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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的缺点及对策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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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的缺点及对策研究论文

主要是其避免重复征税的优势增值税税制缺陷为了消除投资膨胀、稳定财政收入,1994年税制改革时采取了生产型增值税并一直延续至今,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对企业的负面影响越来突出。1.高科技企业消耗少纳税多,阻碍技术创新。现行增值税的特点是:企业消耗的生产资料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生产设备和劳动工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部分不能抵扣。同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技术转让费用等无形资产以及科技咨询费用的投入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这非常不利于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因为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就是消耗原材料少,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高,研发费用高。结果是销售收入相当的企业,传统的加工贸易型企业由于消耗的生产资料多,其进项税额抵扣得多,纳税就少;高新技术企业消耗资源少,进项税额抵扣少,纳税反而多。在某种意义上,这种税收政策是在鼓励企业搞加工贸易,挫伤了企业走自主创新之路的积极性。为振兴东北经济,国家在东北地区实行了增量抵扣的增值税改革试点,日前财政部官员透露增值税转型试点已经“瞄准”了中部地区,说明国家已经十分重视并决心逐步解决增值税税制缺陷问题,也说明对生产型增值税给高新技术产业造成的负面影响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消费型增值税最适宜采用发票扣税法,对每笔交易的税额进行计算,是一种先进而规范的增值税类型,有利于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减少企业资金的垫支,有效地刺激投资和技术革新,促进经济增长,为欧共体及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采用,是增值税发展的主流。增值税改革试点人为地把资源配置扭曲了,一部分地区允许抵扣,另外的地区不能享受这种待遇,会扰乱微观经济主体的决策,不但会带来征管成本加大,退税手续繁杂,甚至诱使部分企业偷税、漏税的情况发生。高新技术行业应尽早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不必等到增值税转型在全国铺开。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着诸多缺点。如对扩大投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具有抑制作用;对外购商品重复征税,不利于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等等。 1、“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制本身规定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能扣除。关于“生产型”增值税的定义,我国税法没有给出“生产型”增值税的法定定义。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中所含增值税税款,是以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减去其耗用的外购商品和劳务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所以,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就规定,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允许扣除,这就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曾举例说,比如一家企业要购买一套设备,设备的价格是1万元,按照17%的增值税,实际企业购买时必须付11700元钱,其中包括购买10000元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1700元。但是在企业生产出产品进行销售时,根据现行增值税制规定,企业购买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1700元不能申报抵扣。实际上相当于对企业进行了重复征税,对企业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有关研究表明:重复征税问题,一方面会抑制投资的增长,另一方面会抑制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高科技产业和基础产业的发展。 2、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而西方国家普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目前,世界上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已经很少,我国属于“很少”中的一员。而且,我国增值税的法定基本税率为17%,“如果换算成同国外可比口径,即换算成‘消费型’增值税,则税率高达23%,高于西方国家的水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且税率过高,不利于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参与竞争。即使我国对出口商品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但与国外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相比,产品中仍隐含着部分税金,并不是真正的完全退税,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我国商品的竞争力。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太多,发挥作用太少,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对部分货物实行13%的低税率和八种项目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在运行过程中,国家又陆续出台了一些减免税项目和一系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优惠措施。比如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超税负即征即退、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等等,这些优惠政策大都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区域性、范围性,内行人记不住,外行人看不懂,操作上十分困难,发挥的作用常常有悖于制定政策的初衷,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以民政福利企业为例:政策规定,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享受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实际操作中,这个50%比例税务机关难以把握,真假残疾人税务机关无法辨别,平时是正常人,税务机关检查时就成了聋哑人。另外,临时工与正式工能否一样参与比例计算,残疾人的事假、病假应不应该剔除等,一直困扰着税务机关,也为个别纳税人制造假象取优惠政策提供托词借口。再者,“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优惠政策,目的是为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物质保障,确保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而实际上,“随着体制改革后福利利企业个体成份的不断递增及我国加入WTO后,外商合资、独资企业的纷纷登场,使福利企业的大部分减免税金被经营者占有。”真正用于残疾人方面实在是极少的一部分,“现行的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作用逐渐削弱。” (三)、增值不征税,有悖于增值税原理,为企业提供广泛的避税机会。 国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这一政策的实施,造成了部分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增值不缴税的问题,违背了增值税的基本原则。 例如,甲油厂某月收购大豆10万元,开具收购发票后计提增值税进项10万元×13%=1.3万元。当月甲油厂将该批大豆转售给乙油厂,价税合计11万元,应提增值税销项税110000÷(1+13%)×13%=12654.87(元)。应纳税额为-345.13元。如果该公司以13%毛利率即11.3万元价格出售此批货物,则应提销项税额为1.3万元,应纳增值税为零。该项业务实际产生了增值,却征收不到增值税,有人把这种现象称之为“高抵低征”现象。 从表面上看,从事农产品经营及加工的行业其增值税进项、销项的税率都是13%(有的销项为17%),但由于进项税额按含税价计算,销项税额按不含税价计算,形成了税基口径不一致,进而造成了增值不缴税的“怪现象”,违背了增值税的基本原理。“高抵低征”,为部分经营农产品购销业务的商贸企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企业长期零申报、负申报提供充分的理由,也为他们的合理避税提供广泛的机会。 (四)、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等具有扣税功能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难以控制,带来诸多严重问题。 现行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具有扣税功能的凭证还有: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海关完税证等,税务部门称之为“四小票”。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日益严格,一些不法分子不断变换犯罪手法,把作案目标转向“四小票”。原因是这四张票没有全部纳入“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监管,但可以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此,不法分子一方面利用这“四小票”进行虚开,提高下一环节增值税进项税额,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另一方面,他们利用销售给直接消费者或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漏洞,隐蔽销售收入以减少销项税额。这些问题已成为当前增值税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因此,加强“四小票”管理是国税系统当前及至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重要工作。 “四小票”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农产品收购发票。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实行自填、自核、自报,如何开、开多少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且收购的对象大多是个人,多为现金交易,发票的填开很容易失真。在我国冒充军人、警察是犯法的,而冒充农民就谈不上犯什么法了,加上农民经纪人的出现,使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成了少数不法纳税人的偷税工具。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农产品收购发票在使用上存在以下诸多问题: 1、擅自扩大收购金额,虚抵进项税额。主要表现在:(1)、将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购进货物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入账。如木材深加工企业将购进芯板开成原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将购进劳务或其他费用挤入农产品收购成本。如将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加工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挤入农产品的收购成本;还有的企业不满足运输发票抵扣7%的进项税,即使承运单位开具运输发票,也只当作一张废纸,弃之不用,仍要自己开具免税农产品发票,以达到自己多抵扣增值税之目的,造成了大量税收流失。(3)、个别企业虚增收购数量,提高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额度,长期在存货科目挂账或报亏损,一方面扩大抵扣,少缴增值税,另一方面造成虚增成本,少缴所得税。 2、虚构开票日期,人为调整纳税时间。少数企业有时因资金困难或者为了达到本月少缴税款的目的,在收购农产品时,故意把开具收购发票的时间提前或推迟;有的企业集中在月底两三天内开具,人为调整增值税的实现时间和应纳税额。 3、违规开具农产品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不规范,表现为项目填写不齐全、涂改等;超限额开具、虚构出售人等问题经常发生,且多为现金交易,资金流与实物流不一至等。 4、部分收购发票上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纯属瞎编乱造。对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按政策规定只有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才能开具收购发票。但这对大部分企业来说简直是不可能的,一则他们不能全部按近原料产地,二则他们也没有精力去逐户收购,三是农民个人也确实不愿卖给这些企业,就是真实收购农民的,该农民也很少会带着身份证去卖东西。为了抵扣税款,这些收购企业就得按农民逐人开具收购发票,身份证号码栏只有瞎编乱造。 5、个别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将认定前收购的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队伍庞大,征收率偏高,管理急需完善。 我国增值税参照国际惯例,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为标准,把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而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现阶段,小规模纳税人是增值税纳税人的主流,约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数的85%以上,部分地区比重还要高些。小规模纳税人的发展壮大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增值税政策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他们的利益,为他们能够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现行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办法,即以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乘以其适用的征收率得出其应纳增值税税额。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和几种特定货物的销售行为适用4%的征收率,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率。关键一点,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平竞争。从增值税实际税负来看,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率也明显高于一般纳税人税负率。特别是从事烟酒副食批发、家用电器、摩托车、通讯器材等经营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毛利率较低,若按征收率征税它们将无法生存。这些现象明显有悖于税收负担横向公平合理的重要原则。 (六)增值税“一税独大”地位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自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增值税始终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在多数年份,增值税收入额占到了全部税收收入总额的40-50%左右。仔细分析近四年以来我国主要税种的比重情况,从表(一)、表(二)中不难看出增值税举足轻重的霸主地位。这种“一税独大”的情况长期持续有可能会产生以下负面效应:一是将会给企业带来较大负担。二十世纪90年代初,我国经济总体上处于商品供不应求的局面,企业纯收入水平比较高,因此带动了增值税的较快增长。但目前总体经济状况已经从供不应求转为相对过剩,企业平均利润水平下降了许多。在此情况下,如果再将税收增长的主要负担压在企业肩上,则长期效果将是不容乐观。加上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格局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财富的分配已不再是向企业倾斜,因此税源结构和税制结构也应该相应地做出调整。二是增加了财政收入中的不稳定因素,一旦增值税出现大的问题,将会动摇政府财源的根本,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我国近四年主要税种的比重情况(表一略) 我国近四年主要税种的比重情况(表二) (七)偷、逃、增值税问题依然严重。 2002年,全国税务稽查部门共检查纳税人206.3万户,立案查处81.3万件,查补收入总额393.5亿元,入库366亿元。2003年,立案查处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案件3044起,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个体违法案件720多起,移送司法机关7600多起,查补入库税收390亿元。以上查补税收大部分是增值税,这也说明增值税税制本身和征收管理当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发票扣税问题,银行等金融机关监控等社会护税问题等等。 以上问题的存在充分说明,改革完善增值税制,规范增值税管理势在必行。 二、完善增值税的指导思想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税制改革作出了全面规划,并提出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税制改革原则。“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的根本经验的总结,也是对世界各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税制改革经验的借鉴,同时又有着深厚的现代税收理论根基,它吸收了供给学派的减税理论、最优税收理论等理论精华。”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完善我国增值税制的指导思想应该是:税制科学,公平负担,鼓励竞争,促进发展。 “税制科学”就是适应“简税制、宽税基”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增值税制。目前要紧的就是尽快实行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允许固定资产中所含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避免重复征税,鼓励投资,提高国内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适当扩大征收范围,尽可能保持增值税征收链条的完整。“公平负担”就是对于同一行业或者同一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分纳税人的经济性质,不分纳税人所处的地理区域,不分纳税人类别,增值税的负担应当一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税制体系,鼓励公平竞争,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 三、增值税改革的具体建议 (一)稳步渐进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和扩围。 1、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所谓“消费型”增值税,“就是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的所有投入物包括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额一次性全部扣除,使纳税人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外购投入物不在课税之列。”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不仅可取得对企业的普遍减税的效果,也能消除税负不公平,有效解决内外资企业对固定资产进项税扣除的区别对待问题,有效解决进口与国产设备分别实行不同的征、扣税办法而导致的政策分歧问题。 2004年初,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国家准备在东北地区8种行业率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只要试点工作基本顺利,就会很快向全国推广,因为增值税是一个链条管理,必须全国连成线才能充分发挥其优越性和先进性。 但是,增值税转型可能会带来财政减收,给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压力。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同时转型也会面临诸多困难,所以转型工作应该稳步渐进。目前国家在东北地区搞试点,也充分说明这一点。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我们建议转型后的增值税对于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的扣除问题,新老固定资产应区别对待,实现有序交替。即对转型之后新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当期全部允许扣除,转型之前购进的原存量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可采取按规定计算“期初固定资产已征税款”,定期动用审批的办法在5-8年的时间里慢慢消化。 2、适当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尽可能保持增值税征收链条的完整。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够普遍,影响着税制效率目标的实现,同时也造成税负不公平,增值税扩围的呼声日益高涨。“我国增值税转型后可以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三个行业,这样既有利于增值税税制的完善,保持增值税征收链条的完整,又有利于加强征收管理。”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三个行业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制造和销售关系十分密切,改征增值税后,可以解决销售货物给建筑业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偷逃税款的问题、运输费用的扣税问题等等。 (二)清理增值税优惠政策,减少优惠项目。 理想的增值税要求税率单一化,并且无减免。现行的增值税减免税项目和一系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优惠措施,使增值税的中性、效率等特性受到严重侵害,这既违背了开征增值税的初衷,同时也妨碍着税制效率和公平目标的实现。“对部分产品减免或返还增值税,造成增值税链条终断,又允许其销售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人为地把‘链条’接起来,其实这也是一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使增值税税率进一步偏离实际税负。不仅增值税的完整性遭到破坏,还容易被纳税人钻空子,逃避纳税。”“只有把增值税减免优惠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才能充分发挥增值税内在调节器作用。”(三)采取“实耗法”计征增值税,淡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的地位和作用。 鉴于现行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出现的种种弊端,建议采取“实耗法”计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后,应先将扣税凭证注明或依法计提的进项税额列入“递延资产---待抵扣税金”科目,经过生产或直接销售产品(商品)后,才可以按实际耗用或销售的产品(商品)成本以及规定的扣税率,计算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将这部分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从“递延资产---待抵扣税金”科目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做销售处理,其购进存货就无法减少,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纳税人一方面抵扣税款,另一方面又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偷逃税行为。同时也淡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的地位和作用,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问题也能得到有效遏制。 针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目前监督稽核完全失控的现实,建议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改用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农产品加工企业不愿或无法直接从零散的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免税农产品,大都是从农产品经纪人手中收购大批量的免税农产品,然后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在全国范围内认真开展一次规范经营免税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并取消农产品收购发票,一律用普通发票作为收购免税农产品扣税凭证。这样,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免税农产品时,自然要向出售者索要普通发票用于计算抵扣,那些无证经营免税农产品的经纪人,也就不得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普通发票,从而有效地防止税收流失和农产品经纪人靠偷税暴富的现象。对于季节性大批量收购农产品的企业,比如收购粮食、棉花、蚕茧等,可以委托当地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收购或由税务机关派员监督收购,然后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填制《收购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证明单》,经审验批准作为计提进项税额的依据;对少数农业生产者偶尔出售免税农产品给一般纳税人的,可持有关证明到税务机关免税代开普通发票。再者,用普通发票代替农产品收购发票还可以有效防止企业自己领取任意填开用以调节税款,甚至虚开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达到偷逃税目的等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管。 1、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按照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或者按一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减当期增值税,真正实现增值税是对增值额的征税。这就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必须取得发票,从而自发地加强自身的账证管理,最低标准也会按要求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税务机关征起税来也就有了依据,比起现在采取核定估征的办法来得科学。 我国台湾地区现行的新制营业税与大陆现行增值税的基本特征大致相同,也存在小规模纳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台湾的新制营业税规定:“除金融典当业与特种饮食业之外的规模狭小,平均月销售额末达到20万新台币的营业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1%,其中,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承销人和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的营业税率为0.1%。同时为了鼓励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取得统一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营业上使用的货物或劳务,可就其取得的发票上进项税额的10%抵扣其营业税额。”我们可以借鉴这种方法。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结合纳税人的税款支付能力,建议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确定为4%,并可以按照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或按规定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减当期增值税税额,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表面上看,降低了税负会造成税收收入的减少,但由于进货发票可以计算抵扣税款,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势必向销售方索要发票,税务机关就可以很大程度上掌握小规模纳税人的进货渠道和销售情况,从而扩大和提高了税基,应该是更有利于税收收入的增加。 2、强化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账证管理。最大限度地扩大小规模纳税人的建账范围,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强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从核算到销售每个环节都实行价税分离,普通发票也要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注明价税,真正体现增值税是价外税的特点。200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一步扩大了建账对象,为推行依法征税、依率计征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国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主要是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及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可的自制票据。对于白条、不按规定开据的发票或行政性收费收据、不按规定取得的发票或行政性收费收据、或者内容虚假的发票或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未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认可的自制凭证等等都不得作为记账的依据,也不得挤进成本进行税前列支。为提倡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购物时索取发票,政府可每年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推行发票给奖,有效吸引广大消费者索取发票的兴趣,尽可能达到发票的“都开都要”,从而达到控制纳税人利用发票偷逃税款的行径。在小规模纳税人和所有商业的一般纳税人中全面推行税控收银机,杜绝货物购销“体外循环”,规范市场运行秩序。 3、放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建议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除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以外,只要其具有比较健全的会计制度,能够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都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防止虚开专用发票,可根据其经营情况将相当规模的纳税人纳入金税工程管理,其余的可推行定额或剪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国家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增值税适用税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17%或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多少征多少,定期结算,超税负返还。国家得到了税收收入,也不会影响增值税的整体运行效果。 (五)严格结算制度,强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控作用。 1、金融机构不能为纳税人的现金交易提供便利。 随着银行等金融机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发展,信用卡、电子结算等现代化支付手段的广泛使用,使纳税人之间资金周转日益迅速、便捷和安全,然而现金甚至巨额现金交易行为却愈演愈烈,何也?因为现金交易可以做手脚,达到其偷税等不可告人的目的,所以很多纳税人尤其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遍采取现金交易,以此逃避税收监控。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实行居民储蓄存款实名制,从源头上控制现金的支付范围。对应该使用转账结算的经济往来,绝不允许使用现金支付。 2、规范企业银行账户账号的开设。 税务机关规范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管理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7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所以,国家可以规定:纳税人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必须有税务机关出具的准予开设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而且基本存款账户是唯一的。纳税人是法人或组织的,按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纳税人是自然人的,按居民身份证编号。其他存款账户绝不允许提取现金,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并授予一定的处罚权。这样一来,纳税人的货币性交易可以得到有效的监控。 应当说,增值税是我国现阶段乃至将来更长一段时期的主体税种,增值税税制的完善及其运行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税制改革的成败。我们应本着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实现公平税负,为各类企业的平等竞争赢造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等角度出发,不断改革,不断实践,不断创新,努力构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合理的增值税税制体系。

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对增值税的改革力度较大,扩大了征收范围、简化了税率档次、实行了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抵扣税款的机制,在税制和管理的科学化与国际化方面有了重大突破。但是,我国现行增值税,无论是在税制上,还是在征收管理方面,与理想的成熟型增值税(FULL-VAT)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还属于发展型即不完整型增值税(LESS-THAN-COMPLETE)。增值税的优越性还没有充分发挥,尚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弊端,主要有: 一、税制方面 (一)征收范围过窄 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社会再生产诸环节来看,主要集中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两个环节,没有延伸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和其他第三产业;从课征的对象来看,主要是动产和劳务,没有涉及到不动产。 由于征收范围较窄,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弊端。 1.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内在制约机制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发挥。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环环紧扣、税负公平的特征。如果从产品的投入、产出、交换到最终消费环节全面实行增值税,就像一根链条,一环紧扣一环,完整而严密,增值税的内在制约机制就能充分发挥作用。然而,我国现行增值税仅仅是在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两个环节征收,其他领域特别是与工业和商业关系十分密切的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等领域继续征收营业税,致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断,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明显削弱,增值税的优越性难以充分发挥。 2.增值税主体税种的地位受到威胁。增值税是我国的一个主体税种,但是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全国和广东省1998年比1994年分别减少了8.21个百分点和9.6个百分点,主体税种的地位明显降低。虽然1998年广东省增值税比重下降的势头得到扭转,但回升乏力,若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增值税主体税种的地位很难保证。 3.政策界限难以区分,征管实践中相互扯皮。由于我国现行流转税在征收范围上采取的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并立,前两者交叉征收,后两者互不交叉的格局,因此,在理论上,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边界可以分清。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活动行为日趋复杂,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有些行为征收的政策界限难以准确划分,如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等,再加上这两个税种分属不同的国税和地税机关征收,使得在实际征管工作中经常出现相互扯皮、发生争执的现象,给纳税人和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 4.不符合国际上增值税改革的发展方向。虽然世界各国推行增值税时,其征收范围并不完全相同,但总的来说,经济比较发达、社会基础较好、法制相对健全、管理手段较为先进的国家,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覆盖面-34-表1:税制建设广,如欧共体成员国等;发展中国家在推行增值税初期,由于受主客观条件制约,征收范围往往都比较窄。然而,就增值税改革发展趋势而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都在不断扩大,如法国、荷兰、丹麦、西班牙、秘鲁和阿根廷等,有些甚至还将房屋与建筑物等不动产纳入征收范围,如大多数经贸组织成员国都以标准税率对销售新建房屋征收增值税,其中新西兰和西班牙还对其他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二)税款抵扣不实 我国现行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在税款抵扣方面存在着少扣和多扣两种现象并存的状况,税款抵扣不实。具体表现在:(1)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从而造成上一环节已征增值税款在下一个环节抵扣不足。(2)增值税存在多档税率、征收率和抵扣率,如果购销环节的税率不一,就会导致增值税多扣或少扣,抵扣不实。(3)增值税两类纳税人在抵扣政策上不同,一般纳税人如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只能抵扣6%或4%,却必须按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纳税。(4)其他扣税凭证不够规范统一,也使得增值税款抵扣失实,如交通运输行业课征的是营业税,税率为3%,按增值税原理,其本不属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但目前我国不仅予以抵扣,而且抵扣率大大高于其税率。 增值税税款抵扣不实,不仅违反了增值税原理,而且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弊端。 1.重复课税问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1994年确立以增值税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是因为增值税能够较好地解决我国原税制存在的重复课税矛盾,实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但由于我国推行的是“生产型”而非“消费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因此,仍存在重复课税现象,并由于企业资本有机构成不同,重复课税的程度也不一。据对广东省部分企业1998年度经营情况调查分析,由于企业经营性的固定资产规模不同,在“生产型”和“消费型”增值税下重复征税的程度各异,税负率差别较大(详见表1)。 2.不利于扩大产品出口,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以不含税价格出口产品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是提高本国产品竞争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税款抵扣不足,即使按照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退税,出口产品仍然含有一定的增值税。我国以含税产品与国外无税产品竞争,无形中降低了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增加了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 3.增值税抵扣项目审核比较困难。由于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额不能抵扣,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如何准确划分固定资产与非固定资产的问题。虽然财务会计制度对此作出了规定,但具体到一些单位价值超过标准、但使用年限不够,或使用年限较长、单位价值却不到标准的项目,尤其是低值易耗品和修理零配件,是否作为固定资产,容易与企业发生分歧。同时,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多抵扣的目的,往往将大修理化整为零,增加了税收管理工作的难度。 4.不法分子利用扣税差异,偷逃国家税收。目前我国增值税允许抵扣的凭证种类多,扣除率不一,加上主要是依靠人工审核,辨别真伪较难,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扣税差异,大肆偷国家税款,如虚增运输费用、虚开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等,使国家利益受损。 (三)税收负担失衡 税负公平是增值税的一个显著特点。由于我国现行增值税在税率结构、政策和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生产型”增值税税负与产业结构的资本有机构成密切相关,使得增值税税收负担分布失衡。(1)行业之间增值税负担水平不同。一些高新技术等资金密集型产业,由于外购固定资产比重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税负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同时一些自然资源开采和以矿产品为生产资料的行业,增值税负明显高于平均水平(详见表2)。(2)增值税两纳税人之间税负水平不同。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方法上不同,使得两者的税负水平存在差异,如广东省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水平约为1.5%;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课征增值税,因此,销售毛利率高的商业企业如果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就比选择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低,反之则高。 3.与其他国家增值税负相比,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且标准税率比较高,因此,只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国家企业的外购固定资产价值占其整个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一定数额,即大于1减去我国增值税率与该国增值税率之比,我国企业的增值税负水平就高于该国的企业。如法国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20.6%,我国为17%,只要法国企业外购固定资产价值占其整个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17.5%(1-17%/20.6%)以上,我国增值税负担水平就要高于法国。事实上,法国作为世界经济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企业外购固定资产价值所占的比例一般都要远远超过这个数值,因而我国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基本都高于法国。 增值税税收负担分布失衡,主要存在以下弊端: 1.没有充分体现增值税公平税负的原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我国现行

分析企业增值税业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增值税是一种以产品和服务流通环节中所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间接税。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增值税,其适用范围也越来越广。而作为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税收总额约占我国总税收额的60%以上。增值税自实施以来有效地增加了我国的财政收入,对推动国内经济和外贸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但就目前来看,我国在增值税实行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增值税转型改革势在必行。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在进行增值税涉税处理时所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露。

1增值税概述

1.1增值税的定义和概念

增值税是一种在商品流转过程中,以其产生的增值额作为税收征收依据的流转税。根据计税原理分析,增值税主要以从事产品或劳务销售、加工、服务以及进口的个人或单位实现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是我国最大的税种。

1.2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有:17% ,13% ,11% ,6%等。其中适用11 %税率: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6 %税率: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是“营改增”后的新增项。

2我国增值税转型

2.1消费型增值税

随着我国市场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宏观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结构的主体,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和运行。因此,我国增值税转型势在必行。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将我国现在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逐步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中包含的增值税税金在税前予以扣除。消费型增值税的实行极大地提高了税收管理效率,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有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我国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原有增值税率的基础上,允许在全国范围内将所有范围内(包括部分行业和地区)的所有增值税抵扣期内引进设备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可继续转换至下期。

2.2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

①市场经济环境下,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有效地推动企业引进先进设备,改良传统生产工艺,对其未来发展意义重大。②增值税转型改革后,生产型增值税逐步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避免了以往重复征税的情况,大大减轻了企业在购置设备方面的税收负担。这项减税政策有利于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3企业涉及增值税业务处理的问题

3.1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

进项税额抵扣以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为依据的规定,使企业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从单个一般纳税人看,在同一企业内部进行会计核算时,有的存货采用价税分离的方式,有的则采用价税合一的方式,这就使得企业存货成本计算结果不准确,缺乏科学性和可比性。

3.2增值税会计原则缺乏一致性

根据现行增值税会计制度规定,目前增值税会计原则尚未达成一致,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进项额抵扣的方式,而工业企业则按照货到扣税原则,付款扣税法按照收付实现制处理相关业务。

3.3相关信息的体现不明晰

第一,增值税的确认、填报不明确。第二,增值税相关报表揭示不明晰。

3.4减免税及优惠政策存在矛盾

在我国增值税的实行过程中,实行的`税收优惠办法包括直接减免、先征后退、先征后返。但与此同时,在减免税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缺陷,主要表现在:①优惠措施过多过乱,目前,我国推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多为过渡性质和照顾性质的优惠政策,政策导向型不明显,缺乏统一的标准。②优惠政策影响了增值税正常功能的发挥,凸显了扣回环节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下面的例子就是利用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偷逃税款: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土地开发时,采用合作建房的形式偷逃土地增值税,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许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合作建房的方式,签订虚假协议,将一些自用房产虚报为“按比例分得的自用房产”,以此来享受优惠政策,偷逃土地增值税。

3.5发票及征管方面

①专用发票存在不规范使用及非法使用的问题。在征税时,一些税收部门及税务工作人员往往采取“高开低征”虚开增值发票的方式,推销本地产品,大兴地方保护主义,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竞争性,不利于其良性发展。②专用发票的稽核问题。从现状看,专用发票被盗、购、倒卖等不法行为屡有发生。

4结束语

综上所述,针对以上企业涉税业务处理的问题,必须制定合理有效的对策,如将增值税会计核算中的权责发生。

我国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研究论文

营业税改增值税下的邮政行业探究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产生的时间并没有前后之分,它们同时产生于1994年。只不过它们的区别就在于,营业税的对象为提供劳务和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的对象为销售货物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下面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营业税改增值税下的邮政行业探究论文,欢迎阅读借鉴。

摘要: 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其他的行业造成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在邮政行业。我们都知道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进步,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个必然的结果,同时也是税收制度的改革的必然结果,并且给各行各业都带来了不同的影响。诚然,这对于其他的行业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政策。而邮政行业面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情况,需要积极的采取一些措施去应对,这样才能够使得邮政行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关键词: 邮政行业 营业税改增值税 应对策略

营业税改增值税针对很对的企业都绝对不是一个坏事情。因为营业税该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各个企业的成本,使得各个企业离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又近了一步。但是,邮政行业面对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现实,却需要相应的采取一些策略来应对。因为,在邮政行业我们还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去确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是否会给我们的企业带来福利。

一、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实施情况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产生的时间并没有前后之分,它们同时产生于1994年。只不过它们的区别就在于,营业税的对象为提供劳务和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的对象为销售货物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其中,由于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或者是进口货物的征收的一种税,这使得它在我们国家是最大的税种,从而为国家的财政做出了很重要的贡献。增值税在施行过程中,主要的对象是一般纳税人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并且纳税的过程中会默认税款抵扣制。

营业由于征税的对象为我国境内提供不动产以及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因此营业税也会根据不同的行业而定出不同的税率,这种征税的方式很容易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对于许多企业来说,营业税要交,增值税也要交,这样就会严重损害一些行业或者是企业的利润,最终使得有些行业因为承受不起税收的负担而面临困境,甚至是破产。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双交政策,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来税收制度的不合理的现象。我们都知道,如果国家的税收制度不合理的话,不仅仅使得各个行业利益得到损害,还会对我国的第三产业带来消极的影响。

二、邮政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应对策略

我们国家为了克服营业税与增值税双收的弊端与缺陷,于是就把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这无论是针对邮政行业还是针对其他的行业都是一个好的消息。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于其他行业就意味着上交税收的负担得到了大大的降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邮政行业的发展。但是,对于邮政行业的发展是否有促进作用和积极的影响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都还无法确定。因此,我们针对这一税收政策,就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应对可能发生的变化以及问题。

(一)学习增值税的相关知识

所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因此,为了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后,我们仍然能够在工作中占据主动地位,因此我们应该定期对邮政行业的工作人员培训相关的增值税的知识。只有他们有了对增值税的了解,才能能够保证邮政行业的利益不受损害。同样,如果邮政行业的利益不受损害的话,那么每一个身在邮政行业的员工的利益也得到了保证。如果我们不对员工培训相关的增值税的.知识的话,我们就无法顺利的开展税制工作。通过我们的培训,邮政行业的工作人员加深了对增值税的认识,强化了增值税的概念。

这对于邮政人员在具体的实践与运用中都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另外,我们除了要对邮政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以外,还要他们明白由于纳税标准的不同,增值税发票有什么不同。我们都知道,普通发票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非常常见,因为它的对象小规模的纳税人,所以纳税标准也比较的低。比较高的纳税标准是针对那些一般纳税人,由由于他们的纳税标准比较高,因此他们开具的发票是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我们必须让邮政员工明白这些变化与区别,并且使他们掌握这些知识。另外,邮政人员一定要保证发票的完整性,这样才能在使用的过程中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从而保证使用的顺利。

(二)合理的制定税率

一般来讲,如果一个企业的营业额比较大的话,那么其纳税的税率也比较高,反之,其纳税的税率就比较低。因此,邮政行业一定要结合实际的营业额确定税率。一般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为500万元,而大多数行业的营业额都没有超过500万元。因为大多数行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都很难达到500万元的营业额。邮政行业因为其自身的特殊性,它的营业额也离500万有很大的差距。因此,相对于邮政行业来说,这是一个很有利的条件。

(三)生产有型动产的购买时间

营业税一旦改为增值税,对生产有型动产的购进时间,我们应该把握好。因为如果我们在恰当的时间购进了生产有型动产的话,那么就可能会对邮政行业的发展带来十分消极的影响,甚至会使得邮政行业遭受很大的损失。因此,在不需要的、不急用的时候,我们对有型生产的购进一定要经过慎重的考虑,并且站在全局的高度上去考虑是否应该购进,以及在什么时候才能够购进。为了能够降低邮政行业的税收额,我们可以考虑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后,利用这个有利的条件,再考虑对生产有型动产进行大规模的购进。在这个时候购进的生产有型动产由于营业额改为增值税的影响,从而大大的降低了我们购进生产有型动产的费用。

三、结束语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于邮政行业是有利的,并且可以使得邮政行业从中获得利润,促进邮政行业的发展。但是,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于各个行业的影响是各有不同的。相反,有的企业还因为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而使得本行业的利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损害。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于国家的发展是有利的,并且能够减少失业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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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曹凤霞.试论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作用[J].现代商业. 2012(33):254

1 、营业税改增值税进一步完善了税收制度在我国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但是营业税本身存在诸多弊端,除少数实行差额征税的行业外,营业税对大部分行业实行按营业额全额征税,上一环节纳税的营业额再次计入基数纳税,这样就造成了重复征税,一方面,营业税纳税人不能抵扣成本,对同一征税对象多次纳税;另一方面,对于增值税纳税人不能扣除其成本费用中包含的营业税金,使得增值税抵扣链条遭到破坏,使企业税收负担加重。而增值税顾名思义就是对增值额纳税,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实现纳税人税负公平。“营改增”可以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从而降低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税负压力,有利于健全财税制度。2 、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于中间环节较多的行业,因为每一环节都要征收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因此税收负担较大。“营改增”可以有效消除重复征税的现象,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减轻其税收负担。以现代服务业来说,在“营改增”之前,其营业税税率为5%。而“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单计税办法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这比原来的5%就降低了2个百分点;一般纳税人执行6%的增值税税率,名义税率上看比原来的5%提高了1个百分点,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方法和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是不同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也就是说只针对增值额征税,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负。3 、营业税改增值税为中小型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税制环境中小型企业在促进就业,活跃城乡经济,优化产业结构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从目前中小型企业的发展环境来看,他们在资金上很难得到充足的支持。“营改增”使得大部分小规模的纳税人由原来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调整为按3%缴纳增值税,减少了企业的纳税成本。这有利于激发中小企业的发展活力,促进企业不断改进经营方式、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中的作用。4 、营业税改增值税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初衷是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税收公平。在“营改增”的过渡过程中,大多数企业税负有所下降,但是也有少数企业税负不降反增,使得现实结果与改革初衷背道而驰,这主要是由于部分企业“抵扣不足”导致的结果。“营改增”使增值税税率在原来17%和13%的基础上增加11%和6%两档低税率,所以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营改增”后的名义税率还是有所提高,从理论上讲,只要有充足的的进项税抵扣,税负就可以降低,但是对于一些固定成本和人力成本较高的企业,由于无法取得足够的进项税就会使税负不降反增。比如:交通运输业由原来3%营业税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税率变化较大,而对于企业在营改增之前购买的运输车辆现在只能计提折旧,无法抵扣进项税。再比如像会计师事务所,其主要成本是职工薪酬、房屋租金、差旅费等,这些成本都无法取得进项税。另外,如果企业的供应商大部分是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纳税人,由于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有可能使企业进项不足,税负增加。5 、对少数“营改增”企业税负不降反增的看法“营改增”使多数企业税负降低,尝到了甜头,但也有少数企业税负增加,我们不能因为个别现象而质疑“营改增”的积极意义。对于少数税负提高的营改增企业,应当认真分析税负提高的原因,根据当前税收政策,积极改进经营模式,尽量多的取得进项税发票,顺应改革潮流。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营改增”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随着增值税的不断扩围,企业的抵扣范围也不断扩大,增值税抵扣链条逐渐完整,“抵扣不足”的问题也会逐步解决。

我国养老缺口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

2]凌文豪.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障体系的挑战及对策[J].求索.2009(10)[3]李衡,周一.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8(12)[4]郑少春.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2)[5]王亚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研究现状及趋势[J].学术界.2008(03)[6]师振华.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及对策[J].经济问题.2008(07)[7]孙祁祥,朱俊生.人口转变、老龄化及其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挑战[J].财贸经济.2008(04)[8]张文学.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分析[J].统计与决策.2013(16)[9]张运刚.人口老龄化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1]杨颖新.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效应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0(04)[2]郑少春.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2)[3]师振华.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及对策[J].经济问题.2008(07)[4]孟庆平.人口老龄化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7(03)[5]郝向东.关于我国人口老龄化及养老保险的思考[J].特区经济.2013(01)[6]史维良.人口老龄化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证分析[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13(08)[7]成海霞.走出人口老龄化的困境——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劳动保障.2013(08)[8]朱卫东,姚建平.人口老龄化对我国未来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及其对策[J].经纪人学报.2013(02)[9]张运刚.人口老龄化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1]杨颖新.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效应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0(04)[2]李晓霞,郝国喜.上海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偿还[J].中国集体经济.2010(06)[3]郑少春.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2)[4]郑少春.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J].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3)[5]刘雄英,黄纯波.中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12)[6]班茂盛,朱连忠.城市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的影响及政策建议[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06)[7]马斌,程贯平,刘文军.广东省人口老龄化趋势及养老保险对策[J].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2)[8]王金安.人口老龄化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陷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3(07)[9]宋科凡.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筹款模式选择[J].辽宁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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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问题的现状及对策如下:

我国的人口老龄化比较严重,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2.64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8.7%;65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9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3.5%。而且据预测,2040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超过20%。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9037”的养老模式。“9037”即是90%的老年人由家庭自我照顾,采取以家庭为基础的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享受提供日间照料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3%的老年人享受机构养老服务。未来养老模式也会向着注重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提升生活质量的方向发展。

人口老龄化介绍

两个含义:一是指老年人口相对增多,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断上升的过程;二是指社会人口结构呈现老年状态,进入老龄化社会。国际上通常看法是,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10%,或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处于老龄化社会。

人口老龄化是指人口生育率降低和人均寿命延长导致的总人口中因年轻人口数量减少、年长人口数量增加而导致的老年人口比例相应增长的动态。

增值税相关国外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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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税收政策的相关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税收政策的相关论文篇一 《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研究》 摘 要: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提高了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所以扶持中小企业就变成了政府的重要政策,其主要宏观调控手段就是通过税收政策。本文结合自己的工作 经验 ,谈谈现阶段对中小企业所实施的税收政策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几点浅薄的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地位和作用;存在问题;建议 在我国,中小企业就是为了满足人们和社会的需要,按照国家的政策给人们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基本上都是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改革开放政策实施后,中小企业蓬勃发展,解决了很多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促使税收迅速增长,城乡建设开启了新的局面。虽然中小企业为国家为人民带来了很多益处,可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资金的投入、人才引进欠缺,资源无法得到很好的利用等问题,使得中小企业成为了弱势群体,非常需要国家政府部门伸出援助之手,多制定一些扶持政策,虽然目前政府部门已经采取了很多 措施 ,但是税收政策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功能和积极作用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 1 目前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中的缺陷 1.1 增值税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在现行的税法中,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额是按照所销售的货物或者是应税劳务并按照规定税率进行计算征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售货物的增值税所需的专用发票不能自己开,要是企业需要,必须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然后代开,应纳税额是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这种税收政策给中小企业的纳税人会增添很多税收方面的负担,隐形抬高了时间成本,很多购货方没有足够的进项税额抵扣就不愿意购买中小企业的货物,那么他们生产出的产品就会滞销,卖不出去,导致资金周转不开,阻碍发展甚至停产倒闭。 1.2 所得税中的缺陷 目前我国的税法,对于企业类明文规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五,中小型企业为百分之二十,需要国家重点扶持有关高新技术类的企业是按照百分之十五来征收所得税的。但是规定了中小企业的范围条件:工业企业,每一年度要缴纳的所得税总额不超过三十万,企业内的从业人员不能超过一百人,并且总资产不能超过三千万;其他企业,一年度要缴不超过三十万的所得税,企业内部员工不能超过八十人,必须是不超过一千万的总资产。但是从上面的规定范围看,政策中能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只是一少部分企业,形式单一,并且一些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是无法享受到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计算时 方法 单一,并有着较长年限。现在的税法中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使用的计算方法是直线法进行准予扣除,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最低为十年。但现实中因为科技更新换代较快,设备的更换频率提高,那种单一的直线折旧法已经严重阻碍了企业发展的步伐,可是如果用加速法进行折旧计算或者是把折旧年限进行缩短,纳税人就得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的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逐级上报给国家税务局进行审批,这样做程序很复杂,现实操作更是困难重重。现行税法规定对于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以及将企业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资本的部分,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百分之二十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加重了扩大投资的税负,影响中小企业股东再投资的积极性。 1.3 中小企业没有充分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对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资源优化型企业等虽然已经制定了很多的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但是具体的执行部门没有完全落实国家的税收政策,相关媒体也没有对税收政策进行大力宣传,最后导致部分企业因为不知道或者是了解不全面而没有享受到国家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更不知道如何来办理流程,所以在实际中没享受到国家税收方面优惠政策的企业太多。 2 改进税收政策的几点建议 2.1 建立较为稳定的税法体系,提高宣传力度和税法的落实度 要尽量避免现在税法中任意增添文件、随性篡改条例与细则,导致税法不稳定的弊端。同时当出台新的一种税法时,有关部门必须重视,做好宣传和讲解,比如媒体和报纸等,税务机关部门还应该考虑到对企业的管理者、企业中的财务人员组织定期学习或者是培训,使得税收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户,人人知晓。 2.2 完善增值税制度 ①对于小企业的纳税人适当放宽自开增值税方面专用发票的权利,要是小企业的纳税人在生意来往中必须要开增值税发票,并且能够及时提供很完整和准确的必备纳税资料的企业,应该允许他们参照一般纳税人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取得发票的购货方也允许抵扣进项税,以保证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 ②按照每个区域的实际经济水平情况,授权各地可以适当去调整中小企业纳税人的起征点。我国地域广大,各个地区的经济水平参差不齐,相差较大,政府部门应该重视这一特点,授予各省市自治区一些特权,结合当地的实况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调整本地方中小企业纳税人的起征点,达到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目的。 2.3 改革所得税制度 ①尽量缩短固定财产在折旧上的年限,可用折旧加速法,提升技术的更新换代速度,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效益。如今科技发展飞速猛进,形式多样,要提升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必须使用新技术,购买高科技设备,这样才能在市场上有立足之地。日本是世界上的经济大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折旧法很灵活,第一年能计提的折旧为百分之三十,可以缩短新兴产业的折旧期限,能缩到四到五年。我们国家也可以借鉴外国的先进做法,在折旧年限上多结合当前的形势,适当缩短。 ②要想中小企业更好的发展,就要多鼓励自有资金的大量投入,然后使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政府部门要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在一定的时期内减免税收或者是低税率,促使中小企业发展。 2.4 完善税收征管,优化服务体系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整改纳税服务体系,适当进行优化,比如简化申报手续,根据实情设置征管期限,多为中小企业的利益考虑,创造好的纳税环境。制定措施时应周全考虑,细化方案,并多做 市场调查 ,结合实情对症下药。还可以建立税收辅导班,号召中小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账务人员参加培训。 3 结语 总的来说,正确的税收政策能够促进中小企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从而提升国民生产总值,提供更多的工作岗位帮助人们提升生活水平,早日实现四个现代化!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税收政策的相关论文

美国没有征收增值税的原因:1. 增值税本身具有缺陷,现实中的增值税不等于理想的增值税。2. 所得税是美国的主体税种,增值税的税收收入相对不会很大。3. 现行的零售销售税,不利于增值税的开征。4. 联邦税制的特点是没有开征增值税的政治原因。5. 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在开征增值税的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加大了美国的顾虑。增值税作为一个年轻的税种,于1954年首创于资本主义法国,在近半个世纪的历程中,它的范围迅速波及整个欧洲,风靡全球。但美国至今未采用增值税这一税种。尽管增值税在国际上有成功的先例,美国国内也一直有呼吁采用增值税的主张,不过美国国会和政府一直不为所动。加拿大、日本等国在多方争议中最终开征了增值税,澳大利亚也于2000年推出“商品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相当于增值税。至此,美国成为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中唯一未采用增值税的国家。美国稳坐世界经济强国的头把交椅,又是近年来国际税制改革的主流,但喜好改革的美国人,对于增值税却一直举棋不定,犹豫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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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改革研究论文

企业增值税筹划策略研究论文

一、前言

增值税纳税筹划,是企业发展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对于融资较难、资金流不足的中小企业来说,一个良好的增值税筹划策略可谓价值连城。目前,新的增值税条例给予了企业更多的筹划空间,尤其是中小企业,可以依据增值税条例从纳税主体身份、混合销售及兼营销售、增值税纳税期限延长、运输方式、折扣销售等几个主要方面入手,寻求最优增值税筹划策略,降低企业税务负担,使企业在税后的利润达到最高。

二、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意义所在

在增值税条例的要求下进行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有着多方面的显著意义,具体来说包括:第一,帮助企业按规定缴税,增值税纳税应当符合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如果纳税不经过科学筹划,很可能出现违反纳税规定的情况,由于增值税纳税筹划是在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下进行的,所以就避免了纳税行为违反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情况的出现;第二,实现企业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增值税纳税的多少,和纳税筹划的优劣有着很密切的关系,企业在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下,找出最佳纳税筹划策略,最终会使企业在纳税行为完成后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第三,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目前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面临税务负担过大的问题,导致企业发展缓慢,此时利用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缴税额,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帮助企业更好地发展;第四,促进市场经济不断健全和完善,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企业生存的一种科学、合理的行为,实践证明,良好的纳税筹划行为,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是有推动作用的。

三、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具体策略

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策略,在制定和完善过程中,要牢牢把握以下几个主要的方面,才能使增值税纳税筹划策略达到最佳,帮助企业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1.纳税主体身份筹划

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以来,成为小规模纳税主体的要求进一步被放宽,对于工业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销售额标准从100万直降一半成为50万,而对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销售额标准从180万直降100万变为80万,可以明显看到,企业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门槛显著降低,可见,以纳税主体身份为切入点进行纳税筹划是非常必要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标准是不同的',多数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是比一般纳税人要重的,原因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除去进项税,因而很多企业为了避免进项税,纷纷从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化,但是这一行为会促成会计成本的增加。很多企业发现在转化过程中,新增的支出成本比节税收益还高,于是又开始后悔当初的转化行为,这就是因为纳税筹划做得不够精细的缘故。科学地进行分析,在销售额是定量的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税款是确定的,而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规定按抵扣的进项税对应缴税款进行合理抵扣,进项税和应缴税款之间呈现负相关关系。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那是人进行比较进而制定筹划策略时,应当把握平衡点,即二者税负相同时的增值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将实际增值率与此平衡点进行比较分析后,得到最佳的纳税主体身份筹划策略。

2.混合销售及兼营销售筹划

兼营销售是一个重要的企业销售类别,兼营,指的是同时经营或从事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应税货物或者应税劳动。对于兼营销售来说,增值税和营业税都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因此进行兼营销售纳税筹划时,要科学衡量增值税和营业税二者税负的大小,根据税负较低的税种进行纳税。很多人认为进行兼营销售筹划时,增值税税负必然高于营业税税负,其实并不一定如此。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兼营增值税项目和营业税项目时,应当分开核算两种税种的销售额,分开计算应缴税款,如果没有分开核算,则以二者中较高的税率为标准进行应缴税款计算。因此,进行兼营销售的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筹划时,务必谨慎细致,采取增值税和营业税区分核算的方式,达到降低综合缴税额的目标。

3.增值税纳税期限延长筹划

增值税纳税期限延长,标准说法为延期纳税,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准许企业在合理的时间内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税款。根据企业的实际请款和增值税的具体条例,纳税期限延长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因此,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增值税相关条例的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尽量延缓纳税,保持企业更多的资金流,这对于企业的资金运转是非常有利的。在进行延期纳税时,期关键点在于将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延迟,并采取适当的结算方式达到这一目的,实践表明,相比于全部直接收款的结算形式,企业采取赊账销售和分期收款的结算形式对筹划延期缴纳增值税更加有利。

4.运输方式筹划

税法中规定,企业的营利方式为销售货物并用自由的车辆进行运输,属于混合销售,必须缴纳增值税,并且,运输车辆的保养、维修、燃料等支出可以作为进项税的抵扣依据。基于此,为了避免将运费收入计入混合销售额中进而出现增值税,企业可以成立一个运输公司进行独立的运输核算,实现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在企业需要运输货物时,由企业成立的独立的运输公司进行运输,在企业需要向购货方收款时,由企业成立的独立的运输公司向购货方单独收取运费。当然,在新建运输公司的时候,也必须统筹兼顾,全面衡量各项利弊因素,达到最佳筹划,因为成立一个新的运输公司,不仅需要注册费用,还需要新增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如果不能科学预测新建公司的费用支出,那么很可能导致新建运输公司产生的费用支出比企业税负降低节省的资金还要多。

5.折扣销售筹划

折扣销售也是增值税筹划中可筹划的一个重要方面,其筹划切入点为“进行折扣销售的企业,其折扣销售的部分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可以取折扣销售余额”。目前,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存在折扣销售行为,并且取得了不错的销售效果,所以,企业进行折扣销售筹划非常具有现实意义。具体来说,不同的折扣销售方式,对企业纳税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相比之下,折扣销售方式比销售折扣方式产生的税负更小,因此,企业应当尽可能将和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的销售折扣方式改为折扣销售方式,当然,前提是购买企业产品的客户具有较高的信誉度,货款回收风险较小,如果客户信誉度差且存在较大货款回收风险时,就必须谨慎行事,尽量修改既定的销售方式,以降低货款回收风险为第一要务。相对于其他的增值税筹划项目,折扣销售的筹划空间相对较小,方式也更加简单,对于企业来说更加容易把握。

四、结语

由于多种原因导致的增值税纳税政策的差别,给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方面带来了较大的空间,给企业提供了通过选择优势增值税纳税策略实现税负降低的可能。在新的增值税条例下,企业的增值随纳税筹划空间进一步扩大,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时的选择也进一步增加,此时,如果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增值税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制定出更优的增值税纳税方案,无疑可以使企业的增值税纳税后利润实现更大化,增加企业可流动资金流,降低企业融资风险,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发展。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税收经济效应研讨的论文1400字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允许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购进的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和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这项改革是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也是应对当前世界金融危机、保障我国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发展的财政政策之一,必将产生积极的税收经济效应。此项改革的税收经济影响可以分为短期效应和长期效应。不论短期看,还是从长期看,均会刺激经济发展。但是,短期会对税收收入产生较大的减收效应,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产业结构减收效应大小、程度也不同;随着政策的经济发展促进作用不断显现,经济发展速度提高,又会带来税收收入增长,所以从长期看此项改革对税收收入的减收效应会逐渐减弱。当然,分析短期效应和长期效应的思路方法也不同。

一、分析增值税转型税收经济效应的思路和方法

分析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税收经济效应的思路和方法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局部均衡的思路和方法,二是一般均衡的思路和方法。

(一)局部均衡的思路和方法

局部均衡的思路是:增值税转型改革作为一个政策冲击,降低了设备购进和使用价格,推动设备需求上升,进而导致设备价格开始上升,供给也随之增加,最后在新的价格体系下形成设备市场的新均衡。在新均衡下得出设备需求量,再根据税收政策计算增值税的减收效应。

局部均衡的思路和方法假设政策变化仅影响设备供求市场、及此市场内的经济主体的决策,而其他市场--比如要素市场、商品市场和国际市场—及这些市场的经济主体决策是不受影响,是静止的。这种假设的优点是简化了分析过程,降低了分析难度和数据要求。缺点是它割裂了整个经济系统,分析过程是不完整的,得出的结论与实际差距较大。较适合于短期效应分析。

(二)一般均衡的思路和方法

一般均衡理论认为,如图1所示,经济活动是一个整体、一个系统,各个市场及其主体是普遍联系的。在一个政策冲击进入经济系统后,通过价格体系传导改变所有市场主体的决策,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相互影响、博弈后,各个市场达到新的均衡。比较新老均衡数据计算政策变化对税收和经济的影响。

如图2所示,增值税转型改革降低了含税要素价格,即资本的使用价格,设备需求者(主要是生产者)首先直接感受到政策变动的影响,开始调整其生产决策。生产决策的变化既包括其设备和劳动力等要素需求,也包括商品生产数量和价格等。生产者的要素需求变化首先影响要素市场和要素价格,要素市场逐步进入新的均衡,从而影响要素收入及消费者收入。生产者的商品供给决策的变化一方面影响商品的生产者价格和消费者价格,另一方面影响商品供给量以及进出口,最终在商品市场上达到需求和供给平衡。在新的均衡下,增值税转型改革促进了经济发展,引起消费、投资、物价、就业、进出口等指标变化,也带来税收收入增加;同时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降低了增值税收入。增减相抵,则可以得出增值税转型改革税收收入的影响。

图2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税收经济效应示意图

与局部均衡方法相比较,一般均衡把政策冲击的税收经效应描述的更系统、完整和细致,得出的结论误差更小,比较适合于长期效应分析。但是,一般均衡方法比较复杂,需要用联立方程组来刻画各个市场、各种主体的行为,以及收入、消费、投资、进出口以及物价、税收政策等变量;对数据的要求也更高,需要描述整个国民经济运程成果的投入产出数据,以及国民收入二次分配等数据。

二、分析增值税转型改革税收经济效应时需要注意的若干关键问题

国务院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根据上述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在分析其效应时需要注意以下关键问题:

(一)此次增值税转型并没有完全转为消费型。一般来说,在消费型增值税情况下,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而当前政策仅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中的设备购置进项税额,仍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中的.建筑安装工程和其他费用进项税额。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我国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较窄,主要对采掘业、制造业、水电气生产和供应业及批发零售业纳税人征收。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不同地区影响各异。由于各地区产业结构差异,所受影响也不同。总地来说,资本密集型产业比重较大的地区财政让利受益较大大,但也可能税收减收较多;设备器具生产企业较比重大及矿产品生产能力大消费较少的地区税收增收效应较大;在电力价格不变情况下,火电生产能力较大的地区税收减收较多。

(三)购进设备进项税额抵扣条件。我国增值税采用发票法抵扣,所以“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中的“所有行业”是指所有征收增值税的行业,并不包括第一产业和除批发零售业外的其他第三产业纳税人。购进的设备进项税额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取得合法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凭抵扣证等;二是申请购进设备进项税抵扣者应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就是说营业税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购进设备增值

税抵扣凭证仍然不能抵扣。

(六)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等政策不会对税收和经济产生影响,应从总体分析转型改革影响的

结论中减除。

三、分析增值税转型改革税收经济效应时的数据需求

总的来说,不论是局部均衡方法,还是一般均衡方法,不同研究者构建的模型各异,方程和变量不同造成数据需求也不同,无法笼统说明,但是基本上都需要设备购置数据[1]。如表1所示,行方向表示设备的生产行业,也就是设备来源;列方向表示设备购进行业,是设备的使用者。表中数据满足所有行合计等于所有列合计的均衡条件。根据购进设备进项税额抵扣条件,只有当设备来源于增值税行业并被增值税行业企业购买时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即表中有阴影表格单元。

从设备器具的来源方向看。仔细观察投入产出表可以发现,固定资产主要来源于农业、制造业、建筑业、商业和其他行业中的部分行业。其中设备器具类固定资产应主要来源于制造业和商业。根据此次转型改革的规定,还应剔除摩托车、小汽车和游艇等应征消费税的设备器具

从设备器具的购置角度看。由于无法获得每个企业2009年及将来的设备购置数据,所以只能根据国民统计资料中各个行业以往年度设备购置数据,运用经济学理论和经验进行合理预测。根据个人经验,国家和多数省级的《统计年鉴》中均有分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数据,而且分别列出了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器具购置和其他费用的数据。根据《统计年鉴》中主要指标解释内如,可以认为增值税转型改革中的“设备”与《统计年鉴》中的“设备器具购置”指标相同。

由于无法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设备购置和小规模纳税人设备购置,再考虑小规模纳税人增收率将为3%等因素,在分析计算中可以统一作为一般纳税人处理,不再区分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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