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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监察制度与案例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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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监察制度与案例研究论文

明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国古代的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准司法”性质的国家监督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和法制(当然,这里是指封建法制)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在古代,司法从属于行政,因此,在古代,司法和行政是同义词)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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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中国的政治制度系统中,要有效执行政治权力,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或享有较高的政治权力来监督政治权力的执行者,为了保证监察机关工作的有效性,赋予监察官员位高权重的监察地位,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又一显著特点。这样一个特点使古代监察处于极为有利的位置,使监察的运作可以不必依附于行政,有效发挥了对于行政的监察。

明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袭而来,到明代逐步完善。

明代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历代治理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对于官吏的监督与纠察、强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从而使明代的监察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和进步。具体说,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御史制度上的创新。

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下亦效元制设殿中司和察院,成为国家三大府中尤为重要的一个部门和体系。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销御使台,正式创设督察院,两年后又对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从而完成了台、察合一的制度创新。

建文帝明世祖等后继者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总揽全国监察事务。它是正二品衙门,其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主官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1111都御史各两人(正五品),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他们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权力甚大,无所不监。

因此在人选和任用上,明朝极其慎重,要求也非常严格。督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这强化了中央对百官的监察权力,旨在使各衙门不能独断、加强皇权,促成了明王朝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之制度的建立。

其二,言谏制度上的发展。

1367年,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给事中初设,至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渐定型,这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假如说,督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那么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二者不相统属,可互相弹劾。每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职责是“常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一对它们的监察作为主要职责,对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六科给事中的威权与御史相近,但其专门化的业务监察,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然,明朝对其人选也是要求很严格的,按规定,一般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同时明朝也很关注给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都要由皇帝来定度。可见,明朝大量设置台谏官,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皇权以防止权臣跋扈,另一方面则为了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以便于对内外百官行使皇帝的权力。

其三,地方监察制度的完善。

明代地方行政层级工分三级,监察机构也与此相对应。朱元璋称帝前就在全国13个行政区内分设按察司,并在其下设41个按察分四。按察司为地方最高监察机构,相对于都监察院又称“外台”,虽隶属于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权。洪武二十四年敕“懿文太子巡抚陕西”,始创巡抚之制。宣宗时期派遣巡抚“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已成定制。这些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若兼领其他专项事务,则称总督提督等。到明中期前后,因某种需要,这些特殊的官名已发展为固定官职,如宪宗五年(1469年)始设两广总督;宣宗宣德年间在关中、江南等地专摄巡抚,都成定制。这样,总督巡抚监察专项事务的制度得以完善。主要由按察司督抚及监察御史出巡地方(巡按御史)等互不统属但相辅相成,形成纵横交错、组织严密的地方监察体系。

其四,法律制度上的贡献。

从朱元璋开始,明朝历代统治者制定并完善了监察法规,为一部正式的监察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础。公元1439年正式颁布了《宪纲条例》,对监督官的地位、职权、选用、监督对象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作了详细的规定,成为明代有深远影响的监察法规,并为弘治时《大明会典》的出台打下了坚定的基础。“重典吏下”、“明刑弼教”的法律制度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上是明朝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加上“考满、考察相辅而行”的考核制度,厂卫秘密监察的特务制度等,共同构成了明暗结合的监察网。这样,督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六科各司其职,又互相纠察,再加上监察法规的辅佐,使明朝的监察制度十分严密。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

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 (一)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 (二)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书省。 (四)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五)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六)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这时期,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 二、中国古代谏议制度 谏议史可分为两大阶段:自汉至宋为建立和发展阶段,元朝为搁置阶段,至明清则败坏变质。不过,由于谏议制度本身的复杂性,根难将其演变过程说得一清二楚。以谏为职的官员称作谏官,又形象地被称作言官,但言官亦指监察官员。监察官员统属都察院,而谏官从未归属于一个统一的机构。进谏的职责通常由谏议大夫和给事中共同承担;按字面理解,给事中的意思是负责宫廷事务,但实际上给事中也负有进谏使命。谏议包括奏议和封驳。上文已经谈及的奏议是指向皇帝提出批评性的意见,通常取书面形式,如果上奏的谏官是政府议事机构的成员,也可采取口头形式。封驳是指月一种程序:当谏官认为敕令或其它包含有皇帝旨意的文件不妥时,加封后退回,以示异议。 (一)秦汉时期,谏官初为加官,皇帝将谏议之职委于领有侍中、常侍、散骑常侍等职衔的私人顾问,此类谏官在秦代多为武将。汉代任源官者身份各异,汉武帝(公元前141一公元前87年)曾任命并无官职的孔安国为谏议大夫。谏官数量由皇帝任意确定,多时可达数十名。东汉时,谏官成为定官。 (二)六朝时期,中央机构进一步改善,逐渐分为三大部分:尚书省负执行之责,中书省(又称内书省)和门下省负指示之责。中书省代皇帝草拟敕令,门下省联络中书省和尚书省,即沟通指示机构与执行机构,它一方面将皇帝的旨意传达给执行机构,另一方面将执行机构呈递的奏折等文件转呈皇帝。进谏的使命由门下省承担。此时,封驳已渐成定规,给事中既可驳回官员向皇帝呈递的奏折,亦可将皇帝的命令退回中书省。 (三)唐承前制,并大大加以改进。唐太宗(公元626—649年)极为重视谏议制度,此时的进谏使命由门下省和中书省共担。门下省设给事中四名及辅员若于,并设左谏议大夫四名,左散骑常侍四名。中书省则设右谏议大夫四名,右散骑常侍四名。唐代还创设了补阙和拾遗两个官职,分置左右,左隶门下省,右隶中书省。补阐和拾遗均为谏官,负责看管供其他谏官呈递奏折所用的四只匣子。 (四)宋朝诸帝对谏议制度继续给以重视,宋真宗(公元997—1022年)下令修编的大型类书《册府元龟》收入了从古到五代的379件著名的谏书。宋朝对唐朝的中央机构作了改造,以中书省主民事,枢密院主军事,两者共为中央政府的主要机构,置于禁中;门下省则作为政府的办事机构置于宫外。门下省从此由指示机构变为执行机构。谏官集于新设的谏院,谏院下设鼓院,负责管理承袭唐代传统的谏书匣。此外尚有一个检院,负责审阅谏书。谏院的职责不限于监督皇帝的文书,亦可对各级官员的文书进行监督,尤其可对宰相的政务活动进行监督,因为宰相是为皇帝出谋划策的人。这样一来,谏议与监督就不再分得那样清了。宋朝普遍设置偶见于五代的言事御史官职,担任此职者多为受命取代因失职而夺官的检察官员。宋朝诸帝采取这些措施,旨在加强各个机构之间的互相牵制。散骑常侍归属门下后省,门下后省主封驳,由六房组成,六房与门下省的六科相对应。 (五)契丹人的辽代,女真人的金代以及蒙古人的元代,虽然在形式上保留了谏议制度,但实际上已完全废弃。这几个朝代都各有其以汗为中心的贵族参政制度。汉人谏官的职责或仅限于典仪(辽代南面官系中的谏官仅对汉人官员进行检察),或名存实亡(元代废给事中,仅留御史管理宫中杂务)。不过,金代建立的地方监察机构在元朝得到了加强,蒙古统治者不允许汉人担任监察官。 (六)明太祖(公元1368一1398年)于1368年灭元建明后,承袭元制,不但没有恢复被金代所废的门下省,而且又废除中书省,将指示机构紧缩为内阁,皇帝直辖六部大臣,不设宰相。给事中被废,御史改隶六科,归属通政使司,负责处理往来于指示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的敕令和其它文书;六科与六部相对应。然而,原本负责向皇帝进谏的谏官,此时的职责已变为对各级官员进行监察,与御史相似。继明之后统治中国的清朝,进一步加强皇帝的自主决策,于1723年将六科并入都察院,负责监察各省的十五道科。 以上是中国谏议制度的简史。应该指出,谏议制度对于过于集中的皇权,具有一定的纠偏作用。这一点在谏议制度的黄金时代唐朝尤为明显。众所周知,魏征、房玄龄、王珪等谏官均对唐太宗产生过巨大影响,其他皇帝在位期间也不乏此类事例。据顾炎武统计,鲁驳回皇帝敕令的谏官不少于十人:

明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袭而来,到明代逐步完善。明代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历代治理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对于官吏的监督与纠察、强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使明代的监察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

都察院为明朝的最高监察机构,以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为其正、副长官,掌管内外监察,纠举不法。又依照当时的十三省行政区,划分全国为十三道监察区,设十三道监察御史110人分别监察各地。明朝还建立了御史出巡地方的制度,即御史代表皇帝出巡地方,称为巡按御史,俗称八府巡按。他们品位虽然不高,但权力很大。此外,如地方有重大事故,朝廷要派带都御史衔的官员去处理,权力较巡按御史更大。这些人凡兼管一省行政和民政的称为巡抚;兼管一省军事的称为提督;兼管数省军、政、财的称为总督,仍隶属于都察院。这时的巡抚、提督、总督也还都属于临时差遣性的职务。与都察院并立的监察机构还有六科给事中,负责稽核中央六部及其它机构事务,还可参与廷议和重大案件的审理。所以给事中虽位卑但权重。此外如锦衣卫、东厂、西厂,虽有一定的监察职能,但实为特务机关,不能看成是正式的监察机构。

中国法制史论文研究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1)根据材料一,概括战国时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萌芽的背景。(6分)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近代中国监察制度的主要变化并分析原因。(3)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监察制度建立和发展的积极作用。(5分) 答案(1)各国通过变法,官僚政治逐渐取代贵族政治(或郡县制逐渐推行,官吏的选拔任用逐渐取代贵族世卿世禄制);(2分)当时官场开始滋生腐败;(2分)诸子百家提出了治国治官的理论。(2分) (2)变化:一切权力包括君权都要受到法律监督和限制;(2分)监察机构不再独立承担法律监督职责,形成综合监督体制;(2分)出现了舆论监督和政党监督等全新的监督方式。(2分) 原因:列强侵略,民族危机严重,统治危机加深;(2分)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民族资产阶级力量不断壮大;(2分)西方民主、法制思想的传播;(2分)中国近代民主化进程的推动。(2分)(言之有理,酌情给分) (3)保证官僚队伍的廉洁高效;(1分)维护社会稳定;(2分)有利于近代民主政治的发展。(2分)(言之有理,酌情给分)

古代监察制度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 (一)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 (二)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书省。 (四)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五)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六)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这时期,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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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监狱制度研究论文

不错,明清均有文X字X狱。其表现大至相同,无非就是抓着文字中的小辫子逼供是否有谋反事,尔后杀X头,抄X家,灭X族。但明文X字X狱和清文X字X狱又有所不同。不同处在于打击面和激烈程度。明文X字X狱,主要是集中在太祖时期和朱棣时期。其他各期虽有涉及,但已不是很激烈了。而明时的文X字X狱的引起,大至会有三个原因:1,前朝遗臣不妥协、2,得位不正或出生低,得不到士林赞同、3,皇帝本身多疑。太祖的原因:大至是因为太祖是造X反得的天下,其间主要敌手除了蒙元外,还有张士诚和陈友谅。这些人都各有一派势力、遗臣。因此必须大兴监狱以维护其统XXX治,同时,也必须严控舆论,不许别人有坏话。加之太祖后期更是多疑又大杀功臣,文X字X狱的兴起也就不足为奇了。永乐的原因:大致是因为永乐得位不正,又灭了方孝儒这个全天下读书人种子的十族,引起士林反感更甚。所以文X字X狱也比较多。所以,明朝的文X字X狱,其打击面和激烈程度和清无法比较的。而清的文X字X狱是最严酷的。打击面和激烈程度,这是众所周知的让人毛骨悚然。其原因,除了明文X字X狱的原因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希望就此清洗汉人士林,积极培植本族士人。这是因为,满X清的国X策,和民X族X策略所致。那么,满X清是个什么样的民X族X策略呢?吴晗老师的《历代政治得失》书中记载的很清楚,满X清施行的是狭X隘X民X族X主X义的民X族X策X略。其对蒙古的不信任和对汉X人X兵X勇及汉人官总比满人官矮的事实就是证据。就因为这个原因,所以,满X清的文X字X狱才会是这样的残酷。

一是惩罚部。第二种是“都察院监 ”。这是一个特殊的监狱,属于都察院。三是“五城兵马司狱 ”。四是“五军都督府监 ”。五是厂卫监狱。第六,州县监狱。七是其他监狱。此外,明朝还在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 。总之,明代的监狱制度是比较复杂的。与上一代相比,监狱类型和监狱管理体制更加完备。

明朝首创以大规模的文字狱治理天下。明朝实在是中国最为阴暗恐怖的一个时代,也是在明朝,中国的历史真正走上了下坡路,明朝在科学文化思想艺术方面几无可取之处。明朝起于虐杀终于耻。老子定案、儿子翻案,暴君曾声明“朕之子孙将来亦不得以其诋毁朕躬而追究诛戮”,然而雍正十三年(1735年)十月,乾隆帝继位,尚未改元就公开翻案,命将曾静、张熙解到京师,于十二月把二人凌迟处死,并列《大义觉迷录》为禁书。岳钟琪也没有好下场,他后来因进讨准噶尔失利,被大学士鄂尔泰所劾,下狱判斩监候,到乾隆初年才获释。

我国古代的监狱制度起源于夏商的古老时代,唐宋趋于完备,到了明代则达到封建社会的顶峰。明代的监狱在明初“刑乱国用重典”的制度设计下,发展成完备的监狱设置体系,在《大明律》《大诰》《大明会典》《充军条例》《赎罪条例》等法律典章中,对监狱的设置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那么明朝有哪些监狱呢?

一是“刑部监”。这是明朝朝廷最重要的监狱,由刑部设置和统一管辖,《明史》记载:“刑狱初归刑部,司狱,率狱吏,典囚徒”,负责管理刑部监狱的是刑部司狱司,算是一个正司级单位,主官下面设有司狱六名,级别不高但权力很大。司狱下面还设有一些狱吏。关押在刑部监狱的犯人很多,犯了笞刑以上刑罚的案犯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重要犯人,都关押在这里,有的囚犯需要在这里“三法司”开堂会审,这也是明清题材的电视剧里面经常出现的剧情。

二是“都察院监”。这是一个特殊监狱,隶属都察院。洪武十三年设立都察院,撤销了前朝的御史台,作为纠劾百官的机构,《明会典》记载:“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与刑部类似,都察院也下设司狱司这一机构,只是司狱人数比刑部少,只有五人。都察院监狱关押的罪犯一般都是重要的朝廷命官,具有一定品级才能入内,并不是随便普通的官员都可以被关押进去的,也得看级别和所犯罪责。万历年间,由于万历皇帝长期不上朝,不少官员甚至一边呈上奏章,一边就自动去都察院监狱报到,弄得监狱管理人员也是哭笑不得。

三是“五城兵马司狱”。这也是明朝的京城监狱,这种监狱主要是兵马司巡捕抓获的盗贼、追捕的囚犯的关押地点。《明史》记载:“明初,设置兵马指挥司,设都指挥、副都指挥、知事;后改设指挥使、副指挥使,各城门设兵马。洪武元年,命在京兵马指挥司并管市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侩姓名,时其物价。(永乐年间)逮捕盗贼、疏通街道沟渠及囚犯、火禁之事。凡京城内外,各画境而分领之。境内有游民、奸民则逮治。” 也就是明朝朝廷在京城设置了五个兵马司分别负责京城“东、西、南、北、中”五个区域的治安,专职巡捕盗贼,梳理街道及追捕囚犯。为了方便关押自己抓获的盗贼,就直接关押在自己的兵马司监狱,因此称为“五城兵马司狱”。

四是“五军都督府监”。这是明朝的军事监狱,属于兵部管辖,五军都督府负责在京除亲军指挥使司外的各卫所、在外各都司卫所。《明史》记载,明太祖为了加强对卫所的管理,“升五军断事官为正五品,总治五军刑狱。分为五司,每司设稽仁、稽义、稽礼、稽智、稽信五人,俱为正七品,各理其军之刑狱。”五军都督府监负责关押全国卫所的犯人,也是经常人满为患,特别是到了晚明战争频仍的时代更是如此。

五是厂卫监狱。《明史》记载:“刑法有创之自明,不中古制者,廷杖、东西厂、锦衣卫、镇抚司狱是已。”也就是说东厂、西厂、锦衣卫、镇抚司衙门都各自有自己独立的监狱。这些监狱与明朝的其他监狱完全不同,《万历野获编》记载:“镇抚司狱亦不比法司,其室卑入地,其墙厚数仞,即隔壁皋呼,悄不闻声。又不能自举火,虽严寒,不过啖冷炙,披冷衲而已。家人辈不但不得随入,亦不许相面。惟拷问之期,得于堂下遥相望见。”

六是州县监狱。明朝在各个州县也设置了监狱,由地方州县主官负责管理。古代衙门往往西面设置监狱,东边设置土地祠,号称“东祠西狱”。

七是其他监狱。明代不仅在州县府衙设置监狱,还根据实际需要在巡检司、驿站、递运所等分别设置监狱,打击走私、游民、逃犯等。

明朝这么多监狱,如何管理呢?明朝专门在刑部之下设置了总管监狱的机关——提牢厅,天下刑案“系于提牢厅,故提牢厅天下狱皆在焉”。提牢厅长官是提牢主事,“凡提牢,月更主事一人,修葺囹圄,严固扃钥,省其酷滥,给其衣粮。”(《明会要》),专门负责管理全国监狱服务,并负责整修监狱、检查囚犯伙食等等,可谓是位高权重。

此外,明朝还设置了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根据《明史》的记载,监察御史可以“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寺,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也就是其职能里面也有对监狱里的重犯的犯罪行为进行复核,防止发生冤案。

总之,明朝监狱体系比较复杂,相对于前代而言,监狱种类和监狱管理制度更为完备。

监护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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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罗马法的基本精神2.西方法治文明的特征3.罗马法的复兴4.中世纪商法及现代民商分立传统5.雅典宪法的民主内涵6.大陆法系的演变7.英美法系的演变8.英国信托制度的发展及意义9.判例法传统简析10.英美法程序先于权利原则的内涵及意义11.英美陪审制度历史比较12.美国联邦宪法的灵活性、开放性13.从西方法治发展看公、私法分离的意义14.德法民法典的时代特征之比较15.美国宪法中的违宪审查权16.论自然法思想及其历史价值17.古典自然法学和近现代法制18.重新认识萨维尼及其思想的借鉴意义19.东西方平等观念的异同分析20.简析经济分析法学21.中国古代防治官吏腐败的对策22.中国古代的官吏管理23.中国近代继承制度的变迁24.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25.中国古代婚姻法的特点26.中国传统债权制度27.中国传统的家庭制度物色28.秦朝法制关于自然资源的保护29.《唐律疏议》中的正统法律思想30.沈家本的法律思想31.梁启超的法律思想32.孙中山王权宪法理论33.章太炎的中华民国的设计34.洋务派的法律思想35.黄宗义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批判36.包拯的法律思想37.董仲舒与“春秋决狱”38.柳字之的法律思想39.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40.论WTO框架下中国经济法的发展41.论经济法的责任42.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43.论经济法的地位44.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45.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46.论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47.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48.论经济法的体系49.论经济法的实施50.论经济法律关系51.论经济法主体52.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53.论经济职权54.论经济法主体的义务55.市场准入理论与主体规则56.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问题研究57.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研究58.企业集团内部运作中的法律问题59.企业集团组建中的反垄断法问题研究60.论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61.论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62.论公司的基本制度63.公司变更制度研究64.董事会制度研究65.论破产法的性质66.我国竞争立法的现状与完善67.论反不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68.论反垄断法的性质69.论行政性垄断70.论经济性垄断71.企业合并对竞争的影响用法律调控72.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73.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74.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研究75.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76.论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77.论产品质量法的理论基础78.论产品缺陷责任79.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80.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81.论违反新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82.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83.论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84.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85.论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86.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87.论当代环境法学的发展88.论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89.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90.论税收法定原则91.论医疗保险法律制度92.论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及完善93.论婚姻的目的和意义94.婚姻的伦理本质95.论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96.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97.论我国婚姻法的伦理精神98.婚姻登记制度在婚姻法中的定位99.事实婚姻100.婚姻无效与婚姻的撤销101.家庭暴力问题研究102.重婚的认定与处理103.婚姻法在民法典中的立法定位104.论婚姻利益及其救济105.夫妻财产制研究106.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选择107.约定财产制108.论特有财产制109.对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的评价110.论配偶权111.亲权制度研究112.监护制度研究113.收养制度研究114.寄养关系研究115.对继父母与继子关系问题的探讨116.论亲属关系发生的根据与立法界定117.论离婚的条件118.对缺席判决离婚问题的研究119.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120.论探望权121.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122.论跨国婚姻的法律规则123.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124.论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125.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婚姻家庭制度126.生育制度问题研究127.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128.同居关系问题研究129.同性“婚姻”研究130.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131.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介定132.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133.论夫妻共同财产134.夫妻个人债务的介定135.论离婚损害赔偿136.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137.论夫妻的法定代理权138.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139.保护军婚与诉权冲突的问题140.离婚自由权及其限制141.婚姻关系的法律定性研究142.婚姻规律与婚姻立法143.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144.再婚问题研究145.论我国婚姻法的完善146.婚姻仪式的价值研究147.生育权的法律定位148.夫妻间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研究149.论人大在民主政治中的地位150.论宪法实施的保障151.谈如何健全人大制度152.正确行使公民的自由与权利153.试论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154.试论行政强制措施155.试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156.试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157.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158.论法院独立审判159.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160.判例与中国法制建设161.市场经济与法制观念162.犯罪本质特征之我见163.试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164.试论犯罪的着手165.也谈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166.也论上诉不加刑原则167.论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与职能168.论直接言词原则169.论民法中的推定制度170.论表见代理制度171.论民法上的情事变更原则172.违约金、赔偿金的比较研究173.论民事权利和私力救济174.论新民事诉讼法的变革175.论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新特点176.民事诉讼目的论177.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178.明清律对我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影响179.试论中国对国际法的贡献180.论国际经济法制及其发展方向181.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观念的更新182.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183.试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184.论法制统一185.略论法的特征186.法制与人权187.论法制改革188.略论身份犯189.刑罚职能初探190.刑罚目的论191.罪疑惟轻论192.论死刑193.论累犯194.论公开审判195.论无罪推定196.抵押制度研究197.论隐私权198.论定金的适用199.论免责条款200.论诉权

可以写关于减刑、假释等的论文,也可以写一下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合同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写论文主要是作者的看法,不要照抄网上的一些论文。

唐朝五京制度研究论文

唐代也存在形式上的五京制,《旧唐书》卷三八《地理一》略云:至德二年,肃宗自顺化郡幸扶风郡,置天兴县,改雍县为凤翔县,并治郭下。初以陈仓为凤翔县,乃改为宝鸡县。其年十月,克复两京。十二月,置凤翔府,号为西京,与成都、京兆、河南、太原为五京。宝应元年,并凤翔县入天兴县,后罢京名。 据《战国策·燕策一》“孟轲谓齐宣王曰‘今伐燕,此文武之时,不可失也’王因令章子将五都之兵…………以伐燕”以及《齐策一》“齐车之良,五家之兵”等记载。战国时齐国也应该有过五都制。据李晓杰考证,战国齐的五都分别应该为:“临淄、高唐、平陆、即墨、阿。”(见《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总论/先秦卷》419~423页)但是关于齐与新罗的“五京”的性质,应该说为地域中心的意义要远大于国家中心。特别是新罗,其“小京”实为新占领地域的中心。如国原小京,即为553年真兴王攻下百济北部汉江流域一带之后所设,其作用应为监管南汉江流域;北原小京是高句丽遗民所建立的新罗附属国——报德国的首都,其在报德国被新罗取缔后改为北原小京;西原小京和南原小京则是677年唐朝将熊津都督府(原扶余都护府)从原百济故地移往辽东建安城之后在其故地上建立起来的,其中南原小京为扶余都护府下辖的德安州都督府的驻地;金官小京,为原伽耶联盟(或称伽罗联盟)的核心金官伽罗。伽耶联盟被新罗灭亡后其地人民一直与日本有说不清的联系。(如在中原的册封中,伽罗、任那一直由倭王所管督)所以金官小京的设立估计应该为监督当地与日本的联系。由此观之,新罗的“小京”制度应该与后来元朝的“行省”制度相类似。

这5座城市值得就是洛阳,长安,太原,成都,凤翔;这样做的最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得到更多的支持,而且也是想将凤翔作为唐军作战的重要基地,这对于唐朝的军事发展也将会带来极大的影响,主要是为了考虑后续唐朝的发展以及军事实力的制约。

唐朝的五京制分别为东京洛阳、中京长安、北京太原、南京成都、西京凤翔。政治上对于维护大一统王朝稳定的必要作为一个大一统王朝。这仅仅是形式上的五京。唐肃宗在没有经过唐玄宗允许的情况下登基称帝

唐朝的五经是指洛阳,长安,太原,成都,凤翔这五座城市;设立五京制是为了更好的管理;它是根据国家的一些政治策略才考虑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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