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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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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时间安排

自学考试的毕业论文答辩每年两次,一般是六月中旬报十月答辩,十二月报来年三月份答辩。通过答辩其实并不难,但是要想达到优或者以后想要申请学士学位则要认真的写论文,答辩时一般答辩老师提3或4个问题,难度不是很大,问答内容基本上是出自论文上的。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参加自学考试。自学考试采用学分累计的方式逐步完成学业,学习者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毕业论文或其他教学时间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要想了解更多关于自考的相关信息,推荐咨询师大教育。师大教育是国内专业致力于职业资格证与成人学历考试培训的互联网教育机构。不仅有成人大专学历,而且有本科学历等学历证书、上班族必备职业证书,还是在职备考的最佳选择,证书高含金量,学信网可查,专业性值得信赖和选择。

我是西安的考生,考的是法律专业,还有两门没考,但我的毕业论文在今年的4月份已经报了,并且现在已经通过了,希望对你有帮助!你可以拿着你所学专业课程的合格证去主考院校报一下试试,当然是在规定的时间里,我觉得是可以的,何况你过去,可以报就报了,不可以报也可以问清楚,没什么损失的!

2次,每年两次。

自学考试的毕业论文答辩每年两次,一般是六月中旬报十月答辩,十二月报来年三月份答辩,要想通过答辩其实很简单,但是要想达到优或良以申请学士学位则要认真的写论文,答辩时一般答辩老师提3或4个问题,不会很难,基本上是论文上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毕业条件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参加毕业审查,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①考完本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理论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

②完成该专业所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③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

④办理本科毕业证书者,必须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对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将撤消其选课资格。(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四)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五条 注册后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一)因病请假,凭学生本人申请及学校医院的病假条。(二)因事请假,凭学生本人申请及有关部门书面证明材料。(三)两周以内假期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两周以上假期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四)因事请假必须由学生本人办理。(五)学生请病假、事假期满后须到教务处销假。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第六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通常为四年,城市规划、建筑学等土建类学科专业为五年。学校实行学分制,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制。我校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八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第七条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第八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在规定的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内仍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之学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第九条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年级各专业总学分要求按相应的培养方案执行。第三章 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第十条 学校实行辅修、双专业和双学士学位制度。第十一条 学生经高考录取入学后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在校学生如学有余力,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校条件,申请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辅修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审查合格后可获得“辅修专业证明书”。“辅修专业证明书”只证明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外的另一专业辅修计划,不证明学历。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该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审查合格后可获得双专业证明。双专业证明体现于学生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并完成与主修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获得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第十五条 必修课程合格且未受过处分的在校生有资格申请辅修、双学位、双专业,其申请程序为:学生在第四学期末向双方学院提出申请,申请修读的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学院情况对学生修读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后将批准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学院将批准修读本学院辅修、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双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第十七条 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习要求:(一)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与申请者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教学要求也相同时,不须再修读该课程,所缺学分可由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其他课程补足。(二)所申请的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与申请者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但教学要求与内容有所不同的,可以申请免听或免修。(三)获得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资格的学生,相应取得的课程学分不同时作为主修专业的学分重复计算。如果在毕业时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未达到学分要求而放弃,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声明后,其相应课程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学分。(四)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完成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向修读学院提出获得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申请。第十八条 已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如未完成双专业、双学位的学习,但符合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要求,可改为申请辅修。第十九条 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生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交纳一定费用。第四章 选课第二十条 各专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其中必修课分为综合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第二十一条 学生选课,应根据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选课内容。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无论何时修读,其性质均为必修。有严格规定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规定的先修课程。学校允许学生跨专业选课。第二十二条 学生通过选课系统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输入每学期的选课信息。学生输入选课信息后,必须认真核对自己的选课结果并予以确定。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学生可修改自己的选课信息;超过规定的选课时间,学生只能查询选课结果,不能修改选课数据。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将被视为未获得该课程的听课及考试资格,学生不得自行听课,不得自行参加该课程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的成绩不予承认。第二十四条 按残疾考生录取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属学院及校医院、体育部和武装部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可免修体育课和军事训练课,但须用其他课程补足学分。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自学方式修读课程,通过考核后取得某门课程的学分,但学生选课后必须按规定办理该门课程的免听或免修手续。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成绩记载为F。第二十七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为考试。(一)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如果采用开卷、口试等形式,须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二)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评定包括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包括课程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期中考试等。期末成绩与平时成绩的百分比一般分别占60%~70%与40%~30%。(三)学生凡因考试安排冲突、患病住院或突发意外事件不能参加考试,须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申请未获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视为缺考,成绩记载为F。第二十八条 任何课程,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记载为F。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对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重修制度。(一)对考核成绩为F的课程,学生如欲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均应重修。重修课程按上级批准的学分制收费办法缴纳费用。(二)在校学习期间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每次考核成绩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库。第三十一条 凡已选课修读的课程,其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库。第三十二条 学生课程学习的考核成绩采用A、B、C、D、F等级记分制记载,其中,采用提高型附加题考试的课程考核成绩采用A+、A、B、C、D、F等级记分制记载。同时,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学生修读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时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的,其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成绩记载为F),并在其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学校还将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转专业。(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建议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经学生本人同意。第三十六条 每学年各专业转出的学生数一般不超过该专业总人数10%。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一)新生第一学期;(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三)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四)已提出毕业申请的学生。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于每学期结束前四周内进行。办理程序为: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学院考核后,由转入学院于放假前上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公布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手续。转入学院对转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学院相应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第三十九条 学生自入学起在校学习两年内转专业最多可申请一次;在校学习时间累积超过两年者原则上不受理转专业申请,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须本人申请,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可予转学。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学校;(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五)应予退学;(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处核定为准。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时间超过六周;(二)一学期内请假累计缺课超过六周(含六周);(三)学生怀孕、生育,暂时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四)应征入伍;(五)出国留学;(六)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七) 其他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第四十五条 休学时间原则上以一学期为单位,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休学期间须离校生活,不得自行回校上课及参加考试。第四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二)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应回家休养,养病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医院规定执行;(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注册生待遇;(五)学生休学期间对其行为自行负责;(六)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允许保留学籍一年;(七)学生应征入伍,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批准后两周内学生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一周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办理其休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满,若需继续休学,必须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的办理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取消其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第四十八条 复学手续的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和相应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情况,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二)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有关本人病愈诊断证明书,并由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经学院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第八章 退 学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一)在所修读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类学分中,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已重修合格课程除外),其学分累计达20学分以上(含20学分);(二)在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三)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按以上规定对学生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凡因上述原因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之外,应当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诉和申辩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写出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情况说明等材料,院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 报学校决定。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将在校内公告,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一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学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二)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三)退学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四)凡注销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予复学。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由各学院要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鉴定,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业成绩等方面。思想品德考核与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学生本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由学院作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定。第五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考核结果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五十四条 由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对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第五十五条 要求毕业的学生,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核、汇总名单报教务处,纳入当年毕业生计划。如有变更,原申请须在春季学期初撤销。第五十六条 已提出毕业申请而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未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所获得的学分数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90%,可发给结业证书;(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结业证书;(三)凡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四)结业的学生,应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经重修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不回校重修、重修不合格或一年内重修合格但未申请换领毕业证书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第五十七条 拟提前毕业者(指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拟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将被纳入当年毕业计划,届时修不满学分者,须在春季学期初撤销申请。第五十八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或者毕业时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缺学分数不符合结业要求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第五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按其入学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本科插班生、休学生、转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习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必须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方能离校。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补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生遗失或损毁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可按有关手续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十章 附 则第六十三条 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施行。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废止。第六十五条 教务处依据本规定制订相关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二○○五年十月

南开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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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自考毕业论文提交时间

毕业论文申请一般是一年两次,分别为上半年6月左右和下半年12月左右,具体的申请时间可以登陆省教育考试院官网查询。

自考毕业论文,是需要答辩的,申请自考毕业论文,一般大部分学校要求是通过所有课程,也有学校规定通过多少课程就可以,具体按照学校的要求。

毕业论文是高自考本科专业毕业生完成本科阶段学业的最后一个环节。

凡按专业考试计划取得本科规定的全部课程(含笔试及课程实践考核)合格成绩的考生,可在规定的时间,携带准考证、专接本证明(或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各科考试成绩单及免考证明、到自考办进行资格审定。

上半年6月左右、下半年12月左右,具体日期详见各地考办公告。

自考毕业论文申请时间一般是上半年:5月初—6月初,下半年:11月初—12月初。具体时间以各省自考办通知时间为准。

自考论文申请时,需要携带自考考生本人身份证、准考证、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各科考试成绩单以及免考证明。毕业论文是自考本科生申请毕业的最后一个步骤,考生需要认真对待,如果论文成绩不合格是会影响到毕业拿证的。

自考毕业论文撰写

我们首先明确论文的构成,论文主要由两方面构成,核心论点以及对这一观点或现象的论证过程。

论点,即论文主题,应贴合所学学科内容,并越窄,越详细越好,更为具体的论点更加容易分析论证,言之有物,也可以在查重时避免因为“套话”过多而无法通过。

论证方法多种多样,包括事实论证,归纳论证、演绎论证等等,在这个过程中,建议多使用调查方法,多运用数据,尽量避免单一说理,降低重复率。

通常论文要有参考文献,推荐论文获取官方网站为知网和万方,挑选7-8篇与自己论文主题高度相关的文献借鉴即可。

川大本科毕业论文答辩时间安排

本科论文答辩时间一般为5月到6月之间,不同学校的答辩时间略有不同。很多学校把论文答辩时间安排在五月底,答辩结束后师生共同庆祝,等到毕业证顺利下发,学生在大学校园内的活动也就基本结束了。如果答辩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那么本科生的毕业会受到影响。论文答辩之前,要按照要求提前准备好需要的材料,该填写的表填写,该打印上交的文件进行打印上交,同时准备一份时间长度在五分钟以内的论文自述,确保在答辩上场时有话可说。

本科论文答辩时间一般为5月到6月之间,不同学校的答辩时间略有不同。

论文答辩之前,要按照要求提前准备好需要的材料,该填写的表填写,该打印上交的文件进行打印上交,同时准备一份时间长度在五分钟以内的论文自述,确保在答辩上场时有话可说。

深圳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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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GB7713-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要求论文“就事论事,言简意赅”;“术语”要规范,切勿杜撰;注重论据,条理清晰。毕业论文字数不少于10000字。1.内封标题应准确地表达论文的研究内容、专业特点和法学学科范畴的特定内容。一般控制在25个汉字以内,可以借副标题予以补充。2.摘要以提供文章概况为目的,应着重反映文章的新内容和作者特别强调的观点。要精炼概括,客观陈述,独立成文,避免用语雷同,200汉字左右。外文摘要150个实词左右,关键词3-5个为宜。中文摘要:“摘要”为四号黑体居中,与内容空一行。摘要内容为小四号宋体字,首行缩进二字符。摘要内容后空一行。“关键词”为小四号黑体字,其后为关键词(小四号宋体字),各关键词间为分号,最后一个关键词后面无标点符号。英文摘要及关键词格式与中文摘要对应,字体采用Times new Roman,题目用大写字母。3.目录目录按三级标题编写(一、……;(一)……;1.……)。要求目录标题层次清晰,与正文标题一致。“目录”为三号黑体字居中,下空二行为三级标题及开始页码,小四号宋体。4.正文主体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正文根据需要可分为几章,每章一级标题为三号黑体字,二、三级标题为四号黑体字,内容为小四号宋体,首行缩进二字符。引言应说明本课题的意义、目的、研究范围;简述本课题在国内外的发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说明本课题的指导思想;简述本课题应解决的主要问题。正文是作者对研究工作的详细表述。以论点为中心,以论据为基础,组成完整而严谨的内容整体。结语是全文的思想精髓,是文章价值的体现,集中反映作者的研究成果,表达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的见解。结论要写得概括、简短。5.参考文献为了反映文稿的科学依据和作者尊重他人研究成果的严肃态度以及向读者提出有关信息的出处,正文中应按顺序在参考文献处的文字右上角用[ ]标明,[ ]中序号应与页面下方“注释”中序号一致。参考文献的作者只列3人,后面加“等”或相应的外文,姓名采用姓前名后著录法,中西文刊名用全称。刊名后标注参考文献的类型:专著[M]、期刊[J]、学位论文[D]、论文集[C]、报纸文章[N]、报告[R]、标准[S]、专利[P]。电子文献标明其载体类型〔文献类型/载体类型〕,如网上期刊(J/OL)。参考文献采用五号宋体,按著录/题名/出版事项顺序排列:期刊——〔序号〕著者.题名[J].期刊名称,出版年,卷号(期号):起始页码.书籍——〔序号〕著者.书名[M],版次(第一版不标注).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始页码.文摘——〔7〕 CA,1983,99:13883q.电子文献——〔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文献类型/载体类型标识〕.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报纸文章——〔序号〕著者.题名[N].报纸名称,出版年月日.版面格式一律使用Word排版、国家文改委公布的简化汉字。A4,页面上、下、左、右、装订线、页眉、页脚的设定分别为:3.1、2.8、3.17、2.5、0、2.1、1.9厘米,每行打印字数34~36字,每页打印行数30~32行。单面打印。封面采用学校统一格式。正文段落和标题一律取“固定行间距20~21pt”。一、二、三级标题段前间距为1行、后间距为0.5行。可适当调节各级标题的段后间距,以利于控制正文合适的换页位置。参考文献正文取固定行距21pt。注意不要在一篇参考文献段落的中间换页。(二)标点符号应按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使用。(三)名词、名称科学技术名词术语尽量采用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规范词或国家标准、部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尚未统一规定或叫法有争议的名词术语,可采用惯用的名称。外文缩写首次出现时应在括号内注明其含义,如CPU(Central Processing Unit,中央处理器)。外国人名一般采用英文原名,英文人名按名前姓后的原则书写,如P.Cray。(四)数字测量、统计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在叙述不很大的数目时,一般不宜用阿拉伯数字。如“房屋为三人共有”,不宜写成“房屋为3人共有”。大约的数字可以用中文或阿拉伯数字,如“约一百五十人”,也可写成“约150人”。(五)标题层次全部标题层次应有条不紊,章节编号方法采用汉文编号方法:第一级为“一”、“二”、“三”等,第二级为“(一)”、“(二)”、“(三)”等,第三级为“1”、“2”、“3”等。各层标题均单独占行书写,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和第四级标题均空两格书写序数;各级序数末尾不加标点。第四级以下单独占行的标题顺序采用A.B.C.…和a.b.c.两层,标题均空两格书写序数,空一格写标题。正文中对总项包括的分项采用(1)、(2)、(3)…的序号,对分项中的小项采用①、②、③…的序号,括号后不再加其他标点。(六)注释毕业论文中有个别名词或情况需要解释,而正文又无法处置时,可加注说明,注释采用页末注(将注文放在加注页的下端)。若在同一页中有两个以上的注时,按各注出现的先后顺序排列,并编列注号。注释只限于写在注释符号出现的同页,不得隔页。(七)表格每个表格应有自己的表题和表序,表题与表序应写在表格上方正中,表序后空一格书写表题,表题末尾不加标点,五号宋体。全文的表格可以统一编序,也可以逐章编序,但必须连续,不能跳跃或间断。表格允许下页接写,接写时表题省略,表头应重复书写,并在右上方写“续表××”。此外,表格应与正文接近,不应过分超前或拖后。

楼上的这些地方 论文都太少拉,我给你介绍个地方 这有10万篇论文呵呵,很全的。

我是西安的考生,考的是法律专业,还有两门没考,但我的毕业论文在今年的4月份已经报了,并且现在已经通过了,希望对你有帮助!你可以拿着你所学专业课程的合格证去主考院校报一下试试,当然是在规定的时间里,我觉得是可以的,何况你过去,可以报就报了,不可以报也可以问清楚,没什么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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