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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检查的研究现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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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检查的研究现状论文

婚前体检可以让大家了解自己的身体以及未来适不适合要孩子,可以让对方也了解自己的身体情况,如果出现问题可以早些治疗。我认为是非常有必要存在的。

原因:首先是大家婚检观念薄弱,认为婚前检查不重要,没有必要检查。

有的男性认为女方提出做婚检就是不信任自己,这么做有损自尊。女性则认为爱一个就要完全相信他,既然他不愿意,那就不强求,只要两个人相爱就可以,查不查都无所谓。做婚检要面对不熟悉的医生,如果是女医生还好,可能会安慰自己大家都是女性,没什么大不了,但是如果是男医生自己会很尴尬,毕竟要检查隐私部位,整个人又害怕又紧张,一想到要面对这样的场景心里就抗拒做婚检。

婚检都查什么?

婚检很重要,它通过常规检查帮助年轻夫妻发现身体疾病,有的病可能连自己都不知道,两个人身体健康,是婚后生活幸福的基础,也是为了优生优育。它能检查两个人的健康状况,是否有乙肝、艾滋等传染病,有的患者自己也被蒙在鼓里,如果在婚检时查出来,就要及时治疗,避免结婚后二人因为疾病争吵。

检查夫妻二人是否有家族遗传病史,比如说精神病、色盲、心脏病等等,就拿精神病来说,有的人在谈恋爱的时候并没有告知对方自己患病,结婚后发病对女方家暴、迫害,这种事例非常多,所以在结婚前有必要了解清楚,为了自己人身安全,也是为了后代健康。通过婚检能查出夫妻之间的血缘关系,如果是近亲结婚,就是违反了婚姻法,对子孙后代也会有影响,可能会生出畸形儿,对家庭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打击。

有一项婚检很重要,那就是检查夫妻的生殖器官,男性和女性是否具有正常生育的能力,否则等结婚后才知道女方不能生育就晚了,这也是很多人结婚多年后离婚的原因。生不了孩子不管是对男性还是女性,都剥夺了对方为人父母的权利。

婚检是为了婚姻生活幸福,毕竟,在领证前后悔还来得及,真等到领证后才发现那就晚了。夫妻二人既然相爱,就不应该相互隐瞒,通过婚检让对方了解自己的身体情况,也是对他人负责。

我觉得婚前体检的意义是让双方更加了解彼此以及自己的身体状况,这是婚后两人长久和睦生活的重要保障。我个人认为很有必要。

婚检为什么没得到普及?其实对于绝大多数年轻人,之所以不愿意去做婚检,最主要的两个原因是:

1、健康意识不足,感觉身体健康没有什么问题,而且每年也会定期去做体检,结婚之前再做检查就没有必要了。

2、刻意避嫌,因为在婚检的时候可能会触及一些隐私,一旦被查出来以后,很可能会导致结婚泡汤,甚至有些人的行为有一些偏激,如若对方要求婚前做婚检的话,那是不信任自己的表现,所以导致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对婚检保持冷漠的态度。

现在的思想观念已经开放很多了,在结婚之前可能就已经有了夫妻生活,很多女性在婚前就没有保护好自己。怕就怕现在结婚的这个不是那个……要是这样,有谁会把这些事情拿出来说?因为在当今社会下“意外怀孕和流产”也很常见。但这些情况可以在婚检时查出来。毕竟,没有人愿意让他的另一半知道他的过去。而这被检查出来了,难免会怕别人用异样的眼光看自己。

医生会询问双方的既往病史,比如心脏病、精神病、泌尿生殖疾病、传染病等,一般会询问到家族三代内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智力障碍、色盲、白化病等遗传问题。另外查血也能检测出包括甲肝、乙肝和其他生殖传染疾病等等,也有部分由于私生活混乱而染病的人会抗拒婚检,但这主要是基于优生优育的角度来检查。

另外就是害怕婚检会比较的痛苦,因为帮助检查的都是陌生人,所以在检查的时候会比较的害怕,而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因为对婚检的不熟悉。其次在做检查的时候需要用到一些医疗仪器,很多人看到那些计量仪器就会莫名的生出一些恐惧感,其实做婚前检查的项目中,虽然项目比较多,但是却不会出现疼痛感。小伙伴们,婚检是非常重要的检查,所以大家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论文的目前研究现状

论文国内外研究现状写法如下:

首先,我们要知道国内外研究现状是什么,其实通俗来说,就是国内和国外对于一个研究对象目前的研究现状,可以是国家层面上相关部门对于研究对象的研究,也可以是权威学者,对于研究对象的研究。

所以很明确,国内外研究现状有两种写法,要不就是从相关部门对于研究对象的研究,或者就是从学者对于相关研究现状的研究来写。

正常来说,国内外研究现状都需要大家去阅读大量的文献,然后总结学者的主要观点,这里给大家一个小技巧,可以直接从一篇文章的摘要看出来,一个学者的研究观点主要集中在哪些,这样的话,即便你不完整的阅读文章,也能知道文章的主要观点。

还有一种方法,可以直接从硕士论文里面去摘抄,大家可以找一些和自己题目一样,或者是关键词一样的硕士论文,我们在里面摘抄国内外研究现状,并且将这个话改成自己的意思,这也是一种写作方法。

但是注意标注引用的时候,一定要找到最根本的文章,而不是你参考的这篇硕士论文。找文献去哪里,中文的话我们可以从百度学术或者是知网里面直接观看,主要就是看一篇文章的摘要,因为主要观点都在摘要里。

英文的话,之前有提过从谷歌学术去搜索关键词,就能找到很多的国外文献,这里要注意,查找国外文献的关键词,一定要翻译成英文,如果是中文的话,是没办法识别的,然后只需要把相关的英文文献翻译成中文,再去进行总结就可以了。

毕业论文国内外研究现状在写之前、或者说是查找相关文献之前,需要明确以下问题:

(1)研究所属的领域或者其他领域,这个问题已经知道多少。

(2)已完成的研究有哪些。

(3)以往的建议与对策是否成功。

(4)有没有建议新的研究方向和议题。

因此文献综述部分,是有一个内在逻辑的。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了解前人已经提出的问题。通过对研究课题的相关文献进行阅读,了解前人在研究课题方面提出了哪些问题。一般地,对于任何研究主题,都或多或少有前人涉及过,都会提出若干观点,为论文写作或者研究提供启发。

2、明确前人解决了哪些问题。了解前人解决了什么?解决到什么程度?这是文献综述所要解决的第二大议题。

3、那些问题是如何解决的。在进行文献研究时,也可以注意前人解决问题的思路。通过研究前人解决问题的方法能够对研究者产生借鉴启发作用。作为硕士研究者,可以尝试在相同的背景下模仿其研究方法,常用来解决问题的方法有案例研究、规范研究、实证研究、演绎推理等。

4、还有哪些问题没有解决(这个部分就可以表现出这篇文章的研究意义)。

通过文献综述的研究,找出前人还没有解决的问题,这是文献研究时需要得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找到某一研究主题前人尚未研究的方面和内容,作为论文研究的依据。同时结合前人的研究思路,构思怎样进行研究。

5、探讨怎么解决这些问题(这个部分就需要简要说明接下来的研究工作)。

当然,在写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时候你不需要长篇大论,或者把关注的学科写成一篇非常全面的历史纪录。这时候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将前人的研究进行排除筛选。

婚姻法的研究现状论文范文

2.1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现状从当前世界各国关于亲属法的法律制度来看,对违法婚姻的规制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立法模式,即单纯规定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一种的单轨制和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既反映了各国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也反映了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2.1.1单轨制单轨制立法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只规定无效婚姻的方式和只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方式。有些国家规定,只要缺乏法律规定的某一个结婚要件的,都属无效婚姻,绝对无效,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发生婚姻的效力。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相关特定人或特定的国家机关。属于这一类亲属法的有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如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中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与杀害自己配偶而被判刑的人不得结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婚姻,可以由新婚夫妇和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和其他所有因提起诉讼而得到合法利益和现实利益的人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另外,未成年人不得结婚,当事人不满法定结婚年龄,可以由新婚夫妇、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对于非自愿婚,即结婚时一方没有辨认能力或意思表示能力,或者在胁迫之下、恐吓之下表达结婚意思的,或者对配偶的人身辨认错误或个人基本情况产生重大误解而表达结婚意思的,可以由配偶提起撤销婚姻之诉。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在意大利婚姻法中,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外,只要确认婚姻无效能够维护自己一定合法权益的人都可以对违法婚姻提起无效之诉。规定欠缺法定结婚要件的婚姻全部为可撤销婚姻。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没有无效婚姻的情形,只要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相关当事人皆可以申请撤销。如德国《民法典家庭法》第1313条规定:“婚姻只可以在法院的判决基础上予以撤销,婚姻随在发生法律效力后而解除。在德国家庭法中规定,可以撤销的婚姻有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一人在结婚前已有合法婚姻;(2)无行为能力的人结婚;(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4)一方性无能;(5)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婚;(6)双方无意共同生活:(7)一方不知其行为是结婚;(8)因受欺诈而结婚;(9)因受胁迫而结婚等等。虽同为可撤销婚姻,但申请主体有所不同:在(1)一(6)情形中,申请撤销的权利人为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主管行政机关以及重婚涉及的第三人;而在后三项中申请人则只能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后果依照关于离婚的规定予以确定”。2.1.2双轨制双轨制是指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模式。其中的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或者特定的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请法院予以撤销。婚姻的效力从宣告撤销时起消失,没有溯及力,又称相对无效的婚姻。若有撤销请求权的人未在期限内起诉,则婚姻一直有效。双轨制根据亲属法中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不同侧重,又可分为几种具体情况。规定无效婚姻占主体地位,可撤销婚姻相对较少。我国就属于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我国对绝对无效的婚姻规定了四种情形,即重婚、早婚、近亲婚和疾病婚,而对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当事人受胁迫而结婚的一种情形。另外,法国也有类似规定。但各国在申请无效或撤销的主体方面则也有不同的立法要求,如《法国民法典》仅规定未经夫妻双方或一方自由同意而结婚的只能由婚姻当事人起诉;如人的根本资格发生错误,则只能由另一方配偶申请婚姻无效:对须经父母、直系尊血亲或亲属会议同意才能结婚的,只能由有同意权的人或须经同意的人起诉。“该法第184条则规定,除上述之外的都是绝对无效婚姻,并可由夫妻双方、有利益的人、检察院提起诉讼” 。规定可撤销婚姻占主体地位,无效婚姻相对较少的立法模式。规定无效的条件较少而可撤销的条件较多的,有瑞士、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美国等亲属法。如《瑞士民法典》亲属编规定的无效婚姻有:结婚时配偶一方己有婚姻关系,结婚时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或因继续存在的原因无判断能力,配偶双方因血亲或姻亲关系而被禁止结婚;而其可撤销婚姻则有:配偶一方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因暂时的原因无判断能力的,因误解而结婚的,因受欺而结婚的,因受胁迫而结婚的,无婚姻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未经其父母或监护人赞同而结婚的等,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明显多于无效婚姻的条件2.2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现状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将无效婚姻称之为违法婚姻,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据此有人认为我国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其实,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文规定,但我国1980的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颁布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有婚姻无效的规定,如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由此看来,“以上办法和条例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仅仅是笼统规定” ,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2001年4月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已正式成立。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从理论上讲,违法婚姻由于其违法性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应等同于婚姻无效。但在现实条件中,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婚姻,都是婚姻无效。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其后果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还直接影响到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同时,婚姻关系又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它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各国对违法婚姻的立法都极为慎重,并不将所有的违法婚姻都简单地归于无效。比如,有些国家认为结婚条件的规定有轻重程度之分,只将那些违反较重要结婚条件的违法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再比如,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的作法,都说明违法婚姻的范围较无效婚姻为广,也就是说婚姻无效肯定是违法婚姻,而违法婚姻不一定引起无效的后果。所以,婚姻无效是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而成立的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是违法婚姻的一种法律后果。通过对婚姻无效的原因、认定程序、诉讼请求权、诉讼时效及法律后果等规定,构成婚姻无效法律制度。婚姻无效制度作为婚姻法律体系中结婚制度的保障,是婚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违法婚姻的治理,因此,建立全面系统的婚姻无效制度乃是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当务之急。2.2.1婚姻无效的原因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几种: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即某个人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重婚是对一夫一妻的家庭原则的破坏,因此为各国法律所禁止,并且对于重婚,其后果归于无效。如果其重婚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近亲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范围上看,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疾病婚,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如患麻疯病、性病、重型精神病未经治愈,以及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早婚,早婚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姻而结婚,即指在未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所形成的非法两性关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只有男女双方分别达到法定年龄,才允许结婚。未达到这个年龄而结婚者,谓之早婚。未登记婚,未登记婚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关系。未登记婚违反的是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从婚姻成立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角度来看,未登记婚同样是无效婚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2.2.2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引起以下法律后果: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违法婚姻。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以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这种婚姻所生育的子女却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婚姻法中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坚持并贯彻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其当事人所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任何人不得歧视。“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

论文框架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介绍

简要地总结论文主题,说明为什么这个主题有价值,也许还可以概述一下你的主要结果。

2、背景信息(可选)

简短地介绍背景信息是必要的,特别是当你的论文涉及两个或多个传统领域时。

3、新技术回顾

这部分回顾了与论文相关的研究现状。

4、研究问题或问题陈述

工程论文倾向于提到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其他学科则是用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来表述。在这两种情况下,有三个主要部分:

5、描述你如何解决问题或回答问题

论文的这一部分形式更加自由,可以有一个或几个部分和子部分。

6、结论

结论部分通常涵盖三件事,并且每一件事都应该有一个单独的小节:

7、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的列表与第3部分中给出的技术现状综述紧密相关。所有的参考文献都必须在论文正文中提及。参考书目可能包括论文中没有直接引用的作品。

8、附录

一般来说,太过具体的材料不适合在论文主体中出现,但可供考官仔细阅读,以充分说服他们。

你可以找度娘,在这里没有人会愿意帮你写论文的。百度里面多的是,自己找下然后再加入一些自己的想法就差不多了,注意格式,其他一般没有什么问题。

晕死!真不知道你们老师怎么想的!

国外婚姻制度的研究现状论文

2.1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现状从当前世界各国关于亲属法的法律制度来看,对违法婚姻的规制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立法模式,即单纯规定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一种的单轨制和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既反映了各国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也反映了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2.1.1单轨制单轨制立法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只规定无效婚姻的方式和只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方式。有些国家规定,只要缺乏法律规定的某一个结婚要件的,都属无效婚姻,绝对无效,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发生婚姻的效力。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相关特定人或特定的国家机关。属于这一类亲属法的有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如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中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与杀害自己配偶而被判刑的人不得结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婚姻,可以由新婚夫妇和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和其他所有因提起诉讼而得到合法利益和现实利益的人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另外,未成年人不得结婚,当事人不满法定结婚年龄,可以由新婚夫妇、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对于非自愿婚,即结婚时一方没有辨认能力或意思表示能力,或者在胁迫之下、恐吓之下表达结婚意思的,或者对配偶的人身辨认错误或个人基本情况产生重大误解而表达结婚意思的,可以由配偶提起撤销婚姻之诉。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在意大利婚姻法中,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外,只要确认婚姻无效能够维护自己一定合法权益的人都可以对违法婚姻提起无效之诉。规定欠缺法定结婚要件的婚姻全部为可撤销婚姻。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没有无效婚姻的情形,只要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相关当事人皆可以申请撤销。如德国《民法典家庭法》第1313条规定:“婚姻只可以在法院的判决基础上予以撤销,婚姻随在发生法律效力后而解除。在德国家庭法中规定,可以撤销的婚姻有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一人在结婚前已有合法婚姻;(2)无行为能力的人结婚;(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4)一方性无能;(5)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婚;(6)双方无意共同生活:(7)一方不知其行为是结婚;(8)因受欺诈而结婚;(9)因受胁迫而结婚等等。虽同为可撤销婚姻,但申请主体有所不同:在(1)一(6)情形中,申请撤销的权利人为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主管行政机关以及重婚涉及的第三人;而在后三项中申请人则只能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后果依照关于离婚的规定予以确定”。2.1.2双轨制双轨制是指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模式。其中的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或者特定的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请法院予以撤销。婚姻的效力从宣告撤销时起消失,没有溯及力,又称相对无效的婚姻。若有撤销请求权的人未在期限内起诉,则婚姻一直有效。双轨制根据亲属法中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不同侧重,又可分为几种具体情况。规定无效婚姻占主体地位,可撤销婚姻相对较少。我国就属于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我国对绝对无效的婚姻规定了四种情形,即重婚、早婚、近亲婚和疾病婚,而对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当事人受胁迫而结婚的一种情形。另外,法国也有类似规定。但各国在申请无效或撤销的主体方面则也有不同的立法要求,如《法国民法典》仅规定未经夫妻双方或一方自由同意而结婚的只能由婚姻当事人起诉;如人的根本资格发生错误,则只能由另一方配偶申请婚姻无效:对须经父母、直系尊血亲或亲属会议同意才能结婚的,只能由有同意权的人或须经同意的人起诉。“该法第184条则规定,除上述之外的都是绝对无效婚姻,并可由夫妻双方、有利益的人、检察院提起诉讼” 。规定可撤销婚姻占主体地位,无效婚姻相对较少的立法模式。规定无效的条件较少而可撤销的条件较多的,有瑞士、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美国等亲属法。如《瑞士民法典》亲属编规定的无效婚姻有:结婚时配偶一方己有婚姻关系,结婚时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或因继续存在的原因无判断能力,配偶双方因血亲或姻亲关系而被禁止结婚;而其可撤销婚姻则有:配偶一方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因暂时的原因无判断能力的,因误解而结婚的,因受欺而结婚的,因受胁迫而结婚的,无婚姻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未经其父母或监护人赞同而结婚的等,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明显多于无效婚姻的条件2.2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现状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将无效婚姻称之为违法婚姻,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据此有人认为我国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其实,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文规定,但我国1980的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颁布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有婚姻无效的规定,如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由此看来,“以上办法和条例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仅仅是笼统规定” ,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2001年4月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已正式成立。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从理论上讲,违法婚姻由于其违法性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应等同于婚姻无效。但在现实条件中,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婚姻,都是婚姻无效。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其后果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还直接影响到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同时,婚姻关系又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它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各国对违法婚姻的立法都极为慎重,并不将所有的违法婚姻都简单地归于无效。比如,有些国家认为结婚条件的规定有轻重程度之分,只将那些违反较重要结婚条件的违法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再比如,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的作法,都说明违法婚姻的范围较无效婚姻为广,也就是说婚姻无效肯定是违法婚姻,而违法婚姻不一定引起无效的后果。所以,婚姻无效是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而成立的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是违法婚姻的一种法律后果。通过对婚姻无效的原因、认定程序、诉讼请求权、诉讼时效及法律后果等规定,构成婚姻无效法律制度。婚姻无效制度作为婚姻法律体系中结婚制度的保障,是婚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违法婚姻的治理,因此,建立全面系统的婚姻无效制度乃是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当务之急。2.2.1婚姻无效的原因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几种: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即某个人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重婚是对一夫一妻的家庭原则的破坏,因此为各国法律所禁止,并且对于重婚,其后果归于无效。如果其重婚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近亲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范围上看,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疾病婚,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如患麻疯病、性病、重型精神病未经治愈,以及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早婚,早婚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姻而结婚,即指在未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所形成的非法两性关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只有男女双方分别达到法定年龄,才允许结婚。未达到这个年龄而结婚者,谓之早婚。未登记婚,未登记婚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关系。未登记婚违反的是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从婚姻成立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角度来看,未登记婚同样是无效婚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2.2.2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引起以下法律后果: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违法婚姻。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以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这种婚姻所生育的子女却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婚姻法中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坚持并贯彻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其当事人所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任何人不得歧视。“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

长在蜜罐里的80后们已经长大成人,走近了谈婚论嫁的年龄,他们的婚姻状况成为社会焦点之一,良好的文化背景和经济基础,促成了他们婚姻状况更加民主,给传统生存方式和价值观念造成了强烈的冲击。本刊与福州博智市场研究公司联合对福州80后的婚姻观进行了调查。本次调查采用到街头随机拦截访问的方式,调查对象为福州的80后出生的人群,共取得150个样本。其中已婚者为100个样本,未婚者为50个样本。一、已婚者:超过五成的人对婚姻现状感到幸福已婚者在“您现在对婚姻状况的感受?”的问题上,有51.3%的人对目前的婚姻状况满意,感到幸福;40.6%的人认为婚姻生活平淡;8.1%的人对婚姻生活已经感到厌倦了。可以看出,对于步入婚姻殿堂没多久的80后人群中,多数人还是感觉婚姻幸福的。二、未婚者:近五成的人对婚姻生活还没有思想准备未婚者在“您现在对婚姻的想法和感受?”的问题上,有47.3%的人认为对婚姻生活还没有思想准备;认为听多了婚姻变故,所以对婚姻生活没有信心,占28.0%;12.7%的人对婚姻生活非常憧憬,希望能马上进入围城;认为水到渠成,急不来的,占9.5%。可见,80后的未婚人群对婚姻生活并没有思想准备。80后一代不少人从中学时期就开始了漫长的恋爱史,对爱情的疲倦有可能导致他们对爱的幻灭,从而进入一种缺乏热情的婚姻生活态度。三、婚姻是自己的事,并不受双方家长的影响当被问到“你的婚姻如果遭到自己或者对方家长的坚决反对,您会怎么样?”的时候,64.8%的80后人群都显得比较有主见,他们会觉得婚姻是自己的事,会选择坚持结婚;选择先结婚,反正父母总会让步,占12.3%;当然也有选择妥协的人群,有9.6%的人认为没有得到家人的同意和祝福,他们不会结婚;认为实在不行就放弃,家人是不可以替代的,占7.9%。媒妁之言到自由恋爱,结婚已经从当年的封建包办婚姻体制中彻底解放出来,发展到今天,80后们扩大了这种自由的概念,他们选择自己喜欢的人恋爱,和自己喜欢的人领结婚证,他们认为婚姻是自己的事情,只要两个人幸福快乐就足够了,不希望父母过多地干预。四、人品始终是80后择偶的标准从调查数据可得,女性的择偶标准顺序排列为:人品、现有经济基础以及赚钱能力、共同语言和默契、生活习惯、外表 家人是否好相处,分别占31.2、27.6、18.3、10.2 、9.3 、3.2 。80后的女性择偶态度倾向于拜“君子”型,追求的是一种安稳,能让她们在都市激烈的竞争中感受到家的温馨。但同时也是属于现实主义型,面对现今生存与发展的问题,导致她们也就倾向了“财子”。男性的择偶标准按选择多少的顺序排列则为:外表、人品、持家能力、共同语言和默契、生活习惯、经济基础、其他,分别占26.5%、25.4%、15.9%、15.3%、9.0%、5.1%、3.2%。可见,80后的男性择偶态度倾向于“知性”型女性,相对女性来说,男性的择偶观更为感性,也更注重外表。五、领到结婚证才算真正意义上的结婚在“在您心目中哪一种方式算是正式结婚?”的看法上,63.7%的人认为领结婚证后才算真正意义上的结婚;认为摆完酒席就算结婚的,占19.6%;也有9.4%的人认为事实同居就算是结婚了。事实证明,领完结婚证才算结婚的这种传统思想仍然在80后中还是占多数的。六、租房也可以结婚,房子并不是结婚的必要条件。在“您怎样看结婚和房子的关系?”的问题上,45.3%的人认为租房子住也可以结婚;当然也有27.9%的人认为没有房子,是不可能结婚的;15.1%的人认为可以先和父母住,以后有条件了再说;认为自己比较幸运,一方已经准备好结婚的房子了,占2.4%;应该是父母出首付,小两口付月供,占4.3%。调查结果表明,房子并不是80后结婚的前提条件,相当一部分的人认为租房子未尝不可。七、出资买房,均有权成为房子的户主在“如果有了房子,户名写谁的?”的问题上,62.6%的人认为一起出钱买房,那么双方均是房子的户主;21.0%的人认为哪一方出钱,户主就是哪一方;当然也有9.7%的人认为不管哪一方出钱,户主名都写男方。从对待房子的所有权上看,80后的一代表现得相对民主、平等。九、80后女性近七成的人认同“干得好不如嫁得好” 在对“女生干得好不如嫁得好”如何理解的问题上,近七成的女性表示部分赞同“干得好不如嫁的好”这一观点,其中33.5%的人认为婚姻幸福固然非常重要,但是工作是自立的资本,也可以在家庭得到更多的话语权; 25.8%的人认为工作的女生有独立的魅力,能和丈夫的社会生活不脱节,促进家庭和谐;10.4%的人认为社会很现实,工作比婚姻更能保证自己的生活。另外还有 21.9%的人完全赞同这一观点,她们认为女生一辈子就是要有个好归宿,衣食不愁。但是她们不反对女生去工作;持不赞同意见的只占8.4%,她们认为人生的目标要通过工作才能实现,工作和婚姻都只是生活的部分,但是工作高于婚姻。还有其他选择的。调查表明,80后一代年轻女性随着社会活动更广泛深入,感情生活也面临着挑战,对自己的婚姻也进行了很好的规划。虽然细分点不同,但绝大多数的人还是认为嫁得好是十分重要的。十、80后男性认同“女生干得好不如嫁得好”在“女生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问题上,41.4%的男性认为男主外,女主内是相当合理的,女生只要一份过得去的工作或者不要工作,专注家庭就可以了;9.2%的人认为他们的目标就是自己能养家,至于妻子想不想去工作,找什么工作,看她的意愿;20.3%的人认为希望妻子去工作就是希望她不和社会脱节,能和我有共同语言。不要过几年就变成唠叨无趣的家庭主妇。22.5%的人不赞同这一观点,他们认为现在社会男女平等,而且生活负担这么重,当然女生要出去工作,我愿意找一个同甘共苦的妻子。可见,80后年轻男性家庭观念以及责任心都比较强,他们的选择透露出他们这代人特有的择偶观,有前卫,也有传统观念的延续。 “80后”一代必将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对婚姻的态度及他们的婚姻状况将会成为社会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课题。一个时代造就一代人,而每一代人也必将把时代赠与他们的东西传递给下一时代。80后一代的择偶观或许已在无形中默默地影响着中国未来几十年社会的发展,是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变和社会文化的变迁造成了每一代人爱情观念都有所变化。

中日婚嫁礼仪的研究现状论文

婚姻 日本人的婚姻习俗虽然也受到海外影响,但更主要的是在本民族的传统习俗的基础之上逐渐发展起来的。随着时代的变迁,特别是近代以来的巨大社会变革,日本人的婚俗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按照法律规定,日本人在男满18周岁、女满16周岁后即可结婚。实际上,当代日本社会已经流行晚婚。1990年,男子初婚年龄为28.6岁,女子为25.9岁。1998年,共有784596对新人结婚,婚姻率为0.63%。当代日本人的婚俗基本上属于“嫁入婚”,即一般是女方出嫁到男方家庭,也有少数男子由于女方家庭无合适继承人等原因而入赘,即采用了“婿入婚”的形式,婚嫁的地域范围也已比原来扩大。他们的婚姻方式大体可以分为“恋爱结婚”和“介绍结婚”两种。不过,即使是恋爱结婚,一般也都要采用介绍结婚的形式,即都要有介绍人,都要经过相亲、定婚、送彩礼、举行结婚仪式和婚宴等程序。 在现代日本,男女双方在离婚问题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可以双方协议离婚,也可以经过家庭法院的调解或裁决离婚,还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离婚。二战以后,日本的离婚率逐渐增加。1998年,日本共有243183对夫妇离婚,离婚率为0.194%,接近于结婚率的三分之一。

中国汉族传统习惯,结婚时要贴红对联,戴红花,新郎新娘要披红挂彩,故称为“红事”。人死了,其子孙要披麻戴孝,一律用白布,故称为“白事”。红白喜事的操办由于民族风俗的不同而异。随着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和移风易俗,红白喜事的操办也已大大从简。 1.婚姻习俗我国婚姻习俗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特别经过封建时代的演变与丰富,形成一整套婚俗规范。婚姻习俗直接受婚姻制度的影响,我国由于多民族及其社会发展不平衡,在婚姻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众多的婚俗形式,有些婚俗至今都还存在一定影响。就我国民族的婚俗现状来看,我国婚姻目前至少有以下几种礼仪,即求婚、合婚、相亲、订婚(过小节)、完聘(过大节)、定婚期、迎聚、拜堂、婚宴、合卺、闹房、归宁。这些程序联系起来构成了完整的婚礼。 2.丧葬习俗人死为丧,为死者举行一定的安葬仪式称为葬。不以礼仪的葬叫做埋。丧葬礼简称丧礼、葬礼。丧礼的程序一般有停、奔丧、挂孝、坐夜(守灵)、入殓、吊孝、出殡。葬礼有集体葬、合葬、迁葬、蒿葬、水葬、风葬、悬棺、洞穴葬、火葬、土葬、天葬等。现代丧葬礼仪有下面一些具体礼节:成立治丧组织、发讣告、赠挽联、唱挽歌、献花圈、戴黑纱白花、守灵、向遗体告别、开追悼会、致悼词等。

婚俗文化是人类文明成果中一部分,对于每个民族来说婚姻都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而婚姻所体现的婚俗文化有共性也有差异。中国与日本作为一衣带水的邻邦,又因为日本将中国视为文明上国而学习,因此日本文化中有许多中国文化烙印。中日婚俗文化由于历史和环境等原因有许多的相似之处,从历史渊源与婚俗形式来说,中日两国的婚俗文化是相似的。但日本在受中国文化的影响以外,也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又加以在本国消化和发展,他们的文化又与中国有许多差异。中日婚俗文化中,中国人喜好红色,认为红色是吉祥的象征,婚礼中以红色为主调,而日本人喜欢用白色来装扮新娘和婚礼,以表示从空白开始投入新的生活的含义;中国人将婚礼办得喜庆祥和,而日本人把婚礼办得庄重而严肃;中国人喜欢事物成双成对,在婚礼中无论是菜肴还是礼金都是双数,表达比翼双飞、白头偕老的美好祝愿,而日本人认为单数比双数更稳定,礼金、酒杯等都用单数。中日两国的婚俗文化有相似之处也各有差异,文化的差异在今天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应该消除彼此的隔阂与偏见,共同发展。我们应该吸收和接纳他国的优秀文化,丰富和发展自身的文化建设。婚俗文化是关于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婚姻的思想观念、行为活动等。婚俗文化是人类文化中的一部分,婚姻对于人类的产生、存在和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婚俗文化也是人类文明成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由于历史发展、宗教信仰、地理环境等方方面面的不同,人类的文化也很多差异,婚俗文化同样如此。日本的婚俗文化与中国婚俗文化有共同之处也有许多差异,研究一个国家婚俗文化能够使我们对他们思想传统、价值理念等民族文化有更全面的了解,能够更好地学习和研究一个国家的历史和文化。

中日婚嫁习俗比较江守五夫 【摘要】:正 古代日本的婚嫁与东北亚诸民族的婚嫁文化是有联系的。我是在研究中逐渐形成这一认识的。关于东北亚姻婚文化与日本姻婚文化的共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寡妇相继婚、姐妹型一夫多妻制; 二、成婚礼仪的共性,即在婿方迎亲那天出阁,第三天回门等成婚礼仪;【关键词】: 婚嫁习俗 东北亚 中国北方 劳役婚 礼仪习俗 蒙古族 婚姻习俗 一夫多妻制 日本海 中国东北地区 【正文快照】: 古代日本的婚嫁与东北亚诸民族的婚嫁文化是有联系的。我是在研究中逐渐形成这一认识的。关于东北亚姻婚文化与日本姻婚文化的共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寡妇相继婚、姐妹型一夫多妻制, 二、成婚礼仪的共性,即在婿方迎东那天出阁,第三天回门等成婚礼仪, 三、婚姻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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