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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倾销的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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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倾销的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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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反倾销法开题报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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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倾销会计问题探讨一、导言多年来,中国一直都是世界各国反倾销的矛头指向,成为世界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总的来说,中国既是遭受反倾销总数最多的国家,也是每年遭受世界反倾销数量最多的国家。我国入世后,随着国际贸易的拓展,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势头有增无减。在实践中,会计问题成为我国被诉企业应诉反倾销成败的关键。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反倾销会计由此而产生。二、我国建立反倾销会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差距从倾销的认定中可以看出,直接关系到反倾销的会计制度是成本核算制度。虽然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但其在存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固定资产准则和费用准则方面的差异,直接影响了对产品成本的核算、进而影响了对正常价值的计算。如在存货计量方法上,我国对存货的初始计量按历史成本入账,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期末计量,而国际会计准则在期初与期末都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方法,这种差异影响到存货成本的计量。我国会计准则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还有许多规定上的区别,这些差异都可能直接导致造成产品成本的不同,造成正常价值计算上的差异,增加了倾销认定的风险。(二)我国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存在缺陷如果企业内部的会计制度及管理存在问题,就会使出口企业很容易被判倾销成立。这就要求企业一定要进行严格、规范地财务管理。而我国企业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长期以来,由于受我国会计环境的影响,企业内部控制弱化,财务管理比较混乱,会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漏洞较多,许多企业不能够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在会计制度的执行中有很大的随意性。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在接受反倾销实地核查时不能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导致调查机关对企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问卷的可信度产生质疑。2、不少企业记账凭证填制不规范,账表、账证、账物不相符,不按规定设置、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会计政策、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生产成本及其财务计账制度方面不符合国际标准而无法提供准确的会计资料。3、我国企业普遍存在偷税、漏税、“两本账”、“多本账”、“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的现象。(三)企业会计人员素质方面在反倾销应诉中,有很多事项都涉及会计的专业性问题,需要出口企业的会计人员进行积极的配合。与其他会计对会计人员的要求相比,反倾销会计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但目前我国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低下,不熟悉国际贸易和反倾销的相关法规,英语水平不过关,一旦被反倾销立案调查,会计人员便惊慌失措,没有能力应付。三、我国建立反倾销会计的建议(一)加快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1、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有关产品成本确认、计量的一致性由于我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产品成本的范围、确认、计量的规定方面存在差异,我国会计准则应该进一步完善,尽可能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一致性。特别是有关成本方面的规定更要以国际会计准则和反倾销协定等相关准则为依据进行修改,以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反倾销应诉并提高成功率。2、不断修缮我国会计准则的完整性尽管中国向国际会计准则的推进速度很快,但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我国会计准则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数量上的不足;信息披露广度的不足。这些缺陷必然导致我国被诉企业在应诉过程中会计标准的偏差,败诉风险增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所以,补充、修改、完善我国会计准则是大势所趋。3、增强会计准则的适用性要想做到缩小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距,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前提条件必须是新会计准则制度在我国的普遍使用,否则不会对我国企业反倾销胜诉产生任何影响,对制度的修改就没有实践意义了。特别是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制度时,既要与会计法和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相一致,又要兼顾中小企业的特点,同时与国际惯例接轨。(二)完善财务会计制度1、加强对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保存,以备核查。会计资料是很重要的举证证据,尤其是在反倾销应诉中,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是胜诉的必备条件。为防患于未然,出口企业应加强日常凭证管理和保存,将来一旦涉诉,就有充足的时间和证据从容应战。2、账务处理方法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我国出口企业在规范自身会计行为的基础上更应熟知国际会计准则,按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我国出口企业应该重点针对反倾销应诉中的关键问题如核算成本,按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会计处理方法核算,有针对性作两手准备,这样既节约成本,又可以在涉案时免去重新计算的麻烦节省时间。3、规范会计行为,严格执行会计制度。我国企业在加入WTO后,面临纷至沓来的反倾销案件,要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克服会计在记账中的随意性,杜绝会计造假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三)加强反倾销会计人才的培养出口企业的会计人员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一旦企业涉及反倾销案件,本企业的会计人员要具有快速的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以最快的速度投入到反倾销应诉当中。为此,应加强反倾销会计人才的培养,从单一专业型人才向综合型人才培养的转变,提高反倾销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出口企业会计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会计等专业性知识,还要通晓反倾销知识、国际贸易知识、法律知识。同时会计人员还须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特别要提高专业外语水平。

WTO反倾销协议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内容摘要:反倾销历来都是GATT和WTO谈判的主要内容。经过长期的谈判和妥协,缔约各国终于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的1994年达成了“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Agreement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Tariffsand Trade 1994),即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该协议的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中国加入WTO之前就曾经承诺: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裁决将允许司法审查。但是在200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却没有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现在,中国已经加入WTO,中国应该在法律规定等方面与WTO的原则和规定保持一致。本文从WTO反倾销协议对司法审查的规定谈起,分析中国《反倾销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在中国应建立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并提出笔者的总体构想和微观设计。关键词:WTO反倾销协议 司法审查倾销(Dumping)是出现在国际贸易中的一种经济行为。1994年WTO反倾销协议对“倾销”的定义为: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反倾销(Anti-dumping)则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一般是指进口国当局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利益或者本国生产企业的利益,采取增加关税等措施以对进口国及其企业的倾销行为进行限制的行为。[i]司法审查在严格意义上是一个宪法学与行政学的概念,而且司法审查有着很广泛的含义。在许多国家,如美国,司法审查有下述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法院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有没有违反宪法的规定,所以又称之为违宪审查;二是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进行审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对公民的侵害。“司法审查在国家权力控制的运作过程中主要发挥两个方面的功能:一是对行政权力的作用对象提供权益救济;二是对行政权力的主体实行监督。”[ii]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要指的是后者,即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司法审查。反倾销属于行政行为,为了切实保护反倾销过程中利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从正当公平的角度应该允许对反倾销的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一、WTO反倾销协议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WTO反倾销协议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即: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议负责的主管机构。[iii]从上述的条文规定来看,WTO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主体包括三个:司法、仲裁和行政机构。目前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都拥有最终的司法审查权。那是不是说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有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WTO反倾销协议之所以如此规定我认为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在有些WTO成员国的宪政体制下,法院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拥有司法审查权。对于这些国家的司法审查问题,GATT第十条第3款(丙)项作了补充的规定,“如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在缔约国领土内实施的事实上能够对行政行为提供客观公正的检查,即使这个程序不是全部或正式地独立于负责行政实施的机构以外,本款(乙)项的规定,并不要求取消它或替换它。实施这种程序的缔约国如被请求,应向缔约国全体提供有关这种程序的详尽资料,以便缔约国全体决定这种程序是否符合本项规定的要求”。根据此项规定,只要在这些国家内,享有司法审查权的机构只要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可观和公正的审查,即使它不完全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也是允许的。这种拥有司法审查权的机构或许是仲裁机构或许是行政机构。二是为了尊重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中的“行政救济用尽”的原则。WTO反倾销协议中规定的能进行客观和公正的司法审查的行政机关可以被理解为以下两种体制下的两种机构:欧洲大路法系国家的行政法院和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裁判所。在欧洲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院拥有对行政机关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权,但行政法院在原则上是完全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的。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行政裁判所虽然是政府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但是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地位。行政裁判所有些行政决定的作出要经过正式的听证程序,这时的行政裁判所实质上是一个行政法庭。经过正式程序作出的行政决定在当事人不服的情况下还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即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因而行政裁判所虽然在表面上是不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但是从实质的法律关系上还是独立和客观的,而且行政裁判所的行政决定还要接受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法律界人士对WTO反倾销协议中的司法审查主体不作并列的理解,而是分层次的关系。涉及到反倾销的当事人可以先寻求行政法庭的救济,即“行政救济用尽”;在当事人表示不服的情况下,还可以向普通法院申请司法审查。主要的区别在于行政法庭负责进行审查实体法律关系,而普通法院只负责审查法律的适用。[iv]二、中国法律法规有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定中国目前对于反倾销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简称《反倾销条例》。但是目前在《反倾销条例》中根本没有明确的司法审查的规定。目前学者都在讨论中国的反倾销法应该与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能够相一致,讨论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的问题,增加司法审查的规定是一个很重要的修改的项目。此外,因为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讲是属于宪法学与行政学的范畴,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就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了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主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认为是侵犯了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v]《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排除了几种行政行为免受司法审查。从《行政诉讼法》本身的法律条文规定来看,《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反倾销过程中的司法审查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排除性规定也没有涉及到反倾销问题,分析其中的具体含义,我们可以看到,关于反倾销问题的行政决定不是国家行为,不是抽象行政行为,不是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从根本上讲,关于反倾销问题上的司法审查问题实际上在中国法律和法规中是缺乏法律规定的,是缺失的。[vi]三、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从我国目前的法律状况和相关问题以及WTO的反倾销协议来看,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完全有必要的,这也是中国在加入WTO之前承诺的一部分。我个人认为,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在总体上将反倾销司法审查纳入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二是在我国的反倾销法中明确规定司法审查制度,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一) 以《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建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上述的阐述中,我们已经看到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实际上并没有对反倾销司法审查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内涵角度我们可以看到:反倾销问题实际上是可以被纳入《行政诉讼法》的范畴。[vii]第一、反倾销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的规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反倾销一般是由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或者有关组织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然后由外经贸部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调查之后,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出来之后,由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初步裁定;初步裁定倾销和损害成立的,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进一步的调查结果分别作出最终裁定,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反倾销的调查程序通常包括申诉、立案、调查和裁定等;反倾销措施的裁定部门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显然,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都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部门。因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司法解释,我们完全可以同意反倾销行为是一种可以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提出司法审查的行为,是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viii]第二、反倾销行为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享有行政诉讼法的诉讼主体资格。在各国的反倾销行为中,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有三个,一是提出反倾销申请的进口国产业或其代表;二是被指控倾销的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三是进口国负责作出反倾销裁定的主管当局。前两个会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原告,第三个会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作为反倾销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上一段论述中已经阐述的很充分,在此不再赘述。在我国,作出反倾销裁定的行政机关的三种行为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一是不发起调查的决定。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是基于国内声称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产业提出的反倾销书面申请,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当外经贸部作出不立案调查的决定时,申诉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即申诉人成为司法审查的原告。二是终止调查的决定。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外经贸部在调查开始后,在四种情况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如果外经贸部作出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国内的申诉人也有可能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的原告。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决和最终行政裁决。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国产业及其代表和被控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都有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在被控出口国产业或其代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依据国民待遇原则,允许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涉外行政诉讼一章和其他相关规定。(二) 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微观设计在确定以《行政诉讼法》为基础建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之后,我们需要在具体的微观上设计并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第一、 确定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模式。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实质上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反倾销裁定如何审查以及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给予什么样的法律关注的问题。[ix]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的司法审查模式是:以法律审查为主,以事实审查为辅;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当然,从行政诉讼法的条文规定来看,有些条文规定超过了合法性审查,延伸至合理性审查,如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等,但在实践中,合理性的审查几乎是没有的。反倾销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涉及到很强的技术性问题。反倾销调查的专业性、技术性以及相关事实的复杂程度远非一般行政活动可比,有关行政机关事实判断的背后是纷繁的实际证据、复杂的专业知识及敏锐的政策意识的强力支撑,而法院司法活动的消极性、司法资源的相对稀缺性以及法院知识结构的局限性都决定了法院不能也不应该以自己的事实判断代替有关专业行政部门的事实判断,而只能对在尊重后者事实判断的基础上,着重对其事实判断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目前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实践当中,法官对事实进行审查的程度要较成文法规定的要高,这一方面以损失司法效率为前提,浪费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的司法公正性也是值得怀疑的,事实上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当然,法官也不应当全面放弃事实审查,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有的时候事实和法律问题是很难区分的,二是有些法律问题的审查要依赖于事实审查,否则法院的司法审查就只是走过场而已。总而言之,在我国将来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模式中,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禁止法官依照职权取证。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法院热衷于庭外取证,审查事实,使庭审流于形式的不正常现象绝非个别。[x]禁止法官依照职权取证的主要目的是使法官将主要注意力放在有关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法律审查方面,对事实的审查只是为了更好的进行法律审查。二使法官应慎用和不用“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不足”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否定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之一。这一条在一般的行政诉讼法中适用的比较多,但是若将这一依据用在反倾销司法审查中,则会因标准适用严格而使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制度没有办法发挥效用。反倾销有其极其复杂的情况存在,例如WTO反倾销协议中第20条规定,在利害关系方不提供资料、不予合作的情况下,有关机关可以径自依现有资料作出裁定。如果在这种情况之下,法院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有关机关的裁定,实属不妥。三是法院应该尊重有关机关的政策取向。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措施,与进口国的政策取向有很大的关系。进口国可以依自己的政策取向来决定是否给予被控倾销的外国相关产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即使外国相关产业的倾销行为给国内的产业造成很大的损害。第二、明确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关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我在前面已经有很多的论述,现在就着重谈一谈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问题。我们是否应该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界定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呢?我认为如果这样做,主管反倾销的行政机关从反倾销案件是否立案开始就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控之下,这将有损于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连续性和高效率,同时也会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因此我们应该有限制性的选择一系列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活动作为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在我国,反倾销行为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申诉、立案、调查、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因而作出反倾销裁定的行政机关的三种行为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一是不发起调查的决定。反倾销调查的发起是基于国内声称受到倾销行为损害的产业提出的反倾销书面申请,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经贸委作出是否立案调查的决定。二是终止调查的决定。根据中国的《反倾销条例》,外经贸部在调查开始后,在四种情况下应当终止反倾销调查。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决和最终行政裁决。这三种情况应该是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xi]第三、 明确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实际上是诉讼过程中的原告和被告主体资格问题。因为前面我曾经提到过这个问题,在此简要谈谈前面没有谈到的问题。首先说原告的问题。进口国内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产业或其代表以及外国被控倾销的产业或其代表都可以成为反倾销行政诉讼的原告。其次说被告的问题。前面提到我国《反倾销条例》中提到作出相关立案调查、终止调查以及相关裁定的行政机关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因而这两个行政机关最有可能成为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被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列为共同被告。问题在于我国《反倾销条例》中多次提到外经贸部应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有关决定,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应该将外经贸部单独作为被告呢?还是应该将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作为共同被告呢?就我个人认为,应该将此两部委作为共同被告比较合理,因为毕竟二者共同参与了这个决定的成立,应当共同承担责任。第四、确定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范围和审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4-17条对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知道: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被告主要是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它们都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因而一般情况下,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第一审管辖法院都应该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当然不排除因为反倾销案件的重大和复杂性,而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行政诉讼的一部分,也应该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综上,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管辖范围和审级有以下几种可能:一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二审;二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一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二审;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审理。[i] 参见甘文:《WTO反倾销协议与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7日。[ii] 孙宁华主编:《权力与制约——行政法研究》,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5年1月,第368页。[iii] 参见王福明主编:《世贸组织运行机制与规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iv] 参见王承斌主编:《西方国家反倾销法与实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v]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法律规定。[vi] 参见黄玲:《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vii] 参见张晓东、余盛兴:《论建立与完善我国反倾销诉讼体制》,《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viii] 参见张晓东:《中国反倾销立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ix] 参见房东:《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探讨》,《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x] 参见于绍元等:《行政诉讼中的事实审与法律审》,《现代科学》1999年第5期。[xi] 参见并比较张晓东:《加入WTO与修改中国的反倾销法》,《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其他参考资料1、 彭文革、徐文芳著:《倾销与反倾销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2、 张慧龙编著:《欧美反倾销法对策》,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香港万里书店,1993年3月第1版。3、 王传丽:《中国反倾销法——立法与实践》,《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4、 程大为:《WTO反倾销措施和中国反倾销应诉》,《国际经济合作》2000年第11期。5、 薛荣、李居迁:《反倾销法的理念及其局限分析》,《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6、 石青凯:《国外反倾销法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对策》,《国际商报》2000年8月10日。7、 姜爱丽:《加入WTO的反倾销问题研究》,《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3期。8、 王伟:《美国反倾销法损害标准的演变及评价》,《河北法学》2000年第3期。9、 赵敏燕、董立、李易:《欧共体反倾销程序及中国企业之对策》,《法学论坛》2000年第4期。10、蒋小红:《欧共体非市场经济反倾销规则研究》,《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4期。11、休·斯多克、杨国华、孟庆欣:《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法律与实践——一个欧洲律师的观点》,《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12、古少勇:《欧盟反倾销理事会适用不同价值标准法官判决拥有自由决定权》,《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8日。13、沈洋:《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反倾销领域主要程序问题的研究》,《国际贸易问题》2000年第6期。14、程宗璋:《台湾反倾销法述评》,《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3期。15、都亳:《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建议》,《当代法学》2000年第4期。16、房东:《完善我国反倾销实体法的思考——兼评中国首例反倾销调查案》,《河北经贸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17、王峰:《西方国家对我国反倾销和倾销的特点及我们的对策》,《经济评论》1999年第6期。18、郭华:《中国的反倾销现状与对策》,《华东经济管理》2001年第2期。19、刘家瑞:《中国与欧盟最新反倾销立法的比较研究》,《国际商务》1998年第5期。

论文开题报告基本要素

各部分撰写内容

论文标题应该简洁,且能让读者对论文所研究的主题一目了然。

摘要是对论文提纲的总结,通常不超过1或2页,摘要包含以下内容:

目录应该列出所有带有页码的标题和副标题, 副标题应缩进。

这部分应该从宏观的角度来解释研究背景,缩小研究问题的范围,适当列出相关的参考文献。

这一部分不只是你已经阅读过的相关文献的总结摘要,而是必须对其进行批判性评论,并能够将这些文献与你提出的研究联系起来。

这部分应该告诉读者你想在研究中发现什么。在这部分明确地陈述你的研究问题和假设。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研究问题应该足够广泛,而次要研究问题和假设则更具体,每个问题都应该侧重于研究的某个方面。

美对华反倾销问题的论文开题报告

我国反倾销会计问题探讨一、导言多年来,中国一直都是世界各国反倾销的矛头指向,成为世界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总的来说,中国既是遭受反倾销总数最多的国家,也是每年遭受世界反倾销数量最多的国家。我国入世后,随着国际贸易的拓展,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势头有增无减。在实践中,会计问题成为我国被诉企业应诉反倾销成败的关键。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反倾销会计由此而产生。二、我国建立反倾销会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差距从倾销的认定中可以看出,直接关系到反倾销的会计制度是成本核算制度。虽然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但其在存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固定资产准则和费用准则方面的差异,直接影响了对产品成本的核算、进而影响了对正常价值的计算。如在存货计量方法上,我国对存货的初始计量按历史成本入账,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期末计量,而国际会计准则在期初与期末都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方法,这种差异影响到存货成本的计量。我国会计准则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还有许多规定上的区别,这些差异都可能直接导致造成产品成本的不同,造成正常价值计算上的差异,增加了倾销认定的风险。(二)我国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存在缺陷如果企业内部的会计制度及管理存在问题,就会使出口企业很容易被判倾销成立。这就要求企业一定要进行严格、规范地财务管理。而我国企业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长期以来,由于受我国会计环境的影响,企业内部控制弱化,财务管理比较混乱,会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漏洞较多,许多企业不能够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在会计制度的执行中有很大的随意性。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在接受反倾销实地核查时不能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导致调查机关对企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问卷的可信度产生质疑。2、不少企业记账凭证填制不规范,账表、账证、账物不相符,不按规定设置、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会计政策、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生产成本及其财务计账制度方面不符合国际标准而无法提供准确的会计资料。3、我国企业普遍存在偷税、漏税、“两本账”、“多本账”、“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的现象。(三)企业会计人员素质方面在反倾销应诉中,有很多事项都涉及会计的专业性问题,需要出口企业的会计人员进行积极的配合。与其他会计对会计人员的要求相比,反倾销会计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但目前我国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低下,不熟悉国际贸易和反倾销的相关法规,英语水平不过关,一旦被反倾销立案调查,会计人员便惊慌失措,没有能力应付。三、我国建立反倾销会计的建议(一)加快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1、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有关产品成本确认、计量的一致性由于我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产品成本的范围、确认、计量的规定方面存在差异,我国会计准则应该进一步完善,尽可能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一致性。特别是有关成本方面的规定更要以国际会计准则和反倾销协定等相关准则为依据进行修改,以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反倾销应诉并提高成功率。2、不断修缮我国会计准则的完整性尽管中国向国际会计准则的推进速度很快,但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我国会计准则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数量上的不足;信息披露广度的不足。这些缺陷必然导致我国被诉企业在应诉过程中会计标准的偏差,败诉风险增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所以,补充、修改、完善我国会计准则是大势所趋。3、增强会计准则的适用性要想做到缩小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距,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前提条件必须是新会计准则制度在我国的普遍使用,否则不会对我国企业反倾销胜诉产生任何影响,对制度的修改就没有实践意义了。特别是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制度时,既要与会计法和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相一致,又要兼顾中小企业的特点,同时与国际惯例接轨。(二)完善财务会计制度1、加强对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保存,以备核查。会计资料是很重要的举证证据,尤其是在反倾销应诉中,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是胜诉的必备条件。为防患于未然,出口企业应加强日常凭证管理和保存,将来一旦涉诉,就有充足的时间和证据从容应战。2、账务处理方法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我国出口企业在规范自身会计行为的基础上更应熟知国际会计准则,按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我国出口企业应该重点针对反倾销应诉中的关键问题如核算成本,按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会计处理方法核算,有针对性作两手准备,这样既节约成本,又可以在涉案时免去重新计算的麻烦节省时间。3、规范会计行为,严格执行会计制度。我国企业在加入WTO后,面临纷至沓来的反倾销案件,要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克服会计在记账中的随意性,杜绝会计造假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三)加强反倾销会计人才的培养出口企业的会计人员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一旦企业涉及反倾销案件,本企业的会计人员要具有快速的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以最快的速度投入到反倾销应诉当中。为此,应加强反倾销会计人才的培养,从单一专业型人才向综合型人才培养的转变,提高反倾销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出口企业会计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会计等专业性知识,还要通晓反倾销知识、国际贸易知识、法律知识。同时会计人员还须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特别要提高专业外语水平。

【正文】 【摘要】反倾销法律制度是W T O 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反倾销做外一种非关税壁垒被贸易保护者们频频运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竞争的自由化和国际贸易秩序。竞争与倾销既有重合的一面,又有冲突的一面,在反倾销立法中,只有充分认识二者的关系,协调好公平竞争与贸易保护之间的关系,才能最大程度上促进本国经济和贸易的发展。 【关键词】竞争倾销措施 关于“倾销”的定义,各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把倾销分为“经济学意义上的倾销”和“法律意义上的倾销”,并认为将倾销定义为国家市场之间的价格歧视或低于生产成本的销售,都是从经济学角度对倾销概念所作的理解,故又称之为“经济学意义上的倾销。”而所谓的“法律意义上的倾销”是指因符合法定条件而对其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倾销。《布莱克法律辞典》把倾销界定为“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目前,通说的定义一般为G A TT1994第6条的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及各国反倾销法通过抑制和消除国际贸易中产品低价倾销给出口国产业带来的损害和威胁,推动国际贸易健康发展。 一、反倾销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 反倾销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一国为维护本国经济发展的工具,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之间有着亲密的关系。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反倾销法逐渐成为贸易保护者们滥用的工具,加之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本身不可调和的矛盾,两者之间毫不例外地存在冲突。目前,有许多学者主张在国际层面上用竞争法来取代反倾销法,而欧共体是在区域性组织内率先用竞争法来代替反倾销法的典范。要解决二者纷争及讨论反倾销法的存废首先应对二者的关系有深入的认识。二者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目的及作用—— 保护竞争还是保护竞争者 W TO《反倾销协议》订立的最初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贸易自由化,加快各国产品在实践范围内的流通,而在实力决定一切的今天,各国为了提高自己的经济实力,保护本国企业逐渐把反倾销法用作抵御有力竞争者的安全阀,而将贸易自由化,公共利益原则降为次要。反倾销法是各国自我保护的必要措施。综观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可以看出,竞争法的作用和目标具有多重性。主要包括:努力遏制经济竞争领域中的各种不公平交易行为并消除其危害,是竞争法的初始目的,通过对各种部公平交易行为的规制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公平。自由和有效的竞争是竞争法的第二层次的目的;而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则是竞争法的最终目的。简而言之,反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消除不公平竞争,促进自由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与反倾销法重视个体利益忽然公共利益,只重视企业利益忽视消费者利益的宗旨是相冲突的。 (二)法律渊源—— 是否具有域外效力 反倾销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法律渊源和国内法律渊源。反倾销法的国际法律渊源主要指国家之间达成的关于反倾销问题的国防条约和协定,这主要是指W TO 体系下有关反倾销法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总协定第6条及其附件9对该条所作的注释;《反倾销守则》;《反补贴守则》中第15条关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倾销问题的有关规定。反倾销法的国内法律渊源主要是指各国国内立法机关制定的反倾销法律和行政机关为实施反倾销法律而制定的反倾销规定。各国多将反倾销法作为对外贸易法的一下子部门法,反倾销基于国际礼让和国民待遇原则,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域外效力,而竞争法则属于国内法范围,其法律渊源仅包括一国国内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力调控市场和资源配置,同样,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公权力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础和依据,所以反不正当竞争属于公法范畴,具有极强的强制性和地域性,一般不具有域外效力。 (三)构成要件—— 是否可低于成本销售从竞争法角度解析反倾销法律制度 G A TT1994规定构成倾销的法律衡量标准要件首先是一国产品进入另一国市场时价格须从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其次,须对东道国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如果出口国国内市场不存在相同或类似产品,无法进行适当的法律衡量,则可以采用第三国价格或结构价格。依据会计学的观点,企业按照平均成本而非边际成本来确定价格。只要价格高于平均总成本,企业就有利可图,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固定成本已经支出,通过继续经营而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因此,实际上并非所有的倾销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倾销很可能是对进口国,出口国都有利可图。从扩大海外的角度而言,倾销会为出口商带来开拓市场份额等巨大的利益,出口商因此而使自身实力增强,如果倾销商愿意将倾销的利益扩大到本国消费者,则供、出口国国内消费的产品价格也会因此有一定幅度的下降,消费者将会因此而受益。而倾销对进口国而言,最有利的莫过于消费者所获的低价消费的好处。如果是原料倾销,倾销国下游工业则会因生产成本的降低而获得间接利益,当原材料倾销商把较低出口的好处扩展到用其产品进一步加工出口的国内买主时,就会帮助而不是阻碍买主克服原材料成本较高的不利条件。 二、反倾销法的存废之争 反倾销法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但目前尚无妥善的途径,综观各家学说观点,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即:“彻底废除反倾销法”,“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代替反倾销法”,“对现行的反倾销制度加以改进和完善”。显然,争论的焦点正是如何平衡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倾销法的关系,最大程度上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废除反倾销法 这主要是“倾销有害论者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自由贸易协议的框架下,成员国可以完全废除反倾销法,而不必以竞争法来取代。如有学者认为“反倾销缺乏正当的经济学基础,它忽视了目前的自由贸易的全球化进程,并且对于国内市场的竞争产生了否定性影响。”还有学者认为“绝大多数倾销行为是正当的竞争行为,在倾销中唯一有害的掠夺性倾销在实践中很少存在。因此,如果仅仅为了防范这种罕见的掠夺性倾销而耗费巨大的成本来制定或设计一个复杂的机构或法律框架以域外实施竞争法,那显然是缺乏效率的。”尽管现行反倾销制度不利于公平的贸易秩序的建立,也不利于市场的有序竞争,但是由于各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蓝本—— W TO《反倾销协议》并没有迫使各成员国征收反倾销税,而只是规定了在进行反倾销调查和采取反倾销措施时所必须遵守的最低限度的标准。 (二)以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 持此观点的学者多数是依据欧共体的成功例子。在欧共体内部,成员国之间废除了反倾销法地适用,反倾销法仅适用于来自成员国之外的国家的进口产品在成员国内部发生的价格歧视和掠夺性定价行为由统一的欧共体竞争法来规范。欧共体竞争法的实施由欧共体委员会负责。这种模式是废除反倾销法的最理想的模式,一方面消除了反倾销法带来的反竞争效果;另一方面,统一的竞争法规则消除了因适用不同国内竞争法而产生的内在冲突,而超国家的执行机构又保证了实施共同竞争法的效率。有学者认为“区域性协议提供了一个试验的机会,有朝一日或许可以扩展到全球。”并主张设一个超国家性的主管 机构,根据“效果原则”扩大竞争法的域外适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忽视了这样一个现实,欧共体以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的成功取决于其高度一体化的体系,而全世界各国由于政治、经济等各种因素的巨大差异,不可能形成如此一体化的体系。实际上,这种做法多为发达国家干涉他国经济主权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很难得到普遍认可。 (三)对反倾销法进行改良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将现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融入竞争法条款是解决《反倾销协议》与竞争法冲突的最佳选择..各国再依据新的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修订各自的反倾销法,使得融入竞争法律的反倾销法在师姐各国得到实施。这样一方面可以使现有的世界贸易规则和各国的贸易法规定更加完善,另一方面巧妙地利用世界贸易组织地国际性及其规则地广泛接受性实现了部分竞争法规则地统一和协调。实践中,不论是《反倾销协议》还是各国反倾销法也都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修正、改革,虽然这种改革并不能改变反倾销法阻止竞争的本质,但从各个方面考虑,这是实践中平衡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最可行的办法。 三、总结 虽然反倾销法有种种弊端,但实践中为何各国仍对其情有独钟?归根结底是因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抽象的公平竞争理念早已融入实力的较量和权衡中,因此以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也无法实现。“竞争法若作为国际统一规则立法,需要建立相应的超国家执法机关来管理,按照今天贸易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而论,虽然在经济关系中主权观念已经淡化,但要各国尤其是经济超级大国接受这样的超级国家机构来管理,似乎还很难想象。”不仅是竞争法公法的根本属性不允许其广泛的域外效力的适用,而且各国由于竞争规则的差别,适用标准的不易,以主要为国内法属性的竞争法完全取代主要属性为国际法属性的反倾销法也是障碍重重。因,改良反倾销法是以一个较合适的选择。虽然改良反倾销法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妥协与让步,但应注意到,维护公平竞争与保护本国企业本身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在现今条件下,改良的做法最能体现大多数国家的根本利益,又不至于过分损害他国主权, 是比较下的选择。 此文曾发表于《市场论坛》2006 年第12 期( 总第33 期)

关于反倾销问题的论文题目

一篇国际贸易 毕业 论文质量高低受制于多种因素,而其中选题得当与否起着基础性作用,甚至决定着国贸论文的成败。为此我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国际贸易的论文题目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参考! 国际贸易的论文题目(一) 1. 关于中国成为"世界工厂"的思考 2. 东亚的区域经济合作 3. 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进展研究 4. 国外技术壁垒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对策 5. 外国对华直接投资与中国制造业产品国际竞争力 6. 中国与俄罗斯贸易关系的发展与展望 7. 国际直接投资与东道国人力资本开发 8. 中日贸易关系的变化与特征 9. 日本公司在中国的投资策略 10. 利用外资问题 11. 日本对中国的投资研究 12. 中小企业发展海外经营的国际 经验 探讨 13. 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 14. 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竞争产生的垄断问题 15. 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研究 国际贸易的论文题目(二) 1. 外资银行在华竞争策略研究 2. 外国公司与中国制造业基地 3. 出口贸易收汇方式选择研究 4. 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的动因及我国应对策略 5. 论温州产业出口结构的优化 6.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对温州外贸的影响与政策建议 7. 温州市旅游业利用外资现状的分析及对策 8. 欧盟对我国鞋类产品反倾销问题及对策研究 9. 浅论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 10. 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11. 对我国出口信用 保险 的分析及发展思考 12. 汇改后我国外贸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如何防范汇率风险 13. 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 14. 浅析我国发展国际保理存在问题与对策 15. 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工业产品贸易发展的影响及对策 国际贸易的论文题目(三) 1. 中国外贸区域结构的优化问题研究 2. 中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3. 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的评述 4. 外国直接投资对我国居民收入的影响 5. 国企业走出去问题研究 6. 企业的国际化战略问题 7. 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案例分析 8. 中外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差异研究 9. 外贸企业核心竞争力问题 10. 地方外贸发展研究 11. 外保障 措施 对出口贸易的影响 12. 我国外贸应对技术壁垒问题 13. 我国外贸有效竞争体系的建设问题 14. 人民币汇率升值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15. 我国外贸顺差问题研究 国际贸易的论文题目(四) 1. 浅析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应对绿色壁垒的发展思路 2. 绿色壁垒及我国应对措施研究 3. 纺织服装技术贸易壁垒及应对研究 4. 反倾销对我国纺织品的影响及对策 5. 温州企业品牌战略的发展对策分析 6. 我国彩电遭受反倾销的现状及对策 7. 浅析信用证风险及其防范 8. 浅析专业外贸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9. 浅谈出口信用保险推动我国外贸增长的策略 10. 浅析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 11. 论国际保理在中小企业中的应用 12. 运用出口信用保险 降低出口收汇风险 13. 浅析我国企业出口农产品应对绿色壁垒的策略 猜你喜欢: 1. 最新国际贸易论文题目 2. 国际贸易毕业论文题目 3. 国际贸易的论文题目 4. 国际贸易论文选题 5. 国际贸易相关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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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西方国家都利用其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或经济体制转型国家实施歧视性的不公平措施,在反倾销的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制度,中国是其受害国之一。本文拟从欧美对华进行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制度概况及其原因,欧美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的标准,分析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提出中国对替代国问题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替代国 非市场经济 正常价值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允许采取的、也是各国公认的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合法手段。一些西方国家利用某些贸易纠纷案件,把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人为的夸大对方国家所谓的倾销幅度。众所周知,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常用的重要概念。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征税措施。尤其是欧美国家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随意选择替代国,从而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损害了我国的对外贸易。一、欧美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制度的概况及其原因 近年来,欧美经常把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与这些国家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这些国家的正常价值,而不按照这些国家产品的实际成本和价格进行计算。这就不能真实反映出口国经济的现实,导致误判。在欧美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一些西方国家把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替代国价格作为基础,而在第三国参考价格选取上又别有用心。如在欧盟对华彩电的“反倾销”调查中,常用新加坡作为替代国,而新加坡人力成本是我国的20倍,所以很容易得出反倾销结论[①]。这种歧视性的做法,不公正待遇,使我国出口产品本来没有倾销而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而被裁定为高度倾销,给我国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给国际贸易公平秩序造成过度的摩擦和动荡。欧美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制度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美国家经济普遍不景气,经济增长率低,失业率居高不下,为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和考虑到某些政治利益,频繁运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外国产品进入。在确定倾销过程中,使用替代国制度,增大了倾销幅度,提高了反倾销税,从而有利于欧美国家保护本国利益。2、进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较快,出口产品种类多,数量大,在成本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维持对较多国家,特别是欧美国家的贸易顺差,于是就成为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由于中国目前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国家,因此欧美国家对我国进行“制度歧视”,总拿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做文章,随意指定替代国,依据不切实际的替代国价格进行裁决,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3、欧美国家理论界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既无自身利益,又无追求利润的动机和给产品定价的权利,一切活动都是由政府安排和操纵的,因此不应当也不可能将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法规定同等条件的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于是,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应运而生,就产生了所谓的替代国制度。二、欧美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的标准(一) 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的标准美国“1974年贸易法”针对原苏联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专门写了“非市场经济国家”条款,规定要选用“生产相同产品的市场经济的国内市场价格”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美国商务部所指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按市场成本和价格规律进行运作的国家。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美国采用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生产时使用的要素价值加上一般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内外包装的成本和其他费用,来确定正常价值”。它对市场经济有六个法定要求:一是货币的可兑换程度;二是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三是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自由程度;四是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五是政府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要求该企业的产品数量和价格决策没有政府介入,所有重要的产品投入都是以市场价格支付的;六是商务部认为合适的其他判断因素。(二) 欧盟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的标准欧盟的反倾销法在确定正常价值上明确规定了有关“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在对所谓的非市场经济的国家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欧盟选择一个经济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的第三国的同类产品在该国国内市场消费时的价格,或该国向其他国家,包括向欧盟销售时的出口价格,或该国同类产品的结构价格为基础,以此来计算“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欧盟认为中国还处在一个市场机制转型的过度时期,因而有针对性的搞了一套“市场经济五条标准”,对中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资格的五个条件:一是生产投入及销售中,投资的方式要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二是企业要有一套用于所有场合的,按国际会计标准审计的财会帐簿;三是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包括财产的折旧,债务的偿还等,都按市场经济的法则进行,不得有歪曲,不得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转换过程中所遗留的财务问题;四是企业在法律保护下经营,包括受制于破产法和企业财产法的约束,企业不受政府的人为的干预成立或关闭;五是汇率方面遵从市场汇率。“欧盟标准第五条:汇率变化由市场供求决定。很明显,近期有关人民币汇价的争议,将会影响中国能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为了跟国际接轨,我们相信人民银行在今年内应会对人民币汇价制度作出重要改革。”[②]三、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一)替代国制度计算方法的不合理欧美等发达国家均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所以对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内市场的价值,也一律视为非市场过程中的“正常价值”。加之GATT的附件九《诠释与补充规定》中对第六条的诠释与规定说,“应当承认,遇有一个其贸易全为或大体上由国家垄断,并由国家固定国内价格的国家进口货物,在为第1款目的确定可比性时,会有特殊困难···即严格与该国国内价格做比较,常常并不合适”。所以欧美等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以替代国的国内市场正常交易过程的正常价值来代替标准。比如自行车,就找个同样生产自行车的新加坡,中国台湾省等替代。可以设想,中国的劳动工资比台湾地区,新加坡要低的多。本来中国产的自行车的国内售价若与出口价相当的话,若按新加坡,台湾省较高工资水平生产的自行车较高的市场价比,肯定会构成倾销。所找的替代国生活水平越高,算出的倾销差越大,要征的反倾销税就越高。而且这种替代国的计算方法,同样也适用于“推算价格”的计算上,例如在计算生产成本时,对原材料的价格也找替代过生产的原材料。这样推算出的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必然远远超出中国实际较低的生产成本。(二)寻找替代国上的不合理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还表现在主理机关在寻找替代国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的任意性很大。例如欧盟反倾销法规定,这种选择应是“适当的 ”与“不是不合理的”。欧盟委员会据此还为这种灵活性建立了一套选择办法,即要考虑存在相同产品,制造工艺和技术流程和生产标准的相同性,生产规模,价格水平(在充分竞争条件下)等各种因素。但实际执行起来,就对中国产品而言,有半数案件根本没有考虑“相同产品”这个因素。“选择适当的替代国非常困难,如中国的情况,以往的案件没有一个国家有可比性,新加坡、美国、日本都当过我国替代国,印度、巴西也当过,没有一个案子是合适的,比如蘑菇案,替代国不是印度就是印尼,我国的蘑菇是在野地中生长的,所以这个替代国的选择是不适当的,该案我国胜诉了。”[③]又例如,在糖精钠案中,美国商务部选盐酸价格时,在美国每公斤价格为3美分,印度则为2.8美元,美国选择了印度。三)我国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时期,不应当视我国为完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属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就现实状况而论,我国有不少生产部门和行业也逐步摆脱了计划经济机体制的模式,其产品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生产与销售的。国家计委不久前公布的《中央定价目录》中,又将107种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彻底放开,现由中央定价的仅有13种商品或服务。因此,外国进口国的反倾销法,不应当无视现实,而坚持替代国的做法。欧盟从1998年1月7日开始在涉及中国和俄罗斯的反倾销调查中,欧委会不再必然认为非市场经济待遇是适当的了。“欧盟给予中国‘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使欧盟对中国产品启动反倾销程序更加灵活,更加方便,而中国则处于不利地位,中国目前‘特殊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仍将制约中国向欧盟的产品出口。这一问题也得到中国首份《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的关注,此文件要求欧盟尽早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减少并消除对华反倾销及相关歧视性政策和做法,慎用‘特保措施’,使中欧贸易朝着双赢的方向发展。”[④]四、中国对“非市场经济”问题的应对(一) 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完善产业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鉴于我国现行经济运行机制中的经济运行主体全部属于国有或国家控股的情况较多的存在,由此反映出来的国家通过其所有权来直接管理或者干预企业经营的状况较为普遍,此外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仍处于管制状态,一些垄断性行业的限制进入等等,上述状况一方面反映了现行经济运行模式和一般市场经济模式之间的差异,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各国对我国经济体制的运行方式主要是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生产资料、劳动力和资金的客观评价。“从近几个月推行宏观调控来看,政府仍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调控,较早前中央政府更明令各地要控制物价,防止通胀恶化,种种现象表明,大陆的市场化改革虽然取得重大成就,但要符合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的确存在不少困难。”[⑤]根据入世谈判协议,“如果中国承诺在5年内完成所有行业的市场准入改革,美国现行的反倾销与反补贴实践和歧视性的单方进口限制的做法将予以停止。”[⑥]因此,今后应当继续加强与国内有关产业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建立良性的产业协调机制。同时政府应减少对企业直接管理或者干预企业经营的状况,积极的进行宏观调控对企业加以引导:从眼前看,整顿外贸秩序,改革配额招标,加强企业自律,健全法律法规;从长远看,加紧体制改革,调整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改善出口构成,提高出口效益,从市场、产品、管理等各个领域加快企业改革,尽快提升自身的竞争力。(二) 坚持对等原则,加强政府交涉和制裁力度,主攻“市场经济地位”。尽管经过长期交涉,国外对华反倾销政策,特别是欧盟和美国,均有不同程度的改进,但是这并不等于中国完全摆脱了“非市场经济”问题的困扰。由于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歧视性政策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从长远看,美国和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歧视性做法将更多的体现在具体案件中,而不是在明文规定的法律中。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利用政府的各种交涉渠道,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继续加强多方位政府交涉的力度,对进口国保持长期的交涉压力。同时,我国还应进一步完善国内的反倾销立法,以对等原则打击那些对我国采取歧视措施的国家的出口产品,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三) 充分发挥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已经是WTO的成员国之一,那么就应该充分利用WTO多边框架下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就美国、欧盟等国歧视的、不合理的反倾销法的有关规定向DSB投诉,以彻底改变我国在反倾销问题上的不利地位。同时我国还应该组织专家深入的研究WTO反倾销法律文本的规定,并与这些国家的反倾销法律进行比较,一旦发现有条纹不符的地方,应积极向DSB进行申诉,以求其修改歧视性、不合理、不公平的有关规定。只有如此才能彻底扭转我国在外国对华反倾销问题上的不利局面。(四) 争取企业单独的反倾销税。在取得市场经济国地位之前,我国政府及企业应当通过自身条件的完善,打破欧美“一国一税”的不合理规则,争取各行业企业的单独反倾销税率。欧盟理事会条例(第905/98号)确定了标准,涉及反倾销调查的公司可以据此证明他们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应当使用出口公司的国内(即中国)价格和成本来确定正常价值。弱国获得了市场经济待遇,则在计算单个中国公司的正常价值时,就可以使用来自这些公司的实际价格和成本的资料。目前除个别国家和地区外,多数国家已经比较普遍的采取了给予中国应诉企业分别裁决待遇的做法,因为外国政府认为参加应诉的企业是积极配合的,应该得到区别对待。比如在美国对我国金属锰反倾销案件中,参加应诉的几家企业分别获得了3%,5%和20%的反倾销税,而其他未参加应诉的企业一律被裁以超过100%的高额反倾销税。针对这种情况,我国政府应当以文件形式:下放企业出口控制权,取消出口企业经营和出口许可证的限制制度;出口企业则应当提供:企业产品无需政府许可独立定价,企业有权进行协商并独立签定出口协议,企业的经营、销售等管理因素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企业自负盈亏且能够保留出口销售的收益等证据。

美国对中国反倾销论文开题报告

2007年8月以来,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全面爆发,美、欧金融市场受到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这种影响不可避免地渗透到实体经济当中,且不断向其他国家和地区扩散。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尚未完全放开,国内金融机构对海外金融市场的投资参与程度不高,因此,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直接影响十分有限。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次贷危机引发的美欧经济放缓甚至衰退,我国经济也难以独善其身。特别是我国外贸依存度不断提高,货物贸易尤其是出口贸易将首当其冲的受到负面影响。因此,次贷危机通过贸易渠道对我国经济的间接影响不容忽视。但这种影响究竟有多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国别结构:出口市场多元化 对美依赖减弱改革开放以来,美国一直是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和出口市场。2001-2007年我国对美出口额年均增长27.5%,占我国出口总额的比重保持在21%左右,但近两年我国对美出口增速、比重均有所下降。2007年,我国对美出口2327.0亿美元,同比增长14.4%,增速比2006年下降了10.5个百分点,占我国出口总额的19.1%,比重也下降了1.9个百分点。从月度走势看,2007年下半年对美出口同比增长11.5%,明显低于上半年17.9%的增速;2008年一季度,我国对美出口进一步放缓,仅增长5.4%。这说明次贷危机对美国经济乃至其进口需求的影响还是比较明显的。欧盟是我国另一大贸易伙伴。2001-2007年我国对欧盟出口额年均增长34.8%,占我国出口总额的比重稳步提升。2007年,我国对欧盟出口2451.9亿美元,同比增长29.2%,占我国出口总额的20.1%,增幅、比重均比2006年有所提高,并一举超越美国成为我国第一大出口市场;2008年一季度,我国对欧盟出口稳定增长,增速达24.2%,高于我国出口21.4%的平均增速。由此可见,次贷危机尚未对欧盟进口我国商品的需求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此外,入世以来我国对新兴市场的开拓力度不断加强,这也是我国对美出口比重下降的原因之一。新兴市场主要包括部分亚洲、南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和欧洲的中等发达国家。2001年以来,出口比重提高最快的是印度和俄罗斯,出口年均增长分别达52.7%和48.0%,比重均提高了1.3个百分点,至2007年分别占我国出口的2.0%和2.3%,成为我国的第10和第9大出口国。由于近年来我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初显成效,外贸出口对美的依赖正逐步减弱。因此,尽管2008年一季度我国对美出口增速明显放缓,但对东盟、韩国、印度、俄罗斯、巴西、澳大利亚等国出口均快速增长30%以上,这使我国一季度出口总额在南方冰雪灾害等特殊因素的影响下,仍保持了21.4%的较快增速。商品结构:少数商品面临冲击我国对美出口的商品主要集中在机械电气类制品、家具玩具等杂项制品、纺织类制品、贱金属及其制品、鞋帽伞类制品、塑料橡胶类制品、车船飞机等运输工具等7大类产品。2007年,上述7类产品共占对美出口总额的86.2%,仅机械电气类制品一类就占45.8%。从受次贷危机影响的程度来看,我国对美出口的大宗商品可分为以下3种情况:一是纺织品、家具玩具为代表的日常生活用品。此类产品大多是生活必需品,其需求弹性小,在社会消费能力普遍下降的情况下,美国消费者首先削减的将是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而对普通日用消费品削减有限。同时,由于我国产品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部分消费者将可能放弃价格较高的名牌、高端产品而选择物美价廉的中国产品。2007年下半年,我国家具玩具等杂项制品对美出口快速增长25.5%,增速比上半年还提高了11个百分点,并未受次贷危机影响。但纺织品对美出口仅增长4.7%,是近几年同期的最低点。尽管其中有出口退税调整、人民币兑美元升值加速、纺织行业原材料成本上升等重要因素,但不能排除次贷危机的间接影响,下一步值得重点关注。二是机电产品为代表的资金、技术密集型产品。此类产品以加工贸易为主,其中出口比重较大的家用电器、手机等消费类产品仍将在美市场占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而自动处理装置、工业设备及零部件等部分中高端资本类产品对美出口可能会受到抑制。2007年下半年,机电产品中对美出口增速比上半年下降较大的主要是自动处理设备及存储部件、集装箱及装卸桥、飞机零件、彩色监示器等以外资企业生产和加工贸易出口为主的中高端产品,以及自行车、部分汽车零件等少数一般贸易出口为主的产品;而手机、DVD、微波炉、音箱等传统大宗商品出口并未受到明显影响。三是钢铁类产品为代表的基础工业产品。由于受次贷危机冲击最大的是房地产市场,因此与建筑行业相关的钢铁、金属制品对美出口所受影响最大。但由于这类产品多数属于我国着力控制的“两高一资”产品,已普遍加征了出口关税,因此其出口下降与宏观调控的方向一致,不会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影响。2007年下半年,贱金属及其制品对美出口同比下降4.3%,增速比上半年下降了30.3个百分点,其中钢材由上半年的快速增长33.6%迅速扭转为下半年的下降20%,是对美出口下滑最大的商品之一,年中我国关税及出口退税调整和美国次贷危机爆发、房地产市场萧条等因素共同导致了这一变化。从以上对出口商品结构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美出口的大多数大宗商品并不会因美国经济放缓而受到严重影响。这一规律还可从与日本的比较分析得到验证。与我国类似,美国同样是日本的第一大出口市场,但其出口商品主要是汽车、汽车零件、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等中高端消费品和投资品,因此,尽管日本并没有类似我国的本国货币加速升值、出口调控政策等逆向因素,但美需求下降已对其出口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2007年1-9月,日本对美出口同比下降1.6%,与同期我国对美出口增长15.8%相差明显; 12月日本对美出口跌幅已扩大至4.5%。投机热钱:影响进出口贸易的潜在因素近几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以及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众多海外投机热钱涌入我国,以期在汇市、房市、股市中获取巨额利润。其中,进出口贸易渠道成为热钱进入的重要途径之一,多个研究机构的分析报告指出,我国巨额贸易顺差中有相当比重属于“高报出口、低报进口”涌入的热钱成分。但是,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使国外热钱的流向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一方面,由于美国经济放缓,人民币兑美元加速升值,中美利差倒挂加剧,热钱涌入投机的动力仍在,2007年末我国外汇储备达1.53万亿美元,比上年末大幅增加4619亿美元。另一方面,由于美国国内流动性的紧缩,金融市场压力较大,需要回收流动性,金融机构注资需求明显上升,这使得美国在国际上的部分热钱开始回流。与热钱涌入相似,我国境内美元热钱的流出同样会反映在经常项目账户上,如采用“低报出口、高报进口”的方式转走热钱,将对我国进、出口和贸易顺差的走势产生比较明显的影响,并可能进一步对我国经济造成冲击。因此,在贸易渠道有效加强对投机热钱流向的监管,是十分迫切和重要的。危机之外:影响出口的不确定性较多次贷危机碰倒了多米诺骨牌,对全球经济产生了一系列负面影响。与此同时,国际经贸环境中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与次贷危机交织在一起,加大了我国出口走势的不确定性。一是贸易摩擦加剧,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近年来,随着我国出口的快速增长和贸易顺差的持续扩大,我国与美欧等国的贸易摩擦不断发生,连续多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2007年,全球共有19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近80起,特别是反补贴案件大幅增加。其中,美国启动案件数量居首,仅反倾销案件就达13起,占对我国反倾销立案数的21%。次贷危机的爆发使美欧经济下滑的风险明显增大,这可能促使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升温,使我国出口商品受到进一步不公平的打压。二是国际市场初级产品价格高涨。受全球范围内投资和消费需求强劲、部分资源产品供给公司垄断以及航运成本提高等因素的影响,国际市场石油、铁矿石、有色金属等能源资源产品以及粮食、大豆等大宗农产品价格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仍将高位运行。原材料价格的上涨使出口企业的生产成本明显增加,而食品价格上涨带来的生活成本增加也将向下游传递,这对纺织品等附加值较低、劳动密集型产品影响较大。此外,国际市场价格将通过贸易、金融等多种渠道影响国内市场行情。由于国内居民消费需求较快增长,同时流动性过剩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将使我国成本推动型通胀压力大增,一些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将进一步削弱。三是美元持续疲软和人民币升值挤压出口利润空间。2007年11月以来,人民币兑美元升值明显提速,截至今年3月底,5个月累计升值了5.4%,这比2007年前10个月升值幅度还高0.9个百分点。2008年,受美国经济下行风险增大的影响,美元贬值的趋势恐难扭转,我国企业对美出口的利润将进一步减少。同时,次贷危机引发的美国资金市场调整及可能的货币政策的放松都会增加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并可能引发对华投资的新一轮高潮,将对人民币升值形成更大压力。但另一方面,人民币升值也将使企业进口部分原材料、零部件的成本降低,同时,2007年人民币兑欧元在波动中累计贬值了3.6%,因此我国企业对欧出口利润有所增加,加上一年来对欧出口比重明显上升,与对美出口形成鲜明对比,这些因素将对美元贬值的负面影响有所缓解。历史比较:国内外经贸形势变化较大从近年来的历史数据看,1996、1998、2001三个年度,我国出口增速分别仅为1.5%、0.5%和6.8%,增速均比上一年度大幅下降了20个百分点以上,对国民经济运行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这3个年度出口大幅滑落的主要原因都可归为国内、国际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国内方面,主要包括我国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部分外贸政策调整等因素,如1998年前后国内出现通货紧缩,以及一些进出口政策调整等;国际方面,这3个年度世界金融体系和经济增长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波动,如1996年的日元危机及欧盟经济滑坡,1997-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并引发日、韩、东南亚等国经济增长大幅放缓,2001年美国因“9·11”、IT业泡沫破裂等原因经济低迷且美元开始贬值等。由此可见,我国出口与美欧乃至世界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但是,与上述3个年度相比,2008年我国外贸出口所面临的形势不尽相同:一是国内形势方面。一方面,1996-2001年我国经济和外贸总体处于下行调整期,1998年前后还一度出现通货紧缩的情况。与之明显不同的是,2003年以来,我国经济保持10%以上的快速发展,且增幅稳中有升,2007年GDP增长11.4%,这说明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高位运行期。尽管目前存在物价水平高涨、通货膨胀压力加大等突出矛盾,但近年来大量投资创造的产能尚未充分释放,主要工业品供过于求的态势并未根本改变,消费增长仍有较大的上升空间,2008年国民经济仍有望继续保持较快增长,但增幅将有所回落。另一方面,2006年下半年以来,针对贸易顺差持续快速扩大、“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激增、节能减排形势严峻等情况,我国陆续对进出口关税、出口退税、加工贸易等多项贸易政策进行调整,并在2007年下半年取得了初步成效。尽管几项政策调整力度较大,但主要是针对“两高一资”产品和部分低附加值产品,属于对产业的结构性调整,特别是这些政策调整并未涉及占出口比重近60%的机电产品,这与1996年、1998年先后进行的加工贸易和出口退税率的全面性调整有明显区别。2008年一季度我国出口增速放缓,主要原因之一便在于钢坯、钢材等部分大宗“两高一资”和玉米、小麦等粮食产品出口大幅放缓,而这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方向,有利于缓解国际市场价格高涨、国内资源供应偏紧、节能减排形势严峻的局面,也为国内产业加速结构调整、企业抓紧技术升级提供了较好的契机。二是国际形势方面。目前各界普遍认为,次贷危机引发的美国经济放缓将成为2008年我国外贸走势的最重要不确定因素,这种外部环境与2001年有相似之处。2001年,由于美国经济大幅滑落,消费需求明显下降,影响我国对美出口增速大幅下降了20个百分点,出口减少了约100亿美元。但经进一步分析不难发现上述两个时期还是有明显的区别:首先,国际经贸的影响面不同。2001年,我国出口增速大幅滑落了21.1个百分点,其中对美出口放缓仅影响了4.2个百分点,更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对日本、东盟、韩国、台湾省以及欧盟等主要贸易伙伴的出口普遍放缓。世界经济普遍不景气的根源在于此前几年快速发展的信息技术产业泡沫的破裂及相关产品市场的全面萧条,受此影响,当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增速大幅下降了约27个百分点,仅此一项就影响我国出口总额增速下降了11.4个百分点。反观当前国际经贸形势,世界经济正处于二战后第二轮黄金扩张周期,经济较快增长的势头短期内不会逆转。次贷危机势必引发一段时期内美国经济增长放缓,并将对金融市场发达的欧、日等国经济造成一定影响,但对印度、俄罗斯、巴西等新兴市场国家影响有限。其次,我国在国际经贸发展中的地位和抗风险能力已大幅提升。自2001年11月入世以来,我国已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参与到国际经贸合作与竞争中。经过6年的快速发展,我国GDP总量和进出口贸易总额分别从2001年的全球第6位上升至2007年的第4位和第3位,国际地位进一步提高。在国际贸易领域,我国充分行使WTO成员的权利,积极参与多哈回合谈判和国际贸易规则制定,合理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保护国内产业合法利益。同时,稳步推进自由贸易区战略,自2002年实施《曼谷协定》以来,我国已先后签订并实施了6项区域贸易优惠安排,涵盖了东盟、韩国、印度等重要的贸易伙伴,进出口市场不断拓宽,多元化战略初显成效。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把中国视为最重要的贸易伙伴,把与中国的经贸合作视为发展本国经济的契机。次贷危机的爆发、美国经济的放缓无形中为我国进一步发展多边、双边经贸合作,巩固和提高国际经济、政治地位提供了机遇。结论:影响有限 挑战与机遇并存次贷危机对我国出口乃至经济发展而言,既有不利因素的挑战,也是改革发展的机遇。第一,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经济动荡势必对我国经济特别是出口产生一定影响,但与入世之前相比,当前国内外经贸形势有明显的区别,我国在进出口贸易方式、市场分布、商品结构等方面进一步优化,应对国际经贸环境变化的能力已明显加强。因此,2008年出口不会像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等历史时期那样产生大幅滑坡,出口及国内经济实现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增长预期是比较有把握的。第二,外部需求下降和出口增长的适度减缓符合我国宏观调控的方向,有利于确保国内市场供应、稳定国内物价水平、缓解通胀压力和推进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同时,次贷危机也使我国们对国内外经贸环境有了更加客观、全面和深刻的认识,为我国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强金融体系监管等诸多改革方面提供了契机,并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加强海外市场开拓,提高国际政治和经济地位。第三,年初我国出口的放缓,有去年同期基数高、春节假期等特殊原因,并不能代表全年出口走势。我国们预计,2008年全国出口仍将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但在国内政策调控及国际经贸环境的共同影响下,出口增速将比2007年有一定回落,全年出口可望保持18%-20%左右的增长,比2007年出口实际增长率降低6-8个百分点。同时,进口增速稳中有升,并将保持增长快于出口的势头,贸易顺差规模与去年基本持平,或有一定降低。此外,国内通胀压力、国际市场价格高位运行、人民币升值压力进一步加大、贸易环境有所恶化、投机热钱流向可能逆转等问题值得高度重视,应在外贸进出口等多个渠道加强研究分析、及时应对。

我国反倾销会计问题探讨一、导言多年来,中国一直都是世界各国反倾销的矛头指向,成为世界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总的来说,中国既是遭受反倾销总数最多的国家,也是每年遭受世界反倾销数量最多的国家。我国入世后,随着国际贸易的拓展,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势头有增无减。在实践中,会计问题成为我国被诉企业应诉反倾销成败的关键。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反倾销会计由此而产生。二、我国建立反倾销会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差距从倾销的认定中可以看出,直接关系到反倾销的会计制度是成本核算制度。虽然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但其在存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固定资产准则和费用准则方面的差异,直接影响了对产品成本的核算、进而影响了对正常价值的计算。如在存货计量方法上,我国对存货的初始计量按历史成本入账,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期末计量,而国际会计准则在期初与期末都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方法,这种差异影响到存货成本的计量。我国会计准则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还有许多规定上的区别,这些差异都可能直接导致造成产品成本的不同,造成正常价值计算上的差异,增加了倾销认定的风险。(二)我国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存在缺陷如果企业内部的会计制度及管理存在问题,就会使出口企业很容易被判倾销成立。这就要求企业一定要进行严格、规范地财务管理。而我国企业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长期以来,由于受我国会计环境的影响,企业内部控制弱化,财务管理比较混乱,会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漏洞较多,许多企业不能够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在会计制度的执行中有很大的随意性。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在接受反倾销实地核查时不能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原始凭证,导致调查机关对企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问卷的可信度产生质疑。2、不少企业记账凭证填制不规范,账表、账证、账物不相符,不按规定设置、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会计政策、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生产成本及其财务计账制度方面不符合国际标准而无法提供准确的会计资料。3、我国企业普遍存在偷税、漏税、“两本账”、“多本账”、“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的现象。(三)企业会计人员素质方面在反倾销应诉中,有很多事项都涉及会计的专业性问题,需要出口企业的会计人员进行积极的配合。与其他会计对会计人员的要求相比,反倾销会计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但目前我国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低下,不熟悉国际贸易和反倾销的相关法规,英语水平不过关,一旦被反倾销立案调查,会计人员便惊慌失措,没有能力应付。三、我国建立反倾销会计的建议(一)加快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进程1、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有关产品成本确认、计量的一致性由于我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产品成本的范围、确认、计量的规定方面存在差异,我国会计准则应该进一步完善,尽可能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一致性。特别是有关成本方面的规定更要以国际会计准则和反倾销协定等相关准则为依据进行修改,以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反倾销应诉并提高成功率。2、不断修缮我国会计准则的完整性尽管中国向国际会计准则的推进速度很快,但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我国会计准则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数量上的不足;信息披露广度的不足。这些缺陷必然导致我国被诉企业在应诉过程中会计标准的偏差,败诉风险增大。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所以,补充、修改、完善我国会计准则是大势所趋。3、增强会计准则的适用性要想做到缩小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距,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前提条件必须是新会计准则制度在我国的普遍使用,否则不会对我国企业反倾销胜诉产生任何影响,对制度的修改就没有实践意义了。特别是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制度时,既要与会计法和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相一致,又要兼顾中小企业的特点,同时与国际惯例接轨。(二)完善财务会计制度1、加强对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保存,以备核查。会计资料是很重要的举证证据,尤其是在反倾销应诉中,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是胜诉的必备条件。为防患于未然,出口企业应加强日常凭证管理和保存,将来一旦涉诉,就有充足的时间和证据从容应战。2、账务处理方法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我国出口企业在规范自身会计行为的基础上更应熟知国际会计准则,按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我国出口企业应该重点针对反倾销应诉中的关键问题如核算成本,按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会计处理方法核算,有针对性作两手准备,这样既节约成本,又可以在涉案时免去重新计算的麻烦节省时间。3、规范会计行为,严格执行会计制度。我国企业在加入WTO后,面临纷至沓来的反倾销案件,要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克服会计在记账中的随意性,杜绝会计造假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三)加强反倾销会计人才的培养出口企业的会计人员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一旦企业涉及反倾销案件,本企业的会计人员要具有快速的反应能力和应变能力,以最快的速度投入到反倾销应诉当中。为此,应加强反倾销会计人才的培养,从单一专业型人才向综合型人才培养的转变,提高反倾销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出口企业会计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会计等专业性知识,还要通晓反倾销知识、国际贸易知识、法律知识。同时会计人员还须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特别要提高专业外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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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s steel industry was the largest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industry. Minmetals Import and Export Chamber of Commerce statistics, last year, China's steel anti-dumping involving a total of 15 cases, involving 1.95 billion yuan,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and color, clothing, footwear, like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one of the key industries. Prior to this, our country there is a lot of steel products export tax rebates, some countries believe that China steel product of government subsidies, in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China's large market share of steel products, export prices low and the dumping of steel products in China suspected heard.The first half of 2008, involving China's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a new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all-time high, which has a new investigation of 9 cases with final decisions have been made to 7, the anti-dumping cases last year than the total number of more , the European Union, the United States, Canada, Mexico, Indonesia and other countries have taken place in China's iron and steel products for the anti-dumping cases. Taking a panoramic view of the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products, and more anti-dumping cases, the existence of the following three salient features, the following key to the Canadian oil and gas to China seamless pipe brief analysis of anti-dumping as an example:1. The existence of anti-dumping cases that the problem of non-uniform standards.Standard anti-dumping cases that the crux of the problem is the fact of dumping and dumping margin found, for dumping the fact that the WTO is by comparing the export price and normal price found that the export price is lower than the normal price dumping, "normal price" is The fact that the existence of dumping of the decisive factors, but the "normal price" of that caliber because of the different statistics, the results are very different.WTO rules, the normal price is often used to describe conditions in the general trade export of similar products in domestic comparable sales prices, such as the product of the domestic prices under control, often to third-country export prices of similar products to confirm the normal price. As part of the US-led Western countries not to recognize China's market economy status, the fact that the dumping and the dumping margin found on third-party countries often need to export prices, while the third-party countries to the fact that the dumping, how to determine the normal price There are also the standard problem of non-uniform. Such as: Canada Border Trade Department (CBSA) on February 7, 2008 China's exports to Canada of seamless oil casing anti-dumping, countervailing case the final decision to determine China's Tianjin Pipe Group Co., Ltd. and other enterprises involved in the case of six dumping margin of 37% ~ 45%; subsidy of 2% to 7%, other non-respondent enterprises dumping margin was 91%; subsidies for 38 percent; China's steel association that the CBSA in the absence of data to support a third country, to use in February 2008 magazine published a K55, N80 price of normal price, project L80, P110 casing of high-grade steel prices, as a basis for unilateral presumed the existence of dumping and dumping margin calculation is not right.2.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cases together, the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of double taxation.Statistics show that took place in 2008 involving the 9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in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5 the issue of anti-subsidy cases involving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cases have been closely together.International Iron and Steel of China's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to accept the challenge of government subsidies. January 8, the League of the United States research group released a report that a large number of government energy subsidies in China become the world's largest producer and exporter of steel. Reported that in 2007, the Chinese steel industry is about 15.7 billion U.S. dollars of subsidies since 2000, an increase of 3800%. In addition, the CBSA in the casing of our seamless final anti-dumping identified Tianjin Pipe Group Co., Ltd. China, such as the existence of six enterprises involved in the case of 2% ~ 7% subsidy acts.In the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of anti-dumping measures, the widespread dumping of international double taxation and subsidies. In today's world trade, anti-dumping anti-subsidy has become the main means of trade, therefore, for most countries to protect their own industry in violation of WTO provisions, the standard of double taxation. Such as: in the above-mentioned case, in Canada on a double standard there is the issue of double taxation, CBSA to determine China's Tianjin Pipe Group Co., Ltd. and other enterprises involved in the case of six-dumping rate of 37% ~ 45%; subsidy of 2% ~ 7 %, and other enterprises involved in the case of non-dumping margin was 91%; 38 percent subsidy. This should cause our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relevant enterprises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imely respond to the development of programs, organizations related enterprises to actively appeal and, when necessary, can be brought to WTO Dispute Settlement Body arbitration.3. Anti-dumping cases is a complicated one, both sides involved in the case of information asymmetry, and lasted for a long time, huge amounts of money involved, covering a wide range of individual enterprises is difficult to take countermeasures, the need for government services, trade associations, guidance, steel enterprises to take measures jointly.The existing framework of WTO, only governments, anti-dumping measures can be taken. Therefore, a country's trade or industry to pass the Government to initiate anti-dumping procedures. Usually a country's products if it finds that the existence of dumping practices, would be adopted by the Government to start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If the export product under investigation to investigate a member of a member of dissatisfaction with the actions taken to bring the matter before the WTO can be resolved at this time, exporters must pass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would be able to take such action. In addition, the United States, the EU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procedures usually last for one year to 15 months, lasted for a long time, and the anti-dumping often involves a number of industry enterprises, the amount of up to several hundred million dollars.Since 2008, China's steel industry experienced a number of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of which, the United States, European Union, Canada, represented by the western countries on China's steel exports a wide range of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launched to reduce the domestic steel exports to China has caused great economic losses. While in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he issue of anti-dumping made it clear that countries in their own way but still the anti-dumping as a trade war with one of the main instruments of trade protectionism as the rise in the world, iron and steel anti-dumping cases have become worse.钢铁行业是我国被反倾销调查最多的行业。五矿进出口商会统计,去年,我国涉及钢材的反倾销案件共15起,涉案金额19.5亿元,钢铁行业与彩电、服装、鞋业一样是反倾销调查的重点行业之一。此前,我国很多钢材产品存在着出口退税,部分国家认为中国钢材产品存在政府补贴,在国际市场上,我国钢材产品市场占有率高,出口价格低,对中国钢铁产品低价倾销的怀疑不绝于耳。2008年上半年,涉及我国钢铁业的反倾销调查再创新历史新高,其中已经新立案调查的有9起,加上已经做出终裁决定的7起,反倾销案件比去年一年的总数量还多,欧盟、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印尼等多个国家都发生了针对中国钢铁产品的反倾销事件。纵观钢铁业产品的多起反倾销案件,存在以下三个突出特点,下面重点以加拿大对中国无缝油气管反倾销为例简要剖析:1.反倾销案件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反倾销案件认定标准问题的关键是倾销事实和倾销幅度的认定,对于倾销事实的认定世贸组织规定是通过对比出口价格与正常价格来认定,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是倾销,“正常价格”是认定倾销事实是否存在的起决定性因素,但“正常价格”的认定因为统计口径不同,结果有很大差异。世贸组织规定,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由于以美国为首的部分西方国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倾销事实和倾销幅度的认定上,常需要第三方国出口价格,而以那个第三方国家来认定倾销事实,如何确定正常价格上也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如:加拿大边境贸易服务署(CBSA)于2008年2月7日对中国出口到加拿大的无缝石油套管反倾销、反补贴案最终裁决,判定中国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应诉企业倾销幅度为37%~45%;补贴为2%~7%,其他非应诉企业倾销幅度为91%;补贴为38%;中国钢管协会认为CBSA在没有第三国数据支持,引用2008年2月某一杂志刊载的K55、N80的价格计算正常价格,推算L80、P110等高钢级套管的价格,单方面以此为依据推定存在倾销和计算倾销幅度是不妥当的。2.反倾销案件与反补贴案件结合在一起,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统计显示,在2008年发生的9起涉及钢铁行业反倾销调查中,有5起涉及反补贴问题,反倾销案件已经和反补贴密切结合在一起。国际钢铁业存在对中国钢铁接受政府补贴的质疑。1月8日,美国制造联盟调查研究小组发布的一份报告称,大量的政府能源补贴使中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钢材生产和出口国。报告称,2007年,中国钢铁业补贴约为157亿美元,自2000年以来增长了3800%。此外,在CBSA在对我国无缝石油套管反倾销终裁中认定中国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应诉企业的存在2%~7%补贴行为。在反倾销措施具体实施过程中,国际上广泛存在倾销和补贴双重计算征税。当今世界贸易中,反倾销反补贴已经成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为保护本国产业多数国家违反WTO的规定,采取双重计算标准征税。如:在上述案件中,加拿大就存在着双重计算标准双重征税的问题,CBSA判定中国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应诉企业倾销幅度为37%~45%;补贴为2%~7%,其他非应诉企业倾销幅度为91%;补贴为38%。此举应引起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的高度重视,及时制定应对方案,组织相关企业积极上诉,必要时,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仲裁解决。3.反倾销案件程序复杂,涉案双方信息不对称,且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面广,单个企业很难采取对策,需要政府服务、行业协会指导、钢企联合采取措施。现行世贸组织框架中,只有政府,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通常一国要是认定它国产品存在倾销行为,会通过政府启动反倾销调查。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解决,此时,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才能采取这样的行动。此外,美国、欧盟的反倾销调查程序通常持续一年至15个月,持续时间长,且反倾销常涉及行业内多个企业,金额高达数亿元。2008年以来,我国钢铁业遭遇了多起反倾销调查,其中,美国、欧盟、加拿大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我国出口的多种钢材展开了反倾销调查,缩减了国内钢材的出口,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随着贸易保护主义在世界范围内的抬头,钢铁反倾销案有愈演愈烈之势。

  • 索引序列
  • 关于反倾销的论文开题报告
  • 论文反倾销法开题报告范本
  • 美对华反倾销问题的论文开题报告
  • 关于反倾销问题的论文题目
  • 美国对中国反倾销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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