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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易瑾超论文期刊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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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易瑾超论文期刊出版社

孔子教育思想论文【1】

摘 要:在东方的教育发展史上,孔子是不可不提及到的人物,他的教育思想至今对我们产生影响。

解读他的教育思想,对当今社会教育具有启发和教育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孔子 《论语》因材施教仁 教学思想 启示

孔子(约公元前551-前479年)是我国春秋末期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儒家学派的创始人。

孔子学说的核心是“仁”和“礼”,提倡“仁者爱人”、“克己复礼为仁”、“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强调忠孝和仁爱。

教学思想与教学方法是承认先天差异,但更强调“学而知之”,主张“有教无类”,重视因材施教,这些思想在《论语》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孔子的教育思想从多方位的分析和总结,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教育思想,了解他的思想,对于教育的发展意义重大。

一、教育对象:有教无类

据记载,孔子门生三千,而孔子生活的春秋时代,教育沿袭着“学在官府”的传统,教育被贵族子弟垄断,平民子弟是没有机会接受教育的。

之所以有这么多学生,是因为孔子首次提出“由教无类”认为世界上一切人都有享受教育的权利。

无论贫贱之人,还是富贵之人,都有接受的权利。

孔子说:“自行束�以上,吾未尝无诲焉”(《论语・述而》)。

“束修”是一条腊肉干,是当时贽见老师的礼物,只要有愿行束修之礼的,也就是愿意在孔子门下接受教育的,孔子是不会拒绝的。

这并非孔子受他的礼,而愿意教他学习,只是“束�”是当时人们都能承担的,任何人均可到他们下接受学习。

这是其中之一,另一个故事跟能说明孔子对待受教育者资格的要求。

有一个名为互乡的地方,此地之人不善,难与言。

互乡一童子求见孔子而孔子接受了,门人非常疑惑,孔子解释说:“与其进也,不与其退也。

唯何甚,人洁己以进,与其洁也,不保其往也”(《论语・述而》)这就是说,只要一个人肯进取,不管其曾经怎样,只要现在能洁身自爱,以求获得教育机会,我们就不可以剥夺他受教育的权利。

充分说明了有教无类的教学思想。

二、教育方法,内容和目标

1.教育方法

在孔子的教学思想中,“因材施教”和启发诱导是教育的基本方法。

因材施教,根据学习的人的志趣、能力等具体情况进行不同的教育。

孔子说:“柴也愚,参也鲁,师也辟,由也�。”(《论语子路》)这就体现了孔子对学生的了解。

子曰:“中人以上,可以语上也;中人以下,不可以语也。”(《雍也》第21章)意思是教学上要根据不同学生,不同的智力水平,教授难度不同的教学内容。

此举虽无“因材施教”四字,但在朱熹的《四书集注》中“夫子教人,各因其材”,充分说明孔子教人,因材施教。

子曰:“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论语・述而》)意指:一个人不到他倾全力去尝试了解事理,但却仍然想不透的程度,我是不会去启示他的。

不到他尽全力想要表达其内心的想法,却想不到合适言词的程度,我是不会去开导他的。

如果告诉他一个角落是这样的,他还不能推悟出其它三个角落也是一样的,那我就不会再多说什么了。

句中一“启”一“发”充分体现了孔子的启发式教学。

这个方法对当代教育具有启示的作用。

2.教育内容

孔子教育内容:“孔子教学继承了西周六艺教育传统,教学纲领是“博学于文,约之以礼”,基本科目是诗、书、礼、乐。

子以四教:“文、行、忠、信”(《论语・述而》)其中道德教育内容:仁与礼、孝悌、忠信。

子曰:“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 论语・八佾》)意指:人心若没有了仁,把礼来如何运用,人心若没有了仁,把乐来如何运用。说明仁礼在教学的重要。子曰:“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 论语・里仁》)意指侍奉父母,他们若有过失,要婉言劝告。

话说清楚了,却没有被接纳,仍然尊敬他们,不要违逆对抗,继续操劳而不怨恨。

这是孝悌充分体现。

子曰:“民无信不立”(《 论语・颜渊》)意指人没有信用就没有立足之地。

一个国家不能得到老百姓的信任就要垮掉,强调忠信在教育上重要性。

他向学生讲授“六经”(《诗》、《书》、《礼》、《乐》、《易》、《春秋》),孔子儒学思想中教学内容后又增加“六艺”,包括为礼、乐、射、御、书、数。

包含了道德修养、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和训练。

孔子教学不以书本为学习全部资料,而是在书本学习同时,在生活中也同时学习。

这样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打下基础。

3.教育目标

君子道者三:“仁者不忧,知者不惑,勇者不惧”(《论语・宪问》)意指一个真君子做到了内心的仁、知、勇,从而就少了忧、惑、惧。

这体现了孔子在教育人学习要达到的教育目标。

而在培养目标上,孔子注重“举贤才”为国家培养人才也是孔子教育的目标。

“学而优则仕”(《论语・子张》)与孔子的举贤才是一致的,从这句话中就体现了孔子为国家培养人才的目标。

孔子告诫学生“不患无位,患所以立”(《论语・里仁》),孔子推荐学生担当政治事务,在举荐人才时有原则,首先,学习不优异,不可做官:其次,要在国家政治开明时才可做官,否则宁可隐退。

所以在孔子教育思想中只有做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和“修己以安百姓”(《论语・宪问》),才达到了教育的目的。

孔子教育思想对历史的贡献,提出“有教无类”的教育方针,扩展了教育对象;“因材施教”和启发式的教学方法,提升教学效果;;重视文化的传承,对教材进行建设,为后世儒家奠定了进经籍教育体系的基础;更提出了“终身学习”的思想,“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通过他自己证明了这一说法,对教育的启示:在教学中,教师不放弃每一位学生,了解每一学生的心理特点和学习思想,从而选择适合学生方法进行教学,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做到“活到老、学到老”,终身学习。

从而孔子的教育思想对于社会和个体的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教育的发展做出的贡献更是不可磨灭的。

参考文献:

[1] 朱熹(宋).《论语集注》[M].济南:齐鲁书社,1992

[2] 刘嘉铭.《教育公共基础笔试》[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11论文期刊:

[3] 曲红艳.《孔子教育思想浅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8年21期

孔子教育思想研究【2】

[摘要]孔子作为我国古代一位伟大的教育家,在长期的教育实践中,积累了十分丰富的教学经验,创造了卓有成效的教学方法,总结倡导了许多宝贵的教育主张和原则,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教育思想体系。

他的这些教育经验和原则,是中国传统教育思想的宝贵遗产,至今仍对我们的教育实践有着行之有效的指导意义。

我针对孔子著名的“有教无类”、 “乐学”、 “因材施教”以及一些比较具有参考价值的教育思想进行浅析。

[关键词]孔子“有教无类”“乐学”“因材施教”“变通”

正文:

孔子(前551-前479),名丘,字仲尼,鲁国人。

中国春秋末期伟大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儒家学派的创始人。

孔子认为治理国家最根本的要靠教育,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如果只靠政令、刑律去治理国家,百姓只能被动地去遵纪守法,而不能够有廉耻之心,不懂得为什么要自觉地去遵纪守法,是不能够达到治理国家的目的的。

如果用教育的'方法去教育人民,使人民能够用礼法去约束自己,懂得言行的规范,就能够自觉地遵纪守法,那么国家就能够得到治理,孔子认为政令、刑律都不如教育更加有效,因而孔子一生开私塾,广收弟子三千,有才能者就有七十二人,因而孔子形成了自己的独特的教育思想,孔子的教育思想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重视学生的发展和老师的发展,他的教育思想给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我在这里仅仅就其中有代表性的几点进行分析。

孔子主张:“有教无类”意思是说无论什么人都可以受教育。

又说:“自行束脩以上,吾未尝无诲焉”意思是说只要给我一些薄礼,我从来没有不教的。

这在当时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不仅仅是王孙贵族,普通人的子女也可以接受教育,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孔子认为“我非生而知之者,好古,敏以求之者”。

他认为人的素质都是一样的,只因为环境与教育的不同,才使人有了差别,尽管当时孔子已被人尊为圣人,但他始终强调自己不是生而知之的人,是学而后知的。

由此可见,他认为任何人只要受到教育都可以成为圣人,他强调学而后知,不仅是谦虚,也是他的信念。

孔子提出“有教无类”的主张后身体力行,在教学实践中贯彻了他的主张,在他的弟子中就有各式各样的人,既有贵族,也有被称为鄙人的下层人士,也有像颜渊那样的贫穷的人。

孔子教导学生要注重提高道德素质,也提倡老师要讲究职业道德。

从以上可以看出,孔子把德育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点。

如果我们的教育管理者,只懂搞教育,而不懂道德要求,那么其后果是难以想象的。

一个有很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的科学家,却助纣为虐,为战争贩子研制杀人武器;一个掌握有高超印刷技术的科研人员却研究和大量印刷假币,严重干扰和威胁国家经济,这样的人于百姓、于国家、于社会有何益呢?值得欣慰的是,现在有许多有识之士已开始认识到素质教育的重点是道德教育。

在学习态度方面,孔子推崇的是使学生“乐学”。

《论语》的第一句就说:“学而时习之,不亦说(悦)乎?”可见孔子非常重视要使学生愿意学习和乐意学习,他从自己长期的教育实践中认识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也就是说,只有把学习当作乐趣,迷上了学习,才能取得最好的学习成效。他说自己“其为人也,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云尔。”他还对别人说:“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不如丘之好学也”。

从这些议论可以看出孔子本人就是非常乐于学习的人,正因为把学习当作乐趣,才能学得进,学得好,成为博学多识的人,所以孔子认为要想使学生学好,首先要让学生“乐学”。

为了使不同的学生都能学有所得,学有所长,他根据每个人的不同特点,在教学中 "因材施教"。

论语中有这样一个故事:子路与冉有向孔子请教同一个问题,听说了一件事,要不要马上去做?孔子对子路说:“有父兄在,不可以如此。”对冉有却说:“可以去做。”孔子的另一个学生公西华对此发生疑问,孔子解释说:“冉有退缩,故鼓励其进取;子路则勇于进取,故使之知有所退缩。”(见《论语·先进》)这个故事就是比较典型的因材施教的例子。

如上面所说,孔子的学生之所以各有所长,也正是他因材施教的结果。

孔子能熟练运用启发式教学,“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不到学生想弄明白而不能弄明白的时候,不去点拨;不到他想说而又说不清楚时,不去启发。

从而极大地调动学生的求知欲望。

孔子的教育方法灵活多变,有诸多辉煌创造:如循循善诱,因材施教,学思结合,知行统一,温故知新、循序渐进,叩其两端,举一反三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千古流传,至今仍在教学中发挥作用。

除了以上关于教学思想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贡献以外,孔子还难能可贵地提出了“终身学习”的思想,并且身体力行。

他现身说法地说:“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在孔子看来,学习是一辈子的事,没有年龄阶段的限制。

这种学而不厌的精神,不仅成为千百年来鼓舞中国广大知识分子“活到老、学到老”的光辉榜样,而且在当代被进一步发展成为信息时代最有价值、最富于创造性的教育理念——终身教育思想。

根据新课改的要求,为了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从而进一步培养其创新、创造能力,教师要针对学生的不同情况开展启发式教学,要求学生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目前我们还有相当部分教师还没有改变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方式,这种状况必须下大力气扭转。

哲学告诉我们:变,才是事物的发展规律,不变就不能发展,发展才是硬道理。

参考文献:

[1]《论语》

[2]《论语名言解析》

[3]讨论法在语文教学中的运用 《广西教育》

[4]语文课程改革应当反思的几个问题 《语文建设》

当代教师教育论文适合发什么期刊?具体的还要看你是什么科目,下面你可以参考这些期刊教育论文发表常见期刊《英语画刊》 杭州出版社 省级 独家代理,可以不需要摘要参考文献《小学生》(教学实践版) 共青团山西省委 省级 独家代理《中学数学》 湖北教育厅 省级 教育核心,高中上半月,初中下半月,人大复印资料转载多教育艺术 国家教育部 国家级 G4 《高中数理化》 国家教育部 国家级 教育核心,G4刊《语文教学与研究》综合天地 国家教育部 国家级 中文核心,教学版要求文章质量,G4刊《中学生英语》 国家教育部 国家级 需要摘要与参考文献《中学地理教学参考》下国家教育部 国家级 封面有核心字样,G4刊 《中学化学教学参考》下国家教育部 国家级 封面有核心字样,G4刊 《中学数学教学参考》下国家教育部 国家级 封面有核心字样,G4刊 《中学历史教学参考》下国家教育部 国家级 封面有核心字样,G4刊 《中学物理教学参考》下国家教育部 国家级 封面有工作企鹅993383282 或1366273999核心字样,G4刊 《中学生物教学》下半月国家教育部 国家级 上旬刊为北大核心期刊,G4刊 《华夏教师》共青团中央 国家级 审核时间有时候在1月,G4刊《语文世界》教师之窗 中国语文报刊协会 国家级 江苏教育学会协办《写作》(上旬刊) 国家教育部 国家级 写作类核心期刊, 江苏教育学会协办《语文教学通讯》学术刊 山西师范大学 省级 中文核心,G4刊《小学教学参考》 广西教育学院 省级 中文核心,有语文版\数学版\综合版,G4刊《小学教学研究》理论版 江西教育出版社 省级 中文核心, 审核时间有时候在1月,G4刊《实验教学与仪器》 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中心 国家级 人大复印资料收录,小学信息技术收稿多,G4刊

在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由于其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成功,促使其形成了相应的比较完善的教育体系。世界各国又都非常重视教师职业道德的研究与建设,形成各有特点又反映教师职业共性的教师职业伦理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世界一些典型国家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的综合比较、研究分析,总结、归纳各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的特殊规律和普遍规律,把握其发展趋势,并从中借鉴国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的成功经验与做法,对推动我国的师德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国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概况 为保证教师职业道德的顺利实现,世界各国建立一系列的相关措施、机制,并逐渐发展为系统化的职业道德规范,以保证教师在职业道德习惯养成上和社会对教师道德行为评价上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保证教师在实施学校道德教育中主体地位的充分发挥,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建立教师职业伦理规范具有世界性 在这方面,较有代表性的当首推美国。早在1896年,美国乔治亚州教师协会就颁布教师专业伦理规范,随后,各州相继仿效。1929年,美国通过了“教学专业伦理规范”,1941年和1952年进行了两次修订。1968年美国国家教育协会(NEA)正式制定了《教育专业伦理规范》(也称NEA准则),1986年,全美教育协会对《教育专业伦理规范》又作出了全面修订,并沿用至今。新的准则进一步强调了教师在教育职业活动中恪守职业伦理准则的重要性,强调了教书育人是教师的道德责任,这个规范不仅成为美国教育界最有影响的执教行为规范,而且也成为其他国家制定师德准则的范例。此外,美国教育界先后确定了美国人事和指导协会的《伦理规范》、美国心理学会的《心理学家伦理规范》、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的《美国教授职业伦理声明》等这些教育伦理规范,涉及内容广泛,在实践中针对性较强。 法国对教师在学校道德教育中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国民教育部1997年的教学大纲指出,公民道德教育要求教师具有一种超过严格职业界限的高度义务感。在法国,道德教育已成为每个教师经常性的义不容辞的工作。 德国对教师讲授道德课程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在课堂上,教师进行道德教育不能是生硬的、矫揉造作的,教师不应该被学生理解为道德思想和行为的布道者,应把道德教育变成与学生们一起探讨、分析和评价道德问题的过程。 在日本的历史上,师德规范建设也同样得到了重视。日本近代学校创立之后,就大力创办师范学校,着眼于培养教师,并主张“师魂通士魂”,即要求教师应有武士风度。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之后,宣告了军国主义天皇制国体结束,广大教师从政府发动侵略战争的反思中觉醒,力图追求民主主义的“现代教师形象”,1947年日本教职员组织成立,通过了以提高教职员地位与建设民主主义教育文化为目标的《宣言》。1952年日本教师联合大会通过《伦理纲领》,作为正式的师德规范颁布,至今仍然被广泛运用。从1959年起,把“道德教育研究”列为师资培训课程的必修课目。日本各地区的假欧元科学所、道德研究中心负责培训教师,研究讨论当今社会普遍关心的道德问题,以提高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能力。 国际教师团体协商委员会于1954年8月在莫斯科举行第19次会议,到会的有中、法、德、英、苏、意等国家的教师代表,会上通过了《国际教师团体协商委员会教师宪章》,《宪章》中提出的各国应遵循的师德规范包括:(1)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思想自由,并鼓励他们发展独立的判断力;(2)教师要致力于培养作为未来成人及公民的道德意识,并以民主、和平与民族友谊的精神教育儿童;(3)教师不能因性别、种族、肤色及个人信仰和见解的不同,将个人信仰和见解强加于儿童;(4)教师要在符合学生自尊心的范围内实施仁慈的纪律,不得采用强制和暴力。 建立教师职业伦理规范是一个世界性的普遍做法,这点我们还可以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师团体协商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则得到印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为处理国际教育、科学、文化问题的权威机构,尽管没有专门就师德问题发表文件,但在有关教师作用、地位以及其他文件中,都有很多地方涉及教师道德问题的论述。例如,具有重大影响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1966年10月通过)就提出了师德理想及师德的原则与要求。 上述例子足以说明,各国和国际组织都非常重视教师道德规范的制定,以保证教师职业的崇高的道德定位和对教师本人的道德行为的基本约束。 2.划分便于实施的师德规范结构层次 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师德规范既要有理想性,又要有现实性,因此,西方国家比较注重区分师德规范的不同层次,以对教师整体与个体提出不同层次的职业道德要求。这里,我们以美国师德规范为例,即可以斑窥豹。有研究表明,美国的师德规范主要分为师德理想、师德原则、师德规则三个层面的内容。 首先是师德理想,这是对教师专业行为的最高要求。这种师德理想体现了教师应该努力的方向,即教师要“相信每一个人的价值和尊严,追求真理,力争卓越,培养民主信念”。就师德理想规定而言,不仅美国重视这个层次的要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师德理想也体现了这个方面的要求。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师德理想是应该以人类个性的全面发展,以集体精神的、道德的、社会的、文化的和经济的进步,以及对人权和基本自由极大尊重的谆谆告诫为目标;将最主要的注意力集中于教育对于和平以及对于各民族、种族或宗族集团间的了解、宽容和友谊所做的贡献上。 其次是师德原则,也即教师职业伦理准则和中级要求。师德原则受师德理想的制约,是指导教师的行为准则,它主要包括“奉献学生”和“献身职业”两个方面。在奉献学生上,要关心和热爱自己的教育对象,要力争帮助每个学生实现自身的潜能,使他们成为有价值的社会成员。这是教师职业道德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在献身职业上,要求教师树立教育事业的崇高理想,履行职业责任,尽力提升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 再次是师德规则,它属于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或者是教师个人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这也是师德规范的核心部分,规定得更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直接影响与限定教师在课堂内外的表现和教学行为。它包括,第一,教师对待学生要做到:不得无故压制学生求学中的独立活动;不得无故组织学生接触各种不同的观点;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与学生有关的材料;必须做出合理的努力以保护学生不受对于学习或者健康和安全有害的环境影响;不得有意为难学生或贬低学生;不得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原有国籍、婚姻状况、政治或宗教信念、家庭、社会或文化背景或者性别取向,不公正地排斥任何一个学生参加任何课程,剥夺任何一个学生的任何利益,给予任何一个学生以任何有利的条件;不得利用与学生的专业关系牟取私利;如果不是出于令人信服的专业目的,或者出于法律的要求,不得泄漏专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学生的信息。这方面,美国的教师行为守则更为严格和细致。比如优秀教师必须做到,记住学生姓名、对学生不持偏见、锻炼处事能力充满信心、热爱学生、富于幽默感、认真备课、合理布置作业、善于研究如何根据学生需要和水平进行课堂教学、衣着整洁等等。第二,教师在对待自己所从事的专业上要做到:不得在申请某一专业职位时故意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与能力和资格有关的重要事实;不得出具不符事实的专业资格证明等等。 在1986年美国新修订的《教育职业伦理准则》中指出:“教育工作者相信每一个人的价值和尊严,认识到追求真理、栽培人才、养育民主精神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性。这些目标的基础是保护学习和教学自由,保证对所有人教育机会平等。教育工作者有责任坚持最高的道德准则。教育工作者意识到在教学过程中坚持固有责任的重要性。获得同事、学生、家长和社区成员尊重和信任的愿望,为他们达到如何保持最高道德品质提供了源动力。”这充分体现了师德理想和师德规则的有机结合。 上述划分一方面说明,师德规范不是空洞的师德理想,而是具体的行为规则,它可以直接制约教师个人的从教行为与教师群体的道德修养;另一方面则体现出师德规范的不同结构将发挥不同的功能:理想发挥激励功能,原则发挥指导功能,规则发挥约束功能。 3.把师生关系作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核心内容 国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丰富的实际内容,但从具体规定看,尤其强调师生关系这个维度,这是国外教师职业伦理的核心原则。国外学者认为,教育和教养是在人与人之间进行的,在学校教育中又主要是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展开的。师生之间的教育关系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天然的教养关系是完全不同的,师生关系是学校人际关系中最基本的和最独特的关系,良好、融洽的师生关系可以使学生的个性和人格得到健康、充分的发展,是一种无形的潜在的教育因素,直接制约着学生接受教育的程度,影响着教育过程乃至决定着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因此,教师必须关心和热爱自己的教育对象学生,这是教师职业要求的一个根本原则。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与理解,世界各国普遍重视教师与学生关系的处理,强调教师要以民主平等的方式对待学生。 二、 国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设给我们的启示 从国外对教师道德规范的研究和要求,可以看出,师德建设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构建一个什么样的师德规范体系,并使这种体系得到全社会的认可。结合我国的国情,吸取以前的教训,我们应该从现实基础上去构建并细化师德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学校师德建设有章可循。 1.教师职业道德应建立在现实生活的基础上 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应从“理想”回归“现实”,从“高尚”走向“朴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在教育职业活动中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判断教师教育行为是非善恶的具体标准。高尚的师德固然需要崇高的理想来引导,但仅有“理想”是不够的。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只有道德理想的制约,而没有可遵循的具体规则的约束,往往只能约束少数人,其效果也是大打折扣的,这一点早已被社会发展的事实所证明。因此,不能因为教师职业的特殊重要和高尚而无视教师作为一个“人”的基本需求,过高的道德期待往往适得其反。所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应现实一些,建立在“现实”生活的基础上,使教师首先从一个人、一个公民、一个公职人员的角色上去履行自己的职责,尽自己的道德义务。此外,还应借鉴移植国外重视“朴素”道德的做法,要求教师遵守那些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所必需的最起码的最简单的教育劳动行为准则,如坚持公道、保护学生隐私、不把学生作为“获利”的工具等等。如果我们的师德规范能从“高尚”回归“朴素”,更加符合人性,更加符合生活发展的实际,那么教师就更容易践行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行为就具有更强的感染力。 2.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细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我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定的依据是基于对教师职业的崇高性的认识而作出的对教师的人格期待。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教师在人们心目中往往被定格为理想的“道德的化身”,由此对教师提出了“学为人师,行为世范”这种相当高的职业道德要求及自身人格修养要求。其实,这种要求是一种理想的期待,缺乏坚定的法律基础和社会现实生活基础。在西方国家,师德规范的提出是基于社会法律准绳的,各种行为规则都定位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它首先是对公民的义务要求,在充分考虑教师工作的职业特点的基础上,遵循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来制定。例如,规范中的各种人际关系——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家长、教师与同事等关系的处理准则,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派生出来的。这样,教师自身对职业道德要求的理解和践行都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即作为一个公民或公职人员应具备的基本道德品质和职业修养。因此,我们应当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来规定,来细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使教师充分认识到,如果他违背了职业道德规范,不仅涉及道德问题,而且涉及法律问题,进而养成在法律的意义上强化自己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的习惯。 参考文献 [1] 武汉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系组编.比较德育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2] 约翰·范德格拉夫等.学术权利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0. [3] 张桂春,国外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经验及启示.教育科学,2001(1). [4] 何仲山.美国高校教师的选拔和培养.新视野,2000(6). (责任编辑付一静) 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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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是由中国国家教育部主管、武汉大学主办、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的人文科学类综合性学术期刊,由1930年创刊的《国立武汉大学文哲季刊》发展而来,已有近80年的发展历史。今天的《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为双月刊,逢单月6日出版,128页,大16开本,向国内外公开发行。解放后,著名历史学家唐长孺教授、吴于廑教授,著名哲学家、前武汉大学校长陶德麟教授先后任《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主编。现任主编是著名经济学家顾海良教授,常务副主编是政治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叶娟丽教授。本刊宗旨在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繁荣学术事业,开展学术争鸣,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本刊结合武汉大学的文科科研优势,主要开设有哲学、中外语言文学、历史学、新闻传播学等固定栏目,刊发的文章强调学术创见和理论深度,要求关涉学科前沿问题、热点问题,关注国家、教育部重大或重点课题研究成果,力求代表本学科的最高学术水平。《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的整体学术质量始终处在中国高校文科学报的前列,现为中国社会科学综合类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SSCI)的来源期刊和美国剑桥科学文摘《社会学》文摘的索引源刊物。2010年,再次入选“湖北十大名刊”;2002年、2006年,连续被评为“全国双十佳社科学报”、“全国三十佳社科学报”;2005年,获第三届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奖,其专栏“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入选“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栏”; 2006年,入选“教育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工程”;2009年,获首届湖北出版政府奖期刊奖。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收录获奖情况全国双十佳社科学报(首届)全国社科综合类核心期刊湖北省社科优秀期刊 一、作者必须在文中提供的规范数据项首页内容包括:标题、基金项目的类别和编号、摘要、关键词和正文;不要出现作者的任何个人信息(见样本)。尾页内容包括:中文标题、作者署名、作者简介(包括学校、院或系、职称、博士学位、邮编)、英文部分(包括标题、署名、通讯地址、摘要、关键词)以及具体联络方式(见样本)。 关于论文字数 每篇论文必须7500字以上,每版面1500字,即每篇论文至少5面以上;摘要200字以内,切忌写成内容简介;关键词3-5个。 关于电子文本 来稿要求一律用方正或Word排版,提供文稿的同时提供文章的电子文本。 关于数字用法 1、必须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况:公历年、月、日、时;中国民国纪年;日本年号纪年;记数与计量等。2、必须用汉文数字的情况:夏历;中国清代以前历史纪年;惯用语;邻近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如:20世纪五六十年代。 关于注释和参考文献的规范(见样本) 1、注释主要用于对文章篇名、文内某一特定内容等作必要的解释或说明。注释统一放于正文末、参考文献之前。序号用带圆圈的阿拉伯数字表示,标于注释内容的右上方。2、参考文献的序号按在正文中出现的顺序排列,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标于引文后面的右上方;参考文献的起止页码用圆括号的形式列于正文中参考文献序号之后;相同的参考文献在正文中使用同一序号。3、参考文献按序号集中列于正文后的注释之后(如果有注释的话),序号左顶格。4、参阅某一文献而在正文中没有引用具体文字资料的文献,按序号集中列于前述被具体参引的文献之后。5、关于参考文献的标注规范,共分为几大类:(1)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如果存在不同版本,注意一定要用最新版本,且引号内的原话不得有误,如样本的参考文献[1]~[5];(2)中文报纸:须在文中标明文章具体来自报纸的第几版,如样本中的参考文献[6];(3)中文著作、中文期刊及外文著作的中译本:如样本中的参考文献[7]~[10];(4)中文古文献:如样本中的参考文献[11]~[17];(5)外文著作、外文期刊及外文报纸:如样本中的参考文献[18]~[21];(6)中文博(硕)士学位论文:如样本中的参考文献[22];(7)外文博(硕)士学位论文:如样本中的参考文献[23];(8)中文档案:如样本中的参考文献[24];(9)外文档案:如样本中的参考文献[25];(10)国际学术会议论文:如样本中的参考文献[26];(11)网络文献:如样本中的参考文献[27]。

武汉理工大学期刊社

是学报类中文核心(北大版)

有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做1.点击武汉理工大学网站,进入教辅单位,点期刊社,点学报。

去学校网站看看,或者到图书馆查阅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上面有详细的投稿地址等等信息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一共有5个版本 其中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版是中文核心 其他的不是 你可以到中国知网上去查询 只要是中文核心期刊 知网上都有备注

武汉理工大学英文版期刊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材料科学版》(英文)是SCI、EI收录期刊。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是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SSCI)核心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交通科学与工程版)08年以前被EI收录,现在EI不收录了。目前不是中文核心期刊。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是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但不是中文核心期刊。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是中文核心期刊。共有5个相关刊物,中文核心期刊2008版中只能查到《武汉理工大学学报》和《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是核心期刊。但最好的期刊是《武汉理工大学学报-材料科学版》(英文)。因为被SCI和EI双收录。

英文版EI还真是不多,但是很多国内期刊的英文版都是SCI和EI双重索引的。《金属学报》中英文均为SCI、EI双重索引《稀有金属》中文EI索引《中国有色金属学报》中文EI索引,英文SCI、EI双重索引《稀有金属材料与工程》中英文均为SCI、EI双重索引还有一些相关的供参考《无机材料学报》中文版SCI、EI双重索引《复合材料学报》中文版EI索引《材料科学技术》英文版SCI索引还有一些理工类大学的学报英文版也是EI的刊源,比如《武汉理工大学学报》(英文版)、《北京科技大学学报》(英文版)。

是学报类中文核心(北大版)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是学报类中文核心(北大版)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材料科学版》(英文)是SCI、EI收录期刊。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是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SSCI)核心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交通科学与工程版)08年以前被EI收录,现在EI不收录了。目前不是中文核心期刊。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是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但不是中文核心期刊。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是中文核心期刊。共有5个相关刊物,中文核心期刊2008版中只能查到《武汉理工大学学报》和《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是核心期刊。但最好的期刊是《武汉理工大学学报-材料科学版》(英文)。因为被SCI和EI双收录。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一共有5个版本 其中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版是中文核心 其他的不是 你可以到中国知网上去查询 只要是中文核心期刊 知网上都有备注

1.《强制执行竞合刍议》,载《安徽法学》1995年第3期。2.《论协议管辖及我国立法之完善》,载《学术界》1996第1期。3.《试析起诉的消极条件》,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5期。4.《试论仲裁协议若干法律问题》,载《律师世界》1996年第5期。5.《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及其发展》,载《社科信息》1996年第7期。6.《“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作为民事再审事由之我见》,载《江西法学》1997年第1期。7.《诉讼成本控制论》,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1期。8.赵钢、占善刚:《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应有的诉讼观念》,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9.《代位执行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1期。10.《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判行为约束软化的若干表现及其矫正》,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8年第2期。11.《论代位财产保全》,载《律师世界》1998年第4期。12.《也论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查证之关系》,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13.《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不应轻易否定》,载《律师世界》1998年第9期。14.《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新论》,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2期。15.《美国民事没收法与正当程序的冲突与衡平》,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16.《试论民事诉讼特别地域管辖之立法缺失及其完善》,载《法学》1999年第8期。17.《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关系探析——从法院裁判之生成角度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5期。18.《关于二审程度中反诉问题的一点思考》,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6期。19.《完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之构想》,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20.《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初步检讨》,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21.《略论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恒定原则》,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22.《略论专属地域管辖适用之特质》,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23.《关于撤诉的几个问题》,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24.《再论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及其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之修订为背景》,载《诉讼法论丛》2004年版。25.《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之应有范围及其适用》,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26.《略论民事强执行中不动产查封之方法》,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27.占善刚:《当事人陈述探微》,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28.占善刚、刘显鹏:《论不服仲裁裁决应有之救济途径及其适用》,载《仲裁研究》2006年第1期。29.占善刚:《略论诉之追加》,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3期。30.占善刚:《关于民事诉讼期间的几个问题》,载《珞珈法学论坛》(第5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31.占善刚、熊洋:《关于二审程序中诉之追加问题的思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32.占善刚、刘丹:《试论行政诉讼中之自认》,载《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33.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之自由证明》,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4期。34.占善刚、阮志勇:《漏判及其救济刍议》,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35.占善刚:《证明妨碍之比较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6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36.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之文书提出义务》,载《求索》2008年第3期。37.占善刚:《第三人之文书提出义务初探》,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38.占善刚:《证据协力义务之比较法分析》,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39.占善刚:《当事人讯问之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40.占善刚:《我国民事判决脱漏应然救济途径之探究》,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41.占善刚、朱建敏:《证据保全若干问题探析》,载《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5期。42.占善刚:《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之应有范围及其适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0期。43.占善刚、熊洋:《论第三人之文书提出义务及对我国立法的借鉴》,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44.赵钢、占善刚:《浅议10年司法改革之得失》,载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45.占善刚:《证据法定与法定证据——兼对我国<民诉法>第63条之检讨》,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46.占善刚:《主张的具体化化研究》,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47.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主义的例外》,载《法学评论》20010年第3期。48.占善刚:《证明妨害论——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49.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抗辩论析》,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50.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费用请求权简论》,载《求索》2010年第6期。51. 占善刚、王登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正当性基础与制度构建》,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52.占善刚:《对我国民事申请执行期间制度的初步检讨——以《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修改为对象的分析》,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53.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不变期间探微》,载《学习与实践》2012年第1期。54.占善刚:《民事诉讼“期间”的法律规制思考》,载《理论探索》2012年第4期。55.占善刚:《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研究——德国、日本的判例、学说之考察及其启示》,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2期。56.占善刚:《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定性分析》,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57.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共通原则研究》,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5期。58.占善刚、王登辉:《案外人申请再审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1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59.占善刚:《附理由的否认及其义务化研究》,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60.占善刚:《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勘验及我国立法完善》,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61.谢绍静、占善刚:《比例原则视角下我国民事诉讼罚款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增加罚款数额为切入》,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3年第3期。62.占善刚、刘丹:《民事诉讼保全的类型化分析》,载《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63.占善刚、刘丹:《民事诉讼中的勘验协力义务论析》,载《证据科学》2013年第5期。64.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罚款之检讨》,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6期。65.占善刚:《论民事证据调查的应有法律规则——以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为视角》,载《学习与实践》2014年第2期。66.占善刚、刘芳:《论舍弃上诉权》,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67.占善刚:《论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之应有后果——〈民事诉讼法〉第78条评析》,载《法学家》2014年第2期。68.占善刚:《德国、日本民事诉讼中不知的陈述规制之比较及其启示》,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69.占善刚:《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性质及其给付路径》,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70.占善刚、刘丹:《论我国行政诉讼中自认制度的构建》,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71.占善刚、刘芳:《程序违法与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检讨》,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72、占善刚、宋庭辉:《论民诉法“涉外诉讼程序”一编的废除》,载《天津法学》2015年第2期。 73、占善刚:《当事人申请证据调查的法律规制问题》,载《理论探索》2015年第4期。 74、占善刚、杨瑜娴:《论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性质及制度矫正》,载《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75、占善刚:《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定性分析》,载《法学》2015年第8期。 76、占善刚、严然:《“省统管”背景下地方人大监督同级司法机关问题研究》,载《学习与实践》2015年第10期。 77、占善刚:《证据保全程序参照适用保全程序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三款检讨》,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 78、占善刚:《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理由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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