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现在的我们如少年般浮躁豪言“差不多”,但成熟后,反观自己的不足,由虚而实剥落浮华,将自己从一弯急流瀑布点化为静水深流时,我们才会发觉工匠精神如此重要。下面给大家带来一些关于高三工匠精神优秀 议论文 范文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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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看到这样一句话"这个世界并不合乎所有人的梦想,有的人选择了放弃,而有的人却选择了坚持。”而比坚持更可贵的,是对于完美的不懈追求。
“我坚持做一件事的原因,是我想把每一件事情做好,做到极致。”这是56岁的金浩所说的一句话,他用了21年的时间,把一家普普通通的街头书店,变为了整个上海滩最大,最美的书店—钱书阁。书店中藏书之多,设计之精妙,都源于他的那份对于完美的追求。在整理书籍这一方面的长达二十余年的监守,让他实现了自己的梦想,同时也为读书 爱好 者提供了广阔的阅读空间和视野。
央视纪录片<大国工匠>中,有记者来到制作手工杆秤的小镇。富有南方特点的小巷中,男男女女忙于制作手工杆秤。他们选好原材料,用尺子量好所需的长度,把制造过程中的每一步都做到精致,量取,秤重尽量做到毫厘不差。花了大量时间与心血,做出了标准的秤。他们的监守,为的是商家能诚信经营,消费者有更多保障。
工人亲身打造的零件,修复师对钟表的反复校准,传统工艺美术刻师的精雕细琢,都是对"工匠精神"的一种坚守。一个团队花了20年时间编出的字典;一位老人传承 文化 ,筛选,煮沸,晾晒出的红糖。正式因为有人在精益求精,有人在批量生产商品的时代里,选择坚守,才让飞机正常运行,才让中华文明得以传承。一个人的坚守,就会让世界大有不同。那么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更需要如匠人般监守的执著。中国是制造业大国,但质量时常为无法保障,长久以往,中国将会在世界之林失去站稳脚步的机会。各行各业都需要慢下脚步,坚守自己份内的职责,做到精致,那么才会国泰,国泰才能民安。人民生活需要质量的保障,质量需要对匠人精神的坚守。十年磨一剑的耐力,克尽职守的态度,精益求精的决心,才能让文化传承,让国家永存。
在快速发展的时代里,我们无法改变时代发展的脚步,能做到的便是一成不变的如匠人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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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国家的前进都需要去制造各样东西,制造这些需要工匠。工匠有的是工匠精神。
什么是工匠精神?是甘于处在工匠之位?不,我认为工匠精神是勤劳,细致,负责。
工匠精神是勤劳。在建筑工地,你我都看到来来往往反复工作的工人,他们不停地在材料与施工区往返,日复一日,不仅枯燥乏味浪费体能还面临这种.种危险。既然这样,他们为何不放下工作,去休息呢?是勤劳让他们持续工作,是他们的工匠精神使他们如此。没有他们这些勤劳的工人,我们的街巷房屋恐怕不再存在。他们以工匠的勤劳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正是他们的勤劳推动了国家的建设。
工匠精神是细致,作为传统工艺美术师的孟剑锋,他的工作就是细致地制作工艺品,他的工艺作品作为了国礼送给了外国元首。作为国礼的工艺品势必极为精美,而作为它的制作者,孟剑锋完美地体现了工匠的细致,没有他对工艺品极为细致的制作,这件工艺品就不会作为国礼送出。假如所有工匠都缺乏应有的细致,那中国的形象将大打折扣。
工匠的精神是尽责。胡双钱是我国大飞机制造的首席钳工,35年里他加工的零件没有一个出现过问题,为飞机制造积攒了大量的零件。胡双钱的负责是对飞机的负责,飞机这样的精密机器不容一点马虎,胡双钱的负责对飞机的安全提供了重要的保证。他是负责,正是他工匠精神的体现。
对一个国家来说,工匠是必不可缺的,而工匠的工匠精神是一个国家制造的保证。工匠制作需细致,工匠工作需勤劳,工匠的态度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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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每每提到买汽车,买手机,买手表,中国人总会侃侃而谈:手机要买老美的苹果,汽车还是德国人制造的 保险 ,手表要小日本的用期较长久……那么国货呢?为什么国人口中大谈特谈的没有一件国货呢?
哦,因为我们国家的工匠都成为了商人。
从洋务运动时期,李鸿章等官员大力发展民族工业,精心制作,诚信品质,坦然而有力的 名言 :“我有一船之力即抵洋人一船之力。”那时即使中体西用的思想有种.种弊端,但我国学习西方器具,制造本国工业品的诚意却是令人感动的!在那些动荡的时代,我国出现了如邓稼先般无数爱国工匠,为国家工业捐躯。他们对零件,对一个小数点的执著充分体现了一个工匠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敬业精神。
反观现代,化身为商人的工匠们不知廉耻的赚黑心钱,小到毫无技术便敢沿街摆摊修手机贴膜,大到为了赚钱将客人一点小问题的用品说得天花乱坠,干脆人家花大价钱修复……
仅仅是因为逐利之心造就了一批披着工匠外衣的商人么?
当然不。
现代人对待工业品的态度也是造就这一情况的致命缘由。老人们常言以前人的东西坏了去修而现代人的东西坏了却会扔掉。然而正是这看似平常的举动使中国工业久久停滞不前。时代在进步,科技日新月异,于是人们习惯了旧的不去新的不来,尤其中国人更从自身便追求品牌,追求新兴。人们对工匠劳动成果不再尊重,甚至淡去民族危机时的爱国之心去支持外国货,于是工匠们也只好只挣一时利益,化身商人。
中国商人已太多太多,工匠却如脱发般日渐稀少。我真心希望首先国家可以倡导人们支持国货,扶持工匠;其次国人把目光放长远,为我国工匠开辟一条道路;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工匠们要认清身份,担起责任与义务,真正造福人民,敬业务本!
别等N年以后,提起中国只空有一个文明古国的外号,实则一群黑心商家的无工匠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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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 爱岗敬业 ,练就一手绝活,将技艺变技术,成为“大国工匠”。他凭借着专注、认真、坚持,把技艺发挥到极致,达到较高的境界。不是在简单地做重复劳动,而是将全部精力集中到一件事上,忠于它,发现其中的规律,在将“活计”做向完美的境界中领略到无穷的乐趣!
孔子自述生平:“其为人也,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孔子,就是将“教书匠”做到极致,终成“万世师表”的人。
我们总想在做事时胸有成竹,其实胸有成竹是在画竹前,认真专
注地观察竹子,日积月累后,在心里有了深刻的印象,等到画竹时,自然一挥而就。要做到胸有成竹,就需要有专注、认真和坚持的工匠精神。这种精神是自信的来源。不仅画竹如此,对待生活、学习和工作也该有工匠精神。
日本有一家1965年创立的寿司店,只卖寿司,门面不起眼,只有10个座位。但他的主人限定客人用餐时间15分钟,座位需要提前一个月预定。尽管如此,,食客们依然坚持去吃这个“值得一生等待的寿司”。因为这取决于这个店89岁的创始人小野二郎的工匠精神:寿司店自创建以来,直到他70岁以前,一定是亲自去市场挑选食材,会在柜台后重复着看似简单的寿司制作,几十年如一日,练就了 魔术 般的娴熟手法,制作出一个个看似普通却有着独特匠心的寿司,成就一个小却极有竞争力的品牌。而这娴熟的技法需要多年的反复练习。正如他所说:“一旦你决定好职业,你必须全心投入工作之中,你必须爱自己的工作,你必须穷尽一生磨练技能,这就是成功的秘诀。”小野不是单纯地在做寿司,也是在享受其中的乐趣。
我们喜欢做工精巧的商品,喜欢高品质的物品,而这些物品的背后,渗透着工匠的精神。德国凌美钢笔、双立人菜刀、菲仕乐锅价格不菲却备受欢迎,瑞士的军刀、机械手表,日本的电子产品,甚至马桶盖??我想,人们在追求品牌的背后,追求的是制作产品的那一份匠心,那一份工匠精神,只有在产品中注入了独有的认真专注,把技术变成艺术,其价值才不言而喻。
我们不禁要 反思 ,国人的工匠精神去哪儿了?一位地注重速度利
润,不重质量,金玉其外败絮其中,让人望而生畏:粗制滥造的工程,充满添加剂的食品??我们吃得不放心,住得不安心,走得不舒心,当这一切都和我们密切关联时,我们应该找寻属于“中国制造”的工匠精神。
毅然销毁质量有问题的.冰箱,除了诚信,不就是一种关注品质的工匠精神吗?正因为这样,才有代表“中国制造”的海尔集团走向世界。
工匠精神在哪儿?一念执着,一生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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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听到耳熟能详的品牌名字,如“百达翡丽、江诗丹顿、万国、卡地亚”时,我脑海中常常浮现出一位年迈的老人,戴上老花镜,在深夜的台灯下,一次次打磨着不足几毫米的零件。手表,在生活中或许是件奢侈品,但也因此体现出了工匠精神的伟大。老钟表师们夜以继日的坚持着每一个没有丝毫偏差的零件,才做出百年不停的机械手表。
工匠精神是坚持认真、坚持细致。
日本 赛车 手井田在职业生涯结束后开始着手改装汽车,每一辆保时捷都由他亲手只用眼睛与彩笔在模具上画出,精心打磨剪裁一星期甚至一个月后,才安装在车体上,完美无缺。不得不讲,日本人的工匠精神着实让人佩服。
工匠精神是少而精,不求利。
德国人生产的汽车每年都会限量,但他们只用半年工资便买得起,每一辆汽车都可以使用二十到四十年。对于工匠精神,可谓完美的诠释。
相反,马虎与凑合终酿恶果。
旧时,有一位画家在画马时觉得不像,便将其改成了老虎。他的两个儿子问他时,他便解释道一个是马,另一个是老虎。于是他的儿子出去打猎时,一个将马误看,射死了一匹千里马,另一个将虎误看,骑上去被咬死了。凑合看着像,却终酿成了悲剧。
中国目前的工匠精神是稀缺的。
在如今这个变化万千的年代,很少有人能够做到安静下来,持之以恒般做一件小事。但不论是身边微末之事的变化,还是宏大的社会政事变化,时代的车轮滚滚向前,在万千改变中却总有一些东西历久弥新。它们经历时间的淬炼,依然散发出灼灼的光芒,就如我们头顶的苍穹一般,日升日落,亘古如斯,那便是工匠精神的产物。
我们必须具备工匠精神。或许现在的我们如少年般浮躁豪言“差不多”,但成熟后,反观自己的不足,由虚而实剥落浮华,将自己从一弯急流瀑布点化为静水深流时,我们才会发觉工匠精神如此重要。所谓工匠,亦是认真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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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到寿司,大家一定会想到到日本可寿司,真的是在日本问世的吗?其实不是的,寿司大约在中国,汉朝已经有记录了了,当时被人们称为古树里也有记载,眨眨眼,以明亮之家志说至石之也,是指渣渣试用闫妮的腌制,让鱼肉发酵后再使用
1、寿司是一种日本传统美食,日本古代时候的寿司,是用盐和米腌制的咸鱼,后经演变形成如今的寿司。“寿司”在日本古代写作“鮨”(すし),本意是“咸鱼”。“寿司”这一名称,是“鮨”字的万叶假名写法。 2、寿司是在饭里放醋做主材料的日本料理,寿司和其他日本料理一样,色彩非常鲜明。制作时,把新鲜的海胆黄、鲍鱼、牡丹虾、扇贝、鲑鱼籽、鳕鱼鱼白、金枪鱼、三文鱼等海鲜切成片放在雪白香糯的饭团上,一揉一捏之后再抹上鲜绿的芥末酱,最后放到古色古香的瓷盘中……如此的色彩组合,是真正的“秀色可餐”。吃寿司,讲究的是食用的完整,就是整块寿司要一口吃下,唯其如此,才能真正的品味出寿司的美味,寿司的饭香与生鱼片的香味才能完全相融,将齿颊间填得满满,不留一丝缝隙,那浓香的滋味无处可逃,在口中久久徘徊。
随着人的生活水平的提高, 保险 意识越来越明显了。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保险专业 毕业 论文 范文 ,供大家参考。
论文关键词:保险业,财产保险,发展历史,现实意义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广西产险行业产生、发展、壮大的历史脉络的系统梳理,提出了对这一历史进程的基本认识,并以此为依据,对当前产险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分析,为正确认识产险行业发展形势提供了另一视角。
广西财产保险的经营起源于上世纪初,至今已走过近100年历史。回顾广西产险业产生、发展、壮大的历史,特别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产险业走过的历程,对于我们正确看待当前广西产险业发展形势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一、广西产险业发展历史回顾
随着经济社会的变迁,广西产险业发展历史按时间段落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上世纪民国初年至1949年。1914年,上海联保公司和美商北美保险公司在梧州设立通讯处,开办火险和水险业务,是广西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的开端。这一时期,尽管广西产险业发展方兴未艾,但由于国民经济基础较差,且时局动荡、军阀混战,经营险种较为单一,业务量也比较小。各机构主要是适应防范交通运输风险的需求,开了办水险、运输险、流动火险和兵险等相关业务,在一定程度促进了经济运行。
第二阶段:1950年至1958年。1950年4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成立,同时经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标志着人民保险业务的开始。当时的财产保险业务以企业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为主。由于主要实行强制投保,保险覆盖面比较高。如到1952年底,广西全省应参加保险的单位共2471个,投保率达到85%。然而,在“左”的思潮影响下,1958年广西的国内保险业务陆续停办,保险机构相继撤销。总的来看,在这一阶段,面临着国民党政府留下来的“烂摊子”,保险公司作为当时重要的经济管理部门,在支持广西经济恢复、推进社会主义改造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三阶段:1980年至1989年。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国全会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新决策,启动了农村改革的新进程,保险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1980—1989年,广西保险业在中断22年后迅速恢复。十年间,财产保险业务从无到有,保险险种进一步丰富。这十年问,广西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由1980年的317万元增加到1989年的1.9亿元,年均增速达到57%。
第四阶段:1990年至2002年。1991年6月、1994年6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宁代理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南宁办事处(后均更名为南宁分公司)相继成立,广西保险业从此进入竞争阶段。1998年开始至2002年,根据《保险法》确立的产、寿险分业经营原则,广西三家保险公司相继完成产、寿险机构业务分离,广西产险业专业化经营正式形成。这一时期,财产保险产品不断丰富,产品分类更细化,适应了广西经济社会加速发展的需要。2002年,广西产险业实现保费收入14.8亿元,较1990年增长了5倍多。其中,1990—1999年累计实现保费收入78.3亿元,是前十年总和的11.4倍。广西产险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大大提升了。
第五阶段:2003年至今。十六大以来,广西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人均收入水平逐步提高,居民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广西产险业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网络更宽,覆盖面更广。2008年末,广西产险市场主体已达14家,分支机构1133家,一个广泛覆盖城乡,国有公司与股份制公司协调发展的产险市场体系正在形成。2008年全行业累计向社会提供财产风险保障1.28万亿元,其中承保汽车98.4万辆,保险覆盖面达到了87.77%。
二、对广西产险业发展历史的认识
广西产险业发展的历史既是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自身实力不断壮大的历史,也是自我不断调整、提升的历史。这近100年特别是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说明:产险行业只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改革创新,才能实现自身的又好又快发展。这是我们通过广西产险业发展历史回顾可以得出基本结论。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
首先,广西产险业的产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商业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广西产险业的发源地梧州,1897年被辟为x~#t-通商口岸后,逐步扩展为广西最大内河港口和商埠,出口总值超过广西出口总值的一半,是上世纪解放前广西经济实力最强的城市。当时的梧州“大船尾接小船头,南腔北调语不休”,云贵川帮、广帮、湘帮等大商巨贾云集,商品的生产和交换日益繁荣,社会的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各种风险特别是货运风险也越来越集中,自然在广西最早诞生了产险业。
其次,广西产险市场格局的变化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解放初期,保险公司作为当时的经济管理部门存在的。1951年中央政府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后,广西省政府发出通令,在全省要求按期实行强制保险。可见,在当时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履行着财政的“保障职能”。既然履行着国家机关的职能,独家垄断经营是理所当然的。80年代保险业恢复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人保公司逐步改制成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同时,保险市场准入逐步放开,对外开放大跨步推进,一批股份制产险保险公司相继进入广西市场,保险业务经营也完成了产、寿险业务专业化经营的转变。财产保险经营这种由垄断到竞争、混业向专业的转变,正是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第三,广西产险业经营模式的转变适应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上世纪50年代,在计划经济背景下,作为财政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财产保险主要承保法人团体,因此,其一般通过行政命令以强制、直销方式推进。这既较好地保证了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推进,财产保险业务本身也实现了较快发展。1950年,广西财产保险业务开办第一年实现保费收入16.5亿元,第二年即实现保费收入208.7万元,1958年,广西国内财产保险业务规模超过了500万元。改革开放后,财产保险的国家保障属性逐步淡出,保险需求多样化、分散化、个性化的特点日益明显,产险业多年来单一的直销方式,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大部分业务的强制推进更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因此,产险业探索并实施多种营销方式势在必行。近年来,随着人世后经营管理理念的更新以及信息、 网络技术 的进步,个人营销、专业代理、兼业代理、网络营销、电话营销等新的业务发展模式不断涌现,促进了广西产险业的进一步发展。
最后,广西产险业险种结构的调整适应了保险需求的变化。上世纪初,广西处于大西南与粤港澳百货出入的枢纽地位,运输业特别是航运业较为发达,同时,广西经济较为落后,也要靠运输保证物资供给,因此,运输业成为广西经济发展的命脉。此时,保险业即主要开办火车及公路运输险、水险、流动火险、兵险等业务,满足了当时经济发展的要求。解放初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施城镇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发展社会主义工业是当时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此时,保险公司作为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以经营企业财产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为主,为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做出了积极贡献。1950—1958年九年间,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924.4万元和975.2万元,占同期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35.1%和37%。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加,机动车辆保险便逐步成为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1986年,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达~12787.7万元,占1:L49.4%,首次超过企业财产保险(2611.6万元)称为财产保险第一大险种。十六大以来,随着私人汽车拥有量大幅增加,机动车辆保险需求进一步增长。2008年,全区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达N3o.5亿元,占比超过70%。可以说,从历史和经济学的观点看,广西产险业险种结构的变化,即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对保险需求变化的适应,是有其内在合理性的。
三、对当前广西产险业发展形势的认识
当前,广西产险业发展形势总体是好的,但行业自身运行当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是“四个突出问题”:一是发展速度偏慢的问题。与全国相比,广西产险业增速仍处于中等偏下水平。2004—2008年保费收入年均增速为19.7%,低于全国平均值3.3个百分点;2006、2007和2008年增速全国排名分别为第32、2O和25位。二是险种结构单一的问题。近年来车险业务占比达到70%左右,且呈现逐步上升趋势,一些中小公司车险业务占比超过了90%,而企财险、货运险、工程险、责任险等当前市场需求日益增强的险种占比较低。三是经营效益不断下滑的问题。十六大以来,广西产险业保费收入规模逐年扩大,但并没有带来经营效益的同步提升,行业整体盈利水平不断下降,一些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四是市场秩序难以根本好转的问题。一些业务领域的违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部分地区和险种非理性竞争现象仍然较为普遍。
研究产险业发展历史,正是为冷静看待当前广西产险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而全面认识当前的发展形势提供了另一视角。前述提出,广西产险业通过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而不断改革创新,促进了自身的快速发展,这一条规律即是对历史的 总结 ,也适用于认识当前行业的发展问题。
(一)广西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调整和升级,而产险业市场定位较为模糊,经营覆盖面不广,抑制了增长后劲
十六大以来,广西产险市场主体迅速增加,逐步打破人保财险、太平洋产险和平安产险“三足鼎立”的市场局面。但新进入市场的中小公司普遍局限于与老公司在传统领域和地域开展竞争,自身经营特色不突出,没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制定实施有效的差异化竞争策略,业务发展难有突破和创新。
(二)保险消费者需求日益多样化,而产险业风险管理能力不强,专业化经营水平不高,导致业务经营较为单一
随着广西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居民消费的不断升级,保险消费者对产险业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求服务范围更广,更要求服务精细化程度更高。而产险业在理念、人才、管理等方面没有做出及时调整,致使业务发展越来越集中于单一险种。
(三)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为财产保险发展提供了广阔市场,而产险业竞争领域过窄,致使经营效益逐步下滑,同时市场秩序难以根本好转
产险公司业务经营趋同,必将导致各自盈利水平的不断下降,这是市场经济规律使然。同时,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使一些公司不得不采取非理性 措施 争抢市场,违法违规现象一时难以根治在所难免。
总之,当前广西产险业在发展中产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最终源于自身没有很好地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这种状况如果不能有效改观,将不利于广西产险业的科学发展。
近年来,广西提出了“加快建设成为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高地、中国沿海经济发展新一极”的宏伟目标,并在产业集群、交通设施和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方面不断出台重大举措,这就是广西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和大趋势。广西产险业必须牢牢把握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大方向,不断突破旧有观念的束缚,找准战略定位,开拓发展思路,提升管理水平,加强人才积累,才能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参考文献:
[1]张响贤,宣鸣,王勉. 论汽车保险搜索费率市场化的趋势——从日本汽车保险费率的变迁谈起[J]. 保险研究, 2002,(01) . [2]雷定安,刘学宁. 对人身保险不可抗辩条款的深层思考[J]. 东方论坛.青岛大学学报, 2002,(01) . [3]侯刚. 对中国人寿保险中“不可抗辩条款”的思考[J]. 经营管理者, 2008,(16) . [4]李莎,张建刚. 不可抗辩条款在
中国保险产业经过20多年的恢复性发展,目前已基本完成了产业奠基阶段,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独立的产业系统。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有关保险的毕业论文发表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有关保险的毕业论文发表篇1 浅析新华保险营销策略 一、引言 中国经济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现今保险行业已经成为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保险业的发展对金融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各大保险公司也随之不断涌现出来,保险行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以下通过对新华保险营销现有策略进行分析,提高大家的保险意识。 二、简介 (一)商业保险定义 商业保险(BusinessInsurance)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 (二)新华保险简介 新华保险成立于1996年9月,总部位于北京市,专门的大型寿险企业,有多家子公司。2011年,上市,2014年首次入围福布斯世界500强企业。2015年,入围百万精英俱乐部260人,较2014年提升210%,MDRT入围人数年增长超七成。 (三)新华保险特点 1、坚持“以人为本”的产品开发理念,“唯德才兼备者为用”的用人理念,坚持“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原则。 2、多元化的销售渠道和理赔渠道。 3、为全球的客户提供多种电子化服务手段,拥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面风险管控体系。 二、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现有的营销策略分析 (四)P理论下的新华保险营销分析 根据麦肯锡的4P理论,新华保险公司制定出了一系列的保险营销策略: 1、保险产品策略。虽然在品牌效应上不及其他公司,但在产品上胜于其他公司。其中的分红类寿险,按保额分红的方式深受大众喜爱。新华产品营销种类丰富,主要采用的是产品组合策略和产品开发策略来为客户计划保险和开发新产品。 个人险中,就新华保险的“美满人生”、“祥和万家”来讲期限都为一年,每年的保费都是100元,年龄16-65,能正常生活工作的人,均可购买。“健康无忧“A、B、C三款产品保障全面,能保60种重大疾病,15种轻症,价格实惠,期限灵活。这三款产品主要是利用产品开发策略,根据现今主要存在的健康问题制定的险种。 现今最受欢迎的企业险是旅游险,为被保险人在旅游期间提供保障,出现事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量保险金。 2、保险定价策略。新华保险产品价格定位主要有规定价格策略和新型的自主定价策略,就“健康无忧”其中两款产品来讲: A款,以25岁女性来看: 保障期间基本保额交费期间年交保费 30年40万元10年4640元 交费期短,保障时间长,价格合理,非常值得购买。 B款,30岁男性来看: 产品简称保障期间基本保额交费期间年交保费 健康无忧B款两全 附加健康无忧B款30年20万元20年 2440元 2260元 年交保费合计4700元 “健康无忧”两款产品,根据客户实际,坚持固定价格策略和产品组合策略来为客户计划保费,对客户提供保障。 3、保险销售渠道策略。新华保险建立了覆盖全国的多元销售渠道,实行了直接和间接的销售渠道策略。如与银行合作推出了“惠福宝”首款自主定价固定收益保险产品。就眉山来看,在新华保险眉山支中下面乡镇还设立了多个点为客户服务,放电影、开学发传单、网站销售、续收团队进行及时有效管理。 4、保险促销策略。使用网络促销策略,同时还有现场搞活动签单送礼、广告促销、人员现场推销、公共关系、营业推广、赞助等形式。在新春节前,开展“回家路?爱相随”活动,特别推出“i相随”活动。长期与4S店合作,买保险送保修,买车送保险。团购优惠购保险活动。 (二)新华保险营销SWOT分析 1、新华保险营销优势分析:(1)保险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公司发展实施战略转型。(2)保费快速增长。(3)新华保险公司实力不断增强,入围福布斯百强。(4)客户群庞大,到2015年6月,约有2660万个人寿险客户和约6万企业客户。(5)制定实施一系列五年发展计划。(6)销售人员长期都要以《学习的革命》这本书为指导不断提升自己。(7)分销网络渠道多,许多大中小城市及乡镇都设有机构,与多家银行合作。(8)设专门的续期收取团队,更好的维持了与客户的长期有效关系。(9)拥有一直强有力的管理团队。(10)理赔速度快,与国际SOS实施全面战略合作。2015年11月13日在法国巴黎发生的系列恐怖袭击事件,新华保险实施紧急援助服务,将伤痛和危害程度降到最低。(11)对销售人员实行佣金制、晋升制、旅游奖等,提高了销售人员的积极性。 2、新华保险营销劣势分析:(1)公司业务、转型、文化都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2)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3)品牌知名度不高,时间短大家对其认识不够。(4)销售人员相对较少。(5)总资产排名方面新华保险也低于中国人寿和平安保险。 3、新华保险营销机会分析:(1)保监会的大力支持,举办保险公众宣传日活动。(2)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于保险的需求也不断提高。(3)国家和政府对保险行业的重视。“十一五”时期提出了保险事业的发展思路,2015年《保险法》修订草案,青岛市政府与新华保险签订战略协议。(4)天灾人祸不断发生也为保险事业带来机会。(5)保险公司对保险事业的高度重视,TOP2000培训,世界华人保险高峰会。 4、新华保险营销威胁分析:(1)金融危机影响较深,市场信心有所下降,因此公司利润也随之减少。(2)保险事业发展越强,市场竞争越激烈各方面都会面临严峻挑战。(3)监管危机、退保危机存在。 5、基于SWOT分析的营销战略选择。在对新华人寿保险公司所做的内外部环境分析基础上,建立新的SWOT营销战略选择矩阵,如下表: 表2新华保险营销战略选择矩阵 机会(Opportunities)威胁(Threats) 优势(Strengths)SO战略ST战略 劣势(Weaknesses)WO战略WT战略 SO战略:充分利用好公司现有自身优势,把握好外在环境所带来的机遇,利用政府和国家的支持,树立新华保险的品牌形象,快速扩大市场份额,增强市场竞争力。 ST战略:降低外部环境所存在的威胁,充分利用新华保险公司现有的优势,降低各种危机所带来的风险,扩大资金、产品、服务、各方面的提入,不断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大力发展保险事业。 WO:运用好政府和国家所提供的相关政策,利用好保监会和各大保险公司对现今保险行业的支持,提高品牌知名度,大力发展保险从业人员,扩大市场占有率。 WT:退避市场竞争。 综上所述,新华保险人寿保险公司应该主要采取SO和ST战略为主,发挥好自身优势,把握好有利的机遇,降低风险和威胁。 三、新华保险营销策略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业务发展结构单一。新华人寿保险业务发展方面一直坚持传统的“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模式,由于信息时代、互联网时代、电商时代、数据时代的到来,传统的营销模式以不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不能在同行业竞争。 2、营销渠道不够完善。营销渠道是打开市场,提升市场竞争力的有效保障,很多企业都已经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对现有信息进行分析,从中得出更多有利的信息,新华保险没有最大限度的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 3、企业内部管理不够完善。保险行业属于服务行业,是以满足客户需求为主要,内部管理不够完善,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销售人员素质和销售能力技巧有待提高。 4、品牌知名度不够。品牌知名度是形成品牌形象的先决条件,新华保险因其发展时间较短,在大家心中的印象不怎么深刻,品牌知名度上就远远落后于中国人寿和平安保险。 5、产品体系和服务质量不够完善。现今事故发生率在不断提高,原有制定的投保计划就无法为客户解决问题,应该及时调整。作为服务行业的新华保险主要讲求的便是服务质量,对于客户而言最能体现服务质量的便是出险后保险公司对该项保费的理赔,客户长期不能得到理赔款项,大大降低了公司信誉度。 6、保险意识不够。人们对保险的意识还是不够强,对这些保险的了解还不够深刻,特别是对于商业保险而言,还有许多人存在一种疑问“保险公司垮了怎么办,买商业保险到底有没有用”。 (二)解决对策 1、经营模式。坚持传统模式与新模式的结合,加强队伍建设、资源使用效率,努力解决客户问题。通过移动互联网商业模式掌握海量客户,同时以最低成本完成交易。不仅要进一步完善财务体系和风控体系,还重点建设六大平台。 2、销售渠道。使营销渠道向多元化发展,优化传统营销渠道的同时建立新型的电子营销渠道,为客户建立专门的档案。实行网络投保、理赔和售后。通过不同的渠道,了解竞争对手和客户需求,挖掘新的商机。现今银行存款已经实行存款无息政策,顺势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同时还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新华销售新渠道。 3、完善企业内部管理。管理者应该不断完善和充实自己,不断学习先进的管理知识,具备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及时了解企业现状,为客户解决问题,制定最完美的发展计划。销售人员不断培养职业道德和能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营销技巧。 4、加深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印象。新华保险需要加大促销力度,优化促销策略,变换广告方式,不断提升品牌形象和知名度。 5、加强竞争力。(1)开发新产品,完善产品体系,增强险种的组合性、多样性、实用性、适用性。(2)实施差异化的机构战略,具体落实和推动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战略,提高服务质量、开发新技术,实现产品多样化、差异化和组合匹配,增强客户获取的重要推动力。(3)完善信息化服务手段,加强网络服务。(4)实现一对一的服务,建立续期客户服务专员,建立客户关系管理。 6、增强保险意识。政府、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的宣传力度,开保险座谈;销售人员要多去为大家讲解商业保险的相关内容,做到最全面的有问就必答。 四、结论 通过利用SWOT和4P理论对新华保险营销策略进行分析让我们了解到,在利用各种优势和机会不断飞跃发展,问题和威胁也在不断被解决,虽然与其他公司还存在一定差距,但差距就意味着潜力,挑战就意味着机遇。相信新华保险会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全面发展自己,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 有关保险的毕业论文发表篇2 浅论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法律责任 一、社会保险欺诈及其法律责任 近年来,由于社会保险运行环节较多,社会保险事务关系复杂,社会保险服务提供者与受益人易于形成利益结盟,加之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手段缺乏、监管经验不足,导致取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类现象不仅给原本就入不敷出的保险基金造成巨大的支付压力,严重侵害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而且长此以往必将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安全运行,甚至从根本上腐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指行政机关、法人、公民或其他主体在参加社会保险、监管社会保险、领取社会保险过程中,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的行为。社会保险欺诈法律责任,是指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人因其实施的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社会保险欺诈行为由以下要件组成: (一)主体是具备社会保险欺诈法律责任能力的主体 社会保险欺诈主体是指,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定义务或者契约义务,抑或不行使社会保险法定权利,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致使社会保险秩序遭受破坏的行为人。主要包括,社会保险投保人及受益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协助实施行为的主体。 (二)社会保险欺诈人实施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存在主观故意 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强调行为主体必须存在主观故意,即希望通过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隐瞒、捏造事实,使社会保险机构陷入错误认识而给付社会保险费用。但若只是工作人员疏忽,社会保险投保人理解错误等过失行为导致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不属于社会保险欺诈。 (三)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 从客观上来说,社会保险欺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比如持伪造身份信息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与投保人串通伪造资料等。 二、社会保险欺诈实证分析 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表现形式是纷繁复杂的,有经办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职权侵害社会保险基金,涉及社会基金的挪用,有社会保险供方和需方各种的违规行为等等。在此笔者没办法一一罗列,只能通过分析一些主体的主要欺诈行为以及典型案例,与读者共同探讨学习。 案例一:2011年天津市社保中心在对永胜太大药房进行医保结算监控时发现,该药店对药品申报结算的数量远超实际药品销售量。药店还存在以药品换取其他物品,录入系统的药品与参保人购买药品不符的情况。社保局依据《医疗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和双方签订的《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的内容作出了处罚,责令退回全部违规金额,停止该药房医保联网结算和医保定点资格一年。 案例二:2007年2月16日至4月10日,被告人唐术兵利用伪造的肖丕志、肖丕洪等8人的居民身份证,海宁市亭溪包装有限公司离职证明、授权委托书及盗窃所得的有关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先后5次从海宁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冒领上述8人的养老保险金共计14796.77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术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罪。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罪判处被告人唐术兵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八次会议,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部分问题作出解释。其中,引起热议的一个解释草案就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公司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取社会保险行为已不仅仅以罚金等行政处罚形式进行处罚,对于数额较大者,刑法已参与规制,可能处以监禁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刑事处罚。 三、增设社会保险基金罪并无必要 虽然将此种欺诈行为专门入刑的做法呼声很高,也有学者支持《刑法》增设社会保险基金罪,但笔者认为基于刑法的谦抑性,此举没有必要,因为对于目前已有的刑法体例以及社会法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可以加以规制。 (一)增设社会保险基金罪不符合刑法的最后性和补充性 刑罚制裁的严厉性不言而喻,正是这也决定了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上的补充性和最后性。平野龙一认为,“即使犯罪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用其他社会统制手段不充分,或者其他社会统制手段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动用刑法。”我们应当注意部门法之间的运用。 民法、行政法等第一防线的法律能发挥重要作用时,就没有必要动用刑法。第一防线的法律不像刑法那样,采用刑罚方式压制某种行为的发生,而只是以财产处罚、短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评价某种行为,主要采用鼓励和轻微制裁两种方式。当然,现在的第一防线法律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但是用鼓励和制止双管齐下的方式,规定更加严厉的赔偿责任,不失为一种合理的做法。 (二)针对法律责任竞合,现有《刑法》亦能规制社会保险欺诈行为 很多学者认为应当增设社会保险基金罪的原因是目前的《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体系无法规制出现的日益复杂的法律竞合问题。但笔者认为,就目前的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来说,对于出现的法律责任竞合的情况,也是可以分情况处理的。在此,笔者也就几类情况加以说明: (1)个人提供虚假证明,如伪造的特殊工种证明办理提前退休,该负什么法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对于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取社保基金的,应按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为保者伪造印章的,该负什么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为保者伪造印章的,应按伪造对象,按照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或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另外,与保者事先通谋,为其伪造相关印章,供之用,应当以共犯处理。 (3)企业工作人员收受个人钱财,为个人保提供方便者,该负什么法律责任?《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收受个人钱财,为保者提供方便的,应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收受个人钱财,为保者提供方便的,则要按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4)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个人内外勾结取社保基金,该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因此,如果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非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取社保基金的,应按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总结 社会保险行为应当得到进一步的规制,无疑是所有人的共识,《社会保险法》对于此类案件的法律责任认定后果规制较轻,社会保险监管薄弱,社会反欺诈力度不够等问题也一直为社会所诟病。事实证明,在任何国家,单靠经济、行政等其他法律手段并不能有效解决领社会保险金等福利的问题,必须把刑罚手段与其他法律手段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立法机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既不创设新的法律制度,也不对现行法律修改,仅通过出台法律解释的形式,是最为实用的做法。 同时,也应完善对于防止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执法对策。例如,建立社会保险反欺诈行政协调机制,这个协调机制不仅包括社会保险相关主体之间的监管协调,还应包括社会保险系统与商业保险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其核心是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的建立;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为了不断提高预防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的能力和效果,除了继续完善信息披露、外部审计、财会规则等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外,还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基础信息管理制度、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猜你喜欢: 1. 关于保险的毕业论文 2. 保险毕业论文参考 3. 关于保险论文范文 4. 保险毕业论文范文参考 5. 保险毕业论文范文 6. 有关保险的论文范本
企业财产保险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稳固的作用,同时加强对企业财产保险需求进行分析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下面我给大家分享关于财产保险的论文范文,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
再谈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发展
摘 要: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有着很大的相关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法律意识、自我意识的提高,对责任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政府对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需要也要求责任保险市场迅速发展。
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责任保险的探究,改进责任保险技术,培养精通责任保险、法律知识以及各种与责任保险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人才,使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得到健康发展。
关键词: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 发展 建议
责任保险的全面开展是保险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重要标志,它的出现与国家经济实力、法律制度、国民的法制意识息息相关。责任保险的开展为顺利地解决各类民事赔偿责任事故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渠道。
目前我国的供销市场,已经开始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由量的需求转变为质的需要。只有通过刺激消费,同时促进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才能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因此,健全法制,倾向于消费者,尽量满足他们的索赔要求将成为国家法律服务的主要目标。此时也正是保险公司大力开发该市场的最佳时机。
一、产品责任保险
目前,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不是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测算出来的,而是根据经验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的。这样的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外资保险公司有一套风险评估技术,则敢于承保,造成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的费率相差很大。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是与相关法律的健全紧密相连的,相比保险发达国家的严格产品责任原则,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仍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归责原则方面,已承认产品责任不是合同责任,但仍未明确规定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二是在产品的概念方面,《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而日本、美国等国对“产品”的定义则很宽泛,包括一切进入流通领域的物品,不论是加工的还是自然的产物。三是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比较分散,内容也不够系统、完整,有些条文在表述上也不够清晰。
二、公众责任保险
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试办公众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深受公众的欢迎,前景看好。但由于受公众意识的局限,公众责任保险开展得还不够普及。虽然有些涉外单位投保责任保险意识比较强,但还是远远不够。
三、雇主责任保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类合营企业、合作企业、股份企业、租赁企业等在整个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在这些单位工作的雇员队伍越来越庞大,他们享受不到国家劳动保险待遇,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已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发展和完善雇主责任保险成为当务之急。
要大力发展雇主责任保险,立法是关键,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紧密相关,只有存在着对某种行为以法律形式确认为应负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时,有关单位或个人才会想到通过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责任保险才能因此产生和发展,雇主责任保险也不例外。而在我国,在雇主责任立法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劳动法则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而目前大量增加的非公有制企业雇员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造成保险人在经营雇主责任保险时,一般只能以民法为法律基础,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作为法律依据。
2.保险人承保的仍然是一种合同责任,还未上升为法律责任。从法律上讲,雇员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权利;雇主所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其违反雇佣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雇主所侵犯的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3.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其条文不够完善、规范,差异较大,赔偿标准很不统一,因而既不利于雇主责任保险的经营和发展,又不利于保护广大雇员的正当权益。
4.雇主责任保险仍未成为强制保险。在发达国家,为了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都在劳工法或雇主责任法中规定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但我国只有少数地区规定非公有制企业的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随着这些雇员的不断增加,他们的权益保障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四、职业责任保险
由于职业责任保险需要相当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并且风险比较特殊,因此在我国仍处于试办阶段,险种很少,业务量也比较小。目前,已经开办的职业责任保险有: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和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等,但这些只是在小范围内,在职业责任保险的开发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五、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时机已成熟
当下传统的有形财产保险市场趋于饱和,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是财产保险的当务之急。
1.从需求方面看,责任保险市场有潜在的和预期的需求。现在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旺,人们投保时首先考虑自身,对于“第三者”考虑还不够多,这与人们的经济实力和保险意识紧密相连。但不可否认,责任保险市场有潜在和预期需求。所谓潜在需求,即有支付能力但目前无强烈购买动机的需求,这正是开发责任险市场的意义所在。
从长期看,一定时期后有可能产生的有支付能力的需要即预期需求。保险市场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保险险源仍处在增长阶段,责任保险有着大力发展的空间。
2.从供给方来看,责任保险供给数量与质量不足,可发展空间大。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属较新险种,规模较小,开辟面较窄。在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市场竞争不断增强的今天,传统有形的财产保险深度、保险密度已经在较稳定的前提下,竞争的余地在变小,而只有开发较新的险种,不断积累经验,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
3.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为开发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几十部关于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
4.从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来看,目前我国判定的民事责任伤害赔偿金额都较低,不会出现人身伤害的巨额赔偿。这与我国特定的社会制度有关。同时,核保人在承保时也会对标的风险进行认真分析,通过限定承保条件来有效地控制风险。再加上强大的国际再保险的支持,没有任何的责任保险是高不可及的。
六、我国责任保险开发的建议
1.充分认识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在公司内部加强有关责任保险的研究和开发。改变以往单纯争取市场份额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只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开发新的领域和险种,不断细分市场,才能在新一轮的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可以成为财产保险市场新的增长点。在资源配置上向责任保险倾斜,加强探讨。
2.加强对民事责任法律的研究,培养法律方面的人。
首先在设计险种时,为了准确地把握责任保险市场的需求,合理控制风险,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条款,需要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保险公司如果有专门的法律人才关注相关法律的完善情况,才能根据需求开发相应的险种。由于责任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条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只有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与开发,才能保证条款的适用性和严密性,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另外,有条件的公司可以挑选一些资深的核保人员派送出去进修法律专业,培养出既懂法律又懂保险的专业人才,以利于险种开发和风险控制。
其次,由于险种不同,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研究。比如在产品责任 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国外的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原因是不同国家产品责任的规定不同,尤其是发达国家,往往采用绝对责任,其规定比较严格,应该认真加以研究。在公众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有关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比如旅游 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旅馆业、娱乐业等针对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的规定等等。在雇主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劳动法》以及雇员劳动保障方面的法规。在 职业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各职业管理条例,明确各职业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3.引进比较成熟的险种和经营方式加以改造,以符合中国多样化的市场要求。
引进国外的成功 经验,借鉴他们的条款,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加以改造。目前企业对财产保险认识比较深刻,但对责任保险仍然认识不够。保险人能否考虑借鉴英美综合责任保单,为企业设计一揽子责任保险 计划,采取菜单的形式,让企业选择投保的项目,以利于责任保险的推广。
4.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分类别、分步骤开发责任保。
由于 经济 发展水平、公众对保险认识程度的差别,决定了责任保险的开发不可能完全统一,必须根据不同的客户,有针对性的开发。比如开发产品责任保险,可以从出口产品的企业入手;开发公众责任保险,可以从涉外企业入手;开发雇主责任保险,可以从外资、合资企业入手;开发职业责任保险,可以从对外交往比较多,了解国际惯例的职业入手。原因是这些领域对责任保险的接受程度较高,推广起来相对容易。
责任保险的设计比较复杂,在开发时可以根据不同客户、不同情况设计专门的保险单,以适应多样化的需求。另外,也可以考虑在财产主险中附加责任保险,让被保险人对责任保险有一个逐步了解的过程。
总之,中国的责任保险目前的发展还不是很充分。从国际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责任保险越来越成为财产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占财产保险保费的份额会越来越大。责任保险的技术逐步提高,向综合保障过渡,各险种之间的界限趋向于模糊。责任保险的特点是风险难于控制,所以在美国造成了巨额索赔不断增多。但由于美国政府和保险行业的努力,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险公司责任无限的情况正在改变,责任保险的发展也更加理性。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有着很大的相关性。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较好的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法律意识、自我意识的提高,对责任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政府对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需要也要求责任保险市场迅速发展。在这种有利的宏观条件下,必将迎来责任保险迅速发展的时期。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责任保险的探究,改进责任保险技术,培养精通责任保险、法律知识以及各种与责任保险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人才,使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得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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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的提纲,是 保险 论文行为与课题研究“提纲挈领”的任务所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险论文提纲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文题目:........
1. 绪论
1.1研究背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
1.2研究意义
1.3研究目的
1.4国内外研究综述
1.5本文的经济学理论
1.5.1货币经济学
1.5.2金融经济学
1.6本文的创新与研究 方法
1.6.1创新
1.6.2研究方法
案例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
2. 保险基本原理和目前趋势
2.1主要寿险产品分类
2.2主要财险产品分类
2.3寿险主要销售 渠道
2.4财险主要销售渠道
2.5目前保险公司正积极探索新渠道
2.6 总结
3. 互联网保险概述
3.1互联网保险的概念
3.2互联网保险的分类
3.2.1传统网络
3.2.2手机微信
3.3互联网保险的特点及优缺点
3.3.1特点
3.3.2优缺点
3.4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历程
3.5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3.6互联网保险对保险业的贡献
3.7总结
4. 互联网保险的法律问题
4.1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问题
4.2电子签名的有效性问题
4.3客户隐私权保护问题
4.4总结
5. 互联网保险的营销问题研究
5.1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有利因素
5.1.1政策因素
5.1.2网络因素
5.1.3成本因素
4.1.4法规因素
5.1.5市场因素
5.2我国互联网保险营销问题
5.2.1网络安全性问题
5.2.2信息建设问题
5.2.3互联网保险产品条款专业性问题
5.2.4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问题
5.2.5互联网推广问题
5.3互联网保险营销问题的策略
5.3.1加快实施互联网保险营销安全交易环境的建设
5.3.2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技术研究
5.3.3保险互联网营销保险产品条款通俗化处理
5.3.4开发和推广适合互联网销售产品,加大新产品的开发
5.3.5提高保险产品创新能力
5.3.6加强互联网推广方式—社会化媒体的微营销时代
5.4总结
6. 互联网保险的监管问题研究
6.1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内涵
6.2公共利益与互联网保险监管
6.2.1保险监管的基础理论
6.2.2公共利益论与保险监管
6.2.3对于互联网保险监管的重要意义
6.3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的现状
6.4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问题
6.4.1法律法规滞后
6.4.2组织管理不健全
6.4.3监管方式有待改进
6.4.4监管人才缺乏
6.5发达国家或地区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借鉴
6.6完善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建议
6.6.1明确监管原则和监管目标
6.6.2调整监管主体和监管范围
6.6.3改革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
6.7总结
7. 国内外互联网保险的例子:INSWEB和大童网、众安在线
7.1国外互联网保险的案例--INSWEB
7.1.1经营模式
7.1.2网站特色
7.1.3为投保人带来的好处
7.1.4为保险公司带来的好处
7.1.5最终被收购
7.1.6互联网保险规模较小的本质原因
7.2国内互联网保险案例
7.2.1类型
(1)大童网
(2)保险公司门户网站
(3)众安在线财险
7.2.2国内互联网保险的未来走向
(1)综合类金融平台:平安陆金所
(2)未来可能形成两类互联网保险的大趋势
7.3总结
8.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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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论文的题目是论文的要件之首,它不同于一般 文章 的题目,有特定的构成要素、结构模式。你是不是在因为保险论文的题目头疼?为此我给大家收集了一些关于保险专业的题目材料,欢迎大家阅读。 保险论文题目(一) 1. 基于物流经济的快递商品保险现状与对策分析 2. 大病保险能否终结因病致贫 3. 浅析职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4. 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思考 5. 农户育肥猪保险支付意愿研究 6. 中银保险车险理赔系统设计与实现 7. 死亡率下降对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影响 8. 信诚“安诊无忧”住院费用补偿医疗险介绍 9. 保险保障基金的道德风险分析 10. 基因测试在重大疾病保险中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11. 我国科技保险发展问题探讨 12. 投保人失踪后谁可退保取决于该合同的继承权归属 13. 保险市场行为变异及原因探析 14. 美国失业保险:特点绩效与问题 15. “.”保险宣传咨询活动 16. 中国平安回归A股成功上市 17. 论海上旅客人身伤亡责任保障机制的构建 18. 论金融化趋势下再保险发展新模式的构建 19. 对寿险公司直接开办责任保险的质疑 20. 对我国“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初步构想 保险论文题目(二) 1. 中外国家保险业效率比较研究 2. 我国保险网络营销 渠道 策略研究 3. 中国平安人寿理赔服务满意度提升方案 4.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问题分析 5. 我国银行保险发展问题探析 6. 关于团险渠道业务发展困境的思考 7. 从政府机构的视角构建我国海洋与渔业灾害风险防范体系 8. 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实证研究 9. 互联网保险的前景分析及模式预测 10. 我国淡水养殖保险发展制约因素及对策分析 11. 中国保险业成熟度的测量与实证 12. 人寿保险信托及其在我国推行的意义 13. 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巨灾保险立法探析 14. 基层农机保险现状及对策建议 15. 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6.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17. 我国老年护理保险的法律探析 18. 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现实思考 19. 浅析我国电子商务保险发展 20. 我国保险业中若干问题的统计分析 保险论文题目(三) 1. 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完善问题 2. 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建议 3. 养老保险政策的问题研究 4. 单位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的原因分析 5. 养老保险缴纳过程中的规避行为(探讨故意不足额缴纳的行为) 6. 养老保险待遇给付的合理性 7. 养老保险金的缺口问题(基金紧张) 8. 参保人的养老保险观念问题研究 9. 养老保险与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 10. 养老保险对单位用人制度的影响 11. .做实个人帐户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12. 做实个人帐户对个人养老保险待遇的影响 13. 被单位做出自动 离职 处理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对策研究 14. 关于我国养老保险问题的探讨 15. 论养老保险的进一步改革 保险论文题目(四) 1. 车险创新销售模式 2. 我国保险营销现状及对策 3. 我国财险保险发展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 4. 农业互助保险制度的优势与创设构想 5. 保险市场消费行为心理因素分析 6. 基于 市场营销 P理论的保险营销策略 7. 大数据时代保险业的发展 8. 我国城市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比较 9. 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思考 10. 电子商务环境下流通商品保险研究 12. 政府保险采购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难点分析 13. 谈谈紧急救援保险 14. 中外遏制保险犯罪立法之比较 15. 就农业保险谈点体会与看法 16. 我国区域保险发展研究 17. 普及保险知识的“草根”智慧 18. 如何选择最省钱的汇款方式 19. 生活中的最佳保健时间 20. 涉外追偿大有可为 猜你喜欢: 1. 保险风险管理论文题目 2. 金融保险论文题目 3. 关于保险论文范文 4. 保险毕业论文参考 5. 对目前保险市场的分析论文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法律 文化 对新型法制化建设的影响
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越来越为学界与社会所重视。在探索如何在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存在多方面的观点与争论。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意义,能有效地促进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形成具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建设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和“依法治国”方针国策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是,依法治国,从这个源于西方的治国理念传入我国并且应用到实践当中的成效来看,比起西方来说,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此落后于西方的尴尬局面。著名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中国新型法制建设面对着越加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西 方法 律文化的冲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何去何从?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亊实,中国今天正在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分类,是几乎全部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和移植过来的。所以,它们基本上不属于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而这与以封闭的小农经济、政治的专制统治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是格格不入的。
一、从法律的起源和用途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法只是一种统治和刑罚的工具。自奴隶社会时期便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出现;而司法也主要依靠于“鬼神”、“神兽”等,并且主要应用于宗教和政治、军事活动。我国古代法的基础是“礼”和“刑”,追求的是维护血缘统治关系和等级制度。①而这却令人民对法产生畏惧和排斥,甚至是厌恶。而并不像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是奴隶制的商品经济关系下,契约式的人权和民主。
二、从法律的发展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儒家学派逐渐成为被统治者推崇、主导社会的思想体系,中华民族精神在本质上是“儒”的体现。②首先是受儒家推崇的“人治”传统。儒家主张具有贤德礼义理想主义下的人来统治整个国家,这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的便是权力大于法律和专制统治的长期延续。法律的正当性来自于统治者手中权力的赋予,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把法视为政治的一部分。而这种思想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潜在意识,把法看成是统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或者是打击报复的惩罚手段。从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小到一个刑亊案件的法官因为民众的舆论和关注便匆匆给一个案件下结论,大到对权力、特定人物的盲目崇拜和对民主、宪政与分权排斥的思想。而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早期的民主制度,出现了以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为代表的主张民主与法治的学者;到近代,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对现代世界法制建设影响巨大的“鼻祖”级的人物,均来自于西方。
其次是受儒家文化推崇的“礼”与“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官僚政治受法律调节,但在中国法律并不独立,法律从属于道德,为行政服务,也成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制度。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③,法只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和教条式的工具,这导致长期以来法律不能得到人们的有效重视和信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对礼义的追求,提倡纲常伦理。正如费正清先生在《美国与中国》所言,在以家庭为单位的重农主义的社会中,“人的价值并不像西方所认为的那样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外界获得的。一个人的行为好坏主要应看它对社会福利、安定与是否有贡献来判断,个人本身也是不受赞扬的,因此中国所存在的一种政治传统即为家长式的控制。”④这种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这导致“人情”、“等级”和“面子”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因子。
而这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其不利的。近年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纸司考不如有个叫李刚的爹”等一些言论从侧面体现出,我们的社会建立在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上,而在此当中,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地位和尊严所体现出的价值越发的小,心甘情愿也好被迫无奈也好,只有屈从和扎入这一张张类似等级制度的大网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进一步的导致在某些司法当中“以亊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陷落和法律本身公信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一旦少了等级和家庭的一定程度的约束,对社会规则的漠视就很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受侵害的客体既可能是公共利益也可能是私利,而这与法制建设中,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公共规则的敬畏和自觉的遵守的目标是截然相反的。
崇尚“以和为贵”、“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这种基础下,造就了不管是在统治者还是人民,还是立法、司法中都存在的“无讼”的价值取向。再加上“重狱轻讼”的诉讼制度,这使得自古以来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人民没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意愿和倾向,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向权力寻求救济(而这通常是非法的),或是干脆选择忍气吞声。目前我国当下“主流”的观点类似于“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文化价值取向。但是新型法制建设的要求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显然是冲突激烈的,在“中体”思想的引领下依然是无法摆脱人治和人情关系的窠臼的,而这将是法制建设的致命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全盘否定抛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呢?这显然是不行的。那么在新型法制化建设的浪潮中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自己的“华丽转身?”一是坚决破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利于进步的部分,弘扬吸收西方的先进法律精神。可以大胆的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大部分是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当然有方方面面,但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大势下,这不仅是我国发展的要求,更是一种不可逆的趋势。
二是制度改革和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更是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煽风点火。不能让“党”的头衔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金牌”和特权标志。对于作为执政党队伍,对其违法行为更应当透明的依法处置。”减少权对立法、司法的干预,重视宪法的地位,逐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虽然是充满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但是对于违反宪法的必须采取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否则宪法将沦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文字),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得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相互独立又互相牵制。不仅是立法、司法制度面,作为行政的执政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这是破除等级和特权势力风气的关键,使得法治得到真正保障的关键。三是文化大环境的建设和 教育 的改革。我国没有西方深厚的__宗教的传统,这正是一个很好的基础;所以,要培养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宗教信仰”,减少政治和意识形态在文化和教育中的影响,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提倡多样化的文化,同时又要适当的运用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把“无讼”最为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不是过程。从文化教育入手,加强法制的教育,是一种广泛的必要的保障。
培根说过,“对于一切亊物,尤其是艰难的亊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不可能消失的,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必然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眼光和视野,更需要的是决心和毅力。我们必须站在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 经验 和当今时代发展的趋势下,既要大胆的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又要理性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取舍,真正从权力社会走向文明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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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俺有啊,因为我的本科和研究生都是法律专业的。如果你需要的话,我可以帮你,把我以前的发给你,或者帮你写。记得给我最佳答案啊,联系方式见我的资料
你的法律专业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 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 (一)选题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应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具有综合性和创新性。本科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特长,选择适当的论文题目,但所写论文要与本专业所学课程有关。(二)查阅资料、列出论文提纲题目选定后,要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调研和进行实验,搜集、查阅有关资料,进行加工、提炼,然后列出详细的写作提纲。(三)完成初稿根据所列提纲,按指导教师的意见认真完成初稿。(四)定稿初稿须经指导教师审阅,并按其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然后定稿。一般毕业论文题目的选择最好不要太泛,越具体越好,而且老师希望学生能结合自己学过的知识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不知道你是否确定了选题,确定选题了接下来你需要根据选题去查阅前辈们的相关论文,看看人家是怎么规划论文整体框架的;其次就是需要自己动手收集资料了,进而整理和分析资料得出自己的论文框架;最后就是按照框架去组织论文了。你如果需要什么参考资料和范文我可以提供给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 一、尽快确定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 在毕业论文工作布置后,每个人都应遵循选题的基本原则,在 较短的时间内把选题的方向确定下来。从毕业论文题目的性质来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提出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另一类是专业学科本身发展中存在的基本范 畴和基本理论问题。大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志趣和爱好,尽快从上述两大类中确定一个方向。二、在初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定毕业论文的具体题目在选题的方向确定以后,还要经过一定的 调查和研究,来进一步确定选题的范围,以至最后选定具体题目。下面介绍两种常见的选题方法。 浏览捕捉法 :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对占有的文献资料快速地、大量地阅读,在比较中来确定 论文题目地方法。浏览,一般是在资料占有达到一定数量时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这样便于对资料作 集中的比较和鉴别。浏览的目的是在咀嚼消化已有资料的过程中,提出问题,寻找自己的研究课 题。这就需要对收集到的材料作一全面的阅读研究,主要的、次要的、不同角度的、不同观点的都 应了解,不能看了一些资料,有了一点看法,就到此为止,急于动笔。也不能“先入为主”,以自己头 脑中原有的观点或看了第一篇资料后得到的看法去决定取舍。而应冷静地、客观地对所有资料作 认真的分析思考。在浩如烟海,内容丰富的资料中吸取营养,反复思考琢磨许多时候之后,必然会有 所发现,这是搞科学研究的人时常会碰到的情形。 浏览捕捉法一般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广 泛地浏览资料。在浏览中要注意勤作笔录,随时记下资料的纲目,记下资料中对自己影响最深刻的 观点、论据、论证方法等,记下脑海中涌现的点滴体会。当然,手抄笔录并不等于有言必录,有文必 录,而是要做细心的选择,有目的、有重点地摘录,当详则详,当略则略,一些相同的或类似的观点和 材料则不必重复摘录,只需记下资料来源及页码就行,以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第二步,是将阅读 所得到的方方面面的内容,进行分类、排列、组合,从中寻找问题、发现问题,材料可按纲目分类,如 分成: 系统介绍有关问题研究发展概况的资料; 对某一个问题研究情况的资料; 对同一问题几种 不同观点的资料; 对某一问题研究最新的资料和成果等等。 第三步,将自己在研究中的体会与资料分别加以比较,找出哪些体会在资料中没有或部分没有;哪些体会虽然资料已有,但自己对此有不 同看法;哪些体会和资料是基本一致的;哪些体会是在资料基础上的深化和发挥等等。经过几番深 思熟虑的思考过程,就容易萌生自己的想法。把这种想法及时捕捉住,再作进一步的思考,选题的目 标也就会渐渐明确起来。
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1. 关于烧香的诗句 2. 关于烧香诗句 关于烧香的诗句 1.形容烧香的句子有哪些 1、要做“事前诸葛亮”:做人需有超前意识,平时多烧香,急时有人帮,与暂时不得势的人交往吃亏是福。换个角度思考问题,多算多胜,见微知着。不跟熟人做生意,养成存钱的习惯,身体比更重要。 2、金蟾啮锁烧香入,玉虎牵丝汲井回。 3、赵家奶奶平常烧香拜佛,信奉好生之德,只要看见邻家杀鸡,也会双手合十,口称“阿弥陀佛”。 4、烧香放鞭炮,灶神对你笑,上天言好事,美得直冒泡。快乐马上到,好运跟你跑,健康分外俏,平安福星照。小年已来到,幸福马上到,愿你日子更美妙! 5、从此,每到过年,人们总要烧香,请紫微星下界来保平安。 6、故后人即将本殿中军作为周坐之化身,烧香奉祀,并认定中军为妈祖保驾护庙,神庥庙区安宁。 7、千百年来,人们视公母山为圣地,常有善男信女前来求神拜佛烧香化纸,祈祷保佑合家平安,子孙昌盛、从古到今还演一出许多传说。 8、古老的司徒庙,迄今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它面临碧波万顷银光闪耀的西太湖,背靠诸峰连绵重岩叠翠巍峨高大的邓尉山。园中有相传为汉朝大司徒邓禹亲手栽植的四棵古柏。登上石阶,只见屈子祠就坐落在一片郁郁葱葱的树林之中,周围的树木花草为这座雄伟壮丽的祠庙增添了无限的光彩。 9、这座寺庙不大,庙顶上铺满了琉璃金碧辉煌,屋脊上雕刻了好多仙人,栩栩如生。远远望去,普先禅寺就像天宫一样。那一排排一栋栋的建筑物映入我的眼帘。我迫不及待地跨进大门,啊!这里空气清新,环境优美,建筑物上雕刻着各种各样的图案,颜色鲜艳夺目。 10、世人痴心向佛,真正为了佛而求佛的人能有几个?让沉思引领着步履去追寻另一处情境,登上了清凉台。清凉台是中国佛经的起始的端点。细碎的阳光从禅房两两相望的瓦檐遗漏下来,像是陡落一束束经年的旧事。寻觅清凉台,亦是寻觅普照在庙宇间的佛法,还有沉没于流光中的古韵。清凉台为摄摩腾、竺法兰翻译佛经之处。 2.关于祈福的诗句 不知道题主想要为谁祈福呢,那我就说个祈求平安,表达美好祝福的诗句吧: 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宋·苏轼《水调歌头》) 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时. 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 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 枝上柳绵吹又少,天涯何处无芳草? 莫愁前路无知己,天下谁人不识君. 祝福语很美好,但是就这样说出来是没有用的;只有向神明祈求祝福,这种祈福的祝福语才有意义的。 所以,题主有心的话,可以在家里或者去寺庙烧香拜佛祈福的;祈福前要烧香,因为烧香的烟在佛家来说就是链接普罗大众和神明的桥梁,你可以去无相铜炉上请几盒祈福香的,因为好的香是符合佛家的香的本质,天然无害,取之万物的精华,这家的香都是天然的纯植物香。 烧好香了,你就把要祈福的愿向佛说,这样的许愿祈福才是有效的。愿你家人安康和睦,阿尼陀佛! 3.关于“焚香”的诗句有哪些 1. 扫地焚香伴老仙,人胜连环玉。——《卜算子·芍药打团红》——宋代 洪咨夔 释义:可每日扫地焚香伴着老仙,在这样的生活里,人比连环玉活地还精致些。 2. 焚香秋雾湿,奠玉晓光初。——《韦使君黄溪祈雨见召从行至祠下口号》唐代 柳宗元 释义:在秋日的湿雾里点燃香火,祭坛上刚摆好玉器已经曙光初露。 3. 焚香入兰台,起草多芳言。——《赠宣城赵太守悦》唐代 李白 释义:我焚香后进入皇上的兰台,起草的文书芳言满章。 4. 静觉眼根无俗物,翛然一室自焚香。——《咏归堂隐鳞洞》宋代 王汝舟 释义:静静的觉得眼前没有俗物,无拘无束的在屋里焚香 5. 迎箧已焚香,近鞘先泽手。——《焚香》唐代 元稹 释义:接箱子时已经焚香,接近刀鞘先搓搓手。 6. 月殿云阶敞上方,宫中习静夜焚香。——《颐和园词》清代 王国维 释义:云朵在高高的宫殿上方,寂静的夜里在宫中焚香。 7. 作梵连松韵,焚香入桂丛。——《送灵澈上人归嵩阳兰若》唐代 刘长卿 释义:诵经和松涛的声音,在隐居之地焚香。 8. 焚香引幽步,酌茗开静筵。——《端午遍游诸寺得禅字》宋代 苏轼 释义:在寺院里焚香探幽,品尝香茗与素斋。 9. 鄂君怅望舟中夜,绣被焚香独自眠。——《碧城三首》唐代 李商隐 释义:如今,我像孤独的鄂君,只是在船上面对夜空;只有我独自一人面对着薰香和绣被。 10. 焚香默坐,消遣世虑——《黄冈竹楼记》宋代 王禹偁 释义:焚香默坐于楼中,能排除世俗杂念。 4.关于焚香的诗句 1、焚香清禁中 唐 崔颢 《赠怀一上人》 2、百和焚香抽翠缕 宋 柳永 《玉楼春》 3、扫地焚香 宋 王安石 《诉衷情·营巢燕子逞翱翔》 4、绣被焚香独自眠 宋 苏轼 《南乡子·何处倚阑干》 5、焚香宴坐 宋 朱敦儒 《沁园春·七十衰翁》 6、散花天女为焚香 宋 李纲 《望江南/忆江南》 7、绣被焚香独宿 宋 袁去华 《谒金门·清汉曲》 8、罗拜焚香青海头 宋 洪咨夔 《沁园春·饮马咸池》 9、扫地焚香伴老仙 宋 洪咨夔 《卜算子·芍药打团红》 10、隐几焚香 宋 李曾伯 《减字木兰花·如何则可》 11、翦烛焚香 宋 陈人杰 《沁园春·五彩云中》 12、想像平居谩焚香 宋 无名氏 《六州》 13、向芙蓉别殿、谩焚香 宋 无名氏 《十二时/忆少年》 14、但焚香清夜 宋 无名氏 《沁园春·申伯嵩神》 15、焚香扫地夜朝真 宋 张孝祥 《南歌子·俭德仁诸族》 16、莲社焚香冰琢句 宋 石孝友 《满江红·帘卷南薰》 17、焚香礼念降灵威 元 山主 《临江仙·四愿弘深垂教纲》 18、月下焚香频启告 元 山主 《临江仙·始向初更才未睡》 5.有关“拜佛”的诗句有哪些 1、宋· 陆游《吴娃曲》 原文选段: 臂上烧香拜佛前,愿郎安稳过新年。 释义: 手上拿着香火跪拜在佛像前,希望丈夫能够安安稳稳的度过新年。 2、明·王叔承《竹枝词·避人低语卜金钱》 原文选段: 避人低语卜金钱,侵晓焚香拜佛前。 见说嘉陵江水恶,莫教风浪打郎船。 释义: 世上的人为了避开他人的冷言冷语出钱卜卦算命,天色渐明之时到神佛面前烧香磕头。常常听人说嘉陵江的水患那么恶,也从不教唆风浪去拍打年轻人的渡船。 3、宋·胡宏《和马大夫辟佛五首》其一 原文选段: 真谛休谈欲度人,度人先自正其身。 释义: 不要总想着拿真理去教导别人,想要教导别人之前还需要完善自己的修身。 4、宋·欧阳修《自菩提步月归广化寺》 原文选段: 春岩瀑泉响,夜久山已寂。 明月净松林,千峰同一色。 释义: 春天的岩石上,瀑布哗哗再响,夜已经深了,动物都已休息。山峰归于寂寥,明月照在夜晚的松林上,在月光的照耀下,静谧松林显得那么干净。夜色笼罩在巍峨的群山上,远远的看去,就好像一个颜色。 5、宋·苏辙《那吒》 原文选段: 北方天王有狂子,只知拜佛不拜父。 佛知其愚难教语,宝塔令父左手举。 释义: 北方的托塔天王有一个狂傲的儿子,只知道拜佛却不知道对自己的父亲行礼。 佛祖知道他很愚昧是很难教诲的,他的父亲左手举着宝塔。 6.描写“女子上香”的诗句有哪些 1、芙蓉不及美人妆,水殿风来珠翠香。——王昌龄 《西宫秋怨》 释义:盛开的芙蓉花也比不上美人娇艳的妆容,清风袭来,水边的宫殿中飘散着满头珠翠的美人的香味啊! 2、态浓意远淑且真,肌理细腻骨肉匀。——杜甫 《丽人行》 释义:姿态凝重神情高远文静自然,肌肤丰润胖瘦适中身材匀称。 3、翩若惊鸿,婉若游龙。——曹植 《洛神赋》 释义:翩然若惊飞的鸿雁,婉约若游动的蛟龙。 4、美人既醉,朱颜酡些。——屈原 《招魂》 释义:没人很漂亮,颜色靓丽。 5、冰肌自是生来瘦,那更分飞后。——苏轼 《虞美人》 释义:从一开始就瘦。 6、秀色掩今古,荷花羞玉颜——李白 《西施 / 咏苎萝山》 释义:她的魅力过去今天都在流传,荷花见了她也会害羞。 7、北方有佳人,绝世而独立——李延年 《李延年歌》 释义:北方有位美丽姑娘,独立世俗之外,她对守城的将士瞧一眼,将士弃械,墙垣失守; 8、垆边人似月,皓腕凝霜雪——韦庄 《菩萨蛮·人人尽说江南好》 释义:江南酒家卖酒的女子长得很美,卖酒撩袖时露出的双臂洁白如雪。 9、久立香车催欲上,还留。——苏轼《南乡子·绣鞅玉环游》 释义:久久的立在上香的车上,想催他上去,还是不动。 10、只藉炉香上彻,与天地、平直交关。——曹勋《满庭芳·老不求名》 释义:炉香的上策与天和地,平行着。 11、香润上朝衣,客少闲谈尘。 ——陆游《生查子》 释义:穿着商超的衣服,客人非常稀少,有限的谈着尘世。 12、龙香拨上语玲珑。明朝车马莫西东。 ——范成大《浣溪沙》 释义:说话乖巧玲珑,明朝的车马不要问他去哪里。 13、繁香随影上轻罗。——张元干《浣溪沙》 14、流水麹尘,艳阳醅酒,画舸游情如雾。 —— 吴文英《西子妆慢•湖上清明薄游》 15、单夹衣裳,半栊软玉肌体。 —— 杜安世《鹤冲天•清明天气》 释义:穿着单薄衣服,能看见雪白的身体。 7.关于焚香的诗词 《焚香昼睡比觉香犹未散戏作》 年代: 宋 作者: 陆游 燕梁寂寂篆烟残,偷得劳生数刻闲。 三叠秋屏护琴枕,卧游忽到瀼西山。 《山斋疏陋每焚香旁舍闻之而斋中不甚觉盖香随》 年代: 宋 作者: 郑刚中 闻时清透骨,聚处细成緺。 灰厚火得所,山深风奈何。 四窗都纸破,比舍得香多。 利彼与自利,吾心宁有他。 《风入松 题石坛道士焚香》 年代: 元 作者: 沈禧 暮云收尽紫霄宽。灏气袭衣冠。清泉白石长为伍,松头露、冷滴方坛。此际千林影断,于时万籁声乾。 道人星下礼蒲团。宝鼎*沈檀。风吹霞袂飘飘举,想芳名、已注仙班。东访麻姑跨凤,西邀金母乘鸾。 《因诵张司业无事焚香坐有时寻竹行之句拟其体》 年代: 宋 作者: 晁说之 寂寞江边舍,欹斜架上书。 焚香一童子,寻竹众鸡雏。 更甚昔人懒,宁论今世疏。 但惭为吏在,不得跨鲸鱼。 《病起掇黄花数本焚香清坐二首》 年代: 宋 作者: 钱时 秋风雕鹗刷天涯,有底男儿只恋家。 病后暂收文字眼,焚香清坐看黄花。 《鹊桥仙·焚香清坐》 年代: 宋 作者: 李仲光 焚香清坐,呼童沦茗,聊当一杯春酒。不须歌舞倩红裙,为祝百千长寿。 诗书万卷,绮琴三弄,更有新词千首。从今日日与遨游,便是天长地久。 《斋中焚香宴坐》 年代: 宋 作者: 宋庠 耳界千声外,炉薰一室中。 妙心那有住,真意本无空。 香饭凝盂白,天花蔽席红。 闲观色身相,方信幻人工。 《焚香》 年代: 明 作者: 高启 斜霏动远吹,暗馥留微火。 心事共成灰,窗间一翁坐。 8.关于拜佛的句子 1.《吴娃曲》 年代: 宋 作者: 陆游1 臂上烧香拜佛前,愿郎安稳过新年。 多情已是长多病,莫要留心在妾边。 2.《竹枝词十二首》 年代: 明 作者: 王叔承 避人低语卜金钱,侵晓焚香拜佛前。 见说嘉陵江水恶,莫教风浪打郎船。 3.《那吒》 年代: 宋 作者: 苏辙 北方天王有狂子,只知拜佛不拜父。 佛知其愚难教语,宝塔令父左手举。 儿来见佛头辄俯,且与拜父略相似。 佛如优昙难值遇,见者闻道出生死。 嗟尔何为独如此,业果已定磨不去。 佛灭到今千万祀,只在江湖挽船处。 4.《和马大夫辟佛五首》 年代: 宋 作者: 胡宏 真谛休谈欲度人,度人先自正其身。 天伦弃掷如萧梗,反认他亲作己亲。 5.《哀徐朝议恭人潘氏》 年代: 宋 作者: 王之道 城见三千岁,人终八十春。 从夫安乐近,拜佛率陀新。 婉娈书彤管,凄凉叹棘薪。 中郎有贤子,遗泽擢平津。 9.描写祈福的诗句 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宋·苏轼《水调歌头》) 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时. 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 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 枝上柳绵吹又少,天涯何处无芳草? 莫愁前路无知己,天下谁人不识君. 桃花源诗 年代:【魏晋】 作者:【陶渊明】 嬴氏乱天纪,贤者避其世. 黄绮之商山,伊人亦云逝. 往迹浸复湮,来径遂芜废. 相命肆农耕,日入从所憩. 桑竹垂馀荫,菽稷随时艺; 春蚕收长丝,秋熟靡王税. 荒路暧交通,鸡犬互鸣吠. 俎豆独古法,衣裳无新制. 童孺纵行歌,班白欢游诣. 草荣识节和,木衰知风厉. 虽无纪历志,四时自成岁. 怡然有馀乐,于何荣智慧! 奇踪隐五百,一朝敞神界. 淳薄既异源,旋复还幽蔽. 借问游方士,焉测尘嚣外. 愿言蹑清风,高举寻吾契. 逸老亭 年代:【宋】 作者:【欧阳修】 上相此忘荣,怡然物外情. 池光开小幌,山翠入重城. 野鸟窥华衮,春壶劳耦耕. 枕前双雁没,雨外一川晴. 解组金龟重,调琴赤鲤惊. 虽怀安石趣,岂不为苍生.关于烧香诗句 1. 关于祈福的诗句 不知道题主想要为谁祈福呢,那我就说个祈求平安,表达美好祝福的诗句吧: 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宋·苏轼《水调歌头》) 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时. 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 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 枝上柳绵吹又少,天涯何处无芳草? 莫愁前路无知己,天下谁人不识君. 祝福语很美好,但是就这样说出来是没有用的;只有向神明祈求祝福,这种祈福的祝福语才有意义的。 所以,题主有心的话,可以在家里或者去寺庙烧香拜佛祈福的;祈福前要烧香,因为烧香的烟在佛家来说就是链接普罗大众和神明的桥梁,你可以去无相铜炉上请几盒祈福香的,因为好的香是符合佛家的香的本质,天然无害,取之万物的精华,这家的香都是天然的纯植物香。 烧好香了,你就把要祈福的愿向佛说,这样的许愿祈福才是有效的。愿你家人安康和睦,阿尼陀佛! 2. 关于焚香的诗句 1、焚香清禁中 唐 崔颢 《赠怀一上人》 2、百和焚香抽翠缕 宋 柳永 《玉楼春》 3、扫地焚香 宋 王安石 《诉衷情·营巢燕子逞翱翔》 4、绣被焚香独自眠 宋 苏轼 《南乡子·何处倚阑干》 5、焚香宴坐 宋 朱敦儒 《沁园春·七十衰翁》 6、散花天女为焚香 宋 李纲 《望江南/忆江南》 7、绣被焚香独宿 宋 袁去华 《谒金门·清汉曲》 8、罗拜焚香青海头 宋 洪咨夔 《沁园春·饮马咸池》 9、扫地焚香伴老仙 宋 洪咨夔 《卜算子·芍药打团红》 10、隐几焚香 宋 李曾伯 《减字木兰花·如何则可》 11、翦烛焚香 宋 陈人杰 《沁园春·五彩云中》 12、想像平居谩焚香 宋 无名氏 《六州》 13、向芙蓉别殿、谩焚香 宋 无名氏 《十二时/忆少年》 14、但焚香清夜 宋 无名氏 《沁园春·申伯嵩神》 15、焚香扫地夜朝真 宋 张孝祥 《南歌子·俭德仁诸族》 16、莲社焚香冰琢句 宋 石孝友 《满江红·帘卷南薰》 17、焚香礼念降灵威 元 山主 《临江仙·四愿弘深垂教纲》 18、月下焚香频启告 元 山主 《临江仙·始向初更才未睡》 3. 关于“焚香”的诗句有哪些 1. 扫地焚香伴老仙,人胜连环玉。——《卜算子·芍药打团红》——宋代 洪咨夔 释义:可每日扫地焚香伴着老仙,在这样的生活里,人比连环玉活地还精致些。 2. 焚香秋雾湿,奠玉晓光初。——《韦使君黄溪祈雨见召从行至祠下口号》唐代 柳宗元 释义:在秋日的湿雾里点燃香火,祭坛上刚摆好玉器已经曙光初露。 3. 焚香入兰台,起草多芳言。——《赠宣城赵太守悦》唐代 李白 释义:我焚香后进入皇上的兰台,起草的文书芳言满章。 4. 静觉眼根无俗物,翛然一室自焚香。——《咏归堂隐鳞洞》宋代 王汝舟 释义:静静的觉得眼前没有俗物,无拘无束的在屋里焚香 5. 迎箧已焚香,近鞘先泽手。——《焚香》唐代 元稹 释义:接箱子时已经焚香,接近刀鞘先搓搓手。 6. 月殿云阶敞上方,宫中习静夜焚香。——《颐和园词》清代 王国维 释义:云朵在高高的宫殿上方,寂静的夜里在宫中焚香。 7. 作梵连松韵,焚香入桂丛。——《送灵澈上人归嵩阳兰若》唐代 刘长卿 释义:诵经和松涛的声音,在隐居之地焚香。 8. 焚香引幽步,酌茗开静筵。——《端午遍游诸寺得禅字》宋代 苏轼 释义:在寺院里焚香探幽,品尝香茗与素斋。 9. 鄂君怅望舟中夜,绣被焚香独自眠。——《碧城三首》唐代 李商隐 释义:如今,我像孤独的鄂君,只是在船上面对夜空;只有我独自一人面对着薰香和绣被。 10. 焚香默坐,消遣世虑——《黄冈竹楼记》宋代 王禹偁 释义:焚香默坐于楼中,能排除世俗杂念。 4. 关于“拜佛”的诗句有哪些 1、《竹枝词·避人低语卜金钱》--王叔承 原文选段: 避人低语卜金钱,侵晓焚香拜佛前。 见说嘉陵江水恶,莫教风浪打郎船。 释义: 世上的人为了避开他人的冷言冷语出钱卜卦算命,天色渐明之时到神佛面前烧香磕头。 常常听人说嘉陵江的水患那么恶,也从不教唆风浪去拍打年轻人的渡船。 2、《和马大夫辟佛五首》其一-- 胡宏 原文选段: 真谛休谈欲度人,度人先自正其身。 释义: 不要总想着拿真理去教导别人,想要教导别人之前还需要完善自己的修身。 3、《自菩提步月归广化寺》--欧阳修 原文选段: 春岩瀑泉响,夜久山已寂。 明月净松林,千峰同一色。 释义: 春天的岩石上,瀑布哗哗再响,夜已经深了,动物都已休息。 山峰归于寂寥,明月照在夜晚的松林上,在月光的照耀下,静谧松林显得那么干净。夜色笼罩在巍峨的群山上,远远的看去,就好像一个颜色。 扩展资料: 拜佛含有四层意义: 1、感应礼拜:为了求佛、菩萨保佑,赐给幸运,免除灾难,求佛接引超度,感谢恩德。 2、恭敬礼拜:对三宝恭敬,或为了感恩、崇敬,这种礼拜是从内心至诚恳切的自发产生的。 3、忏悔礼拜:也就是为忏悔而礼拜。能做忏悔礼拜的人,必定已是谦虚,或正在学习谦虚的人,因此,忏悔礼拜可以提升人的人格,改变人的气质,使人变得温和、谦冲 4、无相礼拜:无相拜佛是一无所求而拜,其中又分三个层次。 最初知道自己在拜,体验自己在拜的每一个动作,指挥着自己的身体在拜;进入第二个层次则是知道自己在拜,体验自己在拜,但是指挥的心已经没有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拜佛。 5. 关于香的诗句 双峰定水璘老送木犀香五首 宋 杨万里 山童不解事,著火太酷烈。 要输不尽香,急唤薄银叶。 双峰定水璘老送木犀香五首 宋 杨万里 傅语双峰老,汝师是如来。 如何一瓣香,却为杨诚斋。 双峰定水璘老送木犀香五首 宋 杨万里 谁言定水禅,入定似枯木。 飞入广寒宫,收得香万解。 水仙花四首 宋 杨万里 韵绝香仍绝,花清月未清。 天仙不行地,且借水为名。 梅花 宋 杨万里 花早春何力,香寒晓尽吹。月摇横水影,雪带入瓶枝。 甲子初春即事六首 宋 杨万里 老子烧香罢,蜂儿作队来。 徘徊绕襟袖,将谓是花开。 二月十四日晓起看海棠八首 宋 杨万里 四面花光合,一身香雾红。 忽从霞绮上,跳下锦城中。 二月十四日晓起看海棠八首 宋 杨万里 老子侵星起,蜂儿先我忙。 渊才无鼻孔,信口道无香。 二月十四日晓起看海棠八首 宋 杨万里 除却牡丹了,海棠当亚元。 艳超红白外,香在有无间。 宫词 宋 杨皇后 遥夜焚香礼□□,桂花业裹展文茵。 长空月浸星河影,鹦鹉惊寒频唤人。 红云阁 宋 杨蟠 重重风日透,花气满地塘。 谁把红云此,红云无此香。 后永嘉百咏·南塘 宋 杨蟠 出门日已晚,棹短路何长。 赖有风相送,荷花十里香。 香林洞 宋 杨蟠 百年樵斧外,留得挂寒猿。 不奈西溪水,流香出洞门。 蝶二首 宋 杨公远 款款穿芳径,双双度短墙。 不知身是幻,抵死恋花香。 上元日诣昭应宫分献凝命殿以宪职不预班独归 宋 晏殊 别殿香三炷,斜廊酒一杯。 官间非侍从,骑马却归来。 县圃十绝和朱待制 宋 薛抗 焚香坐清昼,此心自如如。 我知拙催科,考甘下下书。 华亭百咏·东堂 宋 许尚 厅左清闲处,金猊罩宝香。 令君今学道,来此吸朝阳。 华亭百咏·谷水 宋 许尚 短棹经由处,风披藻荇香。 中宵孤鹤唳,片月映沧浪。 华亭百咏·莲巢 宋 许尚 记得荷香里,蛾眉唱采莲。 千年龟欲总,不见叶田田。 华亭百咏·三女冈 宋 许尚 玉殓知无有,香魂计已销。 频来吟楚些,岁久若为招。 6. 关于焚香的诗词 《焚香昼睡比觉香犹未散戏作》 年代: 宋 作者: 陆游 燕梁寂寂篆烟残,偷得劳生数刻闲。 三叠秋屏护琴枕,卧游忽到瀼西山。 《山斋疏陋每焚香旁舍闻之而斋中不甚觉盖香随》 年代: 宋 作者: 郑刚中 闻时清透骨,聚处细成緺。 灰厚火得所,山深风奈何。 四窗都纸破,比舍得香多。 利彼与自利,吾心宁有他。 《风入松 题石坛道士焚香》 年代: 元 作者: 沈禧 暮云收尽紫霄宽。灏气袭衣冠。清泉白石长为伍,松头露、冷滴方坛。此际千林影断,于时万籁声乾。 道人星下礼蒲团。宝鼎*沈檀。风吹霞袂飘飘举,想芳名、已注仙班。东访麻姑跨凤,西邀金母乘鸾。 《因诵张司业无事焚香坐有时寻竹行之句拟其体》 年代: 宋 作者: 晁说之 寂寞江边舍,欹斜架上书。 焚香一童子,寻竹众鸡雏。 更甚昔人懒,宁论今世疏。 但惭为吏在,不得跨鲸鱼。 《病起掇黄花数本焚香清坐二首》 年代: 宋 作者: 钱时 秋风雕鹗刷天涯,有底男儿只恋家。 病后暂收文字眼,焚香清坐看黄花。 《鹊桥仙·焚香清坐》 年代: 宋 作者: 李仲光 焚香清坐,呼童沦茗,聊当一杯春酒。不须歌舞倩红裙,为祝百千长寿。 诗书万卷,绮琴三弄,更有新词千首。从今日日与遨游,便是天长地久。 《斋中焚香宴坐》 年代: 宋 作者: 宋庠 耳界千声外,炉薰一室中。 妙心那有住,真意本无空。 香饭凝盂白,天花蔽席红。 闲观色身相,方信幻人工。 《焚香》 年代: 明 作者: 高启 斜霏动远吹,暗馥留微火。 心事共成灰,窗间一翁坐。
庭 竹 唐·刘禹锡 露涤铅粉节,风摇青玉枝。 依依似君子,无地不相宜. 题新竹 唐·杜牧 数茎幽玉色,晚夕翠烟分。 声破寒窗梦,根穿绿藓纹。 渐笼当槛日,欲得八帘云。 不是山阴客,何人爱此君 大雪压青松,青松挺且直。要知松高洁,待到雪化时。(陈毅《青松》 《苦竹》杜甫 唐 青冥亦自守,软弱强扶持。 味苦夏虫避,丛卑春鸟疑。 轩墀会不重,翦伐欲无辞。 幸近幽人屋,霜根结在兹。 清晨止亭下,独爱此幽篁。 《新栽竹》 韦庄 唐 寂寞阶前见此君,绕栏吟罢却沾巾。 异乡流落谁相识,惟有丛篁似主人。 梅花 王安石 宋 墙角树枝梅,凌寒独自开。 遥知不是雪,为有暗香来。 山园小梅 林逋 宋 众芳摇落独暄妍,占尽风情向小园。 疏影横斜水清浅,暗香浮动月黄昏。 霜禽欲下先偷眼,粉蝶如知合断魂。 幸有微吟可相狎,不须檀板黄金樽。
岁寒三友 (题画诗)陶行知 万松岭上松,鼓荡天风, 震动昆仑第一峰。 千军万马波涛怒;海出山中。 竹绿梅花红,转战西东, 争取最后五分钟,百草千花休闲笑, 且待三冬。
十年不到香雪海,梅花忆我我忆梅。何时拿舟冒雪去,便向花前倾一杯司徒庙中柏四株,但有骨干无皮肤。 一株参天鹤立孤,倔强不用旁枝扶。 一株卧地龙垂胡,翠叶却在苍苔铺。 一空其腹如剖瓠,生气欲尽神不枯。 其一横裂纹萦行,瘦蛟势欲腾天衢。” 松沧桑历尽古根盘,屹立高涯鸟瞰攀;弄月筛风迎旭日,虚怀若谷耐严寒。 竹风骚绝唱万千年,傲雪凌霜意飒然;淡雅幽清盈绿筠,高风亮节驾先贤。 梅冰肌玉骨步春来,衔雪含霜倚竹开;倩影疏斜妍逸瘦,清溪细雨暗香陪梅冰肌玉骨步春来,衔雪含霜倚竹开;倩影疏斜妍逸瘦,清溪细雨暗香陪。梅牡丹仙艳恃宠娇玫瑰芳菲凌风憔最羡寒梅情耐冷傲骨冰心自妖娆松岁晚霜重万枝残松针万叶翠如鲜坚根抱峭兀自横高风亮节傲冰寒竹虚怀直节难随俗郁郁婆娑叶葱笼雪压霜侵何所惧孤高刚劲伴梅松梅牡丹仙艳恃宠娇玫瑰芳菲凌风憔最羡寒梅情耐冷傲骨冰心自妖娆松岁晚霜重万枝残松针万叶翠如鲜坚根抱峭兀自横高风亮节傲冰寒竹虚怀直节难随俗郁郁婆娑叶葱笼雪压霜侵何所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