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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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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制度研究论文

商法论文选题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以下是商法论文选题,欢迎参考。

1.公司人格制度研究

2.论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

3.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研究

4.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

5.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6.试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7.试论公司资本比较研究

8.试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9.股份有限公司监督制度比较研究

10.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

11.试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

1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义务研究

13.股东现物出资制度比较研究

14.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

15.试论公司法基本原则

16.试论公司法的价值

17.公司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研究

18.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19.论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问题的修改与完善

20.试论一人公司

21.试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22.完善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

23.股东会罢免董事的法律问题研究

24.试论公司法的理念及变迁

25.公司法的功能之比较研究

26.董事勤勉义务比较研究

27.试论董事利益保护机制

28.试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9.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比较研究

30.试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31.监事会职能比较研究

32.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比较研究

33.公司登记制度比较研究

34.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比较研究

35.股东资格问题研究

36.公司治理模式比较研究

37.试论公司债

38.试论公司的发起人

39.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40.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研究

41.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

42.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43.试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44.我国公司法监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45.董事交易制度比较研究

46.试论现代公司的产权结构

47.关联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48.公司治理的司法保障

49.公司治理之国际比较研究

50.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51.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思考

52.股东大会初探

53.完善我国公司资本立法的建议

54.论公司董事的诚信义务

55.虚假出资法律责任探析

56.企业集团中子公司的利益保护

57.中国商法的立法模式再研究

58.商事主体制度研究

59.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研究

60.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

1. 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手段加害他人之损害赔偿责任

2. 从案例分析的角度谈意思表示不一致时的法律效力

3. 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侵权责任

4. 母亲的探望权

5. 自管公房使用权私自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6. 买卖不破租赁

7.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

8. 试论民法重大误解制度

9. 恶意占有人的费用请求权

10. 冒名顶替之侵权责任

11. 业主自治团体的法律地位研究

12.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13. 间接代理——以《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为中心

14. 论国家政策在民法中的法律漏洞填补功能

15. 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研究

16. 非婚同居房产纠纷

17. 小区停车位及车库归属法律问题研究

18.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探究

19. 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纠纷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20. 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21.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

22.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23. 新法的困惑与制度下的阐释——区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案型

24.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损害赔偿责任

25. 论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从放弃继承的角度入手

26. 意思表示之欺诈与侵权责任

27. 《精神卫生法》中 “被精神病”的法律探析

28. 出租人的通知义务——以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为背景

29. 侵犯信用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30. 法国亲权及监护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31. 论法人名誉权与商誉权之关系——以最高院(2012)民三终字第3号裁定书为视角

32. 冒名顶替行为的定性及侵权责任

33. 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属性

34. 第三人胁迫与第三人欺诈

35. 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36. 从人格权保护角度界定言论自由的尺度

37. 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研究——以中介委托合同为中心

38. 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形

39. 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再认识

40. 侵犯肖像权的类型化研究

41. 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问题分析

42. 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保护

43.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确立特殊动产买卖合同中交付优先于登记的合理性分析

44. 表见代理中的本人过错

45. 继承放弃能否为撤销制度之标的

46.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之思考

47. 对情势变更原则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认定

48. 婚外同居财产赠与的效力

49. 夫妻房屋买卖纠纷中的家事代理权

50. 第三人代物清偿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1.论我国商法典单独制定欠缺的条件

2.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5.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探讨

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

9.浅议商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规则体现

10.商事行为制度浅析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61.权利外观理论视角下的现代商法价值

62.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研究

63.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和民商合一体例下商法的独立性

64.论信息失衡的商事法律回应

65.我国商法立法模式探讨

66.论生态文明视域下的商主体--生态人法律模式建构

67.浅析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68.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69.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70.越南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71.论商事权利研究范式

72.刍议民商法之发展演进

73.试论如何协调商法的公法性色彩和私法自治理念

74.民商法的目的价值探析

75.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公法属性之证立

76.浅谈商事登记的对抗效力

77.论商法的商人自治理念

78.契约权利下古代商事法律思想分析

79.商事登记制度的属性反思及制度重构

80.商事代理概念重构:法经济分析的视角

81.论商法教学中商务能力的培养

82.商法语境下公平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83.论商主体资格之取得要件及其表现形式

84.论儒家文化对我国商法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85.浅析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86.论营业转让行为的认定

87.新时期商法的基本原则探讨

88.我国商法引入经营者概念的理论构造

89.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完善路径探析

90.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91.我国商法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

92.城市流动商贩的商法规制探讨

93.浅析确定商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94.论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构建现状及完善

95.从功能与效力的关系角度论商业登记效力的分类

96.现代商法对商行为的法律控制

97.财经类院校商法课程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研究

98.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99.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刍议

100.国际商法复合开放式教学法研究

选题在法学 毕业 论文写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就法学专业而言,常用的论文选题方向有哪些呢?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硕士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有哪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1、人治与法治辨析

2、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探析

3、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法治与德治

4、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分析

5、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6、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7、民意与司法的关系探析

8、维稳与维权的关系探析

9、试析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

10、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11、试析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

12、试析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

1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14、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15、法治反腐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出路

16、试论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17、对某一社会 热点 问题或某一案件的法理学分析(具体题目自拟)

18、试析宋代的继承制度

19、唐代化外人的法律规制

20、试析德主刑辅思想指导下的西周立法活动

21、论清朝的文字狱对法制的影响

22、王安石变法在法律之中的实践

23、包拯的法治思想

24、试析汉朝的春秋决狱

25、评述元代体现民族习惯于民族压迫的刑事法律

26、论 公司法 股东代表诉讼的缺陷

27、 弱势股东及其法律保护制度--新《公司法》的进步与不足

28、 从《公司法》的视角探讨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

29、 公司担保行为效力因素分析--兼评《公司法》第十六条

30、 公司法进化的动力--对公司控制与公司本质理论的思考

31、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商法毕业论文题目整理

1、论我国商法典单独制定欠缺的条件

2、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5、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探讨

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

9、浅议商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规则体现

10、商事行为制度浅析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 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 反思 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 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 教学方法 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61、权利外观理论视角下的现代商法价值

62、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商事登记统一立法研究

63、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和民商合一体例下商法的独立性

64、论信息失衡的商事法律回应

65、我国商法立法模式探讨

66、论生态文明视域下的商主体--生态人法律模式建构

67、浅析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68、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

69、民商法价值取向与构建和谐社会

70、越南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最新法律论文题目

1、商业银行参与企业环境信用规制的法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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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浅谈公司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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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论公海水下 文化 遗产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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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董事性别结构多样化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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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自动驾驶汽车致害的法律责任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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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试论中国法律文化视角下辩诉交易的可行性及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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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法律责任存在问题和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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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环境影响下企业生产经营中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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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夫妻共同债务裁判法律适用的研究

33、宪法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定位反思探究

34、提升社会工作者法律素质途径探析

35、法哲学视野下的自由意志、自主责任和法律刑罚

36、中国民航法律规制的发展与完善

37、论网络综合治理下自媒体的法律规制

38、从法律视域分析离婚时夫妻所持公司股权的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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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主客体二分法视角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之否定

41、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42、电力建设项目合同法律风险识别与防控

43、谈初中政治教学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44、完善我国技术移民的法律制度研究--基于德国的经验

45、保护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法律制度研究

46、股权众筹兴起背景下的证券法律制度变革

47、俄罗斯网络安全领域最新法律分析

48、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实施路径及法律保障

49、预告登记法律效力之理解与完善

50、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无纸贸易便利化"国际法律规制动向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51、房地产企业税收策划法律问题研究--以营改增制度变迁为观察重点

52、网络犯罪国际法律机制建构的困境与路径设计

53、关于航空 安全 责任书 法律关系的思考

54、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律政策探析

55、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的法律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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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论文内容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之研究摘要: 在不动产交易中,债权契约的做成和不动产的登记之间常因各种原因而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在此期间发生的诸如一物二卖、一物设两权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现行法除了违约救济,对于保护债权人实现所期待的权利是无能为力,债权人无法获得债务人的实际履行。鉴于此,在法律利益的选择和衡量的基础上,设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债权人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标的之债权请求权予以保全,以防范交易目的的落空。本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不动产预告登记登记制度加以研究,以期未来法律的完善。关键字: 不动产 预告登记 债权请求权一、预告登记的概念和制度起源(一) 预告登记的概念预告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登记制度。本登记是已经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是现实物权的登记,实质是终局登记,当事人所期待的物权变动效果得以实现。预告登记是相对于本登记而言,它所登记的不是现实的不动产物权,它是在确定的财产权登记条件还不具备时,为了保全将来财产权变动能够顺利进行而就与此相关的请求权进行的登记。(二) 预告登记的制度起源预告登记制度发端于后期普鲁士法,即1872年5月5日的所有权取得法以及土地登记法。该法在区分债权法和物权法的基础上,规定了两种类型的预告登记。第一种是为保全已经成立的物权的预告登记,即登记薄存在误载的情况下,其记载的内容与真实权利不符时,对于真实权利人有丧失权利的危险所采取的保护手段。它在于打破登记薄的公信原则,以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第二种是为保全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的预告登记。就普鲁士法而言,在一般情况下,物权因记入登记薄而成立,或取得对于第三人的效力。但进行本登记需要义务人的承诺,如果登记义务人不为承诺时,权利人必须对义务人提出请求为承诺意思表示的诉讼。但诉讼旷日费时,如果登记义务人在此期间对于第三人为权利处分,即使登记权利人此后获得胜诉判决,也没有实际意义。债权请求权保全的预告登记就是针对这一情况设置的保护手段。1德国民法承继了普鲁士法的预告登记制度,在民法典的第二草案中,用异议登记制度替代了以前的保全物权的预告登记制度,同时承认了保全债权请求权的预告登记制度。本文所论述的即保全债权请求权的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在中国民法著作中翻译为暂先登记、预登记、预先登记等。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称其为预告登记制度,日本法中的假登记制度中的保全债权请求权的假登记与德国、台湾所指的预告登记为同一制度。二、预告登记的制度价值和性质(一) 预告登记的制度价值在一项不动产交易中,例如,对房屋的买卖,买卖契约的签订到契约履行房屋登记,这项交易最后完成。其中,债权契约的做成和不动产的登记之间常因各种原因而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而在这期间如出卖人将房屋再卖于第三人并做了登记,则买受人无法获得房屋,而只能依债权法救济。虽然在债权行为成立后,不动产物权人有未来移转所有权或他物权的义务,但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对性,债权人仅享有请求债务人为移转登记的权利,他不能阻止债务人违背自己承担的义务而对他的不动产所有权作其他的处分。债权人的请求权也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不动产物权人违约,将不动产物权移转给第三人并登记的这种情况下, 在同一不动产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依物权优先原则,第三人将取得该不动产的物权。此种情形,请求权人可以追究不动产权利人的违约责任,对其债权予以救济,这种法律状态是民法所认可的。民法是市场经济的直接体现,肯认和尊重竞争;市民尊奉私法自治理念去参与生活,把理性判断作为交往的心理前提,他必须自己承受自己料事失误的风险,自己责任。鉴于此,债权人取得不动产物权的目的将落空,无法获得自己预期想要的房屋。物权法只保护现实的所有权人。债权法的救济对于要取得交易的实物的债权人来说,乃无奈之选择。债权人如何在这种情形下仍能实现交易目的呢?特别是对于住房权这种生存权即基本人权来说,需要在现有的制度体系下寻找一个法律空间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交易的安全。预告登记制度正是针对这种问题的解决手段。通过对将来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的登记, 依物权的公示公信准则,使该债权经过公示程序后有了公信的排它效力,足以抗拒后序的物权变动,而使该请求权的效力得以保全。这样稳定了不动产交易秩序;同时平衡不动产变动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二) 预告登记的性质预告登记具有使妨害其将来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请求权所为处分无效的效力,其法律性质,究为一种物权或仅为一种债权保全的手段,甚有争论。预告登记介于债权与物权之间,兼有二者的性质。1有的学者认为它是一种公示,为保全不动产物权之请求权的目的而设,具有若干物权效力的制度。预告登记尽管已经表现出个别物权效力,但各国立法中都没有将其列为特定的物权之一,主要是将其视为实现请求权的担保手段。笔者以为从该制度的价值来考察,将其视为实现请求权的担保手段更合法理。三、预告登记法例之比较分析在目前我国民事立法中,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仍是一种比较陌生的制度,物权法草案第一次对该制度予以了规定。任何移植和借鉴而得的制度都须本土化,须于本土法律融合。鉴于此,笔者对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三种典型法例予以考察比较,以明晰预告登记之具体制度。(一) 预告登记的发生台湾地区与德国法在预告登记的具体要件诸方面的规定大致相同,而日本法相对特殊。依台湾地区和德国的法律的规定,预告登记的发生有以下三个前提:第一、存在可担保的请求权 台湾“土地法”第79条之第1项予以规定;《德国民法典》第883条、875条、876条、877条、880条、885条予以了规定。11、赋予一项土地权利的请求权,无论基于合同产生的还是法定的请求权都可以担保。对于将来的请求权或者附条件的请求权也可以作预告登记。例如,甲将房屋借给乙居住,甲、乙约定借用期间届满时,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乙可以就将来的房屋所有权移转请求权为预告登记。2、取消一项土地权利或者土地上的负担权利的请求权。3、变更土地权利内容的请求权或变更土地权利顺位的请求权,如地上权存续期间的变动、抵押权次序的变动。第二、登记名义人的同意 台湾土地登记规则第125条规定预告登记的申请应提出登记名义人同意书。申请人须为债权人,第三人利益契约的受益人亦属之,受益人有权申请预告登记。登记名义人的同意是单方法律行为,非属契约,具有处分性质,须为登记名义人始得为之。德国《土地登记簿法》第29条规定形式的单方许可,该许可是一种单方的意思表示,它必须由与预告登记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类推适用《德国民法典》第875条第1款第2句、第876条第2句,向受让人或者土地登记机关做出表示。2与台湾法不同之处在于,在权利人的许可非出于自愿的情形,为担保请求权,债权人可以以权利人为债务人申请进行诉讼保全,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938条的规定进行预告登记,或者权利人被判令进行一项权利变更的先与执行,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5条进行保全。第三、 办理登记 预告登记是限制登记名义人处分其土地权利所为的登记。台湾“土地登记规则”第124条、第125条规定,登记机关于登记完毕时,应通知申请人及登记名义人。《德国民法典》第883条、第885条规定了登记注册。登记完毕,则发生预告登记之效力。日本法的预告登记是专指“由于登记原因的无效或撤销而提起涂销登记或恢复之诉的场合,基于受诉法院的嘱托所进行的登记”。3预告登记以涂销既存登记或回复原来的登记为目的;其保全的乃物权请求权。该预告登记与德国、台湾法非同一制度,在日法中与德、台相对应的是假登记,并且假登记也不完全同于德、台的预告登记。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的第2条、7条、32条、33条、105条作了规定。与采纳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德国民法上的预告登记不同,日本民法在物权变动上采意思主义,不动产物权变动仅因当事人意思表示而生效,在实体法上已发生效力,而登记手续上的要件未具备时,为使已变动的物权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得为假登记。这是第一种,可以说它保全的是一种对抗效力而非物权发生变动的效力。第二种是在契约虽已订立,但物权发生变动附有条件,为保全日后条件成熟所发生的债权请求权,使其得以顺利实现,得为假登记。4第二种才是与德、台大致相同的制度。其不同之处在于其假登记的申请。假登记的申请由登记权利人和登记义务人共同为之,但尚有例外:第一,有义务人的承诺时,假登记权利人可向登记机关附具承诺书而申请假登记;第二,尽管没有义务人的承诺,但假登记权利人向地方法院陈明假登记的原因,可以由地方法院发布假登记的假处分命令,嘱托登记机关登记之。此处的假登记假处分与民事诉讼法上的假处分,在法律上异其性质,不适用不得准用或依据民事诉讼法上关于假处分的规定。为保全请求权申请假登记假处分的,申请人仅释明其在实体法上有请求权即已足,无须说明请求权的行使有侵害之虞。1(民诉中的假处分,指在诉讼过程中,关于诉讼物现状的变更,当事人认为存在着将来不能实现其权利或难以实现其权利的危险,而对诉讼物进行的一种处分。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在将来胜诉时无法执行标的物,而对其作出的一种限制处分行为。)德国民法也有此规定。(二) 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问题在于其效力。其效力的确定,在德国、台湾地区和日本法中的规定大致相同,但仍有区别。第一 、具有保全的效力,兼采处分相对无效的原则: 只要债权存在,预告登记从登记之时开始产生效力。预告登记的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将可能妨害或者损害履行所担保的请求权的处分视为违反预告登记的处分而使其无效,这是一种相对无效,指相对于预告登记权利人无效,对于所有其他人是有效的。因此,预告登记不采禁止处分或禁止登记主义,故登记义务人将不动产再行让与第三人,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并申请办理登记时,登记机关应予受理,不得拒绝。若债权契约无效或债权人的请求权因契约解除或受保护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违反预告登记的处分等等原因,对于第三人来说,义务人的处分产生绝对效力而不生妨碍债权人请求权的问题。也就是说这种处分只在请求权担保的范围之内无效。只要处分不妨害请求权的履行,就是有效的。德国、台湾地区都有此规定。日本法也有类似规定:假登记并不具有独立的效力,其日后是否产生效力尚赖本登记的作成。“既如此,纵有假登记,作为登记义务人的本登记名义人并不失去处分不动产的权利”。“经由假登记的顺位保全后,与假登记保全的顺位相抵触的本登记,在抵触的范围内即成为无效。”2值得研究的是,预告登记对因公权力的行使而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是否具有排他力,各国法规定不一。依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强制执行或假扣押的方式或有破产管理人所进行的处分如可能损害或妨害请求权时为无效。日本在司法实务上有相关的判例,在所有权移转的预告登记和本登记之间,为强制执行的行为,妨碍预告登记请求权的,亦为无效。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与此相反,预告登记因征收、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而为新登记,无排除之效力。对此,有学者认为这“减损了整个预告登记制度的功能,立法政策上是否妥当,容有研究余地。”3依民法之私权神圣和个人本位的精神,德国、日本法之规定更为可取。第二、 顺位和完善效力1、顺位效力 依德国法之规定,预告登记的效力不仅在于其能保全债权请求权这种实体权利,其效力还体现为它能保全这种请求权的顺位,即因预告登记而使得该请求权具有排斥后序登记权利的效力。经由预告登记,被保全的权利之顺位被确定在预告登记之时。例如,甲出卖土地与乙,此时乙对甲的所有权移转的请求权尚未成就,但其害怕甲复将土地让与第三人 ,而被第三人抢先登记,使自己的请求权无法实现,于是作成预告登记。待日后所有权移转请求权的条件成就而为本登记时,本登记的效力溯及于预告登记作成之时。这样,预告登记便防止了第三人的介入,保全了本登记的顺位,使所有权移转请求权得以顺利的实现。1台湾地区虽无明文规定,依预告登记制度价值可推知应有此效力。日本法的假登记亦具有顺位保全效力,对其分为物权保全的假登记与请求权保全的假登记分别考察。基于二者作成的本登记的溯及力的时点是不同的。前者起顺位依假登记的时日为准,本登记的效力即物权变动的对抗力溯及于假登记发生时。而后者,经本登记时,纵使视同于假登记时所为,可是在假登记时,如义务履行期尚未到来,基于假登记作成的本登记,其效力并不溯及于假登记之际而是义务履行期。2因此在义务履行期届至前所为的中间处分,仍能发生效力。2 、完善效力 预告登记已经表现出将来权利的效力,比如在破产或强制拍卖中预告登记已经被当成将来完整的权利看待。3具有破产保护效力,即在相对人陷入破产时且请求权的履行条件并未成熟,期限尚未到来,则具有排斥他人而保障请求权发生指定的效果。这一效力,同样适用于相对人死亡,其财产纳入继承程序的情形,即继承人不得以继承为由要求涂销预告登记。(三) 本登记的推进预告登记义务人于预告登记后,预告登记权利人如何将其预告登记推进为本登记,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 预告登记而受保全的请求权,如没有义务人的中间处分,预告登记权利人如需为本登记时,预告登记权利人许经义务人的协助完成。如义务人不肯协助,预告登记权利人得经有诉讼令其协助,而后基于判决为之。4德国、台湾的规定是相同的。第二、 在有义务人中间处分的场合,该处分于侵害预告登记权利人之请求权的范围内,对于预告登记权利人之关系,成为无效。然而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如何主张该处分无效,而求得请求权的实现呢?在德国法中,在登记手续上,第三人名义下的所有权移转至债权人,须经第三人的同意,且第三人对预告登记权利人负有同意的义务。因此,在必要的时候,预告登记权利人得通过诉讼请求第三人同意,将权利登记为所有人。此所有权移转之诉与同意之诉,可一诉并合解决或分别诉讼。在台湾地区法律中无明文规定,自不得为同样解释。原则上,权利人应先办理本登记,然后才能对第三人请求涂销登记。且所有权移转之诉与对其第三人请求的涂销之诉,应解为得统一诉讼合并请求。德国、台湾地区都规定了预告登记并不影响所有权移转请求权的限制和效力,预告登记原则上与该请求权同其命运。假使请求权附有抗辩权,在请求同意之诉或涂销之诉中,第三人得加以援用。5日本不动产登记法规定了两种手段,即假登记权利人首先以第三人为相对方请求涂销本登记,是原所有人复为登记上的所有名义人或第三人承继本登记的义务,直接作为现在的所有权人协助乙办理本登记。这两种手段皆可。此后的判例中有新的见解:假登记权利人首先以登记义务人为本登记,或对第三人为本登记的涂销请求,二者择其一,或同时进行。这比台湾的规定多了一种选择。这种见解承认假登记权利人的选择请求权,虽有利于权利人,亦存在着弊端。如,假登记权利人对第三人的本登记请求涂销或更正,而权利人的假登记不改为本登记,可能损害义务人和第三人利益。(四)预告登记的转让预告登记在于保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债权,根据其担保债权的目的和对债权存在和行使的依赖性,预告登记相当于一项从属性的权利。预告登记具有从属性,与被保全的债权请求权同其命运。依债权让与的规则,债权让与时,该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之权利,随同移转于受让人。预告登记不能独立转让,其与债权既具有从属性,应随同债权让与而为移转。德国、台湾法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所体现的法理是一致的。(五)预告登记的消灭预告登记发生后,实务中会因各种原因使其不能向本登记推进,预告登记最终消灭。例如,请求权人采取消极态度,届时不积极行使自己的请求权的情形,对于请求权人可能无害但预告登记义务人却处于不利境地。请求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时义务人因预告登记也无法与第三人发生物权关系,这样将造成义务人财产上的损失。基于民法公平原则,应当赋予义务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涂销预告登记的权利。1依台湾土地登记规则,保全的债权请求权,因撤销、契约解除、混同、清偿或其他事由消灭时,登记名义人得申请预告登记之涂销,但须经原申请人之同意,始得为之。此外,债权人亦得抛弃预告登记,而申请涂销之。2德国民法还规定了预告登记债权人的公示催告制度。其民法典第887条规定:“请求权被预告登记保全的权利人下落不明时,如此情形符合第1170条对解除抵押权所规定的条件时,可以用公示催告的方式解除预告登记的权利人的权利。预告登记,自除权判决宣告时失效。”四 预告登记制度与我国物权立法之借鉴(一) 我国建立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必要性我国有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制度,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都规定了该制度。3在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虽要备案,但仅仅是备案,更多具有的是行政管理色彩,法律没有规定这种备案具有什么效力,只是在行政手续上予以了一定的保障。随着我国土地二级市场的建立及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发展,不动产交易纠纷也随之增多。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在实际生活中,由于违约而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种种情况会发生。为保障不动产物权交易的迅捷和安全,预告登记制度创设符合客观需要。预告登记制度的创设也是法律体系得以完善的需要。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需经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因此,在买受人支付价金或定金后也无法排斥在登记前出卖人将产权移转登记于他人的情形,买受人因此坐受损失,交易目的最终落空。对一个依诚实信用从事交易的当事人无法从制度上加以完善的保护,说明法律的设计有失公平正义,现有法律存有漏洞。权衡利益与价值,预告登记制度有必要在我国创设,它是完备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一环。(二) 预告登记在我国的设立-对我国物权法草案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的建议比较德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制度,前二者的规定基本相同。基于我国未来民事立法就基本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采纳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而该模式与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同属形式主义变动模式,登记属于物权变动法律效果发生的要件,未来物权法的预告登记制度,在基本框架和内容上可以仿照德国法系,尤其是《德国民法典》的预告登记制度而设立。1梁慧星先生负责的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对预告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草案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 38条做了规定,但草案规定过于简单。参照《德国民法典》,我国未来物权法除保留《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预告登记的规定外,可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第一、 在预告登记的发生方面,其担保的债权请求权和申请、办理登记的规定,可借鉴德国法予以详细的规定。在德国法中,对土地与房屋不分别制定法律,房屋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我国的土地属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不能买卖,现实中主要是房地产交易。实际生活中,尽管土地所有权不能交易,但土地使用权存在交易。因此在请求权的范围的规定上,特别是在立法中,有必要将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列入被保全的对象。第二 、 在预告登记的效力方面,草案规定得也过于简单。顺位效力应当规定,处分相对无效原则应予以细化。明确预告登记具有保全物权顺位的效力:本登记的顺位以预告登记的时间为准。本登记的顺位推进到预告登记之时,才能保证本登记优先顺位,实现预告登记的目的。第三、 草案对预告登记向本登记的推进和预告登记的转让未做规定,这一点应予补充。可依德国法,可分两种情形处理,即有义务人的中间处分和无义务人的中间处分。不过,需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建立配套的诉讼请求制度。第四 、草案对预告登记的涂销只规定了一种情形:“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的权利人届时不行使其权利的,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涂销该预告登记。”这不够全面,可以借鉴台湾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通过以上的补充规定,预告登记制度得以完善,也是对物权立法的完善,使预告登记制度真正发挥其价值和功能。参考书目:1 王轶 《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2 肖厚国 《物权变动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3 王泽鉴 《民法物权(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一版。4 德国 曼弗雷德·沃而夫《物权法》吴越 李大雪译 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5 梁慧星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6 许明月等著 《财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2年版。7 谢在全 《民法物权论》(上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8 孙宪忠 《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9 王利明 《试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载于《民商法学》2002年第1期。10 郑冲 贾红梅 《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 2001年。11《中国房地产法研究(第一卷)》2002年出版。12 余能斌 《现代物权法专论》法律出版社 2002年3月第1版。

我国现行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主要有《土地管理法》(1999年8月修订)、国家土地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1989年11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颁布)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2月)。其中土地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的性质(主要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土地权利来源、权利主体、权属界址、土地面积、用途、使用的限制以及土地等级和价格;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s legal significance - - going through between history and reality, scientific theory and legal practiceContent abstract Ten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five conferences adopte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ality of laws", in this new Chinese history submits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to consider number of times most laws, proved sufficiently real right in our country market economy construction and lives of the people pivotal important position, specially real estate real rights and so on land, house, even more become the people universal matter of concern. The real estate real right registration system is the reality of laws system foundation, is occupying influential person's status in the reality of laws. In recent years, in our country real estate transaction rapidly expand, but the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s confusion and weak actually restricts and is affecting the real estate transaction efficiency and the security. Therefore, strengthens to this question research, has the important theory significance and the practice value. This article utilized the comparative law, French philosophy and the legal system history and so on many research techniques, the apply theory to reality has carried on a more thorough discussion and to the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ystem's theory stratification plane and the practice stratification plane related question has carried on the shallow design to our country real estate real right registration system's reform and the consummation. This article is divided four chapters. The first chapter introduced our country real estate real right registration system's historical development. This chapter of priority introduced after our country ancient times, modern times as well as founding of the nation, the real estate real right system's historical development, inquired into this system's evolution development path from the longitudinal angle, in order to for research real estate real right registration system building clear vein. The second chapter elaborated the real estate real right registration system existence foundation. This part from the real estate real right registration system existence's social basis, the rationale as well as the legal base three aspects obtains, the modus operandi philosophy's research technique, has analyzed this system existence legal principle theory of law root, and seeks the basis from the legal angle to this system's existence. The third chapter has carried on a more detailed analysis and the appraisal to our country extant real estate real right registration system, has pointed out this system extant certain malpractices and the urgently needed improvement important aspect. And to our country several which implemented with the real estate real right registration related law,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has been carrying on the essential evaluation. The fourth chapter is the conclusion part. This chapter analyzes the comparison in front in the foundation, put forward the proposal to our country real estate real right registration system's consummation and the reform.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登记,物权公示,法律意义 :Real estate real right, real estate real right registration, real right public announcement, legal significance

研究有关的法律登记制度,房地产权利摘要: 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财产法,法律的注册制度房地产权利是非常重要的财产法律制度。今天,由于我们的国家是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研究对登记制度,房地产权利的现实主义理论的意义和实践价值。 在我认为,为了使清晰的理论问题,涉及到的登记制度,房地产权利,我们应该开始从分析其历史过程,然后检查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在field.based就上述理论,我们可以检讨现行制度,我们的国家,找出其优点和缺点,而且让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立法和制度设计。 本文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房地产,房地产权利,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和等第二部分讨论了一些理论问题,包括社会职能的登记制度,房地产权利,性质登记及其法律后果。第三部分着重于我们国家的条件,指出不足,现行制度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和制度的投机活动。 从上述情况,登记为不动产的权利,笔者认为,是一种司法,社会负担的职责,保护私人权利,宏观控制的国家和其他社会服务。 注册制度,房地产权利是非常重要的私营,国家和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目前的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国家存在许多不足,但最紧迫的问题是一体化的备案登记机关。本文认为,我国应建立一个独立的注册局在每个县,区和实现它纳入司法系统。工作人员的每项注册局应该研究作为社会的一部分,法律的占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专业化,登记机构和身份登记的人员。 关键词: 个人财产,不动产,登记制度,房地产的权利,立法思考,系统优化

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论文

[摘要]目前,中国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低技能者和大学毕业生在地区间分布不平衡的问题,收入不均和社会保障资金不足问题,伴随着低出生率而出现的快速老龄化的社会问题,欠发达地区的持续贫困问题等等。由于竞争的加剧,个人偏好的不同,信息的缺乏,陈规陋习的影响,造成劳动力市场中的歧视行为愈演愈烈。这不仅使得被歧视者失去了部分的就业机会与权利,而且对于雇主来讲,也有利润损失。歧视行为可以说是一种非帕累托最优行为。[关键词]劳动力 就业 歧视 竞争 性别[正 文]因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独特性,我国劳动力市场存在的歧视现象具有特殊性.在就业、职业选择、工资收入等方面,农业劳动力一直处于政府的制度性歧视之下;妇女受到的性别歧视与我国重男轻女的"前劳动力市场歧视"相关;欠发达地区的劳动力在沿海发达地区遭受到雇主的统计性歧视,而这与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有关. 在劳动力市场中经常遇到被歧视的情况。歧视是带有明显贬义的词,在汉语中它意味着对待个人或由个人组成的某个团体不仅是不公正的而且是不公平的态度或评价。经济学中,一个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价值取决于影响其边际劳动生产率的所有供给和需求因素。如果与生产率无关的因素在劳动力市场上取得了正的或负的价值,就可能导致歧视。那么歧视行为及其现象到底如何产生的呢?这种现象表现在,一方面,对劳动者非经济因素的考察和限制,提高了个职业准入的门槛,使求职者难以找到工作。另一方面,大量找不到工作的求职者及至新进入的求职者总数的增长,使得雇主在选择雇员过程中限制雇员的一些非经济个人特征成为可能,而且这种限制的成本会随着迅速增长的求职者之间的的竞争而变小,从而使雇主在选择雇员时可以对雇员的非经济个人特征进行更为苛刻的限制。由此还引发在职员工在职业发展中被一些非经济个人因素所限制。这一“歧视——供求——歧视”现象已成为制约劳动力供求关系平衡、提高就业率、提高社会产出—成本率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在现阶段劳动力市场形势下,歧视的存在和发展呈现以几个特点:一、歧视的类型和表现形式多样化。这一特点使得人们对歧视的认定变得更加难以把握,更加困难,也使得对歧视的控制和抑制更加不易。二、劳动力市场上供过于求的现状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比如,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你将怎样”一题调查中,选择较多的是“更加努力工作,寻找机会”,(1)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供给量大于需求量,求职者之间的竞争使得劳动者不能轻易放弃工作机会。劳动者的这种选择成为雇主的歧视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条件,这也说明供过于求会加重歧视现象。另一方面,雇主歧视使得求职者更加难以找到工作。当雇主歧视使得雇主和雇员之间无法达成就业一致时,这一雇佣矛盾就会使实际获得工作机会的劳动者必劳动力市场需求要少,这就形成了更多的求职者,甚至形成更多的失业者,从而加剧供过于求现象的恶性循环 。三、歧视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使劳动者个人对歧视的约束力更加薄弱。比如,雇主对劳动者工作经验的要求,由于各职业特点不同,其要求不全是歧视,只有高出该岗位绩效要求的部分才形成歧视,但一个职位对工作经验、年龄阶段等的要求是无法准确量化的。这就形成了劳动者判别上的障碍,即使其受到了歧视,但展开调查和认定的难度也是非常大的。偏见是导致歧视的根源,即雇主为贯彻自己的非理性的主观喜好或认识而对雇员实施不公正待遇。因为事实上,经济理性人是不存在的,至少其行为不可能完全理性,所以雇主的主观偏好必然会影响到其雇用决策。(2)产品市场竞争会弱化及消除歧视。但是,当劳动者的供给量大于需求量时,被雇用者之间的竞争使得劳动者为获得工作或职业发展而接受歧视待遇,而雇主也能够在足够多的求职者中按照自己的主观偏好以比较低的成本雇用到劳动者。即劳动者的供给量大于需求很多,雇主为自己为主观偏好支付的额外成本就越少,雇主也就能更多考虑自己的对劳动者非经济个人特征的主观偏好。(3)歧视的存在和持续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效和公平,它还会给社会保障带来沉重的负担。歧视是资源或优势分配不均的必然产物。由于资源和优势的稀缺性,造就了其分布的不均匀性,因此也即产生了相对的弱势群体,相对的优势群体。随之,优势群体理所当然的成为效率和成功者的象征,劣势群体即成为被淘汰的对象。但是实质上劣势群体在很大的程度上并非是弱势,一概的否定即造成了歧视。歧视是信息不完全和先入为主的统计性偏见的产物。由于没有较好的能力测评体系,很难判断一个人的实际生产率与能力如何。通常的评判标准是根据其教育水平、年龄、测试分数等来考核与获得与生产率有关的信息。而这些因素在某种程度上,只是对于主观要素提供的一种辅助性信息,在很大程度上这种主观要素也会造成歧视。(4)

你可以就争对税收展开。

房地产税费制度是房地产市场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健全房地产税费制度,对于充分发挥国有土地资源的效益,防止其流失,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等都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正常发展带给我们对现行房地产税费制度的思考。本文通过分析现存制度的弊端和国外相关制度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一些建议。税收杠杆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工具,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房价飞涨,房地产业发展,大到影响市场交易能否顺利进行,国土资源能否得到充分利用,小到影响城市居民能否安居乐业。在这种持续高温的态势下,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以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为遏制畸高房价,给过热的房地产市场降温,税收的杠杆调控作用不容忽视。科学的房地产税费改革比其他控制土地、提高利息、加征房地产转让税等控制房产热的措施都要有力有效。因此,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发挥其对于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已是时之所需,势在必行。一 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现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房地产税费制度也逐渐确立和完善。我国的房地产税费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房地产税收,一是房地产费。(一)房地产税制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在税种的设置、税目、税率的调整、内外税制的统一方面逐渐完善起来,形成了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按照征税客体性质的不同,可将房地产税收分为四类: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行为税(包括印花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化建设税费改,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2005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部门就《中国房地产税收政策研究报告》进行研讨。该会议明确了我国从2005年开始就新的税制进行设计,并在合适的城市进行模拟运行。政府目前正积极推进以“明租、正税、清费”为改革方向的房地产新税制的改革。(二)房地产费制。房地产费是指在房地产市场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它是国家机关为房地产方面提供某种服务(管理)或国家授予他方开发利用国家资源而取得的报酬,它也是国家在房地产方面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根据有关规定,现行的房地产费主要有三类:一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在房地产一级市场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主要包括地租,国家对土地的开发成本,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二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管理房地产业所收取的费用即房地产行政性收费,主要包括登记费,勘丈费,权证费,手续费和房屋租凭登记费及其监证费;三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或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即房地产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拆迁管理费,房屋估价收费等。二 现行房地产税费体系存在的问题通过不同的税种,我国对房地产业的发展进行着多层次的调节,但现行的房地产税种的设置,绝大部分是参照其它行业的税种,没有考虑到房地产业自身的特点,因而这些税种结构已不适应房地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一)宏观税制的缺陷。首先,房地产交易缺监控,税收征管难度大。一是没有普遍建立起房地产评估制度,房地产交易只能以实际成交价为准,加之法律又没有设置针对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的房产交易,政府有权优先收购的规定,这便为炒房提供了条件;二是没有严格的注册登记制度,使税务机关面对纳税人的虚假申报常无从查证。其次,“隐形市场”中逃避税,国有资产流失大。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补交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或集体所有土地未经国家征用即也是未交出让金,而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对此两种情形是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还是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征,如何计算增值额,这些都是法律的空白。第三,出让、转让土地界限不明,税收征免难以确定。一是两类所有权土地纳税主体难以确定。法律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城市管理法》又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这样实际上集体所有土地正在逐步国有化,使两类土地所有权在现实中难以确定,并使派生的土地出让、转让不易划清,从而影响了纳税主体的确定,具体的征免界线也难以把握;二是性质不明的房地产公司,征免界限难划定。目前许多“房地产公司”挂靠国土部门,又是法人又得履行行政职责,体现政府意愿,致使税务机关很难分清公司业务中哪些属于政策性“代理”,哪些属于“自营”项目,征免界限难确定。(二)微观税制的缺陷。首先,税种分布结构不合理,保有环节相对偏轻。这个环节主要调节政府与房地产占有者之间的收益分配,目前的结构会使土地成为保有者的无息贷款,加之保有阶段的增值几乎都流向保有者,致使更刺激了房地产投机行为;保有阶段的低税负致使流通环节负担过高税负,助长了隐形交易,逃税现象。其次,计税依据不合理,税负不平等。如房地产税从价与从租计征税率差别甚大,导致隐形市场泛滥;现行的契税区分国有与非国有企业纳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都实行内外企业有别制。第三,单个税种征税范围有待扩大。一是现行税制中除耕地占用税外,其它各项税种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征税主体均不包括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这无形中丧失了国家对这部分房地产的管理和调控;二是城镇土地的规定中也排除了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拔款的单位自用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房地产。

房地产专升本毕业论文1.房地产经济走向:目前重庆,武汉,杭州等经济受到国家政策的打压房产的价格开始回落。2.房地产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因素实证研究:房地产企业业绩影响因素研究现状运用线性回归的方法,选取流动负债率和长期负债率、有息融资率和无息融资率、长期借款率和短期借款率分别作为资本结构的衡量指标,而将总资产贡献率和总资产利润率分别作为公司业绩的衡量指标。研究结果表明:总体来看,各项指标相关性不显著,但是就所有指标而言,正负相关的倾向还是比较明显的。就这一实证结果,本文结合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实际情况,分别从房地产行业所处的阶段特征、政策面的影响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进行了分析。运用数据包络分析(DEA)模型评价房地产上市公司绩效,关注房地产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率、管理效率及资本配置总体效率的价值评判标准,以我国房地产业23家具有代表性的房地产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设立多输入和多输出的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找出相对有效的行业标杆,同时分析行业整体和单个公司的资源配置效率,并提出了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房地产上市公司绩效的途径。从我国上市公司绩效影响因素及货币政策、物价变动与绩效相关性的一般理论思考出发,揭示出了我国上市公司绩效受国家宏观政策影响的理论依据。(严格意义上来说绩效评价体系包括业绩目标、业绩辅导和业绩评价。但是现在一般都模糊了这种概念,把两者视为一样)从MM理论出发,引进货币传导机制理论和两权分离的相关理论,得出房地产这个行业的所有绩效指标都与货币政策、CP工存在一定相关性。得到物价上涨会对房地产这个行业的经济绩效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国家的宏观政策对地产行业影响甚微的结论。分析比较了目前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的主要方法,并剖析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引入因子分析模型,并构建评价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指标体系,然后应用该模型对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做实证研究,最后得出研究结论,并指出了由于会计信息失真等因素的存在,使得该研究方法存在一些局限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研究结果的现实指导意义。《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实证研究》选取GDP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的数据支持,以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作为房地产行业发展的适合量度,运用协整分析方法对我国房地产行业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动态均衡关系作相关研究。结论是:房地产行业发展状况对当前GDP变动的影响并不是很显著,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不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认为人民币升值通过两种途径对不同行业产生影响。一是因人民币升值所导致的资本成本和收入的提升,将在长时期内改变我国的经济结构,重新赋予行业不同的成长速度,并使不同行业的企业业绩出现分化。二是人民币升值在短期内改变行业内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成本等账面价值,通过外汇折算差异影响其经营业绩。最后认为人民币升值将使房地产行业受益。而从理论分析的角度得出人民币升值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有利好、利空两方面。利空影响:货币持续过度升值会导致经济减速(因为FDI下降、净出口下降),外资需要下降,从而使房地产需求下降并会导致通胀水平下降,从而使房地产价格涨速下降。利好影响:第一,升值预期导致外资对房地产的投资需求加大。货币升值预期会导致外资的涌入,并大量投资到房地产上。从而增加房地产投资需求,推高房价,这是货币升值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第二,收入效应及财富效应导致国内房地产需求增加。张敏利用理论结合模型回归分析研究了股权结构的三个关键因素(股权集中度、股权属性及股权流通性)与公司治理绩效的关系。得到结论(1)房地产行业的股权集中度低于市场平均水平,而且股东之间的力量比较均衡,大多数公司的股权结构都呈现出多元共治的局面,并且第一大股东控股比例与公司绩效没有明显关系。(2)分析股权控制类型时,发现国有控股企业与法人控股企业、流通股主导型企业的公司绩效都没有明显的差别。(3)国有股比重、流通股比重与经营绩效没有显著相关关系。而法人股比重与公司绩效有着显著负相关关系。(4)控股股东相对控制权越大,公司绩效越差。采用单位根检验、协整分析、误差修正模型以及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等现代经济学计量方法,对湖北省房地产业的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湖北省经济增长是房地产业发展的Granger原因,经济的快速增长带动了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反之房地产投资对经济拉动作用却不显著。介绍房地产开发投资与GDP关系的研究方法,并通过近十年来浙江省房地产开发投资对GDP增长的贡献和贡献率进行分析,以反映房地产市场发育程度及经济增长的稳定性和风险性。应用协整分析、误差修正模型技术以及Granger因果分析对我国房地产价格与GDP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实证结果表明:我国的房地产价格与GDP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动态均衡关系;无论长期还是短期,我国的GDP波动都是房地产价格波动的Granger原因,GDP的走势对于房地产价格的涨跌起着决定性的影响,GDP的波动有助于预测房地产价格的走势;短期内经济的过热容易引起房地产价格的过快增长。利用误差修正模型对三者关系进行计量分析,得出协整关系的结论。定量结果表明,GDP、FDI对房地产价格有正向的推动作用,但GDP是主要影响因素。这个结果基本排除了境外“热钱”对房地产市场的冲击威胁假说。选取一系列房地产价格指标与宏观经济指标进行研究分析,总体看,我国房地产价格趋于合理,居民的住房购买能力逐渐加强。房地产价格的增长速度已经受到来自其他价格指数增长缓慢的压力,开始进入调整阶段;随着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逐渐提高,房价收入比不断降低,居民的购房能力逐步提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对房地产的需求仍将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房地产价格是基于宏观经济发展水平的平台上的,一旦价格增长过快,超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承受能力和消化能力,将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但价格下降,也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并不是越低越好。从资本结构、股权结构、公司规模和公司风险等四个方面选取了可能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多个指标变量运用因子模型进行了实证分析,但在财务指标的选取上,只是建立在规范研究的基础上,对影响经营业绩的变量只局限于财务指标本身,一些与经营业绩有重大因果关系的变量未选人,比如说国家的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条件、公司管理者的能力、职工的技能水平等等因此此文使用因子分析方法对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分析在实际指导方面的作用有所下降。从房地产市场的过度需求、产业结构不合理、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的执行效率有待完善、地产信息不对称、人民币升值等方面进行了理论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建立我国近年来房地产价格宏观经济影响因素的线性模型,选取6个宏观经济指标作为方程初始导入自变量,与房地产价格进行初步多元线性回归分析,以解决自变量之间多重共线性问题;进而选取出两个自变量与房地产价格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方程,并对回归结果进行分析在一个简单的局部均衡模型基础上,利用1999一2003年全国31个省市的房地产市场的面板数据分析了中国房地产市场结构和价格问题。从房地产价值的自然增长、市场供求关系和心理预期三个方面探讨了房价波动的构成、机制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房价调控对策。运用2001一2003年中国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分行业信息,研究了房地产类上市公司多元化水平与财务绩效和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多元化水平与财务绩效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但是与用托宾Q衡量的公司价值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针对我国目前房地产泡沫膨胀可能波及金融安全的现状,提出了如何优化房地产业资本结构的问题,并根据2000一2002年深沪两地A股房地产上市公司资料,对我国房地产企业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与公司规模、经营业绩之间的相关关系以及资本结构效应进行了实证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建议。论文从影响企业的绪论硕一七论文外部因素入手,分析外部因素对公司绩效的影响程度。结合我国的物价变动、货币政策与对上市公司的绩效的相关性进行实证性分析。并运用了实证分析法中的OSL分析法,得到上面的结论。这些结论可以帮助企业在我国当前的形势下如何提高自身的绩效与价值。可以为上市公司在物价变动时和当前货币政策条件如何利用财务杠杆来提高企业的绩效的目的提供帮助。通过聚类分析找出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差距大小,并将其归为几类,以此总结出影响房地产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因素所在,并提出企业发展对策和政策建议。论文由六章组成,本研究所采用聚类分析方法,具体分为两个步骤,首先,在不明确房地产上市公司能够分为几类的情况下,为避免主观误差,采用系统聚类的方式,从SPSS输出的树状图直观的看出不同公司之间的距离;在此基础上,确定分为几类,然后采用快速聚类的方式,将房地产上市公司分类,找出房地产上市公司的特点和共性。从房地产价格的相关理论出发,主要从房地产需求、房地产供给、房地产金融和房地产宏观调控等角度对影响房价的因素展开分析。以房地产统计数据为基础,采用计量经济学方法和统计分析方法,主要从实证角度分析各因素对房价的影响。首先,分析房地产需求各因素对房价的影响,明确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城市化、房地产投机和人民币升值预期等因素导致的房地产需求扩张是房价上涨的首要因素。随后,从房屋建造成本、土地价格等角度分析供给因素对房价的影响,并以北京、上海和武汉三城市为例分析了房价和地价的关系。接下来,以房地产开发投资来源及构成为基础,分析了房地产金融对房价的影响,指出个人住房贷款推动了房价的上涨。未完……

商事责任制度研究论文

试论现代公司法律制度摘要:阐述了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公司法的基本制度,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存在的问,提出了时现行公司法的补充、修改意见摘题关键词:公司法律制度思考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诸多商事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因为,它是规范商事主体,保护商事主体权利的法律制度,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制度,它的核心是公司法律制度。1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1.1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根据公司法的精神,公司的股东向公司出资后,不再对其所投人的财产享有直接控制权,在强调出资人出资后仅有股权的同时,公司法强调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这样,公司就有了独立的财产权利,即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1.2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有限责任仅就出资人而言的,它不适用于公司,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1.3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种独立的人格表现为: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作为人格的独立性,还表现为独立于股东和其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表现为独立于政府。人格的独立性和股东(出资人)的有限责任的结合,是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重要标志,只有具备了这样的特征,才能成为富有活力的市场经营主体。2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制度2.1公司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功能和作用(l)平衡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利益。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如何既满足企业出资人的利益,又满足企业债权人的利益,这是企业法律制度设计必须注意的问题。如果让企业的出资人承担过重的责任,则不能刺激出资人投资的积极性,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样,如果不能使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实现,债权人承担过大的风险,“信用”危机出现,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健康发展。因此,公司法成为平衡出资人利益与公司债权人利益最好的企业法律制度。(2)公司法律制度是较好调整股东与经营者利益,实行科学管理的企业法律制度。我们知道,当出资人将企业交给经营者经营时,既要使企业经营有效益,使出资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同时又要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使经营者忠于所服务的企业及其出资人。因此,企业需要有制衡关系的组织和科学的管理。而公司法律制度中的组织机构制度、法人治理制度,可以使公司的运营管理科学化,有利于调整出资人和经营者的关系。(3)公司法律制度是国有企业走向现代企业的法律制度。改制前的国有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不能真正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不能成为在市场上竞争的市场经营主体。公司法通过具体规定公司法人制度、为国有企业改建为名副其实的企业法人提供了较充分的规则。所以,公司法律制度是国有企业走向现代企业的法律制度。2.2公司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l)公司设立制度。公司设立须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九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具备“人”、“物”、“行为”和“组织”方面的要件:①设立人应符合法定人数。②设立公司必须符合物的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司的注册资本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其二,公司都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③设立人必须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是公司运营的自治法,在公司事项的审判和仲裁中,章程具有适用顺序优先的地位。公司法不仅要求设立人共同参加制定公司章程,还包括设立人应无一例外地同意公司章程的条款。④设立公司应符合公司组织的条件,即要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应符合法律规定,包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等。⑤设立公司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设立公司应在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也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日期。(2)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到公司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确认的资本筹措与运营的重要制度。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第一,资本法定。第二,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第三,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需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需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3)公司组织与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公司法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精神和公司法人治理的要求,规定公司设立下列机构: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②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为执行董事);③经理(总经理);④监事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其核心是使企业真正成为企业法人,并采用公司法规定的组织体制,完全采用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只要真正这样做了,才不是徒具形式,就能够收到改革的效果。(4)公司终止制度。公司终止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破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公司破产的原因(或破产界限)。这里的“不能”是指持续的“不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资不抵债”不同。二是公司解散。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②股东会决议解散;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而解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上述解散情形出现时,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其他解散情况出现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后,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公司法人资格才告消灭。如果,公司不进行清算就终止,将意味着对公司债权人的侵害。3现行公司法律制度的问题及思考3.1由于制定公司法时,我国刚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许多矛盾尚未充分幕寡,公司法就不可避免地会留下缺陷。因此,借鉴国外成功的作法对公司法应进行适当的补充与修改(l)降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我国股份公司过高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将意味着较高的投资“门槛”,影响国外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调动国内投资者的积极性。因此,应该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现行公司法还存在着忽视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为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实行授权资本制的作法,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只要第一次应募足的资本额募足了,公司即可合法成立。注册资本总额和第一次募足的资本额之间的差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一定期间内募足。该期间的长短,应由公司法作出明确的规定。(3)公司设立实行准则主义。为简化投资设立公司的手续,公司法应当确认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即公司依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而成立。这种作法,废除的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公司法人成立的审批,而不是废除公司登记机关的审查。为保证公司的成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公司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仍是必要的。(4)公司法应进一步明确公司设立中的责任。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责任。但是,显得不够充分:一是没有注意到在公司设立的后期,董事已经选出,他们应承担公司设立中的一定责任;二是没有注意到发起人在募足股份方面的责任;三是没有考虑验资机构在验资中的民事责任。建议在上述方面作以下改动:①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仍未认足,或者虽认足而未缴足股款,发起人和公司成立时的董事负连带缴纳股款的义务;②董事、监事就任后,应立即调查公司设立事项。董事、监事未履行该义务而使公司和第三人受到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发起人也承担责任的,该董事、监事、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③法定验资机构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出具不实的验资证明,应对公司或者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健全公司设立无效的规则。鉴于实践中出现了公司设立瑕疵的现象,如公司注册资本虚假、章程记载事项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所以应考虑增加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形,以有效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3.2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没有突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没有表现出有限责任公司是较股份有限公司简化的特点。为了突出有限责任公司简便易行的特点,可否作如下改动(l)改革现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制度。要充分注意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的特点,多设计一些便于召集股东会和股东决议的方式。譬如,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对应作出的决议表示同意,无需再召开股东会会议;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以不经过召集程序而召开股东会会议。(2)缩小有限责任公司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的适用范围,将其限制在规模较大、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内。3.3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就要健全和完善公司的管理监督机制。因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公司的管理监督机制(l)要提供一套方便股东行使股东权的规则。譬如完善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充实股东向董事、监事质询的规则,建立股东提案制度,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追究董事、监事损害公司利益时应承担的责任。(2)要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董事责任,这是健全和完善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要求。目前的问题:一是董事会构成不合理,缺少反映中小股东利益的董事;二是现行法律规则尚缺少董事不履行义务的救济措施;三是董事会内部的监督不足。所以,必须进一步健全董事会制度,强化董事承担责任的机制。应当制定对董事在执行职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以避免董事滥用职权。(3)应对监事任职的业务资格作出规定。强调由懂经营、懂财务或懂法律的人担任监事;同时应强化监督手段,赋予监事会调查、聘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公司财务等职权,使其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成为可能。(4)应赋予监事会在特定情况下代表公司的职权。当董事特别是董事长的利益和公司发生冲突,并因此而酿成诉讼时,董事长无法代表公司,应由监事会代表公司,以保护公司利益。(5)应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即经过法定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职工代表以外的监事进人大中型公司监事会。由于他们具有独立性,较易实施监督职权。参考文献:〔l](公司法》[21(经济研究)【J].20()3.(l一10)[3](中国律师)IJ].2(X)3,(l一10)14]郭明瑞,房绍坤,唐广良.民商法原理.【MI.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

履行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实现公司好公民形象的条件,需要将公司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有明确的计划、有专门负责部门、有一定的经费保障、有可操作的规范化的管理程序。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社会责任方面论文例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论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

摘要:公司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经济组织体,而劳动者则作为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在现代公司中的居于重要地位。公司与劳动者的关系不仅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利益和长足 发展,也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安宁。因此,现代公司法在强调盈利性的同时,也注重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那么公司对劳动者应当承担哪些社会责任?立法对该问题的规制又该进行怎样的制度构建?本文将尝试对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劳动者;公司社会责任;劳动权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确立及其对劳动者的责任

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的唯一目的是谋求利润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进而为股东创造最大利益。公司仅对股东负责,至于社会责任则纯属国家和政府的职责。其隐含的逻辑是,公司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就能极大地增进社会利益。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越来越加剧。公司社会责任问题被屡屡提及并引起极大关注。

然而,究竟什么是公司社会责任?对此尚无统一学说。一般而言,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它是对传统公司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惟一目标的修正与补充,但并不否认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是强调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对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包括公司的职工、消费者、债权人、公司所在的社区等)承担适当的社会义务。其中雇员利益是 企业社会责任中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传统企业法尤其是传统公司法中,劳动者并非是公司的成员。但劳动者的利益和命运与公司的运营又是息息相关的。因此,劳动者是公司的一种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为了促使公司切实保障和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利益,当代各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

(一)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公司作为经济实体,营利是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动因。正是基于此公司社会责任是要公私兼顾(在 法律范围内兼顾所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非从根本上否认其营利性。若公司无法营利就无法生存,那么如何来履行社会责任呢?因此,公司的营利性和社会责任并非必定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两者可以辩证统一于公司利益基础之上,是相互促进的。例如公司给劳动者以较好的福利,提高劳动条件等,从而使劳动者更加积极地工作,为公司提高效益。

(二)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事实上公司从一开始,就处于一种法律的规制状态,而任何的法律规制,无不体现出一种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价值平衡,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不存在着不承担任何社会责任的公司。实践中,我国已经将公司的社会责任化为法律规制,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的最低限度的要求等等。这些规定带有很强的社会性,若不承担会受到相应的制裁,是刚性的义务。

三、强化公司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之意义

(一)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首要内容

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义务。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指在股东以外,受公司决策与行为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的一切人。由于劳动者是公司最直接、最重要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公司须臾不可或缺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在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入其中。

1、现代公司的竞争最终都归结为人力资源的竞争,劳动者所拥有的高素质的劳动是比物质资本更为稀缺的资源,拥有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是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制胜法宝。

2、劳动者作为一种人力资本,具有一定的专用性。这种专用性将劳动者与公司紧紧地联结在一起,只有保护好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才能使公司充满活力。

3、在劳工问题严峻和民主潮流高涨的条件下,为缓和劳资矛盾的需要必须重视劳动者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为了保障公司劳动者的利益,而且也为了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确立公司社会责任的各国无一例外地将公司对劳动者的责任列为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

(二)公司社会责任是劳动者劳动权实现的保障和推动力量

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二者的利益追求虽有诸多不同,但却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公司的行为不仅影响到劳动者,还会通过劳动者的行为影响到顾客及其所接触到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司与顾客、供应商及其他外部利益相关者进行的合作起始于公司的劳动者,劳动者在促进公司的长期成功和良好运营中担当重要角色,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效率,而劳动者能够真正为公司利益贡献自己的才智的根本基点是劳动权得到切实的保障。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有利于推动劳动权的实现,而公司社会责任的践行反过来会为公司的根本长远利益、乃至公司制度的存在提供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础。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可能会影响其短期利益,但如果公司注意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关注劳动者的健康并使其得到切实保障, 经济上和生活上的安全感能促使他们为公司的进一步 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有利于提升公司自身的社会形象。对社会来说,公司在劳动权保障方面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福利的增加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公司承担社会责促进劳动者的劳动权保障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因日益受到“赚取工人血汗钱”的指责,公司社会责任问题开始在各国被提起,逐步形成了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目前,国际公司社会责任运动在劳动权保障领域主要以社会责任标准作为其实施和验证的工具和手段。当今国际上有关社会责任的标准形形色色、数量繁多,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三大类:政府及政府间组织的标准,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公约、联合国人权宣言等;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民间标准,包括联合国全球契约(GC)、道德贸易行动(ETI)准则、SA8000等;各跨国公司自身制定的供应链行为准则,如迪斯尼、沃尔玛、耐克、宜家等。

四、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以及完善建议

目前,我国《公司法》在制定时不见得有意识地以公司社会责任理念为依据,但现行《公司法》的某些条款却体现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例如,《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 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该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该法第16条还规定:“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 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此外,《公司法》第52条第2款、第56条、第68条第2款、第122条、第124条第2款也规定了有关公司劳动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规定。

这些规定突破了传统公司法以公司的营利性为其唯一价值取向的做法,要求公司在追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同时,也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特别是公司劳动者的利益。2002年由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则在借鉴国外公司治理经验的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准则》第81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它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准则》还对职工在公司中利益的维护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准则》也要求上市公司重视其社会责任不能偏离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尽管如此,我国《公司法》还是应该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公司对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的义务。虽然这一义务可以是非强制性的,且已在《劳动法》中有相关的规定,但在公司法这一组织法中作出这一规定,对于公司管理者而言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这意味着公司管理者不仅承担着对股东的义务,还对劳动者负责的义务。它授权公司管理者可以动用公司资源履行这一原本为道德上的义务,其行为的正当性可得到法律的认可,而不会受到股东的追究。加之当今社会环境的变化,公司受到外部有时是很强烈的要求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压力,这一授权就更有可能被公司社会责任的权利主体实际受益。

总结

劳动是财富之源,劳动者是源源不断的财富的缔造者,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公司应积极主动的践行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提升自己的形象,增强自己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同时,劳资关系的和谐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论公司社会责任的强化及制度完善

摘要:从 经济 法角度讲,公司 社会 责任体现为经济法对公司行为的规制,达到社会可持续 发展 ,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经济法价值目标。公司社会责任有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信誉的建立和长期的发展,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引进和探讨必将对《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我国 现代 企业 制度的发展提供宝贵借鉴,公司制度的健全又将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 法律

公司的社会责任与营利责任相对而言,指在公司追求最大限度的自身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同时,还应当承担起不断增进不特定社会利益的责任。公司不仅是营利法人也是社会组织体,不仅是股东获取利润的工具还必须对其获利行为承担社会责任。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 理论 界定

公司社会责任被称为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几十年来国外学者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了广泛 研究 ,取得了大量成果,并被立法和司法实践确定下来[1]。近年来,随着 中国 企业国际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世界第一个社会道德责任标准SA8000(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进入中国,使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国内学者研究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含义、要旨大都包括:公司社会责任,指在公司制度以及社会环境的演进中产生的,社会期望公司经营者除了对股东利益负责外,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制度设计、角色定位、运营与管理应当充分体现有关企业利害关系人或相关利益者(包括股东、雇员、顾客、广大公众)的利益和意志[2]。

从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和特征来看,其一,公司社会责任是对传统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合理补充和扩展,明确公司利润合理化与社会责任并重的二元价值目标,要求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兼顾社会责任,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其二,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综合性义务,包含企业对社会负有的必须强制履行的法律义务与自觉履行的道德义务[3]。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实质是社会使命,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应表现为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为社会必须承担的法定性责任;另一方面,公司社会责任的核心是通过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社会期望或者公司自愿履行的道德性承诺。

二、我国现阶段强化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公司在社会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 影响 到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利益群体,而且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公司以赢利为唯一目标已成为社会不和谐因素的制造者,强化和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显得必要和迫切。

首先,有助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中,公司的发展是各项资源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中,各种资源在成本、信息、风险、耗损、价值、利润、贡献、回报等方面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利益关系的参与[4]。否则,由于公司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其与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自身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权衡时,往往会牺牲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将造成不平等竞争,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

其次,有利于公司信誉的建立和长期的发展。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与提升公司软竞争力相结合,使公司内部股东、管理层、职工的关系得到协调,符合社会道德观和价值观,体现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利益目标,从以短期速成为基准的观点转变为着眼长期利益的追求,避免政府不必要的法律规制,有助于公司自身形象的树立和信用体系的建立,保证公司持续长远的发展。

再次,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强烈反对资源滥用和环境破坏,保障了生活品质改善和社会公益实现,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引进和探讨必将对《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提供宝贵借鉴,公司制度的健全又将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三、新《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与完善

我国第一次在《公司法》里以法律形式,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体现了以人为本的 科学 发展观,在公司追求利润目标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作出平衡,从只强调股东责任到强调包括股东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在内的公司责任体系。这使得我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得到法律的正式规范和支持,是我国社会主义公司法的一大特色。

第一,一般条款的规定。

法律维护正义的过程,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利益平衡过程,面对市场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一些 问题 和日益暴露的弊端,《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5条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主体地位,意味着对传统公司的角色或目标定位的突破。

第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至关重要的是切实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确保交易安全。《公司法》第1条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为公司立法宗旨之一,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引入,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第三,董事与监事制度的完善。

《公司法》不仅将强化公司 社会 责任理念列入总则条款,而且在分则中设计了充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就职工董事制度而言,《公司法》第45条第2款和第68条要求两个以上的国有 企业 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有公司职工代表;第45条第2款和第109条第2款允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制度;第52条第2款、第71条和第108条要求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从而有助于扭转一些公司中职工监事比例过低的现象。

第四,职工劳动保护与民主参与。

《公司法》第17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 合同,参加社会 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同时规定,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 职业 教育 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公司法》第18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另外,公司 研究 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 问题 、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信息查询与披露条款。

《公司法》第6条第3款:“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明确了社会公众监督的途径;第34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 法律 规制

以中国的国情,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需要阶梯式发展 ,如同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其内容和标准都需要全方位考量,在学术研究上仍应请求如何将之具体落实的 方法 ,否则将沦为纯粹道德化的诉求[5]。

第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环境。

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首先表现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规制。通过强化董事的职能,以保证公司在决策时,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6],以及强化监事会职能等措施,保障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整合法律资源,构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框架。

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往往需要多部法律的协调配合才能实现,我国与公司社会责任有关的内容分散在除公司法之外的诸多法律法规之中,而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少制度设计所必需的统一性和关联性。因此,应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并加以整合,从不同的主旨和范围全方位建构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框架,明确社会责任承担主体和对象范围,使公司社会责任的精神具体化、内容明确化、实施操作化。

第三,进行道德立法,形成公司社会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

在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中有一些高于法律的道德义务,如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方面由公司自愿为之,但国家应设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意识。又如,公司对外财务性和社会性信息的公开与披露,对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进行税费减免或政策优惠,以及公益诉讼制度与诉权保护机制的建立等措施。

第四,与国际接轨,建立符合国情的中国公司社会责任标准。

目前 全球范围内的公司社会责任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公司自订责任准则,二是国际统一的社会责任标准,即SA8000标准。我国应建立自己的公司社会责任标准,要从对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培训到建立制度化评价体系,形成一个全方位的推进战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 实践[7]。同时,还应建立社会责任指数资料库,把这些对于社会责任或者是环境保护的因素当作一个具体的指标。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体系结构可以借鉴国外标准的通行做法,还需突出中国转型发展阶段的国情并符合中国企业的实际状况,将其落实到具体而有效的履践对策中。

参考 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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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0.

[3] 黄寅.企业伦理: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57.

[4] 廖斌,徐景和.公司多边治理研究[J]. 政治 论坛,2003(1).

[5]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2.

[6] 刘俊海.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商事结论集(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7] 赵琼.广东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J].大经贸,2004,5:(37).

论文员工考核制度研究

人力资源绩效考核方法浅析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研究现状及意义 1.研究现状: “中国经济增长连续四年达到或略高于10%”,少有的经济增长高位运行引起世界的瞩目,然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历史背景下,世界各国企业也纷纷增强各自的核心竞争力。①因此,如何能正确的评价员工绩效的优劣,进而对人才进行合理配置成为各国人力资源研究的核心问题,在这方面国内多以定性评价为主,辅以定量评价,主观性强,缺乏一定的客观性,国外对人力资源的绩效考核研究较早、较多,在实际运用中也取得了一些较好的成效,但其文化底蕴与中国相差太大,对中国企业人力资源的实用性不强,只能作为一种借鉴,要想中国的人力资源绩效考核取得好的发展,还得联系中国的企业现状,制定符合中国企业的独特地绩效考核模式。 2.意义: 人力资源绩效考核,是人力资源管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力资源管理各种职能中的核心功能,它几乎贯穿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在全球化和竞争日趋激烈的现代社会,每个企业都在千方百计的提高效率,缩减成本以提升自己的综合实力,在竞争中获胜。但纵观世界形势,现在的竞争已不仅仅靠技术和资金,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高低,因此本文通过对绩效考核方法的研究,探讨建立行之有效的人力资源绩效考核系统,其目的在于优化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合理配置人员,最终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实现其组织目标,使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相关理论及概念 1.相关理论: (1)目标管理理论 最早由著名的管理大师德鲁克于1954在其名著《管理实践》中提出,他认为我们要先有目标才能确定每个人的工作,所以目标管理的知道思想是以Y理论为基础的,我们必须建立目标体系才能提高组织和员工的工作效率。② (2)激励理论 激励中最具代表性的理论有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波特等人的激励模式、期望理论、亚当斯的公平论,激励理论是行为科学中用于处理需要、动机、目标和行为四者之间的关系的核心理论。它是业绩评价理论的重要依据,它说明了为什么业绩评价能够促进组织业绩的提高,以及什么样的业绩评价机制才能够促进业绩的提高。 (3)权变管理理论 它是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形成的一种管理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就是力图研究组织各子系统内部和各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组织和其它苏出的环境之间的关系,并确定这种变数的关系类型和结构类型。它强调在管理中要根据组织所处的内部条件随机而变,针对不同的具体条件寻求不同的最合适的管理模式、方案或方式。 (4)人本管理 它是把员工作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以员工的能力、特长、兴趣、心理状况等综合性情况来科学地安排最合适的工作,并在工作中充分的考虑到员工的成长和价值,使用科学的管理方法,通过全面的人力资源开发计划和企业文化建设,使员工能够在工作中充分的调动和发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工作业绩,为达成企业发展目标做出最大的贡献。 2.相关概念: (1)绩效 就是目标达成的程度,最早提出目标管理的是德鲁克在开始时(或年初)先设定好公司/部门/个人的目标(包含量/质/进度等) 完成或年底时再衡量目标达成的成果,包含量有无做到,是否如期如质完成,如果有或超过目标叫做绩效好,如果没有叫绩效差,衡量绩效的过程叫打考绩,但重点仍在目标的设定。 (2)绩效考核 是一种正式的员工考核制度,它是通过系统的方法、原理来评定和测量员工在职务上的工作行为和工作效果。绩效考核是企业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一项管理沟通活动。绩效考核的结果可以直接影响到薪酬调整、奖金发放及职务升降、辞退等诸多员工的切身利益。 (3)绩效管理 就是指各级管理者和员工为了达到组织目标共同参与的绩效计划制定、绩效辅导沟通、绩效考核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目标提升的持续循环过程,绩效管理的目的是持续提升个人、部门和组织的绩效①。绩效考核是绩效管理中最核心的环节,是绩效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通过绩效考核可以为组织绩效管理的改善提供资料,帮助组织不断提高绩效管理水平和有效性,使绩效管理真正帮助管理者改善管理水平,帮助员工提高绩效能力,帮助组织获得理想的绩效水平,所以绩效考核是绩效管理的一种手段,要使企业在良好的绩效管理体系下运营,那必须要建立良好的绩效考核体系。 (三)常用的评价理论 目前企业中采用的绩效考核方法差异很大,但总的来说可以分为硬指标型绩效考核方法和软指标型绩效考核方法两类。 1.硬指标型绩效考核方法 硬指标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生产指标,如产量、销售量、废次品率、原材料消耗率、能耗率;二是个人工作指标,如出勤率、事故率、犯规违纪率等。这些指标是客观的、定量的,因而也是最可信的然而事实上影响工作绩效的原因有很多,受自身不可控的环境因素影响太大。并且,此种方法重工作结果,忽略被考核者的工作行为,可能会由于重视短期指标而牺牲了长期效果。因此需要软指标型考核方法加以弥补。 2.软指标型绩效考核方法 由优到差,从高到低进行排列;5.建立行为锚定法的考评体系。这种方法为主管提供了明确而客观的考评标准,有良好的反馈功能,且各种绩效评估要素之间有较强的相互独立性。缺点是设计和实施的成本较高,要花许多的时间和金钱。 (三)结果导向型绩效考核方法 结果导向性绩效评估法包括目标管理法、绩效标准法、直接指标法和成绩记录法。本文主要讲目标管理法,目标管理法由彼得.德鲁克在1954年提出来的,MBO是一个设置和评价目标的过程,基本步骤是:1.战略目标设定;2.组织规划目标;3.实施控制。在制定目标时,目标的数目不宜过多,目标应做到可量化、可测量,且长期与短期并存,目标由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参与制定,设立目标的同时,还应制定达到目标的详细步骤和时间框架。这一方法的最大特点是为上下级共同协商确定,具体完成目标的方法由下级决定并定期提供反馈。优点是:有利于工作行为与组织整体目标一致;为控制提供明确的标准,有利于沟通;减少工作中的冲突和紊乱。缺点是: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来设定目标,对目标进展情况进行评估以及提供反馈,并且这一方法没有在不同部门、不同员工之间设立统一目标,因而难以对不同员工和不同部门的工作绩效做横向比较,难以为以后的晋升决策提供依据。① (四)360度考核法 所谓360度考核法即由被考评者上级、同事、下属和客户等对被评价对象了解、熟悉的人,对被考评者进行评价,被考评者也进行自我评价,然后向被考评者提供反馈,以帮助被考评者提高能力、水平和业绩。其优点是:能全方位、多视角对员工进行评价,更多的信息渠道增强了信息的可靠性。缺点是:这种方法对组织环境有较严格的要求,当评价主要目的是确定个人发展需要时,评价结果可信度高,若目的是服务于激励性人事政策时,评价者往往会考虑个人利益得失,所做评价相对来说难以客观公正,而被考评者也会怀疑评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五)关键业绩指标法 关键业绩指标简称KPI,通过对组织内部流程的输入端、输出端的关键参数进行设置、取样、计算、分析,衡量流程绩效的一种目标式量化管理指标。这一方法的优点是:形成了一个基于企业战略的驱动系统,通过制定目标,将计划的任务层层分解,使得年度计划落实到部门、岗位与具体的行动上,形成了一个基于业务流程的目标管理系统,通过分析各流程业绩,将业绩与薪酬挂钩,对员工的行为起到了积极的约束和激励作用。缺点是:如果指标设计不合理,便不能够有效支持企业的目标和绩效,甚至会把企业带到错误的方向。 三、主要绩效考核方法比较 绩效考核优缺点比较 优点 缺点 交替排序法 便于使用,能够避免居中趋势以及其他考核法存在的一些问题 可能会引起员工的不同意见,而且当所有员工的绩效事实上都较为优异时,会造成不公平;较难发现问题存在的领域,不适合用来对员工提出建议与辅导 强制分布法 在每一绩效等级中都会有预定数量的人数 关键事件法 有助于确认员工的何种绩效为“正确”,何种绩效为“错误”;确保主管人员是对员工的当前绩效进行评价 难以对员工之间的相对绩效进行评价或排列 行为锚定评价法 能够为评价者提供一种“行为锚”; 评价结果非常精确 设计较为困难 目标管理法 评价标准明确,客观性较强,以目标管理激励员工 耗费时间,目标制定的难度不易掌握、量化困难 360度考核法 综合性强,信息质量可靠,有利于团队建设:可以使员工客观地了解自己在职业发展中的不足,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今后的个人发展计划 考核成本高,可能出现“公报私仇”,综合处理各方面信息有难度 四、在绩效考核时易出现的问题① (一)绩效考核过程中的主观问题 考核者在对员工的绩效进行考核时,会不自觉、下意识地出现各种心理上和行为上的错误举动,这类错误一般包括个人偏见、晕轮效应、近因性错误、感情效应、暗示效应、居中趋势、偏松偏紧倾向等等。 1.个人偏见 考核者对被考核者的某种偏见会影响对被考评者的真实考评。绩效考核中的偏见可以是来自上级对下级,也可能是来自下级对上级的,由于管理者的主观成见或员工无意间造成的小差错,都容易产生绩效考评的错误,在绩效考核过程中,管理者有时难免有主观上的判断失误和偏见,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在实际工作绩效考核过程中必须努力避免因员工过去的成绩、年龄、性别或种族等情况的影响,而造成对他们工作绩效做出不正确的评定。 2.晕轮效应 考核者在对被考评者进行绩效考评时,会把被考评者绩效中的某一方面或者与工作绩效无关的某一方面看的过重,而影响了整体绩效的考核。晕轮效应会导致过高评价或过低评价,例如,某位员工比较会处理人际关系,谈吐彬彬有礼,考核者对他有好感,就认为他各方面能力都很强;相反,另一位员工平时懒散、上班经常迟到,考核者就会对他产生工作极不负责的强烈印象。其实后者在工作中创造性很强,实际的工作绩效并不比前者差。 3.近因效应 按照行为科学的解释,认得行为往往是目标导向的。例如,每位员工都知道何时对自己进行绩效考核,尽管员工的某些行动可能不是有意识的,但常常是在评价之前的几天或几周内,员工的行为会有所改善,劳动效率也趋于上升。对于评价者来说,对近期发生的事情印象比较深刻,而对远期发生的事情印象比较淡薄。在绩效考评时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考核者在对被考核者某一阶段的工作绩效进行考评时,往往只注重近期的表现和成绩,以近期印象来代替被考核者在整个考核期的绩效表现情况,因而会导致近因性错误。 4.情感效应 人是有情感的,而且不可避免的把情感带入他所从事的任何一种活动中,绩效考核也不例外。考核者可能随着他对被考核者的感情好坏程度自觉或不自觉地对被考核者的绩效考评偏高或偏低,为了避免情感效应造成被考评者绩效考评的误差,考评者一定要克服绩效考评中的个人情感因素,努力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力求公正。 5.暗示效应 暗示是人们的一种特殊的心理现象,是人们通过语言、行为或某种事物提示别人,使其接受或照办而引起的迅速的心理反应。考核者在管理者或权威人士的暗示下,很容易接受他们的看法,而改变自己原来的看法,这样就可能造成绩效考评的暗示效应。为了防止这一误差,在考评中,将管理者或权威人士的发言应放在最后,这样他们的讲话就难以起到暗示作用。 6.居中趋势 在确定评价等级时,许多考核者都很容易造成一种居中趋势。比如,如果评价等级是从第一等级到第七等级,那么他们可能既避较高的等级,也避开较低的等级,而把他们的大多数员工都评定在第三、四、五这三个等级上。这种过于居中的评价结果会使工作绩效考核变得扭曲,因此我们在绩效考核是应该要尽量避免这一效应带来的误差。① (二)绩效考核过程中的客观问题 1.绩效考核标准 标准设计的不科学,具体表现为标准主观性强、标准与工作的相关性不强、标准过于单一等。 2.绩效考核指标 指标设计模糊、使用不正确,具体表现为考评指标不明确,过于笼统,未能正确使用指标,缺乏权变的观点。 3.绩效考核的方法选择不当 国内、国外开发了很多绩效评估方法和评估技术,这些方法各有千秋,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并不是每一种方法都适用于任何场合的绩效考核,准确地选择和使用才能对被考核者进行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估。 因此本文在此通过对不同绩效考核方法的讲解和比较,以及分析了在绩效考核中易出现的问题,让我们对绩效考核有了大致的了解,也清楚了如何正确使用绩效考核方法,最终完成建立完整的绩效考核体系,做到在绩效考核时缩小误差,尽可能的达到客观公正。

大数据时代企业管理员工绩效评价体系构建研究论文

摘要: 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的使用使得数据成为了人们工作的重要指标。而随着企业在人力资源中绩效管理与高新技术应用的越加紧密,数据支撑着整个企业高效经营运作与管理工作。本文研究大数据时代企业管理员工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旨在为提高大数据时代企业人力资源服务能力,为企业制定出合理、人性化的制度提供参考资料。

关键词: 大数据;企业管理;员工绩效评价体系

企业管理员工作为企业组成的一部分,是企业运作的基本动力来源,同样是企业发展的核心所在。而随着我国企业在近几年的高速发展,我国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也必须进行及时的改革,以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性。但是从我国当前的机制改革情况来看,主要问题表现在企业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中绩效考核能力的不足上。具体表现为考核方法的不合理、考核标准的不稳定、考核人员素质的低下、企业高层不重视等方面。

一、大数据时代下绩效考核内涵

绩效考核是对员工工作行为与工作结果进行全面、科学、系统的综合分析,在一定程度是能够反映出员工的工作状态以及工作能力。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注重对企业员工绩效考核的建设。但是从我国当前的企业绩效考核的建设情况来看,随着我国进入信息的大数据时代,企业的发展也越来越技术化、网络化。企业通过大数据对员工绩评价体系进行管理,可以对员工潜在能力进行深入挖掘,大数据可以通过相应的数据程序,将公司电子档案中的员工绩效进行细致的整理,并整合出便于挂差的数据表,方便公司高层的管理和数据的调取。同时,大数据的应用,还能够使得企业员工能够更好的进行网络交流,方便了各个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而这就使得企业在进行绩效管理的顺利进行[1]。

二、大数据时代企业管理员工绩效考核体系构建中的问题

(一)绩效考核体系的指标构建不完善

在传统的绩效考核过程中都是使用EXCEL等办公软件进行简单的公司任务指标数据的统计工作,但是这种做法往往使得领导只能看到员工在某一方面或某一时刻的表现,难以对员工进行整体的概况进行了解,并且该考核指标所设计的范围也比较单一,因此其形成的绩效考核机构也比价片面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存在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当员工规模过大,或者当出现需要调取员工某一阶段的工作表现情况的时候,往往会由于数据量的过大,大大增大了绩效考核员工的数据调取工作量,甚至可能会导致在调取过程中出现一些认为性的误差。

(二)缺少高层管理的支持与重视

在当下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中之所以存在很多的漏洞,在很大程度上与公司高层管理不重视有关。在许多高层管理人员看来,绩效考核工作仅仅只是人力资源的问题,因此,在更多的时候宁愿将时间放在工作上,也不愿意过多的过问人力资源的绩效考核问题。但是事实上,一个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员工,而员工的工作动力来源于绩效,对于绩效的考核结果直接影响到了员工的工作状态,并且,绩效考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现员工的贡献以及任务完成质量,如果不能得到公司充分的重视,也将导致员工的`大量流失。

(三)绩效考核的角度单一

很多企业在实施绩效考核的时候,往往只是关注员工的业绩的成绩的好坏,却忽视了对团队的考核,而这样的考核评价往往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公正性,会虚弱员工的“团队意识”,甚至会在员工心中产生牺牲同事利益,破坏素质内部的协调关系;其次,它也会产生木桶效应,出现团队的短板效果,降低整个团队的工作质量。因此,科学的绩效考核不应该仅仅只是看中个人能力或个人业绩,同时也要将员工的平时成绩记录在内,将员工的团队成绩作为考核的重点方向之一,通过综合得分,对员工进行综合性的绩效考核评价[2]。

三、大数据时代企业管理员工绩效考核体系构建的改善措施

(一)明确标准的绩效考核制度

首先,绩效考核的目的一定要明确,并且被组织所接受,与组织的核心思想相结合,要让组织的每个员工清楚的了解考核中的奖惩制度,并对员工的高层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绩效考核方面的专业知识的培训,让大家都认识到绩效考核的重要意义,掌握绩效考核的基本思想与基本能。其次,在对绩效考核工作的细分量化,通过问卷、访谈等形式,做出每个员工的工作职位说明书,从而更具各个部门制定出相应的考核标准。最后,就是在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的时候,应该尽量的选取具有典型性、具有针对性的指标。可以针对不同的部门、员工或不同的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比如:考核一个企业的普通操作工,更多的是去考核其在定期内所做产品的数量、质量以及出勤方面的指标[3]。

(二)树立以人为本的企业经营管理理念

以人为本的绩效考核与管理,就是让员工参与组织的管理过程,保证企业绩效考核的公正、公平、公开,并且重视员工的发展,在完成组织战略目标的同时,实现员工个人价值和职业生涯的规划。树立以人为本的企业经营管理历年为员工创造良好的激励环境和充分发挥其能力的场所,给于公正的评判,通过员工满意来保证客户的满意,从而做到企业的满意,最终实现企业的经营能力的提升的目标[4]。

(三)进行有效地绩效沟通和反馈

良好的沟通往往能够及时的发现工作的错误,同时也能够将企业中的不同的绩效考核过程中的障碍进行排除。因此,考核之后的绩效反馈与沟通一定要及时,持续并具有技巧性。也即是指在考核之后,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要做到及时的反馈,从而迅速的处理和改进不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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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鸿.关于铁路基层站段绩效考核分配体系建立的思考[J]. 现代商业,2017,(01):15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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