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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后宫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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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后宫研究论文

汉兴,因秦之称号,帝母称皇太后,祖母称太皇太后,嫡称皇后,妾皆称夫人。又有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长使、少使之号焉。至武帝制婕妤、娙娥、容华、充衣,各有爵位,而元帝加昭仪之号,凡十四等云。昭仪位视丞相,爵比诸侯王。婕妤视上卿,比列侯。娙娥视中二千石,比关内侯。容华视真二千石,比大上造。美人视二千石,比少上造。八子视千石,比中更。充衣视千石,比左更。七子视八百石,比右庶长。良人视八百石,比左庶长。长使视六百石,比五大夫。少使视四百石,比公乘。五官视三百石。顺常视二百石。无涓、共和、娱灵、保林、良使、夜者皆视百石。及光武中兴,斫雕为朴,六宫称号,唯皇后、贵人。贵人金印紫绶,奉不过粟数十斛。又置美人、宫人、采女三等,并无爵秩,岁时赏赐充给而已。

引言:南北朝后宫服饰,你有哪些了解?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在清宫话剧中,我们可以看到各个等级的后宫穿的衣服各不相同。这些衣服的差异不仅取决于各个后宫的喜好,而且有严格的要求和规定。清朝对后宫后宫的服饰有严格的分类和要求,各级后宫都要按照这个要求执行。包括宫中宫女、大臣、其他人在内,服装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清朝,皇太后和皇后的等级是后宫最高的地位。所以皇太后和皇后的服装面料是最高级的,而且工作最挑剔。皇后的服装在外观上与满族贵妇人的服装相似。有圆领衣袖的地方装饰着宽大的蕾丝,但图案上只有一些差异。皇后、皇太后、皇贵妃太后的朝服将按照《大清会典》的规定制作,根据出席情况。

贵妃的服饰一般装饰为观亭冬酒和非关东酒,礼服为凤凰鸟等新团、五发龙团、八段龙团,贵妃一般不能用黄色和金黄色面料制作衣服。贵妃在可以选择紫色或信息色的时候可以佩戴凤飞女,也称为漆美凤,可以佩戴肩部部分可以佩戴的流苏,但佩戴时只能佩戴一侧,不能同时佩戴两侧。

除皇后、贵妃外,他的后宫主人总是要穿粉红色、淡绿色、乳白色的衣服,在头饰选择上只需要戴发花。清朝后宫的等级制度很森严,制度大多比较苛刻。所有宫内人员都要按照要求和规定穿衣服,佩戴饰品。如果有不适当的地方,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其实真正的清朝后宫生活和我们在影视剧里看到的很不一样。魏晋复制规定:后来者的福、魏草袭击了秦汉救市。皇后告知了绝服,肥皂在肥皂下面。亲奴用文水吊在青床上。秦元康六年,修皇后蚕衣顺清,以为英帝。三夫人,顾斌们帮助蚕,穿纯衣服,都是深色衣服系统。其首饰:三夫人太平包子、七个包子、黑色教母、还有发卡乔尔。古宾和公主,夫人5,细节3。从李天锡夫人到皇后,从蚕衣服开始

南北朝的服装特非常有特色,比窄袖襦裙为主,腰间有竖带,衣袖宽大,下身为小口子的裤子,袖口肥大宽敞,穿起来是非常舒适的,非常有时代特色。

根据位分和级别的高低,所使用的服饰质量不同,繁琐程度不同,一般都是圆形袖口,袖口都很宽敞,而且在衣袖的位置会绣上很多花纹和蕾丝,根据参加宴会的情况而定。

魏晋南北朝墓葬研究论文

魏晋南北朝时期墓葬考古魏晋南北朝时期墓葬考古魏晋十六国墓葬 魏晋十六国时期,一般指曹魏黄初元年篡汉起至北魏攻灭北凉统一北方止〔220~439〕。这期间,淮河、秦岭以北的中国北部地区,各政权各民族间互相攻伐,战乱不息,社会经济调敝,反映在埋葬方面,一般表现为简埋薄葬,与秦汉墓比拟,已大为逊色。曹魏西晋的统治者,迫于经济困难,无力营建宏大陵寝,又为防止死后陵墓被盗掘,往往“依山为陵,不封不树〞,不建寝殿,不设园邑,不设神道,地面上不留任何痕迹,考古探觅较难。十六国时期,入第 1 页批发四季全合成机油,上1688,品类齐全,源头好货超低价!4T全合成摩托车机油5W40SM 四冲程机油 1L汽油发动机油 四季通用¥65 元正品 全合成汽油机油 SN5W40 SN5W30 4L 四季通用 PAO高性能¥130 元全合成汽油机油SN 0W-30全合成汽机油汽车润滑油品牌 汽车机油¥256 元北京统一合能7系 汽油机油 SN 5W-40 全合成润滑油1升 4升¥120 元统一机油合能7系5W-30新包装全合成SN级四季通用汽车发动机油4L¥190 元1688 广告居中原的少数民族统治者,为防止坟墓被盗掘,大多沿用本族流行的“潜埋〞而不起坟的葬法,所以他们的坟墓也不易被发现。但是,帝陵以外的一般魏晋十六国墓葬,并不受此限制。1915 年,英国斯坦因盗掘新疆阿斯塔那古墓群,从已发表的资料看,至少有六座墓属于十六国时期的墓葬。本世纪上半叶,日本人鸟居龙藏、驹井和爱等人先后屡次在辽阳一带开掘汉魏晋壁画墓。1944 年,西北科学考察团在敦煌佛爷庙墓地开掘十多座魏晋墓。还有,自本世纪初以来,魏晋墓志不断在洛阳出土,其中有晋贾充妻郭槐墓志、武帝贵人左棻墓志、晋中书侍郎荀岳夫妇墓志。这些墓第 2 页志为研究这一地区的魏晋墓,特别是西晋帝陵的位置,提供了重要线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地的魏晋十六国墓葬不断被发现,就北部地区来说,河南的洛阳、偃师、郑州、延津、焦作、安阳、南阳,陕西的西安,河北的石家庄,北京市,山东的苍山、诸城,辽宁的辽阳、北票、锦州、义县、旅顺、朝阳、本溪,甘肃的敦煌、酒泉、嘉峪关、张掖、永昌、武威、崇信,青海的大通,新疆的吐鲁番,都发现了这个时期的墓葬。在这个时期的大中型墓中,往往有纪年墓砖或其他带有纪年的器物随葬,还有记录墓主姓名身份的碑形墓志、印章和壁画题记,这些第 3 页都为墓葬断代、器物编年以及墓主身份的研究提供了可靠根据,这是先秦两汉时期所无法比拟的。 由于北部地区的地理环境、民族传统等方面的原因,各地墓葬所反映的文化相貌不尽一致。国内学者一般把北方魏晋十六国墓葬划分为中原、西北、东北三个区。中原地区黄河中游及其邻近的中原地区,魏晋十六国墓葬,其主要特点是,以砖室墓为主要形式,土洞墓次之;较大型的砖室墓有斜坡墓道,并在墓道两侧壁留出递减的台阶,甬道间安置石门;随葬器物中以陶制的牛车、武士俑第 4 页、镇墓兽、长方形果榼、绛釉小罐,“位至三公〞铭文的双夔纹铜镜等最具特色。魏晋都城洛阳,是当时政治和文化的中心。这一地区的埋葬制度和风俗,往往给其他地区的墓制以较大的影响。其中有明确纪年或身份的计有:洛阳16 工区曹魏正始八年〔247〕墓,西晋太康八年〔287〕墓,元康九年〔299〕贾后乳母徐美人墓,永宁二年〔302〕士孙氏墓,以及北京发现的西晋永嘉元年〔307〕王浚妻华芳墓,山东诸城发现的西晋太康六年墓。本地区虽然没有发现十六国纪年墓,但在西安搜集到一件前凉升平十三年〔369〕制作的金错泥筩。根据随葬器物根本上可以确定为十第 5 页六国时期墓的至少有西安草厂坡墓、安阳孝民屯154 号墓等多座。探寻西晋帝陵是本地区的一项重要考古工作。据?晋书?记载,仅知司马氏三代都葬在洛阳故城东的首阳山,而且都是依山为陵,勘查不易。考古工作者利用本世纪初出上的左棻、荀岳两墓志,根据志文所载的晋陵方位进展核查钻探,结果在左荀二墓志出土地点的附近,各探出一组排列有序的墓群。其中一组在峻阳儿地,共二十三座:另一组在枕头山前,共五座。考古工乍者开掘了两组中的大墓各一座,初步确定枕头山前墓地应是晋文帝司马昭的崇阳陵墓地,峻阳儿地应是晋武帝司马炎的峻阳陵墓地。第 6 页这两座已开掘的大墓,有可能就是崇阳陵和峻阳凌④。由于两墓早年被盗,没有留下直接的物证,目前尚不能确定。但这项工作已为解决西晋陵问题迈开了第一步。西北地区西北地区的魏晋十六国墓葬,绝大多数发现于甘肃河西走廊和新疆吐鲁番地区。其主要特点是,地面上常见平面方形的坟院式茔域,坟院内的墓葬作斜行排列或横行排列,有覆斗形或馒头形的坟丘为标志。墓葬以砖室墓和土洞墓为主。较大型的墓,墓门上砌有门楼或照墙,有的高达10 多米,上砌仿木构的斗拱、门阙,并嵌彩绘或雕刻的小砖。墓室内绘壁画或小砖画。随葬陶器上多施刻划的水波纹,有较多第 7 页木制明器。吐鲁番阿斯塔那一哈拉和卓等地的随葬器物,以带有纪年的镇墓陶瓶和衣物最具特色。本地区有明确纪年或可知身份的墓葬很多。粗略统计,发现于嘉峪关新城的有曹魏甘露二年〔257〕段清墓,武乡亭侯墓〔M9〕墓、前凉升平十三年〔369〕墓、后凉麟加〔嘉〕八年〔396〕墓、北凉玄始十年〔421〕墓:发现于武威的有魏青龙四年〔236〕墓、前秦建元十二年〔376〕墓:发现于陇东崇信于家湾的有前赵光初二年〔319〕墓;发现于吐鲁番阿斯塔那的有西晋泰始九年〔273〕墓,前秦建元二十年〔3s4〕墓、建元二十二年墓;前凉建兴三十六第 8 页年〔348〕墓、升平十一年〔367〕墓;西凉建初十四年〔405〕墓;北凉义和二年〔432〕墓、义和三年墓,缘禾五年〔436〕墓、缘禾六年墓;以及青海大通发现的“汉匈奴归义亲汉长〞墓,等等。 已发现的河西地区魏晋十六国墓葬,数以万计,目前已开掘500 多座。 这批墓葬分土洞墓和砖室墓两种,以土洞墓居多。都有斜坡墓道,有的墓道还有过洞、天井,有的砖室墓照墙为仿木构造建筑,也有在土洞墓的墓门上镶嵌土坯以构筑门相的。不管是土洞墓还是砖室墓,都由墓道〔包括过洞、天井〕第 9 页、甬道、墓室〔包括耳室、龛〕组成。墓内彩绘壁画是河西魏晋十六国墓的一个特点。壁画有大幅和小幅之分。大幅壁画是在几块砖面上用筛过的黄土掺合胶性物抹平作底,后用土红色起稿,再用墨线勾勒定稿,继而用石黄、白、朱、赭石、粉黄、灰浅赭色施彩。小幅壁画根本上是一砖一画,作图程序与大幅壁画一样,只是用色较单纯,一般以墨、赭石和朱为主。河西发现的壁画墓,以嘉峪关新城魏晋壁画和酒泉丁家闸十六国时期壁画为代表。新城发现六座壁画墓,共保存壁画600 多幅,内容取材于当时社会生活,以农桑、家畜、酿造、出行、宴乐、狩猎、庖厨、生活第 10 页用具、兵屯、营垒、坞壁、穹庐和建筑装饰图案为主要题材,借以夸耀墓主人生前的燕居行乐情景。丁家闸壁画墓〔M5〕的墓主似为西凉的王侯或三公,墓中着重描绘道家神话传说中的天上、人间、地下三境界,东王公、西王母、神兽、圣贤人物。壁画布满前室四壁,顶部绘复瓣莲花藻井,以土红色宽线为栏界,气势宏伟,是一幅不可多得的长画卷。它是我国首次发现的保存完好的十六国时期大型壁画,在中国美术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吐鲁番阿斯塔那晋十六国时期流行带斜坡墓道或竖井墓第 11 页道的土洞墓。墓室平面近方形,顶部四角攒尖或覆斗式。洞内仅可容木棺,洞口用土坯或石头封闭。尸体用麻布缠裹,苇绳捆扎,因气候枯燥,常形成千尸。死者大多是汉魏以来屯戍西域的汉人后裔,埋葬制度与中原相似。墓中随葬各种染织品、绢纸制品、陶木器、俪、钱币和金属饰品。绢纸制品中常发现墨书的文字,内容大多是当时的官私文书,被学者称为“吐鲁番文书’。目前已有不少学者专门从事这门学科的研究。东北地区东北地区的魏晋十六国墓葬,集中发现于辽宁省,尤以辽阳、朝阳发现为多。第 12 页普遍以石板、石块砌筑墓室,砖室墓少见。较大型的石室墓,墓内常见彩绘壁画。随葬器物中以腹部穿孔的陶瓶、把怀、炭炉以及马具、金花冠和各种金饰品最具地方特色。其中有明确纪年或可知墓主身份的有辽阳三道壕太康二年〔281〕墓,□令支令张君夫妇墓,朝阳后燕建兴十年〔395〕昌黎太守崔■墓,北票北燕太平七年〔415〕范阳公大将军大司马冯索弗墓等。 东北地区的魏晋十六国墓葬,变化较大。一般地说,曹魏时期,辽东太守公孙度割据辽东,墓葬形制根本上沿袭东汉的多室墓制。魏末至西晋,辽东统一于中原,墓葬形制与中原渐趋一致。流第 13 页行于中原的釉陶小壶、“位至三公〞铜镜,以及南方的青瓷虎子,都可以在东北晋墓中发现。十六国时期,东北一带先后建立了前燕、后燕、北燕等政权,统治者为鲜卑慕容部或鲜卑化的汉族冯氏。这时鲜卑文化占居主要地位,但汉文化仍有很大影响。这两种不同的文化在墓葬中都得到反映。其中最具典型的是北燕开国主冯跋之弟冯素弗夫妇墓。 冯氏夫妇同坟异穴,都是长方形石椁墓,东西向。椁内殉犬。木棺前端高宽后尾低窄。冯氏头戴顶插步摇的金冠饰,明显属于鲜卑风俗。但石椁内置柏木画棺,椁内壁施彩绘,椁顶画天象图,四壁画墓主人家居出行场面。画棺第 14 页绘羽人、屋宇、云气等图象,那么承袭东汉大墓的特点。随葬器物同样表现出不同的文化系统。冯妻墓早年被盗,遗物不多。冯氏墓随葬陶器、铜容器、漆器等470 多件。其中的铁制工具、兵器和甲胄,以及铁马衔、木芯鎏金铜马镫等成套马具,还有镂孔高圈足铜鍑,提梁铜罐等炊煮器,都具有北方游牧民族的风格。但是,表示墓主人身份的印章,各种仪仗用的鎏金铜工具和铁质车器、漆案等食具和用具,以及文具、舆服杂用等,那么又显示着传统的汉文化特征。此外,墓中还有东罗马制作的玻璃器和印有佛像的金冠。都是研究北燕的历史社会、思想意识以及中西文化交流的重要资料。第 15 页北朝墓葬北魏初都平城〔今大同〕,后迁洛阳。保存下来的北魏墓亦以大同、洛阳两地为最多。在大同,经考古开掘的有文明太后冯氏的永固陵和分布在大同郊区的二百六十多座北魏早期墓。永固陵永固陵是南北朝最大的墓葬之一,位于大同方山,坟丘呈方形,底边长117~124 米,现存高约23 米。墓室在坟丘下面,坐北向南,由墓道、前室、甬道、后室四部分组成。前后两室全长23.5 米,用砖20 多万块。两室之间有甬道。甬道内设两重石门。以后的北魏皇室墓第 16 页大都采用这种墓制。 永固陵的陵园布局沿袭东汉旧制,在陵南600 米处设石殿,号永固堂。 现存一长方形基址,有柱础、龟蚨等残迹。又在永固堂南200 米处建佛寺,至今仍保存带回廊的塔院遗迹。这种富有佛教色彩的墓寺结合的做法,成为北朝陵墓的一个特点,同时反映了佛教在北朝统治集团中的地位。 此外,在永固陵东北一里处有孝文帝豫营的陵墓,号万年堂,也是双室墓,但规模较小。早年被盗,已遭到严重破坏。北魏早期墓葬第 17 页大同郊区的北魏早期墓,以带斜坡墓道的洞室墓为主,墓向大多朝南,砖砌墓室,平面近方形,四壁微呈弧线形,其上收成四角攒尖顶。随葬器物以陶器为主,还有不少来自波斯萨珊朝的玻璃碗和鎏金银碗。在这批北朝早期墓中,最重要的是北魏使持节侍中镇西大将军冀州刺史琅琊王司马金龙夫妇墓和屯骑校尉建威将军洛州刺史封和突墓。 司马金龙夫妇墓为砖砌多室墓,由墓道、前后室、耳室及连接各室的甬道所组成。墓室总长17.5 米,墓道长28.1 米,全长45.6 米。墓砖呈青灰色,砖侧模印“琅琊王司马金龙墓寿砖〞十个字。主室西侧置石雕棺床,上置漆棺。墓葬第 18 页早年被盗,但仍遗存367 件陶俑。陶俑大都是侍从俑、仪仗俑,身披铠甲的步兵俑和骑兵俑。还有与陶俑相配合的驮粮马和大小马匹、骆驼等30 多件。此外,有太和八年司马金龙墓表和墓志各一方,延兴四年姬辰墓志一方,安插在四个石础上的漆屏风一座。石础雕刻精巧。屏风仅存彩画屏板。屏板上彩绘历史人物故事,各有题榜,堪称为罕见的北朝书画和石雕艺术珍品。第 19 页百度文库 搜索推荐魏晋墓的原因百度文库10亿海量资料,查找管理一应俱全打开APP

魏晋墓历史悠久,具有很珍贵的研究价值而被人们所推崇推荐。魏晋时期,战争越发频繁,特别是晋怀帝永嘉四年(公元310年),先大闹蝗虫,后发生瘟疫、战争。人饿得吃光了草根树叶以至牛马毛,饿死病死的尸骨填塞河流,遮蔽田野,惨不忍睹。这处墓群就是这个时期(公元220年)到南北朝(公元589年)的三百六十多年中建造的。嘉峪关市文物部门于1972-1979年的七年间先后发掘了13座墓,从墓葬看是家族聚族而葬的墓地。其中8座是彩绘砖壁画墓,共出土壁画砖700余块,现有六号和七号墓室对游人开放。三号墓为单人葬,七号墓为四人合葬,其余的均为二人合葬。魏晋墓分为二室和三室两种,有拱形斜坡式墓道相通,以干砖垒砌而成。六号墓是这十三座墓中画像砖最多,最有代表性的一座,因此嘉峪关市文物部门把它作为唯一公开开放的墓室。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陵墓工程汉末、三国和两晋时期汉末、三国和两晋时期,因连续战乱,经济遭到严重破坏,曹操、曹丕、司马懿等都提倡节葬,不筑坟丘,不建寝殿,不造围邑神道。西晋时虽又起陵,但规制和墓室都远小于东汉时。东晋南渡后,国力更为衰弱,已发现的南京东晋帝陵多依山而建,下为长7米左右的矩形筒壳墓室,宽仅5米,上起高约十余米的陵山,规模只相当于东汉时的官员大墓。南朝帝陵进入南朝后,经济有所发展,帝陵也大于东晋时。宋、陈二代帝陵散列在南京,齐、梁二代的帝陵则集中于丹阳,形成较大的陵区。根据近年发掘的,结合文献记载,可知诸陵大都倚山而建,前临平地。墓室一般在高出平地10米以上处开挖,平面椭圆形,砖墙,上为椭圆穹窿,长约10米,宽约6米。墓室前接甬道,装有二道石门,外加封门墙封闭。墓室上有厚约10米的封土,或与山齐平,或为5米左右的陵山。墓室和甬道壁镶嵌模压花纹砖,拼成狮子、仙人和“竹林七贤”等壁面线雕图案。墓前建有享殿,殿前为陵门,三门并列,左右连陵墙。门外左右有阙,门前为墓道,长一公里以上,称为神道。神道自外端至陵门间依次立石兽、石柱、石碑各一对。南朝帝陵均遭严重破坏,墓室坍毁,地面只有少数石兽保存下来,石柱、石碑也均残毁。石兽有二种,一种躯体较瘦,头足较长,身上雕刻较多纹饰,只用于帝陵,一般称麒麟。另一种躯体肥壮,短颈长鬣,略似狮子,身上无多雕饰,只用于王侯墓,一般称“辟邪”。现存麒麟以梁武帝陵前的最大,长3.32米,腰围2.4米,高2.7米,下有矩形座,为整石雕成,异常壮伟。石柱又名墓表,下为雕双螭的柱础,础上立柱,雕饰分三段:下段雕若干条凹棱,如古希腊陶立克柱身;中段雕凸出柱身之矩形平版,绕柱身雕绳纹连于平版,作绑捆状,版上用阴文刻“某某之神道”等字;上段雕与下段正相反之圆面凸棱,柱顶承托一个雕有一圈覆莲之圆盘,盘上雕一与神道入口石兽相同之小型兽。整个柱身下大上小,比例秀美,雕工精劲,是很优秀的建筑石雕。综观现有诸南朝墓前石兽、石柱,兽形似狮而有翼,源于东汉之辟邪,有可能是东汉通西域时受西亚影响所致。石柱下半之凹棱也始见于东汉墓,也可能是间接传自古罗马,但经东汉、南北朝数百年加工改造,已经中国化,表现出古代中国对外来文化的吸收与同化的能力。文成帝冯皇后陵墓北魏早期定都平城时的帝陵尚未发现,只在山西大同方山发现了文成帝冯皇后的陵墓。墓建于公元484年,先筑土台,台面开挖墓穴,内建砖砌的方形前室、后室,中接甬道。前室筒壳顶,后室方锥顶,室高均7米。墓上封土下方上圆,底方120米左右,高近23米,体量远大于南朝诸帝陵。陵南600米原有石殿,称永固堂,堂前有石兽、石碑,四周有围墙,南门外有阙,是传统陵墓的布局,惜已全部毁去。洛阳邙山部族葬区北魏迁都洛阳后,孝文帝自选陵域于洛阳西北之邙山,以后的宣武帝、孝明帝陵分列左右,又把以前七世魏帝的子孙和建国以前同属一族中的同族和他族人子孙都葬在这一陵区,形成一个巨大的部族葬区。这种部族集中葬法是鲜卑族习俗,沿用数世成为传统,为唐代帝陵有大量陪葬墓之起源。北朝崖墓北朝后期还存有少数崖墓。公元540年,西魏文帝乙弗皇后去世,便在天水麦积山崖壁开凿墓室安葬,即现今麦积山的第四十三窟。窟外檐雕作三间庑殿顶殿宇,前室设佛像,后室雕作低矮的矩形墓室。东魏权臣高欢死后,虚葬于邺城西北之义平陵,另在鼓山石窟寺凿穴葬之,即今北响堂山石窟,但其墓穴至今尚不能确指。

刻 帝王陵墓地表上的石刻群雕,以南朝保存较好,分布在南京附近,现存31处,有宋、齐、梁、陈诸代的作品,以齐、梁两代为多。从保存较完整的梁文帝萧顺之建陵及梁安成康王萧秀墓前石刻观察,南朝陵墓石刻群雕一般由成对的石兽、神道石柱和石碑所组成。石兽有翼,一般呈蹲伏状,劲健有力,造型雄伟,是以整石雕成的立体圆雕,体长和高度多在3米以上。若与汉代陵墓前石刻,如霍去病墓石刻相比,可以明显地看出雕造技艺的长足进步和完全不同的时代风格,即由凝重古朴转向优美生动。神道石柱是在双螭盘曲的底座上树起多楞的柱体,有的是24面体,有的多达28面,楞面刻成下凹的瓦楞形状,因而避免了直立造型的呆板,柱体上都是有铭刻的方形石额,柱端托一刻仰莲纹的圆盖,盖顶中央蹲一小型石兽,整体造型秀美挺拔,端庄而又富有变化。石碑体形巨大,圆额有穿,座于龟趺之上,稳重有力。这3种石雕组合在一起,显得颇为庄严宏伟,但又生动多变,表现出南朝大型纪念碑性质的雕刻艺术的高度水平。 chaoxizhesi

魏晋南北朝服饰研究论文

尼玛,你这问题要坑死我啊!

魏晋南北朝上承秦汉,下启唐宋,服饰受战争和民族大迁徙的影响,整体风格与前朝后代大相径庭。

魏晋南北朝服饰一改秦汉的端庄稳重之风,也与唐代开放艳丽,雍容华贵的服饰风格不同。

在动荡的社会背景下,魏晋南北朝服饰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色。

一、男装追求褒衣博带的魏晋风度

魏晋时期是最富个性审美意识的朝代,文人雅士纷纷毁弃礼法,行为放旷,执著于追求人的自我精神和特立独行的人格,重神理而遗形骸,表现在穿着上往往是蔑视礼教,不拘礼法,率性自然,甚至袒胸露脐。

同时清谈玄学在士人之间成为一种时尚,强调返璞归真,一任自然。

对人的评价不仅仅限于道德品质,而纷纷转向对人的外貌服饰,精神气质的评价,他们以服饰的外在风貌表现出高妙的内在人格,从而达到内外完美的统一,形成了一种独特的风格,即著名的魏晋风度。

魏晋南北朝服装与儒学禁锢下的秦汉袍服不同,变得越来越宽松,“褒衣博带”成为是魏晋时期的普遍服装形式,其中尤以文人雅士居多。

众所周知的竹林七贤,不仅喜欢穿着此装,还以蔑视朝廷、不入仕途为潇洒超脱之举。

表现在装束上,则是袒胸露臂,披发跣足,以示不拘礼法。

这种风格是由于当时政治动荡、经济衰退,文人欲实现政治理想又怯于宦海沉浮,为寻求自我超脱和精神释放,故采取宽衣大袖、袒胸露臂的着装形式,因此形成了“褒衣博带”的服装样式。

二、女装呈现奢靡异常的风貌

魏晋南北朝时期,两汉经学崩溃,个性解放,玄学盛行。

“不如饮美酒,被服纨与素”,人们讲究风度气韵,“翩若惊鸿,矫若游龙”,服装轻薄飘逸。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女装承袭秦汉遗风,在传统服制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并吸收借鉴了少数民族服饰特色,创造了奢靡异常的女装风貌。

服饰整体风格分为窄瘦与宽博两种倾向,或为上俭下丰的窄瘦式,或为褒衣博带的宽博式。

杂裾垂髾是魏晋时期最具有代表性的女装款式,这种服装是传统深衣的变制。

魏晋时期,传统的深衣已不被男子采用,但在妇女中间却仍有人穿着并有所创新。

深衣的创新变化主要体现在下摆,人们将下摆裁成数个三角形,上宽下尖,层层相叠,因形似旌旗而得名“垂髾”。

垂髾周围点缀飘带,作为装饰。

因为飘带拖得比较长,走起路来带动下摆的尖角随风飘起,如燕子轻舞,煞是迷人,所以又有“华带飞髾”的美称。

魏晋南北朝时期,女子的襦裙装在承袭秦汉服制的基础上,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上衣逐渐变短,衣身变得细瘦,紧贴身体;分斜襟和对襟两种领形,开始袒露小部分颈部和胸部;衣袖变得又细又窄,但在小臂部突然变宽;在袖口、衣襟、下摆等处装饰不同色彩的缘边;腰间系一围裳或抱腰,外束丝带。

下装裙子也在有限的范围内极力创新,大展魅力,与魏晋女性柔美的形象相得益彰。

有的裙子下摆加长,拖曳在地;有的裙子裙腰升高,裙幅增加,还增加许多褶裥,整个裙子造型呈上细下宽的喇叭形,这种上俭下丰的样式增加了视觉高度,给人瘦瘦长长之美感。

三、胡汉服饰的融汇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汉族居民仍长期保留着自己的衣冠习俗,但随着民族间的交流与融合,胡服的式样也逐渐潜入汉族传统衣装中,从而形成了新的服装风貌。

北方的少数民族不像汉族那样将头发束成发髻,他们或者将头发编成辫子,或者披散头发,或者将部分头发剪掉。

因此,他们根本就不使用冠、簪等用品,也就没有汉族最为重视的冠冕制度。

他们习惯于在头上戴各种帽子,根据记录北朝史实的《邺中记》、《北史》等文献记载,当时有“金缕合欢帽”、“突骑帽”、“面帽”等多种帽式。

裤褶,原是北方游牧民族的传统服装,其基本款式为上穿短身、细袖、左衽之袍,下身穿窄口裤,腰间束革带。

《急就篇》颜师古注“褶”字曰:“褶,重衣之最在上者也,其形若袍,短身而广袖。

一曰左衽之袍也。”褶作为北方少数民族服饰,与汉族传统服饰的宽袍大袖有所不同,其典型特点即是短身、左衽,衣袖相对较窄。

在长期的民族大融合中,汉族人接受了褶并做了一些创新,把原本细窄的衣袖改为宽松肥大的袖子,衣襟也改为右衽。

因此,今天我们从魏晋南北朝时期出土的考古资料中看到了丰富多彩的服装结构:褶既有左衽,也有右衽,还有相当多的对襟;袖子有短小窄瘦的,也有宽松肥大的;衣身有短小紧窄的,也有宽博的;上衣的下摆有整齐划一的,也有正前方两个衣角错开呈燕尾状的,等等。

这些衣衽忽左忽右、袖子、衣身忽肥忽瘦、忽长忽短的服饰现象,表明了在当时民族大融合的背景下,服饰的互渗、交流现象。

裤褶的下装是合裆裤,这种裤装最初是很合身的,细细的,行动起来相当利落,适合骑马奔驰和从事劳动。

传到中原以后,尤其是当某些文官大臣也穿着裤褶上朝时,引起了保守派的质疑,认为这样两条细裤管立在朝堂不合体统,与古来礼服的上衣下裳样式实在是相去甚远。

因此,有人想出一个折衷的办法,将裤管加肥,这样立于朝堂宛如裙裳,待抬腿走路时,仍是便利的裤子。

可是,裤管太肥大,有碍军阵急事。

于是,便将裤管轻轻提起然后用三尺长的锦带系在膝下将裤管缚住,于是又派生了一种新式服装——缚裤。

晋南北朝时期,汉族上层社会男女也都穿裤褶,脚踏长靿靴或短靿靴。

这种形式,反过来又影响了北方的服装样式。

裲裆也是北方少数民族的服装,起初是由军戎服中的裲裆甲演变而来。

这种衣服不用衣袖,只有两片衣襟,《释名·释衣服》称:“裲裆,其一当胸,其一当背也。”裲裆可保身躯温度,而不使衣袖增加厚度,以使手臂行动方便。

裲裆有单、夹、皮、棉等区别,为男女都用的服式。

既可着于衣内,也可着于衣外,《玉台新咏·吴歌》:“新衫绣裲裆,连置罗裙里。”描写的是妇女在里面穿裲裆;《晋书·舆服志》:“元康末,妇人衣裲裆,加于交领之上。”描写的是把裲裆穿在交领衣衫之外。

这种服式一直沿用至今,南方称马甲,北方称背心或坎肩。

裤褶、裲裆等服装都是从北方游牧民族传入中原地区的异族文化,由于它们具有功能的优越性而为汉族人民所吸收,从而使汉族传统的服饰文化更加丰富。

南北朝时期随着胡服盛行,服饰纹样从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空前的变化。

据各地出土南北朝时期的纺织品实物和敦煌莫高窟壁画的纹样来看,大凡东汉式的传统纹样,此时画工和工艺技巧都已不及东汉精美,意味着东汉式动物云气纹已经衰退过时。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服饰纹样,见于文献记载的有大登高、小登高、大博山、小博山、大明光、小明光、大茱萸、小茱萸、大交龙、小交龙、蒲桃文锦、斑文锦、凤凰锦、朱雀锦、韬文锦、核桃文锦(见陆刿《邺中记》)、云昆锦、列堞锦、杂珠锦、篆文锦、列明锦(见王子年《拾遗记》)、如意虎头连壁锦(见《太平御览》卷八一五)、绛地交龙锦、绀地句文锦(见《三国志·魏志·东夷传》)、联珠孔雀罗(见《北齐书·祖珽传》)等。

从这些锦名可知有一部分纹样是承袭了东汉的传统的,有一部分则是吸收了外来文化的结果,如联珠孔雀罗就是。

借鉴来的希望对你有帮助历代服饰文化及其社会背景朝代 服饰文化 社会背景先秦时期 秦的服饰标准色都是黑色。但式样依然是大襟右衽交领这种。基本沿袭战国时期。女服服装通身紧窄,长可曳地,下摆一般呈喇叭状,行不露足。衣袖有宽窄两式,袖口大多镶边。衣领部分很有特色,通常用交领,领口很低,以便露出里衣。同时,每层领子必露于外,最多的达三层以上,时称“三重衣”。 秦时期的国家宗教祀典与商周时期的情况既有同,也有异;既有不变,也有变,总的倾向是宗教典礼趋向简约化。人类政治文明的历程,既是政治觉悟和政治思维不断提升的过程,也是政治典礼不断简化的过程,二者之间呈现出明显的反向运动。两汉时期 汉代衣服几经转折,绕至臀部,然后用绸带系束,衣上还绘有精美华丽的纹样。汉代的直裾男女均可穿着。这种服饰早在西汉时就已出现,但不能作为正式的礼服。至东汉以后,直裾逐渐普及,并替代了深衣。 汉是中国最强盛的封建王朝之一。汉武帝时代的中国,更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物产最丰富、国力最强盛的国家。两汉王朝后期的社会矛盾均异常激烈,各地起义暴乱不断。这个时代背景对汉文学的发展有极大影响。魏晋南北朝 魏晋时期妇女服装承袭秦汉的遗俗,并吸收少数民族服饰特色,在传统基础上有所改进,一般上身穿衫、袄、襦,下身穿裙子,款式多为上俭下丰,衣身部分紧身合体,袖口肥大,裙为多折裥裙,裙长曳地,下摆宽松,从而达到俊俏潇洒的效果。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家具设计的重要转折点,其原因在于,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思想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也是继战国“百家争鸣”以后又一个思想解放的时代。随着儒家的衰微,新的人生价值观、生活观、社会伦理观不断产生,哲学也在不断发展。唐代 襦裙是唐代妇女的主要服式。在隋代及初唐时期,妇女的短襦都用小袖,下着紧身长裙,裙腰高系,一般都在腰部以上,有的甚至系在腋下,并以丝带系扎。中唐时期的襦裙的比初唐的较宽阔一些。 唐代服饰文化的特点体现了和平时期各民族之间服饰文化的广泛交流。这种装束反映了唐人在服装上的大胆尝试,体现了人类追求形体美的思想意识,是女性思想解放在服装上的表现。宋代 宋朝汉族男子服饰服沿袭了大襟右衽交领和圆领这两种传统服饰式。圆领式样,相比唐朝宋朝男服袖口变的宽大。宋朝汉族女服基本式样有两种:大襟右衽交领和对襟。 宋朝服饰特点的历史变化,从王朝初年的简朴到王朝末年的奢侈,一方面表明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统治阶级的日渐腐朽。元代 基本沿袭了唐朝服饰。男子都戴幞头着襕袍,襕袍的颜色,一律用绿色,似与当时的制度有关。幞头的两脚,微微下垂,可能在中间纳有“丝弦”,故有一些弹性,是晚唐五代通用的样式.当时的妇女服饰以短襦及长裙为主,也有圆领袍衫。腰间一般都用绦带系束,余下部分下垂,形似两条飘带。披帛较唐代狭窄,但长度有明显增加,长度大约在三至四米之间。 元代是我国历史上最开放的时期,也是我们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形成的重要时期。元代不过百年时间,然而剽悍、质朴的草原文化(游牧文化)与成熟、丰富的中原文化(农耕文化)的碰撞,具有独特的魅力,为中华民族的灿烂文化增添了许多新鲜的内容。明代 男子服式依然沿袭了大襟右衽交领和圆领这两种传统服饰式样。女装相比男装要富于变化些。明代妇女的服装,主要有衫、袄、霞帔、背子、比甲及裙子等。衣服的基本样式,大多仿自唐宋,一般都为右衽,恢复了汉族的习俗。 明朝初年,社会相对安定,洪武、永乐年间,除了原有的城市继续有所发展外,南北各地又出现了一批新的商业中心。到16世纪,明代的社会经济中资本主义因素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清代 清代男子服装主要有袍服、褂、袄、衫、裤等。其中一种为“马甲”或称“坎肩”,男女皆着。样式有大襟、对襟、琵琶襟等。还有一种马甲,四周镶边,在正胸钉一横排钮扣,共十三粒,俗称“一字襟”马甲,或称“十三太保”。 清王朝是以少数民族满族上层为主体而建立的封建统治机构,是封建君主专制王朝中的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是中国悠久历史上的重要篇章,是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巨大转折。这段历史为后代留下了极其丰富宝贵的遗产。至清代,传统经济达到顶峰,各生产部门技术水平空前提高,商业贸易颇为繁荣。

魏晋南北朝刑法研究论文范文

第一节 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大分裂时期,也是各少数民族文明与汉文明交融的重要时期。政治上的士族统治,使儒家经学成为这时期的主要文化特征,在法律制定上也深受这总体历史背景的影响。二、三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以重刑罚、重治理为特点,形成了“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风格。三、两晋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就是要使儒家的礼治原则和内容融入到法律中来,即“纳礼入律”。四、南北朝时期,在法律活动中,“北重于南”,北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在法律科学中的成果,使儒家的礼进一步入律,最终以《北齐律》为代表,成为这时期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概念辨析】:什么是“纳礼入律”?“纳礼入律”是要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和原则在法律中加以体现,这是两晋时期的重要法律指导思想。具体来说,两晋时期的统治者认为:首先,“礼治”是法律制度的灵魂,立法、执法都必须体现礼、乐的精神,以礼为指导原则;其次,立法与执法的社会效果的优劣完全与礼相关。只有正确理解了律之“理”,法才能正确实施,而律之“理”就是“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礼。礼是律产生和执行的依据。第三,两晋立法以“八议”入律,官当入律等方式将礼的等级原则和以“准五服以之罪”的方式将礼的亲亲原则直接变为律的条款,使礼律结合不再仅仅是一种主张或局部的实现。这些立法措施使《晋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使其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第二节 立法概况【基本内容】:一、三国时期,魏、蜀、吴都有立法活动,但以魏的《新律》对后世影响最大。它以士八编的体例使律典更能完整的发挥治理国家、社会的功能。同时,《刑名》具首,反映出法典编纂的进一步科学。在刑罚上,肉刑的进一步废除及刑罚残酷程度的减轻,标志着新五刑制度的成型。“八议”入律则体现了儒家等级思想在法律制定中的表现。二、两晋时期的立法有《晋令》、《晋故事》和《晋律》,以后者最为重要。《晋律》的制定反映出这时期在立法上,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准确;体例编制进一步科学;以五服制罪为标志,礼律的结合进一步完善。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以北朝最为重要。它的主要立法为《北魏律》、《北齐律》。《北齐律》的内容反映出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四、这时期的立法成就表现在:法律形式日趋完备;篇章体例的设置日趋科学;刑罚制度日趋规范;法律概念日趋准确;礼律日趋融合。【概念辨析】:1.《新律》:是魏明帝时命陈群、刘劭等人参酌汉律修订而成,共十八篇。魏《新律》在体例和内容上对汉律都有所发展,它改汉律的《具律》为《刑名》,列于律首;使《刑名》能够更好地发挥刑法总则的功能。魏《新律》是三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并成为晋律的直接渊源。2.《晋律》又称《泰始律》。是贾充、杜预等人参酌汉、魏律编修的,于晋泰始完成、颁布的一部法律。它一共有二十篇,在体例、条款的设置上较《新律》更为适当,用词更为恰当。在“纳礼入律”思想的指导下,礼的原则直接变为法律条款,礼与律水乳交融,使其成为中国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3.《北魏律》自北魏初期即开始制订法典,至孝文帝太和年间才最终完成《北魏律》二十篇。由于北魏君臣重视法律,又经过崔浩、高允等律学家一个世纪的改订,使得《北魏律》能够综合比较、取宏用精,冶汉魏律于一炉,开北朝诸律之先河。4.《北齐律》是北朝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全律十二篇,条文简约、体例合理。北齐律合晋律的《刑名》、《法例》为《名例》,置于篇首;又创“重罪十条”列于律中。北齐律完成了自汉代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变革过程,隋唐律皆由北齐律发展而来。第三节 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基本内容】:一、刑事法律方面:(1)儒家等级思想观念在法律中得以体现,如“八议”入律、官当入律、“准五服以制罪”;(2)维护儒家提倡的封建礼教,如重罪十条的设立。(3)刑罚制度的体系化,如限制族刑、减少肉刑、酷刑、定流刑为减死之刑等等。二、行政管理与制度方面:(1)维护士族统治,如选官实行九品中正制、设立清议禁锢之科;(2)机构设置上,随着皇帝对行政辅助机构重心的转移,三省制逐渐成型。在地方机构设置上,形成州、郡、县三机体制,地方长官具有军事首长的性质。三、民事经济方面:(1)婚姻制度上士族、庶族有别,良贱不婚;(2)经济方面主要集中在土地制度上:魏的屯田制、两晋的占田制、北魏的均田制等。【概念辨析】:1.服制:是规定死者的亲属为其服丧时应穿何种丧服的制度,主要是指五等服制:(1)斩衰,(2)齐衰,(3)大功,(4)小功,(5)缌麻。我国古代通过五等服制来区分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2.九品中正制:公元220年,魏文帝采纳陈群的建议,实行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由州郡的大中正、小中正评选所在地区出生的士人,根据其家庭出身、才德政绩分为三等九级,呈报中央,然后按等级品第高下任官。九品中正制将选官之权收归中央,并结合门第、德才、舆论多方面考察应选者,选任标准较为全面。但是在选才用人标准上往往偏重家世门第,流弊甚大。至隋朝,该制度被较为公正的科举制所取代。3.重罪十条:北齐统治者将危害国家利益和封建礼教的犯罪行为,概括总结为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十种不得减免的重罪,称为“重罪十条”。“重罪十条”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夫权的维护。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第四节 司法制度【基本内容】:一、中央司法机构名称上的变化:由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廷尉发展到北周的秋官大司寇,最后到北齐的大理寺。从魏开始,中央设律博士负责教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二、地方司法机构有州、郡、县三机构成。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三、诉讼制度上“登闻鼓”直诉制度出现。四、审判制度日趋完备,死刑复奏制度出现。【概念辨析】:1.大理寺夏朝中央司法官称大理,至秦朝以后一般称廷尉。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并扩建其机构为大理寺,作为中央审判机关,设卿、少卿、丞各一人为主官。2.登闻鼓晋武帝时,在朝堂外或都城内设登闻鼓,百姓可以击鼓鸣冤,有司闻声录状上奏,以平反冤抑。此后历代相承,成为我国古代一种直诉制度。3.测罚南朝《梁律》首定测罚之制。凡在押犯人,不招供者均施以“测罚之刑”。具体作法是,断绝犯人的囚粮,迫使其招供,三日以后才允许进食。魏《新律》是由陈群等参酌汉律修订而成的,但是较汉律又有许多改进和发展。首先《新律》增加了许多篇目。全律十八篇,将刑事条款尽入律中,基本解决了汉律“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的缺陷。其次,体例更加科学化,《新律》将《九章律》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由律文的第六篇,改列于全律之首,真正起到“总则”的作用。再次,改革刑制,使之更加规范化。《新律》把法定刑分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将汉代繁杂的刑罚种类予以简单化;并减轻某些刑罚,废除投书弃市,限制缘坐范围等。《晋律》是由贾充、杜预等律学家以汉、魏律为基础修订而成的。颁行之后又经张斐、杜预注释,律文与注释合为一体,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与汉《九章律》、魏律(即《新律》)相比较,《晋律》具有以下特点:(1)经过张斐、杜预对法律概念系统的解释,使得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例如对故意、过失、谋、群、赃等这些关键性的法律术语都有准确的说明和界定。并且《晋律》还首次严格区分了律与令的界限,这也是对魏律的一大改进。(2)篇章体例更加合理。《晋律》分魏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置于全律之首,进一步加强它们作为刑法总则的功能。(3)礼法合流进一步完善。《晋律》首创服制定罪,以“峻礼教之防”;在沿用八议的同时,还规定官吏可以通过除名或免官来抵罪。(4)《晋律》将法定刑简化为死、髡、赎、杂抵罪和罚金五种,每一种又细分为数等。《北齐律》在武成帝河清三年由封述等人主持编纂完成,其主要特点有二:其一,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北齐律》分为十二篇,全律共九百四十九条,较六十篇的汉律,十八篇的魏《新律》,二十篇的《晋律》、《北魏律》都大为简省。其二,进一步改革法典体例,省并篇目。将《晋律》的《刑名》、《法例》合并为一篇,称为名例,冠于律首增强了整部法典的科学性。改《北魏律》的宫卫律为禁卫律,增加违制律。其三,在内容上锐意创新,推行礼法结合。《北齐律》所创制之“重罪十条”综合概括封建宗法制度,强化了对封建三纲的维护;还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制度。《北齐律》条文简明、篇章合理,完成了自汉代以来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隋朝统一全国以后,没有采用北周的《大律》,而采用《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开皇律》,就是因为北齐律的规制更科学、更成熟。隋《开皇律》和后来的唐律,皆采十二篇的体例,并以名例律开篇;《北齐律》的五刑制度为隋唐封建五刑制度的定型奠定了基础;其“重罪十条”被稍加变革,改为“十恶”为隋唐以后历朝所沿袭。魏晋南北朝时期律典体例主要发生了两方面的变化:其一是《名例律》的形成。魏律把汉《九章律》的第六篇《具律》改为《刑名》篇,置于全律之首;晋律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至《北齐律》又合《刑名》、《法例》两篇为《名例律》。《名例律》集中规定了封建法典的重要原则,类似于近代法典的总则。将其从其他篇目中提取出来置于篇首,使法典的总体结构趋于合理。其二是律典的篇目趋于简约。汉律以《九章律》为核心,加上《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共有六十篇之多。至魏《新律》删繁就简,全律十八篇;《晋律》、《北魏律》均为二十篇;《北齐律》最后确立了十二篇的体例,完成了自汉律以来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历程。此后的隋唐律,都沿用了十二篇的体例。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朝代更迭频繁、战祸连绵;但是由于律学的兴盛,魏晋和北朝的许多统治者对法律的高度重视,使得这时期在立法方面取得了可观的历史成就。其主要立法成就大略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礼律日趋融合。汉代儒家思想只能通过司法影响法制,至魏晋时期开始,儒家思想已经开始直接指导立法。八议、官当、服制定罪、重罪十条,这些都是儒家礼制的法律化。(2)封建法律形式日益完备。严格区分了律、令的不同,格、式都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形式。(3)律典的篇章体例更加合理。从魏律、晋律、北魏律到北齐律,逐渐形成了以《名例律》开篇的精当的十二篇律典体例。(4)刑罚制度更加规范化,刑罚较秦汉时期大为宽缓,已经初步形成了封建五刑制度。(5)经过无数律学家的解释,法律概念日趋准确。魏晋时期,律学开始从伦理政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其研究对象不再仅仅是对法律的起源、本质与作用的一般论述,而是侧重于律典的体例、篇章逻辑结构和概念以及定罪量刑等具体问题的研究。律学在上述领域的研究成果被当时立法所接受,从而促进了法制的发展。首先,促进法典篇章体例的合理化。如魏《新律》改汉《九章律》第六篇《具律》为《刑名》,并“冠于律首”;《晋律》又把《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进一步区分罪与罚。以上对篇章体例的改进,使法典形成了总--分结构。其次,促进法律概念的规范化。中国古代法律中的许多关键性法律概念形成于魏晋时期,如反映犯罪人主观方面的法律概念“故意”、“过失”、“谋”、“诈”“、造意”等。这些法律概念不仅为当时的立法所接受,而且多为后世法律所遵奉。再次,促进刑罚体系的科学化。魏《新律》一改汉律刑罚繁多、体系凌乱的弊端,明确规定了七种法定刑;《晋律》规定五种法定刑,每一种法定刑由重渐清又分为数个刑等去,如髡刑有四,依次是髡钳五岁刑、四岁刑、三岁刑、二岁刑。曹魏总结前代经验,制定魏律时把《周礼》的“八辟”纳入律中,称为“八议”。“八议”使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权贵享有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些人犯死罪的时候,一般司法机关不能依照法律加以处罚,需要上奏皇帝议处;应处以流刑以下刑罚时,一般减等处罚。《晋律》在沿用“八议”的同时,规定“除名比三岁刑”,“免比三岁刑”。官僚和有爵位者可以有官爵来抵罪、免刑。继晋之后的梁,规定为官者犯罪,只处以罚金。《北魏律》明定五等爵位,每等爵位可以抵徒三年;五品以上官位,亦可以当徒二年。至《陈律》正式规定了官当制度:品官犯罪应处以五年、四年徒刑的,准许用官职抵二年刑,余刑居作,属公罪过误的,可以收赎;应处以二年徒刑的,可用赎刑。魏晋南北朝时期,许多统治者十分注重法律的具体适用,对诉讼制度多有改革。其积极的改革成果主要有:(1)形成了直诉制度。晋武帝在朝堂外设登闻鼓,百姓可不按照常规的诉讼等级,击鼓鸣冤直诉于中央最高审级。此后历代相承,直诉制度自此确立。(2)上诉制度趋于简化。为防止讼事拖延,曹魏时期即改革汉代上诉制度,限制当事人漫无限制地上诉;北魏律规定,虽然可以受理上诉,但是可以对上诉人实行刑讯,以防止上诉不实。(3)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确立死刑复核制度。①为加强司法监督,至曹魏及晋代,县令的审判权受到限制,凡重囚,县审判后须报郡,由郡首派督邮验案。②魏明帝又曾下诏,凡非谋反及亲手杀人的死罪人犯,可以向皇帝乞恩宽免。此后逐渐形成制度,凡死刑须先奏请皇帝核准,方能执行。(4)在用刑施罚上对妇女给予特殊照顾。对妇女实行体罚,减鞭杖之半数执行,并可以以赎金代之。对孕妇不得实行体罚,须处死刑者,产后百日才可执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法律形式。汉《九章律》虽然简要,但是不敷于用,以致有傍章、越宫、朝律作为补充,此外还有各种杂律,篇目滋繁难,免歧异丛生。自曹魏定《新律》开始变革律的体例和内容,至《北齐律》删繁就简,以《名例律》开篇,全律共十二篇、九百余条,其科条简要便于司法适用。律作为一种稳定而重要的法律形式也逐渐趋于成熟,最终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其次,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汉代以前,律令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二者在性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至晋朝,《晋律》序言中明确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正式在性质上确定,律是定罪量刑的稳定的法律形式,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律形式,违令当治罪者,要依照律文的规定定罪处刑。再次,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式。自汉代以来,科成为改革发展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特别是曹魏时期,格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至魏明帝制定《新律》,把格中有关刑事的内容抽取出来归纳入律,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法律形式。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例如东魏颁布的《麟趾格》实际起到律典的作用。到《北齐律》的颁行,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与律并行,但退居次要地位。最后,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见于秦,此后历经发展,至西魏编定《大统式》,式确立为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主要规定国家机关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多属行政性法规。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它们之间的界限和相互关系大致都已明确,为隋唐以后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本格局魏晋南北朝时期刑法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法定刑的规范化。魏《新律》将法定刑确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晋律》中规定了死、髡、赎、杂抵罪、罚金五种法定刑,每一种法定刑又分为数等。《北魏律》规定了死、流、宫、徒、鞭、杖六种法定刑,《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这一时期的刑法制度改革,为隋唐以后封建五刑的定型奠定了基础。第二个方面是使刑罚趋于宽缓,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首先,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自汉文帝改革刑制以来,宫刑时用时废。《北魏律》还曾把宫刑作为一种法定刑,至北齐宫刑被彻底废除,《北齐律》所规定的五种法定刑不再有宫刑。其次,缘坐的范围有所缩小。秦汉以来缘坐的范围甚广,特别是出嫁妇女既随夫家受诛,又随父家受戮。曹魏时期所定新律缩小了缘坐的范围,并开缘坐不及出嫁女的先例。南朝《梁律》进一步缩小缘坐的范围,创缘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北魏律》虽然规定的缘坐范围较广,但孝文帝以诏令特加缩小:非犯干名犯义之重罪者,缘坐处死皆止其身。再次,定流刑为减死之刑。从北魏、北齐开始,流刑已成为一种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填补了自汉文帝以来死刑与徒刑之间的差等。北周又将流刑按里程分为五等,使流刑更为规范化。兄弟这够完整了吧!你可以从中整理一下,不一定顺序一样,自己改改,正巧我也要写这个,拿来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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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的论文篇1 浅析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初 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一直都是一个歧义众多的法律术语,一如“一张普罗透斯似的面孔,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逻辑学认为,要想深化研究某一理论,明确基本概念必不可少。所以,面对这个有着众多歧义,且至今还未形成统一的刑法概念——“正当化行为”,首先要做的,便是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其类型划分,而这无疑对“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完善正当化行为的刑事立法,推动正当化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1 正当化行为的理论界定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的行为,统称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但日本有学者称其为“正当化事由”,或注括号“阻却违法事由”;德国有“阻却违法性”和“合法化事由”等词语;意大利多用“正当化原因”一词;俄罗斯以“排除行为有罪性质的情节”来予以表述。而“合法抗辩事由”则是其在英美双阶层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指称。我国大陆对于正当化行为的称谓就更多了,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 在诸多称谓中,最具典型的便是以下五种:违法阻却事由、合法抗辩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正当化事由。 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正当化行为 要在众多称谓中厘清正当化行为的确切内涵,我认为,首先至少必须要研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进行概念对比。 2.1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宏观说明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核心)、(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法律的评价)—有责性(责任的评价)”这样的三阶层评价系统。它将一个整体的行为,以不同的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构成系统则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四要件以“社会危害性为内容出发点,以要件齐合填充为构造形式”,意图从整体上综合宏观的评定犯罪行为。 2.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质内容上的对应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的种类: 行为主体(只含“自然人与法人”及“特定身份”之内容,无责任能力评价) 行为客体(结果犯/行为犯,“法益”—社会秩序的想象价值) 行为(核心.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包括行为时间、地点、实施方法或手段) 行为状况(行为时的特别情状) 行为结果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 对应性: 2.2.1 “该当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要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行为客体——犯罪对象 行为、行为状况、犯罪结果——犯罪客观要件 故意和过失——属于主观要件罪过的内容 2.2.2 “违法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形式的违法性判断中阻却违法事由(消极违法性因素,但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进行考察)——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但在对行为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时,又必须考虑是否具有这种阻却犯罪性的行为情形) 实质的违法性判断——犯罪客体要件 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违法性判断存在着超法规性,即合法化事由的合法存在;实质违法性只是‘yes’ or ‘no’的问题,并无程度上的差别。 我国:罪刑法定要求,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客观要件都由刑法规定;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紧密相连,它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2.2.3 “有责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责任”要素包括: 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负罪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状态) 责任故意:仅为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责任过失:判断是否具有阻却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 期待可能性:期待行为人在彼时彼景下作出其他适法情形 对比: 责任能力要素——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 责任的故意和过失——归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因素中 期待可能性,暂时并无与之相对应的完整部分 3 结语 形式上的侵害性、实质上的正当化、法律后果上的阻却事由,以及不受法律否定评价的性质,正是正当防卫的经典表述。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法系都对正当防卫进行不懈的研究,正说明了刑法谦益性是现代刑法的大势所趋,刑法体现人权保障是当今刑法的人心所向。所以,为法秩序所容忍、为保护法益所必需、法益衡量的重要标准——即是正当化行为合理存在的依据。正当化行为,既是对不必要的自我牺牲精神的反抗,更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手段,我期待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可以将正当防卫纳入,从而具体贯彻程序高于实体、保护重于打击、预防先于惩罚的现代刑法理念! 刑法的论文篇2 论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病态现象,然而只要人类社会存续,犯罪必然如影随形,“刑期于无刑”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景。基于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犯罪行为人处以重刑是一种可以理解的世界性偏好,即使在公认的法治程度高的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民意调查也是难以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由此可见一斑。具体到我国来讲,重刑思维就不仅仅是偏好,而是一种汹涌澎湃的狂热了,“刑, 从刀 ,井声, 刭也。”刑的本意就是一把刀,用来割人脖子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镇压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武器。从古至今,这一思想得到了极好的继承及发扬。然而正是这种可以理解且极具弥散性的重刑思维,深刻影响了我国刑法从器物到制度,到思想的各个方面,其正面效应趋向递减,而日益成为横亘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大阻碍。本文拟对我国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的渊源、表现、危害性进行分析,提出改善重刑思维可能的努力方向。 一、重刑思维的渊源及传统 夏商周三代是我国刑罚严酷而苛杂的开端,“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夏刑则大辟二百,髌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尚书大传》)春秋战国以至秦国的强大到最后统一六国,历经商鞅、慎到、韩非子等人的不断发扬,重刑主义思想达到顶峰。其认为由于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大敌矣。”(《 商君书·错法》),因此民众是可治理的,治理的工具就是赏和罚,而且在法家的眼中,这两种驱驰民众的方法并非同等重要,罚的力度远远大于赏,即“治国刑多而赏少,乱国赏多而刑少。 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特别在社会动荡不安、利益纷争加剧的时代,刑罚轻缓是无法治理国家的,“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駻马,此不知之患也。”(韩非子·显学)而根据社会现实加重刑罚则会收到“ 藉刑以去刑”(《 商君书·开塞》)的目的,即“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商君书·说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而且重刑主义被包装为爱民举措,民众畏惧重刑,就不会以身试法,反而对其是一种爱护。 “夫火烈 ,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水懦弱 , 民押而玩之 ,则多死焉 ,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其后虽历经汉代学者反思及批判,抛弃绝对追逐重刑的做法,但因这一思想契合封建帝国中央集权的需要而被隐蔽地保留下来,即董仲舒儒法合一,外儒内法的改造方式,剔除了绝对重刑主义过分暴虐残酷的内容,吸纳其对于君主专制集权有益的观念做法。在其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刑思维的面目虽然大体上趋于温和,但其内核却历经王朝更迭而未曾变异,如同远古的幽灵般一直盘踞在上到执政者,下到普通民众的观念之中。 二、重刑思维的表现形式 1、复仇思想根深蒂固,重刑观念挥之不去 作为一个从封建时代到现代文明社会之间缺乏过渡时期的国家,没有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启蒙运动的思想洗礼,旧有观念从未被彻底抛弃,而西方舶来的人道、自由、法治等进步观念未彻底扎根于国人心中,反映在刑法领域,就是复仇思想和重刑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自古就有“父之仇, 弗与共戴天; 兄弟之仇,不反兵; 交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曲礼上》)的说法,从官方到民间都对复仇思想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同情及宽容,而这种态度反过来又鼓励着复仇思想和行为的持续存在。在现代社会,追诉犯罪的权力原则性地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所有,不允许公民个人进行复仇。但是复仇观念并未因此无用武之地,只是变换了存在并起作用的领域而已,它仍然广泛存在于公共舆论空间。审视来今年来的社会热点,被公众及学界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除了少数的案件,因为脱离大众朴素正义观而被认为量刑过重以外(许霆案,“天价葡萄案”、“天价手机案”),其余案件中,公众主导的舆论均一边倒地呈现要求对被告人处以重刑乃至死刑严惩,如张明宝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2、对立法中新增罪名及加重刑罚的强烈诉求 纵观近期的刑法修正案,对民众意见广泛听取,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替考罪等一系列罪名,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此外,相对于已经被立法机关吸纳而成为刑法条文的建议,因此公众强烈呼吁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许多学者也积极为增设该罪论证。但是将扶危济困的道德义务上升到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仅存在是否符合刑法理论自洽性的问题,而且对公民课以过高的义务,过分限制公民行为自由。 三、重刑思维的危害 1、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恶化刑事被告人的处遇。 重刑思维在严惩被告人的同时更加追求“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相信重刑乃至死刑在整个刑罚体系甚至整个社会治理手段中具有最大的效用,“禁奸止恶,莫若重刑,禁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这种观念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反而出现“失期当斩、举大义亦死”的尴尬局面,逼迫民众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在司法机关的追诉惯性和民众的舆论压力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被忽视和牺牲了。 2、阻碍现代法治的推进,蚕食司法改革的空间。 当代刑事法治建设具有一些普世公认的价值追求或者说评价标准,例如刑罚轻缓化、人道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未决犯不羁押为原则、严格限制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等。虽然各国因为国情不同而对刑事法治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形态各异的法治建设道路,但是这些基本原则和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传统的有罪推定、重刑思维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现实的刑法运行过程各方面都或深或浅地受到这一思想的影响。 “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但是因为该案被告人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恶劣的手段和及严重的犯罪结果,相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公众在对比之后自然对李昌奎案的死缓判决表示抗议,终审法院不得不做出“李昌奎案不存在任何黑幕,或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该案判决结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表决的”的声明。此前“为中国死刑判决立下创新型的标杆”的期许也显得过于乐观,这种尴尬结果准确地说并不是该案判决过轻,而是药家鑫案判决过重,在可以判处死缓的时候在强烈的死刑立即执行舆论下对后者作出了妥协,导致此后类似案件只可重不可轻的结果。这种案件恶劣的社会效应及其不利于我国限制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实现。 3、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和国家形象 从具体层面来说,我国在重刑思维影响下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广泛开展,因我国在贪污等犯罪中规定有死刑罪名,依据“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这些犯罪嫌疑人一旦潜逃境外即难以被遣送回国。我国每年实际执行死刑数一直讳莫如深,不但国际社会无从得知,国内学者对此也有“囿于缺乏司法信息等第一手研究材料而无法做到具体深入和理论联系实际,从而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2〕的困惑。在经历共九个刑法修正案,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九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的情况下,我国现行刑法存留的46个最高刑保有死刑的罪名中,仍然有很大的削减空间。 四、改善重刑思维的努力方向 1、增加对犯罪的宽容度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挑战社会最极端的方式。它理所当然受到社会中所有良善公民的憎恶,这种憎恶对于威慑犯罪、捕获犯罪人、对受害方给予心灵慰藉都是非常有益的。“人们对犯罪的愤恨影响与引导着社会对犯罪所作的反应,这种愤恨对社会的正义来说是不可缺少的。”〔3〕特别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深厚侠义精神的国家来说,嫉恶如仇、“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都是支撑社会良好运行的动力。如同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每个社会因其独有的政治、经济形态,必然具有与之相匹配的犯罪数量。如今的人类依旧对犯罪现象深恶痛绝,正是因为人类更加意识到人本身的价值,意识到犯罪并不是个人绝对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识到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犯罪政策,才让我们对于犯罪人给予更多的宽容和谅解,而不是寻求用对其课以超过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重刑来抗制犯罪。 2、承认刑罚的作用的有限性 与道德、舆论、行政措施等现存的对抗犯罪的方法相比较,刑罚确实是最具强制力且威慑力的措施。一种意识上拟制的愿景。另外,刑法的运行所存在的副作用越来越被认识到,其报应犯罪的同时也刺激犯罪,预防犯罪的同时也滋生犯罪。如耶林所说“刑法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因此,在心理上抛弃刑法万能的思想,接受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宽容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而言,对刑法本身也需要宽容的保护,它是刑法得以良性运行的必须空间。 3、积极引导民意,创造民意与司法之间相对独立的空间 民意与司法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话题,尤其在刑法领域,民意与刑法的交互影响始终是刑法运行中不能忽视的重大课题。刑法与道德关联密切,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各部门法之中独得公众恩宠,备受媒体瞩目,特别在重大案件中想低调而不可得。在许多情况下,公众的密切关注与刑法运行呈良性互动的关系,公众与刑法的距离拉近,增加了认同与理解,刑法的价值理念与具体规范也得以传播与遵行。但重刑思维几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具有十分广泛的民意基础,稳定性极强,如果要对其予以改善,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运行中不能一味的妥协与屈从,刑法不应只是被动的反映社会,在社会变革与进步中也应有所担当,成为引领社会心理的力量。另外,刑事司法办案毕竟是极具专业性的活动,其有自身的话语体系,应当与民意保持一定的隔离,减少它对案件审理的负面影响,从前文对药家和李昌奎案的分析中,司法机关对民意的态度如草上之风,对于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是极大的损害。 猜你喜欢: 1.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3000字 2.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3. 刑法毕业论文 4.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参考范本 5.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首先,长期的分裂割据使立法受到时间与空间的限制,除西晋《泰始律》曾一度成为适用于全国的统一法典外,其它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都仅限于某一狭小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其次,各种法律思想比较活跃,律学的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立法技术与律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日趋成熟,刑罚制度及法律体系得到新的发展。再次,汉末魏晋以来氏族门阀制度的形成,使官僚贵族特权法进一步膨胀,也使法律制度出现进一步儒家化的趋势。一 立法概况(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概况在鼎立形势下的三国法制,一般沿用汉制,承袭汉律。但都有自己编纂的法律,尤以魏国法律较详备。魏明帝时制定的魏律对后世有较大的影响。魏明帝曹睿下诏改定刑制,由陈群、刘邵等人参酌汉律,“作新律十八篇”,这就是三国时期著名的《魏律》。魏国这次大规模的修律活动,实际上是对秦汉相沿的旧律作了一次较大的改革。魏律内容与条文更加统一,结构更加严密。对晋律的制定有直接影响。蜀国定都于成都之后,曾由伊籍与诸葛亮、法政等人“共造蜀科”,作为蜀国的重要法典。在吴国,据《文献通考》记载,“吴之律令,多依汉制”。其立法活动。(二)两晋的立法概况西晋时颁行过律、令、故事、式,皆为东晋所沿用。《晋律》(又称《泰始律》)对后世的影响最大。《晋律》与汉、魏律相比具有如下特点:1、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准确。由于律学的发达,晋代统治者对律之“理”的研究格外深入,他们首次区别了律与令的性质。《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2、体例设置更加合理。《晋律》将《新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置于律典之首,以完善《新律。刑名》中的刑法总则,并加强其统领诸篇的地位。3、礼律进一步融合。为了维护士族利益,晋代统治者将礼入于律中,“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从立法情况看,总的来说是北朝法律优于南朝。南朝统治者由于热衷玄学,崇尚清淡,朝野上下都不重视法律的编纂,因此在封建法制方面没有什么建树,基本上是沿用《晋律》。北朝几个封建王朝的统治者,都十分注意吸收汉族的先进文化,重视律令的编纂。其中《北魏律》和《北齐律》上承汉、魏、两晋,下启隋、唐,在完善我国封建法典的历史过程中,起了重要的承上启下作用。《北齐律》不但吸收魏晋立法的经验,而且经过当时律学家总结前代法典编纂的得失,被称为“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北齐律》共计十二篇,949条。其中将《北魏律》的刑名、法例合为名例篇冠于律首,使其在刑律中起着定罪制,“较举上下纲领”的统摄作用,增强了封建法典的科学性。而定律十二篇,则是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二 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一) 首创“八议”、“官当”制,特权制度法典化魏律首定“八议”制度。这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进一步具体化,是对封建贵族官僚减免刑罚处分的特权规定。“八议”的对象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凡属上述八种人犯死罪时,“议其所犯”奏明皇帝裁处,一般可降为流罪,流罪以下减刑一等。至北魏、南陈时,法律还确定了“官当”制。这是封建法律关于官吏用官职爵位抵当徒罪的一种制度。(二) 五服制度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所谓“五服”,即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所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根据服丧期限的长短与丧服质地的粗细,服制共分斩衰(三年)、齐衰(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种,统称“五服”。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于亲属间的相互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量刑定罪。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的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的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它是罪刑确立标准以及整个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重要表现,并对后世的隋、唐、宋、元、明、清各代的封建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三) 确立“重罪十条”“重罪十条”正式确立于《北齐律》,是指被封建统治者认为直接危害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包括反逆(谋反、篡权)、大逆(毁坏皇家宗庙、山陵或宫殿)、叛(背叛国家、里通敌国)、降(投降敌伪)、恶逆(谋杀或殴打尊亲属)、不道(残酷地杀人,如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不敬(偷盗皇室器物或祭祀用品,过失危及皇帝安全)、不孝(不奉敬侍养尊亲属或不依礼服丧)、不义(逆杀本属官长)、内乱(亲属之间犯奸乱伦)。凡犯有“重罪十条”之一者,不在八议、上请、赎免之列,一律予以严惩。(四) 刑罚制度的改革进步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魏初将“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犯者“腰斩,家属从坐”,然而“不及祖父母、孙”。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改定律令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东晋“惟不及妇人”。北魏初期定律令:“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而以“女子没县官”。自东晋、北魏以后,凡从坐之妇女,母妻姊妹等得以免除死刑而没为官奴婢,这对于后世的刑罚制度有明显的影响。免除宫刑,进一步废止肉刑。魏晋时,由于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尖锐化,统治集团内部要求恢复肉刑的声浪迭起,因此多次引起了关于肉刑的争论。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就法定刑罚而言,是沿着进一步废止肉刑的方向发展的。西魏文帝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诏:“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后主天统五年(公元569年):“诏应宫刑者普免刑为官口”。至此,结束了宫刑的历史。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西汉文景时期刑制改革以后,劳役刑与笞刑地位日益上升,成为刑罚制度的主体内容。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代的继续改进,新的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五)法律形式、立法体例的发展和法律概念的规范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于律、令之外,又有科、比、格、式等形式出现,它们互相补充成为统治阶级手中灵活有效的法律武器。从而推动了隋唐以后律令格式并行的局面。中国封建法律之体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经历了较大的变化。首先,改具律为名例律,置于律首,使居重要地位。置刑名于律首始于曹魏,综合刑名法例为名例成于北齐。其次,经过长期沿革,北齐定律十二篇,为以后隋唐律的篇章结构提供了先例。刑法的特定概念,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也日渐规范化。就晋律而言,从张斐《律表》中已可看出,明确规定了故意与过失的区别;主犯与从犯的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罪与罪之间的区别等,对封建刑法的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三 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三国时期的司法机关基本上沿用汉制,中央由廷尉、御使、尚书三部分组成。廷尉是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下设属官政、监、平。南北朝时,北齐将廷尉扩大为大理寺,为专门审核刑案的官署,设卿、少卿、丞为主官,下有政、监、平,并置律博士,明法椽若干人,使中央司法机关趋于完备。在地方,由行政长官兼理狱讼,一般是由县令先作判决,后经郡太守,如郡太守不能断决,送州刺史,最后送廷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审判制度,大体沿袭东汉之制,又有所发展改进,主要表现在:皇帝直接控制审判亲自录囚。为了加强对司法机关审判活动的监督检查,这一时期普遍推行录囚制度。许多皇帝都亲自参与审录讯问囚徒的活动。同时皇帝也常派法官近臣,前往各地审录囚徒。南北朝时期,封建皇帝还通过案验制度,监督检查各地的司法审判工作。确立死刑奏闻复核制度。为了慎重对待人命关天的死刑重罪,同时也为了便于封建皇帝直接掌握控制大案要案,开始逐步确立死刑奏闻皇帝复核的制度。死刑奏闻复核制度的确立,直接影响到后世的司法。隋唐时期在此基础上,发展为死刑三复奏制度。“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这种在朝堂外设鼓以待有冤抑者击鼓直诉的制度,有利于补救审级限制的某些弊病,也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员枉法舞弊,是对不许越级起诉限制的补充,符合诉讼审判制度发展的进步趋势。

魏晋南北朝服饰研究论文怎么写

魏晋南北朝是我国古代服装史的大变动时期,这个时候因为大量的胡人搬到中原来住,胡服便成了当时时髦的服装。紧身、圆领、开叉就是胡服的特点。 男服服饰: 礼服:除了北周以外,最大礼服祭服,仍只有一种,与汉代大致相同,惟衣裳主色稍有差异。 平冕服:各级的形式、服色大致相同,唯衣裳上的章纹,天子用十二章,三公诸侯用山龙等九章,九卿以下用华虫等七章,天子用刺绣文,公卿用织成文。 北周冕服:北周武帝汉化政策相成功,大力推行中国古代的周礼之制,因此北周的服色制度多根据周礼而定。 委貌冠服:为公卿行卿射礼之礼服。衣黑而裳素,中衣以皂缘为领袖。 朝服:同于汉代,天子与百官之朝服以所戴之冠来区别,亦都有五色朝服,不过汉代平时常朝以皂朝服、绛服为多,而魏晋南北朝则以绛朝服为主。 通天冠服:魏晋南北朝,各王朝均以此服为天子的朝服,也是次等的礼服。着绛纱袍,皂缘中衣,黑鞋。 远游冠服:为皇太子及诸王所服,着朱衣,绛纱袍,皂缘白纱中衣,白曲领。 百官冠服:以绛纱为主。但陈制较复杂,百官位高者以朱衣为朝服,位卑者,则以皂衣为朝服,皂白纱缘中单。 品色衣:天台近侍及宿卫之官,皆着五色衣,以锦绮馈绣,名曰品色衣。 常衣:主要是裤褶服,用途非常广,可以做朝服、军服、便服、从贵族到庶民均用到它。 女服服饰: 皇后谒庙服:是女性官服中,最隆重的礼服,也是皇后的嫁服。 入庙佐祭服:为妃、嫔、命妇之祭服。在晋及南朝宋、陈均为皂上皂下。 亲蚕服:为皇后行亲蚕礼之礼服,均为青上缥下。 助蚕服:为妃、嫔、命妇助皇后行亲蚕礼之礼服,在晋及南朝陈为缥上缥下。南朝宋为青上青下。 朝服:以上三朝均以为女性之朝服。 比周礼服:女性官服与男性官服同样,非常复杂,用色亦多,与前述朝代大不相同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服装特点可以概括为:紧身、圆领、开叉。其中:

一、男服服饰

1、礼服:除了北周以外,最大礼服祭服,仍只有一种,与汉代大致相同,惟衣裳主色稍有差异。

2、平冕服:各级的形式、服色大致相同,唯衣裳上的章纹,天子用十二章,三公诸侯用山龙等九章,九卿以下用华虫等七章,天子用刺绣文,公卿用织成文。

3、委貌冠服:为公卿行卿射礼之礼服。衣黑而裳素,中衣以皂缘为领袖。

4、朝服:同于汉代,天子与百官之朝服以所戴之冠来区别,亦都有五色朝服,魏晋南北朝以绛朝服为主。

5、通天冠服:魏晋南北朝,各王朝均以此服为天子的朝服,也是次等的礼服。着绛纱袍,皂缘中衣,黑鞋。

二、魏晋南北朝妇女服饰,魏晋时期妇女服装承袭秦汉的遗俗,并吸收少数民族服饰特色,在传统基础上有所改进。

一般上身穿衫袄襦,下身穿裙子,款式多为上俭下丰,衣身部分紧身合体,袖口肥大,裙为多折裥裙,裙长曳地,下摆宽松,从而打到俊俏潇洒的效果加上丰盛的首饰,反映出奢华糜丽之风此图为穿汉化衣裙的贵妇。

典型形象

1、男子

魏晋以来,社会上盛传的玄学与道、释两教相结合,酝酿出文士的空谈之风。他们崇尚虚无,藐视礼法,放浪形骸、任情不羁。在服饰方面,魏晋时期的男子已很少穿传统的额审议,他们穿宽松的衫子,衫领敞开,袒露胸怀。

2、女子

魏晋南北朝时期,妇女的主要发型为头梳高髻,上插步摇首饰。发髻形势高大,发饰除一般形势的簪扠以外,流行一种专供支撑假发的杈子,承重的意义大于装饰的意义。

服装商承袭秦汉的遗俗,有衫、裤、褥、群等形制,后逐渐吸收少数民族服饰特色,在传统基础上有所改进,一般上身穿紧身的衫褥或者袄,衣衫以对襟、交领为多,领、袖都有缘边;下着长裙,腰用帛带系扎。

参考资料:魏晋南北朝服饰-百度百科

浅析中国历代服饰与文化 服饰是人类特有的劳动成果,它既是物质文明的结晶,又具精神文明的含意。人类社会经蒙昧、野蛮到文明时代,缓缓地行进了几十 万年。几乎是从服饰起源的那天起,人们就已将其生活习俗、审美情趣、色彩爱好,以及种种文化心态、宗教观念,都积淀于服饰之中,构筑成了服饰文化精神文明内涵。本文章将从中国历代服饰的介绍,探讨服饰文化体现的本色品味的经典风情和人类智慧的相通、相容性以及阶级观念在服装上的体现。原始社会服饰从出土文物方面考察,服饰史的源头,可上溯到原始社会旧石器时代晚期 。在北京周口店山顶洞人(距今1.9万年左右)遗址中,发现有1枚骨针和141件钻孔的石、骨、贝、牙装饰品。中华服饰文化史由此发端。在纺织品出现之后,贯头衣已发展为一种定型服式,在相当长时期、极广阔的地域和较多的民族中普遍应用,基本上替代了旧石器时代部件衣着,成为人类服装的粗型。新石器时代除有笼统式服装外,还从一些陶塑遗物发现有冠、靴、头饰、佩饰。商周服饰由商代到西周,是区分等级的上衣下裳形制和冠服制度以及服章制度逐步确立的时期。西周时,等级制度逐步确立,周王朝设“司服”、“内司服”官职,掌管王室服饰。根据文献记载和出土文物分析,中国冠服制度,初步建立于夏商时期,到周代已完整完善 ,春秋战国之交被纳入礼治。从周代出土的人形文物看,服饰装饰虽繁简不同,但上衣下裳已分明,奠定了中国服装的基本形制。春秋战国服饰春秋战国时期织绣工艺的巨大进步,使服饰材料日益精细,品种名目日见繁多。工艺的传播,使多样、精美的衣着服饰脱颖而出。春秋战国时期,不仅王侯本人一身华服,从臣客卿也是足饰珠玑,腰金佩玉,衣裘冠履,均求贵重。古人佩玉,尊卑有度,并赋以人格象征 。影响所及,上层人士不论男女,都须佩带几件或成组列的美丽雕玉。春秋战国时期的衣着,上层人物的宽博、下层社会的窄小,已趋迥然。深衣有将身体深藏之意,是士大夫阶层居家的便服,又是庶人百姓的礼服,男女通用。春秋战国时期的衣服款式空前丰富多样,不仅表现于深衣和胡服。乐人有戴风兜帽的,舞人有长及数尺的袖子,有人还常戴鸱角或鹊尾冠,穿小袖长裙衣和斜露臂褶的下裳。这些都与多彩的社会生活相关。秦汉服饰这一时期的衣料较春秋战国时期丰富,深衣也得到了新的发展。特别在汉代,随着舆服制度的建立,服饰的官阶等级区别也更加严格。秦汉服装面料仍重锦绣。西汉建元三年、元狩四年,张骞奉命两次出使西域,开辟了中国与西方各国的陆路通道,成千上万匹丝绸源源外运,历魏晋隋唐,迄未中断,史称丝绸之路。于是,中华服饰文化传往世界。自秦而汉,深衣有了一些发展和变化。从东汉社会上层来看,通裁的袍服转入制度化。秦代服制与战国时无大差别,保持深衣的基本形制。西汉男女服装,仍沿袭深衣形式。不论单、绵,多是上衣和下裳分裁合缝连为一体,上下依旧不通缝、不通幅;外衣里面都有中衣及内衣,其领袖缘一并显露在外,成为定型化套装。下着紧口大裤,保持“褒衣大裙”风格。秦代服制,服色尚黑。汉代有了舆服制度。史书列有皇帝与群臣的礼服、朝服、常服等20余种。服饰上的等级差别已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冠服在因袭旧制的基础上,发展成为区分等级的基本标识;佩绶制度确立为区分官阶的标识。魏晋南北朝服饰魏晋和南北朝时期 ,等级服饰有所变革,民族服饰大为交融。冠帽已多用文人沿用的幅巾代替。魏初,文帝曹丕制定九品官位制度,“以紫绯绿三色为九品之别”。这一制度此后历代相沿杂而用之,直到元明。晋代的首服除幅巾为社会沿用之外,有官职的男子还戴小冠子,而冠上再加纱帽的称漆纱笼冠,本是两汉武士之制,传之又传,不仅用于男官员,并流传民间且男女通用。南北朝时,北方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人民错居杂处,政治、经济、文化风习相互渗透,形成大融合局面,服饰也因而改易发展。北方民族短衣打扮的袴褶渐成主流,不分贵贱、男女都可穿用。女子衣着“上俭下丰”。东晋末至齐、梁间,衣着为襦裙套装,原始于汉代,晋代时具有了上衣短小、下裙宽大的特色,流行一时。另一方面,少数民族服饰受汉朝典章礼仪影响,穿起了汉族服装。魏孝文帝推行华化政策,改拓跋姓氏,率“群臣皆服汉魏衣冠 ” 。原来鲜卑族穿着夹领小袖衣服这次改革旧俗,史称孝文改制,使秦汉以来冠服旧制得以赓续,推动了中华服饰文化的发展。隋唐服饰隋唐时期,中国由分裂而统一 ,由战乱而稳定,经济文化繁荣,服饰的发展无论衣料还是衣式,都呈现出一派空前灿烂的景象。隋唐时期男子冠服特点主要是上层人物穿长袍,官员戴幞头,百姓着短衫。直到五代,变化不大。天子、百官的官服用颜色来区分等级,用花纹表示官阶。隋唐女装富有时装性,往往由争奇的宫廷妇女服装发展到民间,被纷纷仿效,又往往受西北民族影响而别具一格。隋唐时期最时兴的女子衣着是襦裙,即短上衣加长裙,裙腰以绸带高系,几乎及腋下。唐代妇女的发饰多种多样,各有专名。女鞋一般是花鞋,多用锦绣织物、彩帛、皮革做成。唐人善于融合西北少数民族和天竺、波斯等外来文化,唐贞观至开元年间十分流行胡服新装。宋辽夏金元服饰宋代基本保留了汉民族服饰的风格 ,辽、西夏、金及元代的服饰则分别具有契丹、党项、女真及蒙古民族的特点。各民族服饰再度交流与融合。宋代服饰大致有官服、便服、遗老服等三式。宋代官服面料以罗为主,政府因五代旧制,每年要赠送亲贵大臣锦缎袍料,分七宋代灵鹫球纹锦袍等不同花色。官服服色沿袭唐制,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绿,九品以上服青。宋代官服又沿袭唐代章服的佩鱼制度,有资格穿紫、绯色公服的官员都须在腰间佩挂“鱼袋”,袋内装有金、银、铜制成的鱼,以区别官品。辽、西夏、金分别为中国古代契丹、党项、女真民族建立的政权,其服饰反映了在与汉民族进行长期文化交流中,各自发扬民族传统的发展轨迹。党项族妇女多着翻领胡服,领间刺绣精美。契丹、女真族一般穿窄袖圆领齐膝外衣,足下着长统靴,宜于马上作战射猎;妇女穿窄袖交领袍衫,长齐足背,都是左衽,正与汉人相反,所习惯穿用的钓墩传到内地曾广为流行。辽金政权考虑到与汉族杂处共存的现实,都曾设“南官”制度,以汉族治境内汉人,对汉族官员采用唐宋官服旧制。辽代以丝绸官服上山水鸟兽刺绣纹样区分官品,影响到明清官服的等级标识,金代则以官服上花朵纹样大小定尊卑,品级最低的用无纹或小菱纹的芝麻罗。契丹、女真男服因便于行动,也为汉人采用。元代参酌古今蒙汉服制,对上下官民服色等作了统一规定。汉官服式仍多为唐式圆领衣和幞头;蒙古族官员则穿合领衣,戴四方瓦楞帽;中下层为便于马上驰骋,最时兴腰间多褶的辫线袄子,戴笠子帽。元代每年举行10余次大朝会,届时万千官员穿同一颜色、式样并加饰纳石矢金锦珠宝的高级礼服,称作质孙服,糜费为历朝少有。这种服式到明代却被用作差役服装。明清服饰明代以汉族传统服装为主体 ,清代则以满族服装为大流。而两代上下层社会的服饰均有明显等级。上层社会的官服是权力的象征,历来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自唐宋以降,龙袍和黄色就为王室所专用。百官公服自南北朝以来紫色为贵。明朝因皇帝姓朱 ,遂以朱为正色 ,又因《论语》有“恶紫之夺朱也”,紫色自官服中废除不用。最有特色的是用“补子”表示品级。上层妇女中已着用高跟鞋,并有里高底、外高底之分。明代普通百姓的服装或长、或短、或衫、或裙,基本上承袭了旧传统,且品种十分丰富。服饰用色方面,平民妻女只能衣紫、绿、桃红等色,以免与官服正色相混;劳动大众只许用褐色。一般人的帽,除唐宋以来旧样依然流行外,朱元璋又亲自制订两种,颁行全国,士庶通用。一种是方桶状黑漆纱帽,称四方平定巾;一种是由六片合成的半球形小帽,称六合一统帽,取意四海升平、天下归一。清王朝时,以暴力手段推行剃发易服,按满族习俗统一男子服饰。顺治九年,钦定《服色肩舆条例》颁行,从此废除了浓厚汉民族色彩的冠冕衣裳。明代男子一律蓄发挽髻,着宽松衣,穿长统袜、浅面鞋;清时则剃发留辫,辫垂脑后,穿瘦削的马蹄袖箭衣、紧袜、深统靴。但官民服饰依律泾渭分明。清代官服主要品种为长袍马褂。官帽与前朝截然不同,凡军士、差役以上军政人员都戴似斗笠而小的纬帽,按冬夏季节有暖帽、凉帽之分,还视品级高低安上不同颜色、质料的“顶子”,帽后拖一束孔雀翎。翎称花翎,高级的翎上有“眼”,并有单眼、双眼、三眼之别,眼多者为贵,只有亲王或功勋卓著的大臣才被赏戴。皇帝有时还赏穿黄马褂,以示特别恩宠。影响所及,其他颜色的马褂遂在官员士绅中逐渐流行,成为一般的礼服。四、五品以上官员还项挂朝珠,用各种贵重珠宝、香木制成,构成清代官服的又一特点。丝纺绣染及各种手工专业的进步,为清代服饰品种的丰富创造了条件。清代女装,汉、满族发展情况不一。汉族妇女在康熙 、雍正时期还保留明代款式,时兴小袖衣和长裙;乾隆以后 ,衣服渐肥渐短,袖口日宽,再加云肩,花样翻新无可底止;到晚清时都市妇女已去裙着裤,衣上镶花边、滚牙子,一衣之贵大都花在这上面。满族妇女着“旗装”,梳旗髻,穿“花盆底”旗鞋。至于后世流传的所谓旗袍,长期主要用于宫廷和王室。清代后期,旗袍也为汉族中的贵妇所仿用。现代服饰 (1912年以来)辛亥革命结束了2000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中华民族的服饰进入了新时代。在此之前,改良主义者康有为于1894年、外交大臣伍廷芳于宣统初年,曾上书改革服制和服式;中国留学生也改穿西装。随着中外交流的加强,五彩纷呈的服装终于冲垮了衣冠等级制度。传统的袍、衫、袄、裤、裙越来越多地接受西方服饰影响,并被许多新品种新款式取而代之。男装,民国初年出现西装革履与长袍马褂并行不悖的局面。穿着中西装都戴礼帽,被认为是最庄重的服饰。20年代前后出现中山装,逐渐在城市普及。广大农村一直沿用传统的袄裤,头戴毡帽或斗笠,脚着自家缝纳的布鞋。女装,辛亥革命带来了多样化,一身袄裤之外,又多穿用袄裙套装。20年代以来,妇女喜爱旗袍,旗袍逐渐成为时装而不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服饰崇尚简朴实用 。50~70年代,中山装渐成男子主体服装,此外流行过军便装,人民装;女装受苏联影响,连衣裙风靡城市,此外还流行过列宁装等。但在农村,上衣下裤一直是大多数农民的传统装束。1978年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体现时代精神,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服饰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面貌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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