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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继承人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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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继承人结业论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是中医药学的宝贵财富。为有独到经验和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选配继承人,是培养新一代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重要措施。为了加强对继承工作的管理,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采取紧急措施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决定》和《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老中医药专家和继承人,是指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职发〔1990〕3号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的指导老师及其继承人。第三条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坚持医药并重、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按照多项指标综合考评,严格验收。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人事部、卫生部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并设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局继承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由各地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由指导教师所在单位负责,要确定1名领导分管并通过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这些工作包括:1.为指导老师和继承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学习条件(包括场所、设备、时间等),不再安排他们与继承工作无关的行政、医疗、教学、科研及其它任务。2.关心指导教师和继承人的工作与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他们的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由原单位发给。离退休返聘的指导教师,其待遇与同级在职人员相同。3.定期检查继承协议执行情况,若遇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协议时,应及时上报省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处理。并要建立专门的继承人业务档案(包括思想表现、学习进度、继承成果、考核考评等)。第七条各省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对继承工作进行1次全面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检查结果要记录在案,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继承工作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不定期检查各地继承工作情况。第三章教学管理第八条继承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是一项特殊的教学工作。应以跟师实践、培养专业技能为主,做到传授与自学、实践与理论、继承与整理相结合,发挥指导教师和继承人两个积极性。第九条继承期限为3年,继承时间从实际进岗带教算起。若指导老师中途因故停止带教,继承人学习两年以上者,可继续自学研究,参加出师考核;不满两年者,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可转跟相应专业的指导教师继续学习。第十条师生在签字协议书的基础上,共同制定3年教学计划,分年度实施。执行计划必须做到:1.指导老师每周带继承人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2.继承人每周除跟师两天外,另行安排两天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其它时间用于自学和研究。3.由继承人建立“带教日志”,每次随诊或操作应有记录,并及时整理成周记或半月记,以便总结心得体会和检查考核。4.指导老师每月至少进行1次专题讲座或病案讨论,并吸收所在单位专业人员参加,会后由继承人做出书面小结。第十一条目标管理是教学管理的主要环节,3年继承的基本目标是:1.继承人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其临床疗效或操作技能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水平。2.提供反映指导老师专长和经验的专科(专病)正规病历100份。中药专业应有加工、炮制、制剂技艺及鉴别经验等方面总结材料。3.撰写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的论文,每年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1篇,3年之中要有1篇发表在国家级专业杂志上。4.继承期满,提交3万字以上全面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结业论文,以备答辩和出版选用。第十二条为了促进继承工作,各省市每年应组织1次教学经验交流会。国家可通过有关学术团体开展学术交流和奖评活动。第四章考核与奖励第十三条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行淘汰制度,继承人不能“一榜定终身”。对于定期检查、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或更换。

登陆资金申报|投资咨询|产业研究北京[切换城市]产业部委研究院公司提交首页 > 新政策 > 正文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来源: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作者:政府资金网 2019年09月03日 14:00阅读全文摘要:为加快继承整理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中医药骨干人才,结合首都名中医、首都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评选工作,我局制定了《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快继承整理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中医药骨干人才,结合首都名中医、首都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评选工作,我局制定了《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 指导老师遴选原则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将与第一届首都名中医、第三届首都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以下简称“中青年名中医”)评选工作相结合,拟在全市范围内遴选200名指导老师(其中包括150名师承工作指导老师和50名师承工作基层指导老师)。(一)150名师承工作指导老师拟定从历届首都国医名师中遴选50名,从本次申报首都名中医范围中遴选100名(本次入选的100名师承工作指导老师同时授予第一届首都名中医称号)。(二)50名师承工作基层指导老师拟定从历届中青年名中医和本次申报中青年名中医的范围中遴选(本次入选的师承工作基层指导老师且未曾获中青年名中医称号的同时授予第三届中青年名中医称号)。二、指导老师推荐原则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大学医学部、首都医科大学、市级及以上三级医疗机构、相关学协会作为推荐单位直接上报,区属医疗机构及其它单位通过区卫生健康委推荐统一上报。推荐名额详见附件1。三、工作要求(一)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和首都名中医、中青年名中医评选工作是切实加强首都中医药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请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此项工作。(二)各单位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申报工作,切实按照评选条件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把关,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申报单位公示五个工作日后进行申报。(三)申报材料要求1.推荐人选要认真填写《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暨名中医申报表》(附件2),提交纸质材料并附证明材料均一式三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2.由推荐单位撰写推荐报告(包括产生的程序,公示情况、推荐意见、排序、管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等)、填写《指导老师推荐人选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3)一式一份。3.请推荐单位于2019年9月23日(周一)下午4:00前将以上材料纸质材料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北京中西医结合学会(东城区东单三条甲7号124室),同时发送电子版到申报邮箱(邮件标题格式:指导老师+单位),逾期不予受理。4.继承人申报工作另行通知。联 系 人: 李 萌 刘 刚 刘骅萱 王会玲联系电话:65250460 65594125 83970028 83560715申报邮箱:附件:1.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名额分配表2.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暨名中医申报表3.指导老师推荐人选基本情况一览表北京市中医管理局2019年8月29日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医药振兴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培养中医药骨干人才,为首都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我局将组织开展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此项工作将与第一届首都名中医、第三届首都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以下简称“中青年名中医”)评选工作相结合,在全市范围内遴选200名指导老师,培养400名学术继承人。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在全市范围内遴选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50名首都国医名师和100名首都名中医作为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指导老师,50名首都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作为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基层指导老师,选配400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他们的学术继承人,通过系统培养,使其在整理、传承、凝练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基础上,尽快成长为理论功底深厚、诊疗技术精湛、专业特色突出、医德医风高尚的中医药骨干人才,形成首都名中医“515”学术传承模式,保持我市全国中医药人才高地优势。二、遴选条件(一)指导老师1.基本条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热爱中医药事业,医德高尚,学风严谨,在群众中享有盛誉,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得到同行公认。(2)具有中医执业医师资格(中药专业的除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首都名中医1965年1月1日以前出生,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时间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下同);中青年名中医1965年1月1日—1974年12月31日出生,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4)坚持每周门诊不少于2个半天;能够保证带教2名继承人并完成带教任务。(5)有丰富独到的学术经验、突出的中医诊疗特色和技术专长。2.能力条件(首都国医名师、首都名中医须至少符合以下7项条件,中青年名中医须至少符合以下5项条件;符合以下条件多者为优先遴选对象):(1)学术有成就:省级及以上名中医、岐黄学者、历届全国中医临床优秀人才、历届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优先,其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两年以内)。(2)专科有特长:从事中医外科、妇科、儿科、五官科、针灸科、推拿科、中药学科同等条件下优先。(3)品牌有下沉:建有北京中医药薪火传承“3+3”工程两室一站或基层分站、基层老中医传承工作室;或是室站、分站的负责人。(4)师承有轨迹:具有明确的师承或学术流派传承轨迹,或具有两代(含)以上明确的家族传承谱系,其技术职称可不做必要条件。(5)行业有影响:是北京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或担任过国家级中医类别行业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职务、省市级中医类别行业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6)传承有脉络:承担过区级及以上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或以师承方式(含民间拜师)出徒不少于6人。(7)改革有成效:曾在中医、中西医结合、中药、民族医的医疗、教育领域实施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改革措施。(8)责任有担当:积极参与我局主办的社会公益服务,如“北京中医健康乡村建设工作”、“名中医身边工程”、“治未病健康促进工程”、“北京中医药文化宣传周活动”等;在下基层、对口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服务中表现突出。(9)服务有保障:年门诊服务量3000人次以上,诊疗质量、群众满意度、绩效考核等综合评价在本单位前列。(10)著述有创新:近5年以专家姓名为主题词在CNKI、维普、万方平台检索传承类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含),或经验传承相关学术著作不少于1部。(二)继承人。继承人分为首都国医名师学术继承人(以下简称名师继承人)、首都名中医学术继承人(以下简称名医继承人)、中青年名中医基层继承人(以下简称基层继承人)三类。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热爱中医药事业,品学兼优,有继承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的意愿。2.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工作,具有中医执业医师资格(中药专业的除外),或具有西医执业医师资格且同时具有由我局颁发的西学中高级研究班结业证书。3.名师继承人45岁以下(1975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其他继承人40岁以下(1980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4.名师继承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他继承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少数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药或民族医药工作满15年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也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6.不担任院级及以上行政职务,身体健康,能够按要求保证继承学习任务的完成。跨单位跟师学习的,其所在单位应能保证继承人跟师学习时间,并有相应措施和承诺。7.在同等条件下,指导老师的直系亲属继承人,完成区(院)级师承学习并结业的人员,从事中医外科、妇科、儿科、五官科、针灸科、推拿科、中药学科的及在我局组织的各项活动中积极参加、成绩突出的优先考虑。8.已经参加过国家级或北京市级(含双百工程)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不再列为遴选对象。三、遴选程序按照先遴选指导老师(含第一届首都名中医、第三届首都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遴选)、再遴选继承人的程序进行。(一)指导老师的遴选程序。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申请,填写《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暨名中医申报表》(附件2),由单位按照推荐名额和要求上报。我局对上报的指导老师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人进行评议,择优确定指导老师(含首都名中医)和基层指导老师(中青年名中医)初步人选名单。初步人选名单在北京中医药信息网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首都国医名师、首都名中医正式列入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指导老师名单;中青年名中医正式列入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基层指导老师名单。(二)继承人的遴选程序。指导老师名单确定后,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2名继承人的原则,由各单位根据老师的专业、特长,按专业对口原则进行申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申报、资格审查、遴选考试、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方式产生。1.符合条件的继承人在指导老师正式名单公布后,按专业对口的原则填写《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申报表》,由单位按照推荐名额和要求上报。2.我局对上报的继承人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参加遴选考试,考试合格者列入继承人候选人名单。3.按双向选择、专业对口的原则为每位指导老师选配2名继承人(首都名中医原则上至少带1名外单位继承人)。4.继承人经双向选择确认后在北京中医药信息网公示五个工作日。5.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继承人正式列入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继承人名单。四、教学要求(一)教学时间从正式跟师学习起(拟于2020年开始),连续三年。(二)教学方式1.采取跟师学习、独立临床(实践)、理论学习等形式进行。跟师学习每周不少于2个半天;理论学习包括自学研修、网络在线学习和集中理论学习,其中集中理论学习每年不少于2次。2.对继承人采取学分制过程管理,总计300学分,修满270学分(每年不少于90学分)方能参加结业考核。(三)教学任务1.继承人通过跟师学习和独立临床(实践)为主,全面系统地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等临证精华,提高临床诊疗或技术水平。每年完成不少于60个半天的跟师笔记和20份指导老师临床医案(实践技能总结)。2.在指导老师的指导带教下,中医专业继承人以精读《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著作为主,学习1部以上与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的专科经典著作。中药专业继承人学习《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雷公炮炙论》、《炮炙大法》以及《中药大辞典》、《中药炮制学》等典籍著作,并重点掌握1—2项传统中药技术。民族医药的继承人学习本民族医药学典籍著作。继承人每年撰写学习心得4篇以上。3.继承人通过网络在线学习和集中理论学习,学习掌握相关专业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提高全医学领域知识面,提升综合能力。4.指导老师每周临床(实践)带教时间不少于2个半天,并对继承人撰写的学习心得、临床医案(实践技能总结)进行批阅,批语要有针对性和指导性,能体现指导老师的学术水平。(四)预期成效通过继承工作,继承人应达到下列要求:1.中医药理论功底更加扎实,中国传统文化知识更加丰富。2.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达到指导老师认可的临床疗效或技能技艺水平,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临床疗效比较突出。3.学习期间在省市级及以上公开发表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论文1篇(同一指导老师的继承人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经验和专长的论文不得为同一专题)。4.三年跟师期满,继承人须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学术专长、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典型临床医案60份(中药专业继承人完成反映指导老师中药加工、炮制、鉴别、制剂工艺等方面的实践技能总结材料60份);经典学习心得12篇;结业论文1篇(不少于2万字),其内容既要体现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和临床(实践)经验,又要有继承人自己的创新观点,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5.名师继承人在中医类别国家级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任委员及以上职务,或在中医类别省市级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任常务委员及以上职务;名医继承人在中医类别省市级及以上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任委员及以上职务。五、管理考核(一)我局成立“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继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委托北京中西医结合学会成立“第六批市级师承工作办公室”,负责继承工作的理论培训和管理考核等工作,考核细则另行印发。(二)指导老师所在单位由主管院领导牵头负责,指定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的,由指导老师所在单位作为带教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三)继承人进岗后,要与指导老师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并制定继承教学计划。(四)继承人跟师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原因中断在六个月内者,可以继续学习,但需将继承工作时间延期半年;中断超过六个月者,协议自行终止,取消继承人资格,追回补助经费。(五)指导老师带教期间,对确有原因不能继续带教的,协议自行终止,取消指导老师资格,追回补助经费。其继承人跟师未超过一年的,协议自行终止,但可保留资质,免试参加下一期师承;超过一年的,可报我局批准,转跟其他指导老师,并重新签订继承教学协议;超过两年半的,报我局批准,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六、配套机制(一)保障机制1.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继承学习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各自所在单位发放。2.继承工作期间,我局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指导老师每位资助3万元,用于带教津贴、教学经费补助等师承相关工作,继承人每位资助2万元,用于师承所需的教材、学习资料、出版印刷、学术交流、会议培训、交通差旅、管理考核等相关工作。3.指导老师在继承学习期间按计划完成带教任务、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按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并年度考核合格,视同为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学分。4.通过结业考核的继承人,我局颁发出师证书,同时对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5.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者,可评聘高一级职称。获得出师证书,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者,可优先评聘高一级职称。(二)退出机制对于不能较好完成教学计划、教学任务,门诊带教时间不能保障,公开课授课时数不够,所指导的继承人存在多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存在结业考核不合格者建立指导老师退出与递补机制,退回资助经费。(三)淘汰机制继承人在跟师期间,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口头警告两次以上)、取消师承关系并追回经费(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处罚:不尊重指导老师;不执行指导老师正确的教学要求;无故减少甚至取消跟师时间;不按进度要求完成跟师计划和学习任务;由他人代替完成跟师笔记、心得、论文等;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年度学分不达标。(四)创新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指导老师,按照医针药技融合、全科专科综合、医院社区联合、交叉学科整合、团队个体契合、中西医学结合、承古纳新复合的基本原则,在传承思路、教学教法、传承实践中探索创新性的师承模式、制度、方式和手段,对于特色突出、意义重大者给予专项经费支持。附件1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工作指导老师名额分配表序号申报单位首都国医名师首 都名中医中青年名中医1市级及以上三级中医医疗机构51052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国中医科学院、首都医科大学、中日友好医院3513其它在京医药高等院校、市级及以上三级医疗机构1214各区卫生健康委2325北京中医药学会、北京中西医结合学会1326北京针灸学会、北京中医协会、北京中医药养生保健协会等021说明:1.本单位内首都国医名师大于10人的,首都国医名师名额增加3名。2.相关学协会推荐的不占用专家所在单位的指标,但必须先经过单位同意再向相关学协会申请。附件2第六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暨名中医申报表单位名称:姓 名性 别出生日期年 月 日民 族学 历毕业院校技术职称从事专业及方向从事临床工作时间年 月移动电话电子信箱身份证号执业证编码身体状况出诊情况申请类别已是首都国医名师£ 申报首都名中医£ 已是首都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 申报首都群众喜爱的中青年名中医£家庭住址学习简历年月至年月 学校或师从何人 专业 学历及学位工作简历年月至年月 单位 从事何种工作 职务及职称中医诊疗特色或技术专长介绍:具备的能力条件学术成就£专科特长£品牌下沉£师承轨迹£行业影响£传承脉络£改革成效£责任担当£服务保障£著述创新£能力情况介绍个人声明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对所填报信息和提供证明的真实性负完全的法律责任,并保证按文件要求执行任务,认真带教。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所在单位意见: 经讨论研究,同意此专家申报,并保证在其带教期间落实文件各项要求。单位公章: 年 月 日学、协会推荐意见:(从学、协会推荐的填盖)单位公章:年 月 日区卫生健康委推荐意见:(从区卫生健康委推荐的填盖)单位公章:年 月 日专家委员会评议意见(申报时不用填写):专家签字:年 月 日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审核意见:盖章:年 月 日填报说明:1.执业证编码是指医师执业证书上的医师资格证书编码。2.申请类别只能选择一种类型并在“£”内画“√”。3.出门诊情况请注明每周出门诊的时间、次数(以半天为单位,每半天为半个工作日)和地点。4.具备的能力项目要求首都国医名师、首都名中医至少具备7项、中青年名中医至少具备5项并在“£”内画“√”。5.能力情况介绍请按通知上能力条件的要求逐条介绍所选择的能力项目并附相关的证明。6.必须附有的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身份证(正反面)、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日期和医师资格证书编码所在页)、从事临床工作时间(人事档案工作履历页)。7.能力条件的证明(复印件即可):各种人才的证(聘)书、建有室站的文件和照片、师承或学术流派的史料、学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主委聘书、师带徒证明(证明材料、徒弟信息等)、改革措施的文案、参加公益活动的证明(任务书、报道、照片等)、年门诊服务量证明(医务处盖章)、发表文章的杂志封面和文章所在页、著作的封面和书号页。

继承法学位论文

何梅于2005年到美国定居,在那里结婚并加入美国国籍。其姐姐何菊是中国人,2008年初在中国去世,留下一栋房屋和若干存款。其姐何菊没有结婚,也没有收养子女,除了何梅之外没有其他亲人。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外继承案例。所谓涉外继承,就是指公民死亡宣告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这里所谓继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几外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与外国有联系的。涉外继承的几种基本情况包括: 被继承人是外国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遗产在外国;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国外。根据我国规定,外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另外,在处理涉外继承时,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签订有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的,应按照该条约、协定的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处理,但我国申明保留的除外。如此可见,当一个外国人继承中国人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时:(1)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不管被继承人是不是中国人,只要死亡时的居住地在我国境内,则动产和不动产均应适用我国的法律;(2)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则动产适用外国法律,不动产适用我国法律;(3)如果中国公民作为被继承人时,其遗产在国外的,而该公民居住在境内的,则动产适用我国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法律;(4)作为被继承人的中国公民如果生前居住在国外,遗产在境外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外国的法律。因而,何梅继承其姐姐的遗产,应适用中国法律。

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壹』 电大专业都有哪些具体课程 看看你选择的是什么专业啊,比如本科法学:中国法制史、英语、国际公法、劳动法学、国际私法、商法、合同法、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法律文书、计算机应用基础。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咨询电话:22895175 (康老师) 『贰』 法学专业的主修课程有哪些 宪法、中国法制史、法理学、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叁』 电大法学专业课程 包括 *** 理论 英语 法官法与检察官法 逻辑学 法理学 刑法 民法 行政诉讼法 电大开放教育是学分制的,只要修够相应的必修和选修学分就可以毕业,每科2分3分5分都有,到你想去的电大招办查找详细资料。 『肆』 法学专业都学那些课程 下面那个答案好全啊,我现在读大二,课程的确都在里面,不过还有很多是没学的。 话说,如果你是读大学的话,法学专业应该是不分类的吧,读研的时候才要选择具体的方向。 而且不管什么专业都分专业课和非专业课,也就是所谓的公共课。值得一提的是法学专业没有高等数学,也不用学语文。其他的公共课都有,像公共关系啊,英语啊(英语大三就没有了),毛中特啊等等。 『伍』 电大法学专业有哪些科目 本科: 案例行政法学 法律文书 法学基础知识# 法学基础知识(B)# 国际法学概论版 国际公法权 国际经济法 国际私法 合同法 计算机应用基础(本) 经济法学# 开放教育入学指南 劳动法学 民法# 商法 宪法学# 刑法# 行政法学(1) 行政法学(2) 行政诉讼法专题 行政执法文书 学位论文指南 学位外语(法学) 英语Ⅱ(1) 英语Ⅱ(2) 证据学 知识产权法 中国法制史 专科: *** 理论概论 法理学 婚姻家庭法学 经济法学 开放教育入学指南 民法学(1) 民法学(2) 民事诉讼法学 宪法学 刑法学(1) 刑法学(2) 刑事诉讼法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英语Ⅰ(1) 英语Ⅰ(2) 『陆』 电大法学专科新生考试科目有那些 电大法学专科新生考试科目,学分,考试课程内容介绍如下: 1 开放教育入学指南 本课程1学分,课内学时18学时,开设一学期。 开放教育入学指南是为配合教育部开展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研究工作,为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生开设的必修课程。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接受电大远程开放教育的学生在进入专业(课程)学习之前,了解和熟悉电大开放教育新的学习环境,建立与开放教学模式相适应的新的学习理念,了解并尽快适应远程开放教育教与学的方式,掌握基本的学习技能,逐步培养自主学习的习惯和能力。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概述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含义、特点及其与其他教育形式的区别;介绍广播电视大学的系统结构、办学形式、运行机制、教学管理和社会声誉;介绍电大现代远程开放教育一般的学习形式、学习方法和技巧;介绍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学习的方法,怎样利用计算机网络与教师、同学进行交流,以及利用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等一般教学媒体的使用方法等等。 2.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概论 本课程2学分,总学时数36学时,开设一学期。 本课程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各专业学生必修的政治理论课程。 本课程主要内容: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形成的社会历史条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主要内容和科学内涵以及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党的思想路线、社会主义本质、基本国情、改革开放,以及党在目前时期有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祖国统一、国际战略和党的建设等各方面的理论和政策。 3 法理学 法理学是研究各种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的一门理论法学,开设本课程,旨在使学生初步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认识法的一般规律,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一般规律及其特殊表现,并为学习其他法学分支学科打下理论基础。 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法学的概念,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研究法学、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法的起源、本质和历史发展;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包括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的作用等;法的创制、法律规范、法的体系;法的实施、实现等。 4. 宪法学 本课程系统地阐述了宪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学生学习本课程可以为学习其他部门法学打下必要的基础。 本课程的教学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绪言和结束部分,分别概括他说明了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特点,介绍了我国现行宪法对保障宪法实施所作的具体规定;宪法理论和历史部分,介绍了宪法基本理论,重点是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是本课程的主体部分,大体上以现行宪法条文顺序为依据,结合问题的性质分章作了介绍,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 5.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及各种具体的制度与规则,培养学生运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合同;行政处罚;行政监督;行政责任;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等。 6. 刑法学(1)(2) 本课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内容,讲授刑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旨在使学生系统掌握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各种原理、原则和知识,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结合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问题的能力。 本课程分为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两部分。总论部分主要阐述刑法学的一般原理,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分论部分主要阐述各类具体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及其处罚原则。 7. 刑事诉讼法学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原理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及具体规定。 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根据与任务;刑事诉讼法中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强制措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证据;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 8. 民法学(1)(2) 本课程以《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及其内在规律,系统地阐述了民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 本课程教学内容分为七个部分:总论部分讲授民法概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公民,法人、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等;物权部分讲授物权概述、财产所有权、财产共有、相邻关系、其他物权等;债权部分讲授债的概述,合同总论、合同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等;人身权部分讲授人身权概述、具体人身权;知识产权部分讲授知识产权概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继承法部分讲授财产继承制度概述、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产的处理等;民事责任部分讲授民事责任概述、违约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等。 9. 民事诉讼法学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础理论、基本方法和解决民事诉讼实际问题的基本技能。 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绪论和总论部分讲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任务、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及主管与管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强制措施等问题:诉讼证据论部分讲授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重点阐明了证据的种类、证明对象、举证责任和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与方法;诉讼程序论讲授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法院裁判、执行程序以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等;特别程序论讲授选民资格案件与非讼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 10. 经济法学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讲授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各个经济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使学生掌握我国目前经济法律制度的基础知识和主要内容、了解最新法律规定和经济法最新动向,学会运用经济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解决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为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打下理论基础。 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有: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地位;经济法律关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私营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计划法和固定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价格法律制度;会计法和审计法;自然资源与能源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等。 『柒』 电大本科有哪些课程 金融 法学 物流管理 汉语言文学(师范方向) 土木工程(建筑管理方向) 工商管理 会计学 英语(商务方向)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捌』 电大法学本科都有什么课程从开始到领取毕业证要多少时间 法学专业
高中起点本科教学计划
课程类别 课程名称 先修课 学分 作业次数 考试时间 应修学分 备注
必修课 公共基础课 政治经济学
5 2 1、4、7、10 32 1.专业选修课至少修够 四门2.先修课指在选本课程之前应学完的课程

计算机应用基础
5 3 1、4、7、10
大学英语(一)
6 3 1、4、7、10
大学英语(二)
6 3 1、4、7、10
大学英语(三)
6 3 1、4、7、10
*** 思想概论
4 3 1、4、7、10
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 法理学
6 3 1、4、7、10 70
宪法学
5 3 1、4、7、10
民法学
6 3 1、4、7、10
刑法学
5 4 1、4、7、10
中国法制史
4 3 1、4
刑事诉讼法 刑法学 3 3 1、4
民事诉讼法 民法学 3 3 1、4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宪法学 4 3 1、4
经济法
4 3 7、10
合同法
4 3 7、10
企业和公司法
4 3 7、10
国际法
4 3 7、10
国际经济法
4 3 1、4
国际私法
4 3 1、4
知识产权法
4 3 1、4
毕业论文
6

选修课专业选修课 婚姻家庭法 民法学 3 3 1、4 48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4 3 1、4
司法制度概论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4 3 1、4
环境资源法 经济法 4 3 1、4
税法 经济法 4 3 1、4
海商法 民法学 4 3 1、4
保险法 合同法 3 3 7、10
票据法 经济法 3 3 7、10
破产法 经济法 3 3 7、10
金融法 经济法 4 3 7、10
竞争法 经济法 4 3 7、10
继承法 民法学 3 3 7、10
法律文书写作
4 3 7、10
公共选修课 见《学院各专业公共选修课》,其中以上专业课及专业选修课列表中的课程均不可选。
合计 150


学制是2.5年,论文答辩合格后,两个月左右发毕业证!!祝你好运!!! 『玖』 本科法学专业课程有哪些 五院四系”,是新中国在1952年通过院系调整,建立的五所政法院校以及四所大学的版法律系的简称,这几所高校权的法律学科在中国法学教育界具有重要地位。 “五院”指: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 “四系”分别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四所中国著名学府的法律学系。 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四轮学科评估上榜高校 一流学科名单:人北法武+清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作为“211”,有一个“一流学科”建设的名额,教育部让其“自定”,该校选了“法学”。于是,五院四系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入选而华政、西政未能入选,“四系”唯独吉大老牌法学重镇未能入选。 没入选并不代表华政、西政就比其他高校法学差,2017年教育部四轮学科评估中,华政、西政成绩都不错。四轮学科评估详情如下: 『拾』 求11秋电大法学本科全部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应该全国都是一样的吧,万分感激! 必修课是全国统一的 但是有的课程安排学期不一样 选修课是在指定的课程中来选择 达到指定的学分就可以 如果满意请选为满意回答

继承论文范文

在我国解放前的那个年代,是战争的年代,硝烟笼罩了五湖四海,人民的生活,用水深火热来形容,真是再合适不过了。那个年代,也是英雄奋起的年代,来自各方的英雄为了人民的生,为了人民的利,而集聚在一起,组成了一个人民见而欢呼,日寇见而亡命的队伍,而这个队伍正是由毛泽东等人所领导的——新四军!其实,新四军的装备十分的落后,和那些万恶的日寇的装备简直没法比,但为什么还能取得最后的胜利呢?这个原因,既简单又复杂,那便是他们坚定的信念和执着的追求。有些人可能无法理解,为什么有可坚定的信念和执着的追求便能取得战争的胜利?不理解也是正常的,因为他们没有亲身经历过,自然无法理解。你们想,当新四军的队伍,被围困在悬崖峭壁等绝境的时候,他们能依靠什么?除了坚定的信念和执着的追求,他们便什么也没有了,所以他们只能依靠这个。一个人在生死关头的时候,只要有决心,便能激发出一股由内而发的神奇力量,也正是这种神奇的力量,帮助了新四军取得了战争最后的胜利。 而到了现在,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好,再也体会不到那种神奇的力量,也再没有那坚定的信念和执着的追求了。我们的骨子里的热血正在消淡,对生命的理解也越来越片面了。我们只在乎自己,却不关心被人,电视上的宣传做的有许多,但这又有什么用呢,人们依旧是我行我素,以旁观者的身份参与社会,好像地球毁灭了也不关他事似的。我这可并不是胡言乱语,恰恰相反,我所诉说的都是事实。我举个例子,就比如人们口中的“保护环境”吧,人人嘴上说的可真比蜜还甜呢,心里却什么都没有。那些伐木商还不是在那帮助地球母亲剪理她的“秀发”,人们还不是在地球母亲的血液中投放“营养物质”?我们应该为祖孙后代着想,应该给他们留一个完美的地球。我们应该知道:生命的奥秘在于互相关怀,互相帮助。 我们应该继承革命前辈的光荣传统,要知晓“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才是生命的至高境界。但继承的同时,我们又不能忘记超越。“超越”这个词,在某些人眼里是很难的,因为那些人只满足于现在,而未有一颗愈好之心。“超越”是很难,但也并非不可能,其实,超越便是心灵上、道德上的蜕变。我们应该具有更加美好的品质,我们是新一代的少年,有义务让社会让世界变得更加美丽更加美好。 我揣摩了许久,经过深思熟虑,才明白:继承与超越是并存的。 六年级:罗敏韬

相信大家在学习、工作中总少不了接触作文吧,尤其是占有重要地位的议论文,议论文是对某个问题或某件事进行分析、评论,表明自己的观点、立场、态度、看法和主张的一种文体。那要怎么写好这类型的作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继承与创新议论文(精选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如果说继承是一个文明社会不断进步的源泉,那么创新就应是这个社会走向未来的,打开新世界大门的钥匙。如今,继承与创新的任务已逐渐转移到了年轻的我们的肩上,我们谁都不愿缺席,更不愿轻言放弃。

追溯往昔,从先贤身上继承下来的思想与生活技能,无不体现出优秀的品质,推动社会的进步,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人。正如“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领风骚数百年”所写的一样,正因继承了法家的精华,商鞅的变法才显得那么得心应手,恰逢创新变法的及时,才使得身处地图西陲的秦国变得强盛。我们继承先辈们的优秀的品质与技艺,共同促进社会的发展,在前人的精神遗产中予以创新,继承与创新共同作用,使中华民族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屹立不倒。

继承与创新,是每一个中华儿女所必不可少的品质。如果说创新是船帆,那么若想驾着小船前往梦想的彼岸,继承便是那必不可少的风。一个人迷失在荒漠中,他所继承的东西早已决定了他是否能走出去,有创新精神的人会去创造,通过有的材料去创造自己需要的物品,去利用。继承与创新紧密相连,在开创新世界的征途中,必不可少。

继承与创新见证了一个民族的兴起。二十世纪五六是年代,祖国科技发展处于低谷,一大批科学工作者积极响应,依靠所继承的坚韧不拔的品质,用其所具有的创新精神,为祖国的科技事业添砖加瓦。继承是一个民族进步的承载者,是创新的基础,是创新意识的来源;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推动者,是文明进步的动力。没有继承和创新,整个民族死水一滩,没有了活力与朝气;没有了继承与创新,整个民族步履维艰,难以继续前行;没有了继承与创新,整个民族都将被历史所遗弃。一个文明就像一座塔,需要坚石承载他的博大,需要塔顶的创新之火去证明文明仍在继续。

对于当代的我们来说,在开创新世界的征途中,继承和发扬尤为重要,创新亦必不可少。创新是茫茫沙漠中的绿洲,给徘徊不前的人注入前进的动力;创新是无边黑夜中的星辰,给探寻求知的人以前进的方向;创新是茫茫大海中的灯塔,予以疲惫的人心灵的慰藉。

新世界的大门已经开启,集结的号角激荡着我们的心灵,未知的秘密等待着我们前去探寻,我们谁都不愿缺席,实现我们的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仍需努力!

在我们很多人看来,继承与创新是两条平行线。它们互不相交,两则始终处于泾渭分明,相互对峙的状态。然而,在现实中,我们需要继承,更需要在继承中创新。

继承是要有的,就像我们要一代代延续我们祖辈的习俗,文化。这种继承,在一定范围内限定了我们的思维。就好比,大人习惯于竖直切苹果。而一些年幼未经受教育的孩童,偏爱于横切苹果。就如同,我们的理念中,裙子高更鞋属于女性的,若男性穿上,那便会贻笑大方。曾读过一篇名叫《穿裙子的少年》的文章。文中讲述的是几个少年离家出走,从而来到一个全新的国都。在哪儿,男人都穿着裙子。当少年嘲笑那些当地人时,孰不知那些男人也笑话着他们。那些当地人甚至一味逼迫少年穿上裙子。在那些当地人的思维里,男人穿裙子是天经地义的事,相反若穿着裤子那便是怪物。当地人与少年所继承的文化不同,两则的习性也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因此,若我们摈弃继承,一味的发展,就会使文化垄断。那么,男人穿裙子等怪事也就比比皆是了。

在继承中创新,是延续和发展文化的基础。一个国家若只传承,不创新,那么便是时代的退步。一个停滞不前的国家,终会在时代的潮流中被淘汰,成为一段作为反面教材的历史。

往往一些伟人的发明与发现,都是以创新,幻想为基础。著名作家,凡尔纳被世人称为“科学幻想小说之父”。他笔下的杰作——《海底两万里》更是对后人影响深远。书中幻想了许多东西。现如今,随着科技的发展,大都成为了现实。这些发明之所以能成为现实,基于一种创新,一种遐想。

继承与创新是相辅相成,相互影响,促进的。从古至今,一些理论的确凿皆是总结前人的思想,并以此有所创新。正如牛顿曾说:“我只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看世界。”化学上,原子结构模型的演变,就是通过一步步的传承与延伸。历史上的伟人,皆不能脱开前人的理论与知识,独创一门学术。他们都是先受时代影响,因前人思想的沉淀这一基础,才得以有了新的观念,独特的创新。

因此传承与创新皆是极为重要,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年轻的我们是新时代的主人。在这段漫长而又深远的征途中,我们又怎会缺席?

我们似乎都在认为继承是在盲目守旧,创新是对传统的扬弃。但在我看来,正是因为想要创新,所以去继承;想要继承,所以去创新。继承与创新,从来都不是对立的,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共同发展的。只有这样,人类的文化生活世界才会更加灿烂与精彩。

掀开历史的篇章,我们随处可见继承与创新相互影响的身影。稷下学宫在继承西周官学的办学形式上,又在当时的国家形式上发展出一些新的内容,为先秦的教育史和学术史揭开了新的一页。儒学复兴运动孕育了理学,谭维维与华阴老腔在舞台上的创新使最老摇滚乐得以延续。可见,创新需要从继承中来,继承需要从创新中过。只有使传统变成现在人能够接受的东西,传统才能继承,继承才能创新,只有这样,人类文化才会生生不息。

反之,如果只是继承,而不去创新的,必定会被社会所排挤。文艺片《百鸟朝凤》中的.唢呐老艺人艰难苦寻徒弟去继承自己的唢呐绝技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试问一下,若是老艺人能够主动去创新,如同华阴老腔一样去创新一种被社会所接纳的东西,使唢呐与时代相结合,何尝不怕没有继承呢?所以由此可见,继承不是你希望怎样就能达到多么好的效果,而是与创新共同发展,共同影响的。

近段时间爆红与网络的二十四节气美食图,以手绘的方式来表达中国的传统文化,使人们重新感受到这一文化,继承的目的不就达到了吗?用新的方式去表达旧的内容,都不是创新吗?可见,继承与创新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并且使人类生活变得更精彩。

我们只有在继承中去创新,在创新中去继承,从传统文化中得到新生事物,传统文化才能生生不息地繁衍下去,人类的文化生活才能更加精彩。

继承是积累,创新是发展。

所谓继承就是将历史中值得我们后辈所歌颂,所学习的精神保留下来,加以传承与弘扬。

继承礼仪文化。

中国是“礼仪之邦”对礼仪文化非常重视,从古至今礼仪文明从未断过。

北宋时期,有个叫杨时的进士,前去向程颐请求学问,却赶上程颐正在屋中小憩。于是杨时便静立门口,等待老师醒来,即使外面下起鹅毛大雪,他也不肯离去,依旧立在雪中。等到程颐一觉醒来时,才发现门外的杨时已经成了雪人。

程门立雪告诉了我们要尊敬老师。

现代作家鲁迅对启蒙老师寿镜吾先生也十分的尊敬。在日本留学期间,鲁迅经常给老师写信汇报自己的学习情况,回家期间也经常探望老师。

从杨时到鲁迅直至我们,这就是继承!

所谓创新就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增添一些更加丰富的新内容,加以发展。

创新科技发展。

说起四大发明,人民都感叹不已。在人类文明史上四大发明占有重要地位。印刷术、指南针、火药和造纸术这些都是我国古代的科学技术,在当时都是居于世界前列的。这些伟大的发明曾经影响了全世界,也推动了人类历史的前进。

从2008年的神舟7号再到前不久刚发射的天宫二号。这无一不体现了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在航天领域已走在世界的前列。就像高尔基所说的:“如果学习只在模仿,那么我们就不会有科学,也不会有技术。”

从四大发明到天宫二号直至现在,这就是创新!

在开创新世界的征途中,我们应该继承中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发扬民族精神,传承中华美德。我们应该在继承的基础上勇于创新科技,发展科技,年轻的我们朝气蓬勃,谁都不应该缺席!

继承是积累,创新是发展,惟有继承与创新才能让中华民族永葆生命力!

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对于继承与创新,亦是如此,我们要学会正确看待他们的关系。

以继承之水,浇灌成功之花。朝阳与落日总是令人感动的,只是因为那一刻把正午的锋芒熔成了光润的辉光。在历史的海岸上,慢溯着一道道厚重的沟渠。楚大夫沉吟泽畔,九死不悔;魏武帝扬鞭东指壮心不已;陶渊明悠然南山,饮酒采菊。他们执著、坚毅、豪壮、遵其本心……这些优秀的品质流传至今,让我们得以继承和发扬。

以创新之光,照亮成功之路。发光并非太阳的专利,每个人都可以发光。虽然不是每个人都能创造出水晶教堂,但我们每个人都可以设计自己的梦想。我国近代铁路专家、有“中国铁路之父”之称的詹天佑在修筑京张铁路时,面对铁路横过八达岭这一难题,他亲自勘察,选定路线,创设了“竖井开凿法”和“人”字形线路,震惊中外。他大胆创新,不畏艰难,成功地修建了京张铁路,创造了奇迹,有力地回击了藐视中国的帝国主义者。

用继承与创新之美,点缀斑斓人生。古往今来,历史总是推陈出新中不断发展前进的。我们不仅要像山一样的在坚守自我中巍峨不动,也要像水一样在山穷水复之时另辟柳暗花明之径。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教会了我们对理想要不断追求并为之努力;“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让我们懂得了以史为鉴,敢于拼搏;“苦其心智,劳其筋骨”让我们明白在逆境中开拓创新的重要性。

大树之所以高大,是因为它有落红无私的哺育;大海之所以深邃,是因为它有无数条小溪汇合;花儿之所以明艳,是因为它有清晨雨露的滋养。因此,我们在继承古典文化的同时也要学会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进步。

如果你歌颂黎明,那么请不要忘记拥抱黑暗。

如果你赞美太阳,那么请不要忘记欣赏月亮。

如果你敢于继承,那么请不要忘记开拓创新。

在生活中,要想获得成功,创新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缺少了继承,创新便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创新,不是靠自己的主观臆造去随意地瞎编乱造,而是要注意继承前人优秀的成果,在别人正确的理论指导下创新才会显得更有意义。英国17世纪的科学巨匠牛顿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和运动的三大定律,创新不可谓不丰富。可当别人问及他为什么会取得如此的成绩时,他说:“如果说我看得更远一些,那是因为我站在了巨人的肩上。”虽然这只是一时谦虚之词,但细细想来,如果没有伽利略夜观星空,如果没有第谷数十年如一日研究天体的运行规律,牛顿想要总结出物体运行的三大定律,似乎要大费周折了。可见,继承和创新是不可分的,只有在取得其精髓去其糟粕的继承中创新才是可取的。

马克思的创新精神鼓舞和造就了一大批的仁人志士为社会的进步而奋斗。诚然,大英博物馆的一桌一椅见证了他的冥思苦想之后的豁然开朗,之后的奋笔疾书,见证了他那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理论。但是如果没有他翻前人之作时的专注,摘抄资料时的认真,没有圣西门、傅立叶他们的空想理论出现,他也不会成功的。甚至可以断言,如果没有他们,《资本论》也许不会这么快地完成,我们也许还要在黑暗中摸索着前进。可见,在继承中创新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盲目的创新往往会弄巧成拙,让人传为笑谈。君不见那“邯郸学步”的郑国人,总想学习别人的步法,以便自己跟本国的人走路不一样,似乎是创新了,但是动机不纯,方法不对,不知继承本国传统,落了个爬回去的下场。前几年的小品《如此包装》也是说的这个道理,本来评剧便是一门值得继承的艺术,可是那个“总监”非要进行“创新”,将原来风马牛不相及的流行音乐与民族艺术强行配伍,结果是可想而知的。那“创新”出来的“四不像”让我们津津乐道了好些年。若不得要领,便很容易犯同样的错误。

继承和创新是雨与水的关系,没有了继承如同只有鱼没有水,再好的创新也会成为空中楼阁,不会有长久的生命力;而只有水没有鱼似乎更表现出只有继承没有创新的死寂,毫无生气。只有鱼和水统一在一起,才会变得有生气。

创新是重要的,继承同样是重要的。你要想获得成功,继承和创新是必不可少的。“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只有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才会有“清如许”的成果。

继承论文题目

浅议我国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汝南县人民法院 叶海宽 发布时间:2007-10-18 15:17:21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内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法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我国尚无成文民法典 ,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民法的概念表述为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外学界争议的焦点,我国传统的法学理论者多认为婚姻法是独立于民法之外的一个法律部门;但是在整个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婚姻家庭关系始终是民法调整范围的一部分。要科学地给出这个争论的答案,笔者认为,首先要全面地认识婚姻法与民法之间的区别、联系以及社会法治发展的要求。在国外的立法中,大多数国家都将婚姻家庭法列入民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第一,意思自治在婚姻法与民法中体现的程度不同。意思自治是一般民事法律中通行的原则,民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民事财产与人身关系,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都可以凭当事人自己意志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自己意志影响很大。但是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原则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婚姻法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大多已经在法律中事先规定,只有诸如婚姻关系的确立及终结等少数内容允许当事人凭自己意志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而且当事人在凭自己意志产生、变更或消灭此类法律关系时一般又不允许当事人设定期限与条件以及变更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在婚姻法中意思自治体现的程度较一般民事法律低得多。第二,伦理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与民法中的作用与地位不同。虽然民法与婚姻法都极力强调维护公序良俗,但是在一般民法中基本上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伦理道德,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凭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官个人的自由裁量来选择适用,而在我国婚姻法中则明确地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于婚姻法法律条文之中,如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这在包括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中是很少见的。除此之外,婚姻法许多条文直接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一切都显示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是明显的伦理法。第三,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侧重点不同。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都有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在民法中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其中调整的人身关系大多因财产关系衍生而来。而婚姻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主体之间、不以财产内容为主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财产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只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一般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一般都是等价、有偿的;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一般都是无偿的。可见婚姻法相对于民法更具有身份法的特征。第四,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趋势不同。婚姻法与民法都属于私法的范畴,随着国际间民事交往的深入以及国际化趋势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但是大都是涉及一般民事财产关系的,在婚姻法方面很难出现国际统一的实体私法规范,因为婚姻家庭法更多地是受本土地理、民族、宗教、伦理与传统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婚姻法与民法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是不同的,婚姻法基本上还是以本土化为其最基本、最重要的特征。也正是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婚姻法相对与一般民事法律更具有稳定性。尽管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多的区别,但是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是绝对不能轻视的:第一,民法的一般原理、原则大都适用于婚姻法。虽然婚姻法与民法有很大区别,但是他们调整的对象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及身份关系,民法经历了长久的发展过程总结了一系列相对完备的基本原理与原则,由于调整对象的相似性,诸如平等、自愿等最基本的原理与原则也大多一样适用于婚姻法。这是婚姻法与民法相同相容的基础。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等规定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也同样具有直接或间接的依据与适用作用。第二,从法律发展的趋势上看,婚姻法也会向民法继续靠拢。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经济关系越来越成为法律调整的中心,身份关系在法律调整中被逐渐弱化,婚姻法在调整内容上也由以前的单纯侧重调整身份关系转为兼顾调整财产关系,因此婚姻法必然会因内容的发展变化而逐渐向民法靠拢。第三,从调整方式上来讲,婚姻法必须借助于民法的调整方式。法律调整社会关系必须以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婚姻法是相对典型的身份法,以调整身份关系为主,而身份关系很难被直接地调整,婚姻法现在在调整方式的立法上并不发达,所以婚姻法要想真正有效地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必须借助调整方式立法发达的民法。此外,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诸如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等规定是专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制定的。第四,从法律部门之间的内容平衡来看,婚姻法如果独立为一个法律部门的话,以其现有的法律规范很难与其他法律部门平衡;而婚姻法若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唯有与民法更为接近,才能够与其他的民事法律共同构成完整的私法部门。顺应我国民法典紧锣密鼓准备出台的现实需要,服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我们必须重新认识婚姻法从属于民法的法律体系地位,准确把握其民事特别法的定位,在未来的婚姻立法工作中,指导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更好地发挥维护家庭和睦,保障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婚姻法与民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只能用婚姻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民法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这两点理由来解释。在我国,婚姻法无论从自身的现实发展情况及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讲都不能独立于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婚姻法无论在现在还是从将来来看都必须包容于民法之中。

很多的,你到百度去查查法学热点问题分析就可以了,很多。商法和经济法的比较也可以写。写论文要写好存在3个突破点1,是别人没写过的或涉及很少的,你来写。2,是边缘法学的关系如两个法律部门的比较。3,就是要写出深度和广度。我推荐你在写商法和经济法时可采用历史和比较的写作方式。

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 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 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 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 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 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 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 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 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 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 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 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 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 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 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 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 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 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 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 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 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 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 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 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 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 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 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 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 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 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 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 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 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 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 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 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 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 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 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 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 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 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 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 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 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 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 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 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 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 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 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 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 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 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 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 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 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法学继承法毕业论文题目

法律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法制规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法律维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面临各方面的挑战,为此我们要进一步完善中国法律体系.下面学术堂收集整理了20个法学专业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1、传播时代的立法泛化及其法律规制2、美国页岩气能源资源产权法律原则及对中国的启示3、城中村村民自治建设中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4、我国基层法治教育的时代审视和完善5、职场性骚扰法律规制的困境与思考6、论科斯法律经济学的司法适用--从权利冲突问题角度的一个分析7、论依宪治国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作用8、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9、民营经济对法治进程的作用10、法律解释的理性11、初探英国法中的浮动抵押制度的范围与困局12、古代中国法律中关于权利的问题13、复旦投毒案的法律思考14、论传统中国的守法理由15、"三能一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创新研究--以"第二课堂"为视角16、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式亟待改革的原因分析17、中国式法律移植的反思18、谈美国对船舶实施滞留和民事处罚19、中国政党关系法治化的路径选择20、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规制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新颖并好写的毕业论文题目:1、非全日制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2、论行政法比例原则的适用3、论行政事实行为4、论《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立法意义与完善路径5、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6、论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7、“当场击毙”正当化研究8、我国偷渡犯罪刑法立法研究9、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立法研究10、论刑法中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11、论刑法在反恐中的作用与局限12、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研究13、人体器官犯罪研究14、我国宪法指导下的刑法理念研究15、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驳论是就一定的事件和问题发表议论,揭露和驳斥错误的、反动的见解或主张。驳斥错误的、反动的论点有三种形式:①直接驳斥对方的论点。先举出对方的荒谬论点,然后用正确的道理和确凿的事实直接加以驳斥,揭示出谎言同事实、谬论与真理之间的矛盾。有的文章,首先证明与论敌的论点相对立的论点是正确的,以此来证明论敌的论点是错误的。②通过批驳对方的论据来驳倒对方的论点。论据是论点的根据,是证明论点的。错误和反动的论点,往往是建立在虚假的论据之上的,论据驳倒了,论点也就站不住脚了。③通过批驳对方的论证过程的谬误(驳其论证)来驳倒对方的论点。驳倒了它的论证中关键问题,也就把谬论驳倒了。驳论文的驳法有三种:反驳论点、反驳论据、反驳论证。反驳论证相对于前两者更高了一个层次。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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