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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工作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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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工作问题研究论文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法律通过设立起诉期限制度,用表面限制行政相对方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诉权的手段,来确保行政相对方及时通过法定救济渠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一方面使行政法律关系得以尽快稳定,另一方面也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更少因时过境迁而在取证、查证上面临 作者:王彦 文章来源:论文网 人气:3131 加入日期:2007-7-29 -------------------------------------------------------------------------------- 4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一、行政权力的渊源及其发展 权力包括公权力和私权力,国家权力则是公权力的主要组成部分。行政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种,其概念源自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权力分配理论,并可追溯至古代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就提出,政府由三种人组成:讨论的人、执行法律的人以及解决纠纷的人。英国在十五世纪时就有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观念,国王行使立法权必须取得议会的同意,但国王可以自主处理行政事务 作者:湛中乐 王敏 文章来源:论文网 人气:5702 加入日期:2007-7-29 -------------------------------------------------------------------------------- 4论行政行为的先定力 【摘要】 先定力是指法律行为在合法性尚未最终确定时被推定为有效的能力,它是法律行为主义调整方式所必需的程序规则。双方行为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具有先定力,而单方行为只需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及于全社会,而不限于当事人,它和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是两个不同法律范畴的概念。 &n 作者:毛玮 文章来源:论文网 人气:2385 加入日期:2007-7-28 -------------------------------------------------------------------------------- 4简析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制度 【摘要】 2005 年10月27 日, 新《公司法》正式颁布。该法首次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用完整的一节篇幅对一人公司制度进行了规定,为我国公司法制度上的一项重要创新。笔者试从新旧法条对比、法理分析、进步与不足几个角度对我国公司法中的这一新制度进行粗浅的解读。 2005 年 作者:杨北京 文章来源:论文网 人气:5520 加入日期:2007-7-28 -------------------------------------------------------------------------------- 4论行政公正 【摘要】 行政公正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个方面的内容,三者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笔者就构建行政公正的经济、政治、文化和法律平台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正义是人类社会至高无上的标准,公正则是法律 作者:崔彦平 文章来源:论文网 人气:7336 加入日期:2007-7-28 -------------------------------------------------------------------------------- 4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分类和效力 【摘要】 行政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条例、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依据各种各样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影响很大,种类繁多。从制定主体来看,不仅有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还有各级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红头文件,对行 作者:谭晋 文章来源:论文网 人气:1495 加入日期:2007-7-28 -------------------------------------------------------------------------------- 4行政审判有关业务问题的研究与探讨 研究和探讨行政审判业务中出现或存在问题,通过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目的是为了使行政审判业务活动能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达到统一和规范,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与效率,实践司法为民的要求。现就行政审判业务活动中涉及的案由的确定、证据规则的适用、法律规范规则的适用,立案审查范围及案件超审限中的部分问题,研究和探讨如下: 一、关

浅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 近几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辆的增多。起诉到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逐年增多。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却没有随之健全,还只是停留在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上,而《民法通则》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只作原则性的规定。《处理办法》虽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但又存在许多界定不明确的地方,这就造成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无法准确把握尺度,使各地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做法不一,产生分岐。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确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一、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应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原告就是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执而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告,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使其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人的权利继受人以及死者生前、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对于根据根根据根据把受害人列为原告,这不会产生异议。但对权利继人以及被抚养人作为原告的,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只把权利继受人被抚养人中的一人作为代表,列为原告,而有的地方则把所有的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全部列为共同原告。由于各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的权利是各个人享有的,其权利范围也不一样,如同一顺序的财产继承人中,只有16岁或者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才享有请求赔偿扶养费的权利,因此,应把所有的权利继受人和被扶养人列为共同原告,而不能只列其中的一人为原告,而又对全案的权利人的权利都做出处理。在审判实践中,权利继受人的范围不难确定,但对于被扶养人的范围的确定,却争议很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九项的规定,被扶养人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从文字上看,似乎已规定得很明确,但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不好把握,如非婚生子女、外生肓的子女,非法收养的子女,以及虽没有抚养义务,但为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所实际抚养的人,这些人是否属于被抚养人呢?笔者认为,被抚养人应是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有抚养义务并实际抚养的人,即扶养人与被抚养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死者生前或残者残前对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的义务,因而未满16周岁或者因残疾而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应属于被抚养人。2、计划外生育的子女,虽然计划外生育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我国政策的规定,但违法者不是该子女,而是其父母,政府应对其父母按照规定作出处罚。而超生子女本身并无过错,其与其他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如果不把未满16周岁外生育的子女列为被抚养人,实质上是剥夺了该子女的被抚养的权利。3、对于非法收养的子女则应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如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还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应由其生父母领回抚养而不属于死者生前或者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如该非法收养的子女的生父母已去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已无抚养能力的,则应视为被抚养人。4、而对于那些没有抚养义务,但为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人,因为他们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与被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为被抚养人参加诉讼,他们的生活问题应通过民政部门解决。被告,被告就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对赔偿主体规定的不明确,导致人们对其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在确定赔偿主体的被告上很不一致。有的不管是什么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只列驾驶员为被告,有的只把车主作为被告,有的把驾驶员,车辆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有的把与肇事车有一定关系的人全部列为共同被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对赔偿主体被告的确定应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宜统一定论。笔者认为,要正确确定赔偿主体,首先应弄清何为机动车所有人。所有人就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即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人。而这四种权能又是可以分离的,对于汽车在承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于承包人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具有处分权,而发包人因发包而暂时让渡占有、使用权,也不完全具备四项权能,因而只有承包人与发包人相结合才能构成完全所有权,因此应把承包人与发包人都视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机动车已转让他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规定,汽车买卖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视为买卖尚未成立。但实际又已交付他人使用经营,这种情况则应把买卖双方视为共同所有人。挂户车主是否是车辆所有人,争议最大。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为了便于汽车的管理和各种规费的收取,都要求把个体运输户组成车队,在交警的车管档案里,车辆的所有人都登记在车队的名下,而实际上汽车又全部由个人出资购买,也是由个人单独经营,而车队只是代办保险、代缴养路费等,也只收取少量的代办费或管理费,而且这些车队本身没有经营车辆,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不具有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象这种情况,是车队为车辆所有人还是个人呢?从所有权的四项权能看,车辆挂户后,车队仍然不参与经营,不享受收益,这种车队的实质是个体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而个人仍然对车辆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至于对车辆的处分权,只要不欠缴法定的各种规费,也仍然由该个人享有,并不因挂户而受限制。因此,如把这种车队做为车辆所有人而列为被告显然是不妥的,而应以实际所有者的个人为所有人。如是车队与个人合资购买的汽车,挂在车队名下,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则应把车队和个人作为车辆的共同所有人。在弄清车辆所有人后,对赔偿主体被告的确认就容易多了。1、如果驾驶员同时又是机动车所有人的,肇事驾驶员理所当然就是被告。2、如果驾驶员是在接受所有人或所在单位的指派,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所在单位作为被告,而应把驾驶员列为第三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与驾驶员是有利害关系的,这样既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又有利于案件的处理。3、如机动车在租用或借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则应把出租人租用人或者出借人借用人列为共同被告。如果汽车是在被盗,被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则应列盗窃犯,抢劫犯为被告,而车辆所有人不作为被告,因为此时的车辆所有人对车辆已失去控制,无法支配车辆的运行。二、财产损坏的赔偿标准及范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但是赔偿恢复到这些物品损害前的价值,还是简单地赔偿维修费;折价赔偿是赔偿重置价,还是赔偿损坏前的价值,对造成车辆报废的是否还应包括车辆挂牌、保险等损失,各地的做法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但是物品损坏后经过修理,是不可能恢复原状的,其价值都会发生变化。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由于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很复杂的,过错责任人在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而且间接损失又难于认定和计算,因此在赔偿损失时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直接损失的计算应是有关部门评估的物品,车辆损坏前与损坏后的价值差。因此,1、对于物品,能够修复的应赔偿修理费和修理前与修理后的差价,不能修复的,应按损害前的价值折价赔偿。对于车辆损坏,能够修复的,应赔偿修理费、施救费、车辆损坏前与损坏后的差价,以及车辆在修理期间原已缴纳但不能退回的保险费等各种规费。2、不能修复的,应按车辆损坏前的价值折价赔偿。包括车辆的本身的价值,车辆的购置费、挂牌费,以及已缴纳但尚未到期又不能退回的保险费、养路费等各种规费,而不能只简单地赔偿修理费或汽车本身的价值。三、赔偿责任的承担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怎么承担,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仅承担连带责任;有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只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车主不承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它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承担10%的经济损失。这体现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处理办法》采取的是以过错责任为主,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的归责原则。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也应根据这种归责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主要在于驾驶员,除非该驾驶员可以证明是车子所有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强令其违章驾驶,或者可以证明由于车辆的机械问题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按谁过错谁承担的原则承担。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因驾驶员违章驾驶而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根据民法的转承责任原则,驾驶员的过错责任先转由雇主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但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所在单位仍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主张追偿。因此,对于驾驶员没有履行能力的,可先由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驾驶员有履行能力的,而且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又有主张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也可把驾驶员列为第三人,直接判由驾驶员承担责任。这样既不影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又可减轻追偿的讼累。如果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所在单位强令驾驶员违章驾驶或者车辆的机械问题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不承担责任。如果机动车方无过错,但根据无过错责任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就只能由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受雇驾驶员擅自将车借给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论是因过错责任还是因无过错责任而承担的赔偿责任,都只能由肇事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擅自出借车辆的受雇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机动车辆在出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有过错责任的,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驾驶员没有过错的,由承租人和出租人按一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车辆被盗、被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盗窃抢劫者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因已对该车失去监控,其对发生交通事故无任何过错,因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1、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论文摘要和关键词。2、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摘要以500字左右为宜。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3、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4、引言(或序言)。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5、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6、结论。论文结论要求明确、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7、参考文献和注释。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参考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8、附录。包括放在正文内过份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行政审判相关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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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是实在不知道怎么定题目的话,你可以找(法学)里去找找头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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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五、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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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经济与法》1989、82、论文“对张某行政诉讼案的剖析”,《经济与法》1992、13、论文“行政诉讼非正常撤诉情况探析”,《公安司法论坛》1992、14、论文“行政诉讼代表人诉讼研究”,《经济与法》1992、65、论文“市场经济下的行政许可”,《经济与法》1993、96、论文“市场经济下的行政行为”,《公安司法纵横》1994、17、论文“论行政性公司”,《经济与法》1995、68、论文“行政机关下属机构称谓行政机关之法律性研究”,《公安司法纵横》1995、59、论文“行政通知初探”,《辽宁教育学院学报》1996、310、论文“行政诉讼暗示原告的认定”,《中国刑警学院学报》1997、311、论文“行政诉讼附带行政追偿诉讼”,《法律科学》1998増刊12、论文“政府采购,衣着光鲜”,《中国市场经济报》1998、4、2013、论文“听证代理简论”,《律师世界》1998、714、论文“保障政府机构改革的法律机制及完善”,《辽宁经济日报》1998、10、115、论文“论公民权在行政法中的地位”,《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516、论文“行政声明异议探析”,《辽宁大学学报》1998、817、论文“行政程序法治是依法行政的关键”,发表在论文集《司法制度改革与诉讼法学》,辽宁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8、论文“具体行政行为模式标准分析”,《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419、论文“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划分标准”,发表在论文集《法制现代化与司法制度的改革》,辽宁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0、论文“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与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性质及关系论”,《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0、121、论文“民事行政检查监督的定位分析”,《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22、论文“国家行政追偿权探析”,《辽宁教育学院学报》2000、323、论文“学校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法律分析”,《中国教育报》2000、6、1124、论文“论行政复议终局选择评析”,《行政论坛》2001、8。25、论文“论行政告知制度若干法律问题剖析”,《经济与法》2001、126、论文“WTO与行政法的完善”,《经济与法》2001年。27、论文“关于行政公诉制度的构想”,《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01、2。28、论文“行政强制执行若干问题探析”,《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29、论文“行政规制完善与创新论纲”,《经济与法》2002、130、论文“行政合同特权与法律控制”,《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31、论文“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之可行性”,《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32、论文“行政许可的双重作用、问题及立法完善”,《行政论坛》2002、433、论文“行政法治的制度条件”,《经济与法》2002、434、论文“取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建立行政执行制度”,《法治论丛》2002、635、论文“行政法治的基本精神”,《经济与法》2002、1136、论文“面对概念冲突的行政行为”,《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337、论文“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及我国之完善”,《社会》2003、538、论文“行政赔偿制度完善论纲”,《社会》2003、739、论文“行政垄断的现况分析与立法控制”,《经济与法》2003、740、论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研究”,《法学》2004、241、论文“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划分存在价值的几点思考”,《辽宁公安司法管理部学院学报》2004、242、论文“行政权概念冲突与重新认识确立”,《辽宁大学学报》2004、3(被人大复印资料2004年第3期转载)43、论文“司法听证的构建”,《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2(被人大复印资料2004年第4期转载)44、论文“行政复议机构独立设置之我见”,《行政论坛》2004、645、论文“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法治”,《法学》2005、446、论文“行政权不可推定与行政权法定的实现”,《辽宁大学学报》2005、347、论文“行政取证行为补偿制度之研究”,发表在论文集《修宪之后的中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版。48、论文“侵犯人身权犯罪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研究”,《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49、论文“我国行政即时强制制度的设想与建议”,《行政论坛》2006、150、论文“论先行登记保存之不可诉性”,《行政法学研究》2006、351、论文“依法行政新解”,《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352、论文“公正抑或效率------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问题研究”,《学术探索》2006、553、论文“行政决定转化为行政合同的必要性”,《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6、554、论文“人民检察院行使行政复议权之我见”,《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555、论文“对扩大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思索”,《长白学刊》2006、556、论文“警察权扩张的理性分析”,《当代法学》2006、657、论文“建议立法上取消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658、论文“行政登记行为辨析”,《行政与法》2006、959、论文“行为抑或利益------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考量”,《学术论坛》2006、10

行政管理论文电子政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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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管理是影响电子政务管理活动的内外因素及其相互关系的总称,下面是我整理的电子政务管理论文,希望你能从中得到感悟!

电子政务管理机制研究

[摘要]电子政务管理机制是影响电子政务管理活动的内外因素及其相互关系的总称,它可以产生“自动的动作”,使电子政务在网络环境下实现“自适应”政务活动。文章提出了电子政务管理机制的构建方式,对其运行机制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现状,提出了相应的电子政务管理机制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电子政务;管理机制;政务活动;自适应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2-101-02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电子政务建设经历了办公自动化的起步阶段,建立起各种内部信息的办公网络,为电子政务在中国的推广奠定了基础;“三金工程”实施的推进阶段,实现基础设施信息化,为重点部门和行业传输数据及信息;“政府上网工程”的发展阶段,政府通过电子政务网络,实现内部不同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外部政府站点为便民服务,其功能和服务内容逐渐多样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战略方针指导下的高速发展阶段,政府网站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在内容、功能和互动性等方面都有突破,政府部门的网上业务办理更具有实效性和实用性。但在从国外电子政务发展历程来看,也只是经历了“起步”和“互动”阶段,正步入“互动”阶段,为了适应范围庞大的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任务以及日益增长的经济调节和公共服务的多元化需求,建设好服务型政府,就必须保障各级政府间信息传递的及时、准确和全面,真正集成政务信息流、工作流和服务流。因此电子政务的建设重要而迫切,为了建立起深层次级别的政府网络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电子政务管理机制的“自动的动作”非常重要。

一、电子政务管理机制的涵义和作用

(一)电子政务管理机制的涵义

电子政务是政府行政管理和信息技术的综合性系统工程,涵盖了从公共管理、信息通信科学、系统工程乃至心理学等多方面的内容。它是借助互联网实现政府为社会服务。由于互联网的集中管理,将工业化模型的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以服务为根本宗旨,适应性强,与全球性的以知识为基础的数字信息社会相适应的新型管理体系。在各级政府、部门全面推行电子政务,实施构建电子政府的国策,其目的是实现“服务型政府”,提高办事效率,改善决策质量,增加办公透明度,实现无人工干预的、自助式的、个人化的服务方式。

“机制”一词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事实上,在社会现象乃至任何一个系统中,机制都起着根本性的作用。在理想状态下,有了良好的机制,甚至可以使一个社会系统接近于一个自适应系统——在外部条件发生不确定变化时,能自动、迅速地做出反应,调整原定的策略和措施,实现优化目标。

电子政务管理机制是指影响电子政务管理活动的各因素的结构、功能及其相互关系,以及这些因素产生影响、发挥功能的方式和过程及其运行原理。它是约束和引导电子政务决策并与人、物、财相关的各项电子政务活动的相应制度及基本准则,是影响电子政务行为的内外因素及其相互关系的总称。

(二)电子政务管理机制的作用

电子政务管理机制产生的动力和作用应该带有显性或隐性的指向性,可以产生“自动的动作”的作用。电子政务是在网络环境下进行的“自适应”政务活动,而网络向电子政务提供的不仅仅是一种技术,而是网络化、扁平化、分权式的运行模式。由于我国目前电子政务的相关建设还仅停留在对原有政府运作模式的模拟阶段,为了摆脱低层次级别的办公自动化,建立起深层次级别的政府网络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电子政务管理机制的“自动的动作”非常重要,因此,优化电子政务管理模式和机制,在制度、体制、规则和方法等因素作用下发挥机制的“自动的动作”作用,就成了提升电子政务的社会、经济效益和推动电子政务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途径。当然,“由于人的主观能动性,制度、体制、规则和方法在人作用的情况下执行、运行、实施,还会发生动态的改变,乃至偏移和异化。因此,机制及其作用也会是相应变化的。”

二、电子政务管理机制的构建方式

国内外政府大多数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由中央政府至地方政府的建设路径,这种传统的政务呈现的是金字塔式的层级模式,命令要从最高一层传递到最低一层,这个过程逐步削弱了下级的活力和创造力。在政府管理中,中间环节的增加意味着人浮于事,重复设置,互相推诿,服务效率和质量的降低,还意味着浪费和腐败的机率增大。

电子政务的运行模式是扁平化的网络结构,是集中式和分散式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即每一个工作部门既有相对独立性,又有一定程度决策权,通过“分散智慧”的方式将信息分散至整个组织中,让辅助决策层能够及时有效地收集信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执行,并跟其高一级甚至高多级的决策层做出信息反馈,从而修善或改变对其发放信息的内容,这就是一次政府“自动的动作”的完成,以点及面推广,就实现了整个政府的自适应活动。这一系列信息流动的状况又检验了管理机制是否合理,从而各级决策层之间、之内做出适应性调整,管理机制相应发生变化。这种运行模式可以实现随着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增加,逐步增强辅助层决策的能力,在决策层指导下发挥出辅助决策层的活动和创造能力。因为最低一级辅助决策层是政府接触社会现实需要的机会和程度最大的“政府触手”,它们就如同生命体的神经末梢,数量多,接触面大,对外界变化敏感,对自身需要感受确切,具有强大生命力,是政府活动实现“自适应”的基础和动力。同时同层级间相互联通,根据实际各自实际情况和需要,交流信息,如此情况下,形成了网络化的联系,又由于不同层级决策层间可以直接交流信息,就实现了扁平化的结构。这种运行模式强调了政府管理的原则、内容、程序、过程、结果公开透明,在公众的视线下可监督、可反馈、可参与,体现了政府管理的服务宗旨,从而实现政府治理观念的变革——从强势国家单独治理模式转变为国家致力于社会共同治理。

三、对现行电子政务管理机制的完善意见

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各类应用在各地区、各部门都在积极推进,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业务流程的优化和重组,也影响了一些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变革,但由于电子政务自身管理机制不够完备,并没有从根本上结束建设无规划的粗放发展状态。从以下五个方面思考,提出完善意见:

1.建立有效决策机制,充分发挥信息化和电子政务领导机构的决策功能,对电子政务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实行科学、及时的集体决策,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多层次跨部门视频会议,发挥集体智慧,从而避免多头管理,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合理性。

2.在加强执行机制方面,首先,应理顺信息化主管部门与相应部门信息化工作机构的关系,形成协调统一的执行主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各方分工协作;其次,要做好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建立面向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的管理机制。在资金管理方面,把电子政务财政经费和其它信息化财政经费分开,实行归口管理,从而避免重复建设,防止资源浪费。

3.加强市场化运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电子政务建设。随着不断增加的电子政务建设投入,人们逐渐意识到,这个领域的建设是需要各种社会资源(如网络运营商、网络系统集成商和应用开发系统集成商等)提供大量的设备、技术和资金支持。例如,目前黑龙江省政府负责建设电子政务网络的各级中心平台,提指挥各级政府,与通信公司、集成运营商协同工作。这种模式下,政府只需负责交互中心建设以及中心平台各种服务器的管理。有了运营商为设备维护、系统优化和软件升级提供专业技术保障,政府只需要集中精力做好应用,为人民提供更便捷、有效的服务。

4.健全安全保障机制,我国电子政务网络需要在统一制定的安全标准,统一建设的安全管理模式下运行。但我国关于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还没有相关法律保障。可以通过建设完全物理隔离的电子政务内外网,国产化内网建设设备和应用软件,来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

5.建立电子政务建设监督、评估机制,以一个科学有效的电子政务系统绩效评价体系为基础,对各类电子政务系统进行比较全面而客观绩效度量,用科学的方法、原理来监督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从前期的必要性、可行性评估开始,对全过程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量化评定,分析实际成果与预期目标的差距,进一步调整实施方案,保证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能够顺利有效进行。同时可以将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专家乃至社会公众用户设计到绩效评价体系中,从专业和实际用户的角度对电子政务建设效果进行监督评估,根据监督评估结果调整、改变相应流程,这是实现政府“自适应”活动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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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近年来,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并被广泛普及,各个行业的电子信息数据呈现出爆炸性的增长,这些动辄达到数百TB甚至数百PB的海量数据被称为“大数据”。这些数据包括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和半结构化数据,具有大量性(Volume)、多样性(Variety)、快速性(Velocity)、价值性(Value)等特点。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改变了数据采集、分类、传输、储存、处理的方式,也促使了人们思维模式的转变。作为一次全新的技术革命,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也会引发政府审计工作的重大变革。在大数据背景下,积极探索、创新审计方式方法,防范大数据环境下的审计风险,对于推动政府审计工作深化发展、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5年9月5日,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中指出:“要加快大数据部署,加快政府信息平台整合,着力推进数据汇集和发掘,深化大数据在各行业创新应用,科学规范利用大数据,切实保障数据安全”。2015年12月8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创新审计技术方法,构建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提高审计能力、质量和效率,扩大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适应大数据审计需要,构建国家审计数据系统和数字化审计平台,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大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单位数据与行业数据以及跨行业、跨领域数据的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 国家审计机关充分认识大数据审计的优势,在“十二五”期间,加快推进“金审”三期工程,建设审计数据信息平台,促进大数据分析技术、云计算技术在审计实践中的运用,改变审计方式,提高审计效率,拓展政府审计的领域,促进政府审计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二、传统审计的局限性 传统的审计模式下,受到时间、办公地点的限制,审计人员主要采用手工查账或现场审计实施系统进行基础性的数据分析,并结合现场核对实物、调取相关资料等手段开展审计工作,但是受限于数据资源的匮乏、审计手段的单一等因素,传统审计存在以下局限性: 1.抽样审计方法存在一定风险 受制于成本效益原则和审计技术的限制,审计人员为了在有限的时间内利用有限的审计资源完成审计任务,往往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对部分样本进行审计,以对抽取的样本的审计结果作为整体的审计结果。然而,抽样审计存在其固有的缺陷。一方面,抽样的随机性难以掌握,审计人员由于自身的经验、技术水平、思维方式的不同,可能在抽样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偏好,导致抽样失去随机性,影响最终的审计结果; 另一方面,抽样审计结果与样本大小、抽样方式、样本类型等息息相关,但是对于这些抽样要素,目前均没有一个科学统一的标准,审计人员无法保证在抽样过程中是否遗漏了重要的审计证据,是否忽略了某些业务之间的关联性。因此,抽样审计存在一定的审计风险。 2.数据分散、无法充分利用外部数据 在传统的审计组织模式下,审计业务部门一般划分为财政、金融、投资、社保、经济责任等科室,对于一个审计项目,通常由某一科室负责派出审计组,“单兵作战”开展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一般从获取被审计单位原始凭证、预算财务数据、业务往来资料等入手,从这些数据和信息挖掘有用的审计线索。由于各个行业、部门的数据尚未实现有效的整合和共享,审计人员在利用税务、工商、银行等外部数据时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方面,审计人员通过函证或者对账等手段从被审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获取审计证据时,取决于被询证单位的配合意愿和效率; 另一方面,不同部门的外部数据之间的一致性较差,在进行外部数据关联比对分析之间,审计人员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数据进行整理和转换。在有限的审计时间和审计资源下,利用外部数据进行比对分析通常被视为一种辅助手段。 3.审计分析视角单一 在传统审计中,如何利用数据量大、格式繁多、不易识别、管理不便的非结构化数据是审计人员所面临的难题之一。相对于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是难以用数据库二维表结构来表达实现的数据集合,包括文本、图片、办公文档、图像、音频、XML、HTML等。在没有大数据技术支持下,传统审计思路是采用抽样或分类的方式对年度工作报告、公司 规章制度 、会议纪要等非结构化电子数据逐一的进行审计分析,这也无形中形成了数据之间的壁垒,分析视角的单一可能导致分析的局限性。另外,审计人员往往难以跳出企业内部业务、企业财务数据、审计项目的局限,很少去综合利用行业数据、各政府部门的数据,在更高层次和更深领域上汇总、归纳审计成果。 三、大数据背景下审计方式方法的转变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给审计工作的飞跃带来了不可多得的机遇,科学、正确的将大数据大量化、多样化、快速化等特点与审计监督工作相结合,将云计算技术、网络技术与审计监督工作相结合,必将使目前的审计方式方法发生巨大的变革。 1.从抽样审计模式向总体审计模式转变 在大数据背景下,云计算技术、数据挖掘技术的广泛应用为全部数据的采集、处理提供了条件,获取数据的难度更小、成本更低,审计人员可以采用收集和分析被审计单位所有数据(包括非结构化数据)的总体审计模式,规避抽样审计的风险。抽样审计会不可避免的损失非样本的信息,利用大数据技术,总体审计模式能够收集总体的所有数据,可以通过关联比对、数据挖掘等方法对数据进行多维度、深层次的分析,从而发现隐藏在细节数据中的信息,避免遗漏重要的问题事项。同时总体审计模式使审计人员能够站在高处、从总体把握审计对象,进而从总体的角度发现以前难以发现的问题。因此,在大数据背景下,无论从“微观”,还是从“宏观”的视角,都能提高审计数据的可靠性、全面性,更好的满足审计监督全覆盖的要求。 在审计过程中,对于非结构化的数据,如会议纪要、财务报表附注等,审计人员进行统一的采集、归类、合并,运用搜索、抽取、文本挖掘等方式进行分析。比如: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议纪要、以前年度的审计报告、工作报告等电子数据进行分类梳理、挖掘分析,对重要信息进行检索,提高对文本类数据进行分析的效率,重点掌握被审计单位大额往来、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或有风险等财务状况,并跟踪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审计发现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对图片、视频、音频等数据进行分析等。通过对非结构化数据进行分析,有助于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合规性、有效性,掌握被审计单位的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确定下一步的审计重点。 2.从单一的审计方法向多维度的审计方法转变 在大数据背景下,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各种先进的大数据分析处理方法手段,更精准的发现审计疑点,扩大审计覆盖面,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常用的方法有以下三种: 查询分析。审计人员主要利用SQL结构化查询语言语句进行查询,对数据进行计算、关联和分析。SQL语句最主要运用在多表连接和关联分析。比如说在商业银行审计中,审计人员重点关注银行贷款业务中是否存在循环担保现象,使贷款担保流于形式,未能真正发挥降低信贷风险、提高资产质量的作用。审计人员首先整理贷款发放明细表,设置“合同编号”、“信贷客户编号”、“合同金额”、“合同开始日”、“合同到期日”、“保证人编号”等字段,通过编写SQL语句,将贷款发放明细表进行自连接,通过语句Select distinct a.信贷客户编号,a.保证人编号 from dbo.贷款发放明细表 a join dbo.贷款发放明细表 b on a.信贷客户编号=b.保证人编号 join dbo.贷款发放明细表 c on b.信贷客户编号=c.保证人编号 and c.信贷客户编号=a.保证人编号 ,查询是否存在多个贷款主体之间循环担保的情况,针对筛选情况,进行审计延伸、取证。 多维分析。审计人员利用多维分析技术,以海量的数据为基础,从不同的角度对被审计单位的数据进行挖掘分析。比如说在某市低保审计中,要分析低保人员的文化程度、劳动能力、健康状况、年龄结构、性别等信息,审计人员通过对该市低保人员的详细信息数据表,设置“性别”、“年龄层次”、“劳动能力”、“文化程度”等不同字段,建立多维数据集,对信息进行切片、切块、旋转、钻取等操作,重点关注既具备劳动能力又享受低保的人员的年龄结构、健康、文化程度等情况,从而把握总体,明确审计抽查延伸的重点和方向。 数据挖掘。审计人员对大量的财务数据、业务数据进行抽取、转化、分析和模式化处理,从中发掘出隐藏的疑点和规律。通过离群点技术,可以发现明显偏离数据总体、不符合业务规律的数据,从而发现审计疑点; 通过聚簇分析,可以将数据按照相似特征归类,通过将当年数据与往年数据对比、当年各月数据对比,分析被审计单位数据的真实性; 通过序列分析,可以发现数据在时间或序列上的规律,发现审计数据之间的因果联系,比如对凭证号进行断号、重号、空号检查确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通过可视化技术,使数据的特征和规律更直观的展现出来。 3. 审计职能从揭露问题向揭露、抵御和预防并重转变 目前,政府审计主要关注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发现和揭露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对于带有宏观性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审计的对策和建议。传统审计往往反映的被审计单位过去的情况,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全新的技术手段使审计人员处理数据的效率大幅提升,处理数据的方式方法多种多样,审计职能也从反映过去、揭露问题向揭露、抵御和预防并重转变。我国电子政务12个重点业务系统之一的金审工程目前在建设第三期,该工程主要目的是增强政府审计的抵御和预防功能。金审工程依托于大数据技术,实施“预算跟踪+联网核查”审计模式,逐步实现审计监督的“三个转变”,即“从单一的事后审计转变为事后审计与事中审计相结合,从单一的静态审计转变为静态审计与动态审计相结合,从单一的现场审计转变为现场审计与远程审计相结合”。通过建立数据库系统,广泛收集、整合、共享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数据,做到对整个宏观经济全面覆盖,经过大数据分析手段,对信息进行实时监测,找到异动数据,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规避风险。同时,大数据审计可以分析对相关领域长期的数据进行深层次的剖析,预测数据的趋势走向,发现某些潜在规律,为政府制定政策、改进方法、完善制度提供关键依据。比如审计人员可以归集来自税务部门、民政部门、社保中心等多个部门的数据,根据参保人员的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等信息,建立参保人群数据模型并进行预测分析,推测出若干年后参保人群比例和构成,估算出未来社保基金将要面临的压力,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助力。 四、大数据审计面临的风险及对策 大数据审计方法的推行对政府审计带来了巨大乃至颠覆性的变革。同时,大数据也是一把利弊共存的双刃剑,在提高审计效率、革新审计方法、扩展审计职能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审计风险。 1.制度风险 目前,我国审计机关开展大数据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尚不完善。近几年来,审计署多次印发大数据审计相关的指导性文件《数据审计指南》(审计发【2011】192号)、《信息系统审计指南》(审计发【2012】11号)、《ERP环境下的财务收支审计指南》(审计发【2014】101号)等,进一步指导和规范计算机数据审计行为,保障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但是现行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尚未体现大数据审计的内容,对于利用大数据审计方法进行数据收集、储存、分析的整个流程暂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只有建立了科学、健全、规范的法律法规作为审计人员依法审计的基础,大数据审计技术才能在政府审计中顺利的推广和应用。 2.数据安全风险 被审计单位、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中可能包含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政府敏感信息、商业秘密。审计人员采集的大数据在保管与使用中,可能由于人为管理、系统漏洞等原因导致数据遭到破坏或者数据泄露。比如由于安全防护不到位,攻击者利用系统漏洞进行攻击,窃取、破坏数据; 或者审计人员违规使用非专用设备处理、传输涉密信息导致信息泄露。一旦数据安全出现问题,将会产生严重的审计风险,直接影响到审计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3.数据质量风险 确保审计人员所获取的数据是高质量的,是进行大数据分析的前提。只有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计机关得出的审计结果才是真实、有效的。一方面,在数据采集和处理的过程中,可能由于被审计单位数据录入有误、不完整、数据库存在漏洞、人为修改数据等原因,导致数据的质量不高,影响数据分析的结果; 另一方面,由于被审计单位、各相关部门信息系统不同、系统间的数据不一致也会导致数据的低质量,给审计人员整理、分析数据带来一定风险。 对于大数据审计所带来的新的审计风险,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改进方法、防范风险、确保大数据技术在审计领域充分发挥作用。 1. 积极完善大数据审计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 为了使大数据审计充分发挥其功效,首先要建立、完善一套适用于我国国情的审计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确立大数据审计的合法性,使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法可依; 其次,要有针对性的建立一套大数据审计指南,指导大数据背景下具体的审计思路、方法、流程; 最后,由于大数据涉及到海量的信息数据,其中可能含有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甚至国家机密,因此要构建政府审计规范与法律体系,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2.防范数据风险,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防范数据安全风险,要强化审计人员的数据安全意识,对审计人员加强保密意识宣传教育,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审计人员在采集、处理、储存和使用数据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制度和流程办理,加强用户数据访问权限、控制数据备份,防止数据的泄露和丢失。同时要防范网络攻击,对于可能的网路攻击,实施实时预警监测,阻止运行可能有病毒的软件和程序,严禁外部计算机接入数据中心服务器。 防范数据质量风险,审计人员在采集数据时应尽可能取得被审计单位的原始数据,在原始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整理、转换,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审计过程中,要高度关注数据差错,大量不符合逻辑的数据差错可能就是审计重点问题和疑点所在。 3. 加强大数据专业分析人才的培养 在大数据时代,新型的审计工作对计算机审计人才有巨大的需求,审计人员的知识水平和实践技能直接影响到大数据分析的质量和效率。为切实提高审计人才队伍的信息化素质,加强对专业大数据分析人才的培养和锻炼,审计署至今已经举办了48期计算机审计中级水平培训,在夯实审计人员大数据分析的基础的同时,不断拓展审计人员的视野和技能。打造一支业务过硬、精通计算机应用的审计人才队伍,可以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有效防范审计风险。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于政府审计来说,既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挑战。大数据技术在审计领域的运用创新了审计工作的方式方法,扩展了政府审计工作职能,但同时也带来了全新的审计风险。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只有高度重视大数据审计的风险,科学、合理的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才能使政府审计发挥好“免疫系统”和“经济卫士”的作用,为我国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秦荣生.大数据时代的会计、审计发展趋势[J].会计信息化,2014(32):83-84. 2.丁淑芹.大数据环境下审计变革研究[J].财会通讯,2015(22):106-108. 3.龙子午,王云鹏.大数据时代对CPA审计风险与审计质量的影响探究[J].会计之友,2016(8):112-114. 4.马德辉.基于大数据视角的政府审计探讨{J}.财会通讯,2017(1):85-87. 5.杨凯茜.浅谈大数据审计的特点及实现[J].财经界,2015(4):315-316. 6.沈晓白.论大数据给审计工作带来的风险与机遇[J].科技资讯,2015(2):240. 7.胡琦佳.大数据时代对政府审计的影响研究[D].沈阳:沈阳大学,2016,1-55. 8.钱希撼.大数据时代我国政府审计面临的挑战与应对[D].江西:江西财经大学,201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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