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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变论文范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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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变论文范文资料

早期的领导理论研究都着重在找出杰出领导者所具有的某些共同的特性或品质上,称为特性论(或品质论)。传统的领导特质论认为,领导特质是天生的, Sir.F.Galton早在1 869年就认为领导者的特质是天生的。在早期美国管理学家Edwin E.Ghiselli提出了八种个性特征和五种激励特征。他在其《管理者探索》中研究得出的八种个性特征为:才智、首创精神、督察能力、自信心、决断力、适应性、性别、成熟程度等,五种激励特征为:对工作稳定的需求、对金钱奖励的需求、对指挥别人权力的需求、对自我实现的需求、对事业成就的需求等。在 1969年Gibb的研究认为天才领导者应该具有7种特质:善于言辞、外表英俊、高超智力、充满自信、心理健康、支配趋向、外向敏感等。后来, Stogclill等认为领导者的特质应包括16种特质。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权变理论认为根本没有所谓的最好的办法去组织企业、领导团队或者制定决策。 组织形式或(领导风格、决策方式)在某种情况下效果卓著,然而,换一种情况可能就不那么成功。 换句话说, 这种组织形式或(领导风格、决策方式)依赖于组织内部的或外部的约束(因素)。 权变理论的核心概念是指世界上没有一成不变的管理模式。管理与其说是一门理论,更不如说是一门实操性非常强的技术;与其说它是一门科学,更不如说它是一门艺术,权变管理能体现出艺术的成分。一名高明的领导者应是一个善变的人,即根据环境的不同而及时变换自己的领导方式。权变理论告诉管理者应不断地调整自己,使自己不失时机地适应外界的变化,或把自己放到一个适应自己的环境中。 权变理论的中心思想是: ①企业组织是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开放型的子系统,受环境的影响。因此,必须根据企业组织在社会大系统中的处境和作用,采取相应的组织管理措施,从而保持对环境的最佳适应。 ②组织的活动是在不断变动的条件下以反馈形式趋向组织目标的过程。因此,必须根据组织的近远期目标以及当时的条件,采取依势而行的管理方式。 ③管理的功效体现在管理活动和组织的各要素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因此,必须根据组织的各要素的关系类型及各要素与管理活动之间相互作用时的一定函数关系来确定不同的管理方式。

领导权变理论是继领导者行为研究之后发展起来的领导学理论。这一理论的出现,标志着现代西方领导学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本世纪以来,西方领导学研究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首先是领导者特质研究阶段,其研究之重点在于认定领导者的素质或特性,从而了解究竟何种人才适合充任领导者,如Birs早期研究发现用于区别领导人和非领导人的79种特质等;其次为领导者行为研究阶段,其研究旨趣在于描述领导者行为或领导方式,即了解作为一个领导者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如何做好,如k.Lewin的领导作风理论,R.Blake与Morton的管理方格图等;再次是领导的权变理论研究阶段,其研究目的在于探究领导方式与团体组织效能之关系。 权变理论在其出现后即以它特有的魅力而使以往的领导理论黯然失色。 首先,权变理论统合了领导现象的复杂性。领导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一种领导现象的出现,不仅是领导者本人的行为结果,而且还有赖于周围的领导环境。领导者特质研究和领导者行为研究皆以领导者为出发点,而以领导者个人之内在素质或行为来探究领导现象,程度不同地忽略了与领导现象相关的领导环境的重要作用,忽略了被领导者在领导过程中的作用。领导是一种动态的群体过程或社会关系,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交互影响是领导过程之本质。在领导过程中,领导者是发生影响作用的主体,被领导者是被影响的客体。没有被影响的客体,发生影响作用的主体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若忽略对被领导者的研究,便难于了解领导现象之全貌,因而有偏颇之嫌。权变领导理论研究把领导者个人特质、行为者行为及领导环境相互联系起来,从而创造了一套比较完善的领导理论体系。 其次,权变理论的另一个重要贡献是它为人们提供了一套有效的领导方法。领导者特质研究重点在于分析领导者应具备的各种特质,以此作为选拔领导者的依据,而没有涉猎领导方法之领域。领导者行为研究虽已涉足领导方法领域,但其研究旨趣是企图从众多的成功领导者的行为中概括出一套理论的、固定不变的和放之四海皆适用的领导方式。而权变领导理论则以领导者个人特质、领导者行为及领导环境交互影响来解释领导现象,否认有任何固定不变、普遍适用的领导方式的存在,认为任何领导方式在与环境作适当搭配下,均可能成为最有效能的领导方式,因此它没有提出有关最佳领导方式之主张,而代之以领导方式与情境搭配之模式。 第三,权变领导理论更切合实际领导工作者的需要,由于领导本身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加之研究者的观点和研究方法的不同,不论是领导者特质研究还是领导者行研究领导现象的新途径和提高领导效能的新方法,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拉近了领导理论与领导实际的距离,满足了实际领导工作者对领导理论的需要。 最早对权变理论作出理论性评价的人是心理学家费德勒(F.Fiedler)。 他于1962 年提出了一个“有效领导的权变模式(Contingency model of leadership effeveness)”,即费德勒模式。 费德勒认为,领导者的行为及其所要追求的目标具有多样性。这种多样性的存在,是由领导者之间在基本需求方面的差异决定的。因此,应当而且必须以此种需求结构来界定领导方式。这是费德勒权变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所以,费德勒将领导方式(领导型态)归纳为两类,即“员工导向型”领导方式和“工作导向型”领导方式。领导方式认定为领导者的一种人格特定,这种人格特质是一种具有持久性且不易改变之特征。费德勒还设计出一种LPC 量表,用以鉴别不同的领导方式,并认为无论何种领导方式均有利弊,十全十美的领导方式是不存在的。 费德勒不仅对领导方式作了分类,而且还对领导效能作了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地探讨了如何使各种领导方式充分发挥其功能的问题。费德勒认为,一个领导者,无论他采取何种领导方式,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获取最大的领导效能,要想取得理想的领导效能,的情感,它包括尊重、友谊、信任、合作、接纳、支持以及忠诚程度。任务结构是指团体目标与任务的界定是否充分明确而妥当,它包括目标对成员来说是否清晰,成果的可测度如何,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否具有正确性及完成任务的途径或手段之多寡等。职位权力则指领导者现居职位所具有的权力之多寡或能使部属服从指挥的程度。换句话说,也就是领导者现居职位能对部属施展多大影响力,包括领导者的地位、权威与责罚、升贬、任黜、加薪、指派等能力。在领导情势的三个因素中,领导者与成员的关系是最重要的因素。在费德勒看来,一个领导者要想取得理论的领导效能,必须通过一定的领导方式来对领导情势实施有效的控制,而领导者对领导情势程度又决定于领导者使领导情势三因素相互配合的状况。根据这三个因素不同的配合情形,可以看出领导对情势的控制程度有多高。因此,费德勒模式的最大优点于在它吸收了过去有关领导行为的研究成果,分清了不同领导方式能够发挥领导效能的情境。 继费德勒的权变论之后,70年代初,一种新型的领导权变理论颇受重视,这就是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教授豪斯(R.J.Howse)的通路-目标理论(Path goal theories)。该理论把伊万斯(W.G.Evans)的研究加以延伸,又把期望理论与俄亥俄大学的领导行为二因素理论结合起来。该理论的基本前提是:某些领导行为之所以有效,乃是因为在该情境之中,这种行为有助于下属人员达成和工作有关的目标。豪斯等人认为:领导是一种激励部下的过程。领导方式只有适用于不同的部下和环境时,才是有效的。该理论的核心是要求领导者用抓组织、关心生产的办法帮助职工扫清达到目标的通路,用体贴精神关心人,满足人的需要;帮助职工通向自己预定的目标。因此,豪斯提出了四种领导方式:指令型的、支持型的、参与型的、成就型的。而这四种领导方式必须根据部下的不同情况分别选择,选择时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即部下的人格特性和环境因素。人格特性包括能力、需求等。环境因素包括任务的性质、组织的权力系统和工作群体等。 与费德勒理论不同,通路-目标理论认为这四种领导方式可由同一领导者在不同情况下使用,这就比费德勒的二维领导模式更进了一步。但通路——目标理论关于高效率的领导行为的预言,并未完全得到一致性结果。这可能是由于领导行为的测定方式以及工作结构的测量尺度不完善所致。因此和其它权变理论一样,“通路-目标”论也是了解有效领导行为的主要方向之一,但是必须更进一步研究,以提高本理论的有效性。 1973年,佛鲁姆(V.H.Vroum)和耶顿(P.W.Yeton)又提出了领导-参与模式(Leader—participation model)。这种模式主要是研究决策中的领导行为。模式指出:领导在进行决策时,会有各种选择的可能性,有效的领导应根据不同的情境让成员不同程度地参与决策。佛鲁姆认为有五种领导方式应有不同情境中灵活选择。而佛鲁姆这个模型是规范性的——它以决策树的形式提出了一系列应遵循的连续的规则,来确定在不同的情境中选择参与决策的方式和程序。 费德勒和耶顿的权变理论也把领导情境划分为八种情况,但划分的标准不同。费德勒是根据上下级关系、任务结构、职位权力来划分的,而费德勒是根据决策树所揭示的方案来选择担任经营决策任务的经理们的兴趣。费德勒模式将领导人的行为特点看成是固定不变,要通过调整领导者所处的环境以适应其特点,而领导——参与模式则认为领导行为应根据环境的需要而变化。 80年代以来,Heller和Wilpert(1984 )进一步提出Heller-Wilpert权变模型,更加引起人们的重视,进行了大规模的跨文化国际比较研究。这一模型在理论上探讨了决策行为、资源利用、工作满意和管理的功效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同时分析了各种权变量对决策行为及其结果的影响, 在他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影响——权力连续体(Influence——Continum)”的概念。他们认为领导决策过程中参与的程度事实上反映了下级在决策过程中能够施加的影响及权力的大小。这种影响和权力可以在一个连续体的一端,一级对于决策制度没有任何影响和权力,另一端下级则拥有充分的权力和全面的影响。 对传统的权变模型公式:Y=f(x),Heller和Wilpert提出了异议与批评。他们指出,组织活动是极其复杂的,我们很难确定哪个变量是“因”,哪个是“果”。例如,如果参与的决策方式与组织绩效相关,我们很难说是参与导致了较高的组织绩效,还是与之相反的结果。因此,他们在研究中采用“核心变量”和“周围变量”的术语,而不能规定“自变量”和“因变量”。而所谓的“核心变量” 是指研究者在研究中所关注的行为,“周围变量”则是那些对核心变量发生影响的变量。周围变量包含许多内容,Heller(1976)在研究中规定了五层次,它们构成了心理学上有意义的变量子系统。这种变量的划分,的确比费德勒、豪斯等模式进了一大步,并且,Heller和Wilpert(1981 )进一步提出,在具体研究中至少存论假设,而未见到实证性研究的验证。这种权变思想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还值得深入研究。 更多的管理学者和心理学家认为,管理者的领导行为不仅取决于个的品质、才能,还取决于他所处的环境,因此,领导行为应随环境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研究成果中以菲德勒模型、领导生命周期理论和路径—目标理论最为典型。

一、起源:权变理论是20 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在经验主义学派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起来的管理理论。是西方组织管理学中以具体情况及具体对策的应变思想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管理理论。二、观点:权变理论认为,每个组织的内在要素和外在环境条件都各不相同,因而在管理活动中不存在适用于任何情景的原则和方法,即:在管理实践中要根据组织所处的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发展变化随机应变,没有什么一成不变的、普适的管理方法。成功管理的关键在于对组织内外状况的充分了解和有效的应变策略。权变理论以系统观点为理论依据,从系统观点来考虑问题,权变理论的出现意味着管理理论向实用主义方向发展前进了一步。权变理论的核心是使组织适应环境,即当环境复杂、市场进一步细分,企业需要专业的团队深入触及新的业务领域,以掌握市场动态、发现需求、开发提供新的合适的服务。此时,嗅觉不灵敏、运营欠灵活的综合业务部门难以承担新的发展需求,于是企业对组织进行差异化重组,扩充子系统,分散职能,相关专业的部门或子公司适时建立,以适应新的环境。 三、中心思想:权变理论的中心思想是: ①企业组织是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开放型的子系统,受环境的影响。因此,必须根据企业组织在社会大系统中的处境和作用,采取相应的组织管理措施,从而保持对环境的最佳适应。 ②组织的活动是在不断变动的条件下以反馈形式趋向组织目标的过程。因此,必须根据组织的近远期目标以及当时的条件,采取依势而行的管理方式。 ③管理的功效体现在管理活动和组织的各要素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因此,必须根据组织的各要素的关系类型及各要素与管理活动之间相互作用时的一定函数关系来确定不同的管理方式。 四、应用: 首先,其理论得到了大量以经验为依据的研究的支持。在流行报摊上充斥着“如何成为一名成功的领导者”之类书籍的时代,权变理论提供了—个有着悠久传统的研究方法。许多研究者检验后都发现它是能够解释如何获得有效领导的的确可信的学说。也就是说,权变理论在研究方面是有基础的。 第二,通过思考工作情境对领导者的影响,权变理论拓展了我们对领导力的理解。在权变理论发展之前,领导力理论主要着重于探讨是否存在一种单一的、最好的领导方式(如特质学说),而权变理论强调了领导者风格和不同情境要求之间的关系。事实上,权变理论将重点转移到了领导情境上,特别是领导者与工作情境之间的关联。 第三,权变理论有预见性,因此提供了关于特定情境下可能有效的领导模式的有用信息。根据“最难共事者”测验(LPC)提供的数据和三个情境变量的描述(即领导者—下属关系,仟务结构和职位权力),我们可以判断某个人在特定的情境下成功的机率。这使得权变理论具备了其他领导力理论所没有的预见性和判断力。 第四,这个理论是很方便的,因为它不要求人们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效率。团队的领导者们常常觉得自己有必要成为万能的人,但这对于领导者而言要求过分了。权变理论认为领导者不该希望自己在所有情况下都能领导,公司该尽量将领导者安置在与他们的领导风格相符的工作岗位上。当领导者明显被放在错误的情境中时,就该调整工作情境变量或者把领导者调动到另一个岗位上。权变理论使领导者和与其所处的工作情境相符,但是没有要求领导者适合每一种情况。 第五,权变理论为团队提供了一些关于领导者风格的数据,它们对于更全面地描述领导方式比较有用。LPC测验得分和人力资源计划中的另一些评估结合,可以构成员工个人资料,这些资料可用于决定员工在哪个岗位上工作才能最好地为公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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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变迁 柯桥的变化太大了!在是我听大人说的,不过他现在的样子,我可是看的一清二楚!从破破烂烂的小平房到金碧辉煌的高楼大厦;从“滴水难防”经常把蚊子引到家里来,到“风而不侵”四季如春的小区。这 变化可谓是翻天覆地!我听奶奶说那时候苍蝇多的要命吸一口气可能把苍蝇吸到喉咙里!有一次我奶奶就把一只苍蝇吸到喉咙里了,老半天才拿出来,那时苍蝇以经死了!恶心了大半天!听说以前最多的是吱吱作响的自行车,到现在马路最多的是方便、快捷的小骄车。过去去较远的亲戚家、朋友家串门、做客都得用上半天才能到!现在好了不到十分钟的时间就到了!以前“一望无际”的荒地,变成了鸟语花香的树林,以前那里是寸草不生[注:寸草:一点儿草。形容土地贫瘠,连一点儿草都不长。亦形容灾情严重。]的地方;成了绿草如茵、清香袅袅的公园。还有欢乐的笑声在树十间飘荡,飘的很远很远……作为纺织之城的柯桥,最多的当然布,所从这里的人们穿得也是时尚了,服装店遍地开发。人们的服饰、打扮的跟城市一样焕然一新。

感悟变迁 作为一名七十年代出生的我,小时候印象最深的是表哥来我家,骑着“永久牌”自行车,这让我着实高兴了一段时间。我家里买的一台缝纫机也是我们山村里第一台。而今的城市里自行车也基本快销声匿迹了,取而代之的是各式各样的小车。我的女儿也不认识缝纫机了,现在穿的各式各样五彩缤纷的衣服,就直接到商场或专卖店购买,甚至到网上订购。有时给我七十岁的老爸电话,老爸总是说:现在的社会变化真大,变化真快啊,我都老了,我都不行了…。是啊,现在变化真快,从农村到城市,从内地到沿海,从国内到国际,都无不是在时时刻刻都在发生着变化。在这个世界上唯一不变的就是“变”。自中国加入WTO,全球经济一体化。狼没有来,金融危机却来了;外国先进的科技和管理技术来了,可一些腐朽的思想也来了;滋养我们躯体的山珍海味来了,果子狸的SARS也入侵了;陈光标的裸捐感动着成千上万的人,可郭美美也来了……。随着这社会的飞速发展,也不得不让我们擦亮我们明亮的眼睛,务必分清哪些是好的,哪些是不好的,我们也只能吸收好的方面,而掘弃不好的方面。这样才更有利于更好的提升我们。古有“孟母三迁”的感人故事,现在还一直昭示着我们。孟母那种提前改变自己的环境来改变孟子的教育这种精神,无不是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的。面对发展变化的时代,我们一定要抓住机会,甚至去创造机会来更好的提升我们。为了更好的发挥我们的个人价值,为了实现我们的国家在世界和平方面有所贡献,我们必须做好规划,做好计划,定好目标,有步骤,有计划的提升我们,强大我们。再说刘备给刘禅的告诫“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这是我们做人做事亘古不变的准则。我们无论如何发展变化,我们必须紧紧抓住我们的这个“根”。“善”就是我们最大的追求。我们在不断充实提升自己的情况下,让我们变的越来越来好,让我们的创造也越来越高效。新的时代,新的世纪,我们务必要遵循我们胡锦涛主席提出的建设“和谐社会”的伟大精神。快速的提升自己,发展自己,从而更好的为我们国家的繁荣和富强而努力。

感悟变迁 作为一名七十年代出生的我,小时候印象最深的是表哥来我家,骑着“永久牌”自行车,这让我着实高兴了一段时间。我家里买的一台缝纫机也是我们山村里第一台。而今的城市里自行车也基本快销声匿迹了,取而代之的是各式各样的小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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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have a lot of fun with

一、变脸的来历:它是运用在川剧艺术中塑造人物的一种特技。是揭示剧中人物内心思想感情的一种浪漫主义手法。 变脸,原指戏曲中的情绪化妆,后来指一种瞬间多次变换脸部妆容表演特技。这种表演许多剧种都有,以川剧最为著名。二、变脸的艺术作用:用以表现剧中人物的情绪、心理状态的突然变化——或惊恐,或绝望,或愤怒,或阴险,或变态等等,达到“相随心变”艺术效果。变脸,用于神仙、鬼怪,显示其摇身变化的道法魔力;侠客、盗匪运用变脸,一是“蒙面”——掩其“庐山真面目”,二是“换貌”——可谓做“移容”术。变脸,可使剧情推进,使异峰突起;可使剧中人物的演化和易于展示,确是一项特殊的技巧和表现手段。三、变脸的手法:变脸,在全国300余个戏曲剧种中有不少的兄弟剧种有此绝活,只不过变脸的种类有多寡之别,变脸的方法有差异之分。亦不讳言,川剧的变脸最为著名,饮誉中外。川剧变脸的种类颇多,方法也不少。概括起来有拭、揉、抹、吹、画、戴、憋、扯八种。以“拭”而言,就有单手拭,双手拭;单手独指,两指、三指拭等。比如:王道正扮演的紫金铙钹几番化变,现出第4张“喜鹊闹梅”的棕色脸谱,自以为得计,降伏了白娘子,乐得像个小孩子,又拍手,又跳脚。揭开他那阴阳法宝一看,惊叫一声:“咦,跑了哇!”顿时气得脸色发青,周身发火。在这里,他创造了一张黑脸,还要眼冒金星,头上、胸前、后背冒光,形象栩栩如生。四、变脸在2005年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人物有:彭登怀 庄 旗 王道正 何洪庆等人。

变脸的手法大体上分为三种:抹脸、吹脸和扯脸,此外,还有一种“运气”变脸。抹脸是将化妆油彩涂在脸的某一特定部位上,到时用手往脸上一抹,便可变成另外一种脸色。

如果要全部变,则油彩涂于额上或眉毛上,如果只变下半部脸,则油彩可涂在脸或鼻子上。如果只需变某一个局部,则油彩只涂要变的位置即可。

吹脸只适合于粉末状的化妆品,如金粉、墨粉、银粉等等。有的是在舞台的地面上摆一个很小的盒子,内装粉末,演员到时做一个伏地的舞蹈动作,趁机将脸贴近盒子一吹,粉末扑在脸上,立即变成另一种颜色的脸。

扯脸是比较复杂的一种变脸方法。它是事前将脸谱画在一张一张的绸子上,剪好,每张脸谱上都系一把丝线,再一张一张地贴在脸上。

丝线则系在衣服的某一个顺手而又不引人注目的地方,随着表演的需要,在舞蹈动作的掩护下,再一张一张地扯下来。

扩展资料:

传说已故川剧名演员彭泗洪,在扮演《空城计》中的诸葛亮时,当琴童报告司马懿大兵退去以后,他能够运用气功而使脸由红变白,再由白转青,意在表现诸葛亮如释重负后的后怕。

拭豹眼也是一种变脸方式,黑烟子在双眉间一抹而成。如《问病逼宫》中的杨广拭豹眼,用以表示其凶残狠毒。

总之,变脸在川剧中是很绝的,田汉在40年代初看了《情探》后说:“四川戏关于变脸之类具有特长,不知何故。”

柳倩也说:“‘变脸’的问题,是川剧中特有的技艺,它的骤然变化,促使见者改观,‘变脸’是感情的象征,许多的脸谱已经有它显著的典型的特质,说明人物的忠奸邪正。”

“而‘变脸’更帮助了个性的强调与感情(变)化的发展过程,这是四川戏的优点。加之演员能在观众不注意间改变他的脸像,也是一种惊人的技术。”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非物质文化遗产:川剧变脸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半秒一张脸 变脸王揭秘川剧变脸绝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变脸

变脸,这是川剧表演艺术的特殊技巧之一,观众非常感兴趣,看过之后,无不惊叹,它是揭示剧中人物内心思想感情的一种浪漫主义手法。把不可见、不可感的抽象的东西变成可见、可感的具体的东西。刘成基说:“变脸的手法大体上分为三种,它们是‘抹脸’、‘吹脸’、‘扯脸’”,此外,还有一种“运气”变脸。“抹脸”是将化装油彩涂在脸的某一特定部位上,到时用手往脸上一抹,便可变成另外一种脸色。如果要全部变,则油彩涂于额上或眉毛上,如果只变下半部脸,则油彩可涂在脸或鼻子上。如果只需变某一个局部,则油彩只涂要变的位置即可。如《白蛇传》中的许仙,《放裴》中的裴禹,《飞云剑》中的陈仑老鬼等都用“抹脸”。吹脸,只适合于粉末状的化妆品,如金粉、墨粉、银粉等等。有的是在舞台的地面上摆一个很小的盒子,内装粉末,演员到时做一个伏地的舞蹈动作,趁机将脸贴近盒子一吹,粉末扑在脸上,立即变成另一种颜色的脸。必须注意的是:吹时闭眼、闭口、闭气。《活捉子都》中的子都,《治中山》中的乐羊子等人物的变脸,便采用的“吹脸”。《活捉子都》中的吹脸,粉末是放在酒杯内的。“扯脸”是比较复杂的一种变脸方法。它是事前将脸谱画在一张一张的绸子上,剪好,每张脸谱上都系一把丝线,再一张一张地贴在脸上。丝线则系在衣服的某一个顺手而又不引人注目的地方(如腰带上之类),随着表演的需要,在舞蹈动作的掩护下,再一张一张地扯下来。一是粘脸谱的粘合剂不宜太多,以免到时扯不下来,或者一次把所有的脸谱都扯下来。二是动作要干净利落,假动作要巧妙,能掩观众眼目。如《白蛇传》中的钵童(紫金铙钵),可以变绿、红、白、黑等七、八张不同的脸。再如《旧正楼》中的贼、《望娘滩》的聂龙等也使用扯脸。运气变脸 传说已故川剧名演员彭泗洪,在扮演《空城计》中的诸葛亮时,当琴童报告司马懿大兵退去以后,他能够运用气功而使脸由红变白,再由白转青,意在表现诸葛亮如释重负后的后怕。拭豹眼 黑烟子在双眉间一抹而成。如《问病逼宫》中的杨广拭豹眼,用以表示其凶残狠毒。总之,变脸在川剧中是很绝的,田汉在40年代初看了《情探》后说:“四川戏关于变脸之类具有特长,不知何故。”柳倩也说:“‘变脸’的问题,是川剧中特有的技艺,它的骤然变化,促使见者改观,‘变脸’是感情的象征,许多的脸谱已经有它显著的典型的特质,说明人物的忠奸邪正,而‘变脸’更帮助了个性的强调与感情(变)化的发展过程,这是四川戏的优点。加之演员能于观众不注意间改变他的脸像,也是一种惊人的技术。”�“变脸”的特技,现在已被其它兄弟剧种所采用,目前则存在用得太泛的不良倾向。而且,已经传到国外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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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产生于权力,法律是人类行为规则中重要的一种。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 毕业 论文5000字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法律障碍和问题

一、知识产权融资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二、我国现存知识产权融资法律规定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清,权利界定过于笼统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 注册商标 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二)知识产权融资的评估不完善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三)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识产权融资的中小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五)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制度混乱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着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六)知识产权的担保形式单一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浅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

摘要 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倾向于在城市购房,其在农村的宅基地及其住宅因此被荒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空心村”。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逐渐弱化,很多地方开始出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有必要将这些隐性流转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与调整之下。本文以维护交易安全为目的,从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论文关键词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隐性流转 宅基地登记 宅基地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一项他物权。我国物权方面的立法宗旨正在经历由罗马法“以所有为中心”向日尔曼法“以利用为中心”的转变,物权也由“重归属”向“重利用”方向发展,但与所有权相比,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仍然受到很多限制,在诸多方面需要让步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必须保证所有土地实行公有制,在此前提下实现农村宅基地的物尽其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渠道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农村住房市场将会逐步放开,依据“房地一体”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十分必要。在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前,宅基地使用权的隐形流转已经事实存在。常见的隐性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出租、赠与、抵押、入股、继承与置换等。隐性流转由于缺乏法律规制,大多属于“暗箱操作”,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出现的纠纷会造成流转各方权利受损,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的法律规制略陈管见。

一、将法律规制关口前移,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

公示公信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如同 足球 场上的球门,若想进球,必须清楚标明球门的位置,物权登记是实现公示公信的必要手段。

(一)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是宅基地流转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即宅基地所有权归乡镇集体、村集体或村民小组享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办理登记手续不是取得该用益物权的必要条件,但登记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我国正在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产权基础。但基于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农村实情,确权登记工作推行难度大。建议采纳广东、安徽等地农村土地改革试点 经验 ,只有完成宅基地确权登记手续的才可以流转,并且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二) 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登记应区别对待

隐性流转造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变动通常“披着合法的外衣”,以“房地一体”为原则有条件的转让或继承。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进,隐性流转终将抛开现行法律制度的限制,新的立法应区别对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间做出恰当的选择。现行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也值得借鉴,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但对其他形式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做规定。

目前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只能随地上附着物一并转移,且受让人与转让人须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转让行为自然可以达到公示公信的效果,宅基地转让得实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赠与与继承都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应着重审查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由于赠与与继承属于无偿取得,根据《物权法》规定,善意第三人主张行使对抗权应以支付对价为前提,赠与与继承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享有一般的对抗权。因此赠与与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时,应适用登记生效主义以确保法律关系的稳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入股不会造成享有该用益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立法对上述行为的登记可不予规定。租赁、担保、参股各方当属理性人, 租赁合同 、担保合同与认股权证的契约效力足以保障交易安全。相继成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提供合同鉴证业务,强化契约效力。

二、拓宽法律规制视角,建立有效机构服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一)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此项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困难。我国不动产登记存在多个登记机关,多头登记的现象。农民嫌麻烦不愿登记,个别登记机构为谋取利益收取高额登记费用也是造成宅基地登记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机构统一登记农村各类土地使用权。

当前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存在很多漏洞,主要原因是“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虚位问题,土地所有者未能积极维护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可发挥村民自治机构的基础性作用,在自治单位挑选联络员,开展 法律知识 的宣讲普及活动,各乡镇安排专员负责协调工作。通过科学的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强化宅基地所有权人作为管理者的身份与职能。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宅基地流转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实现与金融机构、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全方位保障交易安全。

(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土地中介服务机构

借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成功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发布、价格评估、合同鉴证、法律咨询与纠纷调解等服务。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院长建议建立一个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所有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目前重庆、成都、武汉都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都在研究试点阶段。而且单一行政化运作的土地交易所难以解决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现实且专业化的问题,如流转信息发布渠道不畅通,土地价格评估不专业,交易手续复杂当事人难以应对,流转后土地价金发放比例及 方法 难以确定,交易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缺失等。

市场化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运而生,中介机构以居间人身份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各方提供专业化服务,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佣金。城市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运营模式可以作为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发掘研究此类业务。在探索分类业务、分项经营的基础上,逐步成立综合性的市场运营机构,如宅基地委托代理机构、宅基地评估公司、宅基地 保险 公司、宅基地投资经营公司等。

三、统一法律规制口径,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一户一宅”原则,然而不少农户可基于继承或接受赠与等原因获得多处宅基地,“一户多宅”现象较为普遍。一些农户甚至超出标准面积建房,建造新房却不拆除旧房,或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据调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铁炉街道下辖的刘村,仅375户农户,但宅基地却多达500处,闲置宅基地96处,其中,无房空宅基56处,超过30%的农户存在一户多宅现象。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此类现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闲置率有可能进一步攀升。默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隐性流转只是权宜之计,且隐性流转的不规范会导致宅基地价格降低,损害农民利益,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要从根本上规制宅基地的隐性流转,应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

按照不同的情况,农村宅基地退出可以采用无偿与有偿两种方式。出于公益事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和旧村改造的需要占用农民宅基地的,不涉及农民主观意愿,为单方行政行为,适用各地农业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此处不再赘述。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退出的情形包括:不合规定的“一户多宅”或超出标准建房的;自批准建房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④笔者增加一种情形,村民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第一种情形下应鼓励村民主动退出,违法占用的宅基地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给予适当补偿,面积超标且超标部分房屋灭失的不在补偿之列。后三种情形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直接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退出的前提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村集体大多没有相关资金来源。 宅基地退出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以“谁投资,谁受益,谁受益,谁投资”为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基数,鼓励村办经济和集体组织成员加入,在土地收益实现的情况下,按照基金份额分配收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农民都是理性人,若要让其自愿退出原本无偿取得、拥有无期限使用权的宅基地,应积极探索宅基地退出激励补偿机制,包括制订符合市场行情的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探索赔偿金的发放方式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等。

除货币化补偿外,广东、重庆、天津等地已经开始试点“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小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这种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的方法看似美好,却存在不少现实问题。由于小城镇住宅建设成本较大,这种置换必须成规模、大面积进行,集体成员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少部分村民的利益恐难以保障。迁入小城镇也为日后从事农业生产带来不便,在以传统粗放型耕作为主的农村,“宅基地换房”模式难以推广。

关于房屋产权的协议书范文集锦七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协议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协议能够成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依据。那么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房屋产权的协议书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甲方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乙方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为维护友好的房屋产权共有关系顺利履行,经甲和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相关事宜,依据《物权法》,订立如下共有人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鉴于上述甲和乙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 (出资比例甲和乙双方 元整(大写)各占百分之五十),购买座落于 市 县 街小区 房 楼 单元 室 室 厅 平米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一处,该房屋所有权为甲和乙双方共同拥有,双方共同拥有该处房屋的经营、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的权利。

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共有产权房屋的经营、管理、居住、出租、使用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房屋产权,该房屋所有权为甲和乙双方共同拥有,且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产权,双方对于该房屋享有共同的使用及处分权。

二、房屋处分。共有产权房屋未经共有产权人双方同意并签字(所有共有人必须一致同意并签字, ) 即使是大多数共有人同意签字也无效。,任何一方及第三人不得擅自将共有产权房屋出租、转让或私自无偿让第三人居住、使用,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及作为实物出资。任何人在没有经过共有人一致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出租、转让或私自无偿让第三人居住、使用,为自己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及作为实物出资的行为无效,由此给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无权处分权人进行赔偿。任何一方不得因个人的债务导致共有房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受到影响,否则,应赔偿另一方所产生的损失。

三、全部税费由___________承担并及时缴纳。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及按揭贷款、产权登记所支出的公证费、保险费、房产交易税费、产权登记税费、律师费、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有线电视开通或入户费、中介费委托中介出租物业、房屋租金税费等。双方如在共有产权房屋居住,由___________承担共有产权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包烧费、维修、装修费、物业费等居住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四、共有房屋产权人共同拥有此处房产的经营、管理权,共有产权房屋对外出租,所得收益分配,按照购买房屋出资比例,各得50%。如共有产权房屋转让,须经房屋共有产权人双方同意,并共同签字后,方可处置,所得收益各50%,一方对外转让房产份额的,另一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经协商,房屋共有产权人一方全资收购此房产,应按照收购时间的市场评估价格出资购买,双方有义务共同办理转让等相关手续。共有房屋产权证件,由共有房屋产权人(姓名:___________)代为保管,保管人不得私自将共有房屋进行抵押、转让等损害另一方产权人利益的事情。

五、对外出租或共同经营,需要装修或改造,应由双方共同出资,出资比例各占50%。因本房产的市场增值部分,属于双方共同享有。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原因,导致的房产灭失、被征收等情形出现,风险有双方共担,所得补偿有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

六、未经甲和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和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房屋产权共有人签字: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既然房子是租赁的,转租须经原出租方同意。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并遵照我国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就店面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甲方愿将独资设立,坐落_____市_____路______号的______________,转让予乙方经营。

二、本件转让价格及其计算标准:

(一)______________全部生财器具,存货作价为人民币_____万元。生财器具及存货另列清册交分别标明价格。

(二)上列生财器具,存货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清册所记载价格,增减给付现金。

(三)甲方应收未收款约计_____万元(详移交清册),悉数由乙方承受,不另计价。惟乙方应承受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详移交清册)。

三、付款办法:于签订本契约的同时,乙方交付甲方_____万元;其余款于点交完讫之日一次付清。

四、点交日期及地点:双方订定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为点交日期,并定于商行现场为点交地点。

五、特约事项:

(一)本件点交以前,所有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概由乙方承受教育,并由乙方将营业承受承担债务的情况通知各债权人。点交前所积欠一切税捐、水电费用、房租、员工薪资亦同。

(二)商号名称或延用原名称,或变更名称,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置同。甲方并应协同乙方办理商号变更登记手续,不得借故推辞。

(三)商号现承租坐落_____市_____路_____号的租赁权,由甲方让与乙方,并由甲方负责出租人与乙方办理续租_____年,与乙方另行换立租约,如出租人不允许续租或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条件,致乙方受害时,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六、违约处罚:任何一方违反本契所列各条情形之一,即视违约论,对方有权解除契约。如系乙方违约,愿将已付款项,任由甲方没收;若系甲方违约,则应按所收的款项加倍返还以为违约处罚。若有其它损害,仍得请求赔偿。

七、甲乙双方应各觅保证人,对甲乙双方的违约对他方应负赔偿责任,愿各负连带赔偿之责,并均抛弃先诉抗辩权。

八、本契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及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保证人(签名):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保证人(签名):_____________

甲方:王##,身份证号:410##############。

乙方:刘###,身份证号:410#############。

丙方:时##,身份证号:410##############。

鉴于甲乙双方系母女关系,乙丙双方系夫妻关系,现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为乙方按揭购买预售商品房(以下简称“该房屋”)一套,该房屋位于郑州市##区##路西、##路南3幢2单元16层北2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10##7313。

二、该房屋总价款为311952。00元,其中房屋首付款为116952。00元,余款195000。00元由银行按揭贷款支付。首付款当中丙方出资40000。00元,甲乙共同出资76952。00元;银行按揭贷款195000。00元由甲方一人负责偿还。

三、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约定,该房屋全部产权归乙方一人所有,甲丙对该房屋的出资视为对乙方的个人赠与,甲丙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

四、违约责任:甲乙丙各方应当诚信履行本协议,如有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自三方签字后生效。

(以下内容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甲方:

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乙方: 现产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住(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甲方和乙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产权调换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产权调换房屋情况

乙方同意将坐落在 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所标明的房屋用途为 ,同甲方进行产权调换,交给甲方拆除。

甲方补偿乙方各项费用和金额如下:

1、房屋剩余面积补偿费:

2、搬迁补偿费:

3、临时安置补助费:

4、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5、越冬补助费: 7、 6、动力电补偿费:

总计补偿金额(小写):¥

第二条 甲方产权调换房屋情况

甲方将座落在 , 栋 单元 号,面积 平方米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该房屋为[现房][期房]。

期房的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部门测量为准。

第三条 差价款及增加面积价款

1、乙方须向甲方交纳的楼屋差价款: 元。

2、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上靠基本户型增加面积: 平方米,每平方米: 元,计 元。

3、乙方自愿增加的面积: 平方米。每平方米:

2 总计补偿金额(大写):

元,计 元。

总价款合计(大写):

第四条 差额结算

1、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款应于 年 月 日前结清。

2、逾期未交款者,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第五条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间

乙方保证在 年 月 日前腾空乙方房屋,经甲方确认,房屋由甲方拆除。乙方不得拆除、损坏房屋及其公用设施,违者照价在补偿金额中扣赔。

甲方保证在 年 月 日前将用于同乙方产权调换的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能在协议签订的期限内将其房屋交给甲方拆除,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协议作废。

因甲方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甲方按照原标准支付给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费要过冬的还应支付采暖补助费。

第七条 在本协议签字时,乙方应向甲方移交有关房屋、土地证件,由甲方统一到房管、土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3 总价款合计(小写):¥

第 八条 协议的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通化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详见附件补充协议)。

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共 页,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甲方(父母方):

乙方(儿子方):

丙方(女儿方):

为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丙三方为座落于( )房屋拆迁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为被拆迁房屋,房屋登记证号为( )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甲方,具体为乙、丙之父(乙、丙之父周德祥以过世,其房屋遗产受益人为尚凯华、周小锋、周芸三人共同继承。

第二条:本协议所诉房屋以被拆迁,拆迁补偿方式有以下几项:

1,拆迁费共记( )金额。经济适用房两套。

2,包括经济适用现房壹套面积65平方,现房地址( ),总价值( ) 经济适用期房壹套面积85平方,期房地址( ),总价值( )

3,拆迁费余款还剩( )金额。

第三条:本协议所诉房屋拆迁补偿分配如下::

1,经济适用现房壹套面积65平方,现房地址( )房屋所有权归于丙方。

2,经济适用期房壹套面积85平方,期房地址( )房屋所有权归于乙方。

3,拆迁费余款( )归于甲方。

第四条:甲方本着平等对待每个儿女的原则承诺,在享有该两套经济房居住权期间,不对该房作出任何处置行为。其拆迁费补偿余款应公开,公平的使用。(每笔应记帐)

附:由于乙方经济条件困难,甲方应对乙方之女上学所需赞助费给于补贴( )金额。

第五条:本协议所诉两套经济房如需装修,需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

第六条:本协议不改变乙、丙双方对甲方应尽的法定赡养义务,也不改变乙、丙双方对甲方除房屋之外的任何财产继承份额权利。

第七条:本协议订立后,乙、丙双方每年都应抽出一定时间,带上家人,到以上所述房屋内陪甲方居住一段时间,以尽精神赡养之义务。

附:对甲方日后赡养问题的处理:

甲方(母亲)由二位子女轮流负责服侍照顾,(按子女排行从大到小轮流进行,所轮子女确有特殊原因,应和其他子女协商费用解决)对甲方日常生活治疗花销,应以甲方的存款,工资支付。用尽后,由子女平摊出资进行。

第八条:对甲方的存款,工资处理问题: 考虑到甲方今后年龄渐高不能自理后,甲方的存款,工资由子女帮助保管并花销,为此应公开透明,实进记帐制度。并附有开支登记薄册。

第九条:本协议共两页,一式三份,每方各执一份,自三方共同签名之日起成立。

第十条:本协议效力约定:

除新的三方书面协议可以改变本协议约定内容之外,任何协议或单方指定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本协议法律效力高于除新三方协议之外的任何协议及其它指定行为(包括公证文书在内)

甲方:

乙方:

丙方:

订立时间: 订立地点:

公证处盖章: 调解所盖章:

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号。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房屋的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_________市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________市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来承担。

第三条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款及第二条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之事签订本协议,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佰______拾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一)无须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__________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90%房款。

(二)银行贷款

1、乙方应在签订《__________市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相当于总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房款。

3、银行贷款部分房款按银行规定由银行直接支付。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__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五条款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房款的__________作为滞纳金,逾期超过________天,即视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3、甲方应在获得全部房款后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____________向乙方付滞纳金,逾期超过______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没有房屋欠帐,如天然气费、电费、水费、物业管理费等;

2)没有固定不可移动装修物品的破坏;

3)房屋本身没有影响房屋使用或美观的破坏;

4)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办理过程中由丙方先行垫付,在物业交验时提供相应票据。

第九条有关争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生效说明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区(县)交易所留存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男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女方XX之夫。

女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男方XX之妻。

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夫妻共有财产房屋的归属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1、位于省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丘地号为:权字第号)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等所有家具物品的70%归男/女方所有。

第二条、其它

1、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2、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进行相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所需税费双方平均分担。

3、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确认房产所有权的归属。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乙方(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关于隐私权论文范文资料

第三单元 我们的文化、经济权利 第六课 终身受益的权利 知识助我成长 珍惜学习机会 第七课 拥有财产的权利 财产属于谁 财产留给谁 无形的财产 第八课 消费者的权益 我们享有“上帝”的权利 维护消费者权益

保护隐私权的目的和法律意义:1、保护个人隐私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2、保护个人隐私是尊重人权的重要标志3、保护个人隐私也是保护私人的空间及财产4、保护个人隐私是社会公德

1、体现自由价值

隐私权包括多种内容,如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等都体现了“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的自由的价值;

而体现“支配”、“控制”的自由之价值如个人隐私利用权,即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种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隐私权的利用同样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

2、体现秩序的价值

隐私权的建立和保护保证了人际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人类行为的规则性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性,主要表现为:通过设立隐私权,使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以调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隐私权的立法及其严格实施,不仅维护个人的安宁和安全感,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基本和谐,达到整个社会安定团结的目的,而且保障人们有更多的精力去学习、工作,更好地造福人类社会。

3、体现尊严的价值

隐私权属于一种具体人格权,而人格尊严是人格权客体即人格利益的基础,因此隐私权自然体现出人之尊严,保护隐私权即保护人之尊严。

隐私权体现了现代文明的一种生存艺术,与此相联系,隐私权也就意味着对他人的尊重。如果法律不保护某些只属个人领域的利益,那么人格尊严将荡然无存。

扩展资料:

隐私权的包含范围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自然人拥有理性和情感,需要法律保护其情感安定、维护其人格尊严。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准的权利。

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法人,法人也会有不欲人知的秘密,一般表现为国防机密、商业秘密等,但是法人的秘密一般属于公共领域的事务,而非个人的人格尊严内容。

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死者。隐私权是一种个人利益,自然人死亡后,个人利益会随着本身的物质载体死亡而消亡,但是对死者生前利益的侵害,可能会对死者的亲属及利害关系人造成伤害,甚至对公序良俗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隐私权

加强网络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隐私权既体现为人格权,又体现为信息财产权,其受侵害的主要形式是个人信息被任意收集、被再次开发利用和非法转让。针对我国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现状,建立收集个人信息的主体许可制度、确立个人数据收集使用的基本原则、科学设置免责条款等六点建议。在当前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己经成为一种与人才、资金、原料等类似甚至更重要的资源。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消费者对于缺乏在线隐私保护的烦恼已随着因特网的使用而逐渐增加。互联网一方面为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传播带来了前所未见的快捷,为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创造了极大空间,但这把双刃剑也同时使得隐私处于被凯觑的境地。(一)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的现状网上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信息,而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就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一项。因为电子商务与传统消费模式不同,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要求交易对方提供很多个人信息,同时网上经营者也可以利用技术方法获得更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一、 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内容1.个人资料的隐私权保护消费者被纳入保护范围的个人资料主要包括:特定个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敏感信息(包括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职业、病历、收入、个人经历)、E-mail信息、IP地址、Username与Password。在线经营者收集以上个人资料必须取得资料主体即消费者本人同意,使用合法手段收集。并且保证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将所收集的资料用于在线经营者事先声明以外的目的,不得将其个人资料披露公开或转让给第三方,其对个人资料的披露和公开也必须经过资料主体消费者的同意。2.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的保护通讯秘密和通讯自由是消费者享有的宪法权利。电子邮件是网络世界最常见的通讯手段,其内容的安全性取决于邮件服务器的安全、邮件传输网络的安全以及邮件接受系统的安全。3.个人生活安宁的保护几乎所有的网络消费者都有收到过未经请求的大量电子邮件的经历,可以说经营者主动提供的垃圾邮件已经多得让人不堪忍受,造成消费者的反感。大量不请自来的商业性电子邮件已成为消费者的沉重负担。二. 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受侵害的主要形式根据上文论述,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隐私权主要内含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私事隐蔽权和个人生活安宁权,其中个人信息控制权最易受到侵害,本文主要涉及个人信息控制权受侵害的形式。1、任意收集个人数据。当前电子商务经营者为自身经营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经常任意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主要方式是IP跟踪。2.深层次开发利用个人数据。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控制权,除非经消费者特别授权或公共机关为公共管理需要而使用个人信息以外,均构成侵权。3.非法转让个人数据。个人数据被不当利用还表现为个人数据被擅自非法转让。个人数据在电子商务中的流转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商家之间相互交换各自收集的信息,或者是与合作伙伴共享信息。另一种是将个人数据作为“信息产品”销售于第三人或转让给他人使用。三、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权利1,知情权,即网络经营者在收集和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时,必须明确的告知消费者它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告知收集那些信息,这些信息的内容是什么,以及收集的目的是什么,这些信息会不会与他人共享,资料的保管情况等。2,选择权,指经营者在收集个人资料前必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否则不得收集资料。3,控制权,消费者有权控制个人信息的使用,包括决定是否公开信息,是否与第三人共享,是否可以转让给第三人;有权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有权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和补充;在利用个人资料的特定目的消失后或利用期限届满时,消费者有权要求永久删除。4,安全请求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网络经营者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客户个人资料信息的安全,当网络经营者拒绝采取必要措施和技术手段以保护客户网络个人信息的安全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停止利用。5,赔偿请求权,当网络消费者的隐私权利受到侵害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造成损失时应依法赔偿。四、与消费者权利相对应的是经营者的义务,网络经营者的义务有以下几个方面:1,隐私权政策必须在主页明示,网络经营者需告知消费者其所执行的隐私权政策,以便消费者了解经营者的隐私权政策,更好地保护自己的隐私权。2,经营者可收集的信息内容,按照信息与个人的联系程度,可把信息分为个人化信息和非个人化信息。3,经营者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要求,经营者收集消费者个人资料时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收集的目的所在。4,对消费者个人资料的保护义务。网络经营者应该采取适当的步骤和技术措施保护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安全。5,禁止经营者之间对消费者个人资料的共享。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消费者的明确同意,经营者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消费者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等个人资料,不应当与其他经营者共享消费者的个人资料。经营者之间应该特别禁止数据文档的互联和比较,五、 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当前,世界各国对隐私权保护方式存在明显差异。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采取直接保护方式,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个人隐私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得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而我国采取间接保护方式不承认隐私权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而是把其当作人格权下的某种利益,当个人隐私受到侵害时,只能借助于名誉权或其他人格权请求法律救济。从总体上来说,我国法律不但没有明确规定保护隐私权,而且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也仅仅停留在禁止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的程度。我国关于网络隐私的保护,基本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所以对我国的网上消费者而言,在法律上既没有新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规定可供适用,也不能求助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手段来保护个人的网络隐私。(二)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隐私存在的问题1.行业内缺乏必要的自律监管机制出于保护信息产业的发展,各国都采取慎重的隐私保护政策,如美国除立法外,基本采取业界自律的方式,如TRUSTe隐私认证、BBBOnLine隐私认证、P3P计划等。在我国网络服务业中并未形成统一的自律性质的行会协会,竞争还处在无序状态,企业为了能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往往采取恶意侵权的方式,很多网站对个人资料过度收集,在不必要的情况下要求收集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地址等信息;2.隐私权保护法律基础薄弱我国没有专门针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作的司法解释之中。我国在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方面也没有直接的、明确的立法。3.隐私权保护手段脆弱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式,通过保护名誉权来保护隐私权,虽然隐私权与名誉权存在明显的区别。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隐私权受侵害后寻求法律救济时往往面临许多难题。如侵权对象的认定存在困难;电子证据及举证责任问题;司法管辖问题;责任界定与责任承担问题等。这些问题在传统交易中也存在,但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网络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媒介和交易规则,个人面临比传统环境下更为不利的局面,也就使得这些问题更加的突出和难以解决,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了真空。(三)完善我国网上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建议1.确定网上收集个人资料的主体资格。当前我国公民隐私权没有允分法律保障,网上个人数据保护措施严重滞后的情况下,个人认为,首先应当从主体资格上规范个人资料的收集。电子商务领域通行的规则是,在线经营者可以为了其本身开展的特定服务或交易的需要而自行收集客户或消费者的个人资料。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行业,特别是与个人资料密切相联系的行业,是否可以自由收集,各国做法存在较大差异,个人认为台湾地区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2.确立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原则。电子商务的发展依赖于用户对个人数据安全的信任。个人认为,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①依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②最低限度原则。经营者为某种合法的目的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在实现其目的的前提下,最低限度地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如超出必要的限度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即为个人信息的滥用,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③向消费者说明及告知原则。经营者在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前,应就其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向消费者进行说明。在收集和使用之后,应告知消费者有关情况;④保证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原则。经营者有义务对所收集的资料采取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受第三方干扰。3.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设置例外或免责条款互联网的发展离不开对个人数据的合理使用。“保护隐私”和“保障信息流通”之间,既有矛盾,又相辅相成。由此决定,既要保证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又不能使保护隐私成为信息自由流通从而发挥其经济价值的障碍,法律惟有平衡地协调两者利益,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双赢”。因此,在确立个人数据收集使用基本原则的同电,必须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设置免责条款。4.确定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理论上对隐私权进行研究和在立法、司法上对稳私权保护呈专门化、国际一体化的趋势。隐私权作为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理应作为独立的人格权的组成部分,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尤其是在互联网日益普及、人们越来越多地利用互联网作为信息传送和信息交流的今天,这一问题更应当引起政府、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广大网民的重视,并在全社会形成一整套保护网上隐私权的法律及其执行机制。唯其如此,才能使人们的人身权具有完整性、彻底性。5.行业自律组织应作出相应的规定,以引导行业自律。加强网上信用体系的培育,行为自律组织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在当前网络个人隐私缺乏有效的立法规制的情况下,行业自律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规则模式,即使在制定相关的法律后,行业自律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6.加强国际间协调。由于互联网具有超国界性,因此保护网络与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需要国际间协调,让本国的法律给本国及外国用户以完善的隐私权保护的同时,也需要其他国家的法律与机构来保护本国用户的隐私权,这就要求要尽快完善隐私权保护体系,与一些相应国家进行协调,提出大家都认可的网上隐私权保护的要求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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