偿。总的说来,在历史上大陆行政法系国家强调以行政法为工具来保障行政权有效地行使,强调行政效率、公共利益等。英美传统行政法理论体系,主要也是三个部分,即由委任立法、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三部分内容构成。这三个部分内容体现的中心原则,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委任立法是通过立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行政程序是事中控制行政权,司法审查是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可以看出,这种理论体系还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来构建,强调控权,不重视相对方应有的地位位置。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行政法学界也有过关于行政法性质、功能的争论,提出了控权、保权以及既要控权又要保权的三种理论观点。由于当时行政法学还处于起步阶段,又急于回应社会实践的需求,便大量地从日本和我国台湾教材中“移植”其概念、原则甚至理论框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后,为制定行政诉讼法作理论准备,我国行政法学阶曾围绕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的性质和功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问题,展开一场关于行政法要“控权”、“保权”还是“既要保权又要控权”的争论。我国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场学术争论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因此争论并不深入的立法宗旨,与这一阶段理论争论有密切的关联。自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与实施,我国行政法学界对实践的发展作了比较深入的总结。人们逐步认识到,虽然以行政权为核心构建行政诉讼制度,、强调维护和监督行政权,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整个行政法制、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来看,其视角比较狭窄,思路比较短浅,形而上学的片面性比较突出,认识到以行政权为核心来构建理论体系具有很多缺陷很多,难以揭示行政法内在质的规定性和发展的预期,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事实上,二战后,特别是自80年代以来,无论是日本、美国还是欧洲,其行政法理论也不完全拘泥于传统的理论,也在不断探讨2。这些都促使我们重新考虑行政法的核心问题。二、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为核心重构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当前,理论界已就行政法的核心问题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即我们认为,应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为核心来重构行政法的理论体系。以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作为行政法的核心,应该说在当前的理论界争议并不大,共识程度比较高。行政权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它只有同相关的概念结成一定关系,才有其实质意义。在行政法上,行政权与公民权是一对相互关联的范畴。行政法学归根到底也是权利义务之学。但是即便承认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是行政法的核心,也不等于只有一种理论模式。对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相互关系的认知和定位的不同,以及价值取向、目标的差别,会形成不同的理论模式。第一种理论认为行政主体和公民的关系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把公民置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主张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强调维护行政特权。以这样的原则来构建的行政法理论体系,我们称之为“管理理论”。第二种理论强调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利,主张通过立法、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来控制行政权,认为只有行政权受到严格控制,公民权利才有保障。其最大特点是突出监督行政的关系。,我们称之为“控权理论”。第一种理论曾主要流行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如苏联等,第二种理论主要流行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应该说,近几十年来德、日以及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已有长足的进步,无论在体系、方法、原则、规范,还是行政法的适用范围等方面都有所创新,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并加以借鉴,但也应当看到,他们的行政法理论模式没有根本性的改变。第三种就是我们所倡导的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我们认为,行政法关系的各方主体都是能动的,扩张的,又有两重性。双方既对立又合作,是行政法制发展的根本原因。行政法对双方主体既要加以制约,又要加以激励。当然在中国现有的法治条件下,我们应该重点强调制约行政权。行政主体应维护和增进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方要理解和支持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特别要通过互动的参与机制,形成和谐、合作的行政关系格局。我们的理论框架正是建立在此基础上。因此,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为核心来构建行政法理论体系,至少有三种模式。这些模式在价值取向、目标、规范体系、制度体系的设定,以及行政法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要求等方面都存在差别3。三、行政法平衡理论的创见与价值在行政法学的研究中,是否还存在别的研究视角?是否还有别的研究范式,或者别的理论模式?回答是肯定的。行政法现象纷繁复杂,并在发展之中,人们的认识不断深化,行政法的研究方案也呈现多样化,理论模式决不会是单一的。何种理论模式更具合理性,有待时间的考验。但是,我们认为,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作为一种理论模式,主要有自己的有如下独特的创见和价值特点:(一)平衡理论为建立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良性互动构筑重要平台提供理论支持。要构筑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行政领域十分广泛,具体关系多种多样,非常复杂。但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强制性行政行为的范围将日益缩小,而以协商、引导等方式实施的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为将大量增加。激励性规则的引进,将极大地改善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良性互动的关系。平衡理论认为,要构筑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良性互动的平台,必须保证行政法关系主体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从我国宪法上看,这个问题早已明确。但仍有不少人认为,“行政法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公法”,“主体地位不平等是行政法的本质特征”。我们认为,主体地位平等是现代行政法治的重要标志,就我国当前转型的社会形态而言,首先要逐步提升相对方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独立的主体;其次,要调整行政主体的职能,改革行政权力的运作方式;第三,要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增强其公共治理能力;第四,要尽量发挥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作用,保证行政机关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处于动态平衡平等。(二)平衡理论为调整行政法权利(权力)结构机制的构建提供理论指导。在行政法实践中,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行政主体和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作为最优化的平衡状态是相对的,不平衡状态则是绝对的。平衡理论不仅在行政法学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上有所创新,同时非常注重对行政法制度的研究。主张构建调整权利结构的机制,明确评价权利结构平衡与失衡状态的标准,并通过相应的手段对影响权利结构平衡的各种因素进行有效的调整,以维护和实现相对平衡的状态。平衡理论认为,有效的机制是发展和维持一种良好行政法制度的重要保障。如果没有良好的机制调整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结构,一个完美的制度设计是无法在运作中发挥现实作用。因此,行政法学不但要对制度本身进行研究,还要研究相应的机制,通过机制的有效运作,实现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平衡。在行政法机制的构建上,应当特别注重对激励机制的研究。建立激励机制是现代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这是由现代市场经济、现代行政以及民主政治的发展趋势所决定的。而这些机制的构建与权力的配置、行政程序的设置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标准有着密切的联系。(三)平衡理论揭示了行政法特有的不对等关系。平衡理论首次揭示行政法关系的本质特征,认为行政法关系中的每一个具体关系都是不对等的。一般情况下,在实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形成行政机关为优势主体、相对方为弱势主体的不对等关系;在程序法律关系和司法审查关系中,则形成另一种反向的不对等关系。4不对等关系是行政法关系不同于私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特征。在行政法关系中,一定的不对等关系的存在是必要的,但不等于所有的不对等关系都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也不等于不同性质的不对等关系必然形成平衡的行政法关系。平衡理论对行政法中不对等关系的揭示,有助于行政法在权利义务配置的合理化方面取得的突破。我们在研究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关系的形成过程的同时,要研究正向不对等关系的必要性、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等非强制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不等关系的特征和行政程序、司法审查中的反向不对等关系等等相关问题。另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对等程度的区别,具体法律关系的不对等与行政法关系平衡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与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制度构建之间关系。把不对等关系问题的研究与行政管理、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的具体制度安排相结合,改善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的结构。(四)平衡理论揭示了行政程序的性质。行政程序制度的建构对于建立和维持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对行政程序性质的研究和探索至关重要。传统行政法理论认为,行政程序规范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既可以是权利性规范也可以是义务性规范。不同的学派持不同的主张,集中体现了不同的程序性价值取向。这种观念阻碍了行政程序理论的发展和行政程序制度的建设。平平衡理论第一次把行政程序界定为行政行为的时间和空间的表现形式,并根据双方的情势,认为把行政程序法应重点制约行政主体的行为,应为其设定更多的规范界定为义务性规范。,但不同的行政行为其适用的程序的性质应有所不同,行政相对方亦应遵守必要的义务性规范。是对行政程序理论的重要变革。平衡理论认为,义务性的行政程序规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义务性规范,行政程序其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权利的影响程度。但行政程序不应是越复杂越好,越严格越好,而是要根据行政行为的不同作出不同的安排。对于严重影响相对方权利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应当设置严格的行政程序,以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对于不会严重影响或者不会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指导行为、行政合同行为、行政建议行为等,应当设置相对宽松的行政程序,要给行政机关积极行政、充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留有余地。(五)平衡理论有利于行政法方法的创新和引进。促使行政主体和相对方进行良性互动、进而调整权利结构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平衡理论主张运用各种有效方法实现权利义务的均衡化。这有利于方法论的创新和引进。除了传统的历史、比较、逻辑等方法外,平衡理论更多地运用博奕和利益衡量的方法研究行政法的制度、机制和规范。在某种程度上讲,行政立法是一个通过博奕的方法使行政主体和相对各方达成共识或达成一定的共识,并通过一定的程序上升为法律和政策的过程;行政管理是行政机关和相对方在既有的规则(法律规范和行政政策)的框架内的博奕过程。平衡理论为引进博奕方法研究行政法问题提供理论上的可能,而博奕方法有助于分析和解决行政机关和相向对方的动态矛盾,为制度的设计和机制的构建提供实证依据。博奕方法的引进,有利于促进作为博奕规则的法律规范和行政政策公平、公开,并有利于优质的行政对策的产生和行政管理质量的提高,对于揭示行政法的价值取向也有重要意义。由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在司法审查案件中有着充分的体现,利益平衡已经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司法方法。平衡范畴不仅体现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状态,同时也体现一种方法。在司法过程中,利益衡量是法官审视行政法主体之间博弈是否符合原则和规则的重要方法,同时,利益衡量也是在司法解释和司法裁判的过程中促使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方法。这种方法正在司法审查的各个领域受到重视并得到不断运用。(六)平衡理论揭示了行政法的功能。关于行政法的功能问题,理论界历来争议很大。我们可以换一个思路,从平面思维转换到立体思维,可以认识到行政法应当为行政主体和相对方良性互动的构建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上,首先,行政法为行政机关和相对方提供一定的程序和机制,使各方有可能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主张。5这种利益主张表达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为一个政治过程,但更多的应当体现为一个行政过程,这就要求行政程序的公平、公开和公正。其次,行政法还应当为行政机关和相对方合理的利益主张的实现提供渠道和保障。其三就是这是一个权利补救的问题,即当相对方的合理利益主张无法通过相应的制度和机制获得实现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候,提供应当有一个后续的制度和机制作为权利补救的保证。此外第三,行政法不但应当具有为行政法主体利益主张得到代表并得以实现的功能,还应当具有保护行政法主体利益以外的权利的主张和实现协调发展的功能。行政法的功能不应当简单的界定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保护公民权利,我们需要通过对行政过程的研究,揭示现代行政法的最高真正功能,并为行政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尽管平衡理论提出了自己的创见,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发展,但目前还存在一些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今后,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行政相对方行为、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的关系等问题的研究。平衡理论是一种开放式的理论,自身也正在不断的完善。理论模式的变化,会引起行政法概念、原则、制度等方面的变化,也会引起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和目标的变化。因此,我们必须深入研究,整体把握。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开拓进取。例如:注意行政法权利(力)结构的研究,主张现阶段要强调提升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合理定位行政职能,调整行政权力,综合利用相关因素,逐步实现权利(力)结构动态平衡、实现利益均衡、实现行政法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主张整合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调整规范体系,形成统一、有机、协调的行政法律制度;强调制约与激励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行政法机制;主张行政程序重点制约“硬性行政行为”,对“软性行政行为”,则重绩效,只要求其符合一般程序原则;主张保障行政相对方权利的行使,促进其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营造一种合而不同、和谐的行政法制环境;注意研究行政法制方法,提倡在某些决策过程中,通过各方反复博弈,形成广泛共识,并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坚持行政法治原则支配整个行政过程,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实现行政法权利(力)结构的均衡化;等等。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研究行政法平衡理论的不是我一个人,而是一个不断扩大的群体,并已历时十余年。本书作者是参与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一员,为行政法平衡理论研究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本书以两个对立的理论模式为切入点,对行政法的基础理论作了系统的、历史的、比较的研究,对行政与法律的基本理论作了深入的阐释,对中国的行政法理论状态提出不少建设性批评观点,反映了一部分平衡理论研究的成果,具有一定的创见。本书作者作为一名法官,对基础理论的实践运用价值问题有较为深入的观察和分析,有独到的见解。因此,本书对于推动司法改革,完善司法机制,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注释:1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会理事长。2 可参见:(英)CarolHarlow, RichardRawlings,在《Law andAdministration》(《法律与行政》)一书中关于行政法的“红灯理论”和“绿灯理论”的论述;[日]和田英夫在《现代行政法》一书中关于“对以公共权力为中心的行政法体系一直在传统的行政法中占主导地位,现在人们对此提出了疑问和批评,不断主张建立新的方法”(第12页)的论述,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3 关于行政法的三种理论模式,即“管理理论”、“控权理论”和平衡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历史过程以及它们之间的相异之处,我曾在一些论著中论及,也有其他同志的相关论著可以参考。可参见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4 参见罗豪才、袁曙宏:《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石》,《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罗豪才、甘雯:《行政法的“平衡”和“平衡理论”范畴》,《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5 美国学者理查德·B·斯图尔特认为,“历史上,行政法的根本前提始终是限制政府权利以保护私人自治权”,然而,由于积极行政的出现,公民的参与,“私人行为和政府活动截然两分的领域已经融合在一起”。这个设想就不再是一个适当的模式了,外部对政府控制的原则已“无济于事了”。他更认为,“一个日益增长的趋势是,行政法的功能不再是保障私人自主权,而是代之以提供一个政治过程,从而确保在行政程序中广大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代表”。见(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沈岿译:《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96-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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