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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局论文范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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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局论文范文资料

关键要看你是去公安局的哪个部门上班了,一般是办公室的公文会比较多,比如说上级文件、发布通知、撰写简报、报送信息等。如果你是在基层派出所工作,那执法类文书就接触得多,比如说处罚决定书等,这些都需要一定时间的熟悉与学习过程,你不用太担心的,只要你是一个肯上进的人,相信你会有一个好的前程。

我国森林公安的历史发展 摘要]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林衡来执掌的。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 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当时称为“山林警察”。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林 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跨入21世纪 以来,森林公安得到较大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 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关键词]森林公安发展历史 一、中国古代森林警察的职能机构 森林是人类的摇篮,人类就是从大森林中繁衍进化而 来的。至今,森林仍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 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 林衡来执掌的。中华民国《警察行政》一书,干脆就以此断 言,林衡、山虞为森林警察,这个结论虽值得商榷,但认为 其为林务官员是毫无疑问的。森林警察职能由其执掌也是顺 理成章的事。按照社会发展规律,古代人类社会分工并不明 确,各种职能集一身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即使在中国漫长 的封建社会里,也长期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军事和行政合 一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又长期实行军警不分、政警不分 的制度。因此,就其警察职能和具有这种职能的机构来说, 可以追溯到阶级形成和国家产生的最初时期,尽管它有别于 现代意义上的警察。 二、民国时期“森林警察”之雏形 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 当时称为“山林警察”。事实上,更早一点,在民国建立, 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时,把植树造林、恢复森林作为立国 之本,拟定“森林与建国”六项任务:(1)森林与民生;(2) 建造森林;(3)开发森林;(4)森林行政;(5)山林测量; (6)森林与建设。提出:“防止水灾与旱灾的根本方法,都 是要造森林,要造全国大规模的森林。”中华民国政府成立 实业部,下设农务司管林业行政,后分设农林部,下设山林 司主管。 1912年首颁《林政纲要》11条,其中规定无主山林定 为国有经营,限制滥伐私伐,设山林警察,奖励民地造林, 有山林的省份设林务官及林政机关,提倡经营造林保林等政 务。 1914年11月和1930年先后由农商部与国民政府颁布 《森林法》,分别为6章32条和7章77条,相继制定《森 林法施行细则》。同时制定颁布《狩猎法》与《狩猎法施行 细则》。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治安秩序提供法律依据。 1915年7月7日,孝丰县知事因创办山林警察所、制 定周密的警章条文、保护山林工作成效显著受到浙江巡按使 公署的表彰。1919年,省警察厅下令改山林警察所为森林 警察队,属县警察局管辖,编制42人,配有武器,设巡官 1人(后改名队长),由邑绅推荐。森林警察轮流驻在竹林 大年地区,巡山护林。安吉县也设森林警察,分驻在云野公 司及桃南、桃北、三港林业合作社,巡山护林。同时,山主 还雇看山人员,分片管山。一旦发生挖笋、砍竹、伐木事件, 看山人员即报告森林警察处理。 1916年(民国五年)由江苏省教育团体出资经营的江 苏教育团公有林(后改称为江苏省教育林)。该团体经巡按 使将组织情形呈报大总统比准,并报内务、财政、教育、农 商各部备案。该团体在《组织大纲》中提出“关于公有林之 保护,得酌设森林警察”。 1924年(民国十三年)8月22日,内务部警政司答复 “湖北省警务处函询山林警察是否订有专章”一文记载“因 查森林警察条例早经本部与农商部从事会商,目下尚未定 完。在此项条例未经公布以前,自可比照矿业警察之例,仍 属警务处主管,会同实业厅办理其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及服 务身份应一律同函复湖北省警务处查照”。湖北省是中国近 代最早建立警察的省份,其询问“各省外县拟请等设之森林 警察其统系应属于何处,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暨服务身份 与普遍行政警察一律统希详复等”,说明当时各地方自行建 立森林警察已经比较普遍了。 南京国民政府国民政府内政部鉴于森林警察职能非普 通警察所能代替,有必要专设森林警察。于是,1929年(民 国十八年)9月2日至7日,南京国民政府农矿部召开林政 会议,通过林政司拟请中央设立森林警察训练所案——由农 矿部主持办理的决议案。1929年11月在会同农矿部筹设渔 业警察的同时,商请农矿部共同制定森林警察各项规章,但 被农矿部以当时森林法尚未经立法院审议公布,拟订森林警 察规程无所依据为由予以搁置。 1930年7月7日中央模范林区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先 行组建设置了自办的森林警察。中华民国的警察讲义一类书 也是认定森林警察建于7月7日。森林警察成立后单独列编, 并专设训练员1人。后来因为经费困难,改由该局技术课员 与各林场管理员兼管。该森林警察经费由林区管理局经常费 项下开支,有长警70名、步枪25支,分驻于下属各林场, 由林区管理局技术课课员及各林场管理员兼管,担任森林保 护任务。农矿部改为实业部后,森林警察事务转为实业部林 垦署掌管。 1943年2月15日,当时的南京政府行政院公布施行了 《森林警察规程》,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规定了森林警察机构 设置办法、人员及装备。当时的森林警察的职责有以下几种 [1]: (一)维护林区的日常管理 主要是验狩猎、采伐、割草、引火等证书及其他护林 事务。 (二)维护林区治安秩序 保护林业工作人员,预防和侦缉森林犯罪,处理扰乱 林区、林场秩序或妨害森林作业的事件。 (三)保护森林资源 防止人畜残害或盗伐森林,预防和处理森林的各种气 象灾害,防治森林病虫害,预防及扑灭森林火患。 森林警察对在林区、林场内发生的普通违警案件,除 地方警察机关委托或命令之外,应移送当地警察机关或乡镇 后处理。遇紧急情况时可在辖区外逮捕森林罪犯,但应立即 移送当地司法机关或治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也可报 请附近地方警察或民团、军队等协助维持治安秩序。 根据当时的《森林警察规程》,森林警察的设置完全实 行自愿原则,由呈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写明森林所有权人名 称,森林所在地面积及林区界限,业务概况及工人人数,所 需森林警察或驻卫警察名额及枪支弹药情况。根据森林所有 权不同,当时森林警察的配置及任免程序也不同。 国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由该森林主管机关或受 委托的管理机关分呈内政部和农林部核准设置,两部核准11 后,致函该国有林所在地省政府并转告有关县政府。 公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则由该森林主管机关呈 请省政府核准,省政府核准后报内政、农林两部并通知公有 林所在地县政府。私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应由该森林所 有人向森林所在地警察机关或县政府申请派遣驻守警察,警 察机关或县政府批准并派遣后,报省警察主管机关和省林业 主管机关会呈内政、农林两部备案。森林警察受林业主管部 门的监督的指挥,其所需经费由各森林主管机关或私有林所 有者支出。国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农林部会同内政部任免, 公有林及私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省政府任免并分报内政、农 林两部备案。 三、新中国成立后森林公安机关的设置 建国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 林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 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新中国森林公 安机关的建立和发展,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2]: (一)第一个阶段是初创阶段(1947-1966) 1951年1月12日,为加强保护国家森林及林业生产设 备,严防敌特破坏与火灾发生,东北人民政府主席高岗签署 了《关于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决定》(东政公字第2号),在 森林工业总局所属的各森林工业管理局(即松江、伊春、牡 丹江、吉林、辽东、黑龙江6个管理局)下设森林公安处。 其在业务上受所在各该省省公安厅领导,在行政及日常工作 上受各该森林工业管理局领导。其业务范围为:(1)组织与 教育员工进行护林防火、防奸、防匪等工作。(2)调查与检 举敌特及反革命破坏分子。(3)研究与指导护林与防火等工 作。(4)协助行政上指导与教育森林警卫队。决定还对森林 公安处的内部机构及下属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待 遇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是1949年后,全国第一部由地 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件。1953年6 月,经政务院批准,在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林区的国营林 业局设立了林业公安局。当时的任务主要是清匪反霸,肃反 肃特,保障林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50年代后期,特别是在“大跃进”时期,我国有限的 森林资源遭到一次极大破坏。60年代初期,国家调整政策, 采取了许多保护森林资源的措施,使林业公安机关获得了长 足的发展。国家从法律和政策上明确了东北国有林区的林业 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从多项投入上加强林业公安队伍建 设。60年代初,南方林区也相继建立了林业公安派出所。 其中,浙江、江西、广西、湖北等7省、自治区共有林业公 安民警500多人,设立派出所129个。南方集体林区的森林 资源及安全保卫工作得到加强。这样,在全国南北方的重点 林区中,都有了一定规模的林业公安队伍,保护森林和野生 动植物资源已成为林业公安机关的重要使命,由于地处深山 老林,“一人一马一杆枪,防奸反特打豺狼”,是当时森林 公安生活的真实写照。 (二)第二个阶段是文革期间(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业公安工作随着全国公、检、法 机构被冲击处于瘫痪状态,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陷入困境。 (三)第三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森林公安恢复和 发展阶段(1976—1998年) 直至1976年结束了十年动乱,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的胜利召开,经过拨乱反正,林业公安工作得到了恢复 和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林业发展的新形势和强 化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新要求,政府在林业建设方 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依法治林开始提上历史日程。 1979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砍乱 伐的通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林区派出所,保护森林,维 护林区治安。1979年2月2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试行)第9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派出所,配备 森林警察,加强治安,保护森林。”这是建国以来由国家最 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部法律。 1980年12月林业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 院联合发出《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 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要求在重点林区组织建立与健全林 业公安机构,在国有林业局、检材水运局设立林业公安局; 在森林资源比较多的省、地(市)、县设立林业公安处或林 业公安科、股;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建立林业公安局或派 出所。 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保护森 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25号)文件中 明确指出,林区要抓紧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机构。1982年 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 急通知》明确指出,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情节严 重的和对包庇、支持、怂恿破坏森林资源的领导干部构成犯 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到1983年6月底,全国林业公安队伍已覆盖25个省、 自治区。其中14个省区建立了林业公安局(处),大面积国 有林区建立了149个林业公安局,163个地、县建立了林业 公安科(股),林业派出所1 730个,民警17 000余人。 1984年9月公布的《森林法》,确定了保护森林、发展 林业的法律地位,对盗伐、滥伐和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 行为适用法律条款作了详细规定。1984年国务院批准林业 部、公安部《关于解决林业公安体制问题的请示》(林发政 〔106〕号),同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林业公安体制问题 的通知》(劳人编1984〔70〕号),同意林业部设立林业公 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实行双重领导,该局所需编制,在 林业部机关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同意地方林业公安机构列 入国家公安系列,武装森林警察列入人民武装警察序列,实 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体制。林业干警工资标准、着装、 武器装备等,分别执行国家公安干警和人民武装警察的统一 规定。人员编制、经费开支仍由林业部门承担,县以上林业 公安编制在各级林业部门编制中解决,国营林业企业、事业 单位的林业公安机构和林区派出所的编制分别列入企业、事 业编制。1984年8月公安部发出《关于将林业公安局编入 公安部序列的通知》〔(84)公(政治)字48号〕,将林业公 安局编入公安部序列,为十六局,11月林业部公安局正式 建立。 1985年10月公安部和林业部在昆明联合召开了有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林业(农林)厅(局) 长参加的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1986年1月两部又联合 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林安字〔1986〕1号), 《纪要》具体规定了(1)林业公安的任务;(2)林业公安 机关的性质、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3)林业公安机关的管 理体制;(4)林业公安机关的经费和装备;(5)加强林业公 安队伍的建设5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保护森林资源是林业 公安工作的首要任务,再次明确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 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 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原则上行使同级地 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由此可以看出,森林公安工作包 括森林公安队伍管理、机构建设、维护国有林区的社会治安 秩序、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预防 和扑救森林火灾等内容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 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 各级林业公安机关迅速传达贯彻迅速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保 护森林资源上来,极大地推动了森林公安事业的发展。 为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1986年1月10日,林业部、 公安部联合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 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 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 政力量,原则与行使同级地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1987年6月30日,针对长期存在的林木超量采伐仍难 以控制,森林资源持续下降。乱砍滥伐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一些国营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也遭到盗伐哄抢。造成 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主要是林业改革中某些具体政策失调 和存在漏洞,林政和资源管理不严,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为了坚决煞住这股歪风,进一步从政策和制度上堵塞漏洞, 严格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 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 由于哄抢林木事件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也促使国家对森林 公安队伍建设的不断重视。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 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 49号)规定,“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 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公安部 门设立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林业 公安才真正在国家法律中得到确认,使林业公安真正成为国 家公安的组织部分。 森林公安干警按规定评定了警衔。森林公安警察干部 管理,按人民警察法规定和公安部的要求进行。各级森林公 安机关的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林业部门推荐,征求同级公 安部门意见后,报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同意,按干部管理权 限,由干部管理部门办理任免手续。森林公安民警的调入, 原则上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学生中分配调入,若从其他部 门调入,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严格的考试和考 核;地(市)以下,必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安 处(局)审核同意后,再由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1992年7月1日起,我国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凡森 林公安人民警察,警司、警员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森林公安处(局)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批, 公安局长任命;警督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 安处(局)申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核,报公安部审 批,公安部部长任命;三级警监,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申报,公安部审核,警衔领导小组审批,公安部部长任命; 二级警监以上警衔,由公安部申报,警衔领导小组审核,由 国务院总理任命。 (四)第四阶段,1999年至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建设阶段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中的第十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 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 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这 一规定,既明确了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地位,又明确了森林 公安机关的职责,也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以保护森林 和野生动物资源为己任的原“林业公安”的称呼,即“森林 公安”。因此,随后的“林业公安机关”将按照法律的规定, 统一改称为:“森林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迎来了进一步 完善和规范化建设阶段。 截至到2004年底,全国除上海市外,30个省(区、市) 共建立森林公安机构6 769个,局级机构1个(国家林业局森 林公安局即公安部第十六局);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处) 31个(森林公安局28个,森林公安处3个);地市级机构375个; 县级机构1 590个;派出所4 767个,实有警力56 483人。 2005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2005]42号文形 式正式印发《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 的通知》。多年来,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为保护森林及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做 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多种原因,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 编制不统一,经费渠道多样且不稳定,严重影响了队伍稳定 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国办42号文件的下发实施,有效破解了 长期以来制约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队伍建设和发展的瓶颈 问题,对稳定队伍、凝聚警心、鼓舞士气、强化职能,对做 好“相持阶段”生态保护工作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编制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经费列入 各级财政预算,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长期为 之努力,广大森林公安民警热切盼望的重大问题。现在国务 院决定抓紧解决这一问题,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生态 建设和保护工作做出的重大部署,是林业生态保护取得的又 一项重大成果,是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发展史上的一件大 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 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参考文献: [1]韩延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上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1月第1版,第660-662页。 [2]蒋先进、罗锋主编,《警察业务全书—保卫工作卷》,群众出版社出 版,1996年7月第1版,第379-385页。 作者简介: 胡建刚,男,1967年4月出生,籍贯江苏宜兴,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 科学校治安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治安学、林区治安管理。 ≈≈≈≈≈≈≈≈≈≈≈≈≈≈≈≈≈≈≈≈≈≈≈≈≈≈≈≈≈≈≈≈≈≈≈≈≈≈≈≈≈≈≈≈≈≈≈≈≈≈≈≈≈≈≈≈≈≈≈≈≈≈≈≈ (上接第9页)江各民族与周边国家俄罗斯、日本、朝鲜、 南韩等国的民族文化的比较研究。省社会科学院承担的国际 课题《中国赫哲族与日本阿伊努的文化比较研究》,就是对 这两个跨国民族的信仰文化、民间文化、饮食文化、服饰文 化、居住文化、丧葬文化、婚俗文化等进行详细的比较研究, 揭示这两个民族的文化交流关系。 三、研究建议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有了长 足发展。涌现出了一批少数民族学者,如赫哲族的尤志贤、 尤金良,鄂伦春族的韩有峰、孟淑珍,锡伯族的吴克尧,蒙 古族的波少布,鄂温克族的那晓波等。这些少数民族学者在 我省少数民族文化研究上起到了生力军的作用。 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我国的赫哲族人口很少,只 有4 640人,我省只有3 910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 但近几年来关于赫哲族的研究,已引起世界各国学者的注 意。德国的付玛瑞、南荣国,瑞士的米歇尔,意大利的马嘉, 加拿大的纳尔,韩国的李钟周,俄罗斯的那嘉、谢尔盖·华 西里维奇,日本的池上二良、浅川滋男、大贯静夫、涩谷武 等学者,先后来黑龙江进行考察研究,有的多次前来调查采 访。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已超出国界,成为国际性的学 术研究。这些外国学者回国后,发表了专著、论文,翻译了 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的研究文章和民间文学作品,提高了黑 龙江的知名度。面向21世纪,为了把我们黑龙江省少数民 族文化研究推向一个新阶段,特提出如下建议: 1.挖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为龙江经济发展服务。 2.从省社科院、省文联、省文化厅、省民委、省民族 博物馆抽调人员,组成我省少数民族文化抢救小组,在3~ 5年内,对我省赫哲族、鄂伦春族等民族文化进行重点抢救。 3.责成出版部门出版一套《黑龙江民族文化系列丛书》, 包括民族历史、民族风情、民间文学、民族工艺、民族艺术、 民族经济等著作。 4.建立定点少数民族风情旅游区,吸引中外游客前来 旅游,体验民族风情,品尝风味菜肴,观赏民族歌舞,购买 民族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 5.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有特色的工艺品生产,如桦皮工 艺、鱼皮工艺、鱼骨工艺等,增加民族地区的经济收入,为 发展我省旅游事业作出贡献。 6.在民族聚居地的中、小学,开设民族语言课,讲授 民族文化的基础知识,使少数民族下一代对自己民族的文化 从小就有所有了解。 7.组织省、市电视台拍摄反映我省少数民族50年来发 展变化的纪录片、风情片,向中央电视台推荐,向国外电视 台推荐。 8.在博物馆、报纸、电台、电视台、大街宣传栏、宾 馆接待室等地,用图片、文章、录像、实物等宣传我省少数 民族文化。让广大群众了解我省少数民族文化。 9.拨专项经费支持民族文化研究事业,出版学术研究 著作和普及读物,支持本省学者到日本、俄罗斯等国访问, 召开国际民族文化学术研讨会,让研究成果走出国门,走向 世界。

所谓群体性突发事件,就是指突然发生的,由多人参与,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使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滥施暴力等手段,扰乱、破坏或直接威胁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应予立即处置的群体性事件。以下是今天我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全文如下:

一、从一个典型案例谈起

(一)案例

2008年6月28日,贵州省瓮安县发生的“6、28”群体性事件,原本就是一起普通的少女溺水死亡事件,因为公安机关的死亡鉴定结果得不到家属认可,加之被别有用心的人员煽动利用,甚至黑恶势力人员直接插手参与,演变为公然向党和政府挑衅的对当地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打砸抢烧的严重群体性事件。造成县委大楼被烧毁,县办公大楼104间办公室被烧毁,县公安局办公大楼47间办公室、4间门面被烧毁,刑侦大楼14间办公室被砸坏,县公安局户政中心档案资料全部被毁,42台交通工具被毁,被抢走办公电脑数十台,15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损失。如今,该事件已平息,相关责任人也依法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反思 瓮安“6、28”群体性事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中处置方式的欠妥当,也是致使谣言越来越多,最终被一些黑恶势力利用,一发而不可收拾,酿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引发案情发展的原因分析

上述案例中由于未能尽快将信息公开,充分满足民众的知情权,致使民间关于“当地政府部门纵容包庇、销毁证据”等流言才能够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恶意传播之下迅速升温,从而点燃本就失去理性的情绪。但凡流言,都是见光死的。决策过程、执行过程的不透明引发的谣言必然导致胡乱的揣测和极度的不信任,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沟通机制,不仅加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难度,更容易引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本来对于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案件,老百姓最担心的就是恃强凌弱、草菅人命。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置此类案件时,不能一律以保密为名对民众封锁消息。尽管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并没有告知受害人家属进展情况及解释相关误解的义务,但从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看,这种及时诚恳的沟通会打消老百姓的疑虑和担心,消除不安定因素的隐患。社会的负面情绪会及时得到释放,揣测会及时得到合理解释,流言也会不攻自破。

另外,贵州“瓮安事件”中,民众质疑当地警方与事件有内在关联,警方未能及时做出回应,也没有让相关人员回避,而进一步加深了民众的质疑情绪。公安机关在事件的处置中,程序上既要合法,也要合情、合理,用程序正义避免民众的质疑,从而增强处置结果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对于引发民众质疑的鉴定程序这一关键环节,是否允许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对鉴定过程进行现场见证,是否能够尊重受害人家属的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诉求,则将直接决定鉴定结果的可接受度。“瓮安事件”发生后,对死者的尸体进行了第三次鉴定,同时也允许家人在场、部分群众现场见证,如果这一事后的鉴定处理方式能够提前一些也许谣言也就不攻自破,这一恶性群体性事件也就不会发生了。

这个事件的发生,究其原因本文认为有两点:一是有关部门在事件萌发阶段,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甚至不适当地采取压服的强硬手段,把小事变成大事。二是政府和公安机关在事件发生后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假若对事情有足够的敏感度,收集相关信息,把事情解决在萌芽状态,决不会出现这么严重的后果。同时每逢事件发生,当地政府往往一个强烈的惯性倾向,就是立即封锁消息,不许消息外传,这样也会引起当地群众的强烈反感,从而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

纵观整个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如果我们能够在工作中时时把握住民法、民生、民权这条线,也许这种带有偶发因素的群体性事件就会减少许多。

总之,群体性事件作为公共安全危机之一,从社会学角度说是一种社会秩序维护;从法学的角度说是一种权益保障;从行政学的角度说是一种国家职能。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评论道:“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社会概念,是警察的概念;按照这个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都只是为了保证它的每个成员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

二、从上述案例看公安机关依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分析        上述案例中,贵州瓮安县民众围攻县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群体性事件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对于所收集的情报信息,大部分公安机关的情报部门并没有综合整理,分析群体性事件的性质、特征、规模等,不能为公安机关和党政部门做出有效的决策和制定行动计划提供可靠依据。有效的情报信息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主要表现在:能够有效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详细了解所发生的事件到底是政治性群体性事件还是非政拍性群体性事件;能够评估事件的危害,了解现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和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等直接危害,引起国内外社会舆论在公众中产生消极影响等间接危害;能够推测事件的发展趋势,分析预测事件可能出现的情况;此外,还能提供具体的对策方案,为决策部门处置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保障。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突发性、紧迫性,公安机关执法也往往呈现出执法权力范围的扩张性、权力行使的自决性、处置 措施 的不断性等特点。

从总体上看,到目前为止,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中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维护社会稳定、化解消除矛盾的工作机制。少数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性,没有研究其发生的内在原因,对于群众反映的社会问题摸不关心,缺乏了解,或者说有的虽然对问题有一定的了解,但是重视程度不够,能拖延就拖延,能回避就回避,不愿或者不敢面对群众做工作,从而导致矛盾激化,错过了化解矛盾的最佳时机。也有的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一旦发现群体性事件就不分事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把公安机关推到最前面,强行下令公安机关抓人,这样做的后果是不但不利于事情的解决,反而增加群众的对立情绪,造成矛盾的激化,使事情的解决朝着恶化的方向发展。有的责任主体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对于群众的要求当面答应,事后变卦;还有的平时不重视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发生了事情才想起了解决问题的办法,给群众造成“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觉,导致集体上访成为相当一部分人解决问题的主要 方法 。

(一)立法缺失

法律是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指南针,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才能更好的对这些事件进行明确而公正的处理。可有可无,模棱两可的处理只能最终是对群众不利。当前,我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导致公安机关在处理有些群体性事件时缺乏法律依据,有的表现为使用警械、武器或采取强制性措施时,有的表现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体资格方面。《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坚持理性、规范、适时、有效的处置,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工作目标,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和水平。

但这一规定对主要任务的规定比较宽泛,在很多情况下需要上级部门的授权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且对公安机关处理不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是笼统的规定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实践中不易操作,很难把握标准,具体的责任也不好落实。基层公安机关在具体的处置工作中经常处于两难境地,导致对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当。

(二)预警机制不完善

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不完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的最明显:首先预警工作没有形成权责一致分工明确的良好局面,信息来源 渠道 依然比较单一,覆盖面过于狭隘,信息的准确度不够,时效性、全面性、真实性都达不到防控标准,重点事件和重点人群的掌控工作还存盲区;其次,在目前的机构设置中,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机构没有独立出来,公安机关处于实战的主导地位,但是公安机关过分依赖行政协调,使防范和处置工作,形成了条块分割不清、层次架构不明的松散局面,而且设备资源,信息资源,指挥资源,都不能形成“高效、连贯、科学”的具有专业性的统一指挥和咨询系统,也建立不起“全社会共建,多部门联动”的职责明确的运行机制,一旦群体性事件发生,只能被动出击、疲于应对;第三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没有真正形成,各部门和各单位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职能作用,工作衔接、权责分担等方面没有一整套完善的运行机制,不能够实现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另外对一些群体在特定时间、特定地域反映其合理诉求的请愿活动,没有真正按照《游行示威法》的要求,进行批准和引导,使得一些合法途径手段,无法起到减压阀的作用。

(三)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方法不得力

1.处置手段简单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手段过于单一粗陋,主要是表现在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往往不区分情况,统一按照一个模式处理。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事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必须以最迅捷的方式对这些事件做出反应,“息事宁人”,履行职责。但是快速平息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范围内。有些公安机关在处置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时,出于种种“考虑”,没有秉公处置,引发民众对公权力不信任,导致社会怨气积聚,某些突发事件成为“导火索”,最终引发冲突。

公安机关在抓捕犯罪嫌疑人、调处纠纷、专项整治治安等警务行动不当,不但无法处置群体性事件,反而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有的地方公安机关不当干预事件,或干预时机错误,或处置手段不利,不但不能够及时解决问题,反而使矛盾转化形成新的冲突,引发事件升级;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则以消极态度应对群体性事件,退为应付上行下不达,片面强调群体性事件涉及的矛盾与公安机关没有关系,对事件现场治安态势的变化视而不见,不主动实施其职责内的干预和控制,事态因此得以蔓延和发展,规模越来越大。此两种处置方式都会导致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被动。

有的警员平时缺乏应急事件的处置的理论培训,缺乏事件处理的“现场感”,只是领命行事,一旦赶赴现场却面临着无从下手的多重困境:一是到达现场前任务不明,只能以“随大流”的态度,盲目参照其他人的做法;二是缺乏妥善处置现场警情的 经验 ,不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迅速作出正确反应,很多警员不知道针对事件现场群众作出的过激行为,例如推操、指骂、打架、破坏车辆和设备等违法行为,是应该依法及时制止、查处,现场抓捕并扣留违法犯罪嫌疑人,还是应该先设法取证,等到事态平息后再去处理。论文格式而这些现场情况的处理不能够采取如同一般治安事件的简单模式,只能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措施,如果警员把握不了现场处置的尺度,只是按操作程序上报情况,被动等待指令,就形成了事实上的“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三是因为平时缺乏对事件处置的实战演练,警员缺乏对有效处置事件所必需具备的技能和战法,接到上级指令后,不知用什么战术、什么手段去实现上级意图,实践中贻误战机,处置不力。

2.协作能力不强

一些公安机关在处置现场的各联动单位,不能实现联动,既不知道如何取得其他处置单位警员的行动支持,也不会适时回应其他处置单位及其人员发出的协助请求。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往往会集中本地区甚至是周边地区多单位警力,并根据现场情况或是分小组合成作战或是分区域分散作战,警队单位及其人员之间多处于相互陌生的关系状态,由于缺乏合作默契,协同支持配合很少,难以形成整体合力。所以在一些事件个案的处置现场彼此之间,不能及时得到有力的警务支持与协助,形成了周边其他小组的警员观望,个别受到闹事者攻击的警员或小组孤军奋战的散乱状态。这种散乱的处置情形容易助长闹事者的哄闹气焰,削弱警队在处置现场的威慑气势,不利于事件的平息。

当然,出现事件现场警力充足,却大多处于被动待命状态,不能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相应处置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与通信技术不足,一些单位接令赶往群体性事件现场后,对在事件处置中的工作任务、目的、权限和警力调度区域、协同单位等不清楚。

(四)在处理的过程中信息的严重滞后与信息的不当处理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越来越具有组织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加上反映的问题往往具有一定合理性,容易引起人们的同情,所以公安机关对于情报信息的收集工作越来越难,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的民众对群体性事件缺乏规律性的认识,对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原因缺乏敏感性,从来不积极主动地了解当地的不安定因素,相当一部分公安机关并没有建立起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导致情报收集和控制工作不完善。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无法做到速报(群体性事件随时发生随时报送)、续报(及时将群体性事件发展事态、现场处置情况等上报有关部门)和专报(对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幕后操纵指挥者、聚众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分子,在打击后专案专报)。公安机关缺少一个权威、统一、高效的情报机构来负责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的管理,造成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的多头管理而造成情报延误或渠道不畅。此外,公安机关并没有有效地控制信息传播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充分利用大众传媒或采用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说明事件真相,解释政府己经和即将采取的措施等。

三、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

(一)加强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立法工作

群体性事件有着深刻而复杂的社会背景,涉及众多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关乎整个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而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一旦把握不好很有可能侵犯公民利益,甚至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目前,对群体性事件工作处置的法律法规有:《人民警察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等,但是以上规定还不够完善,过于原则,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范围、处置主体、处置的工作原则、组织领导、职责分工、目标任务、善后工作等规定不够明确,“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多,授权性、可行性条款少,还未形成一个从权利的设置、组成到行使、保护、规范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导致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发生的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因此,我国应加快对群体性事件有关问题的立法工作。

(二)完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1.进行信息预报

健全分析研判制度:

一是防患于未然,及时综合、分析由国保、治安、技侦、网监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努力获取深层次、预警性、内幕性和行动性的情报信息,超前分析预测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二是为防范与处置赢得时间和空间,开展危机风险判断,分析各种危机的规律和特点,综合设计应对策略;

三是进行网上分析和比对,为预防和处置危机提供支持,并严格信息报送制度,公安机关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和己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及处置情况,在及时 报告 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同时,还报送上级公安机关。

建立数据库:

一是以境外敌对势力、恐怖组织、激进教派等情况,和国内高危群体、极端分子相关情况,作为人的方面的数据基础;

二是以剧毒、核生化、爆炸等高危物品、的分布、储藏情况作为物的方面的数据基础;

三是要全面掌握,政治敏感期、节假日,气象、地质骤变期等高危时间数据,作为时间方面的数据基础;四是空间方面,本地的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公共场所,易于地质变化的地段、河流等要害部位。

组建完备的信息网络系统,一是信息要准确和及时;二是信息要左右相联、公秘结合、上下相通;三是要建立人机相结合的信息平台,形成人联络,机联网的互动状态。要保障决策的有效实施和指挥有力,需要做到:党委、政府、公安、安全、气象、军分区等重点单位实施联网;政情、敌情、社情、民情进行综合收集研判: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点单位、重点地区、重点时期实施监控。广泛收集重点时期的各种信息,争取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超前性。对发现的不管是大问题还是小纠纷,都应该公正、合法的处理,特别是一些小问题要做到事前的及时处置,预防事件的扩大化。同时,发挥电台、电视台、报纸等主流媒体正面作用,设立具有信任感和亲和力的新闻发言人及专家评论员,及时向公众发布危机事态、处置情况和公众应尽的社会责任,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发布“交通管制”、“局部地区戒严”公告。严厉打击制造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营造良好的应急处置环境。

2.制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指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预案的科学合理离不开对群众性事件的深入分析和调查,以及 总结 归纳经验教训。针对群体性事件可能发生的具体设施、场所和环境,在安全评价的基础上,为降低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与环境损失,预测事故发生后的态势和多种情形,组织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和培训人员,制定行动的步骤和纲领,以及控制事故发展的方法和程序等,预先做出的科学而有效的计划和安排。对群体性事件这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该重点建设如下子系统:完善的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程序;后期处置体系等。

“911”事件后,许多国家建立了用绿、蓝、黄、橙、红5种颜色代表的5种危险等级,根据恐怖威胁情报向国民发布预警信息,我国也应建立预警等级制度。对危险的群体和个人、对危险的事、对危险的时间、对危险的空间和不良天候,根据情报信息及时预警,向公众发出预警信息,力争在防范和先期应对上收到双赢的效果。

三、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使得公安机关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不足的缺点暴漏了出来,因此,提高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必将是公安机关面临的一项艰巨而又刻不容缓的任务。笔者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如何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进行探讨:

1.加强特警队伍建设

公安机关担当着维护社会秩序的重任,其训练强度和方法也是不同于一般的训练。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当把平时的训练工作制度化,这样不仅可以形成一套有效的针对群体性事件处理的制度,而且还可以更好的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应当加强特警队伍建设,组建一支政治过硬、训练有术的队伍,这一点可以借鉴土耳其的经验。目前有33个省份建立了快反警队,没有组建快反警队的省份发生社会事件时由邻省已组建的派员干预,避免了其他警员因未受过专门培训而干预失当、激化矛盾。快反警队人员主要来自警察学校,警察局新招收的警察首先要满足快反警队的需要,剩余部分才分配到其他警种,警员年龄不超过35岁,警官年龄不超过45岁,警员最长服役期3年,骨干服役期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6年。这些做法,较好地解决了队伍更新问题,使快反警队能够长期保持旺盛的战斗力。

2.及时化解矛盾

多数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很小,但由于反应迟缓,使事态升级为“事件”,形成“小的事件—下级忽视—小事升级一一下级失控—触动上级—快速解决—事态平息”怪圈,暴露出处置能力不强的弱点。

应当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中产生的社会矛盾,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本着积极预防、全力控制、依法处置的原则,坚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按照既定方案,快速反应,动员组织优势警力,整体联动,协同作战,采取果断措施,运用综合手段,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迅速有效地控制、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努力为本地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3.提高执法者素质

依法行政能否顺利推进,执法者的素质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要求做到:

(1)促进执法者思想政治水平的提高,树立“权为民所用、得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观念,深入思考“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问题,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解决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提高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努力做到依法管理国家政治、经济、 文化 和社会事务,维护和树立法律权威;

(2)完善执法者的入门考试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增强活力,提高效率,为公安队伍素质的提高奠定坚实的基础;

(3)加强对执法者的业务素质,提高执法者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通过制度约束,建立学习型队伍,使执法者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以执政为民为宗旨,注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益;

(4)从优待警,在财政支出许可的情况下合理提高警察待遇,提高其生活水平,要关注警察职业的心理健康,建设公安民警活动中心,多开展 体育运动 和体质能力训练,进行压力疏导,提高职业素质,加大对警察执法的经费支持,更新装备,并尽量保证他们工作中的人身安全。让警察无后顾之忧,公正无私地投入工作。

(四)建立正当、合法的公民利益损害的救济机制        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各级公安机关往往会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强制措施,必要时还可能使用警械和武器。如《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中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但要尽量避免伤亡,对经强行驱散仍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等等。 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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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安全论文范文资料

学校是进行 安全 教育 的重要载体,安全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小学阶段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具有积极的意义,对小学生进行正确的安全教育对家庭、学校、社会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安全教育的论文 范文 ,仅供参考。

大学生安全教育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市场主体的多元化、横向化,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特别是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发展和深化,大学生 毕业 由原来的国家统分统配向自主择业的转化,大学生如何安全平稳地走向社会和适应社会,并在社会中生根开花,有所作为,成为一个保重自己,贡献社会的有用之才,有必要从不同的角度对安全教育加以探讨。

一、对大学生安全教育的必要性

第一、安全教育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安全防范的需要。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突出特点。商场如战场,众多的商品生产者和服务者进行着尖锐复杂的竞争。竞争是无情的。社会没有铁饭碗,没有大锅饭,没有保护伞。适者生存,优胜劣汰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通行着竞争规律的市场经济,迫使每个市场主体面临成功与失败的双重选择。竞争也带来另一个问题,就是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经济欺诈事件多有发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冒用他人 注册商标 屡见不鲜。面对着琳琅满目、精彩纷呈而又足以令人眼花缭乱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消费者往往不知所措,这给少数不法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以可乘之机。欺诈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守法的商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我们在对欺诈行为采取有力 措施 打击的同时,应采取法律措施加强防范,增强防范欺诈的意识,与各类欺诈行为进行斗争。另一方面,市场主体自身也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守法经营,不进行欺诈的违法犯罪活动。作为在校大学生,他们将走向社会,参与市场大循环,融入到市场经济的熔炉里,学校应对其进行安全防范教育,教育他们同欺诈行为斗争,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教育大学生在将来的工作中应当做到以诚待客,以赢得广大消费者的信任。

第二、安全教育是学生走向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它具有辐射作用。学生在学校首先应学好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多学知识,一专多能,多专多能,培养自己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危机意识,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和竞争能力,为将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市场经济提供了一个比计划经济更为复杂和多变的广阔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充满生机和活力,让拥有知识的人大有用武之地,但也充满了陷阱和艰辛,这不得不让我们大学生在学校里学会安全防范,多一个心眼多一份安全。再加上随着大锅饭的砸碎,随着“整体利益”的退位,“个人利益”正在走向市场,走向社会。竞争已成为每一个中国人求得生存的必要手段,一种全新的价值观念正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那就是:“优胜劣败,适者生存”。人们应认识到“形势比人强”的真正含义,市场是不断变化的,人们的素质应跟得上社会发展的要求,应懂得尊重市场的变化,用新眼光新 方法 去处理面临的新问题,才能摆脱被动误打的境地,才不至于被淘汰。因此,如何学会适应社会和求得生存,学会安全进入社会,安全渡过市场经济的检验和锻炼的教育也成了学校对大学生进行教育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实施这方面的安全教育,才能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才能使学生有所准备,迎接市场经济的考验。另外,大学生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决定了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行为会对社会产生广泛的影响,对社会具有辐射作用,推动着全社会安全观念的形成。

第三,安全教育是法律对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一个合格公民的基本素质之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当代中国社会环境的一个最大最深刻的变化。它对人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综合性的要求,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市场经济强调等价交换,平等竞争;强调个人自由,人人平等;强调各尽其力,各显神通;强调主体间进行交往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人们要善于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树立自己的社会公德意识,不做损人利己的事,要尊重他人、格守信用,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讲究公共卫生,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自己的保健意识,注重心理健康。大学生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力量,只有单一的专业知识是不够的,必须完善知识结构,扩大知识面,既懂书本的,也懂社会的,才能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我们要由原来的偏重智育和学历文凭的应试教育转变为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大学生的人格素质、精神素质,道德素质、 文化 素质、科学素质、健康素质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大学生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

如何做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当一个人呱呱坠地之时,命运便赋予了他神圣的使命——珍惜健康,珍爱生命。可是孩子慢慢长大,家长却对他们的安全问题逐渐忽视起来,将孩子安全教育的责任推卸给了学校,推卸给了班主任。仅管各种媒体广而宣传警示,向所有人敲响了警钟,但那耳濡目染的提醒并没有受到100%的重视,但却敲醒了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我。踏上讲台,面对一群似懂非懂的青少年朋友,我深深的意识到肩头的责任重大,不但要关心学生的学习,更应该把安全教育摆在首位,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安全工作,情系千家,心牵万户;安全工作,是学校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教育部部长周济在讲话中指出: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能否安全健康地成长,不但关系着千家万户的欢乐和幸福,也关系着国家的兴旺和民族的振兴。班主任,作为一名学校教育工作者,作为一名党和国家教育事业的园丁,安全教育,守望安全是责无旁贷的。

班主任要带好一个班,必须要对班级所有学生的学习、生活、劳动、纪律、安全、卫生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其中安全工作的教育管理,更为重要。班级的安全工作,涉及学校的稳定秩序,影响到该班的和谐发展,触及到师生的切身利益,更牵扯到家长那颗久放不下的心,因此,班主任必须把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提到最显著的位置上来抓。我们要象抓教学质量那样抓好安全工作,我们要象爱护自己的孩子那样爱护我们的学生。确保学生高高兴兴上学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班主任如何做好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呢?

一、常宣传

谁也不愿接受一幕幕触目惊心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发生在未成年的孩子身上,但事与愿违,不幸的遭遇总牵动父母的心,让泪水奔涌,心也彷徨。假如不在公路上追跑打闹,假如不乱穿马路,假如不耍“高超”的骑车杂技??也许惨不忍睹的这些就不会发生。很多时候,只要班主任细心叮咛过,学生可能会把你的谆谆教导铭记在心,会主动把它落实到日常行动中,去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结果自然会降低学生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有机会的话,班主任应利用班会课开展“交通安全在我心”、“不该发生的 故事 ”、“交通知识讲座”??一系列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更能影响学生的思想行为。 班主任要对学校制订的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经常宣传,具体落实。如要与学生家长每期签订《 安全 责任书 》。班上要结合学生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安全工作,要深入人心,落实到位。安全工作,要天天讲,处处讲,时时讲,人人讲,不厌其烦地讲,要时时向学生敲警钟。因为学生易冲动,自制力差,可塑性大,所以班主任千万不能忘记安全工作。利用班会、晨会、读报时间,采用集中、分散相结合等方式,把安全风吹进学生心里。只有安全意识扎根于学生头脑之中,我们的安全工作才算做到家。

二、多防范

上级相关部门和学校对班级安全管理,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教育管理,有一定的指示精神和要求,作为班主任,要不折不扣地完成。安全工作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和投机取巧,而应该脚踏实地、防患未然。教室内,书写安全 标语 ,危险处设置警示牌,班级办《安全专栏》,组织学生学习有关安全、法制知识,演唱安全歌等。班级开展争当“安全星”活动。利用各种活动,不同形式让安全意识“随风潜入心,润人细无声”。

教师都应当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以预防为主,强化防范措施,开展群防群治。加强对安全防火工作的宣传和防范,不到危险区去活动和玩耍,寝室内严禁玩火,点蜡烛,预防火灾事故。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腐蚀等药品要严格管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禁止学生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校,消除火灾隐患,严防学生接触易爆易烧、有毒有害的物质,严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教育好学生如发生火灾,在报警的同时应速疏散到安全地带,禁止学生到森林地带 野炊 ,严禁学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教育好学生严格按管理制度用电、用水,不准学生随意触动电器。

组织参加文艺演出、看电影、全校集会、大型活动,做操,放学及遇有紧急情况,班主任要自始至终及跟班要到位,带领学生一起参加活动。落实好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措施。组织学生有秩序地下楼梯,在狭窄走道或楼梯中行走时,不得拥挤,必须有序上下楼,防止因拥挤、踩踏造成伤亡。

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适合学生身体状况,严防运动安全事故。学生上体育课,教育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伤亡。体育课或体育活动要事先做好准备,加强防护,注意安全。要强调课堂纪律,注意教学规范,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科学地安排活动量。要耐心地指导学生练习,要使学生知道每一种活动可能发生的意外和注意的事项。懂得锻炼和保护的方法。组织学生参加田径、球类等体育竞赛及其剧烈活动时,严禁有病例、身体不适者参加。组织学生参加学校劳动教育及卫生等工作,应当注意学生年龄和体质条件,严禁学生参加超越年龄、生理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的活动(如登高擦玻璃,到传染病源做好事,救火等);禁止学生爬高、登窗台、翻栏杆进行打扫。组织学生劳动及参加 社会实践 时,应对劳动场地,工具作好安全检查,对学生提出明确的劳动纪律要求,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不组织学生进行强度过大和危险的劳动;不安排学生为私人帮工。禁止学生进行不安全的活动游戏,严禁跳楼梯、爬栏杆、翻围墙、在楼梯走道奔跑跳跃、追逐打闹、随带利器火种,扭打等现象。在发生不法分子滋扰学校时,要及时制止并 报告 学校或公安部门处理。

实行学生外出春游、参观、参加社会实践等活动的报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获准后应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并有安全保障措施。校内因病因伤送医院诊治救护的,要及时报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班上采取各种形式和手段开展行之有效的安全教育活动,在教育实效上下功夫,防止走过场和形式主义。

要做好防溺工作。禁止学生擅自到深水中洗澡、 游泳 。要特别重视教育学生掌握溺水救护的基本技能。告诫学生非在校时间去游泳,必须要有监护人管带。教育好学生不买过期、变质食品。重视传染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发现患传染病的学生,应立即与其家庭联系,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传染病蔓延。

教育学生注意校外交通安全,加强对学生进行交通法规教育,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倡步行上学,切实减少交通事故。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学生心理素质,增强沟通协调能力、心理调适能力,以便有效控制事态,使之向好的方面发展,最终得到和平地、妥善地解决。教会学生自救方法,培养学生应急意识、自护意识和能力。

三、细管理

安全工作,我们写得多,说得多,这还不够,必须细管理。班主任工作,其中安全工作的细致教育管理是最重要的一环。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责任重泰山。的确如此,事实上,学生大部分时间在学校,大部分时间是在课堂中度过。但千万不要忘了那少部分时间(即课余时间)。事实证明,我们很多的纠纷,安全事故,就是发生在这段时间内的。我们平时的工作就疏忽了这一点,认为学生该休息,我们也该休息,此时学生失控,最易出乱。因此,作为一个优秀的班主任就要善于空档的管理,细致入微的管理。我很推崇班主任工作“五到场”——课间操到场,课余时间到场(班),集合到场,集会到场,升旗仪式到场,当然这就需要班主任有奉献精神, 爱岗敬业 。否则,必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安全隐患。

四、巧沟通

班主任,不仅要上传下达,而且要左右逢源。要善于沟通,巧妙沟通。学生与学生有矛盾,班主任要沟通心灵,消除隔阂,特别是本班学生与 其它 班的学生存在分歧时,一定要沟通在先,消除隐患,化干戈为玉帛。班主任要沟通科任教师齐抓共管。班级安全工作不是班主任一个人的事,班主任还要与其他班主任以及学生沟通,互通有无,采取有力措施,形成合力抓好安全工作。班主任还要沟通家长、社会等各个方面,让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学校及班级的安全教育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安全教育管理的大格局,我们才能安全到家,平安到位。

安全教育是生命教育,安全教育是世纪教育。在安全问题上,仅靠社会、学校、家庭对中小学生进行保护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引导他们面对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自护自救观念,形成自护自救意识,掌握自护自救知识和技能,锻炼自护自救能力,使他们能够果断地正当地进行自护自救,机智、勇敢地处置遇到的各种异常情况或危险。只有这样,学校安全工作这个沉重的话题,才有可能变成一个轻松的话题,但永远不能放下这个话题。

普及大学生 安全知识 ,抓好大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大学生自我保护能力,最大限度地保证大学生不受违法分子的侵害,避免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不仅是保证大学生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的需呀,也是培养高素质合格人才最基本的要去。

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受外界各种因素的冲击,人们思想的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明显增强,是社会呈现出多种思想观念并存的局面。这一时期不仅是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同时也是人们洗礼转型的重要时期;不仅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时期,同时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治安案件高发的时期。各种新的不平衡,不和谐因素增多,各类不安全隐患也不断出现并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

安全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要求,是个体寻求发展的必要前提。安全教育是教育的基本内容,大学生由于其自身生理、心理特点以及生活环境的特殊性,当我们面对危险因素时采取何种应对措施就显得极为重要。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多层次、多形式办学格局已经形成,后勤社会化改革也在逐步深入,市场经济的触角迅速地深入校园,校园已由过去封闭型的“世外桃源”变为开放型的“小社会”,治安形势更显复杂和严峻。而安全问题不仅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今后毕业走向社会经常遇到的问题。所以,必须加强对高校大学生的安全教育。

那么,我们大学生如今的安全现状是什么样的呢?

1. 对大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制度不全。大学生安全教育还没有纳入课程教育,也没有经常化、制度化。

2. 缺乏系统的教育。安全教育大多是保卫部门或学工部门针对某一时期的发案特点或学生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具体案例而临时进行宣传教育,没有系统的教育方案。局限于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人身安全等最基础的方面,而对于安全教育的其他内容如文化安全、信息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等则涉及太少或根本没有安排。

3. 对学生安全防范能力培养不够。针对各种可能遇到和发生的安全问题,提出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法还不够,学生不清楚怎样进行自我保护和防卫。

4. 大学生掌握安全技能的途径狭窄。安全教育如安全防患技能、 防身术 、遇火灾逃生等都需要教师或专业人员的现场指导、演习等,安全教育过程中教师的主导作用至关重要。但是,目前大学生所接受的安全教育内容中,多是学生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手段自己学习的,很少是通过教师或专业人员传授的

5. 教育者素质有待提高,教育方法有待改进。目前从事安全教育的教师往往没有经过正规学习和专业训练,难以开展深入的安全教育,也缺乏必要的学习交流,安全教育的研究还不够深入。

作为大学生我们该树立怎样的安全意识呢?

1. 遵纪守法和文明修身的意识。大学生要树立安全意识,安全观念,首先是加强自身修养和提高法律意识,要学法,懂法,用法;其次是强化文明修身的意识,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避免因自身的素质问题陷入冲突之中,使自身受到不安全因素的威胁。

2. 对安全形势认知的意识。安全隐患早知道,就是要对社会安全形势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虽然当前社会安全形势基本稳定,校园安全状况要好于社会整体水平,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转型,大学生所处的安全环境也在发生变化,面临的安全形势应引起重视,学生自身更应树立对安全形势有正确认知的意识。

3. 自我防范意识。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不安全因素,这就要求大学生树立自我防范意识,对安全隐患要早有心理准备,做好自我保护,尽量避免不安全因素对自身的伤害。

4. 面对突发事件应变的意识。不安全事故的发生有些是没有预兆的,这就要求大学生要有面对突发事件应变的意识,这方面意识的培养,有利于大学生面对突发事件的时候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判断,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帮助自己和别人脱离危险,而不是因害怕,应变能力不够丧失了逃生和减少损失的机会。

大学生接受安全教育的必然性是如何呢?

从大学生的成长过程来看,我们从小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安全知识教育,缺少必要的安全知识,对社会安全问题认识不透彻;从大学生自身能力来看,我们缺乏解决各种复杂问题和矛盾的能力,社会阅历浅,承受能力差,自我保护意识差,如果我们不接受这方面的知识和能力的培养,就很可能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遇到重重的苦难,从而最终导致遭受挫折,在自己的人生道路上留下遗憾

从大学生自身来看,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少数高校大学生私欲过度膨胀,甚至道德沦丧,不惜以身试法,这些不仅使自己处于不安因素的笼罩中,随时会陷入欲望的陷阱无法自拔,而且会使他人的安全受到威胁,这增加了社会不安因素爆发的几率。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这里不乏精英和骄子,但是近年来大学生犯罪的报道频现于各类媒体,且犯罪案件及人数逐年上升,犯罪类型也逐步走向多样化和智能化。一些被人们视为视为高智商,高素质,高层次的大学生因触犯刑律儿锒铛入狱,不仅是父母,师长蒙羞,还断送了自己的前程。另一方面,大学生缺乏必要的法律和安全知识,对社会规范知之甚少,对不安全因斯的防范意识差,这些都给犯罪分子对大学生实施犯罪以可乘之机。

大学生应该掌握什么样的安全知识呢?

1. 国家安全知识和校园稳定知识,包括保持政治敏锐性,提高警惕性,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防破坏,渗透,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具体知识

2. 日常生活安全知识,主要包括防盗窃,防抢劫,防,防伤害,防性骚扰,放食物中毒,警惕传销,治安防范等。

3. 交通安全知识 ,主要包括外出骑车,乘坐交通工具安全知识,旅行交通安全知识,安全驾驶等。

4. 消防安全知识 ,主要包括用电,用火安全知识,以及火灾发生时报警,灭火器使用,保护自身安全,自救和逃生知识。

5. 公共安全和防范自然灾害安全知识,主要包括公共突发事件应对和预防雷电,地震,泥石流,滑坡,冰雪,洪水,高温天气的知识等

6. 科学利用 网络安全知识 ,主要包括预防网络不良信息,计算机病毒,网络欺诈,交友陷阱以及信息安全等知识

7. 生命教育和心理调节知识,主要包括培养自身抗挫折能力,心理调节能了,防自杀,自残,吸毒等。

8. 学习实践实验就业环节中的安全知识,主要包括文体活动安全,实验操作安全,防有毒物质接触,户外写生安全,防就业陷阱,外出打工维权等。

大学生安全教育所涵盖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国家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网络安全、心理安全等诸多方面,归纳起来,笔者认为,对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应包含以下方面内容: 第一,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是保护大学生远离危险的思想保障。当代青年学生成长于新旧体制转换的伟大变革中,在社会秩序多样、价值观念多元化因素影响下,其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的确立较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艰难。尤其是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还未成型,尚未适应社会生活,这导致他们的思想存在着许多

矛盾和问题,一旦遇到诱惑,就可能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所以,对大学生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应着力解决其思想上对“理论”、“理想”、“政治”的轻蔑和错位,帮助大学生把握好人生的“航船”,学会用科学理论武装自己,学会与他人正确相处。

第二,法制教育。良好的法律意识,为大学生形成安全意识、正确地选择自我保护手段和防范法律风险提供有力支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也在加快进行。浩繁的法律条文,正在无声却有力的调整着我们的生产生活。通过选择与大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开展教育活动,有利于帮助学生形成法律意识,从而为大学生正确地保护和约束自我创造条件。从实践看,除已被列入高等教育基础课程的《法学概论》及其中包含的民、刑相关 法律知识 外,大学生安全教育还应包括《国家安全法》、《治安处罚法》、《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第三,安全防范技能教育。过硬的安全防范技能,是大学生抵御各种危险的最终屏障。对于大学生防范各种危险来说,仅具有安全意识仍显不足。安全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使受教育者在突发状态下,具备应急、应变能力、安全防范、防卫能力以及法制观念、健康心理状态和抵御违法犯罪能力。”上述能力的培养,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过程。教育者可采用案例教学等方式,让学生亲身体验在不同“危险状况”下,如何进行正确操作,采取及时措施,防范危险。此外应着力通过训练,使大学生具备一定的自卫技能,以防范可能发生的暴力危险,最大可能地降低危害。

总之,对大学生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是摆在高等教育工作者面前的共同课题,只有在实践中不断 总结 与思考,才能探索出一条与我国高等教育实际相适应的道路,才能真正地使广大学生成为保卫工作的受益者,才能真正将高校的中心精力解放并投入到日常的教学和科研中去。

中国社会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一些社会问题突现,特别是公共安全问题频发,让政府原有的相关 经验 能力呈现不足。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形势与政策关于社会公共安全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形势与政策关于社会公共安全的论文

《社会参与:转型社会公共安全治理新路径》

[摘要]中国社会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一些社会问题突现,特别是公共安全问题频发,让政府原有的相关经验能力呈现不足。针对此类社会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为了完成这个目标,社会组织的力量开始被学界和政府所重视。本文从转型期的特点及给公共安全问题提出的挑战出发,对政府治理在公安全问题出现的能力不足,及社会组织力量应对公共安全问题时发挥的作用进行了分析,得出社会参与将是转型期社会公共安全治理新出路的观点。

[关键词]公共安全;治理理论;社会参与

[中图分类号]D691[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672-2426(2014)08-0067-05

社会发展现代进程中,一定会经历一个或多个社会转型期。这些转型期各有特点,但社会问题频发是任何转型期社会的共性。同时,国家政府在治理转型期出现的社会问题的的能力和经验不足,因此对新的问题解决针对性往往较差。而公共安全问题在众多社会问题当中处于相对重要的地位,应对公共安全问题不容马虎。由于转型期政府能力、经验的局限,其他社会力量就要分担相应的责任。中国在转型期社会参与治理含公共安全问题在内的社会问题上,与其他国家有着“共性”,同时也存在着自身的“个性”,在治理效果上经验与教训并存。

一、现实挑战:转型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转型社会是社会发展必须经历的中间期,往往是从传统到现代,从封闭到开放的一个过程。这个时期,社会的结构、体制都将出现改变,在经济、政治、 文化 上出现多种观念并存的现象。多元化的共存就难免引发社会问题,公共安全问题也包含在其中。而转型社会中的公共安全问题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隐患,同时也直接关系到社会是否可以平稳度过转型期。

(一)转型期社会的特点

关于转型期社会的特点不同的学者研究后都有着各自的结论。研究东欧国家社会转型的外国学者HelgaA?Welsh认为,转型期社会应该有以下五大特征:第一,转型是在相对有限的时间的制约下,处理某些相对重要的问题。第二,转型期过程和结果都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第三,转型期迅速扩大的政治参与和政治沟通需求,改变了原有的威权主义结构。第四,转型是以精英为中心的,大众动员只是临时的。第五,转型包含商讨和谈判[1]。而研究泰国、菲律宾的学者FredW?Riggs则认为,转型社会有三个特征:异质性、形式主义和重叠性。我国台湾学者金耀基对这三个特征又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解释:“异质性”就是心态意识与物理环境上的广泛混合现象,即在经济上,自足的经济制度与市场制度并存;在政治上,威权主义观念与民主观念并存;在文化上,自由主义西化派与保守派并存;在社会上,传统的家庭制度与现代的社会组织并存。“形式主义”就是“应然”与“实然”的脱节,表现为制度制定与制度实践的背离。“重叠性”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各种特征在转型社会中重叠并存[2]。

综合以上三位学者的观点,很容易得出转型社会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国家治理能力不足。社会转型必然会挑战原有的国家结构、法规制度,同时也对国家治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国家原有的治理能力和经验就显得相对有限。就像Welsh所说的威权主义结构出现了改变。也像金耀基所解释的“形式主义”,也就是制度的制定与实践出现了脱节。第二,社会治理要素多元。转型期的社会就是一个多元的社会,其治理的主体和对象都存在多样性和可变性。这主要是因为,转型社会既有转型前的传统社会的特征又具备其目标现代社会的一些特点。这就使社会治理要素也要多元和不确定。这种与Welsh认为的转型过程结果不确定性相符。而Riggs认为的“重叠性”和“异质性”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归于这一特点。第三,治理活动参与加强。由于转型国家治理能力有限,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就必然得到加强。这也是新的治理模式的一个显著特点。也就是Welsh所讲的政治参与和政治沟通的需求扩大,以及转型必然包括的商讨和谈判活动。

(二)公共安全与传统安全

传统安全主要是指国家安全,即以政治安全和军事安全为核心内容的安全问题,如国家的统治、社会秩序的稳定、领土的完整、核心价值的保护等等。这些安全问题往往是国家来主导。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平和发展成为世界主题。非国家安全问题日渐突出,于是国际社会提出了新的安全概念――非传统安全。非传统安全是一个相对概念,主要指国家安全以外的安全问题。虽然现阶段学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提法,但通常会把公共安全归入非传统安全。而公共安全区别传统安全的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公共安全不再是由国家来主导,越来越多的社会参与成分渗透到公共安全当中。那什么是公共安全呢?学界虽没有统一的概念,但其主要内涵应该包括关系公民生命、公民权利、公共财产和公共秩序等问题的安全范畴。区别于传统安全,公共安全更加注重个人的价值,是以人为本思想做指导去思考安全问题。也可以认为国家安全属于政治安全高度的安全范畴(如国防、主权等),而公共安全则关注低于政治安全高度的安全范畴(如环境污染、能源危机、恐怖犯罪等)。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公共安全问题,原因是在和平时期公共安全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远超过传统安全。而转型期社会问题突现,公共安全问题也处于多发态势。并且如果不重视公共安全问题,有些问题将会被发酵上升到政治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层面。

(三)公共安全问题给转型期社会提出了新的挑战

转型期是社会发展的必须经过的过渡期,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社会良性发展,达到预定或者说是期望的目标。但由于转型社会的自身特点。使其必须面对包括公共安全问题在内的诸多挑战。首先,转型期一定会是一个公共安全问题的频发期。由于转型期社会的多元性的特点,势必会使社会产生出各种矛盾。文化间的差异,价值观上的分歧使整个社会都陷入在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冲突中。在这样转型社会的大背景下,随着众多矛盾的集合,挑战社会整体的包容极限,社会问题隐患加剧,导致公共安全问题频发。国外一些国家在转型期的数据就能证明这一点。匈牙利在上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的转型期中犯罪率激增,仅1988年到1989年人均犯罪率增加了22%,1989年到1990年增加了54%。而波兰在1989年到1990年转型期间,侵害社会财产的人均犯罪率增加了一倍[3]。

二、效果有限:政府单方应对转型期公共安全问题困难

国家通过政府进行治理。政府的治理能力与需要其解决的社会问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的。政府不可能也不应该解决全部的社会问题,有众多理论支持这个观点。但在转型社会,由于社会在该历史阶段存在的特点,政府能力在应对含公共安全问题在内的社会问题上的能力差距明显加大。政府仅靠自身的努力解决转型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成效有限。

(一)政府是有限的政府

“有限政府”是指政府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上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限制和有效制约。这也是当今社会对政府内含比较统一的看法。政府不应该也不可能是一个无限的政府,特别是在日新月异的当代。关于这一点以往的不同学派的学者都得出相同的诊断。以霍布斯、洛克等人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者认为,为了保障个人权利,尤其是财产权,人们便在理性基础上通过契约结成一个共同体,把自己的权利委托给一个更高的公共权威――政府。这就不难看出,政府是个人把权利让渡出来一部分形成的,所以其权利和能力就会有边界。而性恶论支撑下的古希腊的学者认为,“一些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4]”。也就是说任何权力,包括政府的权力,必须要受到限制。而第三个对有限政府影响深远的理论派别当数西方经济学界的自由主义。该理论认为,在商品经济中,每个人都以追求自己利益为目的,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下,通过市场机制自发进行调节,因此政府干预是多余的。“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这与中国道家的“无为而治”在某种程度上有着一定的一致性。这种理论不但希望政治是有限政府,甚至希望政府在治理上是一个“没有任何作为”的政府。

(二)以往治理经验不适应转型期

中国虽然有着改革开放30多年的社会治理经验,并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也被反复验证其科学性和有效性。但经验永远只代表过去,当今世界发展日新月异,同时中国又进入社会转型期。无论是在世界的大背景下,还是在国内发展的现状下,转型期社会的发展不平衡,多重矛盾并发的现象屡见不鲜。相对传统安全问题对治理的挑战,在现阶段应对公共安全问题的基础条件较差。缺乏相应的治理经验,同时以往 总结 的经验教训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可操作性差。公共安全问题成为已当前凸显的重大社会问题。

1.以往的治理经验不是在多变的社会转型期总结出来的。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特别是前10年,我们取得飞速发展的成绩,也总结出一些宝贵的经验。但那都是在社会相对稳定、世界局势相对简单的历史背景下总结出来的,美国还没有把中国作为主要的竞争对手。考虑到当时中国的经济总量,周边的国家也没有把中国当作“威胁”。随着苏联的解体,中国经济总量达到世界第二(美日的主要竞争对手),中国人均收入进入“中等发达国家陷阱”阶段。以往的经验都没有考虑到这些问题所引发的连锁反应。

2.转型社会的的特点,及近年的新技术的应用使以往的治理经验失效。转型社会多重矛盾共存,社会要素多元到应对的治理方式要多元,反应迅速。特别是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的介入,让治理更加复杂。就以舆情控制为例,改革开放初期,政府只需管理好传统媒体,就不会出舆情失控的情况,因为离开传统媒体,舆情的传播基本上只能靠口耳相传。但如今在新媒体,“微媒体”的冲击下,任何信息都可能被6亿网民中的一员传到互联网上,也可能被5亿手机网民中的一员用手机即时上传互联网上(数据来源2014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 报告 》)。这些信息可以是文字,图片,甚至是视频。以往政治对舆情的治理经验基本上失效。

3.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新的公共安全问题政府要从头开始认识和应对。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新的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在转型期有些新问题是没有经验可以遵循的。以外来生物入侵和PM2.5等公共安全问题为例,在社会发展没有达到一定的水平前提下,这两类问题都没有引起充分的重视,随着环境承载力的饱和,该类问题出现端倪。PM2.5引发的雾霾等环境问题: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1月,亚洲开发银行与清华大学公布的报告称,中国空气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基于疾病成本估计为6232亿元人民币,基于支付意愿估算则达到19734亿元人民币(以2012年中国GDP为基数);而外来物种入侵上仅马铃薯虫等十余种外来有害生物,每年造成的损失超过574亿元人民币(国家环保总局公布数据)。这些新的公共安全类问题,都需要政府在没有以往经验的基础上重新认识应对。

(三)政府解决转型期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现实困境

转期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已被中国政府充分认识,同时也积极地制定对策。虽然这些 措施 在一定程度上取得相应的效果,但由于转型社会的特点,政府解决公共安全问题存在以下几点现实困境。

1.政府解决公共安全问题需要多部门联动,对政府负担较大。公共安全问题涉猎范围广,特别是在转型社会,不仅涉猎广而且频发。这就要求政府各部门要进行联动。仅拿辽宁某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来看,仅反恐这一类公共安全问题就要求51个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来联动配合。虽然这种安排会达到高效,但同时也给相应的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带来一定的工作负担。政府治理成本较高。

2.仅靠政府自身对转型社会的信息收集效果不理想。政府治理制定制度要求前期的信息收集,资料整理。转型社会的资料信息是多样的,也是多变的。并且有时要需要特定的专业知识。但由于政府用人制度的限制,无论是人员数量还是人员素质都很难与转型社会完全匹配。专业知识欠缺同时困扰政府相关部门。这样就对信息的收集时间上出现时滞,质量上也存在缺陷。

3.政府治理转型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政策制定脱节。针对转型社会频发的公共安全问题,我国政策的制定速度明显满足不了。我国现在针对公共安全问题的政策基本停留在《办法》层面,很少有相应的法规、法律与之相适应。特别是针对近些年来多发的网络舆情、群体性事件,大都应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几条处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均不强。

三、有效补充:社会组织在解决转型期公共安全问题作用凸显

转型社会的一大特点,就是社会参与意愿强烈。在这个时期里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强大起来,随着其实力的增强,其政治参与愿望也随之强烈。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提出的国家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也要求国家治理要有一个新的变革。这个变革不可单靠政府单方的力量,还要把社会组织的力量加入其中。这主要是因为,社会组织将是政府在社会治理上的一个有效补充。

(一)治理的内涵

通常意义上,治理是一个国家与公民通过合作、协商,建立伙伴关系,实现对公共事务管理的互动过程。全球治理委员会把“治理”界定为,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一个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和采取协作行动的持续过程[5]。在国家转型过程中,社会实际上拥有一种“治理能力”?穴governability?雪[6]。这丰富治理的内涵,治理主体不单单是国家政府,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也会是治理主体。

(二)社会组织在治理体系中的意义

社会组织在治理体系中的意义除前一部分提到的,国家的补充者、偶尔的竞争者和政策的执行者外。社会组织对治理体系还有着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社会组织为政策制定提供第一手的资料。公共政策制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在第一手的资料收集方面,社会组织的力量不容小视。因为政府只是一个主体,在收集资料上难免出现死角,而社会组织分布广,散布在社会各个部门之间,正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广泛地收集各部门的情况资料为制定更为有效的公共政策提供了保障。其次,社会组织解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欲望。在转型期的社会中,公民参与欲望强烈。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我国的制度对公民参与国家治理原有 渠道 相对不足,社会组织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为公民参与国家治理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平台。最后,社会组织可以缓解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矛盾。以往的治理主体是政府,对象是人民群众,这样难免出现矛盾,特别是在一些有利害冲突的问题上,这个矛盾出现了激化的现象,如动迁问题,有些地区还出现了严重的官民对立的问题。这时社会组织的介入可以让政府从矛盾主体中脱身。形成稳定的三角关系,政府从矛盾的一方,转化为化解矛盾的协调员。政府与群众的矛盾自然而然地得到了化解。

(三)社会治理在公共安全问题上的作用

公共安全问题是转型期社会问题的一个方面,社会治理也就同样起到一定的作用。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公共安全问题中有专业方面的问题需要社会第三方机构的介入。现在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环境安全、食品安全问题,往往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政府需要有相对应的专业部门应对,但限于编制、经费等问题,部门设立往往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脚步。这时就需要一些社会组织和企业的介入。第二,公共安全问题中社会稳定方面的问题通过社会组织进行预警。对所有国家来说,维稳是转型期社会的首要问题。而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安全问题,如群体性事件,伴着新技术的介入,往往有着爆发快、串联快、发酵快等特点,政府在对其进行治理中常常处于被动。如果将社会组织力量应用到这些方面,提前对群众进行疏导,让其以合理的方式反映诉求及政治参与欲望,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该类公共安全问题发生概率,同时也可以在问题出现之前,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预警。最后,在一些极端的公共安全问题上,如恐怖事件中,社会组织联动会提高管控效率、效果,达到全社会安全稳定的目标。

四、协同高效:社会参与下的政府对转型期公共安全问题治理

社会组织在解决转型社会公共安全问题上有着一定的效果,但是还要清醒地认识到,社会组织的参与只是政府治理的补充,两者均不可以被彼此完全取代。真正高效地处理公共安全问题则是需要两者的协同互补,高效运作,这样才能让政府与社会组织发挥其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一)政府为治理转型期公共安全问题提供“刚性”保障

虽然转型社会改变了原有的威权主义的社会结构,但政府的权威性还是不容易被质疑的。比如说,政府依旧是制定政策制度的主体。在社会治理上还会维持原有的“刚性”特点。这对解决转型期社会含公共安全问题十分重要。首先,政府为解决转型社会的公共安全问题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政府可以针对社会频现的公共安全问题制定有效并切实可行的 政策法规 。使在处理公共安全问题上有“抓手”可以用。对公共安全问题通过制度来分类定性,再有针对性地解决,让治理转型期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师出有名”。其次,政府为预防和应对公共安全问题提供执法权。有了相应的政策法律,就要求还要具备一个拥有执法权的管理队伍。这个队伍必然要归属于政府管理。虽然放权是现阶段政府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但执法权特别是对涉及到公共安全问题上的执法权一定要归属政府,才能保证社会稳定良性的发展,其原因不言而喻。公共安全问题一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问题,加之转型社会的不稳定性,关于公共安全问题的一些行政权力一定要掌握政府手中。最后,政府保障关于公共安全问题政策法规的相对稳定。政府是政策法规的制定者就要保证其相对稳定性。相对稳定指的是,既要保证在一定时期内政策法规是稳定的,又要对政策法规进行一定的调整来适应多变的转型社会。这个相对稳定要在政府的管控下,这才能保证社会稳定发展。

(二)社会组织为应对转型期公共安全问题提供“柔性”支持

在转型社会中,社会组织的参与意愿和能力增强,为解决现实的公共安全问题提供一系列的支持。首先,社会组织为转型期公共安全问题提供技术支持。转型社会是一个变化快的社会,加之当今社会的技术革命,应对一些公共安全问题需要的技术手段也在迅速革新。社会组织因为没有政府机关部门相对烦琐的用人程序,所以可以快速地吸纳专业技术人员来应对日益高技术化的公共安全问题。其次,社会组织可以提供更为客观的第三方力量,来解决公共安全问题。转型社会政府原有的威权主义受到挑战,加之种种原因造成的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所以在处理公共安全问题上,政府治理的可靠性受到质疑。这时就需要一个相对独立的第三方组织介入,社会组织往往就可以承担这一任务。社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体制之外的,所以不受政府公信力的影响。并且一些专业的社会组织在其专业领域内享有很高的声誉,这对解决问题有很大的帮助,国外的一些咨询公司和民调机构就是个例子。它们对社会问题的分析往往是客观而专业的,给出的解决手段也是科学的。最后,社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了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在解决一些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上,难免不把政府与群众之间对立起来。比如,城市发展的拆迁改造上,群众与政府意愿和利益预期是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如果处理不好轻则影响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地位,重则就会引发更为严重公共安全问题。社会组织的介入就会将政府从这个矛盾对立中解脱出来,由社会组织去做群众的工作,而政府只来协调社会组织与群众之间的关系。这势必会大大降低公共安问题的发生和发展。总的来说社会组织为解决公共安全问题提供了“柔性”的“软件”支持。

(三)社会参与是在政府监管下进行

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安全问题治理要在政府的监管下进行。虽然治理理论给社会组织很大的自由度,但是由于公共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和转型社会的时代特殊性,政府一定在某种程度上监管治理全过程。首先,公共安全问题是涉及到公民切身利益的问题。政府必须有所导向的治理,而不能完全放任给社会组织。这是对人民生命财产的负责任的态度。并且政府的监管可以保证在政策支持下的高效,也防止自由化的扩大。其次,转型社会的复杂性要求政府对社会问题有统一的监管。转型社会是多元的,复杂的,也是矛盾交织的。如果政府不加以控制,轻则社会发展出现停滞,如掉进“中等收入陷阱”,重则可能影响到国家的稳定。最后社会组织本身也希望政府对其进行监管。社会组织的运作应该在一定的既定框架之内,这个框架的设计往往是需要政府来考虑的,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组织的参与治理目的性和高效性。就像西方经济学中的“看不见的手”要与政府“看得见的手”配合才能达到最终的目的。总的来说,社会参与治理模式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同高效的来应对各类问题。但由于转型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有着自身的特点,这种配合还要以政府为主体或是在政府的监管下进行。

从上述各种分析上来看,社会组织参与转型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治理,是一个解决该类问题的有效途径,也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政府要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使社会组织快速健康的发展壮大。政府与社会组织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来应对和解决转型社会中出现的含公共安全问题在内的各类社会问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稳定度过转型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可靠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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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饭局论文范文资料

于饮食文化的论文: 论饮食文化汉译英中的“意译 论饮食文化汉译英中的 意译” 意译〔摘要〕把中国的饮食文化翻译为英语是一件很复杂的工作。要把饮食文 化,尤其是菜谱忠实地传达出来,要兼顾菜名的“形美、音美、意美”,又要考 虑到西方人的饮食所讲究的内容和实质,同时还需要关注菜肴本身的材料、烹 调方法和人们的饮食文化心理。本文搜集了大量的菜谱英语译名并加以归纳, 总结出中国饮食文化尤其是菜谱汉译英中的“意译”情况。 〔关键词〕菜谱 翻译 “意译” 〔中图分类号〕H3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 11-0042-02 引言 民以食为天,饮食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大事。饮食文化也是世界各族人民文 化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各族文化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经济全球化的 趋势下,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到中国来工作,或者跟中国人打交道,而他们也在 不断地了解中国, 学习中国文化。 饮食文化是中国文化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部分, 很多外国学者及外国游客对此兴趣浓厚。要做好饮食文化的对外宣传,我们首 先就要把我国的菜谱翻译出来、整理成文。大多数中国食谱的命名方式都是“形 美、音美、意美”,让食客看得舒服的同时,还充满着期待。中式菜谱的翻译除 了要求语义对等,还必须注重文化联系,这就要求翻译出来的菜名符合西方人 的文化、语言、价值观等思维。 根据王秀芬在其论文《浅析中式菜谱的文化和翻译》的总结和归纳,我国 的学者把菜名译成英文的常用方法有四种。 (1)写实型命名法。如“烤乳猪”被译为 Roast Piglot,“糖醋排骨”被译为 Spareribs with Sweet and Soysauce” (2)写意型命名法。如“红烧狮子头”被译为 Stewed Meat Balls with Brown Sauce.“芙蓉水晶虾”被译为 Shrimps Cooked with Eggwhite. (3)典故型命名法。如“东坡肉”被译为 Dongpo Braised Pork.“叫花鸡”被译 为 Beggar’s Chicken. (4)以地名、数字命名法。如“北京烤鸭”被译为 Peking Duck.“八宝饭”被译 为 Eight-Jewel Rice Pudding. 这四种菜谱的翻译法基本上都能被外国人所接受。 然而从翻译的方法来说, 许多菜名都采用了意译。 一、意译 意译总是与直译、音译联系在一起的。关于意译,钱歌川在其著作《翻译 漫谈》中是这样定义的:“采用原文大意,或甚至有时候改变原意,依译者自己 的意思写出,结果是不大忠于原文(钱歌川,1980:11)。”在汉译英中,很 多时候,直译会让外国人莫名其妙。 在把中国饮食文化对外宣传的翻译过程中,不管写实型命名法还是典故型 命名法的菜谱,都不可避免地采用意译。 二、中国菜谱的意译 中国的菜谱五花八门, 各具特色。 有的只看菜名就对其做工材料一目了然, 有的则采用历史文化典故,让客人在品菜的同时,感受文化气氛;而有的菜名 确实展示了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有的则采取的是浪漫主义的命名方式,让食 客充满遐想。很多菜名还采用了文化典故、历史事件、成语、俗语、谚语来命 名,这就约束了中国菜名翻译时的直译手法。因为很多时候,直译会让外国人 费解,中国人若是不了解这道菜,也会被英文译文弄得莫名其妙,不知所谓。 所以,在把中国菜名翻译成译文的时候,更应该多采用意译的方法。本文通过 分析、归纳和总结,发现中国菜谱采用意译通常有以下三种。 (一)直译表达不明时,常采用意译把菜谱译出 文化的差异必然导致理解上的困难。不是所有的外国人都有那么好的中文 语言基础和积淀,很多中文说法、词语在我们炎黄子孙看来毫不费劲,但是在 外国人眼里,这些表达可能引起误解,或者让他们在点菜时,因为不理解不了 解而无从下手。直译菜名很多时候并不适合外国人看,因为直译往往会让一样 东西在两种语言中呈现出很大的差异,译文跟原文也许会互不相干或是背道而 驰。因为不是所有的中文词汇都能在英文中找到语义与之对等的单词。或者有 时候找到与之意思相近或者相同的单词,但是这些词不一定可以传达菜名的用 意,因为菜名通常还包含着深厚的文化内涵。这时候,菜名的翻译只能采用意 译,在直译不能确切表达菜名本意的时候,添加成分,以达到解释说明的作用。 如,白饭,如果直译,则为 White Rice,但是中国人说“白饭”,强调的并 非它的颜色而是它的内容,是指单独的米饭,不包括菜或其他配料。所以,为 求更准确地表达出中文“白饭”二字的涵义,译者此时应该舍弃直译而采用意译, “Plain White Rice”,加上 plain 一词,外国人更容易联想到饭本身的材料,有 white 他们也不会想到“黑米饭去”。 又如“凤凰玉米羹”这道菜,中国人大概都知道这道菜中的凤凰并非指一种 鸟,而指的是鸡,称之为凤凰只是为求好听,因为这样命名会让这道菜显得更 有档次。若把其中的“凤凰”译为 phoenix,则让外国人纳闷,因为凤凰仅仅是传 说中的一种鸟,并非真实存在的动物,如果搬到餐桌上来了,让人难以置信。 虽然很多外国人可以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点了这道菜,但是上菜时,他们总会 知道这里的“凤凰”的真实身份,或许到时候很多外国食客会觉得失望。所以对 于这道菜,我们可以译为 corn and chicken porridge。 又如“臭豆腐”,有人直译为“Smelly tofu”。这种译法算不上错,因为 Smelly 一词本身就能很确切地描述出臭豆腐的气味特点。但是,很多外国食客也会因 为“Smelly”一词而放弃对此食物的尝试。其实臭豆腐除了臭,也还有香的一面, 闻起来臭,吃起来香,这就是臭豆腐的特点。所以,我们应该采用意译的方法, 把“臭豆腐”译为“stinky tofu”。 (二)结合菜肴所需的主要材料翻译菜名 很多菜谱包含了俗语或习语,而对于俗语、习语的翻译,直译也无法正确 表达其含义,此时多采用意译。然而,对于菜名的翻译,又不能完全等同于单 独的俗语、习语本身的翻译。单独的俗语、习语本身的翻译采用解释、增译等 方法传达其内涵和意思,然而包含俗语、习语的菜名,不仅要求翻译工作者能 够通彻领悟俗语、习语本身的含义,还要注意俗语、习语本身与菜肴之间的紧 密联系。习语、成语做菜名时所反映的文化内涵和历史渊源,比菜名本身更为 重要。此外,翻译人员在翻译时还必须注意把菜肴所需的主要材料表达出来, 但又不能过多剔除习语、成语本身的意蕴。因为如果仅仅传达了成语、俗语等 意思,而忽略菜肴材料的介绍,则会让食客在点菜的时候难以兼顾营养的搭配 和均衡。如果食客只是对菜名好奇而点菜,到时候上的菜全部是肉类,这会让 客人觉得很油腻,整个饭局吃得不够尽兴。同时从营养的角度来说,也是不科 学的。所以,翻译人员在翻译的过程中,不能仅仅把菜名当作是简单的一个词 语来翻译,而应该把菜名与菜肴所需的主要材料结合起来,力求使菜谱的翻译 能够完美、忠实地表达原意。 如,中国有道菜叫“过山峰炖清汤”,如果翻译此菜名时采用直译,则会将 其译为 Guoshan Peak clear soup。对于此译文,不仅外国人看不懂,就连土 生土长的中国人也摸不清这道菜是用什么做的,点了这道菜他们将会品尝到什 么。实际上,这是一道鸡汤。“过山峰”在此当然不可能是一座山峰,也不可能 是山上的某块材料,而是指鸡块本身。为此,我们的翻译工作者把此菜译为 Mountain Peak chicken clear soup。译文既表达了中文原意,又指出了菜肴所 需的材料,同时也不会让外国食客误解 Mountain Peak 在此菜名中的含义。 又如,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道家常菜“麻婆豆腐”,很多饭馆将其译为 Ma Po’s bean curd。此种译法对于熟悉此菜的中外食客而言是无关紧要的,然 而并非所有的外国食客都了解中国的饮食文化。Ma Po 会被理解为一个人名。 她的豆腐可做菜名,对食客当然具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是这菜毕竟还是豆腐, 不管是谁的牌子,对很多外国食客而言不一定有吸引力,或者说他们并不一定 清楚这个豆腐与其他豆腐的不同之处。但是如果我们采用“意译”的方法,把菜 肴的材料填补上去,说不定可以引发食客的兴趣,刺激其的食欲。“麻婆豆腐” 的特别之处在于它的烹饪所需的配料。所以,我国的翻译工作者也把它译为 “Bean curd with mince and chili oil”。 还有“蚂蚁上树”一菜,单看中文菜名,很多中国食客也会认为是吃蚂蚁, 因为在中国的饮食文化当中,蚂蚁也是可以吃的,也可以泡酒,或是打汤。而 实际上,这道菜是面条跟碎肉末一起烹饪的。煮熟以后,肉末附在面条上,就 如蚂蚁爬到了树上一样。此菜的中文菜名的命名是采用比喻的方法,所以我们 在翻译此菜名时,不可以简单地译为 Ants climbing trees,因为 Ants 会让外国 人食欲尽失。同时,此种译法又不能正确地反映出这道菜的真正内涵,所以把 这个菜名译为 Vermicelli with cpicy minced pork 更受青睐。 (三)意译关注菜肴的烹饪方法 用“意译”翻译出其材料固然好,但是单看材料也不一定就能表达出一道菜 的真正风味,因为同一材料根据不同的刀法和烹调方法可以做出千变万化的多 种佳肴。饮食文化很讲究刀法和烹调方法,如烘(baking)、蒸(steaming)、 煮(boiling)、炸(deepfrying)、剥皮(skinning)、腌制(pickling)、切片 (slicing)、切碎(mingcing)、熏(smoking)等。烹饪方法在食物、菜肴的 制作过程中非常重要,因为它不仅影响了食物的味道,还影响了食物的营养和 口感。所以,在直接翻译菜名材料不能传达菜肴的本质意思的时候,我们可以 采用意译的方法,在意译中注重烹饪方法的翻译。 如“千层饼”被译为“multiple-layer steamed bread”突出了饼的形状, “steamed”又明确了这种饼的烹调方法。 此种译法又让外国食客门路清晰而不至 于会错意点错菜,这比“multiple-layer bread”多了一层“multiple-layer bread”的 意思,而多出的这层意思就是烹饪的方法。“multiple-layer bread”可以让外国食 客明白千层饼的外表和材料,而 steamed 又能让客人了解这道事物的做工程 序。 又如“茄汁鸡脯”这道菜,从菜名就可以看出其材料的主要成分:茄汁和鸡 肉。然而单看菜名,一般食客并不知道其中的制作过程和方法,因为任何人都 很难从菜名中寻究出很明显的答案来。用茄汁和鸡肉混在一起可以做出几个样 式的菜来,而直译这两个材料并不能让客人想象出菜肴的味道。事实上,这里 的鸡肉是油炸过的。熟悉这道菜的真正内容和其烹调方法之后,我们就可以将 其译为“Fried chicken in tomato sauce”。此菜译文突显了烹调方法,又充满了 西方饮食风味,让外国食客倍感亲切。 又如“桶子鸡”,若直译为“Chicken in pail”,则让人误以为此菜为炖品,拿 桶来盛装以求新鲜。事实上,这道菜是干的,跟盐焗鸡差不多,只是这里选用 的鸡为童子鸡。所以,这道菜译为“Spring chicken in salt”时,则会让外国食客 更容易从菜名上最快地获取其所需信息而不影响菜肴文化内涵的传达。 菜谱的翻译有时候让人费心费力,但有时候也可以让人舍繁从简。在很多 大餐馆的菜单上,菜谱旁边大都附上图片。有了图片,食客无需从文字上考虑 太多菜肴所包含的材料。此时,菜谱的翻译尽可以从简,只突出其刀法或者其 烹调方法即可。 如“铁扒比目鱼”,在有图片说明的情况下,我们可将其译为“Grilled Sole”。 在此不需要突出盛装菜肴的器皿,也不需强调此菜为汤类还是干炒类或是其他 的。 三、结语 把中国菜谱翻译成英文,既要兼顾菜名给人留下的特有意象,又要考虑到 西方人的饮食思维和爱好,兼顾菜肴本身的材料、烹调方法和人们的饮食文化 心理。因为文化上的差异,加上翻译中出现的语义上的困难,所以“意译”在菜 谱的翻译中占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意译”比直译更能让译者更好地传达中 国的饮食文化,其译文也能更易为外国食客所接受。当然,因为意译本身有时 候也会让译文失去菜名原有的韵味,语言也失去了色调,所以,中国菜谱的翻 译还将是未来长期的研究话题。 【参考文献】 [1]王秀芬.浅析中式菜谱的文化和翻译[J].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 报,2001(01). [2]伦淑新.直译与意译浅析[J].中国校外教育(理论),2007(11). [3]钱歌川.翻译漫谈[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0. [4]卫虹.短命的意译词语[J].语文研究,1984(01).

饭局前:1、做到知情,有准备而战:首先是了解饭局情况,也就是吃饭的都是些什么人,比如只是领导请员工们吃饭,又或者是很普通的工作吃饭,还有就是领导面见客户带着你,情况不同,那么你应对的方式也就不一样,因为有的场合是需要准备的,比如在面见客户的时候最好正装,或者饭局中会用到哪些资料等等。2、提前预演,做到心中有数:往往领导愿意带着你去参加客户饭局时,要么是已经看重你,要么就是侧面考察,然后准备重用你,这时我们可不能掉链子,心中多做饭局过程预演,尽量表现完美。饭局中:1、落座有序:酒桌饭局对于座位可是很有讲究的,一般客户饭局总的来讲,酒桌上的座次是“尚左尊东”、“面朝大门为尊”,若是圆桌,则正对大门的为主客,主客左右手边的位置,则以离主客的距离来看,越靠近表示越尊贵,不懂得小伙伴可以记下来多学习哟。2、少说话,多做事:这种场合尽量多听少说,可适当制造话题,但绝不能抢了领导的风头,至于倒酒的事你得揽了,并且需要多注意桌上空酒杯,在适当的时候倒酒也是一种本事。3、注意不良习惯:有的人有吸烟的习惯,在这种场合你可以带烟,因为领导或客户有可能会吸,但自己尽量不要吸,假如正好桌上有女士呢,大多女士对于这点还是有排斥心理的。4、会来事,会看机:大多客户饭局必定都是酒局,要学会帮领导挡酒,即使你的领导很能喝,不但要挡的漂亮,话还要说的漂亮,这可是巴结领导的好机会。饭局后:1、散场准备:在散场前,注意领导与客户的言词和状态,有多情况下大家吃完饭都会再找个地方喝喝茶或者唱唱歌什么的休闲一下,这时你最好提前搜搜附近,提前做好饭后活动准备,当然如果领导或者客户表现的都很疲乏很累了,那么你就妥善的安排休息。2、学会总结:分开后回到家,先别忙着睡,好好想想在饭局中领导和客户谈的过程,并且把最好把一些事的细节和具体情况记录下来,其一你可以学习学习领导谈客户的方式,其二第二天把整理的谈话资料交给领导,也许领导私下自己做过了记录,万一没有呢,反正无论如何都会令他对你另眼相看。小伙伴们,你们学会了吗,学会这些小编相信你一定能用上的,如果还有不会的记得收藏喔!

“饭局”是个极有中国特色的词语。总有人在各种“饭局”间疲于奔命,却又乐此不疲,哪怕是一些外国雇员到了中国,也不能免俗。英国首相艾登曾用总共三道菜的国宴招待过周恩来总理。这给中国人留下一个印象:西方国家不兴大吃大喝。据我的观察,西方人的确不大有“饭局”这个概念,在他们的文化里面,吃饭不是什么重要的事情,补充热量而已。以至于很多欧美人士中午不过是几个橘子、一根香蕉打发胃肠。想想这也是合理现象,美国最精致的菜是加上配料的熬豆子,要说下工夫也不过是熬的时间长一点。在这种饮食文化下,“饭局”能有多大魅力可想而知。但是,这个概念却不能用在日本人身上。有位去日本访问的朋友,感慨国内“饭局”众多的风气,认为在日本可能不会有这个问题了。不料,他在日本遇到“饭局”的次数,比在国内有过之而无不及。更绝的是,在日本“饭局”虽然众多,但常常吃不饱,回来后还要给自己加料。日本“饭局”菜式众多,往往一顿饭下来一二十道菜,盘子大碗大,偏偏盘中菜量少得可怜,一道菜分到每个人盘里不过一勺一口而已,即便二十道菜也不过二十来口。吃一个日本“饭局”常常要耗费三四个小时,这二十来口菜分成三四个小时上来,后面的菜还没吃到嘴里,前面吃进去的都快消化掉了,其充饥水平可以想象。劳神费力地应酬几个小时,居然还求不到一个饱,许多人不免对日本的“饭局”颇有腹诽。其实,认为日本人不重视“饭局”的朋友,多半是不很了解这个国家的传统。如果了解日本人对于“饭局”的思路,这种“马拉松式的吃不饱饭局”就更应该得到理解了。同样作为东方国家,日本和中国一样,自古以来都把“饭局”当作沟通感情、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即便是日本最普通的公司职员,每个星期都少不了一两次“饭局”。时间通常是周末,办公室的同僚们一起出动,下饭馆吃一顿算是惯例。此外,还有五花八门的“饭局”名目,什么“忘年会”、“送别会”和“新人会”等。这些“饭局”可不是能够轻易推辞的。在中国,不参加“饭局”顶多是不给朋友面子;在日本,不参加“饭局”则有丢饭碗的危险。因为日本的“饭局”是一种带有“官方”性质的活动,它的作用在于增进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培养同僚之间的感情,也是协作单位之间增强联系的纽带。说到底,这是工作的一部分。日本的公司或机构有着强烈的等级观念,平时上下级之间界限严格,极少感情交流,只有在酒桌上,双方才会放下身段,坐在一起称兄道弟。这时,日本的老板也会讲笑话,员工也可以无所顾忌地高声谈笑。当然,谁都不会随便到失礼和忘却自己身份的地步。日本人的生意有时也喜欢在酒桌上完成,协作单位的几个头头儿喝了几杯以后,今后的合作意向可能就决定了。“饭局”虽然不是硬性规定必须参加的,但总是不参加“饭局”的职员,一来会被认为不合群,难以合作、难以驾驭,二来会被认为不肯把自己的时间投入“饭局”,为公司的业务付出努力。这当然意味着他对公司的感情不够深,而且没有协作精神。日本的员工不乏因此丢了饭碗的。既然日本的“饭局”承载着这样的社交功能,“吃”本身就不再是饭局的重点。日本“饭局”更重视每道菜的特色和精美,而不在乎是否让客人吃饱。其实,日本的“饭局”费用相当高昂。“饭局”文化大概也来自日本人泾渭分明的性格。如果与中国对比,是颇为有趣的。比如洗澡,中国人并不回避泡澡带来的愉快,有人会在浴池中一边搓洗一边享受。而日本人把泡澡的目的定位为感受热水的舒适,于是必须先在外面洗好了才跳进去泡。在他们看来,洗澡和泡澡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再比如茶道,中国人欣赏茶的品位是有名的,但是品茶的同时也不回避解渴。而在日本人看来,既然是品茶,就只能是一小杯一小杯地喝,慢慢感受茶的味道。在他们心里,品茶和解渴也是两回事,同样不能混为一谈。对待“饭局”也是一样的道理。中国人日本人都视“饭局”为一种社交场合,区别在于,中国人并不反对一边谈事情,一边大快朵颐;而日本人则更多地把“饭局”中的“吃”作为一种饮食的艺术来欣赏,吃饱不是目的。在笔者看来,日本的“饭局”的确有值得借鉴的地方。其先进之处,至少有二:其一,日本的“饭局”中一般不劝酒,想喝酒的人也不会自己倒,而是做势给别人倒酒,别人就明白他是想喝了,会反过来给他满上。这样既避免了酒后的无意之失,也是对个人意愿的尊重。其二,日本的“饭局”原则上是自己掏腰包,极少公款吃喝的现象。每个星期的聚餐,都是员工各自缴纳自己的一份,由临时选出的干事负责收钱,吃完后多退少补。因此,大多数日本员工的每月工资,都会预留固定比例作为应酬用款。也许正因为如此,日本“饭局”虽多,却并未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提供一些中日食文化比较论文的参考文献,供参考。[1] 吉牧. 中日饮食文化的差异及其形成原因分析[J].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07,(01) . [2] 梁爱露. 浅谈中日饮食文化差异[J]. 科技信息(科学教研), 2007,(34) . [3] 郑雅珂. 浅谈中日的饮食文化[J].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报, 2006,(02) . [4] 方海燕. 从饮食看日本文化的特征——以中日饮食文化的关系为中心[J]. 科技信息(科学教研), 2008,(04) . [5] 仓石厚子. 中日饮食文化比较——兼论消费与经济观念[J]. 现代日本经济, 1997,(06) . [6]日本的饮食文化[J]. 健身科学, 2004,(12) . [7] 蔡华. 试论中西饮食文化的差异[J].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2) . [8] 宋淑运. 中日待客与饮食文化差异趣谈[J]. 海内与海外, 2004,(09) . [9] 李直. 中日饮食文化比较[J]. 商业文化(学术版), 2007,(05) .

本文中,我整理了优秀议论文范文及赏析,来看看吧,希望对你有所启迪!

水之源头是最清澈最原始最单纯的起点,一路流下来,夹杂着两岸的杂质,越来越浑浊,如果不加保护,未免越来越肮脏。而真诚善良是人性的原点,单纯美好是艺术的原点,绿色自然是文化的原点。

现在的文化市场,俨然混乱不堪的集市,可谓玉石杂陈、泥沙俱下、乌烟瘴气。环境生态需要保护,文化生态迫在眉睫!回到原点,回到文化的源头,回到最干净最纯真的开始吧。

中国人钟爱饭局,饭店鳞次栉比。整个中国的夜晚,有一半泡在酒里,晕在菜里。山吃海喝,一掷千金!这必然造成一种浮靡媚俗的气势,默许“人生在世,吃喝二字”的生活哲学,久而久之,人将不人,国将不国,斯可痛已!相反,高雅的书屋、茶室、剧院、民族艺术几乎无藏身之所,变成了无人问津的没落贵族。在无钱可赚、自身难保的窘困下,只好卷起家什作鸟兽散,庶可痛已!在21世纪的今天,高雅文化遭遇了有文化史以来最大的尴尬,离原点越来越远。那流芳百世的魏晋风度,那光耀千古的唐宋遗韵,只好“一骑红尘绝远陌”,追之不及,逝者如斯,徒留千古浩叹,一恸!

再看一看我们家里的那台电视吧,充斥其中的,大多是胡编乱造的历史剧、武打剧、言情剧,尤其是搞笑的历史古装戏,活生生把一段格调高雅的历史糟践成惨不忍睹的五花肉,把历史名着裁剪拼凑成浊臭逼人的乞丐服。更可怜了那些吟风诵月的古代名士,被逼大练超级武功,长年只穿一身衣服,春夏秋冬都要斗笠加顶、披风随身,还要强忍着不说话装深沉,要么出口就是港台腔,整日游手好闲,做些鸟勾当——打打架,谈谈恋爱,没事飞飞树顶,要么搞破坏:一掌树叶落尽、青草拔光,二掌叫人肺裂肝焚、元气大伤,三掌击倒房屋亭榭、古刹名山。大人看了付之一笑,也就算了,你可知那乳臭未干的孩子,如何心驰神往、竞相仿效?幼小的心灵早早被撒上一大把黑色的种子,将来要开出什么样的花,结出什么样的果!

那可是民族的未来啊!是可忍,孰不可忍!

电脑也免不了它的双刃特质,既服务于人,又暗伤人。对很多人来说,电脑到了爱你恨你离不开你的程度。对没有免疫力的孩子来说,电脑更像慢性毒药。充斥网络的暴力和享乐观念正在同人类可怜的意志力展开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作为重要传媒的几家大网站,迫于商业利益的驱使,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缺乏最起码的社会责任感、民族危机感。呜呼,事已至此,痛哉,痛哉,痛何如哉!

让我们的文化市场回到原点吧,让我们的孩子在他们的人生原点就能感受清新自然的文化风气吧,还有什么比这个更重要吗?

议论文赏析:

本文像一把匕首,直刺文化市场的病根,揭示文化的堕落和弥漫的污浊,强烈呼吁回归精神的原点,读来让人扼腕,让决策者三思。其精妙在于观点鲜明激情澎湃,幽默嘲讽,力透纸背。在细致入微的抨击中,考生深入剖析危害性,给文化管理者敲响警钟,可谓入木三分。本文的语言生动有力,线条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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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有效利用能源、减少环境污染、降低安全生产事故频次,防止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生命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制定并执行环保政策和措施,致在保护环境的同时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已经成为我国民生工程的关注点。中国化工业价值链的发展,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显赫的地位,但是,环境污染问题,在化工领域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存在的问题,是不可懈怠和轻视的;改善化工安全生产和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增强企业安全防患意识,提升环保部门的环境管理水平,从而更好地采取治理和应对突发环境事故,是当前急不可待的任务。我们能够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和企业成功经验,从而进一步推动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能力,是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地区区域性经济发展中,已经注意到了本位主义和牺牲环境为代价所带来的最终恶果,国家环保总局(现环保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清洁生产运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示范项目,以促进中小型企业的认知和意识,足有收效。安全地生产、清洁地生产,企业的获益包括:提高安全生产、环保能力,降低事故、员工受伤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以及改善与加强当地社区、工业、价值链、买方市场的综合效益,相关经验将作为成功案例,为中国企业的环保工作,提供宝贵经验。国际劳工组织估计,1.6亿人在受到包括环境问题在内的各种影响,每年约有230万男子和妇女与工作有关,包括近36万死亡事故,估计有195万宗与工作有关的疾病的疾病死亡。对于生病的工人的保护,疾病和损伤引起的就业 -不仅是劳工权利,而且是一项基本人权。对于中国,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而不危及后代人的利益,政府,地方政府和业界应制定和实施更加严厉的安全生产、清洁生产、高效利用自然资源等法规和政策,以减少对中国本土、人类环境的污染。国家对环境保护问题,包括环境污染的防治与控制、自然生态保护、核安全监管、环境安全保护等,政策应当先行。对于以省级主要领导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应当充分利用经济杠杆策略,过去比较注重经济份额的考量,以“政绩”应迅速转为对国家法规和政策执行力的考量,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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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或者提示!谢谢!!试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在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环境问题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如何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实现两者“双赢”,已成为全社会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结合常山县_镇实际,就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_镇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现状 位于“中国胡柚之乡”的常山县城北郊的_镇,是衢州市四大强镇之一,这里蕴藏着丰富的矿藏资源,现已探明的石灰石储量为10亿吨,石煤储量3亿吨,无论在储量上还是品位上均居全省首位。依托资源优势,建材、轻钙等资源消耗型企业发展迅猛,目前全镇有工业企业96余家,其中水泥企业3家,轻钙企业10家,石灰立窑12家,石灰生产加工企业20家等,到2005年,全镇工业生产总产值已经达到14.5亿元,工业利税达到3800万元。但是,在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尤其是原有土法烧制的土窑,石灰加工棚、一批石灰石石煤破碎点磨粉点,吃进矿石,也“吐”出了大量的烟尘,加上水泥、轻钙企业、石煤开采企业的环保投入和管理不到位,使_镇成为全省有名的污染重灾区,老百姓深受环境污染之害,环境污染纠纷频繁发生,极大的阻碍了_镇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可持续发展。当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主要有以下几种: 1、区域生态环境意识淡薄。一方面,当地群众环境保护意识较为淡薄,_镇几十年的污染现状使得当地老百姓对环境污染都习以为常,只有当自身利益受到直接损害时才会去寻求赔偿和保护;另一方面,绝大部分当地企业主缺少环境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愿意在环境保护设备方面增加投入和加强管理,甚至经常性闲置环保设备并偷偷排污,往往牺牲和破坏环境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还有当地基层不少镇村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2、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不够协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区域生态破坏现象比较严重;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太大且产生二次污染;资源破坏和浪费现象比较严重;大气环境、水环境的污染比较严重,环境质量低劣。但区域经济总量不强,持续发展能力差,2002年单位面积gdp产出仅为0.029亿元/平方公里,属于极低的水平。 3、经济增长方式仍旧属于粗放型增长。_镇的经济增长主要靠传统的产品和传统的生产方式来增长,属于粗放式增长。表现为:产品质量比较差,技术水平比较低,产品附加值低下;石灰石资源比较丰富,但开采、加工技术比较落后,环境污染严重并存在严重的隐患;企业规模比较小,竞争力不强。 4、资源型工业经济带来严重的环境压力。随着石灰石开发强度不断加大,水泥、轻质碳酸钙、石灰等产业不断扩大,特别经济强镇战略不断推进,资源型工业发展带来了巨大机会,同时,资源型工业经济结构对环境带来巨大的环境压力,水泥的粉尘、噪声污染,碳酸钙的尘、污水的污染,石灰的二氧化硫、固废污染,石灰石、石煤等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等。 5、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不力和执法不力。作为一个工业企业众多、污染严重、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衢州市经济重镇,没有相应的环保管理机构,缺少相应的专职环保人员,镇政府多年的环保工作更多的是协调处理群众环境污染、纠纷和协助环保局开展收缴排污费等工作;县环保部门的监察执法力量也较为薄弱,缺少有专业知识的环保工作人员和工作车辆,难以应付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现状,同时,执法和管理力度不够,对环境污染行为较为宽容,造成企业存在“违法成本较低、守法成本较高”的不良思想,缺少较好的措施以推进环境污染整治工作。 二、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对策 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快速发展期,处在环境污染、资源消耗的高峰期,环境状况距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我县确定了“工业立县、特色发展”两大战略,作为经济强镇,如何在加快发展的同时,切实保护好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是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笔者以为,只有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的发展观,通过经济发展来解决环境问题,通过解决环境问题来促进发展,走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之路,才能实现科学发展。 1、强化环境意识,树立生态理念。要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境价值理念,实现以环境换取经济增长向以环境优化经济增长转变。绿水青山意味着优美的人居环境、清洁的水源和清新的空气,可以大大减少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大大减轻因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付出的巨大代价,大大缓解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要充分认识环境保护与科学发展的高度一致性,正确处理环境与建设的关系,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理念。“环境保护,教育为本”,要大力普及环保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把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科学理念同中华民族关爱自然、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结合起来,通过多种途径,普及科学知识,在全社会形成了解国情、珍爱环境、保护生态、节约资源、造福后代的共识,大力倡导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服务业,以及生态环境、生态人居和生态文化建设,摒弃盲目追求过度消费,倡导正确的生活方式。 2、把环境保护作为决策的重要环节,从源头落实环保基本国策。环保从源头抓起,最重要的是各级政府、各级管理部门、各级领导要依法承担起改善环境质量和环境管理的责任,牢牢树立科学发展观念,转变把环境因素置于决策之外的决策模式,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同时,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要用绿色gdp核算体系代替传统的gdp核算体系,把环境保护纳入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教育干部树立长远的、可持续的政绩观,改变以牺牲长远利益换来短期效益的政绩观。要树立结构决定功效的宏观调控理念,着力在调整经济结构上下功夫。当前,要根据我镇不同区域的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明确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区域定位,形成功能定位清晰、发展导向明确、开发秩序规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科学区域开发新格局。要着力合理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尽快改变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实现经济发展的“腾笼换鸟”、“凤凰涅盘”。

2005年,一场“环保风暴”在中国内地刮起,30个总投资达1179亿多元的在建项目被国家环保总局叫停,其中包括同属正部级单位的三峡总公司的三个项目。理由是,这些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工程。 环境恶化无路可退中国的环境问题并非始自今日。早在上世纪90年代,环境污染问题就已非常严重。如淮河流域。在上世纪90年代五类水质就占到了80%,整个淮河常年就如同一条巨大的污水沟。1995年,由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1875亿元。 据中科院测算,目前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已占到GDP总值的15%,这意味着一边是9%的经济增长,一边是15%的损失率。环境问题,已不仅仅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已成为吞噬经济成果的恶魔。 目前,中国的荒漠化土地已达267.4万多平方公里;全国18个省区的471个县、近4亿人口的耕地和家园正受到不同程度的荒漠化威胁,而且荒漠化还在以每年1万多平方公里的速度在增长。 七大江河水系中,完全没有使用价值的水质已超过40%。全国668座城市,有400多个处于缺水状态。其中有不少是由水质污染引起的。如浙江省宁波市,地处甬江、姚江、奉化江三江交汇口,却因水质污染,最缺水时需要靠运水车日夜不停地奔跑,将乡村河道里的水运进城里的各个企业。 中国平均1万元的工业增加值,需耗水330立方米,并产生230立方米污水;每创造1亿元GDP就要排放28.8万吨废水。还有大量的生活污水。其中80%以上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进河道,要不了10年,中国就会出现无水可用的局面。 全国1/3的城市人口呼吸着严重污染的空气,有1/3的国土被酸雨侵蚀。经济发达的浙江省,酸雨覆盖率已达到100%。酸雨发生的频率,上海达11%,江苏大概为12%。华中地区以及部分南方城市,如宜宾、怀化、绍兴、遵义、宁波、温州等,酸雨频率超过了90%。 在中国,基本消除酸雨污染所允许的最大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200万~1400万吨。而2003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就达到2158.7万吨,比2002年增长12%,其中工业排放量增加了14.7%。按照目前的经济发展速度。以及污染控制方式和力度,到2020年,全国仅火电厂排放的二氧化硫就将达2100万吨以上,全部排放量将超过大气环境容量1倍以上,这对生态环境和民众健康将是一场严重灾难。 1月27日,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有人预言,如果再不加以整治,人类历史上突发性环境危机对经济、社会体系的最大摧毁,很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出现在中国。 治理污染陷于两难有一种说法,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控制好环境,在环保方面的投入须达到GDP的1.5%以上。但这是在环境保护本来就非常良好的情况下,在中国,根据上海的经验,要真正有效地控制环境,环保投入须占到GDP的3%以上。而在过去20年里,中国每年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在90年代上半期是0.5%,最近几年也只有1%多一点。环保是一种“奢侈性消费”,投入大,对GDP贡献小,因此,一些本应用于环保方面的专项资金,也被挪作他用。 目前中国在环境问题上进退两难:再不治理,未来无法保障;真要治理,则需大规模投入,眼前的经济又难以承受。 有人算过,云南滇池周边的企业在过去20年间,总共只创造了几十亿元产值,但要初步恢复滇池水质,至少得花几百亿元,这是全云南省一年的财政收入。淮河流域的小造纸厂,20年累计产值不过500亿元。但要治理其带来的污染,即使是干流达到起码的灌溉用水标准也需要投入3000亿元。要恢复到20世纪70年代的三类水质,不仅花费是个可怕的数字,时间也至少需要100年。 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就微观角度说,在过去20年里,国内制造业在无法依靠技术进步降低能耗、降低成本的情况下,只能朝两个方面挖潜:一是工资,二是环保。最简单的事,例如水泥生产,要达到起码的环保要求,每吨水泥需增加8元成本,占水泥出厂价的5%。纺织业每年排放的废水超过10亿立方米,如要处理,则每吨需花费1.2~1.8元。提高生产成本5%。而绝大多数企业根本就没有这么高的利润率。因此只能在环保问题上打游击:或是不建任何废水处理设施:或是建立以后就当摆设,白天把污水放到处理池里,晚上没人时就排放到河里,这样就可以节省一大笔成本。在市场的无序化竞争中,这5%的成本。往往就决定了企业的盈与亏、生与死。 而中国在环保执法上的两高一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也助长了这种倾向。通常的情况是,环保部门为取证一件违法偷排事件,需耗费50万元,而最终落到违法企业头上的罚款,则只有区区5万元,包括正在劲刮的所谓“环保风暴”。 一些投资数十亿元的特大电站项目,违反环境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最后的罚款也不过20万元。区区20万元罚款,对于一个投资超亿元的项目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这样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谈何震慑力?因此《环保法》历来被人称为“豆腐法”。 一场环保风暴将涉及数十万家企业,由此带来的结果必然是:大批企业的破产倒闭,大量人员失业,企业成本大幅提高,国内物价指数迅速地突破两位数。因此,无论是宏观成本,还是微观成本,实际上都无法承受。 四个因素阻碍环境治理对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遭遇的巨大阻力,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总结出了四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一些地方对科学发展观认识不到位,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一些高能耗、重污染的小冶炼、小铁合金、小化工等被明令禁止的项目,在一些地方竟然呈现蔓延的趋势。 其次,部分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片面强调简化审批,限期办理相关手续。而不管项目是否会存在污染情况,只要来投资就批准,个别地方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中存在“首长意志”、“先上车,后买票”等违法现象。 再次,环评质量亟待提高。有些环评单位不坚持科学评价,不敢以客观的事实和科学的数据说话,评价结论含糊,模棱两可,将项目的环境可行性与否的结论推给审批部门,甚至极个别的环评单位弄虚作假,编造、伪造数据,或者隐瞒事实,严重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落实,使环境影响评价流于形式,丧失了第三方咨询机构起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最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开展不足。我国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政府主导型,以有限的政府力量去监管数量庞大的建设项目,显然力不从心。 其实,环评法遇到的阻力更有背后的经济利益在驱使。 掀起真正的“环保风暴” 中国是一个在环境上回旋余地极小的大国,又是一个在全球资源、市场基本被瓜分完毕后崛起的一个后起国家。中国没有任何可能像某些先行国家那样,等到环境恶劣到极点后再来治理。 但中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别人走过的先发展经济、再治理污染的道路,中国不可避免的也会走一遭。 世界各国的历史已经表明,在经济增长与环境变化之间有一个共同的规律:一个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会有一个环境污染随国内生产总值同步高速增长的时期,尤其是重化工业时代:但当GDP增长到一定程度,随着产业结构高级化,以及居民环境支付意愿的增强。污染水平在到达转折点后就会随着GDP的增长反而戛然向下,直至污染水平重新回到环境容量之下,此即所谓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当年日本的发展过程就是这一规律。 毫无疑问,中国没有可能跨越这样一个重化工业时代。因为中国的人口太多,国家太大,无法像芬兰那样,在本国制造业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借助于全球化分工,直接进入高科技时代。 上世纪90年代末,笔者曾回过苏南老家,小时候那种清清河水,坐着船就可到达四乡八镇的情景已一去不复返了。而令笔者吃惊的是,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因素竟然是最普通的生活垃圾。在中国,即使不发展工业,由人口增长带来的污染物,也足以使环境恶化到令人无法容忍的地步,即便是治理这样的污染,也需要大笔投资,需要有经济基础。 中国在治理污染问题上,任重道远,需要依法办事,制止恶性环保事件的发生,延缓环境恶化的速度。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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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认为nvivo只能进行文本分析,访谈资料分析,比如从网上收集关于乡村振兴的文件,然后进行扎根理论编码。但nvivo除了进行传统的扎根理论分析之外,nvivo的强大之处还在于:它能够通过对访谈资料中出现的关系进行编码,进而实现整体社会网络分析和个体社会网络分析,而这些内容网络上没有任何资源,甚至也可以说,目前没有任何书籍资源。针对上述问题,本次专栏推出 全网唯一 的《nvivo三天写论文!社会网络分析实战》,通过本次课程你将学会nvivo操作的关系来自哪里?如何在nvivo中进行关系的创建?如何基于创建的关系进行整体网络分析?如何基于创建的关系进行个体网络的分析?以及如何把我们在nvivo中分析的整体网数据和个体网数据导出成net文件,进而在netdraw里进行可视化和其他量化分析。最后,我们可以把net文件转化成###d和###h文件带入ucinet里进行核心边缘,块模型,密度,可达,p1模型等高阶量化分析。如此,我们彻底把质性研究和量化研究结合起来,为我们论文的发表建立了扎实的方法论基础。相信通过本次学习,你将彻底掌握nvivo的社会网络分析技能,并为我们后期推出nvivo矩阵编码,nvivo项目模型,nvivo可视化操作等高级内容打下坚实基础。以下为视频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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