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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年监护制度论文范文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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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年监护制度论文范文写作

法律分析:监护制度指对 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享有监护权利,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监护制度的设立完全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监护分为 法定监护 、 委托监护 、 指定监护 、意定监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内容有对于被监护的人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而且对于智力与精神也是属于正常的人;作为意定监护人可以是被监护人的亲属,同时在确定了之后对于监护者就要履行自己的义务。【法律分析】1、意定被监护人应当是年满十八周岁、智力水平和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合同的相对方也就是意定监护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监护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意定监护人的自然人可以是意定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以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别人。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别的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3、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论文

代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行使模式研究未成年人隐私权和监护制度的冲突

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诉讼法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8.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8.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的一点思考9.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民商法1. 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利益平衡与制度设计角度2.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4.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5.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 论居住权9.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宪法与行政法1. 宪政与司法审查2. 公民权与人权3.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 资格罚研究5. 听证制度研究6. 论村民自治7. 选举制度的完善8.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现9.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10. 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

论监护权变更的法律效果监护制度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关于监护的性质在我国民法上长期存在不同的认识,学说主要有三类,一是权利说,认为监护是一种权利,属于身份权;二是认为监护是一项义务,监护对监护人而言是负担,而不是利益;三是认为监护是一种职责,认为监护是法律要求特定的人承担责任。三种学说都有自己的理论根据,因为我国法律对监护的规定既有体现权利的,比如,对于监护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可以剥夺其监护人的资格;又有体现义务的,如对于未成年人(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有体现职责的,《民法通则》第18条明确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即使在民法典的草案中,我们也能看到围绕这个问题的变化,民法典(草案)第19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的,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监护”。这样的规定说明,关于监护是一项权利的观点,理论上不再有什么障碍性的认识,但是,监护的职责性并不因为权利的确定而被否定,因为该草案第27条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职责同时也反映了义务,所以,笔者认为,对监护而言,将其视为是权利义务的统一,则较为完全。从某种意义上讲,监护不仅具有私法上的意义,在现代社会更显示出它的公法上的意义,人们在认识监护的性质时,更注意到监护的设立有着稳定社会秩序,调整良好的社会关系的功效。人们关注监护的性质,还因为它会涉及监护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从现有法律规定看,法律注重监护权的设立和消灭,但对监护权或监护职责的变更(在此的变更是指监护权的主体和监护权的内容发生变动)所作的规定尚少,对于监护权变更后引起法律的效果(在此的法律效果是指法律的后果和效力)论及则更少,比如,民法典(草案)提及可以委托监护,但没有说明委托监护后的法律效果,原监护人的权利或职责如何状态?委托人的监护权利或职责又是什么状态?如果立法不明确,将会给监护权的行使带来障碍。一、监护权的变更是客观存在在实践中,监护权或监护职责发生变更是种客观存在的现象,监护权可以因监护人间权利移转而发生权利主体的变更,还可以因监护人主体范围或其他原因变化而在权利的内容、范围、及其他方面变更。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是伴随着养育和教育,因此,诸如抚养教育和学校教育而出现的法定监护和委托监护就会产生,目前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是否负有监护职责问题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为肯定说,认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监护职责;一种是否定说,认为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因而其责任不是监护职责。在关于监护权的移转问题上,有的观点认为,学校的监护职责基于监护职责的自然转移,认为家长把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则学校就应对学生承担一定的监护职责,也就是说监护职义务随被监护人的转移而转移。也有的认为,是基于监护人与学校之间的默示的委托关系,将家长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视为家长将监护职责部分地委托给学校承担,故学校因受委托而负有监护职责。这些学说存在,说明有关监护权的变化所生效果因法律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实际存在争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言,监护可能反映在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的各类形式中,为他们设定监护,监护人范围比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更广(未成年人主要是父母亲为监护人),由此产生的监护权(实践中主要反映的实践中主要表现的是监护职责),其变更的内容更为复杂。我们可以看到,不论未成年人还是已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随着法律规定的监护权得失的理由的发生(如离婚、委托、对监护人提名的撤销、抚养、教育、管理环境的变化),监护权的移转是不能回避的问题,随之的权利内容和职责范围的变更也就发生。监护权的变更在目前的实际生活中主要表现为这样几种情形:1、因委托监护而发生。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委托他人代行监护的职责。委托监护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为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须有监护人委托与受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受托人得履行的监护职责决定于委托监护协议的内容。2、因约定监护而发生。约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人之间确定监护人的协议。约定监护不同于委托监护,因为委托监护是监护人与非监护人之间确定非监护人代行监护职责的协议,而在约定监护中,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所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监护人责任,其就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在委托监护中,尽管委托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受托人,但即使在此情况下,受托人也不是监护人。也就是说,监护人不能依照委托监护的协议将监护人的资格转让给他人,他人也不能通过委托监护的协议来取得监护资格。因此,在委托监护中即使监护职责全部由受托人行使,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也不丧失。委托监护和约定监护的发生所产生的法律上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对监护责任的担负。所以研究其中的关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也具有实践意义。二、 监护权(包括监护职责)变更法律效果的认识1、关于委托监护引起的法律效果在实践中的问题是,委托监护形成后,委托人是否可以因此免除自己对监护的责任。在学理上存在不同的观点,观点一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有由受托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约定时,应当从其约定。因此,委托人当然可作此委托,并且在委托监护的当事人之间有此约定时,委托人对被监护人造成的他人损害,不承担责任,而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观点二认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并不是一种过错责任,也就是说,监护人即使没有过错,也不能不承担责任。因此,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即使全部委托给受托人,也只能说明其对于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上没有过错。但没有过错,并不能免除责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是监护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该侵权行为之债中,监护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按照债的一般原理,债务的移转须经债权人同意方能发生效力。因此,监护人作为债务人未经作为债权人的受害人的同意,就将其应负担的债务移转给他人承担,不能发生债务移转的效力,监护人的责任不能免除。委托监护的约定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原则上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监护人与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受托人之间关于由受托人对被监护人的损害行为负责而监护人不承担责任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委托监护不产生原监护人资格的消灭(笔者认为,由于资格反映了一种“地位”因素,因此不应当用变更的概念,资格只应存在“有”或“无”,而不应当存在“多”或“少”的概念),而仅发生增加监护人的效果,这不应当存疑。不论从民法的代理理论还是委托关系理论作分析都应当是这样的结果。从这方面讲,前一种观点是存在问题的,委托人还是监护人不能免除监护职责。另外从法律上看,监护人有权将自己的权利转移给他人,权利的转移也是监护人的权利。从这方面讲,第二种观点也存有问题。如果权利转移了,还要其承担全部责任,转移又能产生什么实际意义?监护权的委托是伴随监护职责的一并委托,虽然具体委托的内容可以是全部或一部分,但是,应当看到委托形成的既有职责的承担,也有权利的移转。如果委托不发生权利的给予,委托是没有意义的。上述两种观点都忽视了监护问题上权利与职责并存的情况。另外,上述第二种观点认为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对监护人的无过错归责认识也存在问题。因为,对监护人归责原则是以严格责任来论的,即原告在请求时不需要以监护人过错或无过错为条件起诉,而只要以监护人所监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了不适法的行为为由就可以提起诉讼。由于不是以主观因素,而是以法律的直接规定提起诉讼,因此,对于监护人而言,其如果以自己的主观因素主张免责也是无意义的。免责的事由往往在于受害人本身的过错。因为分析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它不仅是相对于过错而言,同时,无过错原则的形成也是法律依据公平原则推定行为人存在其有过错,而无须证明有过错的一种对主观认定应承但责任的一项原则。由于各国对监护人的责任一般不以主观来确定归责原则,采用的是民事责任中的严格责任来归责(严格责任是以结果来判断责任的标准,而不强调主观上的形态),所以,监护人的监护权因委托的发生变化,监护的权利发生全部或部分的转移,而相应的职责也随之转移,如果发生因监护人的过错而使得监护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受委托的监护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如果是不可归责于受委托人的过错,而法律上要求监护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受委托的监护人可以不承担责任,而由监护的委托人依照严格责任承担,因为基于代理理论,代理的后果应当由委托人承担。2、关于约定监护引起的法律效果约定监护是在法定监护范围内的监护人约定设立监护人。由于可能在多个符合法定监护人条件的监护人中确定监护人,也会产生监护人的权利和监护人职责的矛盾问题。比如,对于约定确定监护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免除其他没有被确定监护人的责任?又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监护人的监护权利和范围是否发生变化?等等。约定监护由于是在法定监护的条件下所作的选择,因此,认识法律的规定是认识约定监护权(或监护职责)变化的前提。为此,笔者通过以下几点来讨论约定监护的问题。(1)如何看待监护人的人数及其共同监护权?监护人的人数在法律上并没有限制,所以,没有理由认为监护权不能被数人共同享有。关于数人享有监护权,法律也没有规定对权利应当作如何的分配。法律的这些“未规定的事项”,作为一般的法理解释可以被认为:一是监护权利可以被数个监护人共同享有,其中的任何一个监护人都可以主张对被监护人的监护权,同时又共同承担着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比如,父母对自己子女的监护权,父母在监护权利与监护职责上应当是同一的。二是法定监护人之间可以对各自的监护权和监护职责进行划分,由监护人具体落实各自的监护职责。然而,如此认识并不能解决这样一些问题,如监护人为数人时,对共同行使监护权利或职责意见不一致时怎么办?监护人之间的责任是否受到连带责任的约束?应当说,我国的法律目前对此的规定是不明确的,这就使得实践中为此出现的纠纷无法得到明确的回答。德国民法典第1797条规定:“数名监护人共同行使监护职责。意见不一致时,如果任命时无另外规定,由监护法院裁判。” 从我国的实践看,数个监护人出现监护的意见分歧,是正常的纠纷现象,关键是这种纠纷现象出现后,如何用法律予以调整?笔者认为,我国的一般基层法院可以做到对监护意见分歧纠纷的处理,但在法律上应当确立一些原则性规定。关于监护人之间的责任是否应当是连带责任问题,从法律理论上而言,连带责任应当是有法律明确规定,或由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才能成立。目前关于共同监护人之间的监护责任是否为连带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监护制度的一定公法性质特征以及监护具有一定的人身特点出发,笔者认为共同监护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应当是明确的,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共同监护人的责任问题。(2)如何区别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与抚养义务?监护职责与抚养义务在法律上是两个不能等同的概念。监护职责主要是指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其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民事活动及诉讼,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抚养义务是指与需要被抚养的人有一定的身份关系的人,依照法律其必须为被抚养的人履行的抚养照顾的职责。对于有抚养义务的人并不一定是监护人,我国民法典(草案)第25条规定:“父或者母中止或者丧失监护权的,不免除其抚养子女的义务。”说明监护人不能等同于抚养人。对此,实践给我们带来的问题是:对于离婚的不负责直接照顾义务的人是否丧失监护权?如果说丧失监护权,没有见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说不丧失监护权,那么,其不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难道还应当让其承担监护职责?人们在论及此问题时,遇到了难题:如果说不共同生活就不具备监护权,离婚就剥夺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的做法就过于残酷和不近人情,因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而否定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监护权似乎没有道理;如果说离婚不否定监护权或监护职责,那又有可能陷入不合理的境地,因为可能出现因实际照顾一方的过错而出现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而让与照顾方解除婚姻关系的人,为照顾方承担责任(实际的连带责任)。从这一问题中,我们能够发现目前的监护制度存在一些规则不明的缺陷。依笔者观点,婚姻关系的解除,不与子女共同的生活的一方实际已经丧失监护职责,因为其不与子女共同生活就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但是,没有监护职责并不免除其抚养的义务。也并不剥夺其探视权利。一些国家的监护制度中规定,父母应当与子女共同生活才享有监护权的规则是有一定的道理。如法国、意大利和卢森堡,法律明确要求孩子与父母亲共同生活居住,作为确定父母责任的要件,比利时法院曾数次判决孩子在他人监督之下时父母亲解除监督责任。 我国有关人士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从规定可知,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困难,则无需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可以责令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指明的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离异夫妻可共同承担责任。但是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此项解释在理论上是难以服人的。而婚姻法的规定并没有否定监护权与抚养义务是两个概念的事实。(3)监护资格能否抛弃或转让?监护作为一种资格,可否抛弃?从德国的民法规定看,拒绝担任监护人可以分为有理由的拒绝担任和无理由的拒绝担任。前者不承担民事责任,后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理论上阐述,作为一项权利没有理由不准权利人抛弃或转让,但是作为一项职责,则不能不受约束的抛弃或转让。我国法律只规定了一般的监护人设立和丧失制度,没有明确监护权的抛弃或转让的规定,要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使之尽量少发生纠纷,应当明确这样的抛弃或转让的限制。在资格问题上,由于法定监护突出的身份和法定因素,监护权利和义务的联系上也更为紧密,所以,因法定监护而形成的监护权利的抛弃要比其他更为严格。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由于不是直接以身份关系为基础,因此权利抛弃和转让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以上是笔者对监护权变更产生的法律效果的一些看法和观点,其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但并未能解决,因为我认为,有些问题需要在理论上作充分研讨后才能形成和健全制度,另外文中有些观点并不成熟,望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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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来,在院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高主任和护士长的精心培养下,在院科同仁的密切配合下,在小组成员的大力支持下,我始终牢记神圣职责、忠诚伟大事业,真情护理、率先垂范、善于沟通、勤学善用,严格遵守医院及科室的各项 规章制度 ,从未迟到早退和病假,较好地履行了 岗位职责 。及时跟进学习党的创新理论,立足岗位实际,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作为军嫂,勇挑工作、家庭两副重担,还让丈夫一门心思保家卫国,虽然生活艰辛,但更感荣耀,个人被医院党委表彰为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一、真情护理,耐心肯干。

“护士必须要有同情心和一双愿意工作的手”,南丁格尔这句话一直激励着我。我把工作岗位视为践行宗旨的实践支点,以危重症患者为中心,视患者为亲人,始终微笑服务,恪守“病人无错”原则,常常换位思考,踏踏实实做好自己的护理工作,尽力让患者安心、家属放心,多次获得病人及家属表扬。

一是细心完成生活护理,在严格执行医嘱的情况基础上,积极做好病人卫生护理和褥疮护理,帮助病人及时翻身、保持舒适及功能体位、锻炼肢体功能,耐心协助病人进食,及时处理返流,时刻保持鼻饲通畅,热心开展情志护理和健康 教育 ,向新入病人及家属做好入院宣教;一丝不苟地搞好交接班、患者用具高温消毒、时刻保持保持床单位整洁及仪器整洁。

二是悉心关注管理病情,密切观察病人人工气道、血压等各项体征,遇有情况,及时向医生反映;正确管理使用呼吸机、监护仪、微泵、除颤仪等设备仪器,及时处理病情。三是经常巡视病房,了解患者情况,及时书写护理文书,突遇抢救时,仍坚持在两小时内补记完成。

二、率先垂范,尽心带教。

担任小组长后,我迅速融入岗位,努力提升抢救技术,尽心履职。一是以身作则带动组员。我给自己定下一条规矩:“别人不干的,我干;别人干不了的,我干。”一次,值班医生正与病人家属沟通,突然病人全身颤抖起来,如果不能迅速建立通道,病人的生命就将结束。见此情形,我立刻动手为病人建立起通道来。一次次努力换来一次次失败,同事们都劝我,“唐糖,这种情况下已经没法建立通道了,而且建不了通道,跟你也没关系,就别执着,别白费力气了。”“不到最后一刻,决不能放弃生命。”

于是我高声喊到:“继续,只要努力就还有希望”。大家看我还没停手,又提起精神,动起手来。接着,又是失败、努力、失败、努力……终于,通道建起来了,病人得救了。大家欣喜若狂、相互拥抱,眼睛里闪着激动的泪光。那一刻,我们深刻感受到了白衣天使的荣光与使命。

二是尽心帮带,放手不放眼。首先摸清人员底数,根据组员能力素质和特点,按照性格互补、新老搭配的原则,科学制定护理计划,合理分床,认真督促落实,细心检查监督医嘱完成情况和各项操作规程,跟进指导帮助,协助完成困难护理操作。同时,认真做好组员思想工作,利用工作生活中的有利时机,引导组员规划成长路线,激发干好工作的内动力;灵活运动表扬与批评,对好人好事进行大张旗鼓地表扬,自费进行“小奖励”,及时指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批评恰当,激发工作热情。认认真真工作获得了同事们的认可,在多次的月考评中获得优秀

三、善于沟通、团结协作。

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医院和科室荣誉。积极参加科室活动,从未因非工作原因缺席过。主动了解同事的难处,努力为大家排忧解难。注重加强对上请示 报告 ,积极保持与其他小组的沟通交流,坚持与医生密切协作,宁愿辛苦一些、多干一点,遇有问题也能主动担责不推诿。

四、锐意进取、勤学善用。

非学无以广才、非学无以增智、非学无以立德。“打铁还的自身硬”,我坚持把学习作为一种精神追求。非常珍惜科室和支部学习,积极参加院外学习,即使拖着夜班后疲惫的身体,也能集中精力专心听课,认真笔记,三年来从未缺席迟到过。时常温故《重症护理学》,广泛涉猎《中华护理杂志》、《中华危重症杂志》和网络危重症护理知识,联系工作实际,认真撰写了3篇论文。对人工气道和血液净化治疗知识特别感兴趣,积极参加静脉小组工作,致力于努力降低科室导管感染率。

五、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是虽然写了3篇论文,但未成功发表,还需加强学习研究。下一步,在高年资老师的带领下,要积极努力进行院基金项目课题的研究,认真搞好科室三个品管圈小组的工作,不断积累 经验 ,收集临床数据,积极撰写论文。二是不良事件偶有发生,下一步,要继续加强学习,更加细心地完成工作、搞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努力杜绝不良事件。

icu护士个人总结5篇精选二

一名真正的好护士不仅是技术上的顶尖人才,而且是最有爱心、最有耐心的。这爱心和耐心是上帝赐给天使的翅膀,是天使带给病人的礼物。

我工作在icu,重症监护室里发生的 故事 常常不动声色地体现着“以病人为中心。”

icu实行的是24小时无陪护制度,每位住进icu的患者所有的治疗、护理以及喂饭、喂水生活照料全是由护士完成。

在icu工作的护士,都有这样一个愿望,要把我管的病人管理得干净清爽。每天早上晨间护理第一件事就是为患者进行全身温水擦浴。说出来你们不信,我们碰见几个几年没洗澡的老人,掀开被子,全身发出难闻的汗臭味,用毛巾一擦,皮屑直掉。当我们用四盆水帮一位老人擦洗完后,他连声说:“谢谢,谢谢,太舒服了。”

大多数重症病人是不能讲话的,及时发现问题,靠的就是护士的眼睛和经验。

“咳嗽,再咳一下,用点力气,”我们经常在吸痰的时候,鼓励清醒、气道开放的病人增加咳嗽的次数,气道湿化后患者一阵呛咳,痰立刻从人工气道往外喷,来不及就会喷到护士的衣服和身上,“刚才很不错,来,再咳一次,”尽管谁都知道衣服脏了,要立马换衣服,可我们的护士眉头都不皱一下,继续鼓励病人咳嗽,清理干净。如果病人状况好转,咳嗽次数增多,吸痰有效,护士们就会很高兴,也只有这样的天使,他们的爱如此纯洁。

在icu病房外家属的眼睛里,我们只是那进出忙碌,连走带跑的身影,在病房里,我们确是病人身边唯一的依靠。

去年夏天,我们收治一例车祸的男性中年患者,多处肋骨骨折、双股骨骨折,完全不能动弹。病情稳定后,解一次大便,需要科里四位护士一齐用力把他抬起来,一百五十多斤的身子,而且还必须用力均匀。可不轻啊!开始他死活不肯,在我们耐心解释和劝说下才勉强答应了。放进便盆,解完大便,我们先用纸擦净肛周,再用温水毛巾洗干净,等我们做完这一切,为他盖好被子时,发现他的眼圈红了,眼泪已悄无声息地落下。“你们真好,好得我过意不去。”“没事,没事,只要你好起来就行。”

你要问icu的护士什么时候最高兴,那么让我来告诉你,病人一天天稳定,一天天恢复,我们心里最舒坦。

在生命的单程列车上,护士高超的服务,将使人生旅途的终点得到延伸。

提起九十五岁高龄的老红军郑毅爷爷,相信在座的很多人都不会陌生。他是我们医院的家属,也是市里仅有的几个离休干部。去年的冬天,他因结肠癌做完造瘘手术后转入icu。在icu里开始的几天,生命体征很不稳定,心率快,血压忽高忽低,病情极为危重科里的每一个人心里的弦都绷得紧紧的,不敢有一丝的懈怠。

经过几天的努力,病情逐渐好转了。后来的几天,老人只要精神好一点,就会给我们讲他当年的光辉岁月,我们认真听,他讲起来可真是滔滔不绝。他把我们当成了他的知音,我们也乐意成为他的忘年交。

他九十五岁的生日就是在icu里度过的,生日那天,科里的医生护士走到他的身边,对着他的耳朵说“祝您生日快乐”,“祝您早点康复!”听完这简单的话语,他的脸上露出孩子般羞涩天真的笑容。

尽管最终他还是离去了,但是我们知道我们曾陪伴他度过生命最后的十八天,我们曾努力试图把他从死亡线上拽回来。

icu护士个人总结5篇精选三

icu护士 个人工作总结 本次在icu培训的急诊专科学员共两轮,学员11个,每批学员学习一个月,icu护士个人工作总结。学员都来自各家医院的急诊科或icu,他们有非常丰富的工作经验。在护理部的领导和严格要求下,在护士长的大力支持以及icu每位老师的共同努力下,现总结

一、操作内容齐全

根据实习手册的要求,本着培养专科人才的宗旨,我科安排了专科操作技能2项(简易呼吸器的使用以及呼吸机的使用及维护)作为操作示范内容,并对学员进行了严格的考试,率100%.对多功能心电监护仪的使用、输液泵微量泵的使用及维护、意识状态的评估、股动静脉及桡动脉的穿刺等操作也进行了正规的示范,每位学员都在工作中进行了实际的操作,大部分学员都能很好的掌握。

二、理论知识丰富

由于本科涉及的病种多,病情复杂,针对学员的实际情况,我们安排了血气分析报告的阅读、有创压监测的护理、人工气道的护理等理论教学内容,通过小讲座或床旁查房的形式教授给学员。通过这些形式的教学,使学员们对icu的专科护理以及危重病人的病情观察和护理有了感性和理性的认识,并引导她们如何将所学知识应用于临床。

三、注重专业思想的强化

在教学中发现,部分学员对急危重症护理工作热情不高。岁末年初回顾icu病房起步的这一年当中,我在担任icu护士长这一年期间,在院领导的关心下,在科主任和护理部主任的帮助和支持下,使icu的护理工作得以正常运行。这一年来,在继续深入开展创群众满意医院和打击商业贿赂的思想指导下,顺利完成了本职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做如下几方面总结:

一、完善病房设施,加强病房管理

icu是危重病人进行抢救和严密监测的场所,要求病房环境合理、简洁、方便,利于观察和抢救,病房的抢救设施齐全,在原有icu病房的简陋条件和设施下,在院领导的支持下,完善了各项设施和仪器,一年当中,增设了3台呼吸机,6台注射泵,2台输液泵,以及各种医疗用品,个人总结《icu护士个人工作总结》。并安装了热水器,室内开水供应设施,以及各种生活设施,以优质的病房条件服务于患者,方便的工作条件利于医护人员,使得icu的病房条件在本市以及周边地区处于水平。完善的设施离不开有效的管理,这一年中制定了:icu贵重仪器管理制度,贵重药品管理制度,病房消毒 措施 。做到物品定点定位放置,固定了仪器管理人员,药品管理人员和物资管理人员。一年来,有效的病房管理保证了icu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健全、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icu在本院属新兴的一门学科,收集全院各科室以及外院的危重病人,机构庞杂,医疗护理任务繁重,而我科的护理人员均年龄较轻,资历浅,工作责任心不够强,且icu护士人员流动较大,因此制订一套严格周密,切实可行的制度常规,以保证icu的护理工作正常运转,本年度在原有_年icu护理工作试行草案中,不断完善和修改草案,增加了各项护理操作常规,急救药品毒麻药品每日每班清点制,无菌物品管理制度,护士培训计划,消毒隔离制度等,制定的同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各项制度常规保证了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从而使icu秩序井然,忙而不乱,其工作效能得以充分发挥。

三、提高护理人员业务素质,加强自身建设:

由于icu的工作性质及严格要求,护士始终处于病人治疗及观察的第一线。因此,护理人员的素质如何,将直接关系到icu的工作效率。这一年来,icu护士的培训工作是我工作之重点,在icu护士的后续教育中,我采取了在职培训,外出进修,自学与考核相结合等办法,并结合医疗定期举办科内业务讲座及参加护理查房,严格按照_年icu护士培训计划>进行培训并考核,_年度先后输送两名护理人员到上海北京进修,全科护理人员均参加了护理专科或本科的在职教育,一年的培训使得icu护士能胜任日常工作,大多数护士成为icu熟练人才。

要做好icu护士姐妹的领头雁,不加强自身学习是不行的,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我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并在媒体和网络上查阅icu相关资料,学习和探索,以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之外,本年度还参加了护理本科的在职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与此同时,协助院长顺利完成了>这一课题,并通过了市科委鉴定,除此之外,还参与了我科>课题的研究。

_年度我科收治病人___余例,成功抢救了急重症胰腺炎,特重度颅脑外伤,心肺复苏后,多发伤等危重症患者,还配合心胸外科顺利完成了多例心外手术后的监护任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一年来的护理工作由于院领导和科主任的重视,支持和帮助,内强管理,外塑形象,在护理质量,职业道德建设上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许多的缺点,有待进一步改善。

icu护士个人总结5篇精选四

岁末年初回顾icu病房起步的这一年当中,我在担任icu护士长这一年期间,在院领导的关心下,在科主任和护理部主任的帮助和支持下,使icu的护理工作得以正常运行,icu护士个人工作总结。这一年来,在继续深入开展创群众满意医院和打击商业贿赂的思想指导下,顺利完成了本职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做如下几方面总结:

一、完善病房设施,加强病房管理

icu是危重病人进行抢救和严密监测的场所,要求病房环境合理、简洁、方便,利于观察和抢救,病房的抢救设施齐全,在原有icu病房的简陋条件和设施下,在院领导的支持下,完善了各项设施和仪器,一年当中,增设了3台呼吸机,6台注射泵,2台输液泵,以及各种医疗用品。并安装了热水器,室内开水供应设施,以及各种生活设施,以优质的病房条件服务于患者,方便的工作条件利于医护人员,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使得icu的病房条件在本市以及周边地区处于水平。完善的设施离不开有效的管理,这一年中制定了:icu贵重仪器管理制度,贵重药品管理制度,病房消毒措施。做到物品定点定位放置,固定了仪器管理人员,药品管理人员和物资管理人员。一年来,有效的病房管理保证了icu日常工作。

二、建立、健全、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icu在本院属新兴的一门学科,收集全院各科室以及外院的危重病人,机构庞杂,医疗护理任务繁重,而我科的护理人员均年龄较轻,资历浅,工作责任心不够强,且icu护士人员流动较大,因此制订一套严格周密,切实可行的制度常规,以保证icu的护理工作正常运转,本年度在原有_年icu护理工作试行草案中,不断完善和修改草案,增加了各项护理操作常规,急救药品毒麻药品每日每班清点制,无菌物品管理制度,护士培训计划,消毒隔离制度等,制定的同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各项制度常规保证了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从而使icu秩序井然,忙而不乱,其工作效能得以充分发挥,工作总结《icu护士个人工作总结》。

三、提高护理人员业务素质,加强自身建设

由于icu的工作性质及严格要求,护士始终处于病人治疗及观察的第一线。因此,护理人员的素质如何,将直接关系到icu的工作效率。这一年来,icu护士的培训工作是我工作之重点,在icu护士的后续教育中,我采取了在职培训,外出进修,自学与考核相结合等办法,并结合医疗定期举办科内业务讲座及参加护理查房,严格按照_年icu护士培训计划>进行培训并考核,_年度先后输送两名护理人员到上海北京进修,全科护理人员均参加了护理专科或本科的在职教育,一年的培训使得icu护士能胜任日常工作,大多数护士成为icu熟练人才。

要做好icu护士姐妹的领头雁,不加强自身学习是不行的,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我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并在媒体和网络上查阅icu相关资料,学习和探索,以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之外,本年度还参加了护理本科的在职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与此同时,协助院长顺利完成了>这一课题,并通过了市科委鉴定,除此之外,还参与了我科>课题的研究。

_年度我科收治病人___余例,成功抢救了急重症胰腺炎,特重度颅脑外伤,心肺复苏后,多发伤等危重症患者,还配合心胸外科顺利完成了多例心外手术后的监护任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一年来的护理工作由于院领导和科主任的重视,支持和帮助,内强管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外塑形象,在护理质量,职业道德建设上取得一定成绩,但也存在许多的缺点,有待进一步改善。

icu护士个人总结5篇精选五

一年来,在院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高主任和护士长的精心培养下,在院科同仁的密切配合下,在小组成员的大力支持下,我始终牢记神圣职责、忠诚伟大事业,真情护理、率先垂范、善于沟通、勤学善用,严格遵守医院及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从未迟到早退和病假,较好地履行了岗位职责。及时跟进学习党的创新理论,立足岗位实际,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作为军嫂,勇挑工作、家庭两副重担,还让丈夫一门心思保家卫国,虽然生活艰辛,但更感荣耀,个人被医院党委表彰为2015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一、真情护理,耐心肯干。“护士必须要有同情心

和一双愿意工作的手”,南丁格尔这句话一直激励着我。我把工作岗位视为践行宗旨的实践支点,以危重症患者为中心,视患者为亲人,始终微笑服务,恪守“病人无错”原则,常常换位思考,踏踏实实做好自己的护理工作,尽力让患者安心、家属放心,多次获得病人及家属表扬。一是细心完成生活护理,在严格执行医嘱的情况基础上,积极做好病人卫生护理和褥疮护理,帮助病人及时翻身、保持舒适及功能体位、锻炼肢体功能,耐心协助病人进食,及时处理返流,时刻保持鼻饲通畅,热心开展情志护理和健康教育,向新入病人及家属做好入院宣教;一丝不苟地搞好交接班、患者用具高温消毒、时刻保持保持床单位整洁及仪器整洁。二是悉心关注管理病情,密切观察病人人工气道、血压等各项体征,遇有情况,及时向医生反映;正确管理使用呼吸机、监护仪、微泵、除颤仪等设备仪器,及时处理病情。三是经常巡视病房,了解患者情况,及时书写护理文书,突遇抢救时,仍坚持在两小时内补记完成。

二、率先垂范,尽心带教。担任小组长后,我迅速融入岗位,努力提升抢救技术,尽心履职。一是以身作则带动组员。我给自己定下一条规矩:“别人不干的,我干;别人干不了的,我干。”一次,值班医生正与病人家属沟通,突然病人全身颤抖起来,如果不能迅速建立通道,病人的生命就将结束。见此情形,我立刻动手为病人建立起通道来。一次次努力换来一次次失败,同事们都劝我,“唐糖,这种情况下已经没法建立通道了,而且建不了通道,跟你也没关系,就别执着,别白费力气了。”“不到最后一刻,决不能放弃生命。”于是我高声喊到:“继续,只要努力就还有希望”。大家看我还没停手,又提起精神,动起手来。接着,又是失败、努力、失败、努力……终于,通道建起来了,病人得救了。大家欣喜若狂、相互拥抱,眼睛里闪着激动的泪光。那一刻,我们深刻感受到了白衣天使的荣光与使命。二是尽心帮带,放手不放眼。首先摸清人员底数,根据组员能力素质和特点,按照性格互补、新老搭配的原则,科学制定护理计划,合理分床,认真督促落实,细心检查监督医嘱完成情况和各项操作规程,跟进指导帮助,协助完成困难护理操作。同时,认真做好组员思想工作,利用工作生活中的有利时机,引导组员规划成长路线,激发干好工作的内动力;灵活运动表扬与批评,对好人好事进行大张旗鼓地表扬,自费进行“小奖励”,及时指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批评恰当,激发工作热情。认认真真工作获得了同事们的认可,在多次的月考评中获得优秀

三、善于沟通、团结协作。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医院和科室荣誉。积极参加科室活动,从未因非工作原因缺席过。主动了解同事的难处,努力为大家排忧解难。注重加强对上请示报告,积极保持与其他小组的沟通交流,坚持与医生密切协作,宁愿辛苦一些、多干一点,遇有问题也能主动担责不推诿。

四、锐意进取、勤学善用。非学无以广才、非学无以增智、非学无以立德。“打铁还的自身硬”,我坚持把学习作为一种精神追求。非常珍惜科室和支部学习,积极参加院外学习,即使拖着夜班后疲惫的身体,也能集中精力专心听课,认真笔记,三年来从未缺席迟到过。时常温故《重症护理学》,广泛涉猎《中华护理杂志》、《中华危重症杂志》和网络危重症护理知识,联系工作实际,认真撰写了3篇论文。对人工气道和血液净化治疗知识特别感兴趣,积极参加静脉小组工作,致力于努力降低科室导管感染率。

六、存在问题和不足。一是虽然写了3篇论文,但未成功发表,还需加强学习研究。下一步,在高年资老师的带领下,要积极努力进行院基金项目课题的研究,认真搞好科室三个品管圈小组的工作,不断积累经验,收集临床数据,积极撰写论文。二是不良事件偶有发生,下一步,要继续加强学习,更加细心地完成工作、搞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努力杜绝不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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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患病时,身体会产生不同的心理反应和精神症状,特别是病情加重需要转入ICU进一步治疗时,清醒的患者会产生焦滤,恐惧,不安全感及烦躁等不良情绪,严重的甚至会导致病情的恶化,因此做好危重病人的心理护理是十分必要的。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icu病人的心理护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ICU重症患者需要隔离监护治疗,封闭的环境,陌生的监护仪、治疗仪,容易让病人产生心理障碍,治疗过程中尤其需要心理护理的配合,而且面对不同的病情,在治疗的不同阶段,心理护理的方式及内容应有所不同。全面合理的整体化护理是促进患者心理健康的有效 措施 ,尤其是病情较重的患者须进一步加强心理疏导干预。

【关键词】ICU;重症患者;心理护理

重症监护室(ICU)的患者病情重,病情进展快,变化大,ICU通常是全封闭管理的科室,一般不允许家属陪护。不同的病人心理反应也有很大的差别。尽管ICU有完善的设备,周全的医疗护理,仍有病人在监护期间出现不良心理反应。有报道称ICU病人的心理障碍发生率为14%~72%[1]。如何对多病种不同类型病人进行有效的心理护理,减少不良心理反应,使患者积极配合治疗直至身心尽早康复,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现结合临床工作将护理归纳如下:

1患者出现不良情绪的原因

1.1病房环境的影响:ICU是一个集中了全院各科室、各专业的危重病人之地,患者神志清醒后表现出惊恐万分,有的是一种模糊的不安,有的为自己的疾病担忧、紧张和害怕,其是当夜幕降临,周围一片寂静,此时患者害怕和恐惧感骤然上升,在看见或听见他人的痛苦和死亡时,焦虑、恐惧感则进一步加剧。ICU的各种先进仪器及工作人员不停地进行一系列复杂的操作,加之为了便于监护和治疗,ICU没有“时间性”,灯光常明,不知白天黑夜,不能出声,不能活动,这种环境容易使患者不安,产生心理压力[2]。

1.2孤独和沮丧:患者神志清醒后剧烈挣扎,精神处于萎靡、瘫痪状态,反应淡漠,严重失眠,情绪悲观,主要是由于患者术后醒来有种“再生”的感觉。他们希望离亲人近些,获得精神安慰,而ICU患者多不允许亲人陪护,患者倍感孤独和沮丧。

1.3缺乏信任容易猜疑:在ICU病房中除了有限的探视时间和与医护人员交流外,ICU病人的视觉刺激仅限于头顶上的天花板和四周白色的墙壁。声音刺激则限于单调的监护仪、通气机、营养泵和输氧管的声音,因此,ICU各种声音和视觉刺激可诱发患者不良心理反应,引起患者认知、判断力低下,出现对时间场所的认知障碍,不能正确理解医护人员的有关治疗、护理方面的解释,猜疑医护人员对自己隐瞒病情,不提供病史,有不适也不讲给医生、护士听,对医护人员缺乏信任。

1.4睡眠的影响:ICU病房内由于经常对病人进行评估和治疗,加上对其血液动力学和呼吸状态的监护,使得病人不断的接受单调感觉输入,这种环境容易对睡眠产生不良影响。除此以外,夜间的护理活动以及病人基础疾病的治疗和仪器的机械声、报警声以及气管吸痰声给患者带来精神上的异常刺激,都是会引起病人的睡眠不良。

1.5经济方面的担忧:ICU病房不仅住院费高,除了基本的额住院、一般治疗护理费用外,还有特殊检测的收费及昂贵的材料费,给病人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思想包袱,使其不能安心配合治疗。

2心理护理措施

2.1重视护患交流,增进沟通:护士是监护环境中的重要调节者,调节患者情绪、减轻患者痛苦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护士应当主动向患者介绍ICU病室情况,重视与患者的沟通,以利于减轻患者的恐惧、紧张心理,随时向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使患者的合理需求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 2.2满足患者的需要:根据患者的心理特点,尽量满足患者的愿望。ICU室内布置尽量贴近生活,增加生活气息,内温湿度及光线可以调整,有较好的隔音或消音装置,尽量保持环境的相对安静; 此外,还可以为病人适当准备报刊杂志,允许病人使用耳机听收音机,摆放自己熟悉的物品或家人的照片,最大限度改变枯燥无味的ICU生活[3]。

2.3做好心理疏导工作:ICU重症患者在住院期间的心理变化较大,随着病情的变化,情绪也随之波动,因此,做好病人的心理疏导工作是极为重要的。心理疏导就是通过护士的分析和引导,逐步缓解或减轻患者存在的心理问题和压力,使其从不愿意合作、不愿意接受治疗到主动迫切要求治疗,从错误认识到正确认识,从逃避现实到主动面对现实,从不良心理状态转化。

2.4保证病人的睡眠环境:睡眠不仅可以保证病人体力的恢复,还可以使病人放松紧张的情绪,对病人的康复尤为重要。如提供柔软、平整、干净的床铺,高度合适的枕头和厚薄适中的被褥,协助病人取舒适的卧位姿势,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夜间关闭日光灯,使用光线柔和的壁灯,尽量使机械声和谈话、走路等人为的噪声降低到最低限度,集中进行治疗和护理,减少对病人的睡眠干扰,为病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睡眠环境。

2.5各项护理措施及操作均应争取患者合作:在患者清醒的情况下,护士要取得患者的理解跟合作,采取任何措施和操作前要跟患者说明目的、步骤,使得患者能够主动配合治疗,避免直接影响患者的情绪。

3讨论

危重症患者的心理护理,主要指处于清醒状态的患者的护理,由于病情危重,神志清醒,多数病人产生焦虑、恐惧、抑郁、依赖等不良心理反应。我们针对病人的不良情绪,及时疏导,耐心解释,以增加病人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及时与病人进行沟通和交流,给予安慰,满足患者的心理需要,对病人的康复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在ICU的紧张环境中,我们采用音乐疗法,可缓和患者的过度紧张情绪,减轻思想压力,对减轻和预防ICU综合症的出现,起到了应有的效果。认为针对气管插管患者插管期间出现的心理问题,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护理干预,可减少气管插管并发症的发生,大大改善患者的心理健康状况,为成功拔管及疾病的康复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俞森洋.现代机械通气的理论和实践.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0,844

[2]敖海清.心理应激相关疾病的研究探讨[J].中医药学刊,2004,22(8):1414

[3]马敏.ICU环境对患者身心影响的研究及思考[J].中华护理杂志,2004,39(4):306

【摘要】随着医学、护理科学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重症患者被收治于重症监护室。长期以来,人们对于疾病的原因、治疗以及恢复的全过程,往往过多重视躯体因素和病理因素的致病作用,而忽略了心理方面的影响,尤其对于ICU病房的清醒患者,特殊的病区环境给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有报道称ICU患者的心理障碍发生率为14%~72%,因此,在临床护理工作中,护理人员不仅要做好病情监护、基础护理,还要积极地做好心理护理,以减轻患者的心理障碍,针对不同患者的不同心理特点来实施相应的护理措施,来配合医生的治疗。笔者对ICU重症患者出现的心理问题、原因及护理干预的措施进行综述。

【关键词】ICU 护理 心理支持

1 ICU患者的心理问题

1.1 极度紧张、恐惧和焦虑 紧张、焦虑和恐惧是ICU患者中最为普遍的一种情绪反应,疾病的突然变化、环境的改变以及周围其他患者的死亡等都会让患者产生紧张和焦虑的情绪。加之ICU病房不允许家属陪同,让患者在陌生的环境中不由得会觉得恐惧。

1.2 孤独感和忧郁 患者更换到一个新的陌生的环境,与外界隔离,家属不能陪同,医务人员与之交流甚少,加之病房中各种监护仪器、呼吸机发出的声音干扰,让患者触景生情,产生孤独感和忧郁的心理。

1.3 ICU综合症 ICU综合症指患者在ICU监护过程中出现的以精神障碍为主,兼具其他表现的一组综合症。患者临床表现呈多样性,程度轻重不一,主要是以精神障碍为主,兼有其他伴随症状,包括谵妄状态、思维障碍、情感障碍、头痛失眠等。

1.4 无效性否认 无效性否认是个体有意或无意的采取了一些无效的否认行为,试图缓解因健康问题而产生的恐惧和焦虑,主要表现为对疾病的否认和对环境的抗拒,认为自己的病情很轻,不需要各种监护,要求尽快的出院等。

1.5 自我形象紊乱 是指患者对身体外观、结构、功能改变在感受、认知、信念、价值观等方面出现的健康问题,如创伤后的患者截肢后觉得自己身体残缺,对未来感到茫然,感到痛苦。

1.6 睡眠形态紊乱 睡眠形态紊乱是睡眠的生理机制发生病理变化所致的入睡困难、易醒、多梦、失眠等不同程度的睡眠质和量受损,给患者身心健康带来困扰,多与患者本身疾病、环境因素、药物影响有关。

1.7 对呼吸机和ICU病房的依赖 对ICU长期机械通气患者,习惯了被动通气,一旦脱离呼吸机,就感觉自己无法呼吸,由于ICU病房和普通病房人员配置和技术上的不同,患者在转往普通病房时担心自己会疾病复发,因此常会表现出幼稚的 儿童 行为不愿离开ICU病房,希望得到全面的照顾。

2 导致ICU患者各种心理问题的原因

2.1 疾病的相关因素 很多疾病不仅会在躯体功能方面对患者造成影响,还会对患者精神方面造成影响。如呼吸衰竭的患者,由于肺通气和换气功能障碍,导致气体交换受损,出现低氧血症和二氧化碳潴留;休克患者因有效循环血量骤减,组织器官的血液灌流不足导致脑缺血缺氧,这些疾病不仅能导致患者不同程度的谵妄,还会使患者出现烦躁不安、焦虑、恐惧等一系列负性情绪。

2.2 患者的认知因素 由于疾病的突然变化,导致患者身体功能受损或受限,加之患者对疾病的了解不够,认为病情的变化会导致自己的死亡,从而产生不安和恐惧的心理。对疾病的经历和认识水平,也会使得病情同样严重的不同的患者产生截然不同的反应和后果。

2.3 环境的影响 ICU病房的结构,人员配置和仪器都不用同于普通病房,初入ICU的患者,家属不能陪在身边,在日常工作中,医务人员会将更多的精力用在对患者病情的治疗和监护上,而忽略与患者的交流,加之ICU病房一般要求24小时照明,各种灯光和各种仪器警报声的影响,造成了患者听觉上和视觉上的负担,导致患者出现焦虑情绪和失眠等。

2.4 治疗因素 由于疾病的原因,往往会给予患者使用一定的镇静药物,如力月西等,这些药物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患者对药物的依赖,影响患者的睡眠状态。在治疗过程中,各种直接介入患者生命器官的管路,如各种引流管、气管内插管、深静脉导管等,都会给患者造成心理困扰,产生焦虑恐惧心理和自我形象的紊乱。另外,由于医务人员的问询和记录,会涉及一些患者平时不对人言的隐私,使患者产生焦虑不安,恐怕自己的信息被泄露。 3 护理干预措施

3.1 稳定患者的情绪 在临床工作中,医护人员应冷静、沉着、严肃,不在患者面前讨论病情,面对患者的询问,不要回答“我不知道”或者“你不用知道”等,对突发的病情,不要慌乱,避免加重患者的恐惧情绪。由于疾病的变化对身体功能造成的影响和对疾病预后的不可预知性,会导致患者心理失衡,我们要对此进行有效合理的心理疏导,不要强迫患者对情绪控制,要进行循序渐进的安稳和疏导。对病情稳重的患者,不要和患者讨论有关病情,同时要告诉患者家属注意对患者进行保密,做好保护性医疗工作。

3.2 心理支持和社会支持 ICU患者往往会因为身体原因和环境影响产生自卑心理,在临床工作中,医护人员要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通过语言动作的表达和情绪的感染,使患者心态趋于平和,同时要将关于患者的积极地信息反馈给患者,比如一些化验指标的好转,生命体征趋于正常等,来增加患者配合治疗的信心。ICU病房不允许家属陪住,可以适当的放开探视制度,动员患者的家属和朋友等加强对患者的鼓励和支持,使患者感受温暖。

3.3 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知能力 对疾病相关知识的缺乏容易让患者产生恐惧和焦虑的情绪,因此,在临床工作中,在对患者进行监护和治疗的同时,要向患者讲解相关的 医学知识 ,让患者加深对自身疾病的了解,知晓最新的医学水平的发展,帮助患者客观的看待自身的病情,来帮助患者自然解压。

3.4 创造良好的环境 陌生的环境容易让患者产生不安和孤独感,在日常工作中,医护人员要尽量减少噪声,言语要温和,不要大声喧哗,ICU病房的各种仪器和呼吸机会有各种报警音产生,在增加患者不安感的同时还影响患者的睡眠,所以,在临床工作中,要把各种仪器的报警音量调至合适的水平,在报警音响起时要第一时间消除报警原因,同时要向患者解释各种仪器的功能,缓解患者的不安情绪。

3.5 消除依赖心理 对使用呼吸机有依赖的患者,要向患者讲解使用呼吸机的原因和现在撤掉呼吸机的原因,让患者能了解自己的病情已经恢复到不用呼吸机的情况,同时告诉他呼吸机会放在床边,如有不适可是随时戴上,以缓解起紧张心理。对于要转出ICU的患者,要做好解释工作,同时说明他的病情已经大有好转,到普通病房后继续进行后续的治疗,让患者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增强自身抗病能力。

4 小结

ICU住院患者,由于病情危重,神志清醒,多数患者产生焦虑、恐惧、抑郁、依赖等不良心理反应。针对患者的不良情绪,及时疏导,耐心解释,以增加患者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及时与患者进行沟通和交流,给予安慰,满足患者的心理需要,同时为患者创造良好的环境,“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对患者的康复可起到重要作用。

参 考 文 献

[1]马敏.ICU环境对患者身心影响的研究及思考[J].中华护理杂志,2004,39(4):306.

[2]杜鹏,姚梅芳.ICU综合症的预防与护理[J].解放军护理杂志,2002.19(1):27-29.

[3]温新颜,廖莉茹.创伤性截瘫患者的心理反应和护理[J].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05,14(2):262.

[4]王志红,周兰姝.危重症护理学[M].人民军医出版社,2003.166.

[5]刘容.ICU护士与呼吸机依赖病人的护理[J].实用护理杂志,2003.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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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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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罗马法的基本精神2.西方法治文明的特征3.罗马法的复兴4.中世纪商法及现代民商分立传统5.雅典宪法的民主内涵6.大陆法系的演变7.英美法系的演变8.英国信托制度的发展及意义9.判例法传统简析10.英美法程序先于权利原则的内涵及意义11.英美陪审制度历史比较12.美国联邦宪法的灵活性、开放性13.从西方法治发展看公、私法分离的意义14.德法民法典的时代特征之比较15.美国宪法中的违宪审查权16.论自然法思想及其历史价值17.古典自然法学和近现代法制18.重新认识萨维尼及其思想的借鉴意义19.东西方平等观念的异同分析20.简析经济分析法学21.中国古代防治官吏腐败的对策22.中国古代的官吏管理23.中国近代继承制度的变迁24.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25.中国古代婚姻法的特点26.中国传统债权制度27.中国传统的家庭制度物色28.秦朝法制关于自然资源的保护29.《唐律疏议》中的正统法律思想30.沈家本的法律思想31.梁启超的法律思想32.孙中山王权宪法理论33.章太炎的中华民国的设计34.洋务派的法律思想35.黄宗义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批判36.包拯的法律思想37.董仲舒与“春秋决狱”38.柳字之的法律思想39.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40.论WTO框架下中国经济法的发展41.论经济法的责任42.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43.论经济法的地位44.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45.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46.论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47.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48.论经济法的体系49.论经济法的实施50.论经济法律关系51.论经济法主体52.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53.论经济职权54.论经济法主体的义务55.市场准入理论与主体规则56.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问题研究57.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研究58.企业集团内部运作中的法律问题59.企业集团组建中的反垄断法问题研究60.论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61.论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62.论公司的基本制度63.公司变更制度研究64.董事会制度研究65.论破产法的性质66.我国竞争立法的现状与完善67.论反不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68.论反垄断法的性质69.论行政性垄断70.论经济性垄断71.企业合并对竞争的影响用法律调控72.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73.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74.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研究75.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76.论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77.论产品质量法的理论基础78.论产品缺陷责任79.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80.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81.论违反新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82.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83.论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84.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85.论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86.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87.论当代环境法学的发展88.论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89.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90.论税收法定原则91.论医疗保险法律制度92.论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及完善93.论婚姻的目的和意义94.婚姻的伦理本质95.论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96.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97.论我国婚姻法的伦理精神98.婚姻登记制度在婚姻法中的定位99.事实婚姻100.婚姻无效与婚姻的撤销101.家庭暴力问题研究102.重婚的认定与处理103.婚姻法在民法典中的立法定位104.论婚姻利益及其救济105.夫妻财产制研究106.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选择107.约定财产制108.论特有财产制109.对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的评价110.论配偶权111.亲权制度研究112.监护制度研究113.收养制度研究114.寄养关系研究115.对继父母与继子关系问题的探讨116.论亲属关系发生的根据与立法界定117.论离婚的条件118.对缺席判决离婚问题的研究119.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120.论探望权121.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122.论跨国婚姻的法律规则123.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124.论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125.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婚姻家庭制度126.生育制度问题研究127.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128.同居关系问题研究129.同性“婚姻”研究130.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131.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介定132.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133.论夫妻共同财产134.夫妻个人债务的介定135.论离婚损害赔偿136.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137.论夫妻的法定代理权138.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139.保护军婚与诉权冲突的问题140.离婚自由权及其限制141.婚姻关系的法律定性研究142.婚姻规律与婚姻立法143.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144.再婚问题研究145.论我国婚姻法的完善146.婚姻仪式的价值研究147.生育权的法律定位148.夫妻间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研究149.论人大在民主政治中的地位150.论宪法实施的保障151.谈如何健全人大制度152.正确行使公民的自由与权利153.试论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154.试论行政强制措施155.试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156.试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157.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158.论法院独立审判159.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160.判例与中国法制建设161.市场经济与法制观念162.犯罪本质特征之我见163.试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164.试论犯罪的着手165.也谈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166.也论上诉不加刑原则167.论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与职能168.论直接言词原则169.论民法中的推定制度170.论表见代理制度171.论民法上的情事变更原则172.违约金、赔偿金的比较研究173.论民事权利和私力救济174.论新民事诉讼法的变革175.论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新特点176.民事诉讼目的论177.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178.明清律对我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影响179.试论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180.论国际经济法制及其发展方向181.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观念的更新182.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83.试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184.论法制统一185.略论法的特征186.法制与人权187.论法制改革188.略论身份犯189.刑罚职能初探190.刑罚目的论191.罪疑惟轻论192.论死刑193.论累犯194.论公开审判195.论无罪推定196.抵押制度研究197.论隐私权198.论定金的适用199.论免责条款200.论诉权

可以写关于减刑、假释等的论文,也可以写一下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合同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写论文主要是作者的看法,不要照抄网上的一些论文。

国外关于临时监护制度的研究论文

国外立法普遍认为,监护人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并且推定发生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时监护人在管束监护人方面有过错,如监护人举证已尽监护之责则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已尽监护之责的,仅仅是减轻其责任,并非免除其责任,有些同志据此认为监护人应当是依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笔者认为他们疏忽了一点,虽然监护人在已尽监护职责时仍需承担责任,但已减轻了其部分责任,则受害人事实上就其所受损害应获得的赔偿因为该条规定而减少了,也就是说受害人可能自己并无过错却事实上承担了一定的责任,这一点与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要求的当不能证明受害人有过错时,加害人需承担全部责任的特征是截然不同的,因此笔者认为完全可以否定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说法。有人提出监护人承担的是替代责任,笔者对此更不赞同,通常认为只是被替代人在为替代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时致人损害,才导致替代责任的发生,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显然本身并不存在这种利益关系;并且,如果监护人是替代被监护人承担责任,在受害人要求监护人赔偿时就不应再考虑监护人是否已尽监护之责,只需考查被监护人对侵权行为的过错,而因监护人已尽监护之责就减轻其赔偿责任的规定就更不合理了。有学者提出,当监护人已尽监护职责时,所承担的是一种“公平责任”,笔者对此赞同,监护人此时并无过错,但因其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特殊关系�由其对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承担适当赔偿责任符合公平责任的内容。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必须是法律有明确规定,既然第一百三十三条并未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至少在排除监护人已尽监护之责的情况下,我国的民法并未标新立异,监护人所承担的责任仍然是过错责任,监护人的赔偿责任是建立在其履行监护职责有过错的基础之上的,只是补充规定了监护人在已尽监护之责时的公平责任。论替代责任的具体类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产生活行为的日趋复杂,侵权制度日益发展完善,侵权行为人与赔偿责任人相分离的替代责任制度也应运而生,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替代责任这一概念,它在学者的论述中常被论及并出现在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中,但学者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并不一致,尤其是在替代责任的具体类型即替代责任包括哪些侵权行为的理解上更是大相径庭。 如果不能确定哪些侵权责任属于替代责任,哪些属于直接责任,从而过于缩小或扩大了替代责任的外延,就不能根据替代责任的原则确定侵权行为的责任人及其赔偿责任,或者不利于受害人的保护,或者加重第三人的责任从而损害第三人利益,那将失去替代责任制度的意义。所以本文力图通过研究替代责任的源流和特征并借鉴其他国家对替代责任制度的立法规定来确定替代责任的具体类型。 论文的主体部分通过对替代责任特征的论证,针对学者的相关观点,一一分析了委托人责任、定作人责任、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人责任、教育机构责任和物件主人对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国家对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等类型,笔者认为上述类型都不属于替代责任的具体类型,其具体类型应当主要包含雇主责任和监护人责任两种。最后,笔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外立法,对雇主责任和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前言。该部分对与本论文所涉问题相关的文献作一综述,并说明了本论文的选题依据和现实意义,展示了行文的思路和逻辑结构。 第二部分:正文。正文由四章构成:第一章论述了替代责任的基本内涵。这一部分分为三节,第一节是替代责任的起源、发展和现状。本文认为替代责任作为一种为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对准私犯的规定,在大陆法系中法国法和德国法都承认替代责任的存在。在英美法系中,基于夫对妻、家主对家员的侵权行为应承担完全责任的思想,英国在盎格鲁萨克逊时代就出现了要求雇主对雇员的不法行为负责的法律,发展到现代,替代责任制度也已经确立。 第二节论述了替代责任的概念。本文引述了其他学者和词典对替代责任所下的定义并简要评析之后认为,替代责任是指因责任人与他人的特殊关系,而对该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类型。 第三节论述了替代责任的特征。本文认为替代责任有三个特征:一、侵害行为人与赔偿责任人相分离。这一特征主要针对普通侵权责任而言,也针对侵权行为和赔偿责任人实则为一人的情况;二、行为人与责任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责任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控制和监督关系是责任人之所以要为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前提;三、责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替代责任人是为别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某种责任类型要求责任人自己有过错才成立,那么这种责任就应属于自己责任。 第二章:替代责任的具体类型,也即本文的主体部分。所谓具体类型也就是替代责任的外延,即哪些侵权责任属于替代责任。本文首先引述国外法律对替代责任的具体类型的规定。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一词本身是我国从英美法系引进来的,又与大陆法系的非自己行为责任相类似,笔者认为要更好地理解它包括哪些具体类型,应该充分了解它在其他国家的规定情况。这一点也是我国目前论述替代责任的文章中比较缺乏的。第二节阐述我国理论界目前对替代责任具体类型的讨论。我国理论界目前对替代责任应包括哪些具体类型并无定论,但是普遍认为雇主责任属于替代责任,甚至有学者认为替代责任仅仅是雇主责任,还有学者认为委托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定作人对承揽人、物件主人对物件致人损害等承担的也是替代责任。本文在第三节一一论述了本文对委托人责任、定作人责任、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人责任、教育机构责任和对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判断,认为它们都不符合替代责任的特征,因此都不属于替代责任的具体类型。第四节论述了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的责任的性质。国家对它们的职务行为侵权所承担的不是替代责任而是自己责任,国家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范围内的非职务行为侵权承担替代责任,这类似于雇主责任。所谓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范围内的非职务行为,是指为了从事职务行为而为的辅助性工作,例如法官的职务行为是审判案件,判决错误则由国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在为了取证出差的途中开车撞伤行人,则应由所属法院承担替代责任而不是国家责任。第五节提出本文的核心论点:根据替代责任的特征,替代责任的具体类型应主要包括雇主替代责任和监护人替代责任两类。 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论述雇主替代责任和监护人替代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两者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均规定为适用无过错责任,笔者也赞同这一规定。雇主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一、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是雇员者工作范围内的行为;三、雇员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前两者在实际案例中经常引起争议,本文对此也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 监护人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有三项:一、行为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责任人与行为人之间有监护关系;三、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对受害人造成损害。在分析第二项构成要件时,本文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特殊情况如手艺人对学徒的责任、精神病院对其看护的精神病人的责任、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人问题等逐一分析并得出了自己的结论。 第三部分:结论,也即本文的主要观点。本文通过以上分析,认为替代责任是指因责任人与他人的特殊关系,而对该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它主要包含两种具体类型,即雇主责任和监护人责任,这两种责任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替代责任制度的确立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一、本文通过论证,得出替代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的结论,有一定的创新意义。 二、本文通过对替代责任的特征的界定来确定哪些侵权责任属于替代责任的具体类型,这一研究角度有一定的创新意义,也得出了比较独特的结论。 三、本文在分析定作人责任、委托人责任、教育机构责任等为什么不属于替代责任时,论证比较深入;对监护人替代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分析比较具体,有一定的创新性。 本文的不足之处: 由于学术水平和时间的局限,本文对替代责任内涵的论述不够深入,对其具体类型的分析也远不够完善,有待各位专家和评审批评指正。【内容摘要】监护人承担之侵权责任是种比较特殊的侵权责任种类,又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责任能力问题学界观点不一,各国立法选择差异较大,造成有关监护人之侵权责任的性质是否属于替代责任存在认识上的混乱,甚至是错误,对此,笔者主张监护人承担之侵权责任还是自我责任,并没有发生所谓侵权责任的转移或替代。一、监护人承担之侵权责任立法规定及学界观点《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该条基本继承了《民法通则》的第133条规定之精神,只是去除了单位监护人的特别内容。监护人承担之侵权责任性质,学界普遍持系替代责任的观点:“监护人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1]“替代责任包括诸如国家机关就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监护人就其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致害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法人就其成员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也包括行为人就其致害物件引起的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2]“行为人承担的替代责任除了传统意义上的雇主责任、父母责任、公司就其董事承担的侵权责任之外,还包括其中众多类似的侵权责任”如果你要写监护人之替代责任的论文的话,先要把这个监护人之替代责任的含义写去来eg上面的,之后从你的观点出发写现在这种观念的坏处写eg浅谈无过错责任的替代这到底是谁的错呢?然后你再引发构想,你可以从监护人的想法开始说这个观念的不好。最后你可以说些个人的观念以及对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引发探讨资料在这有很多你可以看看

法律分析:1.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在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2.监护人出现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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